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114]界论注
言本论是依摄、非摄等分十四〔章〕,其一切亦是说明与问答之二种。说明以其论母分为五种:定式论母、内论母、定式面论母、相论母、外论母。俱备所摄、非摄……乃至……不相应者之摄、非摄等之十四句足者称为定式论母。原因于此论母之示处是依此所摄等之定式,依分界论之诸法,称为定式论母。又,此论母是由成就三学之根本处亦言为根本论母。
具备五蕴……乃至……作意等之百二十五句足者称为内论母。因此,于此等不云:一切为法聚论界论之论母,蕴等之诸法是依摄等之定式所分別说明时,以形相[P.115]表示界论内所说之处,称为内论母。又,蕴等之句〔足〕不存于法聚论之论母,称为特殊论母较为适当。
所摄于三〔法〕、非摄于三〔法〕、与四〔法〕相应、与四〔法〕不相应,依此四句而俱备者称为定式面论母。因此,于此一切五蕴等列于善事等之论母法中,摄、非摄于蕴、处、界,又可被结合〔于彼等〕。同样有四非色蕴之相应、不相应。此为示此等摄、非摄等之定式面所置之处,称为定式面论母。
同分、不同分,依此二句〔足〕而俱备者称为相论母。因此,于依同分相法有所摄之定式,依不同分相法有非摄之定式。同样于相应、非相应之定式可连结。依俱行、非俱行相,为示摄等之相由所置处,称为相论母。
一切法聚论界论之论母,与彼三法类之六十六法、二法类之二百法皆具备者,称为外论母。因此,于此五蕴……乃至……作意,如此于界〔论〕内部不言,一切法聚云云者,置于如此界〔论〕外之处,名为外论母。如以上所知论母有五种,此是于所摄、非摄等,所摄是依生、同生、业、数而有四种。此处言:「一切刹帝利者来,一切婆罗门、一切毘舍、一切首陀罗者来,友毘舍佉(visākha)!一切正语、正业、正命之诸法是戒蕴之所摄也」,此称为生所摄。一生族云来之时,一切之族姓者是如入于一所摄。
[P.116]「一切之拘萨罗人来,一切之摩诃陀人来,一切之巴尔卡查人来,友毘舍佉(visākha)!一切正精进、正念、正定是定蕴之所摄也」,此名为同生所摄,生于一处而共成长者来之时,一切皆依共生,依〔持有〕共住之机会,如入于一之所摄。
「一切乘象者来,一切乘马者来,一切乘车者来,友毘舍佉(visākha)!一切正见、正思惟之法是慧蕴所蕴也」,此称为业所摄。因此,凡依自己之业因,如入于一所摄。
「眼处是入于如何之蕴数耶?」眼处是入于色蕴数。若眼处入于色蕴数者,则眼处是可言为所摄于色蕴,此名为数所摄。以上于是有所了解。依其相反而非摄可知。依其分配而有摄、非摄之句〔足〕。依同起、同灭、同事、同所缘而有相应,其相反者乃不相应。依此二之分配有相应者之不相应等。依彼两者之连结分配而有所摄者之相应与不相应等。又,五蕴等是于蕴分说等依所说之定式而可知。又,触等是作为结论,所叙述为共通于一切心生起之所说。
〔以上〕论母之注毕
一
一、一
今依五蕴等而俱备之论母与摄、非摄等定式论母之句〔足〕结合而示之,[P.117]色蕴是依几何之蕴云云之定式而开始有说明文。依摄、非摄等之定式论母,则〔如言〕所摄于三〔法〕、非摄于三〔法〕虽建立定式论母,从此为示色蕴等之所摄,于几何之蕴、处、界〔云云〕,举三之蕴、处、界之句〔足〕〔云云者〕,亦无一提及四谛等。
如同分、不同分建立相论母之同理由,依其问答而云色蕴是等一蕴。此等之蕴等是其同分。
此处,于一蕴者是于色蕴〔之意〕。依如何亦色亦色蕴与同分而入色蕴之摄,被列为色蕴之数,限定于色蕴。
十一处者是除去意处。凡色蕴是依〔眼处乃至触处之〕十处与法处而为十一〔处〕。是故,被列为十一处之数,所限定〔云云〕。
十一界者是除去七识界,〔其余〕之十一〔界〕。因此,〔此等〕十一界无非于色所摄。
于非摄定式之说明,「几何非摄耶?」是概要而问。又,于回答是四蕴、一意处、七识界者是由于色蕴之不同分,云四蕴等。依此定式而于一切之句〔足〕之摄、非摄可知。
又,于此蕴之说明,色蕴于几何蕴等〔之文〕,有一根〔法〕摄之定式者,五问五答者以表示完整形状,有非摄之定式是五问五答以示概要之(畧形)。依此方法而二根〔法〕等之问答亦可知。由色蕴根而至二、三、四〔根〕所列示。又,于第五[P.118]之色蕴……乃至……识蕴者〔如言〕分拆;再者,五蕴是几何之蕴者〔如云〕不分拆,〔如此〕成二种形式之问答。
如此所知言圣文之定式者是依于内论母也。
蕴句〔足〕之问答毕
一、一七
于处句〔足〕之问答等。〔首先〕于处句〔足〕之问答,眼处之依于一蕴者可知是所摄于一色蕴、一眼处、一眼界。
一、一八
于耳处等,亦依前项之定式而知摄与非摄。
一、二八
无为〔法〕除蕴而外,此处又有理由而无为法处即是涅槃,不入彼蕴之摄,以此云除蕴外。依四蕴者是以色、受、想、行蕴而除涅槃之法处是依此等之所摄。其〔法处〕是共依识蕴,除法处、法界外,即依余之处、界亦非所摄。是故云非摄于一蕴、十一处、十七界。可进行一方之色蕴根分等,同于他方之眼处等之判断。
一、四〇
示于圣文二法〔迄〕,十二处〔云云〕不予分拆而问答。
一、四一
于界之问答是此定式。
一、七七
于谛问答一切之二、三、四〔法〕亦示于圣文。又云:于道谛之答亦由相似于二三法集谛之处,其〔答案〕即连续于集。
一、九〇
于根之问答。命根是依二蕴,〔即〕色命根是于色蕴,非命根是所摄于行[P.119]蕴。其余追忆依既述之定式而知。圣文之决定是如处、界之问答。
一、一三四
于缘起之问答,不以无明开始问于几何之蕴,无明缘行于一蕴如是以答示。此处,〔如言〕行缘识〔有伺身识之〕结合进展,一切为异熟识,因此,云所摄于七界。
一、一三七
名色可知依结合〔身识〕之进展。因此,又由此,取六处而示为十一处之所摄。
一、一三九
于触等可知蕴之分拆。因此,于触是一蕴所摄,受是他之〔蕴〕,又爱、取、业有是行蕴所摄。又,有之句〔足〕是依业有等十一种而分。
一、一四三
业有是由触等与相似之答处,以示此等〔触〕与共一起。生有、欲有、想有、五蕴有是〔有〕由相互相似之答处一起表示。又,此等是由有执受法处云十一处、十七界。因此,于声处是无执受,此处不予采纳。
一、一四八
于色有之问答,于五处者是于眼、耳、意、色、法处。于八界者是于眼、耳、眼识、耳识、色、法、意界、意识界。
一、一四九
非色等之三是由〔有〕相似之答处一起表示。
一、一五二、三
同有无想有、一蕴有。此处,于二处者是于色处与法处。于界亦同定式。因此,由于住同一处俱有其余梵天之眼,〔即〕由举示其所缘之色处。
一、一五四
生于二蕴是色生之色蕴与非色生之行蕴。对老、死亦同一定式。
[P.120]一、一五七
于愁等,于一蕴者,愁、苦、忧是于受蕴,悲是于色蕴,恼等是于行蕴。同可知其他之蕴。
一、一六三
神足于二是行、识蕴,意、法处,法、意识界。
静虑于二〔蕴〕者,是受、行蕴也。
一、一六四
无量等是由〔有〕相似问答之〔处〕一同说明。
一、一七五
又,心是置于思之后,由答相异处之问而成。于无量等,于一蕴者是于受蕴。〔又〕,想者是于想蕴,心者是于识蕴,其余所摄于行蕴。同可知其余之蕴。
一、一七六
以上示内论母所摄,今为示外论母所摄,述出善法等。于三受是,于三界,为身识、意识、法界。于七〔界〕者是是眼、耳、鼻、舌之各识界与意、法、意识界。于三异熟,八界者是于〔前述之法〕与身识界。
一、一八二
又,异熟法法是由〔有〕与染污〔法〕相似答〔之处〕一同摄取。于一切之二、三句〔足〕,然有句〔足〕与句〔足〕相似之答一同摄取而答。因此追忆既说而可知摄、非摄之定式。
摄、非摄句〔足〕毕
[P.121]二
二、一
今为分別所摄〔者之〕非摄句〔以〕〔与〕眼处〔共〕等之〔文〕为始。此处有,如下之说明。此时有何等之彼〔法〕,所摄于蕴之句足,非摄于处、界之句足;或有所摄于蕴、处之句足,非摄于界之句足,依此蕴等问非摄之答。此〔问之句足〕是不适当于色蕴等。因此,于色蕴是为色蕴之所摄;又,色蕴确实没有非摄于十一之处、界者(与如眼、耳、鼻、色、声乃至法处之十一色有关之句足)。受蕴是受蕴之所摄,而受蕴又无非摄于法处、法界。如此,由无所谓非摄者,此等以及其他同类于此之意处、法处等之句足,于此时不予采纳。而有何等之句足,不混淆非色而包摄于色且明确者,以及不混淆其他而包摄于识且明确者,于此处给予采〔用〕。又最后
如是摄颂之偈示之。故依此等非可知〔其〕所摄与非摄。因此,于此时,对于质问有关处、界,得同样之答,设缠二十法一问,缠七识界一问,缠七根一问,缠二有一问,依悲以及有见有对一问,依无见有对一问,依有见一问,依有对与所造性一[P.122]问,如此设八问。此等之中,蕴等之分拆可知如下。即于第一问,依于四蕴是依非色之蕴〔受、想、行、识〕。依于二处是依于眼处等之一与意处。依于八界是依于眼界等之各一与七识界。以上为定式。色蕴(耳、鼻、色、声乃至法处)是与眼处共为蕴摄所摄,彼〔眼处〕具摄色蕴之时,于处之摄是〔处中之眼处〕唯眼处所摄,其余十〔处〕乃非摄。又,唯眼界是界摄所摄,其余之十界乃非摄。如是彼〔处〕非摄十处是非摄于眼处与意处等之二处。又,于彼〔界〕非摄十界者是非摄于眼界与七识界。对有关色处等亦是〔此法〕为定式。
二、二
于第二质问,以识蕴所摄于如何之识界,是无非摄于意处。故言处摄所摄。此处,又依于四蕴是色等之四〔蕴〕。于十一处是除去意处。十二界是由原来之〔十八界〕除去六识界所剩下之十二界〔其中含〕眼识界。唯眼识界所摄,其他非摄于(眼识界)。对耳识界等亦同定式。
二、三
于第三问,眼根等之答等于眼处等。对于女根、男根以含法,含二处、法界之八界应当知。
二、四
于第四问,三处者是色处、法处、意处。因此,于此等,色处、法处之二[P.123]处是非摄于此等(有),其余之九色处,是〔所摄〕于此等(有),言非摄于〔此〕二(色处、法处)与意处之二(或三)。九界是色界、法界与七识界。
二、五
于第五问,二处者是关于第一句乃声处、法处、意处,而关于第二句是色处、意处。界亦此等之一与识界可知之。
二、六
于第六问,十处是除去色处与法处。十六界是除去色界与法界。如何之理由?因为云无见有对法是为九麤之处。与此等共所摄于蕴摄者是色蕴。此等九处是所摄于处摄,而〔与此共〕色处、法处者乃非摄。又,此等九界是所摄于界摄,而色界与法界者是〔与此共〕非摄。如此与此等共非摄之二处者是除去色处之九麤处与意处,即为非摄于十〔处〕。又,与此等共非摄之二界者是除去色界之九麤界与七识界,即可知为非摄于十六界。
二、七
于第七问,二处者是色处与意处。八界者是色界与七识界。
二、八
于第八问,十一处者是关于有对法除去法处。于所造性法除去触处,于界亦同定式。八结亦可依此述之定式而知之。
所摄〔者之〕非摄之文毕
[P.124]三
三、一
今为分拆非摄〔者之〕所摄之句足,与受蕴共……〔之文〕始。此处〔有〕说明如下。此时非摄于蕴摄而所摄于处、界之句〔足〕者,问蕴所摄之答。如此之〔句足〕者不适当于色蕴、识蕴、眼处等。因为于四蕴与色蕴共非摄于蕴摄。虽为此等〔四蕴〕之一法,而无与此〔色蕴〕共所摄于处、界之摄。然而,受等是所摄于法处耶?所摄也。又,色蕴乃非〔所摄〕于法处。因为于由色蕴,唯精妙之色入于法处。是故,所摄于法处者即无所摄于色蕴。又,于识蕴其余之四蕴为非摄。虽为彼等〔四蕴〕之一法,而无与彼(识蕴)共所摄于处、界之摄。如此依其无所摄,此等其他同种之眼处等之句〔足〕者,于此时不予采用。识或者不混淆麤色之法处唯明确之句〔足〕在此处给予采用。以下为彼等〔句足之〕摄颂。
又于此等句〔足〕,〔有〕相似答句〔足〕为一起,成为十二问。当知此等中蕴之分別。可是,无处、界之分拆。于第一问,三蕴者是色蕴、想蕴、行蕴。又,处、界者应知是法处、法界。以上于受蕴之定式。所谓涅槃与精妙之色、想、行者乃非[P.125]摄于蕴摄,所摄于处、界之摄。其中,涅槃是不入于蕴摄,余者入于色、想、行蕴之摄。而且涅槃亦入于处、界之摄。故云无为〔法〕除蕴而外,所摄于三蕴、一处、一界。
于想之部分,于除想含受之三蕴、行等,应知是除行蕴而外之色、受、想之三蕴。于第二〔问〕,四蕴者是除识〔蕴〕而外之〔余蕴〕。此等与灭共非摄于蕴摄,所摄于处、界之摄。于第三〔问〕,二〔蕴〕者是受〔蕴〕、想蕴。因为于受、想、识蕴是与色非色之命根共非摄于蕴摄。可是,其中之受、想是所摄于处、界之摄。故云与受、想蕴共。依此方法一切所涉蕴之分拆乃可知。再者,于其〔他〕以言蕴之名。
三、四
于第四〔问〕,三蕴者于女根、男根是受、想、行。于第五受是色、想、行。〔与〕信根等于最后之触是色、受、想蕴。于受相似于受蕴者,于爱、取、业有相似于行是不同之点。
三、五
于第五〔问〕,有生、老、死乃相似于命根。而且涅槃、精妙之色及想与静虑共非摄于蕴摄,所摄于处、界〔之摄〕。由此与彼等一起之色、想二蕴是可理解。
三、六
于第六〔问〕,愁等之三是相似于受,恼等乃相似于行,受是相似于受蕴,[P.126]想是相似于想蕴,思是相似于行蕴等之区別。依此方法,于第七问等,摄亦可理解。
非摄〔者之〕所摄之文毕
四
四、一
今为分拆所摄〔者〕所摄之文,以集谛等为始。此处,〔有〕所摄于蕴等,〔更〕〔与彼共〕所摄于蕴等,如此为问所摄之答。涉及蕴、处、界一切之句足而采纳其一则不相应所举之文。因为于涉及一切蕴等之句足,或与蕴等之句足共,或无云与蕴等〔之句足〕共所摄。〔一旦〕为自身共取得所摄,可再与彼等进入〔回到〕所摄。故如上所述之句足者于此时不予采纳。与他无混淆之单一行蕴,或者单一之受,或精妙之色,或单一之想而明确者,此处乃给予采用。以下为彼等之摄颂。
问,此处有二。于问题所举之句足是〔共〕所摄于蕴之〔摄〕,如彼诸法一起,皆言于一蕴等。此处,有如下之定式。除爱而外其余之行与集谛(爱)共所摄于蕴[P.127]摄。爱者又与彼等(其余之行者)所摄。彼爱是与诸行共所摄于蕴摄。此为涉及一切之定式。
于非色法之问,行蕴或受蕴乃言一蕴,于色法之问,色蕴是,悲之问,声处言一处,又声界言一界。于其他之时,依法处、法界而意义可理解。
所摄〔者之〕所摄之文毕
五
五、一
今为分拆非摄〔者之〕非摄文而依于色蕴等〔文〕为始。于蕴等〔有〕非摄,〔有〕与彼共〔更〕非摄于蕴等,如此为蕴等非摄之问答。在五蕴之领域,苦谛等,识与精妙色之领域,无见有对等之句足〔此问是〕不适当。因为于涅槃乃与如此句足共同不入于蕴摄。无非摄于余蕴之诸法。故如此之句足于此时不予采用。而且于五蕴之识是很明白不与精妙之色共,在此处给予采用。彼等之摄颂者如左:
问与类似之答者一起共有三十四。此处,于问所举之句足,与何等之〔法〕共[P.128]非摄于蕴,以何等之法一起言于一蕴等。此处,定式者如下。
与色蕴共四蕴(受、想、行、识)及涅槃是非摄于蕴摄。可是,于处、界之摄除识余(受、想、行)是〔与色共〕所摄。如此虽唯言识与三〔法〕共非摄于蕴摄等。又,此识与涅槃乃四蕴(色、受、想、行)为非摄于蕴等之摄。此等一切是(四蕴)与识共非摄于蕴等之摄。如此言非摄于一蕴、一处、七界。或〔有如此之解释〕。识与色蕴共同非摄于蕴等三蕴。又彼色法与彼之识法共非摄于三者之摄。识乃于蕴是一识蕴,于处是一意处,于界是七识界。故言于一蕴等。依此方法凡举所问之句足,何等之彼法非摄于蕴等之时,关于其何等彼法,蕴等乃可知之。
五、二
于第二问,依色、识可知。因为于受等与色、识共非摄于蕴等之摄,而此之二蕴〔色、识〕者是十一处、十七界。
五、三
于第三问,识乃非摄于色等之四,如此依此〔四〕蕴等可知。
五、四
于第四问,眼处[-1]者是与受等之四〔句足〕共〔非摄〕。依此方法而凡涉及蕴等可知。最后于〔章末〕,于色与法处〔等〕摄颂之偈所示之法是依其他之方法结合而所示。
[P.129]六
六、一
今为示分拆相应,不相应之文而〔以〕色蕴等〔之文〕为始。此处,可能者或不可能者者一切寻问。又,于不能回答者乃不拒为无。由言四〔法〕相应,与四〔四〕不相应,同分、不同分,依四〔法〕唯于非色蕴、同分之于唯一之连续刹那生,唯得非色蕴之互相相应。色法与色或涅槃之〔相应〕,又云涅槃与色无相应者。同云色、涅槃与非色蕴〔无相应者〕,是此等〔色、涅槃〕是彼等(非色蕴)之不同分。又如非色蕴与色、涅槃之无〔相应者〕,间断连续刹那相异无与非色法之〔相应〕。如此对于连续、刹那之依不同分而为不同分。又,此不同分是依所摄无碍,不存所摄之定式,因为在于所摄只不过入数而已。又,于相应之定式,有依同一生起等之互相相应,如是与彼一法相应之互相不适当者,于虽问所摄亦不拒绝。与彼不相应之互相为适当者即示不相应。又,于句足虽为七识界之一为不相应,明是色或与涅槃混合之法者此处视为不适当而决不予采用。彼等之摄颂如下:
[P.130]因为于法处是由色、涅槃之混合者,即依非摄于识亦不能言相应。又云受蕴等是由于与识蕴相应不得言〔有〕不相应者。于余亦同定式。如是凡涉及此等即不适当且不予采用,其余之蕴等为适当,则采用彼等而一一一起问答。
于其第一问,于一处是意处。于一部分是包含法处、法界之受、想、行。
六、二
于第二〔问〕,三者是除各问者而外之余者(四非色蕴中之三)。与一部分相应者是受、想、行与(法处、法界中之行)他(行),亦除其自身以外。与一部分不相应者,是色与涅槃(法处、法界中之无见无对色与涅槃)。如此凡涉及一切色之不相应,于法处、法界,可见非色与非色及不相应之色。
六、三
于第三问者是意义明瞭。
六、四
于第四〔问〕者即不言〔几何之蕴等而言无相应。此处,又依蕴等可知。他于如是问亦同一定式。因为于第一问,以示俱形于其他圣文乃给予简略。依此定式应知凡涉及一切之意义。又,学习终了之时,是以其完成为进。
六、七
十六界者是自除眼识界乃六识界与十色界。对于其余是同定式。
六、八
三蕴者是除行蕴而外其余〔之非色蕴〕。一界者是意识界。所言集、道〔谛〕[P.131]者是无与〔其〕他之界者相应。一蕴者是行蕴。一处者是法处。一界者是法界。因为于此等彼二谛者是〔其〕一部分相应。
六、一一
于乐根等之问,三者是想、行、识。一界者是身识界〔或者〕意识界。〔十六界中之〕六界者是除去身识界〔余之六识界〕。
六、一八
于色有之问,有一切之非色蕴〔或者〕非色处之〔想应〕。故如何言〔蕴、处亦〕无〔非相应〕。又无与鼻、舌、身识界之〔相应〕,故言与三界不相应。
六、二九
于胜解之问,二界者是意界、意识界。十五者是〔其〕余之十色界与眼等之五识界。
六、三〇
于善之问,依善而所把握〔非色之〕四蕴拒绝相应。
六、三一
于三受之问,一蕴者是受蕴。十五〔界〕者是眼、耳、鼻、舌识界与意界及十一(十?)色界。又身识界与色界(?)
六、三五
于非异熟非异熟法法之问,五〔界〕者是眼识界等。
六、三六
于无执受无取法之问,三(六?)者是除去意识界。
六、三七
于有寻有伺之问,十五〔界〕者是五识与〔十〕色界。
六、三八
于无寻唯伺之问,一蕴者应知是行蕴。言第二禅者是除伺而外,其余之无寻唯伺,除喜而外其余之喜俱行。伺是伺与喜,无与喜相应,故言与行蕴、法处、法界之部分相应。十六〔界〕者是除去法界、意识界。
[P.132]六、三九
于无寻无伺之问,一界者是意界。
六、四〇
乐俱行与舍俱行〔四一〕〔即〕或者称为三受者,见所断〔四二〕,是等于善〔法〕〔三〇〕,小所缘〔四四〕是等于异熟法〔三三〕。于彼一界者是法界。与一部分〔相应〕者是见此小所缘。因为于此处之法界为小所缘之六心起,由处所摄于四,分配第一之否定。
六、四五
大所缘法等者是等于善〔法〕。
六、四六
于非已生之问,五界者是眼识等。因为于此等以完全生起法之性质者,为属于已生之部。
六、四八
现在所缘等是等于小所缘,因等(五〇)是等于集〔谛〕(八),有因非因(五二),是等于喜俱行(七四),取见相应(六一)是等(?)于无执受非已生(三六、无执受无取法?)余者一切意义明瞭。
相应、不相应之文毕
七
七、一
今为分拆相应〔者之〕不相应之文,而以受蕴等为始。此处,说明如下。此处有与所举句足相应之法,更有与此法不相应之法。于其〔不相应法之〕蕴等,以问不相应而答之。其〔相应法〕于色蕴等,言不适当,是言无相应于色蕴。故此[P.133]色蕴及他色之句足(处等)于此时不予采用。相应于法界之诸法,与他不混淆之识,明确而予采纳。彼等之摄颂者如下:
最后,四蕴者是亦含有最初之意义。关于有同样之答,与〔此〕一起为受等之问。于此等,如以下蕴等之分说可知之。
于受蕴等之问,一〔处〕者是意处。七〔思〕者是识界。一部分者是于法处之受等。
七、二
于识界之问,此等之诸法者如何〔亦与〕蕴、处非为〔不相应〕者是除了所举句足之识界而外,余为六识界、法、色、涅槃,依此等而一切蕴处是由所摄与任何之蕴、处皆不为不相应。一界者是所举问也。
七、四
于舍根之问,五〔界〕者是舍相应之眼识界等。于依此定式与一切所举问之句足不相应者,其意义可知。
相应〔者之〕不相应之文毕
八
八、一
今为分拆不相应〔者之〕相应之文,以色蕴等为始。此处,一切之问是愚[P.134]问。因为于与色蕴不相应之四蕴,谓与其〔四蕴〕以外者无相应,与受蕴不相应之色、涅槃者亦无与任何者相应。如是,于一切之句足,无不相应者之相应可知之。如是,由于为愚问,故无一切之答。无者乃是解问也。
不相应〔者之〕相应之文毕
九
九、一
今为分拆相应〔者之〕相应之文而以受蕴等〔之文〕为始。此处〔更有〕相应于蕴等者而问与蕴等相应为答。如此之〔法〕混淆著色或色之间,或凡色蕴所摄之句足者不应柑挟之。又言:对于混淆色或色者,与其他不存相应。凡色蕴所摄者〔又〕与凡得把相应蕴等握之相违者,则不存在与色相应。故如此之句足,此处乃不予采用。于此色不混淆非色明确乃采纳之。彼等之摄颂者如下:
[P.135]又,于一切之问,由于所举问法与相应蕴分拆乃可知。又言:受蕴与其他三蕴是相应,更于此等与受蕴是相应。其(受)是与想等之三蕴、意处、七识界、法处、法界之一部分〔即〕想、行相应。涉此一切之定式。
相应〔者之〕相应文毕
十
一〇、一
今为分拆不相应〔者之〕不相应之文而以色蕴等之文为始。于相应、不相应句足之问答所举出色蕴等法,于此一切之问。类似答之句足为令一致,置于其他连续。由于所举问之句足不相应,故知蕴等之分拆。因为于受蕴等是与色蕴不相应,色蕴又与其〔受蕴等〕不相应。又,属于涅槃〔与〕精妙之色者〔亦然〕。彼色蕴是四蕴、一处、七识界、法处、法界之一部分,〔即〕与受等之法不相应。此为涉一切之定式。
不相应〔者之〕不相应之文毕
十一
一一、一
今为分拆所摄者之相应与不相应文而以集谛等〔文〕为始。〔首先〕所摄者,于所摄文之问答(第七章)所举彼集谛等之诸法,是于举一切之问。又,〔有〕类似之答〔者〕即由处一起采纳,句足是连续其他而来。于举问之诸法,是与句足[P.136]共所摄于蕴摄,而此等又与他法相应或不相应之时,则关系他法蕴等之分拆乃可知之。此处,有如下之定式:集谛中行蕴所摄之诸法是所摄于蕴等之摄。又,此等与余之三蕴、一意处、七识界相应,〔又〕言:于法处、法界除爱之余者行蕴是与由处相应之一部分相应。又与一色蕴、十色处、〔十〕色界不相应。又于一法处、法界,与〔其〕色、涅槃不相应而〔即〕与一部分不相应。依此方法而一切所涉之意义可知。
所摄者之相应与不相应〔毕〕
十二
一二、一
今为分拆相应者之所摄、非摄之文而以受蕴等为始。于所摄者之所摄文之问答,所举受蕴等之法,此等所举一切之问。所举于问之诸法是与句足相应。由于所摄此诸法或非摄,故蕴等之分拆乃可知之。有以下之定式:受蕴是与想等相应,彼想等是所摄于想等之三蕴、法处、意处之二、法界与七识界之八界,其余非摄于蕴、处、界。依此方法而涉及一切之意义可知之。
相应者所摄、非摄之文毕
十三
[P.137]一三、一
今为分拆非摄者之相应与不相应文而以色蕴等说为始。于第五〔章〕非摄者之非摄文之问答,举出有问色蕴与类似之诸法及非色有与类似者,〔其〕余非有效者不予举出。因为于色、非色之诸法是与受蕴共非摄于蕴等。又言无此等〔色、非色〔非色有〕之诸法〕相应者。故唯有效之句足乃与类似之答共一起给予举示。所举问之诸法,而与诸法共非摄于蕴等。由于与此等相应又不相应者,则蕴等之分別可知。有以下之定式:识蕴是与色蕴共非摄于三〔蕴〕之摄,与受等之三蕴以及法处、法界中之受等相应,与一色蕴、十色处、〔十〕色界以及法处、法界中之色、涅槃法不相应。以上一同言此等之诸法是与三蕴相等。依此方法涉一切之意义可知之。
非摄者之相应与不相应文毕
十四
一四、一
今为分拆不相应者之所摄、非摄文而以色蕴等说为始。此处,其不相应且不适切之句足者于此时不予采用。如此者是法处等。因为于言法处乃与蕴等之一不相应者为不适切。于法界亦同为定式。彼等之〔法〕摄颂如下:
[P.138]章末之法处、法界之偈颂亦明此意义。除此等而外,余之一切者为可能。对此等蕴等之分別,应依忆念既述定式而可知。
不相应者之所摄、非摄文毕
界说论注毕
校注
依此注释而知分配法处于五蕴之时,即想示知除去含于法处中之无为法。「无为法除去蕴」者,以无为法除去蕴,分配含于无为法之法处中之无为法亦想此以示除外者。 依以上注释之要领是与眼处共所摄于蕴之句足是眼根外之四根及五境与法(含无见无对色 cf. vibh. p. 72: 9),此等可摄于色蕴。于处,此等无与眼处共所摄之句足,于界亦然。除眼处外,仅言有关十法者,非摄于此等之句足是于蕴应是受、想、行、识之四蕴,于处应是眼处与意处,于界应是眼界与六识界、意界等之八界。 对于摄、非摄,十七界中之十界与其他之七界是如本文所示相异于蕴、处、界之摄与非摄。 眼处乃至触处之十处中,除去色处之九处。 法处中之色是无见无对色。 色处与法处。 与受蕴共非摄于蕴摄,所摄于处及界摄者应是色、想、行。(但色是与五蕴之色蕴及法处、法界中之色,其内容相异,如注释文所云。故此点严密缺乏)。即此等三法,蕴虽无与受共所摄于此等三法之句足,于处、界有法处、法界则起摄于此等。因此等三法是所摄于三蕴、一处、一界,他者无包摄于此等之句足。但蕴者非摄于无为法,法处、法界分配于蕴则无为法可由法处、法界中除外是理所当然。 集谛者是如杂阿含经转法轮经所示,如爱(taṇhā),(分別论 vibhanga 扩大爱之范围,可从 p. 108~p. 109 涉及之文知之)。注释即以爱为行蕴所摄。所摄于行蕴者是心相应。(vibh. p. 40: 20; vism. p. 462; p. 472)在汉译论书裡之阿毘达磨俱舍论第四,五法之行唯摄心不相应法,又,品类足论卷一,五法之行亦是心不相应法,但是另方面同品类足论第二于五蕴之行蕴与心不相应法共摄于心相应法,又见舍利弗阿毘昙论第三,于五蕴之行蕴,亦与心不相应法共摄于心相应法。今若取行蕴中之思,是与爱共摄于行蕴中,因此所摄于法处、法界而非摄于其余者,更如行蕴中其他之法、痴、无惭是与思共摄于行蕴、法处、法界而非摄于其余者。由此可知与爱同一句足之诸法是所摄于一蕴、一处、一界。 采纳与色蕴共非摄于蕴、处、界者之识,更于采用与识共非摄于蕴、处、界者之色、受、想、行之四蕴,此等之四蕴是蕴而非摄于识之一蕴,于处此等四蕴是占有眼处乃至触处之十色与意,且非摄于意之一处,于界即非摄于七界。 采纳与受共非摄色、识,或者采用与色、识共非摄受、想、行,可得二蕴、十一处、十七界之答。 [0310001-1] 采纳与眼处共非摄色外四蕴之其一,或者采用与其中其一共非摄色蕴,则云得答色外四蕴、意、法之二处、十色界外之八处。 色蕴无相应故言无。因此,不相应者于蕴应是非色之四蕴,于处,其中之色,即眼处乃至触处之十处者与意处不相应,且法处中除无见无对色,即与法处之一部分不相应。又于界其中之色法,即眼界乃至触界之十界是与眼识界乃至意界之十界及法界之一部分不相应。 与受蕴相应者是想、行、识之三蕴。与此三蕴不相应者是色蕴。色蕴是蕴乃与自己以外之非色四蕴不相应,于处色即眼处乃至触处之十处是与意处不相应,且与法处一部分之受、想、行、无为法不相应。又,于界乃其中之色即眼界乃至触界是与眼识界乃至意界之七界及法界一部分不相应。 想參考十四之第四项,于法界中之受、想、行之各各中,是应有与眼识界相应不相应,若采用其相应,则其不相应者亦于受、想、行之各各中,又应以意识始眼识外之识及色不相应。今若将此等统一采纳,应涉及五蕴、十二处之全部,于蕴、处,更于此等不相应者当无所举。唯于界应得,举出眼识界。尚可严密为一部分,受、想、行之三蕴、法处、法界之一部应举为不相应。 与色蕴不相应者是非色之其他四蕴。今若统一采用此四蕴,其他于此四蕴无相应。因此如此无关系者之蕴、处、界相应者不予考虑。然,采用与色不相应之无为法而非色之四蕴者,色是同样与无为法不相应。 与受蕴相应者,因为是想、行、识。故若采用其中之想,或亦采纳与想相应之行,则行对于蕴是与受、想、行之三蕴相应,对于处乃与意处相应,法处之一部分即其中之受、想相应,对于界是与眼识界乃至意界之七界及法界之一部分相应。对想、行亦可同样得论之。注释者异于采用蕴之法而以反覆采用受。 若按照注释,与色蕴不相应者是其他之四蕴。与此等四蕴不相应是色蕴,此色蕴与四蕴不相应,与意处、法处之一部分不相应,与眼识界乃至意界之七界及法界之一部不相应。 集谛即爱(爱是行蕴之所摄者,说明于四、一之注处)共所摄于蕴者,乃如应属于行蕴之寻伺等,此等于处、界爱共为所摄于法处、法界。此之寻伺等,与非色四蕴中行蕴外之三相应,于处则与意处相应,又言与法处之一部分相应,又,于界与眼识界乃至意界之七界及法界之一部分相应。所谓与一蕴之一部分相应,是行蕴中本身以外之诸法。又,不相应为色之一蕴、眼处乃至触处之十处、法处之一部分即无见无对色、无为法,又应为眼界乃至触界之十法与法处之一部分。 若按照注释,与受相应之想、行、识是分摄于三蕴,于处则所摄意、法之二处,于界则所摄于眼识界乃至意界之七界及法界等之八界。 若按照注释,采用识蕴者,识蕴与色蕴共非摄于蕴、处、界之摄。而识蕴是蕴,与受、想、行之三蕴相应,于处是法处之一部分,即所摄于法处中之受、想、行相应,又于界则与其中之识,即眼识界乃至意界之七界及法界之一部分相应。又,其不相应之蕴是与色蕴之一蕴不相应,于处是与眼处乃至触处之十处及法处之一部分所摄于其中之无为法、无见无对色不相应。于界则与眼界乃至触界之十界以及法界中之一部分不相应。 与色蕴不相应者,于蕴则是受、想、行、识之四蕴,与此色蕴不相应此等之法是除无为法而外应摄于非色之四蕴,于处其色不相应于眼处乃至触处之十处之法,应摄于意、法之二处,又于界则不相应于其色,即眼界乃至触界十界之诸法是应摄于眼识界乃至意界、法界之八界,其非摄之句足应是色蕴之一蕴、眼处乃至触处之十处、眼界乃至触界之十界。章末之摄颂是不相应之对象,以举不适当者乃注释所指示之处。【经文资讯】《汉译南传大藏经》第 50 册 No. 26 界论
【版本记录】發行日期:2022-01,最后更新:2020-07-12
【编辑说明】本资料库由中华电子佛典协会(CBETA)依《汉译南传大藏经》所编辑
【原始资料】CBETA OCR,智光法师提供,祥因法师提供
【其他事项】详细说明请參阅【中华电子佛典协会资料库版权宣告】
内容源自:漢文大藏經,繁转简后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