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事钞中分门图录一卷

初序。次列三十篇题目:标宗显德第一,集僧通局第二,足数众相第三(別众法附),受欲是非第四,通辩羯磨第五,结界方法第六,僧网大纲第七,受戒缘集第八(舍戒六念法附),师资相摄第九,说戒正仪第十,安居策修第十一(受日法附),自恣宗要第十二(功德衣法附),篇聚名报第十三,随戒释相第十四,持犯方轨第十五,忏六聚法第十六,二衣总別第十七,四药受净第十八,钵器制听第十九(房舍等五行调度众具法附),对施兴治第二十,头陀行仪第二十一,僧像致敬第二十二(造立像寺法附),讣请设则第二十三,导俗化方第二十四,主客相待第二十五(四仪法附),瞻病送终第二十六,诸杂要行第二十七(谓出世正业等比丘所依),沙弥別法第二十八,尼众別行第二十九,诸部別行第三十。就三十篇中,总括得一千三百六十门,具列如后。

□以十门括:

  • 【甲】第一门:序教兴意。有二:
    • 【乙】初、通明教兴意。自三:
      • 【丙】初、对三藏明教兴意。
      • 【丙】二、对外道明教兴意。
      • 【丙】三、对异宗明教兴意。
    • 【乙】二、別就当宗明教兴意。就中:
      • 【丙】初、总序。
      • 【丙】次、以五例明。
        • 【丁】一、以遮性往分明教兴意。
        • 【丁】二、以开制往征明教兴意
        • 【丁】三、以报有强弱明教兴意。
        • 【丁】四、以机悟为先明教兴意。
        • 【丁】五、以事法相对明教兴意。
  • 【甲】第二门:明制教重轻意,就中:
    • 【乙】初、总序。
    • 【乙】次、別辨。有七:
      • 【丙】一、约兴厌渐顿明制教重轻。
      • 【丙】二、约结正业科明重轻。
      • 【丙】三、约报果不同明重轻。
      • 【丙】四、约摄趣优劣明重轻。
      • 【丙】五、约起情虚实明重轻。
      • 【丙】六、约开制互立明制教重轻。
      • 【丙】七、约行彰异明制教重轻。
  • 【甲】第三门:明对事约教制处意。
  • 【甲】第四门:明用诸部文意。
  • 【甲】第五门:明文义决通意。
  • 【甲】第六门:明教所诠意。
  • 【甲】第七门:明道俗七部立教通局意。
  • 【甲】第八门:明僧尼二部行事通塞意。
  • 【甲】第九门:明下三众随行异同意。就中:
    • 【乙】前、明二众、沙弥。
    • 【乙】后、明式叉摩那。
  • 【甲】第十门:明钞者引用正文去滥传真科酌意。就中自三:
    • 【乙】先、明引用正文。
    • 【乙】次、明世中偽说。
    • 【乙】后、明钞兴本意。

上卷  有十二篇 摄于众务

标宗显德篇。分二:

  • 【甲】先、出宗体。(即是标宗。)有四:
    • 【乙】一、戒法。
    • 【乙】二、戒体。
    • 【乙】三、戒行。
    • 【乙】四、戒相。
  • 【甲】后、直引圣说成证。(即是显德。)就中分二:
    • 【乙】初、明顺戒有益。分二:
      • 【丙】前、约化教,自四:
        • 【丁】一、小乘经。
        • 【丁】二、小乘论。
        • 【丁】三、大乘经。
        • 【丁】四、大乘论。
      • 【丙】后、就制教。分两:
        • 【丁】先、约律本。
        • 【丁】二、依律论。
    • 【乙】二、明违戒有损,还约化、制二教杂明。

集僧通局篇。分二:

  • 【甲】前、明集僧轨度。自二:
    • 【乙】先、具列文。
    • 【乙】后、以义设。
  • 【甲】二、明来处通局。有二:
    • 【乙】初、明来处分齐。分二:
      • 【丙】一、作法界。有三別:
        • 【丁】一、约有戒场大界明来处分齐。
        • 【丁】二、约无界场大界明来处分齐。
        • 【丁】三、约三小界明来处分齐。
      • 【丙】二、自然界。有四:
        • 【丁】初、约聚落界。有二:
          • 【戊】一、可分別。
          • 【戊】二、不可□…□
        • 【丁】二、约兰若界明来处。自二:
          • 【戊】一、无难。
          • 【戊】二、有难□。
        • 【丁】三、约道行界明来处。
        • 【丁】四、约水界明来处。
    • 【乙】二、明用之通局,即有四种、七种等。

足数众相篇。(別众法附。)即二:

  • 【甲】初、明正篇。就中四例:
    • 【乙】初、明体是应法,于事有违,故不足数。中:
      • 【丙】初、总列数。
      • 【丙】后、释相。(文云:「就中相隐难知者」以下。)
    • 【乙】二、明体境俱非,虽假缘亦不足数。
    • 【乙】三、明体非僧用,于缘成足。
    • 【乙】四、明约缘有阙,不妨成法,少分不足。
  • 【甲】次、明附篇。有二:
    • 【乙】初、明別相。
    • 【乙】二、明成不。分二:
      • 【丙】初、约体明成不。
      • 【丙】次、就外相内心明成不。(文云「众取威仪,不用心顺」者是。)分二:
        • 【丁】先、约外相威仪。
        • 【丁】二、约内心虚实门。

受欲是非篇。有二:

  • 【甲】初、明欲缘。有三:
    • 【乙】一、制意释名明体。中:
      • 【丙】初、明制意。
      • 【丙】次、明释名。
      • 【丙】次、辨体。
    • 【乙】二、明有开遮。
    • 【乙】三、定缘是非。
  • 【甲】后、明欲法。分三:
    • 【乙】初、明与法。又分二:
      • 【丙】前、明与法
      • 【丙】二、明对僧说法。
    • 【乙】二、明失法。
    • 【乙】三、明遇缘成不。

通辨羯磨篇。分二:

  • 【甲】初、明作法具缘。有十:
    • 【乙】一、称量前事。
    • 【乙】二、约处以明。
    • 【乙】三、集僧方法。
    • 【乙】四、集僧差別。
    • 【乙】五、和合之相。
    • 【乙】六、简众。
    • 【乙】七、与欲应和。
    • 【乙】八、正陈本意。
    • 【乙】九、问其事端。
    • 【乙】十、答。
  • 【甲】后、立法通局,并曲解羯磨。分二:
    • 【乙】初、明立法通局。分二:
      • 【丙】初、明相摄分齐。总有四:
        • 【丁】一、约法明分齐。分二:
          • 【戊】初、明分齐。自二:
            • 【己】初、略依三位明分齐。
              • 【庚】一、心念法。
              • 【庚】二、对首法。
              • 【庚】三、众僧法。
            • 【己】次、曲分前三成八:
              • 【庚】心念分三:
                • 【辛】一、但心念。
                • 【辛】二、对首心念。
                • 【辛】三、众法心念。
              • 【庚】对首中分二:
                • 【辛】一、但对首。
                • 【辛】二、众法对首。
              • 【庚】众法中分三:
                • 【辛】一、单白。
                • 【辛】二、白二。
                • 【辛】三、白四。
          • 【戊】后、略明非相。(文云「上明摄法分齐,即须明非相。」)
        • 【丁】二、约事明摄法分齐。
        • 【丁】三、对人明摄法分齐。有三:
          • 【戊】初、约四人以上明分齐。
          • 【戊】次、约二、三人明分齐。 (此门细分有七,始从廿□下一人也。)
          • 【戊】后、约一人明分齐。
        • 【丁】四、约界明摄法分齐。自二:
          • 【戊】初、约四种自然界明摄法分齐。
          • 【戊】二、作法界明分齐。自五:
            • 【己】一、约难事受戒小界明摄法分齐。
            • 【己】二、约自恣小界。
            • 【己】三、约说戒小界。
            • 【己】四、约戒场。
            • 【己】五、约大界明摄法分齐。
      • 【丙】二、別举成坏。自八:
        • 【丁】一、约但心念明成坏。
        • 【丁】二、约对首心念明成坏。
        • 【丁】三、约众法心念明成坏。
        • 【丁】四、约但对首明成坏。
        • 【丁】五、约众法对首明成坏。
        • 【丁】六、约单白明成坏。
        • 【丁】七、约白二明成坏。
        • 【丁】八、约白四明成坏。
    • 【乙】次、解羯磨正文。应分三別:
      • 【丙】初、总标叙。
      • 【丙】次、正释文。
        • 【丁】前、释单白。
        • 【丁】次、释羯磨。
      • 【丙】后、以三法料简。
        • 【丁】一、明增减。
        • 【丁】二、明通塞。
        • 【丁】三、明是非。

结界方法篇。有四:

  • 【甲】一、列数定量。总列三种:
    • 【乙】一、摄衣界,指如衣法中。
    • 【乙】二、摄食界,指如药法中。
    • 【乙】三、摄僧界,是此所明。就中分二:
      • 【丙】一、自然界,指如集僧中。
      • 【丙】二、列作法界明量。有三:
        • 【丁】初、明大界并量。
        • 【丁】二、明戒场并量。
        • 【丁】三、明三小界并量。
  • 【甲】二、依位作法。(文中分门不次,)应分二:
    • 【乙】初、明结法。分三:
      • 【丙】初、结无场大界。分二:
        • 【丁】先、出缘成。有三:
          • 【戊】一、料简是非。
          • 【戊】二、竖标唱相。分二:
            • 【己】初、明标相。自二:
              • 【庚】初、定标体。
              • 【庚】次、明界形。
            • 【己】二、明唱相。自二:
              • 【庚】先、明唱之是非。
              • 【庚】次、正明唱法。
          • 【戊】三、集僧欲法。自二:
            • 【己】初、明集僧。
            • 【己】二、明不得受欲。
        • 【丁】二、正加圣法。
      • 【丙】二、结有场大界。分二:
        • 【丁】先、总明三重标相差別。
        • 【丁】后、明结法。(文云「今明结法」者是。)
          • 【戊】先、结戒场。分三:
            • 【己】初、明先后。
            • 【己】二、明唱相。
            • 【己】三、正加法。(文云「羯磨者言」以下是。)
          • 【戊】次、结大界。中:
            • 【己】先、明唱相。
            • 【己】后、加法。(文云「上座如常」下是。)
      • 【丙】三、明结三小界法。三门分之,此中更明三种界別。
        • 【丁】初、明集僧远近。
        • 【丁】二、明不竖标相。
        • 【丁】次、明结法。略不出。
    • 【乙】次、明解法。
      • 【丙】先、明解无场大界。
      • 【丙】次、解有场大界。
      • 【丙】次、解三小界。
  • 【甲】三、明法起有无。
  • 【甲】四、明非法失相。自二:
    • 【乙】初、明非法。
    • 【乙】后、明失不。自二:
      • 【丙】先、明失相。
      • 【丙】二、明不失相。

僧网大纲篇。分五:

  • 【甲】一、约化制二教明相不同。分二:
    • 【乙】初、约化教。
    • 【乙】二、就制教。分二:
      • 【丙】初、总标举数。
      • 【丙】次、別辨治法,则有七、九义,灭摈总十:
        • 【丁】一、呵责治。分二:
          • 【戊】先、出其过。
          • 【戊】后、明正治。自四:
            • 【己】一、明立治。
            • 【己】二、明夺行。
            • 【己】三、明顺从。
            • 【己】四、明为解。
        • 【丁】二、摈出治。
        • 【丁】三、依止治。
        • 【丁】四、遮不至白衣家治。
        • 【丁】五、不见举。
        • 【丁】六、不忏举。
        • 【丁】七、恶见不舍举。
        • 【丁】八、恶骂治。
        • 【丁】九、嘿摈。
        • 【丁】后、更明灭摈。(文云「言灭摈者」以下是。)
  • 【甲】二、约僧制众食以论通塞。分二:
    • 【乙】初、约僧制。自二:
      • 【丙】先、明世立非法制。
      • 【丙】次、明如法僧制。
    • 【乙】二、约食明。自二:
      • 【丙】先、明通塞之意。
      • 【丙】后、引圣言量证。
  • 【甲】三、约法就时对人以明。
    • 【乙】初、约法。
    • 【乙】次、就时。
    • 【乙】次、对人。
  • 【甲】四、约处就用以明。分二:
    • 【乙】初、约处。自二:
      • 【丙】初、约处。
      • 【丙】二、约威仪。(文云「二者威仪之形」以下是。)
    • 【乙】后、就用。(文云「《四分》云:不得著俗人裩袴」以下是。)
  • 【甲】五、众主教授之相。

受戒缘集篇。(舍戒六念法附。)即分二:

  • 【甲】初、明正篇。分二门:
    • 【乙】初、缘集成受。分五缘:
      • 【丙】一、能受人。有五:
        • 【丁】一、是人。
        • 【丁】二、诸根具足。
        • 【丁】三、身器清净。
        • 【丁】四、出家相具。
        • 【丁】五、得少分法。
      • 【丙】二、所对境。有六:
        • 【丁】一、结界成就。
        • 【丁】二、有能秉法僧。
        • 【丁】三、数满如法。
        • 【丁】四、界内尽集。
        • 【丁】五、有白四法。
        • 【丁】六、资缘具足。
      • 【丙】三、發心乞戒。
      • 【丙】四、心境相应。
      • 【丙】五、事成究竟。
    • 【乙】后、加教法。有二:
      • 【丙】初、明缘起方便。有十:
        • 【丁】一、受者得法以不。
        • 【丁】二、请师。就中有三:
          • 【戊】一、请和上。
          • 【戊】二、请二阇梨。就中:
            • 【己】前、请戒师。
            • 【己】次、请教授师。
          • 【戊】三、请七证。
        • 【丁】三、教發戒。就中有二:
          • 【戊】初、明缘境。
          • 【戊】二、明心量。(文云「次令發戒」下是。)
        • 【丁】四、立见不闻处。
        • 【丁】五、单白差威仪师。
        • 【丁】六、出众问难。就中:
          • 【戊】初、出难体相。又二:
            • 【己】初、出难相。
              • 【庚】一、明边罪难。
              • 【庚】二、污净行尼。
              • 【庚】三、贼心受戒。
              • 【庚】四、破内外道。
              • 【庚】五、黄门。
              • 【庚】六、煞父。
              • 【庚】七、煞母。
              • 【庚】八、煞罗汉。
              • 【庚】九、破僧。
              • 【庚】十、出佛身血。
              • 【庚】十一、非人。
              • 【庚】十二、畜生。
              • 【庚】十三、二形。
            • 【己】二、出诸遮难相。
          • 【戊】二、正明问法。(文云「上已略明杂相,今正出众问」下是。)
        • 【丁】七、单白召入众。
        • 【丁】八、正明乞戒。
        • 【丁】九、戒师白和。
        • 【丁】十、戒师问难。
      • 【丙】二、正明体用。有四:
        • 【丁】前、受体。就中:
          • 【戊】前、略發戒。
          • 【戊】次、正受体。
        • 【丁】次、记受时节。
        • 【丁】次、说相。
        • 【丁】次、受衣钵。
  • 【甲】后、明附篇。自二:
    • 【乙】前、明六念法。
    • 【乙】后、明舍戒法。

师资相摄篇。分二:

  • 【甲】初、明弟子依止法。分二:
    • 【乙】初、明师弟名相。就中:
      • 【丙】前、明名相。
      • 【丙】次、名总相摄。
    • 【乙】后、明依止法。分二:
      • 【丙】先、明应法。自二:
        • 【丁】一、明得不依止。
        • 【丁】二、明须依止。
      • 【丙】二、明正行。自二:
        • 【丁】一、明七种共行。
        • 【丁】二、明三种別行。
  • 【甲】二、明二师摄受法。(此中和上与依止合明。)分七:
    • 【乙】一、明依止意。
    • 【乙】二、明得无师时节。
    • 【乙】三、简师德。
    • 【乙】四、请师法。
    • 【乙】五、师摄受法。
    • 【乙】六、明治罚呵责法。自四:
      • 【丙】一、合呵之法。
      • 【丙】二、依法呵诫。
      • 【丙】三、明不应之失。
      • 【丙】四、明辞师出离之法。
    • 【乙】七、明失师法。

说戒正仪篇。大分二门:

  • 【甲】初、明僧法。分四:
    • 【乙】一、明时节不同。分五:
      • 【丙】一、明十三、十四、十五日不同。
      • 【丙】二、明食前食后不同。
      • 【丙】三、明若昼若夜。
      • 【丙】四、明若增若减。
      • 【丙】五、明时与非时。
    • 【乙】二、明杂法众具。
    • 【乙】三、正说仪轨。分十:
      • 【丙】一、明说处。
      • 【丙】二、明众具。
      • 【丙】三、明说戒日。(「上座白僧」。)
      • 【丙】四、明鸣钟集众。
      • 【丙】五、明供具。
      • 【丙】六、明维那行事。
      • 【丙】七、明请戒师法。
      • 【丙】八、明供养说戒法。
      • 【丙】九、明问答法。
      • 【丙】十、明说戒竟法,就中更杂相分別。
    • 【乙】四、略说杂相。自二:
      • 【丙】前、明略缘。
      • 【丙】二、明略法。
  • 【甲】后、明別人法。就中:
    • 【乙】初、明三人法。
    • 【乙】次、明二人法。
    • 【乙】后、明一人心念法。

安居策修篇。(受日法附。)有三:

  • 【甲】初、明正篇。大分五门:
    • 【乙】初、明安居缘。有三:
      • 【丙】一、明处有是非。
      • 【丙】二、明结时不同。有三:
        • 【丁】一、明前安居。
        • 【丁】二、明中安居。
        • 【丁】三、明后安居,就中泛明前后。自三:
          • 【戊】一、赏罚前后。
          • 【戊】二、得罪前后。
          • 【戊】三、难事前后。
      • 【丙】三、明夏闰延促。
    • 【乙】二、明分房舍法。
    • 【乙】三、明作法不同。分二:
      • 【丙】一、设教对缘。有四:
        • 【丁】一、对首法。
        • 【丁】二、心念法。
        • 【丁】三、忘成。
        • 【丁】四、及界。
      • 【丙】二、明用法分齐。
    • 【乙】四、明夏中遇缘失不。分二:
      • 【丙】初、明有难移夏。
      • 【丙】后、明受日出界逢难。
    • 【乙】五、明迦提五利,并夏中解结界法。自二:
      • 【丙】初、明迦提五利。
      • 【丙】次、明解结界法。
  • 【甲】二、明附篇。就中分三:
    • 【乙】一、心念法。
    • 【乙】二、对首法。 总分三別:
    • 【乙】三、众法。
      • 【丙】一、通料简。分四:
        • 【丁】一、对人不同。
        • 【丁】二、对界。
        • 【丁】三、先后。
        • 【丁】四、明相摄。
      • 【丙】二、定缘是非。有八:
        • 【丁】初、定缘是非。有五缘:
          • 【戊】一、三宝缘。
          • 【戊】二、道俗病患生善灭恶。
          • 【戊】三、父母大臣。
          • 【戊】四、为求衣钵药草。
          • 【戊】五、和僧护法。
        • 【丁】二、对事离合。
        • 【丁】三、明悬受。
        • 【丁】四、明互用。
        • 【丁】五、明重受。
        • 【丁】六、约事长短。
        • 【丁】七、僧尼不同。
        • 【丁】八、事讫不还成不。
      • 【丙】三、依位解。(亦云正加法。)分三:
        • 【丁】一、心念法。
        • 【丁】二、对首法。
        • 【丁】三、众法。
  • 【甲】三、料简杂相。

自恣宗要篇。(迦𫄨那衣法附。)即二:

  • 【甲】初、明正篇。大分三別:
    • 【乙】初、明缘集相应。分二:
      • 【丙】初、明缘时节。分三:
        • 【丁】初、约闰明时节。
        • 【丁】二、明诤事增减自恣。
        • 【丁】三、明修道称意延日自恣。
      • 【丙】二、明相应人。
    • 【乙】二、正自恣方法。分三:
      • 【丙】初、明五人已上法。分四:
        • 【丁】一、集僧缘起。
        • 【丁】二、明五德集不。分二:
          • 【戊】初、明六人以上法。有四:
            • 【己】一、简人是非。
            • 【己】二、差法正式。
            • 【己】三、五德行事。
            • 【己】四、对座说之仪式。
          • 【戊】后、明五人法。(此门移在四人法前明也。)
        • 【丁】三、明尼来请罪。
        • 【丁】四、杂明略说。自分二:
          • 【戊】前、明略说法。
          • 【戊】二、明有难。结小界自恣。
      • 【丙】二、明四人以下至对首法。
      • 【丙】三、明一人心念法。
    • 【乙】三、杂明诸行。
  • 【甲】后、明附篇。就中分五:
    • 【乙】一、明受衣时节。
    • 【乙】二、明衣体是非。
    • 【乙】三、简人是非。自二:
      • 【丙】先、明受人。
      • 【丙】后、明持人。
    • 【乙】四、明受衣方法。就中分二:
      • 【丙】初、明作衣法。
      • 【丙】后、明受衣法。自二:
        • 【丁】前、明叠缀衣法。
        • 【丁】二、明和僧受法。
    • 【乙】五、舍衣杂相。自二:
      • 【丙】先、明舍衣。
      • 【丙】次、明杂相,即是五利也。

中卷  有四篇 遵于戒体 持犯立忏

篇聚名报篇。分二:

  • 【甲】初、明戒护是违失之宗。
  • 【甲】后、明篇聚名报之相。分二:
    • 【乙】初、明篇聚。中:
      • 【丙】初、略列六聚名。
      • 【丙】次、释位,即有六:
        • 【丁】初、释波罗夷。
        • 【丁】二、释僧伽婆尸沙。
        • 【丁】三、释偷兰遮。
        • 【丁】四、释波逸提。
        • 【丁】五、释波罗提提舍尼。
        • 【丁】六、释突吉罗。此后更明二不定、七灭等。
    • 【乙】后、明因果。分二:
      • 【丙】初、料简起业重轻。自有三:
        • 【丁】一、约善心明重轻。
        • 【丁】二、约不善心。
        • 【丁】三、约无记心。
      • 【丙】二、引文证成来果。

随戒释相篇。分四別:

  • 【甲】一者,戒法。自有七:
    • 【乙】一、圣道本基。
    • 【乙】二、戒有大用。
    • 【乙】三、略知名趣。自二:
      • 【丙】先、释三名。
      • 【丙】次、明其义。
        • 【丁】初、明律义。
        • 【丁】二、明戒义。
        • 【丁】三、明解脱义。
    • 【乙】四、具缘不同。
    • 【乙】五、优劣有异。
    • 【乙】六、重受通塞。
    • 【乙】七、震岭受缘。
  • 【甲】二、明戒体。有四门:
    • 【乙】一、明戒体相状。有五不同:
      • 【丙】一、辩戒体多少。
      • 【丙】二、明立两所以,并解名义。
        • 【丁】前、明立二所以。自二:
          • 【戊】初、明立二所以。
          • 【戊】二、引教证成。
        • 【丁】次、解名义。
      • 【丙】三、出体状。就中:
        • 【丁】前、明作戒体。
        • 【丁】次、明无作体。
      • 【丙】四、明先后相生。
      • 【丙】五、明无作多少。
    • 【乙】二、明受随同异。自二:
      • 【丙】前、明二种无作。有五同、四异。
      • 【丙】后、明二种作戒。有五同、四异。
    • 【乙】三、明缘境宽狭。自分四:
      • 【丙】一、明能缘心宽狭,局现前。
      • 【丙】二、明所缘境宽狭,局三世。
      • 【丙】三、發戒宽狭,局现在。
      • 【丙】四、明防非宽狭,通过、未。
    • 【乙】四、明發戒数量。就中:
      • 【丙】先、总对诸境辨数量。
      • 【丙】次、对众明發戒多少。
  • 【甲】三、明戒行。
  • 【甲】四、明戒相。即随八篇,分作八门。(此下诸戒,且随《钞》中摘取三、五戒而图之。)
    • 【乙】初篇四戒。
      • 【丙】初、淫戒。分三。(以下诸戒,例准此分三:)
        • 【丁】一、明犯境。
        • 【丁】二、明具缘成犯相。有二:
          • 【戊】一、自有淫心。具四缘:
            • 【己】一、是正境。
            • 【己】二、兴染心。
            • 【己】三、起方便。
            • 【己】四、与境合。
          • 【戊】二、明怨逼。具四缘:
            • 【己】一、是正境。
            • 【己】二、为怨逼。
            • 【己】三、与境合。
            • 【己】四、受乐。
        • 【丁】三、开不犯。
      • 【丙】二、盗戒。分三:
        • 【丁】一、犯境。
        • 【丁】二、犯相。具六缘:
          • 【戊】一、有主物。有三:
            • 【己】一、三宝物。分二:
              • 【庚】先、明知事。
              • 【庚】后、明盗用差別。即三:
                • 【辛】初、佛物。
                • 【辛】二、法物。 总以四门分別:
                • 【辛】三、僧物。
                  • 【壬】一、盗用。自三:
                    • 【癸】一、明盗佛物。
                    • 【癸】二、明盗法物。
                    • 【癸】三、明盗僧物。有四:
                      • 【子】一、常住常住。
                      • 【子】二、十方常住。
                      • 【子】三、现前现前。
                      • 【子】四、十方现前。
                  • 【壬】二、互用。分四:
                    • 【癸】一、三宝互。
                    • 【癸】二、当分互。
                    • 【癸】三、像宝互。
                    • 【癸】四、一一物互。分三:
                      • 【子】先、约佛。自四:
                        • 【丑】一、佛受用物。
                        • 【丑】二、施属佛物。
                        • 【丑】三、供养佛物。
                        • 【丑】四、献佛物。
                      • 【子】二、约法物。亦四,如前。
                      • 【子】三、约僧。有四,如盗□□。
                  • 【壬】三、明出贷。
                  • 【壬】四、瞻待道俗。
            • 【己】二、人物。有二:
              • 【庚】一、损正主。
              • 【庚】二、损守护主。 总分七种:
                • 【辛】一、掌护损失主。
                • 【辛】二、寄付损失主。
                • 【辛】三、被盗物主。有二位:
                  • 【壬】一、不现前,盗。
                  • 【壬】二、对面现前,夺。
                • 【辛】四、贼施物主。
                • 【辛】五、收囚缚贼主。
                • 【辛】六、狂人施物主。
                • 【辛】七、守视人作主。(此中更泛明盗相,文云「了论中」以下是。)就中分二:
                  • 【壬】初、六根、六尘明。
                  • 【壬】次、约六界明。
            • 【己】三、非畜物。分二:
              • 【庚】初、明非人物。
              • 【庚】后、明畜物。
          • 【戊】二、有主想。
          • 【戊】三、有盗心。
          • 【戊】四、重物。分二:
            • 【己】初、定重物。
            • 【己】二、以义门明。有六句:
              • 【庚】一、约钱有贵贱明满五。
              • 【庚】二、约有贵贱明满五。
              • 【庚】三、约时贵贱明满五。
              • 【庚】四、约得物不得物明满五。
              • 【庚】五、明不满五明满五。
              • 【庚】六、明一人盗多人物,多人盗一人物明满五。
          • 【戊】五、兴方便。
          • 【戊】六、举离处。就中:
            • 【己】初、总相明离处。
            • 【己】次、以义十句明之。
              • 【庚】一、约文书成立明离处。
              • 【庚】二、约言教以明离处。
              • 【庚】三、约标相以明离处。
              • 【庚】四、约筹算明离处。
              • 【庚】五、约异色明离处。
              • 【庚】六、约转齿明离处。
              • 【庚】七、约离处明不离处。
              • 【庚】八、约不离处明离处。
              • 【庚】九、约无离处明离处。
              • 【庚】十、杂明离处。
        • 【丁】三、开不犯。
    • 【乙】第二篇十三戒。
    • 【乙】第三篇有二戒。
    • 【乙】第四篇三十戒。
      • 【丙】第二离衣戒。分三:
        • 【丁】一、犯境。
        • 【丁】二、犯相。具六缘:
          • 【戊】一、是三衣。
          • 【戊】二、加受持。
          • 【戊】三、人衣异界。有四:
            • 【己】一、染碍。
            • 【己】二、隔碍。
            • 【己】三、情碍。
            • 【己】四、界碍。有二:
              • 【庚】一、作法界。
              • 【庚】二、自然界。有十五:
                • 【辛】一、僧伽蓝界。
                • 【辛】二、村界。
                • 【辛】三、树界。
                • 【辛】四、场界。
                • 【辛】五、车界。
                • 【辛】六、船界。
                • 【辛】七、舍界。
                • 【辛】八、堂界。
                • 【辛】九、库界。
                • 【辛】十、仓界。
                • 【辛】十一、兰若界。
                • 【辛】十二、道行界。
                • 【辛】十三、洲界。
                • 【辛】十四、水界。
                • 【辛】十五、井界。
          • 【戊】四、不舍会。
          • 【戊】五、无因缘。有七:
            • 【己】一、別人作法离。
            • 【己】二、对僧作法离。
            • 【己】三、对处作法离。
            • 【己】四、兰若恐怖离。
            • 【己】五、王路隔塞离。
            • 【己】六、迦提赏劳离。
            • 【己】七、僧塔诸缘离。
          • 【戊】六、明相出。
        • 【丁】三、开不犯。
      • 【丙】第十八畜宝戒中:
        • 【丁】初、因明八不净财。分四门:
          • 【戊】一、列数显过。自二:
            • 【己】初、列数,即列八名。
            • 【己】二、显过。
          • 【戊】二、开制不同。自分二:
            • 【己】先、明开。就中有八:
              • 【庚】一、田宅园林。
              • 【庚】二、种植生种。
              • 【庚】三、贮积谷帛。
              • 【庚】四、畜养人仆。
              • 【庚】五、养系禽兽。
              • 【庚】六、钱宝贵物。
              • 【庚】七、栴褥釜镬。
              • 【庚】八、象金饰床。
            • 【己】后、明制。(文云「佛不听者」下是。)
          • 【戊】三、结罪轻重。
          • 【戊】四、交贸罪多少。
        • 【丁】后、正解本戒。分三:
          • 【戊】一、犯境。
          • 【戊】二、犯相。具四缘。
            • 【己】一、是钱宝。
            • 【己】二、知是。
            • 【己】三、为己。
            • 【己】四、受取。
          • 【戊】三、不犯。
    • 【乙】第五篇九十戒。
      • 【丙】別众食戒。分三:
        • 【丁】一、犯境。
        • 【丁】二、犯相。就中:
          • 【戊】初、列缘多少。有七。
          • 【戊】次、释相。分二不同:
            • 【己】初、料简定第二缘。有三:
              • 【庚】初、僧次。(文云「若施主」以下是。)
              • 【庚】次、別乞。(文云「言別乞者」以下是。)
              • 【庚】次、別请。(文云「若別请人应令作法」是。)
            • 【己】次、随七缘一一释。
              • 【庚】初、明施主。
              • 【庚】二、明別僧、別乞、別请。自三:
                • 【辛】初、明僧次。
                • 【辛】次、明別请。(文云「若施主別请僧次四人」以下是。)
                • 【辛】次、明別乞。(文云「善见別乞」四句以下是。)
              • 【庚】三、是五正食。略不释。
              • 【庚】四、食处成众。
              • 【庚】五、明界内不集。
              • 【庚】六、无因缘。(文云「律中不犯开七缘」以下是。)
              • 【庚】七、咽咽犯。略不释。
        • 【丁】三、不犯。
      • 【丙】不受食戒。十门分之:
        • 【丁】一、明制受意。
        • 【丁】二、明能受人。
        • 【丁】三、明所受境。
        • 【丁】四、明所受食。自二:
          • 【戊】初、泛明须不。
          • 【戊】二、明转变。
        • 【丁】五、明受食处。
        • 【丁】六、明受食法。有六:
          • 【戊】一、器食相对受。自三:
            • 【己】一、至身边受。
            • 【己】二、至物边受。
            • 【己】三、至器边受。
          • 【戊】二、身心相对受。自四:
            • 【己】一、身受非心受。
            • 【己】二、心受非身受。
            • 【己】三、身心平等受。
            • 【己】四、非身心受。
          • 【戊】三、单心无对受。
          • 【戊】四、连绊触碍受。
          • 【戊】五、心境相对受。
          • 【戊】六、非心境受。
        • 【丁】七、明食观。
        • 【丁】八、明食食法。(释中云「正受食法」。)
        • 【丁】九、明失受法。有六:
          • 【戊】一、决意弃舍失。
          • 【戊】二、舍戒失。
          • 【戊】三、舍命失。
          • 【戊】四、任运失。
          • 【戊】五、转变失。
          • 【戊】六、遇缘解失。
        • 【丁】十、对文解。自三:
          • 【戊】一、明犯境。略。
          • 【戊】二、明犯相。《钞》文隐,具三缘:
            • 【己】一、是四药。
            • 【己】二、自取。
            • 【己】三、食咽犯。
          • 【戊】三、不犯。
    • 【乙】第六篇四戒。
    • 【乙】第七篇百戒。
    • 【乙】第八篇有七戒。此篇略不辨也。

持犯方轨篇。(初序,次释。)就中七门分別:

  • 【甲】初、知持犯名字。分二:
    • 【乙】先、解二持。自二:
      • 【丙】先、解止持。
      • 【丙】二、解作持。
    • 【乙】次、释二犯。自二:
      • 【丙】初、释作犯。
      • 【丙】二、释止犯。
  • 【甲】二、解体状。有二:
    • 【乙】一、就能持明体。
    • 【乙】二、就所持明体。有二:
      • 【丙】初、对制听二教明持犯体。自二:
        • 【丁】先、就制教。
        • 【丁】次、就听教。
      • 【丙】后、对二教明持犯摄法分齐。(文云「今分二教摄法分齐」者是。)分二:
        • 【丁】初、总略标举。
        • 【丁】次、一一別解。自四:(文云「就前止持对二教中」以下是。)
          • 【戊】初、将止持对二教明分齐。
            • 【己】初、对制教事明。
            • 【己】次、对听教事明。
          • 【戊】次、将作持对二教明分齐。
            • 【己】初、对制教法事明。
            • 【己】次、对听教法事明。
          • 【戊】三、明作犯。翻止持即是。
          • 【戊】四、明止犯。翻作持即是。
  • 【甲】三、明成就持犯处所。有三:
    • 【乙】先、约心行。
    • 【乙】二、对治行明。
    • 【乙】后、就三业明。
  • 【甲】四、明持犯通塞。有四门:
    • 【乙】一、就一心门明通塞。
    • 【乙】二、将心望境明通塞。
    • 【乙】三、约自作教人明通塞。
    • 【乙】四、约前后自业相成明通塞。
  • 【甲】五、明持犯渐顿。分三:
    • 【乙】初、就心明持犯渐顿。
    • 【乙】二、对行明渐顿。
    • 【乙】三、就止犯別解明渐顿。四句分之:
      • 【丙】一、以不学无知相对解渐顿。
      • 【丙】二、別解不学之罪明渐顿。
      • 【丙】三、明不学无知结罪分齐。
      • 【丙】四、明不学无知二罪。(「可忏」以下。)
  • 【甲】六、明持犯优劣。有二:
    • 【乙】先、明二持优劣。有十门:
      • 【丙】一、约法明优劣。
      • 【丙】二、就位明优劣。
      • 【丙】三、就人明优劣。
      • 【丙】四、就行明优劣。
      • 【丙】五、就心明优劣。
      • 【丙】六、就所求明优劣。自四:
        • 【丁】一、贼分齐。
        • 【丁】二、罪分齐。
        • 【丁】三、福分齐。
        • 【丁】四、道分齐。
      • 【丙】七、约方明优劣。
      • 【丙】八、约佛前后明优劣。
      • 【丙】九、约遮性明优劣。
      • 【丙】十、约六聚上下明优劣。
    • 【乙】次、明二犯优劣。有十门:
      • 【丙】初、约位明优劣。
      • 【丙】二、对行明优劣。
      • 【丙】三、就心明优劣。
      • 【丙】四、约戒威仪篇聚上下明。
      • 【丙】五、就遮性明优劣。
      • 【丙】六、就佛前后明优劣。
      • 【丙】七、将心望境明优劣。
      • 【丙】八、将制约报明优劣。
      • 【丙】九、单心三时辨优劣。
      • 【丙】十、约有心无心相对以明优劣。
  • 【甲】七、杂料简。分五:
    • 【乙】一、以不学无知历位分別。分二:
      • 【丙】初、且叙结。
      • 【丙】后、约两持二犯,对可学不可学,以明不学无知等罪有无轻重分齐。即有四:
        • 【丁】先、就止持明。自二:
          • 【戊】初、约可学事作九句明。
            • 【己】先、列句。
            • 【己】次、解释。
          • 【戊】次、对不可学事作九句明。
        • 【丁】次、就作犯,亦如前对可学不可学事,作二九句以明。
        • 【丁】次、就作持,实有二九句。(一事二法。)以阶降不异,合为一九。自二:
          • 【戊】初、依古唯对可学明。
          • 【戊】后、开不可学。(故文云「不可学法迷亦有九句如前段后九句说之」者是。)
        • 【丁】次、论止犯对事法合明,或九句八句。自二:
          • 【戊】初、释相。
            • 【己】前、释九句。
            • 【己】次、释八句。
          • 【戊】后、列句。(文云「若对事明,亦有两个九句,谓可学迷及不可迷」等是也。准此更应列八句,云:亦有两个八句,谓可学迷、不可学迷等,但是略也。)
    • 【乙】二、方便趣果分別。必有三时:
      • 【丙】一、前方便。自三:
        • 【丁】一、远方便。
        • 【丁】二、次方便。
        • 【丁】三、近方便。
      • 【丙】二、根本。(文云「若无七缘并至果」以下是。)
      • 【丙】三、后方便。(文云「何者后方便」以下是。)
    • 【乙】三、具缘成犯分別。有二:
      • 【丙】先、明具缘成犯意。
      • 【丙】次、正明具缘。分二:
        • 【丁】初、明別缘。指如释相中说也。
        • 【丁】次、明通缘。七种不同:
          • 【戊】一、是五众出家。
          • 【戊】二、无诸重病,了知是比丘等。
          • 【戊】三、期心当境。
          • 【戊】四、无命难。
          • 【戊】五、无梵行难。
          • 【戊】六、称本境。
          • 【戊】七、进趣正果。
    • 【乙】四、境想分別。五门:
      • 【丙】一、明制境想意。
      • 【丙】二、泛明境界位阶。具五:
        • 【丁】一、约内报明犯境。
        • 【丁】二、约外事。
        • 【丁】三、约法明犯境。
        • 【丁】四、对时明犯境。
        • 【丁】五、缘罪明犯境。
      • 【丙】三、明境想有无。分二:
        • 【丁】前、约律本明有境想。
        • 【丁】次、明无境想。通对前五:
          • 【戊】一、约内报明无境想。自二:
            • 【己】一、明无。自二:
              • 【庚】初、或是理无。
              • 【庚】次、或略无。
            • 【己】二、定略无。
          • 【戊】二、约外事。
          • 【戊】三、约法。
          • 【戊】四、约时。
          • 【戊】五、约罪。
      • 【丙】四、明境想定互多少。就中:
        • 【丁】初、列句多少。
        • 【丁】次、释增减。(文云「五句如此所以多少」等是,)就中:
          • 【戊】初、叙昔解。
          • 【戊】后、明正义。(文云「若唯据本境犯之有无者」下是。)
      • 【丙】五、解境想罪轻重。
    • 【乙】五、杂相分別。

忏六聚法篇。

  • 【甲】初、序。
  • 【甲】次、正释忏。分二:
    • 【乙】初、明通忏。(有理事二別。)
    • 【乙】次、明依律別忏。分六位:
      • 【丙】初、明忏波罗夷法。
        • 【丁】先、叙须忏。
        • 【丁】次、立忏仪。(文云「有斯诸异,故立两仪」是。)即二:
          • 【戊】先、分別须治。
          • 【戊】后、明立法。(文云「律中应教乞言」下是。)
      • 【丙】二、忏僧残。分二:
        • 【丁】初、略知对治。自四:
          • 【戊】一、明治覆藏情过。
          • 【戊】二、明治覆藏罪。
          • 【戊】三、明治僧残情过。
          • 【戊】四、明治僧残罪。
        • 【丁】二、明立忏仪轨。分二:
          • 【戊】初、引相文。分二:
            • 【己】初、略引五方。
            • 【己】次、一一別释五方。
              • 【庚】第一方:检定是残非残。
              • 【庚】第二方:简择藏不藏相。自二:
                • 【辛】先、明成覆藏。
                • 【辛】次、明不成相。十种:
                  • 【壬】一、形差。
                  • 【壬】二、法差。
                  • 【壬】三、病差。
                  • 【壬】四、过差。
                  • 【壬】五、人差。
                  • 【壬】六、业待时差。
                  • 【壬】七、敬难差。
                  • 【壬】八、无心覆差。
                  • 【壬】九、无惭愧差。
                  • 【壬】十、迷心差。
              • 【庚】第三方:观业聚学处简择四部众等。
              • 【庚】第四方:观业相应学处为行白四等羯磨。
              • 【庚】第五方:观十三残中一日一夜等藏不藏等地,立宿住磨㮈多等。
          • 【戊】后、显格义。(亦云「正立忏仪」。)此中文隐,应分三:
            • 【己】初、忏覆藏。分九:
              • 【庚】一、知罪名种相。
              • 【庚】二、知成覆以不。
              • 【庚】三、知用僧多少。
              • 【庚】四、知用圣教。
              • 【庚】五、忏仪置设。
              • 【庚】六、知覆日长短相从。
              • 【庚】七、明总別忏法。
              • 【庚】八、明正加法。自二:
                • 【辛】先、明忏威仪乞词。
                • 【辛】二、明羯磨所被。(文云「次明与法行□」。)
              • 【庚】九、明夺行诫敕行护法。
            • 【己】二、明与摩那埵。分三:
              • 【庚】初、明乞法。
              • 【庚】次、与法。(文云「上座如前作法」下是。)
              • 【庚】后、明行护法。(文云「彼得羯磨」已下是。)
            • 【己】三、与出罪。分三:
              • 【庚】先、教乞法。
              • 【庚】次、正加法。(文云「羯磨者如前作法」下是。)
              • 【庚】后、诫敕教示。(文云「与出罪已」下是。)
      • 【丙】三、忏偷兰遮。分二:
        • 【丁】初、明罪相。自二:
          • 【戊】一、明从生兰。(三品分別。)
          • 【戊】二、明自性兰。(三品分別。)
        • 【丁】二、立忏仪。(亦云「正加法」。)分三:
          • 【戊】一、大众法。自七:
            • 【己】先、陈过乞法。
            • 【己】二、请忏主。
            • 【己】三、忏主单白和僧。
            • 【己】四、当为说罪名种相。
            • 【己】五、正明舍罪。
            • 【己】六、呵责。
            • 【己】七、立誓。(「答言尔」。)
          • 【戊】二、小众忏法。同前有七,(乞法指同前,余者自六:)
            • 【己】初、请忏主。
            • 【己】二、忏主和边人。
            • 【己】三、为说罪名种相。
            • 【己】四、正舍罪。
            • 【己】五、呵责。
            • 【己】六、立誓。
          • 【戊】三、一人法。自五:
            • 【己】一、请忏主。
            • 【己】二、为说罪名种相。
            • 【己】三、正舍罪。
            • 【己】四、呵责。
            • 【己】五、立誓。
      • 【丙】次有一段文结前生后。(文云「上来三忏」下是。)
      • 【丙】四、忏波逸提。分二:
        • 【丁】初、明三十舍堕。分三:
          • 【戊】一、僧法。分四:
            • 【己】一、明舍财。有四:
              • 【庚】一、辩定须舍不。又二:
                • 【辛】初、总明舍法差別。自二:
                  • 【壬】一、明自舍。
                  • 【壬】二、明对他。自二:
                    • 【癸】前、明对俗。
                    • 【癸】次、明对道,又通局。分二:
                      • 【子】先、明局。
                      • 【子】次、明通。
                • 【辛】二、辩财体是非。(略依三戒明。)即三:
                  • 【壬】初、约长衣。分二:
                    • 【癸】初、明长体。五种:
                      • 【子】一、属受持不须说。
                      • 【子】二、是百一物。
                      • 【子】三、是随重物。
                      • 【子】四、入余舍堕。
                      • 【子】五、是佛开缘。
                    • 【癸】后、明相染。(指如前第四门。文云「长染之文如上已明」者是。)
                  • 【壬】二、约离衣。
                  • 【壬】三、约贩卖。
              • 【庚】二、忘见本物成不。
              • 【庚】三、修舍威仪。
              • 【庚】四、正说舍词。
            • 【己】二、明舍心。
            • 【己】三、明舍罪。自七:
              • 【庚】一、乞忏。
              • 【庚】二、请忏悔主。
              • 【庚】三、忏主单白和僧。
              • 【庚】四、为说罪名种相。
              • 【庚】五、正忏根本堕罪。
              • 【庚】六、呵责。
              • 【庚】七、立誓。
            • 【己】四、明还衣杂相。分三:
              • 【庚】初、料简是非。
              • 【庚】次、正明还衣。(文云「律云:若大众多难集」以下是。)自二:
                • 【辛】先、明展转还法。
                • 【辛】次、明直付法。(文云「律云:应问彼言」以下是。)
              • 【庚】后、明杂相。(文云「问先忏根本」以下是。)
          • 【戊】二、众多人法。分三:
            • 【己】初、对四人。
            • 【己】二、对三人。
            • 【己】三、对二人。
          • 【戊】三、对一人。
        • 【丁】二、明忏九十单堕法。分二:
          • 【戊】先、分別从生忏法。
          • 【戊】二、正忏根本堕罪。
      • 【丙】五、忏四提舍尼。有五:
        • 【丁】一、请忏悔主。
        • 【丁】二、为说罪相。
        • 【丁】三、正说舍罪。
        • 【丁】四、呵责。
        • 【丁】五、立誓。
      • 【丙】六、忏突吉罗。分二:
        • 【丁】先、出方轨。
        • 【丁】次、立条例。(文云「今立律论二种忏」下是。)分二:
          • 【戊】先、出罪种。就中自三:
            • 【己】初、明诸篇覆藏。
            • 【己】次、明诸篇方便。
            • 【己】后、明独头。(文云「若独头吉罗」下是。)
          • 【戊】后、明忏仪。分二:
            • 【己】先、忏故作。
              • 【庚】先、忏从生。
              • 【庚】次、忏根本。
            • 【己】次、明误作。分二:
              • 【庚】先、出其相。
              • 【庚】次、明作法。
                • 【辛】先、忏从生。
                • 【辛】后、忏根本。此下更明發露法。

下卷  明随机要行 有十四篇

二衣总別篇。分二。(有序:)

  • 【甲】初、明制。分三:
    • 【乙】前、明三衣。分二:
      • 【丙】初、明衣法。自四:
        • 【丁】一、明制意释名功用。自三:
          • 【戊】先、明制意。
          • 【戊】次、释名。
          • 【戊】三、明功用。
        • 【丁】二、作之方法。自有八门不同:
          • 【戊】一、明求财如法。
          • 【戊】二、财体如法。
          • 【戊】三、色如法。
          • 【戊】四、量是非。
          • 【戊】五、条数多少。
          • 【戊】六、堤数长短。
          • 【戊】七、重数多少。
          • 【戊】八、作衣方法。
        • 【丁】三、加受持法。分二:
          • 【戊】初、明对首法。自二:
            • 【己】初、明受法。
            • 【己】次、明舍法。
          • 【戊】二、明心念法。
        • 【丁】四、杂出料简。分三:
          • 【戊】初、明受舍是非。
          • 【戊】二、补治浣染。
          • 【戊】三、受用擎举。
      • 【丙】后、明摄衣法。自二:
        • 【丁】先、明结法。
        • 【丁】后、明解法。
    • 【乙】二、明坐具。
    • 【乙】三、明洒水袋。
  • 【甲】后、明听。分四:
    • 【乙】一、百一诸长。分二:
      • 【丙】先、明百一。
      • 【丙】次、明诸长。分二:
        • 【丁】先、明长相。
        • 【丁】后、开说净。六门:
          • 【戊】一、明制说净意。
          • 【戊】二、明二施主差別。分二:
            • 【己】初、简施主。就中:
              • 【庚】先、明衣药钵净主。
              • 【庚】后、明钱宝谷米净主。
            • 【己】二、明请法听不。又二:
              • 【庚】前、请衣药钵主。自三:
                • 【辛】先、明须请。
                • 【辛】次、明似不须请。
                • 【辛】后、正加请法。
              • 【庚】后、请宝主。
          • 【戊】三、开说进不。
          • 【戊】四、说净之法。
          • 【戊】五、辨施主存亡所以。
          • 【戊】六、失法不同。亦云作法失不之义。
    • 【乙】二、明粪扫衣。
      • 【丙】初、明制著意。
      • 【丙】次、明衣体。(文云「言衣体者」是。)
    • 【乙】三、明檀越施衣。分二:
      • 【丙】一、时施。自二:
        • 【丁】一、时现前。
        • 【丁】二、时僧得。
      • 【丙】二、非时施。
        • 【丁】一、非时现前。
        • 【丁】二、非时僧得。
    • 【乙】四、明亡五众物。(有序。)分十门:
      • 【丙】初、明制入僧意。
      • 【丙】二、明对亡者分法不同。十种:
        • 【丁】一、粪扫取。
        • 【丁】二、入当时现前僧。
        • 【丁】三、入同见僧。
        • 【丁】四、入功能僧。
        • 【丁】五、入二部僧。
        • 【丁】六、入面所向处僧。
        • 【丁】七、入和上。
        • 【丁】八、入所亲白衣。
        • 【丁】九、随所在处得。
        • 【丁】十、入同住现前僧。
      • 【丙】三、明同活共财。
        • 【丁】先、明同活。
        • 【丁】后、明共财。
      • 【丙】四、明嘱授是非。分四:
        • 【丁】一、明嘱授善恶。自四:
          • 【戊】一、明嘱授善。
          • 【戊】二、明嘱而不善。
          • 【戊】三、明不嘱善。
          • 【戊】四、明不嘱不善。
        • 【丁】二、明人物差別。自四:
          • 【戊】一、是嘱。
          • 【戊】二、是授。
          • 【戊】三、是嘱非授。
          • 【戊】四、非嘱非授。
        • 【丁】三、明重单嘱授。
        • 【丁】四、明成不之相。
      • 【丙】五、负债还不。分二:
        • 【丁】初、明债在当处。自二:
          • 【戊】先、以义分。
          • 【戊】后、引教证。(文云「《十诵》云:若比丘」以下是。)
        • 【丁】后、明债在异处。(文云「又债息异处」以下是。)
      • 【丙】六、定物轻重。分三,(三阶处决:)
        • 【丁】一、唯用《四分》,不用外宗。
        • 【丁】二、《四分》先准。诸部类分义决有无,傍出轻重。有二:
          • 【戊】初、略以三门料简。
            • 【己】一、佛所制畜。
            • 【己】二、制不听畜。
            • 【己】三、佛开听畜。分三:
              • 【庚】一、性重。
              • 【庚】二、性轻。
              • 【庚】三、从用轻重。
          • 【戊】后、更以七门重判。即分七:
            • 【己】一、丝麻毛绵所作。
            • 【己】二、瓦石铁木竹等。
            • 【己】三、田土园林房舍等。
            • 【己】四、皮革等。
            • 【己】五、畜生等。
            • 【己】六、人民奴婢。
            • 【己】七、四药等。
        • 【丁】三、通用律藏废立正文及事要者,不必依《四分》为定。
      • 【丙】七、明具德赏劳。(文中隐,应分三:)
        • 【丁】先、明看病人德。
        • 【丁】次、明所与物。
        • 【丁】后、简人进不。
      • 【丙】八、明分物时节。
      • 【丙】九、正加分法。有二:
        • 【丁】先、集财物。
        • 【丁】二、加法。分之有三:
          • 【戊】一、羯磨法。自二:
            • 【己】初、五人已上法。中:
              • 【庚】初、集僧舍衣。
              • 【庚】次、问负债有无。(文云「先问僧中谁知」下是。)
              • 【庚】次、问嘱授同活。
              • 【庚】次、定轻重。
              • 【庚】次、作赏劳。(文云「先作赏劳」下是。)
              • 【庚】次、正分轻物。(文云「次分轻物律令白二」下是。)
              • 【庚】次、与外界不集者。(文云「若外界不集者」是。)
              • 【庚】次、与沙弥净人分法。
              • 【庚】后、明分法杂相。(文云「如是总计大数」下是。)
            • 【己】后、四人法。
          • 【戊】二、对首法。
          • 【戊】三、心念法。
      • 【丙】十、明杂分物法。

四药受净篇。(无序。)要分四別(一、时药 二、非时 三、七日 四、尽形),总以五分明之:

  • 【甲】一、明四药体。有四:
    • 【乙】初、就四药明四药体。
    • 【乙】二、就六味明四药体。
    • 【乙】三、就转变明体。
    • 【乙】四、就相和明体。
  • 【甲】二、明净地处所。分四:
    • 【乙】一、制意释名。
    • 【乙】二、列数作法。自四:
      • 【丙】一、不周净。
      • 【丙】二、檀越净。
      • 【丙】三、处分净。
      • 【丙】四、作法净。
    • 【乙】三、正加法。
    • 【乙】四、杂出料简。
  • 【甲】三、明护净不同。五门:
    • 【乙】一、翻净。有四不同:
      • 【丙】一、缘净。
      • 【丙】二、体净。
      • 【丙】三、缘不净。
      • 【丙】四、体不净。 此门释中移在第四也会取。
    • 【乙】二、明护净。自四:
      • 【丙】前、护恶独。
      • 【丙】二、护自煮。
      • 【丙】三、护内宿。
      • 【丙】四、护内煮。
    • 【乙】三、明罪通塞。分二:
      • 【丙】初、约四药明罪通塞。
      • 【丙】二、约四过明通塞。分二:
        • 【丁】先、明四过相。
        • 【丁】二、将四过对人约时就处望食明通塞。
          • 【戊】初、将内宿就处人时食明。
          • 【戊】二、将内煮如前。
          • 【戊】三、将自煮亦如前。
          • 【戊】四、将恶触。
    • 【乙】四、互明净染。
    • 【乙】五、明俭缘开事。
  • 【甲】四、明净法差別。有三:
    • 【乙】初、明制净意。
    • 【乙】二、明净处人。
    • 【乙】三、明净法。
  • 【甲】五、明二受有別。分八门:
    • 【乙】初、明制二受意。自二:
      • 【丙】前、明手受意。
      • 【丙】次、明口受意。
    • 【乙】二、明受通四药。
    • 【乙】三、明对人不同。
    • 【乙】四、明受法差別。分四:
      • 【丙】初、明时药。指如不受食戒。
      • 【丙】二、非时。
      • 【丙】三、七日。 此三药自三:
      • 【丙】四、尽形。
        • 【丁】初、明非时。自四:
          • 【戊】一、明所受药须无八患。
          • 【戊】二、明能授作四法。
          • 【戊】三、明所受人作三法。
          • 【戊】四、正加法。
        • 【丁】二、明受七日。自四:
          • 【戊】一、明所受药须无八患。
          • 【戊】二、明能授人作四法。
          • 【戊】三、明所受比丘。有二:
            • 【己】一、自无五过。
            • 【己】二、自作四法。
          • 【戊】四、正加法。
        • 【丁】三、明受尽形药。自四:
          • 【戊】一、明药无八患。
          • 【戊】二、明能授人作三法。
          • 【戊】三、明所受比丘作三法。
          • 【戊】四、正加法。
    • 【乙】五、明说净通局。
    • 【乙】六、明二受宽狭。
    • 【乙】七、明重加进不。
    • 【乙】八、杂明罪相。自三:
      • 【丙】初、略杂明七日药。
      • 【丙】二、历四药明手口二受所防罪多少。
      • 【丙】三、历四药明手口二受生罪多少。

钵器制听篇。(有序,房舍众具等附明之。)即分二:

  • 【甲】初、正篇中制听。分二:
    • 【乙】先、明制教。自分七:
      • 【丙】一、明制畜钵意。
      • 【丙】二、明钵体。
      • 【丙】三、明色。
      • 【丙】四、明钵量。
      • 【丙】五、明受钵法。
      • 【丙】六、明失受相。
      • 【丙】七、明受用行护法。
    • 【乙】次、明听。
  • 【甲】二、附篇。(此门入听门摄。文云「余有养生,具入听摄,自如后列」也。)此二门合明。(文云「听教中既曰众具,故杂列之也。」)

对施兴治篇。(有序。)就中分五:

  • 【甲】初、明受施人是非。
  • 【甲】二、明厌治方便。
  • 【甲】三、明立观有教。
  • 【甲】四、明作观方法。依了论作五门:
    • 【乙】初、计功多少,量其来处。
    • 【乙】二、自忖己身德行。
    • 【乙】三、防心离过。
    • 【乙】四、正事良药。
    • 【乙】五、为成道业。
  • 【甲】五、明随治杂相。

头陀行仪篇。(有序。)就中分四:

  • 【甲】一、释总名。
  • 【甲】二、列数明体。应分二:
    • 【乙】先、列数位。分为四:
      • 【丙】一、衣。
      • 【丙】二、食。
      • 【丙】三、处。
      • 【丙】四、威仪。
    • 【乙】次、明行体。分二:
      • 【丙】先、出相生次第。
      • 【丙】即分十二:
        • 【丁】初、纳衣。
        • 【丁】二、三衣。
        • 【丁】三、乞食。
        • 【丁】四、不作余食法。
        • 【丁】五、一坐食。
        • 【丁】六、一揣食。
        • 【丁】七、阿兰处。
        • 【丁】八、冢间。
        • 【丁】九、树下。
        • 【丁】十、露地。
        • 【丁】十一、随坐。
        • 【丁】十二、常坐不卧。
  • 【甲】三、明诸部异行。
  • 【甲】四、杂出诸法。

僧像致敬篇。(有序,造立像寺法附。)即二:

  • 【甲】初、明正篇。分三:
    • 【乙】一、明制相敬意。
    • 【乙】二、对敬立缘合不两相。即二:
      • 【丙】初、明对缘是非。
      • 【丙】二、明应礼不应礼。自二:
        • 【丁】初、无缘合礼。
        • 【丁】次、有缘不应礼。(文云「《四分》十种非威仪不应礼」是。)
    • 【乙】三、明立敬仪式。有三:
      • 【丙】初、明敬佛法。自二:
        • 【丁】初、明敬心。
        • 【丁】二、正明敬相。
      • 【丙】二、明敬僧法。
      • 【丙】三、大小致礼法。
  • 【甲】后、明附篇。分二:
    • 【乙】初、明造像法。自二:
      • 【丙】初、明造经像法意。
      • 【丙】次、造塔法。
    • 【乙】二、明造寺法。自二:
      • 【丙】前、明造寺法。
      • 【丙】次、因明敬三衣法。

讣请设则篇。(有序。)就中分十:

  • 【甲】一、明受请法。
  • 【甲】二、往讣法。
  • 【甲】三、明至请家法。
  • 【甲】四、就座命客法。中:
    • 【乙】前、明就座法。
    • 【乙】后、明命客法。(文云「《五分》:若请处外客,比丘不得入」以下是。)
  • 【甲】五、明观食净行法。
  • 【甲】六、明行香咒愿法。
  • 【甲】七、明受食方法。应分五:
    • 【乙】前、明咒愿食法。
    • 【乙】二、明出众生食法。(此门前钞文自显。)
    • 【乙】三、明受食法。(文云「《僧祇》云:当留比座坐处行食人过」以下是。)
    • 【乙】四、明唱等供法。(文云「《四分》云:得食便食为俗讥责」以下是。)
    • 【乙】后、食食法。(文云「《僧祇》:食时应护左手」以下是。)
  • 【甲】八、明食竟法。
  • 【甲】九、明哒嚫法。
  • 【甲】十、明出请家法。

道俗化方篇。(有序。)分三:

  • 【甲】初、明说法轨仪授戒法。分二:
    • 【乙】前、明说法仪轨。
    • 【乙】二、明授戒法。分三:
      • 【丙】初、明翻邪三归。分四:
        • 【丁】一、明制意。
        • 【丁】二、明忏悔法。
        • 【丁】三、作法。
        • 【丁】四、杂料简。
      • 【丙】二、明五戒。分三:
        • 【丁】一、简人是非。
        • 【丁】二、作法差別。
        • 【丁】三、料简之。
      • 【丙】三、明八戒。中:
        • 【丁】初、明受法。中:
          • 【戊】前、明心念受法。(文云「必若无人者」以下是。)
          • 【戊】次、从人受法。(文云「次受法者,《智论》云」以下是。)
        • 【丁】次、明忏悔。
        • 【丁】次、为说相。
        • 【丁】次、發愿。(文云「愿持是布萨福报」以下是。)
        • 【丁】次、引证。(文云「《僧祇》:佛告比丘」以下是。)
  • 【甲】次、辨生缘奉敬法。
  • 【甲】后、明士女入寺法。中:
    • 【乙】先、出意。
    • 【乙】次、正明入法。中:
      • 【丙】初、依旧法明。
      • 【丙】后、更明护过要术。(文云「余更略出」下是。)

主客相待篇。(有序,四仪法附。)即二:

  • 【甲】前、明正篇。就中分四:
    • 【乙】初、明入寺法。
    • 【乙】二、明问主受房法。
    • 【乙】三、明相识敬仪。
    • 【乙】四、明同受利养。
  • 【甲】二、明附篇。

瞻病送终篇。(无序。)分二:

  • 【甲】初、明瞻病。有四位:
    • 【乙】一、明制瞻病意。
    • 【乙】二、简人是非,并供养法。
    • 【乙】三、安置处所。
    • 【乙】四、明说法敛念。
  • 【甲】二、明送终。分二:
    • 【乙】初、明将尸出法。
    • 【乙】二、明葬法。

诸杂要行篇。(有序。)十种分之:

  • 【甲】一、明佛法僧事。
  • 【甲】二、明众中杂事。
  • 【甲】三、明別人自行。
  • 【甲】四、明共行同法。
  • 【甲】五、明出家要业。
  • 【甲】六、明遇贼法。
  • 【甲】七、明大小便法。
  • 【甲】八、明慈济众生法。
  • 【甲】九、明避恶众生法。
  • 【甲】十、明杂治病法。

沙弥別行篇。(有序。)就中分二:

  • 【甲】先、明出俗本意。有七门:
    • 【乙】一、明出家之缘。
    • 【乙】二、明劝出有益。
    • 【乙】三、明障出有损。
    • 【乙】四、明既出家已,行凡罪行。
    • 【乙】五、明行凡福行。
    • 【乙】六、明行圣道行。
    • 【乙】七、大小乘相决同异。
  • 【甲】后、依意随解。分五:
    • 【乙】一、明出家俱缘。
    • 【乙】二、明作法不同。
    • 【乙】三、明受戒方式。分三:
      • 【丙】初、明缘。
      • 【丙】二、明体。
      • 【丙】三、明相。
    • 【乙】四、明随戒相。分二:
      • 【丙】前、明随相自行。中:
        • 【丁】前、明随相,指同大僧。
        • 【丁】次、明秉法。
      • 【丙】二、明众法。中:
        • 【丁】前、明通行。
        • 【丁】后、明別行。
    • 【乙】五、明杂行教示。

尼众別行篇。(无序。)分三:

  • 【甲】前、明大尼。有七別:
    • 【乙】一、受戒。分二:
      • 【丙】前、明畜众。
      • 【丙】次、明受大戒。分二:
        • 【丁】前、滥相。
        • 【丁】二、正受戒体。分二:
          • 【戊】初、明缘有。分五:
            • 【己】初、明来往是非
            • 【己】二、明僧尼数量。
            • 【己】三、明尼须结界。
            • 【己】四、安置仪式。
            • 【己】五、入戒法中。
          • 【戊】二、体略指不论。(文云「以外受法问难戒体」等是也。)
    • 【乙】二、忏罪。
    • 【乙】三、说戒。自二:
      • 【丙】先、引《善见》会通《四分》。
      • 【丙】二、明差人请法。
    • 【乙】四、安居受日。
    • 【乙】五、自恣。
    • 【乙】六、明随戒相。
    • 【乙】七、师徒杂行。中:
      • 【丙】前、明相摄。
      • 【丙】次、明诸要行。
  • 【甲】二、明式叉。
  • 【甲】三、明沙弥尼。

诸部別行篇。(有序。)就中分七:

  • 【甲】一、明僧数多少。
  • 【甲】二、明圣法通塞。
  • 【甲】三、明重犯不同。
  • 【甲】四、明摄事宽狭。
  • 【甲】五、明心境差別。
  • 【甲】六、明舍忏有异。
  • 【甲】七、明随相阶別。

〔录文完〕


校注

「相」,底本残破不清,据《行事钞》补,见《大正藏》第40卷第1页中。 「相」,底本残,据下文及《行事钞》补,见《大正藏》第40卷第1页中。 「名」,底本作「来」,据《行事钞》改,见《大正藏》第40卷第1页中。 「讣」,《行事钞》作「计」,见《大正藏》第40卷第1页下。 「征」,底本作「微」,据《行事钞》改,见《大正藏》第40卷第2页上。 「制」,《行事钞》作「判」,见《大正藏》第40卷第2页中。 「文」,《行事钞》作「经」,见《大正藏》第40卷第3页中。 「成」,底本作「诚」,据《行事钞》改,见《大正藏》第40卷第4页下。 「乘经」,底本残,据《行事钞》补,见《大正藏》40卷4页下。 「论」,底本残,据《行事钞》补,见《大正藏》40卷4页下。 「经」,底本残,据《行事钞》补,见《大正藏》40卷5页上。 「论」,底本残,据《行事钞》补,见《大正藏》第40卷第5页中。 「教」,底本作「门」,据《行事钞》改,见《大正藏》第40卷第5页中。 「约律本」,底本残,据《行事钞》补,见《大正藏》40卷5页中。 「律论」,底本残,据《行事钞》补,见《大正藏》40卷5页中。 「集」,底本残,据文意补。 「分齐」,底本残,据文意补。 「分齐」,底本残,据文意补。 「分別」,底本残,据《行事钞》补,见《大正藏》40卷7页上。 「难」,底本残,据《行事钞》补,见《大正藏》40卷7页上。 「足数众相」,底本残,据文意补。 「数」,底本无,据《行事钞》补,见《大正藏》第40卷第8页上。 「就中相隐难知者」,见《大正藏》第40卷第8页上。 「阙」,《行事钞》作「碍」,见《大正藏》第40卷第8页上。 「众取威仪,不用心顺」,《行事钞》作「众取威仪相同,不用心顺」,见《大正藏》第40卷第9页中。 「仪」,底本残,据文意补。 「门」,底本残,据残存字形拟补。 「受」,底本残,据上文补。 「端」,《行事钞》作「宗」,见《大正藏》第40卷第11页中。 「僧」,底本无,据《行事钞》补,见《大正藏》第40卷第11页下。 「上明摄法分齐,即须明非相」,见《大正藏》第40卷第12页上。 「受」,底本残,据《行事钞》补,见《大正藏》40卷12页中。 「界」,底本残,据文意补。「二约自恣小界」,《行事钞》作「二因难事自恣」,见《大正藏》40卷12页中。 「界」,底本残,据文意补。「三约说戒小界」,《行事钞》作「数人说界」,见《大正藏》40卷12页中。 「结」,底本残,据文意补。 「今明结法」,见《大正藏》第40卷第16页中。 「羯磨者言」,见《大正藏》第40卷第16页下。 「上座如常」,见《大正藏》第40卷第17页上。 「纲」,底本作「网」,据文意改。 「辨」,底本作「弁」,据文意改。 「摈」,底本作「殡」,据《行事钞》改,见《大正藏》40卷21页上。下同。 「举」,《大正藏》第40卷第19页上作「罪」,第20页中作「举」。 「举」,《大正藏》第40卷第19页上作「罪」,20页下作「举」。 「恶见不舍举」,《大正藏》第40卷19页上作「说欲不障道」,20页下作「恶见不舍举」。 「骂」,《行事钞》作「马」,见《大正藏》第40卷第19页上。 「言灭摈者」,见《大正藏》第40卷第21页上。 「二者威仪之形」,见《大正藏》第40卷第23页中。 「《四分》云:不得著俗人裩袴」,见《大正藏》第40卷第23页中。 「戒」,《行事钞》作「受」,见《大正藏》第40卷第25页上。 「次令發戒」,见《大正藏》第40卷第26页上。 「上已略明杂相,今正出众问」,见《大正藏》第40卷第28页中。 「体用」,《行事钞》作「受体」,见《大正藏》第40卷第29页中。 「止」,底本作「正」,据《行事钞》改,见《大正藏》第40卷第30页下。 「正仪」,底本作「仪轨」,据文意改。 「十三、十四、十五」,《行事钞》作「十四、十五、十六」,见《大正藏》第40卷第34页下。 「若」,底本无,据《行事钞》补,见《大正藏》第40卷第34页下。 「戒」,底本无,据《行事钞》补,见《大正藏》第40卷第35页中。 「上座白僧」,见《大正藏》第40卷第35页中。 「日」,《行事钞》作「曰」,见《大正藏》第40卷第38页上。 「赏」,底本作「偿」,据文意改。 「三別」,底本无,据《行事钞》补,见《大正藏》第40卷第40页中。 「灭」,底本作「戒」,据《行事钞》改,见《大正藏》第40卷第40页下。 「还」,《行事钞》作「来」,见《大正藏》第40卷第41页下。 「三」,底本作「二」,据文意改。 「座」,底本作「痤」,据《行事钞》改,见《大正藏》第40卷第42页下。 「至」,底本无,据《行事钞》补,见《大正藏》第40卷第44页上。 「定」,底本残,据《行事钞》补,见《大正藏》第40卷第48页中。 「成」,《行事钞》误作「诚」,见《大正藏》第40卷第49页中。 「相生」,底本作「生相」,据《行事钞》改,见《大正藏》第40卷第50页下。 「明」,底本无,据文意补。 「属」,底本作「嘱」,据《行事钞》改,见《大正藏》第40卷第57页中。 「物」,底本残,据《行事钞》补,见《大正藏》第40卷第57页中。 「物」,底本残,据《行事钞》补,见《大正藏》第40卷第57页中。 「损正」,底本作「正损」,据《行事钞》改,见《大正藏》第40卷第58页上。 「损」,底本无,据《行事钞》补,见《大正藏》第40卷第58页上。 「掌」,底本作「偿」,据《行事钞》改,见《大正藏》第40卷第58页上。 「了论中」,见《大正藏》第40卷第58页下。 《行事钞》此处科分有漏,參见《大正藏》第40卷第59页下。 「界」,《行事钞》作「碍」,见《大正藏》第40卷第65页中。 「开」,底本作「门」,据文意改。 「佛不听者」,《行事钞》作「佛则不听」,见《大正藏》第40卷第70页下。 「若施主」,见《大正藏》第40卷第79页下。 「言別乞者」,见《大正藏》第40卷第79页下。 「若別请人应令作法」,见《大正藏》第40卷第79页下。 「若施主別请僧次四人」,见《大正藏》第40卷第80页上。 「善见別乞」,见《大正藏》第40卷80页中。 「律中不犯开七缘」,见《大正藏》第40卷第80页中。 「受」,底本作「授」,据《行事钞》改,见《大正藏》第40卷第83页上。 「对」,《行事钞》作「当」,见《大正藏》第40卷第84页上。 「正受食法」,见《大正藏》第40卷第84页上。「食」,底本作「时」,据《行事钞》改。 「辨」,底本作「弁」,据文意改。 「方轨」,底本无,据文意补。 「今分二教摄法分齐」,见《大正藏》第40卷第91页中。 「就前止持对二教中」,见《大正藏》第40卷第91页中。 「翻」,底本作「番」,据文意改。 「翻」,底本作「番」,据文意改。 「可忏」,见《大正藏》第40卷第92页中。 「辨」,底本作「弁」,据文意改。 「段」,底本作「收」,据《行事钞》改。 「不可学法……说之」,见《大正藏》第40卷第94页上。 「若对事明……不可迷」,见《大正藏》第40卷第94页上,行文略有差异。 「学迷」,底本作「迷学」,据文意改。 「若无七缘并至果」,《行事钞》作「若无七缘并入果本」,见《大正藏》第40卷第94页中。 「何者后方便」,见《大正藏》第40卷第94页中。 「无」,底本残,据《行事钞》补,见《大正藏》第40卷第95页中。 「五句如此所以多少」,见《大正藏》第40卷第95页中。 「有」,底本残,据《行事钞》补。 「若唯据本境犯之有无者」,见《大正藏》第40卷第95页下。 「法」,底本无,据文意补。 「有斯诸异,故立两仪」,见《大正藏》第40卷第96页下。「仪」,底本作「异」,据《行事钞》改。 「律中应教乞言」,见《大正藏》第40卷第97页上。 「相」,《行事钞》作「明」,见《大正藏》第40卷第97页中。 「藏」,底本残,据《行事钞》补,见《大正藏》第40卷第97页下。 「业」,底本作「丛」,据《行事钞》改,见《大正藏》第40卷第97页下。 「迷心差」,《行事钞》作「迷心故差」,见《大正藏》第40卷第98页上。 「第三方」,底本作「三」,据文意补。 「正立格仪」,见《大正藏》第40卷第98页上。 「文」,底本无,据文意补。 「次明与法行□」,《行事钞》作「次明与法」,见《大正藏》第40卷第98页下。 「上座如前作法」,见《大正藏》第40卷第99页下。 「彼得羯磨」,见《大正藏》第40卷第99页下。 「羯磨者如前作法」,见《大正藏》第40卷第100页上。 「与出罪已」,见《大正藏》第40卷第100页中。 「答言尔」,见《大正藏》第40卷第100页下。 「上来三忏」,见《大正藏》第40卷第101页上。 「须说」,底本残,据《行事钞》补,见《大正藏》第40卷第101页中。 「长染之文如上已明」,见《大正藏》第40卷第101页中。「长」,《行事钞》作「相」。 「律云:若大众多难集」,见《大正藏》第40卷第103页上。 「律云:应问彼言」,见《大正藏》第40卷第103页上。 「问先忏根本」,见《大正藏》第40卷第103页中。 「今立律论二种忏」,见《大正藏》第40卷第104页上。 「若独头吉罗」,见《大正藏》第40卷第104页上。 「总別」二字,底本无,据文意补。 「言衣体者」,见《大正藏》第40卷第112页上。 「入同住现前僧」,《行事钞》作「一和清众死,方入羯磨」,见《大正藏》第40卷第113页中。 「还」,《大正藏》第40卷第114页上第3行作「进」。 「《十诵》云:若比丘」,见《大正藏》第40卷第114页上。 「又债息异处」,见《大正藏》第40卷第114页上。 「赏」,底本作「偿」,据《行事钞》改,见《大正藏》第40卷第115页下。 「先问僧中谁知」,见《大正藏》第40卷第116页中。 「赏」,底本作「偿」,据《行事钞》改,见《大正藏》第40卷第116页中。 「先作赏劳」,《行事钞》作「先当作赏劳」,见《大正藏》第40卷第116页中。 「次分轻物律令白二」,见《大正藏》第40卷第116页下。 「若外界不集者」,见《大正藏》第40卷第117页上。 「如是总计大数」,见《大正藏》第40卷第117页上。 「受净」,底本无,据文意补。 「翻」,底本作「番」,据文意改。 「宽狭」,《行事钞》作「通塞」,见《大正藏》第40卷第124页上。 「明」,底本作「相」,据文意改。 「余有养生……自如后列」,见《大正藏》第40卷第124页下~125页上,文字略有差异。 「合」,底本作「含」,据文意改。 「听教中……杂列之也」,见《大正藏》第40卷第126页上。 「纳」,底本作「约」,据《行事钞》改,见《大正藏》40卷129页中。 「《四分》十种非威仪不应礼」,见《大正藏》第40卷第132页上。 「客」,底本无,据《行事钞》补。 「《五分》……不得入」,见《大正藏》第40卷第136页中。 「《僧祇》云……行食人过」,见《大正藏》第40卷第137页上。 「俗讥责」,底本作「机」,据《行事钞》改。 「《四分》云……为俗讥责」,见《大正藏》第40卷第137页中。 「《僧祇》:食时应护左手」,见《大正藏》第40卷第137页中。「左手」,《行事钞》作「右手」。 「翻」,底本作「番」,据文意改。 「必若无人者」,《行事钞》作「必无人者」,见《大正藏》第40卷第140页上。 「次受法者,《智论》云」,见《大正藏》第40卷第140页上。 「愿持是布萨福报」,见《大正藏》第40卷第140页中。 「《僧祇》:佛告比丘」,见《大正藏》第40卷第140页中。 「余更略出」,见《大正藏》第40卷第141页下。 「主客」,底本作「客主」,据文意改。 「众」,《行事钞》作「畜」,见《大正藏》第40卷第145页下。 「之」,底本作「无」,据《行事钞》改,见《大正藏》第40卷第148页下。 「非」,底本残,据《行事钞》补,见《大正藏》第40卷第152页上。 「数量」,底本残,据《行事钞》补,见《大正藏》第40卷第152页上。 「须结界」,底本残,据《行事钞》补,见《大正藏》第40卷第152页中。 「中」,底本残,据《行事钞》补,见《大正藏》第40卷第152页中。 「法」,底本残,据《行事钞》补。 「以外受法问难戒体」,见《大正藏》第40卷第152页中。
[A1] 谷【CB】,榖【藏外】
[A2] 谷【CB】,榖【藏外】

引用: 《《行事钞》中分门图录》卷1,CBETA ZW0006,半山经藏 https://book.bshf.org.cn/reader/ZW0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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