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比丘尼、附随、毘尼藏之组织
第一节 比丘尼毘尼
第一项 比丘尼毘尼的内容
佛教的僧伽(saṃgha)体制,比丘(bhikṣu)与比丘尼(bhikṣunī),是分別组合的,所以佛教有「二部僧」的存在。僧伽的组合,既有比丘僧、比丘尼僧的差別,所有的僧伽规制,也自然有些不同。所以在「律藏」的部类中,比丘尼律(bhikṣunī-vinaya)也有独立的部分。如上面所说,〈波罗提木叉(经)〉,〈波罗提木叉分別〉(或作〈经分別〉),(摩得勒伽与)「犍度」,都是依比丘而说的。比丘尼部分,论理也应该这样。大众部(Mahāsāṃghika)的《僧祇律》,确乎是这样的,但上座部系(Sthavira)的「律藏」,多少的变化了。
属于上座,分別说部系(Vibhajyavādin)的三部律,大致相同。一、《铜鍱律》:属于比丘尼的,有三部分:1.〈经分別〉中的〈比丘尼分別〉,是比丘尼「波罗提木叉经」的分別广说。2.〈犍度.小品〉中的〈比丘尼犍度〉,是「戒经」以外的,尼众不共规制的类集。3.「比丘尼波罗提木叉」,就是比丘尼的「戒经」。二、《四分律》,也有三部分:1.「尼戒」。2.〈比丘尼犍度〉。3.《四分比丘尼戒本》,是从《四分律》抄出来的。三、《五分律》的三部分是:1.「尼律」。2.「比丘尼法」。3.《五分比丘尼戒本》,也是从《五分律》中抄出来的。
属于上座,说一切有部系(Sarvāstivāda)的二部律,略有不同。一、《十诵律》:1.「尼律」,为第七诵。2.「比丘尼法」,这是属于「杂诵」「杂法」,与「后二十法上」相当。3.「十诵比丘尼波罗提木叉戒本」,也是从《十诵律》抄出的。二、《根本说一切有部律》:1.《根本说一切有部苾刍尼毘奈耶》,唐义净译,共二〇卷。2.「比丘尼法」部分,在《根有律杂事》——八门中,第六门五颂起,第八门六颂止。3.《根本说一切有部苾刍尼戒经》,也是唐义净所译的。说一切有部律,「比丘尼法」部分,还含摄在「杂诵」或「杂事」中。而分別说部系,已独立而成为犍度了。五本对勘,显然是同一原本而传诵不同。
大众部的《僧祇律》,有关于比丘尼的,有五部分。1.比丘「杂诵跋渠法」中,有「比丘尼法」。2.《僧祇律》的比丘尼律,与比丘律的组织一致,先明「比丘尼毘尼」(「比丘尼波罗提木叉分別」)。3.次明「杂跋渠」:先別出五跋渠,接著如《律》卷四〇(大正二二.五四八上)说:
「比丘杂跋渠中,別住、蒜、伞盖、乘、刀治、革屣、同床卧坐、伎乐——九事,应出不说。余残十三跋渠;比丘尼別杂五跋渠」。
这是说明「杂跋渠法」的共与不共。比丘律中,「杂诵跋渠法」,共有一四跋渠。现在应除去「九事」;「应出不说」,是应该除去,而不说在比丘尼律中。余残的,还有一三跋渠,这是比丘与比丘尼通用的。「比丘尼別杂五跋渠」,就是上面所说的五跋渠,是比丘尼不共的。为什么要除去九事呢?或不是比丘尼所能违犯的,如「別住」(异住)。或是已制为「学处」(sikṣāpada),如「蒜」、「伞盖」等。4.明「威仪法」,如《律》卷四〇(大正二二.五四八上)说:
「威仪中,阿练若、浴室、厕屋、缝衣簟,应出不说」。
比丘尼没有另外制立的威仪;就在比丘的「威仪法」七跋渠中,除去「阿练若」等四事。因为比丘尼的「杂跋渠」中,已禁止比丘尼住阿练若,浴室中浴,开厕,坐在缝衣簟上缝衣。所以这四项法制,是不适用于比丘尼的。5.《摩诃僧祇比丘尼戒本》,这也是从《摩诃僧祇律》所抄出的。
「比丘尼戒经」(「戒本」),虽作为「说波罗提木叉」仪轨而单独流行,或依之而翻译;然主要内容,总不出于〈波罗提木叉分別〉。所以在汉译中,戒经都从各部广律中抄录出来(加上仪轨)。这样,「律藏」的比丘尼部分,「比丘尼波罗提木叉分別」——「比丘尼毘尼」而外,有关比丘尼的不共规制,在上座部中,就是分別说系的「比丘尼犍度」(「比丘尼法」),说一切有部「杂诵」或「杂事」中的「比丘尼法」了。在《僧祇律》中,虽分说为三,然(1)比丘「杂诵跋渠法」中的「比丘尼法」,专明「八敬法」,而含有二年学法戒,白四羯磨受具足,及遣使受具足;这是著重于「受具足」的。(2)比丘尼不共的「杂跋渠」,仅有五跋渠。(3)「威仪法」,比丘尼并没有不共的。所以只是二类;将「比丘尼法」与「杂跋渠」结合起来,与上座部分別说系的〈比丘尼犍度〉,大致相同,只是简略些而已。兹列举《僧祇律》的内容如下:
(「比丘尼法」)1八敬法(二年六法,白四羯磨等)
(杂跋渠)1坐.2簟席.3缠腰,4覆袯衣.5著严饰服.6合严饰服出家.7畜使女.8畜园民女.9僧祇支.10浴衣
11拍阴.12胡胶形.13洗齐指节.14月期衣.15女人浴处浣.16男人浴处浣.17客浣衣处浣.18悬注.19流水.20种种根出精
21羯磨.22憍舍耶衣.23覆肩衣.24客庄严.25优钵罗华.26须曼那华.27结鬘.28纺缕.29坏威仪
30钵(弃死胎).31覆钵.32开厕.33浴室.34阿练若处.35受迦𫄨那衣.36舍迦𫄨那衣(上二,为二众各別举行)
37食比丘不净比丘尼净.38食比丘尼不净比丘净,39比丘得使尼受食.40比丘尼得使比丘受食.41三因缘非比丘.42三因缘非比丘尼(上二,是转根).43无残食.44上座八人余次第坐
上座部系的〈比丘尼犍度〉,与《僧祇律》的内容相近,这是可以比对而知的。上座部系的《十诵律》,有一特殊的情形,就是以受二年学法的「六法坛文」,编入波逸提一一一事。以白四羯磨受具足的「比丘尼坛文」,编入波逸提一二七事。以「比丘尼八敬法」,附于「尼律」的末后。这一编列,是没有什么意义的,却表示其独特的组织。这些部分,在《僧祇律》中,本为「杂诵跋渠法」的「比丘尼法」,而与比丘尼的「杂跋渠」分离。所以,说一切有部「杂诵」或「杂事」中的「比丘尼法」,近于《僧祇律》中比丘尼的「杂跋渠」。没有別立「比丘尼法」(犍度),所以分编在「尼律」中。分散在二处,在组织上,虽说是古形的。但分別说部系,结合为一〈比丘尼犍度〉,在组织上,确是整齐得多!
第二项 八敬法
在佛教的僧伽体制中,比丘尼僧是独立的。但这种独立,仅是形式的,而实际是比丘的附属体,依比丘僧的存在而存在。这种事实,使律部的比丘尼部分,与比丘律截然不同。比丘尼律,只是以比丘的律制为主,而略辨其不同而已。比丘尼律,并非出于比丘尼僧的结集,而成于比丘的上座们。所以比丘僧的著名上座,「持二部律」是重要的条件。现存比丘尼的律部,是佛世的比丘尼制,通过上座们的裁定而形成的。这应该是与事实相去不远的结论。
「八敬法」(aṭṭha garudhamma),或译八尊敬法;或作八不可越法等。传说为:佛的姨母——摩诃波阇波提(Mahāprajāpatī),请求出家。释尊提出:如女众接受「八敬法」,才准予出家。「八敬法」不是別的,是比丘尼僧属于比丘僧的约法(八章)。说明了比丘尼在佛教中的地位;也就是比丘尼承认比丘僧的优越领导权,这是理解比丘尼律發展中的重要环节。有关八敬法的现存记录,也有一二条的歧异,先列举各本而对列如下。
「八敬法」的内容与部派的不同意见,现在依《铜鍱律》的次第而略为叙说。1.比丘尼受具足,即使已经百岁,对于新受具足的比丘,也要礼拜、迎接,以表示尊敬。这是不论年资与德学的,在僧伽体制中,比丘尼是在比丘以下的。在「尼律」的「波逸提」(pātayantikā)中,《十诵律》(一〇三),《四分律》(一七五),《五分律》(一七八),有见新戒比丘不起立礼迎戒。
2.比丘尼不得在附近没有比丘的地方,作三月的夏安居。因为附近没有比丘,在安居期间,就不能半月半月的请教诫了。这与下一敬法,是基于同一理由的。在「波逸提」中,《铜鍱律》(五六),《四分律》(一四三),《五分律》(九一),《十诵律》(一四九),《根有尼律》(一二八),都有无比丘住处安居戒的制立。
3.佛制:半月半月,「布萨」「说波罗提木叉」。比丘尼要在尼僧中布萨说戒,还要推派一位比丘尼,代表大众,到比丘僧处「请教诫人」、「问布萨」。这点,《僧祇律》与《铜鍱律》相合。代表到了比丘住处,向一位「知识比丘」,请代为「问布萨」与「请教诫」。那位比丘,在大众中宣说:「比丘尼僧和合礼比丘僧足。与清净欲、问布萨、请教诫」,如是三说。问布萨,是比丘尼众,虽自行布萨清净,还要向比丘僧报告清净。「请教诫人」,是请求比丘僧,推派比丘去教诫比丘尼。这一敬法,《四分律》、《五分律》、《根有律》,但说「请教授」;而《十诵律》与《律二十二明了论》,更局限为「请授八敬法」。这在「比丘尼戒经」的「波逸提」中,《十诵律》(一五一),《四分律》(一四一),《铜鍱律》(五九),《五分律》(一〇〇),《根有尼律》(一二六),都有半月不求教授戒,而《僧祇律》(一三二)为:半月僧教诫不恭敬(不去听)。「问布萨」,只有《根有尼律》(一二七),制有「无苾刍住处作长净学处」。在佛教的流传中,这已专重在半月请求教诫了。
4.三月安居终了,举行「自恣」,请別人尽量举發自己的过失,以便發露而回复清净。比丘尼在比丘尼僧众自恣;第二天,一定要到比丘僧住处,与比丘僧和合,举行自恣,请比丘们举發以求清净。在「尼律」的「波逸提」中,《铜鍱律》(五七),《四分律》(一四二),《五分律》(九三),《十诵律》(一五〇),《根有尼律》(一二九),都有不于二部众中作自恣戒。
5.依《铜鍱律》,尼众犯了「敬法」的,要在二部僧中,行摩那埵。这是「僧残」(saṃghāvaśeṣā)的忏除法——但比丘的忏法,行六夜摩那埵;而比丘尼要行半月,显然是处分加重了。违犯「敬法」的比丘尼,除了在尼众中「行随顺法」,还要每天到比丘住处报告:我行摩那埵,已过了几夜,还有几夜,请僧伽忆持。半月终了,还要在二部僧(共四十人)中出罪。《明了论》说:「犯随一尊法,于二部僧应行摩捺多法」,与《铜鍱律》相合。《僧祇律》说:「若比丘尼越敬法,应二部众中半月行摩那埵。若犯十九僧伽婆尸沙,应二部众中半月行摩那埵」。这不只是违越「敬法」,而且是犯僧残罪。《四分律》、《十诵律》、《根有尼律》,就只说是犯了「僧残」罪;《五分律》说「麁恶罪」。在佛教的發展中,这一「敬法」的重点,已转移为犯僧残罪的处分了。
6.式叉摩那(śiksamāṇā)学满了二年的学法戒,以比丘尼为和尚,在比丘尼僧中,「十僧现前白四羯磨受具」。然后「即日」就要去比丘僧处,「和合僧二部众十众以上」,再受具足戒。这是比丘尼的受具,要经过比丘僧的认可。
7.比丘尼不得骂詈谗谤比丘。这一敬法,《僧祇律》与《十诵律》,是没有的。而《四分律》与《五分律》,更附有不得向白衣说比丘过失的规定。这是各部律出入最大的一条。在「尼律」的「波逸提」中,《铜鍱律》(五二),《四分律》(一四五),《僧祇律》(九一),有不得呵骂比丘戒。《五分律》(一三一)別有不得向白衣说比丘过失戒。
8.无论如何,比丘尼不能说——举發比丘,或见或闻或疑的过失,而比丘却可以举發比丘尼。《明了论》作:「比丘尼不得问难比丘及教比丘学」。据下文:「安居竟,以三处请比丘僧说问难,如法受僧正教」,可见「问难」就是诘问过失的意思。上二条,包含了不得举發比丘的过失;不得为了忠告,而指责比丘的过失;不得呵骂比丘。《僧祇律》与《十诵律》,是作为同一敬法的。举發比丘罪犯,现存的各部律中,都没有制立学处。
《十诵律》別有「问比丘经律,不听不得问」一事。这也是不准比丘尼问难,但专指问难经律,这是为了维护比丘的尊严。《铜鍱律》(九五),《四分律》(一七二),《五分律》(一八五),《根有尼律》(一六九),都制有这一学处,虽然在八敬法中,并没有这一条。《僧祇律》別有「不先受」的敬法:这是信众如以饮食、房舍、床褥,布施比丘尼,尼众就要让他先供养比丘,然后才可以接受。《十诵律》的不得辄问,是法义的谦让。《僧祇律》的「不先受」,是财利的谦让。总之,什么都得让比丘一著。
如上面所说,比丘尼的出家受具足,半月半月布萨,每年的三月安居,安居终了的自恣。这些重要法事,都不能离开比丘而进行。平日,比丘尼礼敬比丘;不能说比丘罪,比丘却可以说。而且,如犯了麁重,非得比丘(二十众)僧同意,是不能出罪的。论法,是不准随意问难的。论财,要让比丘众先受的。这一比丘尼从属于比丘,必须服从比丘僧的优越权威的「八敬法」,不是別的,是比丘尼在僧伽体制中的真相。
分別说部(Vibhajyavādin)、说一切有部(Sarvāstivāda)的传说:佛以「八敬法」为女众出家的根本法,如说:「今听瞿昙弥受八不可越法,便是出家,得具足戒」。因而有摩诃波阇波提,「受(八)重法具足」的传说。然而这一传说,并不是一致的。大众部(Mahāsāṃghika)的《僧祇律》,就没有瞿昙弥(Gautamī)以「八敬法」得具足的话。正量部(Saṃmatīya)的《明了论》说:「比丘尼三种圆德:一由善来比丘尼方得,二由遣使方得,三由广羯磨方得」。依此,瞿昙弥是属于「善来得」的。而且,当时的大众,就有瞿昙弥没有受具足的传说。如承认这一传说,瞿昙弥是以「八敬法」受具足的,那瞿昙弥领导的释女呢?也同样的传说不一:1.也是「八敬法」受具的,如《毘尼母经》等。2.摩诃波阇波提为和尚尼,在比丘十众中,白四羯磨受具,如《铜鍱律》等。3.泛说「现前白四羯磨得」,如《十诵律》等。所以,以「八敬法」为女众出家的根本法,瞿昙弥受「八敬法」就是出家受具足,只是部分的传说而已。而且,女众还没有出家,就制定「八敬法」,制立二年学六法,这与「随缘成制」的毘尼原则,显然是不合的。
在律部中,「八敬法」出于〈比丘尼犍度〉、〈比丘尼法〉;是从〈杂诵跋渠〉、〈杂事〉中来的,也就是本于「摩得勒伽」(mātṛkā)。所以「八敬法」是僧伽规制,而后被集录出来的。《铜鍱律》第五敬法作:「犯尊(敬)法,于二部众中,半月行摩那埵」。《原始佛教之研究》,以为「犯尊法」,不如《四分律》等「犯僧残」为合理。然「犯尊法」,不只是《铜鍱律》所说,也是正量部《明了论》(「随一尊法」),《僧祇律》(「越敬法」)所说。而《铜鍱律》、《僧祇律》、《正量部律》,本书第三章中,曾论证其为较古形的。所以「犯尊法于二部众中,半月行摩那埵」,虽不合于现存的比丘尼律,然应重行认识其古典的意义!凭借这一古义的启發,相信「敬法」是女众在僧伽体制中的根本立场——尊敬比丘僧。在修证的立场,比丘与比丘尼,完全平等。然在当时的现实社会中,男女的地位是悬殊的。女众的知识差、体力弱、眷属爱重,在男女不平等的社会中,不可能单独地组合而自行發展,必须依于比丘僧的教授教诫。在比丘「波罗提木叉」(「波逸提」)中,已制有教诫比丘尼的学处。教诫比丘尼,不是比丘的权利,而是名德上座应尽的责任与义务。从「正法住世」的观点,比丘尼应奉行「敬法」。违犯敬法,是不承认比丘僧的摄导地位,这等于破坏僧伽体制。不尊敬比丘僧,所以要在二部众中行摩那埵,向比丘僧认罪。
从经律的传说看来,摩诃迦叶(Mahākāśyapa)与阿难(Ānanda),曾有意见上的出入。女众出家,一致认为,释尊是经阿难的一再劝请而后同意的。比丘尼僧,已成为事实,但对佛教带来了更多的问题。比丘僧中的部分上座,如摩诃迦叶一流,对女众出家,没有好感,因而对阿难不满。这一传说,说明了女众出家,在比丘僧中,曾引起不同的意见——同情或嫌厌。释尊涅槃后,成为佛教主流的上座们,迫使阿难承认求度女众的过失;对于比丘尼僧的加强管教,那是当然的事了。「八敬法」,就是源于比丘尼的「敬法」——尊敬比丘僧,服从教导的实施方案。尊敬比丘僧的条例,固有的或增订的,及旧有的「敬法」(第五条),共为「八敬」。「八敬法」的成立,早在部派分立以前;在佛教主流(老上座们)的主持影响下完成,成为全佛教界所公认。但这么一来,显然是过分严厉了!如见比丘来而没有起来礼迎,就要在二部众中,半月行摩那埵,不但是过分荷刻,而且也窒碍难通。所以犯敬法而二部众中出罪的规定,渐演化而成为「犯僧残」的处分。《僧祇律》并说「犯敬法」与「犯僧残」,表示了这一制度的逐渐嬗变。从《僧祇律》看,「八敬法」仍然是僧伽规制,还没有演化为「波罗提木叉」的学处。在「尼律」的「波逸提」中,与「八敬法」相关的,有(一三二)「半月僧教诫不恭敬」,(一〇七)「隔宿去大僧处受具足」,(九一)「呵骂比丘」。但《僧祇律》所说,不是不往求教诫,而只是不恭敬、不去听。不是不在二部僧中受具足,只是时间延迟,隔了一天才去。这都不是违犯「敬法」。「呵骂比丘」,也不是犯「敬法」(《僧祇律》没有这一款)。犯「八敬法」,起初是沿用旧例,要在二部众中,半月行摩那埵。但敬法的具体化——「八敬法」,如见比丘而不起礼迎,都不能看得太严重,决不能看作破坏僧伽体制,否认比丘僧的领导。于是「犯敬法」而要半月行摩那埵的古制,渐嬗变为「僧残」的处分。八敬法也就渐化为学处,而编入「比丘尼波罗提木叉」的「波逸提」中,这是上座部律师的新学风。《铜鍱律》保存了「犯敬法,于二部众中,半月行摩那埵」的古制。又在「波逸提」中,加入(五二)「骂比丘」,(五六)「无比丘住处安居」,(五七)「不于二部众中自恣」,(五九)「半月不请教诫人」——犯「敬法」的新制。古制与新制混合,不自觉的陷于矛盾!《僧祇律》的「波逸提」中,没有「越敬法」的学处,不能不说是古形了。
第三项 比丘尼戒经
在律藏中,〈比丘尼波罗提木叉分別〉(或名〈比丘尼分別〉,〈比丘尼律〉),自成一部。然比丘尼僧是依比丘僧的,比丘尼毘尼部分,也由持律的上座比丘,结集传持下来。所以比丘尼律,有「共戒」与「不共戒」的分別。比丘戒而可为比丘尼所通用的,名为「共戒」。比丘尼所特有的,名为「不共戒」。作为「说波罗提木叉仪轨」的「比丘尼戒经」,当然是叙列全部的戒条;而在〈波罗提木叉分別〉中,就不是这样。如《铜鍱律》与《十诵律》,没有提到共戒,只列举不共戒而加以分別。《僧祇律》等,或但举共戒的「结颂」;或但列共戒的条文;即使叙述事缘,也不多加分別。这可以了解,在律藏的结集过程中,持律的上座比丘,是以比丘律为主的。比丘律部分,首先成立。比丘尼部分,形成附属,只略举「不共戒」而已。
比丘的「波罗提木叉」,分为八部;加上「戒序」及「法随顺法」,《僧祇律》称为「十修多罗」。比丘尼的「波罗提木叉」,各部律都没有「不定法」(aniyata),仅有七部;《僧祇律》(加序及法随顺法)为九部,这是组织上的差別。汉译的各部「比丘尼戒经」,除《根有尼戒经》外,都是从〈波罗提木叉分別〉中抄出,所以应以各部的广律为主,来论究其条文的多少。比丘尼究竟有多少戒?现存的各部律所传,差別极大,特別是「波逸提法」(pātayantika)。兹列举各部律的条文多少如下:
如上表列举的诸本不同,先略为分別。一、「波罗夷」(pārājikā):在共同的四波罗夷外,加四波罗夷,成八波罗夷。性质最严重,是各部律所一致的。
二、「僧伽婆尸沙」(saṃghāvaśeṣā):译为僧残、众教等。上座部系(Sthavira)律(除根本说一切有部),共一七僧残,共戒凡七条。《僧祇律》——大众部(Mahāsāṃghika)所传,有两点不同。1.共戒中没有「汙他家戒」,而多一「夫主不听辄度戒」。有夫的妇女,没有得到丈夫同意,有抚养儿女等责任。任意的引度出家,每增加社会与寺院的困扰。这一戒,在上座部系中,属于「波逸提」。2.上座系律有「四独戒」,内含独渡水、独入村、独宿、独在后行。在《僧祇律》中,分为三戒——「独入村」、「独宿」、「独渡」;所以多出二戒,共一九戒。《根有尼律》,没有「诤讼相言(涉讼)戒」,而多一「索亡人物学处」,可说是诤讼的不同解说。「四独戒」,分为四戒,所以共有二〇戒。对于「四独戒」,从《僧祇律》与《根有尼律》的分为多戒来说,可能古义是各別的——事缘也是各別的。后经上座部律师的整理,因意义相近,才合为一戒。
三、「尼萨耆波逸提」(Niḥsargikā-pātayantika),译为舍堕。《根有尼律》,例外的共三三戒;其他都是三〇尼萨耆波逸提。比丘也是三〇,所以比丘尼的三〇舍堕,是以比丘律为基准的。除去不共于比丘尼的,以有关比丘尼的来补足;除去多少,就加入多少,如《僧祇律》卷三七(大正二二.五二七中)所说:
(比丘尼萨耆波逸提中)「从比丘尼取衣」,及「浣染」、「淳黑」、「三分白」、「憍奢耶」、「六年」、「尼师坛」、「三由旬」、「擘羊毛」、「雨浴衣」、「阿练若处」——此十一事,应(除)出不说,(故共戒为一九事)。更有(不共戒)十一事:(十事)应内旃跋渠(旃即毡,毡跋渠是第二跋渠)。残(余),从初跋渠初跋渠(初跋渠三字,似衍文)中,出「取比丘尼衣」,(以)「捉金银」补。出「浣故衣」,以「卖买」补。后跋渠中,出「雨浴衣」,以(第二跋渠)「卖金」补。出「阿练若处」,以(不共戒)「抄市」补处。一跋渠,二跋渠(,各除二事,各补二事,)数不减。
《僧祇律》以「长钵」为共戒,《根有尼律》以「非亲里比丘浣故衣」为共戒,所以共戒有一九。余部律,共戒一八。不共戒的内容,不但大众、分別说、说一切有——三系间不合。分別说系中,《四分律》与《五分律》,也比《铜鍱律》多了「多畜器物」,及「许衣而不与」(或作辞衣而又取)——二事。《十诵律》与《根有尼律》,所差的更大。大抵比丘尼舍堕,是部派分化时代的共同传说。而彼此的开合不同,取舍不同,形成极度的纷歧。各部完全相同的不共戒,仅「多畜钵」、「乞重衣」、「乞轻衣」——三事而已。
四、波逸提:比丘尼的「尼萨耆波逸提」,侭管出入很大,而有「三十舍堕」作范围,所以学处的条数相近。而「波逸提」,各派的取舍自由。《僧祇律》不共戒七一,而《五分律》多达一四一。比丘尼「波逸提」的古形,是很难想像的。现略为整理,有三系——大众、分別说(Vibhajyavādin)、说一切有(Sarvāstivāda)(取多数)相同的;有二系——大众与分別说相同的;分別说与说一切有(上座部派)相同的,类列如下。但文句、含义、事缘,是难得一致的,这也只能作为大概的了解而已。
Ⅰ大众、分別说、说一切有部相同的:
Ⅱ大众与分別说系相同的:
Ⅲ分別说与说一切有系相同的:
在「尼律」(不共)「波逸提」的比对中,發见了三系所共的,凡四九戒。大众与分別说系相同的,有八戒。这五七戒,不妨说是「波逸提法」的原形。大众部在發展中,又有所增订,成七一戒(有些戒条,可能本来相同,而传说为彼此不合。特別是有关度众受具的部分,但无从断定)。《僧祇律》所没有,而为分別说与说一切有系所共的,有三三戒。将三三戒与前五七戒综合起来,共九〇戒,这是近于上座部尼律(不共)「波逸提」的原形。在这九〇戒中,《铜鍱律》有八七戒;与《铜鍱律》九六「波逸提」,所差仅有九戒,可见《铜鍱律》在上座分別说部中,不失为较古的一部。分別说系的《四分律》与《五分律》,说一切有系的《十诵律》与《根有尼律》,又各有所重而更为增订,这才形成更大的距离。在这几部律中,《五分律》与《根有尼律》,完成的时代最迟。
上座部系的律师,在不断的增订「波逸提法」。但所说的增订,并非一切创新,主要是将僧伽所习惯推行的成规,条文化而成为「波罗提木叉」的一分。这可以举例说明的:1.「八敬法」本不是「波罗提木叉」,《僧祇律》本也还是这样。但在上座律中,增订了有关「八敬法」的——「见比丘不起立礼迎」、「无比丘住处安居」、「半月不请求教诫」、「不于二部众中行自恣」、「骂比丘」,如本章上一节所说。《五分律》更增订(一九〇)「一众受具足」,(一三一)「向白衣说比丘过」,这是八敬法化为学处的明证。2.比丘尼的例行规制,也形成「杂跋渠」。《僧祇律》有五跋渠,共四四事。「杂跋渠」的内容,有些也化而为学处,编入「波逸提」中。《僧祇律》已开此风气,上座律更大大的增订起来。例如:
「八敬法」与「杂跋渠」的条文化,增编入「波逸提法」,是上座部律的共同倾向。还有值得一说的,是上座律中制为「波逸提」的,有些在《僧祇律》中,制为「僧残」与「尼萨耆波逸提」了。如「夫主不听辄度」,《僧祇律》为「僧残」,而上座系律部,属于「波逸提」。又如《僧祇律》「舍堕」中,(一七)「拆衣不缝过五日」;又(一八)「取衣许受而不与受具」,在上座系律中,都是「波逸提」。从「犯敬法」,本为二部众中行摩那埵(同于「僧残」),而渐演化为「波逸提」;属于「僧残」与「舍堕」的,也转化为「波逸提」而论:佛灭以来,比丘僧(比丘尼律的集成者)对比丘尼的管教,起初是异常严厉的。但在部派一再分化过程中(西元前二〇〇——一〇〇),显然已大为宽容。在比丘尼律部的编集中,琐细的规章,却越来越繁重。这是从比丘尼律成立研究中所得的结论。
五、「波罗提提舍尼」(Pratideśanīyā),译意为「悔过」。除《根有尼律》外,都是八波罗提提舍尼,而又都是不共戒。《十诵律》虽同为八戒,而缺「蜜」与「黑石蜜」,却有「熟酥」与「脯」。《根有尼律》合为一〇戒,又加共戒——「学家受食戒」,成为一一,《根有尼律》显为晚出的综合。
六、「众学法」(saṃbahula-śaikṣa):都是共戒,所以大体上与比丘的「众学法」相同。现存的《僧祇比丘尼戒本》,误为七七条。其中关于内衣的九戒,被衣的四戒,无疑是从比丘「众学法」中抄录时的笔误。如《僧祇律》卷二一(大正二二.三九九中——下)说:
「六群比丘下著内衣、高著内衣……象鼻著内衣(九事)……与诸比丘结戒……整齐著内衣,应当学。」
「六群比丘下被衣、高被衣、婆罗天被衣、婆薮天被衣(四事)……与诸比丘结戒……齐整被衣,应当学。」
《僧祇律》文,列举种种不如法,著内衣九事,被衣四事,然后制成二戒——「齐整著内衣」,「齐整被衣」。现存的《僧祇比丘尼戒本》,总共列举十五戒,显然是不足依据的。《僧祇律》的比丘「众学法」,六六戒,而比丘尼「众学法」,应为六四,如《僧祇律》卷四〇(大正二二.五四四下)说:
众学法,广说如比丘中。唯除六群比丘尼生草上、水中大小便,余者尽同。
比丘尼的「众学法」,应除去二条,因为「生草上大小便」、「水中大小便」,已制为「波逸提」(一三九.一四〇)了。《五分律》也说:「比丘尼,除大小便生草菜上,余皆如上」。「生草上大小便」,已制入「波逸提」(一三七),而《五分比丘尼戒本》,「众学法」中仍列入「不大小便生草菜上,除病,应当学」,也是错误的。在「众学法」一〇〇中,也应除一而为九九。这样,《四分律》「波逸提」的七七,与「众学法」的四九相重复。这都是传录的不审,应除去一条:《四分律》的「众学法」,应为九九。说一切有部的《十诵律》与《根有尼律》,都没有重复的过失。
七、「灭诤法」(Adhikaraṇaśamathā):七灭诤都是共戒。处理僧伽纷诤的法规,与比丘是完全一样的。
关于比丘尼戒的条数,除上面所说的六律而外,还有正量部所传的「比丘尼律有九十九戒」。「九十九戒」,是约不共戒说的。如前第三章中,说到正量部的比丘律,是二百戒,依此可推算出正量部比丘尼戒的条数。正量部为上座部系,可依上座部的共义来推算。正量部的不共戒,除「波罗夷」四,「僧残」一,「舍堕」一〇二,「悔过」八——共三四戒外,「波逸提」应为六五,合「九十九戒」的大数。这样,加上共戒:「波罗夷」四,「僧残」七,「舍堕」一八,「波逸提」七〇(这或有一条的差异),学法四九(五〇除一),灭诤七——共一五五戒。共戒与不共戒合计,总数为二五四戒。这虽然没有明文,但是可以推算而知的,所差的多不过一戒而已。
比丘尼律的集成,是持律的上座比丘的功绩。佛灭以后,部派分裂以前,对比丘尼的处理极严。当时所诵的「戒经」,随「比丘戒经」的完成而完成;除去不适用于尼众的,而加入比丘尼的不共戒。当时所诵的「戒经」,可能在「二百五十戒」(如正量部所传)左右。那时,在比丘的「摩得勒伽」(杂跋渠)中,附有「比丘尼法」——「八敬法」;而其他的不共规制,也集为「杂跋渠」。等到部派分裂再分裂,对比丘尼的教诫也放宽了。各派自由取舍,而波逸提的数目,才不断增加。「八敬法」与「杂法」部分,在上座部中,类集为一。说一切有系,附属于比丘的「杂法」或「杂事」;分別说系,別集为〈比丘尼犍度〉或〈比丘尼法〉。比起《僧祇律》的「五杂跋渠」,内容也增广多了。比丘尼戒数的多少,距离很远。因为比丘尼律,在持律比丘的编集中,没有被重视,也没有严格的公认传说。等到部派一再分裂,各自为政,对比丘尼戒的集成,更没有标准可说。从比丘尼戒条数的多少,杂跋渠(比丘尼犍度)内容的广略,对于比丘尼律的集成,各部律(尼律)的先后,应该是《僧祇律》、《铜鍱律》、《四分律》与《十诵律》,《五分律》与《根有尼律》。至于比丘尼的〈波罗提木叉分別〉,那当然因「波罗提木叉」的编定,而渐次成立了。
第二节 附随
第一项 列举部类
「毘尼藏的主体」,是「二部波罗提木叉分別」,与诸「犍度」,这已在前面论究过了。此外,《铜鍱律》有「波利婆罗」(Parivāra),译意为「附随」,是附属于律部的有关部分。汉译的律部,虽没有「附随」部的名称,但在〈波罗提木叉分別〉、「犍度」(诸事)以外,确乎也还有部类存在。现在就以「附随」为名,而观察〈波罗提木叉分別〉,及「犍度」以外的部分。
关于「附随」部分,各部律是极不一致的。或有或没有,或多或少,或短篇或大部,这与经藏的「小部」一样,内容的性质不一,虽有古典在内,而多数是集出稍迟的。大概的说,这是部派佛教时代成立的部分。
现存的各部律,《僧祇律》与《五分律》,是没有「附随」部分的。《四分律》有「调部」(卷五五——五七),「毘尼增一」(卷五七——六〇)——二部。推定为属于雪山部(Haimavata)的《毘尼母经》,所传的「毘尼藏」,除「比丘经」、「比丘尼经」、「诸犍度」外,有「母经」、「增一」——二部。《铜鍱律》的「附随」,共一九种:
一、大分別
二、比丘尼分別
三、等起摄颂
四、无间省略
五、问犍度
六、增一法
七、布萨初解答章.义利论
八、伽陀集
九、诤事分解
一〇、別伽陀集
一一、呵责品
一二、小诤
一三、大诤
一四、迦𫄨那衣分解
一五、优波离(问)五法
一六、等起
一七、第二伽陀集
一八、發汗偈
一九、五品
说一切有部(Sarvāstivāda)的《十诵律》,后三诵——「增一法」、「优波离问法」、「毘尼诵」,都是「附随」部分。前面曾分析内容,知道这三诵,虽以「增一法」、「优波离问」、「毘尼」为主体,而更附有其他部分,总共可分一二部分。其中「优波离问法」,含有「问波罗提木叉」、「问七法八法」、「问杂事」——三事可合为一部。〈五百比丘结集品〉、〈七百比丘结集品〉,一般都附属于〈犍度〉部分,可以除去不论。这样,实有八部。依《十诵律》的部分异译——《萨婆多部毘尼摩得勒伽》,更有「毘尼三处摄」一段。这样,《十诵律》系的「附随」部分,共有九种:
一、问七法八法(与「尼陀那」相当)
二、增一法
三、众事分
四、优波离问
五、摩得勒伽
六、毘尼相
七、毘尼杂(与「调部」相当)
八、杂品.因缘品(与「目得迦」相当)
九、毘尼三处摄
上面是说一切有部的《十诵律》系,《根本说一切有部律》,有没有「附随」部分呢?唐义净所译的,不完全而又有失落;西藏所传的也不完全。大概说来,《根有律》也有「附随」部分,与《十诵律》相近。如《根本萨婆多部律摄》卷一(大正二四.五二五上)说:
佛说广释并诸事,尼陀那及目得迦,增一乃至十六文,邬波离尊之所问,摩纳毘迦申要释,毘尼得迦本并母。我今随次摄广文,令乐略者速开悟。
颂中前六句,列举毘尼藏的内容。后二句,是《律摄》的作者,表示有所依据而自作略说。所举毘尼藏的内容中,「佛说」,是二部「波罗提木叉」(经);「戒经」的条文,为佛所制定的。「广释」,是〈波罗提木叉分別〉,也就是「广毘奈耶」。「诸事」,是「律事」——十六或十七事;及「律杂事」。上来三部分,是「律藏」的主体;义净都曾经译出,但部分的「律事」,已经失落。以下,都是「附随」部分。「尼陀那」、「目得迦」,义净已经译出。「增一乃至十六法」,是「增一法」。「邬波离尊之所问」,是「优波离问」。「毘尼得迦」,是「毘尼杂」,就是「调部」。「本母」,就是「摩得勒伽」。这些,都是《十诵律》所有的。「摩纳毘迦申要释」,不能确指,与《十诵律》及《毘尼摩得勒伽》相对比,这不是「众事分」,一定是「毘尼相」了。
第二项 別论附随的部类
先从说一切有部(Sarvāstivāda)的「附随」部分说起。
一、「尼陀那」;二、「目得迦」:唐义净译,《根本说一切有部尼陀那》,五卷。《根本说一切有部目得迦》,五卷。又合成十卷;这两部在各种记录中,一向是连结在一起的。义净所译,是《根有律》系本。《十诵律》系本,分在二处:与「尼陀那」相当的,在「增一法」前。与「目得迦」相当的,在〈毘尼诵〉末,分为〈杂品〉与〈因缘品〉。关于这二部分,汉译《十诵律》是错乱的。如「目得迦」部分,附于〈毘尼序〉中。《十诵律》以「五百结集」、「七百结集」,为「毘尼藏」成立的由序,立〈毘尼序〉;「目得迦」怎么可称为〈毘尼序〉呢?〈杂品〉与〈因缘品〉,其实就是「目得迦」与「尼陀那」的义译。称「目得迦」部分为〈杂品〉与〈因缘品〉,而将「尼陀那」(因缘)部分,编在別处。在这点上,《十诵律》是不免错乱的。比对义净所译,《十诵律》「增一法」前部分,应正名为「尼陀那」——「因缘」。〈因缘品〉与〈杂品〉,应合为一部,正名为「目得迦」——「杂」。
「尼陀那」(nidāna),译为「因缘」。「目得迦」的原语呢?《十诵律》与《毘尼摩得勒伽》,说到「毘尼」部类时,曾这样说:
与「散毘尼」相当的,是「杂说」,散是零散杂乱的意思。这是「因缘」、「目多伽」二部的总称。义净所译的,二部各有五卷,而又总合为十卷,可见这二部是或合为一的。与「散毘尼」或「杂说」相当的,是「目多伽因缘」,或「无本起因缘」,可见「无本起」是「目多伽」,「尼陀那」是「因缘」。这使我们注意到:「十二部经」中,「尼陀那」与「伊帝目多伽」,在说一切有部中,也是次第相连的。「伊帝目多伽」,原语为 itivṛttaka, ityuktaka。「伊帝目多伽」,也有简称为 vṛttaka 的,与「目多伽」恰好相合。「目多伽」多数义译为「本事」,或译为「本末」。「本事」的意义,就是「无本起」,到第八章「九分教与十二分教」中去解说。或译「相应」、「此应」、「所应」。所以译为「相应」、「此应」、「所应」,因为「相应」的梵语 saṃyukta,与 yukta 相近。「相应」在汉译中,从来都是译为「杂」的。所以「无本起」或「杂说」,就是「目得迦」,为 vṛttaka 的意译。这是「毘尼」中的「本事」与「因缘」。
「尼陀那」的《根有律》本,分为五门,五门各立子颂。这是为了便于记诵,并非内容的章段。依《十诵律》本(卷四八),内容很明白,这是对于「七法」、「八法」——「犍度」部分的补充说明。部分材料,从律中集录出来,而组成一新的部类,其内容段落如下:
一、受具足戒(大正二三.三四六上)
末后一段,明建塔及种种庄严供养。最后明菩萨像,如说:「白佛言:世尊!如佛身像不应作,愿佛听我作菩萨侍像」。当时还没有造佛像的习惯,而是供养在家的(释迦)菩萨像。庄严供养,并举行佛的生日会,及般遮于瑟(Pañca-vārṣika)大会。义净译的《根有律》本,与《十诵律》的次第内容,都略有出入。五门中的第五门,专明菩萨像事,如说:「我今欲作(菩萨)赡部影像」;「为菩萨时,经于几岁而除顶髻?佛言:五岁。我今欲作五岁大会」。依《根有律》本,菩萨像是(赡部)金色的。而以印度一般的五年大会(般遮于瑟),附合于菩萨的五岁而除顶髻,成为佛化的五年大会。塔像的庄严,在「尼陀那」中充分表现出来。
「目得迦」的《十诵律》本,就是〈杂品〉及〈因缘品〉(卷六一)。虽说到受戒、安居等事,而重在僧伽的日常生活——衣、食、行、住、坐、卧。特注重有关物资与死人衣物的分配;比丘与比丘尼等五众的分配。关于「僧伽婆尸沙」(僧残或众教),如上座及众所知识的大德,犯了而不便于「行波利婆沙,行摩那埵」,佛说:「若一心生念,从今日更不作,是时即得清净」。共有六种人,犯了「僧残」,都可以「一心生念」而得清净。这与僧残悔的固有律制,显然有了实质上的变化。《根有律》本也这样,说得更彻底:「凡是罪者,我说由心。能从(心)罪起,不由治罚」。轻视毘尼的「作法忏」,而有「罪从心生,罪从心忏」的意趣。说一切有部律的精神,在转变中。《根有律》本,也分五大门,内容要简略些。比起《十诵律》来,多了建塔、造像等事,而且说:「我欲奉请赡部影像,来入城中,广兴供养」,这与晋法显在于阗所见的「行像」,情形相合。佛教从阿育王(Aśoka)以来,供塔的风气大盛。在北印度,西元前一世纪,造像的风气也隆盛起来。说一切有部特有的「尼陀那」与「目得迦」,都说到菩萨像(还没有造佛像);根本说一切有部本,更为重视。《尼陀那》与《目得迦》的成立,应为西元前后的事。
三、「增一法」:《十诵律》的「增一法」,为十诵的第八诵(卷四八——五一)。集录律家的名相,以增一法编成次第,从一法到十法。有前十法,后十法——二段,应该是不同的,二部增一法的合编。《十诵律》部分异译的《毘尼摩得勒伽》,也有「增一法」部分;与后十法相近,但也没有完全相合,这都是以「十」数为止的。说一切有部的「增一法」,一向保持古义,以「十」为止;而其他的部派,有十一法。《根有律》所传的「增一乃至十六文」,显然是从一法到十六法。不但有了补充与改编,也失去了说一切有部的特色。
《毘尼母经》所传,也有「毘尼增一」,但没有传来。分別说部(Vibhajyavādin)系中,《四分律》有「毘尼增一」(卷五七——六〇),从一法到十一法。以下,又举三法,十三种人,十七法,二十二法。十一法下有三法等,次第不顺,这应该是再编附入的。《铜鍱律》「附随」第六章,名「增一法」,从一法到十一法而止。列举名数,没有详列内容。
从契经的《长阿含经》、《增壹阿含经》以来,佛教界广泛的使用「增一法」,为名数的类集。阿毘达磨论者的随类纂集,也是应用这一方法的。律部中「毘尼增一」的集成,为上座部(Sthavira)律者,具有阿毘达磨倾向者所集成。「增一法」的应用于律部,起源不会太迟。然集成现形的「增一法」,已是部派时代,含有部派的特色。如《十诵律》的「十遮受戒法」;《四分律》的「十三种人」;《铜鍱律》的「十一种人」。
四、「优波离问」:说一切有部律中,这是重要的一部。在《十诵律》中,属第九诵(卷五二——五五)。分三部分:1.「问波罗提木叉分別」。2.「问七法八法」:在「八法」的「灭诤」中,附有「破僧」。3.「问杂事」:这裡的「杂事」,并非「杂诵」的「杂法」与「杂事」,而是:
一、问受具足(大正二三.四〇五上)
全部体裁,为优波离(Upāli)问,佛答。依〈波罗提木叉分別〉,及〈七法〉、〈八法〉的内容,作为明确的问答。律中意义不明显的,适应实际情形而值得论究的,都给予分別。这是一部对各种疑难问题,分別详备的问答集。这当然是成立于〈波罗提木叉分別〉,及〈七法〉、〈八法〉以后的。「问杂事」部分,实为另一部问答集。如异译「毘尼摩得勒伽」,卷一中起,卷三中止,为〈问波罗提木叉分別〉,及问〈七法〉、〈八法〉。「问杂事」部分,却在卷七。前后不相连续,所问也是〈七法〉、〈八法〉部分。可见这本为不同的问答集;以传说为同是优波离所问,而集合成一部的。《毘尼摩得勒伽》后三卷,为〈优波离问波罗提木叉分別〉部分的重出。《十诵律》本,比起《毘尼摩得勒伽》本,略有增广;这是在流行中,又有所补充了。
《十诵律》、《毘尼摩得勒伽》、《根有律杂事》,凡论到「毘尼藏」内容的,都没有说到「优波离问」。「优波离问」的见于记录的,现存的文记,似乎以《大智度论》(西元二三世纪作)为最早。「优波离问」的完成,比「增一」、「毘尼」、「尼陀那」、「目得迦」,还要迟些。「优波离问」,或是新事件的论定。如说:「若盗佛舍利,得何罪?……若盗经卷,得何罪」。那时不但舍利流布,书写的经卷也流行了。而在理论或传说中,被认为可能發生的情形,也加以解答。一再论到变化、他方、非人,成为「优波离问」的特色。如淫戒论到:「若比丘咒术作畜生形行淫。……与非人女行淫」。盗戒有:「取拘耶尼人(西洲)物……取郁单越(北洲)物。……取非人金鬘」。杀戒有:「以咒术变身作畜生形夺人命。……若人怀畜生(胎)。……畜生怀人」。甚至说到将钱寄放在非人处的,如说:「是衣价属人,寄在天、龙、夜叉、罗刹、饿鬼、拘槃荼、毘舍遮等非人边」。佛教在当时,教团与社会的观念中,比丘持戒的行为,与咒术、变化、他方、鬼神等的关系,竟这样的密切!
五、「摩得勒伽」:《十诵律》与《毘尼摩得勒伽》,所有「摩得勒伽」(mātṛkā)部分,上一章已有详细的论列。标举项目,是上座部古形的本母;解释也极为简要,不失为说一切有部所传的律部古典!分別说系,依此而类集为种种犍度,一切编入犍度,「本母」也就不被重视而逐渐遗忘了。论法义,「摩得勒伽」已不再有独到的内容;然在犍度部分成立的理解上,「摩得勒伽」是明灯一般的,照亮了發展与成立过程。
六、「毘尼杂」(毘尼):《毘尼摩得勒伽》,标为〈毘尼摩得勒伽杂事〉(卷三——四)。在《十诵律》中,为第十诵的主体(卷五七中——五九);〈毘尼诵〉是依此得名的。《毘尼摩得勒伽》称为「杂事」;而在《十诵律》,或与「毘尼相」合标为:「二种毘尼及杂诵」。所以推论这是「毘尼相」与「毘尼杂」的总称;这部分应称为「毘尼杂」。《根有律》所传的「毘尼得迦」,可能就是这一部。
这是毘尼(vinaya)的判决的种种实例。在本书第四章中,已有所论列。这种疑难的判决实例,起初在「摩得勒伽」中,标名「毘尼」而累积起来。在〈波罗提木叉分別〉与「犍度」的分別类编中,《铜鍱律》编入〈波罗提木叉分別〉;《根有律》与《十诵律》,也部分的编入。《五分律》別立「调伏法」,是属于「犍度」部分的。这些,成立比较早。而《四分律》別立为「调部」;《十诵律》別立〈毘尼诵〉(《根有律》为「毘尼得迦」),增入更多的事例,完成的时代要迟些。这已是〈波罗提木叉分別〉,「犍度」部分的集成以后,形成「附随」的部分。如推求其渊源,是有古老的「摩得勒伽」为原形的。
七、「毘尼相」:《十诵律》「摩得勒伽」以后,标名「二种毘尼及杂事」;宋、元等本,都作「毘尼相」。开始说:「三事决定知毘尼相:一、本起;二、结戒;三、随结」。末了说:「如是事,应筹量轻重本末已应用」。这部分,《毘尼摩得勒伽》缺。《毘尼母经》(卷七.八)在解说「摩得勒伽」以后,开始也说:「犯罪凡有三种:一者,初犯罪缘;二者,因犯故制;三者,重制。……是故三处得决所犯事。复有三处决了非犯:一者,缘;二者,制;三者,重制。…… 是名三处决断(不)犯」。末了也说:「推求所犯轻重聚,及起处缘可灭不可灭经」。虽然二本的详略悬殊,次第也略有參差,然而这是本于同一原形,而流传演变不同,是毫无疑问的。
《十诵律》本,初明「三事决定知毘尼相」,有标而没有解说。《毘尼母经》,初约四波罗夷,明犯与不犯。次约:「一、钵,二、衣,三、尼师坛,四、针筩,五、道行人,六、人(约受具说),七、房」,而明犯与不犯。其次,《十诵律》明「二种毘尼」,如卷五七(大正二三.四二三中)说:
「复有二种比尼:诤比尼、犯比尼。复有二种比尼:净(诤)比尼、烦恼比尼。复有二种比尼:比丘比尼、比丘尼比尼。复有二种比尼:遍比尼、不遍比尼」。
对于上列的种种毘尼,分別解说,而对遍与不遍的解说为最广。《毘尼母经》对于遍不遍的解说更广。《十诵律》明犯毘尼时,如卷五七(大正二三.四二三中——下)说:
「云何犯比尼?五众犯定犯,摄犯比尼」。
「云何五众(原刻作「种」)?所谓波罗夷、僧伽婆尸沙、波逸提、波罗提提舍尼、突吉罗。犯是五众犯?应求本起,应觅除灭」。
「本起者,五众罪所起因缘。有身犯非口非意,有口犯非身非意,有身意犯非口,有口意犯非身,有身口意犯,无但意犯,是名犯起因缘」。
「有犯下罪,心念便除灭。有犯中罪,从他除灭。有犯须出罪羯磨;有犯不可除灭。犯出罪羯磨有二种:一者,覆藏;二者,不覆藏。覆藏者,随覆藏日与別住;不覆藏罪,但与六日六夜摩那埵。犯不可治,则不可除灭」。
这一部分,《毘尼母经》立「七罪聚」;说「所犯因六处(身、口、意、贪、嗔、痴)起,应推六处忏悔」。罪的本起与除灭,《僧祇律》的「杂诵跋渠法」(卷二五、二六),也有详广的分別。在上座部系的「摩得勒伽」中,有犯聚。《十诵律》本为(53)「阿跋提」(犯)……(64)「摄无罪」。《毘尼摩得勒伽》为(52)「犯聚」……(60)「罪聚」。《毘尼母经》为(49)「犯」……(58)「集犯」。而《僧祇律》合于「別住摩那埵阿浮呵那毘尼摄」。这是对毘尼的判决犯与不犯,而作深广的分別。本来出于「摩得勒伽」,其后虽自成部帙,仍旧附于「摩得勒伽」而宏传。《十诵律》本,与「摩得勒伽」的简要相称,应成立于说一切有部初成立的时代。《毘尼母经》的解说,更广又多新的内容。然用来对读《十诵律》本,是更容易了解这一部分的内容。
八、「众事分」:这一部分,《毘尼摩得勒伽》,编于最初,及「优波离问」的前面。《十诵律》编于「增一法」后,接著就是「优波离问」。这部分与「优波离问」相连,是二本所同的。这是说一切有部所独有的;称为「众事分」,也与「六分阿毘达磨」的一分——「众事分」(奘译名「品类足」)相同。初是「法门分別」:如「问:犯毘尼罪,作无作耶?答:犯罪作无作」。这样的「作无作」、「色非色」等二法门,「过去未来现在」等三法门,纯为阿毘达磨的论门分別。其次,「犯不犯分別」:以同一情形,而有犯与不犯,犯此或犯彼等为主题而分別,也是阿毘达磨式的。在这部分中,看出阿毘达磨的论式,已相当的详备而细密。末以「杀化人得何罪」为结束,应与「优波离问」完成的时代相当。
九、「毘尼三处摄」:这是有关「羯磨」(karman)的短篇。说一切有部,摄一切羯磨为三类:「白羯磨」、「白二羯磨」、「白四羯磨」。《毘尼摩得勒伽》卷七(大正二三.六一〇下),列举名数说:
「问:百一羯磨,几白羯磨?几白二羯磨?几白四羯磨?答:二十四白羯磨,四十七白二羯磨,三十白四羯磨」。
《十诵律》也说到三类,但没有详说。《根本说一切有部百一羯磨》说:「单白羯磨有二十二,白二羯磨有四十七,白四羯磨有三十二」。这是说一切有部中,二系的小小不同。羯磨的分类,也源于「摩得勒伽」的标目:「白」、「白羯磨」、「白二羯磨」、「白四羯磨」。《毘尼母经》也如此,虽举例而没有详说。《僧祇律》「杂诵跋渠法」,在「羯磨」、「羯磨事」(也是「摩得勒伽」的项目)的解说中,列举「白一羯磨者,有二十八……白三羯磨有八」。又如卷二四(大正二二.四二二中)说:
「应作白三羯磨,白一羯磨不成就。应作白一羯磨,单白不成就。应单白羯磨,而作求听羯磨不成就」。
《僧祇律》是分为四类的:「求听羯磨」;「(单)白羯磨」;「白一羯磨」——一白一羯磨,上座系称为「白二羯磨」;「白三羯磨」——一白三羯磨,上座系称为「白四羯磨」。《铜鍱律.附随》的末章——「五品」的初品,也是四种羯磨;义稍广而性质是一样的。四类羯磨中,「求听羯磨」五;「单白羯磨」九;「白二羯磨」七;「白四羯磨」七。分为四类;而「白四羯磨」七,也与《僧祇律》相近。这是依「摩得勒伽」的「白」、「白羯磨」、「白二羯磨」、「白四羯磨」——四项而来的。然说一切有部以为:羯磨仅有三类,而「白」不是羯磨。这样,《僧祇律》与《铜鍱律》的「求听羯磨」、「单白羯磨」,在说一切有部中,都是称为白羯磨的。「百一羯磨」,是详加搜简的结论。《铜鍱律》等,都只举当时著重的几类而已。
说一切有部的「附随」部分,共得九种。「摩得勒伽」与「毘尼相」,可说是说一切有部的古典。其余的各部,虽有渊源可寻,而完成现存的部类形态,是比较晚出的;尤其是根本说一切有部所传的部分。
《四分律》的〈附随〉部分——「毘尼增一」与「调部」,已在上面附带的说到。
《铜鍱律》的〈附随〉,上面提到的,仅「增一法」,与「五品」中的「羯磨品」。《铜鍱律》的〈附随〉,与说一切有部的〈附随〉,风格完全不同。《铜鍱律》的〈附随〉,可说谨守(传入锡兰的)古义——〈经分別〉与〈犍度〉的内容,很少新的适应,新的解说。如「羯磨」,事实上决不止这二十八种,而维持某一阶段的成说,不再求详备。体裁方面,除伽陀以外,都为问答方式。如(一)〈大分別〉(比丘波罗提木叉),(二)〈比丘尼分別〉,(三)「等起摄颂」,(八)「伽陀集」,(一六)「等起」,都是以「二部波罗提木叉」为问答对象。「犍度」方面,(一四)「迦𫄨那衣分解」而外,重视「诤事」,如(九)「诤事分解」,(一二)「小诤」,(一三)「大诤」。(五)「问犍度章」,只是略举罪数而已。说一切有部,也有有关「波罗提木叉」(没有比丘尼的)的问答,及〈七法〉、〈八法〉的问答,如〈优波离问〉、〈尼陀那〉等。但是就事發问,没有《铜鍱律》那样的,综合而问答各种问题。《铜鍱律》的「附随」,是阿毘达磨论式的。是分別说部中,传入锡兰的学系,重论而又守旧的部派所传的。从著作的形式来说,应与铜鍱部(Tāmraśāṭīya)的六论成立的时代相当。「附随」的末了,说到大智慧者提波(Dīpa),为弟子们笔录这部附随(Parivāra)。这是从律部传入锡兰以来,持律者所传的问答集,为通达〈经分別〉与「犍度」的补充读物。
第三节 结论毘尼藏的组织
三藏之一的「律藏」(Vinaya-piṭaka),从现存各部派所传的来说,组织与内容,都是不一致的。上来已经逐部的加以论究,阐明每一部分的来源、性质,及其形成的过程。现在再从「律藏」的全部组织,论究「律藏」的初期形态,从古形以说明后来的流演与分化。
现存的六部律——《僧祇律》、《五分律》、《铜鍱律》、《四分律》、《十诵律》、《根有律》。这六部中,《根有律》的传译不完全,所以《根有律》的组织全貌,没有其他五律那样的,能给予明确的决定。除《僧祇律》以外,都是属于上座部(Sthavira)系统。以《铜鍱律》所分的三大类:〈经分別〉(或称〈波罗提木叉分別〉,或称「毘奈耶」);〈犍度〉(或称「法」,或称「事」);〈附随〉来分別,五律的内容与次第的同异,是这样:
〈经分別〉分比丘与比丘尼二部,各律完全一致。
「犍度」部分:说一切有部(Sarvāstivāda)系中,初分「七法」、「八法」,而其余的总名为「杂诵」的,是《十诵律》。将「杂诵」的「破僧事」独立,与「七法」、「八法」,合为十七(起初是十六)「律事」;称「杂诵」为「律杂事」的,是《根有律》。在组织上,这二系虽小小不同,而「杂诵」或「杂事」,含有「比丘尼法」、「威仪法」(或附入二结集)在内,是说一切有部律所一致的。分別说部(Vibhajyavādin)系中,《五分律》为二十一法;《四分律》为二十犍度,及二次结集;《铜鍱律》为二十二犍度。这是进一步的,将「杂事」或「杂诵」中的「比丘尼法」、「威仪法」,都独立而自成犍度。分別说与说一切有的一致部分,是上座律的原有形态;此后再分化的部派,都在这共同的基础上,而各为不同的安立。
「附随」部分:《铜鍱律》的「附随」,是自成一系的。《四分律》属于分別说系,在「经分別」与「犍度」部分,与《铜鍱律》相近;而在「附随」部分,却与《十诵律》相近。《四分律》有「毘尼增一」与「调(毘尼)部」。《十诵律》的后三诵,虽附有其他的部类,而主要的部类,是「增一法」、「优波离问」、「毘尼」。与《四分律》相比,只多一「优波离问」而已。在分別说部的传承上,《四分律》与《铜鍱律》(还有《五分律》),本来相近。但在铜鍱部(Tāmraśāṭīya)与法藏部(Dharmaguptaka)成为独立的宗派,确立一宗的「律藏」时,一在锡兰,一在印度本土,已有地理上的距离,形成各自的發展。印度本土佛教的开展中,「增一法」与「调部」的形成,分別说与说一切有,并没有太大的不同。说一切有系向北方發展,「优波离问」又逐渐的成立。分別说部系中,化地部(Mahīśāsaka)的《五分律》,称「调部」为「调伏法」,加入二十一法中,因而没有「附随」部分。在「律藏」的组织上,代表了分別说部的早期形态。
说一切有部的「附随」部分,《十诵律》与《根有律》,大致相同。《十诵律》后三诵的主体——「增一法」、「优波离问」、「毘尼」,与《根有律》的:「增一乃至十六文,邬波离尊之所问……毘尼得迦(并本母)」,次第相同。这是「附随」的三大部,其他的部类,也就附在裡面。《十诵律》末后的〈杂品〉与〈因缘品〉,上一节已论证为文段错乱。所以说一切有部的〈附随〉应次第如下:
《十诵律》的全部组织,次第是:一到三诵,为比丘的〈波罗提木叉分別〉;四诵为〈七法〉;五诵为〈八法〉;六诵为〈杂诵〉;七诵为〈比丘尼毘尼〉;八诵为〈增一法〉;九诵为〈优波离问〉;十诵为〈毘尼〉(或译〈善诵〉)。这一组织次第,有最可注意的一点:〈比丘尼毘尼〉——比丘尼的〈波罗提木叉分別〉,编在第七诵,没有与比丘的〈波罗提木叉分別〉相连,而被〈犍度〉——〈七法〉、〈八法〉、〈杂诵〉所间杂。考《大智度论》卷二(大正二五.六九下)说:
「二百五十戒义作三部,七法、八法、比丘尼毘尼、增一、忧波利问、杂部、善部:如是等八十部,作毘尼藏」。
《大智度论》所说的毘尼藏内容,与现存的《十诵律》大致相合,只是将〈杂部〉(〈杂诵〉)从第六而移到第九。然「比丘尼毘尼」,没有与「二百五十戒义」——比丘的「波罗提木叉分別」相连,而为「七法」、「八法」所间断,还是与《十诵律》一样。「二部波罗提木叉分別」,分散在前后,是值得注意的一点。《十诵律》的后三诵(附随部分),及异译的《毘尼摩得勒伽》中,所说的毘尼藏内容,虽略有出入,而都有难解的同一文句,如说:
所叙的毘尼内容,虽有增减;次第也略有參差,但大致相同。「二部波罗提木叉并义解」,与现存的《十诵律》本不合。《毘尼摩得勒伽》的译者,熟悉《根有律》「十七事」的传说,所以《十诵律》的「毘尼」,或「七法、八法」,都译为「十七事——毘尼事」;「十七毘尼事——七法、八法」。「十七事」与「七法」、「八法」并举,比对《十诵律》,可见是译者的增译。在这三则文证中,末了都说「共戒不共戒」、「毘尼共不共」。这是什么部类?在《十诵律》中,并没有「毘尼共不共」的部类,那是什么意义呢!
「毘尼共不共」的一致传说,从《僧祇律》的组织研究中,终于明白了这一意义。《僧祇律》的全部组织,形式上是比丘与比丘尼分立的:
┌波罗提木叉分別…………(共二二卷) 比丘(主体)───┤ └杂诵跋渠法、威仪法……(共一三卷) ┌波罗提木叉分別…………(共四卷半) 比丘尼(附属)──┤ └杂诵跋渠法、威仪法……(共半卷)
形式上,比丘与比丘尼律,分別的同样的组织。而实际是:「律藏」以比丘律为主。比丘律与比丘尼律,在文段的数量上,不成比例。以比丘的「波罗提木叉」,分別解说而成「波罗提木叉分別」。以比丘的僧伽规制(不成文法),标目而成「摩得勒伽」(由一部而分为二部、三部);随标解说,成为「杂诵跋渠法」与「威仪法」。这都是以比丘为主的;极关重要的「比丘尼法」——「八敬法」,附于「杂诵跋渠法」中。至于比丘尼律,〈波罗提木叉分別〉部分,只是将共比丘的共戒,略举名目(内容在比丘律中);別出比丘尼的不共戒。「杂跋渠法」与「威仪法」,比丘尼的不共戒更少,更不能与比丘的相提并论;只略明共与不共而已。「律藏」的古形,是以比丘律为主体的;末后,略叙比丘尼戒的共与不共,而完成「律藏」的全体。
这一「律藏」的组织,为原始佛教时代的原形。上座部是重律的;经持律者的精密论究,「律藏」的组织,逐渐演变。主要为:「杂跋渠法」与「威仪法」——「摩得勒伽」的僧伽规制,逐渐分类而编集起来。比丘的僧伽规制,类编为「犍度」(或称「法」、「事」)。而比丘尼的「杂跋渠」(「威仪」是共同的),分量极少,就与「八敬法」相合,称为「比丘尼法」,而编入「犍度」中。这样,「律藏」就成为三类:一、比丘的〈波罗提木叉分別〉;二、〈犍度〉;三、比丘尼的〈波罗提木叉分別〉。律分三部的体例,传持(上座部)古形「律藏」的正量部(Saṃmatīya),就在《明了论》(大正二四.六六六上)中这样说:
「律中如来所立戒,有四百二十。于婆薮斗律,有二百戒;于优波提舍律,有一百二十一戒;于比丘尼律,有九十九戒」。
如本书第三章所论,《明了论》的三部律,就是「波罗提木叉(并分別)律;婆薮斗(vastu)——事律;比丘尼律」。那时的「律藏」,初为比丘的〈波罗提木叉分別〉;其次是「事律」——「七法」、「八法」等;末后为「比丘尼律」(还没有附随)。这是本上座部时代的「律藏」原形。《十诵律》的组织,「比丘尼比尼」,在「七法」、「八法」、「杂诵」——事律以下,完全符合这一次第。而说一切有部律的内容,如上所引,以「共不共毘尼」为末后,也就是这一古形「律藏」传说的遗痕。《十诵律》文,是出于「摩得勒伽」及「众事分」;特別是「摩得勒伽」,是有古说为根据的。现存的「摩得勒伽」本,完成的时代,佛教界的「律藏」,已大为改观。面对当时的佛教情形,「二部波罗提木叉分別」,前后相连,也就说「二部波罗提木叉分別」,而漠视《十诵律》的固有组织次第。虽说「二部波罗提木叉分別」,而还是传承古说,以「共不共戒」为末后。总之,上座部律藏的原形,如正量部所说,《十诵律》所表示的组织,是以「比丘波罗提木叉分別」、「犍度」、「比丘尼律」若共若不共为次第的。
上座部分为分別说与说一切有,依此而一再分裂。在各部派成立,完成自宗的「律藏」时,佛教界的共同倾向,比丘与比丘尼的〈波罗提木叉分別〉,前后相连。这不但分別说系的《铜鍱律》、《五分律》、《四分律》是这样,说一切有系的《根有律》,也是这样。维持固有组织形态的,就现存的资料所知,只有正量部与《十诵律》。但在《十诵律》的「附随」部分,也随众而说「二部波罗提木叉分別」了。
上座部系的「律藏」,又有「附随」的成立。地区不同,学风不同,虽有古说的渊源,而更富有宗派的特色。
再引二文,以结束「律藏」部分的研究。一、《舍利弗问经》(大正二四.九〇〇中)说:
「时有一长老比丘,好于名闻,亟立诤论。抄治我(旧)律,开张增广。迦叶所结(集),名曰大众律外,采综所遗,诳诸始学,別为群党,互言是非。时有比丘,求王判决。王集二部,行黑白筹。宣令众曰:若乐旧律,可取黑筹。若乐新律,可取白筹。时取黑者,乃有万数。时取白者,只有百数。王以皆为佛说,好乐不同,不得共处。学旧者多,从以为名,为摩诃僧祇也。学新者少而是上座,从上座为名,为他俾罗也」。
二、铜鍱部所传《岛史》(南传六〇.三四)说:
「大合诵比丘……彼等弃甚深经律之一分,而別作类似之经律。彼等除(律之)摘要波利婆罗(附随)、阿毘达磨论、无碍解道、义释、本生之一分,而別有所造」。
《舍利弗问经》,代表大众部(Mahāsāṃghika),以为上座们把旧律增广了。《岛史》代表铜鍱部(上座部的一派),以为大众部把「附随」除去了。从律藏集成的立场说,《舍利弗问经》的话是正确的。然而律是适应时地而实用的。持律的长老们,禀承佛说,深求佛意,作深细的分別,精密的组织,是应该的。在部派的分立中,上座部正是重律的学派。
校注
《铜鍱律.经分別》(南传二.三三七——五六四)。 《铜鍱律.小品》(南传四.三七八——四二三)。 《铜鍱律.波罗提木叉》(南传五.三六——五六)。 《四分律》卷二二——三〇(大正二二.七一四上——七七八中)。 《四分律》卷四八.四九(大正二二.九二二下——九三〇下)。 《四分尼戒本并序》(大正二二.一〇三〇下——一〇四一上)。 《弥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一——一四(大正二二.七七中——一〇一上)。 《弥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二九(大正二二.一八五中——一九〇中)。 《五分比丘尼戒本》(大正二二.二〇六中——二一四上)。 《十诵律》卷四二——四七(大正二三.三〇二下——三四六上)。 《十诵律》卷四〇.四一(大正二三.二九〇下——二九八上)。 《根本说一切有部毘奈耶杂事》卷二九——三四(大正二四.三五〇中——三七四下)。 《摩诃僧祇律》卷三〇(大正二二.四七一上——四七六中)。 《摩诃僧祇律》卷三六——四〇(大正二二.五一四上——五四四下)。 《摩诃僧祇律》卷四〇(大正二二.五四四下——五四八上)。 《摩诃僧祇律》卷二六(大正二二.四四二下——四四三上)。 《摩诃僧祇律》卷三八(大正二二.五三〇中)。 《摩诃僧祇律》卷三九(大正二二.五三八上)。 《摩诃僧祇律》卷四〇(大正二二.五四七中——下)。 《摩诃僧祇律》卷四〇(大正二二.五四四下)。 《十诵律》卷四五(大正二三.三二六中——三二七下)。 《十诵律》卷四六(大正二二.三三一中——三三四下)。 《十诵律》卷四七(大正二二.三四五下)。 根本说一切有部,关于尼众受戒的作法,见于《根本说一切有部百一羯磨》(大正二四.四五九下——四六五上)。 《铜鍱律.小品》(南传四.三八〇——三八一)。《十诵律》卷四七(大正二三.三四五下)。《律二十二明了论》(大正二四.六七〇下)。《摩诃僧祇律》卷三〇(大正二二.四七一上——四七六中)。《根本说一切有部毘奈耶杂事》卷二九(大正二四.三五一上)。《弥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二九(大正二二.一八五下)。《四分律》卷四八(大正二二.九二三上——中)。 《十诵律》卷四五(大正二三.三二四下)。《四分律》卷三〇(大正二二.七七六下——七七七上)。《弥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四(大正二二.九七下)。 《铜鍱律.经分別》(南传二.五〇五)。《四分律》卷二九(大正二二.七六六中)。《弥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三(大正二二.八九上)。《十诵律》卷四六(大正二三.三三九中)。《根本说一切有部苾刍尼毘奈耶》卷一九(大正二三.一〇〇九上)。 《摩诃僧祇律》卷三〇(大正二二.四七五上)。 《十诵律》卷四六(大正二三.三三九下)。《四分律》卷二九(大正二二.七六五上——下)。《铜鍱律.经分別》(南传二.五〇八)。《弥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大正二二.九〇上)。《根本说一切有部苾刍尼毘奈耶》卷一九(大正二三.一〇〇八下)。 《摩诃僧祇律》卷三九(大正二二.五四一下)。 《根本说一切有部苾刍尼毘奈耶》卷一九(大正二三.一〇〇八下)。 《铜鍱律.经分別》(南传二.五〇六)。《四分律》卷二九(大正二二.七六五下——七六六中)。《弥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三(大正二二.八九中)。《十诵律》卷四六(大正二三.三三九中——下)。《根本说一切有部苾刍尼毘奈耶》卷一九(大正二三.一〇〇九上)。 《律二十二明了论》(大正二四.六七〇下)。 《摩诃僧祇律》卷三〇(大正二二.四七五上)。 《铜鍱律.经分別》(南传二.四九八)。《四分律》卷二九(大正二二.七六七上——中)。《摩诃僧祇律》卷三八(大正二二.五三三上)。 《弥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三(大正二二.九三中)。 《律二十二明了论》(大正二四.六七〇下)。 《铜鍱律.经分別》(南传二.五五三)。《四分律》卷三〇(大正二二.七七六上)。《弥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四(大正二二.九八中)。《根本说一切有部苾刍尼毘奈耶》卷二〇(大正二三.一〇一四下)。 《弥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二九(大正二二.一八五下)。 《十诵律》卷五六(大正二三.四一〇上)。《萨婆多部毘尼摩得勒伽》卷五(大正二三.五九四上)。《萨婆多毘尼毘婆沙》卷二(大正二三.五一一上)。《根本说一切有部毘奈耶颂》卷上(大正二四.六一八中)。《毘尼母经》卷一(大正二四.八〇三中)。《善见律毘婆沙》卷七(大正二四.七一八中)。 《律二十二明了论》(大正二四.六六八下)。 《铜鍱律.小品》(南传四.三八三)。《弥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二九(大正二二.一八七中)。《十诵律》卷四〇(大正二三.二九三下)。 《毘尼母经》卷一(大正二四.八〇三中)。《四分律》卷四八(大正二二.九二三中——下)。《萨婆多部毘尼摩得勒伽》卷五(大正二三.五九四上——中)。《根本说一切有部毘奈耶杂事》卷三〇(大正二四.三五一下)。 《铜鍱律.小品》(南传四.三八三)。《弥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二九(大正二二.一八六中)。 《十诵律》卷四〇(大正二三.二九一上)。《萨婆多毘尼毘婆沙》卷二(大正二三.五一一中)。 《铜鍱律.小品》(南传四.三八一)。 平川彰《原始佛教之研究》(五二四)。 拙作〈阿难过在何处〉,可以參考(《海潮音》四十六卷一期一〇——一五)。 《摩诃僧祇律》卷三六(大正二二.五一九中——下)。 《铜鍱律.经分別》(南传二.五三八——五三九)。《弥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三(大正二二.九三上)。《四分律》卷二八(大正二二.七六二中——下)。《十诵律》卷四六(大正二三.三三〇中)。《根本说一切有部苾刍尼毘奈耶》卷一八(大正二三.一〇〇七下)。 《根本说一切有部苾刍尼毘奈耶》卷六(大正二三.九三六中)。 原文过于简略,所以在()中,略加补注。 《根本说一切有部苾刍尼毘奈耶》卷一八,为「二尼同一床卧」戒(大正二三.一〇〇三上)。《四分律》卷二六,作「同一床卧」、「同一褥同一被共卧」二戒(大正二二.七四四上——中)。《铜鍱律.经分別》,也分为二戒(南传二.四六六——四六七)。《十诵律》卷四四,分为三戒(大正二三.三二〇下——三二一中)。《弥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四,更分为四戒(大正二二.九五中)。 《十诵律》卷四七,有(一六八)「以刷刷头」,(一六九)「使他刷头」,(一七〇)「以梳梳头」,(一七一)「使他梳头」,(一七二)「编头发」,(一七三)「使他编头发」——六戒(大正二三.三四三中——三四四上)与《根本说一切有部苾刍尼毘奈耶》卷二〇,畜「草刷」、「细枇」、「粗梳」(一七六——一八〇)等戒,同本而传诵不同。 《弥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四(大正二二.九八下)。又卷一三(大正二二.九三中)。 如本章本节第一项所列。 《铜鍱律.经分別》(南传二.五三八——五三九)。《弥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三(大正二二.九三上)。《四分律》卷二八(大正二二.七六二中——下)。《十诵律》卷四六(大正二三.三三〇中)。《根本说一切有部苾刍尼毘奈耶》卷一八(大正二三.一〇〇七下)。 「拆衣不缝过五日」,如《铜鍱律.经分別》(南传二.四五三——四五四)。《弥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二(大正二二.八八中)。《四分律》卷二六(大正二二.七四九中——下)。《十诵律》卷四六(大正二三.三三五中)。「取衣许受而不与受具」,如《铜鍱律.经分別》(南传二.五三四——五三五)。《四分律》卷二八(大正二二.七六三下)。《弥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三(大正二二.九一中——下)。《十诵律》四六(大正二三.三三〇上)。《根本说一切有部苾刍尼毘奈耶》卷一八(大正二三.一〇〇七下)。 《弥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〇(大正二二.七七中)。 《五分比丘尼戒本》(大正二二.二一三中)。 《律二十二明了论》(大正二四.六六六上)。 见本书第三章第四节。 《毘尼母经》卷三(大正二四.八一八上)。 如本书第五章第一节第二项所说。 《十诵律》卷四八(大正二三.三四六上——三五二中)。 《十诵律》卷六一(大正二三.四五六中——四七〇中)。 《十诵律》卷五七(大正二三.四二四中)。 《十诵律》卷五六(大正二三.四一四上)。 《萨婆多部毘尼摩得勒伽》卷一(大正二三.五六九中)。 《萨婆多部毘尼摩得勒伽》卷五(大正二三.五九七下)。 《增壹阿含经》卷一七(大正二.六三五上)等。《八犍度论》卷一七(大正二六.八五三下)。 《长阿含经》卷三(大正一.一六下)。又卷一二(大正一.七四中)。 《光赞般若波罗蜜经》卷一(大正八.一五〇下)。 《佛说意经》(大正一.九〇一下)。 《十诵律》卷四八(大正二三.三五二上)。 《根本说一切有部尼陀那》卷五(大正二四.四三四中、四三五上)。 《十诵律》卷六一(大正二三.四五八上——中)。 《根本说一切有部目得迦》卷六(大正二四.四三八中)。 《根本说一切有部目得迦》卷八(大正二四.四四六上)。 《高僧法显传》(大正五一.八五七中)。 《萨婆多部毘尼摩得勒伽》卷七(大正二三.六〇七上——六一〇下)。 《根本萨婆多部律摄》卷一(大正二四.五二五上)。 參考拙作《说一切有部为主的论书与论师之研究》(七三——七八)。 《十诵律》卷五一(大正二三.三七三上)。 《四分律》卷六〇(大正二二.一〇一四上)。 《铜鍱律.附随》(南传五.二三八——二三九)。 《萨婆多部毘尼摩得勒伽》卷一——三(大正二三.五六九下——五八二中)。 《萨婆多部毘尼摩得勒伽》卷七(大正二三.六〇五上——六〇七上)。 《大智度论》卷二(大正二五.六九下)。 《十诵律》卷五二(大正二三.三八〇上)。 《十诵律》卷五二(大正二三.三七九上)。 《十诵律》卷五二(大正二三.三八〇中——下)。 《十诵律》卷五二(大正二三.三八一中)。 《十诵律》卷五三(大正二三.三八九中)。 《十诵律》卷五七(大正二三.四二三中)。 本书第四章第三节第一项。 《摩诃僧祇律》卷二九.三〇(大正二二.四六四下——四七〇下)。 《十诵律》卷五七(大正二三.四二三中)。 《十诵律》卷五七(大正二三.四二四中)。 《毘尼母经》卷七(大正二四.八三九上——中)。 《毘尼母经》卷八(大正二四.八五〇下)。 《毘尼母经》卷七(大正二四.八三九上——八四二上)。 《毘尼母经》卷七.八(大正二四.八四三上——八四八上)。 《毘尼母经》卷七(大正二四.八四二中)。 《毘尼母经》卷八(大正二四.八四八中——八四九下)。 《摩诃僧祇律》卷二五.二六(大正二二.四二九上——四三八中)。 《十诵律》卷五六(大正二三.四一二中——下)。 《萨婆多部毘尼摩得勒伽》卷五(大正二三.五九六上)。 《毘尼母经》卷二.三(大正二四.八一一中——八一三下)。 《萨婆多部毘尼摩得勒伽》卷一(大正二三.五六五上)。《十诵律》卷五一(大正二三.三七三下),与之相当,作:「有所犯事,应言白,应言不白?答言:犯应言白」。「白」,是「作」字的讹写。 《十诵律》卷五一(大正二三.三七〇中)。又卷四九(大正二三.三五五下)。 《根本说一切有部百一羯磨》卷一〇(大正二四.四九九上)。 《十诵律》卷五六(大正二三.四一一下)。《萨婆多部毘尼摩得勒伽》卷五(大正二三.五九五中——下)。 《毘尼母经》卷二(大正二三.八一〇下——八一一上)。 《摩诃僧祇律》卷二四(大正二二.四二二上——中)。 《铜鍱律.附随》(南传五.三八〇)。 《铜鍱律.附随》(南传五.三八七)。 《根本萨婆多部律摄》卷一(大正二四.五二五上)。 《十诵律》卷五一(大正二三.三七八下)。 《萨婆多部毘尼摩得勒伽》卷一(大正二三.五六九中)。 《十诵律》卷五六(大正二三.四一四上)。 《萨婆多部毘尼摩得勒伽》卷五(大正二三.五九七下)。 《十诵律》卷五七(大正二三.四二四中)。 本书第三章第四节。【经文资讯】《印顺法师佛学著作集》第 35 册 No. 33 原始佛教圣典之集成
【版本记录】發行日期:2022-01,最后更新:2021-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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