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弥尼比丘尼戒录要

△沙弥尼十戒

  • 一尽形寿不得杀生。

  • 二尽形寿不得偷盗。

  • 三尽形寿不得婬。

  • 四尽形寿不得嫁。

  • 五尽形寿不得妄语。

  • 六尽形寿不得歌舞弹筝。

    [○@注]言筝。则箫。笛。琴。箜篌等。可知。

  • 七尽形寿不得著香花脂粉。

  • 八尽形寿不得卧高好刻镂床上。

  • 九尽形寿不得饮酒。

  • 十尽形寿不得过中食。

    [○@注]若不能持过午。当晚食时。须念饿鬼苦。發慈悲心。不美食。不多食。不得碗缽作声。不得杂话喧笑。

△沙弥尼威仪七十(内录出少分)

  • 不得著缯䌽衣。亦不得作缯䌽衣送人。

    [○@注]谓纱罗绫绢。及红绿色。艳丽色服。

  • 不得坐他妇女床上。开器视衣。言此好彼恶。

  • 不得受未及十六岁女。作沙弥尼。须素无瑕秽。贞良完具。父母听许。方可。

  • 不得与比丘僧。同室宿。

    [○@注]非但比丘。凡沙弥小儿。年十五以上者。即不可同室宿。

  • 不得手授男子物。当置地令自取。

  • 不得独至僧房问义。

    [○@注]问义者。问佛法也。

  • 不得仰面卧。不得伸脚卧。不得裸卧。

  • 不得于白衣舍。独行至舍后。

  • 不得与优婆夷共洗浴。不得与婢使共洗浴。不得与小儿共洗浴。

  • 不得直倾洗衣水。于人走路道中。

  • 不得单己独行街市。

△比丘尼戒本

[○@注]有八波罗夷法。十七僧伽婆尸沙法。三十尼萨耆波逸提法。一百七十八波逸提法。八悔过法。一百应当学法。七灭诤法(今录出少分)。

  • 不得作媒。

  • 不得以无根波罗夷罪。谤清净比丘尼。

  • 不得恶性。不受人谏语。

  • 不得相亲近共作恶行。共相覆罪。

  • 不得畜长衣。

    [○@注]长。犹多也。

  • 不得自手捉金银钱等。

  • 不得贩卖。

  • 不得知物向僧。自求入己。

    [○@注]知物向僧者。明知此物施主意在施僧者。而谋求入己也。

  • 不得以檀越所施物。回作余用。

    [○@注]如檀越施造经物。止可造经。施斋僧物止可斋僧。不得改易用。如砖钱不买瓦之类。

  • 不得多畜玩器。

    [○@注]谓精致玩好等物。

  • 不得与未受大戒人。说比丘比丘尼过。

  • 不得与男子说法。过五六语。

  • 不得嫌骂人。

  • 不得知水有虫。故用浇泥。浇草。浇树。及饮用。

  • 不得作大房。

  • 不得別众食。

  • 不得观军阵。

    [○@注]非但谓出兵。如教场操练。霜降迎旗。皆军阵也。

  • 不得故恼他比丘尼。打他比丘尼。

  • 不得于比丘尼。有重罪者。为覆藏。

  • 不得与男子屏处共立共语。

    [○@注]屏处者。静处也。

  • 不得于同住比丘尼。有病不瞻视。

  • 不得过五日。不搭戒衣。

  • 不得使比丘尼。沙弥尼。摩涂身。及白衣妇女摩涂身。

    [○@注]尼僧与妇女尚不可。况男子乎。虽幼童年十岁者。亦不可。

  • 不得畜妇女严身具。

    [○@注]谓金银首饰锦绣裙袄等。

  • 不得学世俗伎术。以自活命。

    [○@注]谓相面。看命。收惊。占卜等事。

  • 不得安佛在下房。己在上房。

△例补

[○@注]世律尚有条例。况佛戒乎。礼可义起。因例补之。

  • 不得年少沙弥尼。入白衣舍宿夜。

    [○@注]非但宿夜。亦不宜单身到人家。须年近老者方可。

  • 不得习学应院诵经拜忏宣疏鼓乐等。

    [○@注]如不禁。渐成赴应。女尼习赴应。大不宜也。

  • 不得招集众妇女做会。

    [○@注]如正月十五。二月十九。四月八。腊月八。做会念佛等事。俱不可作。只静守为妙。

  • 不得容留年已长成男在庵中。

    [○@注]年十五以上即宜遣。

  • 不得畜养猫犬。

  • 不得容留远方比丘尼宿夜。

    [○@注]止可留饭。不可留宿。切宜守定此规。乃至本地尼僧。年轻不诚笃者。亦不可留宿。

  • 不得恶骂弟子。如俗人法。

  • 不得鞭打弟子。如俗人法。

  • 不得睡在人先。起在人后。

  • 不得洗面多使水。

  • 不得多笑。

  • 不得多言。

  • 不得急走。

  • 不得私取常住一切物。

  • 不得谈说白衣家长短好恶。

    [○@注]不但俗人家务。即一切世间闲谈杂话。与修行人无干者。皆不宜说。

  • 不得因小事争论。若大事当心平气和。以理辩明。不可辩明。则辞而去。动气發麤。非佛弟子。

  • 不得临食草草念供养。无恭敬心。

  • 不得出生饭过七粒。面过一寸。馒头过指甲许。

  • 不得临睡杂话。

  • 不得碗缽作声。

  • 不得食毕先起。

  • 不得向礼佛人头边过。

    [○@注]宜宽步向背后转。

  • 不得与师并立礼佛。

  • 不得手持经像为人作礼。

  • 不得口吹经上尘。

  • 不得经案上包藏茶果药物。

  • 不得向阅经人案前当案走过。

  • 不得习学偽造经典。

    [○@注]受生经。血盆经。金刚纂等。如诸经日诵中所开。

  • 不得习学宣卷打偈。

  • 不得用不滤过水。凡滤水。须密绢作囊滤之。

  • 不得暑月盆盛水过夜。须倒水。仍覆盆。

    [○@注]恐生虫故。

  • 不得热汤泼地上。

  • 不得挂鞋袜小衣高过人头。

  • 不得床上笑语高声。

  • 不得口吹灯灭。

  • 不得与男僧送礼往来。

  • 不得与比丘沙弥结拜姊妹。

  • 不得与小儿结拜乾娘。

  • 不得无故数数入街市上行。

  • 不得街市上傍视东西行。

  • 不得与沙弥小儿谈笑行。

  • 不得与醉人狂人前后互随行。

  • 不得伫足看唱戏者。说词话者。争闹者。

  • 不得遇官府过。不回避。

  • 不得不白师受人物。

  • 不得收留有夫妇人出家。

  • 不得夜间有人敲门便开。须仔细审问。的系识熟妇女。方可开门。

  • 不得容纳媒婆。卖婆。乌龟筭命婆。相命。收惊。打水碗。伏阴。见神。见鬼。诸婆等。有来者。莫与相见。莫与往来。

  • 不得招接说邪法外道一切男僧女僧。及在家斋婆等。

  • 不得置田讨租米。不得置屋讨房钱。不得与人家络丝。褙纸。纺绩。扣绣等。

    [○@注]田地房产。乃至人间杂务。悉皆累心废业。招难惹非。如其贫乏。只守佛制。托缽乞食。以支身命。

  • 不得出缘簿募化。

    [○@注]广行募化。兴大缘事。自有男僧为之。非尼僧所宜也。

  • 不得晨昏礼诵。懒惰失时。

  • 不得丰富饮食。

    [○@注]施主及道友到庵。俱随常供养。不必过分整治肴馔。丧失道风。

  • 不得普陀天台等处。领众烧香。及聚集妇女。湖船等处做会。

    [○@注]尼僧守身。当比在家女人加倍谨慎。远出他方。恐招讥谤。成群做会。或起风波。不可不戒。

尼戒录要(终)


校注

[A1] 己【CB】,巳【嘉兴】
[A2] 己【CB】,巳【嘉兴】
[A3] 己【CB】,巳【嘉兴】
[A4] 己【CB】,巳【嘉兴】
[A5] 已【CB】,巳【嘉兴】

引用: 《云栖法汇(选录)》卷5,CBETA JB277,半山经藏 https://book.bshf.org.cn/reader/JB277/5

云栖法汇(选录)(卷5)
关闭
云栖法汇(选录)(卷5)
关闭
云栖法汇(选录)(卷5)
关闭

有缘道友,欢迎一起论道同修。同频共振,请扫描下面二维码加我为好友,我拉你进群。

返回首页
章节列表
分卷列表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