梵网经心地品菩萨戒义疏發隐卷第四
發隐。不但曰十波罗夷。而曰木叉者。犯之则极恶。依之则解脱也。
○二別解(四十八) 初不敬师友戒。四(至)十八破法戒。
●第一不敬师友戒(二) 初举略。二入文。
○初举略。
傲不可长。妨于进善。故制。七众同犯。大小乘俱制。
發隐。礼云。傲不可长。欲不可纵。志不可满。乐不可极。世间四禁。以傲为先。今四十八轻戒亦首戒乎傲。故修道者赖师而教。资友而辅。善果所繇进也。敢不敬欤。
○二入文(三) 初标人。二序事。三结罪。
○初标人。
若佛子。
○二序事(三) 初劝受。二明应。三不应。
○初劝受(三) 初所劝人。二劝令受。三明受利。
○初所劝人。
欲受国王位时。受转轮王位时。百官受位时。
前明劝受。是结大戒远缘。凡举位人为劝。恐王憍奢纵逸。不修戒行。故偏劝王。虽秉法行杀。有罪有福。如圣所说。
發隐。结远缘者。先劝受。是导之令入大戒善中也。有罪福者。言持戒则积善。不持则增恶。故罪福生焉。岂以秉法行杀。而可憍奢放纵不畏罪福乎。明当依圣言。受圣戒也。夫大戒本通道俗。而文中独举王官。所以者何。出家以师友为父兄。理自应敬不待言故。又僧尼无位。慠慢难生。王官有势。憍倨易起。故意普而辞偏也。岂曰僧尼可以不敬师友乎。疏云七众。义自明矣。
○二劝令受。
应先受菩萨戒。
發隐。受戒在先。受位在后。圣主良臣繇此其出也问。唐虞三代之君。禹稷伊周之佐。不闻受菩萨戒何也。答。佛法未入中国故也。问。隋炀帝为太子。尝受戒于天台矣。荒淫暴虐。无恶不造。戒果何益乎。答。此正谓有受而无持。始勤而终退。不行者之过。非戒之过也。且文帝亦请经法师受菩萨戒。而仁慈恭俭。号称治平。岂非行与不行之故欤。使炀帝以东宫之心而南面。慎终如始。受持不易。是妙海重生也。安知其不跻尧舜而嫓成康耶。又续高僧慧约传云。梁帝筑坛禁中。延释慧约。發弘誓心。受菩萨戒。暂屏衮服。恭受田衣。当受戒时。有一鹊二孔雀历阶而升。驱斥不去。至于戒毕。然后飞腾。此帝王之盛节。有国之祥征也。而人以台城之衅议之。噫。御宇而历年半百。处世而寿命八旬。求之古今。斯亦罕矣。况乎持律则一食而休。勤民或漱水以过。又帝之素行耳。至于遇难安命。却食摄心。正不负所受之戒。非炀帝所能及也。而乃诬以饿死。好事者之为是言也。其真忍心哉。
○三明受利。
一切鬼神救护王身。百官之身。诸佛欢喜。
若受得戒。非人防护。福善增多。下悦鬼神。上匡佛法。有人言此文属总劝受戒。若是总劝。何简高下。偏劝王官者。制令恭敬。恐王憍奢。故举为言先也。發隐。承上戒应受者。以有此益故。鬼神救护者。五戒尚有二十五神拥护。况菩萨戒乎。庶人持戒。鬼神亦护。况王官乎。诸佛欢喜者。此戒千佛流通。惟期普度。今能受持。宁不欢喜。鬼神护。则身心康豫国界安宁。阴阳调。风雨时。庆之至也。诸佛喜。则福田弥广。慧海增深。见生至德高隆。当来妙果成就。善之至也。
○二应生孝敬。
生孝顺心。恭敬心。
發隐。师生我法身。有父道焉。当孝顺故。友助吾进修。有兄道焉。当恭敬故。又师友不可逆不可慢。俱当孝敬故。
○三出所敬境。
见上座和尚阿阇黎大德。同学同见同行者。应起承迎。礼拜问讯。
發隐。毗婆沙论云。有三上座。一生年上座。即尊长耆旧也。二世俗上座。即知法大财大位大族大力大眷属也。三法性上座。即阿罗汉也。毗尼母云。出家二十腊。至四十九腊。为上座。和尚此云力生。法身功德师力生故。阿阇黎此云轨范。轨仪模范赖教授故。和尚即本师。阇黎上座。师之次也。大德。赞辞。同学。宗同一师也。同见。心同一解也。同行。身同一业也。将至承迎。迎已礼拜。礼已问讯。皆孝敬之道也问。三公三孤。小学大学。王官之师友也。今曰和尚阇黎者何耶。答。彼是世间之师友。此是出世之师友也。繇世间之师友而德广业崇。繇出世之师友而断惑证智。盖并行而不悖。当兼敬而弗遣者也。昔贤有言臣已受孔子戒。盖未谙此意。
○三不应。
而菩萨反生憍心。慢心。痴心。嗔心。不起承迎礼拜。一一不如法供养。以自卖身国城男女七宝百物而供给之。
不应生慢也。前明应。应行谦卑。敬让师友。自下诸戒皆有此意。
發隐。憍者亢己。慢者忽人。痴者当贤圣而不知。嗔者宜亲爱而反嫉。且承迎礼拜。接见之常仪耳。进此犹当如法供养。竭诚尽力。故曰卖身。如常啼卖心肝而学般若是也。国城男女等例此可知。
○三结罪。
若不尔者。犯轻垢罪。
發隐。问。不尔卖身国城等物以为供养。便名犯罪。或几言难以阻人之进乎。答。此要其诚敬之极而言之耳人非至贫。宁无微物可充供养。为法忘躯。志当如是。非必然也。
●按此戒。菩萨心地法门戒心中信心念心及孝顺心恭敬心所出也。
●第二饮酒戒(二) 初举略。二入文。
○初举略。
酒开放逸门。故制。七众同犯。大小俱制。惟咽咽轻垢。
發隐。咽咽者。一咽一轻垢也。
○二入文(二) 初标人。二序事。
○初标人。
若佛子。
○二序事(三) 初明过失。二制不应。三举非结过。
○初明过失。
故饮酒。而酒生过失无量。若自身手过酒器与人饮酒者。五百世无手。何况自饮。
过酒器与人二解。一云执杯酒器令相劝。二云止过空器令斟酌。寻下况语。应如后释。过器尚尔。况自饮乎。所以结戒有五五百。一五百在咸糟地狱。二五百在沸屎。三五百在曲蛆虫。四五百在蝇蚋。五五百在痴熟无知虫。今之五百。或是最后。与人痴药。故生痴熟虫中也。
發隐。文势谓佛子故犯戒饮酒。而不知酒生过失无量。故勿饮也。一本作生酒。解者谓故饮酒。而生酒中过失。文似不顺。今依古文。过失无量者。非但三十五失。三十六失。律中又明十过。一颜色恶。二少力。乃至九智慧减损。十身坏命终。堕三恶道。更余经传所明过失不可胜举。具降龙之力。伏地无知。导攘鸡之非。诸戒尽丧。乃至威雄炮烙。而牛饮灭宗。功者澶渊。而漏言失事。过之生也。宁有量乎。古人宁弃酒不弃身者。盖为此也。问。饮酒之戒。昔犯必多。无手之人。今见何尠。答。无手者。不必尽是人中无两手也。蛇蚓鳅鳝之属皆无手报。故初咸糟。而最后五百名曰痴熟。痴蠢酣熟。顽然无知。即无手报也。问。沈湎之流。理应无手。云何过器。便获斯殃。且如君父之寿。臣子称觞岂得诚敬之心。反招恶劣之报。答。凡言罪者。皆为有菩萨戒者言也。已受菩萨大戒。当行菩萨大道。發大心。证大果。乃所以寿吾君亲。而杯酒之敬。敬之小者也。然而无手之报非此类所感。彼感报者。盖是惯持痴器。常贮痴药。奖诱痴人。成就痴业耳。岂比夫称觞君父。虽不名大敬。终不失为诚敬之心乎。无手之报加于此等。则忠臣孝子必有所愤惋而不平者。吾故表而出之。
○二制不应。
亦不得教一切人饮。及一切众生饮酒。况自饮酒。一切酒不得饮。
教人及非人并自饮皆制。
發隐。非人指一切众生。人狭而众生广也。一切酒者。酒之类广。如前十重中释。
○三举非结过。
若故自饮。教人饮者。犯轻垢罪。
自作教他。悉同轻垢。必重病宣药。及不为过患。悉许也。未曾有经。末利饮酒。此见机为益。不同恒例。
發隐。重病。拣轻疾也。宣药。言以酒导药。煎煑调和。酒味已变。是药非酒。是故得饮。诸经要集第十七经云。佛言酒多过失。开放逸门。饮如葶苈。犯罪已积。若消疾苦。非先所制。述曰。不得见前文开。笼通总饮。必须实病。重困临终。余药莫治。要须酒和得瘥者。方可开也。不为过患者。酒惟生过无量。故言能免斯过者则许也。末利饮酒者。波斯匿王夫人末利受菩萨戒。因王欲杀厨官置。酒宴王。相共劝饮。为解厨官。遂得不死。诣佛首罪。佛言。如斯犯戒。利莫大焉。末利女人而有丈夫之作。见机行权。正大士之体也。安可以常法拘之。如无末利之心。妄希末利之迹。获罪如律。害莫大焉。慎之慎之。问。出家禁饮。无待论矣。汉书云。酒者享祀祈福。故有国家者以酒合欢。以酒成礼。云何世间而得禁饮。答。夏禹以前。不闻有酒。唐虞之治。礼备乐和。酒之可去。明亦甚矣。问。疏开不为过患者何也。答。此正明免于过患者难也。诚使百拜而祸弗侵。无量而乱不及。文忠终身不醉。思远醉胜醒人。能如是者。疏文开许。意有在焉。如其不能。禁绝为上。
●按此戒。菩萨心地法门戒心中明心达心及不放逸心所出也。
●第三食肉戒(二) 初举略。二入文。
○初举略。
食肉断大慈心。大士怀慈为本。一切悉断。声闻渐教初开三种净肉等。后亦皆断。文云。当知断现肉义。大经四相品广明三种九种十种也。
發隐。初开者权。后断者实。如楞严楞伽等所明是也。三种者。见闻疑也。九种者。合前三更加自死鸟残等六事也。
○二入文(三) 初标人。二序事。三结戒。
○初标人。
若佛子。
○二序事(三) 初明过失。二制不应。三举非结过。
○初明过失。
故食肉。一切众生肉不得食。夫食肉者。断大慈悲。佛性种子。一切众生。见而舍去。
發隐。故食肉者。明非误食。正指过也。见而舍去。如鸥去海翁之机。鸽摇罗汉之影。微细如斯。重可知矣。问。经称食肉之人。入于山林。虎狼师子皆来集会。今云一切众生见而舍去者何。答。舍去者。惊其杀心而远离也。来集者。嗅其同气而相求也。或去或来。皆恶因缘也。
○二制不应。
是故一切菩萨。不得食一切众生肉。
發隐。一切菩萨者。从初發心以至位满。皆不得食肉也。今人有得少知见。便谓逆行无碍。恣意食啖。厥罪可胜言哉。问。求那䟦摩之对宋主也。曰帝王所修。与匹夫异。出一嘉言。则士庶咸悦。布一善政。则神人以和。刑不夭命。役不劳力。则风雨时。寒暑调。百谷茂。如此持斋。斋亦大矣。如此不杀。戒亦至矣。岂在辍半日之餐。全一禽之命。然后为弘济耶。斯言与戒似不相合。然欤否欤。答。此随缘顺机。变通不滞。正大士之体也。是故遇崇道之君。则将顺其美。势不可为。则求那所论。乃旁行曲运之微权。默导潜移之妙术也。非天下之大智。其孰能与于此。
○三举非结过。
食肉得无量罪。
發隐。楞伽经。佛告大慧。有无量因缘不应食肉。如云。众生从本以来。常为六亲故。不净气分所生长故。众生闻气。悉生恐怖。如旃陀罗。狗见惊吠故。慈心不生故。呪术不成故。诸天所弃故。夜多恶梦故。虎狼闻香故。文多不录。又楞严亦云。食肉之人。纵得心开。似三摩地。皆大罗刹。云何食众生肉名为释子。得无量罪。不其然哉。问。蚕之害亦惨矣。制食肉不制衣帛者何。答。文互见故。煑茧断命。十重杀中摄。镬汤鏁车。杀具中摄。例养六畜。损害众生中摄。为利资身。邪命自活中摄。而首楞岩经亦禁绵绢。是知僧号衲子。士称布衣。无待论矣。若夫王臣则恶衣服。美黻冕。自有古人之成训在。
○三结罪。
若故食者。犯轻垢罪。
若有重病。饮药能治。准律得啖。或应不制。
發隐。重病同前。拣非小疾。能治或可从权。无功不必强食。或应不制者。或者疑辞。疑此或不犯戒也。
●按此戒。菩萨心地法门戒心中慈心悲心所出也。
●第四食五辛戒(二) 初举略。二入文。
○初举略。
荤臭妨法。故制。七众大小如前。菩萨小重。發色故也。
發隐。荤辛之气。能發色身诸欲。声闻智浅。但知制欲。菩萨智深。应制所以發欲者。故小重也。小。犹少也。
○二入文(二) 初标人。二序事。
○初标人。
若佛子。
○二序事(三) 初单辛不应。二杂食不应。三举非结罪。
○初单辛不应。
不得食五辛。大蒜。茖葱。慈葱。兰葱。兴渠。是五辛。
旧云五辛。谓蒜葱兴渠韭薤。此文止兰葱。是以为五。兼名苑分別五辛。大蒜是胡葱。茖葱是薤。慈葱是葱。兰葱是小蒜。兴渠是蒠蒺。生熟皆臭。悉断。经云。五辛能荤。悉不食之。
發隐。韭薤。类同而小异者也。止。足也。旧文缺于小蒜。今文足以兰[葸-十+夕]。故为五也。兴渠云蒠蒺者。蒠是芜菁。或云此地无之。戒云胡荽。或云阿魏。大抵臭菜。猥细不足辨也。
○二杂食不应。
一切食中不得食。
發隐。上明单食。今言一切食中有此相杂亦不应食。楞严经谓食有五失。一生过。二天远。三鬼近。四福消。五魔集。西域记云。家有食者。驱令出郭故云不得食也。
○三举非结罪。
若故食者。犯轻垢罪。
必有重病。饵药不断。如身子行法。菩萨亦应不制。
發隐。身子登厕。灰土洗净。如法精严。外道感化。有病食辛。若能如是。亦奚不可。故云菩萨亦应不制。律云。有病食辛。当处別室。荤气已绝。方得诣佛。问。饮酒昏神。食肉害物。其过宜矣。五辛于神不昏。于物无害。经开五失。不已甚乎。答。食辛虽不害物。其究亦能昏神。良以秽浊之气助發欲心。辛烈之味增长恚性。欲恚覆心。顿忘明觉。非昏而何。故宜戒也。尽理而言。存心染污。意食辛也。出言丑恶。口食辛也。躬行鄙陋。身食辛也。例前二戒。则惨刻之心。意食肉也。𠒋残之语。口食肉也。毒害之事。身食肉也。妄识纷纭。丧其灵鉴。意饮酒也。谬言颠倒。淆于辨別。口饮酒也。冥行舛错。乖乎义理。身饮酒也。例前十重。则不必殒形然后为杀。无慈无悲。背生物心。悉名杀也。不必穿窬然后为盗。闻声见色。生取著心。悉名盗也。婬妄酤酒。至谤三宝。亦复如是。极而言之。甘小道之秽杂。而失大乘法身清净之香。皆食辛也。饱二乘之独善。而舍大乘法喜兼利之味。皆食肉也。醉声闻之愚法。而昧大乘多闻明达之智。皆饮酒也。乃至灭身灰心。而戕诸佛之慧命。皆杀也。窥观径履。而窃化城之近宝。皆盗也。先后重轻。五十八篇亦复如是。但以初心菩萨。宜先事戒而后入理。所以者何。理戒深玄。苟非其人。执理废事。为害滋广。今于问及。乃一陈之。以明心地戒中即事即理。即偏即圆。睟盘具列。存乎其人焉耳。
●按此戒。菩萨心地法门戒心中护心及清净心所出也。
●第五不教悔罪戒(二) 初举略。二入文。
○初举略。
怙恶长过故制。出家二众全犯。余三众及在家虽未有僧事利养。见过不令悔。亦犯轻垢。大小同制。
○二入文(三) 初标人。二序事。三结罪。
○初标人。
若子佛。
○二序事(三) 初出犯事。二明应。三不应。
○初出犯事。
见一切众生犯八戒五戒十戒毁禁。七逆八难一切犯戒罪。
犯事者。谓犯八戒五戒十戒。大小乘皆有。小乘八戒即斋法。大乘八戒。谓地持八重。小乘五戒。清信士女优婆塞经所明。小乘五逆。大乘七逆。七逆如下文。
發隐。一切众生。兼六趣也。毁禁者。总上诸戒也。八难非罪。繇犯戒故。致斯难也。地持八重者。地持中八重。及善戒中亦以杀盗婬妄毁恼嗔谤为八重当小乘八戒也。五逆少和尚阿阇梨。八斋五戒常知。故不释。
○二明应。
应教忏悔。
凡大小乘人犯上诸罪。必有三根。应须举处教悔。
發隐。三根者。犯罪或从身根。或从舌根。或从意根。应随所犯处令如法忏悔。菩萨善戒经云。菩萨入僧中。见非法戏笑不呵责者。得罪。据此。则小事皆教忏悔。况犯戒如上事耶。冥祥记云。沙门慧达。于地府见观世音菩萨。言沙门白衣。见身为过。及宿世罪。种种恶业。能于众中尽自發露。勤诚忏悔。罪即消灭。观此。则知忏悔功德不可称量。菩萨于幽显中皆教人悔罪也。
○三明不应。
而菩萨不教忏悔。同住。同僧利养。而共布萨一众说戒。而不举其罪。不教悔过者。
不应有三句。一不应同住。二不应同利。三不应同法。凡上来所制。若一往见犯不举。是一罪。是不可同住者。复默与同住。复加一罪。不可同利养者。复差与施利。复加一罪。
發隐。布萨。此云相向说罪。半月举罪忏悔。如是住者。皆净清聚。故云净住。复加一罪者。不举。同住。同利。共三罪也。目连问佛经云。迦叶佛时。有比丘度弟子不教诫。多作非法。命终生龙中。龙法七日一受对。火烧其身。肉尽骨在。寻后还复。复则更烧。不能堪苦。即观宿命。自见本作沙门。不持禁戒。师亦不教。便嗔本师。念欲伤害。后师与五百人渡海。龙来捉船。众问何为捉船。答言。汝等下此比丘。放汝使去。问。此比丘何预汝事。都不索余人而独索此。答言。本是我师。不教诫我。今受苦痛。是故索之。众见势不可已。将捉比丘以著水中。比丘言。我自入水。不须见捉。投水丧命。众乃得全。以此验之。不教悔罪。为害非细。又优婆塞经云。宁受恶戒。一日中断无量命根。终不畜养弊恶弟子。不能调伏。菩萨善戒第四经云。旃陀罗等。及以屠儿。虽行恶业。不能破坏如来正法。不必定堕三恶道中。为师不能教呵弟子。则破佛法。必堕地狱。又萨婆多云。受具戒人。不堪教诲者。驱出。涅槃经云。若善比丘见坏法者。置不诃责。驱遣举处。是人佛法中怨。若能责遣。是我弟子。历考经文。混居清众。诚为不可。主法者毋顺人情。自取深咎也。
○三结罪。
犯轻垢罪。
發隐。问。教而不改。应免罪否。答。世儒有言。训教不严。师之惰也。学问无成。子之罪也。教而不改。教者何尤焉。
●按此戒。菩萨心地法门戒心中慈心悲心好说心益心所出也。
●第六不供给请法戒(二) 初举略。二入文。
○初举略。
丧染资神之益。故制。七众同犯。大小乘不全共。大士见有解者。常应供给启请。以欲善无厌故。声闻有解广略布萨法。应供给。五岁内及未解五法。法应启请。不者犯第七聚。
發隐。云共则同犯。又云不全共者。轻重不共也。大士常供常请无时。声闻止于五岁供请解广略戒法。指所应供请者也。五法者。一信成。二戒成。三闻成。四舍成。五慧成也。
○二入文(三) 初标人。二序事。三结罪。
○初标人。
若佛子。
○二序事(二) 初序来。二明应。
○初序来。
见大乘法师。大乘同学。同见。同行。来入僧坊舍宅城邑。若百里千里来者。
言大乘同见同行。简小乘。
發隐。法师者。不必是讲经论师。凡通达大乘法。能化导众生使入佛地者。皆是也。大乘同学等者。先言大乘师。次言大乘友。皆当供请。
○二明应(二) 初应供养。二应请法。
○初应供养。
即起迎来送去。礼拜供养。日日三时供养。日食三两金。百味饮食。床座医药。供事法师。一切所须尽给与之。
言三两金。极势之语。若有咨请。当应舍三两金。如雪山一偈。为此殒驱。况小供给。
發隐。此为徒言。师服此药。厥病弥甚。
○二应请法。
常请法师三时说法。日日三时礼拜。不生嗔心患恼之心。为法灭身。请法不懈。
若不尔者。犯轻垢罪。
發隐。菩萨戒本云。不犯者。谓遭重病。或心狂乱。或睡眠。他生觉相而来亲附。或欲方便伏彼。
●按此戒。菩萨心地法门戒心中信心念心所出也。
●第七懈怠不听法戒(二) 初举略。二入文。
○初举略。
制意与前同。
發隐。制意同前。但前属菩萨诣我。我请说法。今属菩萨在彼。我往听法。
○二入文(三) 初标人。二序事。三结罪。
○初标人。
若佛子。
○二序事(三) 初讲处。二明应。三不应。
○初讲处。
一切处有讲法毗尼经律。大宅舍中有讲法处。
言毗尼经律者。大乘毗尼经律。非三藏中毗尼也。大乘经有灭恶义。故称毗尼。傍人已请在彼讲说。法应往听。而懈怠不去。日日垢轻。地持有讲法处。不听不往。嗔慢心得罪。优婆塞经。相去一由旬不限。
發隐。经律并称毗尼者。以大乘经力能灭恶。义同律也。地持不开远近。优婆塞开由旬不犯。则知出家制远。在家制近也。盖出家者以听法为事。惮远不往。是慢法故。在家者世法拘身。远听不能。亦非慢故。
○二明应。
是新学菩萨。应持经律卷至法师所听受咨问。若山林树下僧地房中一切说法处。悉至听受。
發隐。问。上言一切处。又言大宅舍中。今又言山林树下一切处。此何所別。答。初一切处。泛指僧俗处所也。次大宅舍。专指王官有势力之家也。后山林树下一切处。专指僧寺伽蓝之地也。
○三不应。
若不至彼听受咨问者。
發隐。童子南询百郡。衲僧徧历千山。乃至投子三登。洞山九上。窜身伍队。行脚八旬。克志參师。忘身问道。比比然也。惜乎以此为训。犹有法音交于咫尺而若罔闻。圣迹现于比邻而不及见者。哀哉。
○三结罪。
犯轻垢罪。
發隐。菩萨戒本云。不往无犯者。若病。若无气力。若知倒说。若知彼所说是数所闻。若自多闻。具足闻持。若修禅定。不欲暂废等。如是不往。皆无违犯。问。王者上有宗社之司。下有臣民之寄。往听不可。则如之何。答。神交尚可通于千古。代问岂不达于四方。中宗致诏曹溪。仁祖手书明教。身居朝宇。心诣道场。千里面谈。此之谓也。其听法不已至乎。
●按此戒。菩萨心地法门戒心中进心信心念心所出也。
●第八背大向小戒(二) 初举略。二入文。
○初举略。
直制犹豫未决。是下邪见之方便。若决谓大劣小胜。计成失戒。若心邪画未成。犯轻垢。同此戒制。今举背大向小为语。以凡夫菩萨多行此事故。若彰言说。则有两种。若法相说。戒善已谢。正犯性罪。若非法相说。犯第十重。
發隐。犹豫。多疑兽名也。背向未决犹属轻。背向已成则失戒。凡夫菩萨者。明圣地无此事也。法非法解见前文。盖背向在心。失惟属己。言辞外显。害及他人。是以重也。
○二入文(三) 初标人。二序事。三结罪。
○初标人。
若佛子。
○二序事(二) 初背大。二向小。
○初背大。
心背大乘常住经律。言非佛说。
發隐。背大乘言非佛说。罪亦重矣。云何入轻垢。盖心背而口未宣播。此言字是内自评论也。若有谤声。属第十重。
○二向小。
而受持二乘声闻。外道恶见。一切禁戒邪见经律者。
受持二乘者。是欲受。外道恶见两解。一云二乘望大乘悉是外道。二云若背大乘。欲受六师法。计未成。是邪见方便。犯轻垢。此戒制。
發隐。欲受者。承上心背意。谓心欲受也。两解。一是背大欲受二乘。一是背大欲受六师也。计未成。正言欲受也。昔天亲菩萨造五百论。明小斥大。后遇无著。悔悟己过。欲自截舌。无著教令以舌还赞大乘。天亲受教。克心向大。弘传广演。卒成圣果焉。改过不吝。真万世法也。
○三结罪。
犯轻垢罪。
發隐。菩萨善戒经云。读世典文颂书疏不犯者。为破邪见故。为知外典是虗妄。佛法真实故。为知世事。不为世人所轻慢故。
●按此戒。菩萨心地法门戒心中愿心顶心信心念心向心大乘心所出也。
●第九不看病戒(二) 初举略。二入文。
○初举略。
乖慈故制。七众同犯。大小乘不全共。大士一切应看。声闻止在师友。同活。共房。及僧尼。此外不制。以其本不兼物故。
發隐。师友者。本师及友。僧尼。则一切缁流也。同房者。密迩亲侣。同活。则泛同烟爨也。举此四种。明所看有限故。
○二入文(三) 初标人。二序事。三结罪。
○初标人。
若佛子。
○二序事(三) 初举病人。二明应。三不应。
○初举病人。
见一切疾病人。
是胜福田。
發隐。一切者。兼亲疏通道俗而言也。胜者。即第一之谓也。
○二明应。
常应供养如佛无异。八福田中。看病福田。是第一福田。若父母师僧弟子病。诸根不具。百种病苦恼。皆供养令差。
言供养病人如佛。极敬为语。此明在心不在田。如阿难分饭与饿狗。以此心明好故。与佛一等。菩萨见一切病人。随力所能。皆应看视。文中举父母师弟子。从近为始也。末云城邑旷野。凡是病皆救。即知通一切也。
發隐。问。八福田中诸佛最尊。云何看病乃为第一。答。佛是敬田。不兼乎悲。惟兹病人。佛嘱我灭度后。应好供养。其中多有诸佛贤圣。则是敬田。百骸痛苦。四大交煎。起动无繇。须人为命。则是悲田。况诸佛道尊。人天普供。苦中之苦。无越病人。福中之福。宜归看病矣。岩老躬处疠坊。而吮洗无忌。宽公舆归病者。而僧俗不分。可谓供养如佛者矣。
○三不应。
而菩萨以嗔恨心不看。乃至僧坊城邑旷野山林道路中。见病不救济者。
若嗔心舍置。随人结轻垢。若力不及。起慈念心。不犯。其细碎如律部也。
發隐。优婆塞戒经云。行路之时。见病人不住瞻视。为作方便。付嘱所在。而舍去者。得罪。盖谓有力则自为救疗。无力则转托他人。邈然如不见闻。慈悲之心安在。故得罪也。言嗔心者。嫌嫉病人。不生慈念也。若力不及看。而有慈念心。则亦不犯。细碎者。如菩萨善戒经云。若自有病。若自无事力。广劝有事力者。若彼病者多有宗亲。若自急修无上善法。是皆不犯。
○三结罪。
犯轻垢罪。
發隐。前疏开嗔心与力不及。则此结罪正指嗔心者。非兼谓力不及者。力不及而不起慈念者乃犯。
●按此戒。菩萨心地法门戒心中慈心悲心及孝顺心所出也。
●第十畜杀众生具戒(二) 初举略。二入文。
○初举略。
以伤慈故制。七众同犯。大小俱制。
○二入文(三) 初标人。二序事。三总结第一段。
○初标人。
若佛子。
○二序事(三) 初不应。二引况。三举非结过。
○初不应。
不得畜一切刀杖弓箭矛斧鬪战之具。及恶网罗罥杀生之器。一切不得畜。
發隐。矛者。长枪也。罥者。羁足掩取禽兽也。鬪战之具伤人。杀生之器伤物也。
○二引况。
而菩萨乃至杀父母尚不加报。况杀一切众生。不得畜杀众生具。
父母之仇尚不思报。况畜杀具欲害众生。罾缴罗网等道俗皆制。刃槊弓箭。旧开国王王子等。
發隐。父母之仇不报。详解见后。缴者。生丝系矢而射。罾缴罗网。皆渔猎之具也。槊亦枪属刃槊弓箭开国王王子者。卫国以兵。不在制限。余人无国。故不应也。罾缴等不开者。禽兽无罪而加伤杀。道俗贵贱皆不宜也。解合围之网。折射鹿之弓。成治成仙。其亦有道矣。
○三举非结过。
若故畜者。犯轻垢罪。
發隐。问。德山棒。石巩弓。将无犯戒与否。答。此护生善棒。救死神弓也。何处有杀具在。如使中无实得。外学虗头。瞎棒横施。痴弓乱举。妄谈般若。疑误后人。准律明文。获罪无量。
●按此戒。菩萨心地法门戒心中慈心悲心所出也。
○三总结第一段。
如是十戒应当学。敬心奉持。下六品中广明。
此十戒总结。如下六品所明。
發隐。大本中六品。广明如上十戒。今略之也。后倣此。
●第十一国使戒(二) 初举略。二入文。
○初举略。
夫为敌国使命。必觇候盈虗。矫诳䇿略。邀合战阵。情存胜负。以乖本慈。文云国贼。七众同犯。大小俱制。
發隐。觇候者。窥伺也。矫诳者。奸欺也。窥伺虗实以为进止。奸欺谋䇿而后行事也。言贼者。孟轲氏云。我能为君约与国。战必克。今之所谓良臣。古之所谓民贼也。
○二入文(二) 初标人。二举事。
○初标人。
若佛子。
○二举事(三) 初不应。二引况。三举非结过。
○初不应。
不得为利养恶心故。通国使命。军阵合会。兴师相伐。杀无量众生。
为利恶心。拣除和合。
發隐。通使有二。鬬争则损国殃民。和合则安邦恤众。故应拣也。问。若尔。衍仪秦代之属。各擅从衡。果一善一恶欤。答。据彼本意。则从人固犯兴师。衡者亦无善意。同归于罪而已。细分。则衡之为害。正谓薄乎云尔。必也谈仁义而罢秦楚之兵。却献纳而成南北之好。如斯国使。其所谓生多功德者乎。
○二引况。
而菩萨尚不得入军中往来。况故作国贼。
不得入军中。军中暄杂。非佛子所行处。兴师相伐。起杀乖慈。不应为也。此使命为相害因缘。故制。
發隐。贼。害也。相害故制。明无害不制也。隐峰飞钖止兵。图澄占铃息难。二老之在军中。奚不可之有。
○三举非结过。
若故作者。犯轻垢罪。
發隐。大士者。当为如来使。以普安三界众生。而乃故作国贼。宁不犯过。
●按此戒。菩萨心地法门戒心中慈心悲心所出也。
●第十二贩卖戒(二) 初举略。二入文。
○初举略。
希利损物。乖慈故制。大小同犯。七众不全共。
發隐。我利则人害。故曰乖慈。七众不全共者。贸易世俗之常。在家当不禁也。
○二入文(二) 初标人。二序事。
○初标人。
若佛子。
○二序事(三) 初不应。二举况。三举非结过。
○初不应。
故贩卖良人奴婢六畜。市易棺材板木盛死之具。
夫贩卖者。谓生口六畜。或度卖良人。多有眷属分张之苦。若贩卖棺材。则恶心希售。故道俗俱断。
發隐。言人畜棺材者。明此道俗俱断。拣寻常贸易道俗不俱断也。
○三举况。
尚不应自作。况教人作。
若自作若教他为我为。或教他自作。悉犯轻垢。若偷度生口。卖畜生令杀。呪令人死。欲得棺材售。此別犯盗罪杀罪。
發隐。教他分二。教他代我作一也。教他自作二也。偷度生口。拣前明卖非偷。如买婢之类是也。畜生令杀。拣前货卖非杀。如耕牛之类是也。呪死售棺。拣前待死市棺。非呪杀也。如犯三事。自在杀盗二波罗夷。非轻垢摄。
○三举非结过。
若故自作。教人作者。犯轻垢罪。
發隐。问。上古弃野。后圣易棺。送死之仪。号称大事。云何棺椁而亦制耶。答。此制恶心希售。非曰制棺椁而不用也。如治生必资贩卖。则巫匠之诫昭然。若造设而施贫穷。则功德自应无量。
●桉此戒。菩萨心地法门戒心中慈心悲心所出也。
●第十三谤毁戒(二) 初举略。二入文。
○初举略。
陷没前人。伤慈故制。大小乘俱制。七众同犯。删取天人以上。同有菩萨戒者。说其七逆十重。或陷没。或治罚。莫问有根无根。但令向异法人说。悉犯重。前说四众过戒已制。若向同法人说。莫问境高下。有戒无戒陷没人者。此戒同犯轻垢。
發隐。删取。犹截取也。截取谤毁天人以上。同有大戒者也。或陷没其名。或治罚其身。不问彼所谤有根无根。但向异法人者。彰播而祸无穷。向同法人者。隐密而害未广。故一属重一属轻也。
○二入文(三) 初标人。二序事。三结罪。
○初标人。
若佛子。
○二序事(三) 初举谤事。二明应。三不应。
○初举谤事。
以恶心故。无事谤他良人善人法师师僧。国王贵人言犯七逆十重。
發隐。恶心。或贪或嗔。无事。本无实也。问。前言自赞毁他。及谤三宝。俱在十重。今之谤毁。云何堕轻。答。毁他兼自赞成重。今无自赞。三宝兼佛法得名。今止谤僧。又疏中自开异法同法。此盖指同法也。
○二明应。
于父母兄弟六亲中。应生孝顺心。慈悲心。
而反更加于逆害。堕不如意处者。
今反加谤害。声闻向同戒同见同众四重无根者。僧残。余如律部广说。
發隐。承上不生孝顺而反加逆。不生慈悲而反加害。必戕贼彼使不得其所。故云堕不如意处也。四分律。声闻妄言比丘犯四重不实者僧残。未云同法。菩萨智深不惑。故向同法罪轻。声闻智尚未深。故向同法稍重。无根者。有枝叶无根本也。
○三结罪。
犯轻垢罪。
發隐。
●按此戒。菩萨心地法门戒心中护心喜心慈心悲心及孝顺心所出也。
●第十四放火焚烧戒(二) 初举略。二入文。
○初举略。
伤损有识故制。七众同犯。大小乘俱制。
發隐。有识。拣草木无情也。虽本意烧山。无心害物。然物必被伤。所谓城门失火。殃及池鱼者也。
○二入文(二) 初标人。二序事。
○初标人。
若佛子。
○二序事(三) 初明放火事。二远有焚烧。三举非结过。
○初明放火事。
以恶心故。放大火烧山林旷野。四月乃至九月放火。
有师言杀鬼畜犯重。初戒已制。此戒但不得烧林木。远损害义。今释杀鬼畜既不犯重。今烧林木而死者。与此戒同制。四月至九月多生虫类。此时道俗同制。不得烧林木。远有损害义。在家菩萨为业烧者不制。出家菩萨为妨害众事。亦应开许者。若不慎烧犯轻垢。
發隐。前十重明有命不得故杀。今言杀鬼畜不犯重者。以无心杀也。烧林木而害生。亦意在林木也。故与前同制。在家为生业。出家为除害。亦所不禁。但应谨慎防护。委曲成全。不尔者犯。恐开此禁。恣意焚烧。故疏言慎。问。此中禁四月至九月。则十月至三月不制明矣。而十月未尽无虫。二月正当起蛰。此而可烧。焉得无损。答。此为苦寒之地言也。若东南温煖。恐非所宜。止可腊月严凝。霜雪屡降之后耳。善会文者自应得意。或云鬼畜不犯重。取前十重中非道器也。此顺疏文。未顺经义。
○二远有焚烧。
若烧他人家屋宅城邑僧坊田木。及鬼神官物。一切有生物不得故烧。
一切有生物。谓有生命。有言生误。应言有主物。若烧有主物。何但四月九月。当知作有生也。
發隐。前文止说山林。今兼城邑以及一切。故曰远有焚烧也。
○三举非结过。
若故烧者。犯轻垢罪。
發隐。故烧有二。纵贪嗔而燔城邑。越时限而焚山林。皆故也。言故。拣无心也。
●按此戒。菩萨心地法门戒心中护心慈心所出也。
●第十五僻教戒(二) 初举略。二入文。
○初举略。
使人失正道故制。七众同犯。大小乘不共。以所习异故。
發隐。僻者。偏也。邪也。二乘外道皆是。
○二入文(三) 初标人。二序事。三结罪。
○初标人。
若佛子。
○二序事(三) 初举所教。二明应。三不应。
○初举所教。
自佛弟子。及外道恶人。六亲一切善知识。
自佛弟子谓内众。外道为外众。六亲善知识通内外。
發隐。自。从也。对及而言。学佛法名内众。习余法名外众。恶人者。外正道。即名不善人也。善知识。识熟交友之类。非得道善知识也。通内外者。此六亲知识有学佛者。有学外道者。故曰通也。
○二明应。
应一一教受持大乘经律。应教解义理。使發菩提心。十發趣心。十长养心。十金刚心。于三十心中。一一解其次第法用。
应教大乘经律。令發菩提心。十心者。十發趣心起。金刚心。谓十金刚。略不说十长养。此三十是始行者急。须应为开示故。
發隐。解义發心者。二不可偏废也。不解义理。则所發者邪心。不發大心。则所知者空解。故须兼也。文中有十长养。疏云不说。或他本无故。今以有者为正。以前后文中皆有十长养故。始行者。住行向三十心是佛道始行。非余不急。故应开示。不可后也。
○三不应。
而菩萨以恶心嗔心。横教二乘声闻经律。外道邪见论等。
不应恶心教二乘外典等。若见机益物。不犯。
發隐。恶心者。本自立心不臧。惟欲人入于偏邪也。嗔心者。有所触而生恼。故教之入于偏邪也。横者。枉也。不当教而教也。见机者。见机所宜。权教利物。明非恶心嗔心。乃委曲引诱。何犯之有。
○三结罪。
犯轻垢罪。
發隐。
●按此戒。菩萨心地法门戒心中好说心达心圆心大乘心所出也。
●第十六为利倒说戒(二) 初举略。二入文。
○初举略。
乖训授之道。故制。七众同犯。大小乘俱制。前戒隐大示小。今戒虽为说大。而希利靳固。隐没义味。不令显示。声闻教训他人。隐没义理。犯轻垢。
發隐。靳。惜也。固。密也。靳惜固密。不为正说。希利故也。无私贿而不传真法。有所获而方罄所知。是商贾之道也。岂大士弘度之心乎。言声闻犯者。明大小俱制故。
○二入文(三) 初标人。二序事。三结罪。
○初标人。
若佛子。
○二序事(三) 初先应自学。二为后来说。三不应隐没。
○初先应自学。
应好心先学大乘威仪经律。广开解义味。
發隐。好心者。明始学之初。即發上求下化之心。绝希利故。今才学佛法。先怀利养。非好心也。先儒有言。今人读书。自上大人时便错了也。意正如此。威仪经律者。一是大乘化导之轨范。一是大乘修进之门户。皆有义理趣味。应先开解。始可度生。
○二为后来说。
见后新学菩萨。有从百里千里来求大乘经律。应如法为说一切苦行。若烧身烧臂烧指。若不烧身臂指供养诸佛。非出家菩萨。乃至饿虎狼师子一切饿鬼。悉应舍身肉手足而供养之。然后一一次第为说正法。使心开意解。
有师言此中所列苦行。制令救物。不尔轻垢。又解是举况之辞。大士当应舍身施人。然后具为说法。况今止为说法。而希利隐没耶。后阶示三。文相易见。
發隐。先明苦行。以大其心志。坚其誓愿。乃为次第说法。如三十心等。此明正说顺说。不颠倒说。疏列二义。前义为正。文中言如法为说一切苦行。是举义以示彼。言菩萨行应当如此。非必舍身以供彼也。
○三不应隐没。
而菩萨为利养故。应答不答。倒说经律文字。无前无后。谤三宝说者。
發隐。此不应中后阶三文也。一为利养故。应正理答而故不答。別为一答。是悋说隐没。二为利养故。擅以经义改易前后。是倒说隐没。三为利养故。逆佛本怀。背法本义。违一切贤圣本宗而答者。是谤说隐没。皆不应也。
○三结罪。
犯轻垢罪。
發隐。问。谤三宝说。云何不入十重。答。十重专言谤者。是拨无三宝。故重。此则谬解妄论。名为谤说。非拨无也。故轻。
●按此戒。菩萨心地法门戒心中慈心好说心达心所出也。
●第十七恃势乞求戒(二) 初举略。二入文。
○初举略。
恼他故制。七众同犯。大小乘俱制。
○二入文(二) 初标人。二序事。
○初标人。
若佛子。
○二序事(二) 初为利亲附。二非理告乞。三举非结过。
○初为利亲附。
自为饮食钱财利养名誉故。亲近国王王子大臣百官。
發隐。为饮食等。拣非为道也。自为。拣非为众也。出家不得亲近王臣。正为此等辈耳。如其为众忘身。为道忘利。则三朝贵宠。七帝尊崇。夫谁曰不可。
○二非理告乞。
恃作形势。乞索打拍牵挽。横取钱物。一切求利。名为恶求多求。教他人求。
倚势乞书属置。打拍乞索。若自及教他为我。皆犯此戒。
發隐。乞书属置者。因倚豪势。借重书勅。属托处置。打拍示威。乞索财物也。牵挽者。牵系挽曳。皆威逼之而横取也。如此一切求利。是名恶求多求也。恶对善求。多对寡求。威逼名恶。无厌名多也。
○三举非结过。
都无慈心。无孝顺心者。犯轻垢罪。
發隐。慈则常思惠济。虑彼贫穷。孝则供养众生。如己父母。尚何忍横取之耶。
●按此戒。菩萨心地法门戒心中慈心及孝顺心无求心所出也。
●第十八无解作师戒(二) 初举略二。入文。
○初举略。
无解强授。有悮人之失。故制。出家二众同犯。大小乘俱制。三众及在家无师范义。未制。声闻师德在七法。诵受戒法所制。菩萨师法。必须十岁五法如初释。
發隐。三众者。沙弥。沙弥尼。式叉摩那也。沙弥未授具。式叉学戒女。无为人师义。故不制。声闻七法者。律中谓一受具足法。二布萨法。三自恣法。四安居法。五皮革法。六医药法。七衣法。又诵戒受戒皆宜熟习也。菩萨五法。据疏如初释。即前五德。別释。则一信。二戒。三闻。四舍。五慧。又一十岁。二具戒。三多闻。四能除忧。五能拔邪。亦与五德略相似也。
○二入文(二) 初标人。二序事。
○初标人。
若佛子。
○二序事(三) 初应诵应解。二不解不诵。三举非结过。
○初应诵应解。
应学十二部经。诵戒者。日日六时持菩萨戒。解其义理佛性之性。
日日六时。昼夜各三。一云诵未通利。必须六时。已通利。未必恒尔二云恒应六时。
發隐。言为戒师者。先应广学诸经。熟诵戒律。解戒中所说义理。又穷原极本。妙悟性宗。言佛性之性者。拣此性是佛性之性。非声闻外道所计性也。即菩萨心地也。六时举二义者。明虽已通利。六时亦非过也。
○二不解不诵。
而菩萨不解一句一偈。及戒律因缘诈言能解者。即为自欺诳。亦欺诳他人。
一一不解。一切法不知。而为他人作师授戒者。犯轻垢罪。
發隐。一一。指戒律。一切法。指诸经也。问。作师授戒。诚难其人。而以律名世。师有几乎。答。古解律师不可悉数。姑举一二。则始集毗尼。优波离其祖也。魏嘉平中。西天竺昙柯罗出僧祗戒本。晋义熈中。中印度佛陀那舍出十诵律。嗣后魏聪律师。光统律师。云辉律师。乐淇律师。隋淇遵律师。智首律师。唐宣律师。文纲律师。道岸律师。大亮律师。昙一律师。道澄律师。慧钦律师。乃至宋允堪律师。灵芝律师。或帝主之所尊崇。或天人之所供养。或阐明律疏。或建立戒坛。当万世模范也。可弗敬欤。
●按此戒。菩萨心地法门戒心中慧心信心达心所出也。
●第十九两舌戒(二) 初举略。二入文。
○初举略。
遘扇彼此。乖和合故制。七众同犯。大小俱制。
○二入文(三) 初标人。二序事。三结罪。
○初标人。
若佛子。
○二序事(二) 初举所鬬遘。二不应鬪遘。
○初举所鬪遘。
以恶心故。见持戒比丘。手捉香炉。行菩萨行。
谓持戒菩萨比丘。手捉香炉。聊举善行一事。
○二不应鬪遘。
而鬪遘两头。谤欺贤人无恶不造者。
持此过向彼说。故言两头。谤欺贤人。道其无恶不造。两舌之辞。实语两舌亦犯。此戒举虗遘为语。故言谤欺。遘字或作遇字。文语以鬪言值遇二边。皆消文。或言应作遘字。文误也。此戒名嫉善戒。直憎嫉善人。说其道恶。于两头之语小不便。今言嫉善。此戒兼制。繇以鬬于彼此也。
發隐。无恶不造者。谤彼贤人为造恶也。实语亦犯者。鬬遘两头。纵实亦犯。况今是虗语乎。遘或作遇者。文中语意。亦可说以𩰖扇言辞值遇二边。则遘遇两义皆得。故曰皆消文也。单言嫉善。缺两头意。今明鬪遘中兼制嫉善。良繇以此鬪彼。使善类不安。即嫉义也。此戒不但鬪遘比丘。推之则谗乱人君臣。离间人骨肉者。皆是类也。始知洛党朔党。非程苏之本意。而犹有议圆悟高庵为党者。夫党之事世之君子不为。而况明道如二老者耶。盖鬪遘自是一时徒众耳。于二老何与哉。
○三结罪。
犯轻垢罪。
發隐。律云。破彼恶人和合欲行恶事。故为两舌以散之。不犯。
●按此戒。菩萨心地法门戒心中善心同心所出也。
●第二十不行放救戒(二) 初举略。二入文。
○初举略。
见危不济。乖慈故制。菩萨行慈悲为本。何容见危不救。大士见危致命故也。七众同犯。大小乘不俱制。大士一切普度。声闻止在眷属。此制自度。
發隐。子张曰。士。见危致命。注。致。委也。授也。谓见危弃命。今不取此义。致者尽其极也。如事君致身之致。谓尽命竭力以救危难也。声闻發心止在眷属。故不普救不犯。菩萨兼利。故制自度。言自度不顾他人则犯制也。
○二入文(三) 初标人。二序事。三总结第二段。
○初标人。
若佛子。
○二序事(三) 初非亲应度。二是亲应度。三举非结过。
○初非亲应度(二) 初想念如亲。二令忆慈观。
○初想念如亲。
以慈心故。行放生业。一切男子是我父。一切女人是我母。我生生无不从之受生。故六道众生皆是我父母。
發隐。问。墨子兼爱。号为异端。云何众生皆我父母。答。儒道止谈今世。佛法乃论前身。受身既历多生。托胎必徧诸趣。六道众生皆我父母。岂不然乎。惟拘近迹不审远缘等之异端。奚足为怪。
○二令忆慈观。
而杀而食者。即杀我父母。亦杀我故身。一切地水是我先身。一切火风是我本体。故常行放生。生生受生常住之法。教人放生。若见世人杀畜生时。应方便救护。解其苦难。常教化讲说菩萨戒救度众生。
前明想念如亲。即制令忆慈观。如大经明习九品七品等。第一使上怨等于上亲。大士应与资身之益。及资神之利。在文易见。
發隐。而杀而食。兼人畜言。杀生者。非独杀己父母。亦复杀己自身。所以者何。以众生同禀四大为身。杀他即是杀己故也。问。四大外物。何关己身。答。众生颠倒。迷真常身。认物为己。揽彼地水。及与火风。为我自身血肉暖息。繇此四大和合而生。散灭而死。惟除变易。自余分段。终无离此而有身也。问。自他同禀四大。则应气脉流通。云何割他。痛不及己。答。自身他身。亦同亦別。语其別也。喻如千华共树。为质自殊。折一华时。何与群蕊。是以罗汉之食。不饱众夫。慈兄之灸。不分弟痛。若言其同。则噬指而孝子惕心。斫像而乱臣堕首。衔梅自彼。我口流酸。临崖在人。己身起粟。气脉之通。亦有然者。问。物既同体。势必相投。地得地增。水与水入。终不体同。而反违悖。云何此身土坌则埋。水漂则溺。火燔则灰。风凛则战。答。此有二义。一者互相刑克义。二者自相损灭义。言互克者。土壅风隔。风猛土扬。火炽水乾。水盛火熄。外之四大。与内四大。各以敌对而互相制。亦复如是。言自灭者。一撮之土。泰山所頺。则覆灭故。一勺之水。海涛所激。则冲灭故。一星之火。燎原所及。则掩灭故。一窍之风。刚飓所吹。则荡灭故。外之四大。与内四大。即以本体而自相害。亦复如是。故知四大全体虗妄。与吾真常了不交涉。而一迷为身。牢不可破。身身皆然。岂不杀他即杀己也。良繇即是杀己。故常行放生。正以生生无不繇此四大受生。则生生当行放救。此放生即是常住不易之法也。一说法性万古常存。愚人妄行杀戮。教人放生。使彼悟生生不息之理。而得金刚无量寿之身也。前明想念者。承上文想念众生犹己父母。今即教令用此想念忆慈心观。习慈之品。或七或九。九则亲冤各分三品。第一上冤与上亲平等者。正慈观之力也。解难资身之益。法乃资神也。又方便救护指临时言。教化讲说通平时言。
○二是亲应度。
若父母兄弟死亡之日。应请法师讲菩萨戒经律。福资亡者。得见诸佛。生人天上。
發隐。问。亲亲仁民爱物。推恩之次第也。先他人而后己亲。得无所厚所薄倒置而逆行耶。答。先己后人者。虽知利物。而犹分尔我也。慈悲之常道也。先人后己者。惟知利物。而不知有己也。慈悲之至极也。言讲演之福得见诸佛者。以此戒是三世诸佛之本源。戒之所在。即佛在故。佛灭度后。戒为师故。生人天上者。此戒是众生诸佛子之根本。五戒生人。十善生天。今此戒中悉兼备故。是故从一佛而递传多佛自天宫而徧播人寰。讲之。则重宣诸佛之光。开辟人天之路也。未亡而历彼耳根。己死而导其冥识。岂不资之得见诸佛生人天乎。亦应有三者。准前例。亦先应令忆本亲。次应资身之益。末乃资神之利也。上为众生。今为己亲。皆云讲说此菩萨戒。而三十九戒亦复云然。则讲演功德其大可知。且讲律始于元魏法聪法师。而唐新罗国僧统律师。于本国皇龙寺讲菩萨戒七日七夜。天降甘露。祥云密霭。覆所讲堂。四众惊叹。得未曾有。至于今日。寥寥无闻。惜哉。
○三举非结过。
若不尔者。犯轻垢罪。
發隐。通结上文。危难不与生全。死亡不知讲演。皆犯轻垢也。
●按此戒。菩萨心地法门戒心中慈心悲心护心及孝顺心所出也。
○三总结第二段。
如是十戒应当学。敬心奉持。如灭罪品中广明一一戒。
指灭罪品中广明。
●第二十一嗔打报仇戒(二) 初举略。二入文。
○初举略。
既伤慈忍。方复结冤。故制也。外书有二途。一是礼之所许。二是法之所禁。渐教故也。今内经悉禁。七众同犯。大小俱制。
發隐。礼许者。记曰。君父之仇不与共戴天。兄弟之仇不反兵。交游之仇不同国。礼应报也。法禁者。约始三章。杀人者死。律垂诸代。断命必偿。法应报也。然此乃权渐之教。未是真实。故世道行之。内经悉禁。
○二入文(二) 初标人。二序事。
○初标人。
若佛子。
○二序事(三) 初不应。二举况。三举非结过。
○初不应。
不得以嗔报嗔。以打报打。若杀父母兄弟六亲。不得加报。若国主为他人杀者。亦不得加报。杀生报生。不顺孝道。
谓以嗔打报嗔打。非谓应以德报怨也。
發隐。言佛意止谓不当以嗔打还报嗔打。非欲人更以恩德报嗔打也。孔子答或人之问意正如此。故知儒释立教皆近人情。不矫枉过正而使民难行也。大般若二十一经云。菩萨当鬬争嗔恚骂詈。便自改悔。我当忍受一切众生履践如桥梁。如聋如哑。云何以恶语报人。我不应坏是甚深无上菩提。又般若五百二十经云。菩萨设被斫截手足身分。亦不应起嗔恚恶言。所以者何。我求无上菩提。为拔有情生死众苦令得安乐。何容于彼翻为恶事。正此意也。问。君亲乃人世大伦。梵网号王臣共受。轻仇不报。理或无妨。坐视戴天。心胡安忍。是则佛法行而人道废。毗尼起而忠孝亡。亦何取于戒也。答。此有三义。具含经疏。參合明之。其意自见。一者经明孝义。二者疏明渐义。三者会经疏义。一明孝者。今人报仇。岂不以子伸父恨。大孝斯称而不知杀生报生。不顺孝道。孝既不顺。安用报为。所以者何。良繇天地以生物为心。而父母乃有生之类。彼伤吾亲之生。吾复伤彼亲之生。杀一生。报一生。于我之生无益。于彼之生有损。生弥寡而杀弥众。乖天地之和。伤化育之原。是焉得为孝乎。二明渐者。报仇虽礼法所开。而礼法非真实之教。盖是权为近轨。暂制顽民。所以者何。良繇实际理地不见内身外身。真如体中何有能杀所杀。一味平怀。泯然自尽。安得无冤起冤。非杀成杀。太平而兴戈戟。平地而作波涛乎。三会经疏义者。按疏则槩标七众为名。似应同制。原经则止制出家菩萨。不禁臣民。经疏不同者。或甲本与乙本差殊。或豕亥与鲁鱼淆乱。又或大师权巧。故补经文。诚恐炽然成风。冤冤无尽。然而经文广布。金口炳然。理合依凭。外护名教。仇不应报。自属出家。不说在家顿忘君父。假使孔子而受菩萨戒。岂可讨陈恒而便破毗尼。赵盾而与梵网流。安得不讨贼而赞为持律。通会经疏。要当以经文为正耳。
○二举况。
尚不畜奴婢。打拍骂辱。日日起三业。口罪无量。况故作七逆之罪。
奴婢出家菩萨不得畜。在家得畜。而不应非理打拍。
發隐。曰三业。而止标口罪者。骂辱已罪无量。况打拍乎。奴婢且然。况作七逆乎。皆举轻况重也。出家在家异制者。出家持钵支命。畜此何为。而长憍奢。別良贱。宛同世谛。败灭慈风。虽多财力。不可为也。在家则日用治生不免须人。故得畜。而云不得非理打拍者。拣合理也。举一奴婢。余者可知矣。故合理则刑惟加于有罪。非理则罚不及于无辜。此大中至正之道也。人曰佛法偏慈。不可以施之家国。其殆未考诸此。
○三举非结过。
而出家菩萨无慈心报仇。乃至六亲中故报者。犯轻垢罪。
發隐。此见出家菩萨仇无大小悉皆不报。独举出家。不及在家。意陈如上。
●按此戒。菩萨心地法门戒心中慈心忍心及平等心所出也。
●后二十二憍慢不请法戒(二) 初举略。二入文。
○初举略。
慢如高山。法水不住。有乖传化之益故制。七众同犯。大小不全共。大士常应咨请。声闻是应请之内。怀憍慢不请。方犯。
○二入文(二) 初标人。二序事。
○初标人。
若佛子。
○二序事(三) 初自恃憍慢。二出慢之境。三举非结过。
○初自恃憍慢。
初始出家。未有所解。而自恃聪明有智。或恃高贵年宿。或恃大姓高门。大解。大福。大富。饶财七宝。以此憍慢。而不咨受先学法师经律。
恃憍慢即是兼制。言始出家者。染法未深。多有自举。解者未有正。自恃聪明者。于余事有知。
發隐。多有自举者。多己所有而輙自高举也。未有正者。狂解未入正理也。余事有知。明本分无知也。此中七恃。一恃多智。二恃多位。三恃多年齿。四恃多门族。五恃多见解。六恃多福德。七恃多富饶。恃此生慢。虽逢知识。藐。不參请。哀哉。一说自举者。自举所见也。
○二出慢之境。
其法师者。或小姓年少。卑门贫穷下贱。诸根不具。而实有德。一切经律尽解。
小姓卑陋。所以起慢。实是有解。是故不应。
發隐。小姓对上大姓。年少对上年宿。卑门对上高门。贫穷对上富饶。下贱对上高贵。诸根不具对上聪明智解。而实有德有解。对上未有所解。
○三举非结过。
而新学菩萨不得观法师种姓。而不来咨受法师第一义谛者。犯轻垢罪。
第一义者。菩萨胜法皆名第一义。此戒与前第六戒同制。不请法以心。为异。前制懈怠不听。此制憍慢不请。若慢心不往听。应同此戒。
發隐。胜法皆名第一者。明不必定是说空假中方名第一也。疏主自不执法解经。后人乃有凡遇一切文字尽勒作三谛者。欲高其说。而不知反失其宗。故今發明疏义。随文顺理。不限套格。引懈怠不听者。见一怠一憍一听一请为別。故云慢心不听。意含怠心不请皆同罪也。
●按此戒。菩萨心地法门戒心中进心愿心喜心信心所出也。
●第二十三憍慢僻说戒(二) 初举略。二入文。
○初举略。
乖教训之道。故制七众同犯。大小俱制。文中具序初新学菩萨已受戒竟。远来听法。法主言非己师。恃解恃势。生轻慢心。不好答问。使义理隐没。颠倒法相。故犯。
○二入文(二) 初标人。二序事。
○初标人。
若佛子。
○二序事(三) 初无师自受。二师师相授。三举非结过。
○初无师自受。
佛灭度后。欲以好心受菩萨戒时。于佛菩萨形像前自誓受戒。当以七日佛前忏悔。得见好相。便得戒。若不得好相。应二七三七。乃至一年。要得好相。得好相已。便得佛菩萨形像前受戒。若不得好相。虽佛像前受戒。不名得戒。
發隐。必得好相。无师自受乃可证也。而相中魔事多种。行者宜慎之。
○二师师相授。
若先受菩萨戒法师前受戒时。不须要见好相。何以故。是法师师师相授。故不须好相。是以法师前受戒时即得戒。以生至重心故。便得戒若千里内无能授戒师。得佛菩萨形像前自誓受戒。而要见好相。
不假见相。生重心故。
發隐。据前疏。合是先请一师受戒。后请一师求讲。第二师不与好答问故。下节若法师下属第二师。今味经文。一师为顺。且依经意直解。不假见相者。以有真师。便如对佛。何须更见別相。
○三举非结过。
若法师自倚解经律大乘学戒。与国王太子百官以为善友。而新学菩萨来问若经义律义。轻心恶心慢心。不一一好答问者。犯轻垢罪。
此二法师自恃。所以兴慢。远来问义。倚恃憍慢。不好詶对。故犯。
發隐。承上文无师佛像前受。得戒如此之难。有师面面相承。得戒如此之易。则师之所系诚大。而求师者当敬之如佛可也。为师者宜体此意。慈悲指示。而待之如子可也。乃内倚所学。外挟所交。起大憍慢。不好答问耶。此解似顺经文。而疏主所云。亦是一义。恐凡夫师道不普。故师于己。则教乃倾心。属他徒。则有言不尽。正今疏所呵也。轻者藐物。故不好答。恶者无慈。故不好答。慢者自高。故不好答。不好答者。正前所谓隐没颠倒也。菩萨善戒经云。不犯者。若知前人是恶邪见。求觅罪过。若知不说令彼调伏。若知前人不能敬顺。若知钝根。闻深义已。生于邪见。若知闻已向恶人宣说。破坏正法等。
●按此戒。菩萨心地法门戒心中慈心好说心达心及敬重心所出也。
●第二十四不习学佛戒(二) 初举略。二入文。
○初举略。
不务所务。不应学者。乖出要之道。故制。七众同犯。大小不全共。菩萨常应大乘在先。不限时节。声闻五岁未满。五法未明。若学失所非急。犯第七聚。此外不制。以自修自满故。
發隐。言菩萨常学大乘。故制他学。声闻则五岁未满五法未明者制。已满已明者不制。繇声闻不学大乘。惟以自修者自满也。若学大乘。道大难满。何暇他学。五岁者。经云。五夏以前。专精戒律。五夏以后。方乃听教參禅。况复他学耶。
○二入文(二) 初标人。二序事。
○初标人。
若佛子。
○二序事(三) 初应学不学。二明不应学。三举非结过。
○初应学不学。
有佛经律大乘法。正见。正性。正法身。而不能勤学修习。
有佛经律大乘法者。通举菩萨藏。正见者。为万行之解。正性者。谓正因之性。正法者。谓正果之性。修万行从因至果。此是要知。而今反不勤学。
發隐。正见者。对邪解说。离行之解。是为邪解。今此见是万行之解。理事融彻。故曰正见。正性对邪因说。繇邪见故。迷真实性。發起邪因。今此性是诸佛本源因地。故曰正性。正法身者。对邪果说。繇邪因故。昧真常身。复结邪果。今此法身是如来成就果德。故曰正法身。要知者。不可不知之要务也。
○二明不应学。
而舍七宝。反学邪见二乘。外道俗典。阿毗昙杂论。一切书记。
而反学二乘外道数论等。
發隐。七宝二义。一者殊胜。超出一切诸教偏驳下劣故。二者利济。能与一切众生功德法财故。邪见者。通二乘以下。见既邪。因性果法邪可知矣。二乘堕偏空。外道执谬计。俗典谈世务。毗昙者。此云分別慧。亦云无畏。亦云总相別相。大意所说烦琐。非纯一大乘故。杂论者。等一切小乘五明诸论。书记者。等一切世间书籍传记。起二乘止此。虽所得有浅深优劣。对佛大乘经律皆邪见也。皆瓦砾泥沙也。不知取舍。择法之眼安在。
○三举非结过。
是断佛性。障道因缘。非行菩萨道者。若故作者。犯轻垢罪。
习小助大不犯。为伏外道。读其经书。亦不犯。菩萨若拨无二乘。亦名为犯。若学二乘法。为欲引化二乘令入大乘。不犯。
發隐。断佛性者。二乘枯寂。焦菩提芽。外道断常。刳正觉种。余可例知。障道者。此邪见等内惑正解之因。外乱正修之缘。遮障圣道。无繇前进也。菩萨戒本云。不犯者。为论义故。为破于邪见故。为知外典虗妄佛法真实故。为知世事故等。又云。若起如是见。作如是语。菩萨不应以声闻乘相应法教。不应修学。不应受持。是染违犯。何以故。菩萨尚于外道书论精勤研究。况于佛语为令一向习小法者舍彼欲故。作如是说。地藏十轮第六经云。三乘皆应修学。不应憍慠。妄号大乘。谤毁声闻独觉乘法。我先惟为大乘法器坚修行者说如是言。惟修大乘能得究竟。是故今昔说不相违。据此。则知今戒恐人习小弃大故加禁制。非谓声闻可轻鄙也。新学浅知。慎无忽焉。问。前云背大向小戒。次云僻教。此云不习。后云暂念。四戒似滥。答。一以志向乖违。二以教导偏僻。三以安然习小而不思学大。四以权时习小而徐图学大。故不相滥。问。辅行云。若外学者。小乘许十二时中为伏外道一时习外。若大乘中初心菩萨一向不许。且令进行。至六根净位学应不难。小乘许学而大乘反制者何。答此有二义。一者小乘智劣。不习外不能伏外。菩萨智胜。未习外时先能伏外。故不必急学也。二者菩萨学佛一切智智。证智则得本。得本则兼末。亦不必急学也。且令进行为大。安可先事其余。彼声闻无心成佛。不使之学。则终于孤陋寡闻矣。
●按此戒。菩萨心地法门戒心中愿心顶心信心念心不退心大乘心所出也。
○初举略。
自损损他。故制。出家二众同犯。大小俱制。三众及在家。既未持众。不制。
發隐。三众及在家。谓沙弥沙弥尼。式叉摩那。及在家二众也。上三众虽出家。未执丛林事。故不制。
○二入文(三) 初标人。二序事。三结罪。
○初标人。
若佛子。
○二序事(三) 初出众主。二明应。三不应。
○初出众主。
佛灭度后。为说法主。〔为行法主。〕为僧坊主。教化主坐禅主。行来主。
众主凡五种人。以初句为两方便。成六人。律中有十四人。如律中说。此略举六人。
發隐。一本说法主下有行法主。今据疏。是说法中具行法意。即五而六也。说法行法者。口说身行。知众中佛法事也。僧坊主。知众中安居事也。教化主知众中劝率事也。坐禅主。知众中习定事也。行来主。知众中乍到事也。律开十四。言六足兼。故略举也。
○二明应。
应有三事。一事慈心。谓欲与众生乐。二善和诤讼。谓如法灭诤。诤有四。毗尼有七。应如法除灭。不得差违。三善守三宝物。应事施用。不得差互。
發隐。四诤事。谓评论诤。非言诤。犯罪诤。作事诤。七毗尼。即四分律应与现前忆念不痴等七事。应事施用者。三宝物必应所当为之事而施用之。不可差互也。差互有二。一就三中不可互用。如佛物不可僧用是也。二就一中亦不可互用。如饭僧物作僧堂。而堕火枷地狱是也。今人有谓造佛殿物可饭僧。饭僧物不可造佛殿。谬也。若尔。则僧尊于佛。佛不及僧耶。慎之。问。造殿造像有余财。当云何用。答。佛殿余作佛像得。佛像余作佛前供器得。但不可以佛殿余作菩萨殿。以佛像余作菩萨像。降下可知矣。
○三不应。
而反乱众𩰖诤。恣心用三宝物者。
犯轻垢罪。
發隐。
●按此戒。菩萨心地法门戒心中慈心护心益心所出也。
●第二十六独受利养戒(二) 初举略。二入文。
○初举略。
僧次请僧。不问客旧等皆有分。而旧人独受。不以分客。乖施主心。贪利故制。此戒出家二众同犯。大小俱制。三众及在家未知僧事。不制。
○二入文(三) 初标人。二序事。三结罪。
○初标人。
若佛子。
○二序事(三) 初客至。二明应。三不应。
○初客至。
先在僧坊中住。后见客菩萨比丘来入僧坊。舍宅城邑。若国王宅舍中。乃至夏坐安居处。及大会中。
文中虽道菩萨比丘。若声闻僧预利养分。亦同其例。
發隐。国王宅舍者。国王造宅舍安僧也。
○二明应(二) 初应礼接供给。二应依次差僧。
○初应礼接供给。
先住僧应迎来送去。饮食供养。房舍卧具。绳床木床。事事给与。若无物。应卖自身。及男女身。割自身肉卖。供给所须。悉以与之。
言卖身供给。举况之辞。
發隐。事钞云。僧食十方普同。而人情用心不等。或有闭门限碍客僧者。不亦蚩乎。违诸佛之教。损檀越之福。伤一时众情。塞十方僧路。佛藏经云。如来白毫相中一分光明。供一切出家弟子亦不能尽。可忧乏少而独食哉。问。出家无子。不畜奴婢。焉得有男女可卖。答。僧尼若有徒众未剃发者。皆得称男女也。
○二应依次差僧。
若有檀越来请众僧。客僧有利养分。僧坊主应次第差客僧受请。
發隐。一切外来十方行脚。皆名客僧。俱应次第差赴。
○三不应。
而先住僧独受请。而不差客僧者。僧坊主得无量罪。畜生无异。非沙门。非释义姓。
不应中但举不次差僧。据后以兼前。若不与僧物分。不迎接。亦同此制。若知僧次的至彼人。不差。而旧但犯轻垢。以临差时。界外或有来者。未专有分故。差竟。而旧与余人。余人知尔。能差及所差。并是盗方便。后得施家食𫎪五钱入手各结重。畜生无异。
發隐。明知僧次至彼。而不差赴。旧住但得轻垢。所以者何。以临差时。恐界外更有十方僧至。向的至或应让彼。未有专分。故不差罪但止轻垢。若界外无人更来。是差已竟。应差的至。而旧主乃不与彼。故与余人。与者受者明知故犯。虽非正盗。准盗前方便。得𫎪五钱之后则成重矣。知有利不知有义。是畜生而已矣。沙门云乎哉。释种云乎哉。按佛在世日。王臣居士诣佛精舍请佛及僧。或普请。或限请。限请。故依次差僧。今无此事。但檀越所施若食若衣若𫎪。普同旧住十方平等不二。即合佛制。如主厚而客薄。或内有而外无。则畜生之诫。佛言昭灼。杲如日星。可不畏欤。
○三结罪。
犯轻垢罪。
或云此为不差僧次戒。差僧次有六种。如律中说。
發隐。不差即独受。但不差狭而独受广。故以独受标名也。此结罪该前不差僧次不与僧物言也。
●按此戒。菩萨心地法门戒心中喜心慈心同心及平等心所出也。
●第二十七受別请戒(二) 初举略。二入文。
○初举略。
各受別请。则施主不请十方僧。使施主失平等心功德。十方僧失常利施。故制。出家五众同犯。在家二众无此利。未制大小乘不同。菩萨僧。一云凡斋会利施悉断別请。若请受戒说法。见机或比智知此人无我则不营功德。如此等不制。二云从四人以上。有一僧次不犯。都无者被制。文意似前解。
發隐。菩萨僧可受別请有二义。一者或请我为弘扬戒法。或见此人机宜必得我乃能成就所作功德。俱不犯也。二者所请四人内。有一人合于僧次。亦不犯也。似前解。言前解于文意为正也。或比智三字疑当在前。言以智比度。见其机宜也。
○二入文(三) 初标人。二序事。三结罪。
○初标人。
若佛子。
○二序事(三) 初标不应。二释不应。三结不应。
○初标不应。
施主修福。法应广普。当知利施本通十方。繇汝別受。故十方不得。远有夺十方之义。是故不应。
發隐。承上文所以不可受者。此利养虽出施主。而施主修福之法不应偏私。则一切利养皆十方众僧所共之物。安可擅取。
○三结不应。
八福田并有应得僧次义。如佛应迹为僧等。八福田者。一佛。二圣人。三和尚。四阇黎。五僧六父。七母。八病人。然三藏中佛恒受別请而不名犯。一佛是上福田。不减等心之福。二此土祇有一佛。无有夺余众义。
發隐。及字承上。此利养不但取十方僧物。亦取八福田物也。并有僧次义者。出其繇也。言此八人俱有入僧次之理。如佛亦可应化作僧。余应例知也。等心者。请佛即请一切也。此土一佛者。佛如王。普天之下。莫非王物。岂有夺余人物之义耶。
○三结罪。
犯轻垢罪。
發隐。
●按此戒。菩萨心地法门戒心中慈心施心益心同心及孝顺心平等心所出也。
●第二十八別请僧戒(二) 初举略。二入文。
○初举略。
分別是田非田。如经德王品。当知自心则为狭劣。失平等心。七众同犯。大小乘不全共。道俗菩萨请僧斋会。一云都不得別请。悉应僧次。的请一人便犯。二云一食处。莫问人数多少。止请一僧次便不犯。都无则制。若悉请者益善。文意似如前解。
○二入文(三) 初标人。二序事。三经罪。
○初标人。
若佛子。
○二序事(三) 初标应。二释应。三不应。
○初标应。
有出家菩萨。在家菩萨。及一切檀越请僧福田求愿之时。应入僧坊。问知事人。今欲请僧求愿。知事报言次第请者。即得十方贤圣僧。
發隐。即得贤圣有二义。一者圣凡难测。不拣择即得拣择即不得。二者但依僧次请。即凡夫僧是名贤圣。
○二释应。
而世人別论五百罗汉菩萨僧。不如僧次一凡夫僧。
明次请虽得凡僧。有胜的请圣僧也。他云五百罗汉不及一凡僧。此就心边。不论田也。
發隐。四十二章经。自饭恶人。乃至如来。福德胜劣天壤。此论田也。今经所云。是论心也。随时取重。不相碍故。然此圣不如凡。论平等设供耳。非论求师也。求师则趋明舍暗。亲贤远愚。具眼參方。何可不择。
○三不应。
若別请僧者。是外道法。七佛无別请法。不顺孝道。
不应同外道异法。不随佛教。即乘孝道。七佛者。并在此土应化。迹在百劫之内。长寿天皆所曾见。故多引七佛证义。欲使信者易明。过去九十劫。初有一佛名毗婆尸。亦言维卫。中间诸劫无佛。至三十一劫有两佛。一名尸弃。二名毗舍婆。亦言随比。第九十一劫名贤劫。千佛应出。四佛已过。一拘留孙。二拘那含牟尼。三迦叶。四释迦牟尼也。
發隐。不随佛教者。依僧次请。七佛定法。不遵佛教。是忤逆也。又平等视僧。皆应恭敬。有所拣择。是犹敬父慢母。岂不乖于孝道。
○三结罪。
若故別请僧者。犯轻垢罪。
發隐。
●按此戒。菩萨心地法门戒心中信心无相心及平等心所出也。
●第二十九邪命自活戒(二) 初举略。二入文。
○初举略。
大论云。贪心發身口。名为邪命。文列七事。例同者皆犯。乘净命也。
發隐。贪起于心。本也。發于身。则妄为资身之䇿。發于口。则曲为𫗫口之计。皆邪命自活也。净命者。一深山草菓。二常行乞食。三檀越送供。四随大众食。以此活命。无所染汙。故曰净命。违背此法。乖净命也。
○二入文(二) 初标人。二序事。
○初标人。
若佛子。
○二序事(三) 初明恶心。二列七事。三举非结过。
○初明恶心。
以恶心故。为利养。
拣非见机益物。
發隐。先明作此邪命者以何心为何事。今言是以恶心为利养也。则知以善心为善事者不犯矣。故曰拣非见机益物也。
○二列七事。
贩卖男女色。自手作食。自磨自舂。占相男女。解梦吉凶。是男是女。呪术工巧调鹰方法。和合百种毒药。千种毒药。蛇毒生金银毒。虫毒。
發隐。分析解释。见下文疏中。
○三举非结过。
都无慈悯心。无孝顺心。若故作者。犯轻垢罪。
即是无慈故犯。声闻邪命。凡有四食。方仰及下等四。此中五事通前四食。一贩卖女色。二手自作食。通制道俗。三相吉凶。俗人如相以自活不犯。道一向制。四呪术五工巧。六调鹰方法。此三事于物无侵。如法自活。在家不制。出家悉断。若净治救。无所希望。不犯。出家亦开。七和合药毒杀人。犯罪。
發隐。慈悯则视物犹己。何忍以活己身故而损物。孝顺则视众生犹吾父母。何忍以活子身故而伤亲。无慈孝心。但知自活。安所顾念。疏止云无慈故犯者。顺上悯下。总名慈也。声闻四邪命者。智论中目连乞食。答梵志女净目所问。一方口食。谓干谒四方。二维口食。谓种种术数。三仰口食。谓仰观星宿。四下口食。谓栽植田园。皆非僧食正命也。三事于物无侵者。盖呪术通乎济难。工巧兼乎医药。调鹰止是游戏。故云如法。若以呪助邪。以药伤人。以鹰畋猎。则非法矣。当有大过。岂得不犯。出家亦开者。如上事清净治救。益物为务。无求利心者。亦开许也。又智论云。五种邪命。以无漏智慧舍离。是为正命。一为利养故。诈现奇特。二为利养故。自说功能。三为利养故。占相吉凶。四为利养故。高声现威。令人畏敬。五为利养故。称说所得供养以动人心。邪因缘活命。是为邪命。
●按此戒。菩萨心地法门戒心中慈心及孝顺心清净心所出也。
●第三十不敬时戒(二) 初举略。二入文。
○初举略。
三斋六斋。尽是鬼神得力之日。此日宜修善。福过余日。而今于好时亏慢更犯。随所犯事。随篇结罪。此时此日。不应不知。加一戒。一云七众俱制。皆应敬时。二云但制在家。年三长斋。月六齐。本为在家。出家尽寿持斋。不论节时。
發隐。年三月者。正五九也。毗沙门天王分镇南赡部洲之月也。月六日者。初八二十三天王使者。十四二十九天王太子。月望月晦天王自身。递相巡狩之日也。考较善恶。良在于斯。故云鬼神得力也。好时不知。忽慢之甚。故加一戒。又此戒本在家所持。出家尽寿持斋。何分月日。
○二入文(三) 初标人。二序事。三总结第三段。
○初标人。
若佛子。
○二序事(三) 初总举犯戒。二所敬之时。三举非结过。
○初总举犯戒。
以恶心故。自身谤三宝。诈现亲附。口便说空。行在有中。经理白衣。为白衣通致男女。交会婬色。作诸缚著。
凡有所犯。皆言行相违乖反正真。皆谤三宝。
發隐。恶心者。在三宝中不生好心。假现亲从。实怀毁谤。發言则口口谈空。素履则时时行有。交通白衣。不耻秽业。此等犯戒之人。于诸好时。应当瞥起惭惶。稍自修戢。而复漫不介意。如下所云。一本谤作傍。
○二所敬之时。
于六斋日。年三长斋月。
谓六斋三长斋等。
發隐。等者。等取余好时。如佛示生成道欢喜自恣等。
○三举非结过。
作杀生劫盗。破斋犯戒者。犯轻垢罪。
略举初二重。破斋者。谓非时食等。优婆塞戒云。六斋日。三斋月。受八戒持斋。在家菩萨应行此事。
發隐。问。杀盗是波罗夷罪。云何此犯轻垢。答。是重罪上更犯轻罪。譬如犯死刑人別有余恶。法不容贷。复加捶楚也。
●按此戒。菩萨心地法门戒心中信心念心及恭敬心所出也。
○三总结第三段。
如是十戒应当学。敬心奉持。制戒品中广明。
梵网经心地品菩萨戒义疏發隐卷第四
校注
咸本无大字 举下有三字 胡[葸-十+夕]咸本作葫荾〔音虽〕 怙咸本作朋 即下咸本有八字 咸本无是字 染下咸本有习字 不咸本作为 直上咸本有乖大故制七众同犯大小乘不共所习各异十七字 戒善咸本作善戒 正作止 活咸本作法 咸本无为字 删咸本作別 顺下咸本有心字 众咸本作行 咸本无应字 咸本无隐没等十四字 师法咸本作法师 咸本无此戒等三十八字 济咸本作救 犯下咸本有轻失二字 恃上咸本有自字 正下咸本有解字 务下咸本有务所二字 为咸本作谓 无二之字 知咸本作和 有咸本作生 咸本无但举等十八字 二旧字咸本均作夺 众咸本作佛 如下咸本有大字 自作是 比咸本作叶 卖下咸本有男字 通制道俗作制道开俗【经文资讯】《卍新续藏》第 38 册 No. 679 梵网菩萨戒经义疏發隐
【版本记录】發行日期:2022-01,最后更新:2020-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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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十八轻(三) 初总标。二別解。三总结。
○初总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