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喻似喻品第四

所说三相因,已善成宗法,次余二种相 由喻能显示。

诸因明论中说因方便唯诠宗法,如说所作性故,知属于声。所余二相彼未详故,今以喻显。

((七三)五三)有因宗所随,宗无因不有,一切喻中说 同法及余二。

一切者,次所说。((七四)五四)且同法者,如说声无常,勤發性故,若勤發者见彼无常.犹如瓶等。又异法者,若是其常见非勤發。此中亦是由能立门说成所立。具此二喻,决定显示因宗不离。

((七五)五五)遮非又重遮,故无相亦成。

前者同法所说遮非,后者异法重说遮彼。是故不许常法,亦得成异法喻。((七六)五六)若第一同法说因为宗所随,第二异法何不亦说因无宗不有,乃作宗无因非有耶?以如是说能显彼因同品定有异品则无,倒说则非。如说瓶喻,因是随宗,亦得说宗是随因耶?此不得说,不遍同品因则所立不随故。复次,

((七七)五七)合等转非说,应非作成常,无常故所作,又不遍不乐。

若异法如同说诸非作彼是其常者,则应以非作故成不许常。若同法如异说诸无常彼是所作者,此复应以无常故成其所作,皆非所说。复于不遍法勤勇所發因中有如是过,谓电等非勤發应是常,或无常应是勤發,此皆成不乐说。((七八)五九)为要具二喻言方为能立,或但随一。以是因故,应说二类。若不尔者,

说一或不说,应能成立共,不遍及相违,故说喻当二。

若唯说同法者,所立无处或亦有因,则成共不定。若唯说异法者,所立同类或是无因,则成不共不定。若俱不说二者,同品或无,异类或有,则成相违。((七九)六〇)是故决定遮止相违不定,喻当说二。((八〇)六一)若此一分已成者,随说一言亦为能立。如声,分別二义故,或随一义准说二故,不必具说。((八一)六二)又于义比量中唯见此理,因于所比决定已转,余同类中念此是有,于彼无处念此是无,由是能生决定。故说,

((八二)六三)如自所决定,欲他决定生,说宗法相应 所立诸余离。

如是于显宗法性义中说因言,显与所比不相离性义中说喻言,即显所比义中说宗言。唯此诸分能比,更无其余,故审察等及与合结,此皆遣离。((八三)六四)是则喻言应非余分,说因义故,亦可如合略而不说耶?((八四)六五)此亦不尔,

虽喻于因法 不当言有异,然显未说故,非如类,无义。

因有三相,因言唯显宗法性,显所余义更应说喻。((八五)六六)如是难云,

成因相应义 故说二喻者,喻应为异分。

若因言唯说宗法性者,二喻成所余义,不可为异分耶?((八六)六七)此亦不尔,

异则同世间。

是则应如世间方便,喻言与因都无所涉。

((八七)六八)是等于喻言 唯显示同法。

世间方便唯能显示所作性等与喻同法。

((八八)六九)不说成所立。

谓能立者为因,此等方便则无其说。

此复唯相类。

此复如说,如瓶所作故无常,是喻方便通因多义故,唯说类同所立。((八九)七二)如是以异法喻得成能立耶?异法亦非,彼亦不能显示能立因性。何以故?此复,

但为遣相类 有异法方便。

若如世间方便说见常而非作,以非作及常合一处说。此虽倒遣同法,仍与因异唯有类同。即说相类,不亦可有能立用耶?不尔,

((九〇)七一)若以遮遣说,与所立因法 或差別相似,说喻应无穷。

如说瓶所作故无常,声亦如彼,遮遣如空,此唯类同。瓶是无常,复当说所类故,则成无穷,或声成为无喻。又如前说如瓶无常所立差別而相类者,亦应遣衣等而说所作性。又非所立一切相皆具足,惟以无常为宗故.于相类中说一切义,亦为非理。((九二)七三)又若唯宗法性为因故喻是异分者,

因既唯宗法,不定应成因。

此即似因亦应得成。

((九三)七四)说二喻亦过.

若谓但有同法或异可有不定,并说同异则无失者,此亦不尔。

((九四)七五)九句有二故。

九种宗法中初三后三各最后因,虽说二喻,亦是不定故。上说喻讫。

((九五)五八)因宗俱不成,异品彼不遣,倒合有二类 无合皆为似。

此中同法因不成者,如说声常,无质碍故,犹如极微。又所立不成者,如业。两俱不成者,如瓶。异法喻中不遣者,譬若无常,见有质碍,如业、如极微、如虚空。此中说同法喻如虚空等,对不许常法空者是有法不成,此不別说。又倒合者,同法中言若是无常见是勤發犹如瓶等,异法中言若非勤發见其是常犹如空等。两喻有不说合者,唯说因与所立俱有,或复俱无.如说勤發而无常如瓶,或常而非勤發如空。说似喻讫。复次颂言,

无因等及合 颠倒等非喻。彼合不相属,及不说彼故。


校注

金本自下三品皆无品名,费氏书依金本,而谓此为因喻品,系臆测之误。见 History of Indian logic, pp. 276 286。 lbid. p. 286 引此半颂,末字 nyid 错作 nyia,遂以为因有二种,误。 此二句,金本作「是故遮止非,以为异品相。」 此段宝本文句,全同《理门》,隐晦难解,今从金本,合原作 rjc-hgro,通指二喻合法而言,奘译《理门》乃分为合二事。 金本此句作或如因法但说随一,与奘译《理门》同。 金本缺此句颂。 费氏著书误引此至下倒合有二云云,以为喻有二类之证,章句全错。见 History of Indian logic, p. 286。 lbid p. 286 引此文,未明决择五分之意。 lbid p. 287 误以为破譬喻量。 相类原文,宝本作 nyer-hjal,金本作 dpe-ba,今依《理门》译。 金本以此数字连下此复二字,为一句颂。 金本缺此半颂。 金本此段文句,全同《理门》,但与译不顺,今从宝本。 次下数句,金本无文。 原文云合 rjes-su hgro-ba,并指同异二喻合法而言。 次下广破异说,今略。

引用: 《因明入正理论讲解及相关论著》卷7,CBETA LC0004,半山经藏 https://book.bshf.org.cn/reader/LC00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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