毗尼止持会集卷第七
第十九卖买宝物戒
若比丘种种卖买宝物者。尼萨耆波逸提。
第二十贩卖戒
若比丘种种贩卖。尼萨耆波逸提。
缘起 佛在舍卫国给孤独园。时䟦难陀在拘萨罗国。道行往一无住处村(谓此村无有僧伽蓝)。至村中已。持生姜易食而去。时舍利弗亦游行至此乞食。至卖饭家。彼即索价。报言。居士勿作此言。我等所不应。时彼人言。向者䟦难陀以生姜易食而去。云何不应。又舍卫城中有一外道。得一贵价衣。持至僧伽蓝贸易。䟦难陀言。明日来。彼善能治衣。即其夜浣故衣𢭏治。光泽如新。晨朝易之。外道得衣还所止园中。示诸外道。中有智慧者。语言。汝为彼所欺。汝是新衣。广大坚致。此是故衣。但𢭏治光泽如新耳。此外道即持衣欲相还。䟦难陀不允。外道讥嫌。诸比丘闻知。白佛结戒。由非法贪。制斯学处。乃初篇盗根本种类。
释义 律云种种贩卖者(贱买贵卖曰贩)。以时易时。以时易非时。易七日。易尽形寿。易波利迦罗。以非时易非时。易七日尽形寿及时等。乃至以波利迦罗易时非时等。卖者价直一钱。数数上下。增言直三钱五钱。买亦如是。
结罪 是中犯者。若比丘种种贩卖得者。舍堕 不得。突吉罗。
此戒舍忏还物等法。于作持中明。若舍竟不还等。得罪如上。
兼制 比丘尼舍堕(同制同学)。式叉摩那沙弥沙弥尼突吉罗。是为犯。
随开 不犯者。与五众出家人贸易。自审定不相高下。如市易法。不与余人贸易(余人谓外道及在家白衣等)若使净人贸易。若悔者应还。若以酥易油。以油易酥。及最初未制戒等。是为不犯。
会采 僧祗律云。若自问价。若教人问价。若自上价。若使人上价。若自下价。若使人下价。作不净语时。越毗尼罪。得时舍堕 若肆上物先有定价。比丘持直来。买置地时。应语物主言。此直知是物。若不语默持去。越毗尼罪 若彼物应直五十。而索百钱。比丘言。我以五十知是如是求者。不名为下 若知前人欲买物。不得抄买。买者越毗尼罪 若见卖钵时。作是念。此钵好。至某方当得利。买时越毗尼罪。若作是念。我有是物。无有净人。此是净物得买去。无罪。到某方或和尚阿阇黎所须。或自为病。或作功德买去。本不为利。临时得贵价卖。无罪 若比丘籴谷时作是念。此后当贵籴时。越毗尼罪。粜时舍堕。若恐某时谷贵。我今籴此谷。当依是得诵经坐禅行道。到时谷大贵。若食长与和尚阿阇黎。若作功德。余者粜得利。无罪 若营事比丘雇一切作人赁车马人船等。作不净语者。皆越毗尼罪 若比丘为僧直月。行市买酥油籴米豆麦求一切物时。作不净语。越毗尼罪。若自为买。如是等一切不作净语。舍堕 若比丘市买时。得呵嫌说。实前人物此好此恶。若麤若细。斗秤大小香臭等。无罪 有檀越为比丘故。与店上钱语言。若某甲比丘日日来有所索。从意与彼比丘。后来索时作净不净语。无犯。
五分律云。若欲贸易。应使净人语言。为我以此物易彼物。又应心念。宁使彼得我利。我不得彼利 若自贸易。应于五众中 若与白衣贸易。突吉罗。
根本律云。若为利买。不为利卖。买时恶作。卖时无犯 若不为利买。为利卖。买时无犯。卖时舍堕 若向余方买物而去。元不为利。到彼卖时。虽得利无犯。
律摄云。若买卖时不依实说。或以偽滥斗称欺诳。于他得妄语罪。获物之时。便犯盗罪。凡持财物。欲买卖时。先须定意。无求利心。随处获利。悉皆无犯 设为三衣。不应规利而作贩卖 若现前众物欲卖之时。上座应先为作本价。不可因斯唱断。应取末后价极高者。方可与之 若实不欲买。妄增他价。得恶作罪 唱得衣时。未还价直。便著者。得恶作罪。
尼陀那云。苾刍不应为俗人断价。不应酬价高下。若无俗人代酬。应可二三得自酬价。过此。得恶作罪。
十诵律云。以此不净物买食。口口突吉罗 买衣著。随著波逸提 若共贸物。前人心悔应还。若过七日不应还 若以减价索他贵衣。突吉罗 若必须是物。三索不肯者。应觅净人使买。
此戒大乘同制。
引证 萨婆多毗婆沙云。此贩卖罪。于一切波逸提中。最是重者。宁作屠儿。不为贩卖。何以故。屠儿正害畜生。贩卖一切欺害。不问道俗贤愚持戒毁戒。无往不欺。又常怀恶心。设若居谷。心恒希望使天下荒饿霜雹灾害。若居盐贮积物。意常企望四远反乱。王路隔塞。夫贩卖者有如是恶。此贩卖物。设与众僧作食。众僧不应食。若作四方僧房。不应住中。若作塔作像。不应向礼。又云。但佛作意礼。凡持戒比丘不应受用此物。若此比丘死。此物众僧应羯磨分。问曰。不死时不受用此物。何以死。便羯磨。答曰。此贩卖业罪过深重。若生在时。众僧食用此物者。虽复犯戒。有罪僧福田中。故与受用。以受用故续作不断。是僧福田中不听受用。今世无福。后得重罪。以此因缘不敢更行。比丘既死。更无贩卖因故。是故听羯磨取。
缘起 佛在王舍城耆阇崛山。时䟦难陀往市肆上。以钱易钱将去。诸居士见已皆讥嫌。有少欲比丘。闻知白佛结戒。由贪慢烦恼。制斯学处。乃初篇盗根本种类。
释义 律云种种卖买者。以成金未成金。成银未成银(根本律云。成者。谓金银等器。未成者。谓金银铤及碎金银)。及钱。钱有八种。金钱。银钱。铁钱。铜钱。白镴钱。铅锡钱。木钱。胡胶钱。
结罪 是中犯者。若比丘种种卖买宝物。以成金易成金。乃至易钱。舍堕。
此应舍。是中舍者。准上捉宝戒无异(三十尼萨耆波逸提。唯有二十七种还法。其第十一杂野蚕绵作卧具。第十八自捉宝。并此戒无还法。于作持中明)。
此戒具三缘方成本罪。一有贪慢心。二畜宝转易。三转易已成。
兼制 比丘尼舍堕(同制同学)。式叉摩那沙弥沙弥尼突吉罗。是为犯。
随开 不犯者。若语彼人言。看是知是。乃至若还与本主。何以故。不欲令失信施故(与上戒文同。故不全录)。若以钱贸璎珞具。若以璎珞具易钱。为佛法僧。及最初未制戒等。是为不犯。
此戒大乘同制。
引证 律摄云。若为三宝出纳。若施主作无尽藏。设有驰求。并成非犯。然此等物出利之时。应一倍纳质。求好保证。明作契书。年终之日。应告上座及授事人。皆使同知。或复告彼信心邬波索迦。
根本律云。时诸苾刍得无尽物。置房库中。时施主来问言。圣者何意毗诃罗(此云寺)仍不修补。报言。为无钱物。主曰。我岂不施无尽物耶。报言。其无尽物。我岂食之。安僧库中今现在。主曰。其无尽物不合如是。我之家中岂无安处。何不回易求生利耶。时诸苾刍以此因缘白佛。佛言。若信心居士等为佛法僧故。施无尽物。此三宝物。应回转求利。所得还于三宝而作供养。时诸苾刍即与彼原施主索利之时。多与诤竞。便作是语。岂我己物生鬬诤耶。又共富贵者而为出息索物之时。恃官势故不肯相还。复共贫人而为出息。索时无物。佛言。不应共施主富贵人贫人而交易。若与物时。应可分明。两倍纳质。书其券契。并立保证。记其年月。安上座名及授事人字。假令信心邬波索迦受五学处。亦应两倍而纳其质(根本令两倍纳质。律摄云一倍纳质。二律皆义净师所译。事岂弗同。恐后人传写之误。二倍想是一倍称量。当准律摄也)。
萨婆多毗婆沙云。此戒体正应言种种用宝。不得言种种卖买。此戒直往成罪。不同贩卖戒。贩卖戒为利故买已还卖。成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