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育王刻文(Dhamma-lipi)
第一类 摩崖法勅
甲 十四章法勅
第一章
在〔朕之领土〕虽任何之生物,不得屠杀为牺牲亦不得供为宴聚。不论如何,天爱喜见王于宴聚见甚多咎过。然,天爱喜见王思惟:或某种宴聚可以,天爱喜见王之大膳寮,曾每日屠杀几百千之生类为羹。然,今刻此法勅时,唯屠杀三生类,〔即〕二只之孔雀与一只之鹿。而且其亦非恒然。而虽此等之三生类,将来应至不屠杀。
第二章
天爱喜见王领土内之到处,即周达诸王、般提耶诸王、沙提耶弗多王、启罗罗弗多王、檀婆般尼王、安提瑜迦王及称为臾那王诸邻邦人,及安提瑜迦王邻近其他诸王〔国内〕之到处,建设喜见王之二种类的疗院。即对人之疗院及对兽类之疗院。皆蓄存有效于人及有效于兽类之药草,不完备之地方不论何处,皆令输送、培植之。同此无树根无果实处之各处,皆令输送、培植之。〔更于〕路〔边〕令植树木,又令掘凿多数之井泉,以供人畜之受用。
第三章
天爱喜见王诏。以灌顶过十二年之年,朕如次下令,〔即〕朕领土内之任何处,诸收税官、司直官并地方长官,每各五年,唯为其目的,为如次法之教勒应出巡按,及为其他事务而出:「善柔顺于父母,或对朋友、知己、亲族及婆罗门、沙门之善布施。能不屠杀生类。善节费用而蓄」。对〔大官〕会议或收税官等亦依理证与文证而监察,此命令之。
第四章
过去几百年之长期间,唯屠杀生类、杀害有情,行非礼于亲族,唯增长行非礼于沙门、婆罗门。然,现在依天爱喜见王法之宣行,若使见苍生、天宫之光景、诸象、众多之火蕴及其他天上之诸形相者,不仅鼓响为法鼓,或现依天爱喜见王法之教勒,过去几百年间之未曾有:如不屠杀生类、不杀害有情,对亲族礼让、对于婆罗门、沙门礼、对父母柔顺、对耆宿柔顺、增长。如是既增长此等并其他种种法之宣行。而且,天爱喜见王又于将来亦应增长法之宣行。更于天爱喜见王之诸皇子诸皇孙,即至坏劫止亦令增长此法之宣行。〔各自亲躬〕住于法、戒、应以法为教诲。然,为法之教诲者,此即为最胜业,又无戒者即无有法之宣行,因此令此事之增长而不为损减者,此是善也。
第五章
天爱喜见王诏。
善是难为。任何人始为善者即难为而为。是故朕既为多善。因此朕之诸皇子皇孙等以后之皇胤,至坏劫止,效朕如此行者,既为善事。反此或失此善事之一部分者,即为恶事。恶实易为也。
过去长期之间,未曾有为法大官者。是故朕过灌顶十三年之年,设立法大官。彼等〔法大官〕于一切宗派之间为法之树立,为法之增长,或臾那人、柬埔寨人、犍陀罗人、罗提迦人、美提尼加人,或凡其他西方邻邦人之间,专心于法者为利益安乐,忙碌掌事、从仆与主人、婆罗门与毘舍、孤独与老人,在此中专心于法者为益安乐,为无障碍,忙碌掌事,配与囚人之费,示无障碍,或若多子女,或所蛊惑,或因老衰者,对其任何者,为释放此,忙碌掌事。又于此婆多利弗多〔国都〕并地方之一切都市,朕之兄弟及姊妹之后宫,或有关朕其他之亲族而于一切处劳力掌事。更于法大官是否依止于人法?是否树立法?是否专心于布施而考量之。关于专心于法者,于朕领内之到处,劳力掌事。
为此法勅之目的,〔即〕令此之久住,而朕之诸皇胤,为效朕如此行而令刻之。
第六章
天爱喜见王诏。
过去长时期之间〔如何之王〕,于何时亦未曾裁断政务,或不听取上奏。故今朕如次命之。〔即〕朕无论食事中,于后宫、内房、在饲兽疗、銮舆中、或在禁苑、于任何时任何处,朕当闻上奏官有关苍生政务之上奏。然者,朕无论在何处,当裁断有关苍生之政务。又朕对于何等之恩赐,或对于诏敕而亲自勅令,或者紧急事件委任于大官之间而为其事会议诤论,或發生保留之时,不论于何处何时从此不能不即时奏闻于朕。朕即如此勅命。不管如何,朕〔亲躬〕于其精励,于政务之裁断,此若不使感〔未曾之〕满悦,朕思惟:此是朕增进一切世间之利益为义务而思惟故。而且此之根本是〔朕〕之精励及政务之裁断。其实,〔为〕一切世间利即为崇高事业之存在。因此朕为任何之努力,其一是朕为返还向有情所负〔义务〕债务,同时令彼等于现世之安乐,于后世使达至天上。
今此法勅之目的〔即〕为此之久住,又朕使诸皇子诸皇孙并曾孙为一切世间之利益,为如此努力而刻。然者,若无最上之努力是难为。
第七章
天爱喜见王,希望一切之宗派〔者〕住于一切处。希望彼等皆克己及心清净。〔一般〕俗人有种种之乐欲,有种种之贪欲,但彼等之一切行〔克己及心清净〕,或〔最少亦〕要行其一部分。〔然〕人行广大布施,若缺减克己,心清净、报恩及坚固之信心者,此完全是贱人。
过去长期之间,诸王为娱乐而出巡行。其时行狩猎及其他之戏弄。然,天爱喜见王灌顶过十年而往三菩提。由此而起此法之巡行。最近访问沙门、婆罗门,给与布施,访问耆宿配与金钱,又见其地之苍生,行法之教勅,而适宜此而行法之试问。尔来,此于天爱喜见王〔治世〕后期之爱乐。
第九章
天爱喜见王诏。
苍生病之时,娶、嫁之节,子女诞生之时,又于出门旅行作种种之祈愿。男子之困难时、并其他种种之状态,多为祈愿;妇女子之困难时,多种种琐细无意义之祈愿。而所为之祈愿实不得不行,不过唯得少果而已。反之,行彼法之祈愿者,一切皆有大果。此中如下之事、〔即〕对奴隷及从仆与正当之待遇,尊崇恩师,节制生类,含括对沙门、婆罗门之布施。此等并其之此种称为法祈愿。是故,不论父子兄弟、主人朋友、知己及至邻人〔亦各〕互相说:「此是善,予为达成此〔法〕祈愿之目的止而行此,又达成目的之后应更行之」。不论如何,为〔法愿以外〕之祈愿者,〔其果报〕是可疑的、或达成其目的,或不达成其目的,〔即如达成之〕亦不过唯对于现世而已。然,此法祈愿不拘于何时,即如现世不达成其目的,但于后世生无限之功德。
若反之,其目的于现世达成者,由此即有两种之所得。〔即〕依此法之祈愿,于现世〔达成〕其目的,于后世生无限之功德。
第十章
天爱喜见王思惟:不论名声、荣誉、若朕于苍生、于现在、又于未来,由朕柔顺于法柔顺,若不以随顺实行法者,如何成为名声,若希求荣誉、亦决不持大利。反之,天爱喜见王,为如下之事而希得名声、荣誉:即天爱喜见王,作如何之努力,一切皆为于后世,总之为一,为令至几乎无危祸。而危祸者此所谓不善。虽然如此,即小身之辈,或由高族,抛弃一切而无最上之努力者,此即无成。特別由中高族者是难成也。
天爱喜见王诏。
法之布施,由法之亲善、法之分与、如由法之结缘,没有如此〔殊胜〕之布施。如中于次下之事,〔即〕对于奴隷及从仆与正当之待遇,对父母柔顺,对朋友、知己、亲族并沙门、婆罗门与布施,对生类含括不屠杀。对此,不论父子兄弟、主人朋友知己、亲族乃至邻人应互相言:「此是善,人不能不行此」。人若行此者,由此法之布施,既有现世之所得,于后世亦生无限之功德。
第十二章
天爱喜见王,以布施又为种种之崇敬,崇敬在家者出家者之一切宗派。然,天爱思惟:一于一切宗派之本质得显示增长,如是布施或崇敬不存在于〔世〕。此本质之增长虽由多种〔之方法而起〕,他方面,其根本是语言之制御,〔即〕于不当之机会,专赞扬自己之宗派,又不难驳他之宗派,或者于各各之机会应于稳和。然,才能〔各自〕由各各之方法当崇敬他之宗派。若确实互相如是为者,不仅增长自之宗派他之宗派亦助长也。不如是为者以损自之宗派,同时亦害他之宗派。不管如何,凡对自之宗派之诚信,而念:「愿辉耀自己之宗派」,唯赞扬自己之宗派,或难驳他之宗派者,如是为却更强力地害了自己之宗派。故专互为听法,为敬信此而一致和合为善。然,天爱如是所希望,一于一切之宗派,应多闻其教之善。故信仰各各之宗派者,不得不如下告之,〔即〕天爱思惟,如得专示一切宗派本质之增长,如此布施,或崇教不存于〔世〕。而为如是事,多为法大官、监妇大官、饲兽苑官并其他一部属之有司所鞅掌之事。此结果即各宗派自之增长,又有法之光辉。
第十三章
灌顶八年过后而天爱喜见王,征服迦陵迦国。由其地〔捕虏〕而移送之生类,唯有十五万数,于其处被杀唯有十万数,或死者有几倍。由此以后,今既领迦陵迦国,天爱热心法之遵奉,对于法之爱慕及行法之教勒。此即天爱对征服迦陵迦国之悔谢。不论如何,征服未曾征服之国者,于彼杀戮苍生、或死亡或移送,天爱对此一切感苦恼,又思虑与悲痛故。
然,天爱比此更感悲痛者,是住此之婆罗门或沙门、或其他之宗派者、或在家者、在其间对长者柔顺,对父母柔顺,对恩师柔顺,对朋友、知己、同僚、亲族及奴隷、从行正当之待过,有坚固诚信者,其际蒙受灾害及杀戮,或即是別离爱者也。或彼等善保全自身,未曾减杀彼等之爱情,以陷朋友、知己、同僚、亲族于不幸,由此其不幸又为彼等之灾害即是。此一切人人所蒙之运命又是天爱所感悲痛之处。除臾那人之间,此等之婆罗门及沙门之部众没有无住之地方,即于任何地方之人人,对任何之宗派,即没有无何等信仰之地方。故所领迦陵迦国时而杀苍生、死、移送之数中,虽百分之一、或千分之一,天爱对此现在亦感悲痛。
而天爱思惟:即如他人无加害于朕,但当忍耐者应忍之。故住于天爱之领内,即是林住种族,〔天爱〕亦反省而爱抚之。而彼等专心自愧,更不为所刑杀,犹如来天爱之悔恨,尚且对于天爱有权力,以此告彼等。不论如何,天爱克己不伤害一切之有情,希望公平而柔和。
然,天爱思惟、依法之胜利,此才是最上之胜利。而此胜利,天爱既再三于〔此朕之领内〕并至六百由旬止,凡于诸隣邦人之间——于此有称为安提瑜迦之臾那王,又越过其安提瑜迦王,有称为土罗耶王、安提奇那王、摩迦王、阿利奇修达罗王之四王,在南方可得周达诸王、般提耶诸王,以至锡兰王。如此,在此〔天爱〕王之版图于臾那人,于柬埔寨人之间的那婆加人、于那婆般提人之间的普阇人、于美提尼奇耶之间的安睹罗人、于波隣达人之间亦到处随顺天爱法之教勒。更于天爱之使臣未到之处,诸人闻而进行随顺于法,以实行天爱之法、制规及法之教勒,又将来亦应随顺。依如此之事,于一切处所得之胜利,不问其如何者,即于,何处皆是此喜悦为本质之胜利。然,此喜悦实轻微之事而已。天爱思惟,唯关于后世者持大果也。
而此法勒,为其目的,〔即〕于一,朕之诸皇子〔乃至〕曾孙,然不思惟不得新之胜利,胜利虽是自然而得,为念宽容及刑罚之轻,更另依法之胜利才是真正之胜利而思惟故而今刻之。依此之胜利是关于现世及后世之〔利益安乐〕。人一切之爱乐以示对于法之爱乐。此实是现世之同时亦是后世〔真实之利益安乐也〕。
乙 別刻法勅
天爱诏。朕于沙摩婆市,告都市执义官之诸大臣如下(J)。
朕,为朕〔正确〕见一切如何之事。以专所作而履行,又希望以〔通宜〕之方法使之成就。朕思惟,关于此事,朕附于卿等之教勅者,此即最上之方法。不论如何,卿等为得人人之敬爱,于几千生类之问鞅掌其事。
一切之人皆此朕之子,故朕犹如为朕之诸皇子,其一切完全同一,希望得现世并后世之利益安乐,此又对一切人人之希望。然,卿等应得及此事之范围而其力不得达到。虽然唯一人之有司得达者,而此〔实〕不过一部分而已,而非达于全部。卿等虽常善行,但尚应注意如下事,于治民之事,常常使一入于牢狱又得苦役,其时,忽然受〔命令〕使终了牢狱,而且其他甚多之人人依然受苦。如斯之时,希望卿等不得不专履中正之道。人如斯由嫉垢、愤怒、不仁、轻卒、懈怠、懒惰、困备之性情而不能行中正。故希望卿等:「愿此等之性情不起于予」。而此等一切之根本者,是不愤怒及不轻卒。任人有困惫疲劳者即不起于治民之事。然,于治民之事,一切行动不得前进。见如此〔高官〕必告卿等,卿等应考虑〔负王义务之〕债务当返还!此应谓:「天爱之教勅如斯如斯也……有正行大灾」。不论如何,不行此者,不达于天,又不得王之嘉纳。若人不得为此所作者,于何处皆不使满足朕之意。反之,若人正行之,卿等得达天,又返还完了负朕之债务。
而此〔法〕勅,〔一切人〕应倾听〔每〕提沙星座之日。又,时时于提沙日之间,就是仅人,亦应倾听之。若为如是者,卿等即得正行。
此〔法〕为如斯之目的,〔即〕由此都市执官之大官,于任何时苍生不得无理而受障碍、或无理而蒙苦役,专心于事之目的,因此令刻之。又朕为如斯之目的,〔即〕大官者,不粗暴、不狂恶,其所行令稳和,〔一般之有司善〕知悉此目的,以准合朕之教勅……〔为检察〕是否如是行耶?每各五年令出巡按。而宇周尼亦太守皇子为同一目的,以同勤务之人人……令出……巡按,而〔不出者不空〕过三年。此同多迦尸罗亦〔派遣人人〕。而此等之大官……出于巡按时,必常各自行为,不得疏忽,同时又〔一般之有司〕,准合王之教勅,应悉知是否如此命而为。
第二章
以天爱诏于睹沙利市,告太守皇子并诸大官(Dh)。
朕,为朕〔正确之〕见一切如何之事,于一履行所作,希望又〔适宜〕之方法而成就。朕思惟,关于此事,朕附于卿等之教勅,此〔即〕最上之方法。
一切人皆是此朕之子。故朕犹如为朕之诸皇子,其一切完全希望同一得现世并后世之利益安乐,又对一切人而希望之。惟:未归顺之诸边疆人,使起念:「王对吾等是如何喜欢耶?」〔然者,应答之〕,朕对边疆人所希望唯次下之事,〔即〕于一使彼等了达:「天爱是诸边疆人依于朕而无危怖,而起信赖朕,依朕唯得安乐,不蒙何等之苦恼。」又令了达:「天爱,朕应得忍耐者,于彼等当忍一切,更于彼等依朕〔之教勅〕而行法,以至得现世并后世〔之利益安乐〕是也。」而朕为如斯之目的,〔即〕朕附于卿等之教勒,以朕之所欲,朕不动之决意及誓言,令卿等知之,由此〔朕为彼等所负〕债务之返还,而教勅于卿等,故卿等应行为其所作,令〔彼等对朕〕起信赖,由此于彼等了达:「天爱对吾等恰如父,而天爱如全慈自己而慈吾等,故吾等如天爱之子。」因此教勅卿等而令知朕之所欲,又凡于地方之有司,皆为此目的。不论如何,卿等能〔使彼等〕信赖于〔朕〕,于彼等,得彼等之现世并后世之利益安乐。若如此为者,卿等由此以得天,又完全得返还对朕所负之债务。
此〔法〕勅为如是之目的,〔即〕依此诸大官于如何之时亦令此等边疆人〔对朕而〕起信赖,更得使专心行法,因此令刻之。而此〔法〕勅于各四个月期之提沙星座之日,使〔一切人〕倾听之。
又于提沙日之间,于能得之时时,即唯一人亦应使倾听之。若为如此者,卿等乃得正行。
第二类 石柱法勅
第一章
天爱喜见王诏。
灌顶过二十六年之年,朕令刻此法勅。〔惟〕!于现世及后世之〔利益安乐〕,对于法若无最上之爱慕、无上之观想、无上之敬信、无上之怖畏、无上之精勤者,难得正行。然,既依朕之教勅,对彼法之希求及爱慕者,逐日增长,又将来亦当增长。而朕之有司,不问高官、小身、中位,一切随顺于〔法〕而正行,〔如是〕堪能劝导易犯罪者。又对诸边疆人,诸大官亦如是行。然,依法如是之保护、依法之处理、依法之与乐、依法之〔语言〕制御者,此即〔与彼等有司之〕规制。
第二章
天爱喜见王诏。
法是善也。然,法言有几何耶?〔曰〕:少漏、众善、慈愍、布施、真谛及〔三业〕清净。而朕既〔对人人〕以种种方法不仅给与眼之布施,朕又对二足类、四足类、鸟类、水楼类而作种种之利行、乃至对生命不仅行供养,并且作其他多种之善事。
此法勅为如斯之目的,〔即〕人人如此遵行而为此之久住,朕令刻之。然,如此正行之,即为此善事。
第三章
天爱喜见王诏。
一般人言:「予如是为善事」,而〔自己〕唯常见善事:「予如斯行恶事」,某者说:「如斯是〔予有〕漏」,完全不见〔自己之〕恶。而此于单方面实难自省,但另方面应见如下,〔即〕:「如狂恶、不仁、愤怒、高慢、嫉垢之此等,称为导于漏。〔愿〕予不为此等而灭亡」。又必不能不见如次下:「〔即〕彼〔之行〕是导予于现世之〔利益安乐〕,此行又导予于后之〔安乐〕」。
第四章
天爱喜见王诏。
灌顶过二十六年之年,朕令刻此法勅。朕之司直官,关于鞅掌几百千生类苍生之事。朕既使诸司直官有自信,无所怖畏而专行其所应行之行,于诸地方以维持苍生之利益与安乐,又为令得与恩惠,如何断讼,或处罚亦任彼等之自由裁量。彼等善悉知与安乐及起苦恼,而专心于法之人人,于诸地方,使苍生为专得现世并后世之〔利益安乐〕,应以教示苍生。司直官不仅是努力奉事于朕,又同时知朕所欲之有司亦应事之。而此等之有司,亦由司直官体会朕意以教示彼等。不论如何,恰如人以其子女委托贤良之乳母,思考而如是信赖:「彼贤良之乳母始得安乐育予之子女」,朕如此为诸地方苍生之利益安乐,以设此等司直官。又彼等司直官无所怖畏,立自信而无不安,为得行其所应行之故,朕,以断讼反处罚即任司直官等之自由裁量。实是不得不希望之处,一于司法公平,及于处罚公平而无所失。而朕之命及范围,系缚于牢狱者,对其处罚,所裁决死刑之确定朕亦与三日间之思赦。〔于此间死刑囚之〕亲族,使彼等应观念其生命,或令观念不到之时,为〔彼等〕以所布施,又为资于后世之〔利益安乐〕应为断食。不论如何,是朕如斯之希望,即于〔恩赦〕时之终了后,尚且,〔其死行囚〕得后世〔之利益安乐〕。如是种种法之宣行、克己、布施之配与,增长于苍生之间。
第五章
天爱喜见王诏。
灌顶过二十六年之年,朕,次下作不得杀害生物,即:鹦鹉、鹙鹭、阿如那鸟、鸳鸯、鹅鸟、兰提无迦水鸟、启罗多鹤、蝙蝠、女王峰、鼈、大虾、耶达耶耶迦鱼、康迦普普达迦鱼、缩鱼、龟、豪猪、栗鼠、尸玛罗鹿、删达迦牛、奥迦宾达蜥蜴、犀、白鸠,其他不得供使用以及食用之四肢类是也。
又彼牝山羊、牝羊、牝豚、怀孕、哺乳者,并其仔生后六个月未满者皆不得杀害。
又家鷄不得作去势。其有生物之籾壳不得以火烧。不得于无益或为杀生而放火烧森林。不得以生物饲育生物。由四个月成三季之各满月之日,提沙满月之日,三日间即第十四第十五日及次之第一日,并各布萨日,必不得杀害鱼,又不得卖之。同此等之每日,住饲象林渔夫于放鱼地养不得杀害他生物之群。各半月之第八日、第十四日、第十五日、提沙日、普那瓦须日,由四个月成三季各满月之日,并祝祭日,不得把牡牛去势,又牡山羊、牡羊、牡豚或其他得去势之兽亦不得把去势。
提沙日、普那瓦须日,由四个月成三季各满月之日及此三季之半月间,不得烙印于马、牛。
乙 第七章法勅
天爱喜见王诏。
过去长期之间,诸王等人人,皆〔思惟〕希望以如何者,苍生依法增长而得增进耶?然,于苍生尚未适当依法之增长而增进。对于此点,天爱喜见王如斯诏。朕起念如下:〔即〕过去长斯之间,诸王〔思惟〕希望以如何者,苍生依适当法之增长而得增进耶?但,苍生尚未适当依法增长而增进。然,以如何者苍生得遵行〔法〕耶?如何者苍生适当依法之增长而增进耶?又朕以如何依法之增长使彼等得向上耶?对于此点而天爱喜见王如斯诏。朕起念如下:〔即〕朕于苍生使听闻法之听闻,应教勅法之教勅。苍生听闻此,遵行向上,而必依法之增长而增进。为此目的,朕既令〔苍生〕听闻法之听闻,又对鞅掌几多苍生之事,朕之〔诸有司者如何〕以法教示彼等苍生,对于更详细宣演,以命令种种法之教勅。且朕又令鞅掌几百千生类之事的诸司直官:「专心于如是教示苍生」。
天爱喜见王诏。
朕真唯深虑此〔事〕,既建甚多法柱而设诸大官,为法之〔宣说〕。
天爱喜见如是诏。
朕既令于诸路〔傍〕多种植榕树,为人畜以受用其荫。又令种植庵罗树林,〔每〕于库沙令掘凿井泉,令设休息舍,更为人畜之受用,于此处彼处多作饮水处。然,对于如斯之受用〔确固不过是小事〕。不论如何,世人即既由前之诸王,或由朕依种种之兴乐法而令安乐。然,朕令遵行彼法而遵行,为此目的而为。
天爱见王诏。
朕彼等之法大官,对于出家者与在家者而鞅掌有关种种好利之事,更鞅掌有关一切〔宗派之〕事。即朕或〔特殊之大官〕而命鞅掌关佛教僧伽之事,又其他〔之法大官〕亦同此命鞅掌有关婆罗门及邪命外道之事,又其他〔之法大官〕命鞅掌尼犍陀之事,又其他〔之法大官〕命鞅掌其他种种宗派之事,各〔各之法大官〕任何者〔应命鞅掌〕有关各各〔宗派〕各別之事。所以朕之诸法大官鞅此等并其他一切宗派之事。
天爱喜见如是诏。
此等并其他主要之〔有司〕鞅掌朕及朕之皇后所为有关布施之颁行,〔同时〕又对朕之后宫,依种种之方法,于此〔国都巴达利城〕并诸地方〔应奏闻苍生〕各各求满足之处。又朕使其〔之有司〕,朕之诸皇子及其他王妃之诸王子所为,有关颁行布施而为法之敢行,为法之遵行故,应令鞅掌其事。
天爱喜见王诏。
即朕实为如何之善事,凡世人亦既遵行之,又今有随顺此。由既对父母柔顺、对恩师柔顺、对耆宿礼节、对婆罗门、沙门及贫者、穷人乃至奴隷、从仆有正当之待遇等,增长〔世人之间〕,因此将来亦增长。
天爱喜见王诏。
然,朕令人人之间增进为法之增长者,然,唯依二种方法。即法之规正及静观是也。然,此中彼法之规正轻,较静观更〔可增进〕。而法之规正,即朕令彼等不得杀害生物是也。其他亦朕尚多命法之规正,反之而较静观,对其有情为导于不杀生及对生类不屠杀故,令人人之间越發法之增长增进。
有关此而天爱诏。此法勅是为令此之久住,于如何之处,凡石柱或石板存在之处,当令刻之。而此教勅为如斯之目的,〔即〕只要日月之耀辉,使朕之诸皇子〔乃至〕曾孙而如此傚朕而遵行,〔于此〕为涣發。不论如何,如此遵行时,即得现世并后世〔之利益安乐〕。
灌顶过二十七年之年,朕令刻此法勅。
第三类 小石柱法勅
……
……〔不得〕破……。比丘及比丘尼之僧伽,〔朕之〕诸皇子〔乃至〕曾孙,只要日月〔连续〕辉燿〔之间〕,以此令和合……。比丘或比丘尼而破僧伽者,皆令著白衣,不得住此精舍之处。不论如何,朕所希望,和合于一令僧伽之久住。
第四类 小摩崖法勅
甲
一
B 天爱如是诏。
朕明白在释迦信者优婆塞之间二年有余。然,尚无热心精勤。反之,朕近于僧伽而热心精勤之间有一年余。其间,于阎浮提无与诸天交往之人人,今亦与诸天交往。此实对于精勤之结果,然,如此必非唯依大身所能得达,假令小身而有精勤者,却能得到天广大〔之果〕。
而此教勅为如是目的,〔即〕无论小身、高族,若俱精勤,又诸隣邦人亦知悉,为得专精勤之久住而使涣發。不论如何,〔如是〕增长、广大增长此事,即最少亦应一培半之增进。
C 此事,每有机会,令刻此于山。又于〔朕之领土内〕在何处有石柱者,此即令刻于石柱。
二
朕为佛陀释迦信者之间已二年半(有余),而热心近于僧伽之间(一年)有余。曾于阎浮提〔人人与〕诸天交往,但今亦有交往者。此事虽由小身,若专心于法者即能得达此。故不得如斯看人,〔即〕此唯高族能达到,却不论小身或高族俱不能不戒告如下:汝等若如是为者,此事即繁荣久住,如是应增进一倍半。
三
A 由斯瓦那奇利,以太守皇子及诸大官之语,于伊尸罗之诸大官,祈其健康,且告如下。
朕为优婆塞之间二年半有余。然,尚不热心精勤又一年间。反之,朕近僧伽而热心增勤之间一年有余,此间于阎浮提无与诸天交往而人人至与诸天交往。此是对精勤之结果。然,如此,此非唯大身者必得达,假令小身者若努力精勤者,却可得到广大天〔之果〕。
故为教勅之目的,〔即〕如何者,不论小身及大身俱精勤〔而精勤〕!又朕诸隣邦人亦悉知此,而为〔示〕此精勤之久住而教示之。〔如是〕实此事增长、又广大增长,最少亦应增进一倍半。
此教勅令离三衣,朕以涣發此。〔使离三衣者为〕一百五十六〔日〕。
F 天爱更如是诏。
于父母应柔顺。于恩师亦应如此。于生类当确固。应语真谛。一切不得不行此等之功德。同此,弟子应尊崇其轨范师。又对亲族应适当。此即由古〔法之〕本质,又此亦导于长寿。……如此,此即天爱之教法。人应常如此为。……
乙
校注
法勅 dhaṁma-lipi(K), dhrama-dipi(Sh, M), dhaṁma-lipī(G, J)利美或提美唯是所写物之意,但今皆译为勅。 天爱喜见王 Devānaṁpiya Piyadasi(lāja)(K), Devanapria(priadrasi)raya(Sh), Devanaṁpriya Priyadraśi raja(M), Devānaṁpriya Priyadasi rāja(G), Devānaṁpiya Piyadaśi lāja(Dh, J)天爱是诸天即诸神所爱者,或诸神所亲之意,喜见是有亲爱面容之意。天爱古昔是指愚人之用法,但在阿育王前后之时代,一般是用于指王。不论唯天爱或喜见,天爱、喜见皆是王之称号。以下之法勅应见其一一之用例。于此 Sh 唯记为天爱王,K 即无王字,天爱喜见王在法勅上早就知道是指阿育王。一九一五年玛须奇所發见,小摩崖法勅之断片,此亦依见有天爱阿育,遂为不动之史实。 今刻是令书写之意。此语之原语与前面之利美或提美而思之,当知此二语原来是由波斯语而来的。阿育王或其王朝是受波斯之影响,此由其他方面亦可指出。J 是在启宾罗山(Khepiṁgalasi pavatasi)所刻的。Dh 是存在于山部而山名之部分因破损而不得解读。然,两者是不同一山名之理,是不待言的。 生物 jiva(K, Sh, M), jīva(G, Dh, J)是有生命之意。生类 pāna(K, Dh, J), praṇa(Sh, M), prāṇa(G)有呼吸之物的意思。 宴聚 samāja(K, G, Dh, J), samaja(Sh, M)是国王如与人民之宴会。令饱美食及舞踏音乐相扑等为乐之二种。在印度古代,王不花费而使人民欢喜之惯例,阿育王大约最初令行此,然后而行法之教勒,对于前者而废之,于此法勅可以了知,对于后者以此特別关系于行而言。 大膳寮 mahānasa(K, G, J), mahanasa(Sh, M)。 羹 supa(K, Sh, M)sūpa(G, D, J)是肉汁为作此而杀生类,此言用于宴聚。 孔雀 Majūla(K, J), majura(Sh, M), mora(G)。鹿 miga(K, J)mruga(Sh), mriga(M), maga(G)。 Coḍa, Paṁdiya = Pāḍa. Sātiyaputa = Satiyaputra = Satiyaputa, Kelalaputa = Keraḍaputra = Keralaputra = Ketalaputa, Taṁbapaṁni, Aṁtiyoga = Aṁtiyoka = Atiyoga = Antiochus II Theos of Syria, B. C. 261, 246 周达、般提耶及最后其他之诸王,为复数之记,其他为单数之记。檀婆般尼通常指现在之锡兰。以上是南部印度之诸王,以下是指西北方。臾那是伊奥尼亚以印度方式之表现的文字,不外是谓希腊人。安提噢普斯是西利亚之王,历山大王之崩后其将势礼宇库斯尼加睹如所建之国。故言为臾那王。安提奥普斯二世是西利亚第三代之王,嗣于安提奥普斯一世。 邻邦人 aṁta(K, Sh, J), ata(M), pracaṁta(G)此语原来是限界之意思,大约是指限界之内外,因此应是指边疆人。參照別刻法勅第二章注。于此是阿育王之领土外的意思。 疗院 cikisaka(K), cikisa(Sh, M), cikīcha(G)若唯是医疗之意思者,虽不为院言为医疗者,此可见如圣德太子施疗院。 唯 Sh 此同言树根云云之一文,是令植树木之省略。树木 lukha(K, Dh, J), rucha(Sh), racha(G)及井泉 kupa(Sh), kūpa(G), udupana(K, Dh, J)此以照应印度之气候是可以想像。 灌顶过十二年之年 duvāḍasa-vasābhisitena(K), badaya-vaṣabhisitena(Sh), duvaḍasavaṣabhisitena(M), dbāda a-vāsābhisitena(G), duvādasa-vasābhisitena(Dh, J)灌顶式是即位式或与戴冠式同样。译为过十二年之年的原文表示时之副词句,所述为具格(instrumental case)。在印度表示时格,此以外用业格(accusative case),或用其他之格,但具格及业格之二最明显。勿论于严密之区別甚为困难,因此虽有不少例外,但大约业格是中间、具格是过之,大致以此得区別。 收税官 yuta 王室处理御地税之事,掌其收入及征税如地方官吏。司直官 lajūka(K), rajuka(Sh), rājūka(G), lajuka(J)是掌司法及征税之官吏。字义为持绳(rajju)者之意,有定土地之境界,以职司裁判上。參照石柱法勅甲第四章。地方长官 pādesika(K, J), pradeśika(Sh, M), prādesika(G)如掌租税、警察、俸给之高官。然,如本章并依下章可知,此等之官吏不唯现,今所言之役职,特別于本章关系法之教勒之故,单于字义及他书所述唯是此等官吏,依其役职项目而判断应不正当,因此译语唯为原语之避开音译之目的,而试译而已。 法之教勒 dhaṁmanusathi(K), dhramanuśati(Sh, M), dhaṁmānusasṭi(G), dhaṁmānusathi(Dh)以法教之意思,见为善戒恶之意思,译为教勒。法之教诲、教诫、教劝任何之一亦可。此教勒之内容即有次括弧内之文。 巡按 anusaṁyāna(K, G), anusaṁyana(Sh, M), anusayāna(Dh, J)此为法之教勒而出巡回。 事务 kaṁma(K, G, Dh, J), kraṁma(Sh), krama(M)此应是右之官吏,各各本职之事务。此事务之外命出巡按之事。 婆罗门、沙门 baṁbhana-samana(K, Dh, J), bramaṇa-śramaṇa(Sh, M), bāṁhaṇa-samaṇa(G)亦有沙门、婆罗门之顺序。在阿含几乎皆为沙门、婆罗门之顺序。 言节费用而积蓄是少欲知足之意思。 会议 palisā(K, Dh), pariṣa(Sh, M), parisā(G)原来为会合会众之意思,与大臣会议(mantri-pariṣad)同一解释。于此 Mahāmāta-parisā 即大官之会议。參照第六章注。 依理证与文证 hetuvatā cā viyaṁjanate(K), hetuto ca vaṁñanato ca, (Sh), hetute ca viyaṁjanate ca(M), hetuto ca vyaṁjanato ca(G), hetute ca viyaṁjanate(Dh, J)。hetu 因、原因 viyaṁjana 是言名句文时之文的意。后者指法勅之文句,第三类小石柱法勅及第四类小摩崖法勅以见出其用例,佛教言文证之意思,因此对前者之指理证应不相违,因在此为理由之意义。 监察,此 gananasi ananpayisaṁti(K), gaṇanasi anapeśaṁti(Sh), gaṇanasi anapayiśati(M), āñapayisati gaṇanāyaṁ(G), gaṇanasi ānapayisati(Dh)。gaṇana 又 gaṇanā 是用于勘定计算之意义故,关于计算应命令而译,或者敷演此法勅。有说译为命令记录,因此其意不明确,但对第三章非言前述官吏之本职,勿论应见为法之教勒而出巡按。又伽那那或伽那那是有监督、注意、考量之意思,今人民如奉行法之教勒,应解为命令收税官之监督视察之意,或者对于考量亦可。(CBETA 按:汉译南传大藏经此页中缺相对应之注标,今于此处加上之注标。) 有情 bhuta(K, Sh, M), bhūta(G, Dh, J)译为众生文字,在此是与生类相对而用,大致指人类之意思。 非礼 asaṁpaṭipati(K, Sh, Dh), asapaṭipati(M), asaṁpratipatī(G)。 法之宣行 dhaṁma-calana(K, Dh, J), dhrama-caraṇa(Sh, M), dhaṁma-caraṇa(G)阇罗那是进行。 天宫之光景 vimana-dasanā(K), Vimana-draśana(Sh, M), vimāna-darśanā(G), vimana-dasana(Dh)义玛那又义玛阿那是言梵天神之宫殿时之宫殿,于同时指梵天神之住,所支配之天世界。光景之原语应是见者或使见之意义。诸象 hathini(K), astini(Sh, M)hathīni(Dh), hastidasaṇā(G),此最后者是诸象之光景的意思。象是牵引四天王之车,或菩萨由兜率天下入母胎所取之状态,应指此任何之一。甚多火蕴 agi-kaṁdhāni(K, Dh), joti-kaṁdhani(Sh), agi-kaṁdhani(M), agi-khaṁdhāni(G)火蕴是火集之意。譬喻是形容优秀出色的人,又用于形容天优秀之诸神故,于此亦指诸神之意思。其他有天上之形相故,皆是此种类物之理。所花费,见前所言之宴聚,以法劝人民,法勿论言佛教之法故,天宫等亦皆不相违于佛教的。 鼓响 bheli-ghosa(K, Dh), bherī-ghoṣa(Sh, M), bherī-ghosa(G)鼓言大鼓,但此战之前行布告之时,又是一般瞧热闹而鸣之物,古昔是于宴聚之际而鸣之物。勿论在广义,亦含括战斗时大鼓之意思,但于同时见天官之光景,为进行法之宣行,此代为法响。 K 无有对耆宿柔顺之一句,Sh 是对父母并耆宿柔顺。 至坏劫止 āva-savaṭa-kapā(G)此唯 G 有之句其他皆为至劫止,即至劫终,或唯此劫中。 法之教诲 dhaṁmānusāsana(K, Dh, G), dhramanuśaśana(Sh, M)。 Sh 最后之部分,想(ñana)示为开始刻立。 至坏劫止与同第四章注。 为恶实易 papaṁ hi sukaraṁ(Sh), sukaraṁ hi pāpaṁ(G)唯 Sh 与 G 之二唯有此文,其他为 pāpe hi nāmā supadālaye(K), pape hi mana supadarave(M), pāpe hi nāma supadālaye(Dh), ……supadālaye(J)。supadālaye = supadarave之形并其意义。学者之间有异说,但于 Mahāvyutpatti, 245, 983(7390)有 pradalita 于汉译译为裂,与其文字想是同一语源故,见为裂、摧、灭等意思,想译为「实为恶当灭也」。 法大官 dhaṁma-mahāmāta(K, Dh, G), dhraṁma-mahamatra(Sh), dhrama-mahamata(M)。大官是通常见相当于大臣为高官。法大官是阿育王之创设,其职掌于此见其详细所述。 一切之宗派 sava-pāsaṁḍa(K, Dh, J), savra-praṣaṁḍa(Sh, M)。此宗派之字是于佛教言外道所当之字。不论宗派、宗义、宗徒令为其意味是通例。 罗提伽人、美提尼迦人唯省略为 K 字。此等皆住印度之西北部者。 专心于法者 dhaṁma-yuta(K, Dh, G), dhrama-yuta(Sh, M)专心之原语优达为第三章注之收税官其同一,亦与解说达磨优达谓官吏之名,但此语之应用,于法勅文之任何处,唯由其前后之关系上而不解释之。于此亦明瞭。 从仆与主人 bhaṭa-m-aya(K, Sh, M, Dh), bhata-m-aya(G)。婆达是金,佣是仆人。 婆罗门与毘舍 baṁbhan-ibha(K), bramaṇ-ibha(Sh), bramaṇ-ibhya(M), bābhan-ibhiya(Dh)。伊美耶是相当于梵语之 ibhya,言农工商阶级之毘舍(vaisya)。因此于此之婆罗门与沙门并称之婆罗门,是对于纯宗家的,想是从事多少生计之职业,指世间的婆罗门。 为无障碍 apalibodhāye(K, Dh), apaligodhaye(Sh), apalibodhaye(M), aparigodhāya(G)paligodha = palibodha = parigodha = paribodha 是同一语之转化,汉译译为贪、障碍,于 Mahāvyutpatti, 245, 122 注记(pp. 45-6)所详论。 配与囚人之费 baṁdhana-badhasā paṭividhānāye(K, Dh), badhana-badhasa paṭividhanaye(Sh, M), baṁdhana-badhasa paṭividhānāya(G)对初字有缚系之意。相当于 patividhāna 是 Mahāvyutpatti, 245, 190 的 pratividhānaṁ,于复旧之事为回答之意思,配与似有异,但下之第八章用于配与金之意,于此亦分与金钱之意而解之。勿论为配与之义,为连续于下唯为配与。 其任何之物 anubadhā(K), anubadha(M), anubaṁdha(Dh)以见从格(ablative case)从 respectively 之意的解说。然,一切学者无有一致之解释。 裁断政务 aṭha-kaṁma(K, Dh, j), aṭha-kama(Sh), athra-krama(M), atha-kaṁma(G),单为事务之意思。听闻上奏 paṭivedanā(K, Dh, J, G), pativedana(Sh, M)此亦唯为了知之意义。关于任何事王所应为故,裁断及听闻以添加而译之。 饲兽寮 vaca(K, Dh, J, G), vraca(Sh, M)此语不明,大致是梵语之 vraja 即谓牛舍、家畜舍之意义。參照第十二章注。 銮舆 vinita(K, Sh, M), vinīta(Dh, J, G)或言乘车。 上奏官 paṭivedaka(K, Sh, M, Dh, J, G)。 唯 Sh,然者,朕不论在何处当裁断关于苍生之政务,即时不能不以此奏闻于朕,虽至返复误刻,于译文省略之,又 G 是右之文前为政务应奏闻于朕而为设奏闻(sṭitā)。更于最后之节 K 唯看朕之诸皇子诸王妃而己。Sh 与 M 是曾孙之省略。 恩赐 dāpaka(K, Dh, J, G), dapaka(Sh, M)。诏勅 sāvaka(K, Dh, J), śravaka(Sh, M), srāvāpa(G)。 紧急事件 atiyāyika(K, Dh, J), ācāyika(Sh, M), acayika(G)。 会议 palisā(K, Dh), pariṣa(Sh, M), parisā(G)。參照第三章注。 诤论 vivāda(K, Dh, J, G), vivada(Sh, M)。保留 nijhati(K, Sh), nijati(M), nijhatī(Dh, G)。 精励 uṭhāna(K, Dh, J), uṭhana(Sh, M), usṭāna(G)。政务之裁断 aṭha-saṁtilana(K), aṭhasaṁtiraṇa(Sh, M), aṭha-saṁtīlana(Dh, J), aṭha-saṁtīraṇa(G)。 满悦 tosa(K, Dh, J, G), toṣa(Sh, M)。 崇高之事业 kaṁmatalā(K, J), kramatara(Sh, M), kaṁmatara(G),字义较好之业的意思。 一 kiti(K, Sh, M), kiṁti(Dh, G),此语是如何之意味为疑问词,但用时有愿如何为等之意义。以下凡一以专、愿之何者而译之。 返还债务 ananiyaṁ yehaṁ(K), anaṇiyaṁ vraceyaṁ(Sh), aṇaṇiyaṁ yehaṁ(M), ānaniyaṁ yehaṁ, (Dh), ānaṁṇam gacheyaṁ(G)。字义是无债务之意义,债务是指借钱为本来之意,此语善负义务,用示譬喻的语。 现世 hida(K, Dh, J), ia(Sh, M), idha(G)。后世 palata(K, Dh, J), paratra(Sh, M), paratrā(G)。(CBETA 按:汉译南传大藏经此页中缺相对应之注标,今于此处加上之注标。) 对一切之宗派,參照第五章注。于此奉事宗派是指宗教家,在此而用复数。 克己 sayama(K, Sh, M, Dh, J),节制又制御亦可。心清净 bhāva-sudhai(K, Dh, J, G), bhava-śudhai(Sh, M), bhāva 为本性、本质之意而译为心。 俗人 jana(K, Sh, M, G), munisa(Dh, J)奢那在前而译为苍生之文字为同一,指一般人,牟尼沙勿论亦是一般人。于此与宗派者相对而用故取俗人之译语。除 Dh 及 J 显示言为单数,因此次之彼等一定是指俗人。学者以等看为指示俗人之代名词,其俗人等行一切是彼等之义务,或行其一部分而译想不太正当。宗教家皆须克己心与心清净,最少亦有一部分故,希彼等不外住一切处。其理由于以下而述。 乐欲 chaṁda(K, Sh, M, Dh, J, G)。贪欲 lāga(K, Dh, J), raga(Sh, M), rāga(G)。 报恩 kitanāta(K), kiṭrañata(Sh), kiṭanata(M), kata-ṁñata(G),坚固之诚信 diḍha-bhatitā(K), driḍha(Sh, M), bhatita(Sh, M), daḍha-bhatitā(G)。Dh 与 J 是此二者省略。 贱人 nica(K, Sh, M, G), nīca(Dh, J)。 此第八章之断片于碰培苏吧罗之摩崖断片亦存在。 娱乐巡行 vihāla-yāta(K, Dh), vihara-yatra(Sh, M), vihāra-yātā(G)。义哈罗于此为休养气晴之意。 狩猎 migaviya(K, Dh), mrugaya(Sh), mrigaviya(M), magavya(G)。 往三菩提 nikhamithā sambodhi(K), nikrami sabodhi(Sh, M), nikhami saṁbodhi(Dh), ayāya saṁbodbiṁ(G), nikhamitha sa ……(S)。三菩提通常译为正觉或等觉,佛陀之大悟或指其内容。觉是智又道之意。然,不考虑王与佛陀同得悟故,在此应解入正道之意。学者之说,总之王解为得佛陀证悟之意,王成佛陀之三菩提解为參诣佛陀伽耶之菩提树之意思,如此成为二说,大致因为其他甚少适切之文例及教理上之根据,而生异说不得断定解释。今,直译为往三菩提,推定为入正道程度之意而已。 译为访问其文字是见之意义。苍生之状态译为接见。沙门、婆罗门之状态说不定同是接见,但阿育王虽为王者重要的人,亦想不辞而访问故,特译为访问。 金钱之配与 hilaṁna-patividhāne(K, Dh, J), hiraña-praṭividhane(Sh), hiña-paṭividhane(M), hiraṁṇa-paṭividhāna(G), hiraṁna-paṭividhāne(S)。參照第五章注。 适宜此 tatopaya(K, Sh, M), tadopaya(Dh, G)。其后,多译为此继续次节,但今不从此。 尔来 bhuya(K, Sh, M, Dh, J, G),此语通常为越發之意思,于 Mahāvyurpatti, 245, 342 以 bhūyas = bhūya 以后译之,今采用此。 于〔治世〕之后期有种种之异说,但据其中之一说,为字义是于其他部分之意义。 娶与嫁 avāha vivāha(K), avaha vivaha(Sh, M), avāha-vīvāha(G)。阿瓦哈是男迎女,即娶妻义瓦哈女于男方,即嫁出。 祈愿 maṁgala(K, Sh, Dh, G), magala(M),曼迦罗通常为吉祥之意,但此是言祈愿吉祥,立愿而祈应该含有行巫、咒术。 译为男子之文字是与译苍生为同一,次之妇女子之对照上而为男子。 妇女子 abaka-janiyo(K), striyaka(Sh), abaka-janika(M), ithī(Dh), mahiḍāyo(G),第一与第三是母与妻之意义,他是女人之意思。 琐细 khuda(K, M, Dh), chuda(G), Sh 为愚(putika)。 而此不过唯得少果而已 K, Sh, M 之文,Dh, J, G 而且行祈愿唯得少果而已。 尊崇、节制、布施之前 G 是有善。 Dh, J, G 是省略了朋友、知己乃至邻人。 「此是善」以下之 G 文「此是善」,应为予至此法祈愿之目的圆成止,而且有既言「布施是善」。然,其法施又得比较法恩(dhamanugaha, dhaṁmānugaha)之布施,或无报恩之存在。故于朋友或于知已、亲族、同僚(sahāya)互相于各机会:「此是应为之事。此是善。由此得达于天。」而互相教诫。然,不管何物见为如得天,更为有价值,于 Dh 特 J是有破损之个所,但与 G 同一文是明白可知,故 G, Dh, J 是同一种类以 K, Sh, M 之同一种类者有异。 K 又目的达成之后,缺更为之一句。 名声 yaṣa(K), yaśa(Sh, M), yasa(Dh, G)。荣誉 kiti(K), kitri(Sh), kiṭi(M, Dh), kīti(G)。此两者之区別而说为生前之名声,死后之荣誉,应该是适当。 言柔顺于法柔顺单是柔顺于法之意,此所言之显示在巴利语等亦多存在,次之随顺实行法,又应以随行比较而解之。參照第十三章注。柔顺原来是希望听闻之意思,有时译为敬信。对于父母亦用此语,于此而译为柔顺者,今亦同用一译语。 如何为名声,若希求荣誉之一句唯 G 缺失。 Dh 及 J 是除最初之一,二次省略天爱喜见王,单唯记为天爱。 为次下之事 etakāya(K, Dh), etakaya(Sh, M), etakāya(G)学者译为此,以此连结上文,以此连结下文而解之见为适当。 为对于后世 pālaṁtikyāye(K), paratrikaye(Sh, M), pālatikāye(Dh, J), pāratrikāya(G)。原来是为对彼处之意义,唯此而言不必是没有理由不得不见为后世之意思。然,于前章现世即对于世界相对而用,而后世即于彼处言得天,故由巴利阿含之用例而见者可解为现世及后世。 小身之辈 khudaka vaga(K), khudraka vagra(Sh), khudaka vagra(M), chudaka jana(G)。vaga = vagra = varga 为群之意,特別此以亦有指有司之一群而解说。然,于此用为与人同一,他所亦为同一视故,想应单看为通常人方可,在 Dh 与 J 没记相当于辈或人之文字。 此第十一章、第十二章、第十三章之三章于 dh 及 J 不存在。返而存于乙之別刻法勅二章。 法之布施于第九章注有,与 G 文中之法施同。由法亲善 dhrama-saṁstave(Sh, M), dhaṁma-saṁstave(G)。K 唯缺此一。法之分与 dhama-ṣavibhaga(K), dhrama-saṁvibhaga(Sh, M), dhaṁma- saṁvibhāga(G)。由法之结缘 dhaṁma-ṣaṁbadha(K), dhrama-saṁbaṁdha(Sh, M), dhaṁma-saṁbaddha(G)。 由柔顺、布施、不屠杀之各前有 sādhu 之一字。然兄弟之次缺主人。反之 K, Sh, M 缺亲族。 崇敬 pujā(K), puja(Sh, M), pūjā(G)。此字用于礼拜、供养之意,现今亦用于祭礼之意思。于此与布施并用故亦为崇敬方法之意思。G 崇敬一切之宗派,又与布施种种之崇敬为崇敬彼等。 出家者 pavajita(K, G), pravajita(Sh, M),在家者 gahatha(K), grahatha(Sh), gehatha(M), gharasta(G)。 于一,一宗派切之本质增长云云一句虽存后文,此译与他学者之译少有不同。此之意思是布施或由崇敬而得起本质增长,如是解为布施或崇敬,应是正当。本质增长 śalā-vaḍhi(K), sala-vaḍhi(Sh, M), sāra-vaḍhī(G)。 语言之制御 vaca-guti(K, Sh, M), vaci-gutī(G)。 赞扬自之宗派 ata-paśada-vā pujā(K, vā 不用), ata-praṣaṁḍa-puja(Sh), ata-praṣaḍa-puja(M), ātpa-pāsaṁḍa-pūjā(G),赞扬与前之崇敬同一文字,不妨解为同一,为此语言之制御内容,此特译为赞扬。崇敬指以言语表示。 稳和 lahuka(K, Sh, M, G)。 Sh 如是为者却更强力地害自之崇派,却反复如是错误而为。 敬信译为柔顺,是同一语之动词形。一致和合 ṣmavāya(K), sayama(Sh), samavaya(M), samavāya(G)。 多闻 bahuṣuta(K), bahuśruta(Sh, M), bahusrutā(G)。闻是学习或知之意味。教义之善亦 kayānāgā(K), kalaṇagama(Sh), kayaṇagama(M), kalāṇāgamā(G)。教义阿含即译为传承,通常阿含为音译。 监妇大官 ithidhiyakha-mahāmātā(K), istridhiyakṣa-mahamatra(Sh), istrijakṣa-mahamatra(M), ithijhakṣa-mahāmātā(G)。饲兽苑官 vaca-bhumikyā(K), vraca-bhumika(Sh, M), vaca-bhūmikū(K)。參照第六章注。 一部属 nikyāyā(K), nikaye(Sh, M), nikāyā(G)。 迦陵迦国 Kaliṁgā(G)、Kaligyā(K)、Kaliga(Sh, M)。孟加拉湾头西海岸一带之地方,相当于现今之奥利沙。 十五万数之数是唯(mita, matra, mātra)之意。 法之遵奉 dhrama-śilana(Sh)。西罗那言返复而行,又为研究之意义,于此前者之意味应是适当。但此字之原字说有读为保护(palana)。然,其他用字相当于此 dhaṁmavāya(K. G)、dhramavaye(M)。此复合词后字之意义不明确。对于法之爱慕 dhaṁma-kāmatā(K), dhrama-kamata(Sh)。 悔谢 anuṣaya(K)。Sh 为 anusocana。为忧恨之意。G 半数受破损似有 anusaya。 长者 agabhuti(K), agrabhuṭi(Sh, M)。 爱者之別离 abhilatānaṁ vinikhamane(K), abhiratana nikramaṇaṁ(Sh), abhiratanāṁ vinikramaṇi(M), abhiratānaṁ vinikhamaṇa(G)。 善保全者 pi ṣuvihitānaṁ(K), pi suvihitanaṁ(Sh, M)。 部众 nikāyā(K, G), nikaya(M)。 Sh 是缺「除臾那人之间,此等之婆罗门及沙门之部众没有无住之地方,即于任何地方之人人」虽有缺人人之部。又四文无不有信仰,但为否定辞之一是衍字。 林住种族 Aṭavi(Sh, M), Aṭaviyo(K)。在提康地方之中央而住之种族。爱抚使反省 anuneti anunijapeti(Sh), anunayati anunijhapayati(M)。 虽来悔恨 anutape pi(Sh, M)。若用权力即同迦陵迦之征伐为来悔恨而终之意。 不得伤害 akṣati(Sh), achati(G)。公平 ṣamacaliya(K), samacariya(Sh), samacaira(G)。柔和 madava(K), mādava(G). Sh 为 rabhasiye。此语通常是性急又快活之意,但此见为于格 locative case,由前者之意义解为暴力之意,于暴力之状态有说译为公平。 由旬 yojana(K, Sh, M)一由旬言约九英里。 Aṁtiyoga or Atiyoga(K), Aṁtiyoka(Sh)。參照第二章注。Tulamaya(K), Turamaya(Sh), Turamāya(G)= Ptolemy II Hhiladelphos of Egypt, B. C. 285-247; Aṁtekina(K, G), Aṁtikini(Sh)= Antigonus Gonatas of Macedonia, B. C. 276-239; Makā(K)Maka(Sh, M)Magā(G)= Makas of Cyrene, B. C. cir. 300-250; Alikyaṣueale(K), Alikasudara(Sh, M)= Alexander of Epirus, B. C. 272-cir. 255,大致为 Alexander of Corinth, B. C. 252-cir. 244。此等诸王之年代,由于学者多少举不同之数字。今唯由一说。 Yona-kaṁboja(K, Sh, M); Nābhaka-Nabhapaṁti(K), Nabhaka-Nabhitina(Sh), Nabhaka-Nabhapaṁti(M); Bhoja-Pitinikya(K), Bhoja Pitinika(Sh, M)。以上西北并西南印度地方。Aṁdhra- Pārimda(G), Adha-Pālada(K), Aṁdhra-Palida(Sh)是南印度。 使臣 duta(K, Sh, M), dūti(G)。 以喜悦为本质之胜利 vijaye piti-lase(K), vijaya priti-rasa(Sh), vijaya pīti-rasa(G)。 无不得新之胜利者,在原文无不得新之胜利为胜利。參照第十章注。 胜利虽是自然而得,ṣayakasi no(= yeva)vijayaṣi(K), spakaspi yo(= yeva)vijaye(Sh), sarasake eva vijaye(G), sarasake 以取 sva-rasa-ka 之解说。此语有好,嗜好之意义,但于 Mahāvyutpatti, 245-1006,如译为自然灭 svarasa-nirodha,亦有自然的意味。 对于法之爱乐 K 是对于努力(uyāma)之爱乐,Sh 于一切之舍离(cati)爱乐者以示对于法之爱乐。 G 之摩崖于本章最后之左侧面 tesa 及 pipā 之断片的文字刻有二行。又其右侧面在有「持一切世间之安乐,即一切名为白象」之文字。Dh 摩崖之第六章之终了亦留有「 白象」之一语。于此等崖面像刻有白象,但示后破损而失。Dh 之摩崖可见象前半身之彫出。 为有妙味 madhuliyāye(K), madhuriyaye(Sh, M), mādhuliyāye(J), mādhūratāya(G)。 全部之刻 asamati likhite(K), asamataṁ likhitaṁ(Sh), asamati likhite(J), asamātam likhitam(G)。是本来于不完全所刻之意味。K 之摩崖北面有象之像似刻,于其下存有最上象(gajatame)之文字。Dh 及 G 之摩崖亦有其像。參照第十三章。象是白象由点而见,是指菩萨由兜率天下降入母胎时,以取其形想是不会错。 此第一章本来別刻法勅第二,次之第二章应为其第一,古昔以来,既如是转换,以学者之间所行,今亦从之。现今亦有改此,今唯从古者,亦有转换者,必要记忆之。 睹沙利 Tosalī,沙摩婆 Samāpā。 都市执义官之大官 mahāmāta nagala-viyohālaka。都市执义官于其都市为岁判检事职之大官,言 paura-vyāvahārika 同一。于 Mahāvyutpatti, 186, 42 有 pauravyavahārika,但单译为守邑,其意义不明确。以下于原字之次无括弧时,Dh 及 J 之两者示为共通之文。 最上之方法 mokhya duvāla(Dh), mokhiya duvāla(J)。于 J 无关于此事之一句。然,下第二章存有两者。 敬爱 panaya。 一切之人皆是此朕之子 save munise pajā mamā(Dh), sava-munā me pajā(J),此是有名之句。 然,卿等应得及此事之范围而其力不得达到 no ca pāpunātha āva-gamuke iyaṁ aṭhe(Dh), no cu tuphe etaṁ pāpunātha āva-gamuke iyaṁ aṭhe(J)。此文,学者译为「而卿等不得达此〔朕〕目的如何范围」之意义,而以 pāpunātha 为汝等知之意,以 āva-gamuke iyaṁ aṭhe 如何之范围至以达此事,或为不奉此事之意,但前者是达到又得之意,是本来的事,由此见出为知之意的文字。在此文,其本来之意义,想不妨解为,为官吏故,达为官吏之力的意思译之。又后者即言及得此事之范围,原来一切人是朕之子以含括一切人而解之。官吏之一一,其职目上,凡一切不得尽其力之意义。与次句之连络上学者之译想是不适宜。 卿等虽然常善行 tuphe suvihitā pi(Dh), tuphe suvitā pi(J)。同样于学者,译为同十四章法勅第十三章注,于此见职目善保之意义可如前后之文势上。 于治民之事 nitiyaṁ(Dh)。于 J 无此字,其替为常常 bahuka(J)。niti 者相当行政,政治等之大字。于此一文章其意义存有不明之点,但据一说而如是译之。得苦役 palikilesaṁ pāpunāti 达至苦,又得苦之意。达得之动词共注应比较而见之。忽然 akasmā是偶然,又无理由之意。后文为理由而译出。 中正之道 majhaṁ。 嫉姤 isa、愤怒 āsulopa、不仁 niṭhūliya,Mahāvyutpatti, 146, 7, 取 niṣṭhura 之译语。轻卒 tulanā(Dh), tulā(J)。懈怠 anāvūti(Dh), anāvuti(J)。懒惰 ālasiya、困惫 kilamatha、性情 jāta,奢他单为种类之意亦不知。 于 J 如此见之高官是于卿等「天爱之教勒是如斯如斯」与告「卿等有返还负朕义务」之观念。 大灾 mahā-apāya,阿婆耶是佛教之意味为恶趣。于此亦与天相对见为恶趣之意义,当然亦可。 得王之嘉纳 lājāladhi(Dh), lājādhi(J)。 若人不得为此所作者,于何处皆不使满足朕之意 duāhale hi imasa kaṁmasa me kute mano-atileke(Dh), duāhale etasa kaṁmasa sa me kute mano-atilehe(J)。此一文之意味由学者有异解,其读法且有不一致。今从其中之一说而译之。 每提沙星座之日 tisa-nakhatena(Dh), anu-tisaṁ(J), tisa = tiṣya 又 tiṣyā。 无理由而受障碍 akasmā palibodhe(Dh)。參照注及十四章法勅第五章注。 不粗暴 akhakhasa(Dh),不狂恶 acamda 其所之稳和 sakhinālambhe(Dh)。J 最后之文字有代为不粗野 aphalusa。 宇周尼 Ujeni = Ujjeyinī。 太守皇子 kumāla。 多迦尸罗 Takhasilā = Taksa'silā。 相当此等之大官之处,于 J 是依语而有,乃应由此王勅之意味。 以朕之诏 Lāja-vacanika(J)。学者见此与具格同一,由王之语,解为由王诏意。或导奉王之诏,或于王诏所任命之意而解,见大官之形容句亦说不一定可知之。 J 是错误,朕犹如为朕之诸皇子,一切皆得利益安乐一文以返复之。 边疆人 aṁta 于十四章法勅第二章注所言,此时想是指国境内边疆之民。未归顺 avijita 是本来为未征服之意者,因此亦如何指未征服诸隣邦人,此第二章全体所说住国境外,他国人即阿育王之政治所及而不得适用,阿育王之法遵行上想为明瞭故,于此解为边疆人之意,又译为未归顺者。于印度古来国境截然区分故。若以地点言之,边疆人亦好、隣邦人亦好,时不得明确区別亦不少。 括弧内之天爱在 J 皆为唯王。 依朕而无危怖 anuvigina mamāye kuvevū(Dh), anuvigina hveyū mamiyāye(J)。依朕唯受安乐 sukhaṁmeva lahevu mamate(Dh), sukhaṁmeva laheyū mamate(J), mamate 是由予之意。 了达 pāpunevu(Dh), pāpuneyu(J),參照別刻法勅第一章注。于此见出知之意义。 朕之不动决意及誓言 dhiti patiṁñā ca mamā ajalā(Dh), mama dhiti patiṁna ca acala(J)。J 又此句因此朕如斯教勒卿等令知朕之所欲文中之所欲于下返复。 凡于地方之有司 desāvutika(Dh), sakala-desā-āyutika(J)。以此有司由国都婆多利弗城及宇弟伊尼与多屈奢尸罗所派遣之大官为同一说,但 āyuti 如不必然。存于十四章法勅第三章之地方长官比较见之。 各四个月期之 anucatuṁmāsaṁ。J 是提沙日之间亦应倾听之,有机会者一人亦应使倾听之。 此石柱法勅,甲是存于六个之石柱,其各个几乎一致,无所异故,此见做一种省略一一之別记。 最上又应无上 aga 之译语。对于法之爱慕 dhaṁma-kāmatā,在十四章法勅第十三章之初头亦同一。观想 palīkhā 此为佛教语与观察为同意义。敬信 susūsā 參照十四章法勅第十章注及第十二章注。怖畏 bhaya,精勤 usāha。 难得正行 dusaṁpaṭ pādaye。 对于法之希求 dhaṁmapekha。 逐日 suve suve。明日明日之意,日日或为日夜之意。 易犯罪者得劝道 alaṁ capalaṁ samādapayitave。关于 capala 參照 Childers, Pali-Dictionary s. v.;关于 samādapayitave 參照 Mahāvyutpatti, 245, 428。 对边疆人之大官 aṁta-mahāmāta 參照,別刻法勅第二章。 保护 Pālana,处理 vidhāna,与乐 sukhiyanā, sukhīyana,〔语言〕制御 goti。參照,十四章法勅第十二章注。规制 vidhi。 少漏 apāsinava = apa-āsinava。āsinava 相当于巴利语之 āsava,梵语之 āsrava而译为漏。为烦恼之异名。此言与耆那教之 anhaya 同一视,但 aṇhaya 或 āsrava 为同一语根。但在佛教解为流出漏之意,在耆那教解为流入之意。故罪恶或烦恼流入与流出为不同一之想法。众善 bahu kayāna,慈愍 daya,真谛 sace,此是真实之意义,但佛教的因解为少深真理等之意。清净 socaya,此甚多情形下是关于身口意之三业。Childers, Dictionary, s. v。 眼之布施 cakhu-dāna。有见为肉眼天眼慧眼之三眼说,但为三眼不若说为五眼方可。然,对照次句上,此是与人类苍生者不是指三眼五眼。单见为知见之意。 二足类四足类 dupada-catupada。鸟类水楼类 pakhi-vālicala。 利行 anugaha。十四章法勅第九章注译为法恩之恩或与报恩同字。此字是恩宠恩惠之意,依行施与受施以适当而译之。 乃至对生命亦供养 āpāna-dākhināye,又是 pāna-dakhināye。 难自省 dupaṭivekhe。水野弘元著巴利语辞典正字为 dupp acṭive dha。 导于漏者 āsinava-gāmin。应照參道谛言以导苦灭道谛时之导字。关于狂恶等,參照別刻法勅第一章注及。 不灭亡 māpalibhasayisaṁ。 最后之部是前之舍离,对于观不德,实际上,彼此之善行其性质应考虑而行以使反省。 对于司直官,參照十四章法勅第三章。以生类苍生由几百千之生类而成苍生、亦有此解说。司直官役职上、此亦可见为別的。 有自信 asvatha。別刻法勅第二章对朕起信赖之信赖是同一之文字,但今解为信赖自己之意义。然,亦不妨见为信赖于王之意义。 得与恩惠,于前章译为利行文字之动词形。断讼 abhihāla,此字是有持来、取、捧,等之意,但在此用于共处罚,于后文亦与于司法公平及于处罚公平 viyohāla-samatā ca daṁḍa-samatā 相对,可想为与司法同种之意义故,关于法律之手续,因此司直官役职上、诉讼而裁断持来之意。 任自由裁量 ata-patiye me kaṭe. ata-patiya 是自主或为自主之意义,独立又指不拘束。故译自由裁量是完全之意。 与安乐及起苦恼 sukhīyana-dukhīyana。 由专心于法之人人 dhaṁmayutena,此亦有解为达磨优陀官吏名称之说。參照十四章法勅第五章注。然,大致不见此官名。亦有解说专心为法。 知朕所欲之有司 pulisani pi me chaṁdaṁnāni。 当教示彼等之彼等 kāni 亦有说为苍生,但文势上想是指司直官。 立自信与本章注同一语。 对其处罚,所裁决死刑之确定有 tīlita-daṁḍa pata-vadha。恩赦 yota,通常解为绶刑。但亦有异说。 使彼等观念其生命 kāni nijhapayisaṁti jīvitāye tānaṁ,此有异说之句。彼等是指司直,使观念购死刑囚生命赔偿金之说,亦有解说劝之意义。由法勅文全体见,又由此前后见之,不得解为出赎罪金救死刑囚。阿育王当时,是否有如是风习,史家所言之程度不明确。使观念在十四章法勅第十三章注译为令反省,于別刻法勅第一章注译为令观念是同一之文字,在佛教言行静虑又禅定,即若同作观念者,死刑囚解为令观念之意。由次之布施、断食、后世利益安乐之点而想,亦不解为以金赎命之意义。或令观念不到之时 nāsaṁtaṁ vā nijhapayitā,此解说为无人劝之意,因此为布施等说见死刑囚之行为,nijhapayitā 在他三石柱之文为 nijhapayitave 故,此从为格(dative case)之说,应解为如前观念之意义。 于时之终了后 niludhasi pi kālasi,即对此多异说,但在文势上,今如是译之。 生物 jāta 在此活生之物的意义。在別刻法勅第一章注,此字译为性情,此亦解为活生物之意义。 以下生物之原语以顺次举之。suke, sālikā, alune, cakavāke, haṁse, naṁdīmukhe, gelaṭe, jatūkā, aṁbā-kapīlikā, daḷī(daḍī)anaṭhika-mache, vedaveyake, gaṁgā-pupuṭake, saṁkuja-mache, kaphaṭa-sayake, paṁna-sase, simale, saṁḍake, okapiṁde, palasate, seta-kapote, gāma-kapote。四肢类同前之四足类。參照石柱法勅甲第二章注。 牝山羊 ajakā,牝羊 eḷakā(eḍakā),牝豚 sūkalī,怀孕者 gabhin,哺乳者之 pāyamīnā,仔 potake。 家鷄 kukuṭe,籾壳 tuse,由四个月成三季各满月之日 tīsu cātuṁ- māsīsu 以一年分为夏雨季冬之三季,一季为四个月,其最初之日即满月之日。故此译为三之四个月季的最初日亦可。提沙日是在別刻法勅第一章及第二章与提沙星座之日同,提修耶或言提修耶〔长音〕。此是月泰西耶(Taiṣa)亦言饱西耶(Pauṣa),言由十二月半之一月半。各布萨日 anupasatham。布萨是佛教之行事,婆罗门亦有,但少有不同。參照小石柱法勅二注五。普那瓦斯 punāvau = punarvasu。此是二十八宿之第五,或第七之名,普那如瓦须之日是指何日不明瞭。 释放囚人 bamdhana-mokha。參照十四章法勅第五章。 近亲者远方者 patiyāsaṁna apakaṭha。 省虑 paṭivekhāmi,參照石柱法勅第十三章注。 凡部众 sava-nikāya,參照十四章法勅第十三章注。 躬自使亲近 atanā(或 atana)pacūpagamane(或 pacupagamane)是,乃自接近之意。此亦有唯看为宗派之说,亦有直看为苍生之说,以上所言直看为一切亦可。 此一章唯存于提利睹普罗石柱,其他不存在。而此是总括阿育王之所为者,与他石柱法勅之区別,此为乙。全部大致破损甚少故,完读容易。于括弧内之文字是补破损之简处而读之。 为适当 Anulupā。 令听闻法之听闻 dhaṁma-sāvanāni sāvāpayāmi。sāvana 是闻之意,由令人闻者,可译为宣说。參照十四章法勅第十章注。 诸有司者亦如何 yathā pulisā pi……,此最初之 ya 及 ā 之间因不明确,ya 之处不为 yathā 而为 vyūthā,此有为官名之说。 法柱 dhaṁma-thaṁbha 刻法勅是指石柱。法宣说 dhaṁma-sāvana 此亦为补读,应比较注。对司直官、法大官參照既所述。 榕树 nigoha = nyagrodha 通称为尼具罗陀树。庵罗树林 aṁbā-vaḍikyā。aṁbā = āmra 庵婆是芒果。 〔每〕库沙 aḍha-kosikyāni = aṣta-krosīkāṇi。库罗尸耶(krośa)是现今言为库斯(kos)。一由旬(约九哩)八分之一。而库沙为行军一日之行程。阿陀(aḍha)为半之意,有解说为每半库沙意。然,由此井泉、休憩舍等为太过多。休憩舍 niṁsiḍhaya(niṁsidhiya)。此有解说为下饮水之段阶,印度之风俗上,此谓不必要故,解为休憩所方可以。 与乐法 sukhāyanā 应比较石柱法勅甲第二章注。 为好利 ānugahika 參照石柱法勅甲第二章注。 特殊之法大官是译者之加笔。法大官之下有如是各各专任之大官,统辖于此等法大官又其等全体应为法大官。本节最初之法大官与最后之法大官是同一,中间之此等为同一是学者之说。又此处之文为朕……命(me kaṭe),由朕……如是为而译之。他亦有此例。 佛教僧伽之事 saṁghatha。saṁgha 虽不限于佛教,但法勅指佛教者。在耆那教亦有使用此文字之例。尼犍陀 nigaṁṭha 当时,此是耆那教。古昔为耆那教以前之一派。于汉译有尼犍子,此是音译,子当然有陀方可以。尼犍陀与邪命外道是有別,有不注意的人而混此为一。于此言佛教、婆罗门、邪命外道、耆那教之四派及其他种种之宗派应注意之。 布施之颁行 dāna-visaga。 求满足处 tuṭhāyatanāni。tuṭha 是见 tuṣṭi 虽亦为有 tuṣṭa,其任何亦为满足、知足之意。ayatana 是译为处之字。如通常言处是解为生长之义,生起满足,即苍生之希求物之意义。 法之敢行与法之遵行 dhaṁmāpadāne dhaṁmānupaṭīpati。对此字參照石柱法勅甲第二章。 法之规正 dhaṁma-niyama 静观 nijhati 于柱法勅甲第四章注所言观念同一意义,静虑相当于禅定。然,为其内容,如举存在点少有异。 最后之次节,有关此天爱诏,由此,以刻之止一文,在石柱之刻于全体之最后。然,如学者所言,天爱之处与目的之所者殊更此一文以示置本节之最初附有符号故,又意义上那样,想为适当故显有原刻者之意而如是配列。明白是原刻者之误刻。 此处 hetā 恐怕是王领土内之意义。或指见为国都亦可。 庵婆树林 aṁbā-vaḍikā 參照石柱法勅乙第七章注。精舍 ālame = ārāma。此字原意为园之意,此亦有解说为游园之意,在佛教用为精舍之意味,例如祗园精舍可知。颁施舍 dānagahe 參照石柱法勅乙第七章注。达那伽哈是布施舍之意,不为布施之家的意义,颁为布施家之意。勿论言如是家上含有行布施。 Tīvala, Kāluvākī 迦如瓦奇非个人之名而为姓。由此可知,提瓦罗皇子。 愿 vinati = vijñapti 此为刻文破损不明,以补读之字。 憍赏弥,通例在汉字音译为憍赏弥,与佛教关系很深之古都市,现今言憍赏。法勅此由四行而成,第二行与第三行之最初数字不明确,又第一行之最后并其他多少有不明,大致确定。 诸大官 mahāmāta。此第一行在最后之文字,学者读此为主格(nominative case)。然,最后之缀结果唯 -ta 是否而终不明确。勅命(ānapayati)得取目的格,今特于大官读为业格(accusative case)。 命和合 samage kaṭe。就这样为和合之意义,今以原来之例言者,kate 是用为命之意义。而不明之部分不过是唯数缀故,僧伽又比丘比丘尼,由朕不论怎样,然者,朕当令持僧伽于和合,即想像为应命的意义。 僧伽中应不容此 saṁghasi no lahiye。其次,第三行最初有不明之各处,此亦与前同不为数缀故,不遵比丘之作法,所谓不示字为贼住者或外道之意思,可以想像的。想像为贼住者或非行者次句应能联络。 令著白衣 odātāni dusāni sanaṁdhāpayitu。令著白衣,言令还俗。白衣非比丘,指在家者为常例。 非于精舍之处 anāvāsasi. āvāsa 是指比丘比丘尼之住处,相当于精舍或僧院。取消此故,言比丘住处以外。阿瓦提沙是布萨时用为结果或界区 sīma 之同一故,此看为相同者,由精舍亦指为广大地域。anāvāsa 是用 Cullavagga, 1, 27; 2, 1, 3; 2, 1, 4; 4, 1 等文字。破僧伽是五逆罪或五无间业之一的重罪。由此得知当时有破僧伽之倾向。 删至是有名现存之塔处。此法勅由八行而成,第一行完全欠缺,第二行唯见……yā bheta……ghe……mage kaṭe,第三行以下大致可以读。第二行最初之耶,皆为不解。亦有人读耶呣。次 bheta 是 bhetave(破)。因此可想像有否定辞。其次为 samghe……samage kaṭe,沙摩启、迦提如前注,此前由朕(me)见为有存,看为朕命僧伽和合之意。mage 照样是道之意故,亦有人解此为比丘并比丘尼所作为之道意,恐怕不适当。 沙如那陀是昔之鹿野苑,现今如是呼。此法勅由十一行而成之中,于第一行天之一字,第二行之最后唯 el,第三行之开始有 pata 而缺数字,其余大致可以读。第一行虽为天爱诏,但第二行于任何人……之处唯读之,其他完全不得想像。第三行缺国都巴达利弗陀之名,此由前之憍赏弥法勅考察之,于巴达利弗陀应为勅命大官等。诏于大官之后文而见亦明之。 比丘僧伽、比丘尼僧伽 bhikhu-saṁgha, bhikhunī-saṁgha 分裂时而如是言,此亦为合一僧伽。 公所 saṁsalana。 为得确信 visvamsayitave 于別刻法勅第二章起信赖而译之文字与同语源之文字,于本文译文中依译者之加笔而意义可明白。然,学者之说有与此不同。 每度之布萨 anuposathaṁ 參照石柱法勅甲第五章注。往布萨 posathāye yāti。前者亦可解每布萨日之意味,指布萨之日可见为指布萨之式。诣拥有目的格。又从后者见者,于此法勅文布萨之原语是 posatha,此是不可疑。故见此 uposatha 是错误,言每度之布萨可见为 anu-posathaṁ。巴利语是 uposatha。在佛教以外各半月之十四日十五日八日有布萨日之惯习,于佛教亦同样采用,但不久各半月一回,十四日或十五日为读诵波罗提木叉,为每月二回之布萨日。故每度之布萨为月二回。 地方 āhāla。城塞边境地方 koṭaviṣava。奇奢瓦比阿哈罗狭窄,而此处言为塞砦地方。 离去〔三衣〕vivāsayātha。此当然,令离去三衣而住,而译为之方可。此文字由 vi-vas而来的,此之使役法三人称单数 vivāsayati 之复数命今法。同一语源之 vas 有著、住二意义,学者于此为住之意,而前接辞 vi 为离之意思,由此示为离僧院,即解为放遂之意思,更由于此语根所作直接法三人称单数 vivasati 是相当于巴利语之 vippavasati 说为通例。然,vippavasati 离居之意味同时,此共用具格时,亦用为离衣之意,Suttavibhaṅga, I. P. 198(Nissaggiya, 2, 1)等如是用之,并于 Childers 之辞书亦有而明白。又此为名词者,vippavasa,取付上取消之前接辞而为 avippavasa 者,比丘即不离三衣而用于不脱三衣之意,律藏中之一术语(Mahāvagga, 2, 12. 1; Childers, Dictionary, s. v)更不付取消为名词于梵语为 vipravasa,此亦离三衣之意为律之术语亦于 mahāvyutpatti, 260, 4,根本说一切有部毘奈耶第十九、离三衣学处第二亦如此。然,如此之际离三衣又令离,同时离住又含离住之意,离三衣于同时解为离三衣而住之意。故 vivāsayati 即于梵语或巴利语解为离三衣而住,单解为离居,想不若典据上更适宜。因此于前文言令著白衣、言不住于精舍处之两者,依此一语是所意之事。如学者之解离僧院而住亦有不得不含勿论离三衣而住,僧伽之性质上,为当然故。此说决定不能不完全不当。尚,最后之文有令离三衣 vivāsapayāthā,此应严密是令离三衣之意。有为三重之使役法。 准合此教勅之文 etena viyaṁjanena。參照十四章法勅第三章注。 蓝毘尼 Luṁmini,所谓 Lumbinī-vana 即蓝毘尼园,释尊降诞之土地。现今为蓝毘尼提 Rummindeī。 佛陀释迦牟尼 Budhe Sakyamunī。薄伽梵 Bhagavam。 此石作有马像 silā vigadabhī cākālāpita。此句不明。vigada 果然为马耶?存有不确定之点。silā-vigaḍa-bhīcā 此想为石栅之说方可以。 免纳税金 ubalika, bali 是言宗教的税金。八分一 aṭha-bhāgiya,通常是纳四分之一。或由时代而有六分之一,亦有三分之一。 或言尼具利瓦法勅。库那迦玛那是 Konākamana = Konāgamana = Kanakamuni。所谓拘那含牟尼佛,过去七佛之第五佛。 塔 thube。在巴利语 thūpa,梵语言 stūpa。相当于塔婆为土馒头形之小丘陵程度。通常应该是纳遗骨。此点与支提不同。支提(cetiya)无遗骨。 再度 dutiyaṁ 亦有解说为二倍之意味。此方反而可以亦说不知。然,有时阿育王以前既有建塔。又王由以前而曾建。不论如何,此时以前已有塔之点没有不同。 [0264004-1] 括弧内学者之补读。 明白 prakāsa(R). 其他无此字。释迦信者 sake(R)。优婆塞 upāsake(S, B)。沙启之文字因不能明确的读,以他之说读为此言 savake。然,今从读沙启之说。次,參照二之相当文。沙启是释种为佛教从。若沙瓦启是声闻。其他明瞭为优婆塞。优婆塞是在家者,指佛教信者,故沙启亦用为与此同一意义。 朕近于僧伽 hakaṁsagha upete(R), mamayā saghe upayāte(B), saṁghaṁ upagate(M), mayā saṁghe upayīte(Br, S)缺此句,J 破损不能读。此句之意味实在难明确。唯优婆塞为近僧伽之意味,又入于僧伽言与比丘同样意义,此点不明然。若前者不能明白区別为优婆塞,故应重复,若为后者有进取王政,自是否得为比丘甚为可疑。义净三藏于印度所见阿育王之像言有著比丘之衣,为著比丘之衣于何处之点亦无为比丘之理。在印度不为比丘者,不得著比丘之衣。或学者论梁之武帝著僧服讲经之例,此是不足取说。意义完全不同。近来他之学者在律藏大品(Mahāvagga, 3, 7, 8)承认比丘迦提加(bhikkhu-gatika)故,提出阿育王恐怕是此比丘迦提加之说。比丘迦提加大致在大品只出现一次,其他未曾见出,因此不得明瞭了解,恐是与比丘住同一精舍的人,或于精舍与比丘共住人之意义,完全不为比丘,或期间,于精舍与比丘共住之间,与比丘同一,而又,过此何时出精舍,其时指非比丘而生活之人。阿育王不得确证比丘迦提加故,一切是推定为止。常常犹如不为比丘迦提加,如斯种类者想定(若有此者)言近于僧伽之意义。言其像著比丘之衣,其他几乎一切大致可以说明,又得领解。故今比丘迦提加又与此相似而解之。 一年有余 sātileke chavachare(R), savachale sādhike(S)。此后者 savachale 之 va 字处多少不明确亦如见有他字。因此成为此种种之读,种种之说。于中,此 saḍvachale即读为六年,依此法勅之年代,因此为阿育王之年代论说之根据。以前,此论曾出现与此前者之比较得明其不正确,现今,此六年说不能承认。 阎浮提 Jaṁbudipa(R, B). Jaṁbudīpa(S)。虽指此地球全体之世界,于此是印度之意义。 与诸天交往之人人 yā amisā devā husute(R), aṁmisam-devā saṁta munisā(S), amisā devehi……(B)。诸天之意不明确,恐是指十四章法勅第五章所言。 唯依大身 mahatatā(R), mahatatā va(S), mahataneva(B),小身 khudaka(R. S. B)。 高族 uḍāla(R. S. B)。 D 之一节唯 R 存在。此过于突然,前不连络明了。然,见于小石柱法勅二沙如那陀法勅存有其同文。 B 是缺 E 之一节。又 S 以 E 之一节置于 C 之前。 E之一节很难解。举原文对照如下:【经文资讯】《汉译南传大藏经》第 70 册 No. 38 阿育王刻文
【版本记录】發行日期:2022-01,最后更新:2021-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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