集量论释略抄
凡例
- 一.集量论本及释.皆陈那晚年所作。畅生平之心得。摧异论而无余.洋洋巨观.允为宗极。顾梵䇲既亡.唐译随失.番藏仅存传本.亦以推崇法称.无所阐扬.圣言晦采.盖已久矣。今辑陈那量论.特表而出之。
- 二.集量所详.在现比二量.余相似义.附随而见。论本二百五十颂。次第六品。大都先出正宗.后申征破.科段如別。今抄畧要。但录本宗。所破各家.举目列末。
- 三.番藏集量本.释.Tshad-ma kun-las btus-pa(ḥi hgrel-ba)均有二译。一为堪布金铠。gsel-gyigo-cha 度语信慧.dad-pa ces-rab 仝译.畧称金本。一为堪布宝持护.nor-hdsin bsrun-ba 度语师子帜.seṅrgyal 仝译.畧称宝本。二者先后无考。审其文义.似金本先出.故多讹畧.宝本乃重翻订正.然以理门格量.犹不备也。今据番藏柰旦版((mdo ce 函一至一八〇页.载金本颂.释.及宝本释.))及曲尼版.((同函一至八五页.载宝本颂及释.))对勘二本.折衷文义.期得其真。
- 四.陈那著述.简奥难知.此征诸奘译缘论等籍而可见者。今抄转译.更恐逆臆失真.故循文绎意.不务支蔓。颂本章句.畧存其式。意在引發研寻.示要而已。畅译全文。俟诸博学。
- 五.集量所宗。理门导首。奘师历学五印.习论三周.归译理门.輙遗本论.盖以此也。然不勘集量.门论幽微亦未易晓。今逐论文.编号便勘。凡本论文段.记数弧内.所对文段.记数其下。如记((二)七八)者.谓本论引文第二段.当理门第七十八段.对检「理门证文」本((七八)二)处即得。余从是例。
- 六.晚近治印度逻辑而称举集量者.有印度人费氏。S. C. Vidyabhusana. 其先著印度中世逻辑。The mediaeval school of Indian logic, 1909. 论及集量.列名举义.备为错乱。后重著印度逻辑全史。The History of Indian logic, 1921. 更张旧说.误解犹半。今一一附为辨正.以杜讹传。
- 七.是抄所据原论.承北京图书馆通融邮借柰旦版本.乃得对勘完篇.志此以表感谢。
集量论本科段(依宝本)
大文六品都二百五十三颂
- 一现量品(三段四十六颂)
- 一归敬缘起(一颂)
- 二初分申宗(十二颂)
- 三后分旁破(五段)
- 一破成难论(四颂半)二破正理(四颂半(金本缺一句))三破胜论(四颂)四破数论(八颂半)五破弥曼萨(十一颂半)
- 二为自比量品(二段五十二颂)
- 一初分申宗(二十四颂半)
- 二后分旁破(五段)
- 一破成难论(二颂半)二破正理(三颂)三破胜论(六颂半(金本缺一颂))四破数论(十颂)五破弥曼萨(五颂半(金本缺一句))
- 三为他比量品(二段五十四颂)
- 一辨能所立(二段)
- 一初分申宗(二颂)
- 二后分旁破(四颂半)
- 二辨因及似因(二段)
- 一初分申宗(二段)
- 一辨因(十五颂)二辨似因(十颂半(金本缺一颂))
- 二后分旁破(二段)
- 一破因异说(四段)
- 一破成难论(五颂半(金本缺一颂))二破正理(五颂)三破胜论(一颂半)四破数论(六颂半(金本缺一颂))
- 二破似因异说(三段)
- 一破成难论(二颂(金本缺半颂))二破正理(一颂(金本缺一句))三破胜论(半颂)
- 一破因异说(四段)
- 一初分申宗(二段)
- 四观喻及似喻品(二段二十一颂)
- 一初分申宗(二段)
- 一辨喻(十一颂(金本多半颂))二辨似喻(二颂)
- 二后分旁破(三段)
- 一破成难论(三颂半)二破正理(三颂(金本缺一颂))三破胜论(一颂半)
- 一初分申宗(二段)
- 五观遮诠品(二段五十五颂)
- 一破声量(二段)
- 一破弥曼萨(二十三颂(金本缺一颂半))二破胜论(三十一颂三句(金本缺一颂))
- 二破喻量(一句)
- 一破声量(二段)
- 六观过类品(三段二十五颂)
- 一初分申宗(二十颂)
- 二后分旁破(三段)
- 一破成难论(一颂)二破正理(一颂)三破余宗(一颂)
- 三总结全论(二颂)
集量论释
现量品第一
唯说二量。/何以故.
所量唯有自相.共相.更无其余。当知以自相为境者是现.共相为境者是比。/若以所谓无常等相取色等境.或非一时所取.此复云何。虽有其义.亦由所量相合。
谓先未设假名但取色等.境已.次由共相分別无常.如是由意结合无常色等.故非余量。
或可难言此乃多识于彼义各別知者.亦不得成异量。/何以故.
若以多识说为量者.此量应成不相合。
譬如念.欲等.皆依前心所分別义.不成余量。/此中.
谓若有智无分別者.是为现量。/所谓分別复如何者。
若于胜意乐声立名差別说为善相.于诸种类声说为家牛.于诸功德声说为白物.于诸作业声说为能饮.于诸实事声说为有角.此等随一相属皆成差別。余复有以一空无异门差別一切义者。若离此等分別乃为现量。/先言五根。且依根境二法乃生诸识.由何立名从根不从境耶。
立名不依色等境者.色等亦与他身意识等相共故。唯于不共施设假名.如说皷声及与麦芽。即眼等识依显现法.离名想心.成其现量。/若五识一向无分別者.于色等和合境.所缘云何。又诸根自相.谓各有其自境非事自相者.复云何说。
以彼多事所合故.说为各根和合共行之境.非无差异分別。/即此义云.
如是且说五根所生现量智无分別。/依余意乐复论其他。亦俱以离分別而说。
若意亦缘色等境时。如所受相而转。此无分別。又贪嗔痴苦乐等。不待根故。唯自证是现量。/如是。
诸观行者离教分別观察唯义。亦是现量。/((一〇)八七)若贪等自证是现量者。岂分別识亦现量耶。实无是义。
彼于境义有贪爱等虽非现量。然说自证则无过失。此等亦显现故。
且错乱智者。如于阳𦦨等分別为水等故。是似现量。俗有者。增益余义而分別彼体故。亦似现量。比量及彼果智。皆分別先前所受故。亦非现量。/复次。
此说量果不如外执离量有体。但智成果。即彼生时有境界相。谓具作用分別。
如果似因而生说为取因。彼无作用不成。今此亦尔。
此中识显现二种而生。谓显现自体及境界。依此二种有所自证。即为量果。/何以故。
此亦唯识自证自体。无所观待显现彼境。而为彼量。/何以故。
如如义相白非白等识上显现。即彼证知诸相量彼彼境。如是如是施设量与所量。以一切法无作用故。/即此义说。
所云识有二相。云何当知。
为自比量品第二
为自比量及为他比量。/此中。
由下所说三相之因观所比义。是谓为自比量。/此复。
如前现量依二种分別相以说量果。今此亦尔。/若彼二量俱有分別相者。其异云何。
现比二量所缘境界各异。其相別故。自体亦异。/于此比量分別境体二事者。
现比二量如其自体。所取各异。/若现量境为声所诠而成所比。亦见比量得转现境如触由色知耶。此不得尔。现量所转者皆非比量境。何以故。
云彼余者。但以前所见色为因而比所触。是则彼色离现量相。別由所触共法以成比量。不可说为现量所作差別。故无二量一和合境。/若现量无言说者。即见等境说名见等。当复云何。此无有碍。
以见闻觉知相门而诠诸义。应知即非自相。如是眼识所见境界。亦由意识分別为青。乃立青名。/此复。
所比(宗一)者。法所差別之有法。((一六)九一)此有法中依于共相。从现或比见有彼法。又所比同类(同品)中亦由共相或全或分见有彼法。何以不定。说唯同类有.不说同类唯有故。更求决定.说彼无处无。彼无处(异品)者。谓非所比之余.亦非所比相违。所立中有.彼类中有.彼无处无.是因三相.由以分別有因之法。/即以是故得说彼为智耶。不尔。云何。
如何得成。
此谓三相因作能知增上力故。彼观待分別自体.说为分別之因.亦如作者无待不成。/即由所说三相因中.
以各自相成非因者.谓所比有中.彼同类无.彼无处有。彼同类有中.所比是无.无处是有。又无处无中.所比是无.彼类亦无。以互具二成非因者.谓所比有中.同类是无.无处是有。又所比有中.彼无处无.同类亦无。又彼同类有中。彼无处无.所比亦无。即从是等成六似因.义准可知。/如说.
此中.
或有说言.以烟为因.得知与彼相应之火.非相应地.是故烟所比者唯余法火。
余复说言.宗中火地二者世间共知.无容比度.但二相属为烟所比。/.且难初计.
余法火中烟已可得.今举烟因.更复比何。
火与彼地相应.由烟可得.火为所比.彼地何故不许如火亦为所比。/又难后计.
云相属者.如云有烟处乃有火.此则可尔.无有与火或烟二法为相系者。
又说相属.有所属者为火.应成第六啭声.谓彼之火。/今云彼处有火是第一啭.若以为相属者.
如是未说与自相属者何.不成所比。/若复.
谓说彼有火言以义准知相属者.前举方便亦不能比。
此不能显与因相应不离故。/如烟与地非定相应而成所比.今说相属何不亦尔。安立有异故。何者.
若于余处见火与烟曾不相离.次于余境惟见烟时.亦得说彼有火.如是成就彼处与火相应。不尔.所立地烟皆各各別.如何可成。此依共相而说有烟则有火故.以是因法得于余处显示决定。非唯法为所立.亦非相属。
若因于法见决定者.与法相应有法亦成。/此中.
如火有𤍠𦦨等差別.非悉由烟所解.以不定故。唯就彼相属者说.即诸实德等为火所必具者。此唯由非实德等简別得成.如是不见非火一切法故.得成为火。
此中由德简別非实非业.香简余德.好简余香.乃至殊胜简余非优昙华.由以各各简別能知。/不尔.
譬如于火见烟.后时欲如彼转乃得分別者.此决不成.亦如一切非火诸法后时不可得故。或火所有光𦦨等差別法一切能知。然今但以共相简別非火而得了別。以是当知能立门中所见相者皆非差別自相。
且火法外无有具彼火共相者.故不成余法。又非见依一切故.无有二性相共。但以相似而说.转一所依.亦转一切.实是多法。如是当知所比者唯有少分。
谓烟亦唯烟性𦦨性等分.不越于火定相随逐.得成分別。其实性等则非.以违越不定故。/复说颂言.
为他比量品第三
如自以因知有相法.欲他亦知.说三相言.是谓为他比量。于言因中设智果名故。((二一)一)即彼能立三相随有未说.皆成缺过。/且诸因明论中于为他比说所比法为宗.其义如何。今答此问.
外论诸分中说所比.非能立性.生犹豫故。今谓因境之义乃为所立。/此复.
于诸宗中皆欲成立法以差別有法.彼有法中即应无有余现量比量自教及共许法违遣所立.是谓不违。唯此显示所立圆满.否则相似。如说声非所闻.瓶等是常.量不能量境等.此皆违其所许.说为似宗。若本不共无有比量.而是世间共知.亦得与违。如说怀兔非月.以有体故。此皆遮遣法自相门.如是应知于法有法差別及自性亦有其例。如说一切言皆虚妄.意谓凡有言辞彼皆不实.此能诠言应在所遣.是即两者自性相违。言所诠义唯此是实.亦复不成.则为两者差別相违。/((二四)四)诸正理者说.宗因相返名曰宗违.是为宗过.如说声常.一切无常故。
此说宗与因违.又是宗过.两俱非理。/所以者何。
且说违宗非理.以此依异喻方便理无违故。异喻能说无所立处亦复无因.即显声非一切故无无常。
说宗过亦非理。此由合说声非一切为因.而犯不成.声即摄在一切中故.又此因是宗一分故。若声与余法合以说一切.声摄于内.非一切因不成。若除声说一切.如是非一切因同宗差別.即宗一分为因.亦是不成。如说声无常.以无常故.此是不成因过.喻复有过.不关于宗。/成质难论以此相违摄似因中.即由此相.
彼论复说相违有二.与宗义相违及与能立边相违.此中二皆不具.故非相违因过。/说所立已.今当说因。此中.
此中详说宗法故.先当观察。((二九)九)如彼言宗法者.于义不成。何以故.非许有法为宗故。然此无过。
理应总摄之义乃为所比.如前已辨。然彼总宗所摄一分.唯法或有法.亦得假说为宗.因是彼法故无失。如说布衣。/此复。
((三二)一二)此中两俱成颠倒者.义准非因.如说声是无常.眼所见故。又有随一成颠倒者.如对声显论者说所作性。两俱或随一成犹豫者.如于烟有疑而成立火。有法不成者.如说我体周遍.随处有乐等故./又此宗法性中.
若非宗法.必俱许者始成能破.如说声是眼所见性。又俱许乃为能立.如说声由缘別而差异故。异此即非立破。/此云何知.
若已成就宗法性者乃为能立.已成就非宗法者乃为能破。/云宗法为能立性者.
((三六)一六)此中有说由有法成有法.如以烟立火。此不应理。此中非欲分別「彼火是有.」但说「彼处如是.」若即以烟成立相应火者.应是宗义一分为因。亦非所比火中得说见烟.火已共知。应成无比量故。是故言彼处者决定说地.地即有法。此法.有法.非以德与有德方便差別.但由所立能立说故.无有过失。又非以有法成立于法.如说以火立触.例前可知。((三七)一五)又非以法成立有法.如说一最胜体是有.见与诸差別法相随故。此中亦但成立诸差別法定有一因.譬如木片等。是故唯以余法为所立。/何以故.
云如是者.即彼余法差別有法.而为所立。亦以是故.得成因法与所立法互不相离。复有异方便故应说.
((四一)二〇)如有说言.声是无常.所作非常故.常非所作故.此中虽无宗法.然有喻相故。
((四三)二一)如是由合而显宗法.可说声是所作.或非非所作。
((四五)二五)于宗法性分別是因非因.故前颂说于同品有无俱等.((四六)二六)此中以一切义为品.依所立法共相而相类相似者.是为同品。此复于所立法.
((四八)三一)若如是说同品中有者.
若以无异性说同品.彼应亦为宗耶。/不说分別.则有此过。然非无异.此谓瓶等所有无常.即非所立。以是.
说此同品有者应理。/次复于所不乐异品唯遮止有。故说为无。((四九)二七)且异品者。
若同品所余为异品者.因莫不转异品.应无有因。如所作性.无常同品中有.而彼无常所余苦无我等亦有故。若与同品相违为异品者.应唯所立相简別者知其为异。如说火有煖触.由彼得知无煖冷触以为异品.其非冷煖即不可知。
如是以同品无处为异品。云异品无者.即是同品无处非有之义。所作性于无常以是为因.于无我等亦然.彼等无处亦无故。/((五一)二九)所作既是无常无我等所共.将如成立瓶等为犹豫因耶。不尔。
非诸共相皆生犹豫。如说所作是瓶.现见衣等无瓶处亦所作.此则犹豫。谓无常无我等是所作者.于彼无处曾所未见.是以具足因相有所简別得成为因。((五二)三二)/即宗法性別为三类.所谓于同品有.无.及有无俱。及字后加.遮错解故。此等各別有三.谓同品有者于异品有.无.及有无俱。如是同品无及俱中同此分別。((五三)三三)若无同品为异品者.如立无常.对不许空等法时如何说耶。此无犹豫.彼法既无.决定不转.故无有过。((五四)三四)九种宗法举例释成.如次当说。所量性故声常.所作性故无常.无常故勤發.所作故常.所闻故常.勤發故常.无常故勤發.勤發故无常.无碍故常。((五五)三五)摄此颂言。
((五六)三六)如是分別应说因.或相违.或不定性。
((五八)四〇)唯此二者是因。或同品有.异品是无。或同品俱.异品是无。此九句初后三中.取中间因。
((六〇)四一)如上倒说故.异品中有或俱.而同品无。此第二三中取初后因。复有能害所立余相违法.如以异分积聚性故成立为余法用.如是亦能成立积聚性余法。此成多种义故.即彼二因所摄故.不异九句。
此意依类及事而言.一数者.谓若有因皆属同类中有。以是为所乐说。/何以故.
若有所说因相两违而一处者.见成犹豫。如所作性及所闻性.两者依声则生疑惑是常.无常。
譬如以非眼所见性及现量性.说声非实.非业.此则不定.故应乐说一性。/依此乐说一性.不将有犹豫决定俱不成者耶。无如是过。何以故.
此中具犹豫决定二相者.互生疑惑.不审是何.是为相违决定。/若不相违各具因相.如所作故无常.又勤發故无常.此亦得决定耶。
此中成一义故.虽是多法.说为一性亦不相违。/((六六)四六)且应四类为犹豫因.同异品中俱有故.如何所闻性以不共故亦为犹豫。((六七)四七)若所立法是不共.彼所差別遍摄一切.因于彼为犹豫因.是即疑因所摄.且一边颠倒故。((六八)四八)若因一切皆共.无所简別.即于所共两俱不违.故为疑因。其依同品俱分者.简別余故.亦得为因.是谓差別。/((六九)四九)若时许有声性是常.所闻性亦得为因耶。如不能说所作等是无常因.容有此义。然两俱可得一义为相违故.是犹豫因。此唯依现及教力故思求决定。((七〇)五〇)摄上颂言.
若害违意乐为相违因者.如积聚性因云何不成不为他用。以有为他用之因故。复云何不成相违决定。不见犹豫.非彼类故。但于为他用差別义成颠倒故.而为相违。如是意乐成立非积聚他所用.而非积聚现比不得无有其法.故无犹豫.成相违因。又如观察成违害者.倒立有法自性差別.亦说相违。如以勤發性因说声非声.及非所闻.是二皆以法所差別之有法为所立故。/次复说言.
诸因明论中说因方便唯诠宗法。如说所作性故。知属于声。所余二相彼未详故。今以喻显。
一切者。次所说。((七四)五四)且同法者。如说声无常。勤發性故。若勤發者见彼无常。犹如瓶等。又异法者。若是其常见非勤發。此中亦是由能立门说成所立。具此二喻。决定显示因宗不离。
前者同法所说遮非。后者异法重说遮彼。是故不许常法。亦得成异法喻。/((七六)五六)若第一同法说因为宗所随。第二异法何不亦说因无宗不有。乃作宗无因非有耶。以如是说能显彼因同品定有异品则无。倒说则非。如说瓶喻。因是随宗。亦得说宗是随因耶。此不得说。不遍同品因则所立不随故。/复次。
若异法如同说诸非作彼是其常者。则应以非作故成不许常。若同法如异说诸无常彼是所作者。此复应以无常故成其所作。皆非所说。复于不遍法勤勇所發因中有如是过。谓电等非勤發应是常。或无常应是勤發。此皆成不乐说。/((七八)五九)为要具二喻言方为能立。或但随一。以是因故。应说二类。若不尔者。
若唯说同法者。所立无处或亦有因。则成共不定。若唯说异法者。所立同类或是无因。则成不共不定。若俱不说二者。同品或无。异类或有。则成相违。((七九)六〇)是故决定遮止相违不定。喻当说二。((八〇)六一)若此一分已成者。随说一言亦为能立。如声。分別二义故。或随一义准说二故。不必具说。/((八一)六二)又于义比量中唯见此理。因于所比决定已转。余同类中念此是有。于彼无处念此是无。由是能生决定。故说。
如是于显宗法性义中说因言.显与所比不相离性义中说喻言.即显所比义中说宗言。唯此诸分能比.更无其余.故审察等及与合结此皆遣离。/((八三)六四)是则喻言应非余分.说因义故.亦可如合畧而不说耶。((八四)六五)此亦不尔.
因有三相.因言唯显宗法性.显所余义更应说喻。/((八五)六六)如是难云.
若因言唯说宗法性者.二喻成所余义.不可为异分耶。/((八六)六七)此亦不尔.
是则应如世间方便.喻言与因都无所涉。
世间方便唯能显示所作性等与喻同法。
谓能立者为因.此等方便则无其说。
若如世间方便说见常而非作.以非作及常合一处说。此虽倒遣同法.仍与因异唯有类同。即说相类.不亦可有能立用耶。不尔.
((九一)七〇)如说瓶所作故无常.声亦如彼。遮遣如空.此唯类同。瓶是无常.复当说所类故.则成无穷.或声成为无喻。又如前说如瓶无常所立差別而相类者.亦应遣衣等而说所作性。又非所立一切相皆具足.惟以无常为宗故.于相类中说一切义.亦为非理。/((九二)七三)又若唯宗法性为因故喻是异分者.
此即似因亦应得成。
若谓但有同法或异可有不定.并说同异则无失者.此亦不尔.
九种宗法中初三后三各最后因.虽说二喻.亦是不定故。上说喻讫。
观遮诠品第五
此品大意。上文既说二量.今复遮计音声所起为余量者.首举颂云.「音声所起者.此无异比量.亦如说所作.遮诠显自义。」释云.音声于境见似相属者.乃如所作性等.简別余法以立言故.此与比量无所別异。以下反覆辨破声论胜论之说.以为声与所诠非定相属.但以遮诠表义.全同比量.无容异立也。直至卷末始设征云.如是所余譬量等云何亦非余量。举颂答云.「由此类说余。」谓譬喻量者.如家牛以与野牛相似分別.此亦借余得成.同于声量。又此二义自体.本由余量分別.意识以为相似.不异比量遮诠为相云云。此品文繁.无多正义.故悉从畧。
费氏著书 History of Indian logic, pp. 287-8 解此品云.但破.声量又引首半颂云.声量非比即现.皆与原文之意相悖。又引证第二品破胜论自相比量颂文二句.亦误。
既依现比二者释量。何义复说彼缺等似量耶。
诸有少分方便者。欲如前所说能立而以相似言成宗。今遮止彼。显与能立都不相类。故说缺等过。
((九七)九六)前宗若非能立。今出难言显彼缺等诸过。是则当理。((九八)九七)若本无过而说缺等者。此则有失。与难相类。名为过类。由此不能分別前宗非能立性。/此中。
如有说言。勤發性故声是无常。此因有喻。((一〇〇)一三二)即设难言。若因至彼所立而成能立者。如河至海两水无异。其因即应与宗不別。又若不尔即不相至。云成所立。知是谁因。如是不相至者。与诸由不至而非因法曾无异故。应非能立。是为「至不至相似。」又((一〇一)一三三)于三时作不爱乐言。若因在所立前。既无所立。此是谁因。若说在后。所立既成。此亦非因。若复俱时。如牛两角。因与有因者体皆不成。是为「非因相似。」((一〇二)一三四)此二皆与缺因相类。所以者何。非理遣离一切有喻因故。且此何理。唯以不至相类同法。虽成就因相。亦说彼为非因。是复何理。在所立前不得名故。疑彼非因。又彼遮遣相似故。应有自害过。如是且说言因觉能立中有似三相因缺。
若是义因。言辞不能遮遣故。即于彼义为似不成。如前非理遣拨一切法因故。又由((一〇四)一三六)二因于所立义非因果性故。此难非理。若依道理遣拨。自成能破。
((一〇六)一五二)如说声是无常。难云。此应常时成就无常性。诸法不舍自性故。以是说彼是常。则为「常住相似过类。」此复是似宗过。增益无常性故。于彼无常转时。本非別有无常性。即彼事体未生而生生已复灭以说无常。亦如果性等。于彼分位自性为缘而说为无常性。
((一〇八)一四〇)如前说例。若难未说此无常前因非有故。即由无因应成其常。是为「无说相似。」此复。
说者于义。已自比量决定。次复欲他如自生决定故。由是义说互不相离。若增益谓言辞成义。未说无言即不得成。如是相难。即似不成。/复次。
若更增益说前即为能立。此似因缺。其能立时不说因者虽成因缺。若未说前则非能立。今难因义决定无有故。应知亦是似言缺过。
((一一二)一四一)如前说例。难云。若声勤發是无常者。声未生前非勤勇所發故。应亦成常。是为「无生相似。」此复。
若未生前增益能立故。此似不成。声已生者由勤勇所發故。今立彼灭亦有勤發。若由义准非勤發故增益为常。此似不定。
((一一五)一四二)如说所作性故如瓶而声无常。若难。瓶是异法果性故所作无常。何预于声。是为「果相似。」
若难所说瓶果性于声无有。此似不成。若难声果性于瓶等无常中无。此似相违。若难常住空等如彼亦无。是不共故。似不定因。复次。难无同法故是似喻过。何以故。唯取法共相能为比量。非由差別。不然。诸法各自决定。应无比量故。
((一一八)一〇五)云立异者。即是颠倒成立。此依能作因说。((一一九)一〇八)如声无常。勤發性故。异法如空。即此显示空由无触等亦得为同法故。成立其常。如是等因本以瓶为同法。今说与异品空相同。即为「同法相似。」
((一二一)一〇九)此谓显示异法而立异者。立量二喻。如前所举。而以瓶为异法。/如是等难。
若以无触性为同异法故难余不成。唯依同法。或依异法。两相似故。难者有过。立应亦然。是为似共不定。前宗非触而勤發性。非不定故。/又如是等。
若难意谓。如汝(立)唯由同法而得成立。今我(敌)亦尔。此似相违决定。
两者俱是似不定过。不能显示因与所立相随故。又不显示宗无因不有故。若难如后宗过前者亦然。此说似喻。成无合过。
((一二四)一二八)今此同法异法相似。且随世间方便而说。其勤發因。无有不定颠倒应知。如空难言则有不定。故难不成。
((一二六)一一〇)如前举例。以瓶同法成无常性。难云。虽有同法。然彼可烧可见性等皆异。此应唯瓶无常。声则是常。非可烧性。又耳所闻故。如是颠倒分別所立。为「分別相似。」余复有解。虽同有所作性。而以可烧不可烧等分別常无常。是为「分別相似。」
此复以不定法及不共法成立其常。以为自宗不成。余宗亦尔。此为能破。或复能立。若言能破。是似共及不共不定。若言能立。复是似相违决定。其第二解亦似不定。若说有可烧性等为无常因。则现量性及非眼所见性。随一于实等中应为不定。如是唯勤發因不缺因相。所难不成。
((一二八)一一一)以显示同法故。即谓与彼应成一体。彼者谓何。无所遮止。又相隣近故。应知是说所立。云无异者。谓成无差別。由何与彼而成无异。以无简別。当知即是此彼一切。此难。以见与瓶同法。即欲令余亦复无別。瓶所有法声上皆有。是则一切更互同法应成一体。是为「无异相似。」此难应成无异。实乃显示声瓶不类。与前分別相似非有大异。是故如彼亦似不定。非见有差別故即成异义。亦非前宗唯以同法说其无常。是故为似不定。
此云复者。谓说无异相似別义。((一二九)一一二)以前类同分別相似。今別解释。谓宗与因两义无异故。如前举例。难因非有。与所立义无有异故。((一三〇)一二四)此复是似不成。此于未生以前增益无所立性。谓宗与因无异。生前若无。由谁能立。((一三一)一一三)无异相似复有异释。勤勇所發如成无常。如是亦成余法故。是为无异。((一三二)一二五)此复由能立性损害所立。是似相违。此由可烧等不决定法而难违决。又复当说非以现见而能损害。/复次说言。
((一三三)一二二)此同法相似等若是决定。则得成难。若后宗有决定同法相似等为违决者。前宗则成所说不定。以是由能破门或能立门难彼共不共相违不定能遣所立故。((一三四)一二三)又是等能破。若由现见亦能损害。如有说勤發故声无常者。相违难言彼因不定。应成声非所闻故。是但现见声为所闻性。即能损害。又复因何颠倒比度彼声是常。无所现见故。以有宗过。难前宗非所闻性则不成就。若一切决定中。现见不能损害。/又如是出难者。
此中所立谓法或有法.随应皆得。若成损害.即为彼相违性。
((一三六)一一四)若显示別由余因得成所立.是为「可得相似。」如前成立无常.难云.所作非彼因性.于电等法亦由余现量等得成无常故。若无彼亦有此。彼非此因故。余复作异方便.谓此非无常因.以不遍故.如立草木有情.而以睡眠为因。/此复.
若由余因亦成无常.此则所立决定。又纵由余得成.云何此即非因.((一三七)一二六)此于无常无处曾所不见.性决定故。曾无是理.所作法若为余果.自即非因.故彼难似不定。
((一四〇)一一六)若处分別宗义因义.见因不定.说为犹豫.是名「犹豫相似过类。」如前举例。难言.勤勇所發者.现见有显有生故.此将奚属.应成犹豫.故以此因成无常者非理。/是则.
((一四一)一二八)本以勤勇无间所發成立灭坏。今者增益无常是生。由彼犹豫而为不定.如是于根水等可显境中亦得勤勇所發性故。然灭坏性实为所立.诸所显法亦复灭坏.是故此难为似不定。
应知此由增益。若增益勤勇所發因是生作能破者.是似不成。说彼勤發可得为因.非说勤勇所生故。
((一四四)一一七)如有难言.若勤勇所發是无常者.义准则应电等诸非勤發皆常.是为「义准相似。」
若由勤勇所發以成无常.即增益非勤是常为不定难。此似不定.因于余宗常中不转.于何所立而说不定。复次.本立勤發者唯无常.今复增益唯勤發者无常.遂以电等无彼勤發亦成无常为难。实则前勤發因常品非有即是正因.此难不成。
((一四七)一四九)如前举例.难言.且瓶无常以何为因。(是为应成相似。)
((一四九)一五〇)此难瓶不成无常.是无合喻过。然瓶无常本已成就.此难相似.如前果相似中所说。/是等相似者.
((一五〇)一五五)即如是等由似过难非理.所余增益损减等诸相似亦然。((一五一)一五四)又即此等.但以方便少分异故.差別无边。((一五二)一二一)此中我侪复说彼为似缺.似不成等.于能诠中施设所诠故。或复说为似缺过难。似不成过难等。如是本论中说相似名亦复不定。有处相似以女声说。与过类(女声字)相属而立名故。有处又以不男声说。与难破(不男声字)相属而立名故。如是以相似声总摄一切。谓此是诸过类中「应成相似」等。此中且以似缺过等说彼过类。
成质难论中以颠倒不实及相违说诸过类。实无此等差別相。
附录集量所破义
集量之制也。备二大门一则显自说之特殊一则遮异宗之偏失。盖所立诸义无不深植源渊。映带时论。简持去取以致于圆满之域。故二门相成未可缺也。上出畧抄。但节取其正宗。所破各家之说犹有待列举对照焉。复次。印土各宗典籍存佚各半。颇不足供学史之研究。晚近学者涉猎佛书。得只字片语以为參证。未尝不色然喜也。顾独不知勘集量论。论中所见各家异义之多且要。而又关系学史。随有取择皆成新资。表而出之不容缓也。录所破义。
集量论所破异义得类举其名者。凡五大家。一成质难论。二正理论者。三胜论者四数论者。五弥曼萨论者。今以次列之。
一成质难论之说
理门论中料简自部。每曰破古因明论旧因明师。集量不见是语。惟随处先破成质难论。rtsod-pa-bsgrub-pa 盖此论者。即古因明说之集成。破论则破古说也。集量第一品释现量正义讫。举颂云。「成难非师作。无用相推许。一分余说故。以是我当辨。」释云。成质难论者非规范师世亲之作。亦无用推为师作。何以故。论义一分余处已说故。以是所释量等。我侪当畧致辨。(奈旦版原本 mdo ce 页一六上。九九下)此在当时。殆深信成质难论为世亲著作而承用其说。故陈那特揭破之使失所据也。以次引文。约十四则。
(现量品)
(一)由彼境义生识。是为现量。(奈旦版原本。页一六上。九九下)
(为自比量品)
(三)观不相离境义所知。是为比量。(本。三四下。一一六下)
(为他比量品)
(四)说所立言为宗。此同正理。(本.四五下。一二七下)
(五)说宗亦取意许品类。(本同前)
(六)因与宗违。如说声常一切无常故。是相违似因。(本。四六下。一二九上)
(七)显示不相离法。是为因。(本.五五下。一三八上)
(八)不成。不定。及相违义。是为似因。如说眼所见故声无常。是不成。无碍故常。是不定。胜论者说根所转故无常。是与所立义相违。数论者说能生故因中有果。是与能立边相违。(本。六二下。一四六上)
(观喻似喻品)
(九)显示宗因相随。是为喻。譬说如瓶。(本。七〇下。一五四上)
(观过类品)
(一〇)诸有过难分三类说。颠倒。不实.及相违。(本。九四上。一七七上)
(一一)颠倒难者。同法。异法。分別。无异。无因。至不至.可得。犹豫。无说。果相似等。(本。九四上。一七七上下)
(一二)同法等四相似者。于决定因所成量中。以不定同法等相难。故成颠倒。(本。九四上。一七七下)
(一三)不实义难者。应成。义准相似等。(本。九五上。一七八下)
(一四)相违难者。无生。常住相似等。(本.九五下。一七八下)
上举成质难论。大体已具。寻其原典。梵藏均缺。独我国真谛旧译如实论文颇与相符。
其一。如实论旧传是世亲所作。与成质难论之传说恰合。
其二。如实论各品皆题反质难品。又与成质难题相同。
其三。如实论中精要之义为道理难。分颠倒不实相违三类。又与成质难论全合。(上列一〇至一四则)
其四。如实论说堕负义与正理派立异者。如声常一切无常故为因过。不成不定相违为似因。皆与成质难论全同。(上列六。八两则)
有此数证。成质难论与如实论之符合已无可疑。至其立名两异者。真谛译籍每喜易题。如观所缘论译作思尘本已义尽。而真谛以说唯识。复名之无相思尘。今如实论者。安知不本为反质难。而真谛益其题号为如实论反质难品乎。又长房录以次著录真谛译籍。皆有如实论一卷。反质论一卷。堕负论一卷。今但存如实论。又安知非本为反质堕负。而冒如实之名者乎。审若是。如实本为成质难论。亦未可知也。若集量引文如实犹有未见者。其籍本非全豹。固不可执以为难也。古因明说备于成难。而陈译如实存其面影。新因明说宗于集量。而奘译理门有其本源。要此始终。旁资梵藏。因明流变而后可言。盖国译佛典者。每片珍之散见。汲海藏而不穷。寻讨所资。诚足郑重无量者矣。
二正理论者之说
集量征破正理之说多出于正理经。对举如次。
(现量品)
(一)根境相合生智。不设假名。无所迷乱。确实为性。是为现量。(奈旦版原本页一六上。一〇〇下。经一。一。四)
(为自比量品)
(二)比量有先行法。凡三类。一有前。二有余。三共见。(本。三五上。一一七下。经一。一。五)
(三)有前者。与前者相似。或有前者法。有余例知。或有余果为有余。共见者。以因果相随性比度境义。(本。三五上至三六上。一一七上。至一一八下)
(四)唯有前比量有三种。取三时故。(本。三六上下。一一八下)
(为他比量品)
(五)非能立者.是为所立。(本。四五上。一二七上)
(六)说所立言是为宗。(本。四五下。一二七下。经一。一。三三)
(七)宗与因违说名宗违,是为宗过。如说声常。一切无常故。(本。四六上。一二八上。经五。二。四)
(八)由与喻同法而成所立者。是为因。(本。五六下。一三九下。经一。一。三四)
(九)由同法并异法为因。而与似因有別。但同法为因者。所闻故如声性。应立声常。但异法为因者。勤發故不如瓶。应立声常。合二无过。或以能立义简別是因。(本。五八下。一四一上)
(一〇)有错乱。相违。方便相似。所立相似。及过时。为似因。(本。六四上。一四六下。经一。二。四)
(一一)有错乱者。谓不定。(本。同前。经一。二。五)
(一二)与所取宗义相违。为相违。如胜论说极微无碍故非能造者。(本。六四上。一四七上。经一。二。六)
(一三)于彼审思所由方便。为决了而说者。是为方便相似。如说我常。与身异故。(本.六四下。一四七下。经一。二七)
(一四)若与所立无异.须成立故.是为所立相似。如说声常.无有触故.如觉。(本.同前.经一.二.八)
(一五)时过方说者.是为过时。如说声无常。如瓶.不举其因.待问方说是所作故。(本.六五上下.一四八上.经一.二.九)
(观喻及似喻品)
(一六)若有譬喻与所立同法而分別彼法者.是为喻。又由此相违而彼相违.亦为喻。(本.七五下.一一五上.经一.一.三六.又三七)
(观过类品)
(一七)由同法或异法以相难者.是为过类。(本.九五下.一七九上.经.一.二.一八)
(一八)因至不至不生等皆过类流漫而说。(本同前)
上十八则.举凡正理论者释量要义殆皆引及.文句亦与现存正理经本相符。尤可注意者.则在文句之解释。盖论引破异义.必有解说之刊定.而后纵辞能针对。又此解说.必为异宗所自许.而后驳诘不唐劳。故据释文.或寻破意.以觇当时一宗异学.实为无上之资。有如通涂所说.正理经注最古最要者.唯婆蹉衍那之广释.陈那解经.即尝申破其义云。然今勘集量释文.全不类婆蹉衍那.却与遮罗迦本集等原始之说相合。举一二例.若释方便相似.以我与身异故常为喻.而以不定为破。因知方便相似云者.乃以所思为成宗方便之法.取决定而言之。如与身异故本有多义.今但决定取异无常身故常为方便而说。是则身异之言与宗中常又何所別.即有以宗一分为因之过.故为似因。正理宗立说本意如是.故陈那得据而破之曰.不定。与身异故之于我常.实非必然.矧言其以决定方便而成相似者。此解全与遮罗迦说方便相似.方便心论说类同.相合。而婆蹉衍那之释谓决定立敌异义理相等而不决者.适见其支离矣。又若解所立相似.以声无触故常为喻.而以非不成为破。绎意应云.无触者之为常.有待证成.不异所立.故是似因也。陈那则从而破之曰.非不成。盖宗中有法无此因者.是则有待证成。今此声上有非触之义.即非不成.矧言其以不成而为相似也。此又与遮罗迦等籍相合.而婆蹉解释有不备.后人臆测之谈更无足论矣。其余若是之例.犹不胜举。是则婆蹉广释最古最要之谓何.又陈那破婆蹉说之谓何.诚不能无疑也。
复次.集量第六品末谓正理经畧分(rigs-pa-phra-mo)以同异相难为过类.广分(rigs-pa-brtags-pa)则曼衍其说谓有种种相似。其间如至不至无生相似等.皆不以同异为难而成过类.实轶出所说之范围云。次后又谓一切所量当遮遣者.由胜论正理及足目正理广分二者应知。(依宝本译)此云正理畧分当于经文初卷.广分则当次卷以下。今截然分言之.且指出前后相违处.以见流漫之形迹.此实为考证经本成立之一资料。至称足目正理广分与一般正理对举.似流漫之说即自彼出者.此与义净补译理门之称足目第二理门(正理)多少相通.抑又学史上可供研究者也.
三胜论者之说
胜论以量释句.立义甚备.故集量征破独多。今举其畧.
(现量品)
(一)经说唯由相合而成者为实现量。由我根及义相合而成者为彼余法。有依量而说余义。谓根与义相合为量.以是不共因故。又复有说我及意合为量.以是殊胜义故。(奈旦本.页一九上.一〇二下)
(二)说由犹豫及决了智所成者为现量及有相智(比量)但决了智以观察为先.现量唯见境.(引此以破四合之说 本.页同前)
(三)待同及异.又待实德业者.为现量。(本.页同前)
(为自比量品)
(四)比量不必为共相境.如由所触比知不可见风。此触亦不可见。(本.二九下.一一二下)
(五)说此是此果.因.相属.(ḥgrel-ba)有一义和合.(don-gcig-la ḥdul-ba)及有相违者.是等为有相者。(本.三六下.一一八下)
(六)因果比量.如正理有前有余说.(本.同前)
(七)相属二类.成就及和合.如烟于火.及角于牛。(本.同前)
(八)一义和合亦二类.果与余果.因与余因.如色与所触.又手与足.(本.三八上.一一九下)
(九)相违四类.未成已成等.如云风合于降雨等。(本.三八上.一二〇上)
(一〇)显示相与有相之相属故.又说「此是此之。」此是者.谓相.(本.三八上.一二〇上)
(一一)论中说(bstan-bcas-nas)一相属性为比量因。如说成因果相故.又如是有中非因故.以为无常及常之因。但经无明文。(本.三九上.一二〇下)
(为他比量品)
(一二)彼所成就之法为因。彼谓所立。(本.五八下.一四一下)
(一三)似因有三.不成不可说.非有.及犹豫。(本.六五下.一四八上)
(一四)不成者.似因。(无例. 本.同前)
(一五)非有犹豫者.如说有角者为马.或牛。(本.六五下.一四八下)
(观喻及似喻品)
(一六)两俱极成者为喻。(本.七三下.一五七上)
(观遮诠品)
(一七)如说首背脐手等声.皆以各自所依分別能显.此即于诸总中亦有自性差別。(本.八〇上.一六四上)
(一八)声量待习惯所熏而能解义。(本.八六下.一七〇上)
上列诸义多见于胜论经.所可注意者.则仍在文句之解释。现存经注.首推商羯罗弥息罗所著「邬波斯迦罗.」而其时代甚晚。(在十五世纪中叶)书中或依据古说.或自生曲解.虽以钵罗沙他钵陀「广释」(陈那后百年内之作)等旧籍相勘.犹不尽了了。故学者动致疑议.苦无定论。然从集量搜剔古义.持以铨衡.亦易决也。举一二例.如经二篇一章十五至十九经云.风虽可触而非现量.无可见征相故.又由共见无所区別故.唯由吠陀得知.然名业者为胜异者等征相.名业由现量而起故。「邬波斯迦罗」中释此.以首三经解风.后二经证成诸自在者。其说似不相贯.今人疑之.以为首三经外难.后二经正释。然今征之集量.(前举第四则并释)前三经正释风为比量.后二经例释名业比最胜(gtsol-bo)等.适得其反。因知「邬波斯迦罗」之短长虽有可议.若此等处本于旧说固可信也.又如经三篇一章一五至一七经云.不极成非因.非有及犹豫亦非因.如有角故为马.又有角者为牛.此不定因之喻。「邬波斯迦罗」中引古注解.同正理经五种似因。意有附会.今人疑之.以为但有不成相违不定三义。今征之集量.经义本说三种.(前举十三至十五则)义例暸然.无待详证。因知「邬波斯迦罗」等解.若此等处意有未惬.固应有简別也。自余寻绎破意得经古解可资研究者.犹不胜举.复次.我国传胜论之学.以「十句义论」为依。十句义者.于经义有所组织变化.盖晚出之说而印土所不传者也。今人考证其书之成。当在护法以后玄奘以前。(西纪五五〇~六四〇间)其思想递嬗之径路。今得集量各说证之.乃愈显明。如集量说比量相有因果相属一义和合相违五种.而于相属中摄有和合.(前举第五第七则)此异经而同论.其为论文思想之源泉无疑。又谓论云相属性为比量因.(前举第十一则)此亦十句义论释比量之要义。而在当时既有论书立此异说.实大可注意也。
四数论者之说
数论说量异义见于集量者.如次。
(现量品)
(一)耳等所转为现量。谓耳等五.由意增上.如次取声等五境.说为现量。(奈旦版原本.二二上.一〇五下)
(为自比量品)
(二)随由一种相属现量而成所余法.是为比量。相属有七.随应为比量因。(本.三九上.一二一上)
(三)相属有七者.谓实与有实.如烟与火。(本.三九下.一二一下)
(四)又所害与能害.如蛇与食蛇兽。(本.四〇上.一二二上)
(五)又因与有因。如自性与异分。(本。同前)
(六)又能生与所生。能显与所显等。(本.四〇下.一二二下.)
(七)比量有二。一观差別。二观共。观差別者。云此是此。观共又二。谓因与果。(本。四一下。一三二下)
(为他比量品)
(八)悟他比量以具相及遮显。分別为二。具相者。由宗等差別言辞五类。如云。自性是有。见异分中一类相属故。如檀片等。(合结畧。 本五九下。一四二下)
(九)若由能遮余宗而取自宗。依所余说。是名遮显。此又二门。一遮譬喻。二遣所乐。如遮冰解因而知有雨因。(本。六一下。一四四下)
(一〇)有时具相遮显合说。如前(八)合中为遮显云。若非依所显一性而起者。无共依处故应成异法。(本。六二下。一四五上)
上列十则。仅及三品而止。但数论晚出之说泰半具在。常徒亦谓。此宗本典七十论唯说三种比量。(见第五颂)婆伽斯波提弥息罗始用正理宗义而为解释。分具相遮显(即顺成反破方便)二者言之。此中遮显用间接推论之法。实数论宗于论议中最有效绩之贡献云。是则比量二分说属诸婆伽斯波提之依正理宗义。婆伽斯波提为九世纪人。去陈那甚晚。正理宗自乌度陀迦罗始见此说。亦复后于陈那。然今据集量观之。比量二分早已为数论所通用.故集量得专破其说.此固不俟婆氏之更张。正理后立二分.亦无寗谓为受数论之影响。此与常说适得其反.大可注意也。自余比量各义.今人言数论之籍.鲜有论及。如费氏著印度因明全史.不列数论.有引集量破数论处.亦误取弥曼萨论义.其他可知。今此戋戋.安得不郑重视之哉。
五弥曼萨论者之说
弥曼萨宗立六量.集量具引其义.如次。
(现量品)
(一)凡人诸根以与有法相合而生觉者.是为现量。(奈旦版原本.二六上.一〇九上.)
(为自比量品)
(二)现量为先而起者.是为比量。(本.四三上.一二五下)
(三)义准量.有二类.一向及非一向。一向者.比量决定.如由烧煮等所作知取瓶等。非一向者.比量不定.如以勤發故无常而知非勤發故常。(本.四三下.一二五下.一二六上)
(四)无体量者.如妇不在舍.知其在外。(本.四四上.一四六上)
(观遮诠品)
(五)声量.异于现比。(本.七三下.一五七下)
(六)一切「种」声各自为异.于决定义说差別声定相属故.如说实德业等。(本.七四上.一五七下)
(七)诸差別声同依故.相属故.决定故.说「有种类.」如说优昙华与青华。(本.七四下.一五八上)
(八)总中摄別.以差別义自体相似而摄总中.但立名各別.是为同依。(本.七七下.一六一上)
(九)诠牛马等声以起能诠意乐中有各別所诠故.以是有別。(本.八〇上.一六三下)
(一〇)譬喻量.如家牛与野牛相似而成了別。(本.八七下.一七一上)
弥曼萨宗最详声量.故观遮诠品中反覆辨论.其义甚繁。详为寻绎.有益于此宗学者当不鲜也。录所破义讫。
校注
费氏著书译此颂文。首句中云 Tshad-mar gyur-pa 本意堪为量者。费译量所化生。误。见 History of Indian logic, P. 276。 集量原名具云 Tshad-mahi mdo kun-las btus-pa。意谓从一切量本论集成者。旧解以为解释诸量故名集量。误。 费氏著书引此本颂并有详解。见 History of Indian logic, p. 277。颂第二句末勘奈旦本作 Bsres-paḥo。引文错为 Mibsres-paho 遂以离分別与不属名类为二事。大误。 此段同俱舍论。见宁刻本卷二。二十一页左。 金本末句作色为根行境。 费氏著书以此句属下。错断句读谓。破瑜伽师现量之说。大误。见 History of Indian logic. p. 278。 此依原文 Phyi-rol-pahi don 译。 成唯识论具引此颂。见宁刻本卷二十七页右。又參照佛地经宁刻本卷三。九页左。 次有一颂半说忆念亦具二相。后即广破异义。皆从畧。 见 History of Indian logic, p. 280。 此段两译文异。今依宝本抄。次有二颂就胜论宗空等触义辨比量不缘自相。今畧。 费氏著书引此二句于破声量一段中。別以果性。自性。不可得。释因三相。勘论无文。殆系误引法称之说以为陈那当尔也。见 History of Indian logic. pp. 280-281, 288, 311。 以下四颂破所比异义。费氏书中畧引其说。而有错解。见 History of Indian logic, p. 281。 原文音译 Utpala 谓青莲华也。 次有五颂半释成因相与所相不离之义。后即广破异说。皆从畧。 见 History of Indian logic, p. 282。 金本此段原文……bstan-bcos-la ma ltos-pa。译意不待论宗。宝本无此不字 ma。 费氏著书引此一颂而释义不全。见 History of Indian logic, p. 282。 次有三颂破正理宗及成难论所说异义。今畧。 金本此句无不字。 两本颂释文皆不顺。今取意抄。 见 History of Indian logic, p. 283。 此句唯见金本。 金本此句云「余复待成立」。与理门文合。而与释不顺。 此段唯见金本。 此二破颂数论二种比量。遮显原云 bsal-te-ḥohs-pa 具相原云 rnam-ldan 意同旧云反破方便。顺成方便。文释繁广。今删。 见 History of Indian logic, p. 285。 Ibid., p. 283。 此下一段两本文异。今准理门抄意。 宝本此句作若一边亦不离。连下文读。 宝本此句无教字。 此云无害从金本 Gnod-pa-med-pa 译。次四颂半(金本三颂半)。以异门释相违。后即广破异说。皆从略。 金本自下三品皆无品名。费氏书依金本。而谓此为因喻品。系臆测之误。见 History of Indian logic, pp. 276, 286。 Ibid., p. 286。引此半颂。末字 nyid 错作 nyis。遂以为因有二种。误。 此二句。金本作「是故遮止非。以为异品相」。 此段宝本文句。全同理门。隐晦难解。今从金本。合原作 rjes-hgro 通指二喻合法而言。奘译理门乃分为合离二事。 金本此句作或如因法但说随一。与奘译理门同。 金本缺此句颂。 费氏著书误引此至下倒合有二云云。以为喻有二类之证。章句全错。见 History of Indian logic, p. 286。 Ibid., p. 286。引此文。未明决择五分之意。 Ibid., p. 287。误以为破譬喻量。 相类原文。宝本作 nyer-hjal。金本作 dpe-ba。今依理门择。 金本以此数字连下此复二字。为一句颂。 金本缺此半颂。 金本此段文句。全同理门。但与释不顺。今从宝本。 次下数句。金本无文。 原文云合 rjes-su hgro-ba 并指同异二喻合法而言。 次下广破异说。今畧。 History of Indian logic, pp. 288-9。释此品。但列十四过类名目。开至不至相似为二。缺常住相似。无异相似衍无穷相似。配列梵名亦有错误。 此句依金本抄。宝本意云。若非不成而相至者。所立已成。此是谁因。 此处版本不明。宝本曲尼版作言觉二因中。奈旦版作觉因等中。 金本此句作 med-par rtogs-pa。意云分別为无。 以下奈旦版金本译文脱畧。直接分別相似。 此下奈旦版金本始有文。 金本此句作颂文。 此即观所缘释论所云因明者说有无相随为因也。 金本文句全异。意云。增不成不定。于因是相似。 金本译音作 shintenttaka。如实论所谓尸利沙树也。实是葛藤之类。 宝本句末有相似 mtshuns 一字。 宝本无此名目。 金本此句全异。意云。如是则成大难。 此字诸本皆作 me-rtogs(无分別)。勘理门论。应是 mo-rtags(女声)之误。今改正。 原作 ma-nin-gi rtags 即中性声也。 正理畧分原作 rigs-pa -phra-mo。正理广分原作 rigs-pa-brtag。依下所释。此指正理经首卷及余卷而言。 金本此句作正理胜论及数论诸广分云云。与前各品所破次第相合。 次有九言二颂。总结全论。从畧。 今人木村泰贤解正理经负处。以为全同如实。于此负处。即沿用因与立义相违之名。勘集量论。正理经以宗违为宗过。如实论以为因过。不可混也。參照木村所著印度六派哲学。(九版本)四八七页。 參照宇井伯寿。印度哲学研究。第一卷。二二二至二二六页。宇井以如实为一论总名。反质难为其一品。又以反质难为梵文 Jati(过类)翻译。又以为堕负应与道理难等別行。皆误。 见费氏 History of Indian logic, pp. 115-116. A. B. Keith, Indian Logic and Atomism, p. 27。 參照印度哲学研究。第二卷。四三八。四六五。五三九页。印度六派哲学。四五四。四五五页。二氏皆译名为问题相似。但依藏译作 skabsmtshuṅs 而不作 phyogs-daṅ-mtshuṅs 也。 參照印度哲学研究。第二卷。四三八。四六五。四六六。五三九。五四〇页。又印度六派哲学。四五六。四五七页。History of Indian logic, p. 64。宇井不审所立相似之意。以为非触因不合。木村又解作循环论法。费氏又以与方便相似颠倒说之。皆误。 费氏书中引金本颂句云。我根意义四法相合。以为与现存经本不符。其实宝本此句。无此意字也。參照 History of Indian logic, p. 279. note。 參照印度哲学研究。第一卷。二九一页以下。 印度哲学研究。第一卷。一四~一六页。Indian Logic and Atomism, p. 36。 印度哲学研究。第三卷。四八七~四九一页。 印度哲学研究。第一卷。三三〇~三三二页。 宇井伯寿。The Vaiśeṣika Philosophy, pp. 9-10。 參照印度哲学研究。第一卷。三〇六页。The Vaiśeṣika Philosophy, pp. 156-157。但以为和合可摄一义和合。误。 七种名数不全。勘四译本翻译名义大集。数论章。4580 以下有相类之名目。作害相属。物主相属。能所依相属。因果相属。分全相属。亦祗五种。 A. B. Keith, Sāmkhya system, p. 104。高桑纯天译。印度哲学概论。三五一。三五二页。 Indian Logic and Atomism, p. 90。 History of Indian logic, p. 278。 翻译名义大集。弥曼萨章。4586。全同此文宝本。【经文资讯】《大藏经补编》第 9 册 No. 37 集量论释略抄
【版本记录】發行日期:2022-01,最后更新:2020-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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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此论端以因果圆满赞说为量世尊.应致皈依。因谓誓愿.方便.果谓为自.为他.如次当说利乐.示现.善逝.救护.四义。敬此具德大师已.为释成量义故.从自所作正理门等一切量论总集其义成兹集量.遮止他所说量故.及说自量功德故.又此论中分別所量义者.依量而起故.及多所倒执故。/此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