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序

三十三年秋,我在北碚汉藏教理院,讲《阿含讲要》,十三讲而止。讲稿陆续發表于《海潮音》,由于文字通俗,得到读者不少的同情,但这还是没有完成的残稿。今春讲学厦岛,才将原稿的十三讲,除去第一讲〈阿含经的判摄〉,把其余的修正、补充而重编为九章,即今第三章到十二章。其中第七章,是采用旧作〈行为的价值与生命〉而改写的。前面又补写绪言与初二章,略论佛法的根本——三宝。又写了十三章到二十章——八章,说明学佛者浅深不等的行证。

关于佛法,我从圣龙树的《中观论》,得一深确的信解:佛法的如实相,无所谓大小,大乘与小乘,只能从行愿中去分別。缘起中道,是佛法究竟的唯一正见,所以《阿含经》是三乘共依的圣典。当然,阿含经义,是不能照著偏执者——否认大乘的小乘者、离开小乘的大乘者的见地来解说的。从佛法一味、大小异解的观点去观察,对于菩萨行的慈悲、利他的积极性等,也有所理会。深深的觉得:初期佛法的时代适应性,是不能充分表达释尊的真谛的。大乘的应运而盛行,虽带来新的方便适应,「更以异方便,助显第一义」;但大乘的真精神,是能「正直舍方便,但说无上道」的,确有它独到的长处!佛法的流行人间,不能没有方便适应,但不能刻舟求剑而停滞于古代的。原来,释尊时代的印度宗教,旧有沙门与婆罗门二大类。应机设教,古代的声闻法,主要是适应于苦行、厌世的沙门根性;菩萨法,主要是适应于乐行、事神的婆罗门根性。这在古代的印度,确乎是大方便,但在时异境迁的今日,今日的中国,多少无上妙方便,已失却方便大用,反而变为佛法的障碍物了!所以弘通佛法,不应为旧有的方便所拘蔽,应使佛法从新的适应中开展,这才能使佛光普照这现代的黑暗人间。我从这样的立场来讲《阿含经》,不是看作小乘的,也不是看作原始的。著重于旧有的抉發,希望能刺透两边,让佛法在这人生正道中,逐渐能取得新的方便适应而發扬起来!为了避免一般的——以《阿含经》为小乘的误解,所以改题为《佛法概论》。

佛法,是理智的德行的宗教,是以身心的笃行为主,而达到深奥与究竟的。从来都称为佛法,近代才有称为佛学的。佛法流行于人间,可能作为有条理、有系统的说明,使它学术化;但佛法的本质,决非抽象的概念而已,决不以说明为目的。佛法的「正解」,也决非离开「信」、「戒」而可以成就的。「法」为佛法的根本问题,信解行证,不外乎学佛者倾向于法、体现于法的实践。所以本论虽是说明的,可说是佛法而学的,但仍旧称为《佛法概论》,保持这佛法的根本立场。

我愿意读者,本著这样的见地去读它!

旧稿积压了四、五年,由于厦岛讲学因缘,才续写完成,得以印行流通。这一切,都得到学友妙钦法师的助力,特附此志谢!

佛法概论

绪言

「佛法」,为佛与法的结合词。佛是梵语佛陀的略称,其义为觉者。法是梵语达磨的义译,精确的定义是轨持,即不变的轨律。佛与法的缀合语,应解说为佛的法。本来,法是「非佛作亦非余人作」的;本来如此而被称为「法性法尔」的;有本然性、安定性、普遍性,而被称为「法性、法住、法界」的。这常遍的轨律,何以要称为佛法?因为这是由于印度释迦牟尼佛的创见,而后才流行人间的;「佛为法本,法由佛出」,所以称之为佛法。

依「佛的法」而引伸其意义,又得两个解说:一、「诸佛常法」:法是本来如此的;佛是创觉世间实相者的尊称,谁能创觉此常遍的轨律,谁就是佛。不论是过去的、现在的、未来的佛,始终是佛佛道同;释迦佛的法,与一切佛的法平等平等。二、「入佛法相故名为佛法」:法是常遍的,因佛的创见而称之为佛法。佛弟子依佛觉证而流出的教法去修行,同样的觉证佛所觉证的,传布佛所传布的,在佛法的流行中,解说、抉择、阐發了佛的法,使佛法的甚深广大,能充分的表达出来。这佛弟子所觉、所说的,当然也就是佛法。这两点,是佛法应有的解说。但我们所知的诸佛常法,到底是创始于释迦牟尼佛,依释尊的本教为根源的;佛弟子所弘布的是否佛法,在乎他是否契合释尊根本教法的特质。所以应严格的贯彻这一见地,抉择流行中的诸佛常法与弟子的论述。

此外,「世间一切微妙善语,皆是佛法」(南传《增支部》)。释尊说「我所说法,如爪上尘;所未说法,如大地土」(《升摄波经》),这可见有益身心家国的善法,释尊也多有不曾说到的。释尊所觉证而传布的法,虽关涉极广,但主要是究尽法相的德行的宗教。佛法是真实的、正确的,与一切真实而正确的事理决不是矛盾,而是相融贯的。其他真实与正确的事理,实等于根本佛法所含摄的、根本佛法所流出的,所以说「一切世间微妙善语,皆是佛法」。这可见,「谓有沙门,执著文字,离经所说,终不敢言」(《大毘婆沙论》),实在不够了解佛法!在佛法的流行中,融摄与释尊本教不相碍的善法,使佛法丰富起来,能适应不同的时空,这是佛法应有的精神。

佛的法,是根本的;诸佛常法与入佛法相的佛法,是竖贯的、深入的;融贯的佛法,是旁通的。千百年来流行于人间的佛法,不外乎契合这三者而构成。

第一章 法与法的创觉者及奉行者

第一节 法

文义法

从佛法流行人间说,佛陀与僧伽是比法更具体的、更切实的。但佛陀是法的创觉者,僧伽是奉行佛法的大众,这都是法的实证者,不能离法而存在,所以法是佛法的核心所在。那么,法是什么?在圣典中,法字使用的范围很广,如把不同的内容,条理而归纳起来,可以分为三类:一、文义法;二、意境法;三、(学佛者所)归依(的)法。

释尊说法,重在声名句文的语言,书写的文字,以后才發达使用起来。语言与文字,可以合为一类。因为语文虽有音声与形色的差別,而同是表诠法义的符号,可以传达人类(一分众生也有)的思想与情感。如手指的指月,虽不能直接的显示月体,却能间接的表示它,使我们因指而得月。由于语言文字能表达佛法,所以也就称语文为法;但这是限于表诠佛法的。如佛灭初夏,王舍城的五百结集,就称为「集法藏」。然此能诠的语文法,有广狭二类:一、凡是表诠佛法的语文,都可以称为法,这是广义的。二、因佛法有教授与教诫二类,在教化的传布中,佛法就自然地演化为「法」与「毘奈耶」二类。等到结集时,结集者就结集为「法藏」与「毘奈耶藏」。与毘奈耶藏相对的法藏,那就局限于经藏了。

意境法

《成唯识论》说「法谓轨持」,轨持的意义是「轨生他解,任持自性」。这是说:凡有他特有的性相,能引發一定的认识,就名为法,这是心识所知的境界。在这意境法中,也有两类:一、「別法处」:佛约六根引發六识而取境来说,所知境也分为六。其中,前五识所觉了分別的,是色、声、香、味、触。意识所了知的,是受、想、行三者——法。受是感情的,想是认识的,行是意志的。这三者是意识内省所知的心态,是内心活动的方式。这只有意识才能明了分別,是意识所不共了別的,所以名为別法。二、「一切法」:意识,不但了知受、想、行——別法,眼等所知的色等,也是意识所能了知的;所知的——就是能知也可以成为所知的一切,都是意识所了知的,都是轨生他解、任持自性的,所以泛称为「一切法」。

归依法

法,是学佛者所归依的。约归依法说,不离文义法,又不可著在文义法,因为文义只是佛法流传中的遗痕;也不可落在意境法,因为这是一切的一切,善恶、邪正都是法,不能显出佛法的真义何在。学者所归依的法,可分为三类:一、真谛法;二、中道法;三、解脱法。其中根本又中心的,是中道的德行,是善。释尊说:「邪见非法,正见是法,乃至邪定非法,正定是法。」(《杂阿含经》卷二八.七八二经)正见、正志、正语、正业、正命、正勤、正念、正定——八正道,为中道法的主要内容。当释尊初转法轮时,一开口就说:「莫求欲乐,极下贱业为凡夫行,是说一边;亦莫求自身苦行,至苦非圣行、无义相应者,是说二边,……离此二边,则有中道。」(《中阿含经.拘楼瘦无诤经》)这中道,就是八正道。到释尊入灭的时候,又对阿难说:「自归依,归依于法,勿他归依。」(《长阿含经.游行经》)意思说:弟子们应自己去依法而行。所依的法,经上接著说「依四念处行」;四念处就是八正道中正念的内容,这可见法是中道的德行了。法既然是道德的善行,那不善的就称为非法。释尊的《栰喻经》说「法尚应舍,何况非法」,正是这个意思。中道——正道的德行,为什么称为法?法的定义是轨持,轨是轨律、轨范;持是不变、不失;不变的轨律,即是常道。八正道,不但合乎道德的常道,而且就是「古仙人道」,有永久性、普遍性,是向上、向解脱的德行的常道。这不妨再看得远些:在印度古代文明的《吠陀》中,「陀利」一词,泛指一切轨律。到后来,轨律的思想分化了,凡是良善的俗习、道德的行为、具体或抽象的轨律,改称为达磨——法,而陀利却被专用在事相的仪式上。佛世前后,婆罗门教制成《法经》,又有许多综合的《法论》,都论到四姓的义务、社会的法规、日常生活的规定。印度人心目中的达磨,除了真理以外,本注重合理的行为。如传说中轮王的正法化世,也就是德化的政治。释尊所说的法,内容自然更精确、更深广,但根本的精神,仍在中道的德行。中道的德行,是达磨的第一义。

中道行,是身心的躬行实践,是向上的正行。在向上的善行中,有正确的知见,有到达的目的。向上、向解脱的正行,到达无上究竟解脱的实现;这实现的究竟目的——解脱,也称为法。经中称它为无上法、究竟法,也称为胜义法。如《俱舍论》(卷一)说:「若胜义法,唯是涅槃。」这是触证的解脱法,如从火宅中出来,享受大自然的清凉,所以说如「露地而坐」。释尊初成佛时的受用法乐,就是现证解脱法的榜样。说到正确的知见,这不但正知现象的此间、所达到的彼岸,也知道从此到彼的中道。这不但认识而已,是知道它确实如此,知道这是不变的真理。这是说「缘起」:知道生死众苦是依因而集起的;惟有苦集(起)的灭,才能得到众苦的寂灭,这非八正道不可。这样的如实知,也就是知四真谛法——「苦真实是苦,集真实是集,灭真实是灭,道真实是道」。这四谛也称为法:如初见真谛,经上称为「知法入法」;「不复见我,唯见正法」;「于法得无所畏」。能见真谛的智慧,称为「得法眼净」。释尊的「初转法轮」,就是开示四谛法。

这三类归依法中,正知解脱、中道与变动苦迫的世间是真实,中道是善行,触证的解脱是净妙。真实、善行、净妙,贯彻在中道的德行中。八正道的最初是正见,正见能觉了真谛法。知是行的触角,是行的一端;在正行中,知才能深刻而如实。离了中道的正行,没有正知,所以佛法的正见真谛,近于哲学而与世间的哲学不同。同时,八正道的最后是正定,是寂然不动而能体证解脱的。这正定的体证解脱,从中道的德行中来,所以近于宗教的神秘经验,而与神教者的定境、幻境不同。也就因此,中道行者有崇高的理智,有无上解脱的自由,虽说是道德的善,也与世间的道德不同。中道统一了真谛与解脱,显出释尊正觉的达磨的全貌。

第二节 佛法的创觉者——佛

觉苦觉乐觉中道

佛法的创说者释迦牟尼佛,是中印度迦毘罗国王子。少年时代,享受人间的五欲。二十九岁的春天,忽然不顾社稷与家庭,踰城出家去了。从此过著谨严淡泊的生活,一直到八十岁。释尊的所以出家,依《中阿含经.柔软经》说:释尊到野外去游散,顺便看看田间的农人;看了农作的情形,不觉引起无限的感慨。不忍贫农的饥渴劳瘠又不得不继续工作,不忍众生的自相残杀,不忍老死的逼迫。这种「世间大苦」的感觉,是深切的经验,是将自己的痛苦与众生的痛苦打成一片,见众生的痛苦而想到自己的痛苦。释尊经此感动,不满传统的婆罗门教与政治,自悯悯人,于是不忍再受王宫的福乐,为了探發解脱自我与众生苦迫的大道,决意摆脱一切去出家。出家,是勘破家庭私欲占有制的染著,难舍能舍,难忍能忍,解放自我为世界的新人。众生这样的愚昧,五浊恶世的人间又这样的黑暗!浮沈世海的人类,为世间的尘欲所累,早已随波逐浪,自救不了。那不妨从黑漆缴绕的人间——传统的社会中解放出来,热肠而冷眼的去透视人间。锻炼自己,作得主,站得稳,养成为世为人的力量。释尊不从自我的立场看世间,才能真正的理解世间、救护世间。看了释尊成佛以后的游化人间、苦口婆心去教化人类的事实,就明白释尊出家的真意。

在出家修学的过程中,释尊又有一番新的觉悟。原来当时印度流行的新宗教,主要的为定乐与苦行。禅定中,如无所有定与非想非非想定,释尊都曾修学过,但觉得这还是不彻底的,不能由此正觉人生的实相。因此又到苦行林中与苦行者为伍,经历六年的苦行,但末了觉得这也不是正道。约克制情欲说,苦行似乎有相当的意义,但过分的克己,对于人类与自己,有何利益?这样否定了定乐与苦行,以敏锐的智慧,从中道的缘起观,完成圆满的正觉。释尊的正觉,是从己及人而推及世间,彻悟自他、心物的中道。深彻的慧照中,充满了同情的慈悲。

即人成佛

释尊是人间的圣者,这本是历史的事实。但释尊又给予深刻的含义说:「诸佛世尊,皆出人间,非由天而得也。」(《增一阿含经.等见品》)这是说:佛是人间的正觉者,不在天上。天上没有觉者,有的是神、梵天、上帝、天主们与他的使者。释尊是人,不是天上的上帝,也没有冒充上帝的儿子与使者向人类说教。所以佛法是人间觉者的教化,也不像神教者说经典——《吠陀》、《新旧约》、《可兰经》等为神的启示。这「佛出人间」的论题,含有无神论的情调。天上,依印度人与一般神教者的看法,是净洁的、光明的、喜乐的,而人间却充满了罪恶、黑暗与苦痛。但释尊从「佛出人间」、「人身难得」的见地否认它。理智的正觉、解脱的自由,在人间不在天上。所以说「人间于天则是善处」(《增一阿含经.等见品》),人间反成为天神仰望的乐土了。人生,不但是为了追求外物的五欲乐,也不在乎尝受内心神秘的定乐,应重视人间,为正觉的解脱而励行理智的德行。人类的心眼,早被神教者引上渺茫的天国;到释尊,才把他们唤回人间。据传说:印度的梵天——世界的创造者,为了无力拯救人间,诚恳的请佛为人类说法。印度的群神,都向释尊请教,自称弟子。天帝们需要正觉与解脱,反证他们的愚昧不自由。所以「智者不依天」,要归依「两足尊」(人)的佛陀。

释尊出在人间,所以是即人成佛的,是净化人性而达到正觉解脱的。释尊是人,与人类一样的生、老、病、死、饮食、起居、眼见、耳闻;这父母所生身,是释尊的「生身」。同时,释尊有超一般人的佛性,是正觉缘起法而解脱的,这是释尊的「法身」。释尊是人而佛、佛而人的。人类在经验中,迫得不满现实而又著重现实,要求超脱而又无法超脱。重视现实者,每缺乏崇高的理想,甚至以为除了实利,一切是无谓的游戏。而倾向超脱者,又离开现实或者隐遁,或者寄托在未来、他方。崇高的超脱、平淡的现实,不能和谐合一,确是人间的痛事。到释尊即人成佛,才把这二者合一。由于佛性是人性的净化究竟,所以人人可以即人成佛,到达「一切众生皆成佛道」的结论。

自觉与觉他

佛陀的正觉,不单是理智的解悟,是明月一般的在万里无云的空中,遍照一切,充满了光明、喜乐与清凉。现在,姑从自觉与觉他说。佛陀是自觉者,不同声闻弟子的「悟不由他」,是「自觉谁称师」的自觉。佛法由释尊的创见而流布人间,他是创觉者,所以称为佛陀。佛世的多闻圣弟子——声闻,虽也能正觉解脱,与佛同样的称为阿罗汉,却没有被称为佛的。所以我们说释尊是觉者,应重视他的创觉性。释尊本是人,而竟被推尊为佛陀了,这因为释尊在菩提树下创觉缘起法性,离一切戏论,得到无上的解脱。佛陀的所以为佛陀,在乎正觉缘起法性,这是佛陀的法身。释尊证觉缘起法身而成佛,如弟子而正觉缘起法的,也能证得法身;不过约闻佛的教声而觉悟说,所以称为声闻。「如须陀洹得是法分名为初得法身,乃至阿罗汉、辟支佛名后得法身」(罗什答慧远书)。能得法身的佛弟子,是真能窥见佛陀之所以为佛陀的,所以释尊说:「见缘起即见法,见法即见佛。」须菩提尊者的深观法空,释尊也推许他「先见我身」。因释尊觉法成佛,引出见法即见佛的精义;再进,那就是「法身常在」。释尊说:「我诸弟子展转行之,则是如来法身常在而不灭也。」(《遗教经》)法身的是否常在,依佛弟子的行践而定。有精勤的实行者,就有现觉法性者,有能见佛陀的所以为佛陀者,法身也就因此而实现在人间。佛法的不断流行,有不断的勤行者,法身这才常在人间而不灭。「法身常在」的论题,是何等深刻、正确而有力!

释尊不忍世间的长此黑暗,不忘出家的初心,开始弘法工作。但释尊完满的自觉,为时代所限,不能彻底而详尽的發扬,只能建立适应时机的「方便教」。方便教,糅合了一分时代精神——厌世的精神,使释尊的究竟道受到限制,但不是毫无真实。这方便教中蕴蓄的真实道,在佛法的流行中,已大大的阐發了。释尊是创觉者,弟子是后觉,先觉觉后觉,觉觉不已的住持这觉世的大法,要如何才有可能?这唯有组织觉者集团的僧伽。毘奈耶中说:释尊的所以依法摄僧,使佛弟子有如法的集团,是为了佛法久住,不致于如古圣那样的人去法灭。事实上,住持佛法、普及佛法,也确乎要和乐清净大众的负起责任来。这和乐僧团的创立,是佛陀慧命所寄。佛陀在自觉正法上,存在于法的体现中;在觉他世间上,存在于觉者的群众中。释尊说:「施比丘众已,便供养我,亦供养众。」(《中阿含经.瞿昙弥经》)这「佛在僧数」的论题,表示僧团是佛陀慧命的扩展与延续。毘奈耶中说:有如法的和合僧,这世间就有佛法。这可见,不但「僧在即佛在」,而且是「僧在即法在」。这一点,不但证实释尊的重视大众,更了解佛法的解脱不是个人的隐遁,反而在集团中。连自称「辟支佛」式的头陀行者——隐遁而苦行的,也不许他独住,非半月集合一次不可。人间佛陀的真精神,那裡是厌世者所见的样子!

          ┌自觉正法——见法即见佛——法身常在┐   佛陀(创觉者)┤………………绍隆佛种…………………├(后觉者)僧伽          └觉他大众——僧在即法在——正法久住┘

第三节 佛法的奉行者——僧

建僧的目的

释尊的教化,风行恒河两岸,得到不少的信受奉行者,其中也有从佛出家的。起初,释尊为出家弟子,提示了「法味同受」、「财利共享」的原则。等到出家众一多,佛陀开始制戒,使他们成为和合的,称之为僧伽——众。释尊的所以「以法摄僧」,不但为了现在的出家众,目的更远在未来的正法久住。释尊创觉的常道,非一般人,也非天、魔、梵——印度宗教的神所能转的。惟其难得,爱护的心也特別关切,所以發现了出家众的过失,就从事僧众的组织;成立僧团的第一义,即为了住持佛法。佛法虽是探本的、简要的,却是完成的。在传布中,可以引伸、阐發,可以作方便的适应,却没有修正或补充可说。所以佛弟子的弘扬佛法,是「住持」,应特別注意佛法本质的保持。关于住持佛法,虽然在许多经中嘱付王公、宰官,嘱付牛鬼、蛇神,其实除嘱付阿难不要忘记而外,这正法久住的责任,释尊是郑重的托付在僧团中。和合僧的存在,即是正法的存在。

释尊的所以制律、以法摄僧,有十种因缘:「一者摄僧故;二者极摄僧故;三者令僧安乐故;四者折伏无羞人故;五者有惭愧人得安隐住故;六者不信者令得信故;七者已信者增益信故;八者于现法中得漏尽故;九者未生诸漏令不生故;十者正法得久住。」(《摩诃僧祇律》卷一)这十者,是释尊制戒律的动机与目的;而正法久住,可说是最后的目的。从正法久住的观点说,佛弟子要有组织的集团,才能使佛法久住世间。这僧团的组合,释尊是把它建筑在律制的基础上;严格的纪律,成为摄受僧众的向心力。「摄僧」与「极摄僧」,是集团的和合。和合的僧众们,有了法律可守,这才能各安其分,不致有意无意的毁法乱纪,引起僧团的动乱纠纷。彼此融洽的为道,自然能做到「令僧安乐」。有了这律治的和乐僧团,可以使僧众的本身更健全。广大的僧众,虽然贤愚不齐,但有了律治的僧团,那无惭无愧的犯戒者,在大众的威力下,便不能不接受制裁;不接受,就不能寄生在佛教中。有惭愧而真心为道的,在集团法律的保障下,也能安心的为法护法,不会因人事的纠纷而退心。这样的「折伏无羞人」、「有惭愧人得安隐住」,做到了分子健全与风纪严肃,便是清净。和合、安乐、清净,为律治僧团的三大美德。佛法的久住世间,不能离社会而独立。社会的信解佛法,作学理的研究者少,依佛弟子的行为而决定者多,所以如没有和乐清净的僧团,便难以引起世人的同情。如世人误会或不满意佛弟子所代表的佛法,那佛法的存在就要成问题。因此,要佛教本身有和乐清净的僧团,才能实现佛法,做到「不信者令得信」、「已信者增益信」。僧团的集合,不是为了逢迎社会、苟存人间,是为了实现大众的身心净化而得解脱、自由的。在完善的僧团中,人人都容易成为健全的、如法的,达到内心的净化。不但现在不起烦恼,未来也使它不生。到最后,「于现法得漏尽」,是尽智;「未生诸漏令不生」,是无生智:净化身心完成而得到解脱。和乐清净的僧团,能适应环境而获得社会大众的信仰,能净化身心而得自身的解脱;不忽略社会,不忽略自己,在集团中实现自由,而佛法也就达到了「久住」的目的。释尊以律法摄受僧众,把住持佛法的责任交托他。僧团为佛法久住的唯一要素,所以与佛陀、达磨鼎立而称为三宝。

六和敬

正法的久住,要有解脱的实证者、广大的信仰者,这都要依和乐清净的僧团而实现。僧团的融洽健全,又以和合为基础。依律制而住的和合僧,释尊曾提到它的纲领,就是六和敬。六和中,「见和同解」、「戒和同行」、「利和同均」,是和合的本质;「意和同悦」、「身和同住」、「语和无诤」,是和合的表现。从广义的戒律说,佛教中的一切,团体的、个人的,都依戒律的规定而生活。律治内容的广泛,与中国古代的礼治,有著同样的精神。律,包含实际生活的一切;但释尊特別重视思想与经济,使它与戒律并立。这就指出大众和合的根本问题,除了律制以外,还要注重思想的共同、经济待遇的均衡。思想、律制、经济三者,建立在共同的原则上,才有和乐、清净的僧团。在僧团中,有关大众与个人的法制,固然有要求參加僧团者严格服从遵行的义务,但如有特权阶级,特別是执法者不能与守法者同样的遵守律制,必然要影响大众的团结。戒和同行,为律治的精神所在;就是释尊也不能违反律制,何况其他!我们在社团中,要有物质上与精神上的适当营养。但一般人,在物质的享受上,总是希求超过別人的优越待遇;在思想上,又总是满意自己的意见。这物欲的爱著——「爱」、思想的固执——「见」,如不为适当的调剂、节制,使它适中,就会造成经济上的不平衡、思想上的纷歧。在同一集团中,如让经济的不平、思想的庞杂發展起来,僧团会演成分崩离析的局面。在释尊当时,能注意思想的同一、经济的均衡,不能不说是非凡的卓见!释尊说:「贪欲系著因缘故,王、王共诤,婆罗门居士、婆罗门居士共诤。……以见欲系著故,出家、出家而复共诤。」(《杂阿含经》卷二〇.五四六经)这还不过从偏重而说,从佛教的僧团看,经济与思想并重,释尊的不偏于物质也不偏于精神,确是到处流露的一贯家风。僧团确立在见和、戒和、利和的原则上,才会有平等、和谐、民主、自由的团结,才能吻合释尊的本意,负担起住持佛法的责任。有了上面所说的三和——和合的本质,那表现在僧团中的,就必有后三者。彼此间,在精神上是志同道合的;行动上是有纪律而合作的;语言文字上是诚实、正确,充满和谐友谊的。这样的僧团,才是释尊理想中的僧团。

事和与理和

和合僧,是缘起的和合。缘起的和合中,是有相对的差別性,所以在一切佛弟子中,分为在家与出家二众。在家众中,男的称为优婆塞——近事男,女的称为优婆夷——近事女,这是亲近三宝的。佛教的在家信众,接近佛教,在思想与行动上,接受佛法的指导,照著去行,所以叫近事。出家众中也有男女不同。男众又分两级:沙弥(勤策),是青年而没有履行完全律制的,可说是预科;比丘(乞士),是以佛为模范而学佛所学、行佛所行的。女众却分为三级:在预修的沙弥尼(勤策女)、正式的比丘尼(乞女)之间,有式叉摩那尼(正学女),这是为了特殊情形而制定的两年特训。其中,沙弥是隶属于比丘的,沙弥尼与式叉摩那尼是属于比丘尼的。这男众、女众的「二部僧」,虽然男女各別组织,但在思想上与精神上,比丘僧是住持佛法的中心。综合这七众弟子,成为整个的佛教信众。

            ┌──────┬沙弥尼─────┐            ├─式叉摩那尼┴────────┤      ┌─比丘尼─┴───────────────┤   僧伽─┴─比丘──┬───────────────┼─僧伽            └───────沙弥──────┤      ┌────────────────优婆塞──┤   白衣─┤                     │      └────────────────优婆夷──┘

释尊适应当时的环境,在出家弟子中,有事相上的僧团;在家弟子仅是信仰佛法、奉行佛法,没有成立团体。所以在形迹上,有出家的僧伽、有在家白衣弟子,但从行中道行、现觉正法而解脱来说,「理和同证」,在家与出家是平等的。白衣能理和同证,也可称之为僧伽;而且这还是真实僧,比形式上的僧伽更值得赞叹。反之,出家者如没有现证的自觉,反不过形式而已。这事和与理和,本来是相待而又不相离的。但在佛法的流行中,一分青年大众出家者,与白衣弟子们,重视理和同证的僧伽,忽略六和僧团的作用,忽略發挥集团的力量完成正法久住的重任,因此而轻视严密的僧制。白衣者既没有集团,而青年大众僧中,「龙蛇混杂」,不能和乐清净。结果,理想中的真实僧,渐渐的比虚偽更虚偽。号称入世的佛教,反而离开大众,成为个人的佛教。另一分耆年的老上座,重视事相的僧伽,但忽略释尊制律的原则不变、根本不变,而条制、枝末的适应性不能随时随地的适应,反而推衍、增饰(还是为了适应),律制成为繁琐、枝末的教条。僧俗的隔碍,也终于存在。从僧伽中心的立场说,这是各走极端,没有把握事和与理和、原则与条规的综合一贯性,不能圆满承受释尊律制的真精神。


校注

[A1] 《妙法莲华经》卷1〈2 方便品〉(CBETA, T09, no. 262, p. 8, c10)
[A2] 《妙法莲华经》卷1〈2 方便品〉(CBETA, T09, no. 262, p. 10, a19)
[A3] (1)《十二门论疏》卷1:「非佛作亦非余人作」(CBETA, T42, no. 1825, p. 181, c19);(2)《杂阿含经》卷12:「非我所作,亦非余人作」(CBETA, T02, no. 99, p. 85, b24-25)
[A4] 《大般若波罗蜜多经》卷536〈30 佛国品〉(CBETA, T07, no. 220, p. 751, a20)
[A5] 《瑜伽师地论》卷10(CBETA, T30, no. 1579, p. 327, c23)
[A6] (1)《佛说月喻经》卷1:「佛为诸法本」(CBETA, T02, no. 121, p. 544, c3);(2)《杂阿含经》卷3:「佛为法根」(CBETA, T02, no. 99, p. 20, b6)
[A7] (1)《中阴经》卷2〈8 三世平等品〉:「我今说少少,如人爪上尘」(CBETA, T12, no. 385, p. 1066, c4);(2)《大般若波罗蜜多经般若理趣分述赞》卷1:「升摄波叶喻经言。已所说法如手中叶。未所说法如林中叶。」(CBETA, T33, no. 1695, p. 28, c7-8);(3)《杂阿含经》卷15:「我成等正觉,自所见法,为人定说者,如手中树叶。」(CBETA, T02, no. 99, p. 108, b4-5)
[A8] 《阿毘达磨大毘婆沙论》卷50(CBETA, T27, no. 1545, p. 259, b23-24)
[A9] 《成唯识论》卷1(CBETA, T31, no. 1585, p. 1, a24)
[A10] 《百法明门论纂》卷1:「言法者。轨生物解。任持自性之义。」(CBETA, X48, no. 803, p. 327, b22-23 // Z 1:76, p. 445, b16-17 // R76, p. 889, b16-17)
[A11] 《杂阿含经》卷28(CBETA, T02, no. 99, p. 202, c5-6)
[A12] 《中阿含经》卷43〈2 根本分別品〉(CBETA, T01, no. 26, p. 701, c9-16)
[A13] 《长阿含经》卷2(CBETA, T01, no. 1, p. 15, b7)
[A14] 《长阿含经》卷2:「阿难!比丘观内身精勤无懈,忆念不忘,除世贪忧;观外身、观内外身,精勤不懈,忆念不忘,除世贪忧。受、意、法观,亦复如是。」(CBETA, T01, no. 1, p. 15, b9-12)
[A15] (1)《中阿含经》卷54〈2 大品〉:「我为汝等长夜说栰喻法,欲令弃舍,不欲令受。若汝等知我长夜说栰喻法者,当以舍是法,况非法耶?」(CBETA, T01, no. 26, p. 764, c12-14);(2)《大智度论》卷85〈72 菩萨行品〉:「《栰喻经》说:「善法尚应舍,何况不善法!」」(CBETA, T25, no. 1509, p. 657, a2-3)
[A16] 《杂阿含经》卷12(CBETA, T02, no. 99, p. 80, c27)
[A17] 《阿毘达磨俱舍论》卷1〈1 分別界品〉(CBETA, T29, no. 1558, p. 1, b9)
[A18] 《妙法莲华经》卷2〈3 譬喻品〉(CBETA, T09, no. 262, p. 12, c14-15)
[A19] 《佛垂般涅槃略说教诫经》卷1:「佛说苦谛真实是苦,不可令乐;集真是因,更无异因;苦若灭者即是因灭,因灭故果灭;灭苦之道实是真道,更无余道。」(CBETA, T12, no. 389, p. 1112, a25-28)
[A20] 《杂阿含经》卷4(CBETA, T02, no. 99, p. 24, b5)
[A21] 《杂阿含经》卷10(CBETA, T02, no. 99, p. 67, a16)
[A22] 《杂阿含经》卷9(CBETA, T02, no. 99, p. 62, b17)
[A23] 《增壹阿含经》卷26〈34 等见品〉(CBETA, T02, no. 125, p. 694, a4-5)
[A24] 《增壹阿含经》卷26〈34 等见品〉:「佛世尊皆出人间,非由天而得」(CBETA, T02, no. 125, p. 694, a4-5)
[A25] 《增壹阿含经》卷26〈34 等见品〉(CBETA, T02, no. 125, p. 693, c21-22)
[A26] 《大智度论》卷2〈1 序品〉(CBETA, T25, no. 1509, p. 73, a24)
[A27] 《杂阿含经》卷36(CBETA, T02, no. 99, p. 263, c2)
[A28] (1)《大方广佛华严经》卷58〈38 离世间品〉(CBETA, T10, no. 279, p. 307, b24);(2)《杂阿含经》卷12:「不由于他而自知」(CBETA, T02, no. 99, p. 85, c24-25)
[A29] 《中阿含经》卷56〈3 晡利多品〉(CBETA, T01, no. 26, p. 777, b17)
[A30] 《鸠摩罗什法师大义》卷1(CBETA, T45, no. 1856, p. 126, c1-3)
[A31] 《佛说大乘稻𦼮经》卷1:「若见因缘。彼即见法。若见于法。即能见佛。」(CBETA, T16, no. 712, p. 823, b28-29);《中阿含经》卷7〈3 舍梨子相应品〉:「若见缘起便见法,若见法便见缘起。」(CBETA, T01, no. 26, p. 467, a9-10)
[A32] 《大智度论》卷11〈1 序品〉:「佛告比丘尼:『非汝初礼,须菩提最初礼我。所以者何?须菩提观诸法空,是为见佛法身』」(CBETA, T25, no. 1509, p. 137, a16-18)
[A33] 《遗教经论》卷1(CBETA, T26, no. 1529, p. 290, b26-27)
[A34] 《中阿含经》卷47〈3 心品〉(CBETA, T01, no. 26, p. 721, c28-29)
[A35] 《摩诃僧祇律》卷1(CBETA, T22, no. 1425, p. 228, c24-28)
[A36] 《杂阿含经》卷20(CBETA, T02, no. 99, p. 141, b28-c2)

引用: 《佛法概论》卷1,CBETA Y0008,半山经藏 https://book.bshf.org.cn/reader/Y0008/1

佛法概论(卷1)
关闭
佛法概论(卷1)
关闭
返回首页
章节列表
分卷列表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