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说一切有部的四大论师
第一节 大德法救
第一项 大德与大德法救
尊者法救(Dharmatrāta),为说一切有部的四大论师之一。在初期的说一切有部中,有极崇高的地位,其独到的思想,对后起的经部譬喻师,给予最深远的影响。
尊者的名字,在唐译《大毘婆沙论》中,极不一致,如:
唐译的达磨逻怛多,就是法救的音译(晋译《鞞婆沙论》,译为昙摩多罗。凉译《毘婆沙论》,译为达磨多罗)。唐译所引,有「大德法救」说,有更多的「大德」说。大德就是大德法救的略称,还是另有其人呢?在论究大德(尊者)法救的思想时,这是应先加以论定的。据凉译《毘婆沙论》,凡唐译所引的大德说,都译为「尊者婆檀陀」,「尊者浮陀提婆」,或「尊者佛陀提婆」。「婆檀陀」,梵语 Bhadanta,义译为大德,本为佛的尊称。佛灭后,被移用为上座的尊称,也可以译为「尊者」。所以凉译的婆檀陀,为大德的音译;而尊者婆檀陀,是由于婆檀陀私名化(专指一人),而又加上通名的尊者了。但「尊者婆檀陀」,等于说「尊者大德」,「大德大德」,「尊者尊者」,似乎不大妥当。此外,凉译大都译为「浮陀提婆」或「佛陀提婆」。唐译的「大德」,凉译的译主,是看作佛陀提婆(Buddhadeva)——觉天的略称,可说毫无疑问。但从唐译等看来,以大德为觉天,到底是难以赞同的。有许多地方,讨论同一问题,唐译是大德说与觉天说并列,决不能看作一人。而在凉译,每大刀阔斧的将觉天说删去,或改为「有说」,而将唐译的大德说,译为「尊者佛陀提婆」。我以为,《大毘婆沙论》的大德说,原文只是婆檀陀。而凉译或作「尊者婆檀陀」,或作「尊者佛陀提婆」,都出于译者——根据某种传说而增译的。
僧伽跋澄(Saṃghabhūti)的晋译《鞞婆沙论》,与唐译的大德说相当的,除了简略而外,都译为「尊者昙摩多罗」;僧伽跋澄确信大德为法救,与唐译相同。晋译有一特殊译语,如《鞞婆沙论》卷一(大正二八.四一八上)说:
「尊者昙摩多罗说曰:诸尊,染污清净、缚解、轮转出要,谓之法也」。
在「尊者昙摩多罗说曰」下,晋译每插入「诸尊」或「尊人」二字,这是对勘凉、唐二译所没有的。其实,「诸尊」或「尊人」,就是婆檀陀的对译。晋译依一般传说,确信婆檀陀为昙摩多罗,所以译为「尊者昙摩多罗」;而原文的婆檀陀,照旧保存下来,译为「诸尊」或「尊人」,成为特殊的译语。依据这一特殊的译语,使我们相信:「尊者昙摩多罗」,是译者增译的,原文只是婆檀陀而已。僧伽跋澄的另一译典——《尊婆须蜜菩萨所集论》,有「尊昙摩多罗说」,及更多的「尊作是说」。尊作是说,等于大德作是说。论中最初引述「尊作是说」时,附注说(大正二八.七二三下):
从此可知,僧伽跋澄是确信大德为尊者法救的。《杂阿毘昙心论》的译者求那跋摩(Guṇavarman),对此也持有同样的见解,如《论》卷九的「尊者说曰」下,附注说(大正二八.九四六中):
总之,婆檀陀——大德说,从晋译,历宋而至唐译,都确信为尊者法救。比起凉译的觉天说,更为可信。
「大德」是婆檀陀的义译,也可以译为「尊者」。《大毘婆沙论》中,別有「尊者」说四则。有的就是大德说,如《论》卷一三一(大正二七.六八〇下)说:
「尊者亦说:缘是诸师假立名号,体非实有」。
同样的问题,《论》卷五五(大正二七.二八三上),就作大德说:
「大德说曰:诸师随想施设缘名,非实有性」。
但也有尊者说与大德说并列,似乎可以看作二人的,如《论》卷一九一(大正二七.九五四上)说:
「尊者说曰:阿罗汉最后心,……缘自身」。
「大德说曰:阿罗汉最后心,缘见闻觉知境」。
二说不同。然依论说,尊者是依「相续命终心说,非刹那最后心」。所以对这不同的异说,不妨看作同一人的不同解说,而实质上并无矛盾。
第二项 持经譬喻大师
大德法救(Dharmatrāta),是说一切有部的四大论师之一。他在说一切有部,演化为持经的譬喻师,宗论的阿毘达磨论师的过程中,是持经譬喻师的权威者。以法救为「持修多罗者」,凉译是有明文可据的。以大德或法救为譬喻师,唐译也有明白的叙述,如《大毘婆沙论》说:
大德(法救)为譬喻大师;将大德与譬喻者联结在一起,而思想一致的,据《大毘婆沙论》,有:
大德或大德(尊者)法救所说,虽未明说,而确与譬喻师相契合的,有:
据此大德法救的教说,去观察譬喻师说,那么譬喻师所说的:「智与识不俱」,「思虑是心差別」,「寻伺即心」,都是「诸心心所是思差別」的说明。「名句文身非实有法」,「诸有为相非实有体」,「异生性无实体」,「无实成就不成就性」,就是「不相应行非实有体」的解说。而「断善根无实自性」,「退无自性」,「顶堕无別自性」,又只是不成就性非实的分別说明了。
据《大毘婆沙论》,大德对《發智论》(〈杂蕴.补特伽罗纳息〉)有所解说。但这位说一切有部的古德,即使与《發智论》有过关系,也不能算作《發智》系——新阿毘达磨论师。在大德法救的时代,阿毘达磨论宗,已日渐隆盛;而法救继承说一切有部的古义(重经的),对阿毘达磨论宗,取著反对的立场。如《大毘婆沙论》卷五二(大正二七.二六九中)说:
「大德说曰:对法——阿毘达磨——诸师所说非理。……故对法者所说非理,亦名恶说恶受持者」。
大德法救为一反阿毘达磨论宗的持经譬喻大师,依上来文义的证明,可说毫无疑问。古来或称他为「婆沙评家」、「毘婆沙师」,未免误会太大了。
第三项 大德法救的思想
大德法救(Dharmatrāta)的思想,代表说一切有部中重经的古义。从《發智论》类分的五法来说,意见非常不同。其中心及心所,大德虽主张「心所法非即是心」,而又不同于阿毘达磨论师。但在《大毘婆沙论》中,对心所的叙说,存有自相矛盾的歧义。如说:
A「尊者法救作如是言:诸心心所是思差別。……信等思(心)前后各异,无一并用信等五根为等无间入见道者。……有用信思(信心)为等无间入于见道,乃至或用慧思(慧心)为等无间入于见道」。
「彼大德言:心心所法一一而起,如经狭路,尚无二并,何况有多」!
「大德说曰:心与受等一和合生,如心是一,受等亦一,故无有(二心俱生)过」。
「大德说曰:同伴侣义是相应义,识与心所互相容受,俱时而生,同取一境」。
依A说,心心所法是次第生而非一时的。同是「思」的差別,如同时相应而生,就等于自性与自性相应了。依B说,心所是离心有体的,这还可以与A说相贯通;但说心所是与心相应而同时生的,就与A说矛盾。这一截然相反的歧说,不但是大德说,也是法救说。《大毘婆沙论》的编集者,对此相反的歧说,不加理会,这表示了他们对于大德的思想,由于时间上的距离,已多少有点隔膜了。
对于上述的歧义,应怎样的去抉择呢?先引《尊婆须蜜菩萨所集论》卷一(大正二八.七二四上),再为解说:
「痛及想及心及识,有何差別」?
「尊作是说:眼缘色,生眼识,自相受识。识流驰此诸法,还更以此差降,意有三法,识別与识共俱:彼所得苦乐;造诸想,追本所作亦是想;心所行法是心」。
这是大德——尊对于心心所法的解说。译文虽非常拙劣,但还可以了解。识以外的痛、想、心,就是受、想、思的异译。依大德的解说:例如依眼缘色而生眼识,眼识是但受(取)自相的识。因识于诸法上驰流,就差降——次第递演而生意。意,是意行的意,是一切心所法的別名。称一切心所法为意,《尊婆须蜜菩萨所集论》卷三(大正二八.七四二下),有明白的说明:
「以何等故诸相应法,想痛是意行耶,非余相应法?或作是说:此一切由意行兴,是世尊劝教语。说此(想痛)为首,则说一切意」。
依此,一切意就是一切心所。从识而引起的意(心所法),有三法:「得苦乐」的是受(痛)「造诸想」,是构画名相;「追本所作」,是忆想过去的境界,这都是想。「心所行法」,是内心的造作力,是心;心是思的別译。受、想、思的次第生起,实只是意的差別。这些次第生起的心所,「识別与识共俱」,就是能识別別相,又能识別总相。对于心心所法,大德是主张识、受、想、思——次第生起的,与譬喻师相同。《大毘婆沙论》的法救说「诸心心所是思差別」,与上说极为吻合。而说法救「说心所法非即是心」,也是对的。因为受、想、思是从识的差降——次第而生起,与识是前后不同的。
大德法救的教说,确是「心心所法是思差別」,「心心所法次第而生」的。那么,对B说中大德所说的「和合相应」义,应以怀疑的目光去重新论定了!如上所引,大德以为:「心与受等一和合生」,这是心心所法的同时相应。考凉论,这不是大德——婆檀陀或佛陀提婆说。这是《大毘婆沙论》初编所没有的,不知唐译为什么增入而误作大德说?也就难怪大德的「心心所法次第而生」,自相矛盾了。还有上面所引的「同伴侣义是相应义」,也是同时相应说。深细的研究起来,原来《大毘婆沙论》卷一六(大正二七.八一上),世友、大德对「相应」的解说,是參照《尊婆须蜜菩萨所集论》卷三〈心揵度〉的(大正二八.七三八下)。次第完全相合,但(第十义)大德的解说却不同。兹对列如下:
在《尊婆须蜜菩萨所集论》中,对于前九义,一一的加以评破(但在《大毘婆沙论》中,又一一的加以答救);对末后的「千义」,没有评难,显然的作为正义。这与前九义,应有根本的不同处。这一末后正义——「千义」,与《大毘婆沙论》相当的,是大德的「同伴侣义」,但与《大毘婆沙论》说不同:
「或作是说:千义,是相应义。识所适处,各相开避,心所念法,则有算数」。
「千义」,不易理解,或是「伴义」的脱略。「识所适处,各相开避」,是说:识于所缘法转时,开避而起种种「心所念法」。这与《大毘婆沙论》的「识与心所,互相容受,俱时而生」,完全不同。譬喻者本有前后相伴的相应义:如人一前一后,中间没有什么间隔,也可说彼此为伴而相应的。《尊婆须蜜菩萨所集论》的「千义」,与譬喻师前后相伴的相应义相合,也就是《大毘婆沙论》的,大德说同伴侣义的本意。考凉译《毘婆沙论》,也与《尊婆须蜜菩萨所集论》相合,如《论》卷一〇(大正二八.六六中)说:
「佛陀提婆(大德的別译)说:同伴义是相应义。如识随所缘事,为诸数名,离于俱生,是相应义」。
《大毘婆沙论》,是故意修改为适合于阿毘达磨论宗的。上来的研究,可见大德法救的心心所说,是:心与心所別体,心所是意差別,次第生起,前后相应。
法救对于色法的意见,如《大毘婆沙论》卷一二七(大正二七.六六二中)说:
「尊者法救说离大种別有造色……然说色中二非实有,谓所造触及法处色」。
法救的大种外別有造色,与阿毘达磨论者相同;但不立法处色及所造触。不立法处所摄色,就是以无表色(业)为假色,而实为思业的造作增长,与譬喻师同。不立所造触,据《顺正理论》,也与譬喻师相同。法救以为:「诸所有色,皆五识身所依所缘」。五识的所依,是眼等五根,所缘是色等五境。法救的色法观,惟有十色处,与一般的物质(物理、生理)概念相合。把这作为佛法的初期解说,应该是大致无误的。
「心不相应行」——这一术语,在学派中是有异说的。这是学者论究所成立的;法救以为这是假说而无实性的,也与譬喻师相同。
至于无为法,如《大毘婆沙论》卷一九〇(大正二七.九四九下)说:
「大德说曰:……若计度外事于内取相,及于事取补特伽罗,并法处所摄色,心不相应,无为相:如此类境皆名心受,以于非实有境分別转故」。
大德以无为为非实有境,与譬喻者的「择灭非择灭……非实有体」相合。
大德法救的教说,与《發智论》系——阿毘达磨论宗不同。法救是三世实有论者(《大毘婆沙论》所说的譬喻师,也是这样),不失为说一切有部的大师。他已论到极微等,有北方佛教的特色,但思想直承阿毘达磨论开展以前的佛法。对阿毘达磨论的论门,如「相应」,给予不同的解说。「因缘」,「成就不成就」,也是看作非实有性的。法救的教说,代表了说一切有部的初期思想,可为原始佛教的良好參考。佛陀对现实世间的开示,是以有情为中心,而有情是以情识为本的。经中说心、说意、说识,决非以知为主,而是重于情意的。法救对于心及心所,解说为:「心心所法是思差別」,正道破了情意为本的心识观。作为生死根本的无明,法救也不以为是知的谬误,而解说为:「此无明是诸有情恃我类性,异于我慢」。无明与我慢相近,但慢是对他的轻凌,而无明是自我的矜恃,这也是从情意根本去解说无明的。大德法救的思想,上承北方上座部的初期教学,为晚期经师所承受。
法救是说一切有部中的持修多罗者,譬喻者,是一位众所周知,不需要称呼名字的大德。《大毘婆沙论》的编集者,对大德法救的态度,有点故弄玄虚。侭管逐条的驳斥他,同时又推重他,确认他是说一切有部论师,大同阿毘达磨论宗。如说:
「谓此部内有二论师,一者觉天,二者法救。……尊者法救……立蕴处界,如对法宗」。
「说一切有部有四大论师,各別建立三世有异。谓尊者法救说类有异」。
法救所说,触处无所造色,法处无法处色,心心所是思差別,心不相应行非实,无为非实:与对法宗,实在距离太远了!在北方佛教界,法救有最崇高的地位,是被尊为大德而不直呼名字的。这样的大师,如学者承受他的反阿毘达磨立场,对發智系是大为不利的。而且,迫使这样的大师成为敌对者,也不是明智的办法。《大毘婆沙论》的编集者,于是乎故弄玄虚,尊重他,融会他,修改他(如上说的相应义),使一般人不以为他是反阿毘达磨论的。如说:
「法处所摄色,依四大种而得生,故从所依说在身识所缘中;故彼尊者说亦无失」。
「法救论说:尸罗从所能处得。……当知彼尊者以密意说,……故彼所说,理亦无违」。
「大德说曰:若初得入正性离生,于诸谛宝皆名现信。问:彼大德亦说:于四圣谛得现观时,渐而非顿,今何故作此说?答:彼说若住苦法忍时,若于四谛不皆得信,必无住义」。
《大毘婆沙论》的会通,密意说等,不外乎曲解原意,以削弱大德教学的反对力量。如对于法处所摄色,虽说「故彼尊者说亦无失」,而在《大毘婆沙论》卷一二七(大正二七.六二二中),给予彻底的评破了:
「彼亦不然。……若无法处所摄色者,无表戒等不应有故」。
反对《發智论》——阿毘达磨论宗,而發智学者不能不推重他,这可以想见大德在北方佛教界所有的崇高威望了!
第四项 大德法救的菩萨观
再来论究法救(Dharmatrāta)的菩萨思想。法救对菩萨的认识,是非常深刻的。《大毘婆沙论》论到菩萨入灭尽定,阿毘达磨论者,以为菩萨是异生,没有无漏慧,所以不能入;有以为菩萨遍学一切法,所以能入。大德却这样说:
「菩萨不能入灭尽定。以诸菩萨虽伏我见,不怖边际灭,不起深坑想,而欲广修般罗若故,于灭尽定心不乐入,勿令般若有断有碍,故虽有能而不现入——此说菩萨未入圣位」。
大德的意思是:对于止息自利的灭尽定,菩萨不是不能入,而是为了广修般若而不愿入。这是为了佛道而广修般若,不求自利的止息;重视般若的修学,深合于菩萨道的精神。
如论到菩萨的不入恶趣,阿毘达磨者以为:三阿僧祇劫修行中,有堕入恶趣的可能。要到修相好业,才决定不堕。有的以为:菩萨乘愿往生恶趣。大德的见解,非常卓越。如《尊婆须蜜菩萨所集论》卷八(大正二八.七七九下)说:
「尊昙摩多罗作是说:(菩萨堕恶道)此是诽谤语;菩萨方便不堕恶趣。菩萨發意以来,求坐道场,从此以来,不入泥犁,不入畜生、饿鬼,不生贫穷处裸跣中。何以故?修行智慧,不可沮坏。复次,菩萨發意,逮三不退法:勇猛,好施,智慧,遂增益顺从,是故菩萨当知不堕恶法」。
菩萨是發心以来,就不堕恶趣的。这由于得三种不退,主要是智慧的不可沮坏。大德对菩萨道的般若,那样的尊重,修学,是应有一番深切理会的。他在泛论不堕恶趣时,如《大毘婆沙论》卷三二(大正二七.一六五上)说:
「大德说曰:要无漏慧觉知缘起,方于恶道得非择灭,离圣道不能越诸恶趣故」。
毘婆沙师责难说:「菩萨九十一劫不堕恶趣,岂由以无漏慧觉知缘起」?但这并不能难倒大德。因为大德的见地,不是九十一劫以来不入恶趣,而是菩萨發心以来,就不入恶趣。对于灭尽定,菩萨能入而不愿入(依《般若经》说,入灭尽定是易堕二乘的)。对于恶趣,菩萨没有得非择灭,可能入而却不会入。这都是与声闻道不同的。菩萨的特胜,因为他还是凡夫。凡夫而有超越声闻圣者的力量——不入灭定,不堕恶道,这是值得钦仰的!同样的,菩萨不是不起恶寻思,一直到菩提树下,还起三种恶寻。但这如滴水的落于热铁上一样,立刻就被伏除;菩萨真是不放逸者!大德法救这样的阐明了菩萨的真面目,无怪乎僧叡的《出曜经.序》,要称法救为菩萨了。
大德法救(Dharmatrāta)的事迹,传说下来的并不多。四大论师的结集《大毘婆沙论》,是传说而不足采信的,可以不论。我国古代有一项传说,法救是婆须蜜(Vasumitra)的舅父,如《出曜经.序》(大正四.六〇九中)说:
「出曜经者,婆须蜜舅法救菩萨之所撰也」。
这一传说,当然从《出曜经》的译者——僧伽跋澄(Saṃghabhūti)得来的。僧伽跋澄是《尊婆须蜜菩萨所集论》的译者,所以所说的婆须蜜——世友,指《尊婆须蜜菩萨所集论》的作者,而非四大论师之一的世友。据玄奘所传:健驮逻(Gandhāra)是法救的本生地;布色羯逻伐底(Puskarāvatī)城北伽蓝,是法救造论处。但这都指《阿毘达磨杂心论》主法救,而非《大毘婆沙论》所说的法救。西藏 《(ターラナータ)印度佛教史》说:迦湿弥罗(Kaśmīra)的婆罗门须陀罗(Suḍra),资产非常丰富,经常供养大德法救与他的弟子们。这是很可能的。法救受到迦湿弥罗论师们的尊敬,甚至直称之为大德,在《發智论》没有在迦湿弥罗大流行以前,法救是迦湿弥罗敬仰的权威。
大德法救的著作,有著名的《法句经》,如《大毘婆沙论》卷一(大正二七.一中)说:
「犹如一切邬陁南颂,皆是佛说。……佛去世后,大德法救展转传闻,随顺纂集,制立品名。谓集无常颂,立为无常品,乃至集梵志颂,立为梵志品」。
《法句经》为法救所集,是说一切有部学者所公认的。其实,《法句》是声闻各部派所共有的,决非法救初编。如《出三藏记集》卷七〈法句经序〉(大正五五.四九下)说:
「阿难所传,卷无大小。……是后,五部沙门,各自钞采经中四句、六句之偈,比次其义,条別为品,……曰法句」。
从「五部沙门各自钞采众经」来说,大抵说一切有部所传的《法句》,从〈无常品〉到〈梵志品〉(与《出曜经》的品目相合),曾经过法救的整编。《法句》的譬喻部分,或也经过法救的选定。法救与《法句譬喻》有关,是值得留意的事;法救成为众所共知的大德,可能就从这通俗教化的《法句譬喻》而来。《大毘婆沙论》卷一(大正二七.四中),有这样的话:
「大德说曰:于杂染清净,系缚解脱,流转还灭法,以名身句身文句,次第结集,安布分別,故名阿毘达磨」。
大德对阿毘达磨的解说,与「随顺纂集,制立品名」——整编《法句》的方法,恰好一致。法救以佛典的整理、纂集、分別,为阿毘达磨,与阿毘达磨论宗的见解,是不同的。此外,法救还有著述,有称为论的,有称为经的,如《大毘婆沙论》卷一二〇(大正二七.六二三下)说:
「法救论所说,当云何通?如彼说:尸罗从所能处得,慈从所能非所能处得」。
又《大毘婆沙论》卷四七(大正二七.二四三上)说:
「大德法救于彼经中,摄诸烦恼皆入三品,谓贪嗔痴三品差別,说一则说彼品一切」。
法救的著作不传,不能明确的明瞭其内容。但法救论议的风格,摄烦恼入三品,与《蜫勒论》的学风相同。这种统贯而简要的学风,在北方佛教中,与持经譬喻师相合。
大德法救,曾对《發智论》有所解说,也曾直斥对法宗为恶说,法救一定是出生于《發智论》以后的。《發智论》初流行于健陀逻一带,阿毘达磨逐渐隆盛,取得说一切有部的主流地位。那时,法救宏化于迦湿弥罗,维持古义,而取反阿毘达磨论的立场。法救虽反对阿毘达磨论宗,而已富有北方佛教的特色:如极微说的论究,对菩萨道有深切的体认,时代也不会过早的。《俱舍论(光)记》说:「法救,梵名达磨多罗,佛涅槃后三百年出世」。传说出世的时代,与迦旃延尼子(Kātyāyanīputra)相当。这是说一切有部古代著名的持经譬喻者,离迦旃延尼子的时代,不会太远。大概与(阿毘达磨论师)世友同时,或者多少早一点,出于西元前二世纪末。
第二节 觉天
四大论师中的觉天,梵音为佛陀提婆,或作浮陀提婆(Buddhadeva)。除了不足采信的传说——參加《大毘婆沙论》的结集法会而外,事迹都无从稽考。
觉天与法救(Dharmatrāta),同为说一切有部中的诵持修多罗者(经师),凉译《毘婆沙论》卷一(大正二八.六上——中)所说极为明显:
「诵持修多罗者说言:五根是世第一法。尊者达磨多罗说曰:世第一法体性,是思名差別耳。尊者佛陀提婆说曰:世第一法体性,是心名差別耳」。
说一切有部中的经师,是以五根为世第一法体性的。这其中又有二流:法救是思差別论者,觉天是心差別论者,都不许五根同时俱起的。在本章第一节第一项,「大德与大德法救」的考论中,说到凉译的《毘婆沙论》,每以唐译的大德说为觉天说;唐译中大德与觉天并列的,又总是略去觉天说(或作「有说」),而以大德说为觉天说的。凉译的传说,虽不可信,但可以想像而知的:法救与觉天,同为持经的譬喻者,有著近似的思想,类似的崇高声誉。所以在《大毘婆沙论》的流传中,对直称大德而不举別名的法救说,或误传为觉天了!
觉天的独到思想,如《大毘婆沙论》卷一四二(大正二七.七三〇中)说:
「诸有为法有二自性;一、大种;二、心。离大种无造色,离心无心所。诸色皆是大种差別,无色皆是心之差別」。
同样的思想,又如《大毘婆沙论》卷一二七(大正二七.六六一下)说:
「觉天所说,色唯大种,心所即心。彼作是说:造色即是大种差別,心所即是心之差別」。
觉天以为:有为法虽多,而归纳起来,不外乎大种与心——物理与心理的两大元素。这样,与阿毘达磨论宗的世友(Vasumitra)、妙音(Ghoṣa)说,持经的大德法救说,形成说一切有部中的三大系:
世友等──心心所別体同时生.大造別体有所造触.
法救───心心所別体前后生.大造別体无所造触.
觉天───心心所一体前后生.造色即是大种差別.
觉天与法救,同为持经者,而非重论的阿毘达磨论师。但比起法救来,觉天与阿毘达磨论宗,更疏远,也更接近了。这怎么说呢?法救虽说心心所法前后相生,没有所造触、无表色,但还符合阿毘达磨论者的根本义——心与心所別体,大种与造色別体。觉天以为:心所即心,造色就是大种,对有为法的根本性质,采取了二元而不是多元的立场。这与阿毘达磨论者的思想,不是更疏远了吗?法救说无为无实性,而觉天与阿毘达磨论者相同,立三无为法。法救说不相应行没有实性,而觉天曾说:「诸能得(的)得,恒现在前」。无想异熟的「命根、众同分,是第四静虑有心业果」。得与命根、众同分——不相应行法,虽不是別有非色非心的中立实体,但却给予(或色或心的)相对的实在性。无为也好,不相应行也好,觉天采取了比较积极的建设性,这不是与阿毘达磨论者更接近了吗?
觉天也是出生于《發智论》以后的。他曾解说《發智论》主的「五结」说;对《發智论》说的「欲色界成就声」,解说为:「此本论文,从多分说」。觉天是持经者,对《發智论》有所研究。他在根本思想上,更极端而疏远阿毘达磨。在无为与不相应行方面,不免受了發智学系的更多影响。理解了觉天思想的这一特色,可说他是继承法救的学说,而在阿毘达磨日见隆盛的气运中,有了进一步的發展。觉天的时代,大概为西元前后。西元一八六九年,摩偷罗(Mathurā)發见出土的狮子柱头铭文,记有「轨范师佛陀提婆,并说一切有部比丘」字样。学者推定为西元前一〇年到西元一〇年间。也许这就是四大论师之一的觉天吧!
第三节 世友
世友(Vasumitra),梵语伐苏蜜呾罗。旧音译为和须蜜,婆须蜜,和须蜜多。印度而称为世友的,不止一人;现在所说的,是说一切有部四大论师之一。
玄奘的《大唐西域记》,曾两处说到世友:
「布色羯逻伐底城……城东有窣堵波,无忧王之所建也。……伐苏密呾罗(唐言世友,旧曰和须蜜多,讹也)论师,于此制众事分阿毘达磨论」。
「迦湿弥罗国……建立伽蓝,结集三藏,欲作毘婆沙论。是时,尊者世友户外纳衣……请为上座。凡有疑义,咸取决焉」。
世友的參与《大毘婆沙论》的结集,为一不足信的传说,下文当再为说到。世友在布色羯逻伐底(Puskarāvatī)造《众事分》——就是《品类足论》。西藏 《(ターラナータ)印度佛教史》说到:
「迦腻色迦王崩后,……睹货罗附近,阇提长者,富有资财,于北方供养一切法塔。招致摩卢国毘婆沙师大德世友,睹货罗国大德妙音来此国,十二年间,供养三十万比丘」。
摩卢(Maru),就是《汉书.西域传》的木鹿,现在属于苏联的谋夫(Merv)。世友生于摩卢,曾在睹货罗(Tukhāra)受阇提(Jāti)长者的供养。从他出生、宏法、造论的地点来说,是一位印度西北的大论师。
据我国古代的传说,在说一切有部的师资传承中,世友是迦旃延尼子(Kātyāyanīputra)以下的大德。如《出三藏记集》卷一二〈萨婆多部记〉(大正五五.八九上——下)说:
迦旃延尼子创说的九十八随眠,世友《品类论》已充分引用。从《大毘婆沙论》引述的世友说来看,世友为《發智论》作解说的就不少。世友已见到《發智论》的不同诵本,一作「入正性离生」,一作「入正性决定」。世友无疑为《發智论》的权威学者。《大毘婆沙论》的编集者,对于迦旃延尼子与世友的谁先谁后,已有不同的传说,如《大毘婆沙论》卷四五(大正二七.二三一下)说:
「此(《發智》)论已说异生性,故品类足论不重说之。……此显彼(《品类》)论在此后造。有作是说:彼论已说异生法故,此不重说……此显彼论在此先造」。
《大毘婆沙论》的编集者,对迦旃延尼子与世友,时间的距离久了些;而世友又离迦旃延尼子的时代不远,所以有谁先谁后的异说。实际是,世友为迦旃延尼子的后学,相距不会太远的。大概宏法于西元前一〇〇年顷。
说到世友的著作,唐玄奘所译的,就有三部:
一、阿毘达磨品类足论 十八卷
二、阿毘达磨界身足论 三卷
三、异部宗轮论 一卷
《品类论》的作者世友,是否《大毘婆沙论》所称引的世友呢?我以为是的。如《大毘婆沙论》引世友说:
「云何无想定?谓已离遍净染,未离上染,出离想作意为先,心心所法灭,是名无想定」。
「云何灭尽定?谓已离无所有染,止息想作意为先,心心所法灭,是名灭尽定」。
《大毘婆沙论》所引的世友说,与《品类论》的〈辩五事品〉,句义完全相合。所以推定《大毘婆沙论》所引的世友,与《品类论》的作者世友为同一人,是没有什么困难的。关于《界身论》,在本书第四章第六节中,已有所解说。
《异部宗轮论》,鸠摩罗什(Kumārajīva)初译,名《十八部论》。真谛(Paramârtha)第二译,名《部执异论》。真谛与玄奘的译本,论初都有「世友大菩萨」句,《十八部论》缺。这决非世友的自称,而是后人所增益的。论中所说的部派分裂,为说一切有部的传说。所叙的部派异义,为汉译中唯一的宗派异义集。所说的说一切有部宗义,与《發智》、《品类》论等相合。所说的说经部义,还是初期的说转部义,与晚期的经量部不同。这可见《异部宗轮论》所显示的宗派实况,不会迟于《大毘婆沙论》的。中国所传的世友菩萨,就是《大毘婆沙论》所说的世友。《(ターラナータ)印度佛教史》,以为造《品类论》的世友,不能与造《异部宗轮论》的世友混为一人。《异部宗轮论》的作者,是为世亲(Vasubandhu)《俱舍论》作注释的世友。与世亲同时的鸠摩罗什,已将《异部宗轮论》译为汉文了,怎么作者会是世亲的后学呢?
玄奘传译的《品类论》等而外,世友的著作还有:一、偈论:世友应有以偈颂论义的偈论,如《大毘婆沙论》说:
「由五因缘,见所梦事,如彼颂言:由疑虑串习,分別曾更念,亦非人所引,五缘梦应知」。
「如有颂言:若执无过去,应无过去佛;若无过去佛,无出家受具」。
这些偈,在晋译《鞞婆沙论》中,作「尊婆须蜜所说偈」。二、从《大毘婆沙论》及《尊婆须蜜菩萨所集论》引文,可见世友有关于《發智论》的著作。但这二类著作,都已失传,由《大毘婆沙论》等引文,而多少保存下来。
第二项 世友菩萨为婆沙上座的传说
世友(Vasumitra)为阿毘达磨大论师;在中国,一向传说为菩萨,这是值得注意的事。在印度,西元二、三世纪间,龙树(Nāgārjuna)作《大智度论》,就说到「婆须蜜菩萨」。在中国,汉支谶(Lokarakṣa)所出的《惟曰杂难经》,就有世友菩萨的传记(大正一七.六〇九上),如说:
「惒须蜜菩萨,事师三讽经四阿含。……惒须蜜复自思惟:我欲合会是四含中要语,作一卷经,可于四辈弟子说之。诸道人闻经,皆欢喜,大来听问,不而得坐禅。诸道人言:我所听经者,但用坐行故。今我悉以行道,不应复问经,但当舍去。惒须蜜知其心所念,因以手著火中,不烧。言:是不精进耶?便于大石上座。有行道当于软坐!惒须蜜言:我取石跳,一石未堕地,便得阿罗汉。已跳石便不肯起,天因于其上,牵其石不得令堕。言:卿求菩萨道,我曹悉当从卿得脱。却后二十劫,卿当得佛道,莫坏善意」!
在这古老的传记中,世友作一卷经,就是造一部论。这部论,使当时的学者都来学习,因而引起专心坐禅的不满。从禅师中心,移转到论师中心,引起部分禅者的不满,原是事实所不免的。世友自信为大乘者,不是不能证阿罗汉,而是嫌他平凡。所以有「我取石跳,一石跳未堕落,便证阿罗汉」的宣说。由于诸天的劝请,没有退证小果。在《大唐西域记》卷三(大正五一.八八六上),也有大同小异的传说:
「世友曰:我顾无学,其犹涕唾;志求佛果,不趋小径。掷此缕丸,未坠于地,必当证得无为圣果。……世友即掷缕丸,空中诸天接缕丸而请曰:方证圣果,次补慈氏,三界特尊,四生攸赖,如何于此欲证小果?时诸阿罗汉,见是事已,谢咎推德,请为上座。凡有疑义,咸取决焉」。
故事是多少演变了。《杂难经》是世友造论时,而《大唐西域记》是在结集《大毘婆沙论》时。《杂难经》说,很多人对他不满;而《大唐西域记》说,大众信服而推他为上座。《惟曰杂难经》的早期传说,实在近情得多。不过,这位未证果的学者——世友,就是造《品类论》的,四大论师之一的世友吗?这是值得研究的,且留在《尊婆须蜜菩萨所集论》的研究中去说明。
世友的思想,与专宗《發智论》的毘婆沙师,最为契合。在《大毘婆沙论》引述的诸家中,世友说是多受尊重,少受评责的第一人。世友依作用而立三世,为毘婆沙师——说一切有部正统所禀承。因此,世友被误传为「四大评家」之一,误传为《毘婆沙论》结集法会的上座。佛教的故事,是有模倣性的。王舍城(Rājagṛha)第一结集时,阿难(Ānanda)还没有证阿罗汉果,五百比丘少一人。等阿难证得罗汉,才来參加法会,集出经藏。毘舍离(Vaiśālī)第二结集时,也就有一位级阇苏弥罗(Khubjasobhita),见七百人少一人,以神通来參加,被推为代表之一。《大毘婆沙论》的编集,被渲染而传说为第三结集,那也就应该有这么一位。《大毘婆沙论》所重的大论师,是世友;恰好有一位未证罗汉,要证并不难的菩萨,也叫世友。于是乎被牵合于《大毘婆沙论》的结集,推为上座了。总之,世友的被称为菩萨,为一项古老的传说,其实是別有其人的。至于《品类论》作者世友,被传说为婆沙法会的上座,那只是王舍城结集时阿难故事的翻版,与世友是毫无关系的。
第三项 世友论义的特色
世友(Vasumitra)为西方的發智学者。他的论义,大都为迦湿弥罗(Kaśmīra)东方学者所采用。举最重要的论义来说,如依作用而安立三世,成为说一切有部的正宗。又如说:「我不定说诸法皆空,定说一切法皆无我」,为西北印学者「他空说」的定论。世友思想的卓越,是非常难得的。
然而,世友的论义风格,多少与迦湿弥罗系不同。举例来说:一、倾向于组织化:如《發智论》,虽含有五法的分类,但没有综合的统摄一切法。《大毘婆沙论》,体裁为注释的,虽极其严密深细,终不免有杂乱的感觉。世友《品类论.辩五事品》,就以五法为分类,统摄一切法,条理分明。色、心、心不相应行、无为,都达到完成的阶段。二、代表性的重点研究:阿毘达磨曾经过「随类纂集」工作,所以在说明上,不免重复。《品类论》开始了一种新的方向——选择具有代表性的法门,作重点论究。如〈处品〉,以十二处为代表,摄一切法,作法门分別;不再列举蕴、处、界了。〈智品〉,以十智为代表,不如《發智论》那样,广辩见、智、慧、明,三三摩地,三无漏根,七觉支,八正道支。〈随眠品〉,以九十八随眠为代表,不像《發智论》那样的广列十五章。这样的论究,阿毘达磨论才会远离古典的重复,进入更精严的领域。三、著重于名义的确定:每一法的名义,是需要明确论定的。《大毘婆沙论》所引的世友说,对名义非常的重视。如阿毘达磨,以六复次来解说;自性不知自性,以十复次来解说;等无间缘,以七复次解释等。每一定义,世友总是从多方面去说。一一的分別起来,每一解说都不够圆满;如总和起来,却与实际相近。这也可说是《發智论》精神——从彼此关系中去了解的表现。四、好简要:对佛说的法数,或三或四而不增不减,世友总是以随机所宜——有余说、略说等去解说。如三不善根,四果,四食,九有情居,七识住等。世友是阿毘达磨论者,然不作不必要的推论。这种好简要的学风,到脇尊者(Pārśva)而到达极点。
世友论师的论义特色——重组织,重扼要,重简明,重定义,对后来的阿毘达磨,给予深远的影响,引起阿毘达磨西方系的新發展。这裡有不容忽略的,世友《品类论》的立义,每被毘婆沙师称为西方师、外国师说。如《大毘婆沙论》卷一五六(大正二七.七九五中)说:
「西方诸师说:无记根有四,谓无记爱、见、慢、无明」。
四无记根说,出于《品类论》的〈辩五事品〉。这也就是大乘唯识学者,末那四惑相应说的渊源。又如《大毘婆沙论》卷五〇(大正二七.二五七中)说:
「外国诸师作如是说:由四种义,故名随眠。谓微细义,随逐义,随增义,随缚义,是随眠义」。
随眠四义说,是出于《品类论.辩随眠品》的。世友为摩卢(Maru)的大论师,是西方学者。他的思想,并非与迦湿弥罗——毘婆沙师相对立;他的论义,大都为毘婆沙师所采用。由于世友的生长西方,论义的风格,为阿毘达磨西方学者所推重。这才与迦湿弥罗系形成对立的情态,世友说才被传说为西方別系了。
第四节 妙音
四大论师之一的妙音,梵语瞿沙(Ghoṣa)。《(ターラナータ)印度佛教史》,说到妙音是睹货罗(Tukhāra)大德,曾应阇提(Jāti)长者的礼请,与世友(Vasumitra)同受长期的供养。妙音为睹货罗人,为西方系的阿毘达磨大论师。他的事迹,除传说參加《毘婆沙论》的结集法会外,有治王子目疾一事,如《大唐西域记》卷三(大正五一.八八五上——中)说:
「菩提树伽蓝,有瞿沙大阿罗汉者,四辩无碍,三明具足。(无忧)王将盲子(拘那罗),陈告其事,惟愿慈悲,令得复明。时彼罗汉受王请已,即于是日宣令国人:吾于后日,欲说妙理,人持一器,来此听法,以承泣泪也。……说法既已,总收众泪,置之金盘而自誓曰:……愿以众泪洗彼盲眼,眼复得明,明视如昔。發是语讫,持泪洗眼,眼遂复明」。
这就是阿育(Aśoka)王子拘那罗(Kuṇāla)失眼的故事。西晋译的《阿育王传》,梁译的《阿育王经》,魏译的《付法藏因缘传》,都只说王子失眼,而没有说治眼。苻秦译的《阿育王息坏目因缘经》,有治眼的传说,但王子的师长,別有其人。治眼的方法,但依誓言,也没有说法收泪等事。然妙音治眼的传说,鸠摩罗什(Kumārajīva)译的《大庄严经论》卷八(大正四.二九七下),也有这样的传说:
「汉地王子,眼中生膜。……时竺叉尸罗国……有一比丘,名曰瞿沙,唯彼能治」。
说法收泪来治眼的传说虽同,但汉地——应是西域一带王子,而不是阿育王;是竺叉始罗(Takṣaśīlā)而不是摩竭陀(Magadha);是眼中生膜,而不是失眼。《大庄严经论》的传说,虽似乎离奇,但怛叉尸罗的医学,确是闻名于印度的。所以,这是怛叉尸罗的治眼传说,妙音也可能为兼通医学及方术的大德。但这一治眼传说,与阿育王子的失眼故事(也在怛叉尸罗)合化。因而治眼的故事,被移到摩竭陀去。妙音不可能为阿育王时代的大师;西方的大论师,说他在菩提树伽蓝,也不可信。
《印度佛教史》,说妙音与世友同时。然从《大毘婆沙论》看来,妙音曾说到世友的《品类论》,提婆设摩(Devaśarman)的《识身论》,所以妙音的时代,应比世友迟得多。《出三藏记集》卷一二〈萨婆多部记〉(大正五五.八九上——下)这样说:
据此古代的传说,瞿沙——妙音比世友迟得多,而是与脇(Pārśva)及马鸣(Aśvaghoṣa)的时代相近。妙音的时代,应在西元一、二世纪间。
第二项 妙音的论义
从《大毘婆沙论》所见的妙音(Ghoṣa)说,可断言妙音为西方系的阿毘达磨大论师。妙音有《生智论》的著作;从论名来说,显然受有《發智论》的影响。妙音为有数的《發智论》的权威学者,如有关《發智论》与《品类论》的异义——八十八随眠,到底是唯见所断,还是见修所断?妙音以为:《發智论》是尽理的决定说。妙音也如《發智论》那样,以「自性」、「对治」——二事,寻求见趣。说缘性是实有的。约相待的意义,明「三世实有」。这都可以看出,妙音与《發智论》的契合。但妙音的论义,在唐译《大毘婆沙论》中,大半受到毘婆沙师的评破;这为什么呢?这可以约三点来说:
一、妙音不违反《發智论》,而是不合毘婆沙师的论义,这可以举三义来证明:1.妙音说暖、顶是欲界系,为毘婆沙师所破。暖、顶、忍、世第一法——四顺决择分善根,本非《發智论》所说,《發智论》但说世第一法、顶、暖——三事。四顺决择分的综合,可能就是妙音的功绩(世友与觉天说,凉译都作「有说」),如《大毘婆沙论》卷二(大正二七.五下)说:
「妙音生智论说:云何暖?云何顶?云何忍?云何世第一法」?
对于四顺决择分善根,《大毘婆沙论》引妙音说:「顺决择分总有二种:一、欲界系,二、色界系。欲界系中,下者名暖,上者名顶。色界系中,下者名忍,上者名世第一法」。毘婆沙师以为:暖、顶是定相应的修慧,所以与忍、世第一法一样,都是色界系的。而妙音以为:暖、顶是不定地的闻思慧,所以是欲界系。这样,忍是初得色界系的善根,所以初忍也惟有同类修,增长忍才能同类又不同类修,与煖善根一样。毘婆沙师当然不以为然,然这是论师间的立义不同,与《發智论》并无不合。2.妙音说:「眼识相应慧见色」,似乎与《發智论》的「二眼见色」不合。其实,妙音的意思是说:「色处」是肉眼、天眼的二眼境界,是眼识的所缘。「一切法皆是有见,慧眼境故」。「极微当言可见,慧眼境故」。凡称为色的,必是可见的,所以极微是色,应是可见的。慧眼能见极微,慧眼能见一切法,达到一切法皆有见的结论。这样,色处不但是二眼的境界——是眼所见,也是眼识相应慧所见的。妙音决非主张「眼识相应慧见色」,而不许眼根见色的。3.妙音以为:「行声唯说诸业」,「能引后有诸业名有」;与毘婆沙师的分位缘起,确是不合的。然《發智论》卷一(大正二六.九二一中)说:
「无明缘行者,此显示业先余生中造作增长,得今有异熟及已有异熟。取缘有者,此显示业现在生中造作增长,得当有异熟」。
妙音所说,又怎能说与《發智论》不合呢?
二、妙音说初为《毘婆沙论》所许,其后才受到评破的,如《大毘婆沙论》卷三(大正二七.一五上)说:
「妙音作如是说:色界六地,于欲界惑,皆得具有二种对治。上五地道,非不能断,由未至地先已断故,虽有断力而无可断」。
毘婆沙师以「上五地于欲界,无断对治」,而予以评破。然妙音说与毘婆沙师所说,在《大毘婆沙论》卷八〇,是双存二说而不加可否的。考凉译,也是双存二说的。又如《大毘婆沙论》卷七二(大正二七.三七三中)说:
「尊者妙音作如是说:欲界善心无间,有未至定,或初静虑,或静虑中间,或第二静虑现在前。彼四无间,欲界善心现在前,如超定时」。
这一问题,有四说不同;唐译与凉译,都有所评论。在《大毘婆沙论》卷一九二,同样的叙列四说,却不加可否。又如得的感异熟果,《大毘婆沙论》中,前后二次引妙音说:
「得不能引众同分等;诸业引得众同分等时,于眼等根处,但能感得色香味触」。
「得不能感众同分果;余业感得众同分时,于其眼处乃至意处,得亦能感相状异熟」。
初说,《大毘婆沙论》有评破,凉译没有评。后说,唐译也没有评破。依上三则,可见妙音说的被评破,有些还在《毘婆沙论》编集以后。
三、妙音说与毘婆沙师正义不合,然与《發智论》无关:例如八补特伽罗实体有八;四十四智事是所缘事;异生性就是众同分;无想定初后唯一刹那心;无想定退,成就而不现前的,可能证入正性离生;从无想天殁,必堕地狱;有依一四大而造二处色的;生地狱时,生地狱已,都可能续善根;五圣智三摩地,六智摄;宿住智,通四念住,六智摄;死生智,四智摄;妙愿智,八智摄。像这些论义,与毘婆沙师不合,但都与《發智论》无关。总上三点,可得一结论:妙音是《發智论》的权威学者,对阿毘达磨论是有重大贡献的。他与迦湿弥罗(Kaśmīra)的毘婆沙师,意见大有出入(世友与迦湿弥罗系相近)。他是西方系的大师,在阿毘达磨论师的东西日渐对立过程中,妙音的论义,起初为毘婆沙师所容忍的,也渐被拒斥。后来《杂心论》主,仍对东方毘婆沙师说,西方妙音说,双存二说的不少,这可见妙音的论义,一直受到阿毘达磨论者的重视。
此外,妙音与僧伽筏苏(Saṃghavasu)——众世论师的见解,有类似的地方,这是属于西方系的。如《大毘婆沙论》卷一二四(大正二七.六四七中)说:
「妙音、众世说曰:应言近住或全无支,或一二三乃至或七,非要具八方名近住」。
受八关斋戒的,名近住戒。妙音与众世,态度较为宽容,以为不一定要具足八支。迦湿弥罗毘婆沙师的态度,要严格些,认为近住是非具足八支不可的。这如近事戒,健陀罗(Gandhāra)师以为:「唯受三归,及律仪缺减,悉成近事」。迦湿弥罗师以为:「无有唯受三归,及缺减律仪,名为近事」,近事是要具足五戒的。僧伽筏苏探取了折中的立场说:「无有唯受三归便成近事,然有缺减五种律仪,亦成近事」。论虽没有引述妙音说,可能与众世(或健陀罗师)相同。关于律仪,妙音有一富有意义的解说,如《大毘婆沙论》卷一一七(大正二七.六〇七中)说:
「尊者妙音作如是说:若受上命,讯问狱囚,肆情暴虐,加诸苦楚;或非理断事;或毒心赋税,如是一切名住不律仪者」。
住不律仪者,旧说有十六种,就是以杀(屠者、猎者等)、盗、淫等为职业的。妙音引申了佛的意趣,扩充到严刑、重税、不公平的宣判——以从政为职业,而非法虐害人民的,都是住不律仪者(要堕落恶趣的)。妙音与众世所说而大体一致的,还有关于二十二根的解说。妙音以为:胜义根唯八——眼、耳、鼻、舌、身、男、女、命根。众世以为胜义根有六——眼、耳、鼻、舌、身、命根(男、女根是身根的一分)。这都是著重有情——异熟报体,都是唯属无记性的。妙音以有情自体为重,又见于四谛的说明,如《大毘婆沙论》卷七七(大正二七.三九七中)说:
「若堕自相续五蕴,若堕他相续五蕴,若有情数及无情数诸蕴,如是一切,皆是苦是苦谛。修观行者起现观时,唯观堕自相续五蕴为苦,不观待他相续五蕴,及无情数诸蕴为苦。所以者何?逼切行相是苦;现观堕他相续及无情数蕴,于自相续非逼切故」(余三谛均例此)。
泛说四谛,是通于有情的——自身及他身,无情的;而修起现观来,就限于有情自身。这比起毘婆沙师的泛观有情无情,自身他身,要鞭辟近裡得多了。
汉译有《甘露味阿毘昙论》,末署「得道圣人瞿沙造」。但考察起来,与《大毘婆沙论》的妙音说不一致,这是《大毘婆沙论》编集以后的作品,应断为另一妙音所作。
第五节 四大论师的三世观
从上面分別的论究,可以知道:大德法救(Dharmatrāta)与觉天(Buddhadeva),是持经的譬喻师,世友(Vasumitra)与妙音(Ghoṣa),为持论的阿毘达磨论师。法救代表了初期的经师传承,到觉天的时代,面对阿毘达磨的隆盛,而取更极端的,反阿毘达磨的立场,却不免多受阿毘达磨的影响。世友为《發智》学者,以健陀罗(Gandhāra)为中心,而阐扬阿毘达磨。对迦湿弥罗(Kaśmīra)来说,是西方大师,但论义都为后起的迦湿弥罗毘婆沙师所信用。妙音的论义,發扬了西方的特色,与东方迦湿弥罗论师的距离渐远。时代先后不同的四位大师,所以被集合在一组,甚而误传为婆沙法会的「四大评家」,实由于《大毘婆沙论》的:「说一切有部,有四大论师,各別建立三世有异」一文而来。同时,这四位论师的论义,确为说一切有部中最有力的论师。
说到「一切有」,本义是以「三世实有」得名的。在上座部中,针对现在有而过未无的「分別说」系,自称「说一切有」而成为別部。说到三世有,先应了解:如约相续流转的假有说,是从过去到现在,又从现在到未来的:这是一般的三世说。现在所要说的,约一一法自性——实有说。例如一念贪,刹那生起,现有作用,这是现在。这一念贪,在未生起以前呢?刹那灭了以后呢?说一切有部的见地,在未生起以前,已经存在,名为未来有。刹那灭去,还是存在的,名为过去有。有为法在时间形式的活动中,是从未来来现在,又从现在入过去的。虽有未来、现在、过去——三世的別异,而法体是恒有的,而且是体性一如的。这就是三世有——一切有说。然而,如法体没有別异,那又怎么会分別为未来法,现在法,过去法呢?对于这一问题,说一切有部中,有四大论师,各提出安立三世差別的理论。《大毘婆沙论》总集四家的理论,加以抉择,以世友说为正义。现在依《大毘婆沙论》卷七七(大正二七.三九六上——中),叙四家的意见如下:
「说一切有部,有四大论师,各別建立三世有异,谓尊者法救说类有异,尊者妙音说相有异,尊者世友说位有异,尊者觉天说待有异」。
「说类异者,彼谓诸法于世转时,由类有异,非体有异。如破金器等作余物时,形虽有异而显色无异。又如乳等变成酪等时,舍味势等,非舍显色。如是诸法,从未来世至现在世时,虽舍未来类,得现在类,而彼法体无得无舍。复从现在世至过去世时,虽舍现在类,得过去类,而彼法体亦无得无舍」。
「说相异者,彼谓诸法于世转时,由相有异,非体有异。一一世法有三世相,一相正合,二相非离。如人正染一女色时,于余女色不名离染。如是诸法,住过去世时,正与过去相合,于余二世相不名为离。住未来世时,正与未来相合,于余二世相不名为离。住现在世时,正与现在相合,于余二世相不名为离」。
「说位异者,彼谓诸法于世转时,由位有异,非体有异。如运一筹,置一位名一,置十位名十,置百位名百,虽历位有异,而筹体无异。如是诸法经三世位,虽得三名而体无別。此师所立,体无杂乱,以依作用立三世別。谓有为法,未有作用名未来世,正有作用名现在世,作用已灭名过去世」。
「说待异者,彼谓诸法于世转时,前后相待,立名有异。如一女人,待母名女,待女名母;体虽无別,由待有异,得女、母名。如是诸法,待后名过去,待前名未来,俱待名现在」。
第二项 四家异义的研究
从《發智》到《大毘婆沙论》,对于时间,都以为是依法而立,并无时间的实体,如《大毘婆沙论》卷七六(大正二七.三九三上)说:
「显世与行,体无差別,谓世即行,行即是世。故(《發智论》)大种蕴作如是说:世名何法?谓此增语所显诸行」。
「世(时间)即是行」(有为法),为说一切有部宗义;四大论师的三世有说,都契合于这一定理。大德法救(Dharmatrāta)为初期的譬喻师,所立的「类异」说,据上所引《大毘婆沙论》文,有「未来类」,「现在类」,「过去类」;三世的「类」,是有得有舍的。法体是没有三世差別的;三世差別,是由于类的得舍。法救于法体外,別立时间的类性,与毘婆沙师不合,所以《大毘婆沙论》的编集者,评责法救说:「说类异者,离法自性,说何为类?故亦非理」。法救的类是什么呢?法救的「类」,真谛(Paramârtha)的《俱舍释论》译作「有」。《顺正理论》也常说「有性类別」。这是有为法存在的不同类性,是使有为法成为未来、现在、过去的通性(但是各別的小同性,不是大同性)。从他所举的譬喻来说,同一金体而有多种物的形态,同一显色而有乳、酪的变化。可知法救的类异说,是从同一法体而相用有异的见地,推论出差別的所以然——由于类。得现在类而舍未来类,就起现在的相用。如舍现在类而得过去类,就与过去相相应。毘婆沙师的见解,离开法的自体,没有类的实体;如依法体而有类性,是假有而没有实用的。所以法救的类异说,为毘婆沙师所不取。然法救对一切不相应行,以为都是假有的,那假有的类,也不妨使法体成为三世差別吧!
法救的「类异」说,《俱舍论》主评为:「执法有转变故,应置数论外道朋中」。这说得太严重了!这是依于乳变为酪的譬喻,而引起的误会。《顺正理论》批评《俱舍论》说:「但说诸法行于世时,体相虽同而性类异,此与尊者世友分同,何容判同数论外道」?《顺正理论》主众贤(Saṃghabhadra),重视「性类差別」,以为「体相无异,诸法性类非无差別」。他在世友(Vasumitra)「依用立世」的见地上,融会了法救的「类异」说。众贤以为:如同为四大,有内四大与外四大的类別;同为受心所,有乐受与苦受的类別。所以体相相同,是不妨有类性差別的。他从同时多法的体同类別,推论到异时一法的体同类別。类別,就是依作用的差別而有三世,所以说与「世友分同」。然而众贤的解说,到底是附会的。法救的类,有得也有舍。所以法救的依类立异,不是依作用差別而有三世的类別;反之,却是依三世类性的差別,而法体有作用已生、未生、已灭、未灭的不同。法救类异说的思想理路,与阿毘达磨论师所说,有为法有生、住、异、灭——有为相一样。
妙音(Ghoṣa)的「相异」说,毘婆沙师评为:「所立三世,亦有杂乱,一一世法,彼皆许有三世相故」。其实,妙音的「相异」说,是合于阿毘达磨者的论理方式的,三世也是不会杂乱的。妙音说的「相」,是世相,就是未来、现在、过去的时间形态。所以妙音的「相」,法救的「类」,性质是大同小异的。「类」约通性说,「相」约通相说,都是与法体相合,而不就是法体的存在。我以为:妙音的「相异」说,受有法救说的影响,而多少修正。法救的「类」,有得也有舍;法体与时类的关系,极为松懈。妙音以为:每一有为法——活动于时间形态中的法体,与三世相是不相离的。不过与其中的一相相应(如法救的得类),就成为三世中的某世。约与「相」相应不离说,一一法有三世相,就没有或得或舍的情形。法体与世相间,关系非常紧密。约与「相」不离说,有为法有三世的特性;约与「相」相合说,就有时间前后的差別,所以三世也并不杂乱。这样看来,法救的「类」,是前后別起的;妙音的「相」,是体同时而用前后的。如參照有为法有三相的解说,就会更明白些。一切有为法,有三有为相,如一切有为法,有三世相。譬喻者以为:三有为相不是一刹那的,是前后次第而起的;法救的「类异」说,也就是这样。毘婆沙师说:有为法与三相是不相离的。那么,为什么不同时即生即老即灭?为什么不三相杂乱呢?这因为,「谓法生时,生有作用,灭时老灭方有作用,体虽同时,用有先后……故无有失」。这如妙音的「相」,不离三世相,而没有杂乱的过失。说一切有部宗义,受《發智论》说的限定,不能發展「世」为不相应行。所以妙音说的世「相」,为毘婆沙师所破斥,且诬以三世杂乱的过失。否则,妙音说是合于阿毘达磨的推理方式,将成为权威的定论。
毘婆沙师所推重的正义,是世友的「位异」说。世友的依作用立三世,是专从法体去解决这三世差別的难题,不像法救与妙音那样的,在时间的通性与形式上著想。世友所说的作用,《顺正理论》更为明确的解说,专指「引果功能」,「唯引自果名作用故」。约这种作用的未有、正有、已灭,分別三世的差別。法体是无差別的,依作用可说有三世类別。世友的依作用立三世,与法救、妙音不同,所以没有「类异」、「相异」说的困难,但另有困难,那就是法体与作用的同异问题(如《俱舍论》广破)。《顺正理论》解说为不一不异:作用不离于自体,不可以说是异的;而法体或起作用,或不起作用,所以也不可说一。然而,法体无別而作用有別,体用之间,岂非显然有差別存在?或是有作用的,或是没有作用的,这种不离作用的法体,能说没有任何差別吗?如坚执的采取体无別异而用有別异的立场,那就体用隔別;也许所说的作用,会与法救及妙音说合流。
依作用差別,安立三世,而法体无別,所以世友说「位异」。如运筹的,著于一位就是一,著于十位就是十,著于百位就是百。有一、十、百的差別,而筹体是无別的。这一譬喻,并不能恰当的表显「由位有异,非体有异」的见地。因为筹体的经历一、十、百位,是与筹体无关的位置变化,所以筹体不变。而法体的经历三世,是由于不离法体的作用,有起有灭。这与筹体的不变,显然的有所不同。据世友的意见来说:法体未起作用,就说法体在未来位;法体正起作用,就说法体在现在位;法体作用已灭,就说法体在过去位。三世的位异,实由于法体所有的作用——未起或已起、未灭或已灭。这与人为的假定的一、十、百位,也不能相合。假使说,由于法体上作用的起灭,而经历于时间位置中;这样的「位异」,又近于法救的类异、妙音的相异了。说一切有部的论师们,坚持法体的三世不变,所以建立三世,都有值得研讨的地方。以世友说为正义,不过是毘婆沙师的论定而已。
觉天(Buddhadeva)立「待异」说。「待异」,真谛译为「异异」,就是观待前后的別异,而安立三世的差別。从《大毘婆沙论》以来,一般都评破觉天的「待异」,说他犯有三世杂乱的过失,实在是不对的。觉天的「诸法于世转时,前后相待」,是观待法体所有作用的有无,也就是从未来到现在,从现在到过去——「行」义,说此无別异的法体,为过去的,现在的,未来的。这是从一法的活动中,观待他的前后別异而安立的。然而毘婆沙师,竟误会而评破起来,说他:「前后相待,一一世中有三世故」。毘婆沙师不是以无別的法体,所有的相用为观待对象,而是总观三世一切法的。退一步说,即使以一切法为观待境,也不会有三世的杂乱。依阿毘达磨者的见地,一切法在未来世中,是杂乱住的,没有前后相的。未来法,只能说是未来,不能观待什么前后,而称为过去或现在的。如以一法为观待境,那更不能说未来法中有三世了。其实,毘婆沙师也是不妨观待而立三世的,如《大毘婆沙论》卷七六(大正二七.三九四中)说:
「复次,诸有为法,观过去现在故施设未来,不观未来故施设未来,无第四世故。观未来现在故施设过去,不观过去施设过去,无第四世故。观过去未来故施设现在,不观现在故施设现在,无第四世故。如是名为三世差別。依此建立诸行行义,由此行义,世义得成」。
毘婆沙师自己,不妨观前后而安立三世,并没有杂乱的过失。而对于觉天的「待异」,却那样的责难;这除了师承的偏见而外,还能说什么呢?
上面所说,法救与妙音,著重于法体外的类或相。法救的类,是前后得舍的;妙音的相,是体同时而用前后的。现在要说,世友与觉天,著重于法体自身所起的作用或別异。世友的作用,约「引生自果」说。觉天的「异」,约前后別异说。依作用而有前后的別异;也从前后的別异,而分別作用的起灭。这样的法体行世而別为三世;三世是时间相,时间是不离观待而成立的。世友的「位」,如不假观待,怎能分別是十是百呢?觉天所举的女人的譬喻,同一女人,如法体没有差別。起初从母生,后来能生女,如法体行世而有的作用差別。称为女儿,后又称为母亲,如法体的名为未来,名为现在,又名为过去一样。世友的「位异」,觉天的「待异」,是相差不多的。不过觉天重于待异,世友重于起用。观待安立,或以为是假立的;也许为了避免假立的误会,世友所以专重依用立世吧!世友的「位异」说,仍存有观待的遗痕。
第三项 譬喻者的三世观
直到《大毘婆沙论》时代,譬喻师多数还是说一切有部的一系,也还是说三世有的。法救(Dharmatrāta)与觉天(Buddhadeva)而外,属于譬喻师的时间观,也附论在这裡。如《大毘婆沙论》卷七六(大正二七.三九三上)说:
「如譬喻者分別论师,彼作是说:世体是常,行体无常。行行世时,如器中果,从此器出,转入彼器。亦如多人,从此舍出,转入彼舍。诸行亦尔,从未来世入现在世,从现在世入过去世」。
这一见解,是把时间看作独立存在的常住实体。时间有过去、未来、现在——三区,法体是活动于这样的时间格子裡。这一思想,显然受有法救「类异」说的影响。法救的舍此类,得彼类,与譬喻者的出此器,入彼器,是怎样的类似!但法救的类,是小类,一法有一法的类;而譬喻者的时体,常住实有,是时类的普遍化、实在化,可说是从法救的「类异」说演化而来。将世体看作常住实有的,已脱出说一切有部的范围,成为譬喻者分別论师了。
《尊婆须蜜菩萨所集论》,如下面所要说到的,这是继承大德法救的学统——初期譬喻师的要典。在该论〈聚揵度〉,也论到三世的安立,与《大毘婆沙论》大致相近。可惜译文过于晦涩,不能作明确的论定。论说:一、「相有若干」,主张「本有此相」,与妙音(Ghoṣa)的「相异」说相合。二、「事有若干」,极简略,这是法救的「类异」说(凉译也是译为「事」的)。三、「缘生或不生」。四、「三世处或生或不生」。这是成立时体,所以论问:「世与行有异耶」,与《大毘婆沙论》的譬喻者相同。五、「一一事不同或生或不生」,是从一一法的或起或不起而立三世。依论文所破,是观待立三世,是觉天的待异说。六、成立「自相相应」,如说:「我(主张)相未生,未来世;生不坏,现在世。不以生无生为异,是故世有常处也」。这是世友(Vasumitra)的位异说。大抵与《大毘婆沙论》相同,但次第不同,究竟评取那一家,不能明确的指出。
《尊婆须蜜菩萨所集论》,別有〈一切有揵度〉,专论「一切有」。论的宗致,是不以一切有说为然的,加以种种责难,引「尊作是说」来作证。可惜文义也晦涩难解,但不许无保留的说一切有,论文是很明显的。论中,约阴、入、持(界)而论三世的有不有,有二复次。初复次,作二句说。第二复次,作四句分別。对于三世的有与非有,取分別的态度。如过去的,或是有的,如结使的过去而没有断灭。或是非有的,是过去而已经断灭了。未来的,或是有的,如未生法行而一定当生的。或是非有的,如未生法行而不会生起的。现在的,或是有的,如诸色的生而便灭。或是非有的,如余处可能有而此间是没有的。三世的一切法,都可说是有的,也可说是非有的。饮光部说:过去业而未感果的,是有的;已感果的是非有,与《尊婆须蜜所集论》的有非有说,相近。这是大德法救以后,一分譬喻师,继承法救的学统,而倾向于分別说的一流,正如《大毘婆沙论》所说的,「譬喻者分別论师」。
校注
《大毘婆沙论》卷二(大正二七.八下)。又卷一三(大正二七.六一下)等。 《大毘婆沙论》卷一八五(大正二七.九二八上)。 《大毘婆沙论》卷一二〇(大正二七.六二三下)。 《大毘婆沙论》卷一(大正二七.一中)。又卷七九(大正二七.四一〇下)等。 《大毘婆沙论》卷一(大正二七.四中)等。 在《大毘婆沙论》中,译为「尊者婆檀陀」的,如卷一(大正二八.三下)等。作「尊者佛陀提婆」的,如卷四(大正二八.二七上)等。译为「尊者浮陀提婆」的,如卷二五(大正二八.一八七上)等。 《大智度论》卷二(大正二五.七三中)。 《增一阿含经》卷三七(大正二.七五二下)说:「大称尊,小称贤」。《说一切有部毘奈耶杂事》卷三八(大正二四.三九九上),与上文相当处,作:「小下苾刍于长宿处……应唤大德,或云具寿;老大苾刍应唤小者为具寿」。可见「尊」与「大德」,实为同语异译。 《尊婆须蜜菩萨所集论》卷一(大正二八.七二一下)。又卷四(大正二八.七四八下)等。 《大毘婆沙论》卷一三一(大正二七.六八〇下),又卷一四二(大正二七.七三二中),又卷一七九(大正二七.八九七下),又卷一九一(大正二七.九五四上)。 《大毘婆沙论》卷一(大正二八.六上)。 《大毘婆沙论》卷五二(大正二七.二六九中)。又卷五一(大正二七.二六四中)。 《大毘婆沙论》卷七四(大正二七.三八三中)。 《大毘婆沙论》卷九五(大正二七.四八九中)。 《大毘婆沙论》卷一四四(大正二七.七四一下)。 《大毘婆沙论》卷五一(大正二七.二六四中)。又卷一四四(大正二七.七四一下)。 《大毘婆沙论》卷五二(大正二七.二六九中)。又卷一四五(大正二七.七四四中)。 《大毘婆沙论》卷九五(大正二七.四九三下)等。 《大毘婆沙论》卷五五(大正二七.二八三上)。 《大毘婆沙论》卷七四(大正二七.三八三中)。 《大毘婆沙论》卷一三五(大正二七.六九六中)。 《大毘婆沙论》卷九五(大正二七.四八九中)。 《大毘婆沙论》卷二(大正二七.八下)。 《大毘婆沙论》卷二(大正二七.八下)。 《大毘婆沙论》卷二(大正二七.九中)。 《大毘婆沙论》卷一二七(大正二七.六六二中)。 《大毘婆沙论》卷一四二(大正二七.七三〇中)。 《大毘婆沙论》卷五〇(大正二七.二六〇上)。 《大毘婆沙论》卷五〇(大正二七.二六〇下)。 《大毘婆沙论》卷七五(大正二七.三八八下)。 《大毘婆沙论》卷九三(大正二七.四八〇中)。 《大毘婆沙论》卷九(大正二七.四四中)。 《大毘婆沙论》卷四二(大正二七.二一六中)。 《大毘婆沙论》卷四二(大正二七.二一八下)。 《大毘婆沙论》卷一四(大正二七.七〇上)。 《大毘婆沙论》卷三八(大正二七.一九八上)。又卷一九五(大正二七.九七七中)。 《大毘婆沙论》卷四五(大正二七.二三一中)。 《大毘婆沙论》卷九三(大正二七.四七九上)。 《大毘婆沙论》卷三五(大正二七.一八二下)。 《大毘婆沙论》卷六〇(大正二七.三一三上)。 《大毘婆沙论》卷六(大正二七.二七下)。 《大毘婆沙论》卷二八(大正二七.一四六上)。 《大毘婆沙论》卷一二七(大正二七.六六二中)。 《大毘婆沙论》卷二(大正二七.八下)。 《大毘婆沙论》卷九五(大正二七.四九三下)。 《大毘婆沙论》卷一四五(大正二七.七四五上)。 《大毘婆沙论》卷一二七(大正二七.六六二中)。 《大毘婆沙论》卷一〇(大正二七.五〇上)。 《大毘婆沙论》卷一六(大正二七.八一上)。 《毘婆沙论》卷六(大正二八.三七下)。 《大毘婆沙论》卷七四(大正二七.三八三中)。 《顺正理论》卷四(大正二九.三五二下)。 《大毘婆沙论》卷七四(大正二七.三八三中)。 《大毘婆沙论》卷三一(大正二七.一六一上)。 《大毘婆沙论》卷二(大正二七.八下)。 《俱舍论》卷一〇(大正二九.五二上)。 《大毘婆沙论》卷一二七(大正二七.六六一下——六六二中)。 《大毘婆沙论》卷七七(大正二七.三九六上)。 《大毘婆沙论》卷七四(大正二七.三八三中)。 《大毘婆沙论》卷一二〇(大正二七.六二三下)。 《大毘婆沙论》卷一〇三(大正二七.五三三中)。 《大毘婆沙论》卷一五三(大正二七.七八〇上)。 《大毘婆沙论》卷一七六(大正二七.八八七上)。 《异部宗轮论》(大正四九.一五下)。 《大毘婆沙论》卷四四(大正二七.二二七中)。 《(ターラナータ)印度佛教史》(寺本婉雅译本九八)。 《蜫勒论》说「一切结使皆入三毒」,见《大智度论》卷一八(大正二五.一九二下)。 《大毘婆沙论》卷二八(大正二七.一四六上——中)。 《大毘婆沙论》卷五二(大正二七.二六九中)。 《俱舍论(光)记》卷一(大正四一.一一上)。 《大毘婆沙论》卷一二七(大正二七.六六二上)。 《大毘婆沙论》卷六一(大正二七.三一六中)。 《大毘婆沙论》卷一九(大正二七.九七上)。 《大毘婆沙论》卷四九(大正二七.二五二中)。 《大毘婆沙论》卷九〇(大正二七.四六四下)。 Konow, Sten Kharoshthi Inscriptions, with exception of those of Awoka, Inscriptionum Indicarum, Volume II part 1, Calcutta: Archaeological Survey of India, 1929。这是 Konow 把当时所见阿育王铭文以外的佉卢文(Kharoshthi,驴唇书)铭文加以整理编目。 福原亮严《有部阿毘达磨论书之發达》(六六)。 《大唐西域记》卷二(大正五一.八八一上)。 《大唐西域记》卷三(大正五一.八八六下——八八七上)。 《(ターラナータ)印度佛教史》(寺本婉雅译本一〇四)。 《大毘婆沙论》卷三(大正二七.一三下)。 《大毘婆沙论》卷一五一(大正二七.七七二下)。 《大毘婆沙论》卷一五二(大正二七.七七四上)。 《品类论》卷一(大正二六.六九四上)。 《(ターラナータ)印度佛教史》(寺本婉雅译本一一四)。 《(ターラナータ)印度佛教史》(寺本婉雅译本二四六)。 《大毘婆沙论》卷三七(大正二七.一九三下)。 《大毘婆沙论》卷七六(大正二七.三九三下)。 《大毘婆沙论》卷七六(大正二七.三九七中)。 《大智度论》卷二(大正二五.七〇上)。 《大毘婆沙论》卷七七(大正二七.三九六上——中)。 《大毘婆沙论》卷九(大正二七.四五中)。 《大毘婆沙论》卷一(大正二七.四上)。 《大毘婆沙论》卷九(大正二七.四三上——中)。 《大毘婆沙论》卷一〇(大正二七.五〇中)。 《大毘婆沙论》卷四七(大正二七.二四一下)。 《大毘婆沙论》卷六五(大正二七.三三八上)。 《大毘婆沙论》卷一二九(大正二七.六七四下)。 《大毘婆沙论》卷一三七(大正二七.七〇八中)。 《大毘婆沙论》卷一三七(大正二七.七〇七下)。 《品类论》卷一(大正二六.六九三上)。 《品类论》卷三(大正二六.七〇二上)。 《(ターラナータ)印度佛教史》(寺本婉雅译本一〇四)。 《阿育王传》卷三(大正五〇.一〇八上——一一〇中)。 《阿育王经》卷四(大正五〇.一四四上——一四七下)。 《付法藏因缘传》卷四(大正五〇.三〇九上——下)。 《阿育王息坏目因缘经》(大正五〇.一七二中——一七九中)。 《(ターラナータ)印度佛教史》(寺本婉雅译本一〇四)。 《大毘婆沙论》卷五一(大正二七.二六七上)。 《大毘婆沙论》卷三五(大正二七.一八三上)。 《大毘婆沙论》卷二(大正二七.五下);卷八(大正二七.三八中);卷六三(大正二七.三二六上);卷七七(大正二七.三九七中)。 《大毘婆沙论》卷五一(大正二七.二六七上)。 《大毘婆沙论》卷八(大正二七.三八中)。 《大毘婆沙论》卷五五(大正二七.二八三中);卷一三一(大正二七.六八〇下)。 《大毘婆沙论》卷七七(大正二七.三九六上)。 《發智论》卷一(大正二六.九一八上——九一九上)。 《大毘婆沙论》卷六(大正二七.二九下);卷一八八(大正二七.九四四下)。 《大毘婆沙论》卷七(大正二七.三一中)。 《大毘婆沙论》卷一三(大正二七.六一下)。 《大毘婆沙论》卷七三(大正二七.三七九下)。 《大毘婆沙论》卷七五(大正二七.三九〇中)。 《大毘婆沙论》卷一三二(大正二七.六八四上)。 《大毘婆沙论》卷二五(大正二七.一二七上)。 《大毘婆沙论》卷六〇(大正二七.三〇九中)。 《大毘婆沙论》卷八〇(大正二七.四一一下)。 《毘婆沙论》卷四一(大正二八.三〇八上)。 《毘婆沙论》卷三八(大正二八.二八三上)。 《大毘婆沙论》卷一九二(大正二七.九六二中)。 《大毘婆沙论》卷一九(大正二七.九七中)。 《大毘婆沙论》卷一一八(大正二七.六一五中)。 《毘婆沙论》卷一一(大正二八.八〇下),但作佛陀罗叉说。 《大毘婆沙论》卷六三(大正二七.三二五下)。 《大毘婆沙论》卷一九六(大正二七.九八〇中)。 《大毘婆沙论》卷四五(大正二七.二三五上)。 《大毘婆沙论》卷一五四(大正二七.七八四中)。 《大毘婆沙论》卷一五二(大正二七.七七三中)。 《大毘婆沙论》卷一五四(大正二七.七八四上)。 《大毘婆沙论》卷一三二(大正二七.六八四下)。 《大毘婆沙论》卷三五(大正二七.一八四上)。 《大毘婆沙论》卷三一(大正二七.一六一上)。 《大毘婆沙论》卷一〇〇(大正二七.五一八中);卷一〇六(大正二七.五四七上)。 《大毘婆沙论》卷一〇六(大正二七.五四七上)。 近事的三说不同,见《大毘婆沙论》卷一二四(大正二七.六四五下——六四六中)。 《大毘婆沙论》卷一四二(大正二七.七三二上——中)。 《大毘婆沙论》卷七七(大正二七.三九六中)。 《俱舍论》卷二〇(大正二九.一〇四下)。 《顺正理论》卷五二(大正二九.六三一中)。 《顺正理论》卷五二(大正二九.六三二下)。 《大毘婆沙论》卷七七(大正二七.三九六中)。 《大毘婆沙论》卷三九(大正二七.二〇〇上)。 《大毘婆沙论》卷三九(大正二七.二〇〇上)。 《顺正理论》卷五二(大正二九.六三一下)。 《顺正理论》卷五二(大正二九.六三二下)。 《大毘婆沙论》卷七七(大正二七.三九六中)。 《尊婆须蜜菩萨所集论》卷一(大正二八.七二四中——下)。 《尊婆须蜜菩萨所集论》卷一(大正二八.七二四下)。 《尊婆须蜜菩萨所集论》卷九(大正二八.七九五中——七九六下)。 《异部宗轮论》(大正四九.一七上)。【经文资讯】《印顺法师佛学著作集》第 36 册 No. 34 说一切有部为主的论书与论师之研究
【版本记录】發行日期:2022-01,最后更新:2021-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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