瑜伽论卷第十四手记

第三,明增三门。分六异门。初第一,明依十相明三门、三种、三根。分二:一标,二释。

初中言「已说二种佛教」者,此是生起之辞。已说一增及二增,故论文言:「二种佛教所应之处。」此说三增所应之处,故云「次说三种」也。谓三门、三种、三根,皆于十相而起,故论文言:「發起邪行」等也。

二释,分四:一明十相,二明三门,三明三种,四明三根。

初中言分二:一标,二释。标文可见。二释,分三:一释身三相,二释义四相,三释意三相。

初中言「坏生命」者,谓煞生相也。言「财物」者,谓偷盗也。言「妻妾」者,谓邪行也。

二明义四相中,言「坏实义」者,谓妄说也。谓由见闻觉知于八种圣虚妄语者,名坏实义。言「善友」者,谓离间他善友故。言「赞美」者,谓粗恶语,不成赞美。言「所为事业」者,谓无义语,不能成就世、出世间诸善事业。坏坏一学与诸相一一相合。

三明意三浊相中,言「执受他财」者,谓贪浊相也。言「欲令他遭所不爱事」者,谓嗔故也。言「诽谤真实」者,谓邪见也,谓谤世间无真罗汉等。

第二,明三门。分三:一标,二列名,三释。标文可见。二列名中,言「作业毁坏」者,身、语七相也,所有善业悉皆毁坏。言「意业毁坏」,谓意三相中前二也。「方便毁坏」者,谓邪见也。故三乘加行皆不成就。三解释,分三:一明身、语七相,二明意浊三相。前二,如论。三,意三相中,分二:一明贪、嗔二相,故论文言:「其次二种」等也。二明邪见,分二:一标,二明邪见过失。标文可见。二过失中,言「恶见故」等者,由恶见故,一无羞耻,二无慈悲,三造诸恶行。并如论。

三,明三种。分二:一标,二列名。并如论。

四,明三根。分二。标文可见。二释中,言「自饶益相」者,谓贪也。言「损害他相」者,谓嗔也。言「于他颠倒相」者,谓痴,谓由愚痴故,煞害父母等,祭祠于天,望生天故。故论文言:「于非法而作法想」。言「不应作」等者,害煞人畜祠祀,是不应作法故。言「坚执现行」者,与上二义相合。

第二,明欲、恚、害三觉门。分二:一标,二释。初中言「不护诸根」者,谓《增一阿含经》中,佛告诸比丘:有三种法,能令有情不能善摄根,谓欲、恚、害觉,未识其义故。此标也。二释,分二:一明邪种子等三法,二明诸法种子。

初文分三:一列名,二略释,三广解。初文分三,一明欲觉种子,故论文言:「依止中邪法种子」也,谓于赖耶识中有诸杂染种子故。二明恚觉种子,故论文言:「不正思惟相」也,谓于违情境所不能正对治故,生恚恨故,熏藏识中。三明害觉种子,故论文言:「于私隐处」等也,谓害前人故,私心隐匿,不形于口故。二,略释。故论文言:「如是三种当知」等也。三,广解。分四:一明欲寻思,二明恚寻思,三明害寻思,四明白品。初文分二:一标己德,二依不失。初中言「依四处所發生」者,谓于顺四法中故發生三觉,谓于利、誉、称、乐四种也。于衰毁等中不贪欲故,故论文言:「自己利等四种白品」也。谓欲获得四法故,而起欲觉。二,明依不失中,言「或为不失」者,或求得已令不失故,亦生欲觉。二明恚寻思中,言「于能障彼怨」等者,谓上怨及中怨,故能障修于世、出世善,于三怨中恒生恚故。三明害寻思,分三:一明正义,二征,三答所以。初中言「于亲友品」等者,谓与亲友有违诤者,所起害心便轻微故。二征,可见。三答所以中,言「不生全断」者,谓若于非亲友中有违诤者,或作断命根之害心故;若是亲友,故论文言:「唯有轻微」等也。谓或与苦言及与谪罚等方便门中,令其改悔,故论文言:「训罚之欲」也。四,明白品,如论。

第二,明诸法种子。分三:一标,二列名,三解释。初中言「略有四门」者,此中有问:上言「依止中邪法种子」者,有其几种?故论答云「略有四种。」二,列名,如论。三,解释。分四:一明世间种子,故论文言:「谓欲、色、无色系」也。二明出世种子,故论文言:「能证三乘种」也。三明不清净种子,故论文言:「欲系诸行种子」也。四明清净种子,分三:一标,二列名,三解释。初二文可见。三解释中,言「能证三乘」等者,谓三乘行人,因及果位,唯修无漏,故所有种子得名清净,故论文言:「名出世间净」也。问:三乘因果名清净种者,与理无违。色、无色界,何故立尔?答:对欲界中无轻安故,色、无色界立名清净。

第三异门,明三爱等九种三法。分九:一明欲爱、色爱、无色爱三法。分二:一标,二解释。标文分二,一明过患,二功德。初中言「有漏法因」者,谓三界种子皆名有漏法因。二明功德者,故论文言:「能知能断」也,谓能修三乘行,为方便故。第二,解释。分二:一、明欲界爱系,二、例余二爱,并如论可知。

第二,明烦恼爱等三爱。分二:一标,二释。初中言「三种」者,一烦恼爱,二有漏生起爱,三坏爱。引经如前。二释中,言「胜欲發意」等者,谓于胜妙五欲之中,發意悕求故,能招欲界之果,故论文言:「名初烦恼趣」;言「胜自体中發意」者,谓由迷真性故,执上二界诸天与为究竟修不动行,生上二界,故论「名第二烦恼趣」;言「于邪解脱發意」等者,虽闻有其究竟解脱,不知修行方便故,执鸡狗戒等为因求解脱者,终不能出三界之苦败坏之身,名有漏坏爱。言坏者,虽于邪法无利勤苦,于现在中能坏自身,二坏三乘当来人天及以二乘之果。故论文言:「名第三烦恼趣」。故论文言名第三烦恼趣。

第三,明三求。分二:一标,二解释。初中言「欲为根本」者,佛告诸比丘:有三种有情,欲三种根本故,而造诸业。何等为三?一者欲求,二者有求,三邪梵行求。二,解释。分三:初言「得胜欲」者,为求欲界果故;二言「得胜自体」者,谓求上二界果故;三邪梵行者,为诸外道求无想天及非想地为解脱故。与上三求,随次配释。

第四,明三有。分三:一标,二列名,三解释。初中言「诸行威势」者,《阿含经》中佛告诸比丘:有有三种。有情于三界中,摄受自体为业有、中有、异熟有。二,列名,如论。三,解释。分三:一业有者,故论文言:「牵引威势也,谓善恶业各有能引自果,各有威势故,名能引之业。」二、中有者,故论文言:「能得威势」也,谓中有。中有威势故,能得欲界及色界现果。故论文言:「正现在前」。「健达缚」者,此云食香,即是中有。三、异熟有者,故论文言:「成满威势」也,谓住善中有者,谓欲、色界中,成其人天善果;住不善者,于欲界中,成三恶趣。故云「净、不净业异熟」也。无色界中,虽无中有,随不动业,成彼四蕴,亦名异熟有。

第五,明不知三世。分二:一标,二释。初中言「自体差別」者,谓由三世迷因果无知故,于三世中受欲界果;由迷真性无知故,于三世中受上二界五蕴、四蕴果。故论文言:「能生三世自体差別」。二释,分三:一明过去无知,二明现在无知,三明未来无知。并如论可知。

第六,明病、老、死三畏。分四:一标,二果利,三列名,四明观过。初中言「未究竟圣」等者,佛告比丘:有三种法能令三乘未究竟圣共诸异生灾患。何等为三?为老、病、死。言「未究竟」者,谓未证无余涅槃以来,皆生、老、病、死故。二明果利中,言「厌怖」者,若有能于老、病、死中,能生厌怖修圣道者,故论文言:「速当断除三种骄逸」。言「三骄逸」者,一无病想,二起少年想,三起长寿想。若能不起此三种想,便能修行三乘诸行,故论文言:「修习现法涅槃方便」。三,列名。分三:一无病衰退,谓由无学已下皆有四百四病,故衰退无病,所以云疮[序-予+几]阿罗汉也。二少年衰退者,谓发白面皱等,能退少年之相。三寿命衰退者,谓由寿尽,故所修善恶及三乘行悉皆失。故《无常经》云:「有三法于诸世间,是不可爱,是不光泽,是不称意。何者为三?谓老、病、死。」四明观过中,言「其有智者」等者,谓三乘人行劝诸行人有智之人,应观未来老病死,修对持行。故论文言:「定当随逐」,故经云:「老病死苦恒随逐」等也。

第七,明三受。分二:一标,二释。初中言「身分差別」者,谓五趣有情所受苦乐有差別故。言「能急系缚」者,谓于乐受贪和合故,于苦受中贪远离故,于平等受亦希望故。嗔、痴准此。由此三种,故论文言:「能急系缚」等也。二释,分三。一、明乐受,故论文言:「能饶益」也,谓顺情益根故。二、明能苦受,故论文言:「能损害」也,谓损根违情也。三、舍受,故论文言:「平等二种俱离」,谓非损益故。

第八,明三苦。分三:一标,二列名,三解释。初中言「三处所生」等者,谓《增一阿含经》中佛告诸比丘:有有三处所生诸苦等。何等为三?苦苦、变为苦、行苦。二,列名中,言「合会所生苦」者,谓若怨家现前之时生其苦故。言「乖离」者,谓变苦也。言「平等相续」者,谓行苦也。三释中,分三:一释苦苦,故论文言:「初由损害和合为由」,损根违情之境现前故。二明变苦,故论文言:「二由饶益位变坏故」,谓益根顺情境离別之时也。三明行苦,分二:一明正义,二明圣见。初中言「于一切位」等者,谓三界五趣五蕴之身,念念相续生诸苦故,如有迁变。二明圣见中,言「唯众圣贤」等者,此中有问:如是微细行苦之相,谁能知也?故论答云:唯众圣等也。谓三乘圣人有学、无学,以圣慧眼,方能了知五蕴诸行唯是其苦,故《俱舍释颂》云:「掌中置一毫,众人不能觉,若有于眼中,即生于苦恼。诸圣犹如眼,凡夫犹如掌,不了行苦毛。」

第九,明三骄。分二:一标,二释。初中言「预流果支」者,谓因也。二释,分三:一明大骄,二明相似骄,三明劣骄。并如论。

第四异门,明三世等十种三法,分十。

一明三世,分二:一标,二释。标文可见。二释,分三:一明过去种子,二明未来种子,三明现在种子。并如论可知。

第二,明三种言说依处,分二:一标,二释。标文可见。二释分三,故论文言:「谓去、来、今。」

第三,明三种色。分三:一标,二列名,三解释。初文可见。二列名中,言「安立」者,以上显、形、作用三色,一一相合。三解释,分三:一明显色,故论文言:「眼识所取」也;二明形色中,言「自处所」等者,谓五根四尘各守自界,复能障碍余色,谓如眼根性是形色,但守自界,余耳识等皆不生故。故论文言:「障碍余色行住」。言「总有十种」者,谓若眼所观色为显色者,则有九种;若兼眼色,故论文言:「当知一切」等也。三明作用色中,言「及定地色」者,谓观行者于修行定中所变色境,名定地色。言「净定」者,谓除外道诸邪定故。言「是内化心境界」者,此中有问:此定地色从何如有?故论答云:「当知是内」等也,谓从定心所化现故。言「亦是未满」者,此定地色但是小圣定心变故,不同菩萨及与诸佛圆满定果所变定果,令诸有情皆得受用。此唯定变,暂见还无,故论文言:「亦是未满变化心果」。若论无表,通于善恶。此独定,故遍说也。

第四,明三种心。分二:一标,二释。初中言「所随逐心」者,此亦《阿含经》中佛告比丘:有三种心,为诸烦恼之所随逐。何等为三?一有如疮心,二如电光心,三如金刚心。二释,分三:一释有疮心,故论文言:「诸异生心」,谓诸异生所有心量,从烦恼疮之所起故。令诸有情受诸苦恼,名之为疮。二,如电光心者,故论文言:「未满学心」,谓三乘人见修位中,虽能离诸粗相烦恼,然有修道本地诸惑数数现行;亟修加行,数改转故,能取上定,故曰电光。三,言金刚心者,故论文言:「已满学心」,谓阿罗汉最后学边定,名曰金刚,从此心后更无所断故也。

第五,明三种听法人。分二:一标,二释。初中言「三种人」者,一如覆器人,二如漏器人,三待慧人。二释,分三:一明覆器人,故论文言:「于法、于义不能受持」。二明如漏器人,故论文言:「唯能领受」等也。三明如待智人,故论文言:「能受持」也。

第六,明三种行。分二:一标,二释。初中言「是修行」等者,此亦《增一阿含经》中佛告诸比丘:「有三种法,是修行者观身语意无常性观,趣入上首」。何等为三?一身行观,二语行观,三意行观。彼但列名,未释其义,故此标也。二释,分三:一释身行,故论文言:「入出息」也,谓依入出息故,造作身行。能观此行是无常性者,乃能趣入三乘涅槃。二明语行,故论文言谓「寻伺」也。由寻伺故,方發语言。由彼行人观此语行是无常性,故能趣入三乘涅槃。三明意行,故论文言谓「想思」也。由想及思,發起意行。此亦应观是无常性,方能趣入三乘涅槃。

第七,明三种上座分二:一标,二释。初中言「应受敬养」者,谓《阿含经》中佛告大众:我世有三种上座为尊胜,故应受人天恭敬供养。何等为三?一言说上座,二种姓上座,三法尔上座。二释,分三:一明言说,故论文言:「年齿增上」谓若在家,要须年岁大者先受利养,如祖父等;若出家,须依年腊高者应先受恭敬供养。二明种姓上座,故论文言:「族姓增上」也。此唯俗说,谓王种等先应受世间利养故。三明法尔上座,故论文言:「功德增上」也,谓内法中,出家在家,但取多闻戒德所证增高者,应先受恭敬利养故。

第八,明三聚。分三:一标,二列名,三解释。初中言「三种住定、不定因」者,此亦《阿含经》中佛告大众言:五趣有情种姓,虽有无量而以三聚因,悉皆摄尽。何等为三?一者恶趣定因,二者善趣及涅槃定因,三者不定因。二列名,如论。三释,分二:一明恶趣定因,故论文言「谓无间业」,若有造作煞父、害母、煞阿罗汉、破和合僧、出佛身血此五业者,随上中下,必定堕于三恶趣故。二明善趣及涅槃定因,故论文言:「无漏有为法」也,谓若修三乘无漏道者,定趣涅槃;修有为十善及不动业者,定生人天。三明不定因,故论文言:「谓所余法」,谓若不定种姓之人随遇善恶知识,临时转变故。

第九,明三举。分二:一标,二释。初中言「为令圣法得久住」等者,谓《阿含经》中佛告诸比丘:我法之中,有三种法,为令圣教得久住故,同梵行者辗转举罪。何等为三?谓见、闻、疑。二释,分三:一明见举,故论文言:「谓现见身语」等也。二明闻举,故论云「从他闻」也。三明疑举,故论文言:「以余相比度」也,谓虽不见闻,以自意业比度他行来出入,疑犯其罪。

第十,明三不护。分二:一标,二释。初文同前。二、释意趣,分二:一折伏外道,二令彼生信。初中言「为显外道」等者,谓诸外道亦称是一切智人,故如来说我有三不护德:一者不护身业,谓无量劫来,因位之时已离身三恶故。二不护语业,三不护意业。由于因中已远离故,任运不起三种恶行,非要功用作意制伏,非是自恃己德,意为摧伏诸外道故。故《根本部律》云:昔在王舍城中,有一居士见诸外道自称为一切智人,生疑,故请外道师富兰那.迦叶师及门徒,家中供养,欲以验之。遂取彼钵盛粳米饮,以羹覆之。是时,迦叶受钵羹已,学佛微笑。弟子问之,师便答言:我见恒河侧有二猕猴,行于非法,故我笑之。时彼居士便说偈言:见远不见近,以羹覆米饮,上自不能见,何名一切智。彼外道师自耻,遂發邪愿而起出外。钵羹堕地,外道蹋之,遂便倒地,众皆笑之。初妄说猕猴者,是语业失;發邪愿者,是意业失;仰倒地者,身业失也。广说如律所明。二明令生信,如论。

第五,明火等诸三法,分十。初明三火,分二:一标,二释。初中言「邪执所生大火」等者,《阿含经》中佛告诸比丘:有三种邪执所生大火,能起有情烧恼之苦。何等为三?一贪火,二嗔火,三痴火。二释,分三:一释贪火,二释嗔火,三释痴火。故论文言:「贪爱、忧愁、颠倒热恼。」言颠倒者,为由迷真性及因果故。

第二,明三种假立火。分二:一标,二释。初中言「为化乐福」等者,世尊为化事火梵志。故《阿含经》中佛告诸比丘:我法之中,亦有三种事火之法,若乐生于人天福乐者,应当事之。何等为三?一明永事火,二明相嘱火,三明功德火。二释,分三:一明相永事火者,故论文言谓「父母」也。若有依父母恩田之中。如事火婆罗门,于资具、饮食等情系给侍者,能生天上,故论文言:「虽实非火,假立火名」。下二文,皆准此释。二明相嘱火,故论文言为「妻子」也。三明功德火,故论文言:「真实应供」等,为三乘有学、无学及诸凡僧修三乘行者中,若有永事,能得生天人中故。

第三,明三福事。分二:一标,二释。初中言「为诸乐欲」等者,引经如前。言三种法为施、戒、修所引福也。二释,分三:一施所引福,故论文言:「得大财富」。二明戒所引福,故论文言:「得住善趣」三、修所引福,故论文言:「远离苦受」等也,谓修定故,得生色、无色界;若修无漏定者,能得三乘涅槃。此二皆离苦受所恼,故论文言:「一向无有」等也。言「一向」者,谓色、无色界及涅槃界一向唯有乐受,故云「无有恼害」等也。

第四,明三种欲生。分二:一标,二释。初中言「三种」者,谓现前住欲、自化住欲、他化欲。故论文言:「劣、中、胜」也。言「观待诸欲」等者,谓观上地欲胜故,见下为劣,中亦准知。二释,分三:一明现前住欲,故论文言:「多用功力」等也,为欲界人及四空居天以来所受五欲,要起心量禜为方得相应。故论文言:「谓现前住」等也。二明自化欲,故论文言:「少用功力」等也,为心念之所伺,五欲便现前故,故云「依心诸欲」也。三明他化欲,故论文言:「极少功力」等也,谓此天中,不假起心,但受余天所化五欲,亦名依心欲也。

第五,明三种乐生。分二:一标,二释。初中言「三种乐生」者,谓离生、定生、离喜乐也。言「劣、中、胜」者,以上三乘随次而配。二释,分三:一明离生乐,故论文言:「有寻伺喜」。二明定生乐,故论文言:「无寻伺喜」。三明离喜乐。初无苦受故,二无忧受故,三无喜受故,第四静虑唯有舍寿,故此不明。

第六,明三种慧。分二:一标,二释。初中言「三种慧」者,引经同前。言「觉悟所知」者,谓声闻以闻、思、修故能知四谛,若是缘觉能知顺流、逆流,菩萨种姓能了二谛。故论文言:「能令三乘出离众苦」也。何等为三?为闻、思、修。二释,分三:一明闻慧,故论文言:「从他闻音」。言「种类」者,谓三乘种类也。二明思慧,故论文言:「内正思惟种类」也。三明修慧,故论文言:「长时修习」也。

第七,明三种名。分二:一标,二释。初中言「三种觉悟」者,谓《阿含经》中佛告诸比丘:有三种名,遍摄凡圣诸名皆尽。何等为三?一者非学非无学名,二者有学名,三者无学名。二释,分三:一俱缚,二不具缚,三全无缚。以上三名,随次配释。

第八,明三根。分二:一标,二释。初中言「三种所应作事」等者,此亦《阿含经》中佛告诸比丘:我法之中,有三种所应作事等。何等为三?一未知当知根,二已知根,三具知根。言「信等」者,谓信等五根及十一善法。二释,分三:一明未知当知根,故论文言:「永断见道所断」等也。二明已知根,故论文言:「永断修道所断」等也。三明具知根,故论文言:「证得阿罗汉已,现法乐住」也。此中虽于小乘而立三根,义通大乘说者,应知。

第九,明三种眼。分二:一标,二释。初中引经、列名同前。二释,同前。一明肉眼,故论文言:「能照显露」等也。二明天眼,故论文言:「能照显、不显」等也。三明慧眼,故论文言:「能照一切种」。前于眼耳,此于意根,故论文言:「若色、非色」等也。

第十,明三甲胄。分二:一标,二释。初中言「有三法能害现行」等者,《阿含经》中佛告比丘:「有三种法,能害现行烦恼怨敌。」一闻甲胄,二远离甲胄,三修甲胄。二释,分三:一明闻甲胄,故论文言:「信顺善友」,为从善知识所,随闻三乘之法,忆持不忘,故名信顺。二明远离甲胄,故论文言:「不与在家、出家」等也,谓住空闲等。三明修甲胄,故论文言:「内正作意」等也。言「真实道理」者,四谛、三乘、十二缘门等也。

第六异门,明三种学等十种三法。分十,如论。

一明三学,分二:一标,二释。初中言「正教诫等方便」者,谓引经同前。言「三种教诫」者,一增上戒学,二增上心学,三增上慧学,与辗转证后所证及得涅槃,一一相合。初依见道,次依修道,后依无学道,随次配释。二释,分三:一明增上戒学,故论文言:「于尸罗正教诫方便」也。二明增上心学,故论文言:「于心住正教诫方便」言「住心」者,谓九种心,如下《声闻地》明。三明增上慧学,故论文言:「于觉悟所知」等也。谓由慧故,能了三乘行,能了四谛、十二缘起、二谛等道理故。

二,明三修。分二:标文准前。二释,为三:一明修戒,二明修慧心,三明修慧。前明教诫之法,故立三学;此依修学之人,立其三修,故有差別,名数是一。故论文言:「如正教诫方便」也。

第三,明三种住。分二:一标,二释。初中引经同前。言三种住者,谓圣、天住、梵住也。二释,分三:一明圣住,故论文言:「空无愿」等也。二明天住,故论文言谓「四静虑」。三明梵住,故论文言:「四无量」也。

第四,明三等持。分二:一标,二释。初中言「三种心一境性」者,一有寻有伺,二无寻唯伺,三无寻无伺,引经同前。二释,分三:一明有寻有伺,故论文言:「于意言中」等也。二明无寻唯伺,故论文言:「意言无间」等也,谓有求上地想故。三明无寻无伺,故论文言:「超度意言」等也。

第五,明三神变。分二:一标,二释。初中言「三神变」者,一神通神变,二总说神变,三教诫神变,于恶邪妄计处及中庸、正定聚,随次配释。言「引入圣教」者,谓正定聚也。二释,分三:一明神通神变,故论文言:「现己所有」等也,谓现神通双只有余。或双现,便身上出水、身下出火;若只现时,随但现一。二明总说神变,故论文言:「于他所有染净诸行」等。谓具他心智者,若中用所化有情来现前时,便说前人心所思事,染即令止,净即令修。故论文言:「遮止开许」也。前人问以即现,当归仰受其教也。三明教诫神变,故论文言:「宣说妙法」等也。谓说三乘正行而教诫故。言「正教」者,谓教授心地法门。言「诫」者,谓理威仪等也。

第六,明三种净。分二:一标,二释。初中言「三种净」者,谓净身、语、意三业也。引经同前。二释,分三:一明身业净,二义业净,三明意业净。为欲对治四河沐浴邪谤外道,故论文言:「建立此三第一义净」。言「不净处生」,谓由三业净故,不生三恶趣不净处,故名「超越因」。

第七,明三种牟尼。分二:一标,二释。初中言「三种牟尼」者,谓对治寂默外道。故《阿含经》说:三真实牟尼,能寂身、语、意三业故。二释,分三:一释身,二释语,三释意。故论文言:「即是圣所爱戒所摄身、语及无漏心」。又,牟尼者,此云止也,能止三业故。

第八,明三种增上。分二:一标,二释。初中言「又有三法」等者,引经同前。言「三法」者,何等为三?一世增上,二自增上,三法增上。言「处远离」者,谓处三乘之行人也。二释,分三:一明世增上,故论文言:「谓由他所诽毁、自所诽毁,退失大利」。与上三文随次配释,故论文言:「增上力故,所起愧惭及与爱敬」也。言「爱敬」者,谓能思惟,若造恶业,法尔皆堕恶趣之中。由此缘故,不造诸恶,爱敬善法。

第九,明三种无常。分二:一、标。二释,分三:初中言「三最胜」者,一智无上,二见无上,三解脱无上。故论文言:「依道及果」等也,谓智、见依道,解脱依道,果建立故。二释,分二:一明三无上,二明三法次第。初又分三:一明智无上,故论文言:「谓无常智」等也。二明见无上,故论文言:「乐速通等四种行迹」,谓先通后道,先道后通,通道俱迟,通道俱速。如是四义,《声闻地》中当广解释。三明解脱无上,有四:一世间解脱,谓色、无色界定;二出世有学解脱,谓出世学人;三无学时解脱,谓无学圣人解善知识四缘故;四不动心解脱,谓阿罗汉向以去,次等皆是罗汉因位之名,不于中不勤。最胜故,名无上;若依余论,更有不退及煞法等众多之名。此但略举,如《声闻地》中当说。二明三法次第中,言「修观行」等者,此中有问:何故经中先列其智,次见,后解脱者?故论答云:「先得其智」等也。

第十,明有学三明。分二:一标,二释。初中言「为显依前后中际、断常二边」等者,谓显前际断常邪执故,立宿住明;谓显中际二邪执故,立漏尽明;谓显后际二邪执故,立死生现前智明。二释,分三,故论文言:「建立三明」也。释义可知。

第四,增门。分二:一明生起,二明解释。初文可见。二解释,分五:第一明四念住等十一种四法,乃至第五门四种人等六种四法,如论。

初门,明四念住等十一种四法,分十一。

一,明四念住。分二:一标,二释。初中言「能摄一切」等者,《阿含经》中佛告诸比丘:「有四种法,能摄一切所知及智。」何等为四?为身、受、心、法。言所知者,谓身等四法是诸行人所缘境故。言及智者,谓行人能缘知智,即闻、思、修三慧也。智即是慧,故无差別,故论文言:「能摄一切」。二释,分二:一明身念住,故论文言:「为身及闻、思、修」等也,谓三乘行人,或于闻慧,于身不净相等,或于思、修,故论文言:「以为依止」也。言境慧者,缘身是境,闻、思、修是慧,所、能合说,故云境慧也。二,例余受等三法,故论文言:「如身及缘身」等。如论可知。

第二,明四缚。分三:一标,二列名,三解释、对治。初中引经同前。二列名,可知。三解释,分二:初释四缚,二对治。初中分四:一明身缚,故论文言:「当知身」等也,谓迷执此身为坚住故,缚在三界生死住上故。二明受缚,故论文言:「于受由内」等也,谓由领受苦乐等故,久处生死。三明心缚,故论文言:「于色等境界」等也,谓于色等六尘境中,心了別故,起贪、嗔、痴,由此缚在三界住上。四明法缚,故论文言:「即于所说」等也,谓于身、受、心中,三法中不能了知无我故,起贪、嗔、痴及随烦恼。故论文言:「小大烦恼」等也。二,明对治。故论文言:「对治如是四种」等也。

第三,明四正断。分二:一标,二释。初中言「观察过患」等者,谓《增一阿含经》中佛告诸比丘:有四种法而能观察生死过患及与对治以为依止。何等为四?为四断行也。二释,分四:一明未生恶法不生断行,故论文言:「能断现行诸不善法」。二明恶不善法已生断行,故论文言:「及断彼系」。三明善法未生令生断行,故论文言:「令得善法」。四明善法已生增广断行,故论文言:「及能增长」也。前二过患,后二对治,故先标云:「欲勤为先」等也。

第四,明四神足。分二:一标,二释。初中言「方便」者,因义。谓若成就六通者,要修欲等四法以为加行,方能如意明六通故。故论文言:「能生长门」为六神通从此生故,三乘圣人于中游履。如人有足能涉远路,此亦如是,故名神足。二释,分四:一明欲等对持神足,故论文言:「乐出离欲」。二明精进等持神足,故论文言:「受持」等也。言「受」者,从师所受三乘教法也。「持」,为住持所受语法。执文名「读」,背文名「诵」。悔先非法故名「悔过」;能如上者,名「越精进勤」。三明心等持神足,故论文言:「能取贤善定相之心」,即此贤善定也。四明四伺察等持神足,故论文言:「住空闲处」等也。

第五,明四静虑。分二:一标,引经同前。二释,分四,并如论。

第六,明四谛。分二:一标,二释。初中言「所知真实」者,谓苦谛,真实是苦等也。二释,分二:一明功利,二明辩相。初中言「若能了知」者,谓见道位也,谓能了知四谛之下分別惑,故能得预流见道之果。言「善了知者」,谓修道也,谓善了知俱生惑,故能得一来及无学果。故论文言:「能断见、修」等也。二,辩相。分四:一明苦谛,故论文言:「染污品果」。二明集谛,故论文言:「彼品因」也。三明灭谛,故论文言:「清净品果」。四明道谛,故论文言:「彼品因」也。

第七,明四种想。分二:一标,二释。初中引经同前。言四种想者,谓小、大、无量、无所有想也。非非想中心蒙昧故,不立为想。为此四相导引有情生于四处。言「戏论缚」者,谓分別也,由有小、大等诸分別故。二释,分四:一明小想,故论文言:「于小欲中想为先」等。由于五欲中起贪爱想为先,故生欲界中。二明大想,故论文言:「于大色中」等也。谓厌欲,欲修上界定,生彼中时,身量及心悉皆大故。三明无量想,故论文言:「无量空识」等也。四明无所有处想,如论。

第八,明四无量。分二:一标,二释。初中引经同前。言「恚」者,谓对慈也;「害」者,对悲;「不乐」对喜,「贪」对于舍。言「善修习」等者,已上四文一一相合。二释分四,如论可知。

第九,明四无色法。分二:一标,二释。初中引经同前。言「远分」者,若此次定成就之时,远于欲欲及色欲故。二释分四,如前已明。

第十,明四圣种姓。分二:一标,二释。初中言「为令解脱」等者,引经同前。言「圣解脱」者,若能修行此四胜行,三乘解脱必能成就。故论文言:「欲胜任持法」等也。何等为四?一断衣服爱,二断饮食爱,三断卧具爱,四断烦恼爱。一明断衣服爱,谓为衣服,故论文言:「为衣服」。二明断饮食,三明断卧具,如论。言「少有所求」等者,与上三文一一相合。四明断烦恼,有五句,谓「时无虚度」等。若具此五,能断烦恼。

第十一,明四种断结。分二:一标,二释。初中言「修习道果」者,「道」谓圣道,「果」谓有学、无学。引经同前。何等为四?一断见道结,二断修道结,三断下分结,四断上分结。二释,分四:一明见所断结,谓断一百一十二结也。二明修所断,故论文言:「断下分结上、中品」也。谓欲界修道烦恼分为九品,断上三品及中三品,成一来果;断九品尽,成不还果故。若依番本,皆在断下分结。无余断中,义亦无妨。三明断下分结,故论文言:「即此无余断」也,谓三界修道,五下分结尽,成不还果。义与番本相当,谓最上、中二品尽,名无余断故。言「五下分结」者,谓欲、欲害心、身见、戒禁取、疑,此五亦通见道。四明断分结,故论文言:「无余断」也,谓阿罗汉断三界见、修尽故。言「五分结」者,一色贪,二无色贪,三掉,四我慢,五无明。此五亦通见、修二断。

第二门,明四种净信等四法,分十种。

一、明四种不坏净信。分二:一标,二释。初中言「以预流支」者,谓此四法能与以预流如为因故。言「佛圣教」者,前之三法;言「善趣中」者,为第四法,净戒不坏生善趣故。言「毕竟不动」者,与佛等四法一一相合。言四法者,一佛,二法,三僧,四戒。二释,分三:一明正义,二明差別,三明胜利。初中分二:一明依佛所生净信,二例余。初中言「大师」者,谓依佛所生净信心。从有邪魔诸外道等,言佛所说非真实者,虽不能通前所立难,然自心中信佛具于一切智,故名「无动心净」。言「真觉」者,谓诸佛言自觉、觉他故。二例余中,言「如于大师所」等者,谓如于佛所起净信心不动摇,于法、僧、戒亦能如是者,方名净信诸余,以论不能坏故。言「于所证法为所证法修证行者」,以法、僧、戒随次释之。二明差別中,言「如是三种」等者,此中有问:四净信中,何者净心?何者净色?故论答云「如是三种」等也,为佛、法、僧能净于心。如净水珠,能清浊水。戒清净者,有表、无表,皆依色立。故论文言:「名色清净」。言「圣所爱戒」者,此亦通难。为有难言:为求人天及外道亦受禁戒。此戒净者,取于何等?故论答云:「圣所爱戒所摄受故」,为求三乘而受三聚律仪戒者,三乘圣人之所爱故。若为此故受三聚者,必定三乘有学、无学圣位所摄。故论文言:「所摄受故」。三明胜利中,言「前之三种」等者,谓依佛、法、僧有净信者,诸佛圣教久住于世,诸天魔等不能动摇。若于净戒信不坏者,必生三界人天趣中,诸余杂业不能摇动。若无漏心受三聚界,于三乘中,随求何者,皆能成就。故论文言:「最后一种」等也。

第二,明四种得果加行。分二:一标,二释。初中引经同前。何等为四?一亲近上师,二无倒受教,三能正思达,四顺法修行。二释,分四:一明亲近上师,故论文言:「于说法师」等也。谓教三藏法者,名说法师;教心地法门者,名上师。二明无倒受教,故论文言:「无倒听闻」等也。谓于说法师及以上师言教之中能无颠倒,闻慧门中而领受故。三明能正思达,故论文言:「于所闻法」等也。谓于思慧门中,正思所闻,故能善通达所有闻义。四明顺法修行,故论文言:「成办所修」也。此依修慧而能成办所修道果。

第三,明四种圣智。分二:一标,二释。初中引经同前。何等为四?一欲界四忍四智,二色、无色界类忍类智,三世智,四他心差別智。二释,分四:一明欲界忍智,故论文言:「一唯无漏」等也。谓以预流与上圣人能苦等四谛之中,生仰忍心,起胜解故,名为苦忍智;于苦等法中而能证故,名苦法智等,而见毒蛇不生爱乐。二明色上界类忍智中,言「一向无漏」等者,此亦以预流与上无漏圣人于欲中,以自所证苦忍及法八种智已,以将下地比类上地,亦能起于八种之智。故论文言:「于诸法中非现见智」,为前欲中所起八智,亲自证故,名现见智;此但比类,如起八智故也。于八智中,忍智名无闻,法智名解脱道,此义亦如《声闻地》中当说。三明世间智,故论文言:「一向有漏」等也。言「如理所引」者,谓于善福不动中所起之智。言「如理」者,于十不善因果中,能了知故。言「如理非不如理」者,谓杂业等也。四明他心差別智,故论文言:「有漏、无漏」等也,谓世间道所证他心名为有漏,出世间道名为无漏。故论文言:「他心差別智」也。于四智中,前二唯圣,第三唯凡,第四一智通凡及圣,说名应知。

第四,明知苦等四智。分二:一标,二释。初中引经同前。何等为四?谓知苦、断集、证灭、修道智也。二释分四,如论可知。

第五,明四力。分二:一标,二释。初中引经同前。言「能令信者」,谓精进等皆由信故得名为力。故论文言:「为断烦恼修正方便」。何等为四?谓进、念、定、慧力也。二释,分四:一明精进力,故论文言:「相续」等也。二明念力,故论文言:「正知行念」。三明定,四明慧力,并如论可知。

第六,明四依处。分二:一标,二释。初中引经同前。言「四种」者,一谛依处,二舍依处,三慧依处,四寂静依处。二释,分四:一明谛依处,故论文言:「谓得圣道」等也。二明舍依处,故论文言:「修有漏慧」者,谓修软、顶、忍、世第一法四种慧,故能得圣谛。三明慧依处,故论文言:「已得道已」等也,谓断见道诸烦恼,故忍位以去不堕恶趣。故论文言:「及缺诸事」。四明寂静依处,故论文言:「无余永断」等也,谓诸有学以去,能断修道诸烦恼故。

第七,明无色四蕴。分二:一标,二释。并如论可知。

第八,明四护。分二:一标,二释。初中言「四护」者,一、观察一法舍,二、观察一法亲近,三、观察一法远离,四、观察一法安住。二释,分四:一明观察一法舍者,谓护命故,应节粮食。二明观察一法亲近者,谓护色力故,食相宜之食。三观察一法远离者,故论文言:「心烦恼护」也。四明一法安住者,故论文言:「正方便护」也。

第九,明四种法依处。分二:一标,二释。初中言「四处」者,谓无贪、不害、三明正念、正定也。二释,分四:一明无贪,故论文言:「于境界不顺」。二明不害,故论文言:「于诸境界不违」,谓依违情诸境界中,不加害故。三明正念法依处,故论文言:「正智而行」也。谓由善摄六根故,于诸法中能正了知等也。四明正定依处,故论文言:「住远离」等也。

第十,明四种见所作法。分二:一标,二释。初中引经同前。何等为四?谓念、眼、慧、身也。二释,分二:初明念、眼、慧三法,二明身法。初中言「由念、眼、慧」者,由念为因故,能见宿住之事;由天眼为因故,能见未来之事;由正思为因故,能见现在死生诸事。故论文言:「能证于明」也。此三之中,前二通有、无漏慧,后一唯无漏。若有漏者,必不能见现在诸漏死生法故。二明身法,故论文言:「又由身故」等也。谓有学、无学圣人皆由身故,能证不动及时解脱。此二皆是无学因位所证解脱,初是利根,八解脱中心不退故;时为钝根,要善知识饮食卧具无缺之时,方能修证无学解脱故。

第三异门,明四大等十种四法,分十。

一、明能造四大。分二:一标,二释。初中言「广大」等者,谓能造四大形相广大,周遍一切,故能与彼所造诸色形量广大,为依止处。二释,分四:前三可知,故论文言:「坚、湿、暖性」也。四明风性,故论文言:「轻等动性」谓触性轻如非动,意思性动而非轻,唯此风性亦轻亦动,简彼二性,故云轻动也。

第二,明四食。分二:一标,二释、指事。初中言「能持已生」等者,谓四种食而能任持五趣有情已生诸蕴,及能任持后有诸业,故论文言:「及能摄益寻求有者」。摄益有四:一摄益力,谓段食。二摄益乐,谓触食。三摄益所欲,谓意思食。四摄益诸根大种及寿暖,谓识食。二释食指,故论文言:「《摄事分》中当广分別」,谓彼《摄契经事分》中,广释如上四摄益事故。

第三,明四识住。分二:一标,二释。初中言「所依足迹」者,谓色、受、想、行,能为八识为依止故,起四种住。二释,分二:一,依色明住,分四趣向,所缘根、境、漏于后有也。前二可知。三、言「俱有建立」者,为五根、五尘俱时有,故识于中住,故云建立。四、言漏于后有住者,故论文言:「识住彼已」等也,谓识住于色蕴已也。二,例余三法,故论文言:「如于诸色」等也。

第四,明四种爱生。分二:一标,二释。初中分三:一依现法明爱生,二依后法明爱生,三依涅槃明爱生。前二可知。三、言「愚于涅槃」等者,谓由迷于三乘涅槃利故,一类一有情于身命及受用自在不坚实法中,起常存想。故论文言:「而于无有起悕求爱」。二释,分四:一衣服,二饮食,三卧具,四无有、有爱。前三如论。四、言无有、有爱者,谓由迷涅槃利故,无坚实中计有坚实,故顾恋后法,于三有中起爱心,故论文言:「无有、有爱」。

第五,明四种非应行处。分二:一标,二释。标文可知。初文可见。二释,分四:一明随爱行事,二明随恚行事,三明随悕行事,四明随痴行事。故论文言:「随顺可爱、违逆、悕畏、颠倒」,随次配释。言现法愚果等者,谓愚痴故不生畏,次治罚过及当来恶趣果故,造诸恶业。

第六,明四记。分二:一标,二释。初中引经同前。言四记论者,谓一向记,二分別记,诘问记,置记。言「记」者,答也。「论」者,言也。若能而此善记答者,有三功益胜利:一能断所疑,二能悟未悟,三能任持胜抉择力。谓一向分別能断于疑,反问能令未悟而悟,置记任持决定之义。二释,分四:一明一向记,故论文言谓「依法实相」等也。谓若有人来问:「一切有情有死无死?」者,应一向答云:「但是有情,皆有其死」。又,若问言:「破有情不受后有」者,亦应答:「有谓无学圣人也」。「布施得大富不得」等,亦准上一向答之。二明分別记,故论答云:「业异熟」也。若有问言:「五趣有情所受之身,从此以后更生不生」者,应分別答:「有烦恼业者,必生;无者,不生」等。三明反问记,故论文言:「于隐没说」等也。谓若有问:「世有端严过此人否」者,应反问彼:「如于何趣欲比类耶?若比于天,便成丑陋;若比鬼畜,便成端严」。若于善法而来问者,亦应反问:「将无漏比世善,即劣;将不善比,即胜」等。四明置记,分二:一明正义,二答难。初中言义,二明答难。初中言「置记」者,故论文言:「于不如理应当置记」。谓若有问:「我与诸蕴为一、异?」者,应置不答,谓非如理故。我体无,云何更问一、异之义!三乘教中皆不立我故。二答难,分二:一问,故论文言:「云何名记?」若但置而不答者,云何名记论耶?故论答云「谓彼记问」等也。如上问时置彼问,故应正答云:诸圣教中皆不说无我,云何而问我与诸蕴一异之相?非谓默然说名置记。如我如是,若于十四种不可记事而如来问者,皆准于此,如下《菩萨地》中当说。二答,如论可知。

第七,明惠舍。分二:一标,二释。初中引经同前。何等为四?谓施者清净受者不清净,受者清净施者不清净,二俱清净,二俱不清净。二释,分三:一明清净,二明不清净,三明二种功德胜利。初中分二:一标,故论文言:「三种清净」。二释,分三:一明施者净受者不净,故论文言:「谓唯自身戒见具足」,谓施者在家出家,应具持所受漏、无漏戒见,谓具足正见,谓无常、苦、空、无我等。受施者亦尔。二明受者净施者不净,故论文言:「唯他戒见具足」也。三明俱净,故论文言:「或自及他」等也。二明不净,故论文言:「不清净」等也。三明净、不净功德过失,故论文言:「其清净者」等也。谓前三种能生善趣等,故一清净。故论文言:「当生恶趣」等也。谓由施者不具戒见而布施,故虽堕恶趣,资产无定,如安善象王及大力鬼神天上慢生等。若不具戒见受他施者,堕恶趣中,资缘俱定。

第八,明四摄法。分二:一标,二释。初中引经同前。何等为四?为布施、爱语、同事、利行也。二释,分四:一明施摄,故论文言:「饶益方便」也。二明爱语摄,故论文言:「摄受方便」也。三明同事摄,故论文言:「引导方便」也。四利行摄,故论文言:「修治方便」也。谓摄引彼故,自能精勤修出世行,故云修治也。

第九,明四种生。分二:一标,二释。初中引经同前。何等为四?谓卵、胎、湿、化生也。二释,分四:一明卵生,故论文言:「由业及卵壳」也。业谓善恶,故通人及慢生一分。如胝舍佉每顿生三十二卵等。二明胎生,故论文言:「业及胎膜」。三明湿生,故论文言:「业及湿」也。四明化生,故论文言:「唯由业」也。谓人中一分,即顶生王等,天、鬼、慢生亦尔,地狱及三界天全。

第十,明四种死。分二:一标,二释。初中引经同前。何等为四?谓自死、由他死、俱死、不俱死。二释,分四:一明自死,故论文言「谓于戏忘意忿天」等。谓贪受五欲忘食饿死。二明他死,故论文言:「谓羯罗蓝」等也。三明俱死,故论文言:「所余有情」也。四明不由俱死,故论文言:「色、无色界」等也。

第四异门,明四清净道等六种四法,分六。

一、明四净道。分二:一标,二释。初中引经同前。何等为四?一通迟艰辛道,二通速艰辛道,三通迟非艰辛道,四通速非艰辛道。二释,分四:一明通迟艰辛道,故论文言:「一非功用根圆满」等也。谓慧根未圆满故,未能证得根本之定;谓根钝故,多受艰辛,方证通慧。二明通速艰辛道,故论文言:「功用根圆满」等也。谓根利故,速能证得无学通慧;由未证得根本定故,名为艰辛。故论文言:「非喜乐圆满故」也。三明通迟非艰辛道,故论文言:「喜乐圆满」等也。谓钝根故,虽证得根本定,名喜乐圆满;由迟得无学通慧,故名艰辛。故论文言:「非功用根圆满」。四明通速非艰辛道,故论文言:「喜乐圆满」等也。谓利根故,速证根本,名为通速;不加功用,便证无学,名非艰辛。故论文言:「亦功用根圆满故」也。

二、明四种清净道。分二:一标,二释。初中引经同前。何等为四?一不忍道,二忍道,三调柔道,四寂静道。二释,分二:一列名,二解释。初中言「赀恶说、向善说、资粮道、清净道」。以上四道,随次相合。二解释,分四:一明不忍道,故论文言:「此中最初」等也。谓三乘种姓之人,虽闻外道诸见及禁戒时心不忍,可由于过去生中曾闻三乘四谛等法故。言「无义苦切」者,谓外道禁戒五热炙身等,无引生出三界之能,故云「无语苦切」也。二明忍道,分二:一于善巧,二依安受苦。初中言「诸善巧」者,为诸有学于蕴等五善巧中,谛察法忍,谓能了知蕴等五法自相、共相,不起我见,名为善巧。二依安受苦明忍,故论文言:「又能堪忍」等也,谓三乘行人能了四谛等道理故。三明调柔,故论文言:「谓净尸罗」等也。由戒净故,善守根门,节量而食,减少省睡眠,正知而住,皆能练刚身心。故论文言:「守根门」等也。四明寂静道,故论文言:「谓奢摩他」等也,谓诸有学于止观门断诸见、修惑而趣无学。故论文言:「现法乐住」也,谓能住于八解脱故也。

三明四种修等持,分二:一标,二释。初中引经同前。何等为四?一修现法乐住等持,二修知见等持,三修慧决择等持,四修漏尽等持。由此四种为加行故,而能成就增上心学。二释,分四:一明现法乐等持,分二:一、依果,故论文言:「未离欲」者,为得不还果。谓预流以上未离修所断欲者,为求不还果,故修无漏道也。二、依现法乐住,故论文言:「依未至定」等也。谓不还果人为得灭尽定,故于加行位,修无漏道。故论文言:「求现法乐住」也。二明修智见等持,故论文言:「令他断诸恶法」也,谓于三乘行人。谓欲化利诸有情,故修天通。见诸有情造十恶业者,生三恶趣,说彼因果,令断不善,修诸善行。三明修慧抉择等持,故论文言:「及往善趣」也。此于他心通慧抉择前人心中善恶,令彼断恶,修于善行,得生人天。四明修漏尽等持,故论文言:「为自己断」等也。谓三乘行人各各于自所证漏尽通慧,断于见、修诸烦恼,故亦能引自所证,劝令他学。

第四,明黑白等四种业果。分二:一标,二释。初中言「又有二业」等者,谓《增一阿含经》中,佛告大众曰:世有二业,四相差別故,有漏、无漏业果差別。何等为四?一、黑业已熟亦黑,二、白业已熟亦白,三、杂业已熟亦杂,四、非黑白业亦无异熟。于此四中,前三有漏,后一无漏,故论文言:「谓转所摄业」等也。二释,分四:一明黑业异熟亦黑,故论文言:「当知初业」等也。谓造十恶业故,能感三恶趣异熟。二明白业异熟亦白,故论文言:「第二业一向」等也。谓造不勤业者,能感可爱乐果等也。三明杂业异熟亦杂,故论文言「第三业能感」等。谓修十善业故,及不善业故,能感欲界人天异熟也。四明非黑白业亦无异熟,故论文言:「第四业能断」等也。谓若修对治断前三业者,能获得三乘无漏之果故。

第五,明四种受法。分二:一标,二释。初中引经同前。何等为四?一明乐而非益,二益而非乐,三亦乐亦益,四非乐非益。由此四种,令诸有情增上勤务,造善恶业。二释,分四:一明乐而非益,谓造十恶业者,现在虽乐,于当来世必堕恶趣,故名非益。二明益而非乐,谓三乘行人多烦恼故修苦行者,于当来世必证涅槃,名之为益;现在苦行,故名非乐。三明亦乐亦益,谓诸行人烦恼薄故,今生中受学三乘,不修苦行,名为亦乐;于当来世证得涅槃,亦名为益。四明非乐非益,谓诸外道于现在世虽修苦行,于当来世受三界苦,名非乐非益也。

第六,明四结等五种四法。分二:一标,二释。初中引经同前。言四结者,一欲结,二有结,三见结,四无明结。若依《阿含经》中,此下含有五种异门,谓四结、四离结、四暴流、四取、四缚。谓名、义同故,但明四结也。例余说者应知。二释,分三:一明结,二明离结,三例余。初文分四:一明欲结,故论文言:「染著诸欲门。」二明有结,故论文言:「色、无色等至门。」三明见结,故论文言:「外道诸见门。」四无明结,故论文言:「住此法中」等也。谓住三乘法中,未能得法眼净者,皆有无明结故。谓预流以去,能断见、修诸烦恼者,方能远尘离垢,得法眼净。尘谓见断,垢谓修断;法眼净者,无明断尽故,能生智慧故也。此四结者,是相续义,皆能续生于后有,故若修四种对治行者,能离四结。二明离结,故论文言:「又修圣道」等也。若准经,亦有标、释。云「又有四种离系之法,修圣道者所生众苦,速得离系。」何等为四?谓离欲系等四。言「修圣道」者,由修四种对治行故。谓不净观,谓对治欲结;观无尘等,对治有结;观缘起正理,能治见结;断二种迷,治无明结。三例余,分三:一例四流,二例四取,三例四缚。与顺流、取后有、难解脱,随次标释配之。故论文言:「如能令有情与苦和合」等也。

第五异门,明四种人等六种四法,分六。

一、明顺流等四人。分二:一标,二释。初中引经同前。何等为四?一明顺流,故论文言:「异生」也。二明逆流,故论文言:「未离欲有学。」须加行位以下,皆能修自乘圣道,逆生死故。三明安住,故论文言:「已离欲有学。」须从预流第二念至罗汉向以前,皆能离见修欲故。四明超度人,故论文言:「超萨迦耶。」等,得罗汉果,皆能离其我执。故论文言:「一切无学」也。理实无学,烦恼皆尽,但举上首,故云:「超萨迦耶见」等也。

第二,明入自利非他等四人。分二:一标,二释。初中引经同前。何等为四?一自利非他,二他利非自,三俱利,四俱不利。二释,分四:初自利非他,须诸独觉,故论文言:「自住」等也。二他利非自,须在家菩萨,如维摩诘等,故论文言:「自不住律仪」等也。三俱利,须出家菩萨、声闻等,故论文言:「俱能作」也。四俱不利,须诸凡夫,故论文言:「俱不能作」。

第三,明从暗入明等四人。分三:一标,二释,三明四法异熟。初中引经同前。何等为四?须从暗入明等也。二释,分四:一明从暗入明,故论文言:「族姓卑下」也,须承宿世不善业,故生于下族,于此身中,能修诸善,于当来世,应生善趣,及得□□□□从明入暗,故论文言:「族姓尊高」等也。由宿世善因,故生尊贵

(后残)

〔录文完〕


校注

「十」,底本无,据玄奘译《瑜伽师地论》补。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48页中第5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48页中第5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48页中第5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48页中第6行。 「相」,底本作「相三门」,「三门」二字疑衍。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48页中第7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48页中第8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48页中第8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48页中第8行。 「友」,底本作「有友」,据《瑜伽师地论》删。參见《大正藏》第30卷第348页中第8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48页中第8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48页中第8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48页中第8行。 「财」,底本作「事财」,据《瑜伽师地论》删。參见《大正藏》第30卷第348页中第9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48页中第9行。 「遭」,底本作「遭事」,据《瑜伽师地论》删。參见《大正藏》第30卷第348页中第10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48页中第10行。 「嗔」,底本作「嗔」,据文意改。以下凡「嗔」作「嗔」处,均改为「嗔」,不出注。 「谤」,底本作「傍」,据《瑜伽师地论》改。參见《大正藏》第30卷第348页中第10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48页中第10行。 「谤」,底本作「傍」,据《瑜伽师地论》改。同上。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48页中第11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48页中第11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48页中第12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48页中第13行。 參见《大正藏》第30卷第348页中第14【藏外】,~16行。 參见《大正藏》第30卷第348页中第16【藏外】,~17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48页中第17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48页中第17【藏外】,~18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48页中第18行。 「愚」,底本作「遇」,据文意改。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48页中第18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48页中第19行。 「坚」,底本作「贤」,据《瑜伽师地论》改。參见《大正藏》第30卷第348页中第19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48页中第19行。 「护」,底本作「获」,据《瑜伽师地论》改。參见《大正藏》第30卷第348页中第20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48页中第20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48页中第20【藏外】,~21行。 「耶」,底本作「邪」,据文意改。 《瑜伽师地论》原文为「于诸境界取不正相」。參见《大正藏》第30卷第348页中第21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48页中第22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48页中第22行。 「三」,底本作「四」,据文意改。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48页中第23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48页中第24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48页中第25行。 「怨」,底本作「者」,据《瑜伽师地论》改。參见《大正藏》第30卷第348页中第25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48页中第25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48页中第26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48页下第1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48页下第1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48页下第2行。 參见《大正藏》第30卷第348页下第2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48页下第3行。 參见《大正藏》第30卷第348页下第4【藏外】,~5行。 「色」,《瑜伽论地论》作「色界」。參见《大正藏》第30卷第348页下第5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48页下第5行。 引文參见《大正藏》第30卷第348页下第6行。 「欲」,《瑜伽论地论》作「欲界」。參见《大正藏》第30卷第348页下第8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48页下第8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48页下第10行。 「间」,《瑜伽师地论》无。參见《大正藏》第30卷第348页下第11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48页下第11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48页下第12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48页下第14行。 參见《大正藏》第30卷第348页下第15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48页下第17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48页下第17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48页下第18行。 「迷」,底本作「悉」,据文意改。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48页下第18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48页下第19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48页下第19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48页下第20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48页下第21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48页下第21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48页下第23行。 「告」,底本作「造」,据文意改。 參见《大正藏》第30卷第348页下第23【藏外】,~24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48页下第24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48页下第24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48页下第25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48页下第25行。 「净」,《瑜伽师地论》作「净诸」。參见《大正藏》第30卷第348页下第行。 引文參见《大正藏》第30卷第348页下第26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48页下第27【藏外】,~28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48页下第27【藏外】,~28行。 參见《大正藏》第30卷第348页下第28行【藏外】,~349页上第2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49页上第2行。 「以」,底本作「已」,据文意改。以下凡「已」作「以」处,均改为「以」,不出注。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49页上第3行。 「速当」,《瑜伽师地论》作「当速」。參见《大正藏》第30卷第349页上第3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49页上第3【藏外】,~4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49页上第4行。 「云」,底本无,据文意补。 「三」,《大正藏》本《无常经》作「三种」。參见《大正藏》第17卷第745页下第16行。 「光泽」,底本作「先择」,据《大正藏》本《无常经》改。參见《大正藏》第17卷第745页下第17行。 「是」,《大正藏》本《无常经》作「是不可念,是」。參见《大正藏》第17卷第745页下第17行。 「谓」,底本作「为」,据《大正藏》本《无常经》改。參见《大正藏》第17卷第745页下第18行。 引文參见《大正藏》第17卷第745页下第16【藏外】,~18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49页上第5行。 「逐」,底本作「遂」,据《瑜伽师地论》改。參见《大正藏》第30卷第349页上第6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49页上第6行。 「逐」,底本作「遂」,据文意改。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49页上第7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49页上第7【藏外】,~8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49页上第8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49页上第9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49页上第9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49页上第10行。 「有」,当作「又」。參见《大正藏》第30卷第349页上第9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49页上第10【藏外】,~11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49页上第11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49页上第11行。 引文參见《大正藏》第30卷第349页上第11【藏外】,~12行。 「违」,底本作「为」,据文意改。 「位」,底本作「为」,据《瑜伽师地论》改。參见《大正藏》第30卷第349页上第12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49页上第12行。 「境」,底本作「竟」,据文意改。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49页上第13行。 「圣贤」,《瑜伽师地论》作「贤圣」。參见《大正藏》第30卷第349页上第14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49页上第13【藏外】,~14行。 「谁」,底本此字不清,疑作「谁」。 「慧」,底本作「惠」,据文意改。以下凡「惠」作「慧」处,均改为「慧」,不出注。 「舍」,底本作「舍」,据文意改。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49页上第15【藏外】,~16行。 「劣」,底本作「升」,据《瑜伽师地论》改。參见《大正藏》第30卷第349页上第19行。 參见《大正藏》第30卷第349页上第16【藏外】,~19行。 參见《大正藏》第30卷第349页上第20【藏外】,~21行。 「依」,底本作「于」,据《瑜伽师地论》改。參见《大正藏》第30卷第349页上第22行。 「今」,底本作「令」,据《瑜伽师地论》改。參见《大正藏》第30卷第349页上第22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49页上第22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49页上第23行。 「取」,底本作「趣」,据《瑜伽师地论》改。參见《大正藏》第30卷第349页上第23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49页上第23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49页上第24行。 「色」,底本作「释」,据《瑜伽师地论》改。參见《大正藏》第30卷第349页上第24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49页上第24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49页上第25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49页上第25【藏外】,~26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49页上第26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49页上第27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49页上第27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49页上第27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49页上第27行。 「逐」,底本作「遂 」,据《瑜伽师地论》改。參见《大正藏》第30卷第349页上第28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49页上第28行。 「逐」,底本作「遂」,据文意改。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49页上第28【藏外】,~29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49页上第29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49页上第29行。 「三种人」,《瑜伽师地论》作「三种听闻法者」。參见《大正藏》第30卷第349页上第29行~中第1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49页中第1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49页中第1【藏外】,~2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49页中第2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49页中第2【藏外】,~3行。 引文參见《瑜伽师地论》第30卷第349页中第2【藏外】,~3行。 引文见《瑜伽师地论》第30卷第349页中第3【藏外】,~4行。 引文见《瑜伽师地论》第30卷第349页中第4行。 引文见《瑜伽师地论》第30卷第349页中第4行。 「座」,底本作「坐」,据文意改。下同。 引文见《瑜伽师地论》第30卷第349页中第4【藏外】,~5行。 引文见《瑜伽师地论》第30卷第349页中第5行。 引文见《瑜伽师地论》第30卷第349页中第5行。 引文见《瑜伽师地论》第30卷第349页中第5【藏外】,~6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49页中第6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49页中第7行。 「言」,底本无,据文意补。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49页中第8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49页中第8行。 「知」,底本作「之」,据文意改。 引文參见《大正藏》第30卷第349页中第9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49页中第10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49页中第10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49页中第11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49页中第12行。 新1009号自此始。乙本自此始。 「语」,底本作「五」,据乙本改。 「故」,乙本作「故根」。 「在」,乙本作「在世」。 「舍」,乙本作「舍」。 「一」,底本无,据乙本补。 「迦」,乙本作「加」。 「已」,底、乙本作「以」,据文意改。 「于」,底本无,据乙本补。 「便」,底本无,据乙本补。 「倒」,底、本乙本均作「对」,据文意改。 「倒」,底、本乙本均作「对」,据文意改。 乙本至此结束。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49页中第15行。 「火」,底本无,据文意补。 引文參见《大正藏》第30卷第349页中第16行。 「迷」,底本作「悉」,据文意改。 「为」,底本作「乐」,据《瑜伽师地论》改。參见《大正藏》第30卷第349页中第17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49页中第17行。 「相」,疑衍。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49页中第18【藏外】,~19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49页中第18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49页中第19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49页中第19行。 「为」,底本作「谓」,据《瑜伽师地论》改。參见《大正藏》第30卷第349页中第20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49页中第20行。 「施」,底本作「放」,据文意改。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49页中第21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49页中第21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49页中第22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49页中第22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49页中第22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49页中第23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49页中第23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49页中第24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49页中第24行。 「谓」,底本作「为」,据《瑜伽师地论》改。參见《大正藏》第30卷第349页中第25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49页中第25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49页中第25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49页中第25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49页中第26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49页中第28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49页中第28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49页中第28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49页中第29行。 「逆」,底本作「送」,据文意改。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49页中第29行【藏外】,~下第1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49页下第1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49页下第1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49页下第1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49页下第2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49页下第2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49页下第4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49页下第5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49页下第5【藏外】,~6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49页下第6【藏外】,~7行。 「言」,底本无,据文意补。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49页下第8行。 「显」,底本作「现」,据《瑜伽师地论》改。參见《大正藏》第30卷第349页下第10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49页下第10行。 引文參见《大正藏》第30卷第349页下第11行。 引文參见《大正藏》第30卷第349页下第12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49页下第12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49页下第13行。 引文參见《大正藏》第30卷第349页下第13行。 「信」,底本作「随」,据《瑜伽师地论》改。參见《大正藏》第30卷第349页下第14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49页下第14行。 「远离」,底本无,据文意补。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49页下第14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49页下第15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49页下第15行。 引文參见《大正藏》第30卷第349页下第16行。 「后」,《瑜伽师地论》作「后后」。參见《大正藏》第30卷第349页下第16行。 「次」,底本作「此」,据文意改。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49页下第17行。 「心」,底本无,据《瑜伽师地论》补。參见《大正藏》第30卷第349页下第17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49页下第17【藏外】,~18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49页下第18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49页下第19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49页下第21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49页下第22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49页下第22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49页下第24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49页下第24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49页下第24【藏外】,~25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49页下第25行。 「于」,底本作「与」,据《瑜伽师地论》改。參见《大正藏》第30卷第349页下第27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49页下第28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49页下第28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49页下第29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49页下第29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49页下第29行【藏外】,~350页上第1行。 引文參见《大正藏》第30卷第350页上第1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50页上第3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50页上第4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50页上第4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50页上第4行。 「治」,底本作「持」,据文意改。 「圣所」,底本作「所圣」,据《瑜伽师地论》改。參见《大正藏》第30卷第350页上第7行。 引文參见《大正藏》第30卷第350页上第7【藏外】,~8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50页上第8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50页上第9行。 「者」,底本作「者者」,据文意删。 「谓」,底本作「为」,据《瑜伽师地论》改。參见《大正藏》第30卷第350页上第9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50页上第9【藏外】,~10行。 「惭」,底本作「暂」,据《瑜伽师地论》改。參见《大正藏》第30卷第350页上第11行。 「敬」,底本作「境」,据《瑜伽师地论》改。參见《大正藏》第30卷第350页上第11行。以下「爱敬」之「敬」,均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50页上第10【藏外】,~11行。 引文參见《大正藏》第30卷第350页上第12行。 「依」,底本作「于」,据《瑜伽师地论》改。參见《大正藏》第30卷第350页上第11行。 引文參见《大正藏》第30卷第350页上第11行。 「三」,底本作「二」,据文意改。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50页上第12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50页上第13行。 「俱」,底本作「具」,据文意改。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50页上第14【藏外】,~15行。 「次」,底本作「此」,据文意改。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50页上第15行。 「依」,《瑜伽师地论》作「于」。參见《大正藏》第30卷第350页上第17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50页上第17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50页上第18【藏外】,~19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50页上第20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50页上第20行。 「为」,《瑜伽师地论》作「谓」。參见《大正藏》第30卷第350页上第20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50页上第20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50页上第21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50页上第21【藏外】,~22行。 「知」,《瑜伽师地论》作「知心于」。參见《大正藏》第30卷第350页上第24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50页上第24行。 「迷」,底本此字似作「悉」,据文意正作「迷」。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50页上第25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50页上第25【藏外】,~26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50页上第26行。 「小大」,《瑜伽师地论》作「大小」。參见《大正藏》第30卷第350页上第27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50页上第27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50页上第27【藏外】,~28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50页上第29行。 「与」,底本作「以」,据文意及《瑜伽师地论》改。參见《大正藏》第30卷第350页上第29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50页上第29行【藏外】,~中第1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50页中第1行。 「令」,《瑜伽师地论》作「能」。參见《大正藏》第30卷第350页中第1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50页中第1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50页中第1【藏外】,~2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50页上第28【藏外】,~29行。 「四」,底本无,据本文体例补。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50页中第2【藏外】,~3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50页中第3行。 「为」,疑作「谓」。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50页中第3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50页中第4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50页中第4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50页中第5行。 「真」,底本无,据《瑜伽师地论》补。參见《大正藏》第30卷第350页中第8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50页中第8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50页中第9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50页中第9【藏外】,~10行。 「俱」,底本作「具」,据文意改。 「惑」,底本作「或」,据文意改。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50页中第10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50页中第10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50页中第11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50页中第11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50页中第11【藏外】,~12行。 「想」,底本作「相」,据文意改。 「中」,底本作「中言」,据文意删。 「想」,底本作「相」,据文意改。 「导」,底本作「道」,据文意改。 「缚」,底本作「传」,据《瑜伽师地论》改。參见《大正藏》第30卷第350页中第12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50页中第12行。 「想」,底本作「相」,据文意改。 「想」,底本作「相」,据文意改。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50页中第12【藏外】,~13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50页中第13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50页中第14行。 「想」,底本作「相」,据文意改。 「中」,底本作「中言」,据文意删。 「明」,底本无,据本文体例补。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50页中第20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50页中第21行。 「断」,底本无,据文意补。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50页中第21【藏外】,~22行。 「二」,底本作「四」,据文意改。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50页中第22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50页中第22【藏外】,~23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50页中第24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50页中第25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50页中第25【藏外】,~26行。 「本」,底本无,据文意补。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50页中第26行。 「以」,《瑜伽师地论》作「证」。參见《大正藏》第30卷第350页中第27行。 「支」,底本作「之」,据《瑜伽师地论》改。參见《大正藏》第30卷第350页中第27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50页中第27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50页中第27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50页中第28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50页中第28行。 「从」,疑作「纵」。 「魔」,底本作「摩」,据文意改。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50页中第29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50页中第28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50页中第29行。 「法」,《瑜伽师地论》作「法及」。參见《大正藏》第30卷第350页中第29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50页中第29行【藏外】,~下第1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50页下第1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50页下第2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50页下第2行。 「受」,《瑜伽师地论》无。參见《大正藏》第30卷第350页下第2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50页下第2【藏外】,~3行。 「受」,《瑜伽师地论》无。參见《大正藏》第30卷第350页下第3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50页下第3行。 「趣」,底本作「取」,据文意改。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50页下第3【藏外】,~4行。 「师」,底本作「事」,据文意改。 「师」,底本作「事」,据文意改。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50页下第5行。 「师」,底本作「事」,据文意改。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50页下第6行。 「师」,底本作「事」,据文意改。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50页下第6【藏外】,~7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50页下第7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50页下第8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50页下第9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50页下第9【藏外】,~10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50页下第10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50页下第10行。 引文參见《大正藏》第30卷第350页下第11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50页下第11【藏外】,~12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50页下第12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50页下第15行。 「为」,底本作「谓」,据《瑜伽师地论》改。參见《大正藏》第30卷第350页下第15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50页下第15【藏外】,~16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50页下第16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50页下第16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50页下第17行。 「依」,底本删,据文意保留。 「静」,底本作「净」,据文意改。以下「寂静」之「静」,均同。 「谓」,《瑜伽师地论》作「谓为」。參见《大正藏》第30卷第350页下第18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50页下第18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50页下第18【藏外】,~19行。 「已」,《瑜伽师地论》作「既」。參见《大正藏》第30卷第350页下第19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50页下第19行。 「以」,底本作「已」,据文意改。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50页下第19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50页下第19【藏外】,~20行。 「以」,底本作「已」,据文意改。 「护」,底本作「依」,据文意改。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50页下第22行。 「法」,底本无,据文意补。 「舍」,底本无,据文意补。 「粮」,底本作「量」,据文意改。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50页下第23【藏外】,~24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50页下第24行。 「于」,《瑜伽师地论》作「于诸」。參见《大正藏》第30卷第350页下第26行。 「境」,底本作「竟」,据《瑜伽师地论》改。參见《大正藏》第30卷第350页下第26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50页下第26【藏外】,~27行。 引文參见《大正藏》第30卷第350页下第27行。 「违」,底本作「为」,据文意改。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50页下第27【藏外】,~28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50页下第28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50页下第29行。 「于」,底本作「之」,据《瑜伽师地论》改。參见《大正藏》第30卷第351页上第1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50页下第29行【藏外】,~351页上第1行。 「后一」,底本无,据文意补。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51页上第1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51页上第2行。 引文參见《大正藏》第30卷第351页上第3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51页上第4行。 「谓」,底本作「为」,据文意改。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51页上第4行。 「任」,底本作「往」,据文意改。 「任」,底本作「往」,据文意改。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51页上第5行。 「寿」,底本作「受」,据《瑜伽师地论》改。參见《大正藏》第30卷第838页下第9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51页上第5【藏外】,~6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51页上第7行。 「想」,底本作「相」,据文意改。 「俱」,底本作「具」,据《瑜伽师地论》改。參见《大正藏》第30卷第351页上第8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51页上第8行。 「俱」,底本作「具」,据文意改。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51页上第8行。 「愚」,底本作「遇」,据《瑜伽师地论》改。參见《大正藏》第30卷第351页上第12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51页上第12行。 「迷」,底本作「悉」,据文意改。 「想」,底本作「相」,据文意改。 「于」,底本作「有」,据《瑜伽师地论》改。參见《大正藏》第30卷第351页上第12行。 「起」,《瑜伽师地论》作「生」。參见《大正藏》第30卷第351页上第13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51页上第12【藏外】,~13行。 「无有、有」,《瑜伽师地论》作「有、无有」。參见《大正藏》第30卷第351页上第14行。 「有」,底本无,据文意补。 「迷」,底本作「悉」,据文意改。 「无有、有」,《瑜伽师地论》作「有、无有」。參见《大正藏》第30卷第351页上第14行。 引文參见《大正藏》第30卷第351页上第15【藏外】,~17行。 「愚」,底本作「遇」,据文意改。 「疑」,底本作「宜」,据《瑜伽师地论》改。參见《大正藏》第30卷第351页上第18行。 「任」,底本作「往」,据《瑜伽师地论》改。參见《大正藏》第30卷第351页上第18行。 「力」,底本作「分」,据《瑜伽师地论》改。參见《大正藏》第30卷第351页上第19行。 「任」,底本作「往」,据文意改。 「依」,《瑜伽师地论》作「于」。參见《大正藏》第30卷第351页上第19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51页上第19行。 「业」,《瑜伽师地论》作「业果」。參见《大正藏》第30卷第351页上第19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51页上第19【藏外】,~20行。 「没」,《瑜伽师地论》作「密」。參见《大正藏》第30卷第351页上第20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51页上第20行。 「耶」,底本作「邪」,据文意改。 「陋」,底本作「漏」,据文意改。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51页上第21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51页上第21【藏外】,~22行。 「耶」,底本作「邪」,据文意改。 「彼记」,《瑜伽师地论》作「记彼」。參见《大正藏》第30卷第351页上第22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51页上第22行。 「记」,底本作「论」,据文意改。 「俱」,底本作「具」,据文意改。 「俱」,底本作「具」,据文意改。 「三」,底本作「二」,据《瑜伽师地论》改。參见《大正藏》第30卷第351页上23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51页上第23行。 「见」,底本作「法」,据《瑜伽师地论》改。參见《大正藏》第30卷第351页上第24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51页上第24【藏外】,~25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51页上第24行。 「俱」,底本作「具」,据文意改。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51页上第24【藏外】,~25行。 「不」,底本无,据《瑜伽师地论》补。參见《大正藏》第30卷第351页上第25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51页上第25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51页上第26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51页上第27行。 「趣」,底本无,据文意补。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51页上第28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51页上第29行。 「导」,底本作「道」,据《瑜伽师地论》改。參见《大正藏》第30卷第351页上第29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51页上第29行。 「四」,底本作「谓」,据文意改。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51页上第29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51页中第2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51页中第2行。 「湿」,《瑜伽师地论》作「润污」。參见《大正藏》第30卷第351页中第3行。 引文參见《大正藏》第30卷第351页中第3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51页中第3行。 「于戏忘意忿」,底本作「喜问」,据《瑜伽师地论》改。參见《正藏》第30卷第351页中第4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51页中第4行。 「谓」,《瑜伽师地论》作「谓于」。參见《大正藏》第30卷第351页中第5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51页中第5行。 「所」,底本作「所有」,据《瑜伽师地论》删。參见《大正藏》第30卷第351页中第7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51页中第7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51页中第7【藏外】,~8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51页中第9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51页中第9行。 引文參见《大正藏》第30卷第351页中第10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51页中第10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51页中第10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51页中第11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51页中第11行。 引文參见《大正藏》第30卷第351页中第12【藏外】,~13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51页中第13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51页中第14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51页中第16行。 「又」,底本作「有」,据《瑜伽师地论》改。參见《大正藏》第30卷第351页中第16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51页中第16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51页中第17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51页中第17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51页中第18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51页中第19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51页中第20行。 「依」,底本作「于」,据《瑜伽师地论》改。參见《大正藏》第30卷第351页中第20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51页中第20【藏外】,~21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51页中第21行。 「谓」,底本作「譌」,据文意改。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51页中第21【藏外】,~22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51页中第22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51页中第22【藏外】,~23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51页中第23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51页中第24行。 「业」,底本无,据文意补。 「业」,底本无,据《瑜伽师地论》补。參见《大正藏》第30卷第351页中第25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51页中第25行。 「故论文言」,底本无,据文意补。 「业」,底本无,据《瑜伽师地论》补。參见《大正藏》第30卷第351页中第26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51页中第26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51页中第27行。 「非」,底本无,据文意补。 「欲」,底本无,据《瑜伽师地论》补。參见《大正藏》第30卷第351页下第2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51页下第2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51页下第2【藏外】,~3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51页下第3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51页下第3行。 「垢」,底本作「治」,据文意改。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51页下第4行。 引文參见《大正藏》第30卷第351页下第4【藏外】,~5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51页下第5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51页下第6【藏外】,~7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51页下第8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51页下第8行。 「耶」,底本作「邪」,据《瑜伽师地论》改。參见《大正藏》第30卷第351页下第9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51页下第9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51页下第9行。 「耶」,底本作「邪」,据《瑜伽师地论》改。參见《大正藏》第30卷第351页下第9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51页下第9行。 「住」,底本作「他」,据《瑜伽师地论》改。參见《大正藏》第30卷第351页下第10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51页下第10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51页下第10【藏外】,~11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51页下第11行。 「须」,底本此字辨认不清无,疑作「须」。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51页下第12行。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51页下第12【藏外】,~13行。 「从明入暗」,此四字据残存字形及文义补。 引文见《大正藏》第30卷第351页下第13行。

引用: 《瑜伽论卷第十四手记》卷14,CBETA ZW0030,半山经藏 https://book.bshf.org.cn/reader/ZW003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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