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摩得勒伽与犍度
第一节 摩得勒伽
第一项 犍度部的母体
《铜鍱律》的第二部分,名为「犍度」(khandha),内容为受「具足」(upasaṃpadā)、「布萨」(poṣadha)、「安居」(varṣā),以及衣、食等规制。这是以僧伽的和乐清净为理想,而制定有关僧团与个人的所有规制。在中国律师的解说中,「波罗提木叉」及其「分別」,称为「止持」;「犍度」部分,称为「作持」。「止持」与「作持」,为毘奈耶——毘尼的两大部分。「作持」部分,在不同部派的「广律」中,不一定称为犍度。以部派的传承不同,适应不同,解说不同,不免有些出入;但主要的项目与内容,还是大致相同的。所以「犍度」部分,应有各部派共同依据的母体。犍度部的母体,在汉译的律典中,称为「摩得勒伽」,也就是犍度之母。
摩得勒伽,梵语 mātṛkā,巴利语作 mātikā。古来音译为摩呾理迦、摩窒里迦、摩呾履迦、摩帝利伽、摩夷等。译义为母、本母;或意译为智母、戒母等。摩得勒伽,与经、律并称。「持法、持律、持摩夷」,出于《增支部》。《中阿含》(一九六)《周那经》,作「持经、持律、持母者」。《中阿含经》与《增支部》,说到「持母者」,可见《中阿含经》与《增支部》集成的时代,与经、律鼎足而三的摩得勒伽,早已存在;这是佛教的古典之一。
占有佛典重要地位的「摩得勒伽」,略有二类:一、属于达磨——法的摩得勒伽;二、属于毘尼——律的摩得勒伽。属于毘尼的摩得勒伽,铜鍱部(Tāmraśāṭīya)学者觉音(Buddhaghosa)解说为:「摩夷者,是二部波罗提木叉」。依据这一解说,所以《善见律》意译为「戒母」。日译的《南传大藏经》,在本文与注释中,也就意译为「戒母」、「戒本」。这是铜鍱部的新说;至于古义,无论为法的摩得勒伽,律的摩得勒伽,到觉音的时代(西元五世纪),铜鍱部学者,似乎已完全忘失了!在《铜鍱律.附随》(Parivāra)第三章,说到:「附随」是依「两部毘崩伽(分別)」、「犍度」及「摩夷」为根据的。在两部波罗提木叉分別,犍度以后,提到「摩夷」;摩夷的古义,是「波罗提木叉经」吗?这是值得考虑的!依汉译而为精审的研究,知道「波罗提木叉(经)分別」,是依「波罗提木叉经」而成立的;诸「犍度」,是依「摩得勒伽」而渐次集成的。毘尼的摩得勒伽,不是波罗提木叉,而是犍度部所依的母体。毘尼的摩得勒伽,汉译有不同部派的不同诵本。今先比对抉出摩得勒伽的组织与内容,以为犍度部集成研究的前提。
第二项 说一切有部的毘尼摩得勒伽
《萨婆多部毘尼摩得勒伽》(简称「毘尼摩得勒伽」),一〇卷,宋元嘉一二年(西元四三五),僧伽跋摩(Saṃghavarman)所译。顾名思义,这是萨婆多部——说一切有部(Sarvāstivāda)的毘尼摩得勒伽(Vinaya-mātṛkā)。上面曾说到,这部「摩得勒伽」,古人是作为律论的,而其实是《十诵律》的「增一法」、「优波离问法」、「毘尼诵」——后三诵的別译。比对起来,二本的次第,是前后參差的;标题残缺不全,而都有错误。《毘尼摩得勒伽》,有重复的,也有翻译不完全的。虽然名为「摩得勒伽」,而真正的「摩得勒伽」,仅是其中的一部分。所以先要比对《毘尼摩得勒伽》,与《十诵律》的后三诵,以抉出真正的「摩得勒伽」部分。
〔十诵律〕 〔毘尼摩得勒伽〕
「第八诵增一法」
Ⅰ问七法八法 (缺)
Ⅱ增一法……………………………………七、增一法
Ⅲ众事分──────────────一、众事分
「第九诵优波离问法」
Ⅳ问波罗提木叉───────────二、优波离问波罗提木叉
Ⅴ问七法八法────────────三、优波离问事
Ⅵ问杂事──────────────六、优波离问杂事
「第十诵毘尼诵(善诵)」
Ⅶ摩得勒伽─────────────五、摩得勒伽
Ⅷ毘尼相 (缺)
Ⅸ毘尼杂──────────────四、毘尼杂
Ⅹ五百比丘结集品 (缺)
XI七百比丘结集品 (缺)
XII杂品.因缘品 (缺)
八、毘尼三处摄
九、优波离问(重出)
约内容来分別,《十诵律》的后三诵,可分为一二大段。《毘尼摩得勒伽》,可分为九段。如上文的对列,可见二部的同异了。《十诵律》Ⅰ,原题「增一法之一」;今依内容,题为「问七法八法」。这部分,与义净所译的《根本说一切有部毘奈耶尼陀那》相合。《毘尼摩得勒伽》,缺。《十诵律》Ⅱ「增一法」,从一法到十法,前后二段,实为第八诵的主体。《毘尼摩得勒伽》七,也有增一法,与《十诵律》的后十法相近,略为增广。《十诵律》Ⅲ,原题「增十一相初」,性质与增一法不合;为阿毘达磨体裁,作种种的问答分別。与此相合的,为《毘尼摩得勒伽》一、初标「毘尼众事分」,末结「佛所说毘尼众事分竟」;所以今改题为「众事分」。《十诵律》Ⅳ,从「问婬第一」起,「问七灭诤法」止,为「优波离问波罗提木叉」。《毘尼摩得勒伽》二,与此相合,末结「优波离问分別波罗提木叉竟」。《十诵律》Ⅴ,标「问上第四诵七法」,「问上第五诵中八法」,为「优波离问」问七法、八法部分。《十诵律》虽但标问七法、八法,末后已论到(不属八法的)破僧。与此相合的,为《毘尼摩得勒伽》三,从「问受戒事」起,「问覆钵事」止,末结「优波离问事竟」。称为「问事」,与根本说一切有部,称为(十六或)「十七事」相合。《十诵律》Ⅵ,标「问杂事」。与此相当的,为《毘尼摩得勒伽》六,没有标题,也是问受戒等事,文义略为简洁。「杂事」,是受戒等种种事。《十诵律》的第十诵,名「毘尼诵」;鸠摩罗什(Kumārajīva)译为「善诵」;大正藏本标为「比丘诵」,是错的。「毘尼诵」可分为六段(后三段,或名「毘尼序」)。《十诵律》Ⅶ,初结「具足戒竟」;次结「法部竟」;又标「行法」,末结「行法竟」。这部分,今改题为「摩得勒伽」。与此相合的,为《毘尼摩得勒伽》五,末作「佛说摩得勒伽善诵竟」,是「善诵」中的「摩得勒伽」。《十诵律》Ⅷ,标「二种毘尼及杂诵」,宋、元等藏本,都作「毘尼相」。广明种种毘尼,而结以「如是事应筹量轻重本末已应用」。这是「毘尼」的解说,与《毘尼母经》后二卷相当;《毘尼摩得勒伽》,缺。《十诵律》Ⅸ,标「波罗夷法」,「僧伽婆尸沙」。《毘尼摩得勒伽》四,与此相合(广一些),标名「毘尼摩得勒伽杂事」,也就是毘尼摩得勒伽的杂事。《十诵律》的Ⅷ、Ⅸ——二段,合标「二种毘尼及杂诵」。可解说为:Ⅷ为毘尼相,Ⅸ为毘尼杂(事或杂诵)。「毘尼杂诵」部分,实与《五分律》的「调伏法」,《四分律》的「调部」相当,是毘尼的种种判例。《十诵律》Ⅹ「五百比丘结集」,XI「七百比丘结集」,《毘尼摩得勒伽》,缺。《十诵律》XII「杂品」,「因缘品」,与义净所译的《根本说一切有部毘奈耶目得迦》相合。《毘尼摩得勒伽》,缺。《毘尼摩得勒伽》八「毘尼三处所摄」,是《十诵律》所没有的。《毘尼摩得勒伽》九,从卷八到卷一〇,实为前「优波离问波罗提木叉」的重出。
经上来的比对,可见《毘尼摩得勒伽》,虽在传诵中有少些出入,而为《十诵律》后三诵的別译本,是无可疑惑的。《毘尼摩得勒伽》的后三卷,是重复的,实际只存七卷。从次第參差,还有些没有译出而论,这是一部残本。似乎早就有所残脱,于是或者将「优波离问波罗提木叉」的初稿及治定稿,合并凑成传说中「十卷」的数目。虽然全部名为《毘尼摩得勒伽》,而唯有结为「佛说摩得勒伽善诵竟」,与《十诵律.毘尼诵》初相同的部分,才是真正的,古传的「毘尼摩得勒伽」,而为现在要加以论究的部分。
《十诵律.毘尼诵》初(Ⅶ),《毘尼摩得勒伽》的「摩得勒伽」,为说一切有部所传的,毘尼的「摩得勒伽」的不同译本。这一部分,《毘尼摩得勒伽》先这样说:「受具戒,应与受具戒,不应与受具足,……威仪不威仪,三聚」。这是总标一切论题(母),然后一一的牒标解说。《十诵律》没有总标,只是別別的标举,一一解说。这种先标后释,正合于「摩得勒伽」的体裁。今列举二本的论题,比对同异如下:
说一切有部「摩得勒伽」的两种译本,如上所列,论题(律母)虽偶有增减,解说或小有出入,但大体上,可说是完全一致的。说一切有部的毘尼的摩得勒伽,是分为三部分的。如《十诵律》本126项下,注「具足戒竟」。217项下,注「法部竟」。319项下,注「行法竟」。毘尼的摩得勒伽,分为三部分,也如《毘尼摩得勒伽》卷六(大正二三.六〇五上)说:
「云何三聚?谓受戒聚、相应聚、威仪聚」。
「三聚」,是摩得勒伽末了的总结。一、「受戒聚」(upasaṃpadā-khandha),如上说「具足戒竟」,从最初的「受具戒」得名。这一聚,《十诵律》本为一二六项目;《毘尼摩得勒伽》本为一二〇项目。二、「相应聚」(Saṃyukta-khandhaka):随义类而编为一类一类的,称为相应,为古代集经、集律分类的通称。《十诵律》本为九一项目(注名「法部」);《毘尼摩得勒伽》本为八六项目。三、「威仪聚」(Ācāra-khandha):威仪就是「行法」。《十诵律》本为一〇一项目;《毘尼摩得勒伽》本为一〇〇项目。末附「威仪」与「三聚」——两目,是这一部分及全部的总结,是《十诵律》本所没有的。说一切有部本的「摩得勒伽」,大概是:初聚为一二〇项目;次聚为八〇项目;后聚为一〇〇项目。前二聚的总和(二〇〇),为第三聚(一〇〇)的一倍。在传诵中略有增减,成为现存译本的形态。
第三项 先上座部的毘尼摩得勒伽
《毘尼母经》,八卷,「失译人名,今附秦录」。「毘尼母」,是「毘尼摩得勒伽」(Vinayamātṛkā)的义译,为《毘尼摩得勒伽》的另一传本。这是属于雪山部(Haimavata),也就是先上座部(Pūrvasthavira)所传承的。先上座部为说一切有部(Sarvāstivāda)的根源,所以这部《毘尼母经》,在解说上,虽然广略不同,意义也大有出入,但所解说的论题(律母),与说一切有部本,尤其是《毘尼摩得勒伽》本,极为接近!
《毘尼母经》的后二卷,初明「三处决断犯不犯」;次辨毘尼的五义——忏悔、随顺、灭、断、舍;末后別明种种的毘尼——犯毘尼、诤毘尼、断烦恼毘尼、比丘毘尼、比丘尼毘尼、少分毘尼、一切处毘尼。末了总结说:「推求所犯轻重聚,及起处缘,可灭不可灭经」。这与《十诵律》Ⅷ「毘尼相」相当;《十诵律》也结说为:「如是事应筹量轻重本末已应用」。这是依于同一原本,不同部派的不同诵本,而一向附于毘尼摩得勒伽的。真正的「毘尼母」,是前六卷,也分为三分。标目与解说。译文偶有不明晰的地方。參照说一切有部本,条举其标释的论题(律母)如下:
- 一、第一分,一一九项目。
- 1受具足2得受具3不得受具4可得受具5不(可)得受具
- 6业(羯磨)7应止羯磨8不应止羯磨,摈出羯磨10听入僧羯磨11呵责羯磨12谏法13缘事14调伏15舍摩陀(止灭)
- 16舍戒17不舍戒18戒羸19戒羸事
- 20说戒法21不说戒(此下有「说法」,应属后29)
- 22宿食大界内食(内宿内熟)23共宿食残宿食(内熟自熟)24残食法(受.不受)25菓26池菓
- 27畜钵法28畜衣法
- 29应说30非法说31不应说
- 32失性羯磨33舍
- 34施所堕35羯磨36非羯磨37毘尼38入僧法
- 39白40白羯磨41白二羯磨42白四羯磨(呵责等)43別住44本事45摩那埵46阿浮呵那
- 47犯48不犯49轻犯50重犯51残52无残53麁恶54浊重55非麁恶浊重56须羯磨57不须羯磨58集犯
- 59谏法60忆念61谏时62受谏63止语
- 64止说戒65止自恣66波罗提木叉67布萨68自恣
- 69内宿70内熟71自手作72自取73残食法74根食
- 75受迦𫄨那衣76不受77舍迦𫄨那衣78不舍
- 79可分物80不可分物81重衣物82粪扫衣83亡比丘衣物84养生具85非养生具86与得取87不与不得取
- 88应畜物89不应畜物
- 90剃发法
- 91净肉92故作受用(食)
- 93合毘尼94不合毘尼
- 95人养生具96非人养生具97食果(净法)
- 98五百结集99七百结集100毘尼缘101大广说
- 102和合103不和合104尽形受药105寺中应可作106寺中应畜物107应入林108有疮听109大小行处110房房中所作事111应二指作法112共作法113略问114应受不应受115处所116方117随国应作118受迦𫄨那衣利119浆法
- 二、第二分,五五项目。
- 三、第三分,六五项目。
- 175去176去上座
- 177非时入聚落178非时集179非时上座集法
- 180法会181法会上座182说法者183说者众上座
- 184语法185不语法
- 186养徒众法
- 187入大众法188众主法189众中说法上座法
- 190说戒191布萨192受安居时筹量法193受安居法194安居中上座法195安居竟事
- 196众197入僧法198入僧中坐法199上座法200中座法201下座法202一切僧所应行法
- 203浴室法204入浴室洗法205浴室上座所作法
- 206共行弟子共宿弟子奉事和尚阿阇梨法207和尚阿阇梨畜弟子法208沙弥法
- 209前行比丘法210后行比丘法211为檀越师212入檀越舍213入坐法214入家中上座法
- 215语言法216道行中息217失依止218舍法
- 219经行220经行舍221然火222小便处223洗足器224熏钵炉
- 225虚空226出气227扫地法228食粥法
- 229上厕法230厕筹法231上厕用水法
- 232嚼杨枝法233涕唾法234擿齿法235去耳垢法236刮舌法237小便法
- 238行法非行法
如上面列举的论题(律母),与说一切有部的摩得勒伽(二本),显然是出于同一原本,而各为不同的解说。《毘尼母经》(119)「浆法」下注「初一分竟」,与《十诵律》本注「具足戒竟」的地位相合。《毘尼母经》第六卷末说:「第三事竟」。可见《毘尼母经》,与说一切有部本相同,也是分为三分的。在三分中,第一分与说一切有部本最相近。(69)「内宿」到(74)「根食」,与二本相当;但別有(22)「宿食」到(26)「池菓」,似乎是错简的重译。第二分中,《毘尼母经》较简略。以《毘尼摩得勒伽》为例:(121)「自恣」到(136)「说欲清净」,共一六项目;而《毘尼母经》,从(121)「自恣法」到(125)「取布萨欲」,仅略为五项。此下,《毘尼摩得勒伽》,有「偷婆」类,「有食」类,「钵、衣」类,「依止」类,「和上、弟子」类,从(137)到(164),共二八项目,都是《毘尼母经》所没有的。《毘尼母经》第三分中说:「共行弟子、共宿弟子,奉事和尚、阿阇梨,和尚、阿阇梨畜弟子法,此皆如上文所说」。但上文并没有说到,可见第二分中,应有和尚、弟子法,而是脱落了。第三分中,《毘尼摩得勒伽》(207)「下意」起,(243)「客上座」止,共三六项目,而《毘尼母经》也没有。「闼赖咤」、「实觅罪」、「与学」等,《僧祇律》本也有,所以这大概是《毘尼母经》脱落了的。现存的《毘尼母经》,除译文标释不大分明,缺两大段外,原文的标题,与说一切有部本,是很接近的。
《毘尼母经》与说一切有部的二本比对起来,与《毘尼摩得勒伽》本更近。如(119)「浆法」,与《毘尼摩得勒伽》的(120)「酢浆净」;(226)「出气」,与《毘尼摩得勒伽》的(292)「下风」;(238)「行法非行法」,与《毘尼摩得勒伽》的(311)「威仪不威仪」,完全相合,而是《十诵律》本所没有的。又如(152)「金扇」,(154)「扇」——二事;《毘尼摩得勒伽》,也立(183)「扇柄」与(185)「扇」为二。《十诵律》本,但立(197)「扇法」为一事。《毘尼母经》的标目,与《毘尼摩得勒伽》,无疑是更接近的。
第四项 大众部的毘尼摩得勒伽
大众部(Mahāsāṃghika)的《僧祇律》,曾说到「诵修多罗,诵毘尼,诵摩帝利伽」。与修多罗、毘尼并立的摩帝利伽,显然为摩得勒伽(mātṛkā)的异译。在《僧祇律》中,并没有说到摩帝利伽是什么。然依说一切有部(Sarvāstivāda),及先上座部(Purvasthavira)的「毘尼摩得勒伽」去观察,确信《僧祇律》的「杂诵跋渠法」、「威仪法」,与摩得勒伽相当;这就是大众部所传的「毘尼摩得勒伽」。《僧祇律》先明「比丘律」(bhikṣu-vinaya),从「明四波罗夷法第一」,到「七灭诤法第八」,而后总结说:「波罗提木叉分別竟」。此下,「明杂诵跋渠法第九」,共一四跋渠(varga)。次明「威仪法第十」,共七跋渠。比丘尼律(bhikṣunī-vinaya)的组织,也是这样。「杂跋渠法」与「威仪法」,大抵以十事结为一颂,也就是一跋渠(品)。但长行的标释,与结颂偶有几处不合(偈颂分为数事,长行或综合的解说)。今依结颂次第而条列其内容,而附注长行的不同处于下:
一、「杂诵跋渠法」,一四跋渠。
第一跋渠:1受具足2不名受具足3支满(可受具足)4不清净(不得受其足)5羯磨6羯磨事7折伏羯磨8不共语羯磨9摈出羯磨10發喜羯磨
第二跋渠:11举羯磨12別住13摩那埵14出罪15应不应羯磨16随顺行舍17他逻咃18异住19与波罗夷学悔20觅罪相羯磨
第四跋渠:31布萨法32羯磨法33与欲法34说清净法35安居法36自恣法37迦𫄨那衣法38非迦𫄨那衣法39舍迦𫄨那衣法40衣法
第五跋渠:41看病比丘法42药法43和上阿阇梨共住弟子依止弟子法44沙弥法45钵法46粥法47饼法48菜法49𪎊法50浆法51苏毘罗浆法
第七跋渠:61重物62无常物63痴羯磨64见不欲65破信施66革屣法67屐法68浴法(揩身石)69香屑法70杖络囊法
第九跋渠:81为杀82肉(蒜)83皮法84揩脚物85眼药86眼药筒87眼药筹法88伞盖法89扇法90拂法
第十跋渠:91刀治92灌筒法93剃发法94作具(剃具等)95破僧96和合僧97五百比丘集法藏98七百集法藏99略说毘尼
第十一跋渠:100毁呰101伎乐102香103华104镜法105担法106抄系衣107上树108火法109铜盂法110回向法
第十二跋渠:111众生法112树法113樵木法114华法115果法116种殖117听一年118罪法119非罪法120治罪法
第十三跋渠:121灭122灭事123调伏124调伏事125听法126油法127粉法128刷法129梳法130簪法
第十四跋渠:131塔法132塔事133塔龛法134塔园法135塔池法136枝提137供养具138收供养具法139难法
二、「威仪法」,七跋渠。
第一跋渠:1上座布萨2第二上座布萨3一切僧布萨4上座食5第二上座食6一切僧食7和上教共行弟子8共行弟子事和上9阿阇梨教依止弟子10依止弟子事阿阇梨
第二跋渠:11床敷12春末月治房13夏安居治房14安居竟治房15客比丘治房16旧住比丘治房17一切尽治房18厕屋大便19小便法20齿木法
第三跋渠:21衣席22帘隔障23房舍24涕唾25钵龛26粥法27立住法28经行法29坐30卧法
第五跋渠;41阿练若比丘42聚落比丘43礼足44相问讯45相唤46入刹利众47入婆罗门48入居士众49入外道众50入贤圣众
第六跋渠:51著内衣法52著中衣法53著入聚落衣法54白衣家护衣55前沙门56后沙门57倩人迎食58与人迎食59乞食法60食时相待
第七跋渠:61然灯法62行禅杖法63掷丸法64持革屣65尼师坛66謦咳法67啑法68欠呿频申法69把搔70放下风
《僧祇律》的「杂诵跋渠法」、「威仪法」,为大众部所传,有其不同的次第,与内容的增减。但就大体而论,与上座部(Sthavira)系的摩得勒伽,一望而知为出于同一的原本。如「杂诵跋渠法」的第一、第二、第三跋渠的一部分——(24)「异住」止,与《毘尼摩得勒伽》的第一分的前五十项(除26到31),内容与次第,都非常相近。又「杂诵跋渠法」的(66)「革屣法」起,(96)「和合僧」止,内容与次第,与《毘尼摩得勒伽》的(142)「屐」起,(174)「和合」止,更为一致。又如(97)「五百比丘结集」,(98)「七百结集」,(99)「略说毘尼」(《十诵律》本作「摄毘尼」,解说不同),三事是次第的,位于「杂诵跋渠法」的中间。说一切有部本,先上座部本,也都位于第一分的中间。尤其是和尚阿阇梨与弟子法,见于「杂诵跋渠法」(43),又见于「威仪法」(7——9)。说一切有部本,也是这样,见于第二分与第三分。这可见原本如此,而并不是重复的。
比较起来,《僧祇律》本简略,《毘尼母经》本较广,而说一切有部本,最为详广。《僧祇律》本,于「上座」事,标列为项目的,仅(1)「上座布萨」,(2)「第二上座布萨」,(4)「上座食」,(5)「第二上座食」——四项。而《毘尼母经》本,有(176)「去上座」,(179)「非时上座集法」,(181)「法会上座」,(183)「说者众上座」,(189)「众中说法众上座」,(194)「安居中上座」,(205)「浴室上座」,(214)「入家中上座」——八项。而《毘尼摩得勒伽》本,广列(212)「众僧上座」,(213)「林上座」,(239)「阿练若比丘上座」,(241)「聚落中上座」,(243)「客上座」,(245)「行上座」,(247)「洗足上座」,(249)「集上座」,(251)「说法上座」,(254)「非时僧集上座」,(259)「安居上座」,(264)「安居中上座」,(268)「说戒上座」,(274)「浴室上座」,(285)「白衣家上座」,(296)「厕上座」,(303)「小便上座」——一七项。上座部,说一切有部本,条列最为详备,也就可见上座地位的特別受到重视了。又如《毘尼母经》(98)「五百结集」,(99)「七百结集」,(100)「毘尼缘」是毘尼藏略说;(101)「大广说」(说一切有部本,分为「白」、「黑」二类)是结集经律的取舍标准。说一切有部本相同,而《僧祇律》本却没有「大广说」。此下,《毘尼母经》自(102)「和合」起,(108)「有疮听」止;(116)「方」起,(119)「浆」止,共一一项目。《毘尼摩得勒伽》本,自(111)「等因」起,(120)「酢浆净」止,共一〇项,都是「净法」(kappa)。这部分,《僧祇律》本没有,是值得注意的事!在七百结集时,佛教界有「十事非法」——「十事不净」的论诤。上座部系的「摩得勒伽」,在「七百结集」以下,广论「等因」、「时杂」等净法。净法,是在某种情形下,经某种手续,认为是可行的。《僧祇律》于结集时,提出净不净的标准,如卷三二(大正二二.四九二上)说:
「五净法,如法如律随喜,不如法律者应遮。何等五?一、制限净。二、方法净。三、戒行净。四、长老净。五、风俗净」。
《僧祇律》举「净法」的原则——五净,没有分別而标列于「摩得勒伽」(「杂诵跋渠」),可见「等因」到「浆净」,是上座部系所补列的。这些,《僧祇律》近于原本,上座系本,显然有增广的形迹。
然现存的《僧祇律》本,确有综合简略的地方。如「杂诵跋渠法」颂出:「布萨及羯磨,与欲说清净,安居并自恣」。而长行综合前四为一「布萨法」,结说「是名布萨法、与欲法、受欲法」,这是综合简略的明证。与此相当的《毘尼母经》,自(120)「夏安居法」起,(125)「取布萨欲」止,共为六项。而《毘尼摩得勒伽》本,从(121)「自恣」起,(136)「说欲清净」止,共达一六项目。在这些上,「摩得勒伽」的原本,相信是近于《毘尼母经》的。总之,现存各本,都是有所增减的。
第五项 摩得勒伽成立的先后
《十诵律.毘尼诵》的「摩得勒伽」,《毘尼摩得勒伽》的「摩得勒伽」,《毘尼母经》的前六卷,《僧祇律》的「杂诵跋渠法」、「威仪法」:如上文所说,是出于同一母体的毘尼摩得勒伽(Vinaya-mātṛkā)。汉译的毘尼摩得勒伽,就是这几部。此外,分別说部(Vibhajyavādin)系的《四分律》,也一再说到经律(毘尼)以外的摩夷(mātikā),但实际的内容不明。根本说一切有部(MūlaSarvāstivādin)的「律藏」,义净的传译,是不完全的。据《根本萨婆多部律摄》所说:「比尼得迦及本母」,可见《根有律》也是有「摩得勒伽」的,只是没有译出而已。
有关摩得勒伽的意义,我曾经有所论列。概要的说,摩得勒伽的文体,是标目作释的;文义是「决了定义」的。法的摩得勒伽,是圣道的修持项目,如《杂事》等所说。律的摩得勒伽,也是有关实行的项目,如出家受具足(pravrajyā-upasaṃpadā)、布萨(poṣadha)、安居(varṣā),以及衣、食、住等僧伽规制。律的摩得勒伽,本是僧伽内部实行的法制及惯例(不成文法)。结集时,只是列举项目,附于「波罗提木叉」(Prātimokṣa)。但体例与波罗提木叉(成文法)不合,所以依标作释,渐成为律的另一部分——「摩得勒伽」。
摩得勒伽,起初应只是标举项目。《毘尼摩得勒伽》,在依标作释以前,列举项目,如说:「受具戒,应与受具戒,不应与受具戒,得具戒,不得具戒;羯磨,羯磨事,羯磨处,非羯磨处……」。而《僧祇律》在依标作释以后,结为偈颂说:「具足不名受,支满不清净,羯磨及与事,折伏不共语,摈出發欢喜……」等。长行,或者是偈颂;在前,或者是在后,意义都是一样的,就是列举项目的摩得勒伽。如《僧祇律》「杂诵跋渠法」的第五跋渠(品),《大正藏》依高丽本,是偈颂体;而宋、元、明各本,都是长行。但这些僧制项目,被称为摩得勒伽的,早就成为偈颂,偈颂是更便于忆持的。
集为偈颂的「摩得勒伽」,原形是附于「波罗提木叉」后面,后来才發展而成独立部类的。这一古老意义,应该加以说明。《僧祇律》的「波罗提木叉经」,分为「十修多罗」,从「戒序」到「随顺法」(或作「法随顺法」)。在「七灭诤法」后,別立「(法)随顺法」为一部,这是上座部系(Sthavira)「戒经」所没有的。「随顺法」的内容,在第三章——「波罗提木叉经」中,并没有解说。现在「摩得勒伽」的性质,已经明了,「随顺法」就是「摩得勒伽」的古义,也就可以进一步的来说明了。(法)「随顺法」,是汉译各部「戒经」所一致说到的,只是《僧祇律》特別提出,作为別部罢了。如:
这是「戒经」的「总结劝学」。总结「波罗提木叉」的八部后,ⅠⅡⅢ本又举「余佛法」或「余学」;ⅣⅤ本举「余随道戒法」;Ⅵ本举「余法之随法」来劝学。也许解说不完全相同,但在「波罗提木叉」八部外,別有应当修学的法,这是各部「戒经」一致的意见。「随道戒法」,「法之随法」,与《僧祇律》的(法)「随顺法」,显然是原文相近而传译不同。道宣解「余佛法」为:「此谓略教之別序也」,意指七佛的略教。所以定宾解说为:「若更有余佛法者,示余佛略也」。以下是七佛略教诫,所以《四分律》是可以这样解说的。然《解脱戒经》,也说「余佛法」,而七佛略教,却在「序说」中。这可见「总结劝学」中的「余佛法」,并不合于道宣的解说。《根本萨婆多部律摄》卷一四(大正二四.六一五上)说:
「若更有余者,谓是十七事等所说学法,咸应修习。言法及随法者,法谓涅槃清净无累;正行之法八圣道等,能随顺彼圆寂之处,故名随法」。
「余」与「法之随法」,《律摄》作分別的解说。「十七事」是属于毘尼的,「八圣道等」是属于法的。依《僧祇律》的解说,这是属于毘尼的,指「杂跋渠法」、「威仪法」——摩得勒伽。如说:「法随顺法者,如二部毘尼随顺者,顺行此法也」。二部毘尼,是二部波罗提木叉与分別(vibhaṅga)。与波罗提木叉相随顺的,应随顺而行。这是波罗夷……灭诤法(八部)以外的,与结集的波罗提木叉相契合的,随顺戒经的部分。又说:「威仪者,二部毘尼随顺行,是名威仪」。据此,可见「威仪法」也是属于「法随顺法」的。又如《僧祇律》卷四〇(大正二二.五四八上)说:
「世尊分別说戒序,八波罗夷、十九僧伽婆尸沙、三十尼萨耆波夜提、百四十一波夜提、八波罗提提舍尼、六十四众学、七止诤法,法随顺法偈在后。比丘尼毘尼竟」。
「法随顺法偈」一句,最值得注意!在古代,僧事项目的类集——摩得勒伽,是偈颂,近于《僧祇律》中,「杂跋渠法」、「威仪法」的结颂。「法随顺法」,就是这些,是波罗提木叉以外的,却是随顺于二部毘尼的僧伽规制及威仪。所以在说波罗提木叉仪轨中,终了时也举此劝学。《十诵別本》作「余学法」;《五分戒本》与《十诵戒本》,作「余随道戒法」,意义明确,与《僧祇律》相合。《僧祇律》以此为第九部,这是与上座部系不同的地方。
《铜鍱戒经》,没有第九部,也没有「更有余法」等一句。然在《铜鍱律》中,是有「随顺法」的,如「附随」(南传五.二六九)说:
「于经、律、随法、所制、随顺法,勿为无益之诤论」。
经(Sutta)──────二部波罗提木叉经分別
所制(Paññatta)────一切律藏
《铜鍱律.附随》,別有「经」、「随经」、「律」、「随律」;「法」、「随法」、「律」、「随律」。「随法」、「随经」、「随律」,都解说为「四大处」。《善见律毘婆沙》,有「本」、「随本」。随本(Suttānuloma,即「随经」)也是解说为「四大处」的。被解说为「四大处」的「随法」与「随顺法」,似乎本为同一名词(所以解说也一样),而语音小有变化。在本书第四章第二节第二项中,说到「四大处」是依据原始结集的法律,对新传的法律,予以审定,否决或采录。这是随顺于先结集的经、法、律,所以称为「随经(随顺修多罗)」、「随律」、「随法」或「随顺法」。「波罗提木叉经」,是原始结集的根本律(也称为经、法)。僧伽规制,僧伽威仪的集成,是以波罗提木叉为审决标准,也就是随顺于法(二部毘尼)的。「摩得勒伽」的(最初)类集,是比原始结集略迟的,所以被称为「随法」。附于「波罗提木叉」终了,劝学众应该修学,这是各部律(除《铜鍱律》)所共传的,而唯有《僧祇律》的「法随顺法偈」,说得最为明确!
现存不同诵本的「摩得勒伽」,上座系是分为三分的。《毘尼摩得勒伽》,称为「受戒聚、相应聚、威仪聚」。《十诵律》注作:「具足戒」、「法部」、「行法部」。第二分与第三分,「法」与「行法」,都是称为「法」的。第一分「具足戒」,是否也称为法呢?《十诵律》本第一分,一二六项,唯(28)「独住法」,及(115)以下,有关「净法」的——「和合法」、「僧坊净法」、「林净法」、「方净法」、「土净法」、「衣净法」——称为法,其余的一一九项,都是不称为法的。第二分九一项目,仅「塔地」、「塔物无尽」,及末后四事——「林」、「事」、「破僧」、「上中下座相看」,不称为法,其他都是称为法的。第三分,一概称为法。《毘尼母经》第一分,有八项称为法。其中(111)「应二指作法」,(112)「共作法」,(119)「浆法」,是「净法」,附于第一分的。(20)「说戒法」,(27)「畜钵法」,(28)「畜衣法」,(38)「入僧法」,《十诵律》是属于第三分的。其余的不称为法,与《十诵律》相同。《毘尼母经》的第二、第三分,标与结不大合一,或称为法,或不称为法。比对《十诵律》与《毘尼母经》,第一分除末后的「净法」外,是不称为法的。《僧祇律》的情形,也是一样。如(1)「受具足」……(24)「异住」;又(55)「内宿内煮自煮」……(65)「破信施」;又(121)「灭」……(124)「调伏事」,都没有称为法。这些,在《十诵律》是属于第一分的。(95)「破僧」……(99)「略说毘尼」,在《十诵律》中,属第一分及第二分的末后,也是不称为法的。总之,从现存的「摩得勒伽」来研究,第一分(除末后的「净法」)是不称为法的;第二分与第三分,是称为法的。《僧祇律》将前二分综合简编,仍旧保持了称法不称法的固有差別。
称为「法」(dharma)的第二分,「布萨」、「安居」等,都是僧伽内部,有关僧伽与个人的规制;「法」只是规章制度的意思。第三分称为「行法」,或译为「威仪法」,主要为每人在行住坐卧中,以行为主的行动轨范。acāra,译为(正)行,也可译为轨则,如说:「安住具戒,善能守护別解脱律仪,轨则圆满,于微小罪见大怖畏」:这是经中最常见的「戒蕴」的文句。《瑜伽师地论》卷二二(大正三〇.四〇二中)解释说:
「云何名为轨则圆满?谓如有一,或于威仪路,或于所作事,或于善品加行处所,成就轨则,随顺世间,不越世间,随顺毘奈耶,不越毘奈耶」。
(中略行住坐卧)
「谓如有一,于其所作:若衣服事,若便利事,若用水事,若杨枝事,若入聚落行乞食事,若受用事,若荡钵事,若安置事,若洗足事,若为敷设卧具等事……名所作事。如其所应,于所应作,于如所作,即于此中如是而作。由是作故,不为世间之所讥毁,不为贤良诸正善士、诸同法者、诸持律者、诸学律者之所呵责,如是名为于所作事成就轨则」。
轨则,正就是这些「行法」或「威仪」。日译本的《沙门果经》,译「轨则圆满」为「正行精勤」。约法说,是 acāra——正行,行的轨范。约人说,是 ācārya——阿遮梨耶,人的轨范。「瑜伽行地」与「瑜伽师地」的传译不同,也由此字而来。这一部分,称为「行法」或「威仪法」的,在说一切有部中,决定为 acāra 的义译。《铜鍱律》的「仪法犍度」,以 vatta 为「威仪」,那是部派间用语的不同了。僧伽内部的一切规制,个人的日常行动的轨范,是「法」与「行法」的意义。据此来观察不称为法的第一分,意义显然是不同了。如「羯磨」.「羯磨事」.「遮羯磨」.「不遮羯磨」.「学」.「还戒」.「不舍戒」.「戒羸」.「诤事」.「灭事」.「不消供养」.「白」.「白羯磨」.「白二羯磨」.「白四羯磨」等,主要为僧伽规制中,所有术语的解说,及内容分別。如法律中,对「人」.「自由意志」.「假释」.「假扣押」等,确定意义,或内容的分类一样。「摩得勒伽」的第一分,不是僧伽规制,是僧伽规制中,所有术语的定义与分类(这就是解说)。在僧伽制度的發展中,这部分是先集出的;但这一分的集出,意味著僧伽规制的早已存在。接著是规制——「法」的集出;又以僧伽规制,个人正行的偏重,而分为「法」与「行法」,成为三分。在这称为法与不称为法的差別中,可以看出「摩得勒伽」次第集成的情形。
在各本的「摩得勒伽」中,「五百结集」、「七百结集」,叙列在中间,这是值得注意的事!我在《印度之佛教》中,曾有所解说,今再略为补充的说明。一、「摩得勒伽」,是僧事项目的类集。初集成时(比王舍城结集略迟),与第一分相当,为有关僧事术语的标目。末后以「五百结集」作结,表示为原始的结集,如书籍的「后记」一样。二、再结集时,约为七百结集时代。对于固有的标目,应有所整理、增列,成为第一分。在「五百结集」后,更附以「七百结集」及「毘尼摄」。当时,上座们传来的,完成的僧伽规制,也结集出来,称为「法」与「行法」。三、七百结集以后,佛教界以僧伽规制的项目为主,而进行类集的工作。等到二部分裂,大众部将第一分与第二分,综合简化,展开其类集工作,而形成《僧祇律》的组织形态。上座部方面,对「摩得勒伽」,又将「四大教法」,及有诤论的「净法」,附编于「七百结集」之后,成为现存三分的形态(《毘尼摩得勒伽》与《毘尼母经》的共同部分)。对于僧制类集方面,就是根据「摩得勒伽」,而类集为种种「犍度」了。这是上座部律师们的业绩!
「摩得勒伽」现存的不同诵本,关于成立的先后,应从两方面说。一、标举项目部分:《僧祇律》二一〇目;《毘尼母经》二三八目;《毘尼摩得勒伽》三一二目,《十诵律》三一九目。上座部系的逐渐增多,由简而详,正表示了成立的先后次第。然《僧祇律》的项目,也有上座部系「摩得勒伽」所没有的。如「杂诵跋渠法」的(52)「毘尼断当事」,(54)「比丘尼法」,(100)「毁呰」,(101)「观伎儿」,(107)「上树」,(110)「回向物」。如「毘尼断当事」,是《五分律》「调伏法」等的渊源。「比丘尼法」,是《五分律》的「比丘尼法」;《铜鍱律》与《四分律》的〈比丘尼犍度〉;《十诵律.杂诵》的「比丘尼法」,《根有律》「杂事」的「比丘尼法」:「犍度」的重要部分,根源于「摩得勒伽」,却是上座部系本所脱落了的。「毁呰」等与「波罗提木叉」有关;而「上树」一事,更是《僧祇律》、《铜鍱律》以外的,各部律「众学法」所共有的。所以上座系的「摩得勒伽」,对古形的「摩得勒伽」,诚然是增列得很详密,但也是有所脱落的。
二、解说部分:由于部派的师承各別,适应不一,解说的广略也大不相同。《毘尼摩得勒伽》与《十诵律》,《毘尼母经》,《僧祇律》,解说部分的数量,约为一.三.八之比。说一切有部本,项目多而解说最简,然简略并不就是古义。如《僧祇律》明「四种受具足」;《毘尼母经》说:比丘五种受具,比丘尼五种受具,综合而除去共同的,实为七种受具。而《毘尼摩得勒伽》与《十诵律》,明十种受具足。依《十诵律》而造的《萨婆多毘尼毘婆沙》,说一切有部旧义,也还是七种得戒。这可见《毘尼摩得勒伽》,及《十诵律》的十种受具,不但在部派中,就是在说一切有部中,也是后起的新说。所以说一切有部本的解说简略,只能说是维持「摩得勒伽」的古风,也就是维持体裁上的旧形,而并非内容都是古义的。
在律学的开展中,「摩得勒伽」的众多项目,逐渐结合而倾向于「犍度」(Khandha)的组合。在这点上,《僧祇律》保持「摩得勒伽」形态,而没有上座部系那样的,發展为各各独立的「犍度」。但在旧形式下,也逐渐形成新的结构。如结合「具足」、「不名受」、「支满」、「不清净」,而说:「是中如法清净者,名受具足」,与上座系的「受戒犍度」相当。结合「別住」、「摩那埵」、「阿浮呵那」,而说:「是名別住摩那埵阿浮呵那毘丘(尼的误写)摄竟」,与「人犍度」相当。结合「布萨」、「羯磨」、「与欲」、「说清净」,而说:「是名布萨法、与欲法、受欲法」,与「布萨犍度」相当。又如「衣法」、「毘尼法」、「比丘尼法」、「五百比丘集法藏」等,都近于上座部系的「犍度」。《僧祇律》虽有类集的趋势,但始终维持众多项目,依标作释——「摩得勒伽」的形式。从渐有类集的趋势而论,现存《僧祇律》的「杂诵跋渠法」、「威仪法」的组成,应为根本二部初分,「摩得勒伽」正向「犍度」發展的初阶段。在现有律典中,《僧祇律》是这一部分的古形了。大概为阿育王(Aśoka)的时代,当然有后来的增编部分。
至于《毘尼母经》,如卷四(大正二四.八一九下)说:
「比丘经、比丘尼经、一切犍度、摩得勒伽、毘尼增一:此五种总为毘尼藏」。
《毘尼母经》所说的「律藏」,「摩得勒伽」以外,別有「一切犍度」。別立「犍度」而又保存「摩得勒伽」,与说一切有部相同。《毘尼母经》一再说到各种犍度,显然这是「犍度」成立以后,才完成的解说。在《毘尼母经》中,引述「尊者萨婆多说」;「尊者迦叶维说」,「迦叶随比丘」,「尊者弥沙塞说」,「昙无德」的意见。《毘尼母经》的解说部分,已在律学「五部分流」以后。《毘尼母经》说到「白业观」(净观地)、「种性地」、「第八人地」等九地,与《般若经》所说相合。《毘尼母经》解说部分,应迟到西元以后。
第二节 现存的诸部犍度
第一项 铜鍱律
上座部(Sthavira)系的犍度(khandha)部分,是依「摩得勒伽」(mātṛkā)而次第發展完成的。要说明这一發展过程,对于名称不同,开合不同,次第不同,详略不同,与佛及弟子的事缘结合不同——现存的各部律中,与犍度部相当的部分,有先加叙述,明了各本内容的必要。尤其是彼此开合不同,或详略大异的部分。
《铜鍱律》的「犍度」部,分为〈大品〉(Mahāvagga,日译本第三卷),〈小品〉(Cullavagga,日译本第四卷)——二品。〈大品〉一〇犍度,〈小品〉一二犍度,共二二犍度。先说〈大品〉:
一、〈大犍度〉(Mahākhandhaka):分十诵:前四诵,从佛陀成道起,度五比丘,到舍利弗(Sāriputta)、大目连(Mahāmoggallāna)出家,为佛传的一部分。第五诵起,成立和尚与弟子,师弟间的授受,白四羯磨得具足的制度;及不得受具足的种种规定。
二、〈布萨犍度〉(Uposatha-khandhaka):半月半月,僧伽定期集会,诵说波罗提木叉(pātimokkha),以维护僧团的和合清净。所以说「与欲」、「与清净」的如法和合,而不许不和合、不如法的布萨。
三、〈入雨安居犍度〉(Vassupanāyika-khandhaka):每年一度的三月安居,是适应雨季,而作三月定居,精进修行的制度。时间有「前安居」或「后安居」;并对安居期中外出所有的规定。
四、〈自恣犍度〉(Pavāraṇa-khandha):「自恣」为安居终了,同住比丘,互相作善意的忠告,有罪者忏悔,以得清净的仪式。
五、〈皮革犍度〉(Camma-khandhaka):比丘生活中,有关皮革物品的规定。以首楼那二十亿(Soṇakolivisa),精进而两足出血;及首楼那亿耳(Soṇakuṭikaṇṇa)出家,见佛,请求「边地」容许「五事」为缘起。
六、〈药犍度〉(Bhesajja-khandhaka):总括比丘的日常饮食,病时的医药,及饥荒时期的特殊规定。共分四诵:初诵是有关医药的事。第二诵以下,叙述佛的游行,从舍卫城(Śāvatthi)─→王舍城(Rājagaha)─→舍卫城─→王舍城─→波罗奈(Vārāṇasī)─→阿那伽频头(Andhakavinda)─→王舍城─→ 巴连弗邑(Pāṭaligāma)─→渡恒河(Gaṅgā)─→拘利村(Koṭigāma)─→那陀村(Ñātika)─→毘舍离(Vesālī)─→跋提(Bhaddiya)─→阿牟多罗(Aṅguttarāpa)─→阿摩那(Āpaṇa)─→ 拘尸那(Kuśinagara)─→阿头(Ātumā)─→舍卫城。佛在游行中,在各处作有关饮食的规制。这一次第游行,自巴连弗邑到那陀村,与佛最后游行的路线相近,内容也有部分的共同。
七、〈迦𫄨那衣犍度〉(Kaṭhina-khandhaka):安居终了,限在一月以内,举行受迦𫄨那衣的仪式。受了迦𫄨那衣,比丘们在五个月以内(十二月十五日满),可以「离衣宿」、「展转食」等五事;就是衣食方面,受到种种的优待。
八、〈衣犍度〉(Cīvara-kh.):关于比丘衣服,如居士施衣,粪扫衣,染色,制作等规定。及安居施衣的分配,亡比丘衣的处分等。耆婆(Jīvaka)童子学医治病的故事,为衣犍度的缘起。
九、〈瞻波犍度〉(Campeyya-khandhaka):佛在瞻波(Campā)。婆沙婆村(Vasabha)的执事比丘,为人非法举罪,来见佛请示。因此,佛说「非法別众羯磨」、「非法和合羯磨」、「如法別众羯磨」、「似法別众羯磨」、「似法和合羯磨」——都不成羯磨。唯有「如法和合羯磨」,才是正当的羯磨。
一〇、〈拘睒弥犍度〉(Kosambī-khandhaka):拘睒弥(Kosambī)比丘相诤,形成僧伽的分立。佛劝他们和合,说长生(Dīghāyu)王子譬喻,众人不听,佛于是弃之而去,访婆咎(Bhagu),及和合修行的阿那律(Anuruddha)等,回舍卫城。拘睒弥比丘心悔了,来见佛,请求息诤。对于僧伽互诤对立的比丘,衣食住等,应给以平等的待遇;而所说的法,仅可受如法的言说。——以上是〈大品〉;以下是〈小品〉:
一、〈羯磨犍度〉(Kamma-khandha):次第说明:苦切羯磨、依止羯磨、驱出羯磨、下意羯磨;不见罪举羯磨、不忏罪举羯磨、不舍恶见举羯磨——七种羯磨,予以十八事或四十三事的处分。如顺行这些处分,应予以解除。
二、〈別住犍度〉(Parivāsika-khandha):这是犯僧残罪者,受別住、本日治、摩那埵、阿浮呵那——出罪的行法。
三、〈集犍度〉(Samuccaya-khandhaka):这是犯僧残罪的处分法。在处分过程中,或覆,或忆,或再犯,或犯其他罪,所有复杂的处分法。
四、〈灭诤犍度〉(Śamatha-khandhaka):七灭诤的事例与灭诤;及对「四诤事」所取的灭诤方法。
五、〈杂事犍度〉(Khuddakavatthu-khandha):杂事,或译为小事,为比丘日常生活中,种种琐碎事物的规定。摄颂说:「律之小事犍度一百十事」。
六、〈卧坐具犍度〉(Senāsana-khandhaka):有关精舍的建立,床敷具等(四方)僧伽共有财物的管理,分配等规定。
七、〈破僧犍度〉(Saṃghabhedaka-khandhaka):叙述提婆达多(Devadatta)破僧(集体叛教)的经过。辨別僧诤(如拘睒弥比丘)与破僧的差別;破僧与和合僧的罪福。
八、〈仪法犍度〉(Vatta-khandhaka):有关比丘的日常生活:客比丘、旧比丘、远行、食堂、乞食、阿练若、卧坐具、温室、厕所,及师长与弟子的「仪法」,共「五十五事」。
九、〈遮说戒犍度〉(Pāṭimokkhaṭhapana-khandha):比丘犯罪覆藏,如来不再布萨说戒为缘起。对于认为比丘有犯而遮止说戒,如法不如法的分別。应审慎举罪,勿引起僧伽的纷诤別异。
一〇、〈比丘尼犍度〉(Bhikkhunī-kh.):女众出家的缘起;摩诃波阇波提瞿昙弥(Mahāpajāpatī-gotamī),受「八重法」而得具足戒。其他有关尼众的特殊规定。
一一、〈五百犍度〉(Pañcasatika-khandha):摩诃迦叶(Mahākassapa)發起,于王舍城,举行如来遗教的结集(第一结集)。中有阿难(Ānanda)传佛遗命——小小戒可舍;阿难被责;富兰那(Purāṇa)从南方来,对饮食规制不同意见的记载。阿难受优陀延王(Udena)及宫人们的布施。以梵坛法处罚阐陀(Chanda)的故事。
一二、〈七百犍度〉(Sattasatika-khandha):佛灭一百年时,毘舍离有受持金银等十事非法,引起东西方的大诤论。西方集七百比丘,到毘舍离,共同集议,终于宣告十事为非法。称为「第二结集」。
第二项 四分律
《四分律》的犍度(khandha)部分,与《铜鍱律》非常接近,也分为二二事。前二〇事,名为犍度;而后二事,称为「集法毘尼五百人」,「七百集法毘尼」,没有称为犍度。虽有这些差別,大概说来,与「铜鍱律」是相近的。
一、〈受戒犍度〉,与《铜鍱律》的〈大犍度〉相当。二、〈说戒犍度〉,就是说波罗提木叉(Prātimokṣa)犍度,与《铜鍱律》的〈布萨犍度〉相当。比丘犯而覆藏,如来不再为大众布萨说戒——这是《铜鍱律.遮说戒犍度》的缘起,《四分律》却移在这〈说戒犍度〉的中间。三、〈安居犍度〉,与《铜鍱律.入雨安居犍度》相当。上来的三犍度,属于《四分律》的第二分(卷三一——卷三七中)。
四、〈自恣犍度〉,与《铜鍱律》的〈自恣犍度〉相当。。五、〈皮革犍度〉;六、〈衣犍度〉;七、〈药犍度〉;八、〈迦𫄨那衣犍度〉:这都与《铜鍱律》的〈皮革犍度〉、〈衣犍度〉、〈药犍度〉、〈迦𫄨那衣犍度〉相当。
九、〈拘睒弥犍度〉;一〇、〈瞻波犍度〉:与《铜鍱律》的〈拘睒弥犍度〉、〈瞻波犍度〉相当。一一、〈呵责犍度〉,与《铜鍱律》的〈羯磨犍度〉相当。一二、〈人犍度〉,与《铜鍱律》的〈集犍度〉相当。一三、〈覆藏犍度〉,与《铜鍱律》的〈別住犍度〉相当。
一四、〈遮犍度〉,与《铜鍱律》的〈遮说戒犍度〉相当,但没有缘起(移在〈说戒犍度〉中)。一五、〈破僧犍度〉;一六、〈灭诤犍度〉;一七、〈比丘尼犍度〉:都与《铜鍱律》的〈破僧犍度〉、〈灭诤犍度〉、〈比丘尼犍度〉相当。一八、〈法犍度〉,与《铜鍱律》的〈仪法犍度〉相当。从〈自恣犍度〉到〈法犍度〉,共一五犍度,属于四分中的第三分(卷三七中——卷四九)。
一九、〈房舍犍度〉、与《铜鍱律》的〈卧坐具犍度〉相当。二〇、〈杂犍度〉,与《铜鍱律》的〈杂事犍度〉相当,但内容大有出入。试分为六段来说明:1.从钵、刀起,到栴檀钵——宾头卢(Piṇḍola-bhāradvāja)现神通取钵止。2.如来在十五日中,大现神通;并说慧灯王本生。3.从贵价钵起,到担物止。4.建塔,种种供养,并说迦叶佛(Kāśyapa)大塔事。5.从覆钵起,到持刀剑止。6.优陀延王(Udayana)于宾头卢起恶心,为慰禅王(Ujjayainī)所捉;后偕王女逃回,大迦旃延(Mahākātyāyana)为王说法。佛为比丘们说〈大小持戒犍度〉。1.3.5.——三段,大抵与《铜鍱律》相近。2.如来大现神通,与说一切有部(Sarvāstivāda)的《杂事》相合。6.优陀延王事,也见于《杂事》。〈大小持戒犍度〉,与《长部.沙门果经》,佛为阿阇世王(Ajātaśatru)的说法相合。4.《铜鍱律》缺。《四分律》特详与塔有关的譬喻与规制,与重视供塔的功德有关。
二一、「集法毘尼五百人」,与《铜鍱律.五百犍度》相当,但缺富兰那(Purāṇa)与阐陀(Chanda)的故事。二二、「七百集法毘尼」,与《铜鍱律》的〈七百犍度〉相当。从〈房舍犍度〉以来,属于四分中的第四分(卷五〇——卷五四)。
第三项 五分律
《五分律》与《铜鍱律》、《四分律》,同属于分別说部(Vibhajyavādin)的系统,所以较为接近。但《五分律》中,与「犍度」(khandha)部相当的部分,如与《铜鍱律》及《四分律》相比对,至少有四点主要的出入:1.《五分律》与犍度相当的,共二一法。不称为犍度而称为法(dharma),恰与《十诵律》相合。2.二一法,与《铜鍱律》的二二犍度,及《四分律》的二〇犍度,及二种「集法毘尼」,虽然大致相当,而实大有开合、增减的差別。3.《五分律》所说,文字取省略的态度,每说「皆如上说」等。这是原本如此,或者为(江东爱好简略的)译者所省略,虽不得而知,但到底是《五分律》的特色。4.与佛及弟子的事缘相结合的,与《铜鍱律》相近,而多有不同;《四分律》却有近于《十诵律》的倾向。《五分律》二一法的内容,大略如下:
一、「受戒法」;二、「布萨法」;三、「安居法」;四、「自恣法」;五、「衣法」;六、「皮革法」:这与《铜鍱律》的〈大犍度〉(《四分律.受戒犍度》);〈布萨犍度〉(《四分律》的〈说戒犍度〉);〈入雨安居犍度〉;〈自恣犍度〉;〈衣犍度〉;〈皮革犍度〉相当。七、「药法」;八、「食法」:这二法,在《铜鍱律》与《四分律》中,是合为〈药犍度〉的。在佛法中,饮食也只是药物一样,不得已而用,以免除身体的疲倦苦痛而已。九、「迦𫄨那衣法」,与《铜鍱律》及《四分律》的〈迦𫄨那衣犍度〉相当。——以上九法,为五分中的第三分(卷一五——二二)。
一〇、「灭诤法」,与《铜鍱律》的〈灭诤犍度〉相当。一一、「羯磨法」:《铜鍱律》也有〈羯磨犍度〉,但内容的广狭不同。「羯磨法」说:1.犯僧残的,或覆或不覆,或再犯,或犯別罪,应予以摩那埵、別住、本日治、出罪的处分,与《铜鍱律》的〈集犍度〉,《四分律》的〈人犍度〉相当。2.拘舍弥诤事,与《铜鍱律》及《四分律》的〈拘睒弥犍度〉相当。3.因非法举罪,而说羯磨的如法不如法,与《铜鍱律》及《四分律》的〈瞻波犍度〉相当。4.接著说呵责羯磨、驱出羯磨、依止羯磨、举罪羯磨——不见罪举,不悔罪举,不舍恶邪见举。又明呵责羯磨、下意羯磨的事缘与处理。这一部分,与《铜鍱律》的〈羯磨犍度〉,《四分律》的〈呵责犍度〉相当。——以上二法,为五分中的第四分(卷二三——二四)。
一二、「破僧法」,与《铜鍱律》及《四分律》的〈破僧犍度〉相当。一三、「卧具法」,与《铜鍱律》的〈卧坐具犍度〉,《四分律》的〈房舍犍度〉相当。一四、「杂法」,与《铜鍱律》的〈杂事犍度〉相当。「杂法」也说佛塔的供养。禁寐王十一梦,及为迦叶佛起大塔事,近于《四分律》的〈杂犍度〉,而事缘增详。一五、「威仪法」,与《铜鍱律》的〈仪法犍度〉,《四分律》的〈法犍度〉相当。一六、「遮布萨法」,与《铜鍱律》的「遮说戒犍度」相当。但仅有比丘犯而覆藏,如来不再为布萨说戒的事缘。这部分,《四分律》在〈布萨犍度〉中。一七、「別住法」,与《铜鍱律》的〈別住犍度〉,《四分律》的〈覆藏犍度〉相当。
一八、「调伏法」,《铜鍱律》与《四分律》的犍度部,是没有这一部分的。本书第四章曾有所说明:《五分律》的「调伏法」,本为特殊事项,「犯不犯分別」的判决实例。与《僧祇律》「杂诵跋渠法」的「毘尼断当事」相当。后来,或扩编为別部,那就是《四分律》的「调部」,《十诵律》的〈毘尼诵〉(的一部分)。或在〈波罗提木叉(经)分別〉(Prātimokṣa-vibhaṅga)中,分別编入波罗夷(pārājikā)、僧伽婆尸沙(saṃghāvaśeṣa)的各条的「分別犯相」中,那就是《铜鍱律》。《五分律》的「调伏法」,独立于与犍度部相当的部类中;这对于摩得勒伽(mātṛkā)古典的存在,多一分证成的力量。
一九、「比丘尼法」,与《铜鍱律》及《四分律》的〈比丘尼犍度〉相当。二〇、「五百集法」;二一、「七百集法」,与《铜鍱律》的〈五百犍度〉、〈七百犍度〉相当。也就是《四分律》的「集法毘尼五百人」、「七百集法毘尼」。——以上十法,为五分中的第五分(卷二五——三〇)。
第四项 十诵律
《十诵律》是说一切有部(Sarvāstivāda)的律藏,与属于分別说部(Vibhajyavādin)系的(前面所说的)三部律,组织上是不大相同的。与犍度(khandha)相当的部分,《十诵律》是分散在三处的。Ⅰ第四诵名「七法」,第五诵名「八法」,共一五法。「七法」、「八法」的称为「法」(dharma),与《五分律》相同。分为「七法」与「八法」——二类,与《铜鍱律》的分为「大品」、「小品」,显然有著同样的意义。Ⅱ第六诵名「杂诵」。Ⅲ第十诵名「毘尼诵」(也名「善诵」),「毘尼诵」中称为「毘尼序」的一部分。这三类,就是与犍度相当的部分。
Ⅰ「七法」中,一、「受具足戒法」,与《铜鍱律》的「大犍度」相当(《四分律》为「受戒犍度」,《五分律》为「受戒法」;凡名义近似的,以下从简)。《十诵律》直从成立和尚与弟子的制度说起,没有佛陀成道以来,众弟子出家,有关佛传的部分。二、「布萨法」;三、「自恣法」;四、「安居法」;五、「皮革法」;六、「医药法」;七、「衣法」:都与《铜鍱律》的「布萨犍度」、「自恣犍度」、「入雨安居犍度」、「皮革犍度」、「药犍度」、「衣犍度」相当。「皮革法」中的亿耳(Śroṇa-koṭikarṇa)故事,有航海失路,经历饿鬼国的传说(上来卷二一——二八)。
「八法」中,一、「迦𫄨那衣法」;二、「俱舍弥法」;三、「瞻波法」:与《铜鍱律》的「迦𫄨那衣犍度」、「拘舍弥犍度」、「瞻波犍度」相当。四、「般茶卢伽法」:般茶(Paṇḍu)与卢伽(Lohita)比丘,欢喜斗诤,因而制立苦切羯磨,从人立名。在这一法中,次第说苦切羯磨……恶邪不除摈羯磨,与《铜鍱律》的「羯磨犍度」、《四分律》的「呵责犍度」相当。五、「僧残悔法」,明犯僧残者的处分法;与別住及出罪的随顺行法,与《铜鍱律》的「集犍度」、「別住犍度」相当(《四分律》为「人犍度」、「覆藏犍度」)。六、「遮法」;七、「卧具法」;八、「诤事法」:与《铜鍱律》的「遮说戒犍度」、「卧坐具犍度」、「灭诤犍度」相当(上来卷二九——三五)。
Ⅱ「杂诵」:在「杂诵」的总题下,分「调达事」、「杂法」———二部分。调达,是提婆达多(Devadatta)的简译。「调达事」中,广说提婆达多的破僧。有阿难(Ānanda)不舍佛(三本生),及舍利弗(Śāriputra)能破调达的本生。与《铜鍱律》的「破僧犍度」相当。「杂法」分五段:1.「上二十法」;2.「中二十法上」;3.「中二十法下」:与《铜鍱律》的「杂事犍度」相当。4.「后二十法上」,或作「明比丘尼法」,与《铜鍱律》的「比丘尼犍度」相当。但有关比丘尼的受戒法,及八敬法,《十诵律》属于「比丘尼律」。5. 「后二十法下」,与《铜鍱律》的「仪法犍度」相当。这样,《十诵律》的「杂法」,包含了「杂事」、「比丘尼」、「仪法」——《铜鍱律》的三种犍度在内(上来卷三六——四一)。
Ⅲ「毘尼诵」的「毘尼序」,分为四品。1.「五百比丘结集三藏法品」;2.「七百比丘集灭恶法品」。这二品,与《铜鍱律》的「五百犍度」、「七百犍度」相当(上来卷六〇——六一中)。
有关犍度的部分,《十诵律》主要是称为法的,如「七法」、「八法」、「杂法」。但也有称为事(vastu)的,如「调达事」。而最后二种,又称为品(varga)。
第五项 根本说一切有部律
根本说一切有部(Mūlasarvāstivādin)的律藏,与犍度(khandha)部相当的部分,依藏译所传,分为「毘奈耶事」(Vinayavastu)、「毘奈耶杂事」(Vinayakṣudrakavastu)二部。如第二章(第二节第一项)所说:根本说一切有部的「毘奈耶事」,是分为十七事的。唐义净曾译成七八十卷,但已残缺不全,仅存四十七卷了。
Ⅰ「毘奈耶事」中,一、「出家事」(Pravrajyā-vastu),义净译为《根本说一切有部毘奈耶出家事》,五卷,现为四卷。以央伽(Aṅga)与摩揭陀(Magadha)的兴衰,及舍利子(Śāriputra)与目乾连(Mahāmaudgalyāyana)出家为缘起。与《铜鍱律》的「大犍度」相当(与《十诵律》「受具足戒法」的缘起不合)。
二、「布萨事」(Poṣadha-vastu),义净译缺;与《铜鍱律》的「布萨犍度」相当。
三、「随意事」(Pravāraṇa-vastu),义净译为《根本说一切有部毘奈耶随意事》,一卷。与《铜鍱律》的「自恣犍度」相当。
四、「安居事」(Varṣā-vastu),义净译为《根本说一切有部毘奈耶安居事》,一卷。与《铜鍱律》的「入雨安居犍度」相当。
五、「皮革事」(Carma-vastu),义净译为《根本说一切有部毘奈耶皮革事》,一卷。与《铜鍱律》的「皮革犍度」相当。
六、「药事」(Bhaiṣajya-vastu),义净译为《根本说一切有部毘奈耶药事》,二〇卷,现为一八卷。与《铜鍱律》的「药犍度」相当;但内容增广,与各部律的距离很大。分別来说:1.医药饮食规定,与「药犍度」相当;但杂有冗长的圆满(Pūrṇa)故事(卷一——七)。2.佛次第游行说法(卷八——九中)。3. 佛与金刚手(Vajrahasta)游北天竺(卷八中——九中)。4.佛与阿难(Ānanda)次第游行,广说宿缘(卷九中——一二中)。5.佛受波斯匿王(Prasenajit)请,说菩萨本生——长行及偈颂(卷一二中——一五)。6.佛说毡战女(Ciñcā)带盂谤佛的宿缘(错简,应移在末段。卷一六初)。7.游无热池(Anavatapta),诸大弟子自说先世业缘(卷一六——一八中)。8.佛自说山石伤足等业缘(一八中——终)。在这八段中,与药食有关的,仅有第一段。「药犍度」组织的特色,是佛的次第游行。「药事」就应用这次第游行,而不断延长,集录了众多的本生与(业缘)譬喻。
七、「衣事」(Cīvara-vastu),义净译缺,与《铜鍱律》的「衣犍度」相当。
八、「羯耻那衣事」(Kaṭhina-vastu),义净译为《根本说一切有部羯耻那衣事》,一卷,与《铜鍱律》的「迦𫄨那衣犍度」相当。
九、「拘睒弥事」(Kosambī-vastu),义净译缺,与《铜鍱律》的「拘睒弥犍度」相当。
一〇、「羯磨事」(Karma-vastu),义净译缺,与《铜鍱律》的「瞻波犍度」相当。
一一、「黄赤事」(Paṇḍulohitaka-vastu),义净译缺,与《铜鍱律》的「羯磨犍度」相当。《十诵律》的「般茶卢伽法」,就是黄赤。
一二、「补特伽罗事」(Pudgala-vastu),义净译缺,与《铜鍱律》的「集犍度」相当。《四分律》作「人犍度」,与补特伽罗名称相合。
一三、「別住事」(Parivāsika-vastu),义净译缺,与《铜鍱律》的「別住犍度」相当。
一四、「遮布萨事」(Poṣadhasthāpana-vastu),义净译缺,与《铜鍱律》的「遮说戒犍度」相当。
一五、「卧具事」(Śayanāsana-vastu),义净译缺,与《铜鍱律》的「卧坐具犍度」相当。
一六、「诤事」(Adhikaraṇa-vastu),义净译缺,与《铜鍱律》的「灭诤犍度」相当。
一七、「破僧事」(Saṃghabheda-vastu),义净译为《根本说一切有部破僧事》,二〇卷。与《铜鍱律》的「破僧犍度」相当;但内容增广,与各部律有很大的出入。义净所译的「破僧事」,次第有点紊乱,内容也已有残脱,现在重为整理:
1.佛传:从释迦族(Śākya)起源,到佛还故国,度释种苾刍及优波离(Upāli)。与《众许摩诃帝经》相合(卷一——九)。
2.广说宿缘——五苾刍得度.六年苦行……阿难陀(卷一一中——一三中)。
3.提婆达多(Devadatta)修得神通.索众.筹画破僧.……放醉象.破僧.舍利弗率众归佛(卷一三中——二〇中)。
4.佛化阿阇世王(Ajātaśatru)(二〇卷终)。文义不完全,有缺佚,应依《沙门果经》来补足。
5.阇王不再信提婆达多.杀罗汉尼.佛记地狱一劫.提婆达多还故国.求作王.求耶输陀罗(Yaśodharā).毒爪害佛.堕地狱.舍利子等往观(卷一〇)。
6.优波离问破僧(卷一一——一一中)。
Ⅱ「毘奈耶杂事」,义净译为《根本说一切有部毘奈耶杂事》,全部四〇卷,部帙庞大。《杂事》分为八门,每门十颂。因缘的叙述很详细,又以「内摄颂」,附加了佛涅槃等譬喻,所以显得特別广。如将因缘简化,除去「内摄颂」,那么《杂事》的内容,与《十诵律》「杂法」的五大段,还是相合的。如一门.一颂「砖石」起,二门.七颂「嚼啖五食」止,合于「杂法」的「上二十法」。二门.八颂「安门扇」起,四门.十颂「栽树」止,合于「杂法」的「中二十法上」。四门.十颂「贼緂」起,六门.四颂「刀子」止,合于「杂法」的「中二十法下」。以上,也就与《铜鍱律》的「杂事犍度」相当。六门.四颂「下天宫」起,八门.六颂「不畜琉璃杯」止,合于「杂法」的「下二十法上」,也就是「比丘尼法」。八门.七颂「锡杖」起,八门.十颂「礼四老宿」,及「内摄颂」的「广说弟子行」,合于「杂法」的「下二十法」。这也与《铜鍱律》的「仪法犍度」相当。
《杂事》卷三五,叙述佛的涅槃譬喻。次明「五百结集事」、「七百结集事」。这二部分,与《铜鍱律》的「五百犍度」、「七百犍度」相当。在《十诵律》中,这是不属于(「杂诵」)「杂法」的,另外成为「毘尼序」的二品。在《杂事》中,这也不是八门.十颂所摄,所以也只是《杂事》的附属部分。
第六项 毘尼母经的诸犍度
上面所说的五部律,代表了分別说(Vibhajyavādin)与说一切有(Sarvāstivāda)两大系。犍度(khandha)部分的分別独立,本为上座部(Sthavira)律师的业绩。但上座部中犊子部(Vātsīputrīya)一大流,没有广律的传译,也就不能明了有关犍度部分的内容。正量部(Saṃmatīya)所传的《律二十二明了论》,说到「婆薮斗律」;可知这一部派的犍度部分,也是称为「事」(婆薮斗 vastu)的;但所知的,仅此一点而已。
《毘尼母经》,被推定为属于先上座部(Pūrvasthavira)而转名的雪山部(Haimavata)。这一派的律藏,有「诸犍度」、「一切犍度」。在名称上,与《铜鍱律》及《四分律》一样。《毘尼母经》,每提到各种犍度的名目。《律藏之研究》,曾集录出一四种犍度——「受戒犍度」或「受具犍度」;「布萨犍度」;「革屣犍度」;「衣犍度」;「药草犍度」或「药犍度」;「迦𫄨那犍度」;「拘睒弥犍度」;「章卑犍度」;「呵责犍度」;「破僧犍度」;「三摩兜犍度」;「持戒犍度」;「敷具犍度」;「杂犍度」。此外,应还有「灭罪犍度」,共一五种。
在可知的一五犍度中,「布萨」、「革屣」(或作「皮革」)、「衣」、「药」、「迦𫄨那」、「拘睒弥」、「章卑」(瞻波的异译)、「破僧」、「杂」——九种,可说与《铜鍱律》及《四分律》相同。「受戒」、「呵责」——二种,与《四分律》相合。而「敷具犍度」,却与《铜鍱律》的「卧坐具」相近,与《四分律》的「房舍犍度」不同。《毘尼母经》,虽近于《四分律》,但并不与《四分律》完全一致。此外,「持戒犍度」、「灭罪犍度」、「三摩兜犍度」,都显得非常特別。
「持戒犍度」所举的内容,是客比丘与旧比丘的五法恭敬。《铜鍱律》属于「仪法犍度」,《四分律》属于「法犍度」,所以或推论为「威仪犍度」的別译。然在《五分律》中,这是属于「受戒法」的。所以《毘尼母经》的「持戒犍度」,极可能与《五分律》一样;「持戒」是「受戒」的异译。
「灭罪犍度」所举的内容是:「所犯不隐,尽向人说,名为發露」。發露灭罪,本通于七篇,如说:「如七篇所犯,应忏悔除,忏悔能灭」。但在犍度中,重在僧残的除灭罪法。这是《铜鍱律》的「集犍度」,《四分律》的「人犍度」所摄。在《十诵律》中,属于「僧残悔法」。《毘尼母经》称为「灭罪」,意义与《十诵律》相近。
《毘尼母经》说:「上厕法,一一三摩兜犍度中广明」。以上厕法为「三摩兜犍度」,而三摩兜的原语与意义,都不明了。原文的文义,本来不太明白,「一一」,可能为「二」字的误写。如《毘尼母经》说:「如是众多,今总说二三」。「二三」连续成句,是略说一二的意思。如这样,原文应为:「上厕法,(已略说)二三,摩兜犍度中广明」。上厕法,《铜鍱律》属「仪法犍度」(《四分律》为「法犍度」,《五分律》为「威仪法」);「仪法」为 vatta 的对译,与「摩兜」相近;「摩兜犍度」,也许与「仪法犍度」相合。总之,《毘尼母经》所代表的部派,关于犍度的名称,近于《铜鍱律》及《四分律》,而仍有其特殊的地方。
第三节 犍度部成立的过程
第一项 成立犍度的三阶段
「摩得勒伽」(mātṛkā),上座部(Sthavira)系的「犍度」(khandha)部分,已经简略的叙述。现在可以进一步的,论究「犍度」部成立的过程。有关犍度部分的成立,平川彰博士以为:犍度部的现在形态,是成立于枝末分派以后的。然从诸律的共通而观,有继承根本律的可能性。在诸律中,巴利(Pāli)——《铜鍱律》与《四分律》,同为二十二章,同名为犍度,这一组织的类同,值得注目,认为这是古形的保存。博士的论据,虽不止于此,然以二律组织的类同,而断为古形的保存,似乎还值得商讨。因为,在部派分裂的系统中,这是同属于分別说(Vibhajyavādin)系的。犍度部分组织的近似,也许由于部派的亲近性吧!博士以为:犍度部组织的成立时期,可以上溯于原始佛教的时代。虽推论为成立于原始佛教时期,而不知原始的组织是什么。所以见《铜鍱律》与《四分律》的类同,而论断为古形。当然,这也应该是受到近代研究者的影响——对巴利语圣典的过分推重。
论究犍度部的成立过程,试从各部律的比较著手。各部律的犍度部分,次第与项目,并不一致。然而比较起来,《根有律》、《十诵律》、《四分律》、《铜鍱律》,连《五分律》在内,在前面的大部分,都表现了大致相同的情形,如:
〔十诵律〕 〔根有律〕 〔四分律〕 〔铜鍱律〕 〔五分律〕 1.受具足───1.出家────1.受戒────1.大─────1.受戒 2.布萨────2.布萨────2.说戒────2.布萨────2.布萨 3.自恣────3.随意────4.自恣────4.自恣────4.自恣 4.安居────4.安居────3.安居────3.入雨安居──3.安居 5.皮革────5.皮革────5.皮革────5.皮革────6.皮革 6.医药────6.药─────7.药─────6.药─┬───7.药 └───8.食 7.衣─────7.衣─────6.衣─────8.衣─────5.衣 8.迦𫄨那衣──8.迦𫄨那衣──8.迦𫄨那衣──7.迦𫄨那衣──9.迦𫄨那衣
从「受具足」到「迦𫄨那衣」,共有八法(《五分律》开为九法):虽各律的次第,有小小不同,而大体可说是一致的。《毘尼母经》卷四(大正二四.八一九下)这样说:
「诸经中与毘尼相应者,总为比丘、比丘尼经。诸经中与迦𫄨那衣相应者,总为迦𫄨那犍度。比丘经、比丘尼经、一切犍度、摩得勒伽、毘尼增一:此五种总为毘尼藏」。
《毘尼母经》立一切犍度,而对犍度部的类集,举「迦𫄨那衣」为例,这不能不说是奇突的!《五分律》的第三分,就是上列的九法,也以「迦𫄨那衣法」为最后。这可以解说为:这是犍度部第一阶段集出的内容。第一阶段集出的,以「迦𫄨那衣」为末后,这是上座部系的共同传说,一致公认;这所以《毘尼母经》,以「迦𫄨那衣」的总集为例吧!这八法中,「受具足」为出家而成为僧伽成员的仪式;「布萨」为半月一次的诵戒;「安居」为一年一度的三月定住;「安居」的结束是「自恣」;然后受「迦𫄨那衣」。这五法,为佛教内的宗教大典。而「衣」、「药」、「皮革」,为日常生活中,有关僧伽及个人的重要事项。犍度部分分別成立的初阶段,应就是这些诸律共通的部分。
以下的犍度部分,组织与次第,分別说与说一切有系(Sarvāstivāda)不同;试再分为二类来比较。
上列部分,是有关僧事处理的是否如法,及有所违犯的处分法规,自成一类,大致相合。所以这第二阶段集成的,还早在说一切有与分別说——二系未分的时代。《五分律》独成一格,是參考了古代「摩得勒伽」的缘故。
这一部分,侭管内容相当,而组织与次第,显然是差別很大!「五百结集」与「七百结集」,为这一部分中,唯一共同的部分。这是有关结集传说的记录,在上座部系中,早已独立组成,而附于「法」或「犍度」的末后。如现存的《杂事》,虽有「五百结集」与「七百结集」,但这并不是《杂事》的「八门」,门门十颂所摄的,这只是附录而已(《十诵律》也不是「杂诵」所摄)。这二种附录,起初是没有看作「犍度」或「法」的。如《十诵律》没有称为「法」;《四分律》也没有称之为「犍度」。这本是不适于称为「犍度」或「法」的。《铜鍱律》称为「犍度」,《五分律》称为「法」,那是各部派重组时代的事了。
属于说一切有部的《十诵律》与《根有律》,组织与次第,大体是一致的。《十诵律》的「杂诵」,含有「调达事」、「杂法」、「比丘尼法」与「威仪」部分。《根有律》的《杂事》,「破僧事」已分离独立了。《杂事》仅含有「杂法」、「比丘尼法」、「威仪法」(又附有二种结集)。「杂诵」与《杂事》所包含的各部分,在分別说系的律藏中,是各別独立的。《律藏之研究》,以《铜鍱律》及《四分律》的二二犍度为原形,所以对《杂事》与「杂诵」的含有几部分,解说为「犍度的并合」。其实,《杂事》与「杂诵」,不是并合其他犍度,反而是逐渐的分离出来。如根本说一切有部(Mūlasarvāstivādin)的犍度部分,是「十七事」与「杂事」;这是唐义净所传,西藏所传的一致传说。然《根有律》卷二七(大正二三.七七五中)说:
「戒者,谓从四他胜,终至七灭诤。……于余十六事处、及杂事处、尼陀那处、目得迦等处」。
《根本说一切有部苾刍尼毘奈耶》,也是这样说的。一六事与杂事,显然为说一切有部律的初型。《十诵律》但立「七法」、「八法」(《根有律》开为十六),「调达事」还是「杂诵」的一分,这就是一六事与杂事了。等到「调达事」(「破僧事」)分离出来,成为一部,就成为「十七事」与「杂事」。所以,《杂事》与「杂诵」的含有「比丘尼」等部分,决不是并合,而是在诸犍度分离独立过程中,还没有分离出来。《十诵律》的「杂诵」(《根有律》称为「杂事」),与《僧祇律》的「杂诵跋渠法」,不是同名为「杂诵」吗?《僧祇律》的「杂诵」,不是含有更多的部分吗?惟有以「杂诵」为原型,以观察其分离独立的过程,对于犍度部的古形与新形,才能明确的辨认出来!
第二项 依摩得勒伽而次第成立
上座部系(Sthavira)的「摩得勒伽」(mātṛkā),是分为三聚——「受戒聚」、「相应聚」、「威仪聚」的。大众部系(Mahāsāṃghika)的《僧祇律》,综合为二法——「杂诵跋渠法」、「威仪法」。说一切有部(Sarvāstivāda)的「杂诵」或「杂事」,含有「威仪法」在内。所以「摩得勒伽」的原型,起初可能是泛称为「杂诵」或「杂品」;由于一再增编,才成为「三聚」或「二法」的。
┌受戒聚(具足戒)──┬─杂诵跋渠法 杂诵(杂品)──┼相应聚(法 部)──┘ └威仪聚(行法部)────威仪法
与犍度(khandha)相当的部分,是依古形的「杂诵」(二法或三分),而分离独立起来的。「摩得勒伽」,是僧团中有关僧伽与个人所有的规章法制。这些规制,原始结集时,还没有集出,而是推行于僧伽内部的不成文法。离原始结集不久,早在七百结集以前,律师们已集为标举项目的「摩得勒伽」。这应与法的「摩得勒伽」——相互对论,名为「论阿毘达磨论」的开展同时。依标举而作解说,起初是应该极为简要(说一切有部的《毘尼摩得勒伽》,代表了那种随标略释的风格)。然在师承传授,适应不同的情形下,到根本二部分裂(约西元前三〇〇年顷)以前,僧伽间传诵的「摩得勒伽」,应该已有了多少出入。现存《僧祇律》的「杂诵跋渠法」及「威仪法」,代表了东方(后来成为大众部)的「摩得勒伽」。西方(后来成为上座部)的「摩得勒伽」诵本,当然近于上座系的,次第与内容,有了不少的出入;但二部的距离,是不会相差太远的。在《僧祇律》的「杂诵跋渠法」中,已有「受具戒」、「別住摩那埵阿浮呵那毘尼摄」、「布萨」、「安居」、「自恣」、「衣」、「毘尼」、「比丘尼」、「五百比丘集法藏」、「七百集法藏」——一〇种,近于上座部系的犍度。但没有分离出来,而是含容在「杂诵」中的。比对上座部系,都有分別独立的诸犍度,可推定为:《僧祇律》的「杂诵」,正代表了——在「摩得勒伽」的项目中,以重要的项目为中心,将有关部分,类集编次的阶段;这是根本二部将分与初分的形态。分裂以后,大众部维持旧形,而上座部及其再分化的部派,继承固有学风,一再类集为不同的犍度(法或事),而独立成部。
《僧祇律》的「杂诵跋渠法」、「威仪法」,是「摩得勒伽」的古形(上座部古诵本,应相差不远);犍度部分,由此而分离成立。对于这一论题,先举三项有力的证明。
Ⅰ《铜鍱律》的「瞻波」、「拘睒弥」、「羯磨」、「集」、「別住」——五种犍度,在上座系的各部律中,开合不定,而名称也最不一致。
这一部分,开合——或二,或四,或五而外,名义最为含混!如「羯磨」,《根有律》约如法、和合、非法、別众的羯磨说。《铜鍱律》指苦切、依止、驱出、下意、不见罪举、不悔罪举、不舍恶见举——七种羯磨说。而《五分律》的「羯磨法」,几乎把这一部分,全都包括了进去。又如《铜鍱律.集犍度》的「集」,意义也不明了。如比对《僧祇律》的「杂诵跋渠法」,及上座系的「摩得勒伽」,就会充分的明了出来。与此相当的「杂诵跋渠法」,共一四项目,分为七段,文长二卷以上。内容为:
A 5「羯磨」.6「羯磨事」:羯磨有「四羯磨」、「二羯磨」……「成就五如法和合作羯磨已后不悔」——十类。羯磨事有「比丘受具足羯磨事」……「和合根羯磨事」——十类。羯磨与羯磨的事,作全部的分类统列,可说是羯磨的大纲。
B 7「折伏羯磨」(五类).8「不共语羯磨」(二类).9「摈出羯磨」.10「發喜羯磨」(六事).11「举羯磨」——不见罪举.不悔罪举.不舍见举(三类)。
C 12「別住」.13 「摩那埵」.14「出罪」:结名「別住摩那埵阿浮呵那毘尼摄」。以尸利耶娑犯僧残为缘起,其次解说:「持律比丘与他出罪时,他语有罪亦知,无罪亦知。覆亦知,不覆亦知。發露亦知,不發露亦知。应与別住亦知,不应与別住亦知。如法与別住亦知,不如法与別住亦知。如法行波利婆沙亦知,不如法行波利婆沙亦知。中间有罪亦知,中间无罪亦知。夜断亦知,夜不断亦知。随顺行亦知,不随顺行亦知。应与摩那埵亦知,不应与摩那埵亦知。如法与摩那埵亦知,不如法与摩那埵亦知。究竟摩那埵亦知,不究竟摩那埵亦知。中间有罪亦知,中间无罪亦知。夜断亦知,夜不断亦知。随顺行亦知,不随顺行亦知。应与阿浮呵那亦知,不应与亦知。如法与阿浮呵那亦知,不如法与亦知。共覆亦知,不共覆亦知。无量覆亦知,(別覆亦知),毘舍遮脚亦知。或有罪合非夜合,或有夜合非罪合,或有罪合夜亦合,或有非罪合非夜合。本罪,中间罪」。「有罪」到「不發露」,是通于一切罪的。对于「有罪」,作了极广的论究。「別住」以下,专约僧残罪的处分说。
D15「应不应羯磨」:瞻波比丘的诤讼为缘起,而说非法不和合、非法和合、如法不和合、如法和合——四种羯磨。
E16「随顺已舍」:「折伏」、「不共语」、「摈出」、「發喜」、「举」、「別住摩那埵」——六种羯磨,随顺行五事或七事,然后解除羯磨。
F17「吔逻咃」:二部众共诤举与不举,由中正的断事者来处分解决。
G18「异住」:二部众共诤,僧破,仍应受供养,得受具足戒。
说一切有部的《毘尼摩得勒伽》,与「杂诵跋渠法」上列七段相当的,是:
A 6「羯磨」. 7「羯磨事」……16「所作事」
B35「白」.36「白羯磨」.37「白二羯磨」.38「白四羯磨」
C39「苦切羯磨」……44「恶邪不除摈羯磨」
D45「別住」……49「別住等四功德」
E51「戒聚」.52「犯聚」……60「罪聚」
F205「诤坏僧」
G207「下意」.208「种种不共住」
H209「闼赖咤」
《毘尼摩得勒伽》的八类,项目杂而且多;「杂诵跋渠法」,较为简略。《毘尼摩得勒伽》的AB——二类,在「杂诵跋渠法」中,只是A类的二项。C类,与「杂诵跋渠法」的B类相合。DE——二类,与「杂诵跋渠法」的C类相合。F类,就是「杂诵跋渠法」的G类。G类,合于「杂诵跋渠法」的E类。H类,与「杂诵跋渠法」的F类相合。
《僧祇律》「杂诵跋渠法」中,如上所列的部分,内容都与「羯磨」有关。虽有成为不同部类的倾向,而还是前后次第,意义关联的。所以,《五分律》除「別住」部分以外,总称之为「羯磨法」。这是依据古型的次第相连,意义相关而总立的,并非如或者所说,将不同的犍度,合而为一。然「羯磨法」中,问题不一,再分为不同的犍度,从组织的严密来说,也确乎是必要的。本来都是「羯磨」,分编者沿用「羯磨」为一部分的名称。但部派间的意见不一,所以《铜鍱律》的〈羯磨犍度〉,与《根有律》的「羯磨事」,所指的部分内容,也就不能相合了。
更值得注意的,是「杂诵跋渠法」的「別住摩那埵阿浮呵那毘尼摄」一章。标举项目,仅有「別住、摩那埵、出罪」(梵语阿浮呵那)——三事;而结说时,增列「毘尼摄」。在解说中,广说有罪、无罪,通于一切犯(五聚罪);然后专说僧残罪的处罚及出罪。在《毘尼摩得勒伽》中,「別住」(45)等以下,明「戒聚」、「犯聚」、「不犯聚」(51 52 53)等。《毘尼母经》,也是一样。「杂诵跋渠法」,是统合这二类了。在「犯」的处分中,僧残罪最为复杂。非详明有犯、无犯、轻犯、重犯……一切犯相,是不可能如法处理的。所以「別住摩那埵出罪」,与「犯不犯」、「轻犯重犯」等分別,从来就是相关联的。《毘尼摩得勒伽》,末了的「罪聚」,是罪(就是犯)的总摄。《毘尼母经》作「集犯」。「杂诵跋渠法」的「毘尼摄」,就是「犯毘尼」的总摄。Samuccaya,应译为「集」,但也有译作「摄」的。「別住摩那埵出罪」,与犯不犯等「集犯」,「摩得勒伽」的旧型,是相关联的;所以对有关僧残罪的处分——「別住摩那埵出罪」,《铜鍱律》就称之为「集犍度」了。
Ⅱ「杂诵跋渠法」有52「毘尼」(断当事),这是对于波罗夷(pārājikā)、僧伽婆尸沙(saṃghāvaśeṣa)——僧残的违犯,所作的判决实例。上章曾说到:这一部分,与《五分律》的「调伏法」相当。依此扩编而成为別部的,是《四分律》的「调部」,《十诵律》的〈毘尼诵〉(的一部分;毘尼诵是因此立名的)。《铜鍱律》改编在〈经分別〉(Sutta-vibhaṅga)中。在波罗夷与僧残的戒条下,「分別犯不犯相」,而广举判决的实例。从分量说,「杂诵跋渠法」的「毘尼」,与《五分律》的「调伏法」,最为简略。内容的多少出入,那是大众部与上座部的传诵不同了。「杂诵跋渠法」,本为犍度部分的母体,依此分出而成为犍度部分,如《五分律》立「调伏法」,可说是最合理的。
Ⅲ「杂诵跋渠法」有54「比丘尼法」,「比丘尼法」的集为一类,是很早的。在说一切有部中,还含摄在「杂诵」、「杂事」,没有分离独立。分別说系的《铜鍱律》、《四分律》、《五分律》,都分別成立为〈比丘尼犍度〉,或「比丘尼法」。上座部系的犍度部分,都有「比丘尼」的存在。然在上座部系的「摩得勒伽」——《十诵律》、《毘尼诵》、《毘尼摩得勒伽》、《毘尼母经》,都没有标举「比丘尼」项目,可说是很费解的!在「杂诵跋渠法」中,明确的证实了古型的「摩得勒伽」,是有「比丘尼法」的。这近于部派未分以前的古型;上座部系的〈比丘尼犍度〉,或「比丘尼法」,是据此而成立的。现存上座部系的「摩得勒伽」,没有「比丘尼」项目,如不是由于上座传统的轻视女性,那一定是脱落了。
上座部系的犍度部分,〈羯磨犍度〉(或称为法,或称为事)的含义不确定,〈集犍度〉的意义不明了;《五分律》的「调伏法」,各部的「比丘尼法」(或犍度),都从《僧祇律》的「杂诵跋渠法」中,發见其渊源,与确定的意义。所以,「杂诵跋渠法」(及「威仪法」)为「摩得勒伽」,为犍度部分的母体,应该是无可怀疑的事。
《僧祇律》的「杂诵跋渠法」与「威仪法」,为毘尼的摩得勒伽的大众部诵本。从杂多的项目中,渐类集为犍度部分的形态,但还没有分离为別部。现在来比对《僧祇律》的「杂诵跋渠法」、「威仪法」,与上座部律(以《四分律》为代表)的关系。在比对中,说明某些部分已接近成立,或略具雏形,以论断为部派将分未分时代的犍度之母。
(《四分律》)一、〈受戒犍度〉:《僧祇律》的「杂诵跋渠法」,类集1 「受具(足)」.2 「不名受(具足)」.3「支满」(应与受具足).4「不清净」(不得受具足),结为:「是中清净如法者,名受具足」。与〈受戒犍度〉相当,接近完成;地位也是在第一。
二、〈说戒犍度〉:与〈说戒犍度〉相当的,是31「布萨法」。结为:「是名布萨法,与欲法,受欲法」;而结颂作:「布萨及羯磨,与欲说清净」。这是类集四、五项目,而总称「布萨法」的,内容相当完备。
三、〈安居犍度〉,四、〈自恣犍度〉:「杂诵跋渠法」中,35「安居法」.36「自恣法」,与上面的「布萨法」,次第相连,与上座律部的次第相合。「安居法」与「自恣法」,比起上座部系的犍度来,要简略得多。
五、〈皮革犍度〉:「杂诵跋渠法」66「革屣法」,以恕奴二十亿(Sroṇakoṭiviṃśa)的故事为主。其他律部,有亿耳(Śroṇa-koṭikarṇa)故事,《僧祇律》编入「受具足法」。《毘尼摩得勒伽》,分173「皮」与174「革屣」为二项。《毘尼母经》也是这样。《僧祇律》也在「革屣法」外,別立83「皮法」。所以《毘尼母经》,直称为〈革屣犍度〉。后来上座部系,类集「皮」与「革屣」为一,也就称为〈皮革犍度〉了。
六、〈衣犍度〉:「杂诵跋渠法」40「衣法」的类集,近于〈衣犍度〉,但缺略粪扫衣部分。
七、〈药犍度〉:「杂诵跋渠法」,有42「药法」,极简,与《五分律》的「药法」相近。饮食方面,「杂诵跋渠法」列举「粥法」等多法,散在多处,还没有类集为「食法」的形迹。《五分律》分为「药法」与「食法」,不是分一为二,而是「摩得勒伽」的旧形。平日的正常饮食,临时的药物救治——这二类,上座部系(除《五分律》)律,都合为「药犍度」。这意味著厌离情绪的强化,以饮食为不得已的救治了。
八、〈迦𫄨那衣犍度〉:「杂诵跋渠法」有37「迦𫄨那衣法」.38「非迦𫄨那衣法」.39「舍迦𫄨那衣法」。这是摩得勒伽的原形,如《十诵律.毘尼诵》作:87「受」.88「不受」.89「舍」,90「不舍」。「杂诵跋渠法」,还没有类集为一。据「摩得勒伽」,「迦𫄨那衣法」在前,「衣法」的次第在后,与《铜鍱律》相合。
九、〈拘睒弥犍度〉:「杂诵跋渠法」17「他逻咃」.18「异住」,与〈拘睒弥犍度〉相当。二项简略而独立,还没有统合完成。
一〇、〈瞻波犍度〉:「杂诵跋渠法」15「应不应羯磨」,意义相合,但极为简略。
一一、〈呵责犍度〉:「杂诵跋渠法」7 「折伏」.8「不共语」.9「摈出」.10「發欢喜」.11「举羯磨」:列举事缘,比上座部律为详。被羯磨者,应怎样随顺行,然后解除,別属「随顺行舍」。这部分与〈呵责犍度〉相当,接近完成。
一二、〈人犍度〉:「杂诵跋渠法」,12「別住」.13「摩那埵」.14「出罪」,结名为:「別住摩那埵阿浮呵那毘尼摄」。与〈人犍度〉相当,但与「犯相」的广说相结合。
一三、〈覆藏犍度〉:「杂诵跋渠法」16「随顺行舍」,通于「折伏」、「不语」、「摈出」、「發喜」、「举」、「別住摩那埵」——六种。《毘尼摩得勒伽》的207「下意」.208「种种不共住」,与「杂诵跋渠法」相合。《四分律》的〈覆藏犍度〉,专约「別住」者说。上来五种犍度,在「杂诵跋渠」中,次第蝉联而来,虽一部分还没有具备犍度的规模,但确为五种犍度未分立前的形态。
一四、〈遮犍度〉:上座部系的摩得勒伽,本有「止说戒」、「止自恣」——二项。遮说戒部分,在「杂诵跋渠法」的「布萨法」中。遮布萨的事缘,《四分律》也是编入〈说戒犍度〉的。从「杂诵跋渠法」去看,遮止说戒,没有成为一类的意义。
一五、〈破僧犍度〉:在《僧祇律》中,破僧的因缘,部分编在〈波罗提木叉分別〉(Prātimokṣa-vibhaṅga)的僧残第十戒中。「杂诵跋渠法」的24「异住」.95「破僧」,都与〈破僧犍度〉相当,但没有集成一类的形迹。
一六、〈灭诤犍度〉:「杂诵跋渠法」,121「灭事」.122「灭诤事」,仅列举了「四诤事」,「七灭诤」的名目。「灭」与「诤事」,为「摩得勒伽」的项目,而又同时编入「波罗提木叉经」(Prātimokṣa-sūtra),为波罗提木叉的一部分。上座部系的诸律,「灭诤法」的分別,都编入与犍度相当的部分,而没有作为波罗提木叉的分別。仅有《十诵律》,在「波罗提木叉分別」,与犍度部分,都有七灭诤的分別,但不免重复了!《僧祇律》在「杂诵跋渠法」中,没有分別;却在波逸提(pātayantika)的「發诤戒」中,广说「七灭诤」与「四诤事」,内容与「灭诤犍度」相当。《僧祇律》与《十诵律》,与犍度相当部分的组织,是比较古的,而「灭诤法」的解说,却没有一致。可见「七灭诤」部分,起初是怎样的游移于〈波罗提木叉分別〉及「犍度」部分了!以「杂诵跋渠法」而论,是没有「灭诤犍度」的倾向的。
一七、「比丘尼犍度」:「杂诵跋渠法」54「比丘尼法」,所集的部分,与「比丘尼犍度」相近;这是类集完成很早的部分。
一八、「法犍度」:大概的说,与《僧祇律》的「威仪法」相当。「摩得勒伽」,早就分为二类或三类,別立「威仪」——「行法」一类,但这是大概的分类,与犍度部分的「威仪犍度」(或称为法),是略有不同的。《毘尼摩得勒伽》,《毘尼母经》的第三部分;《僧祇律》的「威仪法」,其中的一部分,如《僧祇律》七跋渠中的三、四、七——三跋渠,在上座部系的犍度中,都是归入「杂犍度」的。所以《僧祇律》的「威仪法」,是「摩得勒伽」的固有部分,并不等于分离出来的「威仪犍度」。
一九、「房舍犍度」:「杂诵跋渠法」中,25「僧断事」.26「田地法」.27「僧房法」.28「营事法」.29「床褥法」.30「恭敬法」,次第相连,与「房舍犍度」相当。
二〇、「杂犍度」:《僧祇律》有「杂诵」,这是项目众多,包括僧伽规制的大部分。在上座部系,犍度的分离別立过程中,「杂诵」是越来越小了。说一切有部的「杂诵」,还包含有「破僧」、「比丘尼」、「威仪」部分。等到这都分离独立,剩余的琐细事项,成为名符其实的「杂事」——「小事犍度」了。现存的《僧祇律》,「杂诵」还是众多项目的总汇,与「杂犍度」不同。
二一、「集法毘尼五百人」;二二、「七百集法毘尼」。「杂诵跋渠法」有97「五百比丘集法藏」;98「七百集法藏」,与之相当。这二部分,有关结集史实,早已集成。关于七百结集,当时的论诤,《僧祇律》仅「受取金银」一事。上座系说,起诤虽仅是为了受取金银,而论诤共有十事。以《僧祇律》所说而论,当时论诤主题,只是受取金银一事。「十事非法」,应为从七百结集起,到二部分裂——上座部成立的时代,僧伽内部所有诤论的总合。
总观上面所说,比对上座部的犍度部分,《僧祇律》的情形是这样的:1.接近完成的,有「受具足」、「布萨法」、「安居法」、「自恣法」、「衣法」、「別住摩那埵阿浮呵那毘尼摄」、「毘尼法」、「比丘尼法」、「集法毘尼五百人」、「七百集法毘尼」——一〇类。
2.粗具雏形的,有「革屣法」、「药法」、「应不应羯磨」、「随顺行舍」——四类。
3.次第相连的,有「迦𫄨那衣」(三项),「他逻咃」与「异住」(二项——拘睒弥),「折伏」…… 「举羯磨」(五项——呵责),「僧断事」……「恭敬法」(六项——房舍)——四类。
4.未曾考虑的,有「遮」、「破僧」,「灭诤」——三类,《僧祇律》的集成者,还没有意识到这将成为一部类。而「杂」与「威仪」——二类,要等到一切分离后,剩余的自然整编为二部。
犍度部分的發展成立,可以作这样的结论。「杂诵跋渠法」与「威仪法」,为「摩得勒伽」的大众部诵本,与《毘尼摩得勒伽》,《毘尼诵》的一部分;《毘尼母经》,是同一本源的。这是「波罗提木叉」以外的,一切僧伽规制的总集。在佛教的开展中,「摩得勒伽」的解说,以其中的重要项目为主,类集有关的项目,与当时惯行的规制,渐成为一聚一聚的部类。《僧祇律》就是这样,代表了部派将分与初分的形态。遵循这一学风,更为严密的类集,分离而成为一类一类的犍度部分,那是上座部重律学派的业绩!
在本节第一项的比较中,發现上座部的犍度部分,在前面的几类,可说是各律一致的。越到后面,各部律的出入越大。犍度部分的成立,是不止一次集成的。犍度部分,《四分律》与《五分律》,都分属于三分,也可说分为三类。而《铜鍱律》分为〈大品〉(一〇犍度),〈小品〉(一二犍度);《十诵律》也分为二类——「七法」、「八法」(此外有「杂诵」,还没有分为多少法)。《铜鍱律》与《十诵律》,虽数目的多少不合,而都分为二大类,这是应该重视的。在犍度部分的成立过程中,应该有过第二阶段,第三阶段的事实。
犍度的母体是「杂诵」(说一切有部,仍保有威仪属于「杂诵」的传统),又分为「杂诵」与「威仪」;一切犍度依此而分离出来。犍度集成(分离出来)的第一阶段,是(依《十诵律》)「受具足」、「布萨」、「自恣」、「安居」、「皮革」、「医药」(《五分律》依古义,分药与食为二)、「衣」、「迦𫄨那衣」——八种。虽然次第小小出入,而可说大致相同。第二阶段集出的是:「俱舍弥」、「瞻波」、「般茶卢伽」、「僧残悔」(或分为二)、「遮」、「卧具」、「诤事」——七种,或加「调达」为八类。这是说一切有与分別说部,将分与初分的阶段。其他部分,还包含在「杂诵」中。这七种或八种,虽次第的出入较大(前四种,开合不同,而次第相近),但主要差別,只是《四分律》编「房舍」在后面,《铜鍱律》与《五分律》,编「遮说戒」在后面而已。等到「比丘尼」別出;旧有「杂诵」的剩余部分,与「威仪」部分,重整理而编成「杂」与「威仪」——二种;加上早已集成的附录部分,五百结集与七百结集:这是第三阶段,分別说部的最后整理。《铜鍱律》不忘过去的二分法,整编为〈大品〉与〈小品〉。《四分律》与《五分律》,就分编为三分了。最后的集出、整编,到了分別说部再分派的阶段。最后集出部分,没有从来的传说为依据,只凭自部的意见来编排次第,这所以越到后面,次第的出入越大了。
第三项 犍度部的不同名称
现存的犍度(khandhaka)部分,各律使用的名称,并不一致。《铜鍱律》二二章,都称为「犍度」。《四分律》也称为犍度,但末后二章,只说是「集法毘尼五百人」、「七百集法毘尼」。还有,被推定为雪山部(Haimavata)的律藏,也有「诸犍度」。《五分律》二一章,都称为「法」(dharma)。《十诵律》也是称为「法」的,如「七法」、「八法」;「杂诵」中有「比丘尼法」、「杂法」。但「调达事」是例外,是不称「法」而称为「事」(vastu)的。还有结集传说的附录部分——「五百比丘结集三藏法品」、「七百比丘集灭恶法品」,称为「品」(varga)。与《十诵律》同属说一切有部(Sarvāstivāda)的《根有律》,称为「律事」、「律杂事」,一概都称为「事」。正量部(Saṃmatīya)立「婆薮斗律」(事律),与《根有律》相同。在这些不同的部派中,《铜鍱律》称为「犍度」,《五分律》称为「法」,《根有律》称为「事」,使用统一的名称。《四分律》与《十诵律》,名称不统一。《律藏之研究》,考得上座部系的犍度部分,起初名称是不统一的。「相应」、「律事」、「犍度」、「法」,混合使用。以同一名称而贯彻全部,属于再整理的时期;这是大致正确的结论!
这些名称:并不起于犍度部分的分立,而早存在于犍度的母体——「摩得勒伽」(mātṛkā)时代。一、「法」:这是「摩得勒伽」第二分、第三分所用的名词;内容为僧伽内部,僧伽与个人的所有规制。依「摩得勒伽」,而「布萨法」、「安居法」等,一类一类的集出,称之为「法」,是最自然不过的。分別说部系(Vibhajyavādin)的《五分律》,说一切有部的《十诵律》,称犍度部分为「法」,代表了该部早期的形态。然而「五百结集」、「七百结集」,并不是规章法制。而提婆达多(Devadatta)的破僧,不是法制,反而是法制的破坏。在这点上,《十诵律》不称为「法」,显然是更妥当的。而《五分律》也称为「法」,就未免通泛了。
二、「事」:《铜鍱律》的〈七百犍度〉,说到「瞻波律事」。「律事」(Vinayavastu),是《根有律》与正量部广泛使用的名称。与《铜鍱律》「瞻波律事」相当的,《十诵律》作「瞻波国毘尼行法中」。「毘尼行法」,决非「律事」的別译。《十诵律》又说:「舍婆提国毘尼药法中」;可见「行法」与「药法」一样,都是专名。「行法」应为 Ācārā-Dharmaka的义译,本为性罪以外僧制的通称(如破戒、破威仪的分別,就是这样)。「瞻波法」部分,古称「瞻波行法」,可见「法」与「行法」,本没有太大的差別,其后才演化为二类的。《铜鍱律》还有〈杂事犍度〉,「事」在《铜鍱律》中,是并不生疏的。说一切有部,起初是称为「法」的,但逐渐使用「事」这一名称。如《十诵律》是称「法」的,但稍后成立的「调达事」,已称为「事」;其他的也渐以「事」来代替他。《十诵律》的「优波离问」,是成立于「七法」、「八法」等以后的。在「问波罗提木叉」部分,已偶然的应用,如「盗事」、「杀事」、「妄语事」、「问十三事」、「问波夜提事」。与此相当的《毘尼摩得勒伽》,在问「七法」、「八法」中,作「问受戒事」、「问布萨事」、「问俱舍弥事」、「问羯磨事」、「问覆藏僧残事」等,而结名「优波离问事竟」。依此可见,《十诵律》本称为「法」,而在律学的传流中,有以「事」代「法」的倾向。《根有律》就是一切称为「事」的一派。大概「事」是通称,一切都是适用的,这才取代了具有轨制意义的称呼——「法」。
三、「犍度」:这是《铜鍱律》与《四分律》所用的。在「摩得勒伽」中,就有「犍度」一名;如分为「三聚」,三聚就是三犍度了。这是新起的名称;从佛教圣典史去看,在西元前二世纪,《發智论》立八犍度。《尊婆须蜜菩萨所集论》,约西元一世纪作,立一四犍度。《识身足论》立六蕴(就是六犍度)。这是西元前二世纪以来的风尚。铜鍱部与法藏部(铜鍱部以本上座部、分別说部自居,不合史实)的成立,也在那个时代——西元前二世纪。因部派独立,而对僧制的类集,重为整编,称为犍度。《四分律》还知道「五百结集」与「七百结集」,不符合犍度的意义;但《铜鍱律》已进而彻底应用这一名称了。
四、「相应」(saṃyukta):是经律结集中的重要术语。南传有「相应部」;义净译为「相应阿笈摩」。初期的结集,片段、杂碎,但不只是资料的堆集,而是将众多资料,以问题为中心,而类集有关的一切。经如〈蕴相应〉、〈处相应〉等;律如〈布萨相应〉、〈羯磨相应〉等(不过初期的类集,仍不免予人以杂乱的感觉)。「摩得勒伽」的第二分——「布萨法」、「安居法」等,早就称为「相应聚」了。《铜鍱律》的〈七百犍度〉,称〈布萨犍度〉为〈布萨相应〉;这是古代用语的遗留。《律二十二明了论》,也曾说到:「如布萨相应学处中说」;「于制布萨相应灭(应是「戒」字的讹写)中广说应知」;「于制羯磨相应戒中」。约义类相从说,是「相应」;约类集为一聚说,是「犍度」。「相应」的古称,渐为犍度所代而逐渐淡忘了。
第四节 受戒犍度——古形与后起的考察
第一项 事缘部分——佛传
依「摩得勒伽」(mātṛkā)而开展为「犍度」(khandhaka),在组织方面,《十诵律》与《根有律》,是比较古的。然组织形式与内容,不一定是一致的,所以更应从内容方面去举例说明。在犍度部中,论究新与古的问题,至少要从主体部分,相关部分,事缘部分,还有附属部分(譬喻、因缘)去考察,才不致陷于「以偏概全」的谬误。
《律藏之研究》,举〈大犍度〉的「受具」及「佛传」为例,进行论究,以明犍度部分的新古。以〈受戒犍度〉来说,认为《铜鍱律》的〈大犍度〉是古形的。其次,是《五分律》的「受戒法」,《四分律》的〈受戒犍度〉。《僧祇律》省略了佛传,是新的。而《十诵律》的「受具足法」,《根有律》的「出家事」,是最后完成的。这一新古的论定,主要是以佛传为中心而予以论定的。《铜鍱律》、《五分律》、《四分律》——同属于分別说部系(Vibhajyavadin),在〈受戒犍度〉部分,成立「十众受具」以前,都有次第连贯的佛传。《僧祇律》「杂诵跋渠法」,论四种受具足时说:「自具足者,世尊在菩提树下,最后心廓然大悟,自觉妙证(善具足),如𫄧经中广说,是名自具足」。《律藏之研究》以为:「如𫄧经中广说」,指大众部(Mahāsāṃghika)的佛传——《大事》。《僧祇律》本来是有佛传的,而现存的《僧祇律》,佛传是被省略了,这是再整理的律。《十诵律》等没有佛传,当然是后起的了。
以佛传为中心而论〈受戒犍度〉的新古,非从《僧祇律》「杂诵跋渠法」的认识去著手不可!「杂诵跋渠法」,于「受具、不名受(具)、支满(可以受)、不清净(不得受)」的解说部分,可说与上座部(Sthavira)系的〈受戒犍度〉相当,但还不能说是受戒犍度。《僧祇律》标举众多项目,而一一加以解说,始终保持「摩得勒伽」的体裁。这是依「摩得勒伽」,渐为重要问题的类集,而移向分离独立的「犍度」阶段。「摩得勒伽」三分中,第一分是不称为「法」的。「杂诵跋渠法」,综合简化为二分,而仍保留称法、不称法的差別。受具足等,属于第一分,是不称为法的。这不是僧伽的法制,而是有关僧伽法制的,名称与内容的确定(或论诤的决定)。所以摩得勒伽,被解说为「决了定义」。「杂诵跋渠法」,对于这部分的解说,分为二段:一、「四种受具足」。二、「名受具足」与「不名受具足」,专论「十众受具」,可以不可以,合格不合格的问题(这在《毘尼摩得勒伽》中,是「应与受具足」、「不应与受具足」;「可得受具足」、「不可得受具足」)。先明「四种受具足」:「自具足、善来具足、十众具足、五众具足」,这是「受具足」的解说。大众部的持律者,对传说中——事实上曾经存在的不同方式的受具,作综合的说明,「受具足」是什么。佛成道,就自然的得具足,名「自具足」。佛度五比丘等,「唤善来比丘」而得度出家,名「善来具足」。「十众和合,一白三羯磨,无遮法」,为僧团的正规的受具足法,名「十众具足」。在这裡,《僧祇律》叙述了十众受具足的仪轨。因亿耳(Śroṇa-koṭikarṇa)的请求,为边地方便准予「五众具足」。不同方式的受具足,《僧祇律》分为四种。《毘尼母经》別明比丘五种受具,比丘尼五种受具,实为七种。《十诵律》与《毘尼摩得勒伽》,明十种受具足。对传说中的不同受具,及传说中的特殊事例,一一罗列起来,才成为更多种的「受具足」。在这点上,《僧祇律》的四种受具足,可能是不完备的,但确是初期的传说。现存不同传本的「摩得勒伽」,都是先明「受具足」——种种不同的受具足。然后明「应与受具足」等,约十众受具,而论合法不合法,合格不合格。「摩得勒伽」的体例是这样的,《僧祇律》也没有例外,这是上座部系,〈受戒犍度〉的前身。
说到受具足,实以「十众受具」为主。从佛教的制度来看:在家弟子,受五戒,名优婆塞(upāsaka)、优婆夷(upāsikā),译义为「近事」(男、女),是亲近承事的意思。每月六斋日,在家弟子到寺院裡来,受一日一夜的八支净戒,名优波婆沙(upavāsa),译义为「近住」,是近阿罗汉而住的意思。出家受具足,名优波三钵陀(upasaṃpadā),译义为「近圆」。古译「具足」,也就是圆满的意思。从受具足的制度来说,是成为僧伽成员的仪式。一方面——受者是请求、誓愿;一方面,得僧伽(十众)同意,准予入僧,从此与大众「同羯磨而住」。从内容来说,这是「舍家非家」,投身于和乐清净的僧伽,而倾向邻近于涅槃解脱的生活;「近圆」,就是近于涅槃(圆寂)的意思。「受具足」一词的成立,与出家修行,而向于清净解脱的生活,是不能分离的。
《僧祇律》的四种受具,是「摩得勒伽」,与《毘尼摩得勒伽》、《毘尼母经》一样,是罗列不同方式的出家受具,而说明「受具足」是什么。说明不同的受具足,当然与佛的教化事迹有关,但是各別的,举事实来说明,而没有次第的编述佛传的任何意图。但由此而發展成的,上座部系,特別是分別说部系的受戒犍度,就与此不同。《铜鍱律》的〈大犍度〉,从佛的初成正觉说起。次第的叙述佛的传记,教化弟子出家——「善来受具」、「三归受具」,然后说到「十众受具」。《五分律》与《四分律》,从释迦族(Śākya)说起,诞生,出家,更与现存的佛传相近。分別说部系的受戒犍度,重在「十众受具」。从佛的成佛、说法、「善来受具」、「三归受具」的叙述,等于成立「十众受具」的渊源一样。说到「十众受具」为止;连边地的「五众受具」,也没有说到,更不用说「受教诫具足」与「问答具足」了。分別说部系的受戒犍度,以「十众受具」的法制为主体(「受戒法」);编集者有意的编述佛的史传,以说明受具的不同阶段。《僧祇律》的四种受具,虽与佛的教化事迹有关,近于分別说部佛传中的部分事实,但是说明「受具足」的不同事实,并无次第的佛传意义。说《僧祇律》为本有佛传而只是省略了,那是想像如此而已!
「杂诵跋渠法」的「四种受具」说,《律藏之研究》,没有理解为「摩得勒伽」的性质,因而比附于《铜鍱律》的〈大犍度〉,而想像为本来是有佛传的。并引了两项论据:一、如《僧祇律》卷二三(大正二二.四一二中)说:
「自具足者,世尊在菩提树下,最后心廓然大悟,自觉妙证(善具足),如𫄧经中广说,是名自具足」。
宋、元、明——三本,没有「善具足」三字。《律藏之研究》以为:「如𫄧经中广说」,是引证大众部的佛传——《大事》;《大事》是说到四种具足的。然这一解说,不能给以有力的证明。因为,《僧祇律》只是以佛在菩提树下,初成正觉的事实,来解说「自(然)具足」。而菩提树下初成正觉,见于经文的,并不在少数,如《增壹阿含经》(大众部所传)卷一四(大正二.六一八上)说:
「佛在摩竭国,道场树下,初始得佛」。
此下,从佛的慨念阿罗勒迦蓝(Ārāḍa-kālāma)等二人的已死,去波罗奈(Vārāṇasī)化五比丘;然后到优留毘村(Uruvilvā)化迦叶(Uruvilvā-Kāśyapa)及其弟兄;回迦毘罗国(Kapilavastu)化父王。这也是结合佛的许多故事,具有佛传的意义。佛在菩提树下,初成佛道,《杂阿含经》与《相应部》等,也都有说到。大众部的持律者,引经说的初成正觉,以成立「自具足」,是不能证明为引证《大事》的。而且,「四种受具足」,是大众部的持律者,对于「受具足」的解说,根源是律部而不是佛传。《大事》立四具足,只能解说为《大事》依律部而编集,决不能解说为律部引证《大事》。其实,即使《僧祇律》引用古本《大事》,以说明「自具足」,也只是引用佛传为证,而并非《僧祇律》在说明四具足时,是有佛传的;是本来有佛传,而被重整理者所省略的。对《僧祇律》本有佛传的推论,这一项文证,是没有证成力量的。
二、现存梵本的《大事》,首明「中国(佛教的中国)圣大众部中,说出世部所诵律藏之大事」。《大事》全称为《大事譬喻》(Mahāvastu),为大众部的一派,说出世部(Lokottaravādin)的佛传。明四种受具,确与《僧祇律》相合。《大事》与律藏有关,是没有问题的。然《律藏之研究》,认为《大事》是出于律藏的。部分的佛传,与《铜鍱律.大犍度》中的佛传相近,所以《大事》是以这一部分为本,独立而扩大组织,成为现在形的《大事》。结论是:《大事》佛传的一部分,出于律藏,当然是《僧祇律》;《僧祇律》本来是有佛传的。然从犍度部的成立过程来说,现存的《僧祇律》「杂诵跋渠法」,有关「受具足」的解说,还是依标作释的「摩得勒伽」,还没有演进到成为独立的,完整而有体系的〈受戒犍度〉阶段。所以推论原形的《僧祇律》,有〈大犍度〉那样的佛传,是无法置信的。「杂诵跋渠法」「四具足」的解说,与佛的事迹相结合,如《僧祇律》卷二三(大正二二.四一二上——四一六上)说:
「世尊在菩提树下,最后心廓然大悟,自觉妙证」。
「如来唤善来比丘,度人出家。……如来所度阿若憍陈如等五人,善来出家,善受具足。……次度满慈子等三十人。次度波罗奈城善胜子。次度优楼频螺迦叶五百人。次度那提迦叶三百人。次度伽耶迦叶二百人。次度优波斯那等二百五十人。次度汝(舍利弗)大目连各二百五十人。次度摩诃迦叶、阐陀、迦留陀夷、优波离。次度释种子五百人。次度跋渠摩帝五百人。次度群贼五百人。次度长者子善来」。
「从今日制受具足法,十众和合,一白三羯磨,无遮法,是名善受具足」(佛在王舍城竹园制)。
「舍卫城中,有居士名阿那邠坁,素与(王舍城居士)郁虔,特相亲友,来(王舍)到其家。……佛为说法……欲还舍卫城起立精舍。……遣富楼那入海采宝……既出家已,……到输那国……此中应广说亿耳因缘」。
这些事迹,不是次第连贯的,叙述详细的佛传。但如将这些片段的事迹,连贯而编述出来,不就是佛传吗?这些片段的事迹,不就是佛传的来源吗?《大事》是佛传,《大事》之所以属于律藏,是这样的根据于《僧祇律》,而并非根据什么《僧祇律》的佛传。现在形的《僧祇律》,还没有进展到佛传的阶段,更不用推想原形的《僧祇律》了!
说到佛传,我想另行论究,这裡只能简要的说到,与此有关的部分。佛传——佛陀一生的传记,以文字集录为大部,传诵或书写而流传下来,是并不太早的。在没有大部以前,先有片段的记录;片段记录以前,是作为事迹,而传说于僧伽或信众之间。但无论为传说,为记录的传诵,由于年代久,区域广,彼此间是有多少出入的。在部派未分以前,早就有多少异说;经过传说的事实,就是这样。
佛陀涅槃以后,佛陀的遗迹,受到信众的尊崇。如来生处,如来成正觉处,如来转法轮处,如来入涅槃处:佛的遗迹受到尊敬;事迹也当然传诵于人间。四大圣迹,也就是如来一生的四大事迹。诞生前后,从出家修行到成佛,说得完备些,就形成八相成道(或十相)。佛传是以这些为总线索,结合种种传说而成的。佛的普化人天——八众,为弟子说法,成立僧制。集出而见于经律的,片段的比较多。佛的事迹,并非只是这些,原形就是这些,而是经与律的结集者,为了说明某一法义,某一制度,而引用传说中的部分事迹,以表示法律的真实意义。律部,原则是「随缘成制」。所以不但「波罗提木叉」,僧伽所有的每一制度,都会有一项或多项的事缘。佛(与弟子有关,也就成为弟子的传记)的事迹,在律部中特別丰富,原因就在于此。
佛的一生事迹,在佛教界,本是多方面的片段的传述。为了表达某一法义,某一制度,某一事件,由编集者编成次第而叙述出来。由短而长,渐形成大部的佛传。从现有的佛传来说,主要的有二大部分:一、佛从王舍城(Rājagṛha)到吠舍离(Vaiśālī),最后到拘尸那(Kuśinagara)入涅槃。这一连续的长篇记录,以佛的大般涅槃为主体,如《长阿含经》的《游行经》(《长部.大般涅槃经》);《增壹阿含经.道经》;《根有律杂事.大涅槃譬喻》。二、以佛的化众出家,光大僧伽为主体。又有似同而实异的两类:1.《众许摩诃帝经》(西元九八九年译),为《根有律破僧事》(西元六九五——七一一年间译)前九卷的同本异译,为根本说一切有部(Mūlasarvāstivādin)的佛传。从世界成立,王统次第,释种来源说起,到佛回迦毘罗(Kapilavastu),化度释种,提婆达多(Devadatta)等出家止(下接破僧事)。《中本起经》(约西元二〇〇——二二〇年间译)上卷,也是从瞿昙(Gautama)种姓说起,到调达(提婆达多的旧译)出家为止。虽然详略不同,而实与《众许摩诃帝经》的大意相合。五比丘中有十力迦叶(Daśabala-kāśyapa),与《十诵律》同;这是说一切有部的古形佛传。此外,《普曜经》(西元三〇八年译),与异译的《方广大庄严经》(西元六八三年译),从菩萨处在兜率天宫,四事观察说起;也是到迦毘罗化度释种为止。《佛本行集经》说:「萨婆多师名此经为大庄严」。可见这是说一切有部本,但已是大乘化了的佛传,有不少的变化(固有的佛传,还可以节录出来)。2.《过去现在因果经》(西元四五〇年顷译),从然灯佛(Dīpaṃkara)授记说起,到化大迦叶(Mahākāśyapa)止。又《异出菩萨本起经》(西元三〇〇年顷译),《佛说太子瑞应本起经》(约西元二四〇年前后译出),也是从然灯授记说起,到化三迦叶止。《五分律》说:「如瑞应本起中说」。现存的《佛说太子瑞应本起经》,应是化地部(Mahīśāsaka)的佛传。《佛本行集经》说:「迦叶维师,名佛往因缘。……尼沙塞师,名为毘尼藏根本」。这几种佛传,与分別说部系的受戒犍度前面的佛传,最为相近。弥沙塞部称为《毘尼藏根本》:毘尼藏是僧伽制度,僧制以出家入僧,「十众受具」为主。成佛说法,化众出家,为制「十众受具」的根源,所以这一部分的佛传,或称为「毘尼藏根本」。《佛往因缘》,可能就是《过去现在因果经》的別译。如真是这样,那是迦叶维部(Kāśyapīya 也是分別说系)的佛传了。
西元五八七——五九二年译出的《佛本行集经》,依卷末所记,应是昙无德部(Dharmaguptaka)的佛传。称为「本行集」,每举五部律的异说,共六〇卷。这是晚期的扩编本,与《四分律.受戒犍度》的佛传部分,有种种的差异。而在五三品以下,与说一切有部的佛传一样,也说到回迦毘罗化释种的事。这是晚期扩编,參综別部传说的诵本。在长期的传说中,部派间都不免相互影响的,不可能部別的体例截然不同。但从大体来观察:有关化度出家,光大僧伽的佛传部分,有这二大流类:分別说部系,以化迦叶、舍利弗(Śāriputra)等为止。说一切有部系,以回迦毘罗化释种为终。
佛传中,《过去现在因果经》等,以化度舍利弗等为止,是建僧的因缘;是分別说系的。《众许摩诃帝经》等,以化释种为止,是破僧的因缘;是说一切有系的。从这一事实的差別去观察,在分別说系的律部中,对于佛陀化众出家的事迹,也是有这二类的。《铜鍱律.大犍度》,《五分律》「受戒法」,《四分律.受戒犍度》,从如来(种族、诞生、出家、修行)成佛起,到化舍利弗等止,叙述佛的化众出家,为成立「十众受具」制的因缘。又《铜鍱律.破僧犍度》,《四分律》与《五分律》的「破僧违谏戒」,叙述佛的化度释种,提婆达多等,为破僧的因缘。虽只限于化度释种一事,而叙述多事,也是不限于提婆达多的。从这二项不同的化众出家的记录,可以理会到:佛陀化众出家的事迹,传说是多方面的。如化度释种,可与「破僧违谏戒」相结合,也可与「破僧」事相结合。这种事迹,早在「摩得勒伽」时代,或与「受具足」相结合(片段的,不同的受具事实,还没有编成次第的佛传形式)。或与「破僧」等相结合,如「杂诵跋渠法」解说「异住」说:「如提婆达多因缘中广说」。(法义)制度与事缘的结合,是多方面的,也不是一开始就编集成文的。等到编集而成文字(起初还是口诵的),如犍度部的別別集出,那就与事缘的结合固定化。那时候,事缘的属此属彼,广说略说;甚至要不要这些事缘,部派间的意见,是不能一致的!
以〈受戒犍度〉来说,「摩得勒伽」对「受具足」的解说,是与成佛、说法、度众出家的事缘相结合的。虽是片段的,没有成为次第的佛传形式,但到〈受戒犍度〉的集成独立,以成佛、说法、善来受具、(三归受具)、「十众受具」等,次第编成佛传的形式,阐明僧伽的形成与僧制發展的过程,可说是极自然的。分別说部的这一手法,不能不给予高度的赞叹!在成佛以前,结合当时传说的诞生、出家、修行等事迹,成一较完整的佛传,也并不新异。这在犍度的集成时代,这些早是教界一般的传说了。
说一切有系中,《十诵律》「受具足法」,《根有律出家事》,与〈受戒犍度〉相当的,没有分別说部律的佛传部分。这只能说对于部分事缘,不加采录,不能说将佛传的部分删去。要知道,说一切有部主流——阿毘达磨者,对于传说、文颂,是取批判态度,而不是一律看作事实的。如《大毘婆沙论》卷一八三(大正二七.九一六中)说:
「然灯佛本事,当云何通?……答:此不必须通,所以者何?此非素怛缆、毘奈耶、阿毘达磨所说,但是传说。诸传所说,或然不然」。
又评马鸣(Aśvaghoṣa)的《佛所行赞》,如论卷一七二(大正二七.八六六中)说:
「此不必须通,以非素怛缆、毘奈耶、阿毘达磨所说,但是造制文颂。夫造文颂,或增或减,不必如义,何须通耶」?
「文颂」是文学作品。如《大事》是譬喻;「本起」是譬喻的异译;「大庄严」也是文学作品的名称。传说中的事缘,除与法义及制度有必要的关联,集入三藏以内;此外佛传等,都流传于藏外。所以说一切有部律,以《十诵律》为例,本是朴素而少事缘的。如〈波罗提木叉分別〉(Prātimokṣa-vibhaṅga),直从迦兰陀子须提那(Kalandakaputra-sudinna)说起。「受具足法」,没有成佛,度三迦叶等事缘。「调达事」也没有说化度释种。「皮革法」中,二十亿耳(Sroṇakoṭiviṃśa)的因缘,也极为简略,「拘舍弥法」,也没有说《长寿王经》。对于这些,《根有律》除「破僧事」与佛传相结合而外,其他的简略或没有说,《根有律》也是一样的。可见这是说一切有部律的本来如此,并非《十诵律》从《根有律》中删略了。如「受具足法」,以「十众受具」为主,这是僧伽制度的真正建立。化度五比丘等,还只是道义的自由结合,对「十众受具」来说,是没有叙述必要的。又如提婆达多破僧,与化度释种,又有什么必要的关系呢?说一切有部,不是没有这种佛陀事迹的传说,而是除必要的叙述外,让他成为传说,而没有录入三藏以内。这是说一切有部的根本立场。但说一切有部的旁系——持经譬喻者,大大的以「本生」、「譬喻」来充实说一切有部律,成为《根本说一切有部毘奈耶》。在部派的流传發展方面,影响极大,后为迦湿弥罗(Kaśmīra)的毘婆沙师(Vaibhāṣika)所信用。
说一切有系与分別说系,同从上座部中分化出来。分別说部的〈受戒犍度〉,广叙佛传部分;〈破僧犍度〉,也广叙化度释种。而说一切有部集成的犍度部分,却略而不谈。这是学风的不同,怎能想像《铜鍱律》的犍度部分为古形,而后以佛传的有无分新古呢?以受具的事缘来说:《僧祇律》还是「摩得勒伽」,有四种具足的事缘,而没有佛传的形式。进展到上座部中犍度部分的独立。而在再分裂为二系时,说一切有部不附佛传形式的事缘;而分別说系是有的。分別说部中,《铜鍱律》简略近古。在说一切有系中,《十诵律》是早于《根有律》的。
第二项 相关部分的编入
现存五部律的〈受戒犍度〉,佛传部分而外,分別说部系(Vibhajyavādin)的《铜鍱律》、《四分律》、《五分律》,内容都非常广。经过分析比较,知道不只是「十众受具」的主体部分,还有相关部分,也被类集在裡面。如将主体部分,相关部分,分別开来,不但条理分明,而受戒犍度的源于摩得勒伽(mātṛkā),会得到深一层的证实。
相关部分,是与「十众受具」,多少有点关系,而又并无直接关系的。在「十众受具」中,「和尚」(upādhyāya 亲教师)是极重要的。「受具」(upasaṃpadā)是出家而成为僧伽成员的仪式。在「受具」时,和尚是将求受具人,推介于僧伽,负有道义的保证责任。这样,和尚是否能胜任来摄导弟子,是一大问题;和尚的资格,也应被规定了,这当然是「受具」的主要问题。和尚与共行弟子(saddhivihārika)间的师资关系成立了:和尚应教导爱护弟子,弟子应敬事和尚,尽其和尚与弟子的应尽义务,这都是平日的事。弟子依和尚修学,是不能轻率离师的。如不幸而和尚死了,或远去了,就要另外依止一位「阿阇黎」(ācārya 轨范师),而构成阿阇黎与近行弟子(antevāsin)的师资关系。资格与义务,都与和尚及共行弟子一样。「受具」后,在一定期限内(最少五年),规定是不能一宿离师的。所以「受依止」、「舍依止」等问题,都一一规定。出家,本来就要「受具足」,但有的年龄过小,在佛教中,成为「沙弥」(Sāmaṇera)一类,为比丘(bhikṣu)的预科。和尚度沙弥出家、教导、呵责,这是「沙弥法」。度沙弥在「受具」以前;受依止在「受具」以后;师资间的互相关系,都与「十众受具」,没有必要的关系,只能说是相关部分。这类相关部分,在「摩得勒伽」中,是「受具足」以外的独立项目。
这些问题,被集入《铜鍱律》的〈大犍度〉中,就是:
弟子承事和尚…………………………………………………二五.八──二四
和尚承事弟子…………………………………………………二六.一──一一
呵责弟子(摈出.悔过.呵摈理由)………………………二七.一──八
弟子承事阿阇黎………………………………………………三二.一──三
阿阇黎承事弟子………………………………………………三三.一
呵责弟子………………………………………………………三四.一
失依止及与依止………………………………………………三五.一 ──三六.一
(授具足)与依止度沙弥的资格……………………………三六.二 ──三七.一
度沙弥…………………………………………………………五〇.一 ──五二.一
五岁.五分具足得离依止……………………………………五三.一 ──一三
智者得度二沙弥………………………………………………五五.一
罚沙弥法………………………………………………………五七.一 ──六〇.一
依止应互相观察………………………………………………七二.一 ──二
旅行.病中.看病.林住得离依止…………………………七三.一 ──四
相关部分而被编入〈大犍度〉的,如不将佛传部分计算在内,那就占有〈大犍度〉的十分之四(受具足部分为十分之六),数量是这样的大!大量的相关部分,前后參差的,间杂的叙述在「受具」部分中间;尤某是沙弥与依止,前后分列,不相连接。《四分律》与《五分律》,也是參差的编入,而次第又各不相合。这就是应用固有的资料,在插入受戒犍度时,没有公认的,一定的适当地位,可以安插的关系。
此外的相关部分,《四分律.受戒犍度》,还有「与学沙弥悔」。这在《五分律》中,是编入「调伏法」的。《四分律》又编入「调部」。《十诵律》编入〈毘尼诵〉;又编在第一波罗夷戒中。其实,这也是从「摩得勒伽」来的,如《十诵律》(222)「波罗夷与学沙弥悔法」;《毘尼摩得勒伽》(211)「波罗夷学戒」;《僧祇律》「杂诵跋渠法」(19)「与波罗夷学悔」。编入〈受戒犍度〉,是《四分律》一家的意见。
《五分律》「受戒法」中,也有二则:1.下座恭敬上座,有三兽本生。但在其他律部,《铜鍱律》属于〈卧具犍度〉,《四分律.房舍犍度》,《十诵律》「卧具法」,都不在〈受戒犍度〉中。这也是源于「摩得勒伽」,如《僧祇律》「杂诵跋渠法」(30)「恭敬法」,也有三兽本生;《十诵律》(180)「恭敬法」,《毘尼摩得勒伽》(168)「次第」。在「摩得勒伽」中,「恭敬法」在房舍以下;那么《五分律》编入「受戒法」,是一家的意见了。2.旧比丘与客比丘的礼敬,《五分律》编入「受戒法」。这在「摩得勒伽」中,就是《僧祇律》「威仪法」的(43)「礼足」;《毘尼母经》(74)「恭敬法」;《十诵律》(294)「共语言法」;《毘尼摩得勒伽》(286)「共语」。在各部律的集为犍度部时,除《五分律》而外,这都保留于杂及威仪,如《十诵律.杂诵》;《根有律》「杂事」;《四分律.法犍度》;《铜鍱律.仪法犍度》。
说一切有部律的「受具足法」、「出家事」,在上座部系中,是比较简单的。原来有些资料,分別说部系编入〈受戒犍度〉,而《十诵律》与《根有律》,还是保存在固有的「杂诵」或「杂事」中。如和尚与弟子的互相承事(及依止法),本为独立的项目,如《僧祇律》「杂诵跋渠法」(43)「和上阿阇黎共住弟子依止弟子法」,《十诵律》在「杂诵」末;《根有律》也在《杂事》。在「受具足法」与「出家事」中,仅略为提及。同样的情形,《铜鍱律》虽编入〈大犍度〉,而在〈仪法犍度〉中,也照样的保留著。可见《十诵律》与《根有律》,「受具足法」,「出家事」的简略,不是別的,只是对于部分相关而非必要的,没有编入而已。以编集的过程来说,受具足法的成为犍度,起初应重于主体——受具足。在这点上,说一切有部律,是更近于〈受戒犍度〉的原形(《僧祇律》还没有到达犍度阶段)。但「受具」与和尚有关;和尚又与教导弟子,阿阇黎受依止,度沙弥有关。一切类集在〈受戒犍度〉中,这就是重律的分別说部。相关部分,简略的说到这裡。
第三项 主体部分的论究
〈受戒犍度〉的主体部分,是「十众受具」。在「摩得勒伽」中,《僧祇律》虽分为「受具(足)、不名受(具足)、支满、不清净」四事;《毘尼摩得勒伽》为:「受具戒、应与受具戒、不应与受具戒、得具戒、不得具戒」五事。然大意分二:一、「受具足」:《僧祇律》说「四种受具」(在「十众受具」中,附有受戒仪轨);《毘尼母经》分二类的「五种受具」(实为七种);《十诵律》与《毘尼摩得勒伽》,明「十种受具足」。二、名受具足不名受具足:《僧祇律》先对明受具足与不名受具足;然后列举种种的不名受具足;末了总结说:「是谓不名受具足。是中清净如法者,名受具足」。上座部系(Sthavira)的〈受戒犍度〉,如将佛传部分,相关部分抽去,那剩下的主体部分,也只是专论「十众受具」的,名受具足与不名受具足的详备说明而已。
首先,应确认僧伽中的「受具」事实。「十众受具」(在边地,后通融为「五众」),为出家而成为僧伽成员,「受具法」的最后定制。从佛的制立以来,在次第完成的过程中。有「十众受具」的事实,就有「十众受具」的仪式(没有文字纪录,也有习例的一定轨式);这与有「说波罗提木叉」制,就有「说波罗提木叉仪轨」一样。由于授戒者及受戒者,發现某些特殊的事例,受具制度,也就经不断的增加条例,而日渐成为严密完善的制度。在部派分裂以前,由于师承传授,学风不同(这才会引起分裂),实际推行于僧伽中的「受具法」,也不免有些出入。依古典的「摩得勒伽」,实际存在的受具法制,集成〈受戒犍度〉。在上座部系的共同学风中,说一切有系(Sarvāstivāda)与分別说系(Vibhajyavādin),虽核心问题大致相同,而组织与内容,都不免有详略、增减的差异。推行于僧伽中的受具制度,是不断增订而成;在集成犍度以前,已不免有所出入。所以对「受戒犍度」的主体部分,没有预想那一部是原形的必要。要说新与古,那是制度的發展,而渐趋完密的过程。
〈受戒犍度〉的主体部分,《铜鍱律.大犍度》,始终保持「随缘成制」的原则:一次又一次的事缘,制下一则又一则的规定。如从问题去看,与《五分律》「受戒法」,《四分律.受戒犍度》,《十诵律》「受具足法」,《根有律出家事》,显然有同样的意义,可以分为三部分。一、「十众受具」制度的次第完成;二、(出家)受戒者的种种规定;三、(临坛)受具的作法。第一部分,〈大犍度〉分七节:1.制立「和尚」(upādhyāya, P. upajjhāya):和尚摄受弟子,负教授教诫的责任。确立师弟的关系,助成佛法的开展(立请和尚法)。2.制「白四羯磨」:受具者为僧伽所认可(立白四羯磨)。3.制「请受具足」:三请,以表示真诚的意愿(立三乞受具,白四羯磨受具)。4.制(先受具,次)「说四依」。5.制「十众受具」。6.制「十岁.有智.得为和尚授具足」。7.制「五分具足比丘,得授具足」。这一次第,显然为「十众受具」制度的渐次完成。这一部分,说一切有部律,要简要得多。《十诵律》略为:1.制立「和尚」。2.制「十僧现前白四羯磨」。3.制「十岁.有智.五法成就得授具足」。《根有律》更略,指「广如余说」。但叙「十夏苾刍」,「成就五法」,可以度弟子,授「近圆」。与《铜鍱律》同属分別说部系的《五分律》、《四分律》,比《铜鍱律》还详些。《五分律》更有人不如法,不得受具足的规定——不如法的十众,不如法的受戒者与和尚(醉、狂等);及受戒场所的规定。在《四分律》中,制「说四依」,与受戒场所,都编集在第二部分。
第二部分,(出家)受具者的种种规定,现存的五部律,虽略有出入,而大体是非常接近的。现在分为三类,对列如下:
有关(出家与)受具者的种种规定,在上列三类中的第一类,是实际的首先引起问题的一类。如「外道」来出家,可以受具,但要「四月別住」,经过短期的考验,观察他是否厌弃外道,而对佛法有真诚的信乐。「秃头冶工」,各律都有类似的事缘。一位不堪苦役的少年,逃来寺院中,有比丘悄悄的为他剃度了。他的父母来查问,都说不知道。后来被父母發见了,因而指责比丘们为欺骗。因此规定:凡是来求度出家的,要「求僧许可」,公开的让僧伽知道。如「父母不许」,是不得出家。这三类,都不是限定不得受具的。此外,如「重病」、「王臣」、「奴仆」、「盗贼」、「不满二十」,都是极一般的,首先引起问题的事项。说一切有部的《十诵律》、《根有律》,没有「王臣」与「盗贼」二事,与分別说部系律不同,这是值得研究的。《铜鍱律》有「笞刑、烙刑者」,身上留有受刑的痕迹。在下第三类,《铜鍱律》有「三十二种人不得出家」,笞刑与烙刑者,就是其中的二类。《四分律》在「外道」下,有「坏内外道」,其他律部,都属于第二类。这一类,相同的共七事。第二类,多少进入了理论阶段。「黄门」,是性生理的病态者。「贼住」,是私自出家,而混入佛教中的。「越济」,是出入于佛法及外道,而根本失去宗教信仰的。「汙比丘尼」,是对清净僧伽的严重恶行。这四者,是佛教界偶而有之的问题。佛制僧伽,为人类而立制;「非人」、「畜生」,论理是不得受具,成为僧伽成员的。「杀母」、「杀父」、「杀阿罗汉」、「破僧」、「出佛身血」,称为「五逆」,可说罪大恶极。「杀母」、「杀父」、「杀阿罗汉」,已是极其少有的。而「破僧」与「出佛身血」,除了提婆达多(Devadatta),是不可能有第二人的。所以,这都是论理所不得受具的。上面已有「黄门」,而《铜鍱律》与《五分律》,又別立「二根」,可见这些部派,对病态性生理的重视。这一类,在佛法的修学上,是不能得戒,不生善法的。在僧伽的组织中,是不准受具足的。加被蒙混进来,一旦發现,就要「灭摈」,逐出僧团。这一类,共同的有九事。第三类,说一切有部律仅有三事:曾经出家而「犯边罪」——四根本罪,这是不得受具的。曾经犯了粗罪——「不见罪」、「不悔罪」、「恶见不舍」,为僧伽所「举」而不愿接受处分,退道还俗,而现在又想出家受具的(这一种人,分別说部——三律,都编在受具作法以后)。「汙染僧人」,是残废、畸形、太老,行动不能自主,也就是《铜鍱律》「三十二人」之类。分別说部系律,涉及受具时作法的是否完备,是否合法,如「未受沙弥戒」、「不请和尚」、「不乞戒」、「衣钵不具」等。《四分律》有在「空中」、「隐处」、「眼见耳不闻处」、「界外」,都只是受戒者与「十众」不现前的具体说明。这部分,「摩得勒伽」的《毘尼母经》,也有概略的说到。说一切有部律,没有这部分,而其实另外编集在「优波离问」。
《僧祇律》的「杂诵跋渠法」,对「受具足」、「不名受具足」的解说,先对辨种种的不成立或成立受具足,与上第三类所说相合。次列举种种的「不名受具足」:1「坏比丘尼净行」;2「贼盗住」;3「越济人」;4「五逆」(杀母……杀阿罗汉);5(六种)「不男」;6「太少.太老……曲脊」(侏儒);7 「王臣」;8「负债人」;9「病」(种种);10「外道」(四月別住);11「儿」(父母不听);12「奴」;13「身不具」(眼瞎.跛脚等);14「陋形」。这一四种的前六种,与上列的第二类相近。后八种,与上第一类相近。(6)「太小……曲脊」,(13)「身不具」,(14)「陋形」,在上座部系中,是合为一类的(《铜鍱律》也曾前后二次说到)。如将这三类合一,开「五逆」为五种,那就共为一六种,都是上座部系律所有的。《僧祇律》没有「畜生」与「非人」,更为实际。没有「盗贼」,又没有別立「二根」,与说一切有部律相合。列举的种种,重于受具者的规定,近于说一切有部律。而「身不具」(《根有律》用此名)等,分为三类,显为古型的,还不曾整理的情况。
第三部分,(临坛)受具作法,也就是受戒仪范。《根有律出家事》,没有这受具仪范部分。依《根本说一切有部百一羯磨》,及《根本说一切有部出家授近圆羯磨仪范》,可见受具仪范,根本说一切有部,是适应实际需要,而另成部帙的。受具作法的叙述,各部律有详有略;在实际作法时,各部派应都有圆满的仪范。在这受具作法中,试举两点来观察诸律的同异。
Ⅰ在受具时,有问遮难一项,这是资格的审查。一一查问,以确定是否合于受戒者的资格。审查资格,分为二次:一、由屏教师在「眼见耳不闻处」,切实查问。二、如「清净无遮法」,才引入僧(「十众」)中,再在大众前,作正式的查问。所问的不得受具的事,《四分律》有「十三难事」;《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分为「十三难」与「十遮」。《十诵律》泛称「遮道法」;《僧祇律》作「遮法」;《五分律》作「难事」;《铜鍱律》作「障法」。成为受具者的遮障,也就是不合受具的查问事项,究竟有多少呢?《四分律》虽然说:「白四羯磨当作如是问」,指「十三难」说;而在屏处问、大众中问,却没有问到「十三难」。所问的,是被称为「十遮」的,与上座部系的各部律,都大致相同,对列诸本如下:
临坛受具时所问的「遮法」,大体相同。《十诵律》的「奴」、「客作」、「买得」、「破得」,都是「奴仆」的分类。而「官人」为擅离职守而来出家的;「犯官事」,如凟职、贪汙等;「阴谋王家」,是政治犯:这三者,都是王臣的类別。所以,四部律所不同的,是《铜鍱律》与《四分律》,问「是人否」,这是怕「非人」与「畜生」来受戒的意思。而《十诵律》与《五分律》,问:如曾经出家,有没有犯戒?是否如法舍戒?这一问「遮法」,是与上面所说,「受具者的种种规定」中的第一类相当,而加上一些手续问题:如问:叫什么名字?和尚叫什么名字?有没有衣钵?或(《五分律》)加问:有否(受)请了和尚?是否愿意受戒。这是各部律大同的,佛教早期所问的遮法。
至于「十三难」,是《四分律》所说,而实早见于上座部系的「摩得勒伽」。「十三难」,是障碍受具的严重问题。是不得受具的;即使被蒙混而受具了,一旦發现,也是要被「灭摈」的。传说略有出入,今对列《四分律》、《毘尼母经》、《十诵律》、《毘尼摩得勒伽》如下:
从上面的对列看来,《毘尼母经》与《四分律》相同。只是第一项,《四分律》指「犯边罪」,是过去曾经出家,而曾犯四根本罪的;而《毘尼母经》,指所受的五戒、十戒,没有清净受持。说一切有部本,《十诵律》标十三事,而解说却仅列十二,应是译者的脱落了。(6)「先破戒」,应同于《毘尼母经》第一项。(11)「灭羯磨人」,指曾被灭摈,也就是出家而曾犯边罪的。《毘尼母经》作「不共住本不和合人」。此外,多列「年不满二十」、「自言非比丘」,但这二则,与「十三人一向不得具足戒」,似乎不合。依《十诵律》「受具足法」,没有「二根」,而有「畜生」(都是要被灭摈的)。说一切有部的「十三人」,应如《十诵律》所说而加「畜生」。这「十三难」或「十三事」,也是古老的传说,是严重的,要受灭摈的。在上面所列举的三类中,是属于第二类与第三类的。初期的问「遮法」,是第一类的;这可见三类的叙述,有次第成立的先后意义。第二类等集成,也应该成为「问遮」的内容,于是《四分律》就有「十遮」、「十三难」的查问了。
《僧祇律》与《根有律》所问的「遮法」,不如《四分律》那样,有「十遮」与「十三难」的分別。「受具者的种种规定」——一、二、三类集成时,《僧祇律》早就综合为「遮法」的内容。全部二五事,实与《十诵律》的「遮道法」及「十三事」的综合相同,这是可以比对的。
Ⅰ1 父母听不.3 衣钵具不.4 是男子不.5 年满二十不.8 汝字何等.9 和上字谁.19汝本曾受具戒不犯四事不,不犯十三事能如法作不,本舍戒不.20非奴不.22不负人债不.23非王臣不.24不阴谋王家不.25汝无如是诸病不
Ⅱ2 求和上未.13非自出家不.21非养儿不
Ⅲ6 非是非人不.7 非是不能男不.10不坏比丘尼净行不.11非贼盗住不.12非越济人不.14不杀父不.15不杀母不.16不杀阿罗汉不.17不破僧不.18不恶心出佛身血不.19汝本曾受具戒不犯四事不
Ⅰ与《十诵律》的问「遮法」相合。Ⅲ与《十诵律》的「十三人」相合。第Ⅱ类,「求和尚未」,与《五分律》问「遮法」的「受和尚」相同。「自出家」从「贼住」中分出;私自出家而没有參与羯磨的,名「自出家」。「养儿」,据《僧祇律》,就是「父母不听」。在这「问遮法」中,「父母听不」与「非养儿不」并列,显然是多余的。又「是男子不」,与「非是不能男不」并列,也没有必要。《僧祇律》的审问「遮法」,有參考《十诵律》而综合的可能,应是译者的意见。《根本说一切有部百一羯磨》问「障法」,从「丈夫」到「诸病」,共二六事。《根本说一切有部授近圆羯磨仪范》,共三三问;《佛阿毘昙经.出家相品》,共为四〇问。这都与《僧祇律》、《四分律》一样,综合三类中应查问的。这当然是三类次第集成以后,佛教界问「遮法」的一般情况。
Ⅱ受具时「十众现前」——和尚、羯磨师、教授师为三师、七证,和合作「白四羯磨」受具:这是上座部系各律所一致的。《僧祇律》却不是这样,和尚是不在「十众」以内的。《僧祇律》说:「和上在十人数,不名受具足」;这是和上不在十人数的明证。那十众中的三师是谁呢?《僧祇律》卷三〇(大正二二.四七二上)说:
「和上尼已先与求衣钵,与求众,与求二戒师,与求空静处教师:推与众僧」。
弟子如要受具足,无论是比丘或比丘尼,和上(或和上尼)都应早先为弟子代求三衣钵具;并请清净众,參加受具羯磨;还要求三师,是二位戒师(在作法中,分称为戒师与羯磨师),空静处教师。《僧祇律》——大众部(Mahāsāṃghika)的制度,和上不在十数,所以有两位戒师(比丘中但言「求戒师」,没有明说「二」位)。「推与众僧」,是和上将弟子交与众僧,由众僧(十众)为他受具。所以,和上是推介者;是愿意摄受教导的证明者(没有是不准受具的)。佛教界旧有这样的论诤传说,如《三论玄义》(大正四五.九上———中)说:
「上座部云:和上无戒及破戒,阇梨有戒,大众亦有戒,受戒则得——戒从大众得。大众知和上无戒,而与共受戒者,大众得突吉罗罪。……余部言:和上无戒及破戒,大众有戒,则不得戒,戒从和尚得故。因此诤论」。
《三论玄义》的旧传说:上座部戒从大众得,大众部戒从和尚得。然依《僧祇律》看来,恰好相反。和上不在十人数内,可见大众部是戒从大众得的。而上座部系,和尚为十众的主体,戒是应从和尚得的(部派分化,展转取舍,可能不一定如此)。尊上座与重大众,为释尊律制的真精神。然偏颇發展而分化起来,尊上座的,上座有领导僧伽,决定羯磨的地位,成为上座部;始终保持僧事僧决的原则,以大众的意旨为准,成为大众部:这是二部的根本分歧处。大众部的受具,和上不在十人数内,正是这一精神的表现。戒从和尚得,加深了和尚与弟子间的关系。上座部中,如铜鍱部所传的「五师相承」,都是和尚与弟子的关系。上座地位的强化,与师资传承是不能分离的。大众部也有师资的关系,然在受具时,推与僧伽(十人为法定代表),使受具者在佛法(得戒)中,直接与僧伽相贯通。和尚在不在十数,在论究这一制度的新古时,应重视《僧祇律》的独到精神!
依我研究的意见:「白四羯磨受具」,当然是在僧中的。而和尚的在不在内,起初应并无严格的规定,如《萨婆多毘尼毘婆沙论》卷一(大正二三.五〇八下)说:
「若白四羯磨受具足戒,和上不现在前,不得受戒,以僧数(十数)不满故。若僧数满,设无和尚,亦得受戒」。
《萨婆多毘尼毘婆沙论》,保存了古义,和尚是可以不在十僧以内的。白四受具,原始应以十众为主,而和尚在不在内,没有严格的规定。在重大众与尊上座的分化中,到二部分立,就形成:上座系和尚为三师之一,大众系和尚在十众以外,明显的对立起来。
受具足的时候,如和尚在三师中,任务是怎样的呢?《铜鍱律》说:和尚教示衣钵。聪明有能的,任教诫者(anusāsaka),在「眼见耳不闻处」,问「障法」。聪明有能的,说「羯磨」。叙述简略,不能完全明白。依《五分律》,和尚只是:「和尚应语羯磨师,长老今作羯磨;复应语教师,长老应受羯磨」。而「教师」的任务极重:1.详问和尚。2.为受具者开示衣钵。3.问遮法。4.还来报告如法;教受戒者礼僧,教乞受具足(三请)。羯磨师举行羯磨。《四分律》说:教授师开示衣钵;问遮难;还来报告,教受戒者礼僧,乞受具戒。除羯磨师作羯磨外,和尚在戒坛上,几乎是没有事;而开示衣钵与教令乞求具足,是教授师的事,与《五分律》相同。但在说一切有部,称教诫者为「屏教师」(rahonuśāsaka),也就是《僧祇律》的「空静处教师」。「教师」的任务,局限在屏处问遮难;那开示教授衣钵,教三乞受具的任务呢?《僧祇律》有「二戒师」:如再作分別,一是「羯磨师」,一是「戒师」。在受具进行中的任务,《僧祇律》是这样的:
1.羯磨师────立教师(白二) 2.空静处教师──空静处问遮法 3.羯磨师────白听受具者入众中 4.戒师─────授与衣钵,教受持 5.羯磨师────白听乞受具 6.戒师─────教乞受具(三乞) 7.羯磨师──┬─白听问遮法 ├─众中问遮法 └─白四羯磨
《僧祇律》的「空静处教师」,只在空静处问遮法。在《四分律》、《五分律》中,教受持衣钵,教乞求具戒的教授师的任务,《僧祇律》由羯磨师以外的,另一位「戒师」来主持。在说一切有部中,《根本说一切有部百一羯磨》,教受持衣钵,是和尚的事(乞求具足,不明)。依《南海寄归内法传》,教弟子乞受具足,教受衣钵,都是优波驮耶(和尚)的事。然在《十诵律》中,准「尼坛文」,「尼羯磨师应教授衣钵」;说一切有部古义,是羯磨——戒师的事,并非和尚。和尚是推介者、保证者,在受具仪轨中,可说是没有什么任务的。教持衣钵与乞受具足,由专责屏处教诫的教师兼任,是分別说系。由众中问遮法,及主持羯磨的戒师兼任的,是说一切有部。(除去和尚)由三师之一的「戒师」负责的,是大众部。和尚在与不在(只要十师满足),都没有关系。以和尚为三师之一,而在坛上一无所事,这才将教持衣钵,与乞受具戒——这份工作,由和尚来主持。《根有律》和尚主持这一任务,是后起的。而或由教师,或由戒师兼任的,表示了古代的受具仪轨,部分的任务,没有明确规定,这才在部派分化中,形成不同的受具规范。
可论究的事,是很多的。从遮难的内容,和尚的任务——两点,也多少可见受具制度的演变与分化了。综合事缘部分,主体部分,相关部分来观察,受戒犍度的古与新,是不可一概而论的。至少,《铜鍱律》的〈大犍度〉,是不能看作古形,而据此以衡量其他的。
校注
《增支部.四集》(南传一八.二五九)。又〈五集〉(南传一九.二五〇——二五二)。又〈六集〉(南传二〇.一一一——一一二)。 《中阿含经》卷五二(大正一.七五五上)。 《善见律毘婆沙》卷一八(大正二四.七九六下)。 《善见律毘婆沙》卷一(大正二四.六七六上)。 《铜鍱律.附随》(南传五.一四六)。 《十诵律》卷四八(大正二三.三四六上——三五二中)。 《十诵律》卷四八——五一(大正二三.三五二中——三七三下)。 《萨婆多部毘尼摩得勒伽》卷七(大正二三.六〇七上——六一〇下)。 《十诵律》卷五一(大正二三.三七三下——三七八下)。 《萨婆多部毘尼摩得勒伽》卷一(大正二三.五六四下——五六九中)。 《十诵律》卷五二——五三(大正二三.三七九上——三九七上)。 《萨婆多部毘尼摩得勒伽》卷一——二(大正二三.五六九下——五七九中)。 《十诵律》卷五四——五五(大正二三.三九七上——四〇五上)。 《萨婆多部毘尼摩得勒伽》卷三(大正二三.五七九中——五八二中)。 《十诵律》卷五五(大正二三.四〇五上——四〇九下)。 《萨婆多部毘尼摩得勒伽》卷七(大正二三.六〇五上——六〇七上)。 《十诵律》卷五六——五七(大正二三.四一〇上——四二三中)。 《萨婆多部毘尼摩得勒伽》卷五——六(大正二三.五九三中——六〇五上)。 《十诵律》卷五七(大正二三.四二三中——四二四中)。 《十诵律》卷五七——五九(大正二三.四二四中——四四五下)。 《萨婆多部毘尼摩得勒伽》卷三——五(大正二三.五八二中——五九三中)。 《十诵律》卷六〇(大正二三.四四五下——四五〇上)。 《十诵律》卷六〇——六一(大正二三.四五〇上——四五六中)。 《十诵律》卷六一(大正二三.四五六中——四七〇中)。 《萨婆多部毘尼摩得勒伽》卷七(大正二三.六一〇下——六一一中)。 《萨婆多部毘尼摩得勒伽》卷八——一〇(大正二三.六一一中——六二六中)。 《萨婆多部毘尼摩得勒伽》卷五(大正二三.五九三中——五九四上)。 《十诵律》卷五六(大正二三.四一四下)。 《十诵律》卷五六(大正二三.四一七下)。 《十诵律》卷五七(大正二三.四二三中)。 《毘尼母经》卷七(大正二四.八三九上——八四二上)。 《毘尼母经》卷七(大正二四.八四二上)。 《毘尼母经》卷七——八(大正二四.八四二上——八五〇下)。 《毘尼母经》卷八(大正二四.八五〇下)。 《十诵律》卷五七(大正二三.四二四中)。 《毘尼母经》卷四(大正二四.八二二中)。 《毘尼母经》卷六(大正二四.八三八下)。 《毘尼母经》卷六(大正二四.八三五中)。 《摩诃僧衹律》卷一三(大正二二.三三四下)。 《摩诃僧祇律》卷二二(大正二二.四一二中)。 长行先明「四种受具足」;次广明「不名受具足」,而以「是谓不名受具足。是中清净如法者,名受具足」作结,这是合为「受具足」、「不名受具足」二事了。见《摩诃僧祇律》卷二三——二四(大正二二.四一二中——四二二上)。 颂标「僧断事」,而长行作「羯磨法」,见《摩诃僧祇律》卷二七(大正二二.四四三中)。 长行別明「园田法」、「田宅法」,而总结为:「是名田宅法」。见《摩诃僧祇律》卷二七(大正二二.四四三下——四四四上)。 长行标「布萨法者」,而结以「是名布萨法、与欲法、受欲法」。颂中「羯磨」似即布萨羯磨。见《摩诃僧祇律》卷二七(大正二二.四四六下——四五〇下)。 长行初标「非羯磨者」,而以「是名毘尼法」作结。见《摩诃僧祇律》卷二九——三〇(大正二二.四六四下——四七〇下)。 「带结法」,颂中缺,长行中有。见《摩诃僧祇律》卷三一(大正二二.四八四下)。 今依颂而分「种殖」与「听一年」为二,见《摩诃僧祇律》卷三三(大正二二.四九六中)。 《摩诃僧祇律》卷二八(大正二二.四五五上)。 《摩诃僧祇律》卷二七(大正二二.四五〇下)。 《根本萨婆多部律摄》卷一(大正二四.五二五上)。 拙作《说一切有部为主的论书与论师之研究》(二七——三二)。 《根本说一切有部毘奈耶杂事》卷四〇(大正二四.四〇八中)。《阿育王传》卷四(大正五〇.一一三下)。《阿育王经》卷六(大正五〇.一五二上)。 《萨娑多部毘尼摩得勒伽》卷五(大正二三.五九三中——五九四上)。 《摩诃僧祇律》卷二四(大正二二.四二六中)。 《摩诃僧祇律》卷二九(大正二二.四六四下、又注)。 《四分律比丘戒本》(大正二二.一〇二二中)。 《解脱戒经》(大正二四.六六五上)。 《五分戒本》(大正二二.二〇六上)。 《弥沙塞五分戒本》(大正二二.一九九下)。 《十诵比丘波罗提木叉戒本》(大正二三.四七八中)。 《根本说一切有部戒经》(大正二四.五〇七中)。 《四分律比丘含注戒本》卷下(大正四〇.四六二中)。 《四分比丘戒本疏》卷下(大正四〇.四九〇上)。 《摩诃僧祇律》卷二二(大正二二.四一二中)。 《摩诃僧祇律》卷三五(大正二二.五一四上)。 《铜鍱律.附随》(南传五.二七二)。 《铜鍱律.附随》(南传五.三一五)。 《铜鍱律.附随》(南传五.三一五)。 《铜鍱律.附随》注(南传五.三四八)。 《善见律毘婆沙》卷六(大正二四.七一六中)。 《长部.沙门果经》(南传六.九五)。 拙作《印度之佛教》(四二——四四)。 《摩诃僧祇律》卷二三(大正二二.四一六上)。 《毘尼母经》卷一(大正二四.八〇一中)。 《十诵律》卷五六(大正二三.四一〇上)。《萨婆多部毘尼摩得勒伽》卷五(大正二三.五九四上)。 《萨婆多毘尼毘婆沙》卷二(大正二三.五一〇中——五一一中)。 《摩诃僧祇律》卷二三.二四(大正二二.四一二中——四二二上)。 《摩诃僧祇律》卷二五.二六(大正二二.四二八中——四三八中)。 《摩诃僧祇律》卷二七(大正二二.四四六下——四五〇下)。 《摩诃僧祇律》:「衣法」,卷二八(大正二二.四五三中——四五五上)。「毘尼法」,卷二九——三〇(大正二二.四六四下——四七〇下)。「比丘尼法」,卷三〇(大正二二.四七一上——四七六中)。「五百比丘集法藏法」,卷三二(大正二二.四八九下——四九三上)。 參考平川彰《律藏之研究》(六三六——六三七)。 《毘尼母经》卷三(大正二四.八一三上)。又卷三(大正二四.八一四上)。又卷四(大正二四.八二〇上)。又卷四(大正二四.八二一下)。又卷四(大正二四.八二二上)。又卷五(大正二四.八二五中)。又卷五(大正二四.八二六下)。 《毘尼母经》卷二(大正二四.八一〇下)。又卷三(大正二四.八一五中)。又卷三(大正二四.八一六下)。又卷四(大正二四.八二一下)。又卷四(大正二四.八二二上)。又卷五(大正二四.八二五中)。又卷五(大正二四.八二八中)。又卷六(大正二四.八三八中)。 《毘尼母经》卷三(大正二四.八一四上)。又卷五(大正二四.八二五上)。 《毘尼母经》卷六(大正二四.八三八中)。 《毘尼母经》卷一(大正二四.八〇一中)。又卷八(大正二四.八五〇中)。 平川彰《律藏之研究》(五九一——六二六),对现存各部律的犍度部分,详细的分別内容,可为參考。 对读《长部.大般涅槃经》(南传七.四六——六五)。 《铜鍱律.小品》(南传四.二二三)。 《铜鍱律.小品》(南传四.三四一)。 依宋、元、明各本。《大正藏》本,〈自恣犍度〉分属第二分与第三分。 《长部.沙门果经》(南传六.九四——一二八)。 〈杂犍度〉而外,〈受戒犍度〉,佛为贾客兄弟说发爪塔的功德(大正二二.七八二上——七八五下)。《四分律比丘戒本》,增列有关佛塔的学法(大正二二.一〇二一中——下),都与部派的思想有关。 《律二十二明了论》(大正二四.六六六上、中)。 《毘尼母经》卷三(大正二四.八一八上)。 《毘尼母经》卷四(大正二四.八一九下)。 平川彰《律藏之研究》(六三六——六三七)。 《毘尼母经》卷二(大正二四.八一〇下)。 《毘尼母经》卷四(大正二四.八二四下)。 《弥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六(大正二二.一一四上)。 《毘尼母经》卷二(大正二四.八一〇下)。 《毘尼母经》卷七(大正二四.八四二上)。 《毘尼母经》卷六(大正二四.八三八上)。 《毘尼母经》卷六(大正二四.八三〇下)。 平川彰《律藏之研究》(五九一、六三〇)。 平川彰《律藏之研究》(五九一)。 《毘尼母经》卷三,有文意大同的叙录(大正二四.八一八上)。 平川彰《律藏之研究》(六三四)。 平川彰《律藏之研究》(六二〇)。 《根本说一切有部苾刍尼毘奈耶》卷一二(大正二三.九七三下——九七四上)。 《毘尼摩得勒伽》卷六(大正二三.六〇五上)。 《摩诃僧祇律》卷二四——二六(大正二二.四二二上——四四一上)。 羯磨与羯磨事,是通于前面的「受具足」,及以下的种种羯磨。 《毘尼母经》卷二.三,与此相当的部分,也广明犯相(大正二四.八一一上——八一三下)。 平川彰《律藏之研究》(六一四)。 《毘尼母经》卷三(大正二四.八一三下)。 如本书第四章第三节第一项所列。 《摩诃僧祇律》卷二四(大正二二.四二二上)。 《摩诃僧祇律》卷二七(大正二二.四五〇下)。 《摩诃僧祇律》卷二八(大正二二.四五五上)。 《毘尼母经》卷五(大正二四.八二五中——下)。 《毘尼母经》卷四(大正二二.八二一上)。 《摩诃僧祇律》卷二六(大正二二.四三八中)。 《摩诃僧祇律》卷二七(大正二二.四五〇中)。 《四分律》卷三六(大正二二.八二四上——八二五上)。 《摩诃僧祇律》卷一二.一三(大正二二.三二七上——三三五中)。 平川彰《律藏之研究》(六四二)。 《铜鍱律.小品》(南传四.四五八)。 《十诵律》卷六一(大正二三.四五四下)。 《十诵律》卷六一(大正二三.四五四上)。 《十诵律》卷五二(大正二三.三七九中、三八一中、三八二上、三八三中)。又卷五三(大正二三.三九一上)。 《萨婆多部毘尼摩得勒伽》卷三(大正二三.五八二中)。 《根本说一切有部毘奈耶杂事》卷三九(大正二四.四〇七中)。 《铜鍱律.小品》(南传四.四五八)。 《律二十二明了论》(大正二四.六六八中)。 《律二十二明了论》(大正二四.六六九下)。 《律二十二明了论》(大正二四.六七〇上)。 平川彰《律藏之研究》(五七三——五七四、五八八)。 《摩诃僧祇律》卷二三(大正二二.四一二中)。 平川彰《律藏之研究》(五二六)。 《毘尼母经》卷一(大正二四.八〇一上)。 《摩诃僧祇律》卷二三(大正二二.四一二中)。 《毘尼母经》卷一(大正二四.八〇一中)。 《十诵律》卷五六(大正二三.四一〇上)。《萨婆多部毘尼摩得勒伽》卷五(大正二三.五九四上)。 《阿毘达磨大毘婆沙论》卷一二四(大正二七.六四八下)。 平川彰《律藏之研究》所引(五二五)。 E. Senart, Le Mahāvastu, P.2, LL.13, 14. 平川彰《律藏之研究》(五三一)。 《长部.大般涅槃经》(南传七.一二四)。 八众见《长部.大般涅槃经》,实根源于《相应部》的〈有偈品〉。 《增壹阿含经》卷三六.三七(大正二.七四八下——七五二下)。 《根本说一切有部毘奈耶杂事》卷三五——三九(大正二四.三八二下——四〇二下)。 《佛本行集经》卷六〇(大正三.九三二上)。 《弥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五(大正二二.一〇二下)。 《佛本行集经》卷六〇(大正三.九三二上)。 《铜鍱律.小品》(南传四.二七八——二八三)。《四分律》卷四(大正二二.五九〇中——五九一下)。《弥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三(大正二二.一六下——一七下)。 《摩诃僧祇律》卷二六(大正二二.四四二下)。 《十诵律》卷一(大正二三.一上)。 《十诵律》卷二一(大正二三.一四八上)。 《十诵律》卷三六(大正二三.二五七上)。 《十诵律》卷二五(大正二三.一八三上)。 《十诵律》卷三〇(大正二三.二一五下)。 《十诵律.毘尼诵》,与《萨婆多部毘尼摩得勒伽》相同,仅缺「供养和尚」一项。 《四分律》卷三四(大正二二.八〇九上——下)。 《弥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二八(大正二二.一八二下)。 《四分律》卷五五(大正二二.九七二中——下)。 《十诵律》卷五七(大正二三.四二五上——中)。 《十诵律》卷一(大正二三.三上——中)。 《十诵律》卷五六(大正二三.四一八下)。《萨婆多部毘尼摩得勒伽》卷六(大正二三.六〇一中)。《摩诃僧祇律》卷二六(大正二二.四四一上——下)。 《弥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七(大正二二.一二一上)。 《铜鍱律.小品》(南传四.二四五——二四八)。《四分律》卷五〇(大正二二.九三九下——九四〇中)。《十诵律》卷三四(大正二三.二四二上——下)。 《摩诃僧祇律》卷二七(大正二二.四四六上——下)。《十诵律》卷五六(大正二三.四一六下)。《萨婆多部毘尼摩得勒伽》卷六(大正二三.六〇〇上)。 《弥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六(大正二二.一一四上)。 《摩诃僧祇律》卷三五(大正二二.五一〇中)。《毘尼母经》卷四(大正二四.八二四下)。《十诵律》卷五七(大正二三.四二二下)。《萨婆多部毘尼摩得勒伽》卷六(大正二三.六〇四中)。 《十诵律》卷四一(大正二三.三〇〇下)。《根本说一切有部毘奈耶杂事》卷三五(大正二四.三八一中——下)。《四分律》卷四九(大正二二.九三一中)。《铜鍱律.小品》(南传四.三一九)。 《摩诃僧祇律》卷二八(大正二二.四五八中——四六〇中)。 《十诵律》卷四〇(大正二三.三〇一中——三〇二下)。《根本说一切有部毘奈耶杂事》卷三五(大正二四.三八一下——三八二中)。 《铜鍱律.小品》(南传四.三三九——三四〇)。 《摩诃僧祇律》卷二四(大正二二.四二二上)。 《铜鍱律.大品》(南传三.八一——八二)。 《铜鍱律.大品》(南传三.九八——九九)。 《铜鍱律.大品》(南传三.九九——一〇〇)。 《铜鍱律.大品》(南传三.一〇一——一〇二)。 《铜鍱律.大品》(南传三.一〇三)。 《铜鍱律.大品》(南传三.一〇四——一〇五)。 《铜鍱律.大品》(南传三.一一〇——一一五)。 《十诵律》卷二一(大正二三.一四八中——一四九下)。 《根本说一切有部毘奈耶出家事》卷二(大正二三.一〇三〇下)。这似乎指別行的授戒仪轨而说。 《根本说一切有部毘奈耶出家事》卷三(大正二三.一〇三一上——下)。 《弥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六(大正二二.一一一中——下)。 《弥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六(大正二二.一一一下——一一二中)。 《四分律》卷三四(大正二二.八一一上——中)。 《铜鍱律.大品》(南传三.一一五——一五九)。《弥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七(大正二二.一一四上——一一九中)。《四分律》卷三四.三五(大正二二.八〇六下——八一四下)。《十诵律》卷二一(大正二三.一五〇中——一五五中)。《根本说一切有部毘奈耶出家事》卷三.四(大正二三.一〇三二中——一〇四一上)。 《毘尼母经》卷一(大正二四.八〇六下)。 《十诵律》卷五四(大正二三.三九七上——下)。 《摩诃僧祇律》卷二三(大正二二.四一六上——中)。 《摩诃僧祇律》卷二三.二四(大正二二.四一六下——四二二上)。 《根本说一切有部毘奈耶百一羯磨》卷一(大正二四.四五五下——四五九中)。 《四分律》卷三五(大正二二.八一四下)。 《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卷三上(大正四〇.二八下)。 《十诵律》卷二一(大正二三.一五六上)。 《摩诃僧祇律》卷二三(大正二二.四一三中)。 《弥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七(大正二二.一二〇上)。 《铜鍱律.大品》(南传三.一五九)。 《四分律》卷三五(大正二二.八一四下)。 《铜鍱律.大品》(南传三.一五九)。《四分律》卷三五(大正二二.八一四下——八一五上)。《弥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七(大正二二.一一九下)。《十诵律》卷二一(大正二三.一五六上——中)。 《四分律》卷三五(大正二二.八一四下)。《十诵律》卷五六(大正二三.四一〇中)。《萨婆多部毘尼摩得勒伽》卷五(大正二三.五九四中)。《毘尼母经》卷一(大正二四.八〇六下)。 《毘尼母经》卷一(大正二四.八〇六下)。 《摩诃僧祇律》卷二三(大正二二.四一三中——下)。 《摩诃僧祇律》卷二四(大正二二.四二一上——中)。 《根本说一切有部百一羯磨》卷一(大正二四.四五七上——中)。 《根本说一切有部出家授近圆羯磨仪范》(大正四五.九〇七中——下)。 《佛阿毘昙经》卷下(大正二四.九六九中——下)。 《摩诃僧祇律》卷二三(大正二二.四一六中)。 比丘受具时,「和上先已与求衣钵,与求众,与求戒师,与求空静处教师,推与众僧」。《僧祇律》此文(大正二二.四一三上)大同,仅未明言戒师有二人。 《铜鍱律.大品》(南传三.一六〇——一六二)。 《弥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七(大正二二.一一九中)。 《弥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七(大正二二.一一九中——下)。 《四分律》卷三五(大正二二.八一四下——八一五上)。 《摩诃僧祇律》卷二三(大正二二.四一三上——下)。 《根本说一切有部百一羯磨》卷一(大正二四.四五六下——四五七上)。 《南海寄归内法传》卷三(大正五四.二一九上——下)。 《十诵律》卷四六(大正二三.三三一中)。【经文资讯】《印顺法师佛学著作集》第 35 册 No. 33 原始佛教圣典之集成
【版本记录】發行日期:2022-01,最后更新:2021-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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