毗尼止持会集卷第十六
不得佛塔下大小便。应当学(第七十四)。
不得向佛塔大小便。应当学(第七十五)。
释义 缘处發起如上。其中所犯不犯。并余四众。悉皆同前(前制不听塔下。此中虽远塔处。而不应在前对向。须知塔影轮相。乃如来众德所聚人天瞻仰。善神守卫。宜加深敬可尔。为比丘者。岂得褺慢)。
不得绕佛塔四边大小便使臭气来入。应当学(第七十六)。
释义 缘处發起如上。其中所犯不犯。并余四众。悉皆同前 (前制四方。此中兼其四隅。故曰绕也。则塔之周围。勿论远近。皆不得秽污。使不净之气而熏亵也)。
不得持佛像至大小便处。应当学(第七十七)。
释义 (准佛像例之。则菩萨声闻一切圣贤等像及三藏法宝。皆不得持于秽处往来)。
结罪 其中所犯。并余四众。悉皆同前 不犯者。或道由中而过。或强力者所持呼去。及最初未制戒等。
不得在佛塔下嚼杨枝。应当学(第七十八)。
不得向佛塔嚼杨枝。应当学(第七十九)。
不得佛塔四边嚼杨枝。应当学(第八十)。
释义 此上三戒缘处發起。其中所犯。并余四众。悉皆同前 不犯者。或为大鸟。衔置塔边。或为风吹去。及最初未制戒等(律云。嚼杨枝有五利益。一口无臭气。二能別味。三不增益热阴。四能引食。五眼明。若不嚼有五过。反上可知)。
会采 十诵律云。佛前。和尚阿阇黎一切上座前。佛塔前。声闻塔前。俱不得嚼杨枝。嚼者突吉罗。同岁比丘前不犯。
律摄云。嚼头寸许。令使柔輭。然后徐徐揩齿龂牙。皆使周徧。
僧祇律云。若杨枝难得者。当截所嚼处弃之。洗已残者。明日更用。
寄归传云。每日且朝须嚼齿木。楷齿刮舌。务令如法。盥漱清净。方行礼敬。若其不然。受礼礼他。悉皆得罪。
不得在佛塔下洟唾。应当学(第八十一)。
不得向佛塔洟唾。应当学(第八十二)。
不得塔四边洟唾。应当学(第八十三)。
释义 此上三戒缘处發起。佛为结戒。如前(洟唾者乃身中流液不净。纵鼻出曰洟。从口出曰唾。凡为洟唾。当在屏处。仍须弹指謦欬而弃。若老病者。听安唾器。然于僧房且禁不污。呪乎佛塔而不严慎)。
结罪 其中所犯。并余四众。悉皆同上 不犯者。或有如是病。或大鸟衔置塔边。或为风吹去。及最初未制戒等。
会采 根本杂事云。寺中四角柱下各安唾盆(虽听安置以备众用。然须葢掩不宜恒现)。
不得向塔舒脚坐。应当学(第八十四)。
释义 缘处發起如前。佛为结戒(舒脚者。乃纵情放逸。大失威仪。全无畏敬。故尔禁之)。
结罪 其中所犯。并余四众。悉皆同前 不犯者。或时有如是病。若中有间隔。或为强者所持。及最初未制戒等。
等四分云。若僧伽蓝内塔满。听在中间舒脚坐(西城比丘凡得向果者涅槃。皆收灵骨。以建制底。于寺供养。故尔垢蓝塔满也)。
缘起 佛在拘萨罗国游行。向都子婆罗门村。尔时六群比丘安佛塔。在下房己在上房。诸比丘闻嫌责六群。白佛结戒(上房有二种。一者处所高显为上。二者妙好严丽为上。下房亦有二种。一者处所低下名下。二者麤弊名下。亦可以指重楼为上房)。
结罪 其中所犯。并余四众。悉皆同前 不犯者。或时有如是病。持如来塔。在下房。己在上房住。或命难。梵行难及最初未制戒等。
第四分云。六群安如来塔。置不好房中。己在上好房中宿。佛言不应尔。应安如来塔。置上好房中。己在不好房宿(此言妙好严丽为上房) 彼安如来塔置下房。己在上房宿(此言重楼为上房)佛言。不应尔。应安如来塔。在上房。己在下房中宿 彼共如来塔同屋宿。佛言。不应尔。有比丘为守护坚牢故。而畏慎不敢共宿。佛言。听安杙上。若头边而眠 彼腋下挟如来塔行。反抄衣缠颈裹头。通肩披衣。著革屣。担如来塔。佛言。不应尔。应偏露右肩。脱革屣。若头上若肩上担如来塔行。
附考 僧祗律云。起寺时。先规度好地。作塔处应在东。应在北。僧地佛地不得相侵。不得使僧地流水入佛地。佛地水得流入僧地塔。应在高显处作。不得在塔院中洗染晒衣。著革屣。覆头覆肩。洟唾地。不得塔池中浣衣洗浴。浣手面洗钵。下头流出水。得随意用。
释义 缘处發起如上。佛结戒已。时诸比丘疑不敢为病人说法。故开除病。乃第二制也。下。皆准此(说法者。以法自尊。不为利养。而弘化听法者。信乐至诚。因闻解义而入理。斯则两皆获益。若说者听者二俱失仪。则彼此招过。故佛大慈一一禁之)。
结罪 其中所犯。并余四众。悉皆同前 不犯者。或有如是病。或为王王大臣捉去。及最初未制戒等。
会采 僧祗律云。若放恣诸根。立为无病。坐人说者。越学法 若比丘为塔事。为僧事。诣王若地主。彼言。为我说法不得语。令起恐生疑故。若边有立人者。即作意为立人说。虽王听比丘无罪。
释义 缘处發起。其中所犯不犯。并余四众。悉皆同前(卧者偃卧也。纵身憍傲。全无信敬。故尔不得为说)。
释义 缘处發起所犯不犯。并余四众。悉皆同前(座者乃正座也。非座者。不正座也。乃至木枮土埵并地下。皆摄非座)。
释义 缘处發起。其中所犯不犯。并余四众。悉皆同前(高座者。僧祗律云。高有二种。高大名高。妙好者亦名高。准义则下座例可分二。𢍉小名下。麤弊者亦名下)。
引证 善见律云。世尊诃责六群。云何自在下人。在高而为说法。佛语比丘。往昔于波罗奈国。有一居士。名曰车波迦。其妇怀姙。思庵罗果。夫曰。此非庵罗果。时复思云。唯王园中有。夫夜入王园偷取。未得明相出。不得出园。即于树上藏住。时王与婆罗门入园。欲食庵罗果。婆罗门在下。王在高座。婆罗门为王说法。偷果人在树上。心自念言。我今偷果。事应合死。我今得脱我无法。王亦无法。婆罗门亦无法。何以故。我为女人故而偷王果。王犹憍慢。故师在下。自在高座而听法。婆罗门为贪利养故。自在下座。为王说法。我与王婆罗门相与无法。我今得脱。即下树向王说偈云。
法者在下言。其非法。何况我今汝诸弟子。为在高人说法。而自在下时。偷果人者。即如来是。
释义 缘处發起。其中所犯不犯。并余四众。悉皆同前 (若在道行。而人前己后。此中除病。准义应是说者。或眼目失明。或身足有疾。须人相牵故尔在后说法。或强力者将去。于行次间。教令说法比丘。故在后也)。
会采 僧祗律云。若比丘眼患。前人捉杖牵前为。说。无罪。
释义 缘处發起。其中所犯不犯。并余四众。悉皆前同(此中高有二种。一者本自高。二者垒石为基。所以显高也 经行处者。如佛听作经行堂。有五事利。一好堪远行。二能思惟。三少病。四消餐食。五得定久住)。
释义 缘处發起。其中所犯不犯。并余四众。悉皆同前(道者正路也。非道者。乃左右之旁路也)。
不得携手在道行。应当学(第九十三)。
缘起 佛在舍卫国。住给孤园。六群比丘携手在道行。或遮男女。诸居士见已皆讥嫌。谓携手道行。如王王大臣豪贵长者。诸比丘闻。有乐学戒者。嫌责六群。白佛结戒(携手者谓连手也。比丘之仪。不宜连手在道并行也)。
结罪 其中所犯。并余四众。悉皆同前 不犯者。或时有如是病。或有比丘患眼暗。须扶接。及最初未制戒等。
不得上树过人除时因缘。应当学(第九十四)。
缘起 佛在舍卫国。住祗陀林。有一比丘。在大树上。受夏安居。于树上大小便。下树神嗔恚。诸比丘闻。有知惭愧者。嫌责白佛。佛告比丘。自今已去。不得树上安居。不得绕树大小便。若先有大小便。大小便无犯。故为结戒。时有众多比丘。向拘萨罗国游行。于道中值恶兽。恐怖上树。齐人不敢过上。即为恶兽所害。故加除时因缘之语。乃第二制也。
结罪 其中所犯。并余四众。悉皆同前 不犯者。或命难。梵行难。及最初未制戒等(此中兼制小众。为无开缘。若为大僧取杨枝。及华果等。沙弥沙弥尼上树无罪)。
安居揵度云。欲取树上乾薪。听作钩钩取。作梯取若绳取。若树通身乾听上(树乾则无神依故开)。
不得络囊盛钵贯杖头著肩上而行。应当学(第九十五)。
缘起 佛在舍卫国给孤独园。时䟦难陀络囊盛钵。贯杖头肩上担。诸居士见已。谓是官人。皆下道避。于屏处看之。乃知是䟦难陀。故生讥嫌。有知足者闻。白佛结戒。
结罪 其中所犯。并余四众。悉皆同前 不犯者或为强力者逼。若被缚。若命梵二难。及最初未制戒等。
第四分云。不应背负物行。除寺内。有老比丘。须杖络囊。听与作白二羯磨(此法于作持中明)。
人持杖不恭敬不应为说法除病。应当学(第九十六)。
释义 缘处發起如前。佛为结戒。时诸比丘疑不敢为病人持杖者说法。又开除病。乃第二制也。
结罪 其中所犯。并余四众。悉皆同前 不犯者。或为王王大臣。及最初未制戒等。
会采 僧祗律云。若比丘在怖畏险道时。防卫人言。尊者为我说法。彼虽持杖。为说无罪。
人持剑不应为说法除病应当学(第九十七)。
释义 缘处發起。其中所犯不犯。并余四众。悉皆同前(剑者检也。所以防检非常也。或有病心乱神虗怖畏者以剑防身。为说法开导安慰。无犯下二戒亦尔)。
人持𫓴不应为说法除病。应当学(第九十八)。
释义 缘处發起。其中所犯不犯。并余四众。悉皆同前(𫓴乃兵器之属。如鋋而作三亷也)。
人持刀不应为说法除病。应当学(第九十九)。
释义 缘处發起等。一一同前(刀者有种种形。亦防卫之器也)。
人持葢不应为说法除病。应当学(一百)。
释义 缘处發起等。悉皆同上(葢者伞葢也)。
会采 僧祗律云。种种能遮雨日者。皆名为葢。
若丘比为塔事若僧事。诣王若地主。彼言。比丘为我说法。不得令却葢。恐生疑故。若边有净人。应作意为净人说。王虽听无罪 若法师若律师风雨寒雪大热时。捉葢为说。无罪(此开法律之师者。为弘化功博。时逢寒热。若为显异邀名。以谋利养者。岂同斯例。所以有益方开。无功不听。非一槩允也)。
第四分云。䟦难陀在道行。持好大圆葢。诸居士见谓。是王王大臣皆避道去。不远谛视。乃知比丘佛。因是讥嫌。故制不听持。亦不应畜 有诸比丘。天雨时往。大小食上。若布萨时。雨渍衣坏。听护衣故。在寺内持。以树皮若叶若竹作葢 不应捉王大圆扇。若得已成者。听受与塔 若患热。听以树叶若枝若草若衣作扇(衣谓衣财乃布帛也)。鼻中毛长。听以镊拔 若爪极长如一麦。应剪 不应䌽色染爪 不应以剪刀剪须发 应须发尽剃 发极长长两指。若二月一剃 不应梳须发 不应油涂发 不应畵眼脸患眼痛听著药 不应以镜若水照面。若面患疮著药。听独在一房。以水若镜照(根本杂事云。若为观疮。或窥昔时老少形状者。览镜无咎)。 不应著耳珰耳环颈璎臂脚钏指环指印 不应作铅锡腰带 不应用五色线络腋系腰臂。
十诵律云。听载犍牛车。当使余人御。不得自御 梳头刷头。突吉罗 顶留少发。突吉罗。留发令长。突吉罗。若阿兰若比丘长至二寸。无罪 若头有疮。当以剪刀剪 手摩须发。突吉罗 洗脚时不得共他语(七众学法竟)。
八七灭诤法
诤者。第三分中。佛言。有四种诤。一言诤。二觅诤。三犯诤。四事诤。云何言诤。若比丘共比丘诤言。引十八诤事。法非法。律非律。犯非犯。若轻若重。有残无残。麤恶非麤恶。常所行非常所行。制非制。说非说。若以如是相共诤言语。遂彼此共鬬。是为言诤(僧祗律名相诤。律摄名评论诤)。云何觅诤。若比丘与比丘觅罪。以三举事。破戒破见。破威仪见闻疑。作如是相觅罪。是为觅诤(僧祗律名诽谤诤 五分律名教诫诤 律摄名非言诤)。云何犯诤。犯七种罪。波罗夷僧残堕罪悔过法偷兰遮突吉罗恶说。是为犯诤 云何事诤言诤中事作。觅诤中事作。犯诤中事作。是为事诤。
灭法者。言诤以二毗尼灭谓现前。多人语或一毗尼灭谓现前 觅诤共四毗尼灭谓现前。忆念现前不痴。或现前罪处所(罪处所即觅罪相)。犯诤共三毗尼灭谓现前。自言治或现前草覆地 事诤以一切毗尼灭随所犯(一切者。即七种灭法也。随所犯者。谓于言觅犯。三诤中随作。何诤之事。即随事与法也)。今以所起之四种诤。能灭之七种法。合而为名。故云七灭诤法也。若准犯结罪。正摄第五波逸提。为顺戒相。是以科列第八也。
十诵律云。有六诤本(本即因也)。一嗔恨不语。二恶性欲害。三贪嫉。四诤曲。五无惭愧。六恶欲邪见。是为六也。
僧祗律云。比丘成就五法。能灭诤事。知是实非是不实(一)。是利益非不利益(二)。得伴非不得伴(三)。得平等伴非不平等伴(四)。得时非不得时(五)。
释义 缘处發起如上。其中所犯不犯。并余四众。悉皆同前(凡大小便。应远塔所。在于常处。不得处处漫为便利)。
引证 优钵祗王经云。伽蓝法界地漫大小行者。五百世身堕拔波地狱。后经二十小劫。常遣肘手抱。此大小便处臭秽之地。乃至黄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