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中观之诸法实相
第一节 总说
法相,即诸法的相状、义相与体相。欲于诸法得如实知,即应于诸法相作透彻的观察。阿毘昙,即是以智慧审观诸法的自相、共相。如《阿毘昙心论》發端就说:「能知诸法自相、共相,名为佛。」所以说佛有两种智:一、总相智,是知诸法共相的;二、別相智,是知诸法自相的。佛弟子随佛修学,于诸法作事理的深广观察,其后即成为论藏。所以说:阿毘达磨(论藏)不违法相,顺法相而知其甚深广大。从来学者对于诸法的考察,主要的是自相、共相,此外即诸法的相应不相应、相摄不相摄、因相、缘相、果相,或加上成就不成就,这都是法相。《法华经》说:「唯佛与佛乃能究尽诸法实相,所谓诸法如是相、如是性、如是体、如是力、如是作、如是因、如是缘、如是果、如是报、如是本末究竟等。」就是说:佛才能如实而知诸法的性、相、因、果等法相。这十者,在世亲的《法华经论》和旧译的《正法华经》,都只说有六种。罗什法师的译有十种,可能是根据的梵本不同。这如龙树《大智度论》卷三二说「一一法有九种」,九种是:性、法(即相)、体、力、因、缘、果、限碍、开通方便。卷三三说到业、力、所作、因、缘、果、报,凡七相。卷二七说到性、相、力、因缘、果报、得、失,凡七相。由此比类观察,可知《法华经》的十相,实有所据。在印度,对于法相的观察,就有多少差別的。这裡,可以分三类来观察:(一)、性、相,(二)、体、力、作,(三)、因、缘、果、报。三类以外,《法华经》有本末究竟,这是穷源竟委的意思。《大智度论》卷三二有限碍、开通方便,与台宗十法成乘中的「通塞」相近。卷二七又多说得、失二种。无论是说性、说相,乃至因果,都是就某某法而作如是观察的,离开了存在的事实,这些相都无从安立。古代阿毘昙论师,即是侧重一一法上一一相之考察的。然而这九相或十相,所以应作如此观察者,即因为这些是法法所共有的,存在于时空而变动不居者,必然具备这些,所以这些即是诸法共通的法则。现在即从这诸法的法则去说明,当然,佛所了知的,不仅是此共通的法则而已!
第二节 性、相
性、相二名,在佛法中是可以互用的。性可以名为相,相也可以名为性。如《大智度论》卷三一说性有二种:总性、別性;又说相有二种:总相、別相。虽说性说相,而内容是同一的。如《解深密经》说遍计所执相、依他起相、圆成实相,而余处则称为遍计所执性、依他起性、圆成实性。故性、相不妨互用,如《大智度论》卷三一说:「性、相有何等异?答曰:有人言:其实无异,名有差別。」但若性、相合说在一起,则应该有它的不同含义,所以又「有人言:性、相小有差別,性言其体,相言可识。」性指诸法体性,相指诸法样相。又依论说:体性是内在的,相貌是外现的;又性是久远的、末后的;相是新近的、初起的。「性」、「相」两相,含义极多,这裡且略辨四类:
一、约初后(远近)论性相:《大智度论》卷六七说:「是相积习成性,譬如人嗔,日习不已,则成恶性。」我们的思想、行为,起初或善或恶,或贪或嗔,即是相。如不断的起作,久后会积习成性。等到习以成性,常人不了,每以为本性如此。佛说众生有贪性人、嗔性人、痴性人等,这都由久久积习而成性的,并非有定善定恶的本性。《大智度论》卷三一说:「如人喜作诸恶,故名为恶性;好集善事,故名为善性。如《十力经》中说:佛知世间种种性。」佛以种种界(即性)智力,知众生根性等不同。俗谓「江山易改,禀性难移」,这不过是说习久成性,从串习而成为自然而然的,不容易改换而已。人生下来,受父母的教养和师友的熏陶、社会的影响不同,养成多少不同的性格;或是因为宿因善恶的潜力,或生理机能的差別,成为不同的性格、嗜欲等,这些都是积渐而成的。不但人的性格如此,一切法也是如此的。因为一切法无不表现在时间中,依幻论幻,有时间相,即不无前前后后的相续性。前前的对于后后的有影响,即有熏习。相虽不即是性,但由不断的起作,即由相的积习而成性。从微至著,从小到大,都有此由相而成性的意义。所以,性不是固定的、本然如此的。依中观说:人之流转六趣,都因熏习的善恶而定其升降的。凡夫如此,佛、菩萨等圣贤也如此,无不是由积渐而成。有人说佛性人人本具;还有约无漏种子,说某些人有佛性,某些人无佛性,这都是因中有果论者。依中观说:众生没有不可以成佛的,以众生无决定性故。这是说生天、为人都没有定性,都是由行业的积习而成。等到积习到成为必然之势,也可以称之为性,但没有本来如此的定性。所以,遇善习善可升天,遇恶习恶即堕地狱,乃至见佛闻法,积习熏修,可以成佛。《中论.观四谛品》说:「虽复勤精进,修行菩提道,若先非佛性,不应得成佛。」论中的意思是说:如执诸法实有,那就凡性、圣性两不相干。那么,众生既都是凡夫性——异生性,不是圣性,没有佛性,即使精进修行,也就没有成佛的可能了!其实不然,众生虽是凡夫,以无凡夫的定性故,遇善缘而习善,發菩提心,修菩萨行,就可以久习成佛。《法华经》说「知法常无性,佛种从缘起,是故说一乘」,也是此义。古德为佛性本有的教说所惑,颠倒解说,以为龙树也是主张要先有佛性才可以成佛的。我早就怀疑,后来在北碚访问藏译,才知是古德的错解,论文是龙树评破萨婆多部固执实有性的。善性、恶性,无不从积久成性中来,无天生的弥勒,也没有自然的释迦。性,不过是缘起法中由于久久积习,渐成为强有力的作用,而有非此不可之势。常人不知缘起,偏执自性有,所以将积渐成性为本性,或习性以外另立本性。性虽有自尔的、不变的意思,但不过是相对的,能在未遇特殊情况及未有另一积习成性时,可以维持此必然的性质及其倾向。
二、约内外说性相:《大智度论》卷三一说:「相不定,从身出,性则言其实。」相是从内而现于外的,是不一定符合于内在的,性才是实际的。佛常说「或有生似熟,或有熟似生」,即是说内在的真实性,不一定与外表的形式相同,并且有时是相反的。《大智度论》卷三一举喻说:「如见黄色为金相,而内是铜……。如人恭敬供养时,似是善人,是为相;骂詈毁辱,忿然嗔恚,便是其性。」论中的故事是说:有主妇常常供养恭敬,被人称赞为性情好。女婢为试验她是否真正性善,早上侭睡,主妇虽呼也不起;起后也不作事,到吃饭时,主妇唤来用膳,她还嫌饭菜没有作好。主妇实在忍不得了,大發雷霆,嗔忿斥骂。这时,凶恶的性情完全暴露出来。由此可知,外现的善,可能是表示内在的善,确是「诚于中,形于外」,表裡一致,性相一如的,但也可能是假充善人的。如佛呵提婆达多,虽外现忿怒相而内怀慈悲。内性与外相,可能不一致,非审细的考察不知。佛有种种界智力,才能深见他的内性而教导他,如化央掘摩罗等。
三、约通別说性相:佛法中常说为自相、共相;《大智度论》名为总相、別相,总性、別性。此总与別,依《大智度论》卷六七说,即名为相与性,即诸法的共通性为相,不共的名为性。《大智度论》卷三一说:「总相者,如无常等。別相者,诸法虽皆无常而各有別相,如地为坚相,火为热相。」此说无常等,是诸法共相;地坚相、火热相,乃至色变碍相、受领纳相等,即是自相。地以坚为相,这是论师从假有的分析所得到的结论。如析色法为地、水等和合而成,地是极微的存在,无论如何分析,也不会失却(卷六七称之为常法)坚的特性;此坚的特殊性,唯属于地而不属于別的,所以是地的自相。又如眼根以见为性,有见即知有眼,眼以见为特性,此性不通他法,故名自性。这种自相——特性,都被看作自性有的。实则,从极小的到极广大的,一切缘起法各有它特殊的性质或性能,但这是从缘起法中显出他的主要特征,并非除此以外没有別的性质,也不是此一特殊性质是可以独特存在的。中观者说:眼以见为性,这是可以这样说的。但若说见性为不失自相的,即非中观者所许。《大智度论》卷三一评云:「火能烧,造色能照,二法和合故名为火……,云何言热是火性?复次,热性从众缘生。」此说缘起法不单是一性的,如火不但是以热为性,火發光即能照,烧物即成烧,照与烧都可以说是火的特性,何独执热为火性呢?当知缘起法是依存于众多关系的,它和合似一,而有极其复杂的内容。不过为了记別,在众多的关系性质中,把那主要的、明显的特征,随从世俗立名,标立为某法的自性,那裡可以想像为自性存在的。《中论》在破眼以见为性——自相时说:「见若未见时,则不名为见,而言见能见,是事则不然。」眼之所以能见,必依对象、光线、空间、意识等缘,方成其见事,不能定说见为眼之自性,与众缘无关。如眼定以见为性,闭目时何以无所见?这岂不又应以不见为性吗?因此,可知见非眼之自性,非独存的自性。但中观者在世俗谛中,非不承认有相对的特性。如根、尘、识三法(主要的因缘)合时有见事,缺一则不成为见,见是缘起的作用。然而,从主要的、特胜的观点说:见后而分別,这是识的——其实分別也是缘起的自性;所见所了的山水人物所以如此,可以说是对象——色的自性。能见色而能引起了別,这可以说眼的自性。这样的相对的自性,是缘起的,是极无自性的。自性既指一一法的特性,共相即指一一法上所共通的。如说无常,不仅此灯是无常,一切有为法莫不是无常的,即通于生灭的诸行。无常如是,无我也如是。阿毘昙论师的解说:一一法的特殊性,不失自相的,名为自性;在观察时,可适用而遍通到一切法(或一部分),立名为共相。如可见不可见、有对无对、有漏无漏、有为无为等,皆是共相。《品类足论.辩千问品》中,列有二十个论题,每个论题都以五十种问答,即是共相的观察。论中的诸门分別,也是共相观。在许多共相中,如诸行无常、诸法无我等,尤为佛弟子重视的共相,因为观此才能得解脱。此共相,西人曾有二种说法:有以为共相并没有共相之为物,仅是抽象的、意识上概括的类概念。有以为这是诸法的理型,比具体的确实,具体的即依据此理型而实现的。依佛法说:共相约遍通一切法说,而它即是一一法的,也可说为自性。究极的、遍一切一味的共相,即空相,空是法法如此而平等普遍的,不是可以局限为某一法的。佛弟子真能于一法而悟入此平等空性,即于一一法无不通达,因为是无二无別的。空性即一切法的实相,即一一法的究极真理,并非离別別的诸法而有共通遍在之一体的。无二无別而不碍此无限差別的,所以不妨说为色自性、声自性等。如世间的虚空,遍一切处,既于方器见方空、圆器见圆空,不离开方圆而別有虚空;而虚空无碍无別,也不即是方圆。依此以观共相,即知共相为不离自性而不即是自性的。从世谛法相的立场去观察共相——共通的法则公式等,即是缘起,不可说一、不可说异,不但不是意识概括的抽象产物,也不是隐蔽于诸法之后或超越于诸法之上的什么东西。
四、约名(相)实说性相:《大智度论》卷五一说:「此性深妙,云何可知?以色(等)相力故可知。」此即借相以知性,相指能知某之所以是某者,如见了扮角的脸谱和服装,就知道他是谁。性即一切法之自体,本是离名绝相——不但理性绝相,事性也不如名相所表现而即为如此的,非语文意想(符号)所能表达的。但所以知有法性,不能不依语文意识的所了相而显出它的实性。此与认识论有关,为佛法重要论题之一。
此更可分为二层去说:一、即相与可相,约一一事物的借相知性说。事事物物——性的所以确定他是有,即由于有某种相为我们所知的。相有表示此法自性的作用,是能相,性即是可(所)相。我们借此相的表示,得以了知此法是有的,而且是不同余法的。所以,凡是存在的,即不能不是有相的,《中论》说「是无相之法,一切处无有」。
在常人的自性妄见中,于相及可相,不能了解为缘起的,于是有执为是一的,也有执为是异的。执一者,以为相与可相一体;执异者,以为体性、形相各有自性,如胜论师执「实」是体,「德」是相。这在佛法裡,批评的地方很多,《中论.观六种品》,和《十二门论》〈观有相无相门〉、〈观一异门〉等,都曾论评过。本来,诸法是离相无可相、离可相无相的。如长颔、两角等为牛相,我们唯从此等相而知有牛,离此角等相外无別牛体,有牛也必定有此等牛相。所以,计执为各別有性的,纯粹是抽象的、割裂的。但相也不即是可相,以可相是缘起幻现的存在合一性,而在缘起和合所有的种种差別即是相。我们的认识:根识(感觉)是依根而別別了知的,如眼见它的色相、形态,身触它的坚软冷暖,耳听它的音声等;是直见现前的,是仅见外表的,是各別的。在意识中,才获得一整体的、有内容的「牛」的认识,于是乎有所谓相与可相。无论在认识上、对象上,常人不能了达缘起,不是把它看成一体,便是相与可相的別立。自性见就是那样的!此上所说因相而知性——可相,即约存在与样相说。佛法中更有所谓「标相」,也是可以借此而知性的,但这是依于比量的推比而知,相与可相间的关系,绝为松懈。如见招牌知有酒店,但也有酒店而不置此招牌者。又如见烟知火,烟为火相,但无烟还是可以有火的。所以《大智度论》卷六七说:「如见烟知火,烟是火相而非火也。」故约相对而分別说:如以坚相而显地性,可假说坚即是地的;以烟为火相,烟不即是火的。在相与可相的不一不异中,有此似一似异的二者。
二、即事相与理性:《大智度论》卷四六说:「若有为法性,若无为法性,是性非声闻、辟支佛作,非佛所作,亦非余人所作。」有为法性即无常性,一切有为法法尔如是;无为法性即寂灭性。此有为、无为的常遍法性,也可说借相而知。凡有为法,有生、住、灭的三种相,此三相是遍通一切有为法的,众生见此生灭的现象,即知一切是有为(行)性的,即依现见的生灭相而知无常性;依不生不灭相而知寂灭性。如依缘起法的相依相待而知无自性,从別別的表面的事相,悟解到遍通的、法尔的、深刻的理性,这是以相知性的又一义。此如《大智度论》卷三一说:「有为性三相:生、住、灭。无为性亦三相:不生、不住、不灭。」关于无为法性,从本性寂灭说,相与性即现相与空性。如《大智度论》卷五一说:「诸佛观色相毕竟清净空……,性自尔故。」佛观一切法毕竟空,即是于缘起的现相上而通达之。所悟入的空性,非由观之使空,是从本以来法尔如此的,所以说「性自尔故」。所以佛所说法性空寂,并非玄学式的本体论,而是从现实事相中去深观而契会的。性之所以是空的,即由相的缘起性,唯有缘起才能显出空寂性,这从別別事相以见事理之法性,由一切现有以达毕竟空性,比之「相与可相」,是更深入了!
此有一大论题,即「此性深妙,以相可知」。于此,有两大派的不同:一、实在论者——如萨婆多部等,以为心识有显了对象的作用;凡是可知者,即是存在者。在识的了境上,总名与总相,即概念的类名与意义,虽不是对象(性)自身,而由此能诠能显以了得客观的法性。名言——名句文、心识,有指向对象、显了对象的作用。他们以为:凡是所知的,皆是有的;如不是有的,即不能成为所知的。佛说六识必由根、境为缘而生,无境即不能成为认识。如萨婆多部说:过去、未来皆是实有。若问何以知是有的,即说:以可知故。有的,才成为可知的。不但一般的是有而可知,连梦中所见的,也以为是有的,不过错乱而已。二、唯心论者说:凡是有的,必是依心识而存在的。一切不过是自心所幻现的,是自心所涵摄的,是自心表象的客观化——物化。我们所知道的,不出于心识名言。这即是必由心识的了相而知性,被解说为并无心外的存在。所以,「若人识得心,大地无寸土」。
中观者从缘起观的立场,即不作此等说。有人引《大智度论》卷一五所说「若诸法实有,不应以心识故知有;若以心识故有,是则非有」,以为空宗所说与唯识者的见解一样。不知原文接著说:「地坚相,以身根、身识知故有。」龙树不但以心识故知有,也以根——生理机构——故知有。即使说依心故知有,也只是三空中的观空,非自性空正宗。应该知道:「以心识故有,是则非有」,这是正确的,但不是唯识的。因为中观者显示诸法的存在,是「因果系」的:依因果缘起以说明它是有,也依因果缘起说明它的自性空。能知所知的「能所系」,也是缘起(所缘缘)的内容之一,但在中观者论及诸法因缘生时,不一定含摄「能所系」在内。《中论》等现在,不难考见。所以,即没有能所关系,它也还是可以存在的,因为除了心识,其余的无限关系,并未消失。故有一重要意义,即凡是有的,必是可知的;但不知的,并不即是没有,除非是永不能知的。世间许多微细的东西,古人不知,平常人也不知,但由显微镜的助力而知,这不能说是因知而后有的。如遥远的星球,常人不知,以望远镜相助而知。自然是相依相关的运行不息,这决不依心识的了知而有。一切是缘起相依的存在,即一切为因果的幻网;能知所知的关系,即为因果系中的一环。因果系不限于心境——物的系络,所以诸法在没有构成认识的能所系时,在因果系中虽还不知是如何存在的,但不能说是没有的。等到心随境起,境逐心生,构成能所系的知识,则心境幻现,知道它是如何的,而且即此所识相而确定它是有性——存在的。能所系的存在,不像实在论者那样以为仅是显了因果系的如何存在,而是由于能所关涉而现为如此的存在。所以,中观者世俗谛安立——施设诸法为有,不即是客观实在性的如此而有,这与心识、根身有莫大关系,尤其不能离意识的名言而存在。若离开心识名言,即不能知它是如此如此而有的;但依于心识,不即是主观的心识,所以与唯识者所见不同。所认识的是因果、能所相依相涉的幻相,离开能所系即不会如此的,离开因果系也不会如此的,极无自性而为缘起——因果、能所交织的存在。依于能所系(含摄著因果系)的「境相」,此相不即是缘起法性;就是因果系的「事相」,也不即是缘起法性。这都不过缘起幻相,所以经上说:「诸法无所有,如是有,如是无所有,是事不知,名为无明。」妄执为法性即如此如此有,不过自性妄执而已。从如幻的缘起事相而论,都只是相对的现实,而不足为究竟的真实——性。这可以略举二义:一、业果如幻之随类別识相对性。例如人的认识与旁生等的认识不必同,因众生的业力不同,所感果报不同,形成一类一类的众生。从各类业感六根而發识,所幻见而了知的法相,也就不能相同。在各自类中,可以安立为各各的真实;而总论众生所见,即不过是相对的真实。二、心境如幻之随智別识相对性。即使同样是人,由于根识的大体一致,似乎可以發见诸法的真实,但小孩所见者与大人所见不一致,原始人类所知的世界与近代人类所知的世界也大大不同。由于智力的增进,不断的改变,不断的修正,不断的深刻,不断的扩大;过去看为绝对真实的,不是被废弃,便是被修正,什么也不是绝对的真实性。陷于自性见之中,不能彻底掀翻过来,是再也不能体会究竟法性的。唯有从闻思修中,扫除自性妄执,圣者才能在相对的一一相上,体现诸法绝对的毕竟空性,特別是「唯佛乃能究尽诸法实相」。所以未能彻证真如以前,不能通达诸法的真实性,都不过理解一些相对的现实、相对的真理。必由引發无漏般若,证诸法的如实性,才能与诸佛一鼻孔出气,平等平等,无二无別,究竟究竟。从修学的过程,可以说:借缘起幻相以悟入法性。但这还是加行观中的二谛观察,由世俗入胜义。真能通达诸法实性,那时无能无所,不因不果,即一切因果能所而离一切因果能所相,不可安立,所以说「凡所有相,皆是虚妄,若见诸相非相,则见如来」——即诸法如义。
第三节 体、作、力
体,对用而说。体与性,中国学者向来看作同一的,但佛法中不尽如此。体与性也有不同,如《俱舍论》说:「许法体恒有,而说性非常。」性可以作性质等说,如说无常性、无我性等,即与法体不同。体与性也有同一的,如萨婆多部说诸法各住自性,自体也即自性的异名。然萨婆多部的自性,指一一法的终极质素说,与说宇宙大全的实体不同。总之,佛法说体,指一一法的自体说,不作真如法性等说;真如十二名中,没有称为体的。现存的龙树论裡,也没有以体为本体、本性的。此中,体、作、力三者合起来说,別处也不曾见到。然在《中论.观作作者品》中有大同的词句,有作如是说:「现有作、有作者、有所用作法。」此中所说的作,即佛典常用的「羯磨」(karma),即是业。作者(kāraka),即能起作用的假我或法。如外道以世间一切作业归于神,以神为作者,或以自我为作者等。佛法虽可说有作者,但这不过是顺俗假说,并无真实的作者。如说眼能见,见是眼之用,即假名眼为见者。故此处所说作者,与体义相当。依《顺正理论》卷三解作者有二家:一、约一一法的自性——法性说,二、约因缘和合相续的假名说。依中观说:离众缘和合,无有別存的作者,即別存的作用也没有;作者与作用,皆不过依缘和合的假有。如《华严经》说:「诸法无作用,亦无有体性。」由此,体——作者与作用,都约缘起假名说。《中论》三名中的「作法」,罗什每置一「所」字,如:「诸可有所作」、「无所用作法」,原语为 kriyā,指所有的作用或力用言。作即运动,所以或译为力、用、作用等。这样,今以论的作(业)、作者、作法,配合于体、作、用三者,即是:体即作者,作即是(作)业,力即作用,如将作与作法合名为「用」,即成为体与用。体用与性相不同:相是「形他以显自」的;如说白色,白即不同于黑,有不同于其他的特相,知道此法是什么。凡所认识的,必有与他不同的特殊形态,依不同他法而知是此法而不是彼法,即因此相而知某法体性,这是性与相的主要意义。体与用即不同,用指法体的活动(此用不同于彼用,也可以称为相的,相广而用狭),也与他法有关,但不同相的以特殊形态而显出自己,用是从此法可与他法以影响,从影响于他而显出此法的作用。所以相是静态,用是动态,用即与因果有关。《中论》说「现有作、有作者、有所用作法,三事和合故有果报」,可知即依法的作用而知有因果。因为,凡是存在的——法体,必有作用;有用,决非自性的,必然地关涉于他法而成立的,即由作用关系于他法,说为因果。对于作用,《顺正理论》卷五二有二种释:一、约正现在的,名为作用;二、约过去、未来——不现在前所有力用,即名为功能。体与用,依佛法说,是不一不异的。如从众缘和合而成的,即是体,指缘起和合性的总体;用即和合性上所起的种种作用。体与用是不可以相离的,但也不即是一。作者与作业,即体与用的关系,如《中论.观作作者品》说:「因业有作者,因作者有业,成业义如是,更无有余事。」作者的动作,即指事业。常人每引起错觉,以为另有一物名为业,作者是作者,业是业。论颂正破此以作者非业,而成为別于作者之业的。由作者而作业,故应作者不离作业。业义有宽有狭:狭即吾人造善业、恶业,名之为业;宽则举凡眼见、耳闻、鸟飞、花落等无不是业。凡是作者即有业,有业必有作者,作者与业是不一不异的。作、力虽可以总名为用,然作与力別说,到底有什么意义?约法的现在作用说,二者是无差別的。因为法必有用,用即是力,也即是活动,活动即是业。但作用,专在当前的动作说;业却动词而名词化的,即通于过去、未来。如眼见的见,是一种动作,然见也可能作为一件事情。如说人作善业、恶业,此即依人的身心活动而显业相,业即动作之义。依动作名业,业作了,刹那灭后即应没有,然法法不失,势用仍在。刹那灭入过去,不像现在那样有明显的活动,即动作的潜在——过去化;在名言上,即动词的名词化。所以依作用和业的字义去解说,事业的业与作用的用可以作如是观:对现在当前的法体,名为用或作用,亦可名业;对刹那灭后的法——作者,即特名之为业了。《顺正理论》作用与功能的分別,意义也大概相同。体、用、业,无不如幻,约世俗名言说,可有如是的相对差別。
第四节 因、缘、果、报
先说因与缘,梵语虽是两个字,但在《阿含经》裡,常常联用,似乎没有什么不同。如说「二因二缘,生于正见」,二因二缘,即是多闻熏习与如理思惟二者。由此观之,因与缘不能说定有差別。但从文字使用的习惯去考察,也可以说有一些差別。如处处说为因果,而不说为缘果。又,只见名为缘起法、缘生法,不曾见名为因起法、因生法。由此名字的应用不同,可以看作:缘约法的力用说——古人解说为「有力能生」,凡此法于彼法可有作用,即名之为缘。因则约法的性质说,如世间有种种差別,各有相生相依的关系不同,即成各各的因果系。所以因有显示法体的性质,缘从力用而得名。还有,依梵文的《中论》考察,罗什所译的因缘,原文略有三种不同:(一)、是缘起,(二)、是四缘中的因缘,(三)、是因与缘。因与缘的结合词,在梵文中少有不同。梵文有一言、二言、多言。「因」字多用一言,即表示是单数的;「缘」字用多言,即表示是复数的。可见缘是种种和一般的,因是主要的。一法的成立,必依种种缘而成;在此种种缘中,最主要者名为因,一般者名为缘。这样,因与缘可作这样的分別:一、因显体性而缘明作用;二、因为主要的而缘为一般的。论到果与报,对因而说果,有某种因即得某种果。报也是果,不过是果中的特別果。梵语 vipāka,奘师译为异熟,报即异熟的古译。异熟,即异类而熟,因是善恶,果为无记。但这如大众部说善因感善果,恶因感恶果,即没有异类的意义。所以,异熟的本意,应为异时而熟,即过去的业因感今后善恶的结果。报指果中有善恶性,与一般的因果不同。佛法讲因果,通明一切;约道德与不道德的果说,即名为报。因与缘、果与报,虽不无差別,如通泛的说,可总名因果。
唯识宗的因果说,著重在诸法的「自性缘起」。依唯识义说,眼识的生起,由于眼识的种子;眼识种子对眼识名因,其余明、空等为缘。这种自性缘起的因果论,主要的根据在一「界」字。界与法的语根 Dhṛ 相同,有持义,有任持自相、不失不变义,所以十八界古译有名为十八持的。持的意义,即保持特性,有决定如此的性质。一切法的差別,都是在这决定特性上去分別的。在《阿含经》裡,界是种类的意思,一类一类的法,即是一界一界的。种类,可从两方面说:如眼界,凡具有眼之特性的,皆眼界摄,由此义可类括一切眼。又从眼界异于其他的耳界等,可显示眼界的特殊。所以界义,一在表明类性,一在显示別性。约此意义,《阿含经》中说有无量无边的界,如三界、四界、六界、十八界等。细究界字的意义,即是一类一类的,各自同其所同、异其所异的。从世间的现象说,世间实可以分成无量无边的界。西北印度的一切有部,偏重于此(阿毘达磨以〈界品〉为首),即落入多元实在论。他们以为事物析至不可再分的微质,即是法的自性,即界。各各事物都有此最极的质,故看一切法是各各安住自性的、不失自相的。他们虽也讲因缘生,但觉得法的自性早就存在,生起是使它呈现到现在。经部师及唯识者,不同意这种三世实有论,但将法法的自性,修改为法法各有自种子——潜能,存储于心识或赖耶识中;法的生起,即从潜在的自种子而现行。依经部师,种子即名为界;世亲解释为种类与种族——能生。《恶叉聚经》有「众生从无始来有种种界」句,种子论者就解说为众生无始来有种种的种子,故说:「无始时来界,一切法等依。」界字,本义为种类——同类与別类,由于想像「自性不失」为实有的本来存在,从此本来存在而现行,即引申为因义,所以说界为种族义,即成为眼从眼生、耳从耳生的自性缘起。依中观者说:不失自性,是相对的,法法皆是因缘的存在,离却种种因缘不可得,决非具体而微的潜因的待缘显现而已。又,若看成各自有各自的种子,于是说有无量无边的种子生无量无边现行,这与因缘说的精神也不大恰当。佛为什么要说因缘生诸法?因为法既从因缘生,则在因缘生法的关系中,什么不是固定的,可以改善其中的关系,使化恶为善,日进于善而离于恶。若看成自性存在的、已有的,那不是化恶为善,不过消灭一些恶的,另外保存一些善的。唯识学的因果说,是很精细的,但没有脱尽多元实在论的积习。
华严宗的法界缘起说——是增上缘的极端论,达到了一法之生起,其他一切的一切都为此法作缘;所以一法以一切法为缘,一切法亦以此一法为缘。唯识者所明的界,重在最极根本而又极小的;华严者讲界,是极宽泛而又广大的。华严宗高谈圆融,以一法可为一切法的缘,此一法即圆具一切法,一切法都无不遍在一切法中。但佛说因缘,那能这样的宽泛、不著边际!因缘说的主要意义,在指出较主要的切近的因缘来,以便于把握事象的原因所在而予以改善。否则,一切是无量无边,以一切一切为因缘,这使人从何下手而实践呢?故因缘论可不必讲到那样玄妙宽泛,除了某些主要的因缘外,其余的一切虽间接有关,但在此法存在于此特定时空中,这一切的一切并不是都与此法存在有必然关系,有些简直有等于无。有些学者,赞美圆融,于是主从不分、亲疏不別,弄到一切染净、迷悟、邪正都无法说明。故因缘论必须从何者为生法的主因、何者为生法的疏缘,以明因缘生法。中观者既不同法法各有自性的各从自种、其小无内的缘起,也不同一切法皆入一法,一法待一切法,其大无外的缘起。唯有能知因果缘起的本义,才能于因缘生法中,得有进而改善因果系的下手处。
因、缘、果、报,《增一阿含》裡讲到四缘,迦旃延尼子创说六因。各家的说法多不同:像萨婆多部说有六因,《舍利弗毘昙》说十种因,《瑜伽师地论》也说十因,《成实论》说三种因,《楞伽经》说六种因等。关于缘,如通常说的四缘,《舍利弗毘昙》说十缘,南传的论中有明二十四缘的。这些,都是见到因果方式的不同,而安立种种名称的。因果,本来极为宽泛,凡有相互依存关系的,都可说是因果关系。例如母子,母是因,子为果;子出胎后,可离开母体,甚至与之不再發生连系。又如纱为因,布为果;此即不同母子的因果关系,纱织成布,布即不能离纱而有,见布时亦可见纱。又如水是氢氧化合成的,但成了水以后,氢氧的性质形态,就不见了。因果是可以有各式各样不同形态的。
因果的形态很复杂,现在略说二种:一、前后的因果:如修学佛法,渐次增进到成佛,但现在造成佛的因,而佛果要到很长久的未来才能实现;等到果实现时,因又早已过去了。这前后遥隔,怎能构成因果关系呢?《大智度论》卷五四说:「初發意回向与佛心作因缘,而初發意回向时未有佛心,佛心中无初回向心,虽无而能作因缘。」或者以为因果二者非同时现在不能成为因果,回向心与佛心前后既远远的相隔,如何能成为因果?龙树约二义来解答:(一)、约第一义谛说:现在心、未来心,皆无自性,心虽有现在、未来等的缘起相而性自本空,在毕竟空寂中,心心无碍,无有差別。以此,现象虽前后各別,而实无碍于因果的成立。(二)、约世俗谛说:如《大智度论》卷七五说「初心不至后心,后心不在初心,云何增益善根得无上道」?「佛以现事譬喻答:如灯炷,非独初焰燋,亦不离初焰;非独后焰燋,亦不离后焰,而灯炷燋。」此中佛答修行为因,得成佛果,引灯炷作喻:灯炷之燋,非第一念發光时燋,亦非第二、第三……念發光时燋,而结果灯炷确是燋了。由此,炷之燋,不即是第一、第二、第三……念时燋,亦不离第一、第二、第三等念时燋。修行证果亦然,依前后因缘展转增长,自可渐成佛果。一切前后间的关系,皆是不即此也不离此的;念念心刹那灭,而念念的功用力势不失。此虽有类似唯识的熏习,然不许如唯识所说的种子各自存立,而是展转增长、前后相待的业用不失。这样,依佛法讲因果,是前后势用展转增盛的,不可以现在的一点小善小恶而忽之,因为它积渐以久,势用会强大起来而自得其果的。
二、和合的因果:这是各学派所周知的。如房屋是以砖、瓦、木、石、人工等和合而成功,房屋是果,砖、瓦等即是因。在众多的有关屋事的材料中,任何一物都不会现有房屋的形状与作用,合堆在一起也不会有屋的形状与作用;但经过各种材料的适当配合,即可有房屋的形状、作用了。故砖、瓦等对于房屋的因果关系,也是不即不离的。《大智度论》卷七四说「如以泥为瓶,泥非即是瓶,不离泥有瓶,亦不得言无瓶」,即是此义。又《中论.观邪见品》说:「今我不离受(取阴),亦不但是受,非无受,非无,此即决定义。」处处经中都说无我,众生所执之我,不过是五蕴和合的假相而已。于是有人误以我为色等五蕴实法所合成,我是无,而色等法可有。中观者说:五蕴和合,实(自性)我虽无,如幻的假我可有。假,不是什么都没有,可有假我的作用起灭等。但依五蕴而成立,五蕴变化,我亦随之变化;假我不即五蕴亦不离五蕴。颂文说「非无,此即决定义」,在佛法的缘起因果法裡,我与法,虽中无实性可得,然非不可安立因果相,因果是决定如此的。因缘和合生果,与算学的二数相加不同:一加一等于二,二与一和一的量相同,但在具体的因果事实上,就不是这样了。五蕴和合为假我,假我不能视为五蕴的总和而已。此种假我,虽无实体可得,但此用确有与五蕴不同处。这如几条直线,別別的散立,那不过是直线;如合成三角形或方形,即各有特性与作用,不能说三角形或方形即是几条直线,但并不离直线而有。佛法的因缘生果也如此,果不即是因缘,亦不离因缘,这是中观宗的因果特义。不离因缘,所以即因缘求不可得,离因缘求不可得,果的自性是决不可得的。不即因缘,所以如幻的果事用相宛然;甚至可约用相的特色,相对的假名为自性。
前后性的因果,是约异时因果说的;和合性的因果,是约同时因果而说的。萨婆多部讲同时因果、异时因果,经部但说以前引后,不说因果同时。中观者依世俗谛说:凡是存在而可称为因果的,必有能生所生、能起所起义,必有前后性;如同时,即如牛两角,不能成立因果义。反之,凡可称为因果的,因果必有相依关系;待果名因,待因名果,所以又必有和合的同时性。否则,有前因时无后果,有后果时无前因,彼此不相及,也不能成立因果义。所以从如幻因果说,因果本是不能这样异时、同时的割裂开来的;时间必是向前后两端申展而又前后不相离的。此处分別说此同时因果、异时因果,也不过从其相对的显著的形态而加以分別罢了。考佛所说的十二缘起,即统此异时、同时因果而有之。如无明缘行乃至生缘老死,无论说它是三世因果或二世因果,总是有它的前后性。如识缘名色,名色缘识;即是展转为缘,「犹如束芦,相依而转」,即和合性的同时因果。萨婆多部说十二缘起,每支都具有五蕴,即每支为和合聚,不过约显现的特胜,说此是行、此是识等。
佛法所说因果,其义极为深隐。如萨婆多部深究至极微细的原质,而说同时、异时的因果。如五蕴和合为我,以为此是假法,不是真实的因果。唯识者也说假法非因果。这与中观者的因果义,绝然不同。依中观者说:假法才能成立因果,因为凡是因缘所成的法(也即是因果的关系)都是假法,假法即是无自性的,无自性才能安立因果幻相。有实性的因果义,依中观者看,简直是不通的,这如《中论》〈观因缘品〉、〈观因果品〉等所说。《般若经.三假品》说三种假,依此三假可以看出三类不同的因果关系:一、名假。名即名称,凡吾人所觉为如此如此的概念,或是说为什么的名字,都是名假,此名假是约认识的关系说。因为心识中所现起的相或是说出的名称,虽大家可依此了解对象,然这是依名言观待而假立的,名称与法的体性并不一致。如说「火」,火不即是实火,所以不烧口;故名是假。但若唤「持火来」,而人不持水来,故火名也有世俗之用。二、受假。受,梵文的原义,应译为取;假,依梵文是施设安立义。《中论》「亦为是假名」的假名,即是此「取施设」。取有攫而团拢的意义,如房屋是因种种瓦木所成,此房屋即是取假。常说的和合假,与此取假义同。依龙树菩萨说,此取假中可分多少层。如人是皮骨筋肉等所成,故人是取假。随取一骨、一皮,也各是众缘所成,也是取假。故取假可从粗至细有许多层次。总之,凡以某些法为材质而和合为所成的他法,皆是取假。三、法假,即是法施设义。此中的法,即等于萨婆多部所说各有自性的诸法。他们以为分析至最后,有其最终的实在,彼等指此最终的实在为实有,而以和合有者为假有。依《般若经》说,此实法即是法施设。这也是因缘所显的假相,并非离因缘而存在。受假,如瓶、衣、军、林、人我等,即常识所知的复合体,凡夫执为实有。法假,类于旧科学者分析所得的不可再分析的实质,一分小乘学者执此为实有。中观者悟解为法假,近于近代科学者所知即电子也还是复合的组织的东西。依中观者所见,没有其小无内的小一——自性一,所以缘起法的基础,决非某些实质的堆集。但就现象而分別其相对的特性,《大智度论》曾分为五法:地、水、火、风、识。佛于余处说四大为能造,色等为所造,这是约物质方面说的。约精神说,则总名识,心所等即心识所有的作用。此精神、物质的五法,可作为万有的基础,但此五者也是假施设的,即是法假。《大智度论》所明的三假,是显示修行次第的,即由名假到受假,破受假而达法假,进破法假而通达毕竟空。依此因果假有义上,有从粗至细的不同安立,故因果可有种种的形态不同。
上章曾提到:一切法刹那灭,何以能一期相续?如「大地劫住」、「人生百岁」,虽知道他刹那不息的在变,而到底是一期相续了。这应加以解说:凡是某一事态的存在与消失,无不由于因缘,确乎是「此有故彼有」,「此无故彼无」的。但因缘与果,有亲疏的差別,有层次的差別。这是说:一法的存在与生起,是由极其复杂,甚至说以一切法为因缘而起,但在极复杂的因缘中,有主因与疏缘,总是由主因(也不是唯一的)限定其特相,由种种疏缘助成他,如引业、满业之类。某法的存在,即由此亲因疏缘和合的假有;只要因缘——实在是主因没有大变动,那疏缘虽有些变动,或有或无,某法的存在,能延续下去。进一步,此主因与疏缘的存在,本身也由于因缘决定的,也是只要主因不变,即使疏缘有些变动,还是能一期相续的。在这层层的因果网中,侭管是缘在变,因也在变,但在主因还能延续以前,果相能延续下去。如主因所依的主因变了;或疏缘的变化过大,影响主因的存在,由于主因的突变,那果相才不能延续原有形态而走上灭无之路。延续不变,是相对的安定,实是刹那变动的。要知道:果事的幻相,依于因缘;因缘是无常的,依因缘而有者,即使是延续,实际也还是刹那变动的。因与缘,即使维持原有的形态,但主因与疏缘所依的主因与疏缘,层层推论,是不能一无所变的。例如:某法以甲因及乙、丙为缘。此甲因又以丁、戊为因,己、庚为缘;乙缘又以辛为因,壬、癸为缘;丙缘又以子、丑为因,寅、卯、辰为缘。假使第二刹那,甲因仍以丁、戊为因,而以己、巳为缘。那甲因虽以主因不变而维持原有的形态,而实则疏缘已渐变,依因缘而成的甲,与前刹那也不尽相同了。假定乙缘的主因变化,丙缘的主因未变,那么,某法的疏缘,已仅是丙缘及新起的午、未为缘。此第二刹那的某法,甲因未变而实际也不尽同,乙缘消失,丙缘还在而有午缘、未缘的新起。此时,虽主因的甲大体仍旧,而某法能延续原有形态,而依甲因及丙、午、未缘所现的假相,刹那间已早不同前念了。近人说质变与量变,即近于因变与缘变。然在刹那生灭的如幻观中,因不变,或说依主因形成的特质不变,不过相对的假说,实则此因或质,也未尝不在潜移变化中。由于主因疏缘不息的变,不离因缘而有果事,果相也不能不在刹那变化中。由于果相的不即因缘,所以在主因的相对安定下,果相能一期延续。刹那即灭与长时相续,毫无矛盾。也可以说:绝无自性所以刹那灭,不即因缘而幻相宛然所以能相续。
校注
【经文资讯】《印顺法师佛学著作集》第 9 册 No. 9 中观今论
【版本记录】發行日期:2022-01,最后更新:2021-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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