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文校勘体例
一、整理者应侭量收齐所整理典籍的各种文本,以供校勘之用。
如收集到的文本的数量少于十种,则全部用于校勘。如数量超过十种,则可根据具体情况在其中选择有代表性的若干文本(十种左右)用于校勘,而将其它文本在题解或附录中一一予以说明。如文本数量超过二十种,则不必一一说明,但应该列举主要文本(不少于二十种)的名称(或编号、出处)。
如因某些文本错漏甚多,或因其他理由,亦可不按上述规定列为校本,或祇利用其准确的部分,但必须予以说明。
确定用于校勘的文本后,于其中指定某本作为底本,而将其余诸本指定为校本。校本以天干次序排列。底校本的指定情况在题解中予以交代。如果底本乃由若干文本拼合而成,则在题解中以「底本由某本、某本、某本依次拼合而成,具体情况随文说明」这样的语句叙述之,并在正文中随文说明诸本作为底本之拼合起讫。在这种情况下,凡某本在某段文字中被指定为底本,则其余诸本(包括在其余文字中曾经作为底本使用的文本)一律作为校本。
二、整理者撰写题解一篇,内容一般依次为经名、异名、定性语、著译者、卷数、内容简介、研究价值、流传概况(包括历代经录有无著录)、异本、整理本所用底、校本情况等。题解置于整理本之前。
欢迎整理者对所整理文献作文献学方面考证研究,题目自定,一般作为附录载于原文献之后。
三、校勘录文时,如遇异文,整理者应慎重考订,选择其最准确者纳入整理本,以吸收诸本精华;而将诸本之异文一概纳入校记,以供研究者參考。
四、校录时,因原文本残缺而使文献首、中、尾残缺者,以「(首残)」、「(中残)」、「(尾残)」表示之。
如文本不残,但抄写者未抄完整而使文献残缺者,则分別以「(首缺)」、「(中缺)」、「(尾缺)」表示之。
五、因底本残缺而使文字残缺者,以「□」表示之。残字可考字数者,一字一「□」。残字不可考字数者,以「□…□」表示之。
六、原文虽然残缺,但尚留有残字笔痕可据以拟补,或可据上下文意、其它文献拟补者,予以补出。此时出校记说明补正依据。
七、原文本因抄写者未抄而留下的空格,录文时如可以拟补者,仿照上条拟补之。如不可拟补者,以「□」表示之,出校记说明。但如果属于行文格式需要之换行空、敬空等,照录原文,不出校记。
八、校本如有残缺,则略去不校,亦不出校记。
九、校记的原则:逢异必出,侭量简略,达意为主。
如底本正确,则应在校记中罗列诸本异文,如:
「白」,甲、乙本作「黑」,丙本作「红」,丁本无。
如底本错误,则据他本改正录文后,校记作:
「黑」,底、戊本作「白」,丙本作「红」,丁本无,据甲、乙本改。
如底本漏字据某本补,或底本衍字据某本删,则校记注明为「据某本补」或「据某本删」。
虽无校本依据,但行文明显错误者,可进行理校,出校记说明。如无把握,可原文照录,而把理校意见记入校记。
必要时可出解释性、研究性校记,但应文字简练。
十、古今字、异体字、正俗字、武周新字一律改为标准繁体字,不出校记。原文笔误、笔㓰增减及变体者,迳直改为正字,不出校记。
错別字改为正字,出校记。如在同一篇文献中某些错別字反覆出现,则仅在首次出现时予以注出,其后不再一一出校记。
通假字第一次出现时改为正字,出校记;以后径直改为正字,不出校记。
专有名词中的字一律照录,不作改动。
录文所用繁体字,以《汉语大字典》(四川人民出版社与湖北人民出版社出版,1993年11月第一版)为准。该词典未包括的汉字,则斟酌其它辞书决定之。
十一、原文有倒勾、删除符号者,一律依照改正,不出校记。原文有涂改者,祇录改正后的文字。不能确定哪些是改正后的文字者,酌选其一,而将其余文字录写在校记中。原文写在行外的补字,录文时补入行内,不出校记。不能确定补在何处者,录写在校记中。
十二、引文能查核原出处者,侭量查核,此时加引号,并注明出处。一时查不到原出处,但可以确定首尾者,加引号。不能确定其首尾者,不加引号。
十三、一般文献不保留原行款,依照内容需要另行分段、分节,必要时并加段号或节号。特殊文献必须保留原文行款者,则予以保留。
十四、录校时一律采用新式标点。
十五、特殊情况,随文说明。
【经文资讯】《藏外佛教文献》第 W03 册 No. ZW03na015 录文校勘体例
【版本记录】發行日期:2022-01,最后更新:2021-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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