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波罗提木叉分別

第一节 波罗提木叉分別与毘尼

《铜鍱律》的〈经分別〉(Suttavibhaṅga),是「波罗提木叉经」——「戒经」的分別广说,为「律藏」的重要部分。「戒经」的结集完成,分化为不同诵本,已如上一章所说;现在进一步的,对「戒经」的分別广说部分,论究其集成的过程。

《铜鍱律》的〈经分別〉,有二大部分:一、比丘(bhikkhu)「戒经」的分別广说;二、比丘尼(bhikkhunī)「戒经」的分別广说。这二大部分,现存的各部广律,标题极不一致,如:

1.《铜鍱律》的二部分,名〈大分別〉(Mahāvibhaṅga),〈比丘尼分別〉(Bhikkhunī-vibhaṅga)。古代的律藏,以比丘律为主;比丘尼律本为附属的部分。所以比丘部分,每不加简別。如比丘的「波罗提木叉经」,直称为「波罗提木叉」;比丘的〈经分別〉,直称为〈大分別〉,或〈波罗提木叉分別〉。比丘尼部分,才加以简別,称为〈比丘尼波罗提木叉〉、〈比丘尼分別〉,或〈比丘尼波罗提木叉分別〉(这些名称,如下文所引述)。《铜鍱律》的〈经分別〉,在日译的《南传大藏经》中,〈大分別〉为卷一,及卷二(一——三三六);〈比丘尼分別〉,为卷二(三三七——五六五)。

2.《五分律》的二部,即第一分与第二分。比丘部分,从卷一到卷一〇(大正二二.一上——七七中)。有波罗夷(pārājikā)等別题,没有总题。比丘尼部分,总标「尼律」,从卷一一到一四(大正二二.七七中——一〇一上)。

3.《四分律》的二部,即第一分与第二分,都没有总题。比丘部分,从卷一到二一(大正二二.五六八上——七一三下)。比丘尼部分,从卷二二到三〇(大正二二.七一四上——七七八中)。

4.《僧祇律》的二部,前后不相连续。比丘部分,没有总标,从卷一到二二(大正二二.二二七上——四一二中),末作「波罗提木叉分別竟」。比丘尼部分,总标「比丘尼毘尼」,从卷三六到四〇(大正二二.五一四上——五四八上),末作「比丘尼毘尼竟」。〈波罗提木叉分別〉,与「比丘尼毘尼」,为这二部分的名称。

5.《十诵律》的二部,也是间隔而不相连续的。比丘部分(前三诵),没有总题,从卷一到卷二〇(大正二三.一上——一四七中)。比丘尼部分(第七诵),卷初总标「尼律」,与《五分律》、《僧祇律》相同,从卷四二到四七(大正二三.三〇二下——三四六上)。

6.《根有律》,分译为二部。比丘部分,名《根本说一切有部毘奈耶》,共五〇卷(大正二三.六二七上——九〇五上)。比丘尼部分,名《根本说一切有部苾刍尼毘奈耶》,共二〇卷(大正二三.九〇七上——一〇二〇中)。西藏的译本,作 ḥdul-ba rnam-par-ḥbyed pa(vinaya-vibhaṅga),Dge-sloṅ-maḥi ḥdul-ba rnam-par-ḥbyed-pa(Bhikṣuṇī-vinaya-Vibhaṅga),就是〈毘尼分別〉、〈比丘尼毘尼分別〉。

《铜鍱律》的〈经分別〉,在其他的五部广律中,是称为〈波罗提木叉分別〉,或〈毘尼(毘奈耶)分別〉,也有但称为「毘尼」(律)的。〈经分別〉是「波罗提木叉经」的分別广释。「波罗提木叉经」,《铜鍱律》直称为(比丘)「波罗提木叉」;所以《铜鍱律》称〈经分別〉,《僧祇律》称为〈波罗提木叉分別〉,原是一样的。在「律藏」中,惟有「波罗提木叉」被称为经;顾名思义,不会引起误解。但在一切佛典中,经是通称,所以称为〈波罗提木叉分別〉,应该更精确些。〈波罗提木叉分別〉一名,也见于《十诵律》,如说〈二部波罗提木叉分別〉。这一名词,与〈经分別〉同样的古老。

〈经分別〉或〈波罗提木叉分別〉部分,汉、藏所译的广律,每称之为毘尼,或译毘奈耶(vinaya)。如《僧祇律》,称比丘部分为〈波罗提木叉分別〉,而比丘尼部分,就称为「比丘尼毘尼」。《五分律》与《四分律》,都说到(比丘)「尼律」(律是毘尼的义译)。《根有律》就称为「毘奈耶」、「苾刍尼毘奈耶」。在「五百结集」中,《四分律》说:「集比丘一切事,并在一处,为比丘律;比丘尼事并在一处,为比丘尼律」。《五分律》说:「此是比丘毘尼,此是比丘尼毘尼,合为毘尼藏」。称〈经分別〉为「毘尼」,在部派的广律,是极一般的。

《铜鍱律.小品.五百犍度》,也说到「二部毘尼」、「结集毘尼」。但所说的二部毘尼,本指「二部波罗提木叉」说的,这可以在其他的广律中,得到证明。《铜鍱律》说到教诫比丘尼的资格,有「善诵二部波罗提木叉,能随条文、分別、说示、决断」。与此相当的,《十诵律》作:「多闻者,二部大戒合义读诵」。《根本说一切有部毘奈耶》作:「云何多闻?谓能善诵二部戒经」。《五分律》作:「三者,善能诵解二部戒律;四者,善能言说,畅理分明」。《四分律》作:「诵二部戒利,决断无疑,善能说法」。《僧祇律》但作「毘尼」。二部大戒、二部戒经、二部戒律,都是「二部波罗提木叉」的异译;但《僧祇律》就称为「毘尼」。

《铜鍱律》说到摄受弟子的资格,有「二波罗提木叉善知、善分別、善转,于经文善决择」一项。与此相当的,《五分律》作:「善诵二部律(毘尼),分別其义」。《四分律》作:「广诵二部毘尼」。《僧祇律》作:「多闻毘尼」;又作:「知二部律」。《十诵律》作:「知诵波罗提木叉,学利广说」。《根有律出家事》作:「知波罗底木叉,广解演说」。说一切有部(Sarvāstivāda)的广律,与《铜鍱律》相同,称为「波罗提木叉」,而其他的律部,都称为二部毘尼。

《铜鍱律》说到断事人的资格,有「广解二波罗提木叉经、善分別、善通晓、善决断,于律善巧不动」一项。与此相当的,《四分律》作:「三、若诵二部毘尼极利;四、若广解其义」。《五分律》作:「解波罗提木叉」。《十诵律》作:「通利毘尼,能分別相似句义」。

依上来的文证,可见《铜鍱律》的二部波罗提木叉,各部广律,都曾称之为二部毘尼。《铜鍱律.小品》,也曾这样称呼的。称二部波罗提木叉为二部毘尼,那时还没有说到经分別。虽说善分別或广解其义,也只分別广解而已;经分別还没有集成部类。其后,经分別逐渐形成部类(不一定与现在的全部相当),《铜鍱律.小品.七百犍度》,就说到〈经分別〉。〈灭诤犍度〉说到:「持经、持经分別者」。《四分律》与之相当的,作「诵戒、诵毘尼」,或「诵戒、诵戒毘尼」。戒是波罗提木叉(经);(戒之)毘尼指经分別。毘尼并非毘崩伽(vibhaṇga)——分別的异译。对「波罗提木叉经」,而称波罗提木叉分別为毘尼,实为佛教界的一般用语,如《顺正理论》卷一(大正二九.三二九下)说:

若不说依,非佛语者,毘奈耶藏应非佛说!……若言亦劝苾刍当依別解脱经无斯过者,是则应许广毘奈耶非佛所说,便非定量!若毘奈耶即是广释戒经本故是佛说者……。

別解脱经,是「波罗提木叉经」;广释戒经的,名「毘奈耶」。毘奈耶作为波罗提木叉分別的別名,在汉译律部中,是诸部通用的。但这是经分別成立以后的用法;二部毘尼的本义,指二部波罗提木叉说。

佛陀随犯而制学处(śikṣāpada),将学处集为部类,半月半月说的,名为波罗提木叉。二部波罗提木叉,被称为毘尼。依「波罗提木叉经」,分別广说,集成波罗提木叉分別;波罗提木叉分別,也被称为毘尼。进而一切僧伽行法,统名为毘尼。如《善见律毘婆沙》卷一(大正二四.六七五下)说:

「二波罗提木叉(二分別)、二十三蹇陀、波利婆罗,是名毘尼藏」。

毘尼(vinaya)与法(dharma)相对称,「是法是毘尼」,「非法非毘尼」,本为佛法的通称,为什么专称僧伽的规制为毘尼呢?我以为:这与对五犯聚而立「五毘尼」;及七灭诤的编入波罗提木叉有关。毘尼以息灭诤事,实现僧伽的和合清净为理想,于是波罗提木叉(及分別),所制僧伽行法、威仪,都被称为毘尼。佛法分化为二类,结集时就称为「法藏」(经藏)与「毘尼藏」。毘尼是遮非的,所以《毘尼母经》说:「毘尼者名灭,灭诸恶法,故名毘尼」。古人从毘尼(藏)的实际内容,归纳为五义,如《毘尼母经》卷七(大正二四.八四二上)说:

毘尼者,凡有五义:一、忏悔;二、随顺;三、灭;四、断;五、舍。云何名为忏悔?如七篇中所犯,应忏悔除;忏悔能灭,名为毘尼。云何名为随顺?随顺者,七部众随如来所制所教,受用而行,无有违逆,名为随顺毘尼。云何名灭?能灭七诤,名灭毘尼。云何名断?能令烦恼灭不起,名断毘尼。云何名舍?舍有二种:一者舍所作(法),二者舍(恶)见事。……此二种名舍毘尼。

随所犯而能如法出罪的,不为恶所障,能向圣道,名为忏悔毘尼。依佛所制而不犯,就是毘尼(随顺毘尼,可通于一切行法)。这二者,或称为犯毘尼。灭毘尼,是七灭诤法,也名诤毘尼。断毘尼,也叫断烦恼毘尼,如《十诵律》等说。总之,以种种不同方法制度,使比丘在僧伽中,能调伏身语,纳于正轨的,都名为毘尼。所以古人或意译为「律」。毘尼有法律的特性,运用僧伽的集体力量,發挥平等的制裁作用。毘尼虽是法治的,但运用起来,一定要出于善意的和平精神,融入了德化的,善诱的教育作用。使比丘众乐于为善,不敢为恶;这就是毘尼藏的实际意义。梵语 vinaya,是有「离」义、「分」义的 vi,与含有「导」义的 nī,接合为 vinī,而转化为名词的。这一含义(玄奘译为调伏),与使比丘众乐于为善,不敢为恶的僧伽制度,极为适合。所以有关僧伽法制的一切,都被称为毘尼。这是最恰当的名词!

第二节 波罗提木叉——毘尼的论究

第一项 波罗提木叉原理的阐明

波罗提木叉(Prātimokṣa)成立于佛陀时代。佛所制立的学处,经最初类集而成立的,被称为经,为僧伽所尊重。传如来入灭前,曾这样说:「我令汝等每于半月说波罗底木叉,当知此则是汝大师,是汝依处,若我住世,无有异也」。波罗提木叉的集成,展转传诵;第一结集以来,已大体凝定。而被称为毘尼(vinaya)的波罗提木叉分別(Prātimokṣa-vibhaṅga),性质就大为不同。这不是当时结集所成立的;是对于「波罗提木叉经」,经律师们的长期论究,而逐渐形成,發展分化,而成为现存形态的。半月半月诵说的波罗提木叉经,不只是诵说的。这是僧伽的行为轨范,比丘们日常生活的一切;这是需要深刻了解,而能付之实行的。每一学处的文句,需要明确的解说。制立学处的因缘,需要研究;惟有从制戒的因缘中,才能明了制立每一学处的真正意趣。人事是复杂的;环境是因时因地而变化的;新的事物,不断發生。所以要对波罗提木叉作深入的分別抉择,才能适应繁多的事件,予以确当的处理,处理得符合佛陀的意思。这一工作,佛灭以来的持律者(律师 vinayadhara),禀承于传承的示导,而不断努力。如《铜鍱律.小品.灭诤犍度》(南传四.一四九)说:

「广解二波罗提木叉戒经,善分別、善通晓、善决断,于律善巧不动」。

如上项所说,凡是摄受弟子,为人师长的;被差教诫比丘尼的;作断事人,裁决一切诤事的:波罗提木叉的分別抉择,为一不可缺少的必备资格。当时对波罗提木叉研究的重要,也可以想见了。经律师长期间的分別抉择,终于渐渐集成波罗提木叉分別。七百结集时代,波罗提木叉分別,或称〈经分別〉部分,已经集成,成为未来各部派律藏的主要部分。当然,现存各部广律,与波罗提木叉分別相当的部分,都曾在部派分化过程中,有过程度不等的补充,改组或修正。

佛为什么制立学处?为什么制说波罗提木叉?在波罗提木叉的分別探究中,原则与根本问题,被显發出来,而为僧众所传诵。制学处与说波罗提木叉的真正意义,被编集于「波罗提木叉分別」,这就是:一大理想,十种利益。

1.一大理想:舍利弗(Śāriputra)这样的思念:过去的诸佛世尊,谁的「梵行久住」,谁的「梵行不久住」?佛告诉他:毘婆尸(Vipaśyin)、尸弃(Śikhi)、毘舍浮(Viśvabhū)——三佛的梵行不久住。拘搂孙(Krakucchanda)、拘那含牟尼(Kanakamuni)、迦叶(Kāśyapa)——三佛的梵行久住。原因在:专心于厌离,专心于现证,没有广为弟子说法(九部经或十二部经);不为弟子制立学处,不立说波罗提木叉。这样,佛与大弟子涅槃了,不同族类、不同种姓的弟子们,梵行就会速灭,不能久住。反之,如能广为弟子说法,为弟子制立学处,立说波罗提木叉,那么佛与大弟子虽然涅槃了,不同族类、不同种姓的弟子们,梵行不会速灭,能长久存在。于是舍利弗请佛制立学处,立说波罗提木叉法。《僧祇律》、《铜鍱律》、《五分律》、《四分律》,都有同样的传说。所不同的,《铜鍱律》、《五分律》、《四分律》,作「梵行久住」;《僧祇律》为「(正)法得久住」。正法久住或梵行久住,为释迦牟尼(Śākyamuṇi)说法度生的崇高理想。要实现这一大理想,就非制立学处,说波罗提木叉不可!这是如来制立学处,立说波罗提木叉的最深彻的意义了!

2.十种利益:制立学处与说波罗提木叉,有十大利益,如《僧祇律》卷一(大正二二.二二八下)说:

「有十事利益,诸佛如来为诸弟子制戒(学处),立说波罗提木叉法。何等十?一者、摄僧故;二者、极摄僧故;三者、令僧安乐故;四者、折伏无羞人故;五者、有惭愧人得安隐住故;六者、不信者令得信故;七者、已信者增益信故;八者、于现法中得漏尽故;九者、未生诸漏令不生故;十者、正法得久住,为诸天人开甘露施门故」。

《僧祇律》的「十事利益」,各部广律,都曾说到。《五分律》、《十诵律》、《根有律》,作「十利」;《四分律》作「十句义」;《铜鍱律》原语作 dasa atthavasa。attha,梵语为 artha,译为义,就是义利。十种义利,虽开合不同,而大意终归是一致的。《毘尼母经》说:「初十人(?)制戒因缘,增一中义」。检铜鍱部(Tāmraśāṭīya)《增支部.二集》,有十类——实为六类(第三类为:制现世漏,灭未来漏。此下別出:怨;罪;怖;制现在不善,灭未来不善——四类)的「二利」,为如来制立学处,制说波罗提木叉等的因缘。《铜鍱律.附随.五品》,所说完全相同。除「哀愍在家者,断绝恶党」——二利外,其他的五类二利,就与《铜鍱律》的十利相同。又《四分律》「毘尼增一」中,从「以一义故为诸比丘结戒」,到「以十义故为诸比丘结戒」。从一一別说,到二二相合,到十义结戒。似乎这是从不同的观点,發见如来制立学处,说波罗提木叉等意义,并不限于十事。其后条理综合为十事利益,作为如来制立学处,说波罗提木叉等的理由。「十利」,取其圆满而已(律学极重「五」数,十是五的倍数)。以十利而制立学处,及说波罗提木叉,是各部律所同的。由于条理综合而来,各部的意趣不同,所以也有二三事的差异。然只是开合不同,如归纳起来,不外乎六事,试对列如下:

〔僧祇律〕
〔十诵律〕
〔根有律〕
〔铜鍱律〕
〔四分律〕
〔五分律〕
1.和合
1摄僧
1摄僧
1摄取僧
1摄僧
1摄取僧
2摄僧
2极摄僧
2极好摄
1僧和合
2.安乐
2令僧欢喜
2令僧欢喜
3令僧安乐
3僧安乐住
3令僧安乐住
2僧安乐
3令僧安乐住
3.清净
4折伏无羞人
4折伏高心人
4降伏破戒
3调伏恶人
6难调者令调
3调伏恶人
5有惭愧人得安乐住
5有惭愧者得安乐
5惭者得安
4善比丘得安乐住
7惭愧者得安乐
4惭愧者得安乐
4.外化
6不信者令信
6不信者得净信
6不信者信
7未信者令信
4未信者信
7令未信者信
7已信者得增长
7已信者增长信
7信者增长
8已信者令增长
5已信者令增长
8已信者令增长
5.内证
8现法尽诸漏
8遮今世烦恼
8断现在有漏
5断现在世漏
8断现在有漏
5断现世漏
9未生漏不生
9断后世恶
9断未来有漏
6灭后世漏
9断未来有漏
6灭后世漏
6.究极理想
10正法久住为诸天人开甘露施门
9正法久住
10正法得久住
9法久住
10梵行久住
10梵行得久住故显扬正法广利人天
10爱重毘尼
10分別毘尼梵行久住故

「十利」或「十义」的开合不一,而归纳起来,可以分为六项来说的。一、和合义:《僧祇律》与《十诵律》,立「摄僧」、「极摄僧」二句;《四分律》等唯一句。和合僧伽,成为僧伽和集凝合的中心力量,就是学处与说波罗提木叉。正如国家的团结,成为亿万民众向心力的,是国家的根本宪法一样。二、安乐义:《僧祇律》立「僧安乐」一句,《四分律》等別立「喜」与「乐」为二句;惟《五分律》缺。依学处而住,僧伽和合,就能身心喜乐。《根本说一切有部毘奈耶杂事》说:「令他欢喜,爱念敬重,共相亲附,和合摄受,无诸违诤,一心同事,如水乳合」。充分说明了和合才能安乐,安乐才能和合的意义;这都是依学处及说波罗提木叉而达到的。三、清净义:僧伽内部,如大海的鱼龙共处一样。在和乐的僧伽中,如有不知惭愧而违犯的,以僧伽的力量,依学处所制而予以处分,使其出罪而还复清净,不敢有所违犯。有惭愧而向道精进的,在圣道——戒定慧的修学中,身心安乐。僧伽如大冶洪炉,废铁也好,铁砂也好,都逐渐冶炼而成为纯净的精钢。所以僧伽大海,「不宿死尸」,能始终保持和乐清净的美德!四、外化义:这样和乐清净的僧伽,自能引生信心,增长信心,佛法更普及的深入社会。五、内证义:在这样和乐清净的僧伽中,比丘们精进修行,能得离烦恼而解脱的圣证。六、究极理想义:如来依法摄僧的究极理想,就是「正法久住」、「梵行久住」。和乐清净的僧伽在世,能做到外化、内证。外化的信仰普遍,内证而贤圣不绝,那么「正法久住」的大理想,也就能实现出来。十事利益的究极理想,就是前面所说的一大理想,但各部广律的文句,出入不一。

(一大理想)
(十事的究极理想)
〔僧祇律〕
正法久住
正法久住
〔十诵律〕
梵行久住
〔根有律〕
梵行久住
〔四分律〕
梵行久住
正法久住
〔铜鍱律〕
梵行久住
正法久住.爱重毘尼
〔五分律〕
梵行久住
正法久住.梵行久住

《僧祇律》所说,始终一贯,以「正法久住」为制立学处,说波罗提木叉的究极理想。其他的律部,都不能一致。《铜鍱律》说「梵行久住」,又说「正法久住,爱重毘尼」。爱重毘尼(vinayānuggahāya)一句,应为重律学派特有的说明。《五分律》所说,显为折衷的综合说。《僧祇律》所说:「正法得久住,为诸人天开甘露施门故」,与《根本说一切有部毘奈耶》所说,意义是相通的。《萨婆多部律摄》卷一(大正二四.五三二上)解说得最好:

「我之净行(梵行)当得久住者,谓如法宣说,广利人天,展转相教,令我正法久住世故」。

从僧众修证说,是「梵行久住」。从佛陀的证觉施化说,是「正法久住」。二者是相互关联的;在佛教的大理想中,这是同一内容的不同说明。当佛陀初成正觉,在赴波罗捺(Vārāṇasī)的途中,曾宣告自己的理想,如《四分律》卷三二(大正二二.七八七下)说:

「世间唯一佛,澹然常安隐。我是世无著,我为世间最;诸天及世人,无有与我等。欲于波罗捺,转无上法轮。世间皆盲冥,当击甘露鼓」。

「转无上法轮」、「击甘露鼓」,说法并不容易,但还是容易的。修行解脱是不容易的,但还不是最难的。佛的正法,能展转无穷的延续,常在世间,不致如古佛那样的人去法灭(近于人亡政息),才是佛陀心中的重要课题。释迦佛的悲智中,确定的认为:惟有为众生广说经法;更重要的是制立学处,立说波罗提木叉法。依和乐清净的僧伽——有组织的集体力量,外化内证,才能从梵行久住中,达成正法久住,广利人天的大理想。古德在波罗提木叉的分別探究中,圆满的窥见了佛陀的深意!不但阐明了制立学处,说波罗提木叉的真实意趣;法与毘尼的统一,更圆满的表达了佛的精神!

波罗提木叉的分別论究,从种种的观点,得来制立学处的不同意义(如《增一》中说)。然后综合为「十事利益」,是各部毘尼(波罗提木叉分別)所共说的。至于一大理想,分別说部系(Vibhajyavādin)的《铜鍱律》、《五分律》、《四分律》是这样说的:

  • A佛在毘兰若邑安居,三月食马麦。

  • B舍利弗起问,佛为分別古佛的教化情形,以说明「梵行久住」,是由于制立学处,说波罗提木叉(这可说是波罗提木叉分別的序说,以阐明制立学处的理想所在)。

  • C佛到毘舍离,须提那迦兰陀子出家。后因荒歉,乞食难得,回故乡去。为生母与故二所诱惑,陷于重大的恶行;佛陀因此开始制立学处。

《僧祇律》,有BC而没有A。说一切有部(Sarvāstivāda)的广律,直从C迦兰陀子(Sudinna-kalandaka-putra)出家说起,没有A与B部分。《律藏之研究》,讨论律藏序分的新古,以为:《铜鍱律》与《五分律》最古,其次是《四分律》。《摩诃僧祇律》比上三律为新,因为插入了舍利弗的「前生因缘」。说一切有部律,削除了序分,是新的;而《根本说一切有部毘奈耶》最新。新与古,我在上面说过:有结构(组织形式)的新与古;有材料(内容)的新与古;在材料中,有主体部分,或附属部分的新与古;有一般形式——语文的新与古。新与古的论究,原是并不太容易的!《律藏之研究》,似乎没有从律序的主体去体会!对于这一问题,我持有恰好相反的意见。佛以「十事利益」,制立学处,是一切部派所公认的。十事利益,为制立学处的一般利益,多方面的意义,应为部派未分,一味和合时代的公论。在波罗提木叉的论究中,条理十事利益,渐显發了梵行久住或正法久住,为制立学处,说波罗提木叉的究极理想。这一大理想,是存在于十事利益的终了。在部派的三大系中,(分別说部离出以后的)上座部所展开的部派——说一切有部,没有说到,表示了古形的波罗提木叉分別,还没有这一部分。大众部(Mahāsāṃghika)与分別说部的波罗提木叉分別,都有这一(B)传说,可以从阿育王(Aśoka)时代,大众部与分別说部合作,而说一切有部被拒北移的事实中得到说明。佛在毘兰若(Verañja)安居,吃了三月的马麦,《僧祇律》没有说到。三月食马麦,《十诵律》与《根本说一切有部毘奈耶》,都是说到过的;这是佛教界公认的事实。但食马麦是一回事,舍利弗起问,阐明制立学处的大理由——梵行久住,又是一回事,并没有什么必然的关系。至少,在说一切有部中,是没有关系的。不能因为说一切有部,知道食马麦的故事,而论证AB部分,为说一切有部所有意削除的。以文学的新古而论,说一切有部律,关于三月食马麦的叙述,即使文学的形式,比分別说部律为新;但说一切有部所没有的,分別说部律所独有的部分,决不能证明为古形所应有的,而只是削除了。其实,以三月食马麦为律序的部分,只是《铜鍱律》、《五分律》、《四分律》——分別说部律所独有的传说而已。

三月食马麦,与制立学处,有什么关联呢?须提那迦兰陀子,为了年岁荒歉,乞食难得,贪求生活的丰裕,还归故乡,因而陷于恶行。佛陀遇到荒歉,三月食马麦,也恬澹的坚忍过去。分別说部的律师们,应该是重视这二事的对比意义。将三月食马麦故事,与舍利弗问梵行久住相联合,接著说到迦兰陀子须提那的犯戒。这暗示了:出家受持学处,应有少欲知足,精苦坚忍的精神,不为生活丰裕所诱惑的意义。本来无关的事理,约某一意义而联结起来,甚至集成长篇;在佛教的传说中,这并不是少有的,这应该是能为现代佛学研究者所同意的!

在波罗提木叉的分別论究过程中,充分阐明了制立学处,说波罗提木叉的大利益,大理想。说一切有部——一切学派共传的「十事利益」,是古形的。《摩诃僧祇律》与分別说部的广律,揭示制立学处的究极理想——梵行或正法久住,要迟一些。与三月食马麦的传说相结合,以暗示出家学道,要能恬澹精苦,那是分別说部的新编了。但我不是说,三月食马麦的传说是新的。

第二项 毘尼的五事分別

〈波罗提木叉分別〉(Prātimokṣa-vibhaṅga),或〈经分別〉(Suttavibhaṅga),是「波罗提木叉经」的分別广说。在组织上,当然依著「戒经」的组织次第。但所依的「戒经」,是波罗提木叉的实体,而不是布萨(poṣadha)所用的,说波罗提木叉的布萨仪轨。所以作为布萨仪轨的「序说」、「结说」,以及「结问清净」等部分,在各部广律中,虽有附录或不完全的附录,而都是不加解说的。在「波罗提木叉经」八篇中,也没有解说「灭诤法」(Abhikaraṇa-śamatha)。〈波罗提木叉分別〉,是依波罗提木叉经的前七篇,一篇一篇的,一条一条的分別广说。

〈波罗提木叉分別〉的集成,是古代的持律者(vinayadhara),分別论究波罗提木叉的结晶。各部广律,虽名称不一致,而都有大体相同的部分(波罗提木叉的多少与次第不同,〈波罗提木叉分別〉,当然也就不同)。所以在部派未分化以前,波罗提木叉分別的原形,应该已经存在。其后随部派的分化,各有多少的补充与修正,形成现有各部广律中,与〈波罗提木叉分別〉相当的部分。

古代持律者,分別波罗提木叉,著重于五项的论究,如《四分律》卷五九(大正二二.一〇〇四中)说:

「毘尼有五事答:一、序;二、制;三、重制;四、修多罗;五、随顺修多罗:是为五」。

《僧祇律》有类似的五事记,如卷三二(大正二二.四九二中)说:

「毘尼有五事记:何等五?一、修多罗;二、毘尼;三、义;四、教;五、轻重。修多罗者,五修多罗。毘尼者,二部毘尼略广。义者,句句有义。教者,如世尊……说四大教法。轻重者,盗满五,重;减五,偷兰遮。是名五事记」。

「五事答」与「五事记」,应该是同一原文的异译。vyākaraṇa,译为记。如一向等四记,或译四种答。vyākaraṇa 有分別、解说、解答、决了疑问的意思。毘尼(vinaya)——二部毘尼,指波罗提木叉。毘尼有五事答(记),就是对波罗提木叉,有五事的分別解说。这是《僧祇律》与《四分律》共传的古说。《四分律》的五答,是依所制的每一学处说的。「序」、「制」、「重制」——三事,又如《四分律》说:「平断犯罪,一、戒序;二、制;三、重制。有三法平断不犯,戒序、制、重制」。犯与不犯,如要加以平断,要从三事去分別学处。一、制立学处的序——因缘。二、依犯戒因缘而制立学处。三、重制是补充或修正。这三事,是对于制立学处因缘的分別。从这三项去分別论究,才能了解这一学处,确定现在發生的事情,是否违犯了这一学处。依三事而分別犯与不犯,也见于《十诵律》:「三事决定知(决定知就是「记」)毘尼相:一、本起;二、结戒;三、随结」。又见于《毘尼母经》:「犯罪凡有三种:一者,初犯罪缘;二者,因犯故制;三者,重制。……是故三处得决(决就是「记」)所犯事。复有三处决了非犯」。《四分律》所说的(第四)「修多罗」,是波罗提木叉经,也就是经文(学处)的分別决了。「随顺修多罗」,是依修多罗所说,而分別决了。《四分律》所说的「毘尼有五事答」,实为上座部(Sthavira)各部律的共同意见。

《摩诃僧祇律》的「毘尼有五事记」,是约波罗提木叉全体而说。「修多罗」,是五篇,是被称为「五部经」的。「毘尼」,是二部波罗提木叉。前二者,就是佛世的初编,与最初结集的再编(这是制与重制的另一解说)。「义」,是每一学处的文义分別。「教」,是四大教法。当时传诵的五经与二部,文义已有传说的不同。所以要经共同的论决,审定佛制的本义。「轻重」,就是判决犯与不犯,轻犯与重犯了。大众部(Mahāsāṃghika)所传的「毘尼有五事记」,与上座系不完全相同,而古人分別论究波罗提木叉的方法,仍然大体相同。

现存的各部〈波罗提木叉分別〉,是这样的:一、依犯戒因缘而制立学处;二、学处文句的分別解说;三、犯与不犯,轻犯与重犯的分別决了。〈波罗提木叉分別〉的内容,不就是「毘尼有五事记(答)」吗!《善见律毘婆沙》有类似的四毘尼,如卷六(大正二四.七一六中)说:

「于戒句中,于戒本中,于问难中,若欲知者,有四毘尼。……何谓为四?一者、本;二者、随本;三者、法师语;四者、自意。问曰:何谓为本?一切律藏是名本。何谓随本?四大处名为随本。……佛先说本,五百罗汉分別流通,是名法师语」。

四毘尼与毘尼五事,虽不完全相同,而对「戒经」文句的分別问答,有这四事,却是很相近的。尤其是「本」(Sutta)与「随本」(Suttānuloma),与《四分律》的「修多罗」,「随顺修多罗」,完全相合。本,是「戒经」;随本,《善见律毘婆沙》解说为四大处。四大处的原语为 cattāro mahāpadesā,实与《僧祇律》的「四大教法」一致。四大教法,就是四大优波提舍,见《长部.大般涅槃经》,《增支部.四集》等。所以,「本」是最初结集的经:「随本」是四大教法,随顺经本,而论决所传的是否合于佛法,也就是论决净与不净。「法师语」是从上律师传来的师承家法;「自意」才是后代律师的意见。毘尼——经分別,是含有这些不同的成分;也是综合这些成分,经长期的分別论究而成的。

制立学处的因缘,文句的分別解说,犯相的分別决了,是〈波罗提木叉分別〉的主体,为诸部广律所共同的,也就是〈波罗提木叉分別〉的原形。在犯相的分別决了中,共同的必要部分,是初编;不同的部分——扩编、整编,或精密的广分別,是部派分立以后的再编(在再编时,初编也有一定关系的修正)。还有,与〈波罗提木叉分別〉相结合的附属部分,那就是各部广律,或有或没有,或多或少的部分,都是属于〈波罗提木叉分別〉的后起部分。

第三项 因缘与文句的分別

在〈波罗提木叉分別〉(Prātimokṣa-vibhaṅga)的组织中,无论那一条戒,都是先举制立学处的因缘,次分別学处的文句,然后分別所犯的轻重。佛的制立学处,是「随犯随制」的。凡是有所制立,一定因当时的某种事实,或是遮止罪恶,或是为了避免社会的讥嫌,而有遮止的必要。所以学处与制立学处的因缘,在学处的传诵解说中,就结合而有不可分的关系。制立学处的因缘,古来传有五事:「一、犯缘起处(地点);二、能犯过人;三、所犯之罪;四、所犯境事;五、所因烦恼」。除「所因烦恼」,属于内心的因缘而外,其余四事,就是人、地、事的因缘。每一学处的制立,不一定是一次制定的。有些学处,经多次的补充修正,才成为定制,所以古称为「制」与「重制」。说一切有部(Sarvāstivāda)律,分別极细密,如说:「此是初制,此是随制,此是定制,此是随听」。试以不净行学处为例:以须提那迦兰陀子(Sudinnakalandaka-putra)与故二行淫为因缘,佛初立学处说:「若比丘行淫法,得波罗夷,不共住」,这是「初制」。其后,毘舍离(Vaiśālī)大林(Mahāvana)比丘与猕猴行淫,再制为:「若比丘行淫法,乃至共畜生,是波罗夷,不共住」,这是「随制」。后来因为众多的跋耆(Vṛji)比丘,不乐梵行,不知舍戒,以比丘身行淫事,所以又制为:「若比丘,共诸比丘同学戒法、戒羸、不舍、行淫法,乃至共畜生,是比丘得波罗夷,不共住」。经这一次重制,准予自由舍戒,而不许以比丘身行不净行,成为「定制」。「随听」,也称为「开」,是在某种特殊情形下,不受某一学处的约束,也就是不犯。每一学处的制立,一制、再制,或者随听,都以某种事实为因缘,作为制立或修正的依据。

传说中的制立因缘,多数是共同的。虽或者人名不同,如不净行者须提那迦兰陀子,《僧祇律》作迦兰陀子耶舍(Kalandakaputra-yaśas)。或者地名不同,如毘舍离比丘与猕猴行淫,《十诵律》与《五分律》,作憍萨罗(Kośalā)舍卫(Śrāvastī)林中;《根有律》作羯阑铎迦池竹林园(Kalandaka-veṇuvana)附近林中;《僧祇律》作王舍城(Rājagṛha)附近的猿猴精舍。但所传的事实,还是一致的。这可以想见初期的原始传说,由久久流传而有所变化。不过,有关因缘的人名与地名,不免有「众恶归焉」的形迹。原始佛教的律学传统,是优波离(Upāli)的律学传统,已不免杂有人事的因素,这裡姑且不谈。

佛陀所制的学处,为了忆持诵习的便利,应用极简练的文体,当时流行的修多罗(sūtra)体。要理解简练文句的意义,就需要分別解说。这些文句的逐项解说,各部广律每有多少不同。这或是定义的分別:如说「比丘」,在一般语言中,比丘一词的意义,并不一致。波罗提木叉中的比丘,必须确定其界说,也就是确定波罗提木叉所制约的比丘,才能依之而予以制裁。如法律中所说的「人」,也要确定其界说一样。关于「比丘」的分別解说,《僧祇律》但举「受具足善受具足」——正义。《十诵律》举四种比丘;《根有律》举五义。《四分律》举八义;《五分律》举一一义;《铜鍱律》举一二义。虽列举四义、五义到一二义,但都结示这裡所说的,是以一白三羯磨,如法受具足的比丘(谁是原始的?谁是后起的呢)。

或是含义的阐明:学处的文句,依当时的因缘而制立,是极简略的。但在实际的情况下,必须引申阐明其意义,否则就会不足应用,或引起误解。如第二学处,《僧祇律》作:「不与取、随盗物,王或捉、或杀、或缚、或摈出」。「不与取」,解说为「无有与者盗心取」。不与取的本义,当然指盗心取;如不是盗心取,也就不犯这一学处了。但在文字上,不与而取,是可通于盗心及非盗心的。所以分別说部系(Vibhajyavādin)各律,说一切有部律,戒经的本文,就明说为「盗心不与取」。又如「王」,《僧祇律》解说为:「王者,王名刹利、婆罗门、长者、居士受职为王」;王是通称一切职司治理的人,不但指国家的元首。《铜鍱律》作「诸王」,定义也是一样。《四分律》、《五分律》、《十诵律》、《根有律》,就都明白的改定为:「若王若大臣」。又如第三学处,《僧祇律》作:「自手夺人命」。解说为:「人者,有命人趣所摄」。《四分律》与《铜鍱律》,大意相同,解说「人」为:从最初(结生)心识,延续到命终。《五分律》解说为:「若人若似人」;「似人」指七七日内的胎儿。说一切有部的波罗提木叉中,就直作「若人若人类」,「若人若人胎」了。各部波罗提木叉经文句有出入的,一部分从阐明引申而来。正如本文的夹注,日子久了,有时会成为本文一样。

或是本文的意义含蓄,因而引起歧义:如不坏色学处,《僧祇律》作:「得新衣……若不作三种,一一坏色受用者」。坏色的意义是:「三种坏色……持是等作点净」。下文又以「点净」、「染净」、「截缕净」——三种净对论。可见「坏色」是约「点净」说的;就是在新得的衣服上,以三种颜色的一种,点染作标记,以免与外道等混杂不分。《铜鍱律》与《五分律》、《十诵律》,也是约点净说的。《四分律》作:「得新衣……不以三种坏色」,约染色说。《根有律》也约「染净」说。律本的「坏色」,含意不明,于是或解说为「点净」,或解说为「染净」。《五分律》作:「新得衣,应三种色作帜」。明说为「作帜」,当然是点净派的确定其意义。如本来就有这「作帜」字样,也就不会纷歧为二大流了。

文句与因缘,是互相结合的。但文句是佛所制,经结集的公论审定,口口相传,极为严格,所以出入并不太大。因缘只是口头传说,传说是富于流动性的。所以文句略有解说不同,因缘也就随著变异了。以不坏色学处来说:主张「点净」的《铜鍱律》、《五分律》,都说起因于比丘的衣服,被贼劫去了,无法辨认取回来。《十诵律》也有这一说。《僧祇律》著重于衣色不分。就因缘而论,这是可通于「点净」、「染净」的。主张「染净」的《四分律》,专说比丘著新的白色衣,与俗人没有分別;《根有律》说比丘著俗人的衣服,去作乐演伎:这就都是在服色的差別上说。文句的解说有了差別,不但因缘也随著变化,就是判罪轻重,也就不同了。如以坏色为「点净」而不是「染净」的,《僧祇律》说:「作截缕净,作染净,不作青(点)净,得一波逸提。作青净,不作截缕净,不作染净,得二越毘尼罪」。这可见,不作点净的,犯波逸提(pātayantikā);不作染净的,只是等于恶作的越毘尼罪(vinayātikrama)。但在以「染净」为坏色的,如《四分律》就说:「不染作三种色:青、黑、木兰,更著余新衣者,波逸提」;而点与不点,反而看作不关重要的了!

第四项 犯与不犯的分別

「波罗提木叉」的诵说,主意在用来处理实际發生的非法事项,以维护僧伽的和乐清净。所以波罗提木叉的分別解说,每一学处的分別解说,也就是犯与不犯,轻犯与重犯等分別。这是持律者(律师)所应有的知识,如《四分律》卷五八(大正二二.一〇〇〇中)说:

「有四法名为持律:知犯、知不犯、知轻、知重。复有四法:知犯、知不犯、知有余、知无余。复有四法:知犯、知不犯、知麁恶、知不麁恶。复有四法:知可忏罪、知不可忏罪、知忏悔清净、知忏悔不清净」。

如上所列,持律者应有的知识,《僧祇律》等都有说到。说到所犯罪的分类,是五罪聚(pañca-apattikkhandhā),是依波罗提木叉的五篇而分的。如《僧祇律》卷二〇(大正二二.三八六中)说:

「五众罪者,波罗夷、僧伽婆尸沙、波夜提、波罗提提舍尼、越毘尼罪」。

五众(聚)罪,又称为五篇罪。《铜鍱律》、《四分律》、《律二十二明了论》等,一致说到这一分类,实为佛教初期对于罪犯的分类法。以此五类罪而分別轻重等不同的,如《十诵律》卷五六(大正二三.四一二中)说:

「阿跋提者,五种罪名阿跋提。何等五?谓波罗夷、僧伽婆尸沙、波逸提、波罗提提舍尼、突吉罗。于此五种罪,比丘若作,若覆障不远离,是名阿跋提。无阿跋提者,……是五种罪,不作、不覆障远离、净身口业、净命;若狂人、病坏心人、散乱心人作罪,若(未制以)先作,是名无阿跋提罪。轻阿跋提罪者,可忏悔即觉心悔,是名轻阿跋提罪。重阿跋提罪者,若罪可以羯磨得出者,是名重阿跋提罪。残阿跋提罪者,五种罪中,后四种罪可除灭,是名残阿跋提罪。无残阿跋提罪者,五种罪中初种,是名无残阿跋提。恶罪者,谓波罗夷、僧伽婆尸沙。虽一切罪皆名恶,此是恶中之恶,故名恶罪。非恶罪者,波逸提、波罗提提舍尼、突吉罗,是非恶罪。可治罪者,可出可除灭,是名可治罪。不可治罪者,不可出不可除灭,是名不可治罪」。

阿跋提(āpatti),译为犯。与法(dharma)不相应,与毘尼(vinaya)不相应;凡一切有所违犯的,就是过失,所以也译为罪。然在犯(罪)的分別判决中,波罗提木叉的五篇罪,显然是过于简略,不足以适应佛教开展中的僧事实况。如佛制立的受具足(upasaṃpadā)、布萨(poṣadha)、安居(varṣā)等,如有所违犯,也就有罪,但有些不是波罗提木叉学处所能含摄的。所以《律二十二明了论》,于「优波提舍律」(upadeśa-vinaya)以外,別立「婆薮斗律」(Vastu-vinaya)。《四分律》等,于「波罗提木叉学」(Prātimokṣa-śaikṣa)外,別立「毘尼学」(vinaya-śaikṣa)、「威仪学」(ācāra-śaikṣa)。「破戒」(sīla-vipatti)以外,有「破威仪」(ācāra-vipatti)等。总之,波罗提木叉五篇(八篇)以外,还有为僧伽——每一比丘所应受持的律行。还有,佛因犯而制立学处,都是针对既成的罪事而立制。所以每一学处,都是既遂罪,且有一定的标准。但在罪的分別决断中,知道是并不如此简单的。以波罗夷(pārājikā)的不与取学处(盗戒)来说:是有主物,有盗心,将物品取离原处,价值五钱:这才构成这一重罪。假如,把无主物看作有主物,起盗心去盗取,当然也是有所违犯的,但所犯的不是波罗夷罪。又如于有主物而起了盗心,作盗取的种种准备,一直到用手拿著物件;在没有将物品取离原处时,还是不与取的方便罪。即使将物品取离原处,如物品不值五钱,也不犯这一学处。像上面所说的,或轻或重,在固有的五部罪中,应属于那一类呢?

大众部(Mahāsāṃghika)与说一切有部(Sarvāstivāda),维持固有的「五罪聚」说,而将第五聚的越毘尼(vinayātikrama),或突吉罗(duṣkṛta),给以弹性的解说,以容纳其余四部所不能容摄的一切过失。如《僧祇律》卷二五(大正二二.四二九上——下)说:

「越毘尼者,有十三事:阿遮与、偷兰遮、丑偷兰、不作、不语、突吉罗、恶声、威仪、非威仪、恶威仪、恶邪命、恶见、心生悔毘尼」。

阿遮与,是面向佛陀悔谢的。偷兰遮(sthūlâtyaya)与丑偷兰,是前二聚中不具分所起的重罪。不作与不语,是不受和尚、阿阇黎的教命,不去作或不理睬。突吉罗,指「波罗提木叉经」中的众学法。威仪、非威仪、恶威仪,都是有关威仪的。心生悔毘尼,也作越毘尼心悔,是心生悔意就能除灭的过失。这些不同的过失,说一切有部都称之为突吉罗,如《十诵律》卷五一(大正二三.三七二上)说:

「有九犯:犯波罗夷,犯僧伽婆尸沙,犯波逸提,犯波罗提提舍尼,犯突吉罗,犯恶口突吉罗,犯偷兰遮突吉罗,犯毘尼突吉罗,犯威仪突吉罗:是名九犯」。

《十诵律》虽分为九犯,其实还是五犯聚,只是将突吉罗开为五类而已。突吉罗是恶作,恶口突吉罗是恶说。偷兰遮也是突吉罗所摄。犯毘尼与犯威仪,是属于违犯犍度(khandha)规定的过失。总之,大众部与说一切有部,虽因分別抉择,而成立不同的罪类,但仍汇集于固有的五犯(罪)聚的形式之内。

某些部派,觉得五犯聚不足以概罗一切,于是在五犯聚的基础上,扩大而成立七犯聚,如《四分律》卷五(大正二二.五九九下)说:

「七犯聚:波罗夷、僧伽婆尸沙、波逸提、波罗提提舍尼、偷兰遮、突吉罗、恶说」。

《铜鍱律》也同样的立七犯聚,但以偷兰遮为第三聚,列于僧伽婆尸沙以下。《五分律》虽没有明说,也应有七犯聚,次第与《铜鍱律》相同,如卷一九(大正二二.一三二下)说:

「犯突吉罗罪,向余比丘说,半云是突吉罗,半云是恶说。……犯波罗提提舍尼,乃至偷罗遮亦如是。若犯僧伽婆尸沙,若犯波罗夷……」。

《毘尼母经》,立有多少不同的七种犯戒,如卷三(大正二四.八一三中)说:

「犯戒有七种:一、波罗夷;二、僧伽婆尸沙;三、尼萨耆波逸提;四、波逸提;五、偷兰遮;六、波罗提提舍尼;七、突吉罗」。

《律二十二明了论》,也于五犯聚外,別立七犯聚。名数与《毘尼母经》相同,但以偷兰遮为第三聚。这二类的七罪聚,都是別立偷兰遮为一聚。而不同的是:或开波逸提(pātayantika)为二,于波逸提外,立尼萨耆波逸提(Niḥsargikā-Patayantika)。或开突吉罗为二,于突吉罗外,別立恶说。重律的学派,对于不同类的罪犯,作严密的整理,成立七罪聚,约为部派开始再分化的时代。这虽是后起的新说但更为完善!七罪聚,应与波罗提木叉的七篇有关。起初,波罗提木叉集为五部;依五部而罪分五聚(第五聚容纳四部以外的一切罪),是完全一致的。其后,波罗提木叉集为八篇,而第八「灭诤法」,不是〈波罗提木叉分別〉的对象,始终存有附属的意味。如《铜鍱律.附随》,明「三百五十戒」,也是除「灭诤法」而论的。以五罪聚过于简略,于是比拟七篇而成立七犯聚。七篇中的「不定法」,没有特定的罪性,所以《律二十二明了论》,及《毘尼母经》,都除去不定法而代以偷兰遮,立为七聚。但七篇的尼萨耆波逸提,在处理问题上,虽然是物应舍,罪应悔,与波逸提不同。而所犯的罪,还是波逸提,没有什么不同。于是分別说部(Vibhajyavādin)分出的部派,如《铜鍱律》、《四分律》、《五分律》,进一步的略去尼萨耆波逸提,而于突吉罗外,別立恶说。这样的七犯聚,约罪类的不同来说,最为完善!但与波罗提木叉的七篇,再也不能相合了。

〈波罗提木叉分別〉,是对于每一学处,分別犯与不犯,轻犯与重犯。也就是持律者,对犯聚作分別抉择,而应用于每一学处。一味和合时代,律师们分別论究的成果,成为〈波罗提木叉分別〉的重要部门。汉译有《优波离问经》,就是每一学处,分別犯与不犯,轻犯与重犯的简论。所以,犯不犯的分別抉择,起初可能是独立成部的。

第三节 波罗提木叉分別的先后集成

第一项 因缘、文句与犯相分別(主体部分)

部派未分以前的〈波罗提木叉分別〉(Prātimokṣa-vibhaṅga),因部派分化,形成各部广律中的〈波罗提木叉分別〉部分。名称也不一致,或名〈经分別〉(Suttavibhaṅga),或名「毘奈耶」(vinaya),或名「毘奈耶分別」(vinaya-vibhaṅga)。研究从原形而成不同部类的先后,要将主体部分,附属部分,分別来处理。制立学处(śikṣāpada)的因缘,学处文句的分別解说,犯不犯相的分別:这是波罗提木叉分別不可缺少的核心问题。「本生」(Jātaka)、「譬喻」(Avadāna),与〈波罗提木叉分別〉相结合,是可以有而不必有的附属部分。

现存的各部广律,都是属于部派的。部派的分裂,并不是突然的,是经长期的酝酿,而到达明显的分裂。波罗提木叉分別也是这样,虽可说一切部派共同的原形,其实在分裂以前,或因「戒经」文句的诵本不同,或因师承的解说不同,不同的因素,早已潜滋暗长。所以不同部派的,不尽相同的〈波罗提木叉分別〉,是根源于同一古形,因不同的师承,及部派的一再增编改编而成。现存的各部广律,依师承不同,学风不同,形成不同的部系。同一部系的,相近;不同部系的,差別就较多。然而有些部分,与不同部系相近,与同一部系的反而不合。原因可能并不单纯,教区共同的影响而外,应该还有源于古老的共同传说。如《根有律》与《十诵律》,为同一部的二系。如同于分別说部(Vibhajyavādin),反而不同于自部別系,那就可推论到上座部(Sthavira)共同时期。如不同于自部自系,反而同于《僧祇律》,就可以推论到部派未分的时期。现存的各部广律,完成虽有先后,而都包含有古老的传承,新起的分別与改编。

〈波罗提木叉分別〉的原形,虽没有传诵保存下来,但「制戒因缘」、「文句分別」、「犯相分別」——三部分,确已规模粗具,相互结合而成立。以四波罗夷(pārājikā)为例:迦兰陀子(Kalandakaputra)、猕猴;檀尼迦(Dhanikā)、鹿杖(Mṛgadaṇḍika)、安居比丘,为制立四波罗夷的主要因缘。盗满五钱犯重罪,是參照当时摩竭陀(Magadha)的国法。比丘的自杀或他杀,由于不净观的厌离心过切,佛因而为大众说安那般那。这种事缘与「制戒因缘」相结合,是各部派不同广律所同的。「文句分別」,以依据「戒经」的共同(小异),解说也相近。如「戒羸」与「舍戒」的分別,各部都是相同的。「犯相分別」,虽形式与内容,各部极不统一,而也有共同的内容。如「不净行」戒,分为人、非人、畜生;男、女、黄门(或增为四.五);大便道、小便道、口中。各部的「犯相分別」极不统一,可见原形的「犯相分別」部分,还没有后代那样的严密。这三部分构成的〈波罗提木叉分別〉的原形,在部派未分以前,是确实存在了的。

「文句分別」,依口口传诵的「戒经」。对文句的意解不同,阐述内容的不同,引起文句的补充;分別解说也就增多了。如「不与取」戒,《僧祇律》作「王」;《铜鍱律》作「诸王」;《四分律》等,都分为王与大臣。对不与取者的处罚,《僧祇律》作「或捉、或杀、或缚、或摈出」,各律都相同;惟《十诵律》作:「若捉系缚、若杀、若摈,若输金罪」。输金赎罪,是适应当时的法律,而为《十诵律》特有的增制。「夺人命」戒,《僧祇律》、《铜鍱律》、《四分律》,都说「人」;而《五分律》等,都分为人与人类(胎儿)。论到杀,《僧祇律》:「自手断人命、求持刀与杀者、教死誉死」(三类);《十诵律》同。《铜鍱律》与《四分律》,作四类,是分「赞死」与「劝死」为二的。《五分律》作:「若自杀,若与刀药杀,若教人杀,若教自杀(劝死),誉死赞死」。这是将「求持刀与杀者」,分为让他自己杀,及求人去杀他——二类。《根有律》为:「故自手断其命,持刀授与,自持刀,求持刀者,劝死赞死」。这是分析文句,而为更详备的解说。由此而增改「戒经」的文句,「戒经」的分別,也就增广了。在「文句分別」上,《僧祇律》与《铜鍱律》,是接近原形的。《五分律》与《根有律》,出入较大。

四波罗夷的「制戒因缘」,在〈波罗提木叉分別〉中,虽地名与人名不完全相同,而事缘是一致的(其他学处,也大致相同,除对文句的意解不同)。但由于两点意义,各部律的制戒因缘,不免有些出入。一、古代律师的见解,佛是「随犯随制」的。一部分学处,不是一次制定的,所以有一种以上的制戒因缘;这是从文句的分別而来的。如「不净行」戒,有「戒羸不自出」一句。《僧祇律》与《五分律》,就別出戒羸因缘一则。「不与取」戒,有「若聚落,若空地」二句。所以《僧祇律》、《铜鍱律》、《五分律》,于达尼迦因缘外,別出取空闲处衣物因缘。「夺人命」戒,鹿杖因缘外,《铜鍱律》举赞死因缘;《僧祇律》別出二(三)缘;《五分律》別出四缘。这是与「戒经」文句的分別有关。二、与「制戒因缘」相类,或有关的事缘,佛教界的传说,是众多而普遍的。制戒的因缘,并不限于一事,所以重法的大众部(Mahāsāṃghika);说一切有部(Sarvāstivāda)的持经譬喻师(dārṣṭāntika),将类似或有关的事缘,编入波罗提木叉的「制戒因缘」中。如《僧祇律》的「不净行」戒,列举「非道」、「死尸」等一四缘。僧伽婆尸沙(saṃghāvaśeṣā)「摩触」戒,前出支离尼等三缘。说一切有部的《根有律》,于「夺人命」戒前,列驮索迦(Dāsaka)等六缘,而说「此是缘起,未制学处」。在学处的因缘中,列举事缘而说「未制学处」,《根有律》是非常多的。《根有律》与《僧祇律》,与其余的律部不同。这一类的编集,当然比原形要迟一些。

「犯相分別」,为各部广律所最不一致的部分,试从《铜鍱律》说起。《铜鍱律》的〈大分別〉,依「波罗提木叉经」而作逐条的解说。每一学处(戒),作三部分:「制戒因缘」、「文句分別」、「犯相分別」;体例极为分明,可说是各部广律所同的。「犯相分別」中,四波罗夷,及十三僧伽婆尸沙的前五学处——「故出精」、「摩触」、「麁恶语」、「赞淫欲」、「媒」——九戒。每戒都分二部分:先「约义分別」:依对象、方法、意志(有意或无意、自主或被迫等)、结果,而分別犯相的轻重。末了,以不犯相作结,如说:「不犯者,不知、不觉乐、狂、失心、痛恼,最初犯者」。次「就事分別」:这本是当时發生的实际事件,是特殊的,疑难的判决实例。《铜鍱律》「就事分別」部分,列举章节如下:

  • 1.第一波罗夷:一〇.一——一〇.二七

  • 2.第二波罗夷:七.一——七.四九

  • 3.第三波罗夷:五.一——五.三三

  • 4.第四波罗夷:七——九.六

  • 5.第一僧伽婆尸沙:五.一——五.一七

  • 6.第二僧伽婆尸沙:四.一——四.一一

  • 7.第三僧伽婆尸沙:四.一——四.一〇

  • 8.第四僧伽婆尸沙:四.一——四.六

  • 9.第五僧伽婆尸沙:五.一——五.四

「犯相分別」的「约义分別」部分,属于分別说部系的《铜鍱律》、《五分律》、《四分律》,是非常接近的。如「不净行」戒,初分人等三类,女等四(或五)类,大便等三处。次就自意作淫、被迫作淫,而论不眠、眠、死等。「不与取」戒,《铜鍱律》分地中、地上等三〇类;《五分律》也是三〇类,《四分律》二六类。「夺人命」戒,《铜鍱律》分自(己动手)杀,教杀等三〇类;《五分律》也是三〇类;《四分律》为二〇类。这三部律的分类,数目与内容,都非常接近;《四分律》简略一些。这显然的出于同一根源,分別说部的原本,是可以推见的。

同出于上座部的说一切有部,「不净行」戒,《十诵律》仅列人等、女等、大便等三类。《根有律》举颂说:「于三处行淫,三疮、隔不隔、坏不坏、死活、半择迦女男、见他睡行淫,或与酒药等,被逼乐不乐,犯不犯应知」。长行的解说,虽极为简略,但内容分类,与分別说部各本是相近的。「不与取」戒,《十诵律》分地处、上处等一六类;《根有律》分地上、器中等二六类。内容也与分別说部相同,只是简要些。分別说部律,与说一切有部律的类同,可以推论到上座部的共同时期,所有〈波罗提木叉分別〉的原形。「夺人命」戒,《根有律》先分内身、外物、内外合——三类;次分毒药,毒粖等一五类。《十诵律》大致相同,而在前面有自杀、教杀、遣使杀——三类;末了有赞叹杀三类。说一切有部律,对于「夺人命」戒的分类,是略于自杀等分別,而详于杀具、杀法的分类。分別说部律,重于自杀、教杀、使杀、赞叹杀,也就是依「戒经」而作细密的分类。杀具仅列阬陷、倚發、毒、安杀具——四类而已。这一分类的不同,是很难说谁先谁后的。

《僧祇律》自成统系,与上座部律的最大差別,是叙述的纷乱。但某些部分,可以窥见古老的成分。简略(而不完备),杂乱(而有待整理),应该是初起的,古老的特色。如「不净行」戒,《僧祇律》分人、非人、畜生;女、男、黄门;上、中、下道;觉、眠、死、被强等,与《铜鍱律》等大意相合。女、男、黄门的三类,与《根有律》、《十诵律》相合;这是可直溯于部派未分以前的分类。《铜鍱律》加二根为四类;《五分律》再加无根为五类;《四分律》作「人妇、童女、二形、黄门、男子」五类。四类与五类的分別,也许是更详备的,但却是后起的。又如「觉、眠、死」的三类,比起上座部的,尤其是分別说部的:「不眠、眠、醉、狂、颠倒、死」;死又分「(鸟兽)未喰、少分喰、多分喰」,要简略得多。「不与取」戒,《僧祇律》先出八种物;次出地、地中物等一六种物;又出物分齐等一三种分齐物。一六种物的分类,与分別说部及说一切有部相通。「分齐物」中,有「寄分齐」、「贼分齐」、「税分齐」,这也是其他二系律部所有,而且也是列于末后的。这似乎说明了:初期的分类,先是地、地上物等;而持寄、贼、税等,是较后集成的。说一切有部与分別说部,条理结合而为统一的分类;而大众部承受传说,先后杂出。这一情形,也见于「夺人命」戒的分类:初举刀杀等八类;次出行杀等一三类。重于杀具等分类,与说一切有部相同。在一三类中,如毘陀罗咒杀、示道杀等,说一切有部律也是列于后面的。《僧祇律》的一再分类,而没有统一组合,可据以推论古代分类的渐次形成。当然,现存《僧祇律》的分类,有后起的部分。如「不净行」中,有「入定」而被强迫行淫;「不与取」中,有「幡分齐」、「杙分齐」,是寺塔的庄严物;「夺人命」中,「僧坊杀」,「大臣杀」等,都是其他律部所没有的。大众部是重法(经)的,与重律、重论的上座部比起来,缺乏严密分析,条理综合的治学方法。以〈波罗提木叉分別〉来说,承袭简略的,杂出的古风,而杂乱的类集,又附入新的成分。

再说「犯相分別」的「就事分別」部分:说一切有部律,也是有的,但比起《铜鍱律》来,极为简略,并限于四波罗夷。《十诵律》中,1.「不净行」一事:难提(Nandiya)。2.「不与取」三事:施越尼(Sīvalī)、东方尼、耕作衣。3.「夺人命」六事:坐杀小儿、疾走、空地宿、避贼堕杀织师、失墼杀木师、跳堕杀木师。4.「妄说过人法」七事:定中闻声、温泉、战胜、生男、天雨、娑伽陀(Sāgata)、毘输多。《根有律》中,1.「不净行」五事:弱脊、长根、孙陀罗难陀(Sundarānanda)、开户睡、四禅比丘。2.「不与取」八事:取衣、取钵、取自衣、东方尼、世罗尼(Śailā)、目连(Maudgalyāyana)、毕陵陀婆蹉(Pilinda-vatsa)取儿、护物。3.「断人命」九事:浴室、温堂、坐杀小儿、施醋二事、击攊死、兰若杀贼、老比丘疾走。4.「妄说过人法」五事:战胜、天雨、生男、温泉、定中闻声。分別说部系的《四分律》、《五分律》,在〈波罗提木叉分別〉的「犯相分別」中,没有「就事分別」的判决实例。但不是没有,而是在〈波罗提木叉分別〉以外,成为另一独立的部类。

在现存各部广律中,不属于〈波罗提木叉分別〉,而有「判决实例」意义的,类似内容的,汉译的共有五部。1.《五分律》「调伏法」:所举的判例,除与四波罗夷相关的而外,属于僧伽婆尸沙的,有「故出精」、「摩触」、「麁恶语」、「媒」——四戒的判例。2.《四分律》「调部」:内容极广,有关四波罗夷而外,属于僧伽婆尸沙的,有「故出精」、「摩触」、「麁恶语」、「赞淫法」、「媒」、「无根谤」——六戒的判例。3.《十诵律.毘尼诵》(的一部分):除四波罗夷以外,属于僧伽婆尸沙的,仅「故出精」、「摩触」、「媒」——三戒的判例。此外,于不定法、尼萨耆波逸提、波逸提、波罗提提舍尼,有最简略的几则;这多半是出于〈优波离问诵〉的。4.《萨婆多部毘尼摩得勒伽》(一部分):这是《十诵律》的別译。除四波罗夷以外,属于僧伽婆尸沙的,仅「故出精」、「摩触」、「麁恶语」、「媒」——四戒的判例,与《五分律》相同。这可见现存的《十诵律》本,已有所增补了。5.《僧祇律.杂诵》,有「毘尼断当事」,共三五则。除有关四波罗夷而外,属于僧伽婆尸沙的,仅「故出精」二则,「麁恶语」二则。《四分律》与《五分律》,是分別说部系;《十诵律》与《萨婆多毘尼摩得勒伽》,是说一切有部;《僧祇律》是大众部。三大系的律典,都有这一(不属于「波罗提木叉分別」的)部类,名为「毘尼」(调或调伏)的判决事例。虽然内容或多或少,或开或合,人名与地名,也不完全一致;但于〈波罗提木叉分別〉——〈经分別〉以外,成为另一部类,却是相同的,这不能看作偶然的相合。从一切律部来观察,「就事分別」判决的部分,都是有的,只是部类的组合不同。《铜鍱律》全部编入〈经分別〉中。《四分律》与《五分律》,全部编成另一部类——「毘尼」(调伏)。《十诵律》与《根有律》,少分编入〈波罗提木叉分別〉,又別编为〈毘尼诵〉(《根有律》没有译出);与《僧祇律》相近,《僧祇律》也是编为二部分的。

现在以「不净行」——第一波罗夷为例,来究明各部成立的先后,从古形而分化为不同类型的过程。《僧祇律》近于古形,分为二部分。一、「制戒因缘」中,列叙一九事缘。二、〈杂诵〉「毘尼断当事」中,与「不净行」有关的,共八缘。「制戒因缘」叙列的一九缘,是:1迦兰陀子,2离车子,3戒羸,4禅难提,5猿猴,6非道,7男子,8黄门,9男裹女露,10女裹男露,11长根,12柔支,13内行外出,14外行内出,15坏形,16口中,17兀女,18狂眠,19死尸。这些事缘,前五缘与一般传说的制戒因缘相合。如3戒羸,《五分律》也是有的。4禅难提,见于《五分律》「调伏法」,《四分律》「调部」,《十诵律.毘尼诵》等。一九事缘,是从制戒到依戒实施,从不同的分类,「约义分別」而叙述有关的事缘。如约人、非人、畜生;道、非道;女、男、黄门;裹与露(或译为有隔无隔);口、小便道、大便道;内行外出、外行内出;觉、眠、死。其中15坏形,16口中,是假设问答,而不是当时的事实。这些事缘,编集在文句分別以前,而实为从制戒到实施,「约义分別」而组合的,属于「犯相分別」(不只是制戒的因缘)。「毘尼断当事」的八缘,是:1孙陀罗难陀(罗汉昼眠,蹴打女人),4(依毘尼断当事次第)开眼林,5外道出家,6共期,7淫女(与制戒因缘的9 10相同),25蹴女人,28舍妇,29隔壁。前五则是佛世的事;后三则是佛后「长老比丘」判决的事。「毘尼断当事」,都是特出的,不容易判决的;集为一类,是不属于〈波罗提木叉分別〉的判决实例。

分別说部是重律的部派,对于「戒经」的次第,〈波罗提木叉分別〉,以及僧伽轨则,都曾整理过,而作成新的完善的组织。所有犯与不犯的判决,古形是分为二类的。但到分別说部,或全部编入〈波罗提木叉分別〉的「犯相分別」,是《铜鍱律》;或全部编为〈波罗提木叉分別〉以外的「毘尼」,是《五分律》与《四分律》。无论是《铜鍱律》、《五分律》、《四分律》,都是将古形的二部分,综合为一,从制戒到实施,与「约义分別」有关的。古代律师,坚持「随犯随制」的原则,所以对「约义分別犯相」,也就认为应有违犯的事缘。传说久了,假设问答的,约义分別的,都被看作是「随犯而制」的,而违犯的事缘,就渐渐多起来了(《僧祇律》已有这种倾向)。以「不净行」为例:《僧祇律》二部分,除假设的与重出的,实为二三事。而《五分律》就有二七事;《铜鍱律》五四事;《四分律》更多到七二事。从逐渐增多中,可以了解先后成立的意义。

《五分律》「调伏法」,共二七事:1迦兰陀子,2阿练若比丘,3狂病(散乱心,病坏心,例),4孙陀罗难陀跋耆子,5二根,6二道合,7黄门,8小儿,9小女,10木女,11泥画女,12象,13立行,14坐行,15股脐等,16露地熟眠,17开户睡,18露地熟眠,19罗汉,20男根刺口,21共浴,22梦与本二,23狗啣,24根长,25弱体,26禅比丘,27共天龙等。这些事缘,部分是从「约义分別」来的。如1迦兰陀子(《僧祇律》同),2阿练若比丘(与《僧祇律》的猿猴同),4孙陀罗难陀(与《僧祇律》的离车子同),这三事,是各律相同的「制戒因缘」。3狂病,与「不犯者,狂心、散乱心、病坏心、初作」有关(约「不净行」说,就是迦兰陀子)。这是一切戒的「不犯」总相,而《五分律》却作为事缘了。二根、二道合、黄门、小儿,从女、男、黄门、二根、无根——五类的分別而来。10木女,11泥画女,12象,《五分律》的「约义分別」中,是没有的,却见于《僧祇律》:「畜生者,从象马乃至鸡」。「石木女人、画女人、越毘尼罪」。《僧祇律》是「约义分別」,而《五分律》却作为实事而叙有事缘了。13立行,14坐行,《五分律》与《铜鍱律》相合,而《四分律》与《僧祇律》,是内行外出与外行内出。19罗汉(与《僧祇律》的孙陀罗难陀相同),24长根,25弱体(上二都与《僧祇律》相同),26禅比丘,与《僧祇律》的禅难提相合。总之,《五分律》是综合《僧祇律》(应该是上座部律古形,与《僧祇律》相近)的二部分;部分的「约义分別」,已传说为事缘。不同于《僧祇律》的,只有共浴、开户睡、露地眠、梦与本二、狗啣——五事而已。

《铜鍱律》与《四分律》,这一部分的集成,应该是迟一些;只要略举几点,就足以说明了。「犯相分別」的「约义分別」,有死而未喰、多分未喰、多分喰、骨出等。《僧祇律》与《五分律》,都是分別而没有事缘。《铜鍱律》就有「五墓处、骨」——六事。又「约义分別」,有被迫与展转行淫;《僧祇律》与《五分律》,也没有事缘的叙述。《铜鍱律》分別为七事。《四分律》更详细分別,成为比丘与比丘,到沙弥强沙弥——八事。又从比丘与眠女,到恶比丘、恶沙弥、恶阿兰若与比丘尼等——二〇事。这都是依原形的「约义分別」,而传说为事实的。《五分律》有露地熟眠(二则)、开户睡、罗汉——四缘;《四分律》也仅有罗汉、开户睡、取薪女、担草女——四缘。而《铜鍱律》竟演化为罗汉,舍卫安陀林四事,毘舍离大林三事,重阁讲堂一事,共为九缘。大同小异的事缘,是这样的增多了。然《铜鍱律》的增多,主要从「约义分別」而来,而新增的并不多,仅莲华色、女口啣生支、败根者、故二强坐等数则(传说的事实,不一定是后起的,但编集要迟一点)。《四分律》有更多的新事缘,自难陀尼到母子,共一三事。其中为《五分律》与《铜鍱律》所有的,仅狗啣、股脐等二则。这些新集录的事缘,也见于《萨婆多部毘尼摩得勒伽》。

说一切有部二系——《十诵律》、《根有律》,这一部分的组织,是古形的,与《僧祇律》一样,分为二类:〈波罗提木叉分別〉的「犯相分別」,及「毘尼诵」。《根有律》的〈毘尼诵〉(应名为「毘尼得迦」),没有译成汉文,但一定是有的。如《根本萨婆多部律摄》,解说「不净行」的犯不犯相,历举种种犯缘,都与〈毘尼诵〉,《萨婆多部毘尼摩得勒伽》相合。《十诵律.毘尼诵》,与《十诵律》部分別译的《萨婆多部毘尼摩得勒伽》,内容增多了,与《四分律》相近。比对起来,有更多的新事缘,如《十诵律》与《萨婆多毘尼摩得勒伽》,自非人持著王夫人边,到守园尼,共一二事;都是其他律部所没有的,而且是集录于末后的。这是说一切有部特有的,集录完成最迟的部分。

〈波罗提木叉分別〉的主要部分——「制戒因缘」、「文句分別」、「犯相分別」,从原形而成现存的各部律,无论是内容或组织形式,古传或新成立的,都是错综复杂的,应分別观察,不可一概而论。从原形而分为大众部与上座部,就有二部不同的初形。从上座部而分化为分別说,说一切有,就各有自部的特有原形。依共同的而再分部派,就又各为编集,而成大致同于现存部派的律典(集成后,也还有多少演变,但大致相同)。这裡,也只是略举一例,以说明大概而已。

第二项 本生与譬喻(附属部分)

「本生」(Jātaka)、「譬喻」(Avadāna, P. apadāna),为「十二分教」的二分;存在于〈波罗提木叉分別〉,及「律藏」的其他部分,也存在于「经藏」。这二分,在佛法的开展中,因时因地,被称为「本生」与「譬喻」的体裁与意义,都不免有些演变。这一切,留在(本论第八章)〈九分教与十二分教〉中去研究。

「本生」与「譬喻」,在「律藏」中,被称为「眷属」,也就是附属部分。佛法不外乎「法」与「律」;法是义理与修证的开示,律是学处与轨则的制立。在法与律的流传(实行)中,次第结集出来,就与人(畜、非人等)事相结合。经律传说的人事,可归纳为三类:一、佛与弟子的事迹:在传说集出中,佛与弟子的事迹,片段的,局部的,与某一法义,某一规制相结合。又逐渐的联合起来,成为佛及弟子的传记。二、古人的德行:古代印度的名王、名臣、婆罗门、出家仙人,所有的良法美德,透过佛教的观念而传述出来。这表示了世间的真正善法,以遮破传统宗教的迷妄;又表示了世间善法的不彻底,而引向出世解脱。三、举世间事为例证:这有点近于「比况」(aupamya),但不是假设的,也不是一般事物的譬喻。在说明某一善行或恶行时,引述世间(民间)共传的故事,以表达所要表达的意义。这种举为例证的故事,含有教训的意味。佛教传说的「因缘」(依制戒因缘而显著起来),「本生」「譬喻」等,都由于这些——不同的体裁,不同的目的而成立。

「本生」可分为二:经师所传的「本生」,在传述先贤的盛德时,以「即是我也」作结;这就成为释尊的「本生」,也就是菩萨的大行。律师所传的「本生」,是在说明某人某事时,进一步说:不但现在这样,过去已就是这样了。叙述了过去生中的故事,末了说:当时的某某,就是现在的某某。这一类型的「本生」,《僧祇律》最多,共存五三则。《十诵律》与《根有律》,也有这一类型的「本生」。然《僧祇律》的「本生」,都在二部〈波罗提木叉分別〉中,而《根有律》特重于「破僧事」。传说佛为了提婆达多(Devadatta)破僧,「广说五百本生」,这是说一切有部(Sarvāstivāda)律的特色。

这一类型的「本生」,分別说部(Vibhajyavādin)系也是有的。与偷罗难陀(Sthūlanandā)比丘尼有关的,《铜鍱律》有「黄金鸟」,显然为「本生」的体裁。《四分律》也有「黄金鸟」「本生」;《根有律》说有:「宝珠鹅」(黄金鸟的传说不同)、「贪贼」、「丑婆罗门」、「不贞妻」——四「本生」。但是,《僧祇律》、《五分律》、《十诵律》,却都是没有的。与提婆达多有关的,《铜鍱律》有「小象学大象」事。虽没有具备「本生」的文学形式,而确是释尊与提婆达多的前生。「小象学大象」事,《四分律》与《五分律》,都明确的是「本生」体裁。《僧祇律》的「本生」很多,但有关提婆达多的,仅有一则——「野干主」。关于提婆达多的,《铜鍱律》一则,《四分律》三则,《五分律》四则,《十诵律》一则,而《根有律》多达三六则。在这一比较下,明确的可以看出:上座部(Sthavira)系统律部的「本生」,有集中的倾向。重视佛教的问题人物,以提婆达多、偷罗难陀比丘尼的恶行为主,而广泛的传说,集录出来。这与《僧祇律》的本生,对一般的比丘、比丘尼而说,没有集中在少数人身上,是非常不同的。这到底谁古谁今呢!

依律部所传的「本生」,而论究成立的先后,是不能以有无、多少为准量的。1.先应确认「本生」所表达的意义,这是关联于前生后世,善恶因果的具体化。善恶因果,是佛法的重要论题。然在佛法的开展中,一般的要求,不是抽象的原理,法则,而要有具体的因果事实,可以指证。于是,传述的古人善行,指证为「即是我也」。对现在的释尊说,这是前生的善行、高德,而形成前后的因果事实;这是经师所传的「本生」。律部中,举为例证的世间事——过去的人(畜生及非人)物,对现在的佛弟子,在传说中也成为前生后世的因果系;这是律师所传的「本生」。

2.经师与律师所传的「本生」,是同类的善恶因果;这是佛法中,善恶因果具体化的早期形态。我们知道,浑括而简要的佛法根本思想,是但说善恶因果,没有作进一步的分类。但立善恶二性的大众部(Mahāsāṃghika),就是这一思想的继承者。上座部的特色,是三性论,于善、恶外,別立无记性。分別说部,及从先上座部分出的,说一切有部中的「持经者」,都立三性说。说一切有部论师,及犊子部(Vātsīputrīya),成立四性说:善性、不善性,有覆无记性、无覆无记性。「因通善恶,果唯无记」;「异类而熟」的异熟因果,在上座部系,尤其是说一切有部论师中,發扬广大起来。如认清佛法思想的开展历程,那么律部本生所表现的,具体的因果事实,正是初期的善因善果,不善因不善果的说明;与大众部的思想,最为契合。同类的善恶因果说,在上座部中,渐为异熟因果所取而代之(「譬喻」),但仍或多或少的,留存于上座系统的律部。

3.在部派中,学风是不尽相同的。从上座部而流出的阿毘达磨(abhidharma)论师,是究理派。对于「本生」、「譬喻」等,取审慎的抉择态度。如《阿毘达磨大毘婆沙论》说:「诸传所说,或然不然」。属于《十诵律》系统的《萨婆多毘尼毘婆沙》卷一(大正二三.五〇九中)说:

「凡是本生、因缘,不可依也。此中说者,非是修多罗,非是毘尼,不可以定义」。

「本生」、「因缘」、「譬喻」等,与经律相结合,而不是经律的实体;这是不可以作为定量的。所以重阿毘达磨的学派,对于本生、譬喻,不予重视。为罽宾(Kaśmīra)论师所重的,「除却本生、阿波陀那,但取要用作十部」的《十诵律》,真正的意义在此。铜鍱部(Tāmraśātīya)重律,也有發达的阿毘达磨论。《铜鍱律》仅有「黄金鸟」本生,及「小象学大象」,可与《十诵律》作同样的理解。反之,大众部是重于修证,重于通俗,重经法而没有阿毘达磨论的(晚期也有)。《僧祇律》保持了简略的,杂乱的古形(律藏的全部组织,《僧祇律》是古形的,下文当加以证实),却富有同类因果的「本生」。在说一切有部中,本为持经者(上座部本重经)所用的《根有律》,有非常丰富的「本生」与「譬喻」。所以论究律中的「本生」,有无与多少不一,有关学风的不同,是不能忽视的一环。

可以简略的总结了。《铜鍱律》仅「黄金鸟」为「本生」,还有近于「本生」的「小象学大象」。《铜鍱律》编集完成时,当时的佛教界,就只有这二种「本生」吗?还是学风不同,简略而不多采录呢?仅有二项,而与上座部的其他律部,特重提婆达多与偷罗难陀,恰好相合,这是不能不引为希奇的!上座律与大众律,对于风行古代的「本生」,态度是显然不同的。同类因果的「本生」传说,是古老的,与大众部的思想及学风相合。所以在《僧祇律》的编集中,保存的最多。铜鍱部是重论的,与某人其事相结合的「本生」传说,在《铜鍱律》的编集中,仅保留了上座部系所特重的,有关提婆达多与偷罗难陀的「本生」。律部的集成,与部派成立的时期,相去不能太远(集成定本,以后只能有多少修正与补充,不能有太大的变动)。说一切有部——经师与论师分化时期,比化地部(Mahīśāsaka)、法藏部(Dharmaguptaka)、铜鍱部要迟一些。那时的说一切有部律,提婆达多的「本生」,已经不少。论师系加以删略,重为编定,成为《十诵律》。持经的譬喻者,继承旧有的学风,扩充(「譬喻」部分更多)改编,成为《根有律》。

经、律所传的「譬喻」,也是多少不同的。经师所传的「譬喻」,只是先贤的善行,光辉的事迹。而律师所传的「譬喻」,通于善恶。从(制戒)「因缘」而化为「譬喻」——佛与弟子的事迹;又从「譬喻」而化为(业报)因缘。「本生」与「譬喻」,有一共同的倾向:从现事而倾向于过去的「同类因果」,是「本生」;从现在而倾向于过去的「异类因果」,是「譬喻」。这都是因果原理的具体说明,使人可证可信。依「譬喻」的發展情形,而论现存的各部律,说一切有部的《十诵律》,尤其是《根有律》,详于业报「譬喻」,最为后起。其次,是《僧祇律》、《五分律》、《四分律》(有伊罗钵龙王宿缘等)。《铜鍱律》为古。如以〈波罗提木叉分別〉——部派未分,已大体形成来说,那就还没有什么(业报)「譬喻」,惟《根有律》是例外。


校注

《弥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一(大正二二.七七中)。 《摩诃僧祇律》卷二二(大正二二.四一二中)。 《摩诃僧祇律》卷四〇(大正二二.五四八上)。 《十诵律》卷四二(大正二三.三〇二下)。 《十诵律》卷二四(大正二三.一七六中——下)。 《四分律》卷五四(大正二二.九六八中)。 《弥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三〇(大正二二.一九一上)。 《铜鍱律.大分別》(南传二.八二)。 《十诵律》卷一一(大正二三.八一下)。 《根本说一切有部毘奈耶》卷三一(大正二三.七九四下)。 《弥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六(大正二二.四五中)。 《四分律》卷一二(大正二二.六四八下)。 《摩诃僧祇律》卷一五(大正二二.三四六中)。 《铜鍱律.大品.大犍度》(南传三.一一四)。 《弥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七(大正二二.一一四下)。 《四分律》卷五九(大正二二.一〇〇二下——一〇〇三上)。 《摩诃僧祇律》卷二八(大正二二.四五七下)。 《十诵律》卷二一(大正二三.一四九中)。 《根本说一切有部毘奈耶出家事》卷三(大正二三.一〇三一下)。 《铜鍱律.小品.灭诤犍度》(南传四.一四九)。 《四分律》卷四七(大正二二.九一七下)。 《弥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二二(大正二二.一五四中)。 《十诵律》卷四九(大正二三.三六一上)。 《铜鍱律.小品.五百犍度》(南传四.四三〇)。 《铜鍱律.小品.七百犍度》(南传四.四五七)。 《铜鍱律.小品.灭诤犍度》(南传四.一五〇——一五一)。 《四分律》卷四七(大正二二.九一八上)。 《毘尼母经》卷一(大正二四.八〇一上)。 「犯毘尼」、「诤毘尼」、「断烦恼毘尼」,见《十诵律》卷五七(大正二三.四二三中——下)。《毘尼母经》卷八(大正二四.八四八上——八五〇上)。 《善见律毘婆沙》卷一(大正二四.六七六上)。 《根本说一切有部毘奈耶杂事》卷三八(大正二四.三九九上)。 《铜鍱律.经分別.大分別》(南传一.一一——一四)。《弥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一中——下)。《四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五六九上——下)。《摩诃僧祇律》卷一(大正二二.二二七中)。 《铜鍱律.经分別.大分別》(南传一.三二)。《弥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三中——下)。《四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五七〇下)。《摩诃僧祇律》卷一(大正二二.二二八下)。《十诵律》卷一(大正二三.一下)。《根本说一切有部毘奈耶》卷一(大正二三.六二九中)。 《毘尼母经》卷一(大正二四.八〇一上)。 《增支部.二集》(南传一七.一六〇——一六一)。 《铜鍱律.附随》(南传五.三八一——三八三)。 《四分律》卷五七(大正二二.九九〇下)。 《四分律》卷五九(大正二二.一〇一二上)。 《根本说一切有部毘奈耶杂事》卷三五(大正二四.三八四上)。 《铜鍱律.大品.大犍度》(南传三.一五)。《弥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五(大正二二.一〇四上)等,都有此说。 《铜鍱律.经分別.大分別》(南传一.一〇——三〇)。《弥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一上——三中)。《四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五六八下——五七〇中)。 平川彰《律藏之研究》(三七六——三七九)。 《四分律》卷五八(大正二二.九九八中)。 《十诵律》卷五七(大正二三.四二三中)。 《毘尼母经》卷七(大正二四.八三九上)。 《长部.大般涅槃经》(南传七.九九——一〇二)。《增支部.四集》(南传一八.二九三——二九七)。 《根本萨婆多部律摄》卷二(大正二四.五三〇下)。 《根本说一切有部毘奈耶杂事》卷四〇(大正二四.四〇八上)。 《铜鍱律.经分別.大分別》(南传一.三三)。 《摩诃僧祇律》卷一(大正二二.二二九上)。 《弥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三下)。《十诵律》卷一(大正二三.二上)。 《根本说一切有部毘奈耶》卷一(大正二三.六二九下)。 《摩诃僧祇律》卷一(大正二二.二三三中)。 《摩诃僧祇律》卷一(大正二二.二三五下)。 《十诵律》卷一(大正二三.二中)。 《根本说一切有部毘奈耶》卷一(大正二三.六二九下——六三〇上)。 《四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五七一上)。 《弥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大正二二.四中)。 《铜鍱律.经分別.大分別》(南传一.三七)。 《摩诃僧祇律》卷三(大正二二.二四四上)。 《摩诃僧祇律》卷三(大正二二.二四四中)。 《铜鍱律.经分別.大分別》(南传一.七四)。 《弥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大正二二.六上)。《四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五七三中)。《十诵律》卷一(大正二三.四中)。《根本说一切有部毘奈耶》卷二(大正二三.六三七上)。 《摩诃僧祇律》卷四(大正二二.二五五上)。 《铜鍱律.经分別.大分別》(南传一.一二〇)。《四分律》卷二(大正二二.五七六下)。 《弥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二(大正二二.八中)。 《十诵律》卷二(大正二三.八中)。 《根本说一切有部毘奈耶》卷七(大正二三.六六〇上)。 《摩诃僧祇律》卷一八(大正二二.三六九中——下)。 《铜鍱律.经分別.大分別》(南传二.一九〇——一九一)。《弥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九(大正二二.六八上)。《十诵律》卷一五(大正二三.一〇九中)。 《四分律》卷一六(大正二二.六七六下)。 《根本说一切有部毘奈耶》卷三九(大正二三.八四五上)。 《弥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九(大正二二.六八上)。 《铜鍱律.经分別.大分別》(南传二.一八九)。《弥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九(大正二二.六八上)。 《十诵律》卷一五(大正二三.一〇九上)。 《摩诃僧祇律》卷一八(大正二二.三六九上——中)。 《四分律》卷一六(大正二二.六七六上)。 《根本说一切有部毘奈耶》卷三九(大正二三.八四四下)。 《摩诃僧祇律》卷一八(大正二二.三六九下)。 《四分律》卷一六(大正二二.六七六下)。 《摩诃僧祇律》卷二五(大正二二.四二八下——四二九上)。 《摩诃僧祇律》卷一二(大正二二.三二八下)。《萨婆多部毘尼摩得勒伽》卷一(大正二三.五六八上)。 《铜鍱律.附随》(南传五.一五六)。《四分律》卷五九(大正二二.一〇〇四下)。《律二十二明了论》(大正二四.六六六中)。 《律二十二明了论》(大正二四.六六六上)。 《萨婆多部毘尼摩得勒伽》卷五(大正二三.五九四下)。《四分律》卷五八(大正二二.九九六中),立三学,但以净行学代毘尼学。 《铜鍱律.附随》(南传五.一五六)。 《律二十二明了论》(大正二四.六六六下)。 《铜鍱律.附随》(南传五.二四七)。 道安传「外国云戒有七篇」,见《出三藏记集》卷一一(大正五五.八〇中)。 《弥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三上——下)。《摩诃僧祇律》卷一(大正二二.二二九上——中.二三三上——中)。《四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五七〇上——中、五七一上)。《十诵律》卷一(大正二三.一上——中、三上)。《根本说一切有部毘奈耶》(大正二三.六二八上——下、六二九下)。《铜鍱律.经分別》(南传一.二二——二八、三三——三四)。 《弥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五中——下)。《摩诃僧祇律》卷二(大正二二.二三八上——二三九中)。《四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五七二中——五七三上)。《十诵律》卷一(大正二三.三中——四上)。《根本说一切有部毘奈耶》卷二(大正二三.六三五下——六三六下)。《铜鍱律.经分別》(南传一.六六——七〇)。 《弥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二(大正二二.七中)。《摩诃僧祇律》卷四(大正二二.二五四上——中)。《四分律》卷二(大正二二.五七五下——五七六上)。《十诵律》卷二(大正二三.七中——八上)。《根本说一切有部毘奈耶》卷七(大正二三.六五九下——六六〇上)。《铜鍱律.经分別》(南传一.一一三——一一五)。 《弥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二(大正二二.九上——中)。《摩诃僧祇律》卷四(大正二二.二五八下——二五九上)。《四分律》卷二(大正二二.五七七中——下)。《十诵律》卷二(大正二三.一一上——中)。《根本说一切有部毘奈耶》卷一〇(大正二三.六七五上——下)。《铜鍱律.经分別》(南传一.一四四——一四七)。 《弥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大正二二.六上)。《摩诃僧祇律》卷三(大正二二.二四二下——二四三上)。《四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五七三中)。《十诵律》卷一(大正二三.四上)。《根本说一切有部毘奈耶》卷二(大正二三.六三七上)。《铜鍱律.经分別》(南传一.七二)。 《弥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二(大正二二.七下)。《摩诃僧祇律》卷四(大正二二.二五四下)。《四分律》卷二(大正二二.五七六中)。《十诵律》卷二(大正二三.八上——中)。《铜鍱律.经分別》(南传一.一一六——一一七)。 《弥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大正二二.四中)。《摩诃僧祇律》卷二(大正二三.二二六上——二三七中)。《四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五七一中——下)。《十诵律》卷一(大正二三.二中——下)。《根本说一切有部毘奈耶》卷一(大正二三.六三〇中)。《铜鍱律.经分別》(南传一.三七——四三)。 《弥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五上)。《摩诃僧祇律》卷二(大正二二.二三八上)。《四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五七一下)。《十诵律》卷一(大正二三.二下)。《根本说一切有部毘奈耶》卷一(大正二三.六三〇下)。《铜鍱律.经分別》(南传一.四四)。 《摩诃僧祇律》卷三(大正二二.二四四中)。《铜鍱律.经分別》(南传一.七四)。《四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五七三中)。《弥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大正二二.六上)。《十诵律》卷一(大正二三.四中)。《根本说一切有部毘奈耶》卷二(大正二三.六三七上)。 《摩诃僧祇律》卷三(大正二二.二四四上)。《弥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大正二二.六上)。《四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五七三中)。《根本说一切有部毘奈耶》卷二(大正二三.六三七上)。《铜鍱律.经分別》(南传一.七四)。 《十诵律》卷一(大正二三.四中)。 《摩诃僧祇律》卷四(大正二二.二五五上)。《铜鍱律.经分別》(南传一.一二〇)。《四分律》卷二(大正二二.五七六下)。《弥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二(大正二二.八中)。《十诵律》卷二(大正二三.八中)。《根本说一切有部毘奈耶》卷七(大正二三.六六〇上)。 《摩诃僧祇律》卷四(大正二二.二五四中)。《十诵律》卷二(大正二三.八中)。 《铜鍱律.经分別》(南传一.一二一)。《四分律》卷二(大正二二.五七六中)。 《弥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二(大正二二.八中)。 《根本说一切有部毘奈耶》卷七.(大正二三.六六〇中)。 《摩诃僧祇律》卷一(大正二二.二三一下——二三二上)。《弥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大正二二.四上)。 《摩诃僧祇律》卷二(大正二二.二四一下)。《铜鍱律.经分別》(南传一.七三)。《弥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大正二二.六上)。 《铜鍱律.经分別》(南传一.一一八——一一九)。 《摩诃僧祇律》卷四(大正二二.二五三下——二五四中)。 《弥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二(大正二二.七下——八上)。 《摩诃僧祇律》卷一.二(大正二二.二三三下——二三五下)。 《摩诃僧祇律》卷五(大正二二.二六四上——中)。 《根本说一切有部毘奈耶》卷六.七(大正二三.六五二下——六五九下)。 《铜鍱律.经分別》(南传一.五二)。 上列章节,并见《南传大藏经》卷一,其页数为:1.(五三——六三)。2.(九〇——一一一)。3.(一三〇——一四二)。4.(一六七——一八二)5.(一九五——一九九)。6.(二一一——二一三)。7.(二一八——二二〇)。8.(二二五——二二六)。9.(二四二——二四三)。 《铜鍱律.经分別》(南传一.四四——五二)。《弥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五上)。《四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五七一下——五七二上)。 《铜鍱律.经分別》(南传一.七七——八六)。《弥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大正二二.六中——七上)。《四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五七三下——五七五上)。 《铜鍱律.经分別》(南传一.一二三——一三〇)。《弥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大正二二.八中——九上)。《四分律》卷二(大正二二.五七六下——五七七上)。 《十诵律》卷一(大正二三.二下)。 《根本说一切有部毘奈耶》卷一(大正二三.六三〇下)。 《十诵律》卷二(大正二三.五上——六下)。《根本说一切有部毘奈耶》卷三.四(大正二三.六三八中——六四六下)。 《根本说一切有部毘奈耶》卷七(大正二三.六六一上——六六三上)。 《十诵律》卷二(大正二三.八中——一〇中)。 《摩诃僧祇律》卷二(大正二二.二三八上)。 《根本说一切有部毘奈耶》卷一(大正二三.六三〇下)。《十诵律》卷一(大正二三.二下)。 《铜鍱律.经分別》(南传一.四四)。 《弥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五上)。 《四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五七一下)。 《摩诃僧祇律》卷三(大正二二.二四四上)。 《摩诃僧祇律》卷三(大正二二.二四五上——中)。 《摩诃僧祇律》卷三(大正二二.二四七下)。 《摩诃僧祇律》卷四(大正二二.二五五中)。 《摩诃僧祇律》卷四(大正二二.二五六上)。 《摩诃僧祇律》卷二(大正二二.二三八上)。 《根本说一切有部毘奈耶》,于波逸底迦中,也偶有「就事分別」的事缘,如「恼他」戒,见卷二九(大正二三.七八七上——七八八中)。 《十诵律》:1.(大正二三.二下——三上)。2.(大正二三.七上——中)。3.(大正二三.一〇下——一一上)。4.(大正二三.一二下——一三下)。 《根本说一切有部毘奈耶》:1.(大正二三.六三一中——六三五上)。2.(大正二三.六四七上——六五二中)。3.(大正二三.六六三上——六六八下)。4.(大正二三.六七七下——六八〇中)。 《弥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二八(大正二二.一八二上——一八五上)。 《四分律》卷五五——五七(大正二二.九七一下——九九〇中)。 《十诵律》卷五七——五九(大正二三.四二四中——四四五下)。 《萨婆多部毘尼摩得勒伽》卷三——五(大正二三.五八二中——五九三中)。 《摩诃僧祇律》卷二九——三〇(大正二二.四六四下——四七〇下)。 《弥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大正二二.四上)。 《弥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二八(大正二二.一八二下)。《四分律》卷五五(大正二二.九七二中)。《十诵律》卷五七(大正二三.四二五上——中)。《萨婆多部毘尼摩得勒伽》卷三(大正二三.五八二下)。 各部事缘的项目,开合不一,计算不易,这只是举大数以表示不断增多而已。 分別说系的三部律,每戒都以狂、散乱心、病坏心、初作,结说不犯。 《摩诃僧祇律》卷二(大正二二.二三七中)。 《摩诃僧祇律》卷二(大正二二.二三七下)。 《铜鍱律.经分別》(南传一.五七——五八)。 《铜鍱律.经分別》(南传一.六二——六三)。 《四分律》卷五五(大正二二.九七三上——九七四上)。 《铜鍱律.经分別》(南传一.五九——六一)。 《四分律》卷五五(大正二二.九七四上——下)。 前后杂出,可检《萨婆多部毘尼摩得勒伽》卷三——四。 《根本萨婆多部律摄》卷一(大正二四.五三三下——五三四上)。 《十诵律》卷五七(大正二三.四二五中——四二七上)。《萨婆多部毘尼摩得勒伽》卷四(大正二三.五八四中——五八五中)。 《大乘阿毘达磨杂集论》卷一一(大正三一.七四四上)。 《十诵律》卷三六(大正二三.二六四中)。 《铜鍱律.经分別》(南传二.四一九)。 《铜鍱律.小品》(南传四.三〇八)。 《阿毘达磨大毘婆沙论》卷一八三(大正二七.九一六中)。 《大智度论》卷一〇〇(大正二五.七五六下)。 《弥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五(大正二二.一〇六上——一〇七上)。《四分律》卷三二(大正二二.七九一上——七九二下)。
[A1] bhikkhu【CB】,Bhikkhu【印顺】
[A2] bhikkhunī【CB】,Bhikkhunī【印顺】
[A3] 三三六【CB】,一三六【印顺】
[A4] 三三七【CB】,一三七【印顺】
[A5] pārājikā【CB】,Pārājikā【印顺】
[A6] 上【CB】,[-]【印顺】
[A7] [-]【CB】,上【印顺】
[A8] ḥdul-ba rnam-par-ḥbyed pa【CB】,Ḥdul-ba rnam-par-ḥbyed pa【印顺】
[A9] Bhikṣuṇī-vinaya-Vibhaṅga【CB】,Bhikṣunī-vinaya-Vibhanga【印顺】
[A10] vinaya【CB】,Vinaya【印顺】
[A11] Sarvāstivāda【CB】,Sarvāstivādāḥ【印顺】
[A12] vibhaṇga【CB】,Vibhaṅga【印顺】
[A13] 二九【CB】,二八【印顺】
[A14] śikṣāpada【CB】,Sikṣāpada【印顺】
[A15] vinaya【CB】,Vinaya【印顺】
[A16] dharma【CB】,Dharma【印顺】
[A17] vinaya【CB】,Vinaya【印顺】
[A18] vinī【CB】,Vinī【印顺】
[A19] Prātimokṣa【CB】,Prātīmokṣa【印顺】
[A20] vinaya【CB】,Vinaya【印顺】
[A21] vinayadhara【CB】,Vinayadhara【印顺】
[A22] 禀【CB】,禀【印顺】
[A23] Krakucchanda【CB】,Krakucchandha【印顺】
[A24] 那么【CB】,那末【印顺】
[A25] Śākyamuṇi【CB】,Śākyamuni【印顺】
[A26] dasa atthavasa【CB】,Dasa atthavaso【印顺】
[A27] attha【CB】,Attha【印顺】
[A28] artha【CB】,Artha【印顺】
[A29] Tāmraśāṭīya【CB】,Tāmra-śātīyāḥ【印顺】
[A30] 那么【CB】,那末【印顺】
[A31] vinayānuggahāya【CB】,Vinayānuggahāya【印顺】
[A32] Sarvāstivāda【CB】,Sarvāstivadāḥ【印顺】
[A33] Mahāsāṃghika【CB】,Mahāsāṁghikaḥ【印顺】
[A34] Suttavibhaṅga【CB】,Sutta-vibhaṅga【印顺】
[A35] poṣadha【CB】,Poṣadha【印顺】
[A36] Abhikaraṇa-śamatha【CB】,Adhikaraṇaśamathā【印顺】
[A37] vinayadhara【CB】,Vinaya-dhara【印顺】
[A38] vyākaraṇa【CB】,Vyākaraṇa【印顺】
[A39] vyākaraṇa【CB】,Vyākaraṇa【印顺】
[A40] vinaya【CB】,Vinaya【印顺】
[A41] Sthavira【CB】,Sthavirāḥ【印顺】
[A42] Mahāsāṃghika【CB】,Mahāsāṃghikāḥ【印顺】
[A43] cattāro mahāpadesā【CB】,Cattāro mahāpadesa【印顺】
[A44] Sarvāstivāda【CB】,Sarvāstivādāḥ【印顺】
[A45] Sudinnakalandaka-putra【CB】,Sudinna-kalandaka-putra【印顺】
[A46] Vaiśālī【CB】,Vaiśāli【印顺】
[A47] Kalandakaputra-yaśas【CB】,Kalandaka-putra-yaśas【印顺】
[A48] Kośalā【CB】,Kośala【印顺】
[A49] 迹【CB】,迹【印顺】
[A50] 裡【CB】,里【印顺】
[A51] sūtra【CB】,Sūtra【印顺】
[A52] 裡【CB】,里【印顺】
[A53] Vibhajyavādin【CB】,Vibhājyavādināḥ【印顺】
[A54] pātayantikā【CB】,Pātayantika【印顺】
[A55] vinayātikrama【CB】,Vinayātikrama【印顺】
[A56] 麁【CB】,麄【印顺】
[A57] 麁【CB】,麄【印顺】
[A58] pañca-apattikkhandhā【CB】,Pañca-āpattikkhandhā【印顺】
[A59] āpatti【CB】,Āpatti【印顺】
[A60] dharma【CB】,Dharma【印顺】
[A61] vinaya【CB】,Vinaya【印顺】
[A62] upasaṃpadā【CB】,Upasaṃpadā【印顺】
[A63] poṣadha【CB】,Poṣadha【印顺】
[A64] varṣā【CB】,Varṣā【印顺】
[A65] upadeśa-vinaya【CB】,Upadeśa-yinaya【印顺】
[A66] Vastu-vinaya【CB】,Vastu-vi.【印顺】
[A67] Prātimokṣa-śaikṣa【CB】,Prātimokṣa-śaikṣā【印顺】
[A68] vinaya-śaikṣa【CB】,Vinaya-śa.【印顺】
[A69] ācāra-śaikṣa【CB】,Ācāra-śa.【印顺】
[A70] sīla-vipatti【CB】,Sīla-vipatti【印顺】
[A71] ācāra-vipatti【CB】,Ācāra-vi.【印顺】
[A72] pārājikā【CB】,Pārājikā【印顺】
[A73] Mahāsāṃghika【CB】,Mahāsāṁghikḥ【印顺】
[A74] Sarvāstivāda【CB】,Sarvāstivādāḥ【印顺】
[A75] vinayātikrama【CB】,Vinayātikrama【印顺】
[A76] duṣkṛta【CB】,Duṣkṛta【印顺】
[A77] sthūlâtyaya【CB】,Sthūlâtyaya【印顺】
[A78] khandha【CB】,Khandha【印顺】
[A79] 汇【CB】,滙【印顺】
[A80] pātayantika【CB】,Pātayantīka【印顺】
[A81] Niḥsargikā-Patayantika【CB】,Niḥsargikā-pā【印顺】
[A82] Vibhajyavādin【CB】,Vibhājya-vādināḥ【印顺】
[A83] Suttavibhaṅga【CB】,Sutta-vibhaṅga【印顺】
[A84] vinaya【CB】,Vinaya【印顺】
[A85] vinaya-vibhaṅga【CB】,Vinaya-vibhaṅga【印顺】
[A86] śikṣāpada【CB】,Sikṣāpada【印顺】
[A87] Vibhajyavādin【CB】,Vibhājyavādināḥ【印顺】
[A88] Sthavira【CB】,Sthavirāḥ【印顺】
[A89] pārājikā【CB】,Pārājika【印顺】
[A90] Mṛgadaṇḍika【CB】,Mṛgalaṇḍika【印顺】
[A91] Mahāsāṃghika【CB】,Mahāsaṁghikāḥ【印顺】
[A92] Sarvāstivāda【CB】,Sarvāstivadāḥ【印顺】
[A93] dārṣṭāntika【CB】,Dārṣṭantika【印顺】
[A94] saṃghāvaśeṣā【CB】,Saṁghāvaśeṣā【印顺】
[A95] 列驮索迦【CB】,列䭾索迦【印顺】
[A96] 麁【CB】,麄【印顺】
[A97] 强【CB】,强【印顺】
[A98] 咒【CB】,凶【印顺】(cf. 《摩诃僧祇律》卷4(CBETA, T22, no. 1425, p. 256, a18-21))
[A99] 强【CB】,强【印顺】
[A100] Sundarānanda【CB】,Sundarananda【印顺】
[A101] Maudgalyāyana【CB】,Maudgglyāyana【印顺】
[A102] 麁【CB】,麄【印顺】
[A103] 麁【CB】,麄【印顺】
[A104] 麁【CB】,麄【印顺】
[A105] 麁【CB】,麄【印顺】
[A106] 强【CB】,强【印顺】
[A107] 丘【CB】,[-]【印顺】
[A108] 阿【CB】,[-]【印顺】
[A109] 强【CB】,强【印顺】
[A110] 裡【CB】,里【印顺】
[A111] Avadāna【CB】,Apadāna【印顺】
[A112] apadāna【CB】,avadana【印顺】
[A113] 迹【CB】,迹【印顺】
[A114] 迹【CB】,迹【印顺】
[A115] aupamya【CB】,Aupamya【印顺】
[A116] Sarvāstivāda【CB】,Sarvāsti-vādāḥ【印顺】
[A117] Vibhajyavādin【CB】,Vibhājya-vādināḥ【印顺】
[A118] Sthavira【CB】,Stharivāḥ【印顺】
[A119] Mahāsāṃghika【CB】,Mahāsāṁghikāḥ【印顺】
[A120] Vātsīputrīya【CB】,Vātsīputrīyāḥ【印顺】
[A121] 那么【CB】,那末【印顺】
[A122] abhidharma【CB】,Abhidharma【印顺】
[A123] Kaśmīra【CB】,Kaspīra【印顺】
[A124] Tāmraśātīya【CB】,Tāmra-śātīyāḥ【印顺】
[A125] Mahīśāsaka【CB】,Mahīśāsakāḥ【印顺】
[A126] Dharmaguptaka【CB】,Dharmaguptakāḥ【印顺】
[A127] 迹【CB】,迹【印顺】
[A128] 迹【CB】,迹【印顺】

引用: 《原始佛教圣典之集成》卷4,CBETA Y0033,半山经藏 https://book.bshf.org.cn/reader/Y00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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