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比丘尼、附随、毘尼藏之组织

第一节 比丘尼毘尼

第一项 比丘尼毘尼的内容

佛教的僧伽(saṃgha)体制,比丘(bhikṣu)与比丘尼(bhikṣunī),是分別组合的,所以佛教有「二部僧」的存在。僧伽的组合,既有比丘僧、比丘尼僧的差別,所有的僧伽规制,也自然有些不同。所以在「律藏」的部类中,比丘尼律(bhikṣunī-vinaya)也有独立的部分。如上面所说,〈波罗提木叉(经)〉,〈波罗提木叉分別〉(或作〈经分別〉),(摩得勒伽与)「犍度」,都是依比丘而说的。比丘尼部分,论理也应该这样。大众部(Mahāsāṃghika)的《僧祇律》,确乎是这样的,但上座部系(Sthavira)的「律藏」,多少的变化了。

属于上座,分別说部系(Vibhajyavādin)的三部律,大致相同。一、《铜鍱律》:属于比丘尼的,有三部分:1.〈经分別〉中的〈比丘尼分別〉,是比丘尼「波罗提木叉经」的分別广说。2.〈犍度.小品〉中的〈比丘尼犍度〉,是「戒经」以外的,尼众不共规制的类集。3.「比丘尼波罗提木叉」,就是比丘尼的「戒经」。二、《四分律》,也有三部分:1.「尼戒」。2.〈比丘尼犍度〉。3.《四分比丘尼戒本》,是从《四分律》抄出来的。三、《五分律》的三部分是:1.「尼律」。2.「比丘尼法」。3.《五分比丘尼戒本》,也是从《五分律》中抄出来的。

属于上座,说一切有部系(Sarvāstivāda)的二部律,略有不同。一、《十诵律》:1.「尼律」,为第七诵。2.「比丘尼法」,这是属于「杂诵」「杂法」,与「后二十法上」相当。3.「十诵比丘尼波罗提木叉戒本」,也是从《十诵律》抄出的。二、《根本说一切有部律》:1.《根本说一切有部苾刍尼毘奈耶》,唐义净译,共二〇卷。2.「比丘尼法」部分,在《根有律杂事》——八门中,第六门五颂起,第八门六颂止。3.《根本说一切有部苾刍尼戒经》,也是唐义净所译的。说一切有部律,「比丘尼法」部分,还含摄在「杂诵」或「杂事」中。而分別说部系,已独立而成为犍度了。五本对勘,显然是同一原本而传诵不同。

大众部的《僧祇律》,有关于比丘尼的,有五部分。1.比丘「杂诵跋渠法」中,有「比丘尼法」。2.《僧祇律》的比丘尼律,与比丘律的组织一致,先明「比丘尼毘尼」(「比丘尼波罗提木叉分別」)。3.次明「杂跋渠」:先別出五跋渠,接著如《律》卷四〇(大正二二.五四八上)说:

「比丘杂跋渠中,別住、蒜、伞盖、乘、刀治、革屣、同床卧坐、伎乐——九事,应出不说。余残十三跋渠;比丘尼別杂五跋渠」。

这是说明「杂跋渠法」的共与不共。比丘律中,「杂诵跋渠法」,共有一四跋渠。现在应除去「九事」;「应出不说」,是应该除去,而不说在比丘尼律中。余残的,还有一三跋渠,这是比丘与比丘尼通用的。「比丘尼別杂五跋渠」,就是上面所说的五跋渠,是比丘尼不共的。为什么要除去九事呢?或不是比丘尼所能违犯的,如「別住」(异住)。或是已制为「学处」(sikṣāpada),如「蒜」、「伞盖」等。4.明「威仪法」,如《律》卷四〇(大正二二.五四八上)说:

「威仪中,阿练若、浴室、厕屋、缝衣簟,应出不说」。

比丘尼没有另外制立的威仪;就在比丘的「威仪法」七跋渠中,除去「阿练若」等四事。因为比丘尼的「杂跋渠」中,已禁止比丘尼住阿练若,浴室中浴,开厕,坐在缝衣簟上缝衣。所以这四项法制,是不适用于比丘尼的。5.《摩诃僧祇比丘尼戒本》,这也是从《摩诃僧祇律》所抄出的。

「比丘尼戒经」(「戒本」),虽作为「说波罗提木叉」仪轨而单独流行,或依之而翻译;然主要内容,总不出于〈波罗提木叉分別〉。所以在汉译中,戒经都从各部广律中抄录出来(加上仪轨)。这样,「律藏」的比丘尼部分,「比丘尼波罗提木叉分別」——「比丘尼毘尼」而外,有关比丘尼的不共规制,在上座部中,就是分別说系的「比丘尼犍度」(「比丘尼法」),说一切有部「杂诵」或「杂事」中的「比丘尼法」了。在《僧祇律》中,虽分说为三,然(1)比丘「杂诵跋渠法」中的「比丘尼法」,专明「八敬法」,而含有二年学法戒,白四羯磨受具足,及遣使受具足;这是著重于「受具足」的。(2)比丘尼不共的「杂跋渠」,仅有五跋渠。(3)「威仪法」,比丘尼并没有不共的。所以只是二类;将「比丘尼法」与「杂跋渠」结合起来,与上座部分別说系的〈比丘尼犍度〉,大致相同,只是简略些而已。兹列举《僧祇律》的内容如下:

  • (「比丘尼法」)1八敬法(二年六法,白四羯磨等)

  • (杂跋渠)1坐.2簟席.3缠腰,4覆袯衣.5著严饰服.6合严饰服出家.7畜使女.8畜园民女.9僧祇支.10浴衣

  • 11拍阴.12胡胶形.13洗齐指节.14月期衣.15女人浴处浣.16男人浴处浣.17客浣衣处浣.18悬注.19流水.20种种根出精

  • 21羯磨.22憍舍耶衣.23覆肩衣.24客庄严.25优钵罗华.26须曼那华.27结鬘.28纺缕.29坏威仪

  • 30钵(弃死胎).31覆钵.32开厕.33浴室.34阿练若处.35受迦𫄨那衣.36舍迦𫄨那衣(上二,为二众各別举行)

  • 37食比丘不净比丘尼净.38食比丘尼不净比丘净,39比丘得使尼受食.40比丘尼得使比丘受食.41三因缘非比丘.42三因缘非比丘尼(上二,是转根).43无残食.44上座八人余次第坐

上座部系的〈比丘尼犍度〉,与《僧祇律》的内容相近,这是可以比对而知的。上座部系的《十诵律》,有一特殊的情形,就是以受二年学法的「六法坛文」,编入波逸提一一一事。以白四羯磨受具足的「比丘尼坛文」,编入波逸提一二七事。以「比丘尼八敬法」,附于「尼律」的末后。这一编列,是没有什么意义的,却表示其独特的组织。这些部分,在《僧祇律》中,本为「杂诵跋渠法」的「比丘尼法」,而与比丘尼的「杂跋渠」分离。所以,说一切有部「杂诵」或「杂事」中的「比丘尼法」,近于《僧祇律》中比丘尼的「杂跋渠」。没有別立「比丘尼法」(犍度),所以分编在「尼律」中。分散在二处,在组织上,虽说是古形的。但分別说部系,结合为一〈比丘尼犍度〉,在组织上,确是整齐得多!

第二项 八敬法

在佛教的僧伽体制中,比丘尼僧是独立的。但这种独立,仅是形式的,而实际是比丘的附属体,依比丘僧的存在而存在。这种事实,使律部的比丘尼部分,与比丘律截然不同。比丘尼律,只是以比丘的律制为主,而略辨其不同而已。比丘尼律,并非出于比丘尼僧的结集,而成于比丘的上座们。所以比丘僧的著名上座,「持二部律」是重要的条件。现存比丘尼的律部,是佛世的比丘尼制,通过上座们的裁定而形成的。这应该是与事实相去不远的结论。

「八敬法」(aṭṭha garudhamma),或译八尊敬法;或作八不可越法等。传说为:佛的姨母——摩诃波阇波提(Mahāprajāpatī),请求出家。释尊提出:如女众接受「八敬法」,才准予出家。「八敬法」不是別的,是比丘尼僧属于比丘僧的约法(八章)。说明了比丘尼在佛教中的地位;也就是比丘尼承认比丘僧的优越领导权,这是理解比丘尼律發展中的重要环节。有关八敬法的现存记录,也有一二条的歧异,先列举各本而对列如下。

铜鍱律
十诵律
明了论
僧祇律
根有律
五分律
四分律
受具百岁应礼迎新受具比丘
 1
 1
 2
 1
 6
 8
 1
不得无比丘住处住
 2
 4
 7
 7
 3
 2
 7
半月从比丘众请教诫问布萨
 3
 6
 3
 6
 2
 1
 6
安居已于两众行自恣
 4
 5
 8
 8
 8
 3
 8
犯尊法于两众行半月摩那埵
 5
 3
 4
 5
 7
 7
 5
二年学法已于两众请受具足
 6
 2
 1
 2
 1
 4
 4
不得骂詈谗谤比丘
 7
 .
 5
 .
 5
 5
 2
不得向白衣说比丘过失
 .
 .
 .
 .
 .
不得说(举)比丘罪
 8
 8
 6
 3
 4
 6
 3
问比丘经律不听不得问
 .
 7
 .
 .
 .
 .
 .
不得先受
 .
 .
 .
 4
 .
 .
 .

「八敬法」的内容与部派的不同意见,现在依《铜鍱律》的次第而略为叙说。1.比丘尼受具足,即使已经百岁,对于新受具足的比丘,也要礼拜、迎接,以表示尊敬。这是不论年资与德学的,在僧伽体制中,比丘尼是在比丘以下的。在「尼律」的「波逸提」(pātayantikā)中,《十诵律》(一〇三),《四分律》(一七五),《五分律》(一七八),有见新戒比丘不起立礼迎戒。

2.比丘尼不得在附近没有比丘的地方,作三月的夏安居。因为附近没有比丘,在安居期间,就不能半月半月的请教诫了。这与下一敬法,是基于同一理由的。在「波逸提」中,《铜鍱律》(五六),《四分律》(一四三),《五分律》(九一),《十诵律》(一四九),《根有尼律》(一二八),都有无比丘住处安居戒的制立。

3.佛制:半月半月,「布萨」「说波罗提木叉」。比丘尼要在尼僧中布萨说戒,还要推派一位比丘尼,代表大众,到比丘僧处「请教诫人」、「问布萨」。这点,《僧祇律》与《铜鍱律》相合。代表到了比丘住处,向一位「知识比丘」,请代为「问布萨」与「请教诫」。那位比丘,在大众中宣说:「比丘尼僧和合礼比丘僧足。与清净欲、问布萨、请教诫」,如是三说。问布萨,是比丘尼众,虽自行布萨清净,还要向比丘僧报告清净。「请教诫人」,是请求比丘僧,推派比丘去教诫比丘尼。这一敬法,《四分律》、《五分律》、《根有律》,但说「请教授」;而《十诵律》与《律二十二明了论》,更局限为「请授八敬法」。这在「比丘尼戒经」的「波逸提」中,《十诵律》(一五一),《四分律》(一四一),《铜鍱律》(五九),《五分律》(一〇〇),《根有尼律》(一二六),都有半月不求教授戒,而《僧祇律》(一三二)为:半月僧教诫不恭敬(不去听)。「问布萨」,只有《根有尼律》(一二七),制有「无苾刍住处作长净学处」。在佛教的流传中,这已专重在半月请求教诫了。

4.三月安居终了,举行「自恣」,请別人尽量举發自己的过失,以便發露而回复清净。比丘尼在比丘尼僧众自恣;第二天,一定要到比丘僧住处,与比丘僧和合,举行自恣,请比丘们举發以求清净。在「尼律」的「波逸提」中,《铜鍱律》(五七),《四分律》(一四二),《五分律》(九三),《十诵律》(一五〇),《根有尼律》(一二九),都有不于二部众中作自恣戒。

5.依《铜鍱律》,尼众犯了「敬法」的,要在二部僧中,行摩那埵。这是「僧残」(saṃghāvaśeṣā)的忏除法——但比丘的忏法,行六夜摩那埵;而比丘尼要行半月,显然是处分加重了。违犯「敬法」的比丘尼,除了在尼众中「行随顺法」,还要每天到比丘住处报告:我行摩那埵,已过了几夜,还有几夜,请僧伽忆持。半月终了,还要在二部僧(共四十人)中出罪。《明了论》说:「犯随一尊法,于二部僧应行摩捺多法」,与《铜鍱律》相合。《僧祇律》说:「若比丘尼越敬法,应二部众中半月行摩那埵。若犯十九僧伽婆尸沙,应二部众中半月行摩那埵」。这不只是违越「敬法」,而且是犯僧残罪。《四分律》、《十诵律》、《根有尼律》,就只说是犯了「僧残」罪;《五分律》说「麁恶罪」。在佛教的發展中,这一「敬法」的重点,已转移为犯僧残罪的处分了。

6.式叉摩那(śiksamāṇā)学满了二年的学法戒,以比丘尼为和尚,在比丘尼僧中,「十僧现前白四羯磨受具」。然后「即日」就要去比丘僧处,「和合僧二部众十众以上」,再受具足戒。这是比丘尼的受具,要经过比丘僧的认可。

7.比丘尼不得骂詈谗谤比丘。这一敬法,《僧祇律》与《十诵律》,是没有的。而《四分律》与《五分律》,更附有不得向白衣说比丘过失的规定。这是各部律出入最大的一条。在「尼律」的「波逸提」中,《铜鍱律》(五二),《四分律》(一四五),《僧祇律》(九一),有不得呵骂比丘戒。《五分律》(一三一)別有不得向白衣说比丘过失戒。

8.无论如何,比丘尼不能说——举發比丘,或见或闻或疑的过失,而比丘却可以举發比丘尼。《明了论》作:「比丘尼不得问难比丘及教比丘学」。据下文:「安居竟,以三处请比丘僧说问难,如法受僧正教」,可见「问难」就是诘问过失的意思。上二条,包含了不得举發比丘的过失;不得为了忠告,而指责比丘的过失;不得呵骂比丘。《僧祇律》与《十诵律》,是作为同一敬法的。举發比丘罪犯,现存的各部律中,都没有制立学处。

《十诵律》別有「问比丘经律,不听不得问」一事。这也是不准比丘尼问难,但专指问难经律,这是为了维护比丘的尊严。《铜鍱律》(九五),《四分律》(一七二),《五分律》(一八五),《根有尼律》(一六九),都制有这一学处,虽然在八敬法中,并没有这一条。《僧祇律》別有「不先受」的敬法:这是信众如以饮食、房舍、床褥,布施比丘尼,尼众就要让他先供养比丘,然后才可以接受。《十诵律》的不得辄问,是法义的谦让。《僧祇律》的「不先受」,是财利的谦让。总之,什么都得让比丘一著。

如上面所说,比丘尼的出家受具足,半月半月布萨,每年的三月安居,安居终了的自恣。这些重要法事,都不能离开比丘而进行。平日,比丘尼礼敬比丘;不能说比丘罪,比丘却可以说。而且,如犯了麁重,非得比丘(二十众)僧同意,是不能出罪的。论法,是不准随意问难的。论财,要让比丘众先受的。这一比丘尼从属于比丘,必须服从比丘僧的优越权威的「八敬法」,不是別的,是比丘尼在僧伽体制中的真相。

分別说部(Vibhajyavādin)、说一切有部(Sarvāstivāda)的传说:佛以「八敬法」为女众出家的根本法,如说:「今听瞿昙弥受八不可越法,便是出家,得具足戒」。因而有摩诃波阇波提,「受(八)重法具足」的传说。然而这一传说,并不是一致的。大众部(Mahāsāṃghika)的《僧祇律》,就没有瞿昙弥(Gautamī)以「八敬法」得具足的话。正量部(Saṃmatīya)的《明了论》说:「比丘尼三种圆德:一由善来比丘尼方得,二由遣使方得,三由广羯磨方得」。依此,瞿昙弥是属于「善来得」的。而且,当时的大众,就有瞿昙弥没有受具足的传说。如承认这一传说,瞿昙弥是以「八敬法」受具足的,那瞿昙弥领导的释女呢?也同样的传说不一:1.也是「八敬法」受具的,如《毘尼母经》等。2.摩诃波阇波提为和尚尼,在比丘十众中,白四羯磨受具,如《铜鍱律》等。3.泛说「现前白四羯磨得」,如《十诵律》等。所以,以「八敬法」为女众出家的根本法,瞿昙弥受「八敬法」就是出家受具足,只是部分的传说而已。而且,女众还没有出家,就制定「八敬法」,制立二年学六法,这与「随缘成制」的毘尼原则,显然是不合的。

在律部中,「八敬法」出于〈比丘尼犍度〉、〈比丘尼法〉;是从〈杂诵跋渠〉、〈杂事〉中来的,也就是本于「摩得勒伽」(mātṛkā)。所以「八敬法」是僧伽规制,而后被集录出来的。《铜鍱律》第五敬法作:「犯尊(敬)法,于二部众中,半月行摩那埵」。《原始佛教之研究》,以为「犯尊法」,不如《四分律》等「犯僧残」为合理。然「犯尊法」,不只是《铜鍱律》所说,也是正量部《明了论》(「随一尊法」),《僧祇律》(「越敬法」)所说。而《铜鍱律》、《僧祇律》、《正量部律》,本书第三章中,曾论证其为较古形的。所以「犯尊法于二部众中,半月行摩那埵」,虽不合于现存的比丘尼律,然应重行认识其古典的意义!凭借这一古义的启發,相信「敬法」是女众在僧伽体制中的根本立场——尊敬比丘僧。在修证的立场,比丘与比丘尼,完全平等。然在当时的现实社会中,男女的地位是悬殊的。女众的知识差、体力弱、眷属爱重,在男女不平等的社会中,不可能单独地组合而自行發展,必须依于比丘僧的教授教诫。在比丘「波罗提木叉」(「波逸提」)中,已制有教诫比丘尼的学处。教诫比丘尼,不是比丘的权利,而是名德上座应尽的责任与义务。从「正法住世」的观点,比丘尼应奉行「敬法」。违犯敬法,是不承认比丘僧的摄导地位,这等于破坏僧伽体制。不尊敬比丘僧,所以要在二部众中行摩那埵,向比丘僧认罪。

从经律的传说看来,摩诃迦叶(Mahākāśyapa)与阿难(Ānanda),曾有意见上的出入。女众出家,一致认为,释尊是经阿难的一再劝请而后同意的。比丘尼僧,已成为事实,但对佛教带来了更多的问题。比丘僧中的部分上座,如摩诃迦叶一流,对女众出家,没有好感,因而对阿难不满。这一传说,说明了女众出家,在比丘僧中,曾引起不同的意见——同情或嫌厌。释尊涅槃后,成为佛教主流的上座们,迫使阿难承认求度女众的过失;对于比丘尼僧的加强管教,那是当然的事了。「八敬法」,就是源于比丘尼的「敬法」——尊敬比丘僧,服从教导的实施方案。尊敬比丘僧的条例,固有的或增订的,及旧有的「敬法」(第五条),共为「八敬」。「八敬法」的成立,早在部派分立以前;在佛教主流(老上座们)的主持影响下完成,成为全佛教界所公认。但这么一来,显然是过分严厉了!如见比丘来而没有起来礼迎,就要在二部众中,半月行摩那埵,不但是过分荷刻,而且也窒碍难通。所以犯敬法而二部众中出罪的规定,渐演化而成为「犯僧残」的处分。《僧祇律》并说「犯敬法」与「犯僧残」,表示了这一制度的逐渐嬗变。从《僧祇律》看,「八敬法」仍然是僧伽规制,还没有演化为「波罗提木叉」的学处。在「尼律」的「波逸提」中,与「八敬法」相关的,有(一三二)「半月僧教诫不恭敬」,(一〇七)「隔宿去大僧处受具足」,(九一)「呵骂比丘」。但《僧祇律》所说,不是不往求教诫,而只是不恭敬、不去听。不是不在二部僧中受具足,只是时间延迟,隔了一天才去。这都不是违犯「敬法」。「呵骂比丘」,也不是犯「敬法」(《僧祇律》没有这一款)。犯「八敬法」,起初是沿用旧例,要在二部众中,半月行摩那埵。但敬法的具体化——「八敬法」,如见比丘而不起礼迎,都不能看得太严重,决不能看作破坏僧伽体制,否认比丘僧的领导。于是「犯敬法」而要半月行摩那埵的古制,渐嬗变为「僧残」的处分。八敬法也就渐化为学处,而编入「比丘尼波罗提木叉」的「波逸提」中,这是上座部律师的新学风。《铜鍱律》保存了「犯敬法,于二部众中,半月行摩那埵」的古制。又在「波逸提」中,加入(五二)「骂比丘」,(五六)「无比丘住处安居」,(五七)「不于二部众中自恣」,(五九)「半月不请教诫人」——犯「敬法」的新制。古制与新制混合,不自觉的陷于矛盾!《僧祇律》的「波逸提」中,没有「越敬法」的学处,不能不说是古形了。

第三项 比丘尼戒经

在律藏中,〈比丘尼波罗提木叉分別〉(或名〈比丘尼分別〉,〈比丘尼律〉),自成一部。然比丘尼僧是依比丘僧的,比丘尼毘尼部分,也由持律的上座比丘,结集传持下来。所以比丘尼律,有「共戒」与「不共戒」的分別。比丘戒而可为比丘尼所通用的,名为「共戒」。比丘尼所特有的,名为「不共戒」。作为「说波罗提木叉仪轨」的「比丘尼戒经」,当然是叙列全部的戒条;而在〈波罗提木叉分別〉中,就不是这样。如《铜鍱律》与《十诵律》,没有提到共戒,只列举不共戒而加以分別。《僧祇律》等,或但举共戒的「结颂」;或但列共戒的条文;即使叙述事缘,也不多加分別。这可以了解,在律藏的结集过程中,持律的上座比丘,是以比丘律为主的。比丘律部分,首先成立。比丘尼部分,形成附属,只略举「不共戒」而已。

比丘的「波罗提木叉」,分为八部;加上「戒序」及「法随顺法」,《僧祇律》称为「十修多罗」。比丘尼的「波罗提木叉」,各部律都没有「不定法」(aniyata),仅有七部;《僧祇律》(加序及法随顺法)为九部,这是组织上的差別。汉译的各部「比丘尼戒经」,除《根有尼戒经》外,都是从〈波罗提木叉分別〉中抄出,所以应以各部的广律为主,来论究其条文的多少。比丘尼究竟有多少戒?现存的各部律所传,差別极大,特別是「波逸提法」(pātayantika)。兹列举各部律的条文多少如下:

〔僧祇律〕
〔铜鍱律〕
〔四分律〕
〔五分律〕
〔十诵律〕
〔根有尼律〕
总
共
不共
总
共
不共
总
共
不共
总
共
不共
总
共
不共
总
共
不共
波罗夷
8
4
4
8
4
4
8
4
4
8
4
4
8
4
4
8
4
4
僧残
19
6
13
17
7
10
17
7
10
17
7
10
17
7
10
20
7
13
舍堕
30
19
11
30
18
12
30
18
12
30
18
12
30
18
12
33
19
14
波逸提
141
70
71
166
70
96
178
69
109
210
69
141
178
71
107
180
72
108
悔过
8
8
8
8
8
8
8
8
8
8
11
1
10
众学
64
64
74
74
99
99
99
99
107
107
98
98
灭诤
7
7
7
7
7
7
7
7
7
7
7
7
   合计
277
170
107
310
180
130
347
204
143
379
204
175
355
214
141
357
208
149

如上表列举的诸本不同,先略为分別。一、「波罗夷」(pārājikā):在共同的四波罗夷外,加四波罗夷,成八波罗夷。性质最严重,是各部律所一致的。

二、「僧伽婆尸沙」(saṃghāvaśeṣā):译为僧残、众教等。上座部系(Sthavira)律(除根本说一切有部),共一七僧残,共戒凡七条。《僧祇律》——大众部(Mahāsāṃghika)所传,有两点不同。1.共戒中没有「汙他家戒」,而多一「夫主不听辄度戒」。有夫的妇女,没有得到丈夫同意,有抚养儿女等责任。任意的引度出家,每增加社会与寺院的困扰。这一戒,在上座部系中,属于「波逸提」。2.上座系律有「四独戒」,内含独渡水、独入村、独宿、独在后行。在《僧祇律》中,分为三戒——「独入村」、「独宿」、「独渡」;所以多出二戒,共一九戒。《根有尼律》,没有「诤讼相言(涉讼)戒」,而多一「索亡人物学处」,可说是诤讼的不同解说。「四独戒」,分为四戒,所以共有二〇戒。对于「四独戒」,从《僧祇律》与《根有尼律》的分为多戒来说,可能古义是各別的——事缘也是各別的。后经上座部律师的整理,因意义相近,才合为一戒。

三、「尼萨耆波逸提」(Niḥsargikā-pātayantika),译为舍堕。《根有尼律》,例外的共三三戒;其他都是三〇尼萨耆波逸提。比丘也是三〇,所以比丘尼的三〇舍堕,是以比丘律为基准的。除去不共于比丘尼的,以有关比丘尼的来补足;除去多少,就加入多少,如《僧祇律》卷三七(大正二二.五二七中)所说:

(比丘尼萨耆波逸提中)「从比丘尼取衣」,及「浣染」、「淳黑」、「三分白」、「憍奢耶」、「六年」、「尼师坛」、「三由旬」、「擘羊毛」、「雨浴衣」、「阿练若处」——此十一事,应(除)出不说,(故共戒为一九事)。更有(不共戒)十一事:(十事)应内旃跋渠(旃即毡,毡跋渠是第二跋渠)。残(余),从初跋渠初跋渠(初跋渠三字,似衍文)中,出「取比丘尼衣」,(以)「捉金银」补。出「浣故衣」,以「卖买」补。后跋渠中,出「雨浴衣」,以(第二跋渠)「卖金」补。出「阿练若处」,以(不共戒)「抄市」补处。一跋渠,二跋渠(,各除二事,各补二事,)数不减。

《僧祇律》以「长钵」为共戒,《根有尼律》以「非亲里比丘浣故衣」为共戒,所以共戒有一九。余部律,共戒一八。不共戒的内容,不但大众、分別说、说一切有——三系间不合。分別说系中,《四分律》与《五分律》,也比《铜鍱律》多了「多畜器物」,及「许衣而不与」(或作辞衣而又取)——二事。《十诵律》与《根有尼律》,所差的更大。大抵比丘尼舍堕,是部派分化时代的共同传说。而彼此的开合不同,取舍不同,形成极度的纷歧。各部完全相同的不共戒,仅「多畜钵」、「乞重衣」、「乞轻衣」——三事而已。

四、波逸提:比丘尼的「尼萨耆波逸提」,侭管出入很大,而有「三十舍堕」作范围,所以学处的条数相近。而「波逸提」,各派的取舍自由。《僧祇律》不共戒七一,而《五分律》多达一四一。比丘尼「波逸提」的古形,是很难想像的。现略为整理,有三系——大众、分別说(Vibhajyavādin)、说一切有(Sarvāstivāda)(取多数)相同的;有二系——大众与分別说相同的;分別说与说一切有(上座部派)相同的,类列如下。但文句、含义、事缘,是难得一致的,这也只能作为大概的了解而已。

Ⅰ大众、分別说、说一切有部相同的:

僧祇律
铜鍱律
四分律
五分律
十诵律
根尼律
1自手与俗人外道衣
 72
 28
 107
 87
 132
 142
2雨浴衣应量作
 75
 22
 102
 82
 128
 139
3自煮(生)食
 78
 7
 76
 166
 76
 77
4比丘食时以水扇供
 79
 6
 75
 143
 77
 78
5食蒜
 80
 1
 70
 70
 72
 73
6作医(咒术)自活
 82
 49
 117 169
 144 146
 140
 150
7授俗人医方
 83
 50
 118 170
 145 147
 141
 151
8为俗人作务
 84
 44
 113
 148
 142
 153
9自咒诅咒诅人
 87
 19
 88
 134
 93
 91
10自打啼哭
 88
 20
 89
 132
 92
 90
11不自审谛嫌责他
 89
 18
 87
 133
 94
 92
12悭护他家
 90
 55
 149
 89
 156
 133
13减十二雨畜众
 92
 74
 131
 102
 106
 106
14减十二雨僧不听而畜众
 94
 75
 132
 103
 107
 107
15减十二雨童女与受具
 96
 71
 121
 .
 116
 115
16满十二雨童女不与学戒而与受具
 97
 72
 122
 .
 121
 116
17学戒满(二十)僧不听与受具
 99
 73
 124
 114
 122
 .
18适他妇减十二雨与受具
 100
 65
 125
 104
 108
 109
19适他妇满十二雨不与学戒与受具
 101
 66
 126
 105
 109
 .
20不二年教诫
 104
 68
 128
 121
 114
 112 113
21不二年供给和上
 105
 69
 129
 121
 113
 .
22年年度弟子
 106
 82
 138
 118
 126
 124
23许学戒满受具而不与
 110
 79
 136
 111
 125
 .
24乘乘
 111
 85
 159
 141
 145
 .
25持伞盖著革屣
 112
 84
 158
 142
 148
 157
26同敷床褥卧
 114
 
 
 
 
 
27受房床褥不舍而去
 115
 48
 .
 97
 139
 149
28先不白入比丘住处
 116
 51
 144
 101
 153
 .
29无伴异国游行
 118
 38
 97
 96
 98
 103
30国内游观林园废墟
 119
 37
 98
 198
 97
 95 104
31共一比丘空静处坐
 120
 .
 .
 75
 80
 82
32共男子屏处坐
 121
 12
 80
 76
 82
 81
33与男子近处共语耳语
 122
 14
 82
 80
 91
 86 87
34暗处有男子无灯而入
 123
 11
 86
 128
 84
 .
35观伎乐
 124
 10
 79
 174
 161
 .
36不为息灭诤事
 125
 45
 111
 .
 .
 148
37使俗女涂香揩摩洗浴
 126
 88
 150
 153
 .
 166
38使比丘尼揩摩
 127
 90
 152
 .
 .
 161
39使沙弥尼揩摩
 128
 92
 154
 .
 .
 163
40使式叉摩那揩摩
 129
 91
 153
 .
 .
 162
41使俗人妇女揩摩
 130
 93
 155
 .
 .
 164
42半月僧教诫不恭敬
 132
 58
 140
 110
 152
 .
43辄听男子破隐处痈
 133
 60
 147
 168
 162
 159
44安居中游行
 134
 39
 95
 92
 95
 101
45安居竟不去
 135
 40
 96
 94
 96
 102
46先共住后嫌诃恼
 136
 35
 94
 167
 86
 98
47他先安住后来恼乱
 137
 33
 92 173
 .
 101 100
 .
48隔墙弃掷不净
 138
 8
 78
 135
 78
 78
49生草上大小便
 139
 9
 77
 137
 77
 79

Ⅱ大众与分別说系相同的:

僧祇律
铜鍱律
四分律
五分律
1辄著他衣
 71
 25
 106
 .
2僧祇支应量作
 74
 96
 160
 181
3自手与俗人外道食
 81
 46
 112
 130
4与俗人习近住
 86
 36
 99
 .
5呵骂比丘
 91
 52
 145
 .
6学戒不满学与受具
 98
 .
 123
 115
7一众清净停宿大僧受具足
 107
 .
 139
 119
8不知教诫反嫌责他言
 109
 76
 133
 107

Ⅲ分別说与说一切有系相同的:

铜鍱律
四分律
五分律
五分律
根尼律
1食蒜
 1
 70
 70
 72
 73
2剃隐处毛
 2
 71
 74
 73
 74
3相拍
 3
 74
 71
 75
 76
4独与男子露处坐
 13
 .
 78
 83
 83
5胡胶形
 4
 73
 72
 85
 94
6白衣家坐不语辄去
 15
 83
 .
 143
 95
7不语主辄坐
 16
 84
 129
 144
 96
8不语主辄敷卧具
 17
 85
 164
 105
 97
9同活尼病不护视
 34
 93
 123
 102
 99
10往天祠王宫园林
 41
 100
 99
 99
 105
11度妊女
 61
 119
 116
 .
 111
12度忧嗔女
 79
 135
 .
 118
 118
13(父)夫不听辄度
 80
 134
 126
 124
 121
14从索衣
 79
 137
 108
 123
 122
15半月不求教诫
 59
 141
 100
 151
 126
16无比丘住处安居
 56
 143
 91
 149
 128
17不于二部众自恣
 57
 142
 93
 150
 127
18呵骂尼众
 53
 146
 .
 .
 131
19遮与僧衣
 26
 105
 88
 134
 144
20遮出功德衣
 30
 109 110
 185
 136
 146
21遮如法分衣
 27
 108
 84
 137
 147
22自手纺绩
 43
 114
 163 197
 146
 155 156
23度淫女不令远去
 70
 129
 112
 115
 160
24麻滓油涂身
 89
 151
 154
 164
 168
25辄问比丘义
 95
 172
 186
 158
 169
26著妇女庄严
 81
 157
 161
 160
 170
27裸形洗浴
 21
 101
 81
 159
 .
28受请而不食
 54
 148
 .
 157
 .
29过五日不著大衣
 24
 104
 .
 131
 .
30缝衣过五日
 23
 103
 85
 130
 .
31度乳儿妇
 62
 120
 117
 119
 .
32见比丘不起
 .
 175
 178
 103
 .
33畜庄严具
 .
 177
 158
 166
 176 177 178 179 180

在「尼律」(不共)「波逸提」的比对中,發见了三系所共的,凡四九戒。大众与分別说系相同的,有八戒。这五七戒,不妨说是「波逸提法」的原形。大众部在發展中,又有所增订,成七一戒(有些戒条,可能本来相同,而传说为彼此不合。特別是有关度众受具的部分,但无从断定)。《僧祇律》所没有,而为分別说与说一切有系所共的,有三三戒。将三三戒与前五七戒综合起来,共九〇戒,这是近于上座部尼律(不共)「波逸提」的原形。在这九〇戒中,《铜鍱律》有八七戒;与《铜鍱律》九六「波逸提」,所差仅有九戒,可见《铜鍱律》在上座分別说部中,不失为较古的一部。分別说系的《四分律》与《五分律》,说一切有系的《十诵律》与《根有尼律》,又各有所重而更为增订,这才形成更大的距离。在这几部律中,《五分律》与《根有尼律》,完成的时代最迟。

上座部系的律师,在不断的增订「波逸提法」。但所说的增订,并非一切创新,主要是将僧伽所习惯推行的成规,条文化而成为「波罗提木叉」的一分。这可以举例说明的:1.「八敬法」本不是「波罗提木叉」,《僧祇律》本也还是这样。但在上座律中,增订了有关「八敬法」的——「见比丘不起立礼迎」、「无比丘住处安居」、「半月不请求教诫」、「不于二部众中行自恣」、「骂比丘」,如本章上一节所说。《五分律》更增订(一九〇)「一众受具足」,(一三一)「向白衣说比丘过」,这是八敬法化为学处的明证。2.比丘尼的例行规制,也形成「杂跋渠」。《僧祇律》有五跋渠,共四四事。「杂跋渠」的内容,有些也化而为学处,编入「波逸提」中。《僧祇律》已开此风气,上座律更大大的增订起来。例如:

〔杂跋渠〕
〔僧祇律〕
〔铜鍱律〕
〔四分律〕
〔五分律〕
〔十诵律〕
〔根有尼律〕
3缠腰
  .
  .
  .
  156
  .
  147
4著严饰服
  .
  81
  157
  161
  160
  170
9僧祇支
  74
  96
  160
  181
  .
  .
10浴衣
  75
  22
  102
  82
  128
  139
11拍阴
  .
  3
  74
  71
  75
  76
12胡胶形
  .
  4
  73
  72
  85
  94
13洗净过分
  .
  5
  72
  73
  74
  75
14月期衣
  .
  47
  .
  .
  133
  143
15悬注
  .
  .
  .
  202
  .
  .
16流水
  .
  .
  .
  201
  .
  .
28纺缕
  .
  43
  114
  163
  146
  155 156

「八敬法」与「杂跋渠」的条文化,增编入「波逸提法」,是上座部律的共同倾向。还有值得一说的,是上座律中制为「波逸提」的,有些在《僧祇律》中,制为「僧残」与「尼萨耆波逸提」了。如「夫主不听辄度」,《僧祇律》为「僧残」,而上座系律部,属于「波逸提」。又如《僧祇律》「舍堕」中,(一七)「拆衣不缝过五日」;又(一八)「取衣许受而不与受具」,在上座系律中,都是「波逸提」。从「犯敬法」,本为二部众中行摩那埵(同于「僧残」),而渐演化为「波逸提」;属于「僧残」与「舍堕」的,也转化为「波逸提」而论:佛灭以来,比丘僧(比丘尼律的集成者)对比丘尼的管教,起初是异常严厉的。但在部派一再分化过程中(西元前二〇〇——一〇〇),显然已大为宽容。在比丘尼律部的编集中,琐细的规章,却越来越繁重。这是从比丘尼律成立研究中所得的结论。

五、「波罗提提舍尼」(Pratideśanīyā),译意为「悔过」。除《根有尼律》外,都是八波罗提提舍尼,而又都是不共戒。《十诵律》虽同为八戒,而缺「蜜」与「黑石蜜」,却有「熟酥」与「脯」。《根有尼律》合为一〇戒,又加共戒——「学家受食戒」,成为一一,《根有尼律》显为晚出的综合。

六、「众学法」(saṃbahula-śaikṣa):都是共戒,所以大体上与比丘的「众学法」相同。现存的《僧祇比丘尼戒本》,误为七七条。其中关于内衣的九戒,被衣的四戒,无疑是从比丘「众学法」中抄录时的笔误。如《僧祇律》卷二一(大正二二.三九九中——下)说:

「六群比丘下著内衣、高著内衣……象鼻著内衣(九事)……与诸比丘结戒……整齐著内衣,应当学。」

「六群比丘下被衣、高被衣、婆罗天被衣、婆薮天被衣(四事)……与诸比丘结戒……齐整被衣,应当学。」

《僧祇律》文,列举种种不如法,著内衣九事,被衣四事,然后制成二戒——「齐整著内衣」,「齐整被衣」。现存的《僧祇比丘尼戒本》,总共列举十五戒,显然是不足依据的。《僧祇律》的比丘「众学法」,六六戒,而比丘尼「众学法」,应为六四,如《僧祇律》卷四〇(大正二二.五四四下)说:

众学法,广说如比丘中。唯除六群比丘尼生草上、水中大小便,余者尽同。

比丘尼的「众学法」,应除去二条,因为「生草上大小便」、「水中大小便」,已制为「波逸提」(一三九.一四〇)了。《五分律》也说:「比丘尼,除大小便生草菜上,余皆如上」。「生草上大小便」,已制入「波逸提」(一三七),而《五分比丘尼戒本》,「众学法」中仍列入「不大小便生草菜上,除病,应当学」,也是错误的。在「众学法」一〇〇中,也应除一而为九九。这样,《四分律》「波逸提」的七七,与「众学法」的四九相重复。这都是传录的不审,应除去一条:《四分律》的「众学法」,应为九九。说一切有部的《十诵律》与《根有尼律》,都没有重复的过失。

七、「灭诤法」(Adhikaraṇaśamathā):七灭诤都是共戒。处理僧伽纷诤的法规,与比丘是完全一样的。

关于比丘尼戒的条数,除上面所说的六律而外,还有正量部所传的「比丘尼律有九十九戒」。「九十九戒」,是约不共戒说的。如前第三章中,说到正量部的比丘律,是二百戒,依此可推算出正量部比丘尼戒的条数。正量部为上座部系,可依上座部的共义来推算。正量部的不共戒,除「波罗夷」四,「僧残」一,「舍堕」一〇二,「悔过」八——共三四戒外,「波逸提」应为六五,合「九十九戒」的大数。这样,加上共戒:「波罗夷」四,「僧残」七,「舍堕」一八,「波逸提」七〇(这或有一条的差异),学法四九(五〇除一),灭诤七——共一五五戒。共戒与不共戒合计,总数为二五四戒。这虽然没有明文,但是可以推算而知的,所差的多不过一戒而已。

比丘尼律的集成,是持律的上座比丘的功绩。佛灭以后,部派分裂以前,对比丘尼的处理极严。当时所诵的「戒经」,随「比丘戒经」的完成而完成;除去不适用于尼众的,而加入比丘尼的不共戒。当时所诵的「戒经」,可能在「二百五十戒」(如正量部所传)左右。那时,在比丘的「摩得勒伽」(杂跋渠)中,附有「比丘尼法」——「八敬法」;而其他的不共规制,也集为「杂跋渠」。等到部派分裂再分裂,对比丘尼的教诫也放宽了。各派自由取舍,而波逸提的数目,才不断增加。「八敬法」与「杂法」部分,在上座部中,类集为一。说一切有系,附属于比丘的「杂法」或「杂事」;分別说系,別集为〈比丘尼犍度〉或〈比丘尼法〉。比起《僧祇律》的「五杂跋渠」,内容也增广多了。比丘尼戒数的多少,距离很远。因为比丘尼律,在持律比丘的编集中,没有被重视,也没有严格的公认传说。等到部派一再分裂,各自为政,对比丘尼戒的集成,更没有标准可说。从比丘尼戒条数的多少,杂跋渠(比丘尼犍度)内容的广略,对于比丘尼律的集成,各部律(尼律)的先后,应该是《僧祇律》、《铜鍱律》、《四分律》与《十诵律》,《五分律》与《根有尼律》。至于比丘尼的〈波罗提木叉分別〉,那当然因「波罗提木叉」的编定,而渐次成立了。

第二节 附随

第一项 列举部类

「毘尼藏的主体」,是「二部波罗提木叉分別」,与诸「犍度」,这已在前面论究过了。此外,《铜鍱律》有「波利婆罗」(Parivāra),译意为「附随」,是附属于律部的有关部分。汉译的律部,虽没有「附随」部的名称,但在〈波罗提木叉分別〉、「犍度」(诸事)以外,确乎也还有部类存在。现在就以「附随」为名,而观察〈波罗提木叉分別〉,及「犍度」以外的部分。

关于「附随」部分,各部律是极不一致的。或有或没有,或多或少,或短篇或大部,这与经藏的「小部」一样,内容的性质不一,虽有古典在内,而多数是集出稍迟的。大概的说,这是部派佛教时代成立的部分。

现存的各部律,《僧祇律》与《五分律》,是没有「附随」部分的。《四分律》有「调部」(卷五五——五七),「毘尼增一」(卷五七——六〇)——二部。推定为属于雪山部(Haimavata)的《毘尼母经》,所传的「毘尼藏」,除「比丘经」、「比丘尼经」、「诸犍度」外,有「母经」、「增一」——二部。《铜鍱律》的「附随」,共一九种:

  • 一、大分別

  • 二、比丘尼分別

  • 三、等起摄颂

  • 四、无间省略

  • 五、问犍度

  • 六、增一法

  • 七、布萨初解答章.义利论

  • 八、伽陀集

  • 九、诤事分解

  • 一〇、別伽陀集

  • 一一、呵责品

  • 一二、小诤

  • 一三、大诤

  • 一四、迦𫄨那衣分解

  • 一五、优波离(问)五法

  • 一六、等起

  • 一七、第二伽陀集

  • 一八、發汗偈

  • 一九、五品

说一切有部(Sarvāstivāda)的《十诵律》,后三诵——「增一法」、「优波离问法」、「毘尼诵」,都是「附随」部分。前面曾分析内容,知道这三诵,虽以「增一法」、「优波离问」、「毘尼」为主体,而更附有其他部分,总共可分一二部分。其中「优波离问法」,含有「问波罗提木叉」、「问七法八法」、「问杂事」——三事可合为一部。〈五百比丘结集品〉、〈七百比丘结集品〉,一般都附属于〈犍度〉部分,可以除去不论。这样,实有八部。依《十诵律》的部分异译——《萨婆多部毘尼摩得勒伽》,更有「毘尼三处摄」一段。这样,《十诵律》系的「附随」部分,共有九种:

  • 一、问七法八法(与「尼陀那」相当)

  • 二、增一法

  • 三、众事分

  • 四、优波离问

  • 五、摩得勒伽

  • 六、毘尼相

  • 七、毘尼杂(与「调部」相当)

  • 八、杂品.因缘品(与「目得迦」相当)

  • 九、毘尼三处摄

上面是说一切有部的《十诵律》系,《根本说一切有部律》,有没有「附随」部分呢?唐义净所译的,不完全而又有失落;西藏所传的也不完全。大概说来,《根有律》也有「附随」部分,与《十诵律》相近。如《根本萨婆多部律摄》卷一(大正二四.五二五上)说:

佛说广释并诸事,尼陀那及目得迦,增一乃至十六文,邬波离尊之所问,摩纳毘迦申要释,毘尼得迦本并母。我今随次摄广文,令乐略者速开悟。

颂中前六句,列举毘尼藏的内容。后二句,是《律摄》的作者,表示有所依据而自作略说。所举毘尼藏的内容中,「佛说」,是二部「波罗提木叉」(经);「戒经」的条文,为佛所制定的。「广释」,是〈波罗提木叉分別〉,也就是「广毘奈耶」。「诸事」,是「律事」——十六或十七事;及「律杂事」。上来三部分,是「律藏」的主体;义净都曾经译出,但部分的「律事」,已经失落。以下,都是「附随」部分。「尼陀那」、「目得迦」,义净已经译出。「增一乃至十六法」,是「增一法」。「邬波离尊之所问」,是「优波离问」。「毘尼得迦」,是「毘尼杂」,就是「调部」。「本母」,就是「摩得勒伽」。这些,都是《十诵律》所有的。「摩纳毘迦申要释」,不能确指,与《十诵律》及《毘尼摩得勒伽》相对比,这不是「众事分」,一定是「毘尼相」了。

第二项 別论附随的部类

先从说一切有部(Sarvāstivāda)的「附随」部分说起。

一、「尼陀那」;二、「目得迦」:唐义净译,《根本说一切有部尼陀那》,五卷。《根本说一切有部目得迦》,五卷。又合成十卷;这两部在各种记录中,一向是连结在一起的。义净所译,是《根有律》系本。《十诵律》系本,分在二处:与「尼陀那」相当的,在「增一法」前。与「目得迦」相当的,在〈毘尼诵〉末,分为〈杂品〉与〈因缘品〉。关于这二部分,汉译《十诵律》是错乱的。如「目得迦」部分,附于〈毘尼序〉中。《十诵律》以「五百结集」、「七百结集」,为「毘尼藏」成立的由序,立〈毘尼序〉;「目得迦」怎么可称为〈毘尼序〉呢?〈杂品〉与〈因缘品〉,其实就是「目得迦」与「尼陀那」的义译。称「目得迦」部分为〈杂品〉与〈因缘品〉,而将「尼陀那」(因缘)部分,编在別处。在这点上,《十诵律》是不免错乱的。比对义净所译,《十诵律》「增一法」前部分,应正名为「尼陀那」——「因缘」。〈因缘品〉与〈杂品〉,应合为一部,正名为「目得迦」——「杂」。

「尼陀那」(nidāna),译为「因缘」。「目得迦」的原语呢?《十诵律》与《毘尼摩得勒伽》,说到「毘尼」部类时,曾这样说:

  • Ⅰ增一,无本起因缘,比尼共不共。

  • Ⅱ增一,余残杂说,若共若不共。

  • Ⅲ增一中,目多伽因缘中,共不共毘尼中。

  • Ⅳ增一,散毘尼,共戒不共戒。

与「散毘尼」相当的,是「杂说」,散是零散杂乱的意思。这是「因缘」、「目多伽」二部的总称。义净所译的,二部各有五卷,而又总合为十卷,可见这二部是或合为一的。与「散毘尼」或「杂说」相当的,是「目多伽因缘」,或「无本起因缘」,可见「无本起」是「目多伽」,「尼陀那」是「因缘」。这使我们注意到:「十二部经」中,「尼陀那」与「伊帝目多伽」,在说一切有部中,也是次第相连的。「伊帝目多伽」,原语为 itivṛttaka, ityuktaka。「伊帝目多伽」,也有简称为 vṛttaka 的,与「目多伽」恰好相合。「目多伽」多数义译为「本事」,或译为「本末」。「本事」的意义,就是「无本起」,到第八章「九分教与十二分教」中去解说。或译「相应」、「此应」、「所应」。所以译为「相应」、「此应」、「所应」,因为「相应」的梵语 saṃyukta,与 yukta 相近。「相应」在汉译中,从来都是译为「杂」的。所以「无本起」或「杂说」,就是「目得迦」,为 vṛttaka 的意译。这是「毘尼」中的「本事」与「因缘」。

「尼陀那」的《根有律》本,分为五门,五门各立子颂。这是为了便于记诵,并非内容的章段。依《十诵律》本(卷四八),内容很明白,这是对于「七法」、「八法」——「犍度」部分的补充说明。部分材料,从律中集录出来,而组成一新的部类,其内容段落如下:

  • 一、受具足戒(大正二三.三四六上)

  • 二、布萨(大正二三.三四六上——三四六下)

  • 三、安居(大正二三.三四六下——三四七上)

  • 四、皮革(大正二三.三四七上)

  • 五、药(大正二三.三四七上——中)

  • 六、衣(大正二三.三四七中——下)

  • 七、食(大正二三.三四七下——三四八上)

  • 八、迦𫄨那衣(大正二三.三四八上——中)

  • 九、瞻波(大正二三.三四八中)

  • 一〇、般茶卢伽(大正二三.三四八中——下)

  • 一一、僧残悔(大正二三.三四八下——三四九中)

  • 一二、卧具(大正二三.三四九中——下)

  • 一三、杂法(大正二三.三四九下——三五二中)

末后一段,明建塔及种种庄严供养。最后明菩萨像,如说:「白佛言:世尊!如佛身像不应作,愿佛听我作菩萨侍像」。当时还没有造佛像的习惯,而是供养在家的(释迦)菩萨像。庄严供养,并举行佛的生日会,及般遮于瑟(Pañca-vārṣika)大会。义净译的《根有律》本,与《十诵律》的次第内容,都略有出入。五门中的第五门,专明菩萨像事,如说:「我今欲作(菩萨)赡部影像」;「为菩萨时,经于几岁而除顶髻?佛言:五岁。我今欲作五岁大会」。依《根有律》本,菩萨像是(赡部)金色的。而以印度一般的五年大会(般遮于瑟),附合于菩萨的五岁而除顶髻,成为佛化的五年大会。塔像的庄严,在「尼陀那」中充分表现出来。

「目得迦」的《十诵律》本,就是〈杂品〉及〈因缘品〉(卷六一)。虽说到受戒、安居等事,而重在僧伽的日常生活——衣、食、行、住、坐、卧。特注重有关物资与死人衣物的分配;比丘与比丘尼等五众的分配。关于「僧伽婆尸沙」(僧残或众教),如上座及众所知识的大德,犯了而不便于「行波利婆沙,行摩那埵」,佛说:「若一心生念,从今日更不作,是时即得清净」。共有六种人,犯了「僧残」,都可以「一心生念」而得清净。这与僧残悔的固有律制,显然有了实质上的变化。《根有律》本也这样,说得更彻底:「凡是罪者,我说由心。能从(心)罪起,不由治罚」。轻视毘尼的「作法忏」,而有「罪从心生,罪从心忏」的意趣。说一切有部律的精神,在转变中。《根有律》本,也分五大门,内容要简略些。比起《十诵律》来,多了建塔、造像等事,而且说:「我欲奉请赡部影像,来入城中,广兴供养」,这与晋法显在于阗所见的「行像」,情形相合。佛教从阿育王(Aśoka)以来,供塔的风气大盛。在北印度,西元前一世纪,造像的风气也隆盛起来。说一切有部特有的「尼陀那」与「目得迦」,都说到菩萨像(还没有造佛像);根本说一切有部本,更为重视。《尼陀那》与《目得迦》的成立,应为西元前后的事。

三、「增一法」:《十诵律》的「增一法」,为十诵的第八诵(卷四八——五一)。集录律家的名相,以增一法编成次第,从一法到十法。有前十法,后十法——二段,应该是不同的,二部增一法的合编。《十诵律》部分异译的《毘尼摩得勒伽》,也有「增一法」部分;与后十法相近,但也没有完全相合,这都是以「十」数为止的。说一切有部的「增一法」,一向保持古义,以「十」为止;而其他的部派,有十一法。《根有律》所传的「增一乃至十六文」,显然是从一法到十六法。不但有了补充与改编,也失去了说一切有部的特色。

《毘尼母经》所传,也有「毘尼增一」,但没有传来。分別说部(Vibhajyavādin)系中,《四分律》有「毘尼增一」(卷五七——六〇),从一法到十一法。以下,又举三法,十三种人,十七法,二十二法。十一法下有三法等,次第不顺,这应该是再编附入的。《铜鍱律》「附随」第六章,名「增一法」,从一法到十一法而止。列举名数,没有详列内容。

从契经的《长阿含经》、《增壹阿含经》以来,佛教界广泛的使用「增一法」,为名数的类集。阿毘达磨论者的随类纂集,也是应用这一方法的。律部中「毘尼增一」的集成,为上座部(Sthavira)律者,具有阿毘达磨倾向者所集成。「增一法」的应用于律部,起源不会太迟。然集成现形的「增一法」,已是部派时代,含有部派的特色。如《十诵律》的「十遮受戒法」;《四分律》的「十三种人」;《铜鍱律》的「十一种人」。

四、「优波离问」:说一切有部律中,这是重要的一部。在《十诵律》中,属第九诵(卷五二——五五)。分三部分:1.「问波罗提木叉分別」。2.「问七法八法」:在「八法」的「灭诤」中,附有「破僧」。3.「问杂事」:这裡的「杂事」,并非「杂诵」的「杂法」与「杂事」,而是:

  • 一、问受具足(大正二三.四〇五上)

  • 二、问皮革(大正二三.四〇五上——中)

  • 三、问药(大正二三.四〇五中——下)

  • 四、问衣(大正二三.四〇五下——四〇六中)

  • 五、问迦𫄨那衣(大正二三.四〇六中——四〇七上)

  • 六、问拘舍弥——破僧(大正二三.四〇七上——四〇八中)

  • 七、问瞻波——羯磨(大正二三.四〇八中——四〇九中)

  • 八、问般茶卢伽等(大正二三.四〇九中——下)

全部体裁,为优波离(Upāli)问,佛答。依〈波罗提木叉分別〉,及〈七法〉、〈八法〉的内容,作为明确的问答。律中意义不明显的,适应实际情形而值得论究的,都给予分別。这是一部对各种疑难问题,分別详备的问答集。这当然是成立于〈波罗提木叉分別〉,及〈七法〉、〈八法〉以后的。「问杂事」部分,实为另一部问答集。如异译「毘尼摩得勒伽」,卷一中起,卷三中止,为〈问波罗提木叉分別〉,及问〈七法〉、〈八法〉。「问杂事」部分,却在卷七。前后不相连续,所问也是〈七法〉、〈八法〉部分。可见这本为不同的问答集;以传说为同是优波离所问,而集合成一部的。《毘尼摩得勒伽》后三卷,为〈优波离问波罗提木叉分別〉部分的重出。《十诵律》本,比起《毘尼摩得勒伽》本,略有增广;这是在流行中,又有所补充了。

《十诵律》、《毘尼摩得勒伽》、《根有律杂事》,凡论到「毘尼藏」内容的,都没有说到「优波离问」。「优波离问」的见于记录的,现存的文记,似乎以《大智度论》(西元二三世纪作)为最早。「优波离问」的完成,比「增一」、「毘尼」、「尼陀那」、「目得迦」,还要迟些。「优波离问」,或是新事件的论定。如说:「若盗佛舍利,得何罪?……若盗经卷,得何罪」。那时不但舍利流布,书写的经卷也流行了。而在理论或传说中,被认为可能發生的情形,也加以解答。一再论到变化、他方、非人,成为「优波离问」的特色。如淫戒论到:「若比丘咒术作畜生形行淫。……与非人女行淫」。盗戒有:「取拘耶尼人(西洲)物……取郁单越(北洲)物。……取非人金鬘」。杀戒有:「以咒术变身作畜生形夺人命。……若人怀畜生(胎)。……畜生怀人」。甚至说到将钱寄放在非人处的,如说:「是衣价属人,寄在天、龙、夜叉、罗刹、饿鬼、拘槃荼、毘舍遮等非人边」。佛教在当时,教团与社会的观念中,比丘持戒的行为,与咒术、变化、他方、鬼神等的关系,竟这样的密切!

五、「摩得勒伽」:《十诵律》与《毘尼摩得勒伽》,所有「摩得勒伽」(mātṛkā)部分,上一章已有详细的论列。标举项目,是上座部古形的本母;解释也极为简要,不失为说一切有部所传的律部古典!分別说系,依此而类集为种种犍度,一切编入犍度,「本母」也就不被重视而逐渐遗忘了。论法义,「摩得勒伽」已不再有独到的内容;然在犍度部分成立的理解上,「摩得勒伽」是明灯一般的,照亮了發展与成立过程。

六、「毘尼杂」(毘尼):《毘尼摩得勒伽》,标为〈毘尼摩得勒伽杂事〉(卷三——四)。在《十诵律》中,为第十诵的主体(卷五七中——五九);〈毘尼诵〉是依此得名的。《毘尼摩得勒伽》称为「杂事」;而在《十诵律》,或与「毘尼相」合标为:「二种毘尼及杂诵」。所以推论这是「毘尼相」与「毘尼杂」的总称;这部分应称为「毘尼杂」。《根有律》所传的「毘尼得迦」,可能就是这一部。

这是毘尼(vinaya)的判决的种种实例。在本书第四章中,已有所论列。这种疑难的判决实例,起初在「摩得勒伽」中,标名「毘尼」而累积起来。在〈波罗提木叉分別〉与「犍度」的分別类编中,《铜鍱律》编入〈波罗提木叉分別〉;《根有律》与《十诵律》,也部分的编入。《五分律》別立「调伏法」,是属于「犍度」部分的。这些,成立比较早。而《四分律》別立为「调部」;《十诵律》別立〈毘尼诵〉(《根有律》为「毘尼得迦」),增入更多的事例,完成的时代要迟些。这已是〈波罗提木叉分別〉,「犍度」部分的集成以后,形成「附随」的部分。如推求其渊源,是有古老的「摩得勒伽」为原形的。

七、「毘尼相」:《十诵律》「摩得勒伽」以后,标名「二种毘尼及杂事」;宋、元等本,都作「毘尼相」。开始说:「三事决定知毘尼相:一、本起;二、结戒;三、随结」。末了说:「如是事,应筹量轻重本末已应用」。这部分,《毘尼摩得勒伽》缺。《毘尼母经》(卷七.八)在解说「摩得勒伽」以后,开始也说:「犯罪凡有三种:一者,初犯罪缘;二者,因犯故制;三者,重制。……是故三处得决所犯事。复有三处决了非犯:一者,缘;二者,制;三者,重制。…… 是名三处决断(不)犯」。末了也说:「推求所犯轻重聚,及起处缘可灭不可灭经」。虽然二本的详略悬殊,次第也略有參差,然而这是本于同一原形,而流传演变不同,是毫无疑问的。

《十诵律》本,初明「三事决定知毘尼相」,有标而没有解说。《毘尼母经》,初约四波罗夷,明犯与不犯。次约:「一、钵,二、衣,三、尼师坛,四、针筩,五、道行人,六、人(约受具说),七、房」,而明犯与不犯。其次,《十诵律》明「二种毘尼」,如卷五七(大正二三.四二三中)说:

「复有二种比尼:诤比尼、犯比尼。复有二种比尼:净(诤)比尼、烦恼比尼。复有二种比尼:比丘比尼、比丘尼比尼。复有二种比尼:遍比尼、不遍比尼」。

对于上列的种种毘尼,分別解说,而对遍与不遍的解说为最广。《毘尼母经》对于遍不遍的解说更广。《十诵律》明犯毘尼时,如卷五七(大正二三.四二三中——下)说:

「云何犯比尼?五众犯定犯,摄犯比尼」。

「云何五众(原刻作「种」)?所谓波罗夷、僧伽婆尸沙、波逸提、波罗提提舍尼、突吉罗。犯是五众犯?应求本起,应觅除灭」。

「本起者,五众罪所起因缘。有身犯非口非意,有口犯非身非意,有身意犯非口,有口意犯非身,有身口意犯,无但意犯,是名犯起因缘」。

「有犯下罪,心念便除灭。有犯中罪,从他除灭。有犯须出罪羯磨;有犯不可除灭。犯出罪羯磨有二种:一者,覆藏;二者,不覆藏。覆藏者,随覆藏日与別住;不覆藏罪,但与六日六夜摩那埵。犯不可治,则不可除灭」。

这一部分,《毘尼母经》立「七罪聚」;说「所犯因六处(身、口、意、贪、嗔、痴)起,应推六处忏悔」。罪的本起与除灭,《僧祇律》的「杂诵跋渠法」(卷二五、二六),也有详广的分別。在上座部系的「摩得勒伽」中,有犯聚。《十诵律》本为(53)「阿跋提」(犯)……(64)「摄无罪」。《毘尼摩得勒伽》为(52)「犯聚」……(60)「罪聚」。《毘尼母经》为(49)「犯」……(58)「集犯」。而《僧祇律》合于「別住摩那埵阿浮呵那毘尼摄」。这是对毘尼的判决犯与不犯,而作深广的分別。本来出于「摩得勒伽」,其后虽自成部帙,仍旧附于「摩得勒伽」而宏传。《十诵律》本,与「摩得勒伽」的简要相称,应成立于说一切有部初成立的时代。《毘尼母经》的解说,更广又多新的内容。然用来对读《十诵律》本,是更容易了解这一部分的内容。

八、「众事分」:这一部分,《毘尼摩得勒伽》,编于最初,及「优波离问」的前面。《十诵律》编于「增一法」后,接著就是「优波离问」。这部分与「优波离问」相连,是二本所同的。这是说一切有部所独有的;称为「众事分」,也与「六分阿毘达磨」的一分——「众事分」(奘译名「品类足」)相同。初是「法门分別」:如「问:犯毘尼罪,作无作耶?答:犯罪作无作」。这样的「作无作」、「色非色」等二法门,「过去未来现在」等三法门,纯为阿毘达磨的论门分別。其次,「犯不犯分別」:以同一情形,而有犯与不犯,犯此或犯彼等为主题而分別,也是阿毘达磨式的。在这部分中,看出阿毘达磨的论式,已相当的详备而细密。末以「杀化人得何罪」为结束,应与「优波离问」完成的时代相当。

九、「毘尼三处摄」:这是有关「羯磨」(karman)的短篇。说一切有部,摄一切羯磨为三类:「白羯磨」、「白二羯磨」、「白四羯磨」。《毘尼摩得勒伽》卷七(大正二三.六一〇下),列举名数说:

「问:百一羯磨,几白羯磨?几白二羯磨?几白四羯磨?答:二十四白羯磨,四十七白二羯磨,三十白四羯磨」。

《十诵律》也说到三类,但没有详说。《根本说一切有部百一羯磨》说:「单白羯磨有二十二,白二羯磨有四十七,白四羯磨有三十二」。这是说一切有部中,二系的小小不同。羯磨的分类,也源于「摩得勒伽」的标目:「白」、「白羯磨」、「白二羯磨」、「白四羯磨」。《毘尼母经》也如此,虽举例而没有详说。《僧祇律》「杂诵跋渠法」,在「羯磨」、「羯磨事」(也是「摩得勒伽」的项目)的解说中,列举「白一羯磨者,有二十八……白三羯磨有八」。又如卷二四(大正二二.四二二中)说:

「应作白三羯磨,白一羯磨不成就。应作白一羯磨,单白不成就。应单白羯磨,而作求听羯磨不成就」。

《僧祇律》是分为四类的:「求听羯磨」;「(单)白羯磨」;「白一羯磨」——一白一羯磨,上座系称为「白二羯磨」;「白三羯磨」——一白三羯磨,上座系称为「白四羯磨」。《铜鍱律.附随》的末章——「五品」的初品,也是四种羯磨;义稍广而性质是一样的。四类羯磨中,「求听羯磨」五;「单白羯磨」九;「白二羯磨」七;「白四羯磨」七。分为四类;而「白四羯磨」七,也与《僧祇律》相近。这是依「摩得勒伽」的「白」、「白羯磨」、「白二羯磨」、「白四羯磨」——四项而来的。然说一切有部以为:羯磨仅有三类,而「白」不是羯磨。这样,《僧祇律》与《铜鍱律》的「求听羯磨」、「单白羯磨」,在说一切有部中,都是称为白羯磨的。「百一羯磨」,是详加搜简的结论。《铜鍱律》等,都只举当时著重的几类而已。

说一切有部的「附随」部分,共得九种。「摩得勒伽」与「毘尼相」,可说是说一切有部的古典。其余的各部,虽有渊源可寻,而完成现存的部类形态,是比较晚出的;尤其是根本说一切有部所传的部分。

《四分律》的〈附随〉部分——「毘尼增一」与「调部」,已在上面附带的说到。

《铜鍱律》的〈附随〉,上面提到的,仅「增一法」,与「五品」中的「羯磨品」。《铜鍱律》的〈附随〉,与说一切有部的〈附随〉,风格完全不同。《铜鍱律》的〈附随〉,可说谨守(传入锡兰的)古义——〈经分別〉与〈犍度〉的内容,很少新的适应,新的解说。如「羯磨」,事实上决不止这二十八种,而维持某一阶段的成说,不再求详备。体裁方面,除伽陀以外,都为问答方式。如(一)〈大分別〉(比丘波罗提木叉),(二)〈比丘尼分別〉,(三)「等起摄颂」,(八)「伽陀集」,(一六)「等起」,都是以「二部波罗提木叉」为问答对象。「犍度」方面,(一四)「迦𫄨那衣分解」而外,重视「诤事」,如(九)「诤事分解」,(一二)「小诤」,(一三)「大诤」。(五)「问犍度章」,只是略举罪数而已。说一切有部,也有有关「波罗提木叉」(没有比丘尼的)的问答,及〈七法〉、〈八法〉的问答,如〈优波离问〉、〈尼陀那〉等。但是就事發问,没有《铜鍱律》那样的,综合而问答各种问题。《铜鍱律》的「附随」,是阿毘达磨论式的。是分別说部中,传入锡兰的学系,重论而又守旧的部派所传的。从著作的形式来说,应与铜鍱部(Tāmraśāṭīya)的六论成立的时代相当。「附随」的末了,说到大智慧者提波(Dīpa),为弟子们笔录这部附随(Parivāra)。这是从律部传入锡兰以来,持律者所传的问答集,为通达〈经分別〉与「犍度」的补充读物。

第三节 结论毘尼藏的组织

三藏之一的「律藏」(Vinaya-piṭaka),从现存各部派所传的来说,组织与内容,都是不一致的。上来已经逐部的加以论究,阐明每一部分的来源、性质,及其形成的过程。现在再从「律藏」的全部组织,论究「律藏」的初期形态,从古形以说明后来的流演与分化。

现存的六部律——《僧祇律》、《五分律》、《铜鍱律》、《四分律》、《十诵律》、《根有律》。这六部中,《根有律》的传译不完全,所以《根有律》的组织全貌,没有其他五律那样的,能给予明确的决定。除《僧祇律》以外,都是属于上座部(Sthavira)系统。以《铜鍱律》所分的三大类:〈经分別〉(或称〈波罗提木叉分別〉,或称「毘奈耶」);〈犍度〉(或称「法」,或称「事」);〈附随〉来分別,五律的内容与次第的同异,是这样:

〔经分別〕
〔犍度〕
〔附随〕
〔五分律〕
1比丘
2比丘尼
3二十一法
〔铜鍱律〕
1比丘
2比丘尼
3二十二犍度
4十九章
〔四分律〕
1比丘
2比丘尼
3二十犍度.4二结集
5增一.6调部
〔十诵律〕
1比丘
5比丘尼
2七法.3八法.4杂诵
6增一等多种
〔根有律〕
1比丘
2比丘尼
3律事(一七).4律杂事
5增一等多种

〈经分別〉分比丘与比丘尼二部,各律完全一致。

「犍度」部分:说一切有部(Sarvāstivāda)系中,初分「七法」、「八法」,而其余的总名为「杂诵」的,是《十诵律》。将「杂诵」的「破僧事」独立,与「七法」、「八法」,合为十七(起初是十六)「律事」;称「杂诵」为「律杂事」的,是《根有律》。在组织上,这二系虽小小不同,而「杂诵」或「杂事」,含有「比丘尼法」、「威仪法」(或附入二结集)在内,是说一切有部律所一致的。分別说部(Vibhajyavādin)系中,《五分律》为二十一法;《四分律》为二十犍度,及二次结集;《铜鍱律》为二十二犍度。这是进一步的,将「杂事」或「杂诵」中的「比丘尼法」、「威仪法」,都独立而自成犍度。分別说与说一切有的一致部分,是上座律的原有形态;此后再分化的部派,都在这共同的基础上,而各为不同的安立。

「附随」部分:《铜鍱律》的「附随」,是自成一系的。《四分律》属于分別说系,在「经分別」与「犍度」部分,与《铜鍱律》相近;而在「附随」部分,却与《十诵律》相近。《四分律》有「毘尼增一」与「调(毘尼)部」。《十诵律》的后三诵,虽附有其他的部类,而主要的部类,是「增一法」、「优波离问」、「毘尼」。与《四分律》相比,只多一「优波离问」而已。在分別说部的传承上,《四分律》与《铜鍱律》(还有《五分律》),本来相近。但在铜鍱部(Tāmraśāṭīya)与法藏部(Dharmaguptaka)成为独立的宗派,确立一宗的「律藏」时,一在锡兰,一在印度本土,已有地理上的距离,形成各自的發展。印度本土佛教的开展中,「增一法」与「调部」的形成,分別说与说一切有,并没有太大的不同。说一切有系向北方發展,「优波离问」又逐渐的成立。分別说部系中,化地部(Mahīśāsaka)的《五分律》,称「调部」为「调伏法」,加入二十一法中,因而没有「附随」部分。在「律藏」的组织上,代表了分別说部的早期形态。

说一切有部的「附随」部分,《十诵律》与《根有律》,大致相同。《十诵律》后三诵的主体——「增一法」、「优波离问」、「毘尼」,与《根有律》的:「增一乃至十六文,邬波离尊之所问……毘尼得迦(并本母)」,次第相同。这是「附随」的三大部,其他的部类,也就附在裡面。《十诵律》末后的〈杂品〉与〈因缘品〉,上一节已论证为文段错乱。所以说一切有部的〈附随〉应次第如下:

《十诵律》的全部组织,次第是:一到三诵,为比丘的〈波罗提木叉分別〉;四诵为〈七法〉;五诵为〈八法〉;六诵为〈杂诵〉;七诵为〈比丘尼毘尼〉;八诵为〈增一法〉;九诵为〈优波离问〉;十诵为〈毘尼〉(或译〈善诵〉)。这一组织次第,有最可注意的一点:〈比丘尼毘尼〉——比丘尼的〈波罗提木叉分別〉,编在第七诵,没有与比丘的〈波罗提木叉分別〉相连,而被〈犍度〉——〈七法〉、〈八法〉、〈杂诵〉所间杂。考《大智度论》卷二(大正二五.六九下)说:

「二百五十戒义作三部,七法、八法、比丘尼毘尼、增一、忧波利问、杂部、善部:如是等八十部,作毘尼藏」。

《大智度论》所说的毘尼藏内容,与现存的《十诵律》大致相合,只是将〈杂部〉(〈杂诵〉)从第六而移到第九。然「比丘尼毘尼」,没有与「二百五十戒义」——比丘的「波罗提木叉分別」相连,而为「七法」、「八法」所间断,还是与《十诵律》一样。「二部波罗提木叉分別」,分散在前后,是值得注意的一点。《十诵律》的后三诵(附随部分),及异译的《毘尼摩得勒伽》中,所说的毘尼藏内容,虽略有出入,而都有难解的同一文句,如说:

  • Ⅰ「若论毘尼时,从何处求?佛言:应从比丘、比丘尼中求,七法、八法、增一中求,同不同中求」。

    「何处求戒相?答:二波罗提木叉中,十七事——毘尼事中、增一中、目多伽、因缘中、共不共毘尼中」。

  • Ⅱ「毘尼摄者,二部波罗提木叉并义解、毘尼、增一、余残杂说、若共若不共:是名摄毘尼」。

    「云何毘尼因缘?谓二波罗提木叉毘崩伽,十七毘尼事——七法、八法、善诵、增一、散毘尼、共戒不共戒」。

  • Ⅲ「二部波罗提木叉并义解、毘尼、增一、无本起、因缘、毘尼共不共」。

所叙的毘尼内容,虽有增减;次第也略有參差,但大致相同。「二部波罗提木叉并义解」,与现存的《十诵律》本不合。《毘尼摩得勒伽》的译者,熟悉《根有律》「十七事」的传说,所以《十诵律》的「毘尼」,或「七法、八法」,都译为「十七事——毘尼事」;「十七毘尼事——七法、八法」。「十七事」与「七法」、「八法」并举,比对《十诵律》,可见是译者的增译。在这三则文证中,末了都说「共戒不共戒」、「毘尼共不共」。这是什么部类?在《十诵律》中,并没有「毘尼共不共」的部类,那是什么意义呢!

「毘尼共不共」的一致传说,从《僧祇律》的组织研究中,终于明白了这一意义。《僧祇律》的全部组织,形式上是比丘与比丘尼分立的:

            ┌波罗提木叉分別…………(共二二卷)   比丘(主体)───┤            └杂诵跋渠法、威仪法……(共一三卷)            ┌波罗提木叉分別…………(共四卷半)   比丘尼(附属)──┤            └杂诵跋渠法、威仪法……(共半卷)

形式上,比丘与比丘尼律,分別的同样的组织。而实际是:「律藏」以比丘律为主。比丘律与比丘尼律,在文段的数量上,不成比例。以比丘的「波罗提木叉」,分別解说而成「波罗提木叉分別」。以比丘的僧伽规制(不成文法),标目而成「摩得勒伽」(由一部而分为二部、三部);随标解说,成为「杂诵跋渠法」与「威仪法」。这都是以比丘为主的;极关重要的「比丘尼法」——「八敬法」,附于「杂诵跋渠法」中。至于比丘尼律,〈波罗提木叉分別〉部分,只是将共比丘的共戒,略举名目(内容在比丘律中);別出比丘尼的不共戒。「杂跋渠法」与「威仪法」,比丘尼的不共戒更少,更不能与比丘的相提并论;只略明共与不共而已。「律藏」的古形,是以比丘律为主体的;末后,略叙比丘尼戒的共与不共,而完成「律藏」的全体。

这一「律藏」的组织,为原始佛教时代的原形。上座部是重律的;经持律者的精密论究,「律藏」的组织,逐渐演变。主要为:「杂跋渠法」与「威仪法」——「摩得勒伽」的僧伽规制,逐渐分类而编集起来。比丘的僧伽规制,类编为「犍度」(或称「法」、「事」)。而比丘尼的「杂跋渠」(「威仪」是共同的),分量极少,就与「八敬法」相合,称为「比丘尼法」,而编入「犍度」中。这样,「律藏」就成为三类:一、比丘的〈波罗提木叉分別〉;二、〈犍度〉;三、比丘尼的〈波罗提木叉分別〉。律分三部的体例,传持(上座部)古形「律藏」的正量部(Saṃmatīya),就在《明了论》(大正二四.六六六上)中这样说:

「律中如来所立戒,有四百二十。于婆薮斗律,有二百戒;于优波提舍律,有一百二十一戒;于比丘尼律,有九十九戒」。

如本书第三章所论,《明了论》的三部律,就是「波罗提木叉(并分別)律;婆薮斗(vastu)——事律;比丘尼律」。那时的「律藏」,初为比丘的〈波罗提木叉分別〉;其次是「事律」——「七法」、「八法」等;末后为「比丘尼律」(还没有附随)。这是本上座部时代的「律藏」原形。《十诵律》的组织,「比丘尼比尼」,在「七法」、「八法」、「杂诵」——事律以下,完全符合这一次第。而说一切有部律的内容,如上所引,以「共不共毘尼」为末后,也就是这一古形「律藏」传说的遗痕。《十诵律》文,是出于「摩得勒伽」及「众事分」;特別是「摩得勒伽」,是有古说为根据的。现存的「摩得勒伽」本,完成的时代,佛教界的「律藏」,已大为改观。面对当时的佛教情形,「二部波罗提木叉分別」,前后相连,也就说「二部波罗提木叉分別」,而漠视《十诵律》的固有组织次第。虽说「二部波罗提木叉分別」,而还是传承古说,以「共不共戒」为末后。总之,上座部律藏的原形,如正量部所说,《十诵律》所表示的组织,是以「比丘波罗提木叉分別」、「犍度」、「比丘尼律」若共若不共为次第的。

上座部分为分別说与说一切有,依此而一再分裂。在各部派成立,完成自宗的「律藏」时,佛教界的共同倾向,比丘与比丘尼的〈波罗提木叉分別〉,前后相连。这不但分別说系的《铜鍱律》、《五分律》、《四分律》是这样,说一切有系的《根有律》,也是这样。维持固有组织形态的,就现存的资料所知,只有正量部与《十诵律》。但在《十诵律》的「附随」部分,也随众而说「二部波罗提木叉分別」了。

上座部系的「律藏」,又有「附随」的成立。地区不同,学风不同,虽有古说的渊源,而更富有宗派的特色。

再引二文,以结束「律藏」部分的研究。一、《舍利弗问经》(大正二四.九〇〇中)说:

「时有一长老比丘,好于名闻,亟立诤论。抄治我(旧)律,开张增广。迦叶所结(集),名曰大众律外,采综所遗,诳诸始学,別为群党,互言是非。时有比丘,求王判决。王集二部,行黑白筹。宣令众曰:若乐旧律,可取黑筹。若乐新律,可取白筹。时取黑者,乃有万数。时取白者,只有百数。王以皆为佛说,好乐不同,不得共处。学旧者多,从以为名,为摩诃僧祇也。学新者少而是上座,从上座为名,为他俾罗也」。

二、铜鍱部所传《岛史》(南传六〇.三四)说:

「大合诵比丘……彼等弃甚深经律之一分,而別作类似之经律。彼等除(律之)摘要波利婆罗(附随)、阿毘达磨论、无碍解道、义释、本生之一分,而別有所造」。

《舍利弗问经》,代表大众部(Mahāsāṃghika),以为上座们把旧律增广了。《岛史》代表铜鍱部(上座部的一派),以为大众部把「附随」除去了。从律藏集成的立场说,《舍利弗问经》的话是正确的。然而律是适应时地而实用的。持律的长老们,禀承佛说,深求佛意,作深细的分別,精密的组织,是应该的。在部派的分立中,上座部正是重律的学派。


校注

《铜鍱律.经分別》(南传二.三三七——五六四)。 《铜鍱律.小品》(南传四.三七八——四二三)。 《铜鍱律.波罗提木叉》(南传五.三六——五六)。 《四分律》卷二二——三〇(大正二二.七一四上——七七八中)。 《四分律》卷四八.四九(大正二二.九二二下——九三〇下)。 《四分尼戒本并序》(大正二二.一〇三〇下——一〇四一上)。 《弥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一——一四(大正二二.七七中——一〇一上)。 《弥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二九(大正二二.一八五中——一九〇中)。 《五分比丘尼戒本》(大正二二.二〇六中——二一四上)。 《十诵律》卷四二——四七(大正二三.三〇二下——三四六上)。 《十诵律》卷四〇.四一(大正二三.二九〇下——二九八上)。 《根本说一切有部毘奈耶杂事》卷二九——三四(大正二四.三五〇中——三七四下)。 《摩诃僧祇律》卷三〇(大正二二.四七一上——四七六中)。 《摩诃僧祇律》卷三六——四〇(大正二二.五一四上——五四四下)。 《摩诃僧祇律》卷四〇(大正二二.五四四下——五四八上)。 《摩诃僧祇律》卷二六(大正二二.四四二下——四四三上)。 《摩诃僧祇律》卷三八(大正二二.五三〇中)。 《摩诃僧祇律》卷三九(大正二二.五三八上)。 《摩诃僧祇律》卷四〇(大正二二.五四七中——下)。 《摩诃僧祇律》卷四〇(大正二二.五四四下)。 《十诵律》卷四五(大正二三.三二六中——三二七下)。 《十诵律》卷四六(大正二二.三三一中——三三四下)。 《十诵律》卷四七(大正二二.三四五下)。 根本说一切有部,关于尼众受戒的作法,见于《根本说一切有部百一羯磨》(大正二四.四五九下——四六五上)。 《铜鍱律.小品》(南传四.三八〇——三八一)。《十诵律》卷四七(大正二三.三四五下)。《律二十二明了论》(大正二四.六七〇下)。《摩诃僧祇律》卷三〇(大正二二.四七一上——四七六中)。《根本说一切有部毘奈耶杂事》卷二九(大正二四.三五一上)。《弥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二九(大正二二.一八五下)。《四分律》卷四八(大正二二.九二三上——中)。 《十诵律》卷四五(大正二三.三二四下)。《四分律》卷三〇(大正二二.七七六下——七七七上)。《弥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四(大正二二.九七下)。 《铜鍱律.经分別》(南传二.五〇五)。《四分律》卷二九(大正二二.七六六中)。《弥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三(大正二二.八九上)。《十诵律》卷四六(大正二三.三三九中)。《根本说一切有部苾刍尼毘奈耶》卷一九(大正二三.一〇〇九上)。 《摩诃僧祇律》卷三〇(大正二二.四七五上)。 《十诵律》卷四六(大正二三.三三九下)。《四分律》卷二九(大正二二.七六五上——下)。《铜鍱律.经分別》(南传二.五〇八)。《弥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大正二二.九〇上)。《根本说一切有部苾刍尼毘奈耶》卷一九(大正二三.一〇〇八下)。 《摩诃僧祇律》卷三九(大正二二.五四一下)。 《根本说一切有部苾刍尼毘奈耶》卷一九(大正二三.一〇〇八下)。 《铜鍱律.经分別》(南传二.五〇六)。《四分律》卷二九(大正二二.七六五下——七六六中)。《弥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三(大正二二.八九中)。《十诵律》卷四六(大正二三.三三九中——下)。《根本说一切有部苾刍尼毘奈耶》卷一九(大正二三.一〇〇九上)。 《律二十二明了论》(大正二四.六七〇下)。 《摩诃僧祇律》卷三〇(大正二二.四七五上)。 《铜鍱律.经分別》(南传二.四九八)。《四分律》卷二九(大正二二.七六七上——中)。《摩诃僧祇律》卷三八(大正二二.五三三上)。 《弥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三(大正二二.九三中)。 《律二十二明了论》(大正二四.六七〇下)。 《铜鍱律.经分別》(南传二.五五三)。《四分律》卷三〇(大正二二.七七六上)。《弥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四(大正二二.九八中)。《根本说一切有部苾刍尼毘奈耶》卷二〇(大正二三.一〇一四下)。 《弥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二九(大正二二.一八五下)。 《十诵律》卷五六(大正二三.四一〇上)。《萨婆多部毘尼摩得勒伽》卷五(大正二三.五九四上)。《萨婆多毘尼毘婆沙》卷二(大正二三.五一一上)。《根本说一切有部毘奈耶颂》卷上(大正二四.六一八中)。《毘尼母经》卷一(大正二四.八〇三中)。《善见律毘婆沙》卷七(大正二四.七一八中)。 《律二十二明了论》(大正二四.六六八下)。 《铜鍱律.小品》(南传四.三八三)。《弥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二九(大正二二.一八七中)。《十诵律》卷四〇(大正二三.二九三下)。 《毘尼母经》卷一(大正二四.八〇三中)。《四分律》卷四八(大正二二.九二三中——下)。《萨婆多部毘尼摩得勒伽》卷五(大正二三.五九四上——中)。《根本说一切有部毘奈耶杂事》卷三〇(大正二四.三五一下)。 《铜鍱律.小品》(南传四.三八三)。《弥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二九(大正二二.一八六中)。 《十诵律》卷四〇(大正二三.二九一上)。《萨婆多毘尼毘婆沙》卷二(大正二三.五一一中)。 《铜鍱律.小品》(南传四.三八一)。 平川彰《原始佛教之研究》(五二四)。 拙作〈阿难过在何处〉,可以參考(《海潮音》四十六卷一期一〇——一五)。 《摩诃僧祇律》卷三六(大正二二.五一九中——下)。 《铜鍱律.经分別》(南传二.五三八——五三九)。《弥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三(大正二二.九三上)。《四分律》卷二八(大正二二.七六二中——下)。《十诵律》卷四六(大正二三.三三〇中)。《根本说一切有部苾刍尼毘奈耶》卷一八(大正二三.一〇〇七下)。 《根本说一切有部苾刍尼毘奈耶》卷六(大正二三.九三六中)。 原文过于简略,所以在()中,略加补注。 《根本说一切有部苾刍尼毘奈耶》卷一八,为「二尼同一床卧」戒(大正二三.一〇〇三上)。《四分律》卷二六,作「同一床卧」、「同一褥同一被共卧」二戒(大正二二.七四四上——中)。《铜鍱律.经分別》,也分为二戒(南传二.四六六——四六七)。《十诵律》卷四四,分为三戒(大正二三.三二〇下——三二一中)。《弥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四,更分为四戒(大正二二.九五中)。 《十诵律》卷四七,有(一六八)「以刷刷头」,(一六九)「使他刷头」,(一七〇)「以梳梳头」,(一七一)「使他梳头」,(一七二)「编头发」,(一七三)「使他编头发」——六戒(大正二三.三四三中——三四四上)与《根本说一切有部苾刍尼毘奈耶》卷二〇,畜「草刷」、「细枇」、「粗梳」(一七六——一八〇)等戒,同本而传诵不同。 《弥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四(大正二二.九八下)。又卷一三(大正二二.九三中)。 如本章本节第一项所列。 《铜鍱律.经分別》(南传二.五三八——五三九)。《弥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三(大正二二.九三上)。《四分律》卷二八(大正二二.七六二中——下)。《十诵律》卷四六(大正二三.三三〇中)。《根本说一切有部苾刍尼毘奈耶》卷一八(大正二三.一〇〇七下)。 「拆衣不缝过五日」,如《铜鍱律.经分別》(南传二.四五三——四五四)。《弥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二(大正二二.八八中)。《四分律》卷二六(大正二二.七四九中——下)。《十诵律》卷四六(大正二三.三三五中)。「取衣许受而不与受具」,如《铜鍱律.经分別》(南传二.五三四——五三五)。《四分律》卷二八(大正二二.七六三下)。《弥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三(大正二二.九一中——下)。《十诵律》四六(大正二三.三三〇上)。《根本说一切有部苾刍尼毘奈耶》卷一八(大正二三.一〇〇七下)。 《弥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〇(大正二二.七七中)。 《五分比丘尼戒本》(大正二二.二一三中)。 《律二十二明了论》(大正二四.六六六上)。 见本书第三章第四节。 《毘尼母经》卷三(大正二四.八一八上)。 如本书第五章第一节第二项所说。 《十诵律》卷四八(大正二三.三四六上——三五二中)。 《十诵律》卷六一(大正二三.四五六中——四七〇中)。 《十诵律》卷五七(大正二三.四二四中)。 《十诵律》卷五六(大正二三.四一四上)。 《萨婆多部毘尼摩得勒伽》卷一(大正二三.五六九中)。 《萨婆多部毘尼摩得勒伽》卷五(大正二三.五九七下)。 《增壹阿含经》卷一七(大正二.六三五上)等。《八犍度论》卷一七(大正二六.八五三下)。 《长阿含经》卷三(大正一.一六下)。又卷一二(大正一.七四中)。 《光赞般若波罗蜜经》卷一(大正八.一五〇下)。 《佛说意经》(大正一.九〇一下)。 《十诵律》卷四八(大正二三.三五二上)。 《根本说一切有部尼陀那》卷五(大正二四.四三四中、四三五上)。 《十诵律》卷六一(大正二三.四五八上——中)。 《根本说一切有部目得迦》卷六(大正二四.四三八中)。 《根本说一切有部目得迦》卷八(大正二四.四四六上)。 《高僧法显传》(大正五一.八五七中)。 《萨婆多部毘尼摩得勒伽》卷七(大正二三.六〇七上——六一〇下)。 《根本萨婆多部律摄》卷一(大正二四.五二五上)。 參考拙作《说一切有部为主的论书与论师之研究》(七三——七八)。 《十诵律》卷五一(大正二三.三七三上)。 《四分律》卷六〇(大正二二.一〇一四上)。 《铜鍱律.附随》(南传五.二三八——二三九)。 《萨婆多部毘尼摩得勒伽》卷一——三(大正二三.五六九下——五八二中)。 《萨婆多部毘尼摩得勒伽》卷七(大正二三.六〇五上——六〇七上)。 《大智度论》卷二(大正二五.六九下)。 《十诵律》卷五二(大正二三.三八〇上)。 《十诵律》卷五二(大正二三.三七九上)。 《十诵律》卷五二(大正二三.三八〇中——下)。 《十诵律》卷五二(大正二三.三八一中)。 《十诵律》卷五三(大正二三.三八九中)。 《十诵律》卷五七(大正二三.四二三中)。 本书第四章第三节第一项。 《摩诃僧祇律》卷二九.三〇(大正二二.四六四下——四七〇下)。 《十诵律》卷五七(大正二三.四二三中)。 《十诵律》卷五七(大正二三.四二四中)。 《毘尼母经》卷七(大正二四.八三九上——中)。 《毘尼母经》卷八(大正二四.八五〇下)。 《毘尼母经》卷七(大正二四.八三九上——八四二上)。 《毘尼母经》卷七.八(大正二四.八四三上——八四八上)。 《毘尼母经》卷七(大正二四.八四二中)。 《毘尼母经》卷八(大正二四.八四八中——八四九下)。 《摩诃僧祇律》卷二五.二六(大正二二.四二九上——四三八中)。 《十诵律》卷五六(大正二三.四一二中——下)。 《萨婆多部毘尼摩得勒伽》卷五(大正二三.五九六上)。 《毘尼母经》卷二.三(大正二四.八一一中——八一三下)。 《萨婆多部毘尼摩得勒伽》卷一(大正二三.五六五上)。《十诵律》卷五一(大正二三.三七三下),与之相当,作:「有所犯事,应言白,应言不白?答言:犯应言白」。「白」,是「作」字的讹写。 《十诵律》卷五一(大正二三.三七〇中)。又卷四九(大正二三.三五五下)。 《根本说一切有部百一羯磨》卷一〇(大正二四.四九九上)。 《十诵律》卷五六(大正二三.四一一下)。《萨婆多部毘尼摩得勒伽》卷五(大正二三.五九五中——下)。 《毘尼母经》卷二(大正二三.八一〇下——八一一上)。 《摩诃僧祇律》卷二四(大正二二.四二二上——中)。 《铜鍱律.附随》(南传五.三八〇)。 《铜鍱律.附随》(南传五.三八七)。 《根本萨婆多部律摄》卷一(大正二四.五二五上)。 《十诵律》卷五一(大正二三.三七八下)。 《萨婆多部毘尼摩得勒伽》卷一(大正二三.五六九中)。 《十诵律》卷五六(大正二三.四一四上)。 《萨婆多部毘尼摩得勒伽》卷五(大正二三.五九七下)。 《十诵律》卷五七(大正二三.四二四中)。 本书第三章第四节。
[A1] saṃgha【CB】,Saṃgha【印顺】
[A2] bhikṣu【CB】,Bhikṣu【印顺】
[A3] bhikṣunī【CB】,Bhikṣuṇī【印顺】
[A4] bhikṣunī-vinaya【CB】,Bhikṣuṇī-vinaya【印顺】
[A5] Mahāsāṃghika【CB】,Mahāsāṁghikāḥ【印顺】
[A6] Sthavira【CB】,Sthavirāḥ【印顺】
[A7] Vibhajyavādin【CB】,Vibhājya-vādināḥ【印顺】
[A8] Sarvāstivāda【CB】,Sarvāsti-vādāḥ【印顺】
[A9] sikṣāpada【CB】,Sikṣāpada【印顺】
[A10] aṭṭha garudhamma【CB】,P.aṭṭha garudhamma【印顺】
[A11] Mahāprajāpatī【CB】,Mahāprajāpat【印顺】
[A12] 骂【CB】,駡【印顺】
[A13] pātayantikā【CB】,Patayāntikā【印顺】
[A14] saṃghāvaśeṣā【CB】,Saṁghāvaśeṣā【印顺】
[A15] 麁【CB】,麄【印顺】
[A16] śiksamāṇā【CB】,Sikṣamāṇā【印顺】
[A17] 骂【CB】,駡【印顺】
[A18] 骂【CB】,駡【印顺】
[A19] 骂【CB】,駡【印顺】
[A20] 麁【CB】,麄【印顺】
[A21] Vibhajyavādin【CB】,Vibhājya-vādināḥ【印顺】
[A22] Sarvāstivāda【CB】,Sarvāstivādāḥ【印顺】
[A23] Mahāsāṃghika【CB】,Mahāsāṁghikāḥ【印顺】
[A24] Saṃmatīya【CB】,Sammitīyāḥ【印顺】
[A25] mātṛkā【CB】,Mātṛkā【印顺】
[A26] 启【CB】,启【印顺】
[A27] 强【CB】,强【印顺】
[A28] 骂【CB】,駡【印顺】
[A29] 骂【CB】,駡【印顺】
[A30] 骂【CB】,駡【印顺】
[A31] aniyata【CB】,Aniyatau【印顺】
[A32] pātayantika【CB】,Pātayantika【印顺】
[A33] pārājikā【CB】,Pārājikā【印顺】
[A34] saṃghāvaśeṣā【CB】,Saṁghāvaśeṣā【印顺】
[A35] Sthavira【CB】,Sthavirāḥ【印顺】
[A36] Mahāsāṃghika【CB】,Mahāsāṁghikāḥ【印顺】
[A37] Niḥsargikā-pātayantika【CB】,Niḥsargikā-pātayantikā【印顺】
[A38] Vibhajyavādin【CB】,Vibhājya-vādināḥ【印顺】
[A39] Sarvāstivāda【CB】,Sarvāsti-vādāḥ【印顺】
[A40] 骂【CB】,駡【印顺】
[A41] 妊【CB】,姙【印顺】
[A42] 骂【CB】,駡【印顺】
[A43] 骂【CB】,駡【印顺】
[A44] 宽【CB】,寛【印顺】
[A45] saṃbahula-śaikṣa【CB】,Saṁbahulāḥśaikṣā【印顺】
[A46] 宽【CB】,寛【印顺】
[A47] Haimavata【CB】,Haimavatāḥ【印顺】
[A48] Sarvāstivāda【CB】,Sarvāsti-vādāḥ【印顺】
[A49] 五二五【CB】,一【印顺】(cf. 《根本萨婆多部律摄》卷1(CBETA, T24, no. 1458, p. 525, a10-13))
[A50] Sarvāstivāda【CB】,Sarvāsti-vādāḥ【印顺】
[A51] nidāna【CB】,Nidāna【印顺】
[A52] itivṛttaka【CB】,Itivṛttaka【印顺】
[A53] vṛttaka【CB】,Vṛttaka【印顺】
[A54] saṃyukta【CB】,Saṃyutta【印顺】
[A55] yukta【CB】,Yuytta【印顺】
[A56] vṛttaka【CB】,Vṛttaka【印顺】
[A57] 大正二三【CB】,[-]【印顺】
[A58] 大正二三【CB】,[-]【印顺】
[A59] 大正二三【CB】,[-]【印顺】
[A60] 大正二三【CB】,[-]【印顺】
[A61] 大正二三【CB】,[-]【印顺】
[A62] 大正二三【CB】,[-]【印顺】
[A63] 大正二三【CB】,[-]【印顺】
[A64] 大正二三【CB】,[-]【印顺】
[A65] 大正二三【CB】,[-]【印顺】
[A66] 大正二三【CB】,[-]【印顺】
[A67] 大正二三【CB】,[-]【印顺】
[A68] 大正二三【CB】,[-]【印顺】
[A69] Pañca-vārṣika【CB】,Pañca-varṣika【印顺】
[A70] 赡【CB】,瞻【印顺】(cf. 《根本说一切有部尼陀那目得迦》卷5(CBETA, T24, no. 1452, p. 434, b20))
[A71] 赡【CB】,瞻【印顺】
[A72] 赡【CB】,瞻【印顺】(cf. 《根本说一切有部尼陀那目得迦》卷8(CBETA, T24, no. 1452, p. 446, a5-6))
[A73] Vibhajyavādin【CB】,Vibhājya-vādināḥ【印顺】
[A74] Sthavira【CB】,Sthavirāḥ【印顺】
[A75] 裡【CB】,里【印顺】
[A76] 大正二三【CB】,[-]【印顺】
[A77] 大正二三【CB】,[-]【印顺】
[A78] 大正二三【CB】,[-]【印顺】
[A79] 大正二三【CB】,[-]【印顺】
[A80] 大正二三【CB】,[-]【印顺】
[A81] 大正二三【CB】,[-]【印顺】
[A82] 大正二三【CB】,[-]【印顺】
[A83] mātṛkā【CB】,Mātṛkā【印顺】
[A84] vinaya【CB】,Vinaya【印顺】
[A85] karman【CB】,Karma【印顺】
[A86] Tāmraśāṭīya【CB】,Tāmra-śātīyāḥ【印顺】
[A87] Vinaya-piṭaka【CB】,Vinayapiṭaka【印顺】
[A88] Sthavira【CB】,Sthavirāḥ【印顺】
[A89] Sarvāstivāda【CB】,Sarvāsti-vādāḥ【印顺】
[A90] 十七(起初是十六)【CB】,十(起初是十六)七【印顺】
[A91] Vibhajyavādin【CB】,Vibhājya-vādināḥ【印顺】
[A92] Tāmraśāṭīya【CB】,Tāmra-śātīyāḥ【印顺】
[A93] Dharmaguptaka【CB】,Dharmaguptakāḥ【印顺】
[A94] Mahīśāsaka【CB】,Mahīśāsakāḥ【印顺】
[A95] 裡【CB】,里【印顺】
[A96] Saṃmatīya【CB】,Sammatīyāḥ【印顺】
[A97] vastu【CB】,Vastu【印顺】
[A98] Mahāsāṃghika【CB】,Mahāsāṁghikaḥ【印顺】
[A99] 禀【CB】,禀【印顺】

引用: 《原始佛教圣典之集成》卷6,CBETA Y0033,半山经藏 https://book.bshf.org.cn/reader/Y00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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