饰宗义记卷第六本

疏本第五

祇九十二者。谓于此律九十之中。无不受谏。及真实净施。加四不同。即九十二也(有人言。彼无恐怖者。谬也。彼律第十九。有恐怖戒也)。一輙教诫尼不白善比丘(彼律第十五云。若比丘往尼住处欲教诫。不白善比丘。除余时波逸提。余时者病时。释中云。余时者比丘尼病时)。二不舍净作三衣(彼律第十九云。若比丘与比丘。比丘尼。式叉摩那。沙弥。沙弥尼衣。后不舍而受用提)。三轻他(彼律第十四。別有异语恼他戒。此轻他戒。如彼第二十云。若比丘轻他者提。释中云。轻他有八事。一语来不来。二莫来而来。第三已下坐语去广说亦尔)。四回僧物向他(彼律第二十一云。若比丘。知物向僧。回向余人提)。彼律第十。复有故打钵破得提。不入九十二数中也。

五分九十一者。彼亦阙无不受谏戒。彼律第六。合二虫水以为一戒。加三不同。即九十一也。一輙教尼(彼律第七云。若比丘。僧不差。为教诫故。入尼住处。除因缘。因缘者比丘尼病。律又复別有輙教诫尼)。二轻三师(彼律第八云。若比丘轻师提。释中云。轻三师及戒二提)。三回僧物与他(彼律第九云。若比丘知檀越欲与僧物。回与余人提)。

十律九十者。彼亦无不受谏。更一不同。即九十也。一者不恭敬(彼律第十七云。若比丘不恭敬者提。缘起云。阐陀比丘。诸上座所说法律未竟。中间作异语答难。无畏敬心。作白四。记识未记识作者犯吉。记识竟作者提)。彼律第十。別有用异事嘿然恼他戒。即是此律异语戒也。南山云。彼律別有不随问答戒者。不然。五分第六。有不随问答戒。即是异语戒也(体虽似同。文言別故)。

疏云。少有同异可知者。应言多同而少异也。南山又云。鼻奈那律。更有五不同(如下所辨)。今详文相。十一不同。穷其实体。但应有八。一先要后违(彼律第七云。若比丘先共要。后作是语。汝减比丘僧物用。违前要者提。缘起云。诸比丘语六群言。有诸长者至园观者。了无宾待。既招谤讥。可听籴米共宾待之。六群言善彼便悔之。或以此戒赞同羯磨悔)。二卒嗔恚(彼律第七云。卒嗔恚者堕。南山即录此为一也)。三激人使嗔(彼律第七云。十比丘激动阿练若云。诸忍已得初禅等戒。此即是疑恼戒也。南山录为二也)。四不请强往(彼律第七云。若比丘不请强往者堕。或时应往。或病或执僧事作衣。此应食。缘起云。佛在王舍。时人饥馑。诸长者请一比丘。或四五皆往。因之制也。南山为三也)。五先往请家坐卧挵小儿(彼律第八云。若比丘先至请家。若坐若卧。挵小儿堕。缘起云。有长者请佛僧。六群先往。食厨间止。长者生嫌故制也。南山为四也)。六初可后违(彼律第八云。若比丘。比丘僧常法。辞比丘僧。僧听使行后。比丘证言。不如法辞比丘僧。初可后违者堕。述曰。先共听行。而后悔之也。缘起云。舍利弗辞佛僧六十日行。有比丘言。身子懈慢不辞。故制也)。七证他煞虫(彼律第九云。若比丘不煞虫。证言煞虫者堕。缘起云。六群证十群言。汝前行蹈虫煞。可向我悔。故制也)。八以水相洒(彼律第九云。若比丘不得以水相洒。惊禅者堕。此戒即是水戏戒也。若无戏心。但拟相觉。即是不同也)。九賖卖衣还借著坏仍责直(彼律第九云。若比丘。賖卖衣与比丘比丘尼式叉摩那沙弥沙弥尼。还借著。既着衣坏。复责其直者堕)。十高声大唤扰乱人(彼律第九云。若比丘不得高声大唤扰乱人。若扰乱者。堕也)。十一先至食处众前挵小儿(彼律第九云。若比丘小食中食。先至彼坐。于大众前挵小儿堕。南山为五也)。解脱戒本。亦有九十。不能繁叙此律九十总为七门者。准此律中有九十一。下增五中有五持律。一诵至三十。二至九十。三广诵戒。四诵二部戒。五都诵毗尼。余时不依前四持律。吉罗。夏不依第五持律。提。

口二十者。颂曰(五言)。妄毁两同说。实过嫌輙讥。暮恐疑發鄣。劝尼悔欲根。

此中亦有身业助成者。如妄语中作书现相等。随应当知。

二宿者。未具同宿。妇女同宿。

过受者。一食处过受也。

三坐者。食家有宝强坐。有宝屏坐。与女露坐(后二戒章中。名为与俗女屏坐。俗女露坐。初开第四人。后二开第三人)。

非时食身业犯者。有一古师云。非时食是口业犯。故別破之。

二随者。随顺利咤。随摈沙弥也。此三十一。颂曰(五言)。二宿强脱覆。衣尼过众三。非残受道药。三坐三军酒。戏洗击历白。二随打博宫。

见论身心犯者。彼论十六云。此是性罪。因身心起。疏即释云。以见闻他犯。

此是通名身业者。谓见他身通名为身。即此见时未得覆罪。故云未即成罪。此义乃是往代诸师。谬为此释。上婬戒前十门义中。已辨非讫。

十九戒自口作业假他身者。颂曰(五言)。掘坏房虫足。燃藏煞出虫。尼衣宝床蓐。角师疮两来。

四期者。尼期行。尼同船。妇女期行。贼期行也。

自口作期假身共行索美者。口索身受食之也。此等假他身可知。

口业恼僧名为异语身业恼者。名曰触恼。各须作白。以记识之。后若更为。即犯提罪。

十一自他俱犯者。颂曰。掘坏房虫怖。燃藏煞谤宝。

此三大护佛法者。多论第六。坏生戒云。为大护佛法故。凡有三戒。大利益佛法。一不得担(谓三十戒中担羊毛也)。二不得煞草木。三不掘地。若不制三戒。一切国王。当使比丘种种作役。有此三戒。帝主国王一切息心(已上论文)。今章云捉宝是大护者。其理亦通。且如捉宝缘起。大臣评论。沙门释子得捉金银等。即是失人信心也。珠髻大臣为其解释。皆令生信。故知不捉即是大护也。

六十七戒自重教轻者。但吉也。

三十是性中。逐难释云。麤(说麤也)强(强敷也)。用(用虫水也)。讥(讥教戒师也)。駈(駈他出聚落)。饮(饮虫水也)。起(發记四诤)。说(说欲不鄣)。随(随举比丘)。摈(随摈沙弥)。同(同羯磨悔)。欲(不与欲也)。悔(与欲已悔)。听(屏听四诤)。

五双者。言辞便易。且说五双。理实。德衣于单提内。总含三戒。谓背別及食前食后入聚也。

得羯磨一双者。谓得羯磨气类是同。非谓羯磨法无差別。嘱授双亦尔。

七日尽形作口法受不犯残宿不受者。且据二药。若非时浆。唯望不受。得成双犯。望于残宿。无双犯义。故疏略不辨也。

亦可作法作事等者。谓前但辨五双三只。作口法边。名为作持。故今更解。双约作法。及以作事。即通二持也。

以彼时外对非时入聚等者。总欲为成。言辞便易故也。

品別已如上辨者。对覆律师止持止犯。寄九十初明故也。

尼无可知者。尼无教诫僧义故也。

行三者。尼同船。尼同行。妇女同行也。此并尼提僧吉(与贼期行。僧尼同提)。

开缘不同者。僧有余法。背足別制。尼无余法。合制一也。

犯虽是同与缘不同者。下僧律文云。外道者裸形异学。(乃至)在此众外出家者是。结余众云。比丘突吉罗。下疏释云。大僧要与出家外道。甄去在家。犯轻故尔。尼亦犯提。且不同结方便吉。尼律文缘起云。有二沙弥一名耳。二名蜜。一人罢道。一人入外道。六群尼持食与。故知出家在家俱犯。下疏释云。白衣亦同犯提(谓在家俱犯提。故云亦)。

减年受缘不同者。尼与式叉作本法也。

用缘不同者。尼浴衣一切时用。不同大僧四月一日已后。方许用也。

名字不同者。多论第六云。比丘畜雨衣。尼得畜浴衣。不得畜雨衣也。

僧宽尼狭者。尼但覆残。而犯提罪。僧覆夷残。并犯提罪。故知宽狭也。尼覆他夷。自犯夷罪。今辨单提。故阙不辨也。若约人者。僧覆麤戒文云。知他比丘犯麤罪。即似𢩁覆比丘边犯。若寻彼释相文云。除比丘比丘尼。覆余人麤罪吉罗。故知覆尼亦犯提罪。若不尔者。应言除比丘覆余人吉。何因乃言余僧及尼。故知所覆。定通二众夷残两罪也。

次辨尼覆得提罪者。下尼律中。直列戒本。故例大僧。通覆僧尼残罪并提。因此复辨尼覆夷戒。戒本云。若比丘尼知比丘尼犯夷。此亦似𢩁覆尼边犯。又若寻彼释相文云。除比丘比丘尼。覆余人罪吉。故知通覆僧尼夷罪。并皆犯夷。若不尔者。应但除尼覆僧夷罪。犯波逸提。覆余人罪。方言犯吉。或即应言。但除尼众。覆余四众。并皆犯吉。何因乃言除僧及尼。故知所覆。亦通二众四夷八夷也。然下疏释尼覆夷戒云。覆藏𢩁女者。谬也。亦可尼覆二众罪杂夷提。除杂辨纯。故除二众。即疏家释是也。

如两舌毁呰者。虽大僧中二戒并结。尼众犯提。然据实理。尼但毁尼。得毁尼提。若毁大僧。自有骂比丘戒也。即彼骂戒。结比丘吉。故知比丘毁尼但吉。若僧毁僧。方犯毁提。若两舌者。僧望于僧。容成破僧。亦是恼重。故得提罪。若望两众。无互破义。为之亦希。故但犯吉。故多论第六云。传向一比丘提。传向四众吉。十诵第九云。除比丘別离余人吉(別离者两舌是也)。然多论云。此是共戒者。以义是同。故云共戒。理实约义即別也。

除屏覆二敷者。以此二戒。若决心去出门即犯。由此定无预设方便。故无任运也。若本𫏐出界外。逢缘忽然受具。乘即不来。亦是任运。然不决定。故须除之。

自有科分者。光统律师。分此九十。为九修相。一从初至坏生十一个戒。守口摄意身莫犯。善调三业行。二从异语至覆屋九个戒。善将人心随护众意不相娆恼行。三从輙教至与女期行十一个戒。远嫌避疑离染清净行。四从施一食处至四月药请十七个戒。内资节量少欲知足行。五从观军至白色三衣十三个戒。系意住缘离诸教放逸修习出道无著行。六从故断畜生命至与贼期行七个戒。常行远离修慈愍物行。七从说欲不鄣至不摄耳听六个戒。深心信解敬修诸佛教法行。八从同羯磨至无根谤七个戒。同住安乐不相娆恼详知无二共相遵奉行。九从突入王宫至末十个戒。衣服外仪节量谨摄无违行。

○妄语戒

梵云没里沙婆施。译为妄语也。

阙缘比说等者。若阙通缘。阙缘方便。別中阙初境差吉罗。阙二想疑阙三及四。容是实语。阙五六及境强缘差心息故。具七因也。

四句中第三是恶口者。多论云。以麤说故是恶口。然此四出出在多论第六两舌戒中。彼对两舌。作四句讫。复言妄语恶口作四句。亦如是。今详。此中四句法戒。谓以妄语对余二种。妄语一向为四句头。但以余两。二互二俱。为四句也。谓初俱非。第四俱是。中间二偏。故成四句。下毁两等为四句头。应知亦尔。

诸句中言非妄语者。多云。当实说故非妄语。下戒准此。

宫云以绮语对余亦为四句者。理不应然。既不得说。是毁两非绮语。故亦不说。是绮语非毁两。是故多论但作三四也。

文言违反前语者。见论十五云。呵多大德与外道论时。自知理屈。便违反前语。若外道语好。便回为己语。若自理僻。便言是外道语。若语外道中后当论。自中前来。自上高座。语诸檀越。外道那得不来。必当畏我。是故不来。便下高座而去。中后外道来觅不得。便呵释子。云何妄语。五分第六云。我实知非。耻随处故妄语耳。

违境转心者。转即是背也。

列八种不净语境界者。發妄语心。缘彼见等八种。为境故也。

先解后四见闻触知者。释此四义。诸宗不同。且萨婆多及智度论第四十。同律中释也。若依经部。如俱舍十六。叙两师释。一云。有余师说。若是五根现所证境。名为所见(五识现量境也)。若他传说名为所闻(由耳传生意地之境名闻也。此即教量也)。若运自心。以种种理。比度所许。名为所觉(意地比量)。若意现证。名为所知(意地现量也。谓五识后及定心境也)。于五境中。一一容起见闻觉知四种言说。于第六境。除见有三。又一释云。先轨范师闻如是说。眼所现见。名为所见(眼识现量境也)。从他传闻。名为所闻(同前)。自运己心。诸所思称。名为所觉(同前)。自内所受。及自所证。名为所知(谓耳等四识现量境。及意地现量境也)。若依大乘瑜伽宗说。且如杂集第一云。眼所受是见义。耳所受是闻义。自然思搆应如是知者是觉义。自内所受是知义。(述曰)大意同前先轨范说。瑜伽第二。第九十二。显扬十八。并释其义。不能繁叙。具如瑜伽注释(次随疏释)。

眼根五缘能通生识了別名见者。此依萨婆多宗。眼根见色。要由發识。现在根中方得见名(识者即是了別义也)。

耳识能闻者。耳根能闻。而言识者。由识在根。方名闻。其义无失。余皆准此。婆沙等论。并许此释也。若依成实论宗。识能见闻。如上谤戒中已辨讫。

意知一切俱能知故。复有疏云。意知一切俱能知。發识意故。(述曰)俱能知故者。意识自业唯知法界。若作他业亦能了知。余十七界發识故者。疏意云。眼等诸识由意识引。故知意识亦与眼等所缘境同也。今详。大小乘诸论皆云。三缘生识一根不坏。二境现前。三能生作意正起。详其作意。是心所法。警心为性。自有二种。一者意识相应。能令意识心心所法引眼等识。二者即眼识等。自有作意。虽与眼识同刹那起。而亦名为令眼识生。同时因果。理无违故。前来疏意且辨前义。或通辨二。并皆不妨也(由此意识亦具三缘)。

三根性钝力用处少者。谓鼻等根。唯能局取。香味触三。无记境界。故云用少也。

心论第二偈云。二境不近受。长行释云。二界不近受者。眼识耳识。不近境界。如逼眼色不见故。耳亦如是。逼则不闻(此释初句)。意识者。远近境界悉受。除自体及相应俱有。余一切悉受(此释第二句也)。

余一向近受者。舌鼻身识要近境界。依缘无间故(依谓识所依根也。缘谓识所缘境也。根境无隔。方能受也)。

三根神通性者。杂心意云。眼耳二根成眼耳通。意根具成余四通也。

不见等四以无为境者。疏意云。發妄语心。缘彼无见无闻等事。以之为境。而违此境。以發妄言也。又总略辨疏中意者。不见言见。违境宽所称体狭。谓所违境总有四种。一者无见。二者闻。三者触。四者知。故云宽也。而發言见。故云体狭也。不闻等三。准此应知。因辨下文。见言不见者。所违境狭。所称体宽。谓唯眼见为所违境。故云狭也。而口發言便有四种。一不见。二闻。三触。四知。故云宽也。余三准此。

下正辨妄中但对不见举见对见举不见不广分折者。悬谈次后六心文也。谓六心但言不见不闻不知。而言见闻触知者。其文及是不广分折也。若广分折者。即如章中。若依上文已下。是对见举不见。反此应知。亦是不广分折也。若广分折者。即如章中。若举见等。發言不见等。亦应并闻等已下。是也。

初三五俱违句二四六单违心者(二四六亦名境顺心违)。此中境者。如上大妄戒中辨三种境。此等妄中唯约实事境辨也。谓此实事。望口说边。以为违顺也。若望自心所现之境。即是六句悉皆俱违。且如第二心云。不见有见想。此想心中。亦有所现色相当心。今违此境。發言不见。岂非心境俱违也。余句准此。

有疑妄即无疑二者。问前云谓三妄心。义不得来。何以今言彼有疑妄。即是小妄无疑二心也。答此谓义来。文不来也。然诸学者必须明记谤及小妄两处六心。方可寻疏校量差別也。

第二以想受行等者。等取心也。谓配成实识想受行四心也。准成实宗。五识无染。亦无离染。由斯五识无善恶行。何处得有行心见𧆞及得冷触。以此二境是眼身境故也。解云。由眼身境。流入行心。思量损益等也。疏中意者。见欲触三并配行也。忍配受也。想配想也。心配识也。今详文意。见者是慧简择为义。忍是胜解印持为义。此二即是大乘之中五別境数也。欲谓希求。触谓三和。想谓取像。此三即是大乘之中五遍行数也。即心王了別为义也。此中即辨五个心所一个心王。准萨婆多。通大地数。总有十法。此五即是彼十之数。故知宗通大地法。有此五数。并心王。合为六也。由通大地。遍一切心。是故偏举也。此释决定。勿复疑之。

即列五妄者。十律第九云。有五种妄语。有入吉。有入提兰残夷。夷残可知。入兰者。不具足夷残是也。入提者。无根残谤也。入吉者。除四妄语。余妄语犯吉(除上四是)及妄语体者。凡妄语体不见言见。见言不见等。体非圣语。其初三五。即是此体。而二四六不见言不见等。相中似实。故且不名体也。

复应言有疑便说开前二六中各三四句。复应言无疑便说开前二六中各五六句者。觉云。此释不然。前既已说开初三五。故今不应更说开三。及开第五也。

○毁呰戒

梵云邬那末奴沙婆[木*(刀/巴)]。此云减人语也。谓是损减他人故也。即是毁呰义也。

缘起中百车者。姬周升法。三升当今一升。总计三十石余也。

五百结者。相传释云。九十八使。分为五品。合有四百九十。并根本十使。合为五百。或除十使。而加十缠(俱舍颂云。缠八无惭愧。嫉妬并悔眠。及掉举惛沉。或十加忿䨱)。今详。智度论第八云。迦旃延子阿毗昙中。说九十八结十缠。为百八烦恼(迦旃延子。二百年时。造發智论。即是有部祖师也)。犊子儿阿毗昙中。结使亦同。缠有五百。(又云)缠者。有人言十缠。有人言五百缠。唯彼论文。今此律云五百结者。译之误也。应言缠也。然法藏部与犊子部。同时兴世。故所执义。容可相同(谓并三百年出也)。若言此律是法上。即从犊子部出。故所执义仍同本计也。此部既无。论文广释。故不可言分九十八为五品等。但知宗別耳。

祇律第十二。种姓下者。汝是旃陀罗剃发师等。中者中间。种姓上者。汝是刹利婆罗门种。作是语。欲使彼羞。业下者。汝是屠儿卖䐗捕鸟等。中者汝是卖香坐店肆田作人等。上者汝是居金银摩尼铜器店肆人。相貌下者。汝是瞎眼曲脊跛脚搕头锯齿。中者汝太黑太白太黄太赤。上者汝有三十二相圆光金色。病者一切尽名下。汝等疥癣乃至癫狂。罪者一切尽下。如犯夷残提提舍尼越毗尼。骂者尽名下。婬逸秽。

一切恶骂。结使尽名下。汝是愚痴暗钝无知。犹如泥团。如羊白鹄角鵄。

祇律有一类偷兰。轻于提罪也。

心悔者。谓责心悔。不同单言越毗尼者须对手也。

○两舌戒

论中鬪乱大比丘等者。多论第六。如上义门中引。十诵第九亦尔。伽第二亦云。比丘边两舌提。尼等四众边吉。尼向僧边吉(或可此等部別也。以其伽论小妄毁呰两舌等。并说相书等吉故也)正是虗辞者。不然。传实亦犯故。

○女同宿戒

五分第八。女人乃至初生。章云具非。具非五分文也。

祇三趣者。彼第十九云。若牛驴等。擎头时未得罪。委头眠提。雌狗舒头无罪。屈头眠提。鹅鷄屈头著翅下提。象正立时无罪。倚眠时提(畜生既犯。非人准知)。

眠中小女犯者。祇云。若多比丘在房同眠卧。母人抱女儿入。一切眠比丘提。若维那知事人。应语言。汝正竖儿抱入。准此律中。小应不犯。下释相中。人女有智。命根不断故也。

十诵十六云。女者。人女。非人女。畜生女。人若坐若卧。名为宿。准此律。开文中坐不犯。十诵又云。通夜坐不卧不犯。

他舍有女宿。孔容猫子入犯也。多论第八。畜女堪作婬者提。若不堪作婬。石女根坏。鬼神女天女鵨雀等吉罗(此等部別。不必须依)。

寄相似犯者。犯同宿。然实端坐。故不犯也。

无痴人者。十诵律。阿那律虽得罗汉。不应与女共宿。如热饮食。人之所欲。女人于男亦复如是(此说余人。不谈罗汉)。祇云。若佛生日得道日等大会。若通夜说法。当在露地。若风雪寒者。当入屋正身坐。若老若病不能坐者。当鄣隔。鄣隔不得用疎物。高齐肩腋。若道行入聚落宿当別房。若无屋当露地。若风寒当入屋正身。若老病当作障。若无者。女人可信。应语言。汝先眠。我坐。比丘欲眠时。语令起。我欲眠。汝莫眠。眠者汝无福。

○未具同宿戒

伽论与女无过三罪。无文也。

若曾与男二夜竟等。伽论第二有文也。

尼戒中者。尼戒本也。

牒制随开者。多论第八云。若都不听。或有失命因缘。(乃至)以怜愍故。得共二宿。以护佛法故。不听三宿。十诵十五云。二事利故。一者为沙弥故。二者为白衣来至僧房故。

僧祇十七有清信人。为佛作厕。佛虽不须。顺世故受。罗云露眠。时夜风雨。到世尊厕。枕厕板卧。夜有黑蛇。亦畏风雨。欲入厕中。佛常观众生。见蛇欲入畏恼罗云。即放光明。自到厕上。以金色细滑手扶起。拂拭身上尘土已。将入自房。指示床前言。汝此中住。如来已与弟子制戒。是故顺行此戒。是故世尊跏趺坐到地了。十诵。厕中宿佛恐螫。来为说偈云。汝不为贫穷。亦不失富贵。但为求道故。出家应忍苦。将至房中。到地了已。语诸比丘。是沙弥可怜愍。无父母。若不慈愍。何缘得活。若值恶兽。得大苦恼。亲里必嗔言。沙门释子能畜沙弥。而不能守护。呵已制戒。见论十五云。所以入佛厕者。以净洁。多人以香华供养。是故入中。

未具同宿犯由于宿后开二三宿开宿永无一宿犯者。因宿太急。开至三宿。故无一宿也。军中由观。后借缘故。开二三宿。別立过三戒。

然观军。

宿因宿缘开见军不犯等者。观军之时。昼见即犯。不待明相。故次释云。然观军非宿。若尔观军亦有开不。故次释云。因三宿缘。傍开见军。非正开也。

乃至是故不类者。不类同宿开宿。宿类同故。是正开也。

屏敷中本心𫏐去。开其三宿。本决永去。出门时犯也。

见论十五云。乃至以衣缦作屋亦犯。若多房共一户亦犯。除別有户。(又云)若四周各向里开户。共一大户。出入亦犯。若別有户不犯。(又云)若屋相连接大。乃至一由旬同一户亦犯。多论第八云。若共宿。二夜已移。在余处过一宿已。还共同宿无过。祇十七寒雪等同前戒。应知其相。

○同诵戒

多论第六。为分別言语令分了故(章中脱令字也)。

文言与长者诵佛经者。五分第六。初缘听教白衣诵经。时诸比丘种种国出家。音句不正。居士讥呵。云何昼夜亲承。而不知男女黄门二根人语等。佛呵居士。因制不教。后复来求。开不并诵(西方声明有三种声。一者男声。二者女声。三非男非女声)。僧祇十三。有婆罗门嫌言。而中喡喡似如童子在学堂中学诵声。亦复不知何者是师。谁是弟子。彼人见已。不生信心。

表三行理周者。诸恶莫作等。上之三句。如次即表戒定慧三行也(如上结戒六门中辨)。

论云齐声句异者。多论第六也。

表止行不周者。止即戒也。

专是过体者。前制意中。多论云。为分別言语。令分了故。今令不分了。故是过也。

资神之益名曰句味者。今详梵本云便膳那。此云文也。旧翻为味。其义失也。西国呼文。呼扇。呼盐。呼男女根。并名便膳那。谓文为依。能显名句。扇能显风。盐显食味。男女二根显其报別。由义相滥。故谬译也。译既有失。疏释亦非也。

表名体理圆名为字义者。此释亦非也。今详。律中略举悉谈章中五字也。然悉谈章四十九字。是诸字本。多未因义。以二二合三三合。方有所因。故不应云表名体圆也。且悉谈章有十四音(或十二音或十六音)。𧙃(乌可反)阿伊(上声呼)伊(平声呼)邬乌理厘(力之反)𨤲(乌淣反)奥庵恶(此上十四音。二二相对也。前之八字二二对中。各前短声后是长声也。后之六字二二对中。各前长声后是短声也)次有五五二十五字。名为比声。第一五者。迦(俱婀反)佉伽(舌根间声而轻)伽(喉中声而重也)俄(鱼迦反。仍以上声呼)。第二五者。遮车阇(舌头声而轻)阇(喉中声而重)若(耳者反)。第三五者。咤咃(丑家反)荼(上腭声而轻)荼(喉中声而重)挐(上声呼)。第四五者。多他陁(舌头声而轻)陁(喉中声而重)那(上声呼)。第五五者。婆坡婆(唇吻声而轻)婆(喉中声而重)摩(上声呼)。次有八字。名为超声。野罗(理假反)罗(鲁我反)婆(蒲我反)奢(上声呼)沙(上声呼)沙呵(此二合为一字)乞叉(楚荷反。仍合呼之为一字)。今律文中。呵(是十四音之首)罗(是超声中第三字)波(是比声中第五五中字也)遮(比声中第二五中字也)那(是第四五中字)。且如波字。比前十四音者。除理厘声。比余十二成十二字。谓应说言。簸波比(晡以反)比(晡夷)补晡闭(补米反)沛(补毒反)布宝泛(布憾反)博(白余二十四字。各成十二。准此应知。然此等字。且以汉字替之。实亦难同也)。言悉谈者。此云成就义也。往在洛阳大福先寺。亲见净三藏。勘此戒本中。四分梵本云。钵陀(此云句也。今律文云句义也)阿㝹钵陀(此云随句也。今律云非句义也)便社那(此云文也。今律文云句味也)阿㝹便社那(此云随文也。今律云非句味也)恶叉罗(此云字也。今律文云字义也)阿㝹恶叉罗(此云随字也。今律云非字义也)此中义意。齐声同诵。名之为句。连声逐唱。名为随句。及以文字亦准此知。律义意同也。经论中意。显义周圆。名之为句。是故律云诸恶莫作等也。亦应更有名及随名。诠法自性。目之为名。如言诸行。目有为体也。复言无常。即显诸行定非常住。既亦间于常。显差別义。义既周足。即名为句。故论中云。名诠自性。句诠差別。文即是字。为二所依。问何故不言名及随名。答句中以含故。律不说也。问文即是字。应无差別。答文虽是字。而义有异。谓显名句。即说为文。故此律云眼无常。意辨文体。能显眼名及无常等也。若论字者。西方释为无异流转。且如阿字。于善恶等一切语中。并不改转。故云字(且正傍谈还依疏释)。

若声闻诸天佛力加已下。祇第十三文也。

文言书授者。谓手书而口唱。非谓直尔书授。故文言了了不了了等也。

开文言同诵者。多论第六云。若二人俱经利并诵无犯。不得合呗。若比丘无处受诵。乃至得从沙弥尼受法。但求好持戒重德人。作伴证明耳。亦得从白衣受法。但不得称阿阇梨。如是展转皆得受法。但消息令不失威仪。祇第十三云。若僧中唱说偈时。不得同说一偈。得同时各各別说余偈。

○说麤戒

文中六群语白衣等者。僧祇十四。有居士请多比丘。有一长老。行摩那埵在下行坐。优婆夷言。尊者先在上。今何故乃坐此中耶。䟦难陀言。汝阿阇梨。小儿时戏。由故未除。彼闻已作念。我阿阇梨。故当犯小小戒。在此下坐。即捉饼[迈-禺+主]。掷地而去。作是言。尊者取食。语已入房。掩户一扇。而说偈言。出家已经久。修习于梵行。童子戏不止。云何受信施。

牒制随开文言。不知麤恶非麤恶者。内心不知为犯何罪。直向俗说。某甲犯罪。后方知彼实犯麤罪也。

出血破僧。调达所犯。身子既畏。明知即是麤罪所摄也。

不同十律者。彼无正文。然十律五十一云。若谤出血坏僧并得偷兰。准彼文中。二逆既与谤夷不同。故知三逆非麤罪摄。故多论第六云。若说出血坏僧。及一切兰。得突吉罗(多论释十诵故)。五分第六文言。僧所羯磨人当随僧教。若教向甲说。而向乙说。教说此罪。而说彼罪。皆提。

文言了了提者。多论云。为大护佛法故。若向白衣。说比丘罪。则前人于佛法中。无信敬心。宁破坏塔像。不向人说比丘过恶。若说则破法身故。十诵五十二云。若在界内。向界外人说(或时反此)。得吉。在界内提开文云若白衣先闻者。祇十四云。若有问言。彼比丘犯婬酒者。比丘应问彼言。汝何处闻。答我某处某处闻。比丘应答。我亦如是处闻。若未羯磨问者。答言后自当知。

○得道戒

论云者。多论第六也。

神通圣能者。且约圣说。理实异生亦得五通也(除漏尽通)过有增微。僧者须制。微或不论也。

文言善思惟者。即上文正忆念也。正定即彼正受也(广释并如大妄戒中)。

非类非同意者。文中先明非同意罪。次明根力等。向未具人说。名曰非类。又解。非类即是非同意也。以其非同意境。非是犯提之境类也。验上大妄戒中疏意即知。此后解胜。

开文云增上慢不犯者。若尔实得自说。尚得提𠎝。慢说欺他。如何不犯。答为护他人。故制说实。如下文中。佛告目连。止止不须复说。诸比丘不信汝言。以不信故得多罪苦。诸比丘勿起不信。长夜受苦。若论慢说。既是不实。不信无罪。然由心实无不实𠎝。故使夷提并开不犯(准向引文。即是目连为不同意缘起)。

○说法戒

多论第六云。五语者五种语。色阴无常受想行识无常(六语可知)。见论十五云。一句经文。五句义疏。合成六句。不犯。多云。有智男子。若方类不同者。一切不听。男子必是白衣。一切出家人亦不得。以事同故。祇十三。若七岁。若过七岁。虽过七岁。不解语义。亦名无智。(又云)众多女人欲。听法。各各得为说六句。应语第一女言。我为汝说六句。说已复语第二女言。为汝说六句。如是众多无罪。比丘出已。语女送出与別。若呪愿言。使汝尽苦际得提。若言使汝无病安乐无罪。复诣余家。先女后来。比丘见已。语言可听。得提。虽见不共语。直为诸女说法。先女虽闻无罪。多论即言先女边得罪。若不知前女在中者不犯。(又云)若转经者。亦事事提。

○掘地戒

此二戒者。谓一掘地。二煞草。彼论云。三更加不得担(担羊毛也。如上义门中已引)。

或二或三者。一经四月如本。二雨渍如本。又一经四月。二被雨。三如本也。

不问覆露者。不然。开文云。若除房内土不犯。僧祇第十。畜宝戒中。举金银时。若是生地。教净人知。若是覆处死土。若自掘。若使少年比丘掘。(述曰)故知屋下乾地。掘之不犯。若新屋下。地犹生湿。即应不开也。

文言燃火提者。见论十五云。若地被烧亦非真地(谓已曾烧坏之不犯。又云)。若犯火烧手。掷地不犯。僧祇十九。若被雨地。伤如蚊脚提。(又云)若欲坏壁。当使净人却泥。后自得擿至基际。若壁不泥。已曾被雨。使净人擿两三行后。自擿至地际。死土被雨已。不得自取。使净人取。尽雨所洽际。后自取。无罪。新雨后不得自抒井。若净人小不能者。当先下净人扰而浊。然后自抒(池水亦尔)。若泥被雨后。不得自取。大小行用水。持手摩地提。若𭯽瓶器在露地。(乃至)种种物在覆地。雨后比丘不得自取。

○坏生戒

犯缘亦同。同前戒也。改名为异。

初略释四句者。谓第五句寄下广中释之也。

鬼村者。准十诵律。通于鬼畜。总名为鬼。十律第十云。鬼村者。谓生草木众生依住。众生者。谓树神泉神河神舍神交道神市神都道神。蚊虻蛣𧏙蛱蝶啖麻虫蝎虫蛾子。是众生以草木为舍。亦以为村聚落城邑。

见论十五。忧尸罗香莩也(疏作香菜误也)。见云䔶见多。此二种树。唯见交广有。余方不见(谓交州广州有之也)。见云。苏摩那华香气。与末利相似。末利华者。广州有。其华腾生也。

就地离地俱提者。意说生种有生性故。纵根离地。坏亦犯提。如糓子等。岂假有根耶。

假名命者。依成实宗。五阴实法中。假立众生名。即此众生有名。即此众生有名无体。名曰假名。于中命根体亦是假。离阴无体。

文言看是知是者。五分第六云。若比丘一一所须。语净人言汝知是。若不解。复语言汝看是。若不解。复语言我须是。若不解。复语言与我是。

僧祇十四子种者。如十七种谷。当作火净。若脱皮净。如狗𬴊提国作糓聚。畏非人偷。以灰绕上作识。此即为净。如摩摩帝有仓糓未净。畏年少比丘不知法。使净人火净至食尽。比丘恒得语言舂去不犯。(又云)裹核种者。如酸枣等。应抓甲净去核而食。若欲合食核者当火净。多论第六亦尔。

○异语戒

口余三过者。一妄。二毁。三两舌也。

身业绮名触恼者。尊者曰。此不然也。

如文触恼者。唤来不来。乃至不应语便语。故知触恼亦通口业。故应释言。问此答彼。名为余语。余语唯口业也。故违礼式。称为触恼。触恼通二业也。

文言未作白便作余语者。于行者有违。故律制犯。若为有益。亦有开义。故僧祇十四云。若人问比丘言。从何处来。答言。过去中来。何处去。答言。未来中去。何处眠。八木上眠(床有四木。并四脚为八也)。何处食。答言。五指食。如是不正答者。越毗尼。若贼来入寺中。问比丘言。示我僧物。比丘不得示。复不得妄语。应示房舍床坐等。若问塔物。应示塔边供养具诸器物等。若言示我净厨。应示釜镬盆器等。若屠家畜生走。不得示处。应言看指甲看指甲。胡音。与不见同。阿练儿处囚走。问比丘。如上畜生中答。若僧中问异答异提。众多人中。和上等诸长老前。答异越。今三藏云。猎师逐鹿入寺。问苾刍见不。应设方便观空观爪。答猎师曰。纳婆钵奢弭。或云诺佉钵奢弭。言纳婆者。目虗空也。钵奢者是见也。弭是我也。即是我见虗空之义。又诺佉者。爪甲也。钵奢等同前。语虽如是。其意则异。且如纳婆。虽目太虗。亦诠无义。据此亦是我见无义。既实见鹿。不得言无。寄睹太虗。傍通无义。欲令猎者谬解而归。又诺佉者。虽目爪甲。亦通无义。余释同前。

上坐唤者。须是如法事。

○嫌骂戒

面嫌者。释相中云。面见讥嫌也。

○露敷戒

祗十四云。舍离二十五肘提(非是出门二十五肘也)。

文势到似者文言僧物者未舍与僧(疏主意云。此是寄僧未定入僧。不举小罪。古师所辨。第三句物到。似初物也。今详文意。人与尔许。少则更添)。为僧者。为僧作。未舍与僧(今详文意。舍尔许物。未定何众也。疏意亦尔〔属僧〕)者。已入僧已舍与僧(用尔许物。已入此众。疏意亦尔)。有古律本云。僧物者已舍与僧也(此即当前第三物也)。为僧者未舍与僧也(当前第二物也)。属僧者已入僧者。已入僧而未舍(当前初物)。今详。古师依此后本。故与疏主一倍相翻。疏主不知有此律本。故云到似也。然寻古师所凭律本。即是又真三藏佛陀耶舍初译律本。后有晋国沙门支法领。从西国还。遂更重勘。时时改之。即是疏主所凭本也。

○强敷戒

我为彼有者。以相亲故。我有即是彼有也。十诵十一云。若比丘为恼他故。闭户开户。闭向开向。燃火灭火。燃灯灭灯。若呗呪愿读经说法问难。随他所不乐事作。一一提。

○牵出戒

春冬房者。春冬非是分得。既有通义。牵出过重。故犯提罪。若是夏中分得属己。牵彼出时。情过是轻。但犯小罪也。僧祇十四。若抱柱。若捉户。若倚壁牵离。一一提。若口呵遣。随语离一一提。若比丘嗔恚蛇鼠駈出越。若作是言。此是无益之物。駈出无罪。

○虫水戒

随开中文言不知无犯者。即是有作无想一向本迷也。

五分第六。有虫疑亦犯提。若谛视不见。囊漉不得。不犯。十诵十一。境想六句。虫水虫想。有作无想。有虫疑(此三句并提)。二句吉。一句无犯可知。

多论第六。如章所引。第八又云。一时舍利弗。以净天眼见空中有虫。如水边沙。如器中粟。无边无量。见已断食二三日。佛𠡠令食。凡制有虫水。齐宍眼所见。漉囊所得。不制天眼见也。凡用水法。应取上好细叠纵广一肘。作漉囊。令一比丘持戒多闻。深信罪福。安详审悉。宍眼清净者。令其知水。如法漉水。置一器中。足一日用。明日更看。若有虫者。更应好漉。以净器盛水。向日谛视。若故有虫。应作二重。若故有虫。应三重作。若故有虫。不应此处住。应急移去。僧祇十五。营作者须水。若池若河若井。漉取满器者。无虫然后用。若故有虫者。当重囊漉谛视之。若至三重故有虫者。当更作井。如前谛观。若故有虫者。当舍所营。至余处去。漉水法。当竖三木以漉囊系之。以器承下。漉囊中恒停水。数倒着井中。虫生无常。或先无今有。或今有后无。是故比丘日日谛观。无虫便用。已上论律文也。此律下文宏墎者。应作横墎字也。横者说文云阑木也。郭谓恢廓也。在外廓落之称也。宏大也。宏非此义也。

五十同尔者。谓上来诸相大约同也。净三藏云。每于晨旦必须观永。滤水法者。西方用上白氎。东夏宜用密绢。其丝细匀。经纬停致。或以米喿。或可微煑。生绢虫过。存验自知。可取姬周四尺为量。半腰中叠。一边缝合。两角牵开。其两角牵开其两角头。仍各施带。两畔安纽。横杖张开。即罗样也。其缝罗法。细缘却刺。两道行针。务取无孔。使虫不出。系罗两柱。中间著盆。使承罗下。若上倾水。鑵要入罗。逐长细写。如其不尔。虫随水落。堕地堕盆。还损虫也。汲水了时。先以净水用淋鑵底。再三令净。中以水荡。务令虫尽。方得将鑵净处置之。汲未了间。鑵勿置地。恐虫堕地故也。于是取先滤竟之水。置新漆器安竖塼。或可別作观水之台。以手掩口。良久视之(若铜器中观者。其虫白色。与器相似。不得见也)。若见有虫。倒写水中。以余净水荡观水器。使虫净尽。且翻虫罗以水淋净。应准论律二三重漉。三藏又云。若六七月。其虫更细。生绢十重。虫亦直过。乐护生看。应务令免。漉水既讫。即可翻罗。要使两人各捉一摕。翻罗令入生器中。以水遍浇罗中三遍。外边复以净水遍淋。务令虫尽。其放生器作小水鑵。令口直开。犹如桶形。底更安鼻。鼻系长绳。傍安鈎。其鑵糸放下井中。纵囊脱鈎再三入水。然后抽出。若不尔者。井上翻罗。定应著堓。设令到水。仍恐伤生。故应存意也。时有作小圆罗。才受一舛两合。生疎薄绢。元不观漉。悬著钵边。令他知见。无心护命。日日招𠎝。师弟相承。用为传法。诚哉可难。良足悲嗟。其观水器。人人自畜。放生之鑵在处须有。瓶中之水足悲嗟其观水器人人自畜放生之鑵在处须有瓶中之水经夜更观(先漉经宵皆应准此)。

○看覆戒

具缘中使人人覆者。戒可自覆亦犯也。

文言屋便摧破者。多论第七。阐那作房。即日崩倒。作此大房。用三十万钱。功用甚大。诸比丘为檀越说法。房虽崩倒。功德成就。房未坏时。佛已到此房中。即是受用。佛是无上福田。佛既受用。功德深广。不可测量。又云。房始成时。有一新受戒比丘。戒德清净。入此房中。已毕施德。设起亿数种种房阁。设有净戒比丘。𫏐时受用。已毕施恩。何以故。佛无量劫修行成道。始体解木叉。以授众生。木叉是背世俗。向泥洹门。凡房舍等是世间法。是故一净戒比丘若𫏐受用。已毕施恩。今三藏云。此是造寺。非是大房。今详。部別也。

○不差教尼戒

有少德行者。尊者云。设令无德。计亦必犯也。

增五云。若具持木叉(一也)。多闻(二也)。善语慈心。辨说了了。今听者得解(三也)。不为佛出家。而犯重罪(四也)。二十腊若过二十腊(五也)。

一违八敬之教二违本要期受戒之心者。随行与受。开此二別。

所以然者为明教戒师难等者。此问意言。所以须举此文来答。如章。

此是般陀得道之偈者。见论十六云。般陀者。汉言路边生也。其母本是大富长者女。与奴私通。逃至他国。后即怀胎。临欲产时。忆母欲还。至于半路。以生一男。慙愧父母。却还家。后复怀胎。半路生男。如前还归。后送二儿。外家养活。其外父母。临欲终时。以其家业。悉付二儿。后因闻法。兄便出家。得阿罗汉。其弟久后。心自念言。兄舍家业与我。如人呕吐无异。即往兄所。求欲出家。兄即度之。教其一偈。四月不得。兄念钝根。即牵袈裟。令出门外。般陀啼哭。不欲还家。佛观可度。安慰其心。观将得道。说入寂偈。遣闻此偈。即得罗汉。婆沙百八十云。室罗筏有婆罗门。妇数生男子。生已輙死。后产一男。弃之大路。经久不死。故名大路。后复生子。弃之小路。尊者大路。利根见行。出家得道。尊者小路。爱行钝根。于后未久。父母丧亡。财宝散失。大路愍之。度令出家。授一伽他。身语意莫作。一切世间恶。离欲念正知。不受苦无义。雨四月中懃苦习诵。牧牛羊者在路闻之。诵皆通利。彼犹未得。过雨四月。处处苾𫇴来谒世尊。每日晨旦。新学苾𫇴皆往邬波陀耶。阿遮梨耶所。受文请义理所忘。小路効他将出房户。兄问何往。答言。欲往邬波陀耶所。受文请义。理所废忘。其兄语言。我即是邬波陀耶。更何所往。然彼小路是应呵摈而入道者。兄搦其顶。曳出房外。叱言愚人。我四月中。授汝一颂。牧牛羊者诵皆通利。汝犹未得。而今乃言欲往他处。小路被摈。誓多林门啼泣而住。佛从外入。见而问之。可怜小路。何以啼泣。彼以上事。具白世尊。佛以神力。转彼所有诵伽他障。寻时诵得。复別授以除垢之颂。语言。今日苾𫇴外来。汝可为拭草屣上尘。小路敬诺。如教奉行。至日暮时。有一苾𫇴。草屣极垢。小路拭之。一只极净。一只苦拭而不能净。即作是念。外物尘垢𫏐时染著。犹不可净。况内贪欲嗔痴等垢。长夜染心。何由能净。作是念时。彼不净观及持息念便现在前。次第即得阿罗汉果。问小路何缘如是暗钝。答尊者小路。于昔迦叶佛时。彼佛法中。具足受持彼佛三藏。由法悭垢。覆蔽其心。曾不为他授文解义。及理废忘。由彼业故。今得如是极暗钝果。有说。彼尊者曾于婆罗痆斯城。作贩猪人。缚五百猪口。运置船上。度至彼岸。及下船时。气不通故。猪皆已死。由彼业力。如是暗钝。有说。尊者昔余生中。曾闭塞瞿陀兽窟门。令不得出。在中而死。由彼业故。暗钝如是。

上有半偈正明定慧者。显道谛也。

下一偈半正明所治者。显灭谛也。

亦可通有者。既有定慧。必由戒生也。

解除贪患者。除贪缚也。

𢶕除无明痴心八使故曰调伏我慢者。十使之中。前文已辨断贪恚讫。今明余八。即是五见慢疑无明。此准成实。一切烦恼即痴差別。离痴之外更无別体。故云痴心八使也(萨婆多及大乘八使。各自有別体)。此疏意云。文中且言调伏我慢。理实具足断八使也。前来虽尔。今详文意。此之两偈显六出界。六出界义。上大妄中已略叙讫。今且配文。入寂者。欢喜见法。得安乐者。以无相心出离相界也。无恚最乐者。谓慈无量。与有情乐。无嗔为性。出离恚界也。不害于众生者。谓悲无量。拔有情苦。不害为性。出离害界也。世间无欲乐者。谓喜无量。庆慰有情。小乘即以喜根为性。大乘即以无嫉为性。于他世间兴盛事中。自无希欲。不生不乐。其心安乐。喜慰于他。此即出离不乐界也。出离爱欲者。谓舍无量。能治欲贪。无贪为性。出离欲界也。调伏我慢等者。空解脱门。能治非想。四蕴我慢出离我慢界也。准瑜伽十四。为超三界。难超越故。立六出界。谓四无量超下欲界。无相定心。超一切相。由断我慢。超越有顶。此即显断三界惑尽也。又此偈意。以无相心。创入见道。断见道惑。次四无量。断欲修惑。次空解脱。断上界惑也(此释决定。勿复生疑)。

种声闻因缘等者。谓种三乘顺解脱分善也。

三科法门。谓有三种法门科段也。一者五分法身。二者八大觉。三者十二因缘。八大人觉者。此是大人之所觉悟。名大人觉。故瑜伽五十九。辨烦恼断已。有多种相。谓八大人觉等。一少欲。二知足。三出要。谓道体即慧也。四进业者。谓精进。五舍杂者。谓远离也(远离有两。一身远离。独处闲静。智度云〔敢〕近三里。远更益〔喜〕二心远离。俱舍二十二。离不善寻。智度七十二。离五欲五葢)。六趣善。于中含两。一念。二定。八不处愦𠆴。谓离戏论也(捡瑜伽五十九及璎珞本业上卷)。

初及九十此之三德身口业色为体者。并由持行。身语表无表为体。故云业色也。

余九利他者。觉云。此亦不定。若不多闻。有不学等吉。既离此过。亦即自利也。今详望离过边。即戒律具中摄。故章释者善。

感得清净四大者。谓得造声四大也。片是报法。显异宗义也。故婆沙百十一八云。谓犊子部分別论者。欲令音声是异熟果。若依萨婆多。声非异熟。

辨异义在可知者。如下释名中辨也。

母云善解修多罗等者。误。应言见论十五云。多闻者。解一阿含。或言二阿含。是名多闻法师。问何以不言知阿毗昙。答曰。若能知阿毗昙最善。若下根者知律及修多罗。亦得教授(已上论文)。见云。何以言音声流利。答女人多贪著音声。然后听法。

论云汙尼三众者。见论十五也。

犯余罪未悔不具于初者。意显未悔。虽同汙尼并不具初。论其悔已。义即有別。故次释云。故须第九等也。

年少轻躁。亦是见论释也。

教授者。文言八不可违法是也。

下有正文者。云若僧不差。或非教授日。而往与说八不可违法者突吉。疏主准此云。说八敬吉。尊者云。恐不然也。戒本分明教授得提。释中又云。教授者八不可违。明说八敬亦得提罪。若尔下文云何释。答既言或非教授日往。故知举敬。以结日非也。又五分第七云。教诫者说八敬法。若不差教诫尼。语语提。若尔何故不举说法。以结日非。答文中且显举敬日非。显法日非。举法结提。显敬结提也。

斯事皆宜者。谓斯敬事一切皆宜。不但局八也。五分第七。般陀问尼。曾闻八敬不。答言曾闻。复语姉妹更听(即列八也)。

不得先受衣食者。僧祇三十云。若有人请尼食者。应语先请上尊。若言我于彼无敬心。正欲请诸尼者。应语言我亦不受。若言我已曾请。若尔者应受。下至先与僧一团食。尼后得种种好食。无罪(请与尼作房。下至先与僧一蚤厨。得受大房无罪。若请与床。先曾与小床。后受好床蓐无罪。广说准上)。

了论尊法。明了疏云。尊有三义。一佛为世尊。是佛所说。故名尊法。二敬世尊。三若受此八法。能令此人成尊。旧翻八敬。此非彼名也。

二部僧中等者。明了疏云。八尊法中。若随犯一。名随部聚。依轻重悔。言摩捺多。忏谢众僧也。非是残家行法。以摩捺多通故。

问难比丘者。论疏云。举罪也。

教学者。尼设有知比丘无知。不得教言应作等也。

爱道经者。彼经古译。文相难见。今撮彼意。略而叙之。一者敬心。从僧受法(当此受戒)。二者若有新学比丘。不得轻心。而慰问云。新学门劳精进乎(当此骂也)。三者比丘比丘尼。不得并居同止。四者依僧安居。共相捡押(甲音也。谓相押束。使不犯过。当此安恣)。五者不得举比丘罪。六者请问经律之事。不得共说世间之事。七者犯戒。半月僧中自首悔过。八者百岁比丘尼。当在新受戒比丘下坐。谦敬作礼。今详。彼经第四敬中。含安恣二。加第三敬。以之为八。即是彼宽此狭也。

此律八者。束为颂曰。百骂举受。忏请安恣。

敬法虽众不过受随者。第四是受。第五忏是随也(亦可第四生善。第五灭恶)。

初则生解者。第六也。一者生善(安居也)。二者灭恶(自恣也)。亦可安恣立二者。向生善等。据起行说。今言安恣。是约法论也。

第三四五此三吉者。第四不往僧中受戒。定不得戒。纵生轻心。轻毁此法。但得吉罗。而下尼律。不与式叉受戒得提。更有取衣不与受及本法经宿。彼但尼中自生此过。非是轻僧受法也。

第二一敬义含残提者。骂僧得提。谤中理含残提及吉。如谤提等得吉故。

得戒无优劣者。优劣皆是發戒缘故。

余受异此者。尊者云。亦可羯磨有违。如不与受。亦即犯也。

若就根本爱道具八者。此中意言爱道得戒。具因八得。余人但因第四敬得。然后差別。虽因第四。正从僧得。又约所戒。一向约具。若约所为。第四为未具。余七为具(寻疏可见)。

以有同犯者。媒谤四谏。僧已先犯。尼若犯者。即当第二。故须二部僧中忏悔。尊者曰。不礼不受亦是未制。何须独责忏残未制耶。今详。制戒必令奉行。是故要须持犯方制。令授八敬任其进不。是故逆制无相违过(任其能行。即听出家。若不能行。即不听也。又解。制在一代。结集时。就满足论之也)。

百腊者。俗书。腊。猎取禽兽。祭先祖也。此即岁终祭神之名。经律言腊。即岁终义。或言夏。或言岁。皆是一也。

一尼众差请人时者。如尼律百四十一戒。听白二差一尼。为尼僧。半月往僧中得教授。彼独行无护。口差二三人为伴(白二法如下文)。

二嘱授时者。下文云。彼当往大僧中。礼僧足已。由身伍头。合掌作如是说(应加大德一心念某寺)。比丘尼僧和合。礼比丘僧。是求教授。如是三说(应言求请教授比丘尼人者好)。此之二时。须在大僧说戒前作。第三代请及差已下三时。此戒中自具可知。

如祇律说者。祇第三十教诫尼有八事。一非时。二非处。三过时。四时未至。五不和合。六眷属。七长句说法。八迎教诫。非时者。从日没至明相未出。教诫得提(已下七种皆得越毗尼)。非处者。不得深狭处。不得露现处。当在不深不露处。若讲堂。若树下。三过时者。十四日。十五日。四时未至者。月一日。若二日。三日。应从四日。至十三日往教。五不和合者。和合已然后诫。倒已应问。尼僧和合未。若不和合。应呼来。若老病等缘。听与欲。六眷属者。不得偏教。应一切尼僧和合已教。七长语说者。如尊者难陀。长语教尼。应作是说。一切恶莫作。诸善奉行。乃至是诸佛教。姉妹此是教诫。欲听者便听。去者住意。八迎法者。若闻某日比丘来。若无供人者。应请诸年少比丘。賷持华香幡盖往迎。若无者。下至合掌。设敬代担衣钵。若一由旬半由旬。一拘卢半拘卢。下至出城邑聚落外迎。应劝化作前食非时浆。尽心供养。及眷属七日勿令有乏。若无者。出己衣钵之余。持用供养。若复无者。下至合掌恭敬。若尼来时。不得低头而住。应观相威仪。若见油泽涂头庄眼。著上色衣。𢭏令光泽。白带系腰。应呵有俗人者。不得教。勿令前人起不善心。言沙门教妇。应问余尼。此谁弟子。应语彼师。呵令顺行。

斯之处定通于五时者。尊者云。此亦不定。且如嘱授问可不。并迎逆。岂不通于自然界也(尼来僧寺。然未入作法。界中逢人。即嘱即问故应得也)。下尼律中。不得嘱四人。非客非远行。非病非无智。

谓在尼法中说者。下尼单提中。百四十一戒也。前已引之。举上时五中。第三已下三时释之。第三时中分两。一请二差。此律请文不具。依五分二十四云。应于说不来诸比丘欲清净时。从坐起。在僧前立。白言。大德僧听。某精舍和合比丘尼僧。顶礼和合比丘僧足。乞教诫人。文中𨷂无无差白二。如下文也。第四比丘僧应尅时下。问可不时也。文云彼既嘱授已明日不往问。佛言应往问可不。比丘应尅期往(已下如此戒之)第五迎可知。

举不差种者。此古师亦许不差说敬吉也。尊者不许。如上已论。

若日非说二者。一敬。二法也。此两日非。俱得吉故。

过由义微者。起过由僧义微也。

明无不差者。无不差即是有差也。

如与女宿宿即随结。不制过三。不差亦尔。言即犯輙不制日暮。界制过三。要假非女。日暮制犯。要假僧差也。

其日非教授發言即结不是由无不差后结日非者。无却不差。明即有差。此中意言。發言即结不由有差。不同日日暮暮方结。要由有差。日非既是不由有差。复亦不由无差也。见论十六。不差有日暮。不能具录。

准余律说者。五分二十四。大僧代尼请教诫讫。上坐应答。从某甲受。若僧无所差人。有能说法者。应答。往某甲比丘边受。若复无者。上座应答。此无差教授人。又无能说法者。汝等莫放逸。诸尼明日应来问所嘱人云。竟为我白僧不。此比丘。应传上座语语之。(述曰)理应尼受上座教已。还尼寺中。集僧索欲。梵呗已讫。使尼告云。大僧上座。今有略教。闻此语已。尼众齐起。端身正立。立已具宣上座略教。宣已齐声唱顶戴持。礼佛取散。开文云。至集会日。与说八不可违法。应次往与说法者。见论十五云。若不说八敬。先说余法吉。若说八敬已。后说余法不犯。除答问不犯(若尼先问余法。答不犯)。

○日暮戒

多论第七云。非佛弟难陀。往昔唯卫佛出现于世。为众生说法。彼佛灭后。王起牛头栴檀塔。种种庄严。此王有五百夫人。供养此塔。各發愿言。愿我等将来。从此王边。而得解脱。尔时王者。今难陀是。尔时五百夫人者。今五百尼是。以是本愿因缘故。应从难陀而得解脱。

船济处者。多人渡船经日暮也。

谓因大会泛说法者。此中意云。若是差来。理犯日暮。不开尼寺。今开尼寺。明是不差。复由大会亦无輙过(大曾之时道俗同会无讥故开)。

亦可以是都教授处等者。此第二释。意说犯暮。以就城外別处。作一都教授堂。于中犯暮。如缘起中。是其义也。若在尼寺。即无此讥。故开不犯。今详文意。僧寺犯暮。同五分说。若尔何故前戒制迎。答傥往制迎。不遮不往。何成妨难。

○与尼屏露坐戒

因缘。露坐者。文云。在门外共一处坐。

无第三人者。多论第六。要以白衣男子。为第三人。一切出家不得为第三人也。如上过五六语中引之。若准僧祇。尼益食来即不犯。去时方犯者。即是不简男女差別。皆得为第三人也。此律开文云。不犯者。若比丘有伴下。俗女三坐开文并云。二比丘为伴。比丘亦得为第三人也。

尼共俗男坐提者。下尼律中具有三戒。一食家有宝强坐。二有宝屏坐。三俗男露坐也。

共比丘坐吉者。即此戒下文结尼吉也。

且就道俗有宝无宝等故须离制者。道女一向无宝也(下疏云。尼境不別。无宝处齐)。俗女或有宝或无宝。不定也又开缘异僧与二女坐尽有教授不教授尼对二男并无教授者。某义谬也。若僧对尼。有教授开。若对俗女。无教授开。故须道俗离制戒者。尼对二男既并无开。即应合制。何以俗男亦开三戒。对僧得吉。亦不合耶。即由此义。亦破同宿。僧对二女。尼对二男。并无教授。故合制也。是故还依初释者好。又行中开不开异者。与尼同行。开大伴等。若俗女行。一向无开也。

但屏露有异宝无宝別者(僧对俗女。总制三戒。然于三中。两屏有宝。一露无宝。如下辨)。

故有常处等者。于他夫妻。常相染处。名为有宝强坐开第四人也。若不对夫。于如是处。名为有宝屏坐开三人也。故云坐屏开四人开三人也(此则俗女屏坐。更复分两竟)俗女制三者。前者所辨屏露有异。已显俗女露坐戒竟。向来复辨屏坐分两。故成三也。下第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戒。是也(一食家有宝强坐。二有宝屏处。三独与女露坐)。

亦可准多五二文与衣作衣亦同犯限者。谬也。多论第七。有文可尔。五分第七。与衣作衣下二众吉(如上与衣戒章中自已引讫)。

所对有异故有两句。其实一人也。

○尼同行戒

五分第七。从此聚落至彼聚落。得提。无聚落处。如章。

○尼同船戒

随境业者。境可知。业者。随一一上下结罪也。

祇律十五。经一聚落间一提。若无聚落空地。一拘卢舍一提。十律十二。多论第□。分齐并同开文。

彼岸不安者。直度至中。方闻彼难。遂开上下。

○赞食戒

文言请舍利目连者。多论第七云。请大迦叶。舍利弗。大目连。阿那律。凡有五事。能与众生作现世福田。一初入见帝。二大尽智。三灭尽定。四四无量。五无诤三昧。俱舍十五颂云。于佛上首僧。及灭定无诤。慈见修道出。损益业即受。广释如彼。

佛上首僧者福田僧中佛最为上。正理四十八。意如此也。

修道出者。断一切修惑尽也。余不具叙。

多论意言。大迦叶等。或从慈等四无量起。或灭定起。作现世福故。居士请之。多论又云。尼语居士妇言。为请谁耶。答言请某。尼言。汝为办粳米饭苏豆羮鸡宍鵽肉鹑肉。比丘食者提。乃至教以少姜著食中。比丘食者吉罗。此戒体偏赞其德犯。若尼言应请比丘。居士居士妇言。为请谁耶。答言请某。居士妇言。我已先请。尼问办何食。答言麤食。尼言为办粳米饭乃至鵽肉等。比丘食者吉罗。若不由赞功德。但说布施沙门功德。其福甚大。如是凡说。食之无罪(觉云。是祇律文者误也)。

○一食过受戒

俟(待也)。

祇律十六云。若十六间一家施食。若比丘为僧事私事。事不了者。乃至十六间中宿食已。事讫当去。若复不了。不得更食。当乞食。乞食时当余处乞。不得还从其家乞。若本作舍时。同村相助。亦不得从乞。当往余村中乞食已。即彼村宿。宿已更来。事若不了。得如上十六间食。若不了者。复离去隔一宿已。复得来食。

○展转食戒

三对四句意者。下开文云。若请与非食。或不足者。但开犯提。计应背请。亦得小罪。又余释言。据违信边。下三句吉。非望食之。咽咽犯吉。违开文故。又有余释。背前正食。受后不正。此句犯提。章言犯吉。理不然也。文开非食者。开背前家非食也。不足不净。准例应知。

僧祇二十九。难陀母逼上饭汁自饮。即觉身中内风除宿食消。觉饥须食。作是念。阿阇梨是一食人。应当须粥。取多水著少米合煎。去两分。然后内胡椒毕钵。粥熟已。持诣祇洹白佛。佛言。从今听食粥。尔时世尊说偈呪愿。持戒清净人所奉(由持戒故。为人所奉。此即显福田胜)。恭敬(能施之人。施心慇净)随时以粥施(所施物清。又离非时之失)。十利饶益于行者(总标利数。显益受施之人)。色力寿乐词清辨(前四可知。第五辞清。即词无碍解也。于诸方域。言词清美故也。粥是四辨之缘。非即正得。第六辨者。辨无碍解。得一必四。且略举二。婆沙百八十。若得一时。必具得四)。宿食风除(一者内风。二者宿食。此二得除)饥渴消(能消饥渴两患也)。是名为药佛所说(除患益身。是名为药)。欲生人天常受乐(欲谓悕求也。人及欲天常受快乐也)。应当以粥施众僧(结劝正因使其修习)。有余言饥渴消者。消即此律大小便调者。今恐不然。以除对消。是消除义也。十诵二十六。粥有五事利身。一者除饥。二者除渴。三者下气。四者却齐下冷。五者消宿食。

举二请以为犯缘者。谓举少信前请。及举浓粥后请也。此即背前食后浓粥。为犯过缘也。

以其专不专故所以语异者。此古云师等义也。谓长离等。但使一月五月时中。必定一向得五事利。名之为专。若背別等。虽在一月五月时中。复须时中有衣食请。方开背別。无请单时。既不得利。故云不专。亦可以下疏主正义。正义意言。单时定开背请別众。于时之外。施食及衣。亦开背別。此时非时。律文俱说。名施衣时。相对解释。其义便易。故异长离戒也。

文开病者。十诵十二云。病比丘应受一请。不应受二。若一请处不能饱。应受第二。第二不饱。应受第三。第三不饱。应受已渐渐食。乃至日中。多论第七亦同。捉时望衣食。衣食是时家之余。并是古师义。疏主意欲不存。故下疏云。亦可同彼细解。至下別众食中释(是正义意也)。

后单衣请如前者。如前取衣已还。前家食也(此古师妄引十诵。彼律十二。多论第七。各有十四句。不繁录之。然与古师引。不相当也)。

五分第三戒者。本应言第四戒本也。彼律第七。初对缘略制。第二开病。第三开衣时。第四开施衣时。即立第四戒本章中分者是也。

崇立诸师对此解。僧祇六念针与此文不果扶会。今详自是祇律中处处食戒。列斯六念处处食者。即此律展转食也(如彼祇律第十六说)。

随缘有六者。六为所缘。念为能缘也。

第一念章。引文虽尔。而念行事作念。应言第一念此月大(或小)白月(或黑月)一日(二日等准知)。崇云。西方本制。白月纯大。黑有小大。此土总以三十日为月。故作念者。就总三十。以知大小黑白数日。別标一二。即顺此方。复顺西国。今详西国虽有黑白。然论大小。还就总辨。又于总中。黑先白后。何因乃言白大黑不定耶。故俱舍颂云。十二月为年。因何局云西国黑白也。

今日得食施某甲者。施某比丘。乃至沙弥等也。

某甲于我不计者。即所施比丘。或沙弥等。无局执心。于我不计也。今行事者。若全无请。应云第二念不背请食。如下章云。若也无请。此第二念全不须作。今时行事。即不存之也。若有二三请等。一请自受。余请应舍。如此律言。长老。我应往彼。今布施汝(谓往彼檀越家)。第三念。祇文及义如章。今行事者。人人皆诵。故不须辨。又应言乃至某时受具足戒一夏(二夏等也)。第四念。祗文乃义如章。行事应言三衣钵具足(若有阙者。应言僧伽梨郁多罗僧已具。安陀会未具。我当具。余衣或钵。具阙准知也)。已受持(或言僧伽梨已受持。郁多安陀未受持。我当受持。余衣及钵等准知)。长衣已说净(若多畜长衣。于中或一段二段未说净者。不可具牒尔许已说。是故直云。某长未说净。我当说净。若都无长衣。应言无长衣也)。第五念如章(或有別众食缘。应言我有病缘。应別众食。余施衣等缘。准知也)。第六念文义如章。行事应言。我今无病。依众行道(若有病应言。我今有病当疗治也)。今详。此律上下。散说忆说戒日。及受戒时及背別等。故使古来依祇作念。彼文虽复唯第二念遣清旦作。准弥。益某善。然又五念。意同此律。第二念法。祇文有异。如彼律开心念舍请。所以要须清旦作之。谓未请前悬施与人说净已讫。背亦无罪。义同长衣净已受用。若据此律。要待多请。方对人舍。若但一请。全不须舍。然亦悬表护持之心。故未请食。又余五念纵日暮作。但通一日。其义不妨。且随第二。相从清旦。

对于五篇说可知者。初防吉。不忆说戒日故。二四防提。背请犯长等故。第三防夷。偷夏唱大。得利计直故。第五防残。以容破僧作违谏故。六防提舍。若不依众。容于兰若安坐受食故(释疏且然。纵论七聚。应准知之)。

第四门。是就祇律。作问答也。古师意以別属故。作法是难。以味通故。作法是易。是其意也(別属味通。如上已释)。

复在后释一三说者。向者后释。防提三说。防吉一说也。

如其有请或不作念者。但有一请直尔赴之。何须作念。

或可一说三说者。若背前家。为防提故。三说舍请。若背后家。为防吉故。一说舍请也。

尼背足合制并得提罪。今结吉罗。且示不同之相。结方便吉也。

或容犯足者。若未破威仪。若作余食法。即不犯足。不尔即犯也。伽论第二云。慈愍故受食者不犯。了论云。第五怜愍食。此食不碍次第传食。明了疏云。张王李三家。如其次第。诸比丘食。若依次第。传食三家。斯则无罪。若逆传次。先食第三。尔时未罪。至第二家食方得罪。进一粒即波逸提(准此无比丘处。为愍白衣。一日之中。受多请者。理是无罪。应依次第。人护足食。又要离贪也)。有三因缘。不以传次为碍。一者施衣。谓第三家有衣及食。先食无罪。二者有病。须先食彼第三家食。三者第一请家。曾前两过请比丘食。先食第三。却食第一。由第一家以成旧故。无罪。如来怜愍。若有三缘。逆传次第食。无罪。(述曰)此盖应与伽论意同。

○別众食戒

制意两义者。是上破僧违谏中文也。初义为开三人已下各处不犯。次义为令四人已上尽集不犯。

损重利浅者。人多生恼。即损重也。虽获施福。由心不欢。故利浅也。

滥別犯故者。能所俱众。若从所名以制犯者。能取俱別。亦应从取以成犯也。

即是僧名是局众名是通者。古师意云。法食二中。皆言集众也。

细解如破僧违谏中说者。彼疏释云。以众翻僧和合者。僧家义用不德。总以和合众以翻僧等也。

疏云法食无限多则转妙皆应尽集等者。若尔食中尽集。岂非转妙。各理实尽集。食法俱妙。今且辨其食中三人开各处食。法中无开三人各秉也。

但不秉法能唯犯吉设秉对手亦但吉罪者。章中意说。所別之处。不秉法等。能別不起。一切吉罪。今更细释。约秉不秉。能所俱至。三句并吉。通于僧別也。第四俱秉。若秉对手。亦唯犯吉。此唯別人也。若秉羯磨。即犯破兰。能取俱唯僧也。若约对手俱五三句。三句并吉。无第四俱不秉句。前已说故也。

即总情重者。恼他所別。不得食资也。

法就正非正者。正谓羯磨。不正谓对手等。

可以思知者。食中能所。东家四人。即是能別。西家一人。即是所別。此即是定也。

若两家俱四人者。五望以为能所。即不定也。法中秉处。是则名能。其不秉处。是则名所。是定也。若俱秉即不定可知。

俱除结界者。同一自然界。俱秉结界。亦是破僧也。有人言。七百结集。简有德人。往断诤处。岂非僧次。答取余人欲。何成僧次。

盗僧祇。翻为众有也。

报恩经者。彼经第三。知事嗔恚。嫌客僧多。隐匿苏油。停迟不与。准贤愚十五亦云。佛在罗阅城边。汪水有一大虫。其形像蛇。加有四足。东西驰走。受苦无量。佛告比丘。过去毗婆尸佛法中。有诸贾客。撰众妙宝。用施众僧。规俟饮食。僧付摩摩帝。后僧食尽从其索。彼言。汝曹啖屎。宝是我有。何缘乃索由其欺僧恶口骂故。堕阿鼻狱。身常宛转沸屎之中。九十一劫(章云九十亿。有经本同之)。乃从狱出。今复堕此。过去六佛。皆将弟子。至此为说因缘。我第七佛今示汝等。如是一切贤劫千佛各各皆示。

十律鹿子母者。五十九云。佛于阿耨达池上。鹿母別请。(乃至)各以神力从窓入。或从空下。或从地出。有从坐上出者等。

应即取此一分食次第行食者。多论第七云。若僧众界内。有檀越食。应先作意。请僧中一人。而妄不请。食已在前。应作一分食置上坐头。送与众僧。远者应取此食。次第行之。

次第唱腊者。多云。若有檀越作长食。或一月或九十日。先随意请人。各使令定。至食初日。一切合集。清晨打楗稚。众僧已。欢化比丘。应立一处举声大唱。六十腊者应入。若无者次第唱五十九腊。乃至应唱沙弥。若无沙弥。亦得清净(余如章说。又云)。九十日竟。檀越续有一月半月食。即前唱法。更不须唱。

应打犍搥者。多云。若食僧祇食时。应作四相。一打犍搥。二吹贝。三打皷。四唱令。令界内闻知。此四种相必使有常。勿或打皷或吹贝等。不作四相。名盗僧食(上盗戒已辨)。

三事利者。上破僧违谏戒文言。自今已去。不得別众食。听齐三人食。所以然者。有二事利故。为摄难调人故。为慈慜白衣家故。何以故。恐彼难调人。故自结別众以总众僧。

多论四人各自乞食于一处食无罪者。疏意云。是別施主故。不同此律与五人俱。家家乞食。明同一主也。

见论两个四句者。彼论十六云。別众食有二种。一者请。二者乞。云何成別众食。有一优婆塞。往至四比丘。大德受之。是名请成別众食(此即由序也)。一时受请。或明日。或明日。或后日。一时受一处食。成別众食。四人俱得罪(此即第一句也。一一句中。皆约四法。一请。二去。三受。四处。文言明日后日者。即是一时去之时节也)。一时受请已。各去至檀越家。以一时受食。还各处食。得罪如。故法师曰。何以故。为一时受食故(由即第二句也)。一时受请各食不得罪(第三句也)。別请別去。至檀越家。一时受得罪。是名受请得罪(此即第四句。并总结也。此句盖应一处食。文中阙也)。今者束为颂曰。请去及受处(一一句约此四也)。四同请受同(四同者初句也〔诸〕受同者第二句也。已显二同。明知二別。释余句准此也)。请同及受同(〔诸〕同者第三句也。受同者第四句也)。唯第三无罪(见论人云)。云何从乞得罪者。有四乞食比丘。或坐或立。见优婆塞语言。与我四人饭。或一一人乞言。与我饭亦如是(言亦如是者。谓四句法亦同前。但改前请云一时乞等也)。或俱去或各去。一时受食。是名从乞得罪(俱去者初句也。各去者下三句。一时受者。诸句中一时受边得罪也)。义不须论者。谓不约咽。即不与此律宗同。故不论也。问法中详聚容可翻非者。食亦详聚应成换净。答法翻益多。食换益少。故不同也。

事非者。所为事中有不如也。七中初非虽亦含事。且约文句增减。及到羯磨等辨。是疏意也。问別食本为难调愍俗。见论覆钵。此律七开。宁免二过。答顺开行事明非难调。故不违理也。见论十六云。请四人有一解律比丘。欲俱食。畏犯。即作方便覆钵不受。檀越问言。何以不受。答言。但与三人食。我欲呪愿。三人食竟。后便受食不犯。

多论四句。准义而作。非谨论文也。

二长短分二者。一长二短也。

病及施衣道行等四。谓道行船行。大会沙门施食(举道行等〔余〕三。故云等四也)。此六开是长也病及道行等五者。将病兼道行等四为五也(于六种中且辨此五。以义俱据前缘无准故)。

二反报者。衣食二也。

一解(乃至)马齿一缝等者。此前一解。直辨一月五月中。要须作衣方得受利。由不尽理。故更后解。何以一月等中要须作衣。故即释言。无受德衣。意为作衣。若决不作。或复作竟。即失德衣。故下文竟失不竟失等。是也。自有一人。直尔受衣。不別标为极于五月名曰衣时。非作衣时。五月辨异。其义可然。一月云何。答亦是无意。一人无心。我若作衣。即受五利。若不作衣。便止不受。复有一人。不別标为此两人中。前名作衣时。后名衣时也。失利不失。虽不由标。据心差別亦有异也。

施衣大众沙门此三共有者。大众一共。其义可然。余不定也。施衣沙门俱请即共。不请自来计即不共也(宽狭等门亦准此知)。

余五不定非无共义者。若俱船行。是即名共。有行不行。即不共也。余类应知。

水陆两行通于洗浴有同不同者。相传释言。若准十诵。別众及洗。开制并同。若准善见。义即不同。且辨十诵。欲行行竟。別食及洗俱得提罪。若正行时別洗俱开。故说同也。若准见论。別食同前。洗开正行及以行竟。即是別洗不同也。今寻十诵。似有其文。若寻见论。无此文也。且十诵十三云。昨日来今日食提。明日行今日食提。提即日行別食不犯。船行文同。又十诵十六。洗浴戒文亦同也。多论第七亦同。捡见论。实无此文。若以义说。理容可得。谓据隔日如十诵说。若据当日。如向引见论释也(然实见论无文)。

衣时等二者。谓衣时作衣时也。

病缘少宽然有差別者。诸戒开病稍多。故云宽也。言差別者。別食中病开脚跟躃。展转食病不能一坐食。好食令足。过一食病若离彼村增动。燃火中病得火便身。病名虽同。各随其相。随文应知。

文言施衣时者。疏中意分为两。一施衣。二时也。

以此准余并是不尽者。随于自然。作法界中。但不尽集皆犯也。不同界不犯也。

深违经论者。经即五分也。论谓多论。如前解具缘中。多论云。不于界内请一人。不送一分食。是犯。明知不尽集也。

见论十六云。云何不请足四。檀越请四人。一人不去。檀越问。上座来不。三人答言不来。檀越临中。见一比丘。即唤入与食。四人俱不犯。(乃至)云何钵盖足四。请三道人。一钵请食。不犯。余可知。

病者已下释第三开缘者。见论十六云。病者脚破沙土入中不能行故。得別众食。

一释大众者谓八人已上者。此古师准十律多论释也。十律第十三云。大众集者。极少乃至八人。四旧四客。以是缘故。令诸居士不能供给。若减八人。別食得提。多论第七同尔。倍供兼济准此应释。今师破此古师意云。汝若释言四人长一是小众犯。即应百人大众不犯。何以文中百人长一。亦云是患。故不然也。又有古师释言。食处成众。斯即是犯。不假所別。

言足四人长一人为患者。即是三人。长第四人以成犯患也。展转相望为患成犯。乃至百人长九十七。于其长中。义同一人。故云一人为患也。今师即言。不假所別。深违经论。故不存也。

不得食者。已是合去。不可更结不白之𠎝。

○过三钵戒

多论上钵取一钵无罪等者。彼论第七文也。然彼论第五云。钵者三种。上中下。上者受三钵他饭。一钵他羮。余可食物半羮。是名上钵。下者受一钵他饭。半钵他羮。余可食物半羮。是名下钵。上下两间。是名中钵。(述曰)即与此律大者三斗。小者一斗半。大呪同也。然一钵他。计有六合稍强也。多论云。三钵他饭。可秦斗二斗。一钵他羮。余可食物半羮。是一钵他半也。复是秦斗一斗。上钵受秦斗三斗。(又云)下钵受秦斗一斗二斗半。(述曰。应言一斗二升六合半强。论文且一举全数也)南山云。姚秦时用姬周之斗。古今不改也。俗中量法。筭数有八。一圭。二抄。三撮。四勹。五合。六升。七斗。八斛。即用此升也。准唐升。上钵一升。下钵五升。是也。十律第七。量同多论。

文四可知者。初至不持食来。即是不持来食白方法。二若持一钵已下。持一钵来。食白方法。三时两钵。四[*]时三钵。并准可知。准此律文。所言持来者。于彼家食竟。复得持三钵来。故第四改文云。若尽持三钵还。白余比丘。可于彼食。慎勿持还。若准五分第七云。有诸比丘。就家食已。复索持去。佛言。若就家食。不得更持去。

一提三吉者。文中提下方便吉罗。不在三吉数摄也。

五分过受及不分但犯提者。彼律初制过三。次戒本开病。第三戒本制不分。祇十七云。所索食来应共食。若不共食者提。价客去后不死者。祇文也。祇又云。非送女饼。非行道粮。为比丘作得取。不犯。

○足食戒

四种之差。谓一揣食一坐食。不作余法。及作余法也(有人更立〔裁〕食。如三分〔义〕一等者。即一揣食是)。

手中钵中一切不须者。谓已食竟。余者不须。即表是残也。

五处足者。如后律文云。知饭。知持来。知遮。知威仪。知舍威仪。是也。𪎊等准知。

此等五者是人如法者。前来所辨。能作法人有三。又所对人于中者。二合为五也(寻疏可见)。

见闻疑等者。谓不净肉也。

能对威仪中三自手捉者。准多论第七云。来从坐起。是人边偏袒胡跪擎钵言。长老忆念。(述曰)此据能对之人。若所对人。全未曾食。亦可胡跪。若正食上。即应依本。若改威仪。便已犯足。何得为他也。

或得失法不免提罪等者。前四如中所对人非。及食不净。并威仪非。并法不成。不免提罪。所余失法而无提罪(非时提。唯非此戒收也)。

自余十二者。束为颂曰。赞一展別逼羮药。非残不受饮酒虫。

非谓作余食法开无背请者。古有人云。我准戒文。或时文受请。不作余法。是故犯提。若受请时作余法者。即无背请。

故广释三略中初句可知者。有疏本云。故广释三段中。初句可知。今详前本。指下广中具解三句。而于略中。初句可知。后本单指广中具三。以初句可知故也(然前本为正也)。

僧祇十六食者。五种𪎊饭。麦饭。鱼肉。十诵第八及第十三。五法阇尼。谓根食茎食叶食磨食菓食。五蒲阇尼。谓饭𪎊糒(蒲秘反。说文乾饭也。一日熬大豆与米者也)鱼肉。五似食。谓糜粟𪍿麦莠子迦师(准彼三五。并须余法)。五分第七。五正食同此律。见论十六。释五正食。如章所引。彼又云。若少饭和多水。食已离威仪。应作残法。然此律药法云。时诸比丘。作如是念。饮煑饭汁。为是食非食。是请非请。是足食不。佛言。若合[沱-匕+夆]饮。非食非请非足食(述曰。此即是粥。故与见论不同)。

祇中八遮者。僧祇十六云。足有八种。一自恣足者。檀越自恣。与𪎊饭麦饭鱼肉及杂正食。自恣劝食。比丘言我已满足。如是起离坐不作残法食提。二少欲足者。檀越与五正食。及杂正食。比丘动手现少取相。如是离坐已(余如前)。三秽汙足者。行食时。净人手疮。及请不净。比丘见汙之言不用。过去。余如前。四杂足者。净人持乳酪器。盛𪎊饭行。比丘见已污之言不用。过去(余如前说)。五不便足者。净人行食。比丘问言。是何等。答言𪎊。比丘言此动我风病。我不便。过去(余如前说。问言坚濡。答言坚。比丘言难消。我不便。问是何宍。答言牛宍。比丘言。牛宍性热。我不便。若言水牛肉。言性冷难消等。广说同前应知也)。六谄足者。行五正五杂正。比丘畏。口言足。现手作相。若摇头。若缩钵。起离坐(余如前)。七停住足者。行五正五杂。比丘言。长寿莫先行饭揣。恐犯足。当先下菜盐洽水。如是起离坐(余如前)。若作直日维那等。指示现相。不名足。八自己足者。比丘乞食至一家。放𪎊囊置一处。从檀越乞水欲饮。檀越作是念。此比丘必当须𪎊。即问言。须𪎊不。比丘作是念。此檀越必欲家中取𪎊与我。答言须。时檀越。即捉比丘𪎊。比丘以惜己𪎊。便言置置。如语已起离坐(余如前)。离坐者。离有八处。行住坐卧。长床坐床乘乘。(述曰。即释此律舍威仪也。上四可知)若比丘长床上食。若见和上阇梨。不得离坐。得曳身不离床移避。若床折者。即名离处。不作残法提。若在独坐床食。若坐方觉。背后有塔。若僧若和上等。应不离床回身。若雨当持伞盖覆上。若无盖合床轝。轝时倒地。即名离处。若在船上食。船筑岸触木石。若回彼比丘身离处。不作残法提。若在乘上食。上坂下坂。若乘翻身离处。不作残法提(已上祇文)。

即解结罪成犯缘者。具缘成犯也。

以余四食一一和饭作四句者。初句饭𪎊。第二饭乾饭。乃至第四饭宍。

二二和为六者。初句除后二。第二除三五。第三除三四。第四除二五。第五除二四。第六除二三。合六句也。三三来和为三者。不然也。应为四句。第一除第五。第二除第三。第四除第二(不得更除第一。以其饭是头故)。今详不应妄说头尾。故更除初以成五句。

以四并和者。即是五种。都一处也。

佉阇尼和复为一句。且辨前来诸师所立。合十七句。若其不须论头尾者。即十八句。章言十六。误也。觉云。更加三句。谓一食五正竟。更食佉阇。二七日和饭。三佉阇和七日。帖前十七。即二十句。余四食作头各二十句。即一百句。约四威仪。成四百句。今详不然。所加三中。初三两句。既不和饭。为头饭既非头。何得说言以饭为头。饭既非头。余四头义如何得立。又寻章中。十六句者。亦是非理。一一和饭。云饭是显。既二相和。谁先谁后。而言头尾。岂不谬也。乃至五种总和一处。准此应破。既有此非。但应总约诸食相和。勿论头尾。但成十六句。或二十句。先食饭讫。更食二十。或食𪎊讫。更食二十。乃至食宍。更食二十。合有百句。四仪各示。即四百句。又前三三和中。若作五句。即二十一。食五正后各二十一。即一百五。四仪总计。四百二十句也。

愚暗相对。名虽有异。俱不知法。故云愚暗。

恭慢者。自手对他。太恭也。买地对他。太慢也。

文言使净人持食作法不成者。准祇十六。不同此律。故彼文云。比丘足食已。往檀越家。主人言。某甲家有比丘未足。若须食者。我当往作残法。比丘言可尔。檀越净洗器。盛满中种种美食。比丘受取。持好细氎覆。莫使外尘入。著净人手中。作是言。如法作残食已持来。净人持到彼比丘。愿尊为作我残食。彼比丘应净洗手受此食已。语净人言。汝近我边。申手内立。比丘食一口已。作是言。我手中器中所有食。一切不须。作残食与汝。净人持来。一切比丘得食。若国土少比丘处。比丘已有大檀越。持种种食至。比丘已起。当云何。若彼有直月维那。诸知事人。未足食者。当从作残食。若无者上座边作。若上座羞。不能人中作。当合坐轝。至屏处作之。复无者。有客比丘来。当问。长老今日自恣足未。若言我未夏安居。云何自恣足。当知是人未知律相。更应问汝食未。若言已食。复问檀越自恣与不。答言水菜不足。况复饮食。当知是不足。应从作残食。若言檀越。自恣与食。当知已足。僧应方便。不应破檀越善心。若众中有大沙弥。将至戒场。与受具教。作残食已。然后当食(准彼律。即净人作法得成。不同此部)。覆好是悭。持去是贪也。

多论尼足食犯小罪者。不然。彼论第七云。此戒不共。二众不犯也。尼无余法开。古人相传。非今师意也。古人以尼无劝足戒。故作此释也。

离合不同者。尼背请足食。合制一戒也。

请言旦食稠粥作薄粥想者。必须旦朝正食粥时。作此想也。若旦朝时饥故。方谓朝薄。此是转想。须结前心也。

文言食作非食法者后解分为三义者。不然。若言作余法不犯者。何异后文若已作余食法无犯。故前解为善也。

总开不离境界等五者。即祇律五不离也。

总反七不成者。前愚暗相对等八句之中。一成七不成是也(此是总相相反也)。

一一別开中但略反四者。即別別反前愚暗等八。但反使净人持食一。置地二。自捉三。尽持去四也。余四不反愚暗一对净人前及覆四也。略也。

○劝足戒

情侠。隐没其事者。如缘起中。隐没恨心也。

违制及开者。制不许劝。开作余法也。比丘尼劝他。受染心男子衣食。缘起云。正使彼有染汙心。无染汙心。能那汝何。汝自有染汙心。若得食。但以时清净受取。故章云。谤佛击刺者。违制妄言。名之为谤。云汝有染即是击刺。谓刺彼人令其必受也。

戒本中食二种食成足已竟者。一者足食已。谓是僧食。二者若受请。谓檀越食也。

供养意者。不然。无法劝他供养亦犯。亦可不作法劝他。名为不供养也。

文言请亦有五种亦如上者。上展转戒云。展转食者请也。请有二种。僧次別请也。食者。饭𪎊乾饭鱼及宍。(述曰)即是五正为五正为五请也。

○非时食戒

文言观伎者。突吉罗。

文言四天下食亦尔者。十诵五十二云。开拘耶尼国。用何时食。答若此间宿。用此间时。若彼间宿。用彼间时。余二方亦如是。今详。非时食戒。人多喜犯者。悉是放逸人也。如教中说。放逸犯戒受报极重。如有颂言。愚作罪小亦沉恶。圣为罪大亦脱苦。如团铁小亦沉水。为钵铁大亦能将。亦有教云。若不为解脱故出家者。乃至不消一杯之水。况非时啖。宁容不慎。遍寻诸部。曾不见开。唯十诵宗文开意密。十诵第六十云。佛在苏摩国。那律弟子。病服下药。中后心闷。佛言。与熬稻花汁。与竟闷不止。佛言。竹笋汁与之。不差。佛言。囊盛米煑煑粥绞汁与。不差。佛言。将屏处与米粥。(述曰)稻汁笋汁。囊盛米汁。次第闷息。理即不开。闷极临终。后方开粥。时有愚夫。不服下药。又非闷极。妄凭圣教。直进稠粥。咽咽招𠎝也。言密意者。文言开粥。乃是不开。以稻汁等。足至天晓故。五分第八。服吐下药。不及时食。腹中空而闷。佛言。以苏涂身。故不差。以𪎊涂身。故不差。苏和𪎊涂身。故不差。以煖汤澡洗。故不差。与煖汤饮。故不差。以瓮盛肥肉汁坐著中。以如此等足以至晓。一切不得过时食。明知十诵稻汁等意。渐引至明。非直开也。僧祇十七亦云。若比丘服吐下药。医言应与清粥。若不得者便死。当云何。尔时应以渄米潘(米音也泔是也)汁槽盛渍病比丘。若病人不堪者。取不破稻穬麦。七过净洗。盛著囊中。系头净洗器煑之。不得令稻头破。若破者不得与病比丘。

唯中𠯟出者。说文云。不欧而吐也。见论十六云。若食吐未出咽喉还咽。不犯。若出咽喉。又口还咽。犯提。

○残宿戒

应有奢耶尼者。据单手受以成残也。

下七日过七日者。虽是奢耶尼。据口受也。祇十七云。若比丘食时。以手摩口。即名不净。当更洗手。若两手相揩摩。即名不净。当更洗。入聚乞食。无净水可求。当开钵囊捉一处乞食。乞食已还出到池水。当置钵净草上。然后净洗手。写置净石净草上。写时不得于不净手捉处写。指所触饭当㧥去。写已当更净洗钵。还盛著钵中而食。食已有残。当写聚石上舍去。明日乞食。都无所得。空钵而出。不作意还。从本道来。见石上饭。若有净人。当使授。若无者。有乌鸟食处。当㧥却自取食。若净人持不净手行𪎊饭。上坐不净。余者得名为净。五百问云。问乞食长得与人不。答先无贪心取有长。得施众生。无众生。捧著树头。有众生啖者好。若无。明日还自受取食。不得弃以信施重故。所以还得取者。以更无主故。如郁单越取食法。(又云)昔有执事比丘。命终堕饿鬼中。有一罗汉。夜上厕闻呻唤声。闻汝是谁。答是饿鬼。昔于此寺为僧执事。问汝精进何由堕此。答持不净食与僧。谓众僧瓮器盛食具等。以指拄器教取。是用初犯堕。三说戒不悔。转增乃至重。以是故堕饿鬼中。两手擗胸裂肉破肉。㗘㗱吹吼。问何以擗胸。虫啖身痛故。何以㗘㗱吹吼。口中有虫故。何以呻唤。饥极欲死故。意欲食粪。诸鬼推排不能得前。愿僧为我咒愿。僧与呪愿。便得食粪。不复呻唤。以是证知。比丘不得手造饮食。及僧器物。若非僧器物。若非僧器。手受得行与僧。无犯。见论十六。多比丘行。唯一小沙弥。各自担粮。至食时自分之。沙弥得分已。语比丘言。今持沙弥分与大德易。易得已。复持与第二上坐。展转乃至众多。若沙弥不解法。比丘自持分与沙弥易。第二上坐复易。乃至众多皆得换易食。不犯共宿恶触(准此换易。唯开恶触共宿。时有愚夫。过七日药换而更受。悉犯非时残宿二提也)。

○不受食戒

多论第八。五义受食如上。七日药中已引之。文言置地与者。祇十六云。有登瞿国。是边地耶见恶比丘。故不授食与人。尔时当满荼罗(此翻为坛)。规地作相。若叶蔽钵下。作是言受受受。得名受。五分第七云。有诸白衣。恶贱比丘。不肯亲授。以食著比丘前地。语令自取。诸比丘不知云何。佛言。若施主恶贱不肯授食。亦听以后语取。为受食。(又云)有贩马人。请佛及僧行水已。有人语言。火烧马屋。彼以此不展授食。语比丘言。可自取食。言已便去。佛言。若无净人。以施主语为受食(彼文开五趣受食。如彼广说)。

祇十六云。道路共商人行。借净人有牛。尊者。须当取使净人长囊。盛种种粮食。计日日食。分作一齐已。细结著牛上。至食时当使净人取。若无净人者。一人挽[*]细。一人承取。口言受受受。是名为受。食尽未至。当净浣囊。更求余食。[*]细结如前。当与牛食。著凉处。不得使苦恼。到已。牛还大主。道行乞昔蔗。彼言自取。比丘言我不得取。彼言欲食便取。不欲便去。比丘尔时以绳[*]细系好[*]昔蔗。著牛头。作是言知是。众生边有火聚。驱牛过火。使不烧牛。得作净已。一人扶牛头。一人解[*]细。作是言受受受。芜菁根亦如是。牛头顿逊。得名为受。若未离地。得名受。但非威仪(一切准知)。

开文云。鸟衔食堕钵中等者。祇云。鸟堕肉段比丘钵中。下时觉非堕时。是名受。但非威仪。堕时觉非下时。亦尔。下时觉堕时觉。是名善受(一切受食。彼皆有此三句也。又云)。

风吹尘来坌钵下草。不坌食者得食。草叶当受。若草叶及食俱坌者。一切更受。牛等脚下。尘来亦尔。畜生振身尘来。作意受者。得名受。鸟尘亦尔。如人行衣曳地尘起来坌。准牛脚下知之。若行草叶。应语悬放。草菜等亦尔。行菓堕草上即转去者。不名为受。小停者得名为受。十诵五十六。蝇不可遮。故非触。

○索美戒

具缘云。非亲者。此律无文开亲。然十诵十三云。不犯者。若病。若亲里。若先请。若不索自与。不犯(故作此释也)。

○外道食戒

白衣犯轻者。以此律文云。在此众外出家者是。若准多论第八云。不问在家出家。裸形有衣。悉波逸提。若众僧与外道食。亦无过正。不得自手与(已上论文)。若准祇律。似唯出家者犯。彼律十八云。外道出家。不兰迦叶及至尼犍子。(又云)若父母兄弟姉妹。在外道中出家来者。亦不得自与。当使净人与。若无净人。语合自取。若恐啖尽。应语言授与我来。得已。应随意减取已。若著床机上。语言自取。若是亲里。作是嫌言。汝今便作旃陀罗礼遇我。比丘应答言。汝出家不得处。世尊制戒如是。若食便食。不食随意。若外道作时。亦不得自手与(已上祇文也)。

○至他家戒

帝云谓己有请故者。谓己有食请也。章中又更释云。又可大有余事请唤者。谓不请食。但请施衣转经等事。故云余也。

文言前食后食。梵语倒也。应言食前食后。译者不回文也(谓齐食前齐食后也)。

病者。如上展转戒也。

文言除此已余时劝化作食辨施衣者。章中且顺古师释意云。此施食及衣。要假一月五月。以彼施衣。是时家之余。此是古师义意。疏主未暇改之。故有斯语也。上別众食。疏主正义。已开为三。谓作衣时。施衣时。彼已广释竟。应准彼思。有疏本对失嘱授解义五门。亦是古师义也。应须简择。不得一依也。亦有疏本。无此义门。即是疏主正义。若立五门。即第四门。用释文也。

五往五细分有七者。分库藏聚落边房为三。兼余四即七也。边房者如章中解。无劳余释也。

亦谓不专向所往处独言失也者。为对非时入聚。故作此言也。章中两解。前解云。非时入聚嘱竟。虽过余处。不失嘱授。此戒不尔。异彼戒故。故独言失也。后解亦可同此。不得言独也。嘱授词句。相传义立云。大德一心念。我某甲比丘。先受某甲请。今有某缘事。欲入某聚落至某家。白大德知。今详。但须的嘱一人。令善忆持。不必要须大德一心念等。设令遥相告白。理亦是开。

○强坐戒

二俱受齐。即是俱受八戒也。

文言食家有宝者。从喻名也。啖贪欲味。故名为食。亦相爱重。名之为宝。南山云。四食之中是触食者。谬也。此意说贪。不欲辨食也。此戒对夫比丘强坐。开第四人。后戒不对夫。故开第三人也。

释第三句。文三。第一开舒手处教不犯法。二正结犯。三开第四人。后戒同此。

○与俗女露坐戒

十律云一丈犯提等者。不然。彼律第十二。俱言相去一寻坐提。一寻半吉。相去二寻若过二寻坐不犯(已上论文)。多论第七。一同十诵也。僧祇十九。五分第八。并无一丈等文也。

缘起彰露戒本称屏者。以释相云。屏处者见屏处闻屏处。故知戒本虽言露地。其实是屏。以无屋覆。名之为露。由离见闻。复名为屏。是故章云。相对受名也。后解云。亦可屏露合制者。前之二戒有宝立二。此中合制。即是无宝立二也(通说即分为四个戒也)。

又此戒前二覆屏第三离见闻屏者。此据现文三戒论之。不据义分四戒为语也。

○药请戒

摩诃男者。见论十六云。是佛叔之子。大佛一月。得斯陀含道也。

毗[醢-右+(前-刖+一)]勒等三吉者。彼十诵十七云。若索呵梨勒。阿摩勒。毗[醢-右+(前-刖+一)]勒。彼株罗。毗收𭦟陀多耶。摩那迦楼。迦卢[醢-右+(前-刖+一)]尼等苦药。得者吉罗。章云三吉。且据前三勒言之也。

文云四月者夏四月也者。据开更请从断后开。明知不要夏也。故十诵十七云。若夏三月受。冬中一月受。夏中二月受。冬中二月受。夏中一月受。冬中三月受。若四月过已。应冬四月受。祗第二十云。冬请春请亦如是。檀越不必定四月或一月半月。若期满已。不得更受。

以二人形要者。或言尽师一形。或言尽弟子一形。与师药也。准祇二十云。常请食尽此仓糓。比丘受之。应数数问典仓者。若言仓尽。不得复受。若檀越言。何以不来。答言仓尽。是故不来。若言我非谓一仓。更有余仓。从今但来。如是受者。无罪。诸食苏乳苷蔗亦如是。若请食尽。此牛乳应数问称者。若言[*]称尽。不得复受(乃至言我非谓一牛等。同前仓糓)。

○观军戒

实则倾败等者。如下文言。阵者若戏若鬪。鬪即是实也。昔者诸侯当今刺史。各有三军。每年朔诸侯相率朝夫子。论语云。天子六军。诸侯大国三军也。

牒制随开中请唤听往者。多论第八云。若王王夫人。太子大臣。大官诸将。如是等。遣使唤往者。不犯。凡人亦尔。止诽谤故。若唤不往。当言比丘有所求时。不唤自来。无所求时。故唤不来。若往说法。或得初果二果。又长信敬善根故。又以道俗相须。长养佛法故。是以听往(此亦即释制戒意中。为灭诽谤也)。

不解纯义者。谓应解言纯二象纯二马等也。

一军有四。二军有十。三军有七。四军有五。合二十六也。

观之方便者。亦可从道至道等。随于何时见军即犯也。祇十八云。若天王出。若天像出。街巷中迮满。比丘尔时在一处住。不作意看。无罪。若作意欲看越。若看象马牛鬪。乃至鸡鬪越。若军来诣精舍。不作意看。无罪。作意看越。下至人口诤。看者越。

○往观军陈合战戒

四解陈之形相者。文中有五种形者。像五行也。张甄者。虽总张罗。简精者先锋。其形尖也。咸相者。咸相对列。其形直也。

○饮酒戒

章云娑伽不能降三毒者。有人不达。便言圣人何有三毒。今详。调达得通。岂即是圣。经论悉许异生五通也(除漏尽故)。五分第八。佛往䟦陀越邑。彼有毒龙。常雨大雹。坏诸田苗。诸人常念。谁有威德。能除此龙。闻佛与千二百五十弟子俱来。欢喜出迎。礼足白言。愿降此龙。娑竭陀在佛后扇佛。佛问。即领汝听此诸居士所说不。答言听。第二第三问答亦尔。娑竭作念。世尊三问。为𠡠我降此恶龙。即礼佛而去。乃至身出烟火。大同四分。于是化龙身[*]合如[槎-工+日]。内著钵中。如人屈申臂顷。持著世界中间。须臾便还。诸居士欢喜。白须何等。答言。我白衣时。性好酒肉。居士欢喜。即为办之。娑竭饮酒已还拘睒。于僧坊外。醉卧吐泄。衣钵纵横。佛与阿难。轝还井边。佛自汲水。使阿难洗。卧著床上。令头向佛。须臾转侧。申脚踏佛。佛集僧问言。娑竭陀先敬佛不。答言敬佛。又问今能敬不。答不能。乃至问。娑竭陀先能伏恶龙。今能降虾蟇不。答言不能。呵已制戒。十诵律十七。降龙大同。又云。因莎伽陀名声流布故。诸人为僧作前食后食。是中有一贫女信敬。独请莎伽陀。为办苏乳糜。女人思念沙门啖是。或当冷發。便取似水色水香酒持与。莎伽陀不看即饮。饮已向寺。寺门边倒地等。僧祇二十云。时有一家。施食之后。因渴施酒。色味似水。得而饮之。乃至是善来比丘。今能降虾蟆不等。(述曰)苏揭多。此云善来。即莎伽陀是也十过中初有失于根有损者。今寻文中。色恶少力。理非根损而已。眼视不明。是根损故。相从总说也。

嗔增者。一现嗔。二益鬪也。

报亏者。增致疾也。

以痴诸业者。坏田业资生也。

文言以我为师等者。凡弟子理须顺教。今犯此戒。违教偏重。以过多故。不同余戒也。

文中列五酒。新译经论。酒有三种。谓名为宰罗(此云米酒)。迷隶耶(谓根茎花果等酒也)。末陀(谓𮑱桃酒也)。放逸处酒(由饮故。能生逸。故云然也)。

开文中云。余药治不差者。五分第八云。娑竭陀。佛制戒已。不敢复饮。以先习故。气绝欲死。饮食不消。不知云何。佛言。令𭊴酒器(章中已广说。乃至)。得已便差。白佛。佛言。已差应应渐渐断之。乃至𭊴酒器。不复患者。不复得𭊴。

○水戏戒

大云经无文也。僧祇十九云。童子迦叶至年八岁。出家得阿罗汉。共十六群。入水浮戏。波斯匿王。在楼望见。王未信佛法。见已倍生不信。即语末利夫人。看汝家所事福田童子。迦叶于其水中入顶第四禅。以天耳闻。语诸伴言。王倍不信。末利夫人心生不悦。今当令彼發欢喜心。皆言善哉。各提澡鑵。盛满中水。以著于前。结跏趺坐。次第行列。陵空而去。于王殿上空中而过。夫人见已。心大欢喜。即白王言。看我福田。神德如是。王大欢憙(五分第八。十诵十六。小小差殊不录)。

戒本水中。且据缘说。释中钵盛水戏亦提。

○击攊戒

僧祇十九。名相指戒与此律似別。彼祇缘起。尼坐不正。十六群见已。相指示而笑。因此故制。彼云。一指指提。乃至五指亦如是。一切手指提。以卷指兰。若木竹指越。知事人差次食。以指指言某甲去。提。

○恐怖戒

悸(祗季反心动也)。

举其前言。以释犯相等后者。疏意云。前方便时。告前人云。汝后若见如是色等。汝必死。示色时名了了者。举前方便时为名也。尊者云。亦得先以色等示之后方告云。若曾见闻如是色等。必是不祥。故云了了也。

○洗浴戒

温室经除七病者。彼经云。佛告耆域。澡洗之法。当用七物。除去七病。得七福报。何谓七物。一者燃火。二者净水。三者澡豆。四者苏膏。五者淳灰。六者扬枝。七者内衣。此是澡浴之法。何谓除七病。一者四大安稳。二者除风病。三者除湿痺。四者除寒氷。五者热气。六者除垢秽。七者身体轻便。眼目精明。是为除众僧七病。如是供养。便得七福。何谓七。一者四大无病。所生常安。勇武丁健。众所敬仰。二者所生清净。面首端政。尘垢不著。为人所敬。三者身体常香。衣服洁净。见者欢喜。莫不恭敬。四者肌体濡泽。威光德大。莫不敬难。独出无双。五者多饶人从。拂拭尘垢。自然受福。常识宿命。六者口齿香好。方白齐平。所说教令莫不肃用。七者所生之处。自然衣裳。光余珍宝。见者悚息。

上代光统述制意云。水性漂荡。无恒不可。常令定浅。上流忽增。容损身命。

两月听洗者。准多论第八。十诵十六说也。多云。热时者。春残一月半。夏初一月。是二月半。名热时。律师云。天竺早热。是名天竺时。如是随处热时早晚。数取二月半。于中洗浴无犯(已上论文)。多论第九云。凡比丘浴。若露覆室。要不共白衣。及覆上身。要著偈支。(述曰。以偈支覆身也)一当有羞愧。二喜生他欲想故。昔有罗汉比丘洗。有一比丘。见其身体。鲜净细耎。便欲心生。后不久男根堕落。即有女根。则休道为俗生子。后还遇见。即便识之。知本所因。即归情求。及罗汉教令悔过。用心纯至。还得男根。故宜不露形也。又云。婬持戒大比丘及沙弥。罪同破七宝塔。劝人出家精进。斯福同塔也(已上论文)。

饰宗义记卷第六本

饰宗义记卷第六末

已下疏本第六。

○净施戒

远同大行者。地持第四辨释此义。然与瑜伽同本別译。故今即依瑜伽三十九释云。谓诸菩萨。先于一切所畜资具。为作净故。以净意乐。舍与十方诸佛菩萨。譬如苾𫇴于己衣物为作净故。舍与亲教轨范师等。如是菩萨。净施因缘。虽复贮畜种种上妙一切资具一切施物。犹得名为安住圣(谓知足为体也)。生无量福。常于此福。多思惟故。于一切时。随逐增长。恒于一切作净施物。如佛菩萨。所寄护持。见来求者。即应观察。若随所欲作净施物。惠施彼时称当正理。应作是念。诸佛菩萨无有少物。于诸众生而不施者。如是知已。取净施物。施来求者。令所显满。若观施时不称正理。即应念先作净施法。告言贤首。如是等物是他所有。不许施汝。耎言晓喻。方便發遣。或持余物二倍三倍。恭敬施与。然后發遣。令彼了知。菩萨于此。非悭贪故(章云违同大行者。即远同菩萨为成熟有情。而畜财物也)。

其准具戒及当部者。当众也。下众对手理亦同类。准足数义。既无互足作法之时。故应自类。然作法时之时故应自类。然作法时。应称长老忆念(或言具寿。或言贤首。或言慧命悉得)。

尼下二众。称大妹大姉也。

尼加十六牧者。谓长十六之类。非谓受持十六也。故下文云。即日受十六物牧。余者当净施。

绫罗绮绣等者。谓是灼然大文绮䌽及人发等。又以义准。女人衣服等畜之。并不合著用。随应兰吉。既体有过。故不合净施也(若堪改作道服者。理亦应净施)。

重物之中除十六[*]牧悉同于上者。谓十六[*]牧。虽是重物。而须作净。故须除之。余外重物同上不须净也。时人相传。大被大毡。不须作净。今详。圣开下品受畜。故咸须净。䘢衣之绵。若应者亦须作净。崇云。物者衣药钵及十六[*]牧等。古旧师云。如绫罗锦绮等。一切重物不须说净。此义不然。比寻诸文。皆无开处。若以重物不说。如十六牧。药岂是轻耶。今详。锦等本不开畜。何因乃索开无净文。岂可有文云从今已去不听畜锦等。若畜者开无净施清净无罪。又十六[*]牧开畜故净。宁同锦等。故还依旧为正也。

请施主辞句。大德一心念(或言老主)。我比丘某甲。今请大德。为衣药钵展转净施主(若准实施主。应言为真实净施主)。愿大德为我。作衣药钵展转净施主(或言。为我作真实净施主)。慈愍故(三说钱糓米等如上畜实戒辨)。

约物及境作法有差者。物已成衣。应言长衣。若未成者。应言长财。境唯自类。如上已辨。作法有差者。衣药钵等。真实展转有差別也。

答于五众中随意与者。准彼五分。不请施主。任所对人。随与一人也。今三藏亦言。不应请施主也。

不应语所称名比丘者。如张比丘对王作法。任王处分。随意与人。王即施与李姓比丘。作法既竟。不应语彼李比丘知。故云不应语所称名比丘也。

释此四文者。前科为五。除初一文。但释举数已下四文也。

依此文作者。今详。依下衣犍度文者好也。今谨录下文云。真实施者。大德一心念。我有此长衣未净施。今为净故舍与大德。为真实净故。展转净者。大德一心念。此是我长衣未作净。为净故施与大德。为展转净故。彼受请者即应言。大德一心念。汝有长衣未作净。故与我。我今受之。受已当语言。汝施与谁。彼应言施与某甲。受请者应如是言。大德。汝是长衣未作净。为净故与我。我今受之。受已汝与某甲。是衣某甲已有。汝为某甲善护持。著随因缘。(述曰)作法之时。汝我等言。应改者改之。不得谨诵也。

○白色衣戒

多论第八。新衣者不问新故白。以初得故名新。此律释相中。即同多论。多论又云。凡五大色。若染吉罗。若作衣不成受持。若作应量不应量衣。一切不得著。若先得五大色衣。后更改作如法。即成受持(反此则不成受持。五大色者。青黄赤白黑也)。一切如法色衣。不如法色衣。不作净着者皆提。若故点灭。犹是净衣。不须更点(准此论文亦是不然得提。又云)。除富罗革屣。余一切衣卧具乃至腰带。尽应三点净著用。皆提。又云。若以新物补衣。一处作净。不须一一净也。以皆却刺补故。若但直缝。应各各点净。(又云)凡净法有三种。一者如法三点净衣。及一切浆。须作净者。比丘得自作。二者若菓菜五种子。应沙弥白衣作净。三者若得革屣新靴。应令白衣著行五六七步。即是作。(又云。有故作净。谓令人若自作。有不故作。如随力等。生种之上〔随〕浆中等。即名为净。又云)若作纯青浅青及碧作点净。得作衣里。(又云。黄[菧-氐+生]是不如法色)祇十日衣但吉。不点提。与此律一倍相翻也。僧祗十八云。青者铜青。长养青。石青。铜青者。持铜器覆苦酒[六/隹/九]上著器者。是也。长养青者蓝淀青。石青者是空青也。黑者名字泥。不名字泥。字名泥者。呵梨勒鞞醯勒阿摩勒。合䥫一器中是。不名字泥者。实泥若池泥井泥。如是等一切泥也。木兰者。若呵梨等三勒。如是比生䥫上摩。持作点净。亦可重衣者寒衣。轻衣者夏衣也。此等非三衣。故吉。

○煞畜戒

鼻柰耶第九云。佛及洴沙王迦留陀夷三人。无比射也。口语者。谓或诵呪术。或呵比令死。不同煞人。有谓死也。以此若许解人语者。得偷兰故。

○饮虫水戒

鼻柰耶第八云。有二比丘。未曾见佛。便發进路。来见世尊。春后极热。身体燋渴。值旷野中水少虫多。其一比丘语一比丘。饮此虫水。得觐世尊。一比丘答言。受世尊戒。云何当坏。其不饮者。命终生三十三天。著百宝冠。来诣世尊。世尊说法。使得见谛。其饮水者。在后至佛。佛遥见来。脱优多罗僧。示黄金体。汝为痴人。用观是四大身为。纯盛𭊴处。其见法者则见我身。

不同十律者。彼律十一及十四并言。随虫死一一提(不言不死吉。有余皆〔言〕十律不死〔言〕)。

戒本可知者。四句。一人。二知。三水有虫。四饮而结罪。

○疑恼戒

前四举受为疑者。亦可准下增六文云。作疑有六法。若以所生年。若以腊数等。故知腊数是亦通随也。

其事实尔自不成等者。祇律异此。祇十九云。若有人来欲受具足。若简二十与受。若不满语言。且往待满。若彼便于余处受具来。不得语令疑悔。语者越毗尼。若受具时羯磨不成。应弹指语言。长老汝羯磨不成。若受时不语。后不得语。令起疑言。汝受时自不成。羯磨不成。众不成。语者越毗尼。

以不知言语复麤疎故妄引我言等者。疏意释云。谓同法人性麤疎故。闻说初禅。遂妄引我法师之言。而向人云。法师令我语得初禅。法师为欲诫约彼故。以彰总彼。故曰如汝所说。自称上人法。犯波罗夷(余二禅师等准此应知)。

○覆麤戒

义同于说者。如上文中。身子被差。说调达过。便疑有犯。佛即开其除僧羯磨。故知说麤。若不被差通记二逆。亦在犯限。今覆麤中。义同于说通覆二逆。亦应得提。有人引多论第八云。覆麤有三种。一覆夷残得提。二覆出血坏僧得对手兰。三覆下三篇吉。故不得云覆逆犯提。今详。多论第八。说他戒中。亦同覆他三种阶降。此律说他。既无三阶。故异多论也。多论覆说结罪既同。明知此律覆说亦须相似也。

○减年戒

或复体定非可进不者。如一臂长一臂短等。或即时方便容可如法。如负债无衣钵等。或虽不应得戒。得罪者。如百遮说。

章云。都无所了称为不知者。不然。若不知法。更结不学无知。何容免罪。故应准此下开文云。若先不知信受戒人语。若谤人证。若信父母。名不知也。

调心如章释得也。

或言满等五句者。一满。二不满。三疑。四不知。五默然。六僧不问。若准多论。纵满二十。答言不满。亦容不得戒。故多论第九云。若人满二十。自想满二十。僧中问云。不满有二种。一误若妄此人得戒。二意不欲受。师僧强与。故说不满。此人不得戒。年六十不得受大戒故。师僧强授亦不得。以其人不任堪行道。又心智钝弱。唯听为沙弥。七戒已下亦不听度受戒。俱突吉罗(又云)。年未满二十不听者。以其轻躁不耐寒苦。若受大戒。人多呵责。若是沙弥。人则不呵故也。

尼十二得者。为夫家所使。任忍众苦。加厌本事也(已上论文)。祇二十九云。沙弥有三品。一者从七岁至十三。名为驱乌沙弥。二者从十四至十九。是名应法沙弥。三者从二十上至七十。是名字沙弥(已上律文)。准此七十已上七岁已下不应度出家也。僧祗十九云。若有人来欲受具足。月满者。应与受具足。不满者。应语令待满。若人不知者。当问其父母亲里。若复不知。当看生年板。若复无者。当观其颜状。观时不得直观形体。或贵乐家子。形大年少。当观其手足成就。若如是复不知者。当问何王何岁。国土丰俭。旱涝时节(已上律文)。

六答者。或默然。或不。此二非答。然与余四。相从说答也。

和上都无所知故无情过者。若尔前谓心中。答言不满。应有情过。和上应犯。故不应理。今解言不知者。决信傍证。及信父母。故成不犯也。

验前成不为犯不犯者。此义不然。下至若少一日。不满二十。令十二月者。和上得提。其受戒人。自戒得戒。非由得戒。即令和上无罪也。犹如百遮虽受得戒僧不免罪。问此戒开又应开和上。若不开者。何用此列。答乘言势便。开受得戒。其犹輙教诫之中。开尼二难等。不往礼拜。岂是开无輙教罪耶。又如尼律度任身者。开和上云。若不知若信父母等。乘势开母乳𫗦长养同室抱等。岂由开母同宿抱等。即令和上亦不犯耶。故非诚证也。

余之二心本自无罪不须论开者。和上无罪。理且应然。弟子之事。岂不须论也。

随分结提者。疏意释云。且随分应位。以结提罪。其实未定。此不应理。向已破讫。

依伽论所以有闰月者由十四日布萨故者。此故师意云。以其闰月。由小月中融出而成。故文双举闰及十四。显其闰月与十四日体一名別也。非谓减余十八大布萨合成十四日也。今师破云。今解闰者。不是专由十四日故。数取非妨者。意说闰月若专由于十四日成。可言体一而名有別。闰既不专由十四日。与闰月体。其义全別。且知一年六小布萨。三年总计但得闰中成十八日。既是更须是十二日。方成一月。始名一闰。明知十二非是由于小月中来。故知闰月与小月別。故一年内。于十八令大布萨中。数取十八日非妨也。问前言三年有十二日。既不由于小月中来者。从何处来耶。答如章云。以其日行周天。以十二月乘十一日。计于三年。有三十三日余者。周易中辨。日行周天。有三百六十五度四分度之一(谓一度。分为四分。于中取一度。故曰之一也)。且计一年。合十二月。于中六小。通计一年。合有三百五十四日。然一昼夜行于一度。若准周天。即是但行三百五十四度。以之为岁。余十一度四分之一。犹自未行。即是一年剥十一度四之一。若至三年。即剩三十三度四分之三。取三十度或二十九度。以之为闰。犹剩三日四分之三。故疏云有三十三日余也。由斯剩日。遂使数有两年一闰也。又准九章筭法。十九周天以之为章。谓三年一闰有三(谓九年三闰月也)。五年再闰有四(谓十年四闰月也)。十九周天。于中减取十九。合十一度四分之一。总成二百十三日四分之三。且计二百一十日。以为七闰。犹剩三日四分之三。然其章法。且举全数。故言七闰。理实犹剩三日四分之三也。且如十六周天。即剩一百八十日(谓十年到十个十一度。即一百一十日。又六年六个十一度。复成六十六日。又有十六个四分之一。即成四日。合为一百八十日也。此即成六闰也)。又余三周天更有三十三日四分之三。又为一闰。犹剩三日四分之三也。尚书云。朞三百有六旬有六日(然实三百六旬五日四分之一。而书且举全数。非尽理也)。若准昼计一年。乃剩十二日。三年足得闰焉(犹剩六日)。问何不每年皆以三百六十五日四分之一以为一岁。何须置闰。答以其一年。总有四时。而或有时。春时独长。余三齐短。故于春分置一闰月。以合四时。夏秋冬等准此应说。或复有时。四时并齐。故一年中总不置闰。纵有延促一日之者。但须小月大月间频也。此方且然。若准西国。其义大同。故智度论五十三云。一月或三十日半。或二十九日。或二十九日半。有四种月。一者日月。二者世间月。三者月月。四者星宿月(此标四名也)。日月者三十日半(即是朞三百有六旬有六日)。世间月者三十日(世间共许三十日为月也)。月月者二十九日。加六十二分之三十(谓乘此月。十二月为一年也。此中通计一年。合有三百五十三日。加六十二分〔三〕五十。即是少十二分。不满三百五十四日也)。星宿月者二十七日。加六十七分之二十一(谓于每月。別有星现。迳二十七日六十七分之二十一。日即没不现也。制怛罗正月也。吠舍佉二月也。誓瑟咤三月也。阿沙恭四月也。室罗伐拏五月也。婆达罗䟦陀六月也。阿湿缚庾阇七月也。迦栗底迦。旧名迦提者讹。八月也。末伽姑罗九月也。报沙十月也。区勒〔具〕拏十二月也。此等皆据黑前白后也)。闰月者。从四月世间月二事中出。是名十三月(谓加闰故十三月也)。或十二月或十三月名一岁。是岁三百六十六日。周而复如(此据三百六十五度四分之一也。而言六十六日者。不尽理也)。上来麤文并是论文。于中注释者。今详释也。因此乘辨三百六十五度四分之一中。每月但行十三度十九分之七。以其月初生时。西方才出。未至初夜。其月即没。是故不得全行一度。乃至十五日夜方始全行。是故不同日行周天也。又详。日行周天者。乃是假为节度分限。非谓日月实如是行。犹如有人往行百里。而坐家者。量其日影。以为百分。影移一分。知行一里。非即行人于影上行也。谓绕须弥。是实行处。而诸贤圣。量其迟速以分为度也。

文同义异者。抑断而无据也。理实两文还开得戒也。前已释讫。

○發诤戒

轻重文四中云。次犯吉罗者。如文云。除此诤已。等得吉也。

三种四句者。观作观想如文已有。又解作解想。又灭作灭想。各四句略也。

○恶见戒

五分第九。疏引不尽彼律。(乃至)今得须陀洹斯陀含阿那含。有诸外道。不舍本见。于正法出家。亦得四沙门果。以是故我作是解。(述曰)若言长者得初两果。犹有欲事。斯则容然。言得那含及不舍本见得四种果。则违圣教。故须设谏。谓十随眠。于中受恚慢及无明。通见修断。有身见边执见戒禁取见取邪见及疑。此六唯见道断。若见断者。观苦法忍。展转乃至道类智时。经十六心。前十五心名为行向。萨婆多宗是见道摄。第十六心名为住果。萨婆多宗名为修道。于此十六不中出观。三界见惑一时断尽。名为初果。大乘十六总名见道。自此已后入修道位。四种随眠。于九地中。各分九品。谓上上上中乃至下下。后初先断欲界九品。断此总起九无间道九解脱道。先断上上。以最麤故。起下下道。即能断之。次第乃至断六品尽。名斯陀含。次第乃至断下下品。起上上道。九品惑都尽。若阿那含。余之八地九无间等。准欲界说。然阿那含从欲惑尽。乃至非想惑未尽前。悉名那含。又此一来不还二果。依于有宗。或用漏。或用无漏。随一道断。预流罗汉必用无漏。上来且据次第得果。若超越者。先异生时。有漏六行。已断欲界六品惑尽。后入见道。前十五心。名一来向。第十六心若一来果。若先已断九品惑尽。或复乃至无所有处。下八地中七十二品先已断尽。前十五心名不还向。第十六心名不还果。阿罗汉者无超得义。若准大乘杂集唯识。先得初果。后入修位。于九地中。八十一品总束为九。起九无间九解脱道。若断上上。一切地中上上俱断。乃至第九解脱道之时得阿罗汉。亦有超得。小乘经论无此文也。是故利咤不应说欲不鄣那含及阿罗汉。以后二果欲界惑尽。何容更有婬欲之事。前之二果欲惑未除。故容自妻。斯理无妨。若出家人一切皆断。即于婬欲亦鄣初二。故智论九十四云。白衣弟子以香涂身。妻子共卧。得初二果。是阿利咤比丘闻是事。即言。虽受五欲而不妨道。不知是事佛为谁说。然佛本为白衣故说。比丘持着出家法中。述曰。利咤比丘持白衣法着比丘法中也。又言。外道不舍本见。理亦不然。若不舍见。尚不得初。况第四果。倚傍初二。便谤三四。故应设谏(次当释疏)。

上品鄣见谛者。谓见道惑。麤故易断。名之为上。

下品鄣思惟者。旧名思惟。新名修道。以修位中数数思惟数出入观。不同见道。一人入断尽。故名思惟。修道烦恼细故难断。名之为下也。

治道品殊者。谓初见道起能治道。但断见惑。后修道中起下下道。断上上惑。乃至次第起上上道。断下下惑。九地同然。各各歒对。自断当品。无有异道断异品惑。故章云。异则非此所断等也。

故有非我鄣非谓不鄣于彼者。且如欲事。不鄣初二。非谓不鄣三四。若出家位。一切鄣也。

若生胜解此或斯除者。谓修道中数数更生。增胜圣解。断欲贪尽。故云斯除。第三果后。无复欲事。若超果者。先断欲界九品惑尽。在异生位。已无欲事。

具缘中第二屏谏等。设无屏谏。直尔僧谏。亦应犯提。然准圣教。必先屏谏。

分释同上者。同上破僧等四谏戒也。初至呵责阿利咤比丘已已来。正起恶见。谏所为事。二告诸比丘听众僧已下。秉法设谏。违而成犯。前文复二。初至其犯婬欲非鄣道法已来。正起恶见。二时诸比丘闻阿利咤已下。呵所不应。即此呵中初比丘呵。

利咤坚执审定而言唯此真实等者。章中释言。以心实故。故得轻提。不同调达以心虗故故得重残。若准多论第八云。阿利咤先是外道弟子。外道邪师遣入佛法。倒乱佛法。其人聪明利根。不经少时。通达三藏。即便倒说云。行鄣道法。不能鄣道。尽其智辨。不能令成。(述曰)准此论文。即心虗也。设欲救疏。应言部別。不劳通释。以此律文。有心实相故也。次佛呵可知。

第二秉法谏中复二。初教作法。二应作如是下。奉命设谏得罪之所。三诸比丘白佛已下。谏法该通。

戒本文五。初谏所为事。二彼比丘下诸善比丘屏谏。三比丘下拒屏谏。四彼比丘下僧谏。五不舍者下违谏结犯。初文分二。初明谏所为人。次明谏所为事。辨相具释。

○随举戒

四种成室相者。尽鄣尽覆(俱句也)。尽覆不尽鄣(偏句也)。尽鄣不尽覆(偏句也)。覆障俱不尽(俱句也)。五分第九云。随久近共语。语语提。共坐。坐坐提。共宿。宿宿提。共事。事事提。九不成室者。一尽覆无鄣。二尽覆半鄣。三尽覆少鄣(此上三句以尽覆对鄣无半少。为三)。四尽鄣无覆。五尽鄣半覆。六尽鄣小覆(此三句以尽鄣对覆无半少。为三)。七覆鄣俱半。八俱少。九俱无(此三俱句为三也)。

○随摈沙弥戒

沙弥不具见不忏不作摈名。俱是义说。亦无文也。

牒上谏五句来者。上文诸谏戒。皆有五句也。即此戒中第二句开为五句者。同上文也。谓一谏所为事。二屏谏。三拒屏谏。四僧谏。五违僧谏。具如章释。

即牒上摈治者牒上缘起中摈治也。

辨相中前解初句可知。灭摈者下。解第三汝出去灭去。畜养者下解第四句。若比丘下解第五句。后释意者。初句可知。灭摈者下解第四句中两句也。谓灭摈者。解知如是众中等。畜养者下解诱将等。第五句可知。伽论第二云。沙弥言。我知佛所说。欲不障道。众僧和合已。彼若忏悔还净者。当摄受。十律十五。名为灭摈。多论第八亦尔。然准多论。即是恶耶不舍之异名也。

○拒劝学戒

古师意者。作犯之中。若不倚傍者。但不受谏是。若倚傍者。即诸僧谏是也。若论止犯。定无倚傍。阙无僧谏也。

○毁毗尼戒

甄去未诵等者。准祇十四。未说时呵越。说时呵提。说已呵越心悔。作此释也。彼律要是半月说时得提。若寻此律及五分律。呵他学诵。故知不要半月之时。异于祇律也。五分第六云。若發心念欲。令人远离毗尼。不诵不读。而毁呰戒提。若發心作念。我当毁此。令木叉不得久住。而毁呰偷兰。多论第六云。若凡经中。有随律经时。说呵者提(谓半月名时说也)。余时说随呵去。余如章释。

○不摄耳听戒

证其久知结罪属彼者。寻此戒宗由不听犯。即疏中释深契正理。而南山云。此是恐举先言戒也。今详。若是恐举先言戒者。理即是彼小妄语摄。非此所宗也。然起过中。借彼恐举先言为缘。而制不听。以彼言中含两义故。故得为缘。谓或实知而言不知。便是小妄。若实不知而言不知。即由不听。然五分律第九卷中。恐人疑云。若是实知而言不知。可得提罪。若实不知而言不知。应当无罪。故彼文中遂双结云。若知若不知。不知作是语波逸提。然实理推意。举始知及不知之言。显不听罪也。今此律中。亦举无知及始知之语。以显不听也。多论第九。意同五分。故彼文云。实先知言始知犯妄语随。此中正结不专心听罪也。又云。轻心听乱心听戒故犯突。说竟犯堕。祇二十一云。佛言诵木叉时。余比丘不得坐禅及作余业。皆应专心共听。若四事不听。十三事不听越。乃至中间随不听越。一切不听提。

文言。若不与者彼突吉罗者。谓善比丘见已应呵也。故祇云。呵已波逸提悔过。又云。此罪不得趣向人悔过。当众中持戒有威德人所敬难者。于前悔。前人应呵。长老汝无利。(乃至广说)章云。二罪之外者。次前疏云。非但无知故犯根本罪。此即以无知之言。并显有根本罪。即是无知及根本二也。

亦可通开不摄耳者。是戏笑言非实不听故也。

○同羯磨悔戒

骇(胡界反惊也)。

十律应分物者。彼律第十云。长老陀骠力士子。多知多识。能致供养饮食衣服卧具医药资生之具。时陀骠比丘衣服故坏。诸居士因陀骠故。多与众僧饮食衣服现前僧应分物。(乃至)即众僧中作羯磨与。若准多论第六云。此戒体若僧和合。作羯磨不作羯磨。与知事执劳苦人。若僧祇物。若自恣物。和合与已。便呵言随亲厚与。波逸提。(又云)若大德及贫遗者。若僧和合与。尽得与之。若与欲和合后呵者提。若在当来呵者吉。此戒不必言随亲厚与。但言不应与尽犯。(述曰)准此文。僧祇亦得也。仍不问羯磨作不作也。

○不与欲戒

僧祇二十云。僧欲断事有二种。一者说法毗尼。二者作折伏等。乃至別住羯磨。若僧说法毗尼者。应白言离说法坐去。答言尔。不白与欲者越。若听众多比丘诵经。或听他读经。不白去并越。若作折伏等羯磨。白并与欲者提。白而不与欲越。不白不与欲。一提一越。

○与欲已悔戒

开文云。其事实尔者。准多论第八云。若僧作一切羯磨事。作不如法。当时乃不能有所转易。嘿然而不呵。后言不可无罪。

○屏听戒

祇二十云。若二比丘。在堂私语。比丘欲入。应弹指动脚作声。若前人嘿然者应还出。若前人故语不止者。入无罪(二人在外私语。一人堂内。反说应知。若嘿然。堂内人应出)。若比丘共鬬结恨。作是骂詈。我要当煞。闻已得语彼人。长老好自警备。我闻有恶声。若知事人。闻容比丘作是言。我当盗某库某塔等物。闻已应嘿然还。还已应众僧中唱言。诸大德某物等当警备。我闻恶声。比丘有多弟子。日暮行诸房。知如法不。若闻说世俗谈话。若说贼等。不得便入呵责。待自来已。然后诲责。汝等信心出家。食人信施。应坐禅诵。经云。何论说非法之事。此非出家随顺善法。若闻论经说义问难答对。不得便入赞叹。待自来已。然后赞美。汝等能苦论经说义。讲佛法事。如世尊说。比丘集时当行二法。一者贤圣嘿然。二者讲论法义。

○打比丘戒

祗十八云。打尼兰。下至俗人越心悔。若恶象马牛羊狗。如是种种恶兽来。不得打。得提。杖打木石等作恐怖相。若来入塔寺中。触突形像。坏华菓树。亦得以杖瓦石等打地。恐怖令去。见论十六云。若嗔心打乃至死。得提。乃至头破手脚打提。若打未受其。下至畜生吉罗。若欲心打女人。得僧伽婆尸沙。若难事手打求脱不犯。

○博比丘戒

祇十八云。六群以侧掌。乃拟十六群言。我以掌刀。斫堕汝面。彼恐怖故。即便大啼。佛问六群。何故如是。答言。以戏乐故。佛言。痴人。汝莫轻彼。彼若入定。能以神力掷汝。着他方世界。(述曰)侧掌刀者。举手侧掌。其形似刀。即此律中。举手侧掌。名之为博。又若无心拟欲打者。拟时因吉。着方得提。此本欲博。故博即提也。大集经云。若打破戒无戒比丘。罪重出万亿佛身血。何以故。能示人出要。乃至涅槃故。

○谤戒

犯缘多少者。同上大谤戒八缘。一大僧。二尼想。三嗔心。四无根。五残事加诬。六下至对一人。七言辞了了。八前人知解。

○突入宫戒

僧祇二十云。若王信心爱敬。手牵比丘入。无罪。多论第九云。门者王宫外门也。门阃者。宫门前一限木也。过此木犯。未藏宝者。王已出外。夫人未起。其进行时。所着宝衣。轻明照彻。内身外现。以發欲意。未藏此衣。名未藏宝。又女为男宝。夫人未以余衣覆身。亦名未藏宝。

夜未晓者。胡本有二义(此是牒十诵第十八戒本云。若比丘水浇顶刹利王。夜未过未藏宝等文也)。一未晓。二夫人未起。王及夫人未出藏。入限木内犯。已出已藏。入限不犯。及王夫人。大臣太子。势力强将入不犯。或未藏宝夫人无突。有夫人无实。突入天龙鬼神宫门。突入空宫门不犯。王者取聚落主已上也(已上论文)。

○提宝戒

多论第五。畜宝戒云。是戒体正以畜宝制戒。(乃至)不为畜故。若提他宝。若自说净宝。但捉得提。一切钱。若银钱乃至木钱。若自若他。但捉吉罗。非是此戒体。是九十事[*]提宝戒。(述曰)既指此中。是[*]提宝戒。故章不应专言遗宝。但应名为[*]提宝戒也。

僧祇十八。若得衣钵等物。应唱令问。是谁物。若是主者与。若无识者。悬着柱上显现处。令人见之。若人言是我物。问答相应者与。若无人识。停至三月。若塔园中得。即作塔用。若僧园中得。当作四方僧物用。若贵物或金银等。不得露现唱令。应审看相貌然后举。若问答相应者出宝未。不得于一人前与。应集多人。教言。汝归佛法僧。若世尊不制戒者。汝眼看犹不可得。(乃至)若无人来者至三年。如上随所得处。当界用之。若入聚落。见遗物不应取。若人取与比丘得受。与者即是施主故无罪。若聚落见遗物。或风吹来。不得便作粪扫衣取。若旷路无人见应取。衣上有宝。应以脚蹑断弃之持去。去时不应隐藏。若衣上秽汙为人所贱。得覆持去。若取时不觉有宾。至住处见已。应与净人知医药直。若掘僧地得宝藏。净人不可信。应白王。王施比丘。即名施主。若已用。索半还半。尽还。若无僧物还应乞还(塔得物。准此应知。然言应停三年。得作塔用)。若王问。佛法戒律云何。比丘应答言。佛法中若塔地得。即塔用。若僧地得。即僧用。王言。从佛法僧用者无罪。若宝藏上。有铁秦姓名(进不如王中说)。

十律十五。若过五六岁无主索。应放四方僧物中用。若彼有主来索。应取四方僧物。

傥见论十六云。若僧坊内若住处得贵为宝。为赏护故。若去时应付与知法畏罪者。付属言。有主来索当还。若久久无主索。得为房舍用。若池井用。不得为身已因。若后主来索。应将示僧房池井。此是汝物。君乘布施者善。若布施者。皆比丘应向信心檀越。某月某日。寺中得遗落宝。久无来索。以用作僧房等。主今来索。檀越能赎。布施僧不。若能者善。若无能者。比丘应广教化觅直还。

○非时入聚戒

僧祇二十展转相白。彼云。若二比丘。在阿谏若住。若欲俱行。展转相白。若一人先行。后欲行者。应白余比丘。若无余者。应作念。若道中见比丘当白。然后非时入聚。若道边有塔若天寺。当顺道直过。若下道左旋右旋悉者提(此盖以施塔失嘱故)。若火起等难。随意去无罪。若道行日暮。欲入聚宿。不得荷负囊襆而入。应村外息。先令二人洗浴。着僧伽梨施细。展转相白。入求宿处。还出语诸比丘。已得宿处。尔时诸人净洗手足。欲饮非时浆者。即于此饮之。若入聚落。无令人讥沙门夜食(入方饮浆招此讥故)。衣囊襆器。分张持去。展转相白。然后当入。已入须出。从本道者无罪。若从余道应白。不白提。(述曰)入聚落法。依祇甚好。展转相白。义即无劳。异此律故。牒制随开。

文言。听诸比丘有缘嘱授者。祇二十云。非时者。后食已竟。时虽早。犹是非时(又辞句云)。长老我非时入聚落。前人言可尔(已上祇律)。今详。嘱授之法。令余人知。即成防过。不同自余对手等法辞句。落非不成法事故。未必须大德一心念等辞句圆足。故伽论第三云。若自在地。白空中人。成白不。答成白。相违亦如是(已上论文)。但应的嘱我向某村某甲家等。合善忆持。即成白法。十诵十八。比丘在所住处。白已入聚落。从聚还至住处。即以先日复入聚提。

○高床戒

今三藏云。除入陛孔上者。谓于陛上。声出高台。或刻为花等。虽高不犯。以非脚故。若准祇二十云。入陛者齐孔已下。不同三藏释也。祗又云。若客比丘次第付床。得过量床。应语知事。备我锯来。问作何等。答言。此床过量。欲截合如法。彼言莫截。檀越见者或能不喜。若不久住。凿地埋脚。若久住者。应界齐处木筒盛脚。勿使烂坏。若至俗家高床。不得悬脚坐。若是知旧。应索承足机。

○纻床戒

多论第九云。兜罗者。草木花绵之总称也。以是贵人所畜故。又人所嫌。喜生虫故。又若卧耎暖上。后得寒及麤。便时不堪忍故乞时犯突。随贮至成。犯堕。

○针筒戒

多论第九云。以是小物故。所以不入三十事。又应破故。若还主。主不受。若与他则主物。若施僧则非法。唯应毁弃。

○尼师檀戒

文言。当知此汙是有欲人等者。谓失不净汙僧卧是具也。故十诵十八云。诸比丘精汙卧具也。

言有欲者。谓彼未离欲界也。

嗔痴亦尔外道离欲者。六行能离欲也。

念不散乱等者。纵未离欲。由念不乱。亦无此事也。十诵因此即显乱眠有五过失也。

覆卧衣者。明了疏释也。

五分长二尺者。南山云。准唐尺则一尺六寸七分强。五分是准姬周尺也。今详。五分第二云长二尺。僧祗第二十云长二尺四寸。若欲会同。即祗据周尺。五分据唐尺也。然寻多论第九。唯于一头益一搩手。凡长六尺广三尺(广中不益。准据无制。但一搩手半。故三尺也)。若准余之三律。五似同多论。今准此律文中。明言广长各增。是故尺有五四不同也。然今三藏云。尼师檀形犹如五条。然两条作一长一短。帖缘安业。并须安里。故云截割也。寻诸梵僧将来之者。其相亦然。此方古来作之法式。且将说净。不任受持。南山云。所制先依初制。长二搩手。广一搩手半。必作一小坐具已。于外周迊更加半搩。其相即是。两重安缘。名为割截。而破诸师但一重缘云。此䟦阇檀行。便集阇浮提僧断了。此应久癈。今往往重兴。则用䟦阇妄法也。今详。即依三藏。割截为正也。

但因迦留各增半搩等者。谓缘起异故。戒本中別牒而制。非谓先作小坐具已。更別增之。多论第九云。后因难陀听益缕际。从织边唯于一头益一搩手。十诵十八亦云。缕际益一搩手。故知不別续也。若尔七百结集。何故制不割截。疏意答云。谓若过量。须截而应量也(理实割截如前已辨)。

文言叠作两重不犯者。元心拟截。故非过量。

○创衣戒

多论第九云。覆[*]创衣者。先未开畜涅槃僧。有一比丘。㿈脓血流出。汙安多卫。佛见听畜覆[*]创衣。乃至[*]创差后十日内畜。不犯。既听涅槃僧。患[*]创时。涅槃僧内着。之量如涅槃僧。

○三衣戒

祗律十八。孙陀罗难陀。佛姨母子。大爱道所生。有三十相。少白豪相耳埵相。

比丘福浅等者。智论二十九云。复次以细石钵难得故。麤者受腻故。不听用佛钵。四天王四山头自然生。故。余人无此自然钵。若求作甚难。多所妨废。是故不听。担持重者。智论云。石有麤细。细者亦不受腻。故佛自畜。所以不听比丘畜者。以其重故。佛乳𫗦力。胜一万白鸟。是故不以为重。慈愍诸比丘。故不听畜。问阿难侍从世尊。执持应器。何以不怜愍。答曰。以佛威德力故。又恭敬尊重佛故。不觉为重。又阿难身力大故(已上智论)。多论云。有三释子。报力能转四十里大石。阿难。瞿夷。更有一释。(述曰)故知阿难力大也。有人言。更有一释子。是调达也。以上推山押佛。故知调达力亦大也。今详。婆沙第三十云。佛在世时。有三释种。具有钵罗塞建提力。谓阿难陀。设摩释子。瞿波释女。(述曰)瞿波释女。即是瞿夷。更有一释子。即是设摩。故知不是调达也。多论第九云。佛身丈六。常人半之。衣量广长。皆应半也。佛弟难陀。短佛四指。衣应减长中一尺广中四寸。难陀先着上衣。佛着中衣。今不听过等。听着下衣。常人则下中下也(谓下中之最下也)。又云。难陀衣宜当覆沙者。言坏色也。

○自下第四篇

是舍尼。梵云钵喇底提舍那。正翻为对他说也。或云钵唎底提舍尼。义是一也。

○第一戒

祗律二十一云。尸刹摩尼。见诸比丘乞食不得。便持己食。与诸比丘。乃至五百比丘尽皆得食。然后自求。日时已过。失食而还。乃至第三日供结五百人。唯一人未得。后入一家。已先失食。迷闷倒地。时诸妇人惊起欲扶。已言住住。侍我思惟。何故倒地。便自惟能布施者。有上利。生欢喜心。欢喜心故。得清净三昧。见五阴生灭。施庄严心。调伏诸根。即入金刚三昧。尽一切漏。三明作证。诸妇人讥沙门无慈。因此制也。

文言。病者如上。谓如展转等戒。不能一坐上食合饱满。若依祗云。阿利咤身体疮痍。人所恶贱。每行乞食。若未入门。闭门不前。若得入门。駈出不与。佛听尸利摩尼边乞食。故彼律释相云。病谓癞黄烂创痍㿈痤。人所恶贱。是名为病(与此律异)。

次论忏悔方法。准祗十二。即戒本文。似是忏法故。祇二十一释相中云。是比丘应向余比丘悔过。长老。我随可呵法。是法悔过。前人应问。汝见罪不。答言见。应语慎莫更作。答言顶戴持。十诵十九戒本中云。长老我随可呵法。不是处(不是处者。即当此律所不应为也)。是法可悔。我今發露悔过(已上论文)。然疏主下说戒法中云。三篇已。下及以兰等。并同提罪辞句而忏。又有古人云。此忏法同波逸提。一说为异。理应亦得。以其下文但言说罪种。即广出忏法。故知名种是通也。今者且准余二律义。以明作法。义亦无爽。一先请忏主云。大德一心念。我比丘某甲。今请大德为波罗提提舍尼忏悔主。愿大德为我作(等余辞准知)。

次正灭罪(亦应具论。默妄覆藏等。随应知之)。大德一心念。我比丘某甲。无病从非亲里比丘尼。自手受食食。大德我犯可呵法。所不应为。我今向大德悔过(一说。次准祇律。呵治立誓。问言)。汝见罪不(答云)。见(语云)。慎莫更作(答言)。顶戴持(余三戒改名为异。南山立义。亦依此也)。多论第九云。此戒体无罪名。一人边一说悔过(非如恶作等有罪名也。谓此但悔过标名也)。

○第二戒

多论第九。若二部僧共坐。一部僧中。若有一人语比丘尼者。二部僧亦名为语。若別人別坐別食別出者。是中入檀越门比丘。应问出比丘。何尼教檀越与比丘食。若言某。应问约𠡠未。答言已约𠡠。是入比丘亦名约𠡠(有比丘出城门入城门者同上)。十诵十九。一同多论也。祇云不简三呵食者越。三呵不止食者无罪。一人呵已。一切无罪。五分第十云。第一上坐应语。若不用语。第二上座应语。如是转下乃至新受戒者。祇云。若檀越未曾请僧。不知仪法。尼得教安置像。教益食法。然后应坐。

○第三戒

牒制随开文云。先受学家请。疑不敢往。佛言听者。五分第十云。彼瞿师罗财物未尽时。別立一出息。恐诸僧中病比丘以供养之。复有一药店。亦如是。诸病比丘不敢受。长者言。我本为僧。若使不受。终不持归。佛言。是彼财物未竭尽时请施。听随意受。祇云。作羯磨者。不得如乌避射。方施不往。时时往看。为某说法。若欲布施。应语且置汝边。我自知时。若先诸僧。后作羯磨。不得取大价物。得取少小轻物(即如五分中药店等请也)。若言尊者不受。谓我实耶。应语我实耶。应语云。汝不贫。如世尊说。须陀洹人成就四法。于声中为㝡大富。南山云。今有信家。亦五众繁践无度供。准此自诫。岂非明断。

○第四戒

若送食是贼见者谓。若非贼。虽见无过。若其是贼。见即须护也。疏中义引五分文也。五分正文云。应藏送食人。勿食令贼见。若不得藏。应与袈裟等。广说如章。

既二处俱犯者。蓝外蓝内二处也。此后释意云。若不约𠡠。内外二处。受俱是犯。不受俱不犯。而今文中蓝外。偏举不犯一边。蓝内偏举犯之一边。是故文言蓝内受也。而以理推。蓝不受犯。蓝内不受不犯。略不明也。疏意且然。若寻诸律。前解以胜。故五分等十缘起云。佛言。恒远望。若见人来。驰往语之。有食为取。速遣令返。既言有食为取。故知蓝外得受。无罪。又准多论第九云。若比丘受羯磨已。是比丘知中有贼入。应将净人是中立。若是中见有人似贼者。应取是食。语诸持食人。汝莫来入。是中有人似贼。若持食人强来。不犯。律师云。所羯磨人。必使勇徤多力。能却贼者。若不能却。一切僧尽应至有贼处。若不能却一切僧尽应至有贼处。若后不能。应语聚落檀越。令多人防护也。已上论文。既言应取是食。故知亦同五分也。十诵十九亦同多论。又十诵云。白二差人往取食。故知蓝外受不犯也。祇二十一。义意大同。不能繁叙。十九云。尔时诸女保形而住。六群语言。此食与我。诸女嗔呵。以事白佛。佛语阿难。取舍衣中。各与一衣(谓檀越舍施衣与僧也)。诸女着已。持食入蓝。与僧食分。佛前听法。(乃至)右绕而去。去后呵制。

○已下第五篇

不可以限数往局者。诸律众学增减不定。十诵第十九第二十。众学有一百七戒。祇律二十一二十二。众学有六十戒。五分第十亦有不同之相。不能繁叙。

二十戒白口作业假他身者。颂曰。反颈覆头腰。屣䟦骑坐卧。座高前经道。杖剑牟刀盖。

余应身犯者。今更细推静默戏笑含饮语等。理通身口犯。不局身也。

据住持三宝者。因此略辨三宝差別。三门分別。一者一体。二者別体。三辨次第。先辨一体。自分三释。一者真谛三藏云。一切众生有本觉性。即是第九阿摩罗识。以方便修。令此本觉大隐今显。以为佛宝。即本觉上可轨则义。以为法宝。无违诤义。以为僧宝。二者唐朝已后新经论师。三宝之性。不离真如。即如为性。且佛宝者。真如既是学之实性。或是觉境。名为佛宝。智及智处皆名般若。故于智处。立之为化。即轨则性。无违诤性。皆不离如。为法僧宝。故涅槃第十云。若能计三宝。常住同真谛。此即是诸佛最上之愿。又云。佛即是法。法即是僧。僧即是常。常即虗空。虗空即是佛性。佛性即法身。(述曰)此即真如义说三宝。以一切法不离真如性故。维摩云。一切众生皆如也。一切法亦如也。众圣贤亦如也。仁王上卷云。诸佛法僧亦如也。三者即于別体佛宝。立为三宝。谓三身佛。以为佛宝。即此三身通名法身。可轨则故。即是法宝。故唯识第十云。如是法身有三相別(自性受用变化三也)。又云。一切如来身正等法。皆灭道摄。非苦集故。故是法宝。如来即是胜义僧摄。经说佛是胜道沙门。故是僧宝。

次辨別体者。略分四义。一局上乘。二通。三乘。三约真实。四辨住持。局上乘者。显扬论云。善逝善说妙三身。无畏无流证教法。上乘真实牟尼子。我今诚先赞礼。谓佛善说微妙三身。从四无畏所起无漏。内证法界所流教法。无流即是无漏异名也。基法师云。言无流者。无四暴流。今详。此法师。不见三藏翻显扬论。谬为此释也。贞观二十年译显扬论。基法师犹未出家。故不见译此论也。谨寻三藏创翻译时。往往犹置旧法相名。真谛三藏名为无流。唐三藏意为合声韵。亦即依之。名无流也。真实牟尼子者。即显登地诸菩萨也。

通三乘者。法僧二宝义通三乘。论其佛宝无三乘別。若化三乘名三乘佛。即唯化身名三乘佛。以其化身为化凡夫地前菩萨及二乘故。其受用身及以法身。名以大乘佛佛。然有差別。谓佛法身及自受用。等觉菩萨犹不能知。唯他受用。登地菩萨随胜劣见。次法宝者。即通三乘理教行果。名为法宝。次僧宝者。菩萨独觉虽无羯磨事和之义。而亦理和及福田摄。是故僧宝亦通三乘。然独觉中。麟喻独觉。虽一无侣。而所证理亦无违诤。部行独觉胜及以菩萨。虽多俱出亦唯理和(部行者。人中俱出。如鹿母夫人五百子等也。独胜者。如上二界。六欲天中。尽余漏也)。问果是法宝者。三宝何別。以其果者即佛僧故。答问异体同。谓轨则门名之为法。觉及无上诤并五蕴假者。名佛僧宝。此依大乘作此解释。若依小宗。婆沙三十四释三归义云。归依佛者。谓佛无觉成菩提法。归依法者。唯归灭谛爱尽涅槃。归依僧。谓成僧伽学无学法。即灭谛全道谛少分。为三宝体。谓道谛中除其菩萨二无漏根。及除独觉三无漏根。所余道谛。为佛僧宝。如来头顶腹背手等。及众僧中四姓出家威仪相。皆是有漏。非所归依。此即三宝各有別相。若准俱舍二十五释四证净中。佛僧二宝。与此无別。就法宝中。有通有別。別谓三谛全。菩萨独觉道。通谓通取道谛。以为法宝。即四圣谛。总名法宝。

次真实者。且约真实可珍贵义。即三身佛。教证二法。四向四果。为真三宝(菩萨示现。其相不定。独觉利生。真恩不重)。

次住持者。对前真实。此门即是假立三宝。先明佛宝。古人并言。佛塔形像及舍利等名住持佛法。报恩经等名住持。佛在世时。升忉利天。安居说法。时忧填王思慕世尊。刻檀为像。佛从天下。檀像起迎。礼拜世尊。世尊记言。汝于来世。广为佛事。名住持佛。新经论师依解深密经第五卷说。善男子。一切如来化身作业。如世界起一切种类。如来功德。众所庄严。住持为相。当知化身相有生起。法身之相无有生起。故取化身为住持佛。今详。通取前二义好。次法宝者。古今同说。纸叶文字所载三藏。名住持法。次僧宝者。萨婆多论。僧有五种。一群羊僧。二无惭僧。三別众僧。四清净僧。五第一义。于中胜义是真实僧。自余四种住持僧摄。十轮第五云。无惭愧僧。于我正法。亦名死尸。我于彼人不称大师。彼人于我。亦非弟子。有无惭僧。于我舍利及我形像及我法僧。圣所爱戒。染生敬信。自无邪见。亦令他无。能宣正法。赞叹不毁。常發正愿。随犯数悔。业鄣皆除。当知是人信三宝。为胜诸外道多百千倍。轮王不及。况余有情。故劝有情。作如是说。于我法中。剃除须发。我终不听毁辱擿罸。此出家者。三世诸佛慈悲护念。是故轻毁诸佛。有无惭僧。毁破禁戒。自起邪见。亦令他起。非毁三乘。五赞一乘。如是破戒恶行苾𫇴。诳惑有情。令生恶见。师及弟子俱断善根。当堕地狱。如是死尸膖胀烂臰。是故若无初三沙门。于行道中。求虽破戒不坏正见者。亲近承事。听闻法要。不应亲近戒见俱坏恶行苾𫇴(初三沙门者。胜道示道命道也)。准此经文。故无惭中亦有一分。名住持僧也。

第三辨次第者。先明一体。义无先后。且随说次。名佛法僧。能觉为先。方有所觉。随觉修学。次第如是。于別体中。约胜劣门。亦同此义。二约师资。如涅槃云。诸佛所师。所谓法也。明知先法次佛后僧。三约生信。由住持力。必先见僧。次乐闻法。后方归佛。出家离染。如舍利弗。先逢马胜。威仪寂静。遂请说法。闻法见谛。方与目连。及二百五十弟子。归佛出家。今众学戒。即据斯义。以明次第也。

先释初戒。

尊者云。四缘成犯。一是涅槃僧。二知不齐整。三无因缘。四著便犯。文云细摄(音輙也)。十诵十九云。佛在王舍。诸比丘不周齐著衣。佛见已作念。我当观过去诸佛云何著涅洹僧。空中净居天言。世尊。过去诸佛周齐著。佛亦自知。复念未来诸佛云何著泥洹僧。空中净居天言。未来诸佛周齐著。作此观已。方呵而制。多论第九云。极高著泥洹僧者。非是五比丘。非是优为迦叶等。亦非舍利弗目犍连等。又非善来比丘。多是白四羯磨受具戒者。如释种千人同时出家者。此诸人等。多依坏威仪。本出高族。以先习故。下著泥洹僧。诸婆罗门外道。在佛法中出家高著。六群參差著。问五篇中何以止制著泥洹僧著三衣。观去来现佛及净居天耶。答曰。佛结五篇。皆应观三世诸佛及净居天。但年岁久远。文字漏落。余篇尽无。此中独有。复次结五篇戒。此最初结。后集藏者。诠次在后。以此贯初。故余篇不说。复次此戒。于余篇是轻者。将来弟子。不生重心。是故如来。以佛眼观去来诸佛及净居天。而后结也。便来世众生。不生慢罪。复次三世诸佛结戒。有同不同。于五篇中。不必尽同。此著泥洹僧袈裟。三世诸佛一切尽同。是故此观。余不观也。问此众学戒。结既在初。而在后也。答佛在初结。后集法藏者。诠次在后。何以故。重戒在先。轻戒在后故。又以实罪在初。遮罪在后故。又以无残有残。又以如燋败种人。以如多罗叶。是故重者在初。轻者在后。问曰。余篇不言应当学。此戒独尔。答余戒易持而罪重。犯则成罪。或众中悔。或对手悔。此戒难持而罪轻。脱尔有犯。心悔念学。罪即灭也。以戒难持易犯故。常慎心念学。不结罪名。宜言应当学也。

戒本。文云。齐整著涅槃僧者。唯释相中。不齐整者。总有五义。一者下著。二者高著。三象鼻。四多罗树叶。五细𫌇。若准十诵萨婆多论。开为十二戒。彼律一不高著。二不下著。三不參差。四不如𬬱头。五不如多罗叶。六不如象鼻。七不如𪎊抟。八不细𫌇。九不著茸。十不并𫌇两边。十一不著细缕内衣。十二不周齐著。彼律著耳及著细缕。此律所无。余之十戒。即此一戒五义中摄也。且如初三及第十二周齐著者。即当此律下高义也。象鼻一种与此相当。细𫌇及并𫌇两边。即此律细𫌇也。余之三种。并是罗叶之差別也。

多论云高下著内衣者。踝上一搩手上下过。名高下著。比丘及沙弥远行时。应踝上二搩手。上至膝。尼下三众。一切时。踝上一搩手。正使行来。不得高也。此律文言。下者系带齐下。高者上褰齐膝。五分第十云。高者半胫已上。下者从踝已下。此等义意。并同多论也。亦可五分半胫已下仍开至踝。不同多论也。母论云。踝上三指。古今来行事意依母论。今详。西域以一条㲲。为涅槃僧。都无裁缝。不安腰带周绕身摩在腰下。以条系上。意是其仪。又彼方土节气暄和。人多俭约。所以衣服不尚褒长。此土俗仪。人多华饰。处居寒雪。礼贵衣冠。若顺彼方。反招讥丑。故须裁处。取其折中。随时量广。不可全同也。

疏云。以故作故者。此含二义。一者犯根本罪。有向上释文中故作犯应忏吉也。二者犯违教吉。即向下释文中非威仪吉也。寻文可知。

母论对首一说忏者。母论第八云。故作下者。一人前忏(上长衣戒。已引释之)。

此与立篇义妨者。谓恐有妨。故不须依母论释之也。以其论文随人取舍。未为定量故也。问根本及非威仪。既有二罪。岂可二百戒耶。答罪虽有二。事缘一起。仍名一戒也。疏意虽尔。今详。准母论对首忏者好也。不尔恐罪不除也。五分第十云。若不解不问。而作此著吉。若解不慎。作此著吉。若解轻戒轻人。作此著。波逸提。尼亦如是。疏云。不作故违圣教意者。即当五分不解不问。及解而不慎也。

○著三依戒

文言象鼻者下垂一角。盖偏披时。角垂左肘之中也。

多罗树叶者垂前两角者。盖笼披时两角前垂也。

细𫌇者𫌇已安缘。不同前戒𫌇已系腰也。

○抄衣戒

五分抄衣右肩。左肩。两肩。入白衣舍。或坐。总成六戒。祇二十一云。若风雨得抄一边。若偏袒右肩。得抄左边。若通肩披。得抄右边。不得令肘现。乞食时畏汙衣。得反抄肘。不现无罪。

○覆头戒

祇二十一云。若精舍中食上。和上阇梨长老比丘前。不得覆头坐。若风寒雨时。若病若头患风。不得全覆。半令一耳现。若见长老时当挽却。私屏处覆无罪。祇三十五云。得覆半头一耳。

○跳行戒

五百问云。问比丘得踯过小水小坑不。答犯堕。昔有优婆塞。请一比丘。欲作一领好衣。比丘即随去。中道有一小水。比丘便踯渡。优婆塞便生嫌心。念我谓是好比丘。而更跳踯。我归当与半领衣。此比丘是无著人。知其念。前行见水。复故踯过。贤者复念。当与一张麤㲲(次与一端麤布。次与一顿食。广说应知)。前行见水。便举衣涉渡。贤者问。何不踯渡。比丘言。卿前与我一领。以一踯过。正得半领。复一踯。正得一张麤氎。复一踯。正得一端布。复一踯。正得一顿食。我今所以不踯者。恐复失此一顿食。贤者乃知是得道人。便向忏悔。将归大供养。以此验之。不得踯过坑水(此律〔檀〕臂戒。开之阙不犯也)。

○叉腰戒

律音云。脡肘者。未详字出。此应俗语。礼云。并坐不横肱是也。

○摇身戒

下尼律中。百七十六戒。为好故摇身趍行。尼提。比丘等四众吉。今此文中。尼得吉者。非为好故。所以犯吉也。

○静默戒

若嘱授者。谓同赴请。至食竟后。遂即先起。入余聚落。即嘱比坐。作非时白。若高声施食者。谓先受多请。即白衣家舍请也。此等高声。皆犯此戒。下开文中。若对聋人。高声嘱等。即不犯也。有人云。高声施食者。施食呪愿也。恐不然也。

○戏笑戒

露齿而笑者。祇二十一云。若精舍内食上。和上阇梨长老等前坐。不得笑。若有可笑事者。不得出龂现齿大笑。应当忍之。起无常苦空无我相。思惟死相。当自囓舌。若复不止者。不得现齿大笑。当以衣遮口制之。

○用意受食戒

五分第十云。一心受食者。左手一心擎钵。右手扶缘。

平钵者。十诵溢钵食吉。祗二十二云。羮余等受者。不得先取羮后取饭。当先取饭索已后取羮。若国俗法。先行羮后行饭者。当取键镃鈎钵受。若后无者。得作树叶椀受。复无叶者。得以钵受羮。但受饭时。应以手遮徐徐下钵中。莫令溢出。自为索羮饭。

开文等中。若为他索他为己索他为己等者。不同余三律。皆唯开病。今此似开为他不病者索也。

视比丘钵。五分第十。初缘宜制。不应视比坐钵中多少。后因五百比丘。在一家食。食已共相语言。希有此食。下座比丘言。上座得好。我等不得。诸比丘念。佛听我等视他钵者。得知谁得谁不得。不得教与。佛告比丘。听视比坐钵。不得生嫌心。

当系钵想食者。祇二十二。端心观钵。不得放钵在前。共比坐语。若有缘须语。左手抚钵上。若行食人到第三人时。当先牒钵豫待。

大张口待饭食者。五分。诸比丘饭至口。犹不敢开。佛言不远不近。便应开口。

含饭语者。祇二十二云。若食上。和上阇梨长老比丘唤时。咽未尽。能便声不异者得应。若不能得者。咽已然后应。若前人嫌。应答言我口中有食。是故不即应。五分第十云。诸比丘后时。白衣益食。问须不须。不敢答。便讥比丘憍慢。不共人语。佛言。以益食时。听语须不须。

遗落饭食者。祇二十二云。群比丘啮半食。半还著钵中。为世所讥。(又云)当段段可口食。若𪎊团大。当手中分令可口。若食苽昔遮芜菁根。得啮无罪。若饼当手作分齐令可口。祇二十二。居士云。我夺妻子之分。布施作福。计此一粒百功乃成。应当尽食。何故弃地。颊食者。祇二十二。不得口中回食。口含饭团。从一颊回至一颊。当一边嚼。即嚼边作声。祇二十二。不得㗘嗔作声食(又复)。不得全齐食。嗗嗗作声。若咽喉病。作声无罪。若喉乾。当以水通之。然后咽噏(许及反)。饭食者。祇二十二。薄粥乳酪羮余。不得及使作声。当除除咽。十诵十九。摩呵男自自手下饭与乳。诸比丘吸食作声。时有比丘先是伎儿。闻是声即起儛。诸比丘大笑。笑时口中饭粒出。有鼻孔中出者。诸居士呵。食后佛问。汝以何心儛。答言。欲出诸比丘吸食过罪。及戏笑故。佛言不吸食。应当学。又五分十诵。不得缩鼻食。

食手捉饮器者。五分告诸比丘。食时不应以右手捉净饭器。后时白衣行饮。比丘以左手受。白衣不与。作是言不告。佛言应净洗手捉饮器。(又云)食手者食污具。手及肌腻。祇二十二云。比丘食时。应护左手合净以左手受饮器。拄唇而饮。不得口深含器缘。亦不得令缘触鼻额。不得尽饮。当留少许。当口处写弃之。更以水涤。次行与下座。

洗钵水弃白衣舍内。五分云。诸白衣新作屋。得比丘钵中水洒地。以为吉祥。佛言。听诸比丘。以钵中无食水用洒地。从今是戒。应如是说。不以钵中有饭水。洒白衣屋内。应当学。见论十六云。若饭粒与众生。余水弃不犯戒。碎令与水合弃。不犯。

开文云。或时合器者。谓覆器在地水下。无犯也。

生草菜上大小便。文云。尼乃至沙弥尼吉罗。准下律单提之中。第七十七戒。生草上大小便。尼犯提罪。相传释言。下文。好草尼提。僧吉。此上文中。以非好草。僧尼俱吉。是故尼戒及众学俱合有文。若准祇三十云尼众学广说。如比丘中。唯除生草上水中大小便。余者尽同。五分第十。比丘众学有生草戒。第十三尼众学中。不別生草。盖应不同此律也。祇二十二云。当在无草地。若夏月生草并茂。无空缺处。当在骆𮪀牛马等行处。若无。当瓦石上。若无。当以木枝承。令先堕木上。后堕地。

水中大小便。祇二十二云。当在陆地。若雨时水卒起浮满。当在土块上。若无。当于瓦石上。若竹木上。先堕木上。然后堕水。掘厕厕底水出。比丘不得先上。使净人上。后比丘行无罪。若溷底有流水。当以木承已。后堕水中。入水浴时。不得唾中。若远岸者。当唾手中。然后弃之。见论十六云。不犯者。若水人所不用。或海水不犯。水虽中用。旷远无人用。不犯(五分大同)。

不恭敬人说法。五分第十。诸比丘为著屐草屣人说法。诸居士讥呵言。是法尊贵。第一微妙。而诸比丘为著屐草屣人说。轻慢此法。(乃至反抄衣等。皆如上说)祇二十二云。若比丘为塔事僧事。诣王若地主。彼言。比丘为我说法。不得语令起。畏彼疑故。若边有立人者。即作意为立人说法。王虽听。比丘无罪。

塔中止宿。若准五百问云。非佛屋佛像在中。可前食卧不。答得食。佛在时。犹于前食。况像不得。但卧须鄣若有灯明。不得光中住。自有灯得。(述曰谓僧房中权安佛像也)。

藏财物除为坚窂者。相传云。唯开佛物。今详。设法僧等物若忽遇难。权为坚窂。亦应无爽也。

著草屣。母论云。彼方国土。著草屣者。多生慢心故也。

塔下坐食中。文言。若施池井者。造池井成而施也。

人持杖等者。五分第十。诸比丘为捉刀捉弓箭人。说地狱苦。彼人闻已。便大嗔恚。斫射比丘。比丘即死。因此制也。

众別有殊者。七灭之中。多是众法。众学別人法也。

●已下尼律

此之二门已上释者。如上第二卷疏头释也。

可是同戒等者。五分且如问初戒云。世尊已为诸比丘。结婬戒。是戒我当云何持。为应一部僧持。二部僧持。佛言。应作二部僧持(余一切同戒准说应知)。十诵三十六。(乃至)长老比丘尼皆言善好。偷兰难陀比丘尼喑嗌不受。因制。若比丘喑嗌向比丘提(喑于禁反。嗌乙戒反。体作噫。作嗌非)。

有学无学异者。尼度减年为有二岁学戒者犯(大僧度此减年女但吉)。大僧为沙弥。沙弥无学戒也境缘宽狭者。疏主上下释意云。僧唯与出家外道犯。尼即通在家出家也。

无有一戒因尼制僧者。难同戒也。

尼不同戒因尼先犯以禁比丘者。举不同戒。例破也。谓言人等。何以尼先犯残。后禁僧吉。异于同戒耶(余准应知)。

各別有初者。计不应然。违二律故。又准祇律三十六。爱道请闻故。彼文言。大爱道白佛言。世尊已为诸比丘。制四堕重法。我等得广闻不。佛言得。准上三律。尼无別初。若尔同犯。岂无一戒尼先耶。答十二年后。尼创出家。又始情慇。多时未犯。为斯僧制出在长时。制戒以多。同者还众。故诸同犯。多是僧先。故无尼先。非即成难。若尔望尼。应是逆制。答二位虽殊。戒品无別。一人起过。教禁普覆。转根既许同修。立制如何言逆。问尼戒何故有最初开。答最初据义非要。有人又立初开。显余第二。然此律文言。尔时世尊等缘起者。准余三律。但诸同戒。或告显二部持。今此举缘。显非逆制。诸律各据。亦不相违。非为与僧同时而制。须举缘也。

六段者。八夷。十七残。三十提。百七十八提。八提舍尼。众学也。

覆随三事起成者。贪爱前人。或欲令损。或不了教是也。

妄语七八口有同异者。此且麤判。妄是口作。七八口止也(七八谓覆随也)。

五戒自重教轻。初戒有文。得兰。触八覆三。义准初戒。随举戒中。教人违谏。若作法教。但吉也。

覆藏局女者。义准之言。如上九十之初以论也。

余之四戒义通男女随举少异者。杀盗妄三。随对一境。随举要具男女二境。随男违女谏故也。

克心之中有犯不犯者。称尅即犯。若不称尅。本境但兰。不犯果罪。故云不犯。

位为四定同比丘说者。第一错误俱或犯。良以患起内情。但得正道。畅适不殊。第二以误对三戒。三戒俱成重。以其误无两并。不得云无心故。文言。男想盗煞诳女。佛言夷。第三以错对三戒。三戒俱不犯。以望余境。本无心故。如堕胎类。第四错误对妄语。所称法错误俱不犯。如欲称圣。而错言凡。错称境。如增上慢人迷凡谓圣。误心非巧。故并不犯。

下之四戒摄同妄语所称者。即同第四断之也。以其触八覆。随尅本境犯故也。

亦可触八容有误犯者。迷此男子为彼染心男子想疑也。覆知名种随亲违谏。无错误义也。

触戒有四差別者。下触戒自释也。

余容小罪者。入屏共立共行相倚也。今详。相倚比丘亦容犯残也。故下文云。相倚者身得相及处也。

○婬戒

文云。二形男黄门亦如是者。男根强者。名二形男。女根强者。名二形女也。

○触戒

大善庶乐者。五分十一云。毗舍佉聟名鹿子。敬毗舍佉如母。时人遂名为毗舍佉鹿子母。其孙名尸利䟦盖。即此律鹿乐是也。

偷兰难陀即自在寺者。五分云。讫病不往。尸利䟦下食已。便驰往问。何所患共。答言。骨节皆痛。彼即为案摩。比丘尼言。听汝处处安摩。但不得行欲。既安摩已。问言。汝须何物。答言。我须乾枣。便买与之。比丘尼以手捧枣。问言。汝见乾枣不。答言见。比丘尼言。若人系心于不可行欲处。神明乾缩。亦如此也(于圣法中制断欲法。名不可行欲处)。

此律云我所欲者。谓者谓欲得安摩也。而彼不欲者。谓鹿乐不欲案摩也。

分文解释(乃至)比知者。从初至正法又住已未。辨结戒相。

酬身子第一结戒请第二欲说戒者。已下辨说戒酬身子第二请。前文复三。初至呵责已来。起有漏过。为制戒缘。第二告诸比丘下制广补略。第三集十句已下招生十益(下不复论)。

就身中辨分齐者。触戒意也。

就支中以別分齐者。下八事戒意也。

既下戒文云乃至椀者。即是从手至[*]椀。得偷兰遮。明知[*]椀已上即是夷境也。

咸是方便有趣重势者。理恐不然。若本意欲无衣相触。忽被有衣。作境差等。可名方便。本期即定是果。然虽八事有提衣兰。八中[*]提衣亦不妨果也。

其间是非废立多少一一同比丘者。古今二释。一是一非。非者须废。是者须立。故云是非废立也。

多少一同比丘者。据文虽同。然义有別。谓除死等。故有別也。且古师云。男来触尼有四句。一动身受乐。此二得夷。三动身不受乐。四不动身不受乐。此二不乐得兰。若尼發心触男。四句皆夷。今师难云。准下吉中。六二句既是双明。岂可六中。初二复双。此难意云。夷中初句。若许是双。吉中初二约亦应是双。若吉初二许是双者。五六已双。岂容初二复得是双。故癈古师初之双句。俱应依文。初是立位。直言受乐。义当吉中第一句也。文中次句即是双句。义当吉中第六句也。理应准吉。第四交句云。不动身乐。今此夷中。理亦有之。是则夷中总成三句。男触尼三。尼触男三。俱设亦三。故成九句。九业各然。即八十一也。古师第二句。即当今师交句也。余二不乐。理但得兰。今欲辨夷。故亦废之(并如上大僧中明之也)。

○八事戒

下六非触者。亦可身相倚。亦是触境也。

准此律中。前七已忏。虽犯第八。以不成重。故文云。若于七事中。若不發露忏悔等也。若准五分十一云。若犯七事。虽已随悔。后犯一事。满八亦成夷。祇二十六云。悔已后乃至第七兰。满八者夷。不同此律也。

○覆戒

入护心无记心不犯者。无记不见诸文有开也。祇律二十六。乃至行业果报。彼自应知。喻如失火烧屋。但当自救。焉知他事。得舍心想应者无罪(后火字。诸疏多作大火字谬)。

覆车之诫者。前车已覆须改辙。以此为诫也。

有无穷过者。准祗二十六云。某甲犯重罪。我语入尼僧当駈出。是以我覆藏。彼比丘尼闻已。复作是念。我若说者。是二人俱駈出。即便覆藏。俱得夷。如是一切展转覆藏。皆夷。(述曰)准此展转。斯亦无爽。然展转犯由有隐心。若转知闻。无复隐心。计亦不犯。若准多论第八。尼覆藏七夷提。覆藏行婬犯夷。异于此律。如文言重罪者八夷也。又祇律既是展转犯夷。故知亦不局覆婬得夷。

释第四句但文五句者。有人言。两戒本中。比校同异。合总五句。命终灭殡。略广戒本。二处互有。即二句也。略中僧遮。广中名举。休道外道。二戒全同。故总五句。今详疏意。校量同意。可如向释。而言五句。葢谓释相。自有五句也。谓一休道。二灭殡。三遮。四外道。五重罪者八夷也。

释第五结罪。一覆尼有二者。一覆夷。二除夷已外。覆余篇罪也。

○随举戒

有人言改迷者。不然。迷心轻故。今详诸违。正理即名为迷。非是谓心之迷也。

科文者。制戒缘起。文分为二。初至呵责。正明随举谏家所为。二告诸比丘下秉法设谏违而成犯。前文复二。初至随顺不止随须起过。二时诸比丘尼下呵所不应。第二设谏文三。初教作法。二比丘尼僧下奉命设谏得夷之所。白诸比丘下举白该通。

此是总言者。意说总就三举论之。尼随大僧三举并吉。若随当众。前二举吉。第三犯提。即不同也。若据此戒。阐跎应是前二举收。若随僧尼。前之二举。问犯吉罗。故章云同尼犯吉也。

●已下十七残

十诵四十二。五分十一。并十七残。一同此律也。

离二谤者。發诤谤僧违谏。污家被摈谤僧违谏。此之二谤离为二戒。二十祇中离三。独合二谤。加父母夫主不听輙度。

故成十九者。祇律第三十六。独行。独宿。独度河。別为三戒。彼无独入村者。独行中摄行中故也。若总说者。即是此律九戒。初犯八戒三谏。至于祇律。十二初犯。以离三独即成十一。又加父母夫不听輙度。即十二也。故祇三十七云。十二是初罪。七乃至三谏也。七三谏者。即合此律八戒为七也。以其合發诤谤僧及汙家摈谤故也。问何以得知發诤汙家二谤合耶。答彼律三十七。缘起中。因偷兰难陀有鬪诤事。僧如法毗尼。与羯磨竟。嗔恚以非理谤僧。而作是言。僧随爱恚怖痴。诸尼谏言。阿梨耶。莫作非理谤僧。以事白佛。佛呵而制戒云。若比丘尼嗔恚非理谤僧。作是言。僧随爱随嗔。乃至广说。准彼文意。但制非理谤僧爱恚。今此律中。發诤谤僧。汙家谤僧。远缘之中。虽因發诤汙家之事。正论谏家所为之事。同是谤僧。即知彼律远缘虽由诤事而起。谏家所为唯谏谤僧。故与此律二谤不別。寻彼戒本足晓斯理。故知彼律合此二谤也。然崇乃云。此律入谏之中。除汙家起诤。如一比丘有鬪诤事。僧如法毗尼与作羯磨。使谤僧言随爱等。彼师意云。八谏之中。全除汙家起诤两戒。別加尼鬪僧与羯磨。今寻彼律戒本之中。总无尼鬪僧与羯磨之言。何因妄取远缘为名。而不正取谏家所为谤僧为名也。又崇云。旧解僧祇十九者。然僧祇文其在不远。何不暂捡。悬作此言。祇文二谤不合违谏但七。今寻彼意。妄谓此间疏主立义。合其无根假根二谤。故作此言也(此等非理广如破迷记中已破讫)。

此二僧犯不同可知者。解举谓是能秉僧犯。助破乃是所为人犯。余释非理。故不记之。

助破亦別者。三人一谏。即別人犯(由上比丘谏中立义云。一解四人一谏。一解亦可三人一谏。故今亦两解也)。

人通三位者。僧众多一人也。

十一別人犯者。度贼。四独。受漏心食。及劝受。自习近违谏。劝习近。發诤。舍三宝。破僧。汙家。恶性也。

同比丘判者。自作教人损境处齐。一向犯也。

教人同不同者。谓教人不为己。义说犯兰也。

余之十二者。度贼。解举。四独。自受。八谏也(八谏者。二习發舍。余四同大僧也)。

谓覆罪等者。等取相亲戏笑共相调自种华教人种乃至女人同床坐等。广如汙家戒。或犯残提吉等。故云随所犯也。

九戒比丘并吉。据文余众犯中比丘吉罗也。问發诤应提。如何言吉。若据谤僧言有爱恚等。比丘既无僧谏可违。但有谤僧爱恚等吉。故云所以可知也。

轻重者。残吉也。有无者。意说四独。尼有僧无。今详。四独比丘亦须有伴者好。然独度时不须同尼俱出也。法华经言。入里乞食。将一比丘。今三藏云。西方至今。无独行者也。

言了犯故者。文言。说而了了犯也。

○言人戒

事属居士者。营造修治等事。并属居士也。

此谓如法人故者。谓准十轮经偈云。忧博迦华虽萎悴。而尚胜彼诸余华。破戒恶行诸苾𫇴。独胜一切外道众(由胜外道。故名如法)。下文施至回罗云。房以施众僧。佛令罗云问本施主。我于三业。有可呵不。世尊方制。由其前后俱福田故。相传如是。义亦恐难。应更思之。

见论十六。言人尼语居士。汝先说理。居士说时尼犯吉。次尼说时兰。后居士复说时。得理不得理俱残。至官言人不得道名。若教官罸物。随直犯罪。若不通名。若官后自寻访知主。官自罸不犯。若人偷尼衣。不得言是贼。但言取贫道衣去。若人入寺斫伐树木。不得夺刀斧及打坏。若坏应还直。不还堕直犯。

○度贼戒

五分羯磨师一残者。疏主错引也。彼律十一。亦是和上残。余尼师僧兰(破律次后即是輙解举戒羯磨师犯残。以文相次。遂误引也)十诵四十二。贼者有二种。一者偷夺财物。二者偷身。五分释相云。有罪者。若犯姧若偷盗。是名有罪。主者煞活所由。是为主。此律白王等者。计理俱须问所由主。不劳一切问也。

诸度人戒者。谓单是中诸度人戒也。下众吉者。有人言。道此人无过堪度。故吉也。亦下众与他受五戒等也。

○四独戒

俱入俱上岸者。不要并行。谓申手内有难得相救。名俱也。

若直过者。谓不入村直过也。凡伴者入村入水及宿。皆应申手内也。祇三十六云。若到聚落城邑界时。当相去在申手内。若申手外道。一足兰。两足残(下疏中引是也)。

不同此律已下。即是释不同相也。

不须准五分解者。五分十一。水广十肘深半阶残。若减吉。

此是渡过者。谓过至彼岸方犯也。故文言命伴不及。是也。

残法二句者。一至村。二起村处。是也。

释一皷声准上诸戒。无村十里者好。若准摩登耆七弓为皷声者。一弓自是七尺二寸。总计一弓但当五十尺四寸。是八步二尺四寸。岂可得名为一皷声。盖是错说。理应八树。树各七弓。名阿兰若。计应七七四十九弓。即五十八步四尺八寸是也。

兰法二句者。一未至。二减皷声也。

文言独行村中一界吉者。谓在不出村村中独行(章中不此句也)。十诵六十云。憍萨罗有二落相连。是中一比丘尼。谓是一聚落。入异聚落界。诸尼语言。汝得独入异聚落残。是尼心疑白佛。佛言。汝谓一界是异界耶。尼言。谓是一界佛言无罪。从今听若有两聚落界相连。应作一界羯磨白二法。

○受染心食戒

境想四句。捡律本中。下之两句。戒有吉文。[*]戒有兰文。故作二释也(亲捡了记之)。

○劝受戒

戒本二句。初人。二劝而结罪。释中二句可知。

祇三十七。屏谏至三方犯。

○习近违谏戒

文有五句者下文具释者。一犯人。二相亲近。三恶行。四恶声。五覆罪也。

下三可知者。谓第三拒屏谏。第四僧谏。第五违结罪也。

文言未白前吉者。且结习近。若恶行边种树同床覆罪等。亦应思择。

○舍三宝戒

未白前吉者。十诵四十二。若言舍佛兰(法僧戒各兰)。若言更有余沙门婆罗门。有惭愧善好乐持戒。我当从彼修梵行。呵众僧故。得提(不同此律)。

○發诤戒

妄引比类者被罪处所治者。妄引得忆念者。为类相决也。谏所为事四句中。余三句文可知。第三句文僧一字是也。

屏谏文三者。一谏莫發净谤僧爱恚。二而僧已下众僧自理无爱恚等。三汝自已下推过属彼。

未白前一切吉者。十诵四十二云。若尼言僧随爱行兰(随嗔行随怖行随痴行。广说亦尔。不同此律)。觉云。祇律四兰者。捡祇无文。是十诵有也。

●已下三十戒

谓僧十三食戒。如赞(受尼赞食)一(过受一食)背(背请食)別(別众食)二足非(非时食)残(残宿食)不(不受食)美(索美食)药(过四月药)酒虫水。(述曰)寻上僧戒有十四食戒。即于此十三之上。加取过三钵是也。但以十三阙第二义。取过三钵阙于初义。既阙不同。且说十三。理实十四也。于十三中。除赞背足美四者误也。足是二足。应言除五也。以其尼中无二足故也。十三除五。加二不同。但成其十。加过三钵。方成十一也。

加二不同谓背及食苏者。背与足食。尼是合戒。前言除背足者。今即合为一而说加也。

如脱看真自者。坐脱床看。覆过三。真实净施白色三衣也。

高床下七者。诵曰。高足纻床针。尼师创洛来。

除三过量者。谓尼师檀覆创衣如来衣也。理实应言除四过量。更加除雨浴衣故也。上九十初疏自释言。过量浴衣。生犯缘同。因缘不同。亦可名字不同。何得此中名为同戒。又尼浴衣別有缘起而制故也。若作此释。同戒有六不同。有二十一也。

水扇(七十五戒。给大僧水扇也)生谷(七十六戒。乞生谷)同床(第九十戒。谓二尼同床也)同被蓐(九十一戒)作衣过五日(一百三戒)不看大衣(一百四戒。谓五日不看犯)著他衣(一百六戒。谓不同主輙著他衣)纺绩(一百一十四戒。尼自手纺)取衣不为受(百三十七戒也)贮跨衣(百五十六戒。著此衣犯)畜女人严具(百五十七戒也)持盖(百五十八戒。著等衣持盖行)不著祇支(百六十戒。不著入持)七涂身(香涂百五十。使尼涂百五十一。胡麻涂百五十二。使式叉涂百五十三。使沙弥尼涂百五十四。使白衣妇女涂百五十五。但妇女庄严香涂身百七十七。使外道母涂百七十八)。三义入舍。一属己财物。二财体现在生罪。受用有过。三舍已归主受用。无𠎝。

此六阙初缘者。床被且约属他为语。傥若自物。计亦是犯。此二本由二人同处。物若现在数同犯。阙第三也。

余阙第三或阙初义者。如不著大衣等。衣若现在。数数犯故也。或阙初者。如水扇若他物亦犯也。

于十五中者。谓大僧有十五戒。同活不共犯也。六是同戒。如章已显。更加九戒。僧尼不同。谓六夜。五敷。长钵。浣故。雨浴衣等也。准大僧中。浴衣不共犯。尼亦应尔。

不共之义可知者。如离衣等。各別自属。何容共犯。随准应知。即为二故。二十七也。

四互用者。互用说戒堂物。回现前食。直作五衣。互用別房。互用现前僧堂。许与他病衣(合五戒也)。

身口止作业共身犯者身止不会。口止不舍。身作离去。阙无口作。亦得说为身口止作。作唯属身。不违正理。有人云。口作者由口受持也(任情取舍)。又身经宿。名共身犯也。

六过非时摄施者。六过。谓十日。一月。急施。过后长药。长钵。及十六牧也。非时摄施。理须秉法。不秉故口止犯也。

二夺者。与衣还夺。贸衣还夺也。

余十四领受者。理实尼有十五领受。谓十四外加受宝也。然由受宝。前已释云受宝二夺。若语自在作是身业等故。今但释余十四也。言十四者。即次疏中。不同戒有三。及十一同戒是也。

疏云亦乞重衣轻衣者。谓五乞苏油。乞里衣。乞轻衣也。

十一同戒者。大僧亦有十四领受。于中十二是同戒。于十二中。除其受宝。以辨讫故。今此义中。故准明其十一同戒也。且僧十四者。颂曰。取尼乞衣过知足。一二居王二宝贩。乞钵劝织过前求。并过前受回僧等。(述曰)于僧十四中。受宝一戒。前已辨讫。取前求后是不同故。今但辨十一同戒。是此中义也。

自口身作业者。如自口乞。身复领受。假他身与。随准应知。

同戒回僧及四五用者。回僧既同。即显四亦是不同也。

一离一作等者。谓一离无量离。一作无量作。一边开乃至广说。十五领受。无重领受。

言十五者。如前已明。尼十四领受。更加受宝。即十五也。

又一作无量作者。尊者云。一成无量成者好。次其作时未犯。成时方犯故也。

疏云三异余同者。五轻衣重衣三异也。

余同者。僧十四领受中十二同也。前已明讫(此第六门。亦据三十一戒辨之。以开急施为二戒故)。

具余四舍者。准上大僧。总有五舍。一坏舍(绵褥是也)。二入僧(乞钵是也)。三入僧俗舍(长药是也)。五入僧等三位舍(自余戒是)。尼除绵褥。具余四也。

约境物处法等四者。一约境唯对舍(不同大僧有不对舍绵褥是也)。对中道俗。二宝唯俗。余则唯道。道中僧乞钵唯僧。余通僧別。別众不別众分。別者。二宝別众。不对道故。余并尽集。第二约物者。谓衣钵药宝十六[*]牧等。唯全无坏舍。第三处者。自然作法。乞钵一戒。唯在作法。余通二界。作法大小。乞钵唯大。余通大小。大小大中住处非住处。乞钵唯住处。余则不简也。第四约法者。总论有二。谓羯磨语法。羯磨一法舍财中无。语中道俗僧別等。一一戒中。随应当知。因此须知具法多少。僧等三人。须具四法。一集财。二所对境集。三修威仪。四舍辞句。若对二俗。阙无威仪。唯具三法。

舍罪亦四如上者。一舍罪境。乞钵局僧。二宝唯別(疏意如此。理亦通僧)。余通三位。此据假不假说。若正除罪。其唯別人。二所忏罪。极多十罪。一长衣等现在有可舍。二衣等已用坏尽。直忏提罪。三覆提得吉。四即此提吉随夜展转覆藏犯吉。五著用犯吉。六即此覆吉。七即此随覆吉。八僧说戒时默妄吉。九即此覆吉。十即此随覆(于中随有忏之)。三舍罪界。乞钵唯大。二实不简二界大小。自余对僧。唯在作法。通于大小。若对別人。同前[*]实释。设与舍财处差在者。亦应无失。四舍罪法。若对僧边。具有二法(谓羯磨及语法)。以有受忏自故。语法即通对僧及別。因此须明具法多少。二宝唯四。乞钵专六。余通六五四也。言六者。一乞忏。二请忏主。三受忏白(三人二人忏主以语法白边人也。替受忏单白故也)。四正舍罪。五呵责治。六领受立要。四者除初三也。五者谓三人二人。即除初也。

不还结犯如上者。二俗不还。如文追索。余若不还。且结失法。言得吉罗。若究竟损减。见论十四云。乘匿此物。随直得罪(已上舍忏委细并如大僧中辩)。

病衣说净不应入舍者。由阙初义。故不入舍(疏意如是)。

若入持者明长不染以各別用故者。言別用者。义同受持。不须说净也。

余二可知者。五衣须持。乞钵钵衣性別也。

二位须留余二十三并即还主者。以药及十六[*]牧与衣钵等。性別不相染也。

准大僧中说者。于中有四。一能还之境。道俗僧別。一准于舍。不得差在別人中舍。亦容差亦僧还尽集。別人別众不要尽集。二所还之财位约为四。二宝转体而尽还。药不转还不尽。乞钵或转不转还不尽。余不转而尽还。三还财处。准舍财中。乞钵唯作法。余通二界。乞钵唯大。余通大小。除宝及钵。余戒僧还须秉法。故界通二作三人已下。处通一切。四还财法。宝无还法。钵唯有法。又不同余。余通有法无法也。

第八门僧八戒者。五过二离六年是也。

除二六者。一者六年。二者六夜离衣也。

但有五同者。一离四过(四过者。十日。一月。急施。过后长药也)。

六过者。于四过上。加十六枚及长钵。即是六过也。六过等七者。等取一离衣也。

二问者。舍不舍异。须为二问也。

余十轻重。比丘并吉也。

及四教人者。谓受宝。夺衣。乞缕。贸衣还夺。四也。

○立乞戒

若乞得苏无提舍尼者。由提舍尼。咽咽得罪。今既却还。故无提舍也。

若有病等者。意说若无病等。直乞之时。虽复不犯提舍尼罪。而亦容犯突吉罗罪。今既有病。即无吉罪也。

辨相中。初明成犯。二此尼萨耆下舍忏方法。于中文四。一舍财法(于中有四。一财集制舍。二与尼僧下所对境集。三若欲舍时下舍之威仪。四作如是言下辞句)。二舍已应忏下舍罪(于中有六。一文言舍已应忏悔。义含有两。一乞忏悔。二请忏主。三受忏白。四应如是白已已下正忏。五呵责治。六自畜主要)。三比丘尼僧已下还财法。四舍物竟已下不还结罪。

○说戒堂戒

事须合当(都浪反)。文言。复问所由不作者。误也。应言复问不作所由也。

僧物者。已许僧(已舍与僧。犹属本主。谓人与尔许。少即更添)。为僧者。为僧作而未许僧(已舍与僧未定属僧。谓舍尔许物。未定何众)。属僧者。已许与僧。已舍与僧(已舍与僧。已定属僧。谓用尔许物。定与此众)。

○钵戒

制意者。钵为应供之器。一实身足。今过贮畜。长贪妨道。招讥丑累。损恼不轻。故不听长。是以圣制。然以物变无恒。容有失夺。济身要用。事不可废。施时不受。后须难得。故开即日说净而畜。违返圣教。过则结犯。

如前所说者。如上大僧三十之初十门义中第九门云。一者尼是少利。既得一钵。宜即受持。及以说净。开十日布施。人须二者。既是有伴。即作净法。何开十日。大僧及此。一为施人。二复无伴。故开十日。若尔尼畜长衣。亦有二义。何故同开十日。答钵无多用。未成无过。若其作成。以有伴故。得即说净。不开十日。长衣资宽。未成已来亦有长过。由斯初缘。对不说净尼。故开十日。待成说净。又尼同生。不得对说长衣之净。以共用故。须更觅人。故开十日。钵既得对同生说净。故当日说。以不共用故也。广如彼说。

开文云。若自取用者谓者。以失夺所持之钵。遂取先来犯长之钵。即成受持。不犯用不净钵过。但须忏悔先长过也。若他与用者。他犯长钵与我。无过也。

○十六牧戒

受持辞句。诸律无文。古来不释。今义立曰。大姉一心念。我比丘尼某甲。此大釜(余者准知)。作十六[*]牧器受。常用故(准受钵十诵文疏〔响〕之三说)铛句(五分十一文作鎗字)。

○摄施戒

具缘中入非时分者。谓至一月竟。后方作时。法摄取也。觉云。准缘起云。非时衣受作时衣。明知同彼五分十一。故不得言一是安居僧施物。应准此律释相中云。一是非时。得长衣等。今准疏意。若非时衣。十方有分。若作时受。损界外人。理应犯重。故应释云。虽是时得。留至非时。即亦名为非时而得。此作时摄。方可犯舍。故与律文不相违也。今详此释胜也。

○乞重衣戒

文言若我住者足自办此事者。谓先令尼余处索财。今即悔言。我若自索。足得办事也。

文言十六修。盖十六磨沙也。译之为条。盖是失也。即四张叠。直十六磨沙也。后戒十条。即十磨沙。即两张半叠。直十磨沙也。故僧祇三十七。重衣戒。若过四迦利沙槃十六故钱。若过十六故钱。取者尼萨耆。谓过四分十六故钱也。轻衣戒云。十六故钱过者尼萨。母论第八亦云。四相应法者。四迦罗沙畔是也。天竺国十六调钱。是一迦罗沙畔。各衣极用四迦罗沙畔。是四相应法。

●自下百七十八戒

二戒专教人业。一教人诵呪术(百一十八戒是)。二以世俗伎术教授白衣(百七十戒是)。

僧二十二位者。位分为三。劝足一戒。准教人业。第二有十一戒。自他俱犯。颂曰。堀坏牵出房。二虫恐怖燃。藏衣并煞畜。残谤并提宝。第三有十戒。教人同不同。颂曰。二敷与尼衣(屏露二卧具。是二敷也)。高床已下七僧二十二中除六者。列名如章。谓除初位全。第三位除五也。高(高床是)罗(兜罗绵纻床)五涂身。便尼三象。并白衣妇女。外道女也(如次。即是百五十一。百五十三。百五十四。百五十五。百七十八戒是)。

同戒二十九者。大僧有三十性戒。颂曰。妄毁两麤异(麤谓说麤)。嫌强牵用讥(强敷也。用虫水也。识讥教师也)。駈谏恐煞饮(駈他出聚也。饮虫水也)。疑覆起说随(疑恼也。發起四诤也。说欲不鄣也。随举比丘也)。摈拒毁同欲(随摈沙弥也。同羯磨悔也。不与欲也)。悔听打搏谤(与欲已悔也。屏听四诤也)。

洗净等三者。胡胶及相拍也(如次即是七十二。七十三。七十四戒也)。计理剃三处毛。亦应性恶也。

于十三中者。大僧有五双三只。具二持犯。得磨一双。说麤教尼。受德衣不犯。背別嘱授不犯。二入聚落作余法不犯。二足七日尽形口法不犯。残宿不受。真净问主。无輙知麤發露。僧事与欲。除四已外余九。颂曰。嘱授口法麤。別真發露欲。坐去一对(輙坐他床第八十四也。白衣家坐已不辞主人去八十三戒也)。宿去二对(白衣家輙宿八十五戒也。经宿不辞主人去。百一十六也)。开蓝门一对(向暮开蓝门百六十二也。日没开蓝门百六十三也)。輙著他衣(百六也)。不白大众破㿈(百四十七也)。輙入僧寺(百四十四也)。輙问大僧义(百七十二)。夜入聚落(百六十一戒。彼名夜入出白衣家戒)。三时游行少分(谓夏中有受日法。故云少分。九十五戒)。不乞畜众羯磨(百四十戒也)。背请(百四十八戒)解义可知者。作嘱授。名曰作持。身入聚落无其作犯。即是止持。二犯反此。一切应知。

五十九同者。总有六十九同戒。于中除十。谓二入聚落。残宿。不受。说麤。別众。真实净施。覆麤。不与欲(此九具两持)。不摄耳(唯作持也)。除此十外。余五十九是也与外道食等四者。等取余三。合成四种。谓背请足食。合为一也(犯提是同。而尼准僧祗四十云。无有残食法开。大僧有开。即是开缘不同)。与外道食。与缘不同(大僧唯与出家外道。尼与在家出家俱犯)。减年一戒。受缘不同(谓尼与式叉本〔注〕大僧即与沙弥受也)。过量浴衣。因缘不同(僧开四月十六日后日。尼即无时限也)。

或重轻虽等罪名有別者。谓剃三处兰提名別。同对手三悔。故知轻重等也。

此等对文者。总谈缘异轻重等也。

此九即非者。二呪言了。五涂涂了。二敷𫏐永永去者。去时即犯故。并不论任运也。

○䔉戒

僧祇三十八。种䔉山䔉。如是比一切䔉不听食。熟不听。生重亦不听。重煑亦不听。烧作灰亦不听。身有创听涂。涂已当在屏处。创差净洗已听入。祇三十一云。痛时医言服䔉当差。不服不差。若更无治者听服。服已应七日行随顺法。在一边小房中。不得卧僧床蓐。不得上僧大小便处行。不得在僧洗脚处。不得入温室讲堂食屋。不得受僧次差会。不得入僧中食及禅坊。不得入说法布萨僧中。若比丘集处。一切不得往。不应绕塔。若塔在露地者。得下风遥礼。至第八日。澡浴浣衣勋已。得入僧中(患疥用香屑。及三十二云。头生疮须人骨龙骨灰涂。大同也)。

○水扇戒

文言我著道人者。谓他同道之人也。

见论十六云。观伎乐者。下至猕猴孔雀共戏。往看得提。若寺中伎。往看不犯。第八十戒云。二道男者。内道外道男也。

○啼哭戒

多论第四。五众尽不听啼哭。乃至父母丧亡。一切不听。四众得吉。尼得提。以爱恋心深故。

○口业恼他戒

文言先住后至者。谓他先住。遂便后来恼先住者。复至先住者。谓知有人。后当来至。遂即先住。恼后来者也。五分十三云。同学病不自看。不教人看提。同学者。同和上阿阇梨。及共常伴。

○安居中牵他戒

文言惧失宿者。恐失安居宿。破夏是也。

○三时行戒

结有时限。吉提有异。破无时限。一品吉罗。

○安居竟不去戒

文言去时而彼即住等者。夏满名为去时。母论第八云。三月相应法者。三月夏安居竟。应一宿出外。是名三月相应法(已上论文)。此即不简僧尼也。

○习近居士子戒

分文如上。初至呵责来谏所为事。第二告诸比丘下秉法设谏违而成犯。前文复二。初习近起过不肯別住。二时诸比丘尼下呵责。第二文三。初明立法。二当作如是呵责下奉命设谏得提之所。第三佛告下谏法该通。

戒本五句。一谏所为事。二屏谏。三拒屏谏。四僧谏。五违僧谏。结罪可知。

○观王宫戒

亦二可知者。一文言。若至僧伽蓝中等者。谓至受教处蓝中。翻前观园林。或被请有难。亦属前第一文也。二或为僧事等。取摸法等。

○露身浴戒

上三事得相取与。然须鄣身。以衣彰身者。不惧露身取与。出入一切得作。

○缝伽梨戒

贪受五利者。谓偷兰难陀。亦自受德衣。贪受彼尼教他供养。故不疾成也。

除求索僧伽梨者。疏意释言。偷兰难陀。若无大衣。无受利义。开受彼尼教化取衣。故云求伽梨也。

出迦𫄨者。既出时外。由无受利。故不犯也。

六难者。母论第六云。一父母难。二兄弟姉妹。三云亲。四国王大臣。五盗贼。六野兽。

○与白衣外道衣戒

具缘云。一非亲里白衣外道者。谓与白衣俗服者。开亲不犯。若与外道沙门衣者。纵亲不开。以沙门衣具相异故。外道恶见。恐著而谤。下文开亲异对白衣。不对外道也。

○遮分衣戒

二四合解者。准文合中。亦言众僧如法分衣即是。亦更合解第三。然以前文別解已讫。故不重论也。

○遮出德衣戒

二似者误者。有人言。时到前后牒事颠倒。亦得名为二似所摄。若如是者。五分律中一切羯磨。皆当此律二似摄也。

○遮欲出德衣戒

有人言。此口业遮。故有了了之言。有余共扶后释。今详依疏者好。缘起文中。僧欲出衣。明是当遮。若尔何有五非。答了知众中无知法人。必当落非。故开无罪也。故章云。且依前说。今又详曰。葢译律时。错重译也。

○外道食戒

制意者。一异学虽施。无恩反谤。二邪田施与。檀越无福。三自与。或他谓外道胜。多失故制。缘六。一是白衣及外道(大僧唯制外道)。二知是。三非亲。四是食(衣已前制故)。五自手与。置地等不犯故。六彼领即犯。

○与白衣作使戒

比丘随所犯者。舂磨炒麦。或犯坏生。火净即吉。尼虽火净即吉。尼亦不免提。自余一向尼提僧吉也。僧祇三十八云。若檀越欲供养佛故。言阿梨耶佐我作供养具者。尔时得佐结华䭮。得佐研香。

○经宿不辞主人戒

制意同前者。同前第八十三戒也。

缘起文云。居士谓舍内有物。谓人也。

○度任身妇女戒

余非根本者。余师僧也。僧祗三十九。若生女者。出草蓐已。与受具足。若生男者。待儿能离乳。然后与受。若亲里姉妹言。取是小儿来。我自养活。如是应与受具。

○度乳儿妇女戒

十律云。生男母得自触宿。余尼触宿吉。若能离母。母触吉。余尼触兰。宿提。

○减年童女戒

辞父母偈。若自诵得。若傍人教。并得也。

举其处事者。寺内是处。制发是事也。

如受戒中说者。受戒犍度。因诸比丘。度巧师来觅。有言不见。巧师谤云。比丘妄语。由制作白。然后剃发等也。

供养获永安者。由具五德。世人供养。获第一福。以此二偈。用作梵声。其音长引。使终剃发也。

见论十六云。弟子于和上阇梨。便生父想。临剃发。和上应为说五法。一发。二毛。三爪。四齿。五皮。所以说此五者。有人前身曾观此五。今为剃发即發先业。便得罗汉。是故先教。后为剃发。总解四门分別者。总对五众比挍解释也。一發本戒多少者。其所發戒且就力分。故说十等。理实无表。与大僧齐。故一一戒结下众罪。不以说十。即不分学。虽位未满。咸应修习。第二对俗罪名有无者。俗人外众。故应接俗。佛不制名。下众内摄。故应禁勒。制以名目。第三对具戒犯名宽狭者。五众通禁。虽俱有名。上二满修。名有七聚。下三未满。一切吉罗。以其恶作义宽通故(谓通轻重)。第四次第者。小年之慈。宜先禁煞。婬恼未發。故在第三。又制盗戒。意为防煞。复制婬欲。更为防盗。通禁前三。故制妄语。余是支条。不须別辨。

自重教轻者。谓吉罗中。亦有轻重也。

余二同者。妄及提钱也。此等皆据吉名虽同。事相差別也。

望不得自畜者。既不得言。由说净故。身业畜宝。无其作犯。名曰止持。故非双持也。十戒颂曰。煞盗婬妄酒。香儛床非钱。

就体说大等者。增一含也。

除者不同大尼者。即文言。除自手取食受食与他是也。尊者云。谓得直提授与大尼。连读律文。合为一句。以其不受食戒结戒又罪。故知此云自手取食者。非谓不受自啖也。

戒本三句者。一人。二知不满。三与受结罪。若准释中。两句者好。

○不与二岁戒

具缘一十八已上者。但言已上该通一切。

第三缘。满二十者。若二十已上。亦名满也。

彼非十八者。谓年二十已上。故云非十八也。

○不与六法戒

但缺行法者。谓须忏也。祇第三十。广释八敬。一礼。二戒叉受。三不说比丘罪。四不先受食房舍等。五半月行摩那埵。六教授。七安。八恐。第二敬中。广明受法。故章引之。

六尼不得向说篇聚名七得说罪种者。得语言不婬不盗等也。后四夷谓触八覆随也。

但四缺学异于律者。即解八覆随四也。

○度诸遮童女戒

和上容有转易。或先沙弥七戒阇梨。今为和上等也。佛阿毗昙。余二师亦请也。五分十五。差教授师竟。应往慰劳欲受戒人言。汝莫怖惧。须臾持汝。著高胜处。若先不相识。不应云雾暗时授。其具戒教师。因教著衣时。应容如法视。无重病不(谓恐是黄门等)。

文言此僧祇支此是覆肩衣者。盖译者之谬。应言此僧祇支此厥修罗衣也。如上大僧离衣戒辨。

父母听不者。童女由父母。但问父母也。

夫主听不者。属夫由夫故也。若不双由。必不得双问也。

初篇八禁止持行相者。谬也。以覆藏戒。是作持故也。

总举标宗文四者。一𠡠令审听。二別标教主。三总举标宗。总举八夷。为所说宗故也。

四犯者非比丘尼下。彰作犯之过。翻即成持也。

四依总举彰益第四文者。彰作持行(四依者。衣食处药也)。

初结受缘具足者。白四是教结缘也。得处界缘也。和上等僧缘也。毗无无遮难缘也。

○度曾嫁百遮戒

如前第四者。如前百二十四戒也。

遮具四戒者。应具减年。不与二岁。不说六法。并百遮四也(以前童女。既具斯四。今妇女中。故亦应四)。章中亦可已下。意云。减遮同是受人之遮。既开曾嫁不待年满。乘于曾嫁得起减遮。二岁六法。过唯在僧。既无先开。与一岁学。何得乘势。不与二六。

○百三十一戒

比丘吉者。谓减十岁吉也。

○百三十三戒

无起恶之理者。但僧莫共同作受戒。恶自不起。何劳谏也。

本法经宿。亦应不失。故祗三十九云。若王贼难不得者。停宿无罪。

○百四十一戒

佛敬约教自誓据心也。

此及恣。及恣者指后戒也。

差法有二者。羯磨差人。二口差伴也。

○不自恣戒

不容乖別者。傥僧恣竟。尼方妨来。更为集众。不来与欲。不得別众也。

比丘吉罪者。不恣吉也。

○不依安居戒

僧祇三十云。尼若亲里请安居。应语檀越先请上尊。若言我亦不去。或自请比丘。出己衣钵余供养。若安居中比丘死。三由旬有僧伽蓝。应通结界。半月应往问布萨。

比丘吉罗者。三时不依律师吉。夏中不依提。且结三时吉也。

○突入戒

祇三十九云。应住门屋下。遣净人女白言。和南比丘尼白入愿听。比丘当筹量可不听入。

○骂尼众戒

不犯此戒者。骂別人犯毁呰故也。

○破㿈戒

祇三十九云。若隐处有㿈者。当令可信人。若依止弟子。若同和上阿阇梨。以锥若指押破之。以药涂。若使男子提。若肩以上膝已下。当使妇女急案。男子破无罪。

○背请戒

俱食正方犯者。以其文言。若先受请。若足食已。后食饭等提。故作此释也。今谓不然。理应犯之。通正非正。文中虽言后食饭等。然以背请。食正方犯。摄足从背。结罪义便。故文偏举食饭𪎊。理实犯是边非正。亦应犯也。

九日命终等者。上代相传。昔有男女犯。王令饿死。九七不同。故知也。

理有多妨者。意难古师。若单背请。即是同僧。应无別缘。直列戒本。又戒文句。应不异僧。又应复言除余时者。作衣时等。

○家悭戒

轻心汝师者。亦可观文。似是嫉妬激刺师言。檀越好施供养于汝。岂敬我邪。故开文中。其事实尔。(乃至)笃信于汝。开文言。汝既是不犯。故知疏释非也。

○涂身戒

一戒落后者。指后百七十八戒也。

胡麻泽泽者油也。

四缘可知者。一是革屣盖。二著持。三无因缘。四越界犯。四缘者。一四种乘。二乘行。三无缘。四越界。祇三十一云。比丘病不得乘雌乘。应乘雄。若病重不分別者。乘无罪。若有因缘上下行及直渡。应作念。我有缘行。尔时得乘渡。比丘无病。乘乘越。

○日没开蓝戒

对事不同者。前戒对盗。此戒因入也。

○诵呪活命戒

前戒为弃舍正典者。前百一十七戒也。

○教授白衣戒

又前开四种者。次前活命戒也。应准疏中。先释缘文。方数具缘也。又章云。又言已下教其所应者。谓彼妄情。将为所应。而实内教。总是不应。

○百七十一戒

余六羯磨呵责依止遮不至三举也。

○身业恼他戒

同前口恼者。同前第九十二戒。先至恼后住。后住恼先至也。

○不礼敬戒

不作余法。既开不礼。故知尼有作余食法。不同祇律无残法也。亦可。

○八提舍尼

尼据一品招讥。同犯可呵。大僧过有重轻。故有提吉。祇律四十。尼有七灭。

饰宗义记卷第六末


校注

疏卷第五 轻下一有轻字 教字疑剩 随疑堕 称疑搆 违上疑脱所字 及疑乃 及一作反 眠一作祇 热一作熟 疏无宿字 同一作因 呵一作何 僧疑增 即等六字疑衍 属僧二字疑本文 又真疑于阗 永疑水 一无牵等五字 看疑者 足等二十三字疑衍文 今疑令 戒疏作授 忘上入废字看 𢶕疏作剪 界一作处 种疏作發 杂疑离 敢疑最 喜疑善 十一疑写倒 门上一有沙字 得一作往今谓疑请 由疑曲 伍疑低 倒疑到 客疏作病 欲上应有说字 一无无字 某疑其 疏卷第五末 帝通谛 得上一有复字 引下一有祇字 乃疑及 罪疏作罗 总疑恼次同 五疑互 妄疑忘 众上疑脱集字 欢疑劝 搥疏作稚 三疏作二 或等三字疑剩或有脱字 如下疑脱前字 诸疑请次同 谨下疑脱录字 余一作经 时一作持次同 但一作俱 裁一作义 义一作裁 一无文字 法疑佉 饮一作饭 翻一作播 为下六字疑衍 示疑尔 二一作三 为等三字疑衍 将疑浮 一无煮字 唯应作喉 若等五字疑衍 细疑纽下同 昔应作苷 合疑令下同 帝疑章 辨一作并 诸一作请 称疑搆次同 夫疑天 应字疑剩 疏卷第六本 圣下一有种字 然等十字疑剩 牧应作枚下同 新一作杂 作下一有净字 随作堕 比一作吨 言疑吉次同 总一作恼 谤疑傍 调一作谓 戒疑岁 不疏作否 一无应字 以一作比 三疑之 一无具字 如疑始 受疑爱 若疑名 一无之字 人字疑剩 二一作三 一无不知二字 随疑堕 容疑客 一无狗字 打疑折 其疑具 博疏作搏 实一作宝 提疏作捉 提疑捉 未疑示 宾疑宝 尽还疑索尽还尽 身疑自 因疑用 君乘疑若能 越下一有道字 悉一作志 细疑纽 合疑令 日疑白 是字疑剩 业疑叶 半必一作中心 创应作疮下同 一无四字 鸟疑象 是疑提 侍疑待 上上一有无字 诸疑请 应等五字疑衍 若等十三字疑衍 后疑复 白疏作自 一无此字 诚上疑脱至字 佛疑也 一无觉字 问疑门 顶疑项 摄疑𫌇 便疑使 唯疑准 有疑即 檀疑掉 余疑饭 后疑复 他等四字疑衍 云疑六 昔疑甘 嗔疑㗱 及疑吸 自字疑剩 饭疑饮 告疑吉 合疑令 左疑右 第二分 已下疏有如字 三一作四 通疏作该 庶一作鹿 寺疑等 谓者二字疑剩 又疑久 未疑来 椀一作腕下同 提疑捉次同 乐下疑脱二不动身受乐六字 约字疑剩 乃至二字一本细书 入一作人 行中二字疑剩 丘下一有尼字 犯上一有同字 独疑犹 堕疑随 入下疏有水字 疏卷第六末 戒疑或次同 看疏作著 洛疑浴 互一作五 牧疑枚下同 里疑重 大小二字疑剩 实疑宝次同 持疏作舍 亦字恐误 二一作一 谓者疑倒或者字剩 牧疏作枚 响字不明 一疏作三 注疑住 复疑后 制一作剃 除疏作余 与疏作说 戒疑式 遮疏作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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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3] 已【CB】,巳【卍续】
[A24] 已【CB】,巳【卍续】
[A25] 但【CB】,伹【卍续】
[A26] 已【CB】,巳【卍续】
[A27] 已【CB】,巳【卍续】
[A28] 已【CB】,巳【卍续】
[A29] 已【CB】,巳【卍续】
[A30] 已【CB】,巳【卍续】
[A31] 已【CB】,巳【卍续】
[A32] 已【CB】,巳【卍续】
[A33] 已【CB】,巳【卍续】
[A34] 已【CB】,巳【卍续】
[A35] 已【CB】,巳【卍续】
[A36] 已【CB】,巳【卍续】
[A37] 已【CB】,巳【卍续】
[A38] 已【CB】,巳【卍续】
[A39] 已【CB】,巳【卍续】
[A40] 已【CB】,巳【卍续】
[A41] 已【CB】,巳【卍续】
[A42] 己【CB】,巳【卍续】
[A43] 但【CB】,伹【卍续】
[A44] 已【CB】,巳【卍续】
[A45] 已【CB】,巳【卍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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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62] 已【CB】,巳【卍续】
[A63] 已【CB】,巳【卍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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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99] 已【CB】,巳【卍续】
[A100] 但【CB】,伹【卍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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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30] 已【CB】,巳【卍续】
[A131] 已【CB】,巳【卍续】
[A132] 已【CB】,巳【卍续】
[A133] 但【CB】,伹【卍续】
[A134] 刺【CB】,剌【卍续】
[A135] 刺【CB】,剌【卍续】
[A136] 已【CB】,巳【卍续】
[A137] 已【CB】,巳【卍续】
[A138] 已【CB】,巳【卍续】
[A139] 已【CB】,巳【卍续】
[A140] 已【CB】,巳【卍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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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46] 已【CB】,巳【卍续】
[A147] 已【CB】,巳【卍续】
[A148] 已【CB】,巳【卍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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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50] 已【CB】,巳【卍续】
[A151] 已【CB】,巳【卍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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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53] 己【CB】,巳【卍续】
[A154] 已【CB】,巳【卍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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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56] 已【CB】,巳【卍续】
[A157] 已【CB】,巳【卍续】
[A158] 已【CB】,巳【卍续】
[A159] 已【CB】,巳【卍续】
[A160] 已【CB】,巳【卍续】
[A161] 已【CB】,巳【卍续】
[A162] 已【CB】,巳【卍续】
[A163] 已【CB】,巳【卍续】
[A164] 已【CB】,巳【卍续】
[A165] 已【CB】,巳【卍续】
[A166] 已【CB】,巳【卍续】
[A167] 已【CB】,巳【卍续】
[A168] 已【CB】,巳【卍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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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72] 已【CB】,巳【卍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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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09] 已【CB】,巳【卍续】
[A210] 已【CB】,巳【卍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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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15] 已【CB】,巳【卍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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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17] 已【CB】,巳【卍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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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19] 已【CB】,巳【卍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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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25] 已【CB】,巳【卍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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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35] 但【CB】,伹【卍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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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37] 已【CB】,巳【卍续】
[A238] 已【CB】,巳【卍续】
[A239] 己【CB】,巳【卍续】
[A240] 已【CB】,巳【卍续】
[A241] 已【CB】,巳【卍续】
[A242] 已【CB】,巳【卍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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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44] 已【CB】,巳【卍续】
[A245] 但【CB】,伹【卍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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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47] 已【CB】,巳【卍续】
[A248] 已【CB】,巳【卍续】
[A249] 已【CB】,巳【卍续】
[A250] 已【CB】,巳【卍续】
[A251] 已【CB】,巳【卍续】
[A252] 已【CB】,巳【卍续】
[A253] 已【CB】,巳【卍续】
[A254] 已【CB】,巳【卍续】
[A255] 抟【CB】,搏【卍续】
[A256] 已【CB】,巳【卍续】
[A257] 已【CB】,巳【卍续】
[A258] 已【CB】,巳【卍续】
[A259] 已【CB】,巳【卍续】
[A260] 已【CB】,巳【卍续】
[A261] 已【CB】,巳【卍续】
[A262] 已【CB】,巳【卍续】
[A263] 但【CB】,伹【卍续】
[A264] 己【CB】,巳【卍续】
[A265] 己【CB】,巳【卍续】
[A266] 已【CB】,巳【卍续】
[A267] 反【CB】,乃【卍续】
[A268] 已【CB】,巳【卍续】
[A269] 已【CB】,巳【卍续】
[A270] 已【CB】,巳【卍续】
[A271] 已【CB】,巳【卍续】
[A272] 已【CB】,巳【卍续】
[A273] 已【CB】,巳【卍续】
[A274] 但【CB】,伹【卍续】
[A275] 已【CB】,巳【卍续】
[A276] 但【CB】,伹【卍续】
[A277] 已【CB】,巳【卍续】
[A278] 已【CB】,巳【卍续】
[A279] 已【CB】,巳【卍续】
[A280] 已【CB】,巳【卍续】
[A281] 已【CB】,巳【卍续】
[A282] 已【CB】,巳【卍续】
[A283] 已【CB】,巳【卍续】
[A284] 已【CB】,巳【卍续】
[A285] 已【CB】,巳【卍续】
[A286] 已【CB】,巳【卍续】
[A287] 已【CB】,巳【卍续】
[A288] 已【CB】,巳【卍续】
[A289] 但【CB】,伹【卍续】
[A290] 已【CB】,巳【卍续】
[A291] 已【CB】,巳【卍续】
[A292] 已【CB】,巳【卍续】
[A293] 己【CB】,巳【卍续】
[A294] 已【CB】,巳【卍续】
[A295] 已【CB】,巳【卍续】
[A296] 已【CB】,巳【卍续】
[A297] 已【CB】,巳【卍续】
[A298] 己【CB】,巳【卍续】
[A299] 已【CB】,巳【卍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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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01] 已【CB】,巳【卍续】
[A302] 但【CB】,伹【卍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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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04] 已【CB】,巳【卍续】
[A305] 已【CB】,巳【卍续】
[A306] 已【CB】,巳【卍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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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19] 已【CB】,巳【卍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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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33] 已【CB】,巳【卍续】
[A334] 已【CB】,巳【卍续】
[A335] 已【CB】,巳【卍续】
[A336] 已【CB】,巳【卍续】
[A337] 已【CB】,巳【卍续】
[A338] 已【CB】,巳【卍续】
[A339] 已【CB】,巳【卍续】
[A340] 但【CB】,伹【卍续】
[A341] 己【CB】,巳【卍续】
[A342] 已【CB】,巳【卍续】
[A343] 已【CB】,巳【卍续】
[A344] 檀【CB】,擅【卍续】
[A345] 已【CB】,巳【卍续】

引用: 《四分律疏饰宗义记》卷6,CBETA X0733,半山经藏 https://book.bshf.org.cn/reader/X07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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