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波罗提木叉经
第一节 波罗提木叉与布萨
第一项 布萨说波罗提木叉
经藏(Sūtra-piṭaka)、律藏(Vinaya-piṭaka),为初期圣典的二大部。二大部圣典的集成,虽以内容及特性不同,形成二大部类,而实是同一时代,同一佛教思潮中结集成立的。思想与制度,有著一定程度的关系。组织形式,也有类似处。为了说明的便利,作为二大部来分別考察,并先从「律藏」说起。
现存不同部派的各部「律藏」,组织上彼此是多少差別的。巴利语(Pāli)记录的铜鍱部(Tāmraśāṭīya)「律藏」,分为三部分:Suttavibhaṅga(经分別),Khandhaka(犍度),Parivāra(附随)。三部分的组织,虽不合于「律藏」的古形,但在分类说明上,的确是很便利的。〈经分別〉部分,是「波罗提木叉经」(Prātimokṣa-sūtra)的分別广释。《僧祇律》与《十诵律》,与此相当的部分,称为〈波罗提木叉分別〉(Prātimokṣa-vibhaṅga)。〈经分別〉或〈波罗提木叉分別〉所分別解释的,就是「波罗提木叉经」——「戒经」。但是,不同部派不同传诵的「戒经」,每成为独立的一部。虽然是〈经分別〉或〈波罗提木叉分別〉所分別的,但由于独立及实用,内容却有了多少差別,这是值得注意的!现在,先以「波罗提木叉经」——「戒经」,并以比丘(bhikṣu)的「戒经」为研究对象,来进行论究。
「戒经」,是一部非常重要的圣典!是律藏的核心、根本。在初期佛教的开展延续中,与「戒经」有密切关系的,就是「布萨」(poṣadha),「说波罗提木叉」(deśana-prātimokṣa)的制度。「布萨」、「说波罗提木叉」(汉译每作「说戒」)的理解,对「戒经」的研究来说,是必要的。布萨,源于吠陀(Veda)以来的祭法。在新月祭(darśamāsa)、满月祭(Paurṇa-māsa)的前夜,祭主断食而住于清净戒行,名为 upāvasatha(优波婆沙即布萨)。佛陀时代,印度的一般宗教,都有于「月八日、十四日、十五日」,举行布萨集会的习惯。适应这一般的宗教活动,佛教也就成立布萨制。信众们定期来会时,为信众们说法;信众们受持「八关斋戒」。信众们为家务所累,不能如出家人那样的专精修行,所以每月四次或六次,来僧众的住处,受持八关斋戒;也就是受持近于出家的——清心寡欲,内心清净的宗教生活。一日一夜的八关斋戒,就是适应这种事实而成立的。每月六次或四次的布萨,是摄化信众,使信众领受深一层的精神生活的制度。
布萨的原语为:poṣadha, upāvasa, upavāsathaposatha, uposatha 等;音译作逋沙他、褒洒陀、优波婆沙等。玄奘译义为「长养」,义净译义为「长养净」。《根本萨婆多部律摄》,释为「长养善法,持自心故」;「增长善法,净除不善」。与《毘尼母经》的「断名布萨….…清净名布萨」,大意相同。古代意译为「斋」最为适当!「洗心曰斋」,本为净化自心的意思。佛法本以「八支具足」为布萨;但布萨源于古制,与断食有关,所以「不非时食」,在八关斋戒中,受到重视。说一切有部(Sarvāstivāda),就说:「斋法以过中不食为体」。佛陀适应时代而成立的布萨制,对信众来说,是重于禁欲的,净化自心的精神生活。
在佛的指导下,布萨更成为有深刻意义的僧伽(saṃgha)布萨。發展完成的布萨制度,是这样的:1.每月二次,半月半月(阴历十五或十四日,三十或二十九日)举行布萨。2.在一定区域——「界」(sīmā)内的比丘,旧住的或新到的,有出席參加的义务。这是名符其实的全体会议,如有人不到,就不合法。3.如因病而不能參加,应委托同住的比丘,向大众表示:对布萨大会所举行的一切僧事,无条件的完全同意,这名为「与欲」(chandamdātuṃ)。4.如「众不清净,不得为说」波罗提木叉。所以如有过失的,先要悔除清净。「与欲」而没有出席的,也要「与清净」(pārisuddhidātum),表示自己的清净,没有过失。大众如法集合,如僧伽有事,先要处理解决。如比丘们有所违犯,也要依法处理,或出罪清净。这是布萨说波罗提木叉以前的事,如《十诵律》卷二二(大正二三.一六四下)说:
「一切先事作已,僧应布萨说波罗提木叉。若应与现前毘尼,与竟;应与忆念毘尼,与竟;若应与不痴毘尼,与竟;若应与自言毘尼,与竟;若应与觅罪相毘尼,与竟;若应与多觅毘尼,与竟。若应与苦切羯磨,与竟;若应与依止羯磨,与竟;若应与驱出羯磨,与竟;若应与下意羯磨,与竟;若应与不见摈羯磨,与竟;(应与)不作摈,恶邪不除摈羯磨,与竟;若应与別住羯磨,与竟;若应与摩那埵,本日治,出罪羯磨,与竟。僧应布萨说波罗提木叉」。
《僧祇律》说到:僧众布萨时,断事羯磨的声音很高。瞿师罗(Ghoṣila)长者进来,大众就默然。据此可见,在布萨说波罗提木叉以前,通常要将种种僧事处理好。上面所说的,是僧伽布萨以前的事。僧事处理了,过失也悔除了,然后大众一心,和合清净,举行说波罗提木叉;说波罗提木叉,就是布萨。布萨制度,如〈布萨犍度〉等说。
关于说波罗提木叉,在佛法的开展中,有不同的二大阶段。而这二大阶段,又有不同的二项传说。1.以制立学处(śikṣāpadasikkhāpada)为分別,如《四分戒本》(大正二二.一〇三〇中)说:
「善护于口言,自净其志意,身莫作诸恶,此三业道净;能得如是行,是大仙人道」。
「此是释迦牟尼如来无所著等正觉,于十二年中,为无事僧说是戒经(波罗提木叉)。从是已后,广分別说」。
释迦牟尼(Śākyamuni)于成道十二年来,以此偈为说波罗提木叉。十二年以后,迦兰陀子须提那(Sudinna-kalandaka-putra)作不净行,从此制立「学处」,也就是以说「学处」为说「波罗提木叉」。说一切有部的律典,所说与《四分戒本》相合。2.以比丘犯重而不發露为分別,如《五分律》卷二八(大正二二.一八〇下——一八一上)说:
「佛在瞻婆国恒水边。尔时,世尊十五日布萨时,……遍观众僧,默然而住。……佛语阿难:众不清净,如来不为说戒。……佛告阿难:从今汝等自共说戒,吾不复得为比丘说」。
有比丘犯了重罪,不知發露,佛从此不再为比丘说波罗提木叉,由比丘们自行和合说波罗提木叉(说戒)。这一传说,虽地点不完全相合,但是一切经律所共有的传说。铜鍱部学者觉音(Buddhaghoṣa),在《善见律毘婆沙》卷五(大正二四.七〇八上)说:
「释迦牟尼佛,从菩提树下,二十年中,皆说教授波罗提木叉。后一时,……佛语诸比丘:我从今以后,我不作布萨,我不说波罗提木叉,汝辈自说。何以故?如来不得于不清净众,布萨说波罗提木叉。从此至今,声闻弟子说威德波罗提木叉」。
又于卷六(大正二四.七一二中)说:
「佛成道十二年后,须提那出家。……学道八年后,还迦兰陀村,佛成道已二十年」。
二十年与十二年,虽传说不合,但说波罗提木叉,有前后不同的二阶段,与须提那迦兰陀子有关,实与说一切有部、法藏部(Dharmaguptaka)的传说相合。但觉音的解说,显然将不同的二项传说,糅合而为一了!依据传说,设想当时的实际情形,推论布萨制度的演进,约可分为三阶段:起初,成道十二年以来,佛还没有制立学处。当时适应时势而成立的布萨,只是宣说「善护于口言」颂;觉音称之为「教授波罗提木叉」(Ovādapātimokkha),也就是大众部(Mahāsāṃghika)所传的「偈布萨」。从此以后,佛制立学处(「制戒」),向大众公布,要大众忆持,并理解其意义。学习佛所制定的学处,大抵是在大众和合布萨的时候。所以起初的「说(学处)波罗提木叉」,不但是诵说,而也是分別解说。如《铜鍱律.大品.布萨犍度》(南传三.一八三)说:
「说者、述说、施设、建立、解说、分別、明说、显示」。
《五分律》与《四分律》,虽译文不大显了,但一经比对,就可了解「说」的原始意义。等到制立的学处多了,比丘有所违犯而不知真诚發露的也有了,这才编集所制的学处(一条一条的戒条),作为布萨所说的波罗提木叉。由僧伽和合,推一位上座,宣说(学处的)波罗提木叉。發挥僧伽的集体力量,使有所违犯的,非悔罪不可,以维护僧伽的和合清净,这就是觉音所说的「威德波罗提木叉」(āṇāpātimokkha)。说波罗提木叉的演变,问题在:随佛出家的佛弟子,起初都道心真切,所以布萨时,佛只说「教授波罗提木叉」。这是道德的,策励的,激發比丘们的为道精进,清净身心以趣向解脱。等到佛法广大宏传,出家的愈来愈多,不免有流品杂滥(动机不纯,赖佛以求生活)的情形。于是制立学处,發挥集体的约束力量。「威德波罗提木叉」,是法律的,强制的;以团体的,法律的约束,诱导比丘们以趣向解脱。这是佛法开展中的自然历程(也是从佛的摄导,演进到僧伽——教团的领导),正如中国古代,以礼法治国,而后来却不能不颁布刑法一样。布萨说(学处的)波罗提木叉,表现了组织的,法治的精神。但在佛法中,还是充满道义的,善意的,互相安慰勉励的特性。在佛法中,德治与法治相统一,我曾以「导之以法(真理与道德的感召),齐之以律」,来表彰佛陀化世的精神。
这可以说到「波罗提木叉」的意义。《铜鍱律.大品.布萨犍度》(南传三.一八三)说:
「波(罗)提木叉者,是初、是面、是诸善法之上首,故名波(罗)提木叉」。
ādi 是「初」义,mukha 是「面」义,pamukha 是「上首」义。分解 pātimokkha 的含义,作如上的解说。同属于分別说部(Vibhajyavādin)系的《四分律》也说:「波罗提木叉者,戒也。自摄持威仪、住处、行根、面首、集众善法,三昧成就」。《五分律》也说:「波罗提木叉者,以此戒防护诸根,增长善法,于诸善法最为初门故,名为波罗提木叉」。《毘尼母经》说:「戒律行住处,是名波罗提木叉义」。又「波罗提木叉者,名最胜义。以何义故名为最胜?诸善之本,以戒为根,众善得生,故名胜义」。《舍利弗阿毘昙论》也说:「若随顺戒,不行放逸,以戒为门、为足、为因,能生善法,具足成就……是谓爱护解脱戒」。这一系列的解说,都是以戒为善法的初基,善法的依住处,一切定慧等功德,都由此而成就:依此以解说戒法为波罗提木叉的。
另一重要的解说,是以 mokṣamokkha 为「解脱」义,如译波罗提木叉为「別解脱」。《根本萨婆多部律摄》卷一(大正二四.五二五上)说:
「別解脱者,由依別解脱经如说修行,于下下等九品诸惑,渐次断除,永不退故,于诸烦恼而得解脱,名別解脱。又见修烦恼,其类各多,于別別品而能舍离,名別解脱」。
觉音于《清净道论》,于「波罗提木叉三跋罗」(Pātimokkha-saṃvara),也是解说为「別解脱」(律仪)的,如《论》(南传六二.三五)说:
「此中別解脱律仪,谓学处戒。別別,护者,解脱,脱恶趣等苦,故名別解脱律仪」。
prāti 为「各別」义,所以说波罗提木叉是「別別解脱」。又有「对向」、「顺向」的意义,所以或译波罗提木叉为「从解脱」、「顺解脱」。这一解说,为北传佛教所常用。佛的制立学处,是因事而异,因人而异的。受持各別的学处,解脱各別的烦恼与苦果。依学处——「威德波罗提木叉」说,波罗提木叉是「別解脱」义。然约「教授波罗提木叉」说,当时还没有制立学处。约尸罗(śīla)——戒的重要性,为一切善法的根本依处,「初」、「面」、「上首」、「最胜」,是波罗提木叉义。一名多义,随时随事而有所演化。约体以释名,大抵「初」与「上首」等,是波罗提木叉的初义。等到制立学处,诵说波罗提木叉,也就渐被解说为別解脱了。
在佛法的开展中,布萨说波罗提木叉,有前后不同的二阶段,这可说是一项重要的知识。对于「波罗提木叉经」的研究,也同样是极重要的。
第二项 波罗提木叉与布萨仪轨
出家弟子有了非法的行为,佛就因而制立学处(śikṣāpada 旧作「制戒」、「结戒」),向大众公布,以后不得有所违犯。结集一条条的学处,半月半月中,布萨诵出,名为说波罗提木叉(deśanā-prātimokṣa)。说波罗提木叉,为从僧伽的和合(团结)清净(健全)中,达成「正法久住」的理想。所以在说波罗提木叉以前,如有违犯的,先要忏悔(發露)清净,这是一切「波罗提木叉经」(Prātimokṣa-sūtra)——「戒经」所同的,如《四分戒本》(大正二二.一〇一五中)说:
「诸大德!我今欲说波罗提木叉戒,汝等谛听,善思念之!若自知有犯者,即应自忏悔;不犯者默然,默然者,知诸大德清净。若有他问者,亦如是答。如是比丘,在众中乃至三问,忆念有罪而不忏悔者,得故妄语罪。故妄语者,佛说障道法。若彼比丘,忆念有罪欲求清净者,应忏悔,忏悔得安乐」。
在说波罗提木叉以前,三问清净,名为「说波罗提木叉序」。在正说波罗提木叉的过程中.每诵一类学处,就向大众發问:「是中清净不」?不断的警策大众,要大众反省自己,發露自己的过失。因为在佛法中,惟有无私无隐的發露过失,才能出罪而还复清净;不受罪过的障碍,而能进向圣道,趣入解脱。所以布萨说波罗提木叉,成为教育僧众,净化僧众,使僧众成为清净和合的,极庄严的法会。对于个人的修行,僧伽的和合清净,有重大的意义,不只是熟诵而已。
波罗提木叉(经)与说,早就结成不可分的关系。现存不同部派,不同诵本的「戒经」,内容都不限于学处——波罗提木叉,而是以波罗提木叉为主体,附有说波罗提木叉的仪式,可说是布萨说波罗提木叉仪轨。「波罗提木叉经」主体,与说波罗提木叉仪轨,在「戒经」成立、演变的研究上,是应该分別处理的。
现存不同部派、不同诵本的「戒经」,都分为三部分:一、「序说」,旧名「波罗提木叉序」;二、「正说」;三、「结说」。「正说」部分,上座部(Sthavira)系统的「戒经」,都分为八法,也就是八篇:
大众部(Mahāsāṃghika)的「戒经」,末后增「法随顺法」,共为九法。这八法(或九法),各部「戒经」,每法都分为三段:一、「标名起说」;二、「別说学处」;三、「结问清净」。「別说学处」(从多分说)部分,就是佛所制立的,共二百多条戒。在次第上,文句上,各本虽不免有些出入,但波罗提木叉的部类纲目,可说完全一致,这是「波罗提木叉经」的主体。现在先论波罗提木叉的仪轨部分。
说波罗提木叉的仪轨,也就是「戒经」的「序说」与「结说」(「正说」的标起与结问,且略),各本的出入是很大的。现在列举七种「戒经」,以比对其内容的差別如下:
据上表所列的内容,可以归纳为三类:一、《铜鍱戒经》为一类:「序说」仅有「布萨作白」、「说序问清净」。「正说」终了,接著是「结说劝学」。这最简单的布萨仪轨,为布萨说波罗提木叉的必备部分,也是各部「戒经」所共有的一致部分。这一简要的布萨仪轨,可论断为古型的,部派未分以前所组成的。
二、《僧祇戒本》、《五分戒本》、《十诵戒本》(《十诵別本》也相同),又为一类。「序说」部分,先「策励精进」,勉大众精进修学。次「问答和集」:大众有没有都来了?没有来的,有没有「与欲」、「与清净」?有没有尼众来请求教诫?这些,都是举行布萨说波罗提木叉以前应有的问答(《铜鍱戒经》,虽没有将这些组集在「戒经」内,但实际上也还是有这些问答的)。经过问答,知道大众和合,如法清净,就以七颂来「归敬赞叹」——归敬释迦佛,赞叹所制立的戒法。然后「布萨作白」、「说序问清净」。「结说」部分,在「结说劝学」后,举「七佛所说戒」。再以二颂半明尊敬戒法;然后「结说圆满」。这三部「戒经」,大致相同。《十诵戒本》是鸠摩罗什(Kumārajīva)译的,文义善巧,为其余二本所參考。然《僧祇戒本》与《五分戒本》,都是依梵本译出的。如《五分戒本》,有关「七佛所说戒」的文句,及「结说圆满」为长行,都同于《僧祇戒本》,而与《十诵戒本》不同。所以这三部「戒经」的布萨仪轨,应为梵本的本来相近;《五分戒本》与《僧祇戒本》的译者,曾參考《十诵戒本》的文句,而不是完全抄录的。《僧祇戒本》属大众部,据〈摩诃僧祇律私记〉,「戒本」源出祇洹精舍(Jetavanânāthapiṇḍadasyârāma),而流行于摩竭陀(Magadha)一带。《五分戒本》是化地部(Mahīśāsaka)诵本,为分別说部(Vibhajyavādin)所分出,成立于阿槃提(Avanti)的部派,流行极广;汉译的梵本,是从师子国(Siṃhala)得来的。《十诵戒本》属说一切有部(Sarvāstivāda),从摩偷罗(Madhurā)而流行于北印度,西域。这是部派中的三大系,分布的区域,遍及各方,而说波罗提木叉的布萨仪轨,竟然是这样的一致!这一类诵本——「序说」与「结说」部分,成立是不会太迟的,大致在部派分立不久的阶段。
三、《解脱戒经》、《四分戒本》、《根有戒经》、所有布萨仪轨部分,是成立较迟的一类。《根有戒经》与《十诵戒本》,同属于说一切有部,所以次第内容相同(同于第二类),而前后略有增补。在「序说」中,最初举六颂,「明佛所教」。据《根本萨婆多部律摄》说:「上之六颂,是诸阿罗汉结集所置」。末后增补「回向」颂:「福利诸有情,皆共成佛道」,已有大乘的倾向。这是说一切有部中,初为经师,后为迦湿弥罗(Kaśmīra)论师所用,流布极广的「戒经」。《解脱戒经》以二颂开端,同于《根有戒经》「明佛所教」的初二颂。《四分戒本》终了,也有「回向」颂说:「我今说戒经,所说诸功德,施一切众生,皆共成佛道」;与《根有戒经》的「回向」颂,也大致相合。《解脱戒经》为饮光部(Kāśyapīya)诵本,《四分戒本》为法藏部(Dharmaguptaka)诵本,同属分別说系;而在开端与末了,与《根有戒经》部分相同,是值得注意的事。《四分戒本》以一二颂开端,「归敬赞叹」,广明持戒犯戒的得失。《四分律》开端,有四十六颂半,也是归敬赞叹,广明持戒犯戒的得失。比对起来,《四分戒本》的一二颂,是取《四分律》的颂意而集成的。《四分律》颂附注(大正二二.五六八下)说:
「此偈非是迦叶千众集律时人所造,乃是后五部分张,各据所传,即是居一众之首者,将欲为众辩释律相,故先偈赞,然后说之」。
各部「戒经」,所有「序说」及「结说」中,赞叹及回向的偈颂,都是后代律师所造,正如《四分律》颂附注所说的。但在这些偈颂中,《四分戒本》流露了特有的精神。「归敬赞叹」,第二类的三本,及《根有戒经》,都这样的赞叹释迦:「合十指爪掌,供养释师子,我今欲说戒,僧当一心听」。所说的波罗提木叉,为释迦佛所说,归敬释迦佛,可说是当然的事。而《四分戒本》却这样(大正二二.一〇一五上)说:
「稽首礼诸佛,及法比丘僧。……毘婆尸式弃、毘舍拘留孙、拘那含牟尼、迦叶释迦文:诸世尊大德,为我说是事」。
归敬于诸佛及七佛,与归敬释迦的,略有不同。「结说」部分,第二类的三本及《根有戒经》,于「七佛所说戒」后说:「七佛为世尊,能救护世间,所可说戒法,我已广说竟。诸佛及弟子,恭敬是戒经」。恭敬七佛的戒法,文义简洁明白。《四分戒本》与此相当的部分,却这样(大正二二.一〇二二下——一〇二三上)说:
「如过去诸佛,及以未来者,现在诸世尊,能胜一切忧。皆共尊敬戒,此是诸佛法」。
「七佛为世尊……说是七戒经」。
「世尊涅槃时,兴起于大悲。……我今说戒经,亦善说毘尼:我虽般涅槃,当视如世尊」。
从三世佛说到七佛,又归结到释迦佛临入涅槃的教诲。《四分戒本》所说的波罗提木叉,以释迦佛所制的为主体,而波罗提木叉的精神,已普遍化,成为三世一切佛的戒法。以三世一切佛的戒法为归敬,以「施一切众生,皆共成佛道」为回向:《四分律》的精神,更近于大乘思想的领域。在现存不同诵本的「戒经」中,《四分戒本》的布萨仪轨,最为后出。
除《铜鍱戒经》外,其余六本,都有七佛所说波罗提木叉偈。在《长部》的《大本经》中,说到七佛的故事。又广说毘婆尸佛(Vipaśyin)事,及毘婆尸说波罗提木叉三偈。汉译的《长阿含经.大本经》,仅说一偈,与「七佛偈」中毘婆尸佛所说的相合。而《长部.大本经》所说的三偈,与「七佛偈」中的毘婆尸佛、迦叶佛(Kāśyapa)、毘舍浮佛(Viśvabhū)所说偈相合。依文句论证,论定七佛所说偈,是基于《大本经》毘婆尸佛所说偈,增广而成,似乎是可以这么说的。然从另一观点去看,觉得未必如此。经师结集的经典,凡说到七佛的,都出發于「佛佛道同」的立场。《大本经》的结集,列述七佛的故事,意趣也是一样的。详说毘婆尸佛(七佛中的第一位)事,以及毘婆尸佛说波罗提木叉偈,只是举为代表而已。毘婆尸佛说偈,其余的六佛,在结集《大本经》的时代,结集者的心目中,有没有说波罗提木叉偈?这答案是不会否定的。例如《大本经》所说的三偈,作毘婆尸佛说;或如「七佛偈」中,作为三佛所说。又如「诸恶莫作,众善奉行,自净其意,是诸佛教」一偈,《大本经》作毘婆尸佛说;《根有戒经》作释迦牟尼佛说;其余的「戒本」,都作迦叶佛说:这到底是那一位佛说的呢?由于文义通一切佛,所以《出曜经》解说为:「诸佛世尊,教诫后人。……贤圣相传,以至今日」。这是作为一切佛的教诫,所以称为「七佛所说通戒偈」。依佛法的意趣来说,这些偈颂——一偈、三偈,或者多偈,是被传说为七佛所说的(佛佛道同)波罗提木叉。指定为某佛所说,本没有必要(如上所说,传为某佛所说,并无一定);作为某佛所说,也不外乎「指方立向」一样,容易为一般信众所接受而已。七佛所说波罗提木叉偈,分別配属七佛,是《铜鍱戒经》以外,各部「戒经」的一致传说,其成立是不会迟于《大本经》的。详说的,如大众部所传的《增壹阿含经》,及《摩诃僧祇律》,这本是持法者(经师)所结集的。
分別说部及大众部的广律,说到过去的六佛,分为二类:毘婆尸、尸弃(Śikhi)、毘舍浮——三佛,不为弟子制立学处,也不立说波罗提木叉,所以佛法不能久住。拘留孙(Krakucchandha)、拘那含牟尼(Kanakamuni)、迦叶——三佛,为弟子制立学处,也制立说波罗提木叉,所以正法久住。毘婆尸佛没有说波罗提木叉,似乎与《大本经》所说不合。其实,虽没有制立学处的波罗提木叉,却有略说教诫的波罗提木叉。如释迦佛在广制学处以前,制说波罗提木叉以前,也有略说教诫的波罗提木叉。波罗提木叉有广说与略说二类,如《四分戒本》(大正二二.一〇二二下)说:
「此是释迦牟尼如来无所著等正觉,于十二年中,为无事僧说是戒(波罗提木叉)经。从是以后,广分別说」。
说一切有部的传说,与《四分戒本》相同。铜鍱部(Tāmraśāṭīya)的《善见律毘婆沙》,于二类波罗提木叉,所说极为分明,如卷五(大正二四.七〇七下——七〇八上)说:
「(过去三佛)诸声闻弟子不犯非故,亦不结威德波罗提木叉,亦不半月半月说戒,乃至六年,六年止说教授波罗提木叉。此说如来自说,不令声闻说」。
「释迦牟尼佛,从菩提树下,二十年中,皆说教授波罗提木叉。复于一时,……语诸比丘:我从今以后,我不作布萨,我不说波罗提木叉,汝辈自说。……从此至今,声闻弟子说威德波罗提木叉」。
「教授波罗提木叉」(Ovādapātimokkha),就是略说教诫偈。六佛及释迦佛,都有略说教诫偈,也是铜鍱部所承认的。所以《铜鍱戒经》没有七佛所说戒偈,只是没有编入半月半月的布萨仪轨而已。释迦佛初有略说教诫的「偈布萨」(佛佛道同,七佛所说);其后制立学处,發展为「威德波罗提木叉」(āṇāpātimokkha)的布萨。在说「威德波罗提木叉」的布萨中,旧传的略说教诫偈,原是不必再诵说的。《铜鍱戒经》没有七佛所说教诫偈,代表了初期的布萨仪轨。然传说中的略说教诫偈,也是波罗提木叉,而且是早期诵说的布萨偈。在佛教的传承中,是不会忘记的。所以大众部说波罗提木叉,不论是广说、略说,都是「诵偈」的,作为说波罗提木叉的重要部分。《五分戒本》、《四分戒本》、《十诵戒本》、《根有戒经》、《僧祇戒本》,都将七佛所说教诫偈,编入说波罗提木叉的仪轨——「结说劝学」之后,以表示七佛的共同尊敬戒法。《解脱戒经》自成一格,将七佛所说戒偈,编于「序说」——「布萨作白」以前。也许为了表示:初有略说教授的波罗提木叉,后有制立学处的波罗提木叉吧!七佛所说教诫偈,源于释迦佛的略说教诫,来源是极为古老的!但在以学处为主的,布萨说波罗提木叉中,并非「波罗提木叉经」主体,而属于布萨的仪轨部分。
上面所举的七部「戒经」,实为布萨说波罗提木叉所用的仪轨。布萨制度强化,波罗提木叉与仪轨相结合。时间久了,布萨的仪轨部分,也就被称为经。如《僧祇律》卷一四(大正二二.三三八下)说:
「波罗提木叉者,十修多罗也」。
「十修多罗」,就是波罗提木叉序(「布萨作白」,「说序」、「问清净」)及九法(上座部系为八法);戒序也是被称为波罗提木叉及经的。但这到底是流传日久,渐忘本义的解说;原义是应该专指学处的。在「波逸提法」中,有「诈言不知学处戒」,如《僧祇戒本》(大正二二.五五四上)说:
「我今始知是法,入修多罗,半月波罗提木叉中说」。
这一学处的文句,各部《戒经》都相近。称波罗提木叉为经,如《律藏之研究》所引述。一条一条的学处,称为波罗提木叉——別別解脱,为什么又称为经?学处有一定的文句,为了便于忆诵,采用当时流行的,极简洁的,称为修多罗(sūtra)的文体。此外,还有一重要的意义,如《五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一下)说:
「广为弟子……结戒(学处),说波罗提木叉。佛及弟子般泥洹后,诸弟子虽种种名姓出家,不速灭梵行。譬如杂华,以𫄧连之,置四衢道,四方风吹,不能令散。何以故?𫄧所持故」。
修多罗的意义,就是𫄧(线)。制学处,说波罗提木叉,比喻为如𫄧贯华,这正是「修多罗」如𫄧贯华的具体说明。有关出家众的道德轨范,经济准则,团体纪律等,佛应时应机而制为学处。有一定文句,次第安布,不能任意变动。又将种种学处,分为部类,次第组合,所以能持久流传。这就是学处与波罗提木叉,被称为经的原始意义。
制立学处与说波罗提木叉,起初不只是暗诵,而也是分別开示的。如波逸提法的「诽毁毘尼戒」,《铜鍱律》解说「说波罗提木叉时」为「诵或学习时」。分別、开示、学习为「说波罗提木叉」;当时的「波罗提木叉经」,当然不会附有仪轨。等到布萨说波罗提木叉,發展为上座宣诵,大众一心听,重于僧伽的和合清净,说戒就等于暗诵了。「波罗提木叉经」,也就与布萨仪轨相结合,渐形成现存形态的「戒经」。
平川彰《律藏之研究》,论到「经与经分別的关系」,以现存(作为布萨仪轨)的「戒经」,〈经分別〉(Suttavibhaṅga)是这种「戒经」的分別广说。对于这,我持有相反的意见。汉译的《四分律》、《五分律》、《十诵律》,纯为二百余条文的分別解说,是名符其实的〈波罗提木叉(经)分別〉(Prātimokṣa-vibhaṅga)。作为布萨仪轨的「戒经」,所有的「序说」、「结说」、以及「正说」中的「标名起说」、「结说问净」,都完全没有。可见分別解说的「波罗提木叉经」——「戒经」,是没有仪轨部分的。
「戒经」所有的仪轨部分,部分保留在《铜鍱律》等中,因而引起博士的那种意见:〈经分別〉所分別的「经」,就是现存的(附有仪轨的)「戒经」。其实,现存「戒经」的「序说」——「布萨作白」、「说序问清净」,以及波罗夷法的「标名起说」,在《铜鍱律》的〈大分別〉、〈比丘尼分別〉,都是没有保存的。而保存的仪轨部分,也只是叙列,而没有加以分別解说。所以在〈波罗提木叉(经)分別〉中,这些只是附录,不能说是所分別的「经」,因为根本没有去分別他。
〈波罗提木叉(经)分別〉,应纯为学处等条文的解说,如《十诵律》、《五分律》、《四分律》那样。在〈波罗提木叉分別〉的形成与流传中,面对当时独立流行,与布萨仪轨相结合的「戒经」,有些持律者,也就录取所有的布萨仪轨,附列于〈波罗提木叉分別〉中。附录进去的,既不是〈波罗提木叉分別〉所要分別的;没有分別解说,也就不会受到重视,而形成存缺不一的现象。如《铜鍱律》没有「序说」,也没有波罗夷法的「标类起说」。《僧祇律》仅存「比丘尼比尼」中,僧伽婆尸沙法的「结问清净」一段。《根有律》录有自部的「序说」,及「结说」的偈颂部分。在八篇的分別解说中,仅存「僧伽伐尸沙法」、「泥萨祇逸底迦法」的「结问清净」。《根有苾刍尼律》,最为杂乱!「波罗市迦法」、「僧伽伐尸沙法」,仅有「结问清净」。「众学法」仅有「标类起说」。「泥萨祇波逸底迦法」、「波逸底迦法」、「波罗底提舍尼法」——三法,前有「标类起说」,后有「结问清净」。从各部广律的存缺不一而论,「波罗提木叉经」的布萨仪轨,曾部分或全部的被录入「波罗提木叉经分別」中。由于不是分別解说的对象,不受重视,不免形成零落不堪的现象。
总之,「波罗提木叉」——「戒经」,起初专指八篇(对仪轨部分,姑且这么说)条文,为〈经分別〉所分別的经本。现存各部的「波罗提木叉经」——「戒经」,是与布萨仪轨相结合的,为布萨所用的「戒经仪轨」。
第二节 波罗提木叉经的组织
第一项 五部经的原始类集
现存不同部派,不同诵本的「波罗提木叉经」(Prātimokṣa-sūtra)——「戒经」,除去布萨(poṣadha)的仪轨部分,分为八法(或九法),是以学处(śikṣāpada)为主的。佛的制立学处,不是分门別类的拟订规章,而是「随犯随制」;或轻或重,或先或后的制立出来。虽或有重制与修正部分,但都有一定文句。佛在大众中制定,要传达给大众——比丘(bhikṣu)或比丘尼(bhikṣunī),一致遵行。在这种情况下,佛的常随弟子中,于学处特別重视的,会将这些学处诵持起来;就有持律者(vinayadhara)出现。但轻重次第不一,实在是不容易忆持的。这自然会依罪犯的轻重,而形成部类。波罗提木叉的类集,成为部类次第,与布萨说波罗提木叉的制度,关系最为密切!
布萨说波罗提木叉,传说为了使弟子们容易忆持,但实际上,已重于维护僧伽(saṃgha)的清净(布萨的主要意义)与和合。从开始制立学处、传诵、分別、学习(也名为「说波罗提木叉」),到成为布萨的说(学处的)波罗提木叉,应有一时间上的距离。大概的说,什么时候起,由德化的而移入「律治」的;由佛略说教诫,而移入声闻弟子主持的说(威德)波罗提木叉,也就是什么时候,有「波罗提木叉经」的类集。因为如没有部类次第集成的「戒经」,在布萨时是无法诵说的。以佛三五岁成佛,五五(或六)岁而选阿难(Ānanda)为侍者来说,佛在六〇岁左右,渐入晚年,定住的时间多了。法务渐由舍利弗(Śāriputra)、大目犍连(Mahāmaudgalyāna)摄导主持,分化各方。作为布萨所用的「波罗提木叉经」的类集,极可能在这一期间成立。
「戒经」的部类集成,从佛世到部派分立,组成现存「戒经」的八篇,是经历了多少阶段;最初是集为「五部」的。律分「五篇七聚」,是律家所熟悉的名称。「五篇」是一切部派的共同传说,而七聚是部分学派的传说,意见也没有一致。「五篇」,实依「波罗提木叉经」的原始部类而来,《僧祇律》称之为「五𫄧经」,如卷二七(大正二二.四四八上)说:
「布萨时,应广诵五𫄧经。若有因缘不得者,应诵四、三、二、一,乃至四波罗夷及偈,余者僧常闻」。
「五𫄧经」,也称为「五修多罗」(sūtra)。五部是被称为经的,如说:「百四十一波夜提修多罗说竟」。如约五部经而作罪的分类,名为「五众罪」,五众是五蕴(Skandha)或五聚(khandha)的异译,就是「五犯聚」(pañca-apattikkhandhā)。《僧祇律》又称为「五篇」,如卷一二(大正二二.三二八下)说:
「犯波罗夷、僧伽婆尸沙、波夜提、波罗提提舍尼、越毘尼、以是五篇罪谤,是名诽谤诤」。
说一切有部(Sarvāstivāda)的《十诵律》,也但立「五种罪」。《萨婆多毘尼毘婆沙》、《萨婆多部毘尼摩得勒伽》,也都说到「五篇戒」。「五修多罗」、「五𫄧经」,约波罗提木叉的五部说;依此而为犯罪的分类,成「五犯聚」或「五篇」。「五𫄧经」,实为「戒经」的原始类集。
《僧祇律》称波罗提木叉为五部经,因而想到了「五种说波罗提木叉」。说波罗提木叉,有广说,有略说,在各部广律中,有「五种说波罗提木叉」的共同传说。依《僧祇律》,这是依波罗提木叉的五部而分的。卷二七所说,依「五𫄧经」,已如上所引。卷二一(大正二二.三九六上)也说:
「若布萨时,广说五众戒。若复不能者,当广诵四众戒。若复不能者,当广诵三众戒。若复不能者,当广诵二众戒。若复不能者,当广诵一众戒及偈,余者僧常闻」。
依五部经,成为五种说波罗提木叉;大众部(Mahāsāṃghika)所传,表示了说波罗提木叉(还没有序)的原始情形。但在波罗提木叉的传诵中,渐渐的从五部而成为八部;说波罗提木叉序,也成为「戒经」的一分;大众部更成立「十部修多罗」——九法及序。以后来完成的「戒经」,配合「五种说波罗提木叉」的古老传说,部派间就不免意见纷纭。如《铜鍱律》、《十诵律》、《五分律》、《四分律》的第一说,《萨婆多部毘尼摩得勒伽》、《律二十二明了论》所说,是较为普遍的一流。「五种说波罗提木叉」,是这样的:
1.诵波罗提木叉序。
2.诵序及波罗夷。
3.诵序、波罗夷及僧伽婆尸沙。
4.诵序、波罗夷、僧伽婆尸沙及不定。
5.诵全部。
另有一流,如《毘尼母经》、《四分律》的第二说。《僧祇律》的「四说」,似乎是这一传说的讹脱。这一流的传说是这样的:
1.诵戒序及波罗夷。
2.诵戒序、波罗夷及僧伽婆尸沙。
3.诵戒序、波罗夷、僧伽婆尸沙及不定。
4.诵戒序、波罗夷、僧伽婆尸沙、不定及尼萨耆波逸提。
5.诵全部。
此外,还有《四分律》的第三说、第四说,不知属于什么部派。「五种说波罗提木叉」,是一致的古老传说。配合后代组织完成的八法(或九法),所以不免意见不一。反显得《僧祇律》的传说,依(波罗提木叉的)五部经,分「五种说波罗提木叉」,自然而又合理!总之,五部经是戒经的原始部类,原始的组织形态。
依五修多罗而为罪的分类,名「五罪聚」。五罪聚的名称、意义,各部律的解说与差別,平川彰博士《原始佛教之研究》,有详细的引述论列,可为參考。现在就五罪(犯)聚的重轻次第,与处分不同,略说如下:
1.波罗夷(pārājikā),译义为「他胜处」、「堕不如」,为最严重的罪行。如战争的为他所征服,堕于负处一样。凡波罗夷学处,结句都说:「是波罗夷,不共住」。「不共住」(asaṃvāsa)是驱出于僧伽以外,失去比丘(或比丘尼)的资格,不能再在僧伽中,共享应得的权利,尽应尽的义务。这与世间的犯了死罪一样,所以比喻为:「如断多罗树心,不可复生」。
2.僧伽婆尸沙(saṃghāvaśeṣā),译义为「僧残」。这如伤重而余命未绝,还可以救治一样。犯这类罪的,要暂时「別住」(parivāsa)于僧伽边缘,受六夜「摩那埵」(mānāpya)的处分。「別住」期间,可说是短期的流放,褫夺应有的权利。等到期满后,还要在二十清净比丘僧中,举行「出罪」(āvarhaṇa)。得全体(二十比丘)的同意,出罪清净,回复在僧伽中的固有地位。犯了这种重罪,几乎丧失了僧格,但还有剩余,可以从僧伽中救济过来,所以名为「僧残」。
3.波逸提(pātayantikā),译义为堕。五部中的波逸提,应包括「戒经」八篇中的尼萨耆波逸提(Niḥsargikā-pātayantikanissaggiya-pātanyantika 译为「舍堕」),与单波逸提。所犯的罪,都是波逸提。译义为「堕」,而形容为「烧」、「煮」等。这是陷于罪恶,身心焦灼、烦热,不得安宁的意思。犯了这类罪,应于僧伽中「作白」(报告),得僧伽同意,然后到离僧伽不远,「眼见耳不闻处」,向一位清净比丘發露出罪。
4.波罗提提舍尼(Pratideśanīyā),译义为对说。犯这类罪的,不必在僧中,只要对一比丘,承认自己的过失就可以,这是较轻的罪了。
5.众学法(saṃbahulāḥ-śaikṣa-dharma):众学法的「法」,与波罗夷法,波逸提法的「法」一样,是部类(五部、八篇)的通称。众学法的众,与四波罗夷法的「四」一样,是条文的数目。所以这一部的专名,只是「学」(śaikṣa);《铜鍱戒经》,正是这样的。「学」是应当学的事,结句为「应当学」,与前四部的结句,「是波罗夷」、「是波逸提」的结罪不同。依五部而成立五罪聚,与这第五部相当的,《僧祇律》作「越毘尼」(vinayātikrama);《十诵律》名为「突吉罗」(duṣkṛta)。在罪聚中,越毘尼与突吉罗,后来都被解说为:通摄前四部以外的,一切轻罪与重罪。然在五部经的原始组织中,「学」本不是制罪的;即使是非法非毘尼的,约由重而轻的次第说,也应该是极轻的;与越毘尼中的「越毘尼心悔」(saṃvara-gāmivinayātikrama),突吉罗中的「责心恶作」相当。不要在僧中,也不要对人说,只要自己「心悔念学」,就可以清净了。
「学」与前四部「学处」不同,这裡应略为论列:「学」,是于佛法中的学习。在佛的教导开示中,学是应当学的事。内容不外乎三学:增上戒学(adhiśīlaṃ śikṣa)、增上心学(adhicitta-śaikṣa)、增上慧学(abhiprajñā-śaikṣa)。如于应学的事而有所得的,名为有学(śaikṣa)。如学而圆满成就,名为无学(aśaikṣa)。佛的开示,充满劝發策励的意味。如说四谛,就是「应知」、「应断」、「应证」、「应修」。「学」的一部分,日常生活的一部分,特別被称为式叉罽赖尼(śikṣā-karaṇīyā)——「应当学」。
上面曾说到,释迦佛起初以「法」(dharma)为教,重于真理与道德的实践。只是教人学,应这样,不应那样。广律中说:拘那含牟尼(Kanakamuni)等佛,正法不能久住,就是这样教导的。如《四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五六九中)说:
「彼世尊知弟子疲厌心故,但作如是教:是事应念,是事不应念!是应思惟,是不应思惟!是应断,是应具足住」。
《铜鍱律》与《五分律》,都有类似的说明。这正是释迦佛没有制立学处,没有制说波罗提木叉以前,略说教诫时代的教化肖影。等到出家众多了,问题也多了,不得不在德化(以法教化)的基础上,融入律(vinaya)治的精神,这就是随犯而制立「学处」(śikṣāpada)。「学」,是应该这样,不应该那样的开导。如违反了,虽受到呵责、训勉,但没有强制纠正的力量。如古代的礼治,与礼制不合,虽为社会所呵责与不齿,但没有强制力。「学处」,是于学有特定轨范,而非依著这样学不可。「学处」如法律,不只是应该不应该,而是容许不容许。「学处」是以僧伽的和合清净为理想而制立的;运用僧伽的集体力量,执行僧伽的意志,违犯者非接受处分不可。所以在佛法的开展中,先有学而后有学处。学的意义广,学处的内容有限。学处也还是应学的,所以可摄在学的当中。如跋耆子(Vṛjiputra)比丘,以学处的制立过于众多,而感觉到不能继续修学。佛问他:能学三学吗?他说:能!其实三学中的戒增上学,能摄一切学处。学与学处,不同而又可通,所以汉译每笼统地译为「戒」。如三增上学,《鼻奈耶》译为无上戒戒、无上意戒、无上智戒。「不应式叉罽赖尼」,意思为「不合应当学」,却又译为「不应戒行」。《佛说苾刍五法经》,译学法为「戒法」。如不净行学处,有「戒羸不舍」句。「不舍戒」,实为「不舍学」的异译。学与学处,汉译每泛译为戒,所以意义的区別不明。而实学为应学的一切;学处为属于尸罗(śīla)学的一分戒条。
「学」——应当学的内容极广,一部分出家众的威仪——穿衣、饭食、行来出入、说法、大小便等,在「戒经」的集成时,被组为第五部分。比丘众弃家离欲,过著淡泊的生活,也是谨严的生活。这些威仪礼节,或是传说的清净轨式;或是适应社会的宗教要求:在出家众中,渐形成释沙门(Śākyaśramaṇa)的特有威仪,而为出家众所应当学的。说一切有部说:这是五篇戒中最初制定的;正表示比丘们的行仪,与僧伽的成立同时,形成一定的法式。五比丘中的马胜(Aśvajit)早就以威仪庠序著名。沙门应有的威仪,被组为「戒经」的第五部分。学与前四部的学处不同,略示方隅,应当学;原始的条款,应简要而能多含。或者忽视了佛所领导的比丘众,是过著宗教的集体生活,自然要形成一定的威仪。或者不注意先学而后学处的实际意义,以为众学法没有一定条数(其实是逐渐举例加详而已),所以是后起的,附加的。然从「五𫄧经」、「五犯聚」、「五种说波罗提木叉」的古说看来,在「戒经」的类集为五部时,学法是早已成立了。
「学」是应当学的;不这么学,当然是不对的,但起初并无制罪的意义,与前四部不同。在律治精神發达后,渐与学处相近;在依「五修多罗」而立的「五犯聚」中,被判为「越毘尼」或「突吉罗」。起初,佛以「法」为教,善的名为法,不善的名为非法,非法就是恶。如八正是法,八邪是非法。十善道是法,十不善道是非法。法与非法,表示了善与恶的早期意义。在佛法的开展中,法与毘奈耶(律),渐被对称起来。法为真理与道德的实践,毘奈耶为虚妄与不道德(烦恼、恶业)的除灭;原为同一内容,显正与遮邪的两方面。「是法是毘尼」,「非法非毘尼」,这一相对的名词,普遍流行;在现存的经律中,到处可见。但虽有「法毘奈耶」的对称,并无实质的不同意义。大概由于学处的制立,「五犯聚」与「五毘尼」的成立,法与律渐为不同的开展。继承这一倾向,佛灭后的圣典结集,也就为法与律的各別结集。学处制立以后,违犯的特有术语:波罗夷、僧伽婆尸沙、波逸提、波罗提提舍尼等,也就成立。而「非法非毘尼」等成语,仍流行下来,而被用为第五部,及四部以外的罪名。《根有律》有「越法」罪;《僧祇律》有「越毘尼」罪。《律二十二明了论》的「过毘尼」,就是「越毘尼」的別译。越法、越毘尼,是对法与毘尼有所违犯,不合法与毘尼的规定。这是进入律治时代,从非法非毘尼而演化来的术语。应当学而不这么学,《僧祇律》名为「越学法」。这本都是通泛的名称;在前四部的专门术语成立后,被用为第五部——学法的罪名。突吉罗译义为恶作,也是一样。应该这么学——这样作,这样说,如不合规定,就名为恶作。恶作也被用为第五部,并四部以外的一切罪名,与《僧祇律》的「越毘尼」一样。第五部名学法,是各部「戒经」所同的。而违犯的罪名,各派的用语不一。正由于学法是古老传来的,本没有制定罪名;等到判决罪名,部派开始分化,所以也不能统一了。
第二项 八部的次第完成
「波罗提木叉经」(Prātimokṣa-sūtra)——「戒经」的原始类集,集为五部,但不能确知学处(śikṣāpada)共有多少。成立「戒经」,布萨(poṣadha)说戒以来,学处还在不断的制立,这是不容怀疑的。从原始类集,到佛灭时,「戒经」已有学处的增多,或部类的分立,及传诵与意见的不同了。说到学处的增多,如提婆达多(Devadatta)的叛教事件,是以別众布萨为形式上的脱离。现存「戒经」的僧伽婆尸沙法(saṃghāvaśeṣā),有「破僧违谏学处」、「随顺破僧违谏学处」,都因此而制立,为佛七十余岁的事。又如波逸提法(pātayantika),有「诈言不知学处」、「轻呵戒学处」,都是制立于布萨说戒以后的。类集为五部,成立说波罗提木叉(说戒)以后,学处是还在不断增多中的。
部类方面,初为五部,波逸提是总为一部的。古代的经济生活,极为简单。比丘(bhikṣu)们的日用物质,不外乎衣、钵、卧具、药食。比丘们过著「少欲知足」、「易养易满」的独身生活。可是佛法开展了,信众越多,供养也越厚。对于资生的物品,比丘们也有求多、求精的现象。对于这,不能不多方限制。凡是超过水准的,不合规定的物品,都应该舍去(其实是「净施」,大都交还本人,只是经一番公开,受一番呵责)。物品应舍去而罪应悔,名为尼萨耆波逸提(Niḥsargikā-pātayantika)——「舍堕」,与一般的波逸提不同。这一类学处多了,波逸提就自然形成二类:「舍堕」、「单堕」,但还是统称为波逸提的。从种种迹象看来,佛的晚年,僧品庞杂的情形,日见严重,制立的学处,也就越多。如《杂阿含经》卷三二(大正二.二二六中)说:
「何因何缘,世尊先为声闻少制戒时,多有比丘心乐(修证)习学?今多为声闻制戒,而诸比丘少乐习学」?
佛法在發展中,出家众的增多,过于迅速,自不免庞杂不纯。为此而倾向「律治」,制立更多的学处。但在形迹上,似乎制立的学处更多,反不如初期的专精修证。其实,如不多制学处,情形将更为严重。
佛的游化,虽限于恒河(Gaṅgā)一带,但地区不能说不广。交通不便,语言不一,又没有文字记录可以传达远方。以说波罗提木叉——说戒来说,如有新制立的学处,怎样传达到各地区,而能使远地的比丘接受?怎样使新成立的学处,各方都能纳入「戒经」的同一部分?这显然是很不容易的!现存「戒经」波逸提法,有「遮传教学处」,就是不承认新立学处的宣告。在当时,几年前的学处,还没有能在各区普遍统一,而新的学处又有了多少,这是不可免的现象。这该是佛灭以后,最迫切需要处理的问题。而且,佛法中有重法与重律思想的对立。如王舍城(Rājagṛha)结集中,阿难(Ānanda)传达佛的遗命:「小(随)小戒可舍」。现存「戒经」波逸提法,有「轻呵戒学处」,正是针对「何用说此小随小戒」的。如「戒经」早有「轻呵戒学处」,那么阿难所传佛命,「小小戒可舍」,是前言后语自相矛盾了。这实是重法的阿难所传,与重律的优波离(Upāli)所传,互有出入。在王舍结集中,阿难所传的被否决了;优波离所传的,被集入「戒经」波逸提中。现存的律部,都是以优波离所传为正宗的。从传说的王舍结集的事缘而论,「戒经」的结集论定,实为有关教制的迫切大事。大迦叶(Mahākāśyapa)说:「自今已去,应共立制:若佛先所不制,今不应制。佛先所制,今不应却,应随佛所制而学」:这是当时结集「波罗提木叉经」——「戒经」的结论。
王舍城五百结集,为律家所传,佛教界所公认。从佛教發展的情况而论,应有历史的事实为根据;虽然在传说中,不免杂入多少后起的成分。当时结集的「戒经」,大抵近于现存各部「戒经」的八法(八部)。但实际上,未必与现在的八部相同,试列表而再为叙述:
〔五部〕 〔八部〕 1.波罗夷法─────1.波罗夷法 2.僧伽婆尸沙法───2.僧伽婆尸沙法 3.不定法 ┌4.尼萨耆波逸提法 3.波逸提法────┤ └5.波逸提法 4.波罗提提舍尼法──6.波罗提提舍尼法 5.学法───────7.学法 8.灭诤法
尼萨耆波逸提与波逸提的分立(仍不妨称为一部),是继承旧制五部而自然形成的。不定法(aniyata-dharma)、灭诤法(adhikaraṇaśamathā-dharma),意义却大为不同。《优波离问经》、《佛说苾刍五法经》,所传的波罗提木叉的条目,无疑为古型的,却都没有不定法与灭诤法,这是最值得重视的!不定法与一般学处不同,制立的因缘,由于可信赖的优婆夷(upāsikā)的举發。犯是确定了的,但犯什么罪,还没有确定。或是波罗夷,或是僧伽婆尸沙,或是波逸提;总之,犯是决定了的。不定法仅二条,与欲事有关。在广律的解说中,也有合一解说的。《律二十二明了论》(大正二四.六六七上)说:
「二不定……有余师说:此二不定,似律本义,律余文句,皆为释此」。
二不定的情形特殊,律师间显有不同的意见。有说:「此二不定,似律本义」,就反显有以为此非律的本义。出家众度著独身生活,清净梵行是特有的德相。比丘出入信众家,可能引起问题,所以取得可信赖的优婆夷的护助,以维护僧伽的清净。所犯的罪,不出于三部:这是波罗夷等三部成立以后,适应特殊情形的补充条款。
灭诤法不是个人的戒条,而是处理僧事——相言诤、诽谤诤、罪诤、常所行事诤的七项法规。布萨说戒以前,先要处理诤事;大众清净,才进行说戒。被称为「波罗提木叉经」的布萨说戒仪轨,为了必须处理僧事,这七项灭诤法规,大概是附录于篇末的。传诵久了,渐与布萨仪轨——说波罗提木叉序等,成为「波罗提木叉经」的组成部分。
王舍城五百结集时,对旧传五部的「波罗提木叉经」,应已重为审定,公认而不再有异议。不定法与灭诤法,从《优波离问经》、《佛说苾刍五法经》,没有说到这二部而论,可见虽已久为佛教界所传诵,而在律学的传承中,显然的存有古说,不以这二部为「波罗提木叉经」。尤其是灭诤法,在《僧祇律》、《铜鍱律》、《四分律》、《五分律》、《根有律》,所有〈经分別〉(Suttavibhaṅga)或〈波罗提木叉分別〉(Prātimokṣavibhaṅga)中,都只列举七灭诤法的名目,而没有加以分別解说。七灭诤法的解说,都在〈灭诤犍度〉等中。可见古代的持律者,虽将灭诤法编入「戒经」,而仍没有看作「波罗提木叉经」的。仅有《十诵律》,为七灭诤法作解说。但又別立「诤事法」(与各部广律相同);虽解说的次序多少不同,但显然是重复了。
现存不同诵本的「戒经」,分为八法。不定法与灭诤法,都已取得了一部的地位。在计算戒条时,也都计算在内。可见虽偶存古说,表示不同的意见,大体说来,都已承认为「戒经」的组成部分。佛教界公认的七百结集,传说在佛灭百年。此后不久,就开始部派的分立。这二部为各部派所公认,应于部派未分以前,七百结集时代,已被公认了。从原始的五部到八部;从对二部(不定与灭诤)有不同的意见,到公认为「波罗提木叉经」的部分:这一演进的历程,就是佛陀时代的原始结集,到王舍五百结集,到七百结集的过程。
第三节 戒经条文的多少与次第
第一项 条文的多少问题
「波罗提木叉经」(Prātimokṣa-sūtra)——「戒经」八部的条文,各部所传的不同诵本,数目是有多少的;次第也或前或后,參差不一。现在依各部不同诵本的「戒经」,略为论列。各部「戒经」的比对研究,经近代学者的努力,所有条目与次第的同异,已明白的表示出来,予研究者以非常的便利。《律藏之研究》,有极细密的逐项比对,可为參考。各部「戒经」八部所有的条目,及其总数,先列举如下:
据上表,在「戒经」八部中,有六部是完全相同的(仅《优波离问经》少二部),共六〇条,这就是:
四波罗夷
十三僧伽婆尸沙
二不定
三十尼萨耆波逸提
四波罗提提舍尼
七灭诤
波逸提(pātayantikāpācittiya)与学(śaikṣasekhiya)——二部,各部「戒经」的条数不同。波逸提部,《优波离问经》、《僧祇戒本》、《铜鍱戒本》,同为九二波逸提。《五分戒本》为九一波逸提。《四分戒本》、《解脱戒经》、《十诵戒本》、《根有戒经》等,都是九〇波逸提。但九〇波逸提中,《解脱戒经》为一类:《四分戒本》、《十诵戒本》等为一类;《根有戒经》又为一类。各本的增减不同,仔细研究起来,主要为各部的意解不同,引起的开合不一。如:
1.「用虫水浇泥」、「饮用虫水」,各本都以因缘不同,別制二戒。而《五分戒本》作:「知水有虫,若取浇泥,若饮食诸用,波逸提」。《五分戒本》合二为一;然从内容来说,是没有缺减的。
2.《优波离问》、《僧祇戒本》、《铜鍱戒本》、《五分戒本》,都有「同意(羯磨)僧衣与人而后讥悔」,及「知物施僧而回与余人」——二戒。《解脱戒本》仅有「知物施僧而回与余人」戒;《四分戒本》、《十诵戒本》、《根有戒经》、《鼻奈耶》等,仅有「同意僧物与人而后讥悔」戒。这裡面,「以僧衣物与人」,是同一事实。各部派取舍不同,形成三类。
3.「与女人同坐(立)」,各部「戒经」都有四戒,惟《解脱戒本》为三戒。这是各本最纷乱的部分,今据八本而为对比如下:
在上表的比对中,可见《解脱戒经》以外的各本,都有「共尼独在屏处坐」,及「与在家妇女坐」三戒,但取意不同。「食家(有酒食家,或解说可淫妇女家)与女屏处坐」、「独与女人屏处坐」,《僧祇戒本》与《根有戒经》,是作为不同的二戒。《铜鍱戒本》、《五分戒本》、《优波离问经》,没有「食家与女屏处坐」,却有「独与女人屏处坐」。《四分戒本》与《十诵戒本》,没有「独与女人屏处坐」,却有「食家与女屏处坐」。这似乎本是一戒,所以出没不同。《僧祇戒本》与《根有戒经》,作为不同的二戒,也就没有「独与女人露处坐」戒。所说虽有差別,而「与在家妇女坐」,共有三条戒,还是一样的。《解脱戒经》,将「独与尼屏处坐」,合于「独与女人屏处坐」中。「女人」是可以总括出家女尼及在家女人的。都是女人,都是屏处坐,所犯的又都是波逸提。所以《解脱戒经》的九十波逸提,是开合不同,自成体系的。决非如或者所说,属于九十二波逸提系统,只是脱落了两条。
4.「自往尼住处教诫」,《四分戒本》等缺。《戒经》条文的意义不明,寻各部广律的内容,对列如下:
「非僧差教诫尼」、「自往尼住处教诫」,到底有什么差別?可能的差別有二:一、「非僧差教诫尼」,是半月半月请教诫时;「自往尼住处教诫」,是平时。二、「非僧差教诫尼」,是尼众到比丘住处来请教诫(这样,与下一条「教诫尼至日暮」,尼众来不及回去的因缘相合);「自往尼住处教诫」,是到尼寺中去。这二条戒的差別,《五分律》所说,不大分明。这都不是僧伽推派的;不论是布萨日或平时,来受教或去教,都是一样。所以《四分戒本》等,都简化而合为一戒。《僧祇律》虽有「自往尼住处教诫」,但因缘为「界外自差教尼」。这一因缘,《鼻奈耶》没有;其余上座部(Sthavira)各律,都是附于「非僧差教诫尼」戒之下的。这样,《僧祇律》自成一系,与上座部派的三戒或二戒,共有三类不同。
第七部「学法」,或作「众学法」,意思为众多的学法。这是「应当学」,与其他学处(śikṣāpada)不同,条数似没有严格的规定,所以是条数出入最大的一部。众学法的条数多少,据各部广律,及不同诵本的「戒经」,參照《律藏之研究》,并为补充条理如下:
在这些不同的诵本中,《四分戒本》是最特殊的。由于法藏部(Dharmaguptaka)的特重塔婆功德,所以增列二六条。否则,《四分戒本》的众学法,与《铜鍱戒本》是大体相同的。说一切有部(Sarvāstivāda)系统中,《根有戒经》的众学法,《律藏之研究》,计算为九九条。然无论是广律、戒经,律的论书,都是或开或合,究竟有多少条,我是怎么也数不过来。这正好说明了,众学法的古形,与其余七部是不同的。众学法没有明确的定数,所以泛称为「众」。在诵本流传中,各有所重不同。《根有戒经》对于受用饮食,分別得较详细,与《解脱戒经》相近。《十诵戒本》等,对于入白衣舍,说得特別详细;《五分戒本》也有类似的倾向。或详于这些,或详于那些,都是部派分化以后,各部的所重不同。众学法条数的多少,并不能决定「戒经」的旧有或新起。总之,众多学法,为比丘众日常外出应供,及为信众说法所有的威仪(上树观望,也与外出有关)。制立学处以前,早已形成比丘众的威仪法式。僧伽的习惯法,在半月半月说波罗提木叉中,组为第五部,本没有明确的条数。如著重威仪的大纲:衣、食、行来出入等,各部「戒经」是终归一致的。除《四分戒本》的塔婆、佛像事,与众本不同外,所差仅「上树」一则而已。
「波罗提木叉经」——「戒经」,是半月半月诵说的。印度人特重口授;对于半月半月诵说的「戒经」,更重于口授;在以文字记录以后,也还是重于口诵。部派那么多,流行的区域那么广,时间又那么久,而「波罗提木叉经」的传诵,实际上只差三条——波逸提二条,众学法一条。这是不能不钦佩佛教的大德们,对于「波罗提木叉经」的尊重,及忆持力的坚强!
第二项 条文的先后次第
条文的先后次第,《律藏之研究》作了逐部的对比,可为參考。说到次第,是结集者的工作,编成次第,与佛的制立无关。编为次第,目的在便于持诵。事义相类的集在一起,分为先后,诵持起来,要容易记忆得多。然随类而编为次第,本不是非此不可的。何况最初编次,每不免有点杂乱。所以在部派传诵中,如认为编在那裡,要容易记忆,就不妨编在那裡。各部派的诵本,都不免有些移动次第的,以实际上能便于忆持就是了。在这一意义上,次第先后,即使有旧本与新编的差异,也是无关于是非的。然取不同诵本而为之比较,从次第先后中,發见不同部派间的共同性,对于「波罗提木叉经」的演变情形,是能有助于理解的。古德的结集经、律,随部类而编为次第,每十事(不足十事或多一二事,例外)结为一颂,这也是为了便于记忆。在十事一偈中,传诵久了,先后或不免移动,但为结颂所限,不会移到別一颂去。如移编到別一偈,那一定是有意的改编,结颂也就要改变了。偈与偈,在传诵中也可能倒乱的。但不倒则已,一倒乱就十事都移动了。对条文的次第先后,应注意这些实际问题!「戒经」八部中,尼萨耆波逸提(Niḥsargikā-pātayantika)、波逸提(pātayantikā)的戒条最多(学法本没有一定数目,不必研究)。从次第先后去研究时,首应注意十事为一偈的意义。同属于一偈(如从一——一〇,从一一——二〇),次第虽有先后差別,仍不妨看作大致相同。这样的去理解,部派间的关系,更会明白的显示出来。
尼萨耆波逸提,凡三〇事。以十事为一偈,分三部分去观察,各部「戒经」的移动,都在自偈以内。《五分戒本》,比起其他的「戒经」来,以第三偈为第二,以第二偈为第三;这也只是在传诵中,偈与偈的次第倒乱而已。尼萨耆波逸提的分为三部,是一切「戒经」所同的。
波逸提,如上文所说,有九二、九一、九〇——三类;而九〇波逸提说中,也有三类。如分为九偈去观察,第二偈、第三偈、第四偈,在波逸提全部中,可说是最稳定的部分(第一偈,有二条移到別偈去)。现在以八种「戒经」,比对其次第先后;分九偈去观察,次第先后的同异,也大致可见了!
在上表中,「十诵诸本」是《十诵戒本》、《十诵律本》、《十诵古本》、《十诵別本》、《十诵梵本》及《鼻奈耶》。「根有诸本」是《根有戒经》、《根有梵本》、《根有藏本》及《翻译名义大集》。这二大类,各本内部也有好几处先后不同,但都不出于同一偈内,所以简化而总为二类。
1.从上表的对照中,首先看出:说一切有部(Sarvāstivāda)本——「十诵诸本」与「根有诸本」,在波逸提的次第中,与饮光部(Kāśyapīya)的《解脱戒经》,不但偈与偈完全相同,次第也最为接近。除条文内容不同外(如上项所说),例外的不同,是五八、五九、六〇——三条,与六八、六九、七〇——三条,互相移动了一下。虽从第六偈移到七偈,而列于偈末三条,地位还是一样。说一切有部本,与《僧祇戒本》、《优波离问经》,这三条的次第是相同的,所以这是《解脱戒经》的移动。饮光部属于分別说部(Vibhajyavādin)系统,而思想折衷于说一切有部。《戒经》同于说一切有部,难怪传说为说一切有部的支派了。
2.《僧祇戒本》大众部(Mahāsāṃghika)的「戒经」。《优波离问经》,虽为九二波逸提,但与说一切有部的诸「戒经」,次第非常相合,可能为分別说部分离以后的上座部(Sthavira)「戒经」原形。试分九偈来考察:《优波离问经》第一偈(一——一一),应为一一事。说一切有部各本,有「同(意)羯磨后悔」戒,没有「回僧物与人」戒;《解脱戒经》有「回僧物与人」戒,却没有「同羯磨后悔」戒:所以都为十事。《僧祇戒本》移「回僧物与人」于第九偈(九一),其余相同,所以也是十事。第二偈(一二——二一),与说一切有部本,《僧祇戒本》,《解脱戒经》——(一一——二〇)相同。第三偈(二二——三二)也应为一一事。在这一偈中,说一切有部本,没有「往尼住处教诫」戒(合于「非选而教诫尼」中);《解脱戒经》没有「独与尼屏处坐」戒(合于「独与女人坐」中),所以都为十事。《僧祇戒本》将「独与女人坐」戒,移到第七偈(七〇),所以也还是十事。《铜鍱戒本》与《四分戒本》,第三偈也相同,但将「独与女人坐」戒,移到第五偈去。《僧祇戒本》等都是十事,显然是依《优波离问经》为底本,而或减或移,成为不同的诵本。四、五、六——三偈(三三——六二),与《僧祇戒本》、《解脱戒经》,说一切有部各本,可说都是相合的。只是《僧祇戒本》以五偈为六偈,以六偈为五偈,次第颠倒了一下。第七偈(六三——七二)小有出入。《优波离问经》,先出「与贼期行」戒,而后「与女人期行」戒;「与女人期行」,属于下一偈。而《僧祇戒本》、《解脱戒经》,说一切有部诸本,相反的「与女人期行」戒在前,而「与贼期行」戒属于下一偈(《铜鍱戒经》与《五分戒本》,这二条戒的次第,与《优波离问经》相同)。此外,《僧祇戒本》,从前第三偈移来的「独与女人坐」戒,为第七〇戒;因而将本偈的「无根僧残谤」戒,移到第九偈去,仍为十事。第八偈(七三——八二)除「与女人期行」戒,列于偈初(不同处如上说)外,一切都相合。第九偈(八三——九二),《僧祇戒本》不同,因为从上面移来的「回僧物与人」戒,及「无根僧残谤」戒,增入第九偈中,所以《僧祇戒本》的九偈,共有一二事。从上来的比对说明,《优波离问经》,显然的更为古老(波逸提部分)!如第一偈与第三偈,都是一一事。而《解脱戒经》及说一切有部本,虽所减略的不同,而同样的略去一戒。《僧祇戒本》没有减略,却各移一戒到后面去。于是《僧祇戒本》等,这二偈都是十事(《铜鍱戒本》的第三偈,也是这样)。如不以《优波离问经》为底本,那么移动或减略,都不可能如此的巧合。又如五、六——两偈,《僧祇戒本》移动了,而《优波离问经》、《解脱戒经》与说一切有部本相合。《优波离问经》九二波逸提为古本;《僧祇戒本》虽同列九二,而已有移动。《解脱戒经》与说一切有部诸本,已减略为九〇波逸提。虽有九二与九〇的差別,但在次第先后的意义上,这都是维持古传的同一系统。
3.《铜鍱戒本》九二波逸提,《四分戒本》九〇波逸提,但在次第先后中,这是属于同一系统的。二本的主要不同,为:《铜鍱戒本》第三偈(二一——三〇),《四分戒本》省略「往尼住处教诫」戒,而移第七偈的「与女人期行」戒,来补足第三偈。又移第八偈的「疑恼比丘」戒,来补足第七偈。《铜鍱戒本》第八偈,凡一二事(七一——八二)。《四分戒本》既移去了「疑恼比丘」戒,又省略了「回僧物与人」戒。这样,《四分戒本》的第八偈,除去二事,仍为十事。《铜鍱戒本》与《四分戒本》,在次第先后的整理上,比《优波离问经》、《僧祇戒本》等一大系统,确有长处!如以「掘地」戒及「坏生」戒为次第;「拒劝学」戒、「毁毘尼」戒、「无知毘尼」戒——三戒自为次第,都事义相类,便于记忆。尤其是以「女人共宿」戒,与「与女人说法过限」戒为次第,比起《优波离问经》等,以「与女人共宿」戒,列于「水中戏」戒、「怖比丘」戒的中间,要合理得多!《优波离问经》等,代表较古型的编次;早期的编次。还不免带点杂乱。这一系统,是大众部、分別说部的饮光部、说一切有部所同用的。重律的铜鍱部(Tāmraśāṭīya)、法藏部,更作合理的编次。这虽是稍迟的,但无关于内容的是非。在次第先后上,这是较为完善的。
4.《五分戒本》的次第,出入于《优波离问经》、《僧祇戒本》、《铜鍱戒本》,而又有独立的编次部分。分別说部是重律的学派:《铜鍱戒本》、《五分戒本》、《四分戒本》,于波逸提的次第先后,都是下过一番功力的!
第四节 戒经的集成与分流
「波罗提木叉经」(Prātimokṣa-sūtra)——「戒经」的结集完成,到部派不同诵本的分化,经上面的分別论证,已可从开展的过程中,作进一步的明确的推定。
「戒经」的集成,是与佛的制立「布萨」,「说波罗提木叉」有关。起初,佛为比丘(bhikṣu)众制立布萨,是以略说教诫为布萨的;也就是「偈布萨」。后来,出家弟子而有所违犯的,佛随犯而制立学处(śikṣāpada),传布学习。等到制立的学处多了,布萨制渐發展为大众和合清净,诵说以学处为内容的波罗提木叉。声闻弟子,和合清净,一心诵出这样的波罗提木叉,也就有「波罗提木叉经」的成立。据「五修多罗」或「五𫄧经」,「五种说波罗提木叉」的古说,推知「波罗提木叉经」的最初集成,是分为五部(经)的:波罗夷法(pārājikā-dharmāḥ)、僧伽婆尸沙法(saṃghāvaśeṣā-dharma)、波逸提法(pātayantikā-dharma)、波罗提提舍尼法(pratideśanīyā-dharma)、学法(śaikṣa-dharma)。学法是僧伽的威仪部分,早已形成一定的威仪法式,为比丘众应学的一部分。学处的制立,还在进行中。最初集成的「戒经」,共有多少条款,是无法确定的。但分为五部;戒分五篇,永为律家的定论(与律有关的法数,也都是以「五」为数的)。
一项古老的传说,受到近代学界注意的,是「一百五十余学处」说。如《瑜伽师地论》卷八五(大正三〇.七七二下)说:
「別解脱契经者,谓于是中,依五犯聚及出五犯聚,说过一百五十学处,为令自爱诸善男子精勤修学」。
这一古说,也见于《阿毘达磨大毘婆沙论》,如卷四六(大正二七.二三八上)说:
「佛栗氏子。如来在世,于佛法出家,是时已制过二百五十学处,于半月夜,说別解脱经」。
《大正藏》依《丽藏》本,作「过二百五十学处」;然宋、元、明本,都作「过百五十学处」,与同为玄奘所译的《瑜伽师地论》相合。与佛栗子(Vṛjiputra)有关的经文,见于《增支部.三集》,作「百五十余学处」。另外还有说到「百五十余学处」的三则经文。与《增支部》经说相当的汉译,是《杂阿含经》,但作「过二百五十戒」。《阿毘达磨大毘婆沙论》,属说一切有部(Sarvāstivāda)。《瑜伽师地论》所说,是五分中的〈摄事分〉,是声闻经律的「摩呾理迦」(mātṛkā)。所依的契经,与说一切有部所传的《杂阿含经》相同。所依的《別解脱经》,也应属说一切有部。汉译《杂阿含经》,是说一切有部的诵本,应与《瑜伽师地论》说一样,同为「过百五十戒」。而现存经本作「过二百五十戒」,可断为依熟习的「二百五十戒」说而改定的。
南北共传的,「百五十余学处」的《別解脱经》——「戒经」,为古代某一时期的历史事实,是不容怀疑的。然而「百五十余学处」,到底是什么意义?现存各部不同诵本的「戒经」,虽条数多少不一,而主要为「学法」的多少不同。如将「学法」除去,就是一五二,或一五一,或一五〇学处,相差仅二条而已。因此,B.C. Law 以为:第一结集所结集的「戒经」,是没有众学法的,恰好为「百五十二学处」;这当然是继承「铜鍱部」(Tāmraśāṭīya)学者的解说。W.Pachow 以为:「百五十余学处」的余(sādhika),是「百五十学处」以外的,指众学法而说。这二项解说,可代表一般的意见。然从上来的论证中,对于这种解说,觉得有考虑的余地。以 B.C. Law 的意见来说:「戒经」曾有「百五十余学处」时期,但这并不能证明为第一结集。「波罗提木叉经」——「戒经」的类集,源于佛陀时代,说波罗提木叉制的确立。结集(saṃgīti)是佛灭以后,佛弟子的共同审定编次。而结集以前,学处是成文法;佛弟子中的持律者(vinayadhara),编类以供说波罗提木叉的实用。「过百五十学处」,为什么不说是佛陀时代呢!而且,《戒经》的最初编类,是五部,已有学法在内。《瑜伽师地论》说:「依五犯聚及出五犯聚,说过一百五十学处」。「学法」(约犯,名突吉罗或越毘尼)为五聚之一,为什么「百五十余学处」的原始「戒经」,没有学法呢?上面曾说到:不定法(aniyata-dharma)是补充条款;灭诤法(Adhikaraṇaśamathā-dh.)是附录的处事法规。这二部都是附录性质,一直到部派时代,还有不计算在戒条以内的。所以,以现存的「戒经」八篇为据,除「学法」而取以外的(不定法及灭诤法在内的)「百五十余学处」,是不大妥当的!至于 W.Pachow 的解说,也是以学法以外的七篇为「过百五十戒」,同样的难以采信。
说波罗提木叉,「过百五十学处」,有学法而没有不定法与灭诤法,分为五部,这是佛陀晚年,「波罗提木叉戒经」的实际情形。学处的制立,还在进行中。波逸提法,甚至僧伽婆尸沙法,也都还没有完成(其实无所谓完成,只是以佛的涅槃为止而已)。这是佛陀在世的时代。
佛灭后,举行第一次结集。「波罗提木叉经」的结集论定,当然是首要部分。在组织方面,仍以五部(波逸提内分舍堕与单堕二类,实为六部)来统摄。二不定法与七灭诤法,从部派时代,大都认为「戒经」的组成部分来说,应已附录于「戒经」。最迟,到七百结集时代,「戒经」八篇的组织,已为多数所承认了。这就是未来一切部派「戒经」的原本,全经约二〇〇戒左右。这一古本,现在并没有存在,但从仅有的古说中,可以理解出来。如《佛说苾刍五法经》(大正二四.九五五下)说:
「四波罗夷法……十三僧伽婆尸沙法……三十舍堕波逸提法……九十二波逸提法……各四说……五十戒法」。
《佛说苾刍五法经》,是赵宋法贤(Dharmabhadra)所译。译出的时代虽迟(法贤于西元九七三——一〇〇一年在中国),而传说却是古老的。九二波逸提说;没有不定法与灭诤法,都与《优波离问经》相同。所说的「各四说」,应该是「四各说」,就是「四波罗提提舍尼」。「五十戒法」,是五十学法的异译。这是众多学法中,分类最少的了。六部合计,共一九三戒。如将终于成为「戒经」组成部分的二不定法、七灭诤法,加入计算,那就共有二〇二戒。这一古说,又可从《律二十二明了论》得到证明。《律二十二明了论》,是正量部(Saṃmatīya)的律论。正量部从犊子部(Vātsīputrīya)分出,为犊子部的大系;与说一切有部,同从(先)上座部分出,被称为四大根本部派之一,教势极为隆盛。《论》中明五部罪(大正二四.六六六中)说:
「律中说罪有五部:第一波罗夷部,有十六罪。第二僧伽胝施沙部,有五十二罪。第三波罗逸尼柯部,有三百六十罪。第四波胝提舍尼部,有十二罪。非四部所摄所余诸罪,共学对(学法的异译),及婆薮斗律所说罪,一切皆是第五独柯多部摄」。
律论所说第五独柯多部(dukkaṭa,突吉罗的別译),戒数多少不明。其他四部,西本龙山氏在《国译律二十二明了论》注,解说为:四波罗夷,十三僧伽胝施沙,三十及九十——一百二十波逸尼柯,四波胝提舍尼,所有根本罪及方便罪的分別,所说极为正确!《论》中曾分明说到「二不定」、「九十波罗逸尼柯」;「七种依寂静所灭」,就是七灭诤法。所以在全经八篇中,《律二十二明了论》所没有明说的,只是「学对」——学法而已。《论》(大正二四.六六六上)又说到:
「如来所立戒,有四百二十。于婆薮斗律,有二百戒。于优波提舍律,有一百二十一戒。于比丘尼律,有九十九戒」。
《论》分如来制戒为三类,共「四百二十戒」。论文简略,意义不明。经审细研究,才知道这三大类,为律藏的早期组织分类(如第六章说)。1.「比丘尼律」(bhikṣunī-vinaya),是比丘尼的不共戒。除与比丘戒共同的而外,比丘尼有九九不共戒;比现存各部的「比丘尼戒经」,戒条要少得多。现存的「比丘尼戒经」,最少为《僧祇律》,比丘尼不共戒,也有一〇七条。《五分比丘尼戒本》,不共戒多达一九五戒。正量部所传的九九戒,显然是最简的,更古的传承了。2.婆薮斗律(Vastu-vinaya):婆薮斗,是 vastu 的音译,译义为「事」。《铜鍱律》的「犍度」(khandha)部分,在根本说一切有部(Mūlasarvāstivādin)中,是称为「事」的,共有十七事。正量部的婆薮斗律,虽不知分为多少事,但与犍度部分相当,是决定无疑的。3.优波提舍律(upadeśa-vinaya):优波提舍(Upadeśa),译为「广说」、「广演之教」,这是「十二部经」中的「论议」。然优波提舍的本义,是共同论议。各部派的经与律,都说到四优波提舍。这是对于自称从佛所传,从某寺院所传,多数大德所传,某一知名大德所传的法与毘尼,不能轻率的信受或拒斥,而应集多数人来共同论究,决定他是否佛法。说一切有部分为二类,就是「摩诃优波提舍」(Mahāupadeśa)、「迦卢优波提舍」(Kāḷaupadeśa);或译为「大白说」、「黑说」。优波提舍,实为古代对于所传的法与毘尼,所有共同审定的结集论义(论定是否佛说,为结集的主要工作之一)。所以优波提舍律,是结集所出的律,就是「波罗提木叉经」——「戒经」;「戒经」是被称为「佛说」的。佛所制立的戒法,略有二类:一、成文法,就是学处(集成「波罗提木叉经」,以比丘为主,別出比丘尼的不共戒)。这在佛世,就有一定的文句,经共同审定编次,展转传诵下来的。二、不成文法,如出家、受具足(pravrauyā-upasaṃpadā)、布萨(poṣadha)、安居(varṣā)等种种规定,都习惯的实行于僧伽内部,后来才渐次编集,集为犍度等。所以《律二十二明了论》的三类律,就是「波罗提木叉经」(及〈经分別〉)、事律、比丘尼律。对于这三大律,《论》说:「于婆薮斗律,有二百戒;于优波提舍律,有一百二十一戒」。我认为:译文(或所传)有错失,应改正为:
「于优波提舍律,有二百戒。于婆薮斗律,有一百二十一戒」。
这是依义改定,并无古本及其他传说为据。这样改正的理由是:婆薮斗律有多少戒,并没有知道,也无可考证,当然不能说不是「二百戒」。然经优波提舍——共同论决而来的戒——「波罗提木叉经」,是不可能为「一百二十一戒」的。同时,如以优波提舍律为「二百戒」,比对「佛说苾刍五法经」的古说,恰好相合。「二百戒」为:
四波罗夷
十三僧伽胝施沙
二不定
三十尼萨耆波罗逸尼柯
九十波罗逸尼柯
四波胝提舍尼
五十学对(比定)
七依寂静毘尼
《佛说苾刍五法经》,为一九三戒。如加上二不定与七灭诤,共二〇二戒。正量部用九〇波逸提说,除去二戒,就恰好为「二百戒」。以比丘尼九九不共戒而说,正量部传承的律学,是古形的。推定「学对」为五〇,与《佛说苾刍五法经》相同,共为二〇〇戒。我相信,「二百戒」应为优波提舍律,而非婆薮斗律;这应是「二百戒」的最好说明了。
佛灭后的最初结集,「波罗提木叉经」为一九三戒;二不定与七灭诤,是附录而非主体。传诵久了,被认为「戒经」的组成部分,就是二〇二戒。这一古传的「戒经」,就是僧伽和合时代,被称为原始佛教的古「戒经」,为未来一切部派,不同诵本的根源。
到阿育王(Aśoka)时代(西元前二七〇年顷登位),佛教已有三大部的存在:大众部(Mahāsāṃghika);从上座部分出的分別说部(Vibhajyavādin);分別说部分离以后的(先)上座部(说一切有部与犊子部,从此分流而出)。现存的《僧祇戒本》、《铜鍱戒本》,《优波离问经》,可代表这三大部的「波罗提木叉」。《僧祇戒本》是大众部。《铜鍱戒本》为铜鍱部,是分別说部中,最能保存古义的一派,所以每自称分別说部。《优波离问经》,如上文所说,波逸提法的第一偈(一——一一),第三偈(二一——三二),为《僧祇戒本》、《解脱戒经》,说一切有部「戒本」所依据,而各各自为改定(《铜鍱戒本》第三偈,也依之而有所移动)。在次第方面,与三本都相近。尤其是尼萨耆波逸提的次第,与《十诵戒本》完全相合;《解脱戒经》也相近;《僧祇戒本》要远一些:所以这是古本而属于上座部的。大众部与上座部初分,依据原始的「戒经」,次第当然差不多。所以《铜鍱戒本》,一定是重为厘定次第,成一次第更完善的诵本。《优波离问经》,没有二不定与七灭诤,更近于古型。这是著重波罗提木叉的实体;在实用的布萨仪轨中,应有这二篇在内。这三部,都是九二波逸提;众学法虽分別渐详,但都没有「上树观望」一条。这三部,还是部派初分,大体从同的阶段。《优波离问经》,众学法七二,总共为二一五戒。如将终于成为「戒经」组成部分——二不定与七灭诤,加入计算,就有二二四戒。《僧祇戒本》众学法六六,共二一八戒。《铜鍱戒本》的学法,凡七五,共二二七戒。那一时代的「波罗提木叉经」——「戒经」,全部约为二二〇戒左右。
传说佛灭三百年初,到三百年末,部派一再分化。从先上座部,分出说一切有部及犊子部。属于分別说部系的化地部(Mahīśāsaka)、法藏部(Dharmaguptaka)、饮光部(Kāśyipya),也先后成立。现存不同部派的不同诵本,除上三本外,都应成立于这一时代,随部派的成立而成立。这是依佛「百十六年」,阿育王登位而计算的;如据此而换算年代,约为西元前二〇〇——一〇〇年。这一时代的「戒经」,一般的特色是:波逸提法,自九二而倾向简化,成九一或九〇。九〇波逸提,更为普遍,为说一切有部、法藏部、饮光部、正量部等所通用。众学法的分別,更为详细。惟一例外的,是犊子部系的正量部,虽采用当代流行的九〇波逸提说,而众学法部分,维持古传的「五十学法」。当时的「戒经」,《四分戒本》的众学法一〇〇,全部共二五〇戒。《五分戒本》,众学法也是一〇〇,共二五一戒。《解脱戒经》的学法,凡九六,全部共二四六戒。说一切有部,「戒本」众多,但本是一部。姑取《根有戒经》,众学法九九说,全部共二四九戒。一般传说的「二百五十戒」,只是略举大数,为这一时代(西元前一五〇年前后),「波罗提木叉经」条数的公论。
说一切有部,源出于摩偷罗(Madhurā)。最初的「戒经」,当然只有一部。如以尼萨耆波逸提,波逸提的次第,更近于《优波离问经》来说,原本是更近于《十诵》的。后来發展于北印度、西域,教区最广,所以众学法的数目更多,而又极不一致。这都是以后的滋衍、分化,不能据此而论断为说一切有部的「戒经」为后出。实际上,众学法的条目,是从来没有一致的。
「波罗提木叉经」,到部派一再分化时,在「二百五十戒」左右。《四分戒本》依《铜鍱戒本》而改组,增列塔事而大异。说一切有部的「戒本」,是依《优波离问经》而改定的;《解脱戒经》也属于这一系。《五分戒本》,折衷于《优波离问经》、《僧祇戒本》、《铜鍱戒本》,自成体系。波逸提法的九二与九〇,为先后的不同阶段,切勿看作不同部派的不同系统。
总结的说:佛陀在世,「波罗提木叉」集为五部。学处还在制立的过程中,传有「百五十余学处」的古说。僧伽和合一味时代,「戒经」结集为五部(内实六部),附录二部,凡一九三戒。最后形成八部,二〇二戒。部派分立以后,「戒经」也分化,初约二二〇戒左右。后以二五〇戒左右为准。部派分立,戒条的数目增多。其实,只是波逸提法有二条之差,而且是简略,不是增多。学法也只增上树(或加塔像事)一条而已。实质的变化,可说是极少的。这是「波罗提木叉经」——「戒经」的结集完成,部派分化的情况。
校注
《摩诃僧祇律》卷二二(大正二二.四一二中)。《十诵律》卷二四(大正二三.一七六中——下)。 《铜鍱律.大品.布萨犍度》(南传三.一八〇——一八一)。《弥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八(大正二二.一二一中)。《四分律》卷三五(大正二三.八一六下)。《摩诃僧祇律》卷二七(大正二二.四四六下)。《十诵律》卷二二(大正二三.一五八上)。 《增支部.八集》(南传二一.一五〇——一五七)。《中阿含经》卷五五《持斋经》(大正一.七七〇上——七七二下)等。 古代所传的译典,都是「六斋日」——一月六次。唐义净所译《根本说一切有部毘奈耶》卷三九(大正二三.八四三上);所撰《南海寄归内法传》卷四(大正五四.二三〇上)作「四斋日」。就是初八.十五.二十三.二十九或三十日。六斋日是古制,《铜鍱律》(南传三.一八一)也是一样。但如逢月小,没有三十日,就只有五斋日。而十四与十五,继续布萨,对在家信众的家务,是会有些不便的。大概由于这种原因,渐演化为一月四次的「四斋日」。 《根本萨婆多部律摄》卷一(大正二四.五二九上)。 《毘尼母经》卷三(大正二四.八一四中)。 《增支部.八集》(南传二一.一四一——一五〇)。《增壹阿含经》卷一六(大正二.六二五中——下)。 《萨婆多毘尼毘婆沙》卷一(大正二三.五〇八下)。 《摩诃僧祇律》卷二七(大正二二.四四九中)。 《铜鍱律.大品.布萨犍度》(南传三.一八〇——二四一)。《摩诃僧祇律》卷二七(大正二二.四四六下——四五〇下)。《弥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八(大正二二.一二一中——一二八下)。《四分律》卷三五、三六(大正二二.八一六下——八三〇上)。《十诵律》卷二二(大正二三.一五八上——一六五上)。《毘尼母经》卷三(大正二四.八一四中)。 《根本说一切有部毘奈耶》卷一(大正二三.六二八上——六二九中)。《根本萨婆多部律摄》卷二(大正二四.五三一下)。《萨娑多毘尼毘婆沙》卷二(大正二三.五一六上)。 《摩诃僧祇律》卷二七(大正二二.四四七中)。《铜鍱律.小品.遮说戒犍度》(南传四.三五三——三五九)。《四分律》卷三六(大正二二.八二四上——中)。《十诵律》卷三三(大正二三.二三九中——二四〇上)。《中阿含经》卷二九《瞻波经》(大正一.六一〇下——六一一上)。《中阿含经》卷九《瞻波经》(大正一.四七八中——四七九下)。《增壹阿含经》卷四四(大正二.七八六上——中)。《增支部.八集》(南传二一.七〇——七九)。 开始制立学处的时间,传说不一。除十二年说,二十年说外,《摩诃僧祇律》卷二(大正二二.二三八上),作「成佛五年冬分第五半月十二日中食后」。 《摩诃僧祇律》卷二七(大正二二.四四六下——四四七上)。 《四分律》卷三五(大正二二.八一七下)。《弥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八(大正二二.一二二上)。 《四分律》卷三五(大正二二.八一七下)。 《弥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八(大正二二.一二二上)。 《毘尼母经》卷二(大正二四.八〇九上)。又卷三(大正二四.八一四中)。 《舍利弗阿毘昙论》卷一四(大正二八.六二〇上)。 僧祇戒本,前列「六念」,末有赞戒功德颂,不是「戒经」的本文,而是译者所附录的(大正二二.五四九上、五五六上)。 如平川彰《律藏之研究》所考定(二二六——二二九)。 〈摩诃僧祇律私记〉(大正二二.五四八中)。 《出三藏记集》卷三(大正五五.二一上)。 《根本萨婆多部律摄》卷一(大正二四.五二五下)。 《根本说一切有部戒经》(大正二四.五〇八上)。 《四分律比丘戒本》(大正二二.一〇二三上)。 《佛说犯戒罪报轻重经》,附有八颂(大正二四.九一〇下——九一一上),也是取《四分律》初颂意而成。 《摩诃僧祇律大比丘戒本》(大正二二.五四九上)。《弥沙塞部五分戒本》(大正二二.一九四下)。《十诵比丘波罗提木叉戒本》(大正二三.四七〇下)。《根本说一切有部戒经》(大正二四.五〇〇下)。 《摩诃僧祇律大比丘戒本》(大正二二.五五五下——五五六上)。《弥沙塞部五分戒本》(大正二二.二〇〇上——中)。《十诵比丘波罗提木叉戒本》(大正二三.四七八下——四七九上)。《根本说一切有部戒经》(大正二四.五〇八上)。 《长部.大本经》(南传六.三六一——三六八、四二一——四二二)。 《长阿含经》卷一《大本经》(大正一.一〇上)。 平川彰《律藏之研究》(三七三)。 如七佛观缘起成道,见《相应部.因缘相应》(南传一三.六——一五)。《杂阿含经》卷一五(大正二.一〇一上——中)。 《出曜经》卷二五(大正四.七四一中——下)。 《增壹阿含经》卷四四(大正二.七八六下——七八七中)。 《摩诃僧祇律》卷二七(大正二二.四四六下——四四七上)。 《摩诃僧祇律》卷一(大正二二.二二七中——下)。《弥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一中——二上)。《四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五六九上——下)。《铜鍱律.经分別》(南传一.一二——一四)。 《根本说一切有部毘奈耶》卷一(大正二三.六二八上)。 《摩诃僧祇律》卷二七(大正二二.四五〇中)。 《摩诃僧祇律》卷二一(大正二二.三九六上)说:「波罗提木叉者,十二修多罗」,「圣语藏本」缺「二」字。又卷二〇(大正二二.三八六中)说:「教令学十二事,十二事者,所谓戒序,四波罗夷……随顺法」。虽标说十二事,内容实为十事,就是十修多罗,可见「二」字都是衍文。 平川彰《律藏之研究》(二九八——三〇〇)。 《铜鍱律.经分別》(南传一.一三——一四)。《四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五六九下)。《摩诃僧祇律》卷一(大正二二.二二七中),都有同样的记载。 《铜鍱律.经分別》(南传二.二二七)。 平川彰《律藏之研究》(二九七——三〇四)。 优波离(Upāli)诵毘尼,苦于杂碎难持,见《摩诃僧祇律》卷二七(大正二二.四四八上)。 《弥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八(大正二二.一二一中)。 《摩诃僧祇律》卷三二(大正二二.四九二中)。 《摩诃僧祇律》卷四〇(大正二二.五四四上)。 《摩诃僧祇律》卷二〇(大正二二.三八六中)。 《十诵律》卷五六(大正二三.四一二中)。 《萨婆多部毘尼摩得勒伽》卷一(大正二三.五六八上)。《萨婆多毘尼毘婆沙》卷二(大正二三.五一五下)。 《铜鍱律.大品.布萨犍度》(南传三.一九九)。《十诵律》卷二二(大正二三.一五九中)。《弥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八(大正二二.一二二上)。《四分律》卷三六(大正二二.八二三中)。《萨婆多部毘尼摩得勒伽》卷五(大正二三.五九五上)。《律二十二明了论》(大正二四.六六六下)。 《毘尼母经》卷三(大正二四.八一四中)。《四分律》卷三六(大正二二.八二三中)。 《摩诃僧祇律》卷二七,名为「四说」,缺五说中第二说(大正二二.四五〇中)。 《四分律》卷三六(大正二二.八二三中)。 平川彰《原始佛教之研究》(二四六——二八八)。 《弥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大正二二.四下)。 《根本萨婆多部律摄》卷二,有「初部四波罗市迦法」(大正二四.五三一下)。卷三有「第二部十三僧伽伐尸沙法」(大正二四.五四〇中)。卷五有「第三部三十泥萨祇波逸底迦法」(大正二四.五五一上)。卷十四有「第四部四波罗底提舍尼法」(大正二四.六〇四中)。又「第五部众学法」(大正二四.六〇五下)。各本不同,或没有「第一部」等部数,但可见五部与「戒经」的组织有关。 《摩诃僧祇律》卷二〇(大正二二.三八六中)。 《十诵律》卷五六(大正二三.四一二中)。 《萨婆多毘尼毘婆沙》卷九(大正二三.五六二上)。 《铜鍱律.经分別》(南传一.一三)。《弥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一下)。 《增支部.三集》(南传一七.三七七——三七八)。《杂阿含经》卷二九(大正二.二一二下)。 《鼻奈耶》卷一(大正二四.八五一中)。 《鼻奈耶》卷一〇(大正二四.八九五上)。 《佛说苾刍五法经》(大正二四.九五五下)。 传为过去佛与净居天的仪式,如《十诵律》卷一九(大正二二.一三三中)。《根本说一切有部毘奈耶》卷五〇(大正二三.九〇一中)。《萨婆多毘尼毘婆沙》卷九(大正二三.五六一下)。《根本萨婆多部律摄》卷一四(大正二四.六一二上)。 《萨婆多毘尼毘婆沙》卷九(大正二三.五六一下)。 《杂阿含经》卷二八(大正二.二〇二下)。 《增支部.十集》(南传二二下.二二五)。《杂阿含经》卷三七(大正二.二七五下)。 《根本说一切有部毘奈耶》卷八(大正二三.六六四上)等。 《摩诃僧祇律》卷一九(大正二二.三七八下)等。 《律二十二明了论》(大正二四.六六六下)。 《摩诃僧祇律》卷二一、二二(大正二二.三九九下——四一二上)。 參阅《相应部.迦叶相应》(南传一三.三二七)。 各部律都有此说,如《弥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三〇(大正二二.一九一中——下)。 《四分律》卷五四(大正二二.九六七中)。 《摩诃僧祇律》卷七(大正二二.二八九下——二九〇下)。 《铜鍱律.小品》(南传四.一一五.一六〇)。《弥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二三(大正二二.一五三下——一五六中)。《四分律》卷四七、四八(大正二二.九一三下——九二二下)。《摩诃僧祇律》卷一二、一三(大正二二.三二七上——三三五中)。 《十诵律》卷二〇(大正二三.一四一中——一四七中)。 《十诵律》卷三五(大正二三.二五一上——二五六中)。 《摩诃僧祇律》卷一四(大正二二.三三八下)。 平川彰《律藏之研究》(四三一——四七二)。 《优波离问经》,及《鼻奈耶》等,虽非「戒经」,可以明确的考见戒条数目,也一并列出。 《弥沙塞五分戒本》(大正二二.一九七中)。 平川彰《律藏之研究》(四五九)。 平川彰《律藏之研究》(四六七)。 《善见律毘婆沙》卷一六说:「佛在世,未有塔。此戒佛在世制,是故无『著革屣入佛塔』。……此上二十戒,梵本无有,如来在世,塔无佛故」(大正二四.七八七上——中)。 平川彰《律藏之研究》(四三四、四六七)。 法显于西元五世纪初西游,「本求戒律,而北天竺诸国,皆师师口传,无本可写」:见《高僧法显传》(大正五一.八六四中)。 道安命慧常删略戒经,「常乃避席,谓大不宜尔。……戒乃迳广长舌相,三达心制,八辈圣士,珍之宝之,师师相付。一言乖本,有逐无赦。外国持律,其事实尔」。在佛教的圣典中,这是最严格持诵的一部。慧常所说,见《出三藏记集》卷一一(大正五〇.八〇中)。 平川彰《律藏之研究》(四四三——四七二)。 《铜鍱律》、《根本说一切有部毘奈耶》,每部都有摄颂。《摩诃僧祇律》波逸提法,也有摄颂。 《异部宗轮论》(大正四九.一五中)。《岛史》(南传六〇.三五)。 《阿毘达磨大毘婆沙论》卷四六(大正二七.二三八上注)。 《增支部.三集》(南传一七.三七七)。 《增支部.三集》(南传一七.三七九——三八四)。 《杂阿含经》卷二九(大正二.二一〇中——二一一上、二一二下)。 吕澂〈杂阿含经刊定记〉「附论杂阿含经本母」所说(《内学》第一辑二三三——二四一)。 平川彰《律藏之研究》引觉音(Buddhaghoṣa)所说(四七九)。 平川彰《律藏之研究》所引(四七九——四八一)。 西本龙山所说,见平川彰《原始佛教之研究》(二三四)。 《律二十二明了论》(大正二四.六六六下)。 《律二十二明了论》(大正二四.六七一中)。 《增支部.四集》(南传一八.二九三——二九七)。《长部.大般涅槃经》(南传七.九九——一〇二)。《长阿含经》卷三《游行经》(大正一.一七中——一八上)。《十诵律》卷五六(大正二三.四一四上——中)。《根本说一切有部毘奈耶杂事》卷三七(大正二四.三八九中——三九〇中)。《毘尼母经》卷四(大正二四.八一九下——八二〇上)。 「佛说广释并诸事,尼陀那及目得迦」等颂,出《根本萨婆多部律摄》(大正二四.五二五上)。「佛说」,指「波罗提木叉经」。「广释」是〈波罗提木叉分別〉——「广毘奈耶」。「诸事」是十七事。 《异部宗轮论》(大正四九.一五中)。【经文资讯】《印顺法师佛学著作集》第 35 册 No. 33 原始佛教圣典之集成
【版本记录】發行日期:2022-01,最后更新:2021-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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