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發智论与大毘婆沙论

第一节 阿毘达磨發智论

第一项 翻译与组织

说一切有部阿毘达磨论宗,以迦旃延尼子(Kātyāyanīputra)所造的《發智论》为根本论。在说一切有部中,这是被推尊为佛说的。论题众多,几乎网罗了当时阿毘达磨的一切论题。内容的重要,如道安〈阿毘昙八犍度论序〉(大正二六.七七一上——中)说:

「其说智也周,其说根也密,其说禅也悉,其说道也具。……其身毒来诸沙门,莫不祖述此经,宪章鞞婆沙,咏歌有余味者也。……周览斯经,有硕人所尚者三焉:以高座者尚其博,以尽漏者尚其要,以研几者尚其密。……诸学者游槃于其中,何求而不得乎」?

本论有两种译本:一、苻秦建元十九年(西元三八三),罽宾沙门僧伽提婆(Saṃghadeva),在长安诵出,由竺佛念译为华文,名《阿毘昙八犍度论》,凡三十卷。八犍度,依论的组织立名。依〈根品〉后记:初译缺〈因缘品〉。后由昙摩卑(Dharmapriya)诵出,由僧伽提婆补译完成。二、唐显庆二年到五年(西元六五七——六六〇),玄奘再译,凡二十卷,名《阿毘达磨發智论》。發智的意义,如《大毘婆沙论》卷一(大正二七.四下)所说,主要的意义是:

「诸胜义智,皆从此發,此为初基,故名發智」。

全论分为八蕴:〈杂蕴〉、〈结蕴〉、〈智蕴〉、〈业蕴〉、〈大种蕴〉、〈根蕴〉、〈定蕴〉、〈见蕴〉。旧译作八犍度。蕴是 skandha,犍度是 khandha,梵语小不同,但都是类聚的意思。八蕴共有四十四纳息。纳息的梵语不明,意义也不明白。旧译作跋渠(vagga),就是品。关于全论的组织体裁,《大毘婆沙论》卷一(大正二七.一中),曾这样说:

「迦多衍尼子……随顺纂集,造發智论。谓于佛说诸论道中,安立章门,标举略颂,造別纳息,制总蕴名」。

又在同《论》卷四六(大正二七.二三七中)说:

「其所造论,亦不错乱,能善立蕴纳息章门」。

据《大毘婆沙论》的分析,全论分四层,或五层的组织。一、「章」,就是论题。二、「门」,对于某一论题,分作几门去论说。如〈世第一法〉章,以七门来论说;「顶」章,作二门论说。先立章,次开门;先章后门的次第与意义,如《大毘婆沙论》广说。三、将多少章组合为一,名「纳息」,就是品。每一纳息的内容、性质不一,所以每一纳息的名称,多半以第一章名为名,如〈世第一法纳息〉等。这与《论语》的篇名〈学而〉、〈先进〉等一样。四、组合多少纳息为「蕴」——犍度。每蕴的名称,是依该蕴的主要内容立名。这四层组织,就是《大毘婆沙论》所说的,「能善立蕴纳息章门」了。

或可分五层组织,这是在「安立章门」,与「造別纳息」间,加入「标举略颂」。依唐译,在每一纳息前,将各「章门」,结为「略颂」,如《论》初(大正二六.九一八上)说:

「世第一法七,顶二、煖、身见,十一见摄断,此章愿具说」。

旧译《八犍度论》,论初(大正二六.七七一中——下)是标举一连串的问题,如说:

「云何世间第一法?何以故言世间第一法?世间第一法何等系——当言欲界系耶?色界系耶?无色界系耶?世间第一法,当言有觉有观耶?无觉有观耶?无觉无观耶?……此章义,愿具演说」。

这一连串的问题中,「世间第一法」是章;「云何」、「何以故言」等是门。在一品以前,先将问题列举,然后依著去分別,这种体裁,在阿毘达磨论中,是经常见到的。如《界论》,《分別论》的〈法心分別〉,《舍利弗阿毘昙论》的〈摄相应分〉、〈绪分〉,《品类论》的〈七事品〉,《界身论》等。唐译仅有「略颂」,旧译的〈杂犍度〉各品,只有一连串的标举问题;但自〈结使犍度〉起,都是先有「略颂」,次有「标举」。所以《發智论》原本,可以推定为本有「标举」与「略颂」的。如将「标举略颂」加上,在文字的组织上,就有五层组织了。

八蕴四十四纳息,构成了全部的《發智论》,今依唐译,列举名目如下:

  • 〈杂蕴〉第一

    • 世第一法纳息第一

    • 智纳息第二

    • 补特伽罗纳息第三

    • 爱纳息第四

    • 无惭纳息第五

    • 相纳息第六

    • 无义纳息第七

    • 思纳息第八

  • 〈结蕴〉第二

    • 不善纳息第一

    • 一行纳息第二

    • 有情纳息第三

    • 十门纳息第四

  • 〈智蕴〉第三

    • 觉支纳息第一

    • 五种纳息第二

    • 他心智纳息第三

    • 修智纳息第四

    • 七圣纳息第五

  • 〈业蕴〉第四

    • 恶行纳息第一

    • 邪语纳息第二

    • 害生纳息第三

    • 表无表纳息第四

    • 自业纳息第五

  • 〈大种蕴〉第五

    • 大种纳息第一

    • 缘纳息第二

    • 具见纳息第三

    • 执受纳息第四

  • 〈根蕴〉第六

    • 根纳息第一

    • 有纳息第二

    • 触纳息第三

    • 等心纳息第四

    • 一心纳息第五

    • 鱼纳息第六

    • 因缘纳息第七

  • 〈定蕴〉第七

    • 得纳息第一

    • 缘纳息第二

    • 摄纳息第三

    • 不还纳息第四

    • 一行纳息第五

  • 〈见蕴〉第八

    • 念住纳息第一

    • 三有纳息第二

    • 想纳息第三

    • 智纳息第四

    • 见纳息第五

    • 伽陀纳息第六

八蕴四十四纳息的《阿毘达磨發智论》,在体裁上,继承古传阿毘达磨论的特色:「阿毘达磨性相所显」,与「素怛缆次第所显」不同,所以不重次第。《發智论》是不重次第组织的;但说他毫无组织,也是不尽然的。大概的说:顾名思义,〈杂蕴〉最为杂乱;〈杂蕴〉的次第,仅可用联想律去解说。如说「世第一法」,就想到「顶」与「暖」;想到初發无漏智时,所断的二十我我所见(「身见」);又联想到「常见」等。这样,「智」,「识」,「二心不(能同时)俱」起,那如何会有「忆念」?忆念祖宗的「祭祀」,是否有用?这样的联想下去,毫无次第前后的组合为〈杂蕴〉。然其他的七蕴,尤其是〈结蕴〉,列章与分门解说,可说极有条理。从《發智论》的组织形式来说,论主对于阿毘达磨论义,必先区別为几大类,如结、智、定、业等。每一大类,确立几大论题,然后列章分门的叙述出来。联想到的,也多少附编在裡面。还有七蕴所没有论到的,有关法相的要义,确定体用,纠正异说等,再別立为〈杂蕴〉。〈杂蕴〉所论列的法义,不限于一端,在说一切有部的教义中,极为重要。

第二项 發智论与六分阿毘达磨

在说一切有部中,以六分阿毘达磨为足,《發智论》为身。足是身的所依,《發智论》真是依止六论而进一步完成的吗?六论的性质不一,如《品类》,《界身》,《识身》——三论,明显的深受《發智论》的影响,比《發智论》还要迟些,当然不能说《發智论》是依此三论而造的。《法蕴》,《集异门》,《施设》——三论,虽被称为摩呾理迦,有古老的渊源,编集于《發智论》以前。然自《發智论》风行以后,又受他的影响,在不断的修编中,才完成《法蕴论》等奘译本的形态。所以现存的《法蕴》等三论,也不能看作纯粹的初期论书了。

迦旃延尼子(Kātyāyanīputra)承受上座系的思想,分別抉择,完成精深严密的《發智论》。这决非论主直接依据契经而创作,在论书的形式上,思想的内容上,一定有论说或师说的传承与启發的。可是,古传优婆毱多(Upagupta)的《理目足论》,已失传了,无可稽考。如据说一切有部的《法蕴》、《集异门》、《施设》——成立较早的三论,认为直接引發这样精严广博的论典,也是无法想像的。那么,《發智论》的渊源,是值得深思的了!

古老的阿毘达磨,称为摩呾理迦,以修道的项目为主,如《分別论》,《法蕴论》,《舍利弗阿毘昙论.问分》。从阿毘达磨的發展来说,由于四《阿含经》的集成,引起阿毘达磨的大论究。一方面,以一法门为主而类集佛说,如〈业品〉,〈智品〉,《人施设论》等。一方面,于一切法作不同的分类观察,综集不同的类分別,就是「有色无色」等种种论门。由于这样的类集研究,「自相」、「共相」而外,又论到「相摄」、「相应」、「因缘」,成为上座系阿毘达磨的根本论门。这些,在本书第二、第三、第四章中,已一再的陈述了。这样的深入观察,广大论究,是上座系阿毘达磨所共通的。等到以说一切有为宗,更论究到「成就不成就」,才逐渐的演化,形成说一切有的论书。这样,从表面来说,现存的六分阿毘昙,不能充分说明《發智论》的思想承受。而从论究的内容来说,六论所论究的,正是从古传来而说一切有部化的;《發智论》也就是依据这种论义,而到达更高完成的。如《法蕴论》与《集异门论》,对于道品及种种法数,都有了明确的定义——出体与释名。《施设论》提贡了世界与业力等重要理论。《品类论》的〈七事品〉与《界身论》,从说一切有的立场,说明了「相摄」与「相应」。《识身论》说明了「因缘」、「成就」。《品类论》的〈辩摄等品〉,组成了说一切有部化的,统摄一切法的种种论门。〈辩千问品〉,对《法蕴论》的法门,作诸门分別。这些,都是古传而说一切有部化的。迦旃延尼子深入于这样的阿毘达磨论义,承受从古传来的种种论门,种种论究的成果,而作成更深入、更广博的《發智论》。依佛及佛弟子的所说而作论,《大毘婆沙论》卷一(大正二七.一中),也曾表示了这样的见地:

「若佛说,若弟子说,不违法性,世尊皆许苾𫇴受持。故彼尊者(迦多衍尼子)展转传闻,或愿智力,观察纂集。为令正法久住世故,制造此论」。

说到《發智论》的组织形式——八蕴,在玄奘所译的五论中,也是看不出渊源的。然从上座系阿毘达磨论去考察,显然的并非创作。如《舍利弗阿毘昙论.问分》,有〈根品〉与〈大品〉;〈非问分〉及〈绪分〉中,有〈智品〉、〈定品〉、〈烦恼品〉等。这都是随类纂集,名为施设——「假」。又六论中的《施设论》,起初以「世间施设」为主,又集成「结施设」、「业施设」等。从《舍利弗阿毘昙论》与《施设论》的品目,發见了《發智论》八蕴名目的来源。

發智论
施设论
舍利弗阿毘昙论
杂蕴第一
结蕴第二
结使记
烦恼品(非问分第十一)
智蕴第三
慧记
智品(非问分第四)
业蕴第四
业记
业品(非问分第二)
根蕴第五
根品(问分第五)
大种蕴第六
大品(问分第九)
定蕴第七
定记
定品(绪分第十)
见蕴第八

「见」为类集的品目,可能出于《施设论》的八品之中。七蕴以外,別立〈杂蕴〉(〈杂犍度〉),可说受了毘奈耶——律藏的影响。这与律藏的组为种种犍度(又称为「法」或「事」),又別立〈杂犍度〉一样。

第三项 法相的如实分別

佛法,是不满于生死流转的现实,而倾向于涅槃还灭的修证。阿毘达磨论者,继承了这一立场,从事「有为无为」、「有漏无漏」——一切(生死、涅槃)法的分別,以求彻了佛法的「实相」,所以《大毘婆沙论》卷一(大正二七.一下)说:

「分別诸法自相、共相,是阿毘达磨」。

《發智论》是怎样的分別一切呢?

一、「经义的分別」:阿毘达磨,对于契经——《阿含》,并不只是依文解说的。因为佛陀的说法——经说,大都是随机说法:或略说,或偏约一义说,或随世俗假名说,或随顺世间说;所以契经所说,存有不同的,甚至有近乎矛盾的说法。阿毘达磨论者,是要彻了事理的究竟实相,求得流转还灭的普遍必然的定律。所以论师每自称为「实相说」,「了义说」,「尽理说」等。《發智论》卷一(大正二六.九二二下),曾引经而表示这种分別契经的态度,如说:

「故于契经,应分別义。如世尊说:兽归林薮,鸟归虚空,圣归涅槃,法归分別」。

《大毘婆沙论》卷二八(大正二七.一四五下),对这「分別经义」的态度,明确的解说为:

「于诸契经,应善分別了不了义。……智者应于契经善分別义,不应如说而便作解。若如说而解者,则令圣教前后相违,亦令自心起颠倒执」。

「分別经义」,本是阿毘达磨论者所共同的。说一切有部论师,更彻底的采取这一态度。渊源于古师传承,到《發智论》而更明确的表现出来。所以,这是「随顺正理」的,以理为宗的学派。

二、「诸法性相(静态)的分別」:《發智论》所表示的思想,法是无限差別的;无限差別而有种类不同的共通性,所以可分为一类一类的法门。这样,应从二方面去说明。

1.佛是分別说法的,如五蕴、十二处、十八界、四谛等。但这是为了圣道的实践,可说是为了实用而作的分別。《發智论》虽同样的以圣道实践为主,但倾向于究理的,说明的分別,所以论中多处提到了「色、心、心所、心不相应行」——客观的分类法。「色」是物质的,「心」、「心所」是精神的,「心不相应行」是非色非心的中立体。上来三法,有生灭现象,称为「有为法」。此外,「无为」是不生不灭的实法。这一分类法,为说一切有部(论师),大乘唯识学者所尊重。物质——「色」,有色、声、香、味、触(境,物理的);眼、耳、鼻、舌、身(根,生理的);法处所摄的色——无表业。「业」属于色法,与《舍利弗阿毘昙论》相同。上来的十一法,名为所造色,依于通遍的物质——地、水、火、风——四大种,名为能造色。《發智论》特立〈大种蕴〉,广泛的论到大种与造色,为本论的特色之一。精神中,复杂的心理作用,称为「心所」(有法)。论主仅综合了受、想等十法为一类。其他复杂而性质不一的心所,还没有严密的整理。但对意义类似的心所,论主非常的重视,在〈杂蕴〉中作种种的分別,以免淆讹。如爱与敬,无惭无愧,惭与愧,掉举与恶作,惛沈与睡眠,思与虑,寻与伺,掉举与心乱,无明与不正知,憍与慢。一切心所,更依于通遍的精神——了別的六识,被称为「心」王。色与心,各分为两类的不同实体,永远是说一切有部阿毘达磨论师的见解。「心不相应行」,也是有实体的,论主曾费力的成立他。如「得」,任何一法,与(假名)有情成为有关的,就不能没有彼此间的关系体,这就是「得」。如「生住老无常」(生住异灭),为有为法的一般现象。一切有为是恒住自性的,所以有生有灭,是由于与法俱的生与灭。从有为法的生灭相,知有使一切法成为生灭相的「生」与「灭」。「得」与「生住异灭」,论虽没有明说,而显然是「不相应行」。如有情的人与人,天与天,凡夫与凡夫,也有成为人相,成为天相的通性,名为「众同分」;成为凡夫的通性,是「异生性」。又如从寿命的一期不断,而知有「命根」。「色」、「心」以外,有此非色非心的「心不相应行」,所以不但是心与色的多元论,而更是名理、关系的多元论。「无为法」中,有「择灭」与「非择灭」,还没有说到「虚空无为」。总之,一切法的分类,虽还没有详尽,但略分为「色」、「心」、「心所」、「心不相应行」(「无为」)——五大类,大纲已经确立了。

2.一一法或一类一类的法,经体用的分別而确定,如一切法分五类,心法分为六识等。这是辨异的「自相」观察。一一法与一一类法,有种种不同的通遍的「共相」。这在论中,虽也说到「因相应因不相应」、「有所缘无所缘」、「有执受无执受」等二门,而最重视的,是五种二门、五种三门的分別:

  • 有色无色

  • 有见无见

  • 有对无对

  • 有漏无漏

  • 有为无为

  • 过去未来现在(三世)

  • 善不善无记(三性)

  • 欲界系色界系无色界系(三界系)

  • 学无学非学非无学(三学)

  • 见所断修所断不断(三断)

不同类的二门、三门,不是分別一切法自相,而是通于一切法的。如过去、未来、现在,不定属于一法,而遍通一切有为法。所以《大毘婆沙论》卷七五(大正二七.三八九中)说:

「聪慧殊胜智者,由此二法通达一切,此二遍摄一切法故」。

从二门、三门去观察,能觉了一切法的通遍相,从通遍的二门、三门,去观察一一法时,能更精密的了解一切法。如意识,在五种二门中,是无色的,无见的,无对的,有为的,通于有漏无漏的。在五种三门中,是遍通于三种三类的。所以虽同样的是意识,而可分为众多的部类。如约三性说,可分为善意识,不善意识,无记意识。无记又可分有覆无记,无覆无记,就成为四类不同的意识。后人从三性、三界、三学,去分別意识,成为十二类心。每一法,从时间、空间、性质等不同去分別,重重分別,成为无限多的一切法自性。一切法不出于这些部类;要理解一切法的活动与彼此关系,不能不从这些部类去理解。具体的一切法,随时随处而有复杂的不同情况。阿毘达磨论者,是现实的具体观察者。

三、「诸法关系(动态)的分別」:从一一法的特性,一一法的通相去分別,成立无限多的一切法性。但一切法虽是无限多的,而现在一刹那中,过去与未来的关联中,法与法间,有著错综复杂的关系。《發智论》的主要思想特色之一,是对于刹那间的活动,看作复杂的,融和的集体活动。没有一法能起个別的作用,惟有在彼此的关系下,才有可能。而且,刹那间的多法共起,并非全是不同作用的结合,而是有融和统一作用的。这对于差別法性的现起作用,没有落入机械论的说明,是非常有意义的。对于复杂而融和的集体活动,及其现象,世俗每但见其显著的,据以立名;就是佛的应机说法,无论是烦恼、道品,以及身心活动,也每随俗,或就其主要的,举以为代表。然从究尽的实相来说,决不如此。表示这一意义的,如旧阿毘达磨者说:「世第一法五根为性」。论主以为刹那间的一切心心所法,同有刹那引發无漏的力用,所以修正为世第一法心心所法为性。如佛说十二缘起,在前后不同的阶位,或说无明,或说取;或说行,或说有:这只是举以为代表而已。对于这一解说,《大毘婆沙论》称之为「分位缘起」,解说为一一位中,都是具足五蕴(或四蕴)的。又如一般说业感异熟果,论主以为:并非只是思业或身语业感果,在作业时俱起的一切法,如为同一目的而起综合作用的,实在都是能感果的。如《论》卷一(大正二六.九二〇下)说:

「云何异熟因?答:诸心、心所法,受异熟色、心、心所法、心不相应行,此心、心所法,与彼异熟为异熟因。复次,诸身语业,受异熟色、心、心所法、心不相应行,此身语业,与彼异熟为异熟因。复次,诸心不相应行,受异熟色、心、心所法、心不相应行,此心不相应行,与彼异熟为异熟因」。

能感异熟果的,是通于色(身语业)、心、心所法、心不相应行的。法法差別,易陷于机械的说明;而《發智论》所代表的,说一切有部阿毘达磨,法与法间,有融和的统一作用,是他的特色。在同时共聚的动作中,有必然营为共同作用的,如心与心所法。而色与心不相应行,或是同的,或是异的,阿毘达磨论师,依不同的性质而作有精细的辨別。

在念念生灭过程中,法与法间,有种种的关系,所以立种种论门。最一般的论门,就是「因缘」、「相摄不相摄」、「相应不相应」、「成就不成就等」。每一特殊事项,有特殊问题,就有特殊的论门。如随眠,有「随眠随增」、「令有相续」、「结系」。智,有「智所知」。定,有「出入」、「依定灭」。善法,有「修习」。大种,有「造」。业,有「业感异熟」。见,有「自性」、「对治」。有关修持的,有「断与遍知」、「断与作证」、「遍知与作证」。从诸法和合假名有情说,圣者有「断结」、「摄果」、「成就法」、「果摄」等,异生有「死生」等。这些论门,散在全论;从这些论门的名称,也可略见本论所说的内容了。

对于重要的论门,这裡略为介述。「因缘」:契经但说四缘,论主创立为六因——相应因,俱有因,同类因,遍行因,异熟因,能作因。佛在经中,通泛的称为因,称为缘,而因缘对果的关系,实际上是多种多样的。所以论师们依佛的教说,而归纳为种种不同类的因或缘。论主根源于古师的传说,精密论究而成立六因。兹列表以略明六因的大意如下:

   刹那同时的──┬心心所法……………………………………相应因          └有为诸法(一分)…………………………俱有因          ┌同性类的──┬三性各生自类……………同类因   前后异时的──┤      └烦恼遍生五部……………遍行因          └异性类的(约善恶对无记说)……………异熟因   不限时分的………………………………………………………能作因

「相摄」:凡体性相同的,彼此相摄,否则不相摄。这一论门,或以一法对一法,或以一法对多法,或以一类对一类,或以一类对多类,互论摄或不摄。经此相摄不相摄的论究,彼此间的同异,就非常明确了。然阿毘达磨论所常用的,有「蕴界处摄」或「处摄」,这是沿用佛说的分类法,而明一切法的性质与所摄属的。

「相应」:凡属心心所法,彼此间或是一定相应的,或可以相应而不一定相应的,或性质不同而不能相应的,所以要作相应不相应的分別。然本论以修道断惑的实践为主,多沿用契经旧说,对心与心所,还没有专重的辨析,所以不同后代的泛约心与心所而明相应。本论对于「相应」,多用于功德法的分別,如约觉支与道品论相应等。其中,「智相应」,「根相应」,尤为本论常用的论门。

「成就」:这是说一切有部特重的论门。成就,是已得而没有失去的意思。与成就不成就相关的,有「得」,「舍」,「退」。「得」,是初得。所以凡是成就的,一定是得的;但有是得的而不成就,那是已得而又失去了。「舍」,是得而又失去了。有舍此而得彼的,也有舍此而不得彼的。「退」,专用于功德法的退失。可能得,由于因缘的乖违而没有得,也可以名为退。成就——得,与法不一定是同时的:有得在先而法在后的,有得在后而法在先的,也有法与得同时的。所以成就论门,多约三世说;也常约三性、三界、三学说,分別极为繁密。

第四项 四十二章

《發智论》「安立章门」:章是标章,标举所论的法;门是释义,以种种论门来分別法义。先立章,次作门,这是《發智论》的体裁,也是阿毘达磨的一般论式。

《發智论.结蕴》的「十门纳息」,首列四十二章,然后以十门分別。晋译《八犍度论》,仅有四十章,缺少「三重三摩地」与「五顺上分结」。《發智论》的释论——凉译的《毘婆沙论》卷三七,缺「三重三摩地」,共四十一章。晋译的《鞞婆沙论》,共四十二章。但缺「四轭」及「三重三摩地」,另增列「中阴」及「四生」两章。所以虽有四十二章,实只四十章而已。比对研究起来,《發智论》原本,应该是四十章。因为,《發智论.大种蕴.执受纳息》,列举「四静虑」……「三三摩地」——八章,与「十门纳息」相合,也没有「三重三摩地」。可见奘译本的「三重三摩地」,是依《大毘婆沙论》而增列的。「五顺上分结」,不但《八犍度论》及《鞞婆沙论》没有列举,凉译《毘婆沙论》卷二五(大正二八.一八二上),更明确的说:

「尊者瞿沙作如是说:……此二论(「五结」及「九十八随眠」)非经所说,是故应除五结,说五上分结。何以故?五上分结是佛经故」。

晋译《鞞婆沙论》卷一(大正二八.四一八中)也说:

「除五结已,当立五上结。何以故?答曰:彼是佛契经(所说)」。

依据释论,都说应除去「五结」而补「五上分结」,可见《發智论》原本,是没有「五上分结」的。我想,《發智论》原本,上下列举「五结」及「五下分结」,「五结」应为「五顺上分结」的错脱。这才列举契经所没有的「五结」,而经中常见的「五顺上分结」,反而没有了。除去「五结」而改为「五顺上分结」,为最正确的看法。但一般论师,不敢轻易改动,这才另加「五顺上分结」,又补上「三重三摩地」,成为四十二章。

这是极有兴味的问题!本来是四十章,即使加上「五顺上分结」,也只是四十一,何以唐译本又补列「三重三摩地」,而成四十二呢?如《鞞婆沙论》,实际上也是四十章,何以又另加「中阴」及「四生」,凑成四十二呢?「四十二」,到底有什么意义,而非凑足此数不可呢?这可能由于佛教界的一项共信而来。如菩萨的行住,本有不同(系统)的次第阶位,如「十住」、「十地」等,而终于被统一组成「十住」、「十行」、「十回向」、「十地」、「等觉」、「妙觉」——四十二位。如西元一世纪,初传中国的佛书,从五部(五阿含)经中集录所成的,也恰好是四十二章。《法集论》中的「经母」,本出于《长部》(三三经)的《等诵经》。《等诵经》为增一法门,但铜鍱部的论师,不知为什么但取二法门?又在二法门三十三外,增益而凑足四十二经母?初期的大乘经中(分別说系的法藏部,也用)有四十二字母,为一切语文的根本。这是「字母」,是「初章」;这是富有启發性的。四十二为根本数,应为佛教界所熟悉的。这才叙菩萨行位,集录经的摩呾理迦(母),集录佛书,都取四十二为数。《發智论》总列法义为四十章,以十门来分別。虽不是四十二,但因为是章,所以在传诵中,也就演化为四十二了。

《發智论》的四十(二)章,依《大毘婆沙论》,分別为三大类——境界类,功德类,过失类。这一分类,与《法蕴论》的二十一品,可分为三类——道品类,烦恼类,蕴界等类相合。本论先举境界类,功德类,与《分別论》,《舍利弗阿毘昙论》〈问分〉、〈非问分〉的次第相顺。这一分类,也与犊子系的《三法度论》,将一切法统列为「德」、「恶」、「依」——三法,有著同样的意义。犊子系与说一切有部,本来有密切关系的。对于四十(二)章的三大类,为了说明章与门的意义,特分列为四类如下:

  • Ⅰ二十二根.十八界.十二处.五蕴.五取蕴.六界.

  • Ⅱ有色无色.有见无见.有对无对.有漏无漏.有为无为.过去未来现在.善不善无记.欲界系色界系无色界系.学无学非学非无学.见所断修所断无断.

  • Ⅲ四谛.四静虑.四无量.四无色.八解脱.八胜处.十遍处.八智.三三摩地.(三重三摩地).

  • Ⅳ三结.三不善根.三漏.四瀑流.四轭.四取.四身系.五盖.五结.五顺下分结.(五顺上分结).五见.六爱身.七随眠.九结.九十八随眠.

论主标列四十(二)章,如不分门的分別观察,是不能阐明法义的。所以立章,必又作门,为阿毘达磨论的共通论式。《有部阿毘达磨论书之發达》,称此四十二章为「论母」。然在说一切有部中,一般是称之为「章」的。为了说明章与门,试为搜检论书,略加论述。

A《分別论》:

章:蕴.处.界.谛.根.缘起.念处.正勤.神足.觉支.道支.禅.无量.学处.无碍解.(下有智、小事,是类集。法心,另列).

门:善不善无记等(三法门二十二).因非因等(二法门一百).

B《分別论.法心分別》:

章:蕴.处.界.谛.根.因(善不善无记因).食.触.受.想.思.心.

门:欲界色界无色界不系.欲界系色界系无色界系.系不系(插入三界初生,人天寿量等一段).所知通所遍知.所断所修所证非所断非所修非所证.有所缘无所缘.有所缘所缘无所缘所缘.见闻觉识.善不善无记等(三法门五).色无色.世间出世间.

C《舍利弗阿毘昙论.问分》:

章:入.界.阴.谛.根.七觉.不善根.善根.大.优婆塞(五戒).

门:色非色等(二法门三十六).善不善无记等(三法门五).欲界系色界系无色界系不系等(四法门二).

D《品类论.诸处品》:

章:十二处.

门:色无色等(二法门二十六).善不善无记等(三法门三).欲界系色界系无色界系不系等(四法门二).苦集灭道非谛(五法门).见苦所断见集所断见灭所断见道所断修所断非所断(六法门).摄不摄.

E《品类论.辩千问品》:

章:学处.证净.沙门果.通行.圣种.正胜.神足.念住.圣谛.静虑.无量.无色.修定.觉支.根.处.蕴.界.

门:色非色等(二.三.四法门五十).

F《界论》:

章:蕴.处.界.谛.根.缘起.念处.正勤.神足.静虑.无量.根.力.觉支.道.触.受.想.思.心.胜解.作意.

善不善无记等(三法门二十二).因非因等(二法门一百).

门:摄非摄等.相应不相应等.

G《舍利弗阿毘昙论.摄相应分.摄品》:

章:谛非谛系.圣谛非圣谛系.根非根.谛非谛系根.圣谛非圣谛系根.谛非谛系非根.圣谛非圣谛系非根.

入(法入下,广列心所法,心不相应法,无为法).界.阴.谛.根.觉支.不善根.善根.大.五戒.

色非色等(二法门三十六).善不善无记等(三法门五).欲界系色界系无色界系不系等(四法门二).

门:摄不摄.

H《舍利弗阿毘昙论.绪分.结品》:

章:十结.十二入.十八界.五阴.四谛.二十二根.五道(三界).法(二法门.三法门.四法门)人.

门:见断修断.欲界系色界系无色界系(约十结分別).眠没.生死眠没.

I《品类论.辩摄等品》:

章:所知法等(一法门五).有色无色等(二法门百零三).善不善无记等(三法门三十一).四念住等(四法门二十一).五蕴等(五法门五).六界等(六法门二).七随眠等(七法门三).八解脱等(八法门三).九结等(九法门二).十遍处等(十法门二).十一法.十二入.十八界.二十二根.九十八随眠.

门:界处蕴摄.智知.识识.随眠随增.

J《品类论.辩决择品》:

章:色无色等(同〈诸处品〉三十八门).

门:界处蕴摄.智知.识识.随眠随增.

比较上来列举的论书,可以理解的是:一、上面所引述的,对章与门的分別,A、B、C、D、E是第一类:蕴、界、处、觉支等是章——所标的法体;二法门、三法门等是门,以这些通遍的论门来分別。这些古型的阿毘达磨,章与门的差別,最为分明。F、G、H、I是第二类:二法门、三法门等,与蕴、处、界等,同样的作为标章,而另以摄不摄,相应不相应等论门来分別。这因为二法门等,虽是论门,但作为论题来观察,也就成为章了。J是第三类:专以二法门等为章,以摄不摄等四门来分別。前二类,通于现存南北各派的论书,第三类但是说一切有部的。本论列举四十(二)章,含有五种二法门,五种三法门,与第二类相合。

二、A、B、C、E、F、G、H,都是蕴、处、界、谛、根为次第。处与界、蕴,佛以此摄法。据此一切法,而明流转还灭的,世出世间因果的,是四谛。流转还灭中,有增上力的诸法,是二十二根。这就是《施设论》所说的,「六施设」的前五施设。与蕴、处、界、谛、根并列为章的,A、C、E、F、G,是觉支等(三十七道品全部或部分),H是十结。这是以所修的道品,所断的烦恼,与蕴、处、界等为论题的。综合这三类的,如《分別论》附说〈智分別〉,〈小事分別〉;《法蕴论》有〈杂事品〉。从这一意义来看,论主列举四十(二)章,内有境界法十八类,功德法九(或十)类,过失法十四(或十五)类,实继承古代阿毘达磨的论题。但这是说一切有部的,「四谛」约观慧的谛理说,属于功德法,与《法蕴论》相同。

三、善恶无记等三法门、二法门,《法集论》称之为「论母」(Māṭi-Kathā)。据说一切有部的解说,「母」——摩呾理迦的古义,是标举法体,为诸门分別所依处,这就是道品及蕴、处、界、谛、根等。等到阿毘达磨论盛行,这些论题是被称为章的。与章相对的,依章而作问答分別的——二法门、三法门等,是门。门,也是可以作为章来观察的,但在阿毘达磨论中,如标与释那样,章与门是相依而存立的,不会有章而没有门,也不能有门而没有章的。《法集论.概说品》,标三法门等为论母,而一一解释。标法释义,是可以称为母——章的。但在《分別论.问分》,二法门等,只能说是门了。觉音(Buddhaghoṣa)辨五种论门,这是不分章与门,而将构成论体的成分,都称为论母了。然依说一切有部,论主所立四十(二)章,称为与门相对的章,意义要明确得多了。

第五项 分別思择的论法

《發智论》对「相应」、「成就」等论门,多用句法。《大毘婆沙论》说到造论因缘时,就提到阿毘达磨的句法,如《论》卷一(大正二七.二下)说:

「何者顺前句?何者顺后句?何者四句?何者如是句?何者不如是句?于如是等所知境中,令诸有情开發觉意,无有能如阿毘达磨」!

句法有好几类:一、如分別相应不相应时,甲与乙的含义完全相同的,就用「如是句」,如说:「甲相应时亦乙耶?答:如是。乙相应时亦甲耶?答:如是」。二、如甲与乙的含义完全不同,那就用「不如是句」,如说:「甲相应时亦乙耶?答:不尔」。三、或甲的含义广而乙狭,或乙的含义广而甲狭,那就同中有异,应作「顺前句」或「顺后句」,如说:「甲相应时亦乙相应;有乙相应时而甲不相应,如某法」(应举出具体的事例)。或甲与乙的含义,互有广狭,各有所同,各有所异,那就应作四句,如说:「有甲相应非乙相应,有乙相应非甲相应,有甲相应亦乙相应,有俱不相应」(这都应举出实例)。这样的句法,称为「是句」。也可从反面立论,作「非句」,如说:「非甲相应时亦乙耶」等。这些,都因法与法间的或同或异,而作不同句法的分別。

在句法的分別中,本论有一极严密的论法,也可说繁琐之极的。这就是「一行」、「历六」、「小七」、「大七」;这四门,合成一完整的分別观察。如〈结蕴〉的〈一行纳息〉,〈定蕴〉的〈一行纳息〉,都具足这一论法;也有但依「一行」作论的。这四门,试为举例来说。如甲、乙、丙、丁、戊——五法,作这样的分別观察时,先观察甲与乙,甲与丙,甲与丁,甲与戊;乙与丙,乙与丁,乙与戊;丙与丁,丙与戊;丁与戊:这样的十番观察,分別彼此间的关系,名为「一行」。进一步,从时间(三世)的关系中,对每一法作六番的观察。如过去甲与未来甲(未来甲与过去甲同),过去甲与现在甲,现在甲与未来甲,未来、现在甲与过去甲,过去、现在甲与未来甲,过去、未来甲与现在甲。每一法作六番的分別,名为「历六」。再进一步,从时间的关系中,而观此法与彼法的关系。如过去甲与过去乙(过去乙与过去甲,同),过去甲与未来乙,过去甲与现在乙;过去甲与过去、现在乙,过去甲与未来、现在乙,过去甲与过去、未来乙;过去甲与过去、现在、未来乙:共七句。以过去甲为首,有此七句;以未来甲,现在甲,过去、现在甲,未来、现在甲,过去、未来甲;过去、未来、现在甲为首,与乙对论,就有七种七句。甲与乙如此,从甲与丙……丁与戊,就有十番的七种七句。这还是「小七」呢!「大七」是:多法与一法,从时间关系中去分別观察。如甲、乙与丙,与丁,与戊;甲、乙、丙与丁,与戊;甲、乙、丙、丁与戊,一一有七种七句。这样的分別观察,能精密的了解一一法间的或同或异。具体的法界,当然是不能抽象的泛论了事。

《發智论》专从具体的事例中去分別思择一切,初学者确有茫无头绪的慨叹。《發智论》的研究者,从这繁复的关系网络中,求出彼此间的关系法则。把握了诸法的定义与关系法则,就能解说本论的一切。论师们依据传承师说,经长期的多数人的反复论究,到《大毘婆沙论》的集成,才读破这部精深的阿毘达磨,而给予更精密的發展。

第二节 阿毘达磨大毘婆沙论

第一项 毘婆沙论的传译

《大毘婆沙论》,是《發智论》的释论,与《發智》合称「阿毘昙身及义」。这是遵循《發智论》的思想路数,分別解说《發智论》;会通,抉择,深究,而达到完备与严密的。「毘婆沙师」,「毘婆沙义」,被看作说一切有部的主流。如《异部宗轮论》所说的说一切有部宗义,都与《大毘婆沙论》相近。在这部论中,阿毘达磨论师,说一切有部旁系譬喻师,上座別系,大众部说,以及外论,都有详尽或部分的说到。在部派佛教的研究中,这部论可说是非常丰富的宝藏。

本论译为华文,全部或部分的,共经三译,文义以《阿毘达磨大毘婆沙论》为详备。这是唐玄奘于显庆元年到四年(西元六五六——六五九),在长安译出,共二百卷。鞞婆沙或毘婆沙(Vibhāṣā),是广说,种种说的意思,为注释的通称。本论本名「阿毘达磨毘婆沙论」,唐译称为「大毘婆沙论」,是比对其他的毘婆沙论,而加一「大」字的。

本论的异译有二:一、《鞞婆沙论》:或作《阿毘昙毘婆沙》,《鞞婆沙阿毘昙》,共十四卷。《大正藏》(二八册)作「尸陀槃尼撰,苻秦僧伽跋澄译」。这部论的译者,一向是有异说的。现存最古的经录——僧祐《出三藏记集》卷一三,〈僧伽跋澄传〉(大正五五.九九上)说:

「外国宗习阿毘昙鞞婆沙,而跋澄讽诵,乃四事礼供,请译梵文。……以偽建元十九年译出,自孟夏至仲秋方出」。

这与释道安所作,载在《出三藏记集》卷一〇的〈鞞婆沙序〉一致,如〈序〉(大正五五.七三中——下)说:

「鞞婆沙广引圣证,言辄据古,释阿毘昙(八犍度论)焉。……会建元十九年,罽宾沙门僧伽跋澄,讽诵此经四十二处。……来至长安,赵郎饥虚在往,求令出焉。……自四月出,至八月二十九日乃讫」。

《鞞婆沙》(论),为建元十九年(西元三八三),僧伽跋澄(Saṃghabhūti)所译。但曾经僧伽提婆(Saṃghadeva)的改译,如《出三藏记集》卷一三〈僧伽提婆传〉(大正五五.九九下)说:

「安公(主持下)先所出阿毘昙(八犍度论)、广说(鞞婆沙)、三法度等诸经,凡百余万言。译人造次,未善详审;义旨趣味,往往愆谬。……提婆乃与冀州沙门法和,俱适洛阳。……方知先所出经,多所乖失。法和叹恨未定,重请译改,乃更出阿毘昙及广说。先说众经,渐改定焉」。

《鞞婆沙》是僧伽跋澄在长安所译,经僧伽提婆在洛阳译改,成为定本,约为西元三八九或三九〇年。译出而又经译改,成为定本,依〈传〉及〈序〉,是非常明白的。但僧祐在经录中,叙述得非常混乱,如《出三藏记集》卷二,〈新集经论录〉,僧伽跋澄所译,有(大正五五.一〇中):

「杂阿毘昙毘婆沙十四卷(偽秦十九年四月出,至八月二十九日出讫,或云杂阿毘昙心)」。

僧伽提婆所译的,有(大正五五.一〇下):

「鞞婆沙阿毘昙十四卷(一名广说,同在洛阳译出)」。

这一记录,与上引的〈传〉、〈序〉都不合。僧祐在《出三藏记集》卷二〈新集异出经录〉,竟将不同部类的阿毘昙,集为一类,而说「阿毘昙」「凡九人出」。其中说到(大正五五.一五上):

「僧伽提婆出阿毘昙鞞婆沙十四卷,阿毘昙心十六卷。僧伽跋摩出阿毘昙毘婆沙十四卷,阿毘昙心四卷。……僧伽跋摩出杂阿毘昙心十四卷」。

从这一叙述中,可以看出,僧祐将僧伽跋澄与僧伽跋摩(Saṃghavarman)混乱了。僧伽跋摩曾译《杂阿毘昙心》十四卷,所以说僧伽跋澄所译的,是「杂阿毘昙十四卷」,而且说「或云杂阿毘昙心」了。这样,「鞞婆沙阿毘昙」,就只记录于僧伽提婆的名下。

僧祐经录的混乱,隋法经的《众经目录》是承袭其误的。《大唐内典录》,并录僧伽跋澄的「阿毘昙鞞婆沙十四卷」,僧伽提婆的「毘婆沙阿毘昙一十四卷」。但在〈历代翻本单重人代存亡录〉中,仅录僧伽提婆译本,那是以现存论本,为提婆所译了。智升的《开元释教录》中,僧伽提婆所译,没有「鞞婆沙阿毘昙论」,而僧伽跋澄所译,却是有的。这与《大唐内典录》不同,而以现存论本,为僧伽跋澄所译。又在僧伽跋摩所译的「杂阿毘昙心论十一卷」下,注有「亦云杂阿毘昙毘婆沙,尊者法救造,或十四卷」,还是受到僧祐经录混乱的影响。

总之,历来的记录,都不尽然,道宣《大唐内典录》所说比较好。应该是:

「鞞婆沙论十四卷,僧伽跋澄初译,僧伽提婆重译改定」。

《鞞婆沙论》,本不只此十四卷的,据道安〈序〉(大正五五.七三下)说:

「经本甚多,其人忘失,唯四十事。……其后二处,是忘失之遗者,令第而次之」。

所以,对于十四卷的《鞞婆沙论》,一向看作单译,其实是《大毘婆沙论》的部分译出,只是简略些,今对比如下:

鞞婆沙论
大毘婆沙论
序阿毘昙(卷一)
卷一
小品章义(卷一——三)
卷四六——五〇
大品章义(卷四——一三)
卷七一——八六.一〇四——一〇六
中阴章义(卷一四)
卷六九——七〇
四生章义(卷一四)
卷一二〇

二、《阿毘昙毘婆沙论》,从晋安帝乙丑到丁卯年(西元四二五——四二七),道泰与浮陀跋摩(Buddhavarman)在凉州译出,共一百卷。那时,凉国新败,凉土动乱,论文散失了四十卷。现存六十卷,仅为八犍度中前三犍度的广说。这如參预当时法会的,道梴所作的〈毘婆沙序〉所说。

第二项 编集的时代与地点

《大毘婆沙论》的集成,为北方佛教的大事,传说为第三结集。据唐玄奘的传说,《大毘婆沙论》的编集,与迦腻色迦王(Kaniṣka)有关,如《大唐西域记》卷三(大正五一.八八六中——八八七上)说:

「健驮逻国迦腻色迦王,以如来涅槃之后,第四百年,应期抚运。……王乃宣令远近,召集圣哲。……结集三藏,欲作毘婆沙论。……迦腻色迦王,遂以赤铜为鍱,镂写论文」。

同《记》卷二(大正五一.八八二上)也说:

「迦腻色迦王与脇尊者,招集五百贤圣,于迦湿弥罗国作毘婆沙」。

玄奘虽说「结集三藏」,然依《西域记》,只是解释三藏,著重于《毘婆沙论》的撰作。西藏也有迦腻色迦王结集三藏的传说,但认为这是结集三藏,并非造释论。西藏没有《大毘婆沙论》的传译,对《大毘婆沙论》的编集,传有晚期的种种传说,流于想像,没有可信的价值。在我国,一向依据玄奘的传说,但经近学者的研究,已不能予以信任。今再为申论:

护持佛法的迦腻色迦大王,古来传述他的事迹,都没有说到集众结集三藏,或作《毘婆沙》。如鸠摩罗什(Kumārajīva)(西元四一〇顷译)《大庄严经论》的「真檀迦腻咤」,或「栴檀罽尼咤」;道安(西元三八四作)〈僧伽罗刹经序〉的「甄陀罽贰王」;《高僧法显传》(西元四一六作)的「罽腻伽王」;吉迦夜(Kiṃkārya)(西元四六〇顷译)《杂宝藏经》与《付法藏因缘传》的「旃檀罽腻咤王」;《洛阳伽蓝记》(西元六世纪作)的「迦尼色迦王」。而古来说到《毘婆沙论》的,却都没有提到「迦尼色迦王」。如鸠摩罗什译的《大智度论》;道安(西元三八三作)的〈鞞婆沙序〉;道梴(西元四三〇顷作)的〈毘婆沙经序〉。到真谛(Paramârtha)(西元五四六——五六九)的《婆薮槃豆法师传》,才说到与马鸣(Aśvaghoṣa)同时的国王,但还没有说到国王的名字。这些古代的传记,虽说古记简略,但古代传记一律如此,那对于玄奘的晚期(西元七世纪)传说,就不能不特別注意了。而且,《大毘婆沙论》卷一一四(大正二七.五九三上),说到:

「昔健陀罗国迦腻色迦王」。

《毘婆沙论》编集的时代,据此论文的自身证明,迦腻色迦已是过去的国王了。以我的研究,各式各样的第三结集,都是没有事实的;都是部派的私集,不过攀附名王,自高地位而已。迦腻色迦王的深信佛法,是无可怀疑的;他确是信奉说一切有部的。由于迦腻色迦王的信奉,说一切有部得到有利的条件,促成阿毘达磨的高度隆盛,引起《毘婆沙论》的编集,这是可以想像得到的。迦腻色迦王以后,编集《大毘婆沙论》,而传说为与迦腻色迦王有关,甚至说迦腻色迦王發起结集三藏,也不外乎攀附名王,以抬高自己的地位而已。

《大毘婆沙论》的编集,到底在什么时代呢?古代的传说有四:一、道梴〈毘婆沙经序〉作佛灭「六百余载」。二、真谛《婆薮槃豆法师传》作「佛灭度后五百年中」。三、嘉祥《三论玄义》作「六百年间」。四、《大唐西域记》作四百年,如上引述。《大毘婆沙论》末,玄奘所作「回向颂」(大正二七.一〇〇四上)也说:

「佛涅槃后四百年,迦腻色迦王赡部,召集五百应真士,迦湿弥罗释三藏。其中对法毘婆沙,具获本文今译讫」。

虽有这些传说,由于佛灭纪年的传说不一,所以也难以论定。考迦腻色迦王的年代,学者间异说极多。然依中国史书,这必是丘就却(Kujūla Kadphises Ⅰ)、阎膏珍(Wīma Kadphises Ⅱ)以后的大王。丘就却与阎膏珍,一般论为自西元三四十年到百年顷。迦腻色迦王约于西元二世纪初在位;《大毘婆沙论》的编集,必在迦腻色迦王以后。龙树(Nāgārjuna)的《大智度论》,多处说到《毘婆沙论》;龙树为西元二、三世纪人。《大毘婆沙论》的编集,在迦腻色迦王以后,龙树以前,所以或推定为西元二世纪中——一五〇年前后,大体可信。这样,依阿育王(Aśoka)出佛灭百余年说来推算,《大毘婆沙论》的集成,应为佛灭六百年中,与《三论玄义》的传说相近。

《毘婆沙论》编集的地点,旧传为「罽宾」、「北天竺」,《大唐西域记》卷三(大正五一.八八六下)也说是迦湿弥罗(Kaśmīra):

「众会之心,属意此(迦湿弥罗)国。此国四周山围,药叉守卫。……建立伽蓝,结集三藏」。

玄奘于七世纪初,亲身巡访,确认迦湿弥罗为编集处。然相隔仅四百余年,到底在那一寺编集,竟无法确指。如确为传说那样的名王护法,千众共集,就不免可疑了!然依论文来看,编集于迦湿弥罗,是确乎可信的。理由为:一、论中引述迦湿弥罗国的传说特別多,这已为近代学者所列举。二、唐译《大毘婆沙论》,每说「此迦湿弥罗国」。虽凉译残缺,不能一一勘对,然如唐译所说:「昔有牝象,名曰摩荼,从外载佛驮都,来入迦湿弥罗国」。凉译也说:「来入罽宾国」。从外方「来入」,这是合于迦湿弥罗编集者的观点。三、论中如以迦湿弥罗论师,与健驮罗(Gandhāra)师、西方师等对论,总是以迦湿弥罗师义为正义的。四、采用迦湿弥罗的诵本,如《大毘婆沙论》卷一八(大正二七.九一中——下)说:

「品类足说:九十八随眠中,三十三是遍行,六十五非遍行。……西方尊者所诵本言:九十八随眠中,二十七是遍行,六十五非遍行,六应分別。……何故迦湿弥罗国诸师不作此诵?……又此国诵:三十三是遍行,六十五非遍行」。

凉译《毘婆沙论》卷一一(大正二八.七五下)所说也相同:

「波伽罗那作如是说:……三十三一切遍,六十五非一切遍。……西方沙门,此文作如是说:……罽宾沙门何以不作此说」?

凉译虽不称罽宾为此国,但《毘婆沙论》所引的《品类论》,确是迦湿弥罗的诵本。此外,如古代共传为「北天竺」,「罽宾」,「迦湿弥罗」;而世亲(Vasubandhu)《俱舍论》卷二九(大正二九.一五二中),说得更为明确:

「迦湿弥罗议理成,我今依彼释对法」。

《大毘婆沙论》的正义,属于迦湿弥罗论师;论书编集于迦湿弥罗,当然可信。至于玄奘不能指实在那一寺院,那是由于《大毘婆沙论》的编集,出于少数学者,并不如传说那样的结集盛会。

第三项 编集的因缘

《發智论》的释论——《毘婆沙论》的大部编集,不是容易成办的。到底为了什么,有大部编集的必要?对于这,木村泰贤氏曾就论文自身,而作有良好的解说,可以參考。

《大毘婆沙论》的编集因缘,可说是:说一切有部在北方不断發扬;经迦腻色迦王(Kaniṣka)的护持,促成北方佛教大开展所引起。北方佛教的大开展,说一切有部隆盛了,思想的自由發展也加速了。在这种情势下,无论对内对外,都有设法维持其优越地位的必要。这一任务,由重传承,深究实相而带保守性的阿毘达磨论师出来承担。这就是以《發智论》为本,评论百家,归宗于一的《大毘婆沙论》。

试分別来说:在编集的因缘中,主要的,自为对于论文的分別解说。毘婆沙,就是「广解」的意思。《發智论》,为说一切有部的多数学者——论师们,看作「佛说」,尊为解说佛法的准量。但论文重于种种论门的分別,读者如不明「章义」,不明定义,及法与法间的关系定律,实在是难以读通的。所以《發智论》问世以来,早就有了注释书。阿毘达磨论义的不断發扬,到那时候,有更综合更详备解说的必要。论文深密,是需要分別解说的。以此为造论因缘,如《大智度论》卷二(大正二五.七〇上)说:

「發智经八犍度,初品是世间第一法。后诸弟子等,为后人不能尽解八犍度故,作鞞婆沙」。

其次,《大毘婆沙论》编集前夕,阿毘达磨论师间,已经是异义纷纭。一、在传诵中,《發智论》的诵本,多有不同。如「系念眉间」,有六本不同;「相续智见」,有五本不同。诵本不同,解说也就別异了。又如「正性离生」,或作「正性决定」;妙音(Ghoṣa)与世友(Vasumitra),就所取不同。这种诵本不同,是需要论定或贯通的。二、《發智论》问世以来,阿毘达磨论风,急剧的兴盛起来,异义也就多起来。旧有的《施设论》等,固然有所增补;而世友、妙音、法救(Dharmatrāta),及一切阿毘达磨论者,都时有不同的见解。这与他们对《發智论》的态度,及个性与思想方法不同有关。在不同的论义中,或是与《發智论》不同的,如《發智论》说有情「分位缘起」,《品类论》说「一切有为缘起」,《识身论》说「相续缘起」,寂授(Śarmadatta)说「一心缘起」。或是《發智论》本没有说明,由后人推论而起的异解,如说一切有,而四大论师对一切有的解说不同。此外如释义不同,出体不同,「因论生论」而论断不同;从《大毘婆沙论》看来,真可说异义无边。在异义异说中,健陀罗(Gandhāra)为主的,西方阿毘达磨论师,也就是北方佛教重镇,古称「罽宾」的论师们,每与迦湿弥罗(Kaśmīra)论师不合。尤其是说一切有部中的持经师,本著「以经简论」的态度,逐渐形成譬喻师一大流,与阿毘达磨宗义,越离越远。这些,如为学者所重的论典与论师,应该抉择、会通。一般论师的异义,应明确的给予评破。在说一切有部阿毘达磨论师看来,这对于保持说一切有部(其实是论师)宗义,是有迫切需要的。道梴的〈毘婆沙经序〉(大正五五.七四上),就说到了这一点:

「前胜迦旃延,撰阿毘昙以拯颓运。而后进之贤,寻其宗致,儒墨竞构,是非纷然。故乃澄神玄观,搜简法相,造毘婆沙,抑正众说」。

还有,与上座部对立的,是大众部。同属上座系,而立义与说一切有对立的,是分別说部;法藏、饮光、化地(铜鍱部在南方,所以《毘婆沙论》中没有说到),都属于这一系,本论每称为之「分別论者」。「分別论者」的立义,每与说一切有部阿毘达磨论义不合。针对这些异部,破他显自,未必是编集《大毘婆沙论》的主因,但也是因缘之一。《大唐西域记》卷三(大正五一.八八六中),就有这样的传说:

「如来去世,岁月逾邈。弟子部执,师资异论,各据闻见,共为矛盾」。

那时,大乘佛教在北方,佛灭「后五百岁」(五百年后),到了非常隆盛的时代。说一切有部中,如脇(Pārśva)、马鸣(Aśvaghoṣa)等,都是大乘的同情者。大乘有大乘经,同情大乘者,也就摘取大乘经义,赞颂如来的功德。毘婆沙论师,对这些赞颂,采取了批评而会通的态度,不认为是了义的,如《大毘婆沙论》卷七九(大正二七.四一〇中)说:

「不必须通,非三藏故。诸赞佛颂,言多过实」。

菩萨本生谈,可说是大乘法的滥觞,《大毘婆沙论》也采取了批评而会通的态度,如《论》卷一八三(大正二七.九一六中)说:

「然灯佛本事,当云何通?答:此不必须通。所以者何?非素怛缆、毘奈耶、阿毘达磨所说,但是传说,诸传所说,或然不然」。

当时的大乘佛法,非常流行。在这种环境中,对佛与菩萨的功德,论师们自应通过自宗的理论,而加以说明。所以,《發智论》本没有重视这些论题,仅在〈见蕴〉中,说到「齐何名菩萨」;「世尊依不动寂静定而般涅槃」。但在《大毘婆沙论》中,就说到了:

  • 佛之心力(力无畏等功德)────────卷三〇——三一

  • 菩萨六根猛利──────────────卷一三

  • 菩萨眼见────────────────卷一五〇

  • 菩萨修行阶位──────────────卷一七六——一七七

《大毘婆沙论》的编集者,显然存有抗拒大乘佛陀观的意念,而坚主人间的佛陀,人间(天上)的菩萨观。然由于对佛及菩萨功德的推重,仍不免有摄取大乘法以庄严自宗的嫌疑。《大智度论》卷二六(大正二五.二五五下——二五六上),曾指摘此事:

「汝所信八十种好,而三藏中无」。

「如是十八不共法,非三藏中说,亦诸余经所不说。……皆于摩诃衍十八不共法中取已作论议」。

总之,由于北方佛教的大隆盛,引起了摩诃衍与声闻,分別说与说一切有,持经譬喻师与阿毘达磨论师,西方论师与迦湿弥罗论师间發展诤竞。说一切有部中,重传承而富有保守的,迦湿弥罗论师们,起来为《發智论》造《毘婆沙》,对于倾向譬喻师的西方论师,倾向分別说系的譬喻师,倾向大乘的分別说者,严厉的评破这违反自宗的一切。不顾大乘佛教时代的到来,而在山国中,为专宗声闻藏的阿毘达磨而努力!

第四项 编集者与编集概况

说到《大毘婆沙论》的编集,应先论到第三结集。第三结集,向来是无此传说的。一直到玄奘归国,出《大唐西域记》(西元六四六成书),才传说迦腻色迦王(Kaniṣka)集众结集三藏。但叙述的,只是三藏的解释,主要为《大毘婆沙论》的撰集。《(ターラナータ)印度佛教史》,以为第三结集是一回事,编集毘婆沙又是一回事。第三结集的实际意义,姑且不论,现在就《大毘婆沙论》的编集,进行论究。

《大毘婆沙论》的编集者,所有不同的传说,列举如下:

  • A《大智度论》卷二:(迦旃延后)「诸弟子」。

  • B道安〈鞞婆沙序〉:「三罗汉」。

  • C道梴〈毘婆沙经序〉:「五百应真」。

  • D真谛《婆薮槃豆法师传》:「五百阿罗汉及五百菩萨」,迦旃延子主持,马鸣润文。

  • E嘉祥《三论玄义》:「五百罗汉」。

  • F《大唐西域记》卷二、三:「五百贤圣」;脇尊者發起,世友为上座。

在这些传说中,「五百阿罗汉」或「五百贤圣」,是较一般的传说。然「五百阿罗汉」,是罽宾(Kaśmīra)传说的成语,如《阿育王传》卷五(大正五〇.一一六下)〈摩田提因缘〉说:

「摩田提即时现身满罽宾国。……有五百罗汉。……必常有五百不减」。

又如《大毘婆沙论》卷四四(大正二七.二三〇上)说:

「昔此迦湿弥罗国中,……寺有五百大阿罗汉」。

「罽宾五百罗汉」,是传说中的成语,形容人数不少。《大唐西域记》等看作实数,模拟王舍城(Rājagaha)的「五百结集」,那就不免误会了!

《大唐西域记》说:世友(Vasumitra)菩萨为上座。《婆薮槃豆法师传》说:五百菩萨參预编集。如约《大毘婆沙论》所引的论师来说,确有被称为菩萨的。如说「五百罗汉」以外,別有菩萨众,而且參与编集审查的工作,那是不可能的。因为《大毘婆沙论》,充分表现了坚执的,属于声闻的,对当时的大乘佛法,存有抗拒意图的。

《婆薮槃豆法师传》说:《發智论》与《大毘婆沙论》,都由迦旃延子(kātyāyanīputra)主持而撰集,这无疑为错误的。至于说《大毘婆沙论》,由马鸣(Aśvaghoṣa)润文,也不足采信,马鸣是出生于《大毘婆沙论》编集以前的。《大唐西域记》说世友为上座,而《大毘婆沙论》,说到世友等四大论师,因而有「四大评家」的传说。其实,四大论师,脇(Pārśva),马鸣,都不可能參与《大毘婆沙论》的编集,下文当一一的分別论究。

那么,谁是《大毘婆沙论》的编集者呢?《大智度论》说:「后诸弟子」,虽说得简略,却最为切合实际。这是迦旃延尼子的后学者——發智学者,而且是迦湿弥罗的發智学者。

道安曾提到《毘婆沙论》的撰述者,如〈鞞婆沙序〉(大正五五.七三中)说:

「有三阿罗汉:一名尸陀槃尼,二名达悉,三名鞞罗尼。撰毘婆沙,广引圣证,言辄据古,释阿毘昙焉。其所引据,皆是大士真人,佛印印者也。达悉迷而近烦,鞞罗要而近略,尸陀最折中焉。其在身毒,登无畏座,僧中唱言,何莫由斯道也」!

这是西元四世纪中,道安从罽宾阿毘达磨论师得来的消息。那时,离《大毘婆沙论》的编集,还不过二百年,比起晚期的传说,可信的成分,当然高得多。三阿罗汉的名字与事迹,都是不熟悉的。惟有鞞罗(尼)(Vīla),可能就是《萨婆多部记》中,「旧记」所传的韦罗。韦罗记录在脇、富楼那(Pūrṇa)、马鸣之间,与《大毘婆沙论》编集的时代相近。《付法藏因缘传》作比罗,传说为马鸣后人,时代也相合。传说比罗「造无我论,足一百偈」;其他的事迹不详。然道安所传的三阿罗汉,并非三人合编,而显然是略本与广本——初编本与增订本。所以对《大毘婆沙论》编集者的论定,应注意到编集的情形。

《大毘婆沙论》编集以前,《發智论》早有了不同的解释。如世友、妙音(Ghoṣa),对《發智论》有所解释,在《大毘婆沙论》中,是有明文可证的。在《發智论》的解释中,应有专释「章义」的作品。《發智论》的体裁,先标章,次开门分別。所标的章,大都是没有解说的。如不先理解章义,就无法了解诸门分別。所以在《發智论》的研究中,必先有章义。如晋译《鞞婆沙》,就是《發智论》的章义。虽然这是从《大毘婆沙论》集出来的,但章义的单行,应由于先有章义,后有广释的缘故。对勘凉译与唐译,章义的先后每不合。这因为章义可以单行,移前移后,并无多大问题。凉唐二译的先后不同,择要录出如下:

   ┌───┐                    ┌───┐   │唐译本│                    │凉译本│   └───┘                    └───┘   「五趣」─────〈定蕴〉(卷一七二)………………〈杂揵度〉(卷七)   「四律仪」────〈业蕴〉(卷一一九)………………〈杂揵度〉(卷一〇)   「得」──────〈定蕴〉(卷一五八)………………〈杂揵度〉(卷一七)   「转法轮」────〈定蕴〉(卷一八二~一八三)……〈杂揵度〉(卷二一)   「四圣种」────〈定蕴〉(卷一四二~一四三)……〈杂揵度〉(卷二二)   「灭定」─────〈根蕴〉(卷一五二~一五三)……〈使揵度〉(卷四四~四五)   「八智」─────〈智蕴〉(卷一〇五~一〇六)……〈使揵度〉(卷四五)   「三三摩地」───〈智蕴〉(卷一〇四~一〇五)……〈使揵度〉(卷四五~四六)   「三重三摩地」──〈智蕴〉(卷一〇五)………………〈使揵度〉(卷四六)

在《尊婆须蜜菩萨所集论》中,也可以证明有章义的存在,如:

  • 1.「世间八法,摄几阴几持几入?如章所说」。

  • 2.「复次,章义,作实谛相……」。

  • 3.「或作是说:……彼非智章(所说)。……如彼智章」。

这三则,1.、见于《大毘婆沙论》「世间八法章」的第一说。2.、见于《大毘婆沙论》「四谛章」的大德法救(Dharmatrāta)说。3.、《大毘婆沙论》没有。所说的「智章」,应就是《發智论》的章义。关于章义,更可从《大毘婆沙论》,得明确的线索,如说:

「如是等章,及解章义,先领会已,次应广释」。

每品开端,都有这同样的文句。这是说,先要对每一章的章义,有所领会,才能进一步的广释论文。这是理解《發智论》的应有次第,也是古代解说《發智论》的先后历程。

《發智论》先有了各家的章义与文句;逐渐严密,异说也逐渐增多。到了有统一与论定的必要时,综合不同的章义与文句,加以组织、抉择、贯通,给以严密的论定,成为《大毘婆沙论》。古代的传说,曾暗示了这种情形,如道安的〈鞞婆沙序〉(大正五五.七三中)说:

「撰鞞婆沙,广引圣证,言必据古,释阿毘昙焉。其所引据,皆是大士真人,佛印印者也」!

又道梴的〈毘婆沙论序〉(大正五五.七四上)说:

「后进之贤,寻其(指發智论)宗致,儒墨竞搆,是非纷然。故乃澄神玄观,搜简法相,造毘婆沙,抑正众说。或即其殊辩,或标之铨评」。

所以,《大毘婆沙论》所引的论师说,是编集者所要抉择、评破、取舍的,而不是《大毘婆沙论》的编集者。编集者,道安从僧伽跋澄(Saṃghabhūti)、僧伽提婆(Saṃghadeva)等罽宾学者得来的消息,当时的《毘婆沙论》,共有三本。但不是完全不同的別本,而是略本与广本,也可说是初编本与修订本。不妨说,鞞罗尼初编,尸陀槃尼(Śītapāṇī)增订,达悉再增补,成为略中广的三本。所以,《大毘婆沙论》,不是创作,而是集成。综集而整编者,增订者,对一切论义,參加自己的见解,而作成定论,这就是「作义者说」或「评曰」。「于此义中复有分別」——这样的文句,唐译本是很多的;凉译作「作义者说」。「作义者」,就是编集《大毘婆沙论》者。对于列举的古传今说,或者不加评论,或加评破,或者说:「如是义者」;「应作是说」,「评曰」,那就是编集者的抉择与论定了。《大毘婆沙论》的编集,依道安所得的当时传说,是鞞罗等论师。所引证的古说,都是「大士真人」,所以《大毘婆沙论》是先后诸贤圣的集录,泛称为「五百罗汉造」,也没有什么不可,不过不是同时罢了。

《大毘婆沙论》集成以后,又不止一次的经过改编,增补,修正。比对现存的译本,到处可见。如〈杂蕴.世第一法纳息〉,《發智论》初(大正二六.九一八上)这样说:

「云何世第一法?答:若心心所为等无间入正性离生,是谓世第一法」。

「有作是说:若五根为等无间入正性离生,是谓世第一法」。

本论分为二节,释论的凉译,也分为两段:一、先引文,次解说。二、先引文,次解「有作是说」为:1.旧阿毘昙人,2.犊子部,3.持诵修多罗(经)者,列举昙无多罗(法救),佛陀提婆(觉天 Buddhadeva)。这可见法救与觉天,都是持经师。唐译是:先总列二文,次解「有作是说」为:1.旧阿毘达磨论师,2.经部说,3.犊子部说,4.法救与觉天说。唐译本有了重大的改编,将法救与觉天,与持经师分开。但考究起来,法救与觉天,确是说一切有部中的经师,所以凉译是对的。唐译的所以改编,大抵由于晚期的说一切有部与经部分化;而《大毘婆沙论》曾说法救与觉天,是说一切有部的四大论师之一。不知在《大毘婆沙论》编集时,持经师还是说一切有部的一派呢!这是改编的实例。

妙音说:色界六地,对于欲界烦恼,能作二种对治。唐译卷三加以评破,凉译却没有评文。考唐译卷八〇,又引到此义,也没有评破。这可见起初是没有评破的;唐译卷三的评正,是后人所增补。又如《發智论》但说「世第一法」、「顶」、「暖」;论义發展到「煖」、「顶」、「忍」、「世第一法」——「四种顺决择分」,对此就应加解说。凉、唐二译,都以「经中不显了说」为理由,而明《發智论》的没有明显说到忍。但唐译卷六说:「尊者七门分別世第一法,顶唯二门,忍之与暖,但说自性」。这段文是凉译所没有的,与前文乖反;尊者何曾说过「忍」的自性呢?这都是增补的例子。

修改的例子更多,如说眼界彼同分,凉译《毘婆沙论》卷三八(大正二八.二八〇上)这样说:

「外国法师作如是说:彼分眼有四种。……罽宾沙门说:彼分眼有五种」。

唐译《大毘婆沙论》卷七一(大正二七.三六八上——中)却这样说:

「彼同分者,此诸师说有四种。……外国诸师说有五种。……旧外国师同此国说,旧此国师同外国说」。

据此可见,凉译是旧义,而唐译是依后代论师的演变,而加以修正。《大毘婆沙论》编集以后,又多经改组、增补、修订。所以道安传说,有三罗汉的略中广三本。大抵晋译为中本(从中本集出),凉译为广本;唐译是增广更多了!鞞罗编集的略本,也许就是初编本吧!

第五项 论义略说

《大毘婆沙论》的广大文义,这裡不能广说,但想说到的是:

一、在《大毘婆沙论》中,每一法门,大抵可略出而自成章义。凡解说《發智论》的法门分別,先有「略毘婆沙」,是揭示法门分別的要则。对法门分別来说,是极重要的,便于记忆的。但《大毘婆沙论》,不只是《發智》的释论,是扩大了阿毘达磨的内容。如推论到与论题有关的,或并无多大关系的新问题,照样的广引各家,给予评正,这名为「因论生论」。如解说「世第一法」、「暖」、「顶」,就附论「顺决择分」、「顺解脱分」。解说佛的「身力」,就论到「心力」——「十力」、「四无所畏」、「五圣智三昧」等。解说「声非异熟」,就论到「大士梵音」。解说「诸见」,就引经而明「六十二见」。又有推演的,如《發智论》以十门分別四十二章,毘婆沙师就以种种门通前四十二章。这些因便附论的部分,在《大毘婆沙论》中,在二十卷以上。所以《大毘婆沙论》的编集,可说是阿毘达磨论义的大集成。

二、《大毘婆沙论》义,被称为迦湿弥罗(Kaśmīra)毘婆沙师义。其实,这是从《發智》到《毘婆沙》——三百年间,经诸大论师的长期论究的成果。这是根据《發智论》的,《發智论》的思想,到这才充分确切的阐明出来;内容已不限于《發智论》所说,而有了新的充实。迦湿弥罗论师为论定者,但所有论义,为说一切有部诸大论师累积的业绩,并非全为迦湿弥罗论师的创见。这点,是应该首先认定的。论中引证的有名的论师,下面当分別叙说。《大毘婆沙论》——说一切有部论义,这裡作几点说明。

1.「自性」:自性,是一极重要的术语。对于法的解说,《大毘婆沙论》有「自性门」,说明某法的体性是什么,这就是「出体」。自性以外,还有「本性」等,如《论》卷一(大正二七.四上)说:

「如说自性,我、物、自体、相、分、本性,应知亦尔」。

说一切有部论师,对世间、身心一切现象,了解为复杂的综合体;分析复合体而發见内在单一性的本质,就是自性。这就是实有与假有,如《论》卷九(大正二七.四二上)说:

「然诸有者,有说二种:一实物有,谓蕴界等。二施设有,谓男女等」。

实物有,是「一切法各住自性」的,也就是上面说的:「自性……本性」。施设有,是复合的假有。对存在的一切而析为二类,为说一切有部的根本见地。这也就是世俗与胜义的差別,例如《论》卷一三三(大正二七.六八九上)说:

「地云何?答:显形色,此是世俗想施设地。……地界云何?答:坚性触,此是胜义能造地体」。

常识中的地,是和合有,是世俗假想施设而非真实的。佛说的地界——地大,那是胜义有,也就是有实自性的。从复合的总聚,而探得一一法的自性,如上所引,也称为「分」。「分」是不可再分析的;如可以分析为多分,那就是「有分」而不是「分」了。单一性的实法,也称为「我」,如《论》卷九(大正二七.四一上)说:

「我有二种:一者法我,二者补特伽罗我。善说法者,唯说实有法我,法性实有,如实见故」。

「我」是「自在」义;一切法自性,是「自有」、「自成」的,永恒存在的,所以《论》卷二一(大正二七.一〇五下)说:

「诸法实体,恒无转变,非因果故」。

总之,自性是一切法不可再分析的实体,可说是「其小无内」的,无限差別而难以数量的,法性恒住如如不变的。

2.「极微」:法自性,可分为「色」、「心」、「心所」、「心不相应行」、「无为」——五类。说到色法,分为能造的四大,所造的眼等五根,色等五境,及无表色——十一种,这是《發智论》以来的定说。这些色法(除无表色),常识所得的,都是众多积集的和合色;分析推究到不可再分析时,名为「极微」,如《论》卷一三六(大正二七.七〇二上)说:

「极微是最细色,不可断截破坏贯穿,不可取舍乘履搏掣;非长非短,非方非圆,非正不正,非高非下;无有细分,不可分析;不可睹见,不可听闻,不可嗅甞,不可摩触:故说极微是最细色。此七极微,成一微尘,是眼、眼识所取色中最微细者」。

最细的极微色,是不可析、不可入的色自性,近于古代的原子说。极微是一般眼所不能见,……身所不能触的,也就是感官所不能经验到的。不可再分析,不能说方说圆,因为不这样,可以再分析,就不是极微了。但不可说有质碍,而在实际上,极微是不能单独而住,不离质碍的。不可说有方圆,而实不离方分,所以极微的积集,是中间一微,六方六微。这样的七微和合,成为肉眼所见的最细色。色的极微,分能造的四大极微,所造的眼等极微。所造色极微有十,能造四大也有十。四大极微是互不相离的;四大极微与造色极微,和合而住,成为内而根身,外而器界的一切色。

3.「心与心所」:众生的内心活动,是复合而融和的活动,所以称为「心聚」。简要的说,心与心所,心所与心所,是相应而起的;是同一所依,同一所缘,同一行相,同作一事的。关于「心」,或称为「意」,或称为「识」;论师们虽有不同的解说,大致以「体性无別,约义有异」为正义,不外乎六识。「心所」方面,经论师的多方论究,到《大毘婆沙论》,组为七类,如《论》卷四二(大正二七.二二〇上——下)说:

  • A「大地法」(十):受.想.思.触.欲.作意.胜解.念.三摩地(定).慧.

  • B「大烦恼地法」(十):不信.懈怠.放逸.掉举.无明.忘念.不正知.心乱.非理作意.邪胜解.

  • C「小烦恼地法」(十):忿.恨.覆.恼.谄.诳.憍.悭.嫉.害.

  • D「大善地法」(十):信.精进.惭.愧.无贪.无嗔.轻安.舍.不放逸.不害.

  • E「大不善地法」(五):无明.惛沈.掉举.无惭.无愧.

  • F「大有覆无记地法」(三):无明.惛沉.掉举.

  • G「大无覆无记地法」(十):受.想.思.触.欲.作意.胜解.念.三摩地.慧.

七类分別,有些是重复的,有些心所又没有列入,如贪、嗔、慢、疑、见、恶作、睡眠等。这一分类,或者觉得未臻完善。但在古代论师,也许并未意识到一切心所法的完备分类,而另有重点。这可以是分类發展的三过程。一、「十大地法」,是《發智论》所说的。这是遍一切心——一切地,一切识,一切性的;只要是心法生起,十法是一定相应的。这是首先被论师注意到的。二、关于烦恼法:「大烦恼地法」,是「一切染汙心俱起」的;「小烦恼地法」,是经论早已集为一类,「若一起时必无第二」的。分烦恼为定遍与定不遍的二类。三、再从四性而分別定遍的:「大善地法」,是「唯在一切善心中可得」的。「大不善地法」,是「一切不善心中可得」的。「大有覆无记地法」,是「一切有覆无记心中可得」的。「大无覆无记地法」,是「一切无覆无记心中可得」的。心所法的相应与不相应,是极复杂的;上面七类心所法的分別,除小烦恼地而外,著重于定遍的,所以名为「大」。

4.「刹那与虚空」:说一切有部,并不以时间为另一实法,而认为就是有为法的活动。有为法是有生灭的:生灭的一刹那,是现在;未生是未来;已灭名过去。离开有为法的生灭,是无所谓时间的。所以《论》卷七六(大正二七.三九三下)说:

「三世以何为自性?答:以一切有为为自性。……世是何义?答:行义是世义」。

「世」就是时间。从多法的前后相续说:从过去到现在,从现在到未来。依「行」(有为法的別名)而施设为时、日、月、年、小劫、中劫、大劫。若从一一法的生灭说,三世是从未来到现在、现在到过去的。一一法的即生即灭,只是一「刹那」,刹那是最短的时间。如《论》卷一三六(大正二七.七〇一上)说:

「时之极少,谓一刹那」。

又如《论》卷三九(大正二七.二〇一下)说:

「诸刹那量,最极微细,唯佛能知」。

「刹那」是时间点,就是有为法,刹那以外是没有时间可说的。「极微」是物质点,占有空间而不是空间。有空间意义的,在说一切有部中,有「空界」与「虚空」。如《论》卷七五(大正二七.三八八中)说:

「云何空界?谓隣碍色。碍谓积聚,即墙壁等。有色近此,名隣碍色。如墙壁间空,……往来处空,指间等空」。

「空界」,是物质与物质间的间隙形态。有些学派,以为这是眼所见的、身体所触觉的。说一切有部论师,以为「空界」色是「眼虽见而不明了」,普遍存在于一切(色)处。这是说,那裡有物质,那裡就有「空界」。至于「虚空」,如《论》卷七五(大正二七.三八八中——下)说:

「虚空非色……无见……无对……无漏……无为。……若无虚空,一切有物应无容处。……若无虚空,应一切处皆有障碍」。

「色」是质碍的,有往来聚散的。色的「极微」,虽说是无质碍的,但还是积集而成为六方(立体)的。色的「空界」,是邻近质碍而显现的色。比起极微来,质碍——色的特性,更为微乎其微。「虚空」无为,只是无障碍相,是不生不灭的无为法,是不受色的集散起灭而有任何影响的。这是从「空界」色,进一步论究无障碍的绝对空间与近代的「以太」说相近。在物质的波动、放射、运行中,不能测知因以太而有的任何影响,所以有的否认以太的存在。但依说一切有部说,「虚空」是不与物质为碍的绝对空间,不属于物质,而为物质存在活动的依处。由「虚空」而「空界」,而「大种极微」,而「所造色」,而「心心所」的展转因果,《大毘婆沙论》卷七五(大正二七.三八九上),曾有次第的叙述:

「虚空无为无有作用,然此能与种种空界作近增上缘。彼种种空界,能与种种大种作近增上缘。彼种种大种,能与有对造色作近增上缘。彼有对造色,能与心心所法作近增上缘」。

5.「三世因果」:三世有,是说一切有部的标帜。未生以前,已经有了;灭入过去,还是有的。过去与未来的有,虽有种种的教证与理证,而实成立于一项信念:有的不能成为没有的;没有的也不可能成为有。所以法性是不增不减的,如《论》卷七六(大正二七.三九五下——三九六上)说:

「三世诸法,因性果性,随其所应,次第安立。体实恒有,无增无减;但依作用,说有说无」。

这是说:约法体恒有说,未来有,现在有,过去有,不能说「从无而有,有已还无」的。依作用说,可以说有说无。可以说有说无,也就可以说转变,但这是不能依自体说的。如《论》卷三九(大正二七.二〇〇上——中)说:

「诸行自性,无有转变」。

「有因缘故无转变者,谓一切法各住自体……无有转变。有因缘故有转变者,谓有为法得势(得力等)时生,失势时灭……故有转变」。

这可见有为法的生灭有无,约作用、功能而说;自体是恒住自性,如如不变的。说一切有部,称此为「恒有」,与不生不灭的「常」住不同。常是超越三世的;恒是与「生」、「灭」俱,在因缘和合下,能刹那生灭,而流转于三世的历程。

现有的刹那存在,根有取境的作用,识有了別的作用,色有质碍的作用;而且都有引生同类法的作用。这些作用,在过去与未来,是没有的。如未来的识,没有了別的作用;色法也没有质碍用。但说一切有部,每说「是彼类故」。或说:「彼亦是色,得色相故」。

因果,无论是同时的,异时的,都是成立于自他的作用,而不是自性,可说自性恒有而非因果的。如《论》卷二一(大正二七.一〇五下)说:

「我说诸因,以作用为果,非以实体为果。又说诸果以作用为因,非以实体为因。诸法实体,恒无转变,非因果故」。

因果,仅为自他间作用的別名。但审细的论究起来,因果要从二方面说。一、「不自待他」义,如《论》卷五五(大正二七.二八三中)说:

「诸有为法,自性羸劣,不得自在,依怙于他,无自作用,不随己欲」。

一切有为法,是不能自主而起作用的,一定要依待于因缘。所以说「不得自在」、「不随己欲」;「诸法作用,必假因缘」。乍看起来,一切唯是因缘所生起,近于法自性作用的否定论。但另有「自体作用差別」义,如《论》卷七三(大正二七.三七九上)说:

「云何建立十二处耶?答:以彼自性作用別故。谓十二处虽在一身,而十二种自性作用有差別故,非互相杂」。

有为法自性恒住,各各差別,作用也本就不同。如眼能见色,诚然要由于因缘和合,才能起见色的作用。但因缘只是助成,见色还是眼根自体所有的作用。这两方面结合起来,就是:一切法待因缘而起作用,作用实为一一法体所有。说一切有部的论义,到达了作用从属于自体,都是三世有的结论。所以因果相生,无论约自性说,约作用说,都不是从因缘而有新体用的产生。自体根本不属于因果,作用也只是本有的發现。

6.「展转论法」:因果是自他间的作用关系。作用是对他而非对自的,这是《發智论》以来的定义,如智「不知自性」,识「不了自性」。任何作用,都是能所关系,自体是不能说有能所的,如《论》卷九(大正二七.四三上)说:

「何缘自性不知自性?答:勿有因果,能作所作,能成所成,能引所引,能生所生,能属所属,能转所转,能相所相,能觉所觉,无差別过」。

「自性于自性,无益无损……诸法自性不观自性,但于他性能作诸缘,是故自性不知自性」。

「世间现见,指端不自触,刀刃不自割,瞳子不自见,壮士不自负,是故自性不知自性」。

《大毘婆沙论》,在说明能作因「除其自性」时,有与上文同样的叙说。

这一说明,可能是对的;但说一切有部,以不相应行为实法,似乎不免感到了困扰。依论说,一切法的所以生起——从未来来现在;又刹那灭去——从现在入过去,当然是由于因缘。而不相应行的「生」与「灭」,与法俱起,对恒住自性的诸行,现起生与灭的形态,更有重要的作用。所以有为法是生所生、灭所灭的。不相应行的「生」与「灭」,也是实法,恒住自性,与法俱起时,又是谁所生,谁所灭呢?说一切有部论义,是「生不自生」,「灭不自灭」的,所以推论为「生复有生」,有称为「生生」的能生于「生」,「灭灭」能灭于「灭」。这样,问题又来了,「生生」与「灭灭」,又是谁所生所灭呢?论师采用了更互为因的论法:如「法」是「生」所生的,「生」是「生生」所生的,「生生」又为「生」所生,这才解免了无穷的过失,如《论》卷三九(大正二七.二〇〇下)说:

「诸行生时,九法俱起:一者法,二者生,三者生生,四者住,五者住住,六者异,七者异异,八者灭,九者灭灭。……由此道理,无无穷失」。

同样的情形,也见于「得」的说明。凡法而摄属有情的,由于「得」。得也是需要属于有情而不失的,那就是「得得」。这如《论》卷一五八(大正二七.八〇一中)说:

「一刹那中但有三法:一彼法,二得,三得得。由得故成就彼法及得得,由得得故成就得。由更互相得,故非无穷」。

这是由于说一切有部,「自不观自」,而引起的论法;这样,法相是更繁复了!

7.「自相与共相」:自相与共相,为阿毘达磨论的基本论题。主要的定义,如《论》卷四二(大正二七.二一七上)说:

「分別一物相者,是分別自相。分別多物相者,是分別共相」。

「如种种物,近帝青宝,自相不现,皆同彼色,分別共相慧应知亦尔。如种种物,远帝青宝,青黄等色,各別显现,分別自相慧应知亦尔」。

自相与共相,本相对而安立,所以可因观待而不同,如《论》卷七八(大正二七.四〇五中)说:

「然自共相,差別无边。且地大种,亦名自相,亦名共相。名自相者,对三大种;名共相者,一切地界皆坚相故。大种造色合成色蕴,如是色蕴,亦名自相,亦名共相。名自相者,对余四蕴;名共相者,谓色皆有变碍相故。即五取蕴合成苦谛,如是苦谛,亦名自相,亦名共相。名自相者,对余三谛。名共相者,诸蕴皆有逼迫相故。思惟如是有逼迫相,即是思惟苦及非常空非我相」。

照这一意义来说,自相是不限于一物,而可通于一类的特性。阿毘达磨的自相与共相,本为对佛所说的法门,作一一体性的观察,与不同的类观察。然经长期的论究,说一切有部论师,以蕴处界,尤其是界为自相,所以说「此十八界,依相而立」;而以四谛的义相——无常、苦、空、无我;因、集、缘、生;灭、尽、妙、离;道、如、行、出:十六行相为共相。在习用中,几乎就以十六行相为共相了。蕴处界,为佛说的分类法,依此而立自相,深入恒住自性的法体。四谛为佛说迷悟、染净、世出世间的分类,依此四谛理而立共相;作四谛十六相观,才能悟入而得解脱。说一切有部的自相与共相,还不失实用的立场。

三、《大毘婆沙论》的无边论义,是值得研究的;研究也不限于一隅的。我想举研究一例,来结束本章。

〈世第一法〉,是本论的初章。旧阿毘达磨师,持经师,与说一切有部的近支——犊子部,都是说「五根为性」。这显明的分別了与大众、分別说系的不同。大众、分別说系,以为五根唯是无漏的、出世的;有部与犊子部,说世第一法五根为性,这当然通于有漏了。到了《發智论》,却说「心心所法为性」,这为什么呢?犊子部以为「唯是五根为性」,而《發智论》主,从融和综合的观点,知道心与心所是相应的,是营为同一事业的,所以不应如犊子部那样说。到了《大毘婆沙论》,从三世有的,融和综合的见地,推论得更深细。过去、未来的心心所法,是否世第一法?结论是:过去的是;未来法不成等无间缘,所以不是的。世第一法(心心所)的随转色,心不相应行(四相),是否世第一法?世第一法的「得」,是否世第一法?结论是:除「得」以外,其他的都是。这样,世第一法到达了「五蕴为性」的毘婆沙师义。《大毘婆沙论》的五蕴为性,实本于《發智论》的思想原则發展而来。

《發智论》但说「世第一法」、「顶」、「煖」,并没有说到忍。所以,《大毘婆沙论》卷五(大正二七.二三下——二四上),「有余师说」:

「若契经中显了说者,尊者于此彰显而说。忍于经中不显了说,是故于此覆相说之」。

以「忍」为修行的位次,是契经所没有明说的。事实上,《發智论》主也但说三法,并没有加以综合的条理。暖、顶、忍、世第一法的组成四加行,是经文所没有,是论师所组成的。经中说暖,说顶,是否合于这样的次第,也还有问题。这样,犊子部立忍、名、相、世第一法为四加行,就不觉得稀奇了。进一步说,大众部称世第一法为性地,不是一刹那;不立四加行,还是古代素朴的教说呢!例如顶,有部列为四加行的第二位。有的解说为登峰造极,所以到达顶,就是入正位——入正性离生了。这些问题,从《發智论》、《毘婆沙》去研究,对部派思想的分流与發展,是很有意义的。


校注

《八犍度论》卷二四(大正二六.八八七上)。 《婆薮槃豆传》,作《發慧论》(大正五〇.一八九上)。《大智度论》卷二,作《發智经八犍度》(大正二五.七〇上)。 《大毘婆沙论》卷四六(大正二七.二三七上——中)。 《大毘婆沙论》卷一(大正二七.一下)。 八蕴的次第组织,福原亮严《有部阿毘达磨论书之研究》(一八五页),以为本论八蕴,依四谛观而立,显与次第先后不合。 《尊婆须蜜菩萨所集论》,立十四犍度,也有〈见犍度〉,以「见」为类集的品目。 《發智论》卷一(大正二六.九二〇下)。卷一五(大正二六.九九八下)。 《發智论》卷一(大正二六.九二〇下)。 《發智论》卷二(大正二六.九二三上)。 《發智论》卷二(大正二六.九二四下)。 《發智论》卷二(大正二六.九二五上)。 《發智论》卷二(大正二六.九二五中)。 《發智论》卷二(大正二六.九二五中)。 《發智论》卷二(大正二六.九二七中)。 《發智论》卷二(大正二六.九二七中)。 《發智论》卷二(大正二六.九二七中)。 《發智论》卷二(大正二六.九二七中)。 《發智论》卷二(大正二六.九二七下)。 《發智论》卷一七(大正二六.一〇〇八上——中)。 《發智论》卷二(大正二六.九二六上——中)。 《發智论》卷一(大正二六.九二一下)。 《發智论》卷二(大正二六.九二八下——九二九上)。 《發智论》卷一(大正二六.九二一下)。 《發智论》卷二(大正二六.九二三中)。 《發智论》卷一四(大正二六.九八八中)。 《發智论》卷三(大正二六.七八〇中——下)等。 《發智论》卷一(大正二六.九一八上)。 《發智论》卷一(大正二六.九二一中)。 《大毘婆沙论》卷二三(大正二七.一一七下)。 《發智论》卷一(大正二六.九二〇下)。 參阅本书第九章第二节第三项。 《發智论》卷二〇(大正二六.一〇二六下——一〇二七上)等。 《發智论》卷一三(大正二六.九八七上)。 《發智论》卷七(大正二六.九五二下——九五四中)。 《發智论》卷一七(大正二六.一〇一一上——下)。 《發智论》卷五(大正二六.九四三中)。 《八犍度论》卷八(大正二六.八〇二中)。 《毘婆沙论》卷三七(大正二八.二七〇中)。 《發智论》卷一四(大正二六.九八九中)。 《大毘婆沙论》卷九〇(大正二七.四六六中)。 參阅本书第四章第二节。 福原亮严《有部阿毘达磨论书之發达》(一七四——一八〇)。 《界论注》(南传四七.三二三——三二四)。 《大智度论》卷二(大正二五.七〇中)。 《异部宗轮论》(大正四九.一六上——下)。 《众经目录》卷五〈小乘阿毘昙藏录〉(大正五五.一四二中)。 《大唐内典录》卷三(大正五五.二五〇中)。 《大唐内典录》卷七(大正五五.三〇一上)。 《开元释教录》卷三(大正五五.五〇五上)。 《开元释教录》卷三(大正五五.五一〇下)。 《开元释教录》卷一三(大正五五.六二一上)。 《出三藏记集》卷一〇(大正五五.七三下——七四上)。 《(ターラナータ)印度佛教史》(寺本婉雅译本九九)。 《(ターラナータ)印度佛教史》(寺本婉雅译本九五)。 木村泰贤《阿毘达磨之研究》第四篇。 《大庄严经论》卷六(大正四.二八七上)。又卷三(大正四.二七二上)。 《出三藏记集》卷一〇(大正五五.七一中)。 《高僧法显传》(大正五一.八五八中)。 《杂宝藏经》卷八(大正四.四八四上——中)。《付法藏因缘传》卷五(大正五〇.三一五中——三一七上)。 《洛阳伽蓝记》卷五(大正五一.一〇二一上)。 《大智度论》卷二(大正二五.七〇上)。 《出三藏记集》卷一〇(大正五五.七三中)。 《出三藏记集》卷一〇(大正五五.七四上)。 《婆薮槃豆法师传》(大正五〇.一八九上)。 《出三藏记集》卷一〇(大正五五.七四上)。 《婆薮槃豆法师传》(大正五〇.一八九上)。 《三论玄义》(大正四五.二中)。 木村泰贤《阿毘达磨之研究》二五六页。 木村泰贤《阿毘达磨之研究》二一四页。 《大毘婆沙论》卷四四(大正二七.二三一上)。又卷一二五(大正二七.六五四下)等。 《大毘婆沙论》卷四二(大正二七.二一六上)。 《毘婆沙论》卷二二(大正二八.一六五上)。 木村泰贤《阿毘达磨之研究》第四篇第二章。 《大毘婆沙论》卷四〇(大正二七.二〇五上)。 《大毘婆沙论》卷一二(大正二七.五八上)。 《大毘婆沙论》卷三(大正二七.一三上——下)。 《大毘婆沙论》卷二三(大正二七.一一七中——一一八下)。 《大毘婆沙论》卷七七(大正二七.三九六上)。 《大智度论》卷二七(大正二五.二五六上)。 《發智论》卷一八(大正二六.一〇一八上)。 《發智论》卷一九(大正二六.一〇二四上)。 《大唐西域记》卷三(大正五一.八八六中——八八七上)。 《(ターラナータ)印度佛教史》(寺本婉雅译本九五.又九九)。 《大智度论》卷二(大正二五.七〇上)。 《出三藏记集》卷一〇(大正五五.七三中)。 《出三藏记集》卷一〇(大正五五.七四上)。 《婆薮槃豆法师传》(大正五〇.一八九上)。 《三论玄义》(大正四五.二中)。 《大唐西域记》卷三(大正五一.八八六下)。 《大毘婆沙论》卷七七(大正二七.三九六上)。 《出三藏记集》卷一二(大正五五.八九上)。 《付法藏因缘传》卷五(大正五〇.三一七上——中)。 《尊婆须蜜菩萨所集论》卷二(大正二八.七三三上)。 《尊婆须蜜菩萨所集论》卷二(大正二八.七三二下)。 《尊婆须蜜菩萨所集论》卷一(大正二八.七二五中——下)。 《大毘婆沙论》卷一七三(大正二七.八七二中)。 《大毘婆沙论》卷七七(大正二七.三九九上——中)。 《大毘婆沙论》卷一(大正二八.五中——下)。 《大毘婆沙论》卷二(大正二七.七中——八下)。 《大毘婆沙论》卷三(大正二七.一五上)。 《大毘婆沙论》卷八〇(大正二七.四一一下)。 《大毘婆沙论》卷五(大正二七.二三下)。 《大毘婆沙论》卷六(大正二七.二九中)。 《大毘婆沙论》卷七(大正二七.三五上——中)。 《大毘婆沙论》卷三〇——三一(大正二七.一五六下——一六一上)。 《大毘婆沙论》卷一一八(大正二七.六一二下——六一三中)。 《大毘婆沙论》卷一九九——二〇〇(大正二七.九九六中——末)。 《大毘婆沙论》卷九〇——九二(大正二七.四六六中——四七八下)。 《大毘婆沙论》卷一六(大正二七.八一上)。 《大毘婆沙论》卷七二(大正二七.三七一上——中)。 《大毘婆沙论》卷七五(大正二七.三八九下)。 《大毘婆沙论》卷二一(大正二七.一〇八下)。 《發智论》卷一(大正二六.九一九中)。 《大毘婆沙论》卷二〇(大正二七.一〇四中)。 《大毘婆沙论》卷七一(大正二七.三六七中)。 《大毘婆沙论》卷一(大正二七.八中)。 《大智度论》卷四一(大正二五.三六二上)。
[A1] Kātyāyanīputra【CB】,Kātyāyaniputra【印顺】
[A2] Dharmapriya【CB】,Dharma Priya【印顺】
[A3] skandha【CB】,Skandha【印顺】
[A4] khandha【CB】,Khandha【印顺】
[A5] vagga【CB】,Vaggo【印顺】
[A6] 裡【CB】,里【印顺】
[A7] Kātyāyanīputra【CB】,Kātyāyaniputra【印顺】
[A8] 启【CB】,启【印顺】
[A9] 那么【CB】,那末【印顺】
[A10] 裡【CB】,里【印顺】
[A11] 启【CB】,启【印顺】
[A12] 决【CB】,抉【印顺】
[A13] Buddhaghoṣa【CB】,Buddhaghosa【印顺】
[A14] [-]【CB】,卷【印顺】(cf. 《鞞婆沙论》卷3(CBETA, T28, no. 1547, p. 430, b4-5))
[A15] 册【CB】,[-]【印顺】
[A16] Saṃghabhūti【CB】,Samghabhuti【印顺】
[A17] Saṃghadeva【CB】,Saṁghadeva【印顺】
[A18] 集【CB】,[-]【印顺】(cf. 《出三藏记集》卷1(CBETA, T55, no. 2145, p. 1, a3-5))
[A19] 一五【CB】,一三【印顺】(cf. 《出三藏记集》卷2(CBETA, T55, no. 2145, p. 15, a3-6))
[A20] 十六【CB】,四【印顺】
[A21] 四【CB】,十六【印顺】
[A22] Saṃghavarman【CB】,Saṁghavarman【印顺】
[A23] Kaniṣka【CB】,Kaniska【印顺】
[A24] 迹【CB】,迹【印顺】
[A25] Kiṃkārya【CB】,Kiṅkara【印顺】
[A26] 槃【CB】,盘【印顺】
[A27] 槃【CB】,盘【印顺】
[A28] 赡【CB】,瞻【印顺】(cf. 《阿毘达磨大毘婆沙论》卷200(CBETA, T27, no. 1545, p. 1004, a5-7))
[A29] 获【CB】,[-]【印顺】
[A30] 丘就却【CB】,丘就郤【印顺】
[A31] Kujūla Kadphises【CB】,Kujura Kadphises【印顺】
[A32] Wīma Kadphises【CB】,Wema Kadphises【印顺】
[A33] 丘就却【CB】,丘就郤【印顺】
[A34] [-]【CB】,是【印顺】
[A35] Kaniṣka【CB】,Kaniska【印顺】
[A36] (ターラナータ)印度佛教史【CB】,Tāranātha 印度佛教史【印顺】
[A37] 槃【CB】,盘【印顺】
[A38] Rājagaha【CB】,Rajagaha【印顺】
[A39] 槃【CB】,盘【印顺】
[A40] 槃【CB】,盘【印顺】
[A41] 那么【CB】,那末【印顺】
[A42] 迹【CB】,迹【印顺】
[A43] 迹【CB】,迹【印顺】
[A44] Saṃghabhūti【CB】,Saṁghabhūti【印顺】
[A45] Saṃghadeva【CB】,Saṁghadeva【印顺】
[A46] Śītapāṇī【CB】,Sītavani【印顺】
[A47] 罢【CB】,吧【印顺】
[A48] 决【CB】,抉【印顺】
[A49] 裡【CB】,里【印顺】
[A50] 决【CB】,抉【印顺】
[A51] Kaśmīra【CB】,Kaśmira【印顺】
[A52] 裡【CB】,里【印顺】
[A53] 恒【CB】,恒【印顺】(cf. 《阿毘达磨大毘婆沙论》卷21(CBETA, T27, no. 1545, p. 105, c12-13))
[A54] 甞【CB】,尝【印顺】(cf. 《阿毘达磨大毘婆沙论》卷136(CBETA, T27, no. 1545, p. 702, a4-10))
[A55] 隙【CB】,𨻶【印顺】
[A56] 裡【CB】,里【印顺】
[A57] 裡【CB】,里【印顺】
[A58] 邻【CB】,隣【印顺】
[A59] 中【CB】,下【印顺】(cf. 《阿毘达磨大毘婆沙论》卷78(CBETA, T27, no. 1545, p. 405, b7-16))

引用: 《说一切有部为主的论书与论师之研究》卷5,CBETA Y0034,半山经藏 https://book.bshf.org.cn/reader/Y00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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