饰宗义记卷第五本

○无根谤戒

梵云阿莫洛迦阿奴段莎。此云无根谤也。式叉钵陀。此云学处。今就义翻。名之为戒。

或见言闻疑前戒中收者。法相然。亦有文证。故十诵第四云。若疑言见。疑已言闻。是谤也。

不可无他非时者。净施之法。不能无他。非时过也。

不痴正修者。谓彼本来于正修中。未具足故。今者虽摈。无正可损。

二重教者。一者大僧举法。二者尼中谏法也。

敬云见闻中净者。对之作法得成。非谓即得足数也。有余不许。谓据下文。解不足数。皆云自言。今者既未自言。又无三根。故亦三根。故亦得成足数也。今详。体净和合义生。体若不净。合和不生。故依敬释为正。下文自言者。据共委知。故作此说。不欲显彼未自言者。即成足数。问既未自言。谁委不足。答如本受戒。十僧之中有不净者。后迳多时。知彼不净。理须更受。故云不足也。

五分下至不同犯者。彼者因病开。乃至亦开犯为境。但不同犯也。若准律摄。开不同犯。许为忏境。然波罗夷望波罗夷。名为同犯。望余残等。为不同犯。残望残罪。以为同犯。余名不同犯。乃至广说。

或可成举者。以不净心。对不净境。复具五德。故成举也。

或不成谤者。以不净心。双对净境及不净者境。皆不成谤也。

故无不净想者。谓要须作具戒净想。始得谤罪也。

所以彼具五德者。彼举罪中。要具五德也。如下遮犍度。知时不以非时。真实不以不实。有益不以损麤鑛。慈心不以嗔恚(颂曰。时实益濡慈)。

为结僧残故须八缘者。余皆破云。若由具八故结残者。小谤具八。何不得残。今详疏意。非显数八即结僧残。若数减八。即成小谤也。今疏意云。所谤之罪通上下。能谤结犯亦阶降。故结残罪。由所谤殊。然得残时。由八缘具。不遮小谤。亦八缘具也。

要应对僧者。不然。依僧祇五分好也。

欲求舍会。舍不窂法。会坚窂法也。

二屏言者。一求舍会。二念营僧也。

有余身智者。未入无余身智。未寂有为生灭。故可厌也。

尅之不难者。或可沓婆是留寿行。婆沙百二十六云。云何苾𫇴留多寿行。答谓阿罗汉成就神通。得心自在。若于僧众。若別人所。以衣钵。或以随一沙门。命缘众具布施。施已發愿。即入边际第四静虑。从定起已。心念口言。诸我能感当异熟业。愿此转招寿异熟果。时彼能招富异熟业。则转能招寿异熟果。问彼有何缘留多寿行。答留多寿行。略有二缘。谓为饶益他。及住持佛法。住持佛法者。谓营佛像房等事。又彼观见当有国王大臣长者欲毁佛法。若见余人无能善巧方便住持。便留寿行。问所留寿行为由定力。为由施力。(乃至)如是说者。俱由二种(文云)。彼审观察。为施僧众。当获大果。为施別人。若见施僧当获大果。便施与僧。若別人当获大果。便施別人。(述曰)准此或可求坚固者。是留寿行。分僧卧具等。是住持佛法也。见论十三云。问曰。此沓婆。何时發此愿也。答曰。过去有佛。号波头勿多罗。是时国人请佛入国。六万八千比丘围绕大会。供养七日布施。时有罗汉。于大众中。以神通力。处分床席及诸饮食。是时沓婆见已心应。而白佛言。愿我后身。当来佛时。如今罗汉神力无异。是时佛言。从此百千劫已有佛。号释迦牟尼。必得此愿。沓婆从此展转。乃至释迦出世。出家得道。从禅定起。而作是念。

多论第三差陀骠者。为满本愿。过去迦叶佛时。亦为众僧作知卧具人。称可僧意。尔时作愿。愿我将来亦为众僧。作知卧具人。及在彼世时。亦知卧具。称悦时人。是以今佛还知卧具。五分以今佛还知卧具。五分第二云。佛在王舍。瓶沙日日请五百僧。城中臣民亦复如是。六群比丘常往好处。诸人问言。我等为僧。次第设食。何故长老常来。不见余人。时陀婆子。十四出家。在静处作是念。而僧无有差次会者。致使六群选择好处。以失众望。丧人施意。若我二十受具足戒。得阿罗汉。当为众僧作差会人。及分卧具。十六成道。二十受具。便作是念。今时以到。便可作之。(述曰)过去此生。發愿时別。是故章云。稍异可知。

梵云杜多窭拏拏。旧云头陀。讹也。言杜多者。因摇动亦诠洗濯。即是摇动烦惑。洗除过患义也。圣住意经下卷云。斗擞贪欲嗔恚愚痴。斗擞三界内外六入。我说彼人。能说斗擞。如是斗擞。若不取不舍不修。不著非不著。我说彼人能说头陀。(述曰)谓因斗擞。而能证理。不取不舍。既证理已。复能依自所证。为人宣说。故云我说彼人能说头陀也。崇云。杜多此云洗除。头陀此云斗擞者。今详。本音元来是一。不合別翻也。

谓随坐一是人最胜于余所行咸能同彼故称随坐者。破迷记中。虽为別释。意显释者义有多端。理实疏意欲显随坐。随修十一系念而坐也。此即逐名以显其义。俱显行胜。于理无违。然若欲令凭文释者。梵云搜悉他僧悉呾理迦(上声呼之)。云随有坐处人住也。意说此人于敷具贪。舍其爱著。故云随坐。故瑜伽二十五云。云何名为处如常坐。一敷设后。终不数数翻举修理。如是名为处如常坐。即常此律随坐也。即毗尼母云随得敷具足也。崇云。旧解随坐最胜。于余所行。咸能同彼。故称随坐。余十一偏能未必通行。此解不然。若以随坐通行余者。衣食既非是坐。如何得称是坐。又昔解云。于坐四中恐生贪著。故立随坐。此亦不然。于坐既尔。若贪衣食。应知亦尔。斯并不识文意。故作斯释。此是随坐敷具。不名为坐。又引瑜伽。一敷设后。终不数不数翻举修理。如是名为处如常坐。小品名随敷座。母论名随得敷具。解脱道论名遇得处坐。今详。崇师实不遍寻此等诸文。而遇捡见。其法师依诸经论集。为义稍悬。即引来能通大教幽旨。今详。实理小见对文。大智随义。故诸圣教其例寔繁。且如律自言见者苦见集见尽见道。又自称言天眼清净等。此逐见名而开两义。今远随坐。显随修义。深顺大智之远见也。然于世间。多封文句。谓为违理。深拥修学一切智门。于一义中。解无量义。实难得起也。因今决断。故示此途。实不存乎彼我之意也。如瑜伽六十九云。鹦鹉喻补特伽罗者。唯随文转。不能依义發异语言。炬烛喻补特伽罗者。依少羯磨。便多增益。现行种种随意言词。犹如炬烛。即其事也。然昔解意文中。五坐必有敷具。余之四坐。或有生贪。唯此随敷离贪最胜。故云于坐四中恐生贪等。亦无失也。

因此便释杜多意者。如瑜伽云。如是杜多功德。能净修治。令其纯直柔𤏙轻妙。有所堪任。随依止能修梵行。是故名为杜多功德。(述曰)意显杜多但是令其身器清净。方堪受道。故云依止能修梵行也。故智度论七十二云。是头陀法。皆是助道及随道故。诸佛常赞也。

谓檀越僧食食有多过故者。智论七十二云。若受请食。若众僧食。起诸漏缘。谓受请者若得请时。即作是念。我是福德好人故得。若不得请。则嫌请者彼无所识。应请不请。不应请请。或自鄙薄。懊恼自责。是贪忧法。则能遮道。若僧食者。当随众法。断事傧人。料理僧事。处分作便。心则散乱。废修行道。有是事故。受乞食。多论第二。婬戒中敦(厚也)崇(量也)。

此少药故等者。智论云。于古四圣种中。头陀即三三事(述曰)古四圣种者。谓诸论师古释。以四依为四圣种也。后诸论师五四圣种。其义即別。且如婆沙八十一云。随所得食喜足圣种。二随所得衣喜足圣种。三随所得卧具喜足圣种。四依有无有乐断乐修圣种。婆沙百八十一释云。问乐断乐修有何差別。答乐断烦恼。乐修圣道。复次无间道名乐断。解脱道名乐修。复次见道乐断。修道名乐修。复次乐断者显诸忍。乐修者显诸智。是谓差別。(述曰)古诸论师即开前三为四圣种。故不同也。四圣种义。至下破僧戒中释之。

梵云阿兰若迦(诸迦字并上声呼之)。去村五百弓。义云。住静处人也。嵩云。梵音正曰阿练若。此云无声处。今详。此是妄判讹正也。

梵云宾茶波底迦。此云常乞食也。

梵云羯专钵夫遮薄底迦。此云不重受食也。此含二义。一者不作余法而食。二者一时受讫更益不受也。

梵云㗨迦珊尼。此云一坐食也。

梵云波呾啰宾茶波底迦。义译云一揣食也。智论七十二云。如经中说。舍利弗言。我若食五六口。以水足之。则足支身。于秦人食。可十口许(已上论文)。

梵云染摩奢你迦。义译云冢间坐也。

梵云何毗婆哥始迦。此云露坐也。

梵云苾力叉慕里迦。此云树下坐也。智论云。树下思惟。如佛生时转法轮时涅槃时。皆在树下。行者随诸佛法。常处树下。

梵云泥杀。此云常坐也。随坐如前。

梵云呾哩支伐离迦。此云但三衣也。或有处说十三杜多。如解脱道论瑜伽论等。同异之相不繁论也。

呗匿者。下受尼无尼赞食戒中云。是赞偈。多论第三云。赞修妬路赞修妬路共。是也。多论又云。问曰。是四人其业各异。何以常不相离。答曰。阿练若禅法。有所疑滞。咨问有处。兼欲数问说法僧修。是以相近。持律者。凡欲知戒相轻重。决了罪过。断解僧法。是以相近。法师者。义论说法。称扬三宝。能增善根。契经者。诵诸大经。多知广见。随事能答。故相亲近。见论。乃至无记语。亦共一处。第十三云。无记语者。不修三业。食已而眼。眼起洗浴。共论世间无记之语。全身肥然。问曰何以无业共在一处耶。答使乐道故得生天上。

十五俱云入火光三昧者。十诵第四。分卧具时。不须灯烛。左手出光。右手持与。有比丘故待暗来。欲看陀骠神通之力。五分第二。即入火光三昧。左手出光。右手示卧具处。莫不见合。时诸远方闻有是德。皆作是念。我当往彼问讯世尊。并见陀婆及睹婆神力。僧祇第六。左手小指出灯明。见论十三。入大光三昧者。此是第四禅定。禅定起已。放右手第二指。以为光明。须臾闻满阎浮地。诸比丘从远方来。欲看神力。沓婆自随一比丘。为安止住处。为余比丘安止住处。悉是化身。如真身无异。

佛被婆罗门女谤者。智论第十云。旃遮婆罗门女系木盂作腹。谤佛云。与我私通。故有身也。

净定心者。然四静虑皆能發通。依善见论云。是第四静虑所發。若手出光也。应知四静虑及前三无色。各有三种。谓味相应净无漏。味谓爱味。谓此定心与爱相应。缘于净定。以之为境。深生爱著也。言净者。谓善有漏。谓定与此善法相应。婆沙百六十三云。问善有漏定。有垢有浊。有毒有刺。有漏有过失。云何名净。答虽非究竟。而以少分净。故名净。谓引發无漏胜义净故。顺圣道故也。言无漏者。谓是圣慧。谓定与此无漏相应。总名无漏。今言净定。三种之中。简染汙及无漏定也。

从净定心者。准俱舍第七。欲界加行善心无间。许生色界加行善心。复说色界加行善心。容生自界六心。谓即一加行善。二生得善。三有覆无记。四异熟。五威。六变化(上界无二坊心)。或生欲界三心谓三。一加行善。二生得善。三变化心。准此故知。离净定外无別通慧心也。其净定心。即是色界加行善也。应知此中沓婆入定。起变化心。化作事讫。留此化事。至定外用。故婆沙百三十五云。如是说者。有留化事。俱舍二十七亦尔。多论第三。正义不正义相杂而说。有人谬引。不违是非。今不繁引。问何故檀越闻慈地来。便设恶食。答多论第三云。先业力故。又此人日夜无清净心。天龙鬼神与作因缘。令不如意。

据凡圣等者。昔在凡位犹尚不犯。况今得圣。以难况易。准此应知。

过去果报恶业熟者。多论第三云。过去迦叶佛。时作知食人。时有一罗汉。仪容端正。在路而行。有一女人。见生染爱。随观不舍。时主食人见其如是。谓先与交通。寻作是言。比丘必与此女人共作恶法。以谤贤圣故。堕在地狱。罪毕得出。以本善业。值佛得道。残业力故。受此恶报。

五分第二。得恶食已。便还道中行。骂陀婆力士子。要当令汝受苦剧我。到所住已。向诸上坐言。陀婆随爱。若畏与好。不畏与恶。诸比丘言。汝等莫作是语。何以故。陀婆比丘得阿罗汉。备六神通。随爱恚痴。无有是处。慈地言。正以得神通故。观见请家好与余人。恶輙差我。作是语已。先为陀婆作恶名声。然后遣妹。往佛边谤。五分第二。唱言。大德僧听。此弥多罗比丘尼。言陀婆汙我。僧今与自言灭摈。若僧时到。僧忍听。白如是。(述曰)彼律大僧与尼作摈者。且显当时之事。非是通于末代也。见论十三。诸比丘即教慈地比丘尼。脱法服觅白衣服服与著。駈令出。慈地比丘见摈慈尼。语众僧言。此是我罪。莫摈慈尼。下文不犯白言犯者。灭诤犍度下文。不犯夷[*]白言犯七聚。乃至不犯突吉罗自言犯七聚。七七四十九句不成[*]白言也。九总者。一爱我怨家。二憎我善友。三及憎我身过去。然未来。当尔。现在现为。三世各三。故成九也。

非情处起嗔者。如俗书说。冬祁寒小人犹曰怨恣咨等类也。此通相说。有十因缘。今谤他者。但由九[*]总。或亦通十。思之可知。

论言眼识随生见等者。杂心第二卷颂云。若眼随生见。耳界随生闻。章中言眼识随生见者非也。以二十卷云。自分眼见色。非彼眼识见。非慧非和合。不见部障色故。(述曰)自分眼者。谓發识眼识现在根。名为自分眼。与眼识同作自事。名为自分也。新经论中名同分眼也。非彼眼识见等者。经部立义。识见非眼故。复有余部。眼识相应慧能见色。复有经部一师別计。眼与眼识。和合名见。今萨婆多并皆破云。不见障色故。谓心心所取境之时。无有障隔。若识等见。应见障外。故知识见不应正理。今章中引文言。虽似杂心论文而言识见。顺成实论。故第五卷。根等大品云。但识能见。眼得其名。广说如彼。

天眼非事者。天眼是通。不同事眼也。

解释可知者。闻取声境。理不合从见疑后生。见取色境。理亦不从闻疑后起。

自他想疑者。此四各合三根也。

此四并虗者。容有虗义。非谓决虗也。

以不定见闻故者。不是决定定明白见彼入林出林。亦是问彼动床等声。然不的知彼实有犯。故不得成见根闻根。而但得成疑根所摄也。

若有第三即无余三等者。计理应许自起想根。复有他人言彼人犯犯。是则想根。与他根并。疑类亦然。故章所释。非为尽理也。

从他但应二者。自他想疑。各含三根。从他但二。岂不违例也。

言举谤成者。解此根义。前标四门。第二门云。定根多少虗实并不并等。今此为释标中等字。故云言举谤成不成也。

自他二种有则成举者。若必阙德亦不成举。然不成谤也。

证正义弱者。既由横想。僧若勘问。不能一一问答想应也。

若无或成举谤者。实根以替想根。亦名为无。而由具德故即成举二者。直尔无其想根。妄陈他犯。故即成谤。故云或成举谤者。由实根替而𨷂五德。故不成举。然由有根故不成傍也。有人释云。或成举谤者。谓成举也。不成举谤者。由前成举。今不成谤。由前谤今。不成举也。今详。此释不顺本意。故前释好。

无同于想者。同前想者。同前想中。以实根替亦名为无。若直尔𨷂。亦名为无。由此亦有或举谤不成举谤义也。

不以见闻名疑根者。此离意云。今此实根。何意不言见疑根闻疑根耶。

事虽是有是实者。入林动床。事虽是有。眼见耳听。亦复非虗。故云是有是实也。然疑通见闻。又通有无故。

即见闻时未定者。谓疑通缘见闻处起。亦通有犯无犯处起故。即见闻之时。未定知犯也。

摄疑不尽者。若言见疑。但显缘见。不显缘闻。及缘有无。故摄不尽。若言闻疑。及此应说。

此义通四者。即通见闻有无四处。而起疑也。

谓谤成不成者。成谤之疑。滥不成谤之疑也。谓若横疑隐而成谤。若有根疑。即是实根。足得举罪。不隐成谤也。

又宽狭故者。今详疏意。根疑为宽。谓通见闻有无四处起故也。横疑是狭。疑三根故也。瑶云。根疑是宽。疑五犯故。横疑是狭。疑三根故。有余释云。横疑是宽。通三根故。根疑是狭。唯见闻生故也。今取初释。以顺疏意。故下疏释云。根疑从见闻事生也。谓所见事。如入林等。及所事如动床等。即此事中疑其有犯。及以无犯也。又云。不从前二根生。谓別有了见闻生。而不疑见闻。

但疑事不犯者。意说。不从前二根生。云我为见为不见等。谓別有不了所见所闻入林等事。而不疑能见能闻。云我为见为不见等也。

想与实根同缘俱于犯起者。谓此横想。与彼实根。俱于犯处。谓为实犯。故于三根各配一想。显与实根相相似故。虽显相似。而想与根。名既不同。不恐相滥。若论横疑。相非相似。是故三根不各配疑。又傥配者。若见配疑。即滥根疑。以闻配疑。应知亦尔。故总言疑方显横也。

又可想类前二根等者。前释实根见闻及就別相。为名疑根。乃就通相为自。今论横想。是別相故。类前二根。而论横疑。是通相故。类第三疑也。

问小妄八语此无六语者何者。小妄之中。不见言见。不闻言闻。不触言触。不知言知。成四语。复有四语。反此应知。何故谤中但有小妄初之二语。余六皆无也。

犯非触知之境者。若准明了疏释。疑根具从五尘而生。如见女衣在比丘床。便疑有犯。或闻女人共比丘语。或闻衣服有女人香。或见从女乞食之时少乞与。或与酒等。或比丘边触著別人。应知亦尔。准此触后亦得生疑。余可知也。

疑二生疑者。从见闻生疑也。上来相传。皆言昙无德颠倒解义。将欲说无。必先解有。今详未必然也。不以此义而释颠倒也。

应言三四有疑不妄妄。五六无疑无[*]妄妄。章中。欲令言辞便易。故倒说之。

第二心验三四心证者。文中第二既有想[*]妄。即验初是有想不忘。文中三四既是有疑不忘及忘。即证初二有相不忘忘也。古师有想不忘心言。

得出者。彼盖意说。谓彼前境内实清净。然于外想麤横不护。彼能谤者。见闻疑彼相麤事已。即作想云。据彼相麤。决是有犯。此是有想。及至谤时。言我无相我实见等。今师意者。说横起还心。谓见谓闻谓疑彼犯。即是想根。既称想说。如何成谤。故知非理。

前后相违滥者。前言无见闻疑等相。后言我见闻疑汝。若内心无见等相。云何口说得言见等。即说相违。名之为滥。

单同后六现六者是汝者。据现作其理即得。所加两句。即不应理。

如小妄第二心欲發言道不见等者。彼小妄第二心云。若比丘。不见不闻。不触不知。是中有见等相。便言不见等。知而妄语提。此虽亦是有想不妄。然彼發言不见成妄。即是违心。返显言见。即不成妄。故此谤中若發言见。亦不成谤。是故章云。如小妄第二心等也。

上判五妄残提。二妄唯取心虗者。若是古义可成自违。若是今义无容自证也。

无想妄即有想不妄者。本缘前境作清净解。各为无想。后时缘彼。忽谓有犯。即是妄前无犯相也。无疑妄心。准此应释。

以防巧故者。我若本来有疑不[*]妄。可说成谤。我曾元疑。后方有疑。应不成谤。防此巧故。俱判成谤。若前有想。尚妄可说成谤。我曾无疑。后方有疑。应不成谤。防此巧故。

而成谤(乃至)故不对有以言无想者。谓如文中第二句义。若先有想。至彼谤时。尚须[*]妄却而方成谤。况今初先来无想。足得成谤。而岂须言由更別有有想谤句。为对彼句。而言无想。故次疏中结云。故不对有以言无也。

问闻疑为有无等。对词。是叙古人难意也。古人难云。闻疑若是有。顺前而妨后(顺前者。顺前文云不见也。妨后者。妨后谤时言闻疑。犯而得成谤也)。闻疑若是无。顺后而妨前(顺后者。顺后失也。身时成谤无文中妨前者。妨前单云不见也)。今详。亦应云闻疑。若是有顺前为妨闻疑。若是无顺而妨前也。今章中意。叙此古难。故云若是有者可得独言一不见。此即顺前也。亦应言道不闻疑何以独举一不见。此即妨前也。

昔来作难作解非者。诸人叙其古人难解。言词杂乱。难可取悟。今取古意。为作巧文。以显其义。言古难者。即向顺前而妨后等难也。言古解者。且总泛论见闻疑。各有三种。自及横想(此师不立疑心三根)。次配律文者。三见俱无。故得前文单标不见。论其闻疑。虽无自他二种闻疑。犹有想心闻疑根在。故不得言不闻不疑。此古师意。由有想心。闻疑在故。即不妨前。后由无彼自他闻疑。故不妨后。若尔既有想心闻疑。何容成谤。即昔解云。隐却想心举实闻疑。故得成谤。即复有云律师云。且如无一举二傍中第四章门。第三心应言若不疑彼犯夷。是中有疑。便言我见闻犯夷僧残。然此有疑。即是横疑。既有横疑。而文亦得标云。是则违汝三见俱无。独标不见也。以此不疑不具三无而标不疑故也。复有余人。将此云师。以为契理。遂助破云。此有横疑。上下成妨。一者上妨犹不见。以第四章既有横疑。得言不疑。如何汝言三见俱无独标不见也。二者下妨。以第章。疏有横疑。得言不疑。亦应虽有想心闻疑。得言不闻不疑耶。是故初释不应道理。今详。云师亦不违理。何因妄许云师契理。且如云师所言有横疑者。为据疑想名曰横疑体。即是横疑想。是横疑者。即第四句有疑忘心。与第二句有想忘心。应无差別。谓第二心。作文应言。若不疑彼犯夷。是中有疑想。后忘此相。便言我见闻犯僧残。故与第四应不成別。若言疑体。即是横疑。傥他古师救云。我但说言三见俱无。曾说言横疑是无。于我何过。此岂成难。故今疏中都弃古释云。昔来作难作解者非也。遂即直破云。以初心是无。无想不忘。何处得有想心闻疑来耶。若许有想心闻疑者。疏称想说。何容成谤。如上广以五义破之者是也。今详。即以第二心破是显非非理。何用更引第四章门第三心也。此次第二心。律文云。若不见彼犯。是中有见想。后忘此想。便言我闻疑犯。汝若执云。三见俱无。故标不见。何因次心文有见想。亦标不见。自下同然者。此章既无想心闻疑。后章亦无想见疑等也。谓皆据其谤者之情。所欲举根不欲举根。而互举之。非有想心及三见俱无等也。

问第二句不见彼犯等者。此难意云。此句欲举闻疑谤他。而文不言有闻疑想。忘闻疑想。何因前章欲举三谤。而文即言有三想忘三想耶。

解言道理此章门中三根俱无信立一不见者(有疏本云。信交立一不见。复有疏本云。位立一不见)。谓据实理。三根俱无。而希他信立一不见也。此中总意者。实理决定有三忘三。何妨就中立一忘一也。又解。纵使位不见。不妨亦得三想。俱有忘三想。后解好。

答以其横想皆无起有等者。此总意云。本立不见。名之为无。以皆此立有见想。复对见想。立忘见想。是律文意也。本来立不闻不疑。故不皆此不闻不疑。立闻疑想。由不有想。亦不说忘。彼据理说者。一切章门。理实无三。然独初章言无三者。据理尽说。今举谤情者。即谈第二已下诸章。

故立多少者。谓谤者情或自口云。我不见有见想忘见想。其结集家依彼口言。立为章门。余句类然。故互多少也。

不烦作多句者。愿律师云。且无三中第一心上。广加六句。总数即七。初句无三举三。文中自有也。第二无三举见闻谤。第三无三举见疑。第四无三举问疑。第五无三举一见。第六无三举闻谤。第七句无三举疑谤(上来唯初句。更加六句。合成七句也)。下之五句。各加六句。准前应知(即是无三举三之中。句有六七四十二句也)。今师意云。汝于六句各加六句以为七者。一切句中所加六中。第二三四即是无三举二根谤。与现文中第二三四无三举二见。竟有何別。又复所加一切句中。第五六七即是无三举一根谤。与现律文。文烦之中。无三举一见。复何別。故并非理也。

二对小忘辨同异者。欲辨同异欲。且叙小[*]忘两个六句。然彼具约见闻触知。今且约见。遂要略故。

初六者。一不见有见想言不见。三有疑言无疑见。四不见有疑言无疑不见。五不见无疑言有疑见。六不见无疑便言疑不见。

后六者。下文但言此应广说。应广说者。应更六句。一见言不见。二见有不见想便言见。三见有疑言无疑不见。四见有疑言无疑见。五见无疑言有疑不见。六见无疑言疑见。此两个六句。并约实事境说。是故初三五心境俱违。二四六境顺心违也。

实事境者。上大[*]忘中已释其相也。今此残中六句。律文并言彼人不净望我无三。即是境净。心谓为净。复是心净。今违二净。而谛名曰心境俱虗也。此即约实相境说也。六句同尔(次当配释)。

以三忘心入三不忘心者。谓有想忘入无想。不忘无疑。忘入有疑。不忘有疑。忘入无疑。不忘义如上释。即是第二摄入第一。第六摄入第三。第四摄入第五。摄六为三。同他小[*]忘。初三五也。

全是翻到者。彼后六中见言六不见。此谤六句。皆是不见言见。一倍到也。

二处二四六者。谓小[*]忘两个六中。二四六句。境顺心违。故不同此境心俱违也。

十诵二逆谤人兰余者吉者。不然。彼律五十一。煞母等三。得残也。

四法了了者。即指印相书并遣使为四也。若加自作。应言五法者好也。亦可四法四夷也。通云。一面谤。二指印。三相。四书。即法𨷂遣使也。

七法毁人者。一种。二姓。三业。四伎术。五犯。六结使。七相。谓妄瞎等也。

理有境想者。应言大僧大僧尼想等也。

开中文言说实者。南山云。实有五种。一真实。二想实。三事实。如煞王人。还言煞王。十诵五十一云。若自言煞父。谤言煞母残。此即事不实。四三根不互(如上引十诵第〔四〕五)。五四戒不互实(准十诵五十一云。若比丘言我犯婬。比丘谤言汝煞盗。得残也)。今详四实可然。言真实者。随应余摄。不应別立也。

○假根谤戒

梵云梨铄迦阿奴段莎。此云似根谤也。广释中。崇云。不解无根句。今详。戒明异分根。即是无根也。故今章中云。释中第三异分上根也。

言异分者。睹此律文。以同善见。不同十诵也。且如十诵第四戒本中云。异分中取片似片事。广释中云。异分者。四波罗夷是。何以故。是四夷中。若犯一一事。非沙门。非释子。失比丘法。故名异分。者十三事。二不定。三十九十提舍。学七止诤法。名不异分。何以故。若犯是事。故名比丘。故名释子。不失比丘法。是名不异分。片须臾片者。诸威仪中事。是名为片。亦名须臾片。(述曰)准律摄意。异涅槃分。故名异分。今此十诵。若犯四夷。非沙门故。意亦同彼。若尔前戒亦应名为异分。故复释言。片须臾片也。此正释假根也。彼文言片者。诸威仪事。意欲说言。假托诸余四威仪中。行非法事。言须臾片者。须臾是少分义。谓取少分令与沓娑。作相似义也。戒本中云似片是也。若准善见第十三云。余分者。沓婆是人。羊是非人。以羊当沓婆处。是名余分。以母羊当慈尼。亦名余分。何以故。以事相似故。是故律本中说若片似(已上论文)。准此见论。直用假根。以释异分。异分即是片似片也。今此四分后文。不清净人。不清净人相似。以此人事谤彼。以异分无根谤得僧残者。似同善见也。

初四二句谓犯下六等者。尊者云。细观律文。初句即是第四句头。以初句云。谓犯僧残。第四句云。谓犯提等。故知第四句即是接僧残次也。合此二句。以为谓犯下六也。文观第三。即是第二句头。合此二句头。合此二句。以为见犯下六也。

总为四六者。一者见犯下六。二者谓犯。三者闻犯。四疑犯也。

○破僧违谏戒

比丘有七者。残中四谏即四也。

提中一者不受屏谏。二者利咤违僧谏。三者轻人不受训导。合前总七也。

尼別有六者。谓尼不同戒也。一者夷中随顺被举比丘。违尼僧三谏(此上初篇一数也)。二者自习任违尼三谏残。三者谤僧习近住违尼三谏残。四者嗔心舍三宝违尼三谏残。五者發起四诤违尼谏残(此曰。上第二篇四。数也)。六者习近居士子违尼三谏提(此第三篇一数也。上来合六也)。

法但位一者。不同人中展转简別。故云一也。

义可准知者。诸违僧谏。局在大界。诸屏谏者。通一切界也。

但有夷残提吉者。吉谓提中不受谏戒。彼文说言。若他遮言莫作。是不应尔。然故作犯根本。不从语突吉罗(此谓迷心自谓作是心实。故吉也)。若自知所作非。然故犯根本。不从语提(此则心虗自知作非知他谏。是过重故提)。

二提各不具分吉者。前门已除轻人。不受训导。故此二提唯是利咤。及不受屏谏也。

违六众者。调达等违下六众谏。吉也。

又可违谏一二者。谓违谏中违一重教。如残是。违二重教。如尼违得夷者是。一违当众谏法。二违大僧举法故夷也。

上来六別细分十一者。谓向六门。细分即十一门也。六中初门开四。第二门唯一。第三门有二。第四门一。第五门二。第六门一(还寻向来疏。文自可知也)。

斯对二破得具此等者。破僧助破。为过事大。故有初之三门也。

一姓恶者。简媒及二房。二显露简漏失。三恼僧简摩触二麤。通云简二谤。二谤非恼僧故。四倚傍总简前九。登云。二房亦倚傍倚傍佛开故通。故云二谤亦倚傍。倚傍举罪故。彼即释云。虽亦倚傍。不具四义。故不谏也。

言说相似滥理行二教者。且如调达五耶。滥同理行二教也。余恶性违谏等。唯是言说相似也。谓倚佛教。但自观身。故有恶性违谏也。一切准知。

冀彼改迷者。迷谓无明。不惧因果。非谓想心之迷也。以想违违心虗故。有人云。应言冀彼改邪从正者好。

此应广说者。下一一谏戒中。自当广说也。

今问有无不问九残所以不谏者。谓难同篇。何以设谏四有九无。即是以无倒有。以有难无也。不问九残所以不谏者。不欲偏问九残何不谏。而不例难余四谏也。

为人故与谏人有迷悟者。如破僧四句中。非法相者是悟也。法想者是迷也。虽复迷语。并须设谏。又复利咤是迷。余者是悟。

为事故与谏事有已未者。未谓破僧。余则已也。

谤及恶性易不烦释者。即摈谤等。下至彼文亦自言也。

我身灭后可得名称故知此虗者。今详。法想说者。岂不须三谏也。故知不胜旧人释也。

举法难成准祇文说者。古师义也。祇第七云。尔时诸比丘。为提婆达多。作举羯磨。初二羯磨无有遮者。第三羯磨时。时调达者六群面而作是言。今僧为我。作举羯磨。已至再说。而皆默然。汝今持我。任于众人。如酪涂𪎊与鸟。如苏涂饼与那俱罗。如油和饭与野干。修梵行者。为人所因。而坐观之。六群即起作是言。如是如是。长老。是法语律语。有多人遮羯磨不成。

应不应如增二说者。下增二文云。复有二法。比丘应与作呵责羯磨。非法说法。乃至说不说。如是摈依止遮不至。举羯磨亦如是。若据作法。呵责犍度。自有明文也。

利咤亦尔何以出举者。下九十中随举戒。有利咤举法。利咤违谏。戒中无也。

此假明随唯吉者。谓前二举随。但得吉也。

下二非邪者。汙家恶性。不同利咤说欲耶也。前解无举准无第三。后解无举俱无。然后解中下二非耶。谓无三举所治耶病也。

称法如谈者。如而也(古人而字。多作如字。随应当知也)。

说缘为种等者。义准多论第三也。

释名者。梵云僧伽鞞抱。译为僧破。回文应言破僧也。

类前可知者。类第四缘也。

大段分二。从初至正法分住。辨结戒相。第二欲说戒下辨说戒相。就前复三。初至白四羯磨呵谏。正明不胜名利坏略制缘。第二自今已去与比丘结戒下制广补略。第三集十句义下招生十利。

增一含云。父王遣释种中兄弟二人者出家。普曜经云。科度五百释子。父言人命无常者。舍利弗阿毗昙第十三偈云。不还日夜常衰损。如鱼处热中。生苦无复逼。五分第三。䟦提王耶律白言。愿不违誓。王言当从汝愿。宽我七年。阿那律言。却后七年。佛不必在。又我危胞。性命难保。王今云何以此为期。

以昔比今者。昔在园观如令出日也。

止诽谤故者。若度调达。后当破僧。即当谤佛无一切智。若度阿难。后当侍佛。即当谤佛贪爱供给自度求侍。

证增上地者。忧波离等。既是佛度。明知先时已得初果。今言增上。谓得尽漏。故五分第三云。六人漏尽得阿罗汉。阿难侍佛。不尽诸漏。调达一人空无所得。于是世尊受阿耨达龙王请。调达未得神通。不能得去。羡耻兼深。便往白佛。愿佛为我说修通法。佛即为说。调达受学。安居之中便获神通。拂疑通化中。五分立立。䟦提白佛。我昔在家。住于七重城堑之里。七行象。七行马。七行车。七行步。四兵围绕。忽闻异声。心惊毛竖。今在树下空路之地。坦然无忧。是故称快。

文二可知者。一化令生信。二念畜徒众也。

是应非真文五可知者。一迦休致敬来白目连。二由承此言而往咨。三佛还审问答以虚。四止世真言表佛无谬。五告其五事彰我不顺。五分迦休得那含生梵天。准此生化自在天。非即那含也。问调达破僧何不信。答涅槃第四云。我观人天。无有能破和合僧者。此但示现。故佛不可目连之语。

法喻合者。喻中文意。天授贪心。如恶独鼻。阇王绕供伐杖击之。益彼愚心。喻增凶恶。

立二章门者。一害佛门。二杀王门也。

就因辨权实者。害佛加行名为因也。下受戒犍度。佛过去作弥却摩纳。集十二丑婆罗门名利。十二丑今调达是也。

二人无因者。过去无怨也。

辨权者。谓示现。非真实也。

论曰佛有捕鱼因者。十住毗婆沙云。八百天子。得宿命通。见佛过去捕鱼等业。不受成佛。由是天子不信因果。故示其事。

章云。第五立邪破僧文三。初始心方便。二提婆达即往已下共伴与计立邪三宝。三时提婆达[*]即以五法下以其邪化诱诳新学者。初一段文。如章辨释。

第二段文。章中科制稍大繁杂。今者不改疏中默文。而作长科。分为十段。一以名诱伴。二伴恐不成。三举正教门。四显邪能破。五別陈邪教。六显有功能。七拟用化人。八观机有別。九结成能破。十伴便许之。科文既竟。释义如章。

佛僧已知未识邪法。故次第二尽下正出五邪之法。或有疏本云。故须第三尽形等。且依前本者。谓前科文云。前文复有三。初举正三。第二我今已下立邪三宝。应更开二。初明邪僧。第二尽寿下举邪五法以为邪法(章不作此开。故令人惑也)。章中虽复不作此开。而释义中作此开释。故云第二尽形寿下也。复有疏本云。第三形寿下。若言第三者。即是前明二宝已讫。故今明其第三宝也。第三我今此已下。结成能破。如章应知。

心论二解者。心论第五云。凡夫坏。非圣人。以正定聚故。不坏净故(不坏净者。四不坏净也)。又说得忍凡夫亦不坏。已入决定圣僧世尊不坏眷属。故婆沙百一十六云。问何等种类补特伽罗可破坏耶。答唯是异生。非诸圣者。所以者何。世尊记说。无处无容一切圣者可破坏故。问诸有已顺决择分。为可破不。或有说者。除此所余。是可破坏。复有说者。此亦可破。所以者何。世尊唯说无处无容一切圣者是可破坏。不记余故(据理忍位亦不可破也)。俱舍二十三云。若得忍时。虽命终舍。住异生位。而增无退。不造无间。不堕恶趣。今详。既言无退。理无信受。有別大师。故知婆沙且总相说。俱舍十八亦言。有说得忍亦不可破。成论生空如上已辨。彼论二十二智相品云。世间心缘假名。出世间心缘空无我。(述曰)生空已是破彼假名。故知即是。出世间心。心既出世。故不可破。未达生空。虽观骨想等。犹名乾慧。理水未沾。故名乾也。此乾慧名。成论虽无。以义而说。有余所释。令不可记也。第四發言响顺。章中不释也。

第三大文时提婆达下诱诳新学。亦不释也。

四圣种义。章中虽有五门分別。今分明显。更助释之。谓初门中。泛明众行二法之別。二三四门简取行法。局辨圣种。第五一门对彼五耶正。今但助释第二门义。如章开四。第一列数释名。第二定其体性。第三立四之意。第四与显陀辨异。

先明列数释名者。如章所列。衣食处药。准智度论。古四圣种。即四依是。今律即同智度论义。是故文言何等四。我常无数方便。说衣服趣得知足(此即于所得衣喜足圣种也)。我亦无数方便说饭食(此即于所得食喜足圣种也)。床卧具(此即于所得卧具喜足圣种也)。病瘦医药(此即于药喜足圣种。婆沙等论。除此一种)。趣得知足(总显上来食及卧具并一医药等。生喜足也)。若依俱舍第二十二。顺正理五十九。婆沙百八十一。明四圣种。其义稍异。且婆沙云。如契经说。一依所得食喜足圣种。二依所得衣喜足圣种。三依所得卧具喜足圣种。四依有无有乐新乐修圣种。问何故不同。答智度论意。显古论师立四圣种。即是四依。故今婆沙显新论师。于四依中。除其药依。更加第四于有无有乐新乐修。以之为四。谓经律中。有此两文。遂合古今取文有异。问二文何故如是不同。答佛为宜闻。及为除执。故不同也。就宜闻者。谓有一类心无僻执。但乐顺行。故就宜闻。直宣道具及道体性。谓以前三为道资具。即以第四为道体性。若有一类心有僻执。或执自饿谓为圣种。或执裸形。或执𫏋足。或执牛戒狗戒之类。啖草啖粪。苦恼身心。无有道益。故对治彼。以说四位。行中道已方能进修。故立四依以为圣种。今因调达僻执教文。故以四依。立为圣种也。

次释名者。释其古名。如章已辨。若释新名。如婆沙云。有说亦圣亦种。故名圣种。谓善故名圣种谓善故名圣。无漏故名圣。即此能生诸功德法。相续不断。故名为种。更有多释。如彼应知。此释意云。一切善法道名为圣。即此善法。能生后后。复名为种。此即且释圣种之名。未释四名也。今详。前三以之为缘。能生圣种。第四一种。体即圣种。故名四圣种也。又第四云。于有者有爱也。无有者无有爱也。于此二爱乐欲断除而修圣道。故婆沙云。乐断烦恼。乐修圣道复次无间道名乐断。解脱道名乐修。复次见道名乐断。修道名乐修。如彼广说。有爱者。诸缘后有愿得常恒无有断灭。此即多是有乐有情也。无有爱者。谓缘后有愿得断灭无复有余。此即多是有苦有情也。于此二境起颠倒爱。理须对治。故云于有无有乐修也。

次定体者。章中先出生圣之缘。衣食等体。次第正辨圣种自体。且辨缘者。章云。若约事辨。四尘四大等是。四尘谓是色香味触。四大即是能造四尘之大种也。然色香味唯是所造。就触尘中总有土。谓四大滑澁。轻重冷饥渴也。于中四大即是能造。余之七种即是所造。若局论者。衣处二种。各具四尘。及有四大。食药二种。是段食性。唯香味触三尘为体。故婆沙百二十九云。十三事是段食体。谓[*]土体及香味处也。今详。既食能除饥渴。何因乃取饥渴为体。答自有饮食能令饥渴。如消食药等也。次下正辨圣种自体。章云。若就行辨顺本要期者。总显受随皆烦要期也。缘中节俭者。即显无贪性也。作与无作者。即无贪心之所等起也。理应唯取无作为体。如章所引心论文证。婆沙亦同。故婆沙云。问何故別解脱律仪。唯无表立圣种。非表耶。答前说相续不断。名为圣种。表非相续不断。是故不说。有说无表可与圣道俱。故立圣种。表不与俱。是故不说。又章云。心论就受中无表说者。未必要受中也。婆沙正义。四圣种以皆无贪善根为性。能治贪故。若尔第四亦治嗔慢等。答贪爱偏增。故说治贪也。若兼眷属。则欲色二界五蕴为性。无色界者四蕴为性。谓欲界中。虽无随心转无表。亦有无贪之所等起別解无表。故有色蕴。以成圣种。余之四蕴。义在易知。又此无贪。通闻思修。有漏无漏。皆是圣种。唯除生得非圣种摄。广如婆沙。又无贪中。唯取喜足以之为体。旧名知足是也。婆沙云。问少欲喜足。俱对治贪。无贪为性。何故喜足立圣种。非少欲耶。答少欲之名。有过失有增益。喜足不尔。有过失者。但言少欲。不言无欲。有增者。于实无欲。而名少欲(少欲实是无贪为性。应名。无欲。何故乃云少欲也)。于喜足中。无如是事。故立圣种。有说。小欲于未来处未得事转。喜足于现前在处已得事转。不取现在一迦利沙钵拏为虽。非未来转轮王位以喜足难故立。为异外道。故不说少欲为圣种。若说少欲为圣种者。诸外道辈。当作是言。我等真是住圣种者。所以者何。汝等犹著粪扫衣。而我等露形无衣。汝等犹乞食自活。而我等多自饿不食。多自饿不食汝等犹坐树下。而我等或常手举𫏋足而住。是故我等真名住圣种者。为遮彼故但说喜足。俱舍二十二。对法诸师。咸作是说。于己得妙衣服等更多求。名不喜足。于未得妙衣等希求。名大欲(此叙有宗义也。已下世亲不许云)。岂不更求。亦缘未得。此二差別便应不成。是故此中应作是说。于所已得。不玅不多。怅望不欢。名不喜足。于所未得衣服等事。求妙求多。名为大欲。喜足少欲。能治此故。与此相违。应知差別(已上论文)。

第三立四之意者。如章行借资成等。应说应知。又准俱舍二十二云。为显何义立四圣种。答以诸弟子。舍俗生具(谓舍资而出家也)。为求解脱。归佛出家。法主世尊。愍彼安立助道二事。一者生具。即是前三。二者事业。即是第四。汝等若能依前生具。作后事业。解脱不久。今详助道者。助是前三。道是第四也。四种供养者。衣服饮食卧具医药也。然婆沙等。不立于药。所生喜足为圣者。有二释云。为欲饶益病苾刍故。不说于药喜足为圣种。今详立者称病服药。亦非不喜足也。是故古四圣种立之也。

头陀辨异者。头陀无药。但有余三。四依无常坐。但摄余士也。

余三制开类而可知者。乞食树下腐药是制。施食房舍苏等是开。咸同初依。改名广说。章云何等四者。从此下释文也。

问自言文三者。初明集僧。次知而已下举法以问。三对曰已下正引自言也。

上下有妨等者。一师释师云。惧调达故。不敢輙呵。如上佛呵洟唾之身。推山押佛。况诸比丘。谁敢輙呵。若尔下文阿难脱郁多罗僧。语诸比丘。长老。谁忍此五法非法非毗尼者。脱郁多僧者。一面阿难。何故不惧耶。答阿难自皆本非呵责。若尔上下者有妨。如上文中。出面之后。众多比丘。各执杖石。绕窟高声。何为不惧耶。不妨者。如后戒中。呵调达伴。复何不惧。登云。复一师解。欲令该通。义势便故。故阙呵辞。谓若先呵后该通。隔诃其义不便。以令谏后即该通故。若先该通后方呵者。呵复不便。以违谏后即令呵故。今隔该通。故不便也。此曰上妨。上煞戒中。先为改观。后方诃责。亦应此戒先该无失。又下有妨。下輙教诫中。先呵责已。后制十德。此戒先责。亦复何违。一切谏戒。亦呵分文三双一只。合为七句。谓谏所为人。谏所为事(若此丘者。谏所为人也。此即开其章中初句。为此一双)。屏谏拒屏谏(此合章中第二第三。为此一双)。僧谏拒僧谏(此取章中第四句全。第五句中少分。为一双)。僧伽婆尸沙者。第七结犯句也。

牒前始心方便者。牒上文中。我宁可破彼僧轮等。

文言三谏舍者善者。今详。三谏即三羯磨。谓举三谏。令其随应舍之也。不同疏释也。

律非律者互说亦尔者。还将八圣道五法互说(此并多论第三释也)。

五邪道分者。即八正道中。翻正为邪。谓邪见。邪思惟。邪精进。邪念。邪定。

五正道分反上应知。

三邪道分者。即八正道中。反正为邪。即是邪诸邪业邪命。反上即是正三也。真谛云。问何故八中。五说为法。三说毗尼。答毗尼是戒。故三为体。此所不摄。名之曰法也(已下皆真谛释)。

过如来所立制者。如佛制立。初波罗夷。若犯此罪。失灭比丘法。尚不应生心。何况故犯。于此罪中。制有四部(三因一果)。随应起犯。一一悉过如来立制。是故名罪也。非罪反此应知。

应知轻重等者。论文也。释云。重轻各有四句。一者由罪重。不由制重。煞畜性恶。故罪是重。由非上篇。据制非重。二者由制重。不由罪重。如制煞草。非后二篇。名由制重。是遮罪故。非由罪重。三者罪制俱重。夷制初篇。是名制重。亦性罪故。名之罪重。四者俱非。高下著衣。是遮罪故。故罪非重。制入下篇。故制非重。轻亦四句。一由罪轻。不由制轻。即前第二句是也。二由制轻。不由罪轻。即前初句是也。三由俱轻。前第四句是也。

有残无残者。真谛释二不定义中。解有残无残义。且正量部云。若破戒已。戒善即断。而不失戒。然于其中若可忏者。戒善续生。生有余故。名曰有残。不可忏者。翻此应知。上座部说。若犯初篇。随一重罪。即失诸戒。名曰无残。若犯第二篇已去。戒仍不失。名曰有残。萨婆多部七聚罪中。前前者犯第二篇已去戒仍不失名曰有残萨婆多部七聚罪中。前前者胜。后后者劣。犯戒亦尔。前前者重。后后者轻。若犯第二。重于下五。下五由是有兼破义。此虽犯六。犹未犯未初。故名有残。若犯初取容遍犯七。名曰无残。第三已去。悉名有残。例此应息。

不可治者(乃至)翻此名可治(是论文也。释云)。可以行法对治者。名曰可治。若无行法可治者。名不可治。然不可治。总有四种。一者四夷罪。无行法治。二者犯二边。一者时边。如十三中。随犯一戒。若忘犯时。不忆年月。二者数边。不忆犯夷。于此二边。既不可知。欲作行。行不成。三者比丘与女隐覆处坐。圣女净心。向众僧说。僧唤问之。辞言无事。圣女谤我。既拨圣人。此恶最重。僧作最恶灭诤羯磨。摈之终身不离此法。四者论言如此等者。三篇已下。若犯不知何名何罪。无行法治。此罪恒在此人相续。故言如此等。翻此四例。名曰可治也。

麤者。论文如章。犯意有四。一邪见。拨无因果。由斯犯戒。二者不信。若谓此戒非佛所制。或言此戒非解脱因。或言犯戒不应顿受如此苦报。由斯犯戒。三者放逸。谓非前二俱不爱惜尊重所受。纵意所为。由斯破戒。四者重戒上心。由贪嗔缠深重故犯。约此分別。应为四句。一者由犯意麤。不由罪麤。若由前四杀草等是。二者由罪麤非由犯意麤。如意麤。如离前四煞蚊蚋等。三俱由者。如由前四依作煞盗等。四俱非。由如离前四煞草等是。复有四句。一由犯意非麤。由罪麤。前第二句是。余句准思。

二十二根。俱舍第三有一释。颂云。心所依此別。此住此杂染。此资粮此净。由此量立根。论曰。心所依者。眼等六根。此内六处。是有情本(颂心所依是也)。复由命根。此一期住(颂云此住是也)。此成杂染。由五受根(五受根者。苦乐忧喜舍也。颂云此杂染是也)。此净资粮。由信等五(净谓无漏也。信进念定慧五根也。颂云此资粮是也)。此成清净。由后三根(一未知当知根。见道十五心中九根为体。二已知根。第十六心已去。修道位中九根为体。三具知根。无学位中九根为体者。意乐喜舍并信等五。颂云此净是也)。由此立根。事皆究竟(已上论文)。婆沙百四十四。评家正义。名有二十二。实体十七。谓男女根不异身根。三无漏根不异九根。故十七也。增上义是根义。此于有情本等。义增上故。故名根也。

并律中十四合有九对者。十诵第四。亦言十四种。犯非犯等到说皆兰。此律十八。不同他部。即是律中。自具九对也。

四因具显者。破僧因如上缘起。余三在此释相中也。

余之三重文不在此者。破僧犍度明破僧果得兰。在伽耶山也。违比丘谏下。九十中不受谏戒是也。余六众谏无文。义说吉也。

其谤僧等因果次比者。加先汙家得吉罪等。后方违谏也。

第三羯磨竟僧残者。僧祗第七。三谏不止。比丘白佛。佛言。提婆达。过去世时。已曾如是拒谏遭苦。过去有波罗门。于旷野中。造立义井。时日向暮。有群野干。主不饮他水。内头灌中。饮已戴[*]灌高举扑破。[*]灌口贯项。以此为乐。诸野干辈谏言莫尔。野干主言。我但快心。那知他事。如是乃至破十四[*]灌数谏不止。井主察见。便作木[*]灌。竖固难破。令入头易。使出头难。持著井边。捉杖伺之。向暮如前饮讫便扑。不能令破。井主执杖。打煞野干。空中有天。说此偈言。知识慈心语。俍戾不受谏。守顽招此祸。自亡其身命。是故痴野干。遭斯木[*]灌苦。佛告比丘。野干主者调达是。群野干者今诸比丘是。过去已然。今不受谏。当堕恶道长夜受苦。

祇云揽四者。彼第七云。僧中初谏未竟越毗尼。说竟兰。第二未竟竟亦尔。第三未竟越。说竟残(准此但据三羯磨。名为三谏。故知四分戒本中。云三谏者。亦同祇律。若兼取自。即是四谏也。以三羯磨。名三谏故。戒亦法文云九。初犯四。乃至三谏也)。残罪起已。屏处谏。多人中谏。及僧中谏。诸越毗尼论兰遮。一切尽合成一僧残。

为是第三未竟即得兰罪者。准祇。第三未竟。亦是越毗尼也。

故知破在伽耶者。以此未得兰故。今详。未为明证。谏之后时犹悬远。宁知要在伽耶也。

不犯吉兰残者。唯谈不犯。残家眷属也。

非法非律。即是七中初非。非法非毗尼也(七非加下瞻波中辨)亦可开三者。初白即落非从。初无吉罪也。

白王大臣者。尼十七残中度贼女也。

○助破违谏戒

梵云僧伽鞞陀阿奴䟦陀。译为随破僧也。随是助义也。

须意可知者。无初二缘。即无助破违谏义故。故须之也。

违谏犯中亦三如前者。一教诸比丘白四谏法说通。

四伴助伴者。三闻达多等是四伴也。五百比丘是助伴也。

八难者。下说戒犍度。王贼水火病人非人恶虫也。觉云。十云若言莫谏吉。若主法语律语。喜乐忍可。得四兰。今详。彼律第四。合乐忍为一。即是三兰。更加一种。若言知说非。不知说兰。方是四兰也。今寻此律。文云。若未白前一切吉罗。故知不同彼律也。祇第七云。同语非同见者。言语相助。不同彼见。同见不同语者。同彼所见。而不助说。同语同见者。助彼言语。同其所见。非同语非同见者。不助彼说。亦不同见。

○谤僧违谏戒

梵云俱罗度索迦。此云汙家也。尊者曰。应名汙家恶行。摈该违谏戒。

四种污家。如广释中律文也。

释名可解者。妄言爱恚。名曰谤僧。拒劝不从。名违谏。

𨷂。二者。若𨷂第二。由心故阙。悔故不须谏也。

一二三兰者。白竟一兰等也。

又得恶果等。并多论第四释也。

五分为怖者。五分但言五百。不言怖也。准祇第七。有为怖义。故彼文中。佛遣阿难。阿难白佛。我不敢去。六群惨性。若闻我往。逆来道边。作非法事。是故难云。佛言汝与三十人俱。足能伏彼。复有三十比丘。闻阿难往。自相谓言。我未曾闻駈出羯磨。当随往彼。并前合有六十比丘大众而往。

不走不忏者。二人三人。与作羯磨。

下三可知者。一违屏谏。二僧谏。三违而结罪也。

文言所得物处闻之不喜所与物处思当报恩者。且如比丘张家受施。遂与王家。张闻之心不喜悦。云将我物不自受用。乃与俗人。令我无福。故不喜也。祇第七。若比丘于聚落中。作非梵行。饮酒时食。是不名污他家。若聚落中。无信心供养众僧兴立塔寺。令彼退灭。是名汙家。多论第四。若比丘凡所请求。若为三宝。若自为己。若以种种信物。与国王大臣长者居士一切在家出人。皆名汙家。何以故。凡出家人。无为无欲。清净自守。以道为心。若与俗人信使往来。废乱正业。非所应为。又破前人平等好心。于得物者。欢喜爱敬。不得物者。纵使贤无爱敬心。又复到乱佛法。凡在家人。常于三宝。求清净福。刺指血肉内。以种善根。以出家人赠遣缘故。反令俗人生悕望心。破他前人于三宝中清净信敬。又失一切出家人种种利养。若以少物赠遣白衣。纵使起七宝塔种种庄严。不如静坐清净持戒。即是清净供养三宝。又纵今得四事供养满阎浮提一切圣众。不如静坐清净持戒。即是清净供养一切众圣(如上煞戒亦已引之)。

文言。若未白言僧有爱等吉者。祇云。僧残起已。除四偷兰非理谛僧。诸余屏谏多人中谏僧中谏等。合成一残。准彼律文。言僧有爱等。別得兰罪。得残之外。仍须別忏。

开文中。父母须养病人济苦小儿无讥任身恐损并开与物自种华等供养佛法僧者。见论十四云。不得堀地伤种。须作净语。若无虫水。得自溉灌等。度河跳踯不犯者。大沟渠等。斯则可然。若小者不许。五百问中。问比丘得踯过小水小抗不。答犯堕。昔有优婆塞。请一比丘。作一好衣。欲施比丘。比丘随去。路有小水。比丘踯渡。施主心念。我谓好人。欲与一衣。而乃跳踯。当与半衣。此比丘是无著人。知其心念。前行见水。故复踯通。复念。当与一张麤叠。前行复踯。念与麤布。次念顿食亦尔。次复见水。举衣涉渡。贤者问言。何以不踯。比丘报言。初与一衣。次与半衣。乃至后与一食。今不踯者。恐复失食。一贤者便忏。兴大供养。以此验之。勿踯坑水。唱唤者。多论第四。五众不得唱。谬语以坏威仪。看书持往者。见论十四云。或白衣使比丘礼佛赞经呪愿。或使比丘明磬集众。种种法事。白衣駈使不犯。若为白衣駈使。初去出出吉。若得饮食。咽咽吉。不至为白衣传语。随问答悉得吉罪。除为五众出家人駈使。不犯。多论又云。孤穷乞自怜愍故与。一切外道。常于佛法。作大怨歒。伺求长短。是故应与。香薰衣。四众吉。尼得提。五种尽不得以香水洒地。除为三宝。贯华发者。妨废行道。正为三宝。亦不得作。又华香璎珞庄严之具。不得著佛身上。但得散地供养。不得散华众僧身上。若以华著浆饮上。亦不听饮。若令象鬪乃至鷄鬪。五众尽不听。啼哭。乃至父母丧。一切不听。四众吉。比丘尼提。以爱恋心深故。五百问云。师徒父母兄弟死得哭不。答一举声。犯堕。可小小啼泣而已。

○恶性拒僧违谏戒

二种持戒等者。止作二种也。

文言我圣主得正觉者。祇第七云。过去曾已持我轻人。昔有大学婆罗门。常教五百童子。婆罗门法。下性不闻。家生一奴。因童子故。闻之能持。后走他国。学无婆罗门法。已重闻故。闻悉能持。其师大喜。以女妻之。妇为作食。恒嫌嗔恚。奴主往捉。奴密白言。我称大家是我之父。愿勿鄣我。当奉奴直。奴主答言。汝实我儿。早發遣。一时其妇密来。礼婆罗门足。问曰。我夫常嫌饮食。愿授本家何所食啖。奴主作念。苦他子女。临去。教一偈言。无亲游他方。欺诳天下人。麤食是常食。但食复何嫌。与汝此偈。若嫌食时。皆面微诵。妇后试之。奴闻以后常作𣽈语。佛告比丘。奴主我身是。奴者阐陀是。彼于尔时恃我陵人。今复如是。涅槃第十。偈云。于他诸言。随顺不逆。亦不观他。作以不作。尔时唯为阿阇世而说偈。善男子。亦谓护持不毁禁戒。成就威仪。见他过者。而说是偈(已上经文)。章引多论。文不具足。彼论第四云。问曰。经中说。但自观身行。谛视善不善。而云展转相教。不相违耶。答曰。佛因时制教。言乖趣令。不相违背也。佛以前人。心有爱憎。發言有损。是以令彼自观身行。若为慈心有利益者。是故劝令苦语相教也。若钝根无智。言说无利。应自观身。若聪智利根發言有益。应转相教。若少闻小见。出言无补。应自观身。若广闻博见。有所弘益。则展转相教。又云。若为名利。有所言说。应自观身。若为利生。阐扬佛法。应[*]转相教。又云。为现法乐。应自观身(通相为言。为得圣道。名眼法乐。若別相说。四根本〔将虚〕。名为现法乐住也)。若欲以法化益众生。令同己证。应展转相教(谓己得圣。使人同)。又新出家。爱恋父母兄弟妻子。是故应令但自观身。若久修学。力能兼人。是故应令展转相教(已上六复次释也)。發菩提心经曰。若有少善。欲轻夷前人。当知是人深鄣佛法。广释中准戒本中科文[*]曰。谏所为事有三。今广释中比丘义如上者。释第一能拒人也。恶性不受已下。释第二诸善比丘如法呵谏。先且散释。然后合释。散释文三。一释恶性不受语。二释于戒法中如文。以戒往已下是也。三释如法明合释文。若比丘已下。合释诸善比丘如法谏也。自身作不可已下。释第三不受训导望人师敬。上来谏所事讫。余可知。

文言未自前等吉者。有余引十诵第四。以释此文。今详。不同此律。不须引之。彼云。是中犯者。若比丘言。汝莫语我突吉罗。莫语好兰。莫语恶兰。我亦不语汝好兰。不语汝恶兰。若言舍是教我法。嫌骂众故。得提。先𣽈语移勅舍是事者。令作四兰二吉一提悔过。若不舍者。应作白四等。上来第二篇竟。

戒本中云。九初犯四乃至三谏者。瑶云。释疑故来。前九屏犯。行覆可然。后四对僧。应不须覆。故即释言。若犯一一乃至广说。问尼八夷中。亦应说言。七初犯一乃至三谏。何不尔耶。答彼不可治。无疑可释。今详。文言应强与波利婆沙者。若自心忏。不说白成。若悔傥不悔。僧应举彼。故云强也。下文有净轻重不定不得强逼令其悔者。与此全殊。有余为妨。令不合理。增上与六夜等者。前已罸覆。今复增上。问初二篇下皆有罸法。下三篇下何不然耶。今详其义。初无还净。故云须简异。下篇易悔。全阙其文。唯此篇下明其悔法。举难显易。下篇遂略。余释繁辞。故不记也。

○二不定

来意门。

有余皆言。章中乃是安置处所。非开来意。即引昔光统师云。圣禁从缘。曲寻万绪。因人兴犯。制伏尘沙。摄修难备。若不递相鉴察。容无自砺之心。是以可信女人圣开举罪。于屏露二处。以存相利之道。今详。章云为鄣可信得举通七五等者。即与光统递相鉴察等。义意不殊。即以置处。释其来意。无劳別叙也。

释名中引了论偈云(乃至)故说不定(已上是论文也)。此论文云意。此二不定。或名三角。或名三道也。此角道二种。是二不定。

诸罪三角三道故者。偈中不显三道者。以其义同三角故也。今于释中。具足广说。以其不通行于三角。或行三道故也。

譬如不定聚者。一切有情。总有三聚。一者正性定聚(谓入顺决择分中。忍〔心住〕已去也)。二邪性定聚(造五无间等。决堕恶趣)。三不定性聚(非上二类。所余异生。随善恶缘。不决定也)。今取第三不定性聚。喻二不定也。

三藏释者。即真谛释也。

角者聚也。以其三隅聚成一角故。此三角聚。与前所说有情三聚。义不同也。然释不定。于三角中。不取初角。以其定故。唯取下二。以释不定。三道准此应知。

或不应坐者。明了疏云。染心若坐提。无染心坐吉。不觉来坐犯学对。

二十八罪者。于四威仪。各容七聚罪也。二十四准此应思。

如似三聚中不定聚人者。即譬不定性聚有情也。

谓说五种说戒者。准明了论。应略说戒。合为五种。一者诵序。二诵四事。三诵至十三。四诵至不定。五广诵至经也。

八缘起者。如下增六疏中释也。谓因身口为缘。而犯众罪也。

有余师说此二不定似律本义(已上是论文也)。以数少故不得如律本义者。疏主释论中似字也。即是此略彼广。已下并是取论文意而释也。

三处求者。一者缘起。二者戒本。三者广释也。

多论亦尔者。多论第四云。不定者。佛坐道场。即决定五篇戒等。如疏后引是也。此古师意。于三处求。及准多论文相。但有夷残提三。故知定以三罪二罪。为所防也。

与十律文同者。前引十诵。可信女人。不知犯不犯。不知何处犯。但是女人是处来去。亦与多论文相同也。古人云。三罪二罪为所防。离染清净为能治。非法自言为所明。如法自言为能治。又以治罪不如。为所防。如法治罪为能。相传破云。非法自言为所明者。尼有自言。应有不定。又复岂容要待自言。方犯不定也。

治罪不如者。过在僧众。岂可此戒防治罪僧也。首律师言。以疑似为体。破云。疑在女人。岂成过体。疏主复以屏露二处。应须捡审。以为所防。今详。既释意义已通。犹恐人迷。故今更作別语释之。谓二不定。在于屏露。涉嫌疑处。行住坐卧。以为所防。如人恶子。制令离过。故不听其至可疑处。设若至者。父母必须勘问来由。此亦然也。崇云。捡未实时。在不定摄。勘捡实已。即定聚。何须于此明所防体者。今许律仪防护为议。二百五十戒体须存。岂容此中无所防体。故以其嫌疑处。为所防也。问在嫌疑处。容犯一切。不应唯局爱染诸戒。答理实虽通犯一切戒。然由爱染过失尤重。故立不定。以染防之。由此亦显尼有伴故。隐而不立不定戒也。若唯十诵。亦似通防一切戒故立不定戒。故十诵第四云。三法者。四夷十三及九十中。趣说一事。说一事二法。除夷亦尔。又十诵云。但见处来去坐立。不见婬盗煞煞草过中食等。彼既文言趣说一事。又言不见煞草过中食等。故知通为染防一切制不定也。

故自言是非中无二不定者。灭诤揵度末下文。明自言是非也。

及非上三于离见闻屏是者。逈远无人。名离见闻也。故知即非僧尼俗等所住处也。然此后文广释中云。见屏处即是也。

若就多少亦有不定即是或有或无者。此古师意。谓若多犯即有不定。以其不知定犯何故。若其少犯。即无不定。准之可知。

尼及俗男亦或不定者。若准真谛云。三果优婆夷。并得举罪。唯除第四果。若第四果。必是出家。出家尼众。佛制不听举罪故也。

今释初二异于昔解者。昔云律师有二解。一解云。是第二。我以文验。戒本治罪开。余篇不尔。故知无初。若尔缘云最初犯戒耶。答诸篇最初。最初犯略。此中最初。最初犯广。名同义异不违也。问此中夷罪。在䟦𨷂前。以此文言最初犯故。问屏不定戒残。若是初露戒中残。应是第二。答废处论罪。罪实是定。然就处明。俱有初也。谓屏露处。最初犯广也。即是诸篇最初犯略。制广补略。二不定中。最初犯总广。故制总广。以补別广也。又更解云。就处总制立二不定。故有別初。即是最初。就总处以违略也。今师前来立所防义。既异古师。故释初二。亦异古师也。如章释意云。若就所捡三罪二罪。虽是第二。今就应须捡审取实。谓于屏露泏嫌碍处。即是初也。

第四门竟云。此中白言等义名毗尼。理实非是灭诤毗尼也。以此比尼。与灭诤犍度对辨同意。如章可知。

如自言中但引上三者。指此戒文也。

下自言中者。指下灭诤自言毗尼。药病相对中也。

下是非中具引五篇者。应言具引七聚。即是指灭诤犍度末下文也。

通俱相似者。理实三处并得引七聚也。

实觅者。谓觅彼犯。使至实处。即罪处所是也。

现前毗尼随配此二者。一切毗尼。必假现前。随配自言及罪处所。即二中摄。不可別论也。

下灭诤自当了知第五门。有人言。僧与女坐。夫容遣妇。故文言。夫主若见。当呵其妇。生不信心。若尼与男坐。妇无遣夫。故无不定。今详。此为防其患。非是为护遣妇之过也。

尼前二后一者。除残中二麤语及触也。

文言即就倚壁而听者。多论第四。问曰。毗舍佉聪明利根。大德重人。知比丘与女人屏处坐。何故往。答曰。是人已入道迹。深乐佛法。常自说言。听法有五自利。一得闻未曾闻。二清净坚固。三除邪见。四得正见。五触甚深法。是以毗舍佉乐法清净。不以嫌疑自假。见论十四。此优婆夷。有十男十女。男女各有二十儿孙。合有四百二十人。国中人民。见毗舍佉多儿孙。男女皆共平论言。其是好。各来迎取。以为法则。广解中。初文六句者。一比丘义。二女人。三释独。四释屏覆。五释可作婬处。六非法语也。

文言信乐优婆私者信佛法僧等者。祇第七云。成就十六法。名可信优婆夷。谓依佛法僧未有称。能令名著。僧有恶名。能速令灭(又四也)。不随爱嗔怖痴(又四也)。离欲向成就圣(又二也)此律文言。信佛法僧。即是彼律三不坏。三不坏信为体故。归佛法僧。即同彼律归依三宝。不煞等。五即同彼律圣戒成就也。得利等四。不爱等四。即是初六差別也。

离欲向者。显下三果也。谓三界中爱未断尽。令趣向尽。故云向也。于中分四。初六信慙具足。次四供养称扬。次四善住平等。后二道及道戒。

文言真实而不虗妄者。多论第四云。此是成就无漏信人。终不故作妄语。若人语言。汝若妄语不害汝命。若不妄语。当害汝命。即自思惟。我不妄语。灭此一身。若妄者灭无量身。兼害法身。誓不妄语。人复语。言汝若妄语。活父母兄弟姉妹一切亲族。若不妄语。一切尽煞。寻复思惟。我不妄语。害此一世生死亲族。若妄语者。流转三恶。永失人天累世亲人。失贤圣出世眷属。有复语言。汝若妄语。与汝珍宝种种财利。若不尔者。则不与汝。即便思惟。我不妄语。失此俗财。若妄语者。失圣法财。

疏云。若比丘下一句解第三自言不定等者。今寻文中。若比丘下总有六句。于中初句具引四仪。及自言作五事之中。随应具引。是故章中配解第三自言不定也。余之五句。于五事中始从不引。后之一事二事三事。乃至五事并皆不引。合为五句。此并须作罪处所治。是故章中配解第四治罪不定。疏中作此科判竟已。且总解云。此二不定。应对坐中七罪六罪互引不引。余三威仪亦尔。然由可信举坐威仪。故还约此总举。一一威仪。互引不引。

理通七罪六罪也者。意说理应四仪之中。须细分別七罪六罪。明引不引以解治罪。然由缘起。可信女人总举坐仪。以告众僧。不细分別七罪等异。乘势遂约四仪总明互引不引。其实理四仪之中。七罪六罪。互若不引。并须罪处所治也。

释治罸中昔解初句不举上四浪引前四等者。谓解第四治罪不定中。云律师意云。自言作者夷也。卧者残也。坐者提也。到处趣向。即是夷残等方便罪也。有人言。古师云。自言趣向是吉。乃至次第配尽五篇者谬也。初句不举上四浪引上四者。谓浪引二因二果也。第二句不举上三浪引上三者。谓举上四浪引上四者。谓浪引二因二果也第二句不举上三浪引上三者。谓浪引二因一果也。余句准思。今师破云。此不必然。(乃至)并含七以说者。自显正义。古释便破也虽文中列引等者。意说。文中虽自言作。或言卧等。作通七罪。未必即是。自言相当故。若细论但有不相当。未得即定也。

唯约不引多少有无罪处所治法文中自言作者未必唯作夷事等此言作者通四威仪中各作七罪今总言作者。谓指律文释第四句治罪不定五句之文。名为约不引多少有无罪处所治法文也。谓五句中。前之四句。有引自言。第五一句。全无自言。就前四引中有多少。故云不引多少有无也。此等并须罪处所治。故复名为罪处所治法文也。于此文中。余趣向等。其义易了。唯此文中。自言作者。通作七罪。如疏应知。

下戒无夷即除作者且约夷说此理通七者。此释妨也。难曰。前来言作七者。后戒戒本不说犯。或至释相中。遂即除作。故知作者唯显作者夷故。今释云。下戒除夷。且约一相增胜而说。理实亦应有其作文显作残等也。

不应受依止等者。十律第四广辨其事。义同此律夺三十五事也。五分第三。沙弥犯吉。不说余众。见论十四。狂等亦开。

已下疏本第四

心事既舍者。事即财也。

舍有三种者。崇云。古旧诸师。依多论释。舍有三义。今解。论无三义正文。据理。但舍财故。名之为舍。若以舍心名为舍者。是则单提亦应名舍。今详。多论第四卷云。依已舍罪已悔。次续心未断。若更得衣是后衣。于前衣边得舍堕。又云。衣已舍。续次心断。罪未悔。正使日得衣之舍突吉罗忏(至后疏中。自引此文)。既准多论。心若未断。染后衣犯。又罪未悔。亦染后衣。不同单提心罪未舍。无相染义。故还依疏。舍有三种。以之为正。问未具同宿心罪未舍。无二宿开岂非相染。若心罪虽染。无财可舍也。

咸具三义者。崇云。旧释凡入舍者。咸具三义。今解不然。但由不舍。用则有罪。作法舍竟。用则无𠎝。由此一义。入舍不须余二。今详。要须具足三义。以非以己财无容舍故。财体不在。无容用故。舍己无𠎝。彼我许故。

须意可知者。即向所说以非己财无容故等。三义相须也。先来相传。于三义外。更加两缘。第四轻可随身。谓简覆屋过三之类。第五遍体有过。谓简过量衣等。量外有过。量内则无也。复有人言。三义五义。并不应理。唯有二义。以之为正。一者贪心尤重。取物失方。二者妨癈正修。讥过处重。今详。下九十中二十四戒。具有此相。故不应理也。

章云。二十四戒者。总为颂曰。赞一展別足非残。受美药须虫水钵。真脱覆白高床七。更加用虫二十五。(述曰)一者受尼赞食。二者过受一食。三者展转食。四者別众食。五者足食。六者非时食。七者残宿食。八者不受食。九者索美食。十者过四月药请。十一饮酒。十二饮虫水。十三过三钵。十四真实净施。不问輙着。十五坐脱脚床。十六看覆过三。十七白三衣。十八高脚床(此下七岁章中。名为高床下七)。十九兜罗纻床。二十牙角针筒。二十一过量尼师坛。二十二过量覆疮衣。二十三过量雨浴衣。二十四如来等量衣。今详。用虫水亦应辨异。故更加之。成二十五也。

三十舍堕细分有三十二戒。章中诸门。或依三十。或依三十二。随应当知。三十者。长衣(一也)。离衣(二也)。一月长衣(三也)。从非亲尼取衣(四也。亦名领受戒)。令非亲尼浣衣(五也)。从非亲居士乞衣(六领受也)。过知足受衣(七也领受)。一居士办衣价(八也领受)。二居士办衣价(九也领受)。王臣送宝(十也领受)。野蚕卧具。或名绵褥(十一也)。黑毛卧具(十二也)。白毛卧具(〔十三也〕)。减六年依三衣(十四也)不牒坐具(十五也)。担羊毛(十六也)。使非亲尼擗羊毛(十七也)。畜宝(十八也受领)。贸宝(〔十九也领受〕)贩卖(二十也领受)。长钵(二十一)。乞钵(二十二也。领受)。乞缕(二十三也)。使非亲织。亦名劝织(二十四也。领受)。夺衣(二十五也)。七日长药(二十六也)。过前求雨衣过前用(二十七也。此两戒合制。过前求边名为领受戒)过前受急施衣过后长畜(二十八也。亦两戒合制。过前受边名为领受)。兰若离衣(二十九也)。回僧物(三十也领受)。总为颂曰(七言)。长衣离衣一月衣。尼浣衣乞过是一居二居王臣敷担羊二宝贩长钵缕劝夺药雨急离回僧物。

外财净施者。真实净施也。今详。亦可三十之中言具三义。或五来者。谓要实是属己财物。非由净施。即名属他。由此应知。九十之中。真实净施。阙第二义。何以然者。谓由輙取。而得提罪。非由著用。著之有罪。岂同三十。已犯之物。用用吉罗。故知阙于非对。现在受用有过也。此真实戒。于三十戒最为大妨。今既释通。诸难都息。亦有难言。聚过三钵。若非己物。有人盗取。谁边结罪。此难非理。如损护主。岂由己物耶。

食味是通者。一准人情。凡所食啖。理须供人。二准文验。如一比丘。作残法竟。一切共食。皆不犯之。由此二义。故知是通。若论钵衣必是別属。如有一人。作净施竟。若与余人。更须作法。故知別属。自下章中数有此义。唯此应知。更不复辨。

二离者。衣戒及第二十九六夜离衣戒也。

长等五者。长戒也。谓十日衣长钵长药急施过后是也。即前所列第一第三第二十一第二十六第二十八戒是也。

五敷者。即前所列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第十四第十五戒是也。

自余领受者。即十四领受。即前所列第四第六第七第八第九第十第十八第十九第二十第二十二第二十四第二十七第二十八第三十是也。

钵无共用者。释长钵不共犯也。谓若自用。即自犯长。理无共犯。设若共用。不犯舍堕。以其共乞。尚不犯舍。况知共畜。尔不犯舍。故引多论。二人共乞一钵。但得吉罗。以为证也。既不同犯。故畜长钵。许对同活。作说净法。亦得成就不。疏中自释如是。

余者可解者。一月六年不禄及药雨浴衣等。皆为己畜。各有別为。无同犯义。

若有远行令在家者说净(乃至)是以不犯者。问先共畜长。令在家者加其净法。而今不加在家者犯。既是共畜。如何舍之答此依令舍。既是同活。各遍为主。无分义故。故得总舍。

共有一饮长衣未说净者。此中意说言。若净施他。三义不具。纵使尼浣。不得入舍。今详。非由净施。即是属他。前已释讫。

多论二人共一衣等者。多论第五文也。为欲辨异。故引之也。

如此说时更有六戒不同犯者。不然。应言七戒不同犯也。谓于外更加长衣。章中前来已自分別不共相故。

余十五共犯者。今详。亦未尽理。于十五中。畜长衣远行不犯。理须余之。又如取尼衣。从非亲乞衣。担羊毛等。对面共取。可言同犯。若不共取不共乞担。何容共犯。故应思择。且衣十五颂曰。长衣取取尼衣。乞衣一二居。王担擗二宝。财缕劝急回。

如结集说者。七百结集擅行十事。于布萨日。檀越布施金银。而共分之。问言得受不。答言不得。何处制。答因䟦难陀制。

利有共別者。于五利中长衣可共。自余离衣展转別众不属等四。无共受义。如教人乞衣过足等。使人为己。皆容遂情。随应当知。

且依章中。除十一已。束余十九。以为颂曰(七言)。长衣二离一月衣。尼衣乞衣及过足。一二王担财二钵。劝织长乐雨急四。身口止作业共身犯为身犯者。身止不会。口止不舍。身作离去。阙无口作。亦得说为身口止作。作唯属身也。又身经宿。名曰共身。余多释诸。谓初受持名为口作。身合掌等名为身作。合口不舍。名为口止。不合掌等。名为身止。身衣互在。是共身犯。此释恐非。以其不据犯时说故。又阙身去义不具故。

余十二领十二领受身口假他身者。自口乞求。自身领受。他身授与。故曰也。十二领受。即后门中十四领受。除二实是也。

六担用者。用谓过前用也。

浣上犯染打染打亦尔者。谓染上犯浣打也。打上犯浣染也。

五过者。五长是也。六作者。五敷乞缕也(尊者云。应名六成。以其作时不犯故也)。

故有二句者。夺衣戒云。若自夺教人夺。取藏举之。尼萨耆。夺不藏吉。若著树上摄上。乃至地敷上取离处。尼萨耆。不离处吉。古师云。我准此文著树上等。重重有犯。疏主意云。前自夺等。是现前夺藏举方犯。后句若著树上等者。不现前夺离处即犯。非谓重犯也。

引文可知者。文言此舍堕衣应舍(即舍财也)。舍已当忏悔(即舍罪也)。僧即应还此比丘衣(即还衣也)。若不还。转作净施等吉(即不还结罪也)。

又宝等三者。二宝及绵褥也。下皆准之。

十六杖者。应须受持外净施。若不净施。犯舍也。下文云。大釜釜盖大瓮及杓。小釜釜盖小瓫及杓。洗瓶瓶盖瓮及杓。(述曰)此中总有二釜二瓶四盖四瓮四杓也。

有中俗道別辨异可知者。谓诸作法辞句。对俗对道对僧对別。各各不同。一一戒中。自有明文也。

或四法如对僧等三人者。一集财。二所对境集。三修威仪。四舍辞句。如下释文。义自当显。

或可无法者。尊曰。此具二法。一集财。二斩坏也。

释忏罪境中。章云。宝等三戒专唯对別者。问既唯对別得別众忏不。答此三及余戒并容別众忏也。有人言。界内无僧。可对別人。若有僧者。集僧方忏。若不尔者。受忏单白何所用耶。今详。若乐僧中乞忏。须白受忏。若意不乐僧中忏者。別众亦得。上下无文。云对首忏。別众不成。西方行事。亦并许其对首別忏。又观此律。说戒犍度僧尽犯罪不。不识名相。客比丘来。知彼比丘易教授者。将在屏处。令余比丘眼见耳不闻处立。教令如法忏已。还至彼比丘所。作是言。此比丘所犯罪者。今已忏悔。(述曰)既言眼见耳不闻处立。似是別众也。问所以舍罪还衣。有羯磨法。舍财中无。下自当辨者。准下义中。应答云。忏除往业。永非作法。又对別人。故宜须白。

还衣有法者。僧众还衣。理无自与。若不作法。事难齐彼。论其舍财。舍财现事非排往业。又作法非永。又总对僧。故不须白。又是別人行施。出在彼心。非知能决。何须作法。

对僧法六者。一乞忏。二请忏主。三受忏白。四正舍罪。五呵责治。六领受立要也。

三人下五。谓除乞忏。又受忏主。须白边替。人受忏白。故五也。

一人有四。又除白边人也。

四者除乞钵一通余一切者。僧六中除乞及白。余之四法。通一切戒也(有疏本云。余通一切者。误也)。

五者除宝等三及乞钵余二十八戒等是者。宝等局四。钵唯局六。余二十八通对僧別。于中除对一人已外。余并具五也。

宝等三局唯四法者。今详。舍宝虽不对僧。舍已忏罪。何妨对僧。若许对僧。非唯四法也。故多论第五。畜宝戒云。说净已。然后入众悔过也。

多论六句者。彼论第四卷也。五六两句。彼并犯舍突吉罗忏。又云。言次续者。非是曰次续。以心多求。次续不绝。是次续。问第三第五。义何別耶。答第三据忏罪曰得衣。然衣久已舍讫。第五即于舍衣。曰更得衣。故不同也。

雨衣过前受者可尔者。谓过前受。未令受持容染犯长。故经宿还也。

余诸戒等若舍即还容为长染者。章中且是纯据衣说。若贸得食七日药等。随应当知。

长药共余者余舍者余并者即还者。若贸得七日药等。亦随应思知。

上来所辨据其重犯者。叙古师义也。古师意云。贩卖等衣。已犯舍堕。复由犯长。染此贩财。更犯舍堕。未舍贩财。尚自被染。若与长财。令舍之时。若即坐还。灼然被染。故须相从经宿还也。

若作不重犯释者。已下疏主破其重犯义也。

若与长等令舍亦须经宿者。疏主意云。未舍之前。虽不被染。不同古释。已舍之后。财体既净。若还入手。即容被染也。

其财物不可全別者。谓此虽有贩长不同。而此非如钵衣性异。衣衣相望。不全別故。故相染也。余释非理。不劳记之。

任情所尊者。此师意言。贩卖等财。舍前舍后俱不被染。故唯五长。须经宿还。今详。取前相从。并经宿好。昔下文言。所有过七日药苏涂扃蜜石蜜与守园人(古人谓此为初得药日也)。若至第七日。舍与比丘。比丘应取食(古谓此是第七日得也)。若减七日。应还此比丘。应白二与(古谓此是第二日以去。至第六日得也。言减七日者。即是中间五日也)。今师言。言减七日者。谓第三日已去。至第七日。其所得药也。此亦要须经宿方还。又文言至第七日舍与比丘者。即是第二日药。至第八日。满七日也。

似不得差互者。僧舍僧还。別人舍別人还。非要本作法人还之也。

还法或二一者。若泛论者有多种二。第一即日经宿二。第二就即日中直还转还二。第三就经宿中还钵还钵还衣二。还钵还药还衣二。今疏意欲谈初二也。所言一者。或相从经宿一。或俱即日一也。

若究竟损减盗门所收者。善见十四云。若不还得吉。若受已知非己物。因施方便收匿。此物随直得罪也。

祇律有五种舍者。于中二宝。彼律第十卷说也。

回僧物。彼律第十一说也。

黑毛憍奢者。彼律第九卷说也。黑毛者。即此律中纯黑羺是也。憍奢耶者。即此律野蚕卧具是也。

黑白毛卧具者。即此律二分黑三分白卧具是也。

对羊者误。彼是䍩也。

多了羊者误。彼是众多耳羊也。

余三舍同此者。一者长衣等诸舍。于中长衣。如彼第八卷说。余舍不可具叙。二者长药。三者乞钵。并如彼律第十卷说(已上辨祇律)。

余二舍同者。乞钵如彼第五卷说也。长衣等诸舍。于中长衣。如彼第四卷说。余舍不可具叙。

明了论复有不同相者。论云。财总能成尼萨耆。准明了疏中释者。二离一月长衣钵药。此六并二种用。谓舍与僧。僧应还。问须此物不。须者应还。若不须者。即与僧用。于中长药复有差別。有病服苏。二日四日。病差应舍。满不舍满七。得尼萨耆。应舍与僧。比丘有病。僧还舍与。比丘得已。舍与白衣。白衣还舍与本比丘。比丘得服。若主无病不复须者。僧欲须用。亦须舍与白衣。如前广说。夺衣乞衣回僧。一二居士过足。此六并舍还主。比丘不得更取此物。若无本主。应舍与僧。除回僧物。余者本主不肯取者。亦舍与僧。其回僧其局舍还僧。取尼衣还本尼。尼身不存者。舍与尼僧。不得舍与大僧比丘。不得却取。乞钵同此。所余诸戒。并舍与僧。

十八戒二人同犯者。颂曰(五言)。长离月乞衣。过一二王畜(畜宝也)。贸贩钵缕劝(乞钵也)。夺药忽回僧十五过除药者。沙弥既与大僧受食。故受药法。不同大僧。由此应知。受戒竟后。口受法失。口受既失。故不犯长也。

十四戒任运者。义犹未尽。如取尼衣。从非亲乞。乃至回僧物等。教之为己。后即受戒。岂无任运耶。随义应思。

坐具卧具等差而生过者。差谓差违也。谓越二知之。如过知足戒。律文中说。在家人知足。出家人知足也。

○长衣戒

百一物者。百者凡也。凡畜助身之物皆一也。非谓百枝也。有人不达。浪为妨难。故多论第五。畜宝戒云。百一物教。不须作净。不入百一。皆应说净。百一物各得畜一。百一之外。皆是长物。

第四人开诸重物者。婆沙八十四云。曾闻苾刍于日后分来诣佛可。求好房舍。佛𠡠阿难。与好房舍。阿难受勅而授与之。彼苾刍言。宜净扫洒。悬缯幡盖。烧香散花。敷耎床褥。安置好枕。我乃受之。不尔不用。阿难于是具以白佛。佛言随索皆应与之。尔时阿难具办授。苾刍受已。于夜初分。起净解脱。因是次第起余解脱。诸漏永尽。成阿罗汉。复起神通。于晨朝时。乘通而去。阿难于后不见苾刍。寻往白佛。佛告阿难。汝勿轻彼。彼于昨夜。起净解脱。广说乃至晨朝已去。然苾刍从妙胜解乐净天没。来生人中。彼若不得净妙房。乃至不得极果神通。涅槃三十六亦同。多论第四云。众生根性。唯佛知之。不应致难。此比丘从第六天来生人间。随本所习。而度脱之。分別功德。论佛藏经。经中说有一面王比丘。初生有衣。随身长大。受此一衣。变为道服。准此复有一衣比丘。即有五种之差也。

制意者。多论第四意也。

制下二人者。第三第四人也。

财体不同者。一月衣者拟替三衣。十日衣者泛示长衣也。

岂可染故在初者。昔解长衣。由傍通染。故在初明。言傍通者。谓除二离二宝二毛二钵及药。余二十一。得入手时既犯堕。复过十日更犯长𠎝。言傍染者。先犯长衣以为染。从得尼衣。即犯二罪。被长染故。余准此知。彼二说有竖通竖染。言竖通者。犯长舍忏。复不说净。重重有犯。言竖染者。即初日衣。染下九日。更有问答。既是非理。不劳叙之。今师意言。如是一切岂可染故初明者。如婬漏失小妄语等。岂染故初耶。

如此解时长衣得作三衣者。伽论第二云。问颇有比丘。过十夜衣。即此衣一夜犯离宿耶。答有。过十夜已作衣受生。界外明相出。(述曰)即犯长衣犯离宿也。计理舍时但舍离宿。一衣之上无二过故。先时犯长。直尔忏提也。

多论指叠者。多论第四云。令色如法也。

三摈即三举也。多论第四。不离衣宿戒。解明相云。三色中白色为正。此既论曾闻并汾黑相。啜粥定犯非时食也。

故坏及不应量名境差者。要初应量。后时故坏。仍自心录。作不坏应量想也。

被逼说净者。余皆言上方便中。非情除强。今被逼者。乃是录差。今详非类。全不假人。以为境者。说杌无强。不净施犯。由不对人。人边说强。是疏意也。

六群比丘者。多论第四。一难途。二䟦难陁。三迦留陀夷。四阐那。五马宿。六满宿。二人得漏尽。入无余涅槃(第三第四人是)。二人生天。又云犯重戒。又云不。若犯重者不得生天(初二人是)。二人堕恶道生龙中(五六人是)。二人善解筭数阴阳变运(初二人是)。二人深通射道(三四人是)。二人善于音乐种种唤(五六人是)。二人善于说法论义(初二人是)。二人深解阿毗昙(三四人是)。二人能事事皆一巧说法论议。亦解阿毗昙(五六人是)。又云。六人无往不通。通达三藏十二部经。内为法之梁栋。外为佛法大护。二人多欲(初二人是)。二人多嗔(五六人是)。二人多痴(三四人是)。又云三人多欲(初三四人是)。二人多嗔(同前)。一人多痴(第四也是)。五人是释种子王种(除第三人)。一人是婆罗门种(即第三人)。六人俱是豪族。共相影响。相与为友。宽通佛教。文言迦叶不在者。觉支引多论第四离衣戒。当时大迦叶。经营五大精舍。一者耆阇崛山精舍。二者竹林。余有二精舍。是时经理竹园精舍。(述曰)此不相当。彼因经理开离伽梨。非此缘起。此律文言迦叶不在。若准见论十四。是舍利弗。故彼文云。阿难言。除佛世尊。余声闻弟子悉无及舍利弗。是故阿难若得袈裟。染治好者。奉舍利弗。若得时食非时七日尽形寿药。于中好者。亦奉舍利弗。若有诸长者。有子欲出家。来求阿难。阿难教法求舍利弗。舍利弗言。夫为长子。应供养父母。是故我应供养世尊。然阿难悉作。令我今得无为而住。是舍利弗恒敬阿难。若得衣食。于中好者。先奉阿难。是故律本中说。欲奉舍利弗。(又云)问曰。阿难何得知十日还。答舍利弗欲游行时。来至阿难所。语阿难言。我欲行某国某国。某时当还。长老。当好供养世尊。慎莫懈怠。若世尊为四部众及天龙说法时。长老当为我说。若世尊觅我时。长老当遣人来报我。舍利弗在诸国。或遣信来问讯世尊。问讯世尊已。往阿难所问讯阿难。问讯阿难言已。语阿难言。我某日当还。是故阿难知舍利弗九日十日当还(此律迦叶准彼义思)。

余戒余利者。此间三戒。是德衣中长离二利。下皆及別不嘱等三是余三利。对辨同异也。

见论一解三衣具足竟以未足不犯故者。计理得衣拟衣。作三衣。可言未足。说为不犯。若得拟作裙等余衣。理应成犯也。然见论无此正文。谓是义准彼十四云。衣竟者随因缘得衣竟(盖是随施等。得三衣也。故章云。三衣具等。论文云)。或望衣竟。或望断(此谓失得衣分齐。失德衣已。即容犯故。故论次文云。若迦提月过。若出功德衣。如是众因缘〔名〕竟也)。

通违非时时利者。过前十日。即违非时。过后是违时也。

如律说者。彼五分第四云。一者別众食。二者数数食。三者食前食所后。行至余家。不白余比丘。四者畜长衣。五者別宿不失三衣。

互说不定可知者。由其诸文无有定据。故言不定。谓若以五事故开受德衣。德衣即在迦提之前。若准见论云。若迦提月过出功德衣。如是众因缘亦名。竟即迦提月似有前列故也。

此三时利者。三个戒各有时利开。

人解多种者。古师意言。下[*]皆別不嘱等。非是专得时衣利故。是故彼文不得先除。如章次后引之也。

答此三专得时利等者。此即且叙古师义也。谓此三戒。若在一月五月之中。决定即得长离之利。下背別等。虽在一月五月之中。不即得受皆別等利。要于一月五月之内。复假施食及衣。方得皆等也。故下文云。余时者。有迦𫄨五月。无迦𫄨一月。若复有余施食及衣。今师意言。亦可[*]皆別等。亦定得时利。然下文言。有余施食及衣者。谓一月五月外。泛尔施衣食。亦是开限。非谓要在一月等内也。

祇中即出十舍者。祗律第八。长衣戒云。舍迦𫄨那衣有十事。受衣舍。衣竟舍。闻舍。出去舍。失去舍。坏舍。送衣舍。时过舍。究竟舍(彼律二十八人此十舍)。见云。长二搩手。广一搩手。乃至此是最下衣(已上并是见论第十四文也)。

与房非类者。二房戒中云。房是过中制。衣是满中制。以过中制故。房举未犯位。衣是满中制故。须出犯位。所以然者。长衣内开外亦开。作法外开位。故须举犯以开不犯。此出外开极小量。房内开外不开。无有作法外开者。故举未犯位。即是内开极大量(所以然者。谓彻何以衣房两位。犯不犯殊。疏意释言。长衣将法。以开过量。须举满位。以开不犯。房无用法。以开过量。故举如量。显过量犯。上来据七搩十二搩。为问答也)章云。若尔。若使说净等已下。即续上来释难之次。更为此问也。谓将净法。对处分法。显房衣量。何等须法也。

六搩四搩未犯者。见论十三说也(此即据六搩量作问答也)。

其犹过量者。过尚须法。免不处分。况于减量。宁不处分也。

亦恼施主者。互过亦同。俱过恼施主也。

随财段数者。见论十四云。若多衣缚束一处。过十日。得一罪。若散衣不缚束。计衣多少。随得罪。

有人存其到句合为七十四者。到句二十八。帖前转降合七十四也。言到句者。诸初日得。更无回改。以其初日是染本故。必不得言初日不得。唯约下九。将尾鈎头。名为到句。此到句要从第三章门起首。谓八日得。两日不得。且唯转降作第八句。应言一日乃至八日得。九日十日不得。续此转降。即为到句。谓第十日留一空日。将一空日鈎第二日。为一到句。尾后须留一个空日。如是却鈎成一到句。第四章门。三个空日。初将尾后二个空日鈎第二日。次将尾后两个空日。却钩第二第三两日。尾后亦留一个空日。如是却钩成两个到句。第五门有三句。第六门四句。第七门五句。第八门六句。第九门七句。第十门无也。如是总计有二十八。今师破云。以其注中头尾不似到故者。此第九门八个空日。若作到句。得成七句。且如将尾一个空日。却来鈎头。为初到句。即应说言。一日得。二日不得。三日得。四日已下一向不得。据此三日。应言是得。注中乃言三日已下一向不得。此即头不似也。第七到句。尾留一空。将七个空钩第二日乃至第八。此即应言。一日得。二日三日乃至八日不得。九日得。十日得不得。既作到句。九日须得。而今注中九日不得。此即尾不似也。亦药钵等戒。并有此妨也。宁可別义以立到句。若似此章。义不可也。有余复立二十六。起间句。亦从第三门起首也。此第三门总有八句。第一句一日得。二日不得。三日得。四日不得。五日已下得。第二句。一日二日得。三日不得。四日得。五日不得。六日已下得。以其两空间。于八有降。使转下成七起句。第四门三空间七有为五句。第五门四空得成一句。又有人言。第七门已下不得成超。尊者曰。第七门。四有间六空成四句。第八门三有间七空成六句。第九门无无超句。为与到句同故。如是总计二十六句。帖前七十四。合一百句也。

以初对初所犯是同者。若不净施。不遣与人等。即是十日得衣。义无异也。

故使有无不同齐少此一者。得门有其初门十日并得。下之七门。齐无初门也。故章前云。净不净但有九门。𨷂无初门。下六同然等也。

以九对九为其有无不同及法差別者。不得遣与人失等是无坏。非衣忌去等。是有净施。是法差別也。此有无义。与前有无义別也。

不犯不同者。有无及法并容不犯也。

净施对文者。对下真实净施戒也。以其此文虽有净施之言。而无净施之法。

此忘财体者。今详。实有而迷为无。如章所说也。若虽知有。一向本迷。谓作法竟。理亦开限。若准见论云不以想脱。僧祇第八云不作净。谓净想过十日犯。即不开也。若知有财都不在开。无心谨护故也。

随著多少等者。见论十四云。若犯舍堕衣不舍不忏悔。随著一一突吉罗。若一著不脱乃至破。一吉。祇第八云。受用不净衣故。随用得越毗尼。若观此律文势。义似不然。应言若舍堕衣不舍。更贸余衣。

一提一吉者。吉是不应之吉。提是本衣之提。所贸亲衣。不犯贩者。理亦由前非法心染。然悲文意也。著用之吉。乍可別立。

准自言毗尼者。下灭净法云。若欲在僧中忏者。应往僧中。偏露右肩。脱革履。礼僧足已。右膝着地。合掌白如是言。大德僧听。我某甲比丘犯甲罪。今从僧忏悔。如是三说。

对文可知者。至下疏中。当次第释也。

此等十二须具意者此须说之者。今详。先来诸家章抄及讲说者。多集浮言。广开章段。至于行事。卒寻难晓。今且应依行事所要。开为三门。一明罪累多少有无。二辨忏罪次第阶品。第三正辨舍忏还法。

第一且辨罪多少者。如章云。凡欲舍时。先须知己财事现不现。(乃至)十罪者。一长衣等。现在有何舍堕。二长衣等。已用坏尽直忏罪(牒诃还须云。故畜长衣等犯舍堕。此衣等已用坏尽。乃至广说)。三覆藏提罪犯吉。四即此吉罪随夜展转覆藏犯吉。五著用犯吉。六即此覆吉。七即此随覆吉。八僧说戒时。二处二问。犯嘿妄吉。九即此覆吉。十即此随覆吉(此十罪中。不必具有。故章云。或一或二。乃至十罪)。

第二门忏罪次第阶品者。如章云。先忏轻𠎝。后次舍财。(乃至)不同祇律者。先明次第。章云。虽言先忏轻𠎝。后次舍财。计理本来因财生过。应先舍财。次忏诸罪。明了论云。先舍物后方显说灭罪(已上论文也)。当今行事。并皆然也。次辨阶品者。章云。以轻重之罪。既不合总悔。故致阶降。其位有四等者。南山律师。但存三位。准理应然。故下人犍度云。时有比丘犯残。若作残意覆。应教作吉忏。已后亦覆藏犯提。乃至恶说亦如是。(述曰)既文先合忏覆藏吉。故知覆藏及随覆藏。义类同故。合为一位。就根本中提及著嘿。罪性既殊。理无一药能顿除遣。故复须分提吉之別。故成三位。故今行事先忏提下。及著嘿下。覆与随覆六品吉罗。次忏著嘿二品吉罗。后方正忏波逸提罪。故分三位也。计理但有八品吉罗。南山复存九品吉罗。以其提下亲生覆吉。义同著嘿亲从提生。故存亲覆及著嘿吉。以为根本。于中各有覆与随覆。故成九品也。今且依前八品为正。次辨忏法者。章云。此之三位悔并责心者。疏意准下增五文云。复有五种犯。遂即次第配彼五篇。故知吉罗唯责心忏。今详。恐违母论明文。故今所辨吉罗之中。自有责心。及有对首。欲释此义。应具引下增五律文。复以母论。随便注释。律云。复有五种犯。或有犯自心念忏悔(母论第八云。有〔妄〕误犯者。心念自责灭也。心念自责者。众学中不故作者是。述曰。此显责心吉也)。或有犯小罪。从他忏悔(母论云。故作下者。一人前悔者。是名轻也。述曰此显对首吉也。此律亦言以作故犯应忏吉。若不故作犯吉。即同母论二种吉也)。或有犯中罪。亦从他忏悔(母论云。故作中者。自性兰提提舍尼。是名中犯。一人前悔。述曰。提舍尼。既配中罪之中。不同疏意也)。或有犯重罪。从他忏悔(母云。重者十三残。残边兰夷边兰。此是忏悔中重者。述曰易解也)。或有罪不可忏悔(母云。不可悔者。四重突吉罗波逸提偷兰。此罪不可悔也。述曰。四重即四夷也。吉即灭摈吉也。提即打佛提。兰即出血兰也)。然疏主意。以初心念纯配吉罗。第二从他以配提舍。第三中罪以配提罪。余配同前。故立吉罗。一向心念。今释既异。故存吉罗。二种忏异。明了论疏云。重者独柯多。轻者名学对。若不动身口者。即轻责心即灭。若动身口者。即重对人忏方灭。此间不解分別其异。通名众学。此为谬矣。今三藏亦言有两种吉罗。南山律师亦存两吉。故今所辨八品吉罗。并对首忏。今时行事亦然也。若准章中。并责心者。恐罪不灭。行事应知。治辨忏法不同祇律。如章云。不同祇律者。彼律第八。提吉合忏。今三藏亦尔。且祇律云。长老忆念。我某甲比丘尼。长衣过十日。已于僧中舍。此中犯提。及受用不净衣。随用得越毗尼罪。是一切罪。今向长老。诚心悔过。不敢覆藏持。问言汝自见罪不。答言见。汝更莫作。答言顶戴持。如是三说。此律人犍度。既云七聚。并先忏覆藏吉罗。故不同祇也。

第三门正辨舍忏还法者。复开二义。一者先须缘境立心。二者正辨舍忏等法。先辨缘境立心者。如章所引云。凡欲忏者。无问重轻。依明了论(乃至)如舍堕別抄所说者。真释云。提舍那者。翻为显示。亦翻说罪。亦翻發露。言罪因者。或因贪等。或因诸见。或因忘误。或因放逸。或怖畏等。作如是罪。言缘起者。或由非时食。或饮酒等。故成于罪。言体相者。此是残罪。或提罪等。言过失者。有五过失。一能障涅槃。二障涅槃道。三能生他不信敬心。四能增长自身恶等业。五能感恶道报。又应了知作罪处。是故言等(上来即是缘于罪性可厌之境也)。言可亲信人者。彼于我好。若向说罪。不生恶心。不向余人转道说我。故言可亲。决知彼人戒行清净。故云可言。若对同犯罪人说罪。罪即不灭。南山云。必须根本俗人已来。不破十戒具戒。及犯已能悔。以成清净者。然后受忏。昔人妄引五分不同分犯者。彼开临命终时。同犯不同犯俱开。今是闲预。必是非法。今三藏云。初篇若犯事。不必可治。第二有达人须二十。若作轻过对不同犯者。而除悔之。今详。三藏目嘱西方。何须不信。又不同者。律摄要取不同篇犯也(上来即是缘证明境)。言求受对治护者。如犯非时食。今更求受不非时食护也(上来即是立要勘心也)。章云如舍堕別抄者。疏主更有別行舍堕別抄。可二十纸许。彼吉罗皆责心忏。今不依之。故不须叙。

第二正辨舍忏等法者。舍还离合。上义门中。如章已辨。今且离明。先辨长衣。余可准此。于中有四。一舍财四(一集财。二对境。三修敬。四舍诃也)。二舍罪六(一乞忏。二对主。三作白。四正忏。五呵责治。六领受立要)。三还财。四不还结罪(此之文义。随疏应知)。今且应依。时人行事。多在戒场。或自然界。对一人舍。广叙其义。余对僧等。即准此知。第一且明舍财法者。律既不许別众作法。故须求一清净比丘。共往戒场。或自然界。若是大者。先修威仪。偏露右肩。脱革履。礼足䠒跪。手捉衣(若是小者。恣其礼足)。口云。大德一心念(对二人应云。二大德一心念。二三人准此)。我比丘某甲。故畜一段长衣(二三段等。准此称之。若物全多不可分。得言众多。若但可知。即〔得〕称。若是匹帛。须言长财)。过十日(下九日染犯者不须此言)。不净施犯一舍堕(或随数称)。今持此衣(或财)舍与大德(或二人三人等。准此应知)。第二辨舍罪法者。前已立义。提吉不同。分为三位。第一先忏覆与随覆六品吉罗。于中复二。谓先应请所对忏主。具仪口云。大德一心念。我某甲比丘。今请大德。为突吉罗忏悔主。愿大德。为我作突吉罗忏悔主。慈愍故(一说。答云可尔)。次正忏罪。具仪口云。大德一心念。我比丘某甲。故畜一段长衣。过十日。不净施。犯一尼萨耆波逸提罪。又因著用犯舍堕衣。犯突吉罪。不忆数(或称一二等数)。又经僧说戒二处三问。犯嘿妄突吉罗罪。不忆数(或随数称)。犯此三位根本罪已。各不發露。经夜覆藏。犯突吉罗罪。不忆数(或随数称)。展转迳夜。复犯随䨱突吉罗。不忆数(或随数称)。此中六品覆藏随覆藏突吉罗罪。今向大德發露忏悔。不敢覆藏。愿大德忆我(一说。忏主答云)。自责心生厌离(犯者答云)。尔(祗云。顶戴持亦好)。第二位忏两品著嘿吉罗(更不须请忏主。前已请讫故也)具仪口云。大德一心念。我比丘某甲。故畜一段长衣。过十日。不净施。犯一尼萨耆波兔提罪。由犯此已。著犯舍堕衣(或财)。犯突吉罗罪。不忆数(或随数称)。又经僧说戒二处三门。犯嘿妄突吉罗罪。不忆数(或随数称)。今向大德發露忏悔。不敢覆藏。愿大德忆我(一说。答云)。自责心生厌离(答云)。尔(或云顶戴持也)。第三位正忏根本波逸提罪。于中亦须先请忏主。具仪口云。大德一心念。我某甲比丘。今请大德。为尼萨耆波逸提忏悔主。愿大德为我作尼萨耆波逸提忏悔主。慈愍故(三说。或除尼萨耆言。亦无妨也。答云可尔)。次正忏悔。南山云。应略说法。告云。佛言。我为诸弟子结戒。宁死不犯。比丘之法。本无积聚。涅槃经云。不名为僧。若犯离衣。应云比丘之法。正有三衣钵盂。行必随身。犹如飞鸟羽翮身俱。故违佛教。岂成佛子。如智度论第十五云。破戒之人。妄食信施。所执钵盂。即洋铜器。所著衣者。是热䥫鍱。乃至由破戒故。受无毛虫。或啖粪身。随机三五句而已。然或顽钝。虽闻苦语。未动其心者。不必须示。亦勿受其悔过。以相续故也。又对解法之人。自心惭惧者。亦不劳为说法也。其忏词者。具仪口云。大德一心念。我某甲比丘。故畜一段长衣。过十日。不净施。犯一尼萨耆波逸提罪。此衣已舍与大德(或舍与余人。应言已舍与某甲)。此波逸提。今向大德發露忏悔。不敢覆藏。忏悔则安乐。不忏悔不安乐。忆念犯發露。知而不覆藏。愿大德忆我。清净戒身具足清净布萨(三说。答云)。自责心生厌离(答云)。尔。或言顶戴持。第三还财者。既对一人。但须迳宿直尔手付。无別作法词句也。第四不还结罪。如文应知。上来广依对一人法。具分別讫。今律文中。是对僧法。若欲释文。即以上来舍罪舍财还及不还四位之义。对文辨异。亦为善好也。

次当随疏释四位文。第一舍财。于中复四。一者财集制舍。文云。此舍堕衣应舍。疏释云。今解舍财。文言此舍堕衣者。财集应舍(广说乃至)。人但有情。彼容碍此。是故不类。如疏应知。贩卖五种者。以时易时等四药。及波利迦罗为五也(如贩卖戒。应知)。第二所对境集。文言与僧若众多人若一人。不得別众舍。若舍不成舍。突吉罗。疏释云。二与僧等者已下乃至非重之谓也者。非如僧残以罪重故制对僧忏。今此但欲令生慇愧。非谓罪重而令对僧也。第三舍之威仪。子言舍与僧时。往僧中。偏露右肩脱等革屣。向上坐礼。胡跪合掌。疏释云。若不谦卑。已下乃至阙无礼足者五法。谓一露肩。二脱屣。三礼。四胡跪。五合掌。文虽合掌。而今行事。合手投衣。第四正舍词句。文言。当作是语。大德僧听。(乃至)今舍与僧。疏释云。对众舍物。理合宣情。已下乃至理亦应得者。文中出法。故不具足。理须称长衣财数。及罪数等。准前对一人释之。章云余皆类然者。除长衣已。余离宿等。亦类此知也。

第二舍罪六者。一乞忏悔。二请忏主。文云。彼舍衣竟当忏悔。即对此文。疏中释云。次下忏法悔。(乃至)佛开同不同得者。谓虽此文略无乞忏。及请忏主。义应有之。章云。乞忏之文。不须一一牒事周是。准而可知者。三人已下全无乞词。今辨对僧。须有乞词。秉法之人。应先索欲问和。和讫。方令乞法。应云大德僧听。我某甲比丘。故畜一段长衣(或财)。过十日(下九日染犯者烦除此竟)。不净施犯一舍堕(若合舍者。续次即牒离伽梨等犯舍堕。乃至二十九戒)。是衣已舍与僧(若云已舍与三比丘某甲等。若因缘等。应言是衣已坏等)。此中一尼萨耆波逸提罪(若众多不忆数等。随应称之。准下灭诤提度云。若欲在僧中忏悔者。应往僧中乞。文既〔文〕不倒提吉等异。故知除其责心吉外。余皆容入僧中乞忏。而今行事多不存之。设若存者。即应续次牒八品吉。不须唯同忏中別忏)。今从众僧乞忏悔。愿僧听我某甲比丘忏悔。慈愍故(三说。前虽已引自言毗尼乞忏之文。文既不具。故应依此)。次辨请忏主词。白如上对一人中已具辨说。但于此中。虽请已讫。而受忏者。未得即许。先须白僧。后方许之。第三明受忏者。作白和僧。文云。受忏悔人。当作白。(乃至)如是。疏释云。虽可別请。事既经众。(乃至)故宜须曰者。文中不具。应先须索欲问和已讫。词句应云。大德僧听。此某甲比丘。故畜一段长衣。过十日。不净施。犯一尼萨耆波逸提罪。是衣已舍与僧(或若与別人者。随別人名字称之)。此中一尼萨耆波逸提罪(或随数称)。今从众僧乞忏。若僧时到。僧忍听。我受某甲比丘忏。白如是(白已方答请人云可尔)。准前立义。既许吉罗亦入僧忏。故今日中亦总牒取。义亦无爽。然今行事并不存此。任情取舍。此据对僧。故住单白。若对二人三人忏者。忏主应准灭诤揵度。白边人云。若长老听。我受某甲比丘忏者。我当受彼。第二比丘应言可尔。若欲在三比丘边忏。亦如是(已上律文)。第四正舍罪。文云。作此白已然后受忏。疏释云。因缘既备。理宜灭罪。(乃至)不烦悬解者。今已如上对一人中。悬解已讫。第五呵责。文云。当语彼人言。自责汝心。疏释云。虽对说过若不设治(乃至)知有罪有五种过失等者。五过失。如上缘境立心中已辨说。第六领受立要。文云。答言尔。疏释云。治于前已下是也。

第三还财。文云。若众僧多难集等。疏释云。具前十法即是悔犯清净已下是也。祇第八云。律师问。此众中谁是汝知识。答言某甲。即作白二羯磨。付知识比丘。如彼文说。又云。是知识比丘应即日若明日还彼衣。亦不得于众僧前还。亦不得停久过半月(准祇亦得即日还。但相传〔要〕迳宿还之。现今西国行事亦令迳宿)。

若即坐二还者。一三衣等即座直还。二长衣等即座转付也。

但七中一法者。若別问答。即七中二法也。如上疏释云。前房戒中作法具缘。一假界。二秉法人。三简众。四与欲。五因起。六问答。七正作法。此中作法。既有因起。即七中三法也。

多论计直者。谬也。如上已引是。善见第十四云随宜也。然多论第五。担毛戒云。问此是暂舍为根本舍。答以罪言之。是根本舍。以法言之。是则暂舍。

一人但十者。复无问边人故也。

二宝中舍财三者。除威仪也。

略而不出者。指彼戒文。不出忏法也。

谓有舍财二者。一集财。二者正斩坏舍。

取尼衣已下次第五戒者。误也。即离衣戒已下。并言转作净施等也。多论第四。长衣戒云。沙弥应畜上下衣。一常著当安陀会。二当郁多罗僧。今清净入众。及行来时著。得畜泥洹僧一竭支一富罗。随身所著物。各听畜一。自外一切尽是长财。沙弥若得钱宝。亦即说钱宝应舍作突吉罗忏。

略不举余六者。不言反上得不失不坏不作非衣不亲厚不忌等六门。辨不犯也。

以对下三故言取著者。对失烧漂。若先自有犯长之财。取者不犯。著用吉罗。持作三衣。亦即成就。但忏先提也。对初夺故。他人与我犯长之财。我全无犯。此显不同他人长药若与我者不许服也。有余释言。他与著者。先犯长财。已失烧漂。长本无故。不染新财。故言所著者不然。畜心不断。即得相染。何假财在也。复有余释。徒繁其功也。

他与作被者。相传释云。释疑故来。若他与少财。可言不犯。他与作被。应当是犯。释云亦不犯也。今详。失衣他与身著。既不成犯。他与卧被。亦不成犯。故著別明也。

饰宗义记卷第五本

饰宗义记卷第五末

○离衣宿戒

释名中。人衣异处者。尊者云。人衣异碍者好。以其染碍非异处故。

十一界者。蓝树场车船村舍堂库仓并兰若处也(碍文自见)。

须意可知者。若不具六缘。或得小罪。或全无犯。故必须之。

无正翻者。今三藏云。一僧伽知。译为复衣。二嗢呾罗僧伽。译为上衣。三安呾婆沙。译为内衣。此三皆名支伐罗。译之为衣。言袈裟者。乃是赤色之义。以乾陀不正染也。唐三藏云。僧伽致或僧伽胝。译为合。或为重。谓割之合成。又重作也。郁多罗僧伽。译云上著衣也。言于常所服中。最在其上故也。安多婆裟。或安陀䟦萨。译云中宿衣。或里衣也。

制五衣。多论第四。离衣戒云。制五衣者。为威仪故。三衣不成威仪。如前说(已上论文。观此言余如前说者。盖是还其前之五义。兼此为六。章中谬也)。五百问。小衣得著烧香上谍不。答无中衣得。若不近身。净洁亦得。问大衣得著上讲礼拜不。答无中衣得。

生疎者。五百问云。问三衣得用生绢作不。答一切生绢衣不见身者乃得著。

赞叹等者。赞叹等。赞叹一居士二居士得衣等也。多论第四。长衣戒云。下僧伽梨。下者九条。中者十一条。上者十三条。中僧伽梨。下者十五条。中十七条。上者十九条。上僧伽梨。下者二十一条。中二十三条。上者二十五条(余如章中)。五分十八云。左叶左靡。右叶右靡。中叶两向靡。作竟著之。极是所宜。重数中。五百问。问三衣应施里不。答不施里亦得(今详大衣安里者。诸律皆然也)。今三藏云。西方四角无帖。南海。始见帖之。

六物者。准十诵律二十八云。与看病六物。观彼文势。似是三衣。乃钵流漉囊尼师檀也。此下衣法。自释六物。至彼可见。

钵亦正制离何以轻者。义准余衣。离而得吉。又以佛教。如鸟二翼。违教故吉也。尼不安居得提。破夏得吉也。

此律有受舍之言者。下衣法云。时诸比丘不知持三衣。佛言。应受持。若疑。应舍已更受。若有三衣不受持。突吉罗。上伐受持突衣。依僧祇律。近代诸德。以祇护衣。通于一夜。与四分异。故取十律。十律第四。长衣戒中。亦有受三衣文。然准第三十五。文具足好。故彼律受戒前。羯磨师教受衣钵。语言应效我语。我某甲是衣僧伽梨若干条受。割截衣持。三说。彼律二十一云。若割截。若未割截。是持。我某甲。[*]是郁多罗僧七条受。两长一短。割截衣持(三说)。我某甲是衣安陀会五条受。一长一短。割截衣持(三说)。若僧伽梨漫。是僧伽梨漫衣受持。若郁多罗僧漫衣受持。安陀会云。是衣漫安陀会受持。此衣覆肩衣受。长四肘。广二肘半。是覆肩衣持(三说)。此衣厥修罗受。长四肘。广二肘半。此衣厥修罗衣持(三说)。我某甲此钵多罗应量受。长用故(三说。已上并是谨录律文。章中所引。是彼律第二十一文也)。此等且据现如法作割截衣说。若或受持七条。以为安陀会者。应言此安多会七条受。两长一短。割截衣持。大衣中衣。并准可知。若牒叶者。亦即须言牒叶衣持。摄叶亦尔。不得还言割截衣也。漫衣如文可知。

沙弥受上下衣者。应对一受。戒沙弥云。长老一心念。我某甲沙弥。此郁多罗僧五条衣受。一长一短。割截衣持。此安陀会(词句同上)。

覆肩衣者。梵云僧脚崎。此云掩腋衣。即僧祇支。翻为覆肩衣。是也。量如前说。旧作祇支。偏安左袖。下作连裙。复祇支外。別立覆肩衣者。误也。

厥修罗者。正言厥苏落迦。此是篅义。像其形也。其量如前。两头相对。全使令身入其中。牵使至脐。反𫌇两边。令其向后。腰条急系。即是其像。尼旧五衣。宜改就此。十诵三十八云。六群比丘。不著袈裟食。佛言突吉罗。尊者曰。多论见论五有缓急。如见论十四。问曰。袈裟背处欲破。欲转中著两边。云何转而不失受。答曰。先取两边。合刾相著。然后以刀破背处开。然后刾缘。不失受持(已上论文)。准此即缘断不失。缘于多论。多论第四云。不问孔大小。即缘于见论也。上色不失受持等。并多论文也。尊者言。若全变白。亦应失受。一月衣戒。但言故坏。故知极破。同多论也。

文言有一比丘乾消病者。多论第四。佛弟子中。多病无过。舍利弗常患风冷。又病热血。问舍利弗有大功德智慧。何以有如是病耶。文言。前世业缘故。以过去恼乱父母及以师僧。是故有病。又云。舍利弗智慧利根。染染法味。常修智慧及论义法。又乐禅定。劝作众事。精勤三业。无时暂懈。卧起不时。故有此病。

有缘众生应受化故者。多论云。如佛一日六时。常观众生。随应度者。不失时宜。舍利弗第二转法轮师。亦一日六时。常观众生应度者度。宜于游行自苦。病则折损(已上并多论文)。多云。问舍利弗有四如意足。能以三千世界。手中回转。何以乃言衣重。答所应度者。不以神通。而诸论师可以理屈。若现神通。长彼憍心。乃至又为将来老病比丘。作开通缘。作一月不离衣法。老者三十已上名为老(盖三十夏也。憍心者。当谤云呪术药力亦有此能。何有可贵也)。

多论九月者。多云。以因缘故结一月。以一月因缘故结九月(谓初缘开一月。一月中缘事未了。业开九月)。问为一羯磨为九羯磨。答曰。一羯磨。见论十四。随病未差。得离宿。若往余方。病差欲还。道路崄难。恒作还意。虽差不失衣。若决作还意。失衣。过十日犯长。真谛释了论云。极至八月。得离衣宿。非安居月。佛许作此羯磨。夏中非游行时故。

十多二文三衣之中俱有离义者。多论第四。以因缘故。听僧伽梨。因僧伽梨。听郁多罗僧安陀会(释义易知)。

正离一衣不得离二。亦多论文也。

一月等三事通开制者。若前安居。开受一月等。无缘不开。故制也。

文言衣竟者。亦受持竟。故见论十四云。此戒衣已受持。离宿得罪。

定別所释者。定其差別。以为所释也。二内。内宿内煑也。

或假僧界而成者。或依僧界护衣故也。或有村起。非全得护。以不定故。故言或也。

自然有三。尊者言四。如上无主房戒已辨之也。

大小八界。亦如彼辨。下说戒揵度复当广释(不可分別聚落。依祇律立。余二义十律也)。

随事故多者。由作法故。得成大小八界也。

然望今集互有宽狭者。若百里竖标。五里集僧。或一里竖标。五里集僧。余皆准知。然今详之。若百里标还百里集。恐羯磨时僧在标中。如十三难。碍羯磨而不成也。

若望初集亦无强弱者。初尽一化。尔时自然一切法事。皆悉得作。与今作法即无强弱也。

僧法事等并挟者。以今自然。望今作法。自然即弱。僧狭唯四人。法狭唯白二。事狭唯非情也。

势分有无中。十诵三十七。增一序中。问若比丘聚落中。初造僧坊。齐几许作界。佛言。随聚落。随聚落界齐行来处(已上律文)。

言通行处。古来相传云百步许。谓聚落外。又取通行往来之处。以为势分。自余诸文。即无势分也。有势分故。制宽令集。故名制也。若无势分。开狭令集。故也。

问答亦如上者。谓师问弟子。于何处待。若言在二十五肘内。即不犯。然以祇律。通于一夜。随于何时会衣。即得也。

露地直身申臂等者。覆地疏皆作露者误也。如下六怜愍中释之。

兰若是弱者。由于兰若。是弱者由于兰若。有十界起即不成兰若故也。村强滥弱者。滥中若有俗男女来。即是村起也。

各对前人辨者。对俗名村。对僧名蓝。义无优劣也。

使无破离之𠎝者。尊者云。亦可但无离衣之𠎝。以无衣界。亦不破忧故也。今详章中意者。准祗律第八。佛在王舍竹园。舍利弗为饶益亲里故。诣那罗聚落安居。复不欲离世尊。以恭故佛言。听竹园精舍那罗聚落共结一布萨界。令舍利弗安乐住(将欲安居。开结此界。使无破𠍴)。尔时舍利弗。于那罗聚落结安居。日日诣竹园。礼世尊足。值但七日连雨。念僧伽重。佛知故问。乃至告诸比丘。从今王舍竹园那罗聚落。作不离衣界。令诸比丘得安乐住。(述曰)此即复无离衣过也。僧衣二界。要必相假于安居前。使无破离。故圣先开结此二界。故言使无破离也。安居之后。常集恐难。应解此界。还依旧结。故下迦𫄨那楗度。及增五文云。安居竟应结界。是此竟也。上代已来。不晓此理。而依常蓝有僧界者。而于夏中不敢解界者。恐破夏故。此为谬矣。

多论答羯磨法尔者。彼论第四。有两解。前解云。若有聚落。言除聚落。若无聚落。不须言除。后解如章。

除村村外者。谓除村及村外势分也。

取空地及住处故者。疏意释云。取村外空及树下住处也。若准新翻律摄云。从阿兰若至斯住处。准彼即是取等外空及寺中住处。以为衣界。但须除村也。若作此解。不复须言现结现除悬取等也。又若准此。亦与四分不殊也。若准多论第四。即似前解为正。故彼论第四卷云。若本结时无聚落者。结衣界已后。聚落来入界中。不须更结。已先结故(谓虽新来不破前结。前已悬除故也)。若本有聚落。结衣界已。移出界去。此即空处。名不离衣界。若聚落先本小后转大。随聚落所及。尽非衣界。(述曰)准此明知。取村外空及村下住处。即是现结现除悬聚取等也。

多论五义者。彼第四云。聚落散乱不定。衣界是定。又为除诽谤故。又为除鬪诤故。又为护梵行故。又为除嫌疑故(已上论文)。

可使蓝外之村等者。显其蓝相外。大界内村也。

异余八界者。如文中列蓝等十界。结衣界时。但言除村村外界。而不言除树树外界。除场场外界等也。是故以村望树等八。村即须除。树等不须。甚义不同也。故下强问云。以除村故。作法即弱。收余八故。便即是强。今详此理。应言异余九界。谓亦不言除蓝蓝外故也。强弱门中。亦应言。以除村故。作法即弱。收余九故。便即是强。好也。亦可更加阿兰若界。应言异余十界等也。

僧界开不重开者。初缘制一化集。今已开其局法。若复更开除村村外。便有重开之失也。

衣界亦是开不重开者。本制随身。已开衣界。复不除村。亦有重开之失也。

六种不离三衣利益者。明了疏释云。佛愍比丘。有六因故。虽离衣宿。而不得罪。即是利益。

此有二种者。明了疏云。此二并由僧和合。作羯磨同许。故合为一。疏云。一得迦𫄨那衣者。误也。论文云。约迦𫄨那也。

二为行路人及病人僧和合所作者。明了疏云。若比丘或羊老或羸。有缘须行。或身有病。不堪持衣。僧羯磨。许三衣中。随离一衣二衣。极至八月。不许夏中作此羯磨。非行时故。事竟须还。随事大小。一月二月。十日五日。悉同此例。

依地所作等者。明了疏云。结界有二。先结布萨界。后结衣界领之。结界极大。得三由旬。于此界内。衣在东边。身在西边宿。亦不失衣。

言布萨相应学处者。其犹此律说戒犍度。明了疏释云。此亦是戒。故言学处。此学处中。明结界法。故指彼说。

三不离所作(乃至)及剡浮树等所(已上论文)。明了疏云。皮阇延多。翻为胜德。是帝释楼。高一千由旬。章云二千。误也。树高如章。若置三衣楼上楼树上。身在下宿。许不失衣。雨滴及处。是楼树界。在此界宿。许不失衣。出界宿者。即是失衣也。若衣在下。身在上宿。此即失衣。上容堕下。下不落上。容为人偷。失不失异也。

四垣墻所作谓僧伽蓝摩及寺舍中如转车方便所显。﹂(已上论文。章中不具)明了疏云。僧伽是众。蓝摩是园。四周围绕。故云垣墻。众园有三。第一净住。二者一切净。三者闻边。言净住者。別立众园。中起屋宇。为僧住处。行住卧修定论诵念。一切饭食。不得置中。虑恐经营。惊动僧众。別作此处。名为净住。言一切净者。既许僧住。复安饮食仓库菓菜。故言一切净。土此二园皆须羯磨结之。若宿此园。身东衣西。亦是不失。亦得结此为布萨界。言闻边者。檀越起屋宇。拟作净住处。或作一切净。僧未结界一有比丘来入此界宿。檀越明日问比丘言。昨夜是净住处。为当谓是一切净住。比丘答言。我不分別。从此檀越闻语竟边。不复得结作净住处。及一切净。后若此处为王所夺。或火所烧。或无此缘。別一处坏。通人出入。亦得更结为净住等。宿闻边园。衣东身西。则失衣也。此中意取前二众园。名垣墻所作。非第三也。言及寺舍中者。寺谓檀越借地起寺。与僧令住。別有垣墻。在中宿者。身东衣西。亦不失衣也。言舍者。檀越白于住处。別分三五间屋。供养众僧。比丘于此屋舍界内。身东衣西。亦不失衣。言转车方便所显者。衣在界内。比丘外宿。若垣墻有壍。壍若广而浅。度广为量。壍若狭而深。度深为量。取此量度壍外地。若量内宿。则不失衣。若外无壍。界侧有树。或篱墻提或有竹等。随度高下。取此度物。一头在车。一头出外。转车令物外际著墻。复更转车外拨著人。则不失衣。

五约露地所作。(乃至)覆地直身等(并是论文。疏中云。露地直身。露字误也)。明了论疏云。两人夜行。一人担衣在前。或后忽觉。夜晓。见担衣远。心疑失衣。即令担人记其住处。一寻一搩。名曰一弓量地。既满四十九弓。复取三衣中最长者。斜索两角。露地直身。申臂捉衣。各令脚际及弓及配。则不失衣。

六住处时节等者。练若安居。余处听法。以衣寄他。得迳六夜。至第七夜。取衣共宿。复得更寄。展转事终。夏中既非受德衣时。又非羯磨离衣宿时。別立此法。故云时节也。

复次(乃至)加行难所作者。第六段中。复开此二。谓为小便大便病怖难等所逼出外。未及还来。忽然界外而晓。亦不失衣。人有二人。共宿一处。各持三衣。置在同处。一人有急事须夜行。不将自衣。误将他衣。住者不失衣。去人失衣。去人将衣。于住人是难。佛许此难。开不失衣。然彼去人。行意盛故。于我住人。加此作事。名为加行。

互有宽狭者。彼无兰若八树及船车场等故也。

局不局者。有余释言。自然名局。以狭小故。又解作法。要假僧界。故名为局也。不局翻前应知。今详疏意。后释为正。局之与假。门异义同也。

对辨约为三位者。自下释第三大门。两界同异也。于中复开三门。一者对辨。总有十三种异。二者相可不相可。三者势分有无。应作此开。方随疏释。

以二自然五句不同者。僧衣二自然也。

今约第二第三等者。即向六兰若中。摄僧兰若。约拘卢舍(杂宝藏五里)。摄衣兰若。八树中间(五十八步四尺八寸)。故言第二第三也。

集僧八树者。准僧祇第八。忧波离问。若有处所。城邑聚落界分不可知。若欲羯磨。应齐几许。名为善作羯磨。使今众僧各各相见。而得成就羯磨。不犯別众耶。佛告言。五时弓量七弓。种一庵婆罗树。齐七庵婆罗树。相去尔许。作羯磨者。虽异众相见。无別众罪(已上律文)。祇云。七树章云八树者。以其此律护衣兰若。言有八树。影带此文。即言八树。然疏意云。僧祇数间。云七树间。即七间也。此律数树。故云八树。理实二律。实同八树(一弓九尺。合七十三步半也。疏意虽然。应言七树六间六十三步。者好)。问既云蓝宽。云何名为界分不可知。答蓝虽宽广。然在聚落之中。既非兰若之处。是故不可五里集僧。复由聚落。不可分別。不得尽集。故唯八树间集也。

如蓝势分与八树齐者。亦是集僧八树。非护衣八树也(八树内有众多家者。亦尔也)。

如大伽蓝有众多七十三步半者。觉云。于此蓝内虽此聚落。以蓝大故。不可分別有僧无僧。义同不可分別聚落。故有多七十三步半也。今详不然。蓝虽宽广。然在聚落之中。如前已释。然此蓝中。欲结多界。或对首法等。各得七十三步半集僧也。

如界宽蓝小等者。等取场车船等也。此谓逈处结界。但得依场车等护衣。不得依界也。以无摄衣作作法界故。既依场车等。复无蓝相相故。余皆准此无戒场故僧一蓝有若干故衣多者。一大界内。多蓝院相。无摄衣界故也。有戒场故僧二结衣时无村故衣界一者。问戒场之上。衣界不起。何非衣二。答戒场既非作法衣界。今辨二作。故望衣边。不说戒场也场与大界。既相假成。故辨僧界。论戒场也。

有人作十六句者。第二位中更加一句。僧二衣多有戒场故。多男女故。尊者曰。此句更加者好。疏中不许者误也。第三位中更加两句。一僧二衣多。多男女故。二僧一衣多。多男女故。今师意言。多男女者。是衣自然。何成二作。

缓急翻到者。前门之中。僧宽衣狭。约二兰若。今不相可。亦依此义。傥约蓝相。与五里等。亦应相可。今且一相。云不相可也。

第二不相假第三定不定异者。通约十界辨之。第四势分有无。通约十一界辨。此等并是就一相说。故不相可也。

二俱是定者。僧衣二作。必互相依。翻前应知。理实除村亦不相可。今亦且一相说也。

又准五分可分別聚落亦有势分者。先来相传云。此指五分者。误也。应言十诵也。十诵第四十七云。初造僧坊。齐几许作界。佛言随聚落。聚落齐行来处。五十八亦同(如前已引。义唯应百步也)。若尔有则僧宽衣界势分。中人掷石。古来议云。可十三步。故僧宽衣狭也。今详。二律。对辨可然。若直就彼十诵之中。僧衣势分。宽狭无异。故彼第五离衣戒云。聚落界者。若难飞所及处。若惭愧人大小便处。若箭所及处。准此亦是可百步许。故知僧衣二势无异也。

僧本急今急有则须宽者。本急谓集一化也。今急谓势分宽也。故有势分。须斯二急。故须宽也。

衣本意今急有而便狭者。本急谓制随身也。今急谓势分狭也。须斯二急。有势须狭也。

开不重开故者。本制随身。已开衣界。若复开势。便有重开之失也。

或若大无拥鄣者。尊者云。若大无拥鄣。则不成蓝。故律云。篱墻不周者。但可少分不同也。

多论云王来入界等者。彼论第四云。又如王来入界内。施帐幕住。近左右作饮食处。大小行来处。尽非衣界。有作幻人呪术人作乐人。来入界内。所住止处。亦如王法。尽非衣界。

又五分一界者。彼律第四云。同界者。于中得自在若取若举。异界者。于中不得自在若取若举。

文言树若干者。见论十四云。日正中时。影所䨱所。若枝叶疎。荫不相接。衣在日中。比丘在树下。失衣。若枝偏长。衣在枝荫下。比丘在树根下。不失衣。十律第五。相接界者。若是诸树枝叶相接。乃至一拘卢舍。是中随所着衣。至他了时。无犯。祇律第八。连蔓界者。若蒲桃蔓架等。如是一切蔓架外。各二十五肘外犯(此律应取掷石处。余皆准此。有人言。二十五肘非势分。不然)。

车者。十诵第五。车行有一界。前车向中车杖所及处。中车向前及后车杖所及处。后车向中车杖所及处。

村者。十诵云。相接聚落界者。若容十二桄梯(谓中间容此梯相。及出入。即是一界。故名相接)。故多论第四云。相接界者。四边有聚落。以十二桄梯。四向到墻。得登出入。身在梯根下卧。置衣在四聚落。则不离衣。

船者。祇律第八。若比丘浣衣于船上晒。风皼尽向外者犯。若半船内半在船外者。尼萨耆。不可截故尽舍。是名船界。祇第八云。作兄分齐等。如章。又言。若兄弟语比丘言。俗人自相违。于法不碍。任意住心。随意置衣无犯。古来相传。有四种碍。一者情碍。如王来等。情不与比丘和同。二者染碍。如对女人脱着形露。三者隔碍。如来水陆道断。或衣寄他不得户钥取不自在等。四者界碍。可知。章中意显。祇据情碍。与此律別。

章云。相触坏者。坏即是恼。谓相触恼也。

文言树者与人等者。谓高下也。

足荫䨱跏趺。坐者枝叶傍布。足得荫人也。

村者四种。与蓝四种。相并无別。但对僧俗。以为两名。并指上文盗戒中释也。

文言中人。即显非强非弱。不同见论十七释分衣界云。健人二掷石已还也。

以有若干界故须手捉衣者。谓树下等。有男女来。要手捉方成会衣也。若无俗男女来。但至石处。即不犯也。祇律第八。复有会衣之相。彼云。比丘着上下衣入聚落。有女人语比丘言。我今夜欲供养形像。当助我料理。比丘即助。日没欲还。慇懃留宿。若彼比丘住处。诸比丘有长衣者。应𫏐借受持。若无者。若随近有。亦应从借。若无比丘。有比丘尼。亦从彼借。若无者。俗人有衣被。应从借。作净女鈎纫。然后受持。若无是事。后夜分城门开者。当疾还寺。莫踰城出。到精舍门犹未开者。当索开门。若不得开。应住门屋底。若无门屋。应内手着孔。有二种门孔。若水渎孔。水渎孔中。莫先内手脚。脱有蛇蝮。应先以杖惊之。然后内手与衣合。若无孔者。应踰垣墻入。应作相令内人识。莫令内人疑是贼。相惊动也。若不得入者。当疾舍衣。宁无衣犯越毗尼。以轻易重故(僧衣受持。理亦先舍然后持也)。

一门但九者。阙无单衣在此蓝乃在余蓝宿一句。故但九句。树下宿类然。

一肘一尺八寸(谓中庸人肘也)。祇又云。若比丘道中卧。持三衣枕头。离者尼萨耆。以不可截故。一切应舍(已上律文)。有人云。准此故知。祇律二十五肘。自是树下界等体。非是势分。若是势分者。道亦应有。何因离头即云是犯。今详。彼持衣道行。尚许出道二十五肘。况今枕头而言犯舍。十律第五云。有比丘。二界中卧。衣离身乃至半寸。堕他界中。得罗罪。若衣一角在身上。无犯。准祇亦应由堕他界。若不堕者。亦有二十五肘势也。祇云。若畏贼故。藏衣井半堪中。于井上宿。明相出犯。若连衣着身宿者。不犯舍衣。

文言我某甲比丘离衣宿犯舍堕我今舍与僧者。应言离僧伽梨。或离郁多罗等。随名称之。忏悔等法。皆须然也。不得依文直言离衣宿。一切准知。

不犯中。一者別开。二者通开。

四想者。文有五想。加坏想故。

○一月衣戒

若衣财不同者。或绢布不同。麤细或异。所言同者。反上应知。

不问有知望无望断以不断者。如五分第四十诵第五祇律第八善见十四。并得衣财。拟赞三衣。而财不足。若一月来望得处。为欲足满。随得成衣。佛开待足。若十日已来。望若断者。自是常开。未是犯长。十诵律中。若过十日。即日望断。即日须净施作衣。或与人等。不尔经宿。即犯长𠎝。从十一日。展转乃至三十日。准而应知。五分似同十诵。然章中意。若衣未足。纵无望处。得停一月。不同余律。祇云。若比丘前十日得衣。即前十日作。中十日得。即中一日作。后十日得。即后十日作。若前十日。五日已过。得所望衣。即前十日取后五日。并取中十前之五日。此十日中应作衣。若中十日。前五已过。得所望衣。即取中十后之五日。并取后十前之五日。此十日中应作衣。若后十日。前五已过。得所望衣。即应此五日中应作衣(如是四日三日二日一日应作衣。皆准知)。准此即与十诵不同。见论云。望得者。或于僧中望得。或于众中望得。或于亲友望得。或于重粪扫处望得。或自物望得。若二十九日得所望衣细。先衣麤。先麤衣应说净。新得衣复得一月为望故。若望得衣麤。复得停一月。如是展转。随意所乐。为欲同故。莫过一月(准此论文最宽也)。又言。同者不足。谓与先得衣那同者。犹是不足。未得成衣。

起过者不足。可尔而有同衣足者何不作衣者。前二种中。各虽不足。二种并取。同细同麤。理即应足。何不作衣。尊者云。亦可此开上行之人。不拟说净。而赞三衣。故听待足。六群既非上行。効他待足而起过也。今详文意。本开待足。不制时限。六群因此奢慢经文。因制一月也。理通三品。为替三衣。不局上行也。故多论第四云。必使一月。勤求成衣。令念不断。

文言。即十一日应裁割缝作衣者。祇云。应余人相助浣染。乃至迸替却刺。作净已受持。若一日恐不竟。麤行隐令受持。后更却细刺。准此。要亦即日受持。多论第四云。十日内若不作净。不与人不受持。至十一日犯等。今疏中云。要成衣相始得不犯者。不辨须受持。章云。不同衣。谓余长财。无三十日开故舍忏。牒辞应言。我某甲比丘有若干段非时衣。过若干日。犯舍(一引应知)。

○取尼衣戒

祇下二众衣不犯者。不然。祇第八云。沙弥尼亲里。比丘尼非亲里。沙弥尼非亲里。比丘尼亲里。是中得衣犯。离此二众无罪。虗心施与者。谓虗太欢心。有人言。虗心谓不实心者。非也。多论第五。取应量钵舍堕。祇第八不犯也。

章云能与衣人出家得道者。于中文四。一与母同夫。呵猒女身。舍女而去。二后于异时下与女同夫。复自呵猒舍之而去。三往至已下诣佛得果。四佛告已下出家尽漏。五分第四云。花色惊恐者。昔与母共夫。今与女同聟。生死迷乱。乃至于此。不断受欲。出家学道。如此倒惑。何由得息。便委而去。即往祇桓。见谛漏尽。如彼广说。多论第五云。华色比丘尼者。容貌端正。作优钵罗华色。此人前世久远劫时。作一婆罗门女。父母家人入海采宝。是女在后。不能自活。便与诸婬女。共在一处。卖色自供。此女色貌不丰。无人往来。常自各责。何以独尔。时有辟支佛。一切敬仰。有人语言。汝能供养辟支佛者。随心所欲。世世如愿。时彼女人即随其语。办美饮食。以优钵华䨱上。奉辟支佛。即發愿言。令我世世常作女人。端正无双。为人所敬。无能过此。又愿得如沙门所得功德。令我得之。是故今世犹作女人。颜貌第一。以本愿故。今得漏尽(已上论文)。多云。问设有人。取此叠肉。谁边得罪。为贼边。为尼边得。答尼边得罪。

文言尽法故弊坏耳者。有为之法速灭尽。故名尽法。

別房中住故与者。尼作施主。別造僧房。请比丘住。于此房中。种种供给。因此故与。无犯。西方多有此施。多论第五。除贸易者。令行道者得安乐故。又使弟子无苦恼故。若比丘得尼所宜衣。尼得比丘所宜衣。

贸易者。以衣因缘故。种种驰求。妨废行道。得诸恼害。是故听之。

父母亲里乃至七世者。见论十四云。父母亲七世者。父祖高祖曾祖。如是乃至七世。母七世亦如是(此即从曾祖为一。高祖二曾三父四身五儿六孙七。故云乃至也)。父亲者。伯叔兄弟乃至儿孙(言父亲者。即是父亲伯叔称入父世。中兄弟入身世。儿孙可知)。母亲者。舅姨乃至儿孙。七世悉是母亲(此释母亲。舅姨入母世也。计理更有兄弟。即身世也。儿孙即入自儿孙世也)。若儿女乃至孙。悉是亲也(此释自己儿女孙也)。了论偈云。四亲应取。长行释云。亲相应有四。余文如章。明了疏云。父父亲者。祖父也。父母亲者。祖母也。外母准知。虽言四亲。摄一切亲皆尽。如外祖母父母伯叔兄弟子姪中表。属外祖母摄。以为一亲。余相摄亦尔。此律云。乃至一丸药贸衣。即是问也。不同祗第八云。得彼全衣已。与减小衣。是不名与。应与全足衣。又云取彼衣已。与钵小钵键𨩲。饮食及余物。不名贸。准此须价相当也。

文言比丘尼突吉罗。章云。问尼取僧衣等者。释此文也。

○使尼浣衣戒

如前无异者。前戒制意第三疏涉世讥义。是也。戒本第三句中有浣。第四句中唯有染打。今准释。浣染打三。并回入第四句。是故章中依释中。以桝戒本也。下文更有此例。准而可知。不复论之。

祇第九云。故衣者乃至一更枕头。名为故衣。又云。若母姉妹出家。比丘持衣令浣。尼言我羸病。比丘言。汝有弟子强徤者。应使浣。浣已尼萨耆。不教自使浣者无罪。又云。若着垢腻衣。诣尼精舍。非亲尼礼足。问言。衣何以垢腻。答言。无人浣。尼信心故。留衣与浣染打。无罪。若于舍时。作意故着垢腻衣去。尼萨耆。(又云)若入聚落。车马赞衣。即往尼寺。令尼湔者。犯。以不可截故都舍。(又云)尼斋日游礼精舍。见比丘浣衣。尼信心故。语比丘言。止。我当为浣者。无罪。若比丘于斋日。故浣衣作念者。犯。又云。若比丘多尼弟子。虽不得令浣染打。得令拾薪。取水煑染。取食行水。持扇扇。食竟収钵。一切事得作。

见论十四云。若尼从尼僧得具戒。不从大僧得戒。如五百释女。使此尼浣。吉。(述曰)谓依尼僧例行八敬也。若准此律。下擗羊毛使爱道犯。即应不同见论也。爱道是不从大僧得戒故。

○乞衣戒

见论第十四。释子出家。有八万人。忧波难陀。最为轻薄。而性聪明。音声绝好。

文言俱不能见与者。谓须与不须。俱不能与也。

文言汝等何时者。问本受戒朝中等时也。

文言当以濡草等者。见论第十四云。若比丘道路行见贼。持衣钵与年少令走避。若贼逐年少失衣。上座若下座。随得一人折取草及树叶。付与余人。使得遮身向寺。白衣见比丘裸形。持白衣与。或五大色衣得者。无罪。是故律本中说。有比丘着白衣。上色衣。不割缕衣。无罪。此是遭贼失衣比丘。若得外道鸟毛衣木板衣得着。无罪。然不得转受邪见法。着僧衣等。破坏不须偿。祇律第九。若共估客道行。若贼从一方二方三方来。随便离贼走。若四方俱来不应走。应当正身住。不得舍贼。若贼言取僧伽梨来。答言。与长寿一一随索与之。不得高声大唤嗔骂贼。与已除去。入林草中。若贼去后。余有不受持衣。应受持。若无(乃至)树叶遮前后而去。若无是事。不得如尼乾子掉臂。当以手鄣形体在道行。莫入染榛中行(士巾反。说文。藂木曰榛。广雅。木藂生曰榛也)。令贼谓是伺捕者。应在道边浅草中行。若逢人来。当于浅草行。小现处坐。今行人见之。若人问言。是何人裸形。答言。释子被贼。若不乞自多与衣。取者无罪。若不与应从乞。乞时多与。应取二三领。三肘五肘衣。

文言居士居士妇如上者。尊者曰。应言。如下六嘿戒中。以其上来求有释处故。十诵第六。夺衣者。若官夺若贼若怨家。若怨党。失者。若失不知所在。若朽烂。若虫囓。烧者。若为火烧日煑。漂衣者。若水漂风漂。

○过足受衣戒

自受方舍者。若为他受。但须忏提。无可舍故。祇律第九。忧波难陀语失衣比丘言。汝若不能乞者。我当为汝乞。即持纸笔。语诸优婆塞言。助我乞。以有比丘从北方来。过贼失衣故。即至肆上乞得多衣。难陀复言。犹故未足。优婆塞言。有几人耶。答言多人。复问为有几人。长引声言。乃至有六十人。优婆塞言。此衣可供五百比丘。何况六十。欲坐叠肆耶。即掷纸笔嗔恚。言何处生是不知足人。文言知足。谓知三衣足也。

失一失二乃至失三受四并是足。而更受者。谓准此律。失二都不听受。失三受三。名为知足。若受四者。亦不可也。祇律第九。失三但许受二。见论十五。失三衣得受上下衣。余一衣余处乞。若失二衣得受一。若失一不得受。尼失五衣得受二。失四得受一。失三不得受。

○劝一居士戒

生像者。应言生色。宝有二种。一者生色。二者可染。且如黄金。不可变色。天生然也。白银等类。其色可变。名为可染。像即色义。故云生像也。

文言一钱十六分之一者。即十六磨沙。为一迦利沙波拏也。一分即四磨沙也。言钱者谬也。

乞衣一修者。以其多论第五云。此中衣者。限应量衣。古德依此遂云一条也。

○劝二居士戒

劝三恼微者。觉云。文增一𫄟。应亦恼微。故知劝二以之为法。准知三四亦是犯限。亦可章中义得。理实恼微故也。文增一𫄧。乃是染防。岂可劝时唯增一𫄧。今详。傥增一𫄧。欲结何𠎝。故依前解好。

○忩切戒

若无钵多索无罪者。多谓多往返索也。

一索即犯落乞钵中者。不然。彼是净生。非是钵主。何成乞钵。今解。准下开文。若为作波利迦罗故与。以时𣽈语。得者无犯。故知索钵亦同波利迦罗。若不以时。但应犯吉。

不同多论者。见论十五。若一语索。破二嘿然。此律释中。即同见论。然多论第五云。此戒体正在三索。三嘿无过。若七返。得衣成罪。不得吉罗。

准解初二等者。谓前戒本六句之中。但解初二及下二句也。

文言有生婆罗门者。谓无生在净行族中。或有生于余下姓中。学净行法。即非生波罗门也。

即相施者。祇律第九云。更得三返六嘿索。此律盖应不同。但言以时索故也。不必唯限六嘿等也。

○野蚕绵卧具戒

梵云高世耶僧悉哩唎。译为野蚕卧具。祇律第九。比丘乞憍奢耶。主人言小待。即坐小待。复起以指内釜中看汤热不。即言汤已热等。今三藏云。高世耶者。即是野蚕之名。此虫不养。自生山泽。西国无桑。多于[(弓@(白-日+(白-日)))*昔]果树上。而食其叶。其形皓白。麤如拇指。长二三寸。月余便老。以叶自褁。内成其蠒。大如足指。极为坚硬。屠人采之。取熟成绢。其绢极窂。体不细滑。若此虫不被収者。经一月许。蠒中出蛾。其翅两开。如大张手。文璋焕烂。如红锦色。每至霄中。雄雌相偶。还于食树。复生其卵。总名此虫。为高世耶也。西国屠儿方为此业。胜人上姓。极污其流。乞食僧尼。佛遮至宅。

或在作衣者。祇律第九。若憍舍耶作僧伽梨。羊毛作郁多罗僧。若羊毛作僧伽梨。憍舍耶作郁多罗。章云及缘者。祇云。若中是羊毛。边是憍舍(或反此说)。

相亦难识者。今三藏云。言敷具者。即是卧褥。有其二別。一是织成。二是衦作。织成即是氍氀之类。衦作乃是毡褥之流。谓即取其高世耶丝。织为敷具也。或高世耶用绢缝之作㑘。内贮羊毛。及树华絮。以为敷具。本是卧具。不具三衣。其有将作三衣者。寔亦全成疎略也。今详至后戒辨之。央堀魔罗经云。绵绢帛皮革等。展转离煞者手不受。是比丘法。受者不名大悲。亦非破戒。舍忏牒辞云。此卧具已斩坏。余准应知。

○黑毛戒

出四大国者。僧祇第九云。又毛大贵。或一金钱得一两。乃至二三四金钱得一两。然此毛极细濡。触眼精不泪出者。甚为难得。出四大国。毗舍离国。弗迦罗国。得刹尸罗国。难提䟦国。求是毛故。或时得还。或死不还。章云重叠者。意说。余衣若细薄者。以此毛旃。叠作两重。旃成之时。不犯也。以本期心不独用故。

文言作蓐作卧旃不犯。即与三三藏卧蓐相违。今详。准此非是毡蓐。又准后戒。复非三衣。正是卧帔也。

○白毛戒

十律此非纯白者。彼第七云。六群作念。佛结戒不听纯黑羊毛作敷具。我当以少白羺羊毛杂黑羺羊毛作敷具。因之呵制。分二分黑第三分白等。两种具缘。依自他部也。多论第五四两。立世阿毗昙云。南称一两。名一钵罗。盖多论约少称。毗昙就大称说之也。今解。钵罗翻为分也。如钵罗奢佉翻为支。支岂是四两也。

○六年戒

文五如上者。如上离衣戒中。一身病衣重须有游行。二内自思念已下念开通之分。三语诸已下杖托陈疑。四诸比丘闻已下为申请决。五世尊已下正开作法。

文言减六年舍故更作新者不犯岂可三衣者舍而更作一月衣戒。既不舍故。即应是犯。故知非三衣也。多论第五。以乞物作故犯。若不乞自与。或自有衣财。若买衣财作。不犯。

○不牒戒

一解二罪者。且叙云。释疏主意。欲不尊也。南山亦同。古释相对。以为四句。一作新不牒如量(唯犯此戒)。二作故过量(唯犯过量)。二俱犯二俱不犯准知。今详。如犯过量。复犯不处分。此亦然也。

不受请五缘。多论第五说也。

五分佛搩手二尺者。第五卷也。

开文若自无得处。若准祇第九云。等正觉一手者。长二尺四寸。取故旃时。不得从少闻者。犯戒者。无闻者。住坏房不补治者。恶名人。断成见人。远离和上阿阇梨。不告咨问者。不能破魔人。不分別魔事者。如是人边不应取。应多闻乃至分別魔事人边取(准此。自无须。从人求。不同此律自无开作新也)。

○担毛戒

毳者。字林细羊毛也。尚书云。鸟兽皆生濡毳细毛。是也。祇律第九。乃至绕塔过三由延亦犯。乃至齐塞针筒毛亦犯。若担驼毛兰。若成器无罪。

○畜宝戒

出善生经者。彼无正文。但是延远二法师涅槃疏中。相传如是。有一卷修多罗般若波罗蜜经。列八不净。然寻彼经。似是为经。不可依之。善见十五云。若有人布施众僧奴。不得受。若言施净人。或言执事人。得受(为僧尚尔。若为別人。理不应受)。

说净付俗人作净而畜者。多论第四长衣戒云。净施法者。如钱一切宝物。应先求一知法白衣净人。语意令解。我比丘之法。不畜钱宝。今以檀越为净主。后得钱宝尽施檀越。得净主已。后得钱宝。尽比丘边说净。不须说净主名(此简长衣须说净主名也)。说净已后。得钱宝。尽随久近畜。若净主远出异国。应更求净主。文云。说净有二种。若白衣持钱宝。来与比丘。但言此不净物。我不应畜。若净当受。即是净法。若白衣言。与比丘宝。比丘言我不应畜。净人言易净物畜。比丘自不说净。直置地去。若有比丘。应从说净。随久近畜。若无比丘不得取。取得舍堕(已上并是论文)。

第四门以八不净贸十种衣舍堕者。此谓容犯贩卖舍也(众生边贸。即不犯贩。佛边十〔问〕。容犯罪也)。

六七二种犯舍者。第六犯畜宝也。第七之中。金银亦尔。氍氀犯长也。

余六不净但得吉罗者。畜余无应说。不说之过。故但吉也(此并麤相分別。若细分別。如理应知)。

问宝衣药三各有畜贸钵畜而无贸食贸而畜者。此中据义。作此问答。非据戒文作此问也。且如畜中。总有六戒。谓戒文中。宝为一畜。衣为三畜(谓十日一月急施过后)。药为一畜。钵复一畜。今此问中。但言宝衣药三并言畜。钵合为四畜而问也。论其贸戒。总有二贸。谓戒文中。宝为一贸。衣药与食。合为一贸(如后第二十卖买戒中。时等四药。以辨贸也。彼利迦罗。即是纳衣。以辨贸也)。今此问中。宝衣药食。开为贸而问也。由此开合。故知据义。而不据戒文也。

更分为七者。准后戒中。金银各三。并钱为七也。

余是为宝者。如王𨱎石珂贝等类。非真实也。多论第五云。此戒体以畜宝制戒。捉宝提宝得提。是九十事捉宝戒也。

十律七宝者。彼律第七。但言宝者。名为金银。取者尼萨。取䥫铜钱。乃至木钱者(彼无七宝名也)。

多论第五宝者。重宝金银。摩尼真珠珊瑚车渠马恼。畜如是宝。舍堕。取钱吉。此论既是释十诵律。故今疏中云。十诵有七宝也。

此是资要无过听受者。疏意云。为作房故。听受宝物。盖次下律文中。开受房钱药钱故。作此释也。南山意云。文言求材木等。得受材木也。

不应自为身者。不应受宝物也。今观文相释为胜。谓作受净物意。不同七百结集中。直受起非故。七百文中为房故许受宝。彼文分明也。

日月四患者。今观文中。列其五患。义合为四。以沙门四患也。婆沙二十七云。此日月轮五翳所翳。不明不照。不广不净。何等五。一云。二烟。三尘。四雾。五曷逻呼阿素洛手。此中云者。如盛夏时有少云起。须臾增长。遍覆虗空。障日月轮。俱令不现。烟者。如林野中焚烧草木。率尔烟起。遍覆虗空。障日月轮。俱令不现。尘者。如抗旱时。大风旋击。嚣尘卒起。遍覆虗空。障日月轮。俱令不现。雾者。如秋冬时。山河雾起。又开外国。雨初晴时。日照川原。地气腾踴。雰霏布散。遍覆虗空(余如前说)。曷逻呼阿素洛手者。谓阿素洛与天鬪时。天用日月以为旗忏。由日月威。天常胜彼。时曷逻呼阿素洛事。心忿日月。欲摧灭之。由诸有情业增上力。尽其智术。不能摧坏。遂以手障。令暂隐没。如契经说。苾𫇴当知。无大身形。如阿素洛。此说变化。非谓实身。

邪见坏善根者。寻律文中。邪命自活是第四患。言邪见者。谬也。应言邪命障善根好也。

大位应四者。一舍财。二忏罪。三还财。四不还追索也。恐滥舍法也。文中舍法即是说净有差別者。若本受时。作此法已犯畜宝。今作此法。即是舍法。准前所引多论第四。足知此理。又准开文。亦有此语。此是牒舍明开者。不然也。此是根本说净法也。作此舍已。次当忏悔。但除著用。有余六品。还分三位。谓先忏提及嘿妄各覆随覆四品吉也。次忏嘿妄。次忏提罪。牒辞云。我某甲比丘。故犯畜某宝。犯若干尼萨耆波逸提罪。此宝已舍(若已用尽。应云此宝已用尽)。舍等牒辞并随知失法之𠎝者。谓一切时有所取与。皆应言知是等也。开文云。与本施主者。即上文汝还取莫使失也。

○贸宝戒(戒本云。种种卖买也)

下贸者。次后戒也。后戒谓以余财相贸。此贸唯以宝物相实。多论第五云。此戒体应言种种用宝。不得言卖买。此戒一往成罪。不同贩买。贩[*]买戒。为利故买已还卖成罪(已上论文)。此自他俱犯。贩唯自犯者。后戒若自作者。不问求利及不求利。一向犯舍。若使净人不求利者。一向无犯。设若求利。多论亦犯。今准此律。不言求利。设使净人令求利者。但出家人不应。不应为故。故但得吉。亦非犯舍。

财境法等別者。财谓宝物。境唯对俗。舍法如文也。

及得別忏者。前已详之。亦许对僧。故十诵第七云。应入僧中言。大德。我种种用物。得波逸提。我今發露悔过。僧问言见罪。后更莫作等。

及境法等异者。后戒境法。有羯磨还。此戒一向无法。以是俗人故。

贩开外须者。开涂足等用。如后应知。余三律及多论并言。以作易不作不作易作。见论十五云。作者或已成器。或未成器。已成器易未成器。未成器易已成器。此律已成金等。盖即已成器等也。

○卖买戒(戒本云。种种贩卖也。今章中乃取前戒律文之名。为此戒名也)

如是广说者。多论第五。设与僧作食僧不应食。乃至作像不应向礼。又云。但作佛意礼。凡作持戒比丘不应用此物。若此比丘死。众僧应羯磨。死后已断相续故。不同在日。五百问云。问比丘治生施人衣食。得受不。答取衣犯舍堕。穷厄无食处。彼使白衣作食可食。治生道人。若白众此物非我物。是使人物。若尔可食。若主不众食。犯堕。二三人亦可白。若道人施使人言是我物。此可食(此谓道人施时。使人言是我物。比丘得食也)。多论第五。若贩卖物作食。口口提。作衣著著提。床蓐卧上。转转提。祇律第十五云。肆上衣先已有定价比丘持价来。买衣置地时。应语物主言。此直知是衣。若不语。嘿然持去。犯越。有国主市法。賷价来者物边。物主摇头。当知相与。比丘亦应语言。此直知是。前人若解。要作是语。不作犯越。(乃至)不净语分別价净语取者。问前人此物卖索几许。我欲知此物。净语分別价不净语取者。如是物分別。实索几许。我与如是买。不净语分別价不净语取者。如是分別。卖索几许。我如是买。净语分別价净语取者。如是价知。如是知取(初二句犯越。第三句舍堕。第四无罪)。多论第五。贩卖戒云。买已还卖成罪。或有方便有罪。果头无罪。如为利故。籴谷居盐。后得好心。即施僧作福。是方便吉罪。果头无罪。或方便无罪。果头有罪。如为畜故籴米。后见利故。便卖以自入。是方便无罪。果头得吉。犯如此比。可以类解(已上论文。谓类知余二句也)。即是十诵第七云。为利故买已不卖吉。为利故卖不买亦吉。为利故买已还卖提(开无第四句)。疏主意言。买时亦提。不同僧祇及多十也。

文言数数上下者。多论第五云。众僧衣未三唱。得益价。三唱已不应益。众僧亦不应与衣。已属他故。三唱得衣。不应悔。设悔众僧莫还。僧祇第十。僧中卖物。得上价取。若和上阇梨欲取。不得抄。

文言买亦如是者。十律第七言。有卖衣人。六群以价求贵衣。佛言减价索他贵衣。得吉罗。若须是物。审思量言。我尔所买。若彼不与。应再语。若复不与应三语。三语不与。急须是物者。应觅净人使买。若净人不知市买。当先教。祇律第十。应直五十。而索百钱。比丘言。我以五十。知是不犯。不得抄市。应问言。汝正来。若言来正。抄者犯越。若言我床者得取。五分第五。应使净人语言。为我以此物易彼物。应心念。宁使彼得我利。我不得彼利。僧祇第十。雇人治革屣。治经行处等。作不净语。犯越。

买中亦应三句等者。尊者云。准前卖中。但应言。买减买重减买。释此三名。如章不异也。今详文意。卖中三者。卖者谓直一钱。数数上下。且如卖物。本索一钱。买人还一。复索三钱。买者遂言。我不复买。其卖人云。若不买者。还一钱得。名为数数上下也。增卖者。本索一钱。既还一钱。即索三钱。即三钱卖。名为增卖也。重增卖也者。本索一钱。及与一钱。即索三钱。即与三钱。复索五钱。五钱而卖。名重增卖也。买中三者。一者买本还五钱。及至欲与。即还三钱。物主遂言。我今不卖。遂却还五钱而取。名为数数上下也。二者减买。本还五钱。及至欲与。即还三钱。三钱而得。名为减买。三者重减买。本还五钱。及至欲与。即还三钱。三钱复与。复还一钱。一钱而得。名重减买也。

开文言以苏易油等。章中释言为外用故者。以前释相中云。以七日。故知前是内用。内用资强。长贪故犯。外用反上。无过故开。亦可前自为者。前以七日易七日。即是自受。今以苏易油等。是供养也。

○长钵戒

见论第十五云。一钵二熏。不言三也。僧祇二十九云。值三种色。一者孔雀咽色(绿光也)。二者如毗陵伽鸟色(相传云。不知似何。今详盖赤色也)。三者如鸽色(即灰青色也)。佛言熏时使作如是色。尊者云。更加第四相如。以相不似。钵不任受持也。

得钵五日等。多论第五文也。见论第十五。破穿如粟。大失受持。若以铁屑补得受持。(又云)尼萨者。钵不舍不忏悔。若用突吉罗。(又云)若买他钵。米还直不得受持。若买钵度直已。钵主为薰竟。报比丘。比丘不取过十日。犯舍堕(此是宗別。四分不须依之。以其彼论三衣不持。亦言犯长。现阙衣。理何成长)。

○乞钵戒

五缀者。母论第四云。若钵破作五段。缀此钵法。应相去二指安一缀。律摄意同然。今三藏云。五缀者。即以五种缀物。而连缀之。非五处缀也。今详自违律摄也。

四法同上者。同上长衣等戒。即次下科文者是也。

第二忏罪中。先乞忏法。次请忏主。次受忏白。次正忏悔。亦有八品吉罗罪。故祇第十云。此中用不净钵。得无量越毗尼罪。牒辞应云。受用尼萨耆钵。得突吉罗罪(又忆数等)。余辞准知必复从他长钵并经宿还者。是既令舍。若即直还。恐长钵边。畜心未断。染此乞钵。亦成犯长。故迳宿还。

祇律第十。是钵大贵。应卖取十钵直。余如章说(钵若不贵事即易知)。如律文中。既还下钵。作白二竟。仍取此钵。从上座换。乃至下座。若准三律(十律第八。祗第十。五分第五也)若行八人。五分云。大德僧听。此某甲比丘钵未满五缀。更乞新钵。今舍与僧。僧今差某甲比丘。作行钵人。若僧时到。僧忍听。白如是。羯磨准白可知。疏主欲令准余三律差行钵人。令准此律。不须差法。何以然者。余之三律。舍忏既竟。即差行钵。行钵据理。即是还法。三律无別还钵白二。故但差行。此律既有还钵白二。是故但须秉羯磨师。作白行钵。

无五事者。五分云。若太大。若太小。若穿缺。若唱邪。不应与。若无五事应与(章云。若过量引文误也)。

祇诸比丘尽盛满水行之者。误。祇律无文。十诵第八云。是钵应众中舍者。是钵应盛满中水。僧中行之。(乃至)诸比丘应即时各自持先所受用钵。集在一处。准彼律文。即是本主钵中盛水行之。意表不漏不净徒众。

或即与亦得者。盖以不然。准文似是换上座钵。方得与之。若准多论第五云。僧中行若都不取者。还与此比丘。五分亦同。

文言不应护众僧故不取者。释上应取之义也。如疏应知。

文云亦不应受持下钵等者。章中。约钵主释也。此恐不然。祇云。诸比丘应各各賷己所受持钵来。若有比丘。舍先所受钵。更受下钵来者。越毗尼。

牒前二下行者。一者转得下钵。二者直还下钵。如文可知。母论第八云。若钵破过五缀。更求新钵受持者。要四人中。白二羯磨受持。三人已下不得(已上论文)。此盖持行名持也。多论第五云。前所受持钵。如法受持。后钵不受。直令常畜。余如章说。此盖加受持法法名持也。

祇云。缀钵比丘乞食。食已应缀。若灰若土净洗。不得坚物刺孔中令破。当以鸟翮刺。不得以沙灰令脱色。当用无沙拒摩(牛粪是也)。根汁叶汁等。不得临坑岸上危处。不得熟菓树下。若石上甎上。当平地洗。若无坐处。当瘘身去地一磔手。洗已晒令燥。还缀。举著一处。以物遮口(不得以食巾等触物遮口也)。若有事忩忩不得好洗。当以根汁等涂拭。事讫当洗。明日洗已。持用乞食。设难缀用。一日乃了。要当洗净。若故打破提。若和上阇梨知识作是念。此贤善比丘。恐妨禅诵。打破若藏去。不见已更乞。无罪。准此即是泛教缀钵洗钵法。非谓己犯人作教也。

伽论第十云。问若钵极腻。用瞿摩土屑。极用意三洗故。去得食不。答得。何以故。非食腻故。祇三十一云。应先洗和上阇梨钵。然后自洗。不得持自钵中残水。写和上阇梨钵中。残水写和上阇梨钵中。当持师钵中残水。写己钵中。十诵三十七。离越比丘。洗瓦钵置日中炙。津出。疑不应用食。佛言中炙犯吉。祇二十七。有上座来。不肯与房。嗔恚斵破。佛言。破六种得兰。破钵破衣。破塔破房。破僧破界(并以嗔心。是故得罪。若非嗔心。须改换者。无罪)。破界者。若嗔恚过界。作不名作。得兰。得舍与更羯磨界。

○乞缕戒

以凭世贵强逼织师者。十律第八云。六群乞缕。持到富贵人舍。作是言。诸聚落主。令织师为我织衣。是诸贵人即语令织。织师畏故。不能违逆。但织衣时呵言。沙门使我虗作。无食无价。

尼不得自织者。此戒下文自织吉罗。准知尼犯。

自缕应轻者。此戒既许。损织师犯。自缕应犯。十诵第八云。从亲里乞。不犯。令非亲织尼萨。此律亦言非亲里者犯等。故知但约织边犯提。缕边或吉。一向无提也。多论第五云。若不凭势力。理求之。织师与织。无罪。

多论织师三句者。彼无三句文。疏意但欲以多论损织师义。释此律中三句也。

○劝织戒

准祇第十一。亦损织师。彼云。鹿母为作衣。屏劝令好织。㲲未成时。日日到织师家。既得氎已。远离其舍。异巷而行。织师礼足。欲索织直。彼阳不识。问言得㲲未。反问言何等氎。答言。我为鹿母织者。答言得。问称意不。答言为复可耳。便言与我织价。师嗔恚言。如是如是赐糓物。汝织我不欲拔汝眼𥇒。取虗空中烟。我欲五指撮取。净洗釜已。欲望故得多食。裸形外道犹欲剥取两张㲲。乾死鸟足上。望剥五百两肉。以一把糠散恒水旋渊中。欲収𣫍取。如是等处求物。况汝望得我物。即言取我僧伽梨来。缚取此人付官。织师念。此沙门。有大身力。又出入王家。必能为我。作不饶益。用作直为。但得活命。怖畏却行。出房走去。

○夺衣戒

此非重犯者。古师云。我准文中。墻上一一离处。重重是犯。今师云。此是不现前夺非重犯文。

举借他衣者。意欲证成舍与方犯也。

不同十律者。无文。然多论第五云。若夺不见摈。恶邪不除摈。尽尼萨耆。

四羯磨等者。多论云。若夺得戒沙弥。行波利婆沙摩那埵犯(准知本日出罪亦犯。故言四羯磨又)。

灭摈人者。多云。若夺任心乱心病坏心犯四重出血破僧五法人。尽吉罗。

今解此三破者是举家取治等者。谓犯残等。虽名破戒威仪等。而若见罪夺。亦犯舍。今开不犯者。但由犯已不见罪等。此应治举夺而非犯。今详。或可破戒等复破见者。夺之无犯。不破见者。理即夺犯。多云。若和上为折伏弟子令离恶法故。𫏐夺衣取。无罪。祇律十一亦同。

○畜药戒

如非时食戒说者。下文云。时者明相出。乃至日中。案此时为法。四天下食亦尔。非时者。从日中乃至明相未出。

多论四义者。第七卷云。非时者。从中至夜后分。名为非时。从旦至日中。名时。何以故。日初出乃至日中。其明转盛。中则满足。故名为时。从中至夜后分。明转灭没。故名非时。又从晨至日中。世人营救事作饮食。是故名为时。从中至夜后分。燕会嬉戏。自娱乐时。比丘游行。有所触恼。故名非时。又从晨至日中。俗人种种事务。婬恼不發。故名为时。从中至夜后分。事务休息。嬉戏言笑。若比丘出入游行。或时初被诽谤。受诸恼害。名为非时。又比丘从晨至中。乞食时。应入聚落往来游行。故名为时。从中至夜后分。应静拱端坐。诵经坐禅。各当所业。非是行来入聚落时。故名非时。

出于时家非时规圆者。谓从午后越明相也。

从受法者。尽形也。

日限者。七日也。

了论者。彼论疏云。一者甜味。初中除甘草蜜沙糖油。余甜味物。皆是时食。如是酸味物中。除呵梨勒阿摩勒鞞。辛味中除姜弥梨遮毕钵梨亦尔。一切苦澁味物。皆非时食。除终身药。七日药已外。一切可食。名依时量。从旦至中得食。过则不得。二者依更量药。如耳遮蒲桃等浆。是更量。如此间清饭为浆。此属时食。若炒米令燋黑。以余药投中。酿以为浆。亦是更量。准此。茶汤即是更量収也。一日一夜。分为五分。从平旦分至夜二更。此七分中饮则无过。如是轮转恒经七分。三者苏油沙糖等。名依七日量。四者甘菓等。名依一期量。从受戒后。讫一报终。无间昼夜。恒得服之。五者灰土水屎尿。此五物名大开量。不须受取随意服。由此世间非所惜故(此律顶受如下菜楗度应知)。

一总约聚辨体是色法(乃至)八微为体者。谓五聚五聚中唯是色聚也。言八微者。能造四大。及所造四尘。八类极微。为诸药体也。又疏云。前二色収者。色是可见有对。香味触三即不可见有对也。此等并据必同一聚。体不相离。故云八微。理实药体唯是段食。于八微中。七微为体。除其色微也。触中即摄能造四大。故段食特唯香味触也。又疏云色等非也者。等取声也。因此略解四食之义。三门分別。一释名。二体相。三废立。

言释名者。且释总名。如婆沙百二十九云。牵有义(希望于有。即显思食)续有义(识能结生。即是续有。即显识食)。持有义(任持于身。即显段食)。生有义(触能顺生喜乐等受。令乐生有。即显触食)。养有义(〔物〕显四食。皆养有身)。是食义。瑜伽六十六云。任持有情身命。令不坏断。故名为食(此大乘论。就总相说。意同婆沙)。次释別名者。食义不同。有其四种。一段。二触。三思。四识。如下辨相。其名自显。

第二体相者。先体后相。且体者。婆沙百二十九云。问食体是何。答十六事是段食体。即十一触。及香味处(今详。饥渴二触名为食者。如消食药等也。此段食体。唯欲界系。上界有触。不立为食)。触思识三。是余三食(三食并通三界系也)。杂集第五云。三蕴(段食是色蕰。触思是行蕰。识食是识蕰)五处(段食是三处。触思是法处。识食是意处)十一界摄(段食是三界。触思是法界。识食是七心界)。婆沙亦同。次辨相者。先辨总相。婆沙一百二十九意云。段触思识。以之为缘。长养诸根。增益大种。是其食相。次辨別相者。且辨段食。如俱舍第十云。谓以口鼻分分受之。故名段食(旧名抟食者。则浆饮等。既不可抟。应不名食。故有失也)。若尔光影炎凉。如何成食。答传说此语从多分。又释。虽非饮啖。亦细食摄。如涂洗等。䥫丸洋铜。虽为损害。暂除饥渴。亦名为食。如俱舍婆沙等说。触食相者。谓心所触。此能长养心心所法。增益根大。思食相者。谓由希望。命得久延。增益根大。识食相者。由识依身。增益根大。若准大乘。辨段食相。如瑜伽六十六云。若正消变。便能长养。不正消变。乃为损减。又云。若受用已。安隐消变。增长喜乐。于消变时。乃名段食。既言消变便能长养于消变时方名段食。意显消时。内资粮大。即由消故。有食欲生。闻香味触。便欲啖食。此即简除光影炎凉。虽益根大。而非消变。更發食欲。先来法师不寻同异。不分宗別。甚为谬也。即由此理。亦简䥫丸。既不消变。不名为食。余三食相。大同前相。然唯识云。此触虽与诸识相应。属第六者。食义偏胜。此思虽与诸识相应。属意识者。食义偏胜。此识虽通诸自体。而第八识。食义偏胜。一类相续。执持胜故。(述曰)若就胜立。如论所辨。若通假说。即通一切。

第三废立者。俱舍第十云。色亦可成段別饮啖。何缘非食。答云。此不能益自所对根解脱者故。(述曰)一不能益自所对根。二不能益解脱者故。且不益根者。光法师一释。意云。虽复见色。不除饥渴。故色非食。此即正当婆沙所破。破曰。嗅香觉触亦不除饥。应不名食。故今解云。养瘦令肥。名益自根。色不能养。故非食也。不益解脱者。俱舍云。又不还者。及阿罗汉解脱食贪。虽见种种上妙饮食。而无益故。(述曰)寻诸法师未晓此意。为释外难也。难云。见色之时。心生喜悦。由此展转。亦益根大。色应名食。故今释云。不还罗汉见食不贪。故色非食。不同香味等。虽断食贪。仍得其美也。大乘废立。如瑜伽六十六。不能繁叙。

十五种者。古来相传。准义立有五种蒲阇尼(此云正食)。谓饭𪎊乾饭鱼肉。五种佉阇尼(此云不正食)。谓枝叶华菓细末磨食。五种奢耶尼。谓苏油生苏蜜石蜜。若准五百问中。有三五。一者种食。根茎叶菓磨食。五种啖食。𪎊乾饭鱼肉脯。五种名啖食。糜黍粟𪍿麦术。准此三五悉是时食。今三藏云。第一半者。蒲膳尼。蒲膳尼者。以含啖为义。言半者。此翻为五。谓五啖食。旧云五正。准义翻也。一饭。二麦豆饭。三𪎊。四肉。五饼。第二半者。珂俱尼。珂俱尼即嚼啮受名。谓五嚼食也。一根。二茎。三叶。四华。五果(此唯二五也。诸律亦多说二五也)。今章中意。且取初说。以释义也。

谓豆豉乳酪等者。昔有人。妄以豆豉乳酪。为非时食。故须翻之也。

四药相和从强服者。时及非时。辨七日药。其相易了。唯尽形药。或由自体。即是尽形。或由相和。从强而服。其相难识。故略释之。且如时人多执药揵度初文云。病比丘医教服菓药。佛言。若非是当食者。听尽形服。又末后文云。佛语优波离。不任为食者。尽形寿应服。遂妄立云。可得饱者。即非药摄。又如南山云。今有愚夫。非时妄啖。谓杏子汤乾米汁。菓浆含滓藕根米汁。乾地黄茯苓味诸药酒煎非醎苦格口者。非时啖之。并出自心。妄凭圣教。不如啖饭。未必长恶。引误后生。罪流长世。又如崇云。如蜜煎杏人等药。亦以名定。终身药服。因此相传。食药蒸署预槐牙枯鼠松脯等类。又立理云。如僧祇律。时根者。䓗根藕根萝卜等根。于中既无署预之名。故许为药。今详。此等并皆理拥。且煎杏人意以下文。药揵度中。杏子人听受作尽形药。遂即执云。以名是定。终身服之。计其实理。体若不变。可是药收。若体转变。事即不定。故涅槃第四十云。善男子。若一切法。有定性者。圣人何故饮甘蔗浆。石蜜黑蜜酒特不饮。后为苦酒。复还得饮。是故当知无有定性。又僧祇第十云。得甘[迈-禺+(庴-日+(人*人))]。食残。苲作浆得夜分受。若饮不尽。得煎作石蜜七日受。石蜜不尽。烧作灰终身受。(述曰)甘[迈-禺+(庴-日+(人*人))]时食。转成四药。涅槃酒变。还复得饮。何容杏人。许依名定。然准萨婆多论云。若分数势力等者。随名所定者。不言体变。亦随名定。如何谬执。故应思择。又如南山。执格口者。方名为药。茯苓地黄并不听服。此违圣意。处处教文劝行中道。但遮讥过。有益咸开。茯苓地黄。世咸共了。若遮服食。病苦难除。身既不安。道从何进。故不然也。然药揵度非当食者。意显非如𦬔采之类。世皆共了。是食非药。非谓食之要不饱满方名为药。且如葶苈𢭏簁为丸。多食充饥。岂即时食。又文但言不任为食听尽形服。不言尽形要不任食。何成明证。故执格口。其言大狭也。故今详之。凡尽形药。必具四义。一者身有客病(如饥渴等。自是寻常主病非客)。故律云。尽形寿药。无病因缘。服者吉罗(七日等开。咸因有病。真谛云。苏等无病服者。犯非时食)。二者医方所要。谓药方中。要须时食。尚开入分。况其余者。故律云。乞食比丘见作石蜜。罽尼和之。有疑不食。佛言。作法应尔。又如多论第六卷云。或以时药。或七日药。以成终身服无过。三者世共了知。体性是药。即如茯苓乾地黄等。世无不了。此体是药。亦无一方不须此药。若不许服。恐违圣意。且如七日药缘起云。有五种药。世人所识。苏油生苏蜜石蜜当食药。不令麤现。彼兼当食。佛尚开之。此唯当药。佛何不许。四者离时食相。此准七日。不令麤现。况今尽形。何容不尔。曾闻有人过中已后。粉署预以为馎饦。沃茶汤以之为臛。复以姜酢。以为冷渄者。此实不如啖饭。此即为纵无明本。非为治道器。故不开也。又前所说。世共了知。体性是药者。若入药分。理在绝言。设欲单服。亦开无过。然有病中。设有全日失食之人。饥渴过常。恐生客病。并许服药。以此方隅。理无不尽也(次随疏释)。

言四药相和从强服者。寻律论文。应开两义。一者医方要相假借。合成一药。而有增强者。从强而服。如萨婆多论第六所说。若以时药终身药。助成七日。作七日服无过。以七日药。势力多故。又助成七日故。如以苏煑肉。此苏九汁得作七日服。如石蜜或时药或终身药。以成石蜜。得作七日服(此即助成七日)。如是或以时药或七日药。以成终身。作终身服无过(此即助成终身)。或以终身七日。以成时药。作时服。随势力多故。相助成故(此即助成时药)。若分数势力等者。随名取定。如石蜜丸。虽势力等。以定住七日药服。如五石散。随石作名。作终身服(此谓随本方名。以定药体)。第二义者。各不相假。非成一药。而相和者。四药之中。时药最强。非时为次。七日第三。尽形最劣。以长从短。从前前服。是故下药揵度文云。时药非时七日尽形相和。应受作时药。若非时七日尽形相和。应受作非时药。乃至广说。然有时人。不晓律论两义意异。遂执律文。而令合药者。四等丸中。以生地黄汁之意。恐蜜和成七日服者。染为谬矣。

五石者。紫石。白石。石脂。石留。黄樊石也。

义汁者。菓体中自有汁也。不同外水投饭成浆也。

多论五义者。彼第八云。一为断窃盗因缘故。二为作证明故。从非人受食。得成受食。不成证明。所以听非人边受食者。旷绝之处。无人授食。是故听之。若在人中。非人畜生。及无智小儿。一切不听也。又为止诽谤故。为少欲知足故。生他信敬心故。如昔有一比丘。与外道共。止一树下。树上有菓。外道语比丘言。上树取菓。比丘言。我比丘法。树过人头。不应上。又言摇树取菓。比丘言。我法不得摇树落果。外道上树。取菓掷地。语言取食。比丘言。我法不得不受而食。外道生信。出家漏尽。

独住等五人者。十诵四十七云。问心念得受七日法不。佛言。不得。除五种人。所谓阿练儿。独住人。远行人。长病人。饥饿时亲里边住人。第六十云。阿难先受他请。忘不忆。复受王请。共佛入宫。以食著口中。是时乃忆知有二请。佛知心悔。告言。心念与他已便食。优波离问佛。若余人心念与他。亦得食不。佛言。不得。除五人。一坐禅人。二独处。三远行。四长病。五饥饿时依亲里住(坐禅人者。即是阿练儿。余四同前。彼律更〔摄〕文云)。优波离问佛。阿兰若比丘。独处一身。云何说戒自恣受衣。受七日。受七日药。与一请。云何衣物。以清净故施。佛言。若独处一身。听一心念。今日布萨说戒。自恣受衣。(乃至)及净施衣物亦尔(下安居犍度。即是引此三处文也)。

受贫女食者。如上盗戒记中。引五分第八也。

形报者。比丘属对比丘。尼对尼。乃至五众各局也。

时中悬远者。若望手受。不遇触缘。至中已来亦不失受。然望过中停过须臾。即失受法。故须口法也。

举下三药者。十律二十六。优波离问佛。三种药。非时分药。七日药。尽形药。是三种药。举宿得口受不。佛言。不得。恶捉得口受不。佛言不得。是三种药手受口受。不病得服不。佛言不得。是三种药手受口受。病得服不。佛言得。

如自己药者。下药法云。若是已腐烂药堕地者。应以器盛水和之漉受。然后服。若未堕地者。以器承之。水和漉之。不须受。

手受有十者。有五种受。手与手受。手与物受。物与手受。物与物受。若遥过物。与者受者俱知。中间无所触碍。得堕手中。复有五种受。身身与。衣衣与。曲肘曲肘与。器器与。若有日缘置地与(身衣时器地也)。

口受差別对三可知者。身业胡跪。口业發言。受词亦异。如复当辨。此口受业也。

若对境以辨二受尅漫俱成者。若称本期。是尅成就。不简王季。境漫亦成。其唯本境不论。更对具人。僧尼各局。手对未具。不简女男。二受境殊。无容交对也(若净人难得处。僧尼二众〔五〕手受食。亦成也)。

尅但同药者。但尅受苏。诸苏皆得。

手通二心者(乃至)亦唯同药者。饭虽异器。以类同故。亦名为尅得兼异药者。堪食皆受。无问饭羮。亦望当分。

悮有成义者。迷张比丘以为王想。是口本境。或迷沙弥。为净人想。是手本境。诸如类是。悮容成也。

错则不成者。本对东人。西人领受。不成口法也。

两受错悮俱不成者。迷苏为油。二受不成。名误也。了知是苏。口错言油。口错也。手欲受苏。苏堕于地。油落手中。手错也(此并约两种药。以辨错误也)。

亦可悮则成受错不成者。迷彼器苏。为此器苏。手口并误成也(此约用药辨也)。错不成者。唯约异药。以其同药无错相故。释义同前。了知是苏等也。

第五受之方轨手口二受广说可知者。手受易知。口受有三。一者非时浆。略以三义分別。一所受药。二能授人。三正加法。初门者。多分菓作。亦有根成。或药等酿。以成诸浆。且下药法中云。有八浆。是古昔无欲仙人。所饮梨浆。阎浮浆。酸未浆𧀹甘浆。微菓浆。舍楼伽浆。波楼师浆。蒲桃浆(准此八中。第六根浆。余七菓浆也)故见论十七释云。舍楼伽浆者。此是忧钵罗。物物头华根。舂取汁澄使清。是名舍楼伽浆。波漏师者(即是律云波楼师也)。此似庵罗菓。一切木菓得作非时浆。唯除七种糓。一切叶得非时服(即茶菓之类也)。唯除菜。一切华得非时服。唯除摩头华汁。一切菓中。唯除多罗树菓椰子菓波罗捺子甜瓠子𦬔咶𦬔。此六种不得非时服。一切豆不得非时服。上来所辨。根菓等浆。应准伽论第十云。问根浆华茎菓浆非时得饮不。答得。得几时饮。乃至未舍自性得饮。过时不得饮。(述曰。舍自性者。变成异味也)次辨酿成者。十诵二十六云。大麦去麤皮。不破不煑。著一器中。汤浸令酢。尽受[*]尽服。夜受夜服。不应过时分服。祇二十九云。苏毗罗浆者。取𪍿[春-日+夕]轻𢭏却芒及尘土。勿令头破。以水七遍净渄。置净器中卧。应在下风。勿令臭气入塔等院中。以呵梨勒鞞醘勒阿摩勒胡椒毕钵。如是等置中。以净叠覆之。以绳鷄足系。以木盖上。以水中解。然后饮。若不与水解饮。越毗尼。若麦头不破。时非时饮。若麦头破。时饮。非时不得饮(准此应知。饭浆但以保米无糠。令头清破。故不听饮也)。下文酢麦汁听饮。即其事也。又离八过。谓恶触。二煑。二宿体变(谓失本味也)。未曾手受。受已置地。停过须臾(谓非时中。任运失受)。

第二能受人。须知作浆之法。十诵二十六。蒲桃食饱多残。诸比丘不知云何。白佛。佛言。杆汁饮。若蒲桃不作净。若汁中不水作净。不应饮。若蒲桃作净。汁中不作净。若汁作净。蒲桃不作净。不应饮。俱净应饮(已上律文)。由此有菓。要火等净。𢭏法取汁。若未澄清。净人欲去。令煑一沸。𢱈后重温。不犯自煑(生饮不须煑)。以水渧净。净人须解授食之法。授与比丘。比丘了知。前浆类別。仰手受已。准祇第十。当作是言。此中净物生我当受。南山云。当对一比丘。作此记识也。若已澄清。以水净讫。但须手受。不须记识。

第三正加法者(今诸部其加法。而无法文。义立云)。应至一比丘所。具仪手执药云。大德一心念。我某甲比丘。今为渴病因缘。此是蒲桃浆。为欲夜分已来服故。今于大德边受(三说。若有净人。数数手受。无劳加此口法)。余一切浆。改名应知次七日药亦有三门。初门者。药体易识。亦无八患。于中差別。言残宿者。一义如常。又非余比丘。过七日药。或复自身。已犯残药。余七同上。

第二能授人。如法煑鹿。与时食別。傥若未別。记识同前(谓脂余滓等。油亦除滓)。手受准前。须拟药服。若拟涂足等。受即不成。

第三正加法。要先未曾畜药犯长。若先犯长。今更得药。加法即染。不得服故。又非他比丘至六日。或七日药。如下引多论文证也。多论第六云。此戒体。若病比丘。须七日药。自无净人。求债难得。应自从净人手受。从比丘口受已。随著一处。七日内自取而食(义云)。具仪执药云。大德一心念。我比丘某甲。今为风病因缘。此胡麻油七日药。为欲七日经宿服故。今于大德边受(三说。南山云。安净地内。须时自取食。疏主云防两宿。即不同也。伽论第七。下三药二受竟。并不听内宿。此律明文。尽形听内宿。不同伽论也)。或有余病余药。随应准说次尽形药。一者药无八患。如上浆中。二者能授。南山云。火净已后。无变生过。十诵二十六云。食冷听更煑。若生食。听火净已得煑。记识手授。并准前知。三者正加口法。药方所要。上已广明。若欲受者。总別皆得。且別受者。如法买得。或复人施。如得羊贤。为欲合作紫菀药分。应手执加法云。大德一心念。我某甲比丘。为气病因缘。此羊贤是尽形紫菀药分。为欲共宿长服故。今于大德边受(三说。随得随然)。若总受者。合药已成。应云大德一心念。我某甲比丘。为气病因缘。此是紫菀丸尽形寿药。为欲共宿(等余同上)。余散。余丸。余汤。余湔。对治余病。改名为异。一切准知。南山云。向市买药。令净人料价已。比丘自选。过分多取。聚著一处。然后令秤。次第受取。更莫置地。即觅比丘。加法受取。不得过限(先时〔多〕选。虽手已触。未知何者定属比丘。故不犯触)。南山云。今奉法者。希有一二。多任痴心。抑挫佛法。得便进啖。何论净秽。高谈虗论。世表有余。摄心顺教。一事不彻。焉知未来恶趣。且快既在贪痴。幸有识者。深镜大意。上来即是作法方轨讫。今详。南山作法且然。而论羊贤。于大乘中深障圣道。宁索百千身命。而不可用也。

遇缘无过者。唯曾手受。遇缘失竟。更莫手触。都无恶触之过。更得如法受取也。

任运时过或有宿触者。或但有触而无宿。故云或也。

六日内触者。意引多论。然是错也。多论第六云。若六日七日。异病比丘。不得复受药。经七日。此药至七日。应作净故(故知余人第七日药。不令更受。上指此引)。准此论文。五日内触。更受得服也。然彼论言。若受药已。二日三日。有药入中。应还更受。从一日作始。次第七日。若众多药。不知何者是受。何者不受。亦应更手口受。然后服之。

异类故宽者。但除同类比丘之外。通下四众及二俗也。

若具受对境者。谓具几受。须对几境。

手防不受等者。不受直捉。名为恶触。若啖之时。具有提吉也。虽先已受。若任运失。啖时亦尔。

不防二宿者。残宿犯提。内犯吉也。

若望二煑者。自煑内煑并吉也。

若也非时三皆不防者。三药皆不防过午。

异于手受防其一往不受而捉等者。谓口受中。任运失受。即有不受恶触罪生。手防一往。亦防任运。是故章中置等言也。

又是熟药者。已火净即是熟药也。

但以药法对尽形问者。下药揵度云。诸比丘如是念。尽形寿药。得界内共宿内煑不。佛言。听尽形寿药。界内共宿。内煑自煑。

尽形具六者。七中除非时。余皆防也。

手正生残义兼不受任运恶触者。义兼不受提。任运恶触吉也。

手受亦成过缘者。谓全不受。既成过缘。于七日罪中。并皆容有。纵使手受。亦得成过。亦容七故。故置亦言。

须加口法以防前𠎝者。即前七过缘中。极能防云。下至防二也。

引文可知者。残宿戒今日手所受食时日一切沙门释子不清净。七日药戒云。至八日一切尼萨。有一者手长日短。由手先故。二者口长手短。口长时故。

见论施与余人失受者。彼亦无文。彼第十五但云。未满七日。布施沙弥。至第八日。若有忽须日。得就沙弥乞食。无罪(已上论文)。

三义不具者。谓道余人。阙属己义也。今详疏意云。若存此释。自害己宗同生及三义之理。故应別释也。

又假缘作法者。谓假自病。何得济他。然多论第六云。口受已随著一处。七日内自帀而食。若病重。口不受亦得服。设者病比丘手受口受。亦成受法。今三藏亦言。之药通余人服也。

体现常存。谓堪久时贮畜也。

有残而非触者。如苏油等。加口法已。二三日竟过缘失。更虽曾经宿。义似是残(理实不犯残也)。而非恶触。[*]过缘无过故也。尊者云。亦应言触而非残也(释义可知)。

非药过服六罪者。即前七中。除食舍堕吉也。

既是熟药无自煑者。简时药有自煑也。时药七罪。即于非时六上。加自煑也。详曰。自煑约咽。此应更思。

章云第二门义此塔中说者。尊者云。前七门义。今若摄入此四缘中。一者初缘摄第四摄三。犹有两门。四缘未摄。是故应言。上七门中二三两门。即是此中第二缘摄。不应但言第二门义此缘中说。又疏意显释义之家离合俱得。故相摄之。

文有四句可知者。一鸟诤残食。二佛问所由。三庆喜启尊。四开残恣食。

僧食文四者。三文同上。四正开残法。律文注云。更有余因缘事者。下足食戒律文云。有一长老多知识比丘。入村乞食。大得积聚。一处共食。即许残食。来至蓝中。与诸比丘。诸比丘足食已。不敢食(乃至广说)。

释疑故故来者。古师意。傥有外疑云。苏既非时。脂亦应未。同是众生身分出故。即释疑言。苏不命脂。乃煞生故。苏与脂开不开別。是故文言非时煑漉等如法治。若尔文言如服油法。云何通释。答油有二种。一加口法开七日服油法。谓如不加法油也。缘起戒本。佛直忌乎。初戒本中。死尸上犯。彼于广释尸上成夷也。

对病殊功缘不尽举者。若一一俗举殊功之药。成太繁之失也。

净人难得者。祇第十云。脂者。僧中行鱼脂。熊脂。罴脂。猪脂。失修摩罗脂。少知识比丘得持细叠。漉取得七日受。若事缘不得作。如上酥中说(彼律指上文也。上文云)。若有事缘。不得中前作。当作是言。此中净物生。我当作七日药受。若误忘不受。不作净时过。是名不净。

文言若熟不听饮者。一以变失本性故。受法亦失。二以变熟。或变成须故也。

言中是到者。应言齐七日得服。服若过七日者。尼萨也。

两句中广解分文悉同长衣者。谓文分二。初广解犯尼萨耆。二此尼萨耆应舍已下舍忏方法。前文复二。初畜长过染以明犯。二若犯舍堕药不舍已下染用以明犯。初文八章门。始从得终尽忘不忘。

广则三十二者。若加十个到句。即三十二也。又若加九个超句。即四十一也(如下当知)。

犯长不犯。约此得门解之。须净不净。约第二净施门解。故章言。就第二文释等。

解有二种者。以古师解。兼命为二。古师意云。下六日药被初深竟。亦失受。既不许服。受法何存。今解如章也。

余句类知者。且辨转降。初章一句。第二六句。第三五句。第四四句。第五三句。第六二句。第七一句。合二十二句也。第三章中到句有一。第四有二。第五有三。第六有四。合十到句也。余章不得作也。

超问向者。第三章四。第四章二。第五章三。合九超句。余章不得作也。

简別非时者。非时唯局内用故也。

如第七章门一日不净下六日药净等者。误也。得不得章。可有第七。净不净章。何有第七也。

答药据所防各异等者。药中说净防长也。口法防残触也。

如多论说者。多论第五。但云若是衣财。先虽说净。后作受持。即失净法(已上论文)。疏中准此。故云本说净财为防于长等也。

越此分齐则无长过故尔等者。今恐疏中不契正理。故今更解。受七日药。于七日内。全无长过。八日已后长过方生。故今创受悬防后长。预加净法。故七日内受法防𠎝。八日已去净法防长。净法不失也。问何故长衣现对说净。论其长药悬加净法。答药体转变。以成过限。故于限内。悬加净法。三衣之体。不变为长。故要对长。方加净法。

不成七日用者。如烧作灰等。

三种处分者。一涂向等。是入俗也。二与比丘食。三还本主。

并据舍日及望以说者。若至第八日舍忏者。还法如文。若至九日者。初二日药与僧俗。第三日药与比丘食。下四日药还主。若至十日者。初三日与僧俗。第四日与比丘会。下三日还主。乃至十二日舍者。初五日与僧俗。第六日与比丘食。第七日还主。十三日舍处分。十四日已后。一向一种处分。并准应思。章云。下五日药虽复还主等者。释律开文中言也。

○雨浴衣戒

文言三月十六日应求。四月一日应用(过此时前。随应结罪)。多论第六云。从三月十六日。至四月十五日。是春残一月(已上论文)。

多论过前求用二俱尼萨者。不然。彼论云。从求作来。突吉罗。过半月畜故。从畜用来尼萨耆。十诵第八。亦从求来皆吉。从受持来尼萨(已上论律)。准善见十五云。非求露衣时。若求尼萨。据此诸文。方得断言两戒合制。

贮用得前受者。先已求得。故有贮畜。而受用义。由是复有过前受持也。

文言不与人过愿者。有两解。一若对清净。应言不与有过失愿。故多论第九云。佛不与过愿者。如玉大人。有从求愿。礼必不违。若求妻妾奴婢田宅悉与。佛以过此。不如法与。故云不与过愿。二者若望可辨。应言不与过分之愿。谓如过分求圣道等。

一问八人所趣向果者。谓受鹿母八施之人也。

根力觉意者。五根五力七觉意(亦名七觉支)。

檀越者。讹略。梵云陀那钵底。译为施主。陀那是施。钵底是主。亦有释云。檀越者。谓由行檀。越废贫乏者。义释也。

三时心净者。施方便时。根本施时。施已后时也。

非法之物获福微尠者。發菩提心经云。三事俱胜。即是心净财净因净。余皆准思。

嘱当可知者。得天上等者。嘱当受乐报。得无漏等者。嘱当永得安隐乐。

举前因胜显所得果有无穷之益者。次下三句。正出所得出世及世果也。

文言不舍雨衣便持余用者。五分第五云。常乞畜不受持(谓夏中用时不持)。不施人不净施(谓夏后用乞。持法已谢。即是此文不舍也)。现有雨衣。犹裸形而浴者。见论十五。若有雨衣。不用裸形。洗洛突吉罗。

多论雨衣二益者。彼第六云。比丘得畜雨衣。尼畜俗衣。不得畜雨衣。以尼劣弱担持难故。雨浴衣凡有二事。天雨时以鄣四边。于中澡浴。若天热时。亦以自鄣。于中澡浴。二以夏月多雨。常裹三衣。担持行来(已上论文)。今三藏云。其浴裙法。以叠布长五肘。阔肘半。绕身使迊。抽出旧裙。回两头今向前。取左边上角。以右手牵向腰下。令使近身。并蹙右边。擪入腰内。此谓著浴裙法。卧时著裙。其法亦尔。欲出他时。抖擞徐出。勿令虫著。若不他浴者。著裙同此。水遣人洗。又洗浴者。并须饥时。浴已方食。有其二益。一身体清虗。无诸垢秽。二淡饮消散。能飡饮食。饱食方洗。医明所讳。故知饥沐饱浴。未是通方也。又著三尺浴衣。福小形露。或全不著赤体而浴者。深乖教理也。(述曰)据三藏浴衣量也百二十日用者。谓若无闰。得从四月一日已去。百五日用之。若闰者。从前四月十六日已去。百二十日用之。祇律十一。八月半舍。如章。彼又言。若至十六日舍越毗尼。舍已得用作三衣。亦得作净(准此故知。舍已须说净等)。

○急施衣戒

违反两教者。本制夏竟复开十日。违此制开。故言违两教也。

举是以明非者。十日未竟。是应受故。明知已前受者非也。举后以释疑者。乃至衣时应畜。即释时后不应受也。

二事不并者。若过前犯。理不重犯。故无过后。过后若犯。明非过前也。

初五別解中三合释者。律文之中。先释初句。次释中三。后释第五也。

五分第五急施衣者。若军行。若垂产妇。如是等急时施。过时不复施。祇十一云。急施衣者。若男若女。在家出家。欲征时。征还时。死时。女人归时。商人去时。施主语比丘言。若今日不取。明日无。是名急施。非时分中。但有一日。故言明日自恣。此文甚好(亦有疏本。阙无此文甚好一句也)。此中意破古人立义。故云甚好也。谓有人言。七月五日去。十五日已前。总有十日。得受急施。今师意存。七月六日去。十六日已前。总有十日。得受急施。谓准此文。最后一句。既言明日自恣。不受德衣一月。或受德衣五月。后增九日。故知即从十六日后。计满一月五月也。谓前取十五日。帖后九日。总成十日。以之为开。以此反推。即从十五日已前。至七月六日。总成十日。开受急施。若更向前。即犯尼萨。故不得言七月五日即受急衣也。有疏本云。今是初句。故言十日畜自恣竟。不受德衣一月。受德衣五月。复有疏本云。今是初句不受德衣五月。故言十日在十日畜自恣(谓十日畜竟自恣也。此两说义同也)。此过后畜。应准长衣。即坐转还。计亦应得。然今无文。行事者且依宿付者好。

○六夜戒

此戒同异如前已辨者。上戒云。问不离衣六夜同是离衣。何故不合。答多义故离。一人有胜行。常流二处。不同此戒衣人互在。十一界犯。下戒要兰若。衣必聚落。三开缘异。此戒以病差为限。下是外难。定开六夜。

冬分非时者。谓迦提月满已后也。此恐不然。次下当辨。

文言什物者。什者杂也。资生之总也。江南名什物。此土名行。汉书贫民赐田宅什物是也。今三藏云。除去三衣。別有十物。通数即是十三资具。三是三衣。四尼师但那。此云衬卧衣也。五泥婆珊那。此云裙也(旧云涅槃僧。是也)。六副泥婆珊那。七僧脚崎迦。此云掩腋衣。量同覆膊。彼似五条。传授者误。今垂在右。八副僧脚崎迦。九迦耶褒折娜。此云拭身巾也。十木佉褒折娜。拭面巾也。十一鸡舍钵剌底揭剌呵。剃发衣也。形如缦条。著而剃发。十二揵豆钵剌底车惮娜。覆疮衣也。十三鞞杀社钵利色家罗。译为乐直衣也。今详。梵本通说十三。除三说十。未必契理。

故文言我听诸比丘等者。指下佛呵文也。

戒本中。疏云二明非时分甄去时分不犯者。此则古来供传此释。谓迦提月满足已后。非时分中。开离六夜。今三藏云。此戒本为后安居人开其六夜。由前安居人夏满出去。后人须至。迦提满来此处护忧。此月多贼。又为独居。故开六夜。非开上行。但有迦提。今观此律。理亦应然。故缘起云。夏安居讫。迦提月满。谓前安讫。后安待满。故开之也。以前安人。迦提月中。理不须开。明知开后。故释戒文。应言满来。理非满外。南山輙改戒本云。夏三月安居竟。至八月十五日满已。若回远有疑。恐畏难处者。大成疎失也。

准验余律。皆是满来。非是满外。且十诵第八戒本云。若比丘三月过至八月。未满岁。释中云。未满岁者。后安居最后。子注云。三月过者。谓夏有四月虽过。而后安居人日犹未满。故言未满八月也。五分第五僧祇第十一并悉大同。五分戒本云。若比丘住阿练若。安居三月。未满八月。释中云。安居三月者前安居。未满八月者后安居。祇律开缘。非唯为难。彼云。佛告优波离。往沙祇国。与僧灭诤。优波离辞言。我僧伽梨重。而今半安居中。留衣犯舍。佛问几日可得往还。优波离言。计去二日来二日。都计六日。可得往还。因开六日。彼戒本云。夏三月未满。比丘在阿练等。释中云。安居三月者。从四月十六日。至七月十五日。未满者。未至八月十五日。比丘未至末月中阿练若处住(上来诸文。皆是满来。古人因何谬解)。五分云。尔时有八月贼。常伺捕人。杀以祠天。多论第五。始过十五日。未满八月十六日(谓前安人始过七月十五日)。外国贼盗有时。此次六夜中间。是贼發时。

多论有病得僧羯磨者。不然。彼论无文。乃是祇律也。

故言七日如祇律说者。谓祇六十病比丘事。前畜药戒疏已引之。

疑家者。谓贼师等家也。五分云。伽梨优多罗。随所重寄一衣。不得寄安陀。以著身故。礼拜入僧乞食。不得单著故。不得寄二。

文五以上者。一身衣可在。二彼六夜竟。第七夜已下教不犯法。三若比丘六夜竟已下不行舍会。四第七夜明相出已下离三衣提。五除三衣已已下离余衣吉。

○回僧戒

第二物回之无罪者。疏意云。文言未许。故回无罪。今详。文言为僧故作。如何无罪。故今別释。初物文文言僧物者。已许僧。(述曰)已舍与僧。犹属本主(大与〔尔〕许。少即更添)。次物文言为僧者。为僧故作。未许僧。(述曰)已与僧未定属僧(舍尔许物未定何众)。后物文言已与僧者。已许僧已舍与僧。(述曰)已舍与僧。已定属僧(用尔许物。定与此众)。准此即是初二两物回得萨耆。第三物可如章释。释此三物。上盗戒中。已辨其相。准缘起。现前僧物。回与自身犯舍。若四方僧物。后文回入现前。得突吉罗。以不入己故。若入己者。亦应犯舍。

境想约初文者。今详之义。约初二文也。

四五十三律舍竟自用者。与僧祇有同有异也。五分。五敷永舍入僧作敷具。即同祇也。祇律。回僧制令入僧。即不同五分得自用也。

开文中。若与少人劝与多人者。谓本少物。拟与少人。今劝多物。令与多人者。开也。若少物劝与多人。亦应犯吉也。祇十一云。若有人未欲有布施。问比丘言。尊者。我欲布施。应施何处。比丘应言。随汝心所敬处便与。施主复问何处果报多。答言。施僧果报多。施主复问。何等僧清净持戒有功德。比丘应言。僧无有犯戒不清净。若人持物来施比丘。应言。施僧者得大果报。若我已曾施僧。今正欲施尊者。比丘受者无罪。若人问言。我欲以此物布施。为置何处。使我此物长见受用。尔时应语。某甲比丘坐禅诵经持戒。若施彼者。长见受用。

饰宗义记卷第五末


校注

痴疏作废 一无故等四字 损下疑脱减柔濡不以五字 房上一有僧字 应疑喜 五等九字疑衍文 一无拏字 俱一作但 不字疑剩 便一作使 食下疑脱法字 一无三字 随上应有一字 此一作地 一无无尼二字 眼疑眠次同 疏卷第三末 威下一有仪字 圣上疏有望字 我字难消 言上一有自字 一无服字 白疑自下同 总一作恼次同 定字疑剩 想疑相 傍疑谤 一无是字 与下疑脱多 疑疏作从 妄一作忘下同 想一作相 相疑想下同 即疏作则 对一作难 傍疑谤 第下疑有脱字 一无无字 忘一作妄下同 欲字疑剩 三上脱二云云句 妄疑盲 一无四字 者上疑脱不异分三字 学上一有众字 此下一有即字 文疑又 合等五字疑衍文 任疑住 想下一有心字 语疑悟 一无时字 者疑看 鸟一作乌 因疑困 邪通耶 父一作文 耶一作那 胞疑脆 曰疏作云 即疏作则次同 默疑点 明下一有邪佛二字 尽下有形字 复一作后 三下一有尽字 显一作头 合疑令 种等六字疑衍文 诸一作谓 第一作方 土一作十一次同 虽一作难 多等五字疑衍文 二下一有云字 士疑十一 师字疑剩 皆字难消 通下一有者该通三字 诸疑语 名之一作故名 犯等二十五字疑衍文 未字疑剩 取疑聚 行下一有法次同 如等三字疑衍 依字疑剩 到通倒下同 灌应作罐下同 论下一有伦字 解疏作知 义下一有也字 云疑去 七下一有云字 灭一作减 出下疑脱家字若出字剩 贤下一有圣字 内字疑剩 遣一作遗下同 谛疑谤 明疑叩 发疑鬘 一无无字 鄣疑彰 皆疑背 令疑合 转上疑脱展字次同 将虚一作静尘 曰一作云下同 轻一作性 所下疑脱为字 汝下一有吉不语汝四字 心住一作位 经疑终 去下一有等字 许疑详 唯疑准 屏下疏有等字 今下一有诸篇随事离分別制即是最初就別处以违略也十九字 白疑自 其疑甚 名下一有称字 圣下一有戒字 妄下疑脱语字 罸疏作罪 残下一有提字 谓等二十九字疑衍文 疏卷第四本 之一作衣 须一作酒 补入十等九字 补入贸等七字 一无居二二字 担作擗 羊下有擗羊二字 为疑属 令一作全 饮疏作领 取字疑剩 为一作者 余上一有有字 诸字疑剩 十等三字疑剩 实疑宝 三一作二 不字疑剩 一无是字 知作和 疏无者余二字 疏无者字 舍下疏有者字 昔下一有解字 苏下一有油字 了疏作耳 可疑所 授下一有与字 经下一有一字空处 犯下一有舍字 染上一有能字 不上疏有衣字 唤上一有戯字 能事事皆一作事事皆能 一无某等二字 言字疑剩 皆疑背下同 名上一有亦字 所字疑剩 出上一有若字 皆下一有別字 十舍中文欠一舍 亦疏作恐 诸疑谓 似一作依 起疑超次同 法下疏有法字 忌一作忘 悲疑非 净疑诤 甲上应有某字 妄疑忘 言一作信 达一作违 得一作须 吉下一有罗字 罗下一有罪字 悔一作罪 但一作俱 子疑文 一无等字 阙一作问 投疑捉 不一作又 一无文字 曰疑白 忏下一有悔字 责下一有治字 治上一有既有有三字 要下一有令字 一无云字 谍疑讲 伐疑代 是下一有衣字次同 行下一有等者又以风冷病故游行十字 还上一有不字 宿下一有故字 三一作四 故下一有开字 是等七字疑剩 恭下一有敬字 但字疑剩 伽下一有黎字 树一作村 聚字疑剩 甚疑其 羊疑年 领一镇 楼字疑剩 土疑立 一有疑有一 白疑自 提一作授今谓疑坦 人疑又 今疑令 时疑肘 作字疑剩 相字疑剩 落下一有界字 衣下一有便狭者谓彼律中僧界势分可百步许今此律中衣二十字 故下有知字 难疑鸡 意疑急 他疑地 来字疑剩 女疑施 纫一作纽 赞疑替 一疑十 重字疑剩 赞一作替 替一作簮 受疑爱 各疑咎 桝疑科 除疑徐 今疑令 过疑遇 修疏作条 若下疏有全字 生疑主 无疑元 霄一作宵 一无用字 为通偽 问一作日 王疑玉 过下疏有故字 抗疑亢 开疑闻 忏疑帜 事疑王 滥下一有者字 也一作已 实一作贸 买一作卖 者疑著 解下一有不解二字 正来一作止未 来正一作未止 床疑止 鸟一作马 米疑未 若疑差 八疑钵 丘下疏有解字 净一作滞 一无法字 应下一有解字 残等九字疑剩 中上疑说日字 任疑狂 补入故字 补入名字 一无初字 草疑菓 鞞下疑脱醯勒二字 间疑问 聚上疏有三字 五聚二字疑剩 特一作时下同 物疑总 分下一有说字 强下疏有而字 *时下一有药字(*印ノ字ハ本文ト异ナル。[○@编]) 以下一有名字 染疑深 摄一作复 日疑因 论下一有交对者三字 更作口 五疑互 得一作漫 未一作枣 物疑拘 不一作少 尽疑昼次同 受上文作授 𢱈一作拟 鹿疑漉 多钞作见 之上一有受字 过疑遇次同 非下疏有时字 塔疏作缘 须疑酒 深疑染 会疑食 补入药字 亦下一有言字 玉疑王 废疑度 俗疑浴 今疑令 福疑幅 行上一有五字 忧疑夏 一无文字 尔一作亦 已下一有舍字 未疑来
[A1] 已【CB】,巳【卍续】
[A2] 但【CB】,伹【卍续】
[A3] 已【CB】,巳【卍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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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9] 已【CB】,巳【卍续】
[A10] 手【CB】,乎【卍续】
[A11] 已【CB】,巳【卍续】
[A12] 刺【CB】,剌【卍续】
[A13] 已【CB】,巳【卍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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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4] 但【CB】,伹【卍续】
[A45] 己【CB】,巳【卍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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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79] 但【CB】,伹【卍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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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88] 已【CB】,巳【卍续】
[A189] 已【CB】,巳【卍续】
[A190] 已【CB】,巳【卍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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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93] 已【CB】,巳【卍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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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98] 已【CB】,巳【卍续】
[A199] 已【CB】,巳【卍续】
[A200] 已【CB】,巳【卍续】
[A201] 已【CB】,巳【卍续】
[A202] 已【CB】,巳【卍续】
[A203] 已【CB】,巳【卍续】
[A204] 已【CB】,巳【卍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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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13] 刺【CB】,剌【卍续】
[A214] 已【CB】,巳【卍续】
[A215] 已【CB】,巳【卍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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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17] 已【CB】,巳【卍续】
[A218] 己【CB】,巳【卍续】
[A219] 已【CB】,巳【卍续】
[A220] 已【CB】,巳【卍续】
[A221] 已【CB】,巳【卍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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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38] 但【CB】,伹【卍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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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55] 己【CB】,巳【卍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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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71] 蔗【CB】,遮【卍续】(cf. T01n0001_p0116b07)
[A272] 采【CB】,釆【卍续】
[A273] 已【CB】,巳【卍续】
[A274] 已【CB】,巳【卍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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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17] 已【CB】,巳【卍续】
[A318] 已【CB】,巳【卍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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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23] 已【CB】,巳【卍续】
[A324] 已【CB】,巳【卍续】
[A325] 但【CB】,伹【卍续】
[A326] 剌【CB】,刺【卍续】
[A327] 剌【CB】,刺【卍续】
[A328] 剌【CB】,刺【卍续】
[A329] 已【CB】,巳【卍续】
[A330] 已【CB】,巳【卍续】
[A331] 已【CB】,巳【卍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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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36] 已【CB】,巳【卍续】
[A337] 已【CB】,巳【卍续】
[A338] 已【CB】,巳【卍续】
[A339] 已【CB】,巳【卍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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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43] 已【CB】,巳【卍续】
[A344] 已【CB】,巳【卍续】
[A345] 已【CB】,巳【卍续】
[A346] 己【CB】,巳【卍续】
[A347] 己【CB】,巳【卍续】
[A348] 已【CB】,巳【卍续】

引用: 《四分律疏饰宗义记》卷5,CBETA X0733,半山经藏 https://book.bshf.org.cn/reader/X07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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