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發趣论注

〔第五 残余三法之释〕

[P.662]七六七~

于见所断因三法,依见所断因等之分別是可依如注干所说之理趣应知之。疑、掉举俱行之痴是无因故摄入第三聚之中。如是,于此处,依见与修所应断之因是所断因。凡无其〔因〕者,依见、修皆非所断因。如是知此所断因与非所断因之分別,余于见所断因三法,或从于善三法所说之相应知之。

一〇四二~

又,于积集趣三法,于相缘分与相杂分之顺全等于善三法。其余对于答及对〔答〕数亦归至于本文。

一一七三~

于有学三法,无学法是对于有学法由任何缘亦不为缘。然而有学〔法〕对于无学〔法〕是无间亲依止。余于此处亦归至如于本文。

一三二一~

于小三法亦相同。

一六一一~

于小所缘三法,谓无量所缘之思是有学之进姓思。亦称为省察思。

一六一二~

谓异熟小所缘是于结生以业为所缘,于转是依眼识等而色等之所缘,依证用而取之小所缘,又依彼所缘而作为所缘而生。然而,言「依进姓心是无结生」故,彼等为此经而遮止。余于此处,如本文应知之。

一六二七~

劣三法是等于已染三法。

[P.663]一六三二~

于邪性决定三法,邪性决定是对于正性决定,或正性决定是对于邪性决定依任何缘亦不为缘。若邪性决定或正性决定离俱生增上者决不有。于正性决定是一向无所依前生。于邪性决定者有所缘前生。以非决定心为缘应生决定邪见。余缘决定而决定生。重邪性决定而任何法亦不生。善是对邪性决定而不为亲依止缘。余于此处,如本文所说之理趣应知之。

一七六八~

于道所缘三法,于相缘分之顺是无异熟缘。于业缘亦于此三法不得异刹那。于已生三法、过去三法亦相同。

一七七五~

于逆谓「无因道所缘」是指无因道所缘之向转而如是说。余于此处如本文应知之。

一八八八~

于已生三法与过去三法,无相缘分等唯得问分。何故耶?相缘分等唯有俱生、前生而已。又此等三法是杂于过去、未来。又于已生三法,于此处不得无间分之缘。何故耶?于已生三法,无过去故。已生与未生等此之此处二法是对于已生与未生等此处之二法由任何缘亦不缘。未生与当生之此二法,然,对于已生依所缘、亲依止之二缘为缘。余于此处如本文所出之理趣应知之。

[P.664]一九一七~

于过去三法,现在者对于过去、未来,过去、未来是对于过去、未来之任何缘亦不缘。然而涅槃是于此等二者三法任何缘亦不得缘已生。余于此处亦如本文所出之理趣而知之。

二〇三三~

于内三法,内外句是不说。何故名为内外,两聚决于一起不足为缘,不足为缘已生。是故,置于掌上芥子之色亦不与掌色一起为所缘应知之。

二一二七~

又如内外句,如是于内所缘三法,亦不得内外所缘句。余如归至于本文。

二一七五~

于有见三法,亦应全由本文而取义。又此处之〔答〕数,于本文所出分亦略故,如先所述方法之组合而组合应知之。


校注

注干(Aṭṭhakathā-kaṇḍa)者是法集论注释 aṭṭhasālini 之別名。

引用: 《發趣论》卷6,CBETA N0029,半山经藏 https://book.bshf.org.cn/reader/N00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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