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491]第十六品 根、谛之解释
一 〔慧地之四.二十二根之解释〕
其次,界之后举示「根」者,是眼根、耳根、鼻根、舌根、身根、意根、女根、男根、命根、乐根、苦根、喜根、忧根、舍根、信根、精进根、念根、定根、慧根、未知当知根、已知根、具知根之二十二根。〔二十二根之〕
其中,〔一〕「〔由义〕」先于眼等,依见故为眼等之方法,而〔其义〕已说明。但最后之三〔无漏根〕中,于〔修习之〕前分:「我当知未知不死(甘露)句之四谛法。」而生起行道者,且有成〔其〕根之义故,言为「未知当知根」。第二于已知故,且有成〔其〕根故为「已知根」。第三是〔完全〕具知者——对于四谛完了智与作用者——生起漏尽者,且有成〔其〕根之义故言为「具知根」。
其次,彼等〔二十二根〕之「根义」者云何?(一)言帝释(业)相义是根之义。(二)由帝释(世尊)所示义是根之义。(三)由帝释(世尊)所见义是根之义。(四)由帝释(业)生起义是根之义。(五)由帝释(世尊)所习义是根之义。其一切〔之义〕随其所应而适合此。即世尊、等正觉者是最上之自在者故为帝释。又对于业任何者皆无自在故于善不善之业亦为帝释。
[P.492]故此〔二十二根〕中,先由(一)业生诸根以善不善业〔为相〕而表现,又(四)其〔诸根〕依彼(业)而生起故,是「由帝释(业)相之义,又依帝释(业)生起之义」〔言为〕根。次(二)此等一切〔二十二根〕依世尊如实所说明。(三)因正觉故「由帝释(世尊)所示之义,依帝释(世尊)所见之义」〔言为〕根。又(五)彼牟尼帝世尊,或〔根〕为境习行,或〔根〕为修习习行而所习行故,由「帝释(世尊)所习之义」亦〔言为〕根。
(六)更称「增上」〔力〕,即依自在〔力〕义之此等亦〔言为〕根。即对眼识等之转起,眼等之成就是增上〔力〕,其〔成就〕锐利之时〔眼识等之转起亦〕锐利。其钝重之时是为钝重。此先述〔二十二根〕义之决定说。
〔二〕「由相等」由相、味、现起、足处而识知眼等决定说之义。而且彼等〔二十二根〕之相等于蕴之解释已说。即慧根〔三无漏根〕等之四,若依〔其〕义者是不外于无痴。其余在彼〔蕴之解释〕中依〔其〕自性〔名〕而述。
〔三〕「由顺序」,此亦〔于前说多顺序中〕说示之顺序而已。其中,依内法之徧知而有圣地之获得故,于身体所包摄之眼根等,在最初所说示。其彼身体或依法而所称女或男,为示〔某法〕于此有女根、男根。为知其〔男女之身体〕二者皆结缚于命根而生活,于此有命根。只要其〔命根之〕转起,此等之觉受即无转灭。为知所有之觉受皆为苦,于此有乐根等。
其次,为令灭〔苦〕,当修习此等之法,为示行道,于此有信等。依此〔信等之〕行道而此法于最初现前故,为示行道之徒不然,于此有未知当知根。为其〔未知当知根之〕果故,又其后当修习故,于此有已知根。由此更修习而有此证得,而且有此证等者,为知其以上无任何物,有最上乐味之具知根于最后说示。此〔说示二十二根之〕顺序。
[P.493]〔四〕「由別、无別」,此〔二十二根〕中,唯命根有別。即其色命根、非色命根之二种。其余为无別。当知如斯依此〔二十二根之〕別、无別之决定说。
〔五〕「由作用」,云何是诸根之作用,先述「眼根是对眼识界及其相应诸法而为根缘之缘」语句故,所成彼根缘之〔作用〕,及依自己之锐利、钝重等之状态,对眼识等之法称锐利、钝重等,自己令影响行相之〔作用〕,此〔二〕是眼根之作用。耳、鼻、舌、身〔根〕之〔作用〕亦如斯。其次意根之〔作用〕,于俱生诸〔心所〕法波及到自己之势力。
命根之〔作用〕是保护俱生之诸〔色、心、心所〕法。女根、男根之〔作用〕是管理女或男之形相、相貌、所作、营作之行相。
乐、苦、喜、忧根之〔作用〕是克胜俱生之诸〔心、心所〕法,令得如自己麤显之行相。舍根之〔作用〕是令得寂静、胜、中庸之行相。
信等〔五根之作用〕克胜反面之〔不信等〕,及于相应之诸〔心、心所〕法令得信乐行相等之状态。未知当知根之〔作用〕,以断舍〔身见、疑、戒禁取之〕三结,及向其舍断相应〔心、心所法〕。已知根之〔作用〕稀薄而舍断欲贪、嗔恚等,及于俱生之〔心、心所法〕而波及影响到自己。具知根之〔作用〕是对一切作用舍断贪望,及相应之〔心、心所法〕令向于不死(涅槃)为缘。当知如斯此〔二十二根〕作用之决定说。
〔六〕「由地」,此〔二十二根〕中,眼、耳、鼻、舌、身、女、男、乐、苦、忧根唯是欲界。意根、命根、舍根及信、精进、念、定、慧根是包摄于〔三界、出世间之〕四地。喜根是包摄于欲界、色界、出世间之三地。其余之三〔无漏根〕唯是出世间。当知如斯〔二十二根〕依地之决定说。然,如是识知:
此详论〔二十二〕根之门。
[P.494]二 〔慧地之五.四谛之解释〕
其次之后〔举示〕「谛」者,即苦圣谛、苦集圣谛、苦灭圣谛、苦灭道圣谛之四圣谛。其〔四圣谛〕:
于教顺序之决定说识者应当知。
其中,〔一〕「由分別」者,苦等有各四之如实,所分別不违如、真实之义,此依现观苦等之人人而应当如是现观。所谓:「苦是有逼恼之义、有为之义、热恼之义、变易之义云云。」此等之四是苦之如实、不违如之真实苦义。「于集有增益之义、因缘之义、结缚之义、障碍之义云云。于灭有出离之义、远离之义、无为之义、不死之义云云。于道有出之义、因之义、见之义、增上之义云云」。此等之四,是〔集、灭〕道之如实、不违如、真实之道义。亦有〔说〕:「苦有逼恼之义、有为之义、热恼之义、变异之义、现观之义。」当知依如斯各四义分別苦等。此先述〔四谛〕分別之决定说。
〔二〕「由语之分解、相等之分別」〔之语句中〕,先述〔四谛〕「语之分解」,于此言「堕」之音,是附有厌恶之意,然,人人对厌恶之儿言坏孩子。其次「康」之音,〔附有〕虚空之意。然,言虚空之虚空为「康」(空)。而此第一之〔苦〕谛,是多〔生〕灾难之处故被厌恶,愚人思惟常恒、净、乐、我性无故空虚。因此所厌恶故,又空虚故言为「苦」。
[P.495]其次言「沙无」之音,于集合、结合等〔之语〕以表示会合之意。言〔「郁睹」〕之〔音〕,此于生起、上升(高)等〔之语〕,是〔表示〕生起之意,「阿耶」之音是表示原因。而此第二之〔集〕谛,有与其他之缘会合时,为生起苦之原因。如斯有会合之时,为生起苦之原因故言为苦之「集」。
其次第三之〔灭〕谛,「尼」之音是〔表示〕非有,「罗达」(缚碍)之音是表示牢狱故,于此称为轮回之牢狱、苦之缚碍为非有。无一切处之苦故,又到达此〔灭〕之时,称轮回之牢狱、苦之缚碍为非有。〔灭是〕对治其〔苦〕故,如斯言苦之「灭」。又苦不生起、灭之缘故苦灭。
其次第四之〔道〕谛,是此为所缘而面前〔其苦灭〕故至苦之灭,为得苦之灭而行道。是故言至苦灭之「道」。其次,佛等之圣者通达此等〔四谛〕故言为圣谛。所谓:「诸比丘!有四圣谛,云何……乃至……诸比丘!此等是四圣谛。」诸圣者通达此等故言为圣谛。又圣者之谛故亦为圣谛。所谓:「诸比丘!以含天于世间……乃至……含天与人之众中,如来是圣者,故言为圣谛。」或又以此等〔四谛〕令正觉故,成就圣者之位而〔言为〕圣谛。所谓:「诸比丘!以此等四圣谛于如实令正觉故,如来、阿罗汉、等正觉者故言为圣者。」又其次,为圣之谛故为圣谛。圣是如实、不违如、不违语之义。所谓:「诸比丘!此等四圣谛,是如实、不违如、真实也,故言为圣谛。」当如斯分解此〔四谛〕语之决定说。
〔三〕云何「由相等之区別」。谓此〔四谛〕中「苦谛」是以苦患为〔特〕相,热[P.496]苦为味(作用),转起为现起(现状)。「集谛」以發生为相,不令断绝为味,以障碍为现起。「灭谛」是寂静为相,无死为味,无相为现起。「道谛」是出离为相,舍断烦恼为味,〔依烦恼之〕出起为现起。又于顺顺转起(苦)、转起(集)、转去(灭)、令转去(道)为相。又以有为(苦)、渴爱(集)、无为(灭)、〔智〕见(道)为相。当知如斯此依〔四谛〕相等区別之决定说。
〔四〕其次言:「由义与要略。」〔句中〕先由此〔四谛之〕「义」,云何是谛之义?有人以慧眼亲徧观察,没有如诸外学之如幻颠倒、如阳炎违真语、我不可得自性,有如实、不颠倒、真实之性为苦患、發生、寂静、出离之〔四〕种是唯为圣者之境。当知此如火之相、如世间之自然、如实、不颠倒、真实之性是谛之义。所谓:「诸比丘!此是苦、此是如实、此不违如、此是真实云云。」
当知依如是义之决定说。
〔五〕云何「由义之要略」?于此谛之义,用于甚多之义。谓:
(一)
等于所〔用〕「语之真实」〔之意〕。
(二)
[P.497]等于〔用〕「离〔妄语〕谛」〔之意〕。
(三)
等于〔用〕「见谛」(真理)〔之意〕。
(四)
等于「第一义谛」之涅槃及〔用于〕道〔之意〕。(五)「四圣谛之几何是善」,等于〔用〕「圣谛」〔之意〕。而今于此亦适当于圣谛〔之意义〕。当知如斯由〔四谛〕义要略之决定说。
(六)其次,「由不增灭」,何故圣谛唯说四,〔由此〕不少亦不多耶?其他之〔谛〕不存在故,又〔四中〕其何之一亦不得删除故。即由此等〔四〕不增加其他,又此等中之一亦不可删除故。所谓:「诸比丘!于此沙门或婆罗门,主张:『此非苦圣谛,他是苦圣谛。我除去此苦圣谛而施设其他之苦圣谛。』应无此道理。」又所谓:「诸比丘!何等彼沙门、婆罗门,虽如斯言:『依沙门瞿昙所说示者非第一之苦圣谛,我排拒此第一之苦圣谛,以施设其他之第一苦圣谛。』但无有此道理。」又世尊说〔事情之〕转起时,以共说其因。又〔说事情之〕转去〔时〕,共〔述〕其方便。如斯转起与转去之此两者之因,结果成为此〔四〕故唯说四。又应徧知(苦)、舍断(集)、令作证(灭)、应修习(道),〔依〕渴爱之事、渴爱、渴爱之灭、渴爱灭之方便,依阿赖耶(执著)、阿赖耶之喜、阿赖耶之破害、阿赖耶破害之方便而说示亦唯是四。当知如斯依〔四谛〕不增减之决定说。
〔七〕「由顺序」,此亦如〔前述多顺序中〕,唯顺序之说示。于此是麤故,又于一切有情共通容易识知故,最初说苦圣谛。〔次〕为示〔苦之〕因,其后〔说〕集谛。为知因之灭故有果之灭,其次而〔说〕灭谛。为示证得其〔灭〕之方便而最后〔说〕道谛。
[P.498]又有系缚于乐之乐味之诸有情而〔对无常等〕为使生悚惧,于最初说苦。其〔苦〕非无作而来,非由自在〔天〕之化作等而〔生〕,为使知由此〔集〕而生,故其后〔说〕集。由此克胜有因之苦,悚惧(厌离)〔无常、苦等〕,于有意欣求苦出离之人人以示出离,为令生乐味而〔说〕灭。为〔使彼等〕证得灭。到达于灭而〔最后说示〕道。当知如斯〔说示此四圣谛〕顺序之决定说。
〔八〕「由生等之决定」,世尊解释彼圣谛,一、苦之解释,(一)「生亦苦、(二)老亦苦、(三)死亦苦、(四)愁、(五)悲、(六)苦、(七)忧、(八)恼亦苦、(九)怨憎之会合亦苦、(一〇)可爱之別离亦苦、(一一)欲求不得亦苦、(一二)略而言之五取蕴亦苦」〔说〕此十二法。二、集之解释:「〔集者〕持再有、伴喜贪、于此处彼处所欢喜之渴爱,所谓(一)欲爱、(二)有爱、(三)无有爱。」〔说〕此三种之渴爱。三、灭之解释:「〔灭者〕此彼渴爱无残余离贪、灭、舍、舍遣、脱、无执著。」若如斯之义〔说〕唯一之涅槃。四、道之解释:「云何至苦灭行道之圣谛,此即八支圣道。所谓(一)正见……乃至……(八)正定。」〔说〕斯八法。于此四谛之解释,说生等之法,当知由其生等之决定是此〔四谛之〕决定说。
〔一、苦之解释〕
(一)「〔生亦苦〕」此「生之语」有多义。即(一)言:「亦有一生、亦有二生。」时,是述「有」〔之意〕。(二)言:「毘舍佉!名尼乾之沙门有生(种)。」时,是述「部类」〔之意〕。(三)言:「生是二蕴所摄。」时,是述「有为相」之〔意〕。(四)言:「于母胎中最初心生起,识最初现前者,由此而〔言〕彼之生。」时,是〔述〕「结生」〔之[P.499]意〕。(五)言:「阿难!菩萨于正生。」时,是〔述〕「出生」〔之意〕。(六)言:「生说(系统说)〔彼〕不被排斥为〔不纯〕彼不被非难。」时,是〔述〕「家」〔系之意〕。(七)言:「大姊!我由圣之生而生。」时,是〔述〕「圣戒」〔之意〕。于此〔言生者〕是此胎生者,结生(入胎)至以后出母胎止,就转起〔胎生者之〕诸蕴而〔言〕。当知其他之〔湿生、卵生、化生〕者,唯就结生蕴而〔言〕。以上是此经典之说。
其次,若依阿毘达磨〔之说〕,是生于彼彼之处各各有情,所现前诸蕴之最初现前而名为生。而且此「生」是各各于有之最初出生为相,出来为味,由过去世于今世现起浮出,又现起种种之苦。
其次,何故此〔生〕是苦耶?〔生〕为多苦之基(所依)故〔苦〕也。即有众多之苦,谓便苦苦、坏苦、行苦、覆蔽之苦、不覆蔽之苦、间接之苦、直接之苦。
其中,身心之苦受即由自性或名目皆为苦故,言为「苦苦」。乐受由坏(变易)为苦生起之因故为「坏苦」。舍受及余三地之诸行,于生灭所逼恼故为「行苦」。耳痛、齿痛、贪之逼恼、嗔逼恼等之身心病痛,问始知故,又不明瞭〔其等病痛之〕袭来故为「覆蔽之苦」,亦言不明瞭之苦。除苦苦其余之苦,是于〔分別论之〕谛分別中所述。其次生等之一切,各各为苦之基(所依),故为「间接之苦」。而言苦苦是「直接之苦」。
于此之「生」,世尊于贤愚经等以譬喻说明地狱之苦,及于善趣人间所生起[P.500]由入胎等类之苦,为〔苦之〕基(所依),故〔生〕是苦。
其中,(一)由此入胎苦类之苦,此有情生于母胎中,非生于青莲、红莲、白莲等之中,生脏(胃)之下、熟脏(直肠)之上,腹壁与脊椎中间,极为窄狭黑暗,有种种恶臭之充满最极之恶臭,生于甚可厌恶之场所。犹如腐鱼、腐粥、污水池中所〔生之〕蛆虫。彼生其处,十个月之间,由母胎發生之热,如入袋中所煮之煮物,如麦团子被蒸,不能屈伸,尝甚痛苦。此先述「由入胎之苦」。
(二)彼(胎儿)在母亲急于顿踬、急行、急坐、急起及回转等状态,即如在酒醉者之小山羊,又如在捕蛇入手中之小蛇遭被拉、被拉转、被扣押、押遣等事,尝甚痛苦。又母亲饮冷水时,如生起于〔八〕寒地狱,咽下热粥食物等时,如降来火雨,咽下咸、酸等时,身伤如受灰汁擦进之惩罚,尝甚痛苦。此〔正常怀孕〕是「由注意胎之苦」。
(三)其次,有不正常怀孕之母亲,胎儿即〔母亲〕之朋友、亲友、同事等所不适合看见之处生起痛苦,或受割切等〔手术〕之苦,此是「由堕胎之苦」。
(四)母出产〔胎儿〕时,〔为向产门〕依业生之风所旋转而如堕地狱,〔胎儿〕向恐怖之产道,犹如由键孔拉出大龙,如地狱之有情被两山所押而粉碎者,由此极窄狭之产门而受苦,此为「由出产之苦」。
(五)其次,已生者身体软而生伤,所取于手,使沐浴、所洗、用〔拭〕而所拭时,如针端或剃刀之刃所刺裂之受痛苦。此「由出母胎外之苦」
[P.501](六)其后之生减,自己欲自杀者,〔又〕誓为无衣者〔裸〕,身受日暴焦热为事者,〔又〕忿而绝食者,〔或〕缢颈而生起痛苦,此「由自己惹起之苦」。
(七)其次,由受他杀、缚等而生起痛〔苦〕。此「由他所惹起之苦」
对如斯一切之苦,皆以生为基(所依)。故如次言:
此先述生之决定说。
[P.502](二)「老亦苦。」于此老是有为相,与称齿落等,〔如〕一有包摄诸蕴于相续中而古老之二种。于此所意义是后者。而此「老」是蕴之徧熟为相,近死为味,青壮之灭为现起。〔老〕是依行苦,又依苦之基而为苦。四肢五体弛缓,〔诸〕根变化丑陋,青壮消灭,力损念觉失,为他人所轻侮等之多缘,生起身心之苦〔故〕,老为基(依所)故如次言:
此对老之决定说。
(三)「死亦苦。」对于此之死,说:「老死是二蕴所摄。」之有为相,对此说:「常有死之怖畏。」所包摄于一有之命根断绝连续之二种。于此之意义是〔后者〕。以生为缘云死、灾难横死、自然死、寿尽之死、福尽之死,此〔状况〕名为死。此〔死〕是死殁为相,別离为味,失〔现在之〕趣为现起。当知〔死〕是苦之基故为苦。故如次言:
此对死之决定说。
(四)于愁等之中,「愁」是遭遇失去亲戚等〔事情〕者心之热苦。依其义不外是忧,而〔心〕中之焦热为相,令心燃烧为味,忧愁为现起,又〔愁〕为苦苦故,苦为基故苦。如次言:
此对愁之决定说。
(五)「悲」是遭遇失亲戚等〔事情〕者之号泣。其涕泣为相,述功德与过失为味,自失为现起,而〔悲是声而〕行苦之状态,又苦为基故苦。故如次言:
此对悲之决定说。
(六)「苦」是身之苦。其身逼恼为相,无慧之人人使起忧为味,身之病患为现起。而〔苦〕是苦苦故,又持意之苦故苦。故如次言:
此对苦之决定说。
[P.504](七)「忧」是意之苦,此心逼恼为相,逼害意为味,意之病患为现起。而〔忧〕是苦苦故,又持身之苦故为苦。然,堕于心苦之人人散发而泣,槌胸,转展反侧,以足为上而倒,持刀〔自杀〕,服毒以绳缢颈,跳入火堆等,受种种种类之苦。故如次言:
此对忧之决定说。
(八)「恼」是遭遇失去亲戚等〔事情〕者,不外心生甚苦之过失。或人人〔说此〕是行蕴所摄之一〔心所〕法。此心之燃烧为相,呻吟为味,憔悴为现起,而〔恼〕是行苦之状态故,又令心燃烧,令身憔悴故苦。故如次言:
此对恼之决定说。
此〔愁、悲、恼之〕中,「愁」是如以弱火煮锅中之〔油等〕。「悲」如以强火煮者令由锅中溢出。当知「恼」是溢出之外所不能出者煮于锅中以烧尽。
(九)「怨憎之会合」,是不适意之诸有情或行之会合。其好者会合为相,恼害心为味,不利益之状态为现起。而为〔此〕苦之基故苦。故如次言:
此对怨憎会合之决定说。
[P.505](一〇)「诸爱之离別。」适意之诸有情或以丧失行。所好事物別离为相,愁之生起为味,不幸为现起。而为愁苦之基故苦。故如次言:
此对诸爱別离之决定说。
(一一)「欲求者不得。」于此如云:「呜呼!我等不能活下去。」对不能得到事物之欲求,而说:「欲求不得苦。」对不得之事物以欲求为相,其徧求为味,不得彼等为现起。而为苦之基故苦。故如次言:
此对所欲不得之决定说。
(一二)其次,「略言之五取蕴是苦。」于此:
即如火〔烧〕薪,如〔射〕射击标的,如虻蚊等〔猬集〕于牛之身,如刈手〔刈〕田园之〔谷物〕,如村之掠夺者〔掠夺〕村,〔斯〕五取蕴由生等种种〔之痛苦〕而患痛,如草或蔓草等〔生〕于地上,如华、果、嫩叶〔生〕于树而生于〔五〕取蕴。又五取蕴〔受之〕初苦是「生。」中之苦是「老」,后之苦是「死」。如由至死苦之加害而燃烧之苦是「愁」。其不能堪忍者涕、泣之苦是「悲」。由此称界之动摇(四[P.506]大不调)与不好之触相应者身之病苦是「苦」。其〔身病〕而有病诸凡夫依其影响以生起心之病苦是「忧」。为愁等之增大而生憔悴人人呻吟之苦是「恼」。至破害如意之〔事情〕,破灭人人欲求之苦是「所欲之不得」。如斯为种种种类〔之苦〕使之灭尽「〔五〕取蕴是苦」。列举此一一〔之苦〕,即费多劫之说亦不能尽。故例如一水滴〔要略代表〕大海之全水滴,为示其所有一切之苦投入(要略)五取蕴中,世尊说:「略言之五取蕴是苦。」
此对〔五〕取蕴之决定说。
以上先解释苦之法。
〔二、集之解释〕
其次,集之解释,「此些渴受」即此渴受。〔云〕「持再有」〔之句中〕,作再有故为再有者。为示再有者之性质,故为持再有。与喜、贪俱在故「伴喜贪」。〔此渴受〕若依义即共喜、贪,言〔共〕是在一起之意。「欢喜于此处彼处」,是欢喜身体所生之此处彼处。「所谓」是不变词(间投词),此有「云何与如果」之义。「欲爱、有爱、无有爱」此是明缘起之解释,而于此处三种皆令生苦谛,当知总括而说苦集圣谛。
〔三、苦灭之解释〕
于苦之解释,由「彼渴爱」等方法而说集之灭。此何故耶?因集之灭而有苦之灭。不外于集灭即苦灭。故〔世尊〕说:
此因集之灭故苦灭,世尊为示苦之灭而说由唯集之灭。即诸如来其行动等于狮子。彼等以灭苦而说示苦之灭,不以果为〔问题〕而以因为问题。然,诸外学其行动如犬。彼等以灭苦又于说示苦之灭,说示由勤修苦行等,不以因为〔问题〕而以果为问题。当知如斯为灭苦而说示集之灭。而所谓「彼渴爱」即此义,言:「持再有〔云云〕。」是由分別欲爱等为彼渴爱。
「离贪」者以言道,说「离贪之故是解脱」。依离贪而灭即为离贪苦。随眠之断灭故无余离贪灭即为「无余离贪灭」。或离贪又言舍断。其〔舍断之〕故有无余离贪、无余而灭,当知如斯亦为此〔语句〕之接续。而且若由此等一切是涅槃之同义语。然,于第一义的苦灭圣谛言为涅槃。由此〔涅槃为所缘〕而于渴爱离贪且灭故,〔涅槃〕亦言离贪亦言灭。唯依其〔涅槃〕而有〔渴爱〕之舍等,又其处〔涅槃〕于〔五〕种欲执著中亦毫无有一执著故,言:「舍、舍遣、脱、无执著。」
此〔灭〕是寂灭为相,无死为味,又令得乐味为味,无相为现起,又无障碍为现起。
〔反问曰:〕总之为无涅槃,不可得故。〔答曰:〕如依他心智〔得知〕他人之出世间心,其〔涅槃〕此称顺应行道依方便而得。故不得言:「不可得故为无有。」然,于愚人凡夫无所得,不得言无有。不得言涅槃是无。何故耶?〔正〕行道之非[P.508]徒然而终也。即涅槃若无,前行正见,相摄戒等三学之正行道亦应徒然而终。然,此正〔行道〕令得涅槃故非徒然也。〔反对曰:〕行道之非徒然而终〔非为得涅槃而为得五蕴〕之非有故。〔答曰:〕不然!过去未来〔五蕴之〕非有,非证得涅槃故。〔反问曰:〕现在〔五蕴之〕非有是涅槃。〔答曰:〕不然,不是彼等〔现在之五蕴〕非有,若〔诸蕴〕非有者即堕于非现在之状态。又〔涅槃若是现在五蕴之非有者〕,依止现在之诸蕴于道之刹那,有不能生起有余涅槃界之过失故。〔驳曰:〕其时(道之刹那),非诸烦恼之转起(现在)〔言为涅槃,非言五蕴全体之有非为涅槃〕故无过失。〔答曰:〕不然!圣道当为无用故。然,若如斯〔烦恼之不转起言为涅槃〕,即圣道之刹那以前亦无诸烦恼故,圣道即成为无用,故此为不合理。
〔问曰:〕「友等!贪尽者。」等语故,〔贪等之〕尽为涅槃。〔答曰:〕不然!阿罗汉亦唯现在〔贪等之〕尽故,〔当涅槃与阿罗汉即无差违〕。然,其〔阿罗汉果〕亦依「友等!贪尽」等方法所说。更于〔以尽为涅槃者,尽是暂时〕,即于涅槃有暂时得等之过失故,〔烦恼之尽非为涅槃〕。然,若如斯涅槃是暂时而应是有为相,当不依正精进而证得也。又有为相故所包摄于有为,有为所包摄故,受贪等之火所烧,所烧故当然是苦。〔问曰:〕于〔烦恼之〕尽以后无转起故,其〔尽〕为涅槃乃无过失。〔答曰:〕不然!斯尽为非有故。又虽有于其〔尽〕即免不了如前述之过失故。又圣道是涅槃之状态故。然,圣道是尽诸过失(烦恼)故言为尽。又其〔圣道〕之后,更无诸过失之转起故。其次,称不生灭为尽是由异门而〔涅槃之〕亲依(强因)故,〔尽〕其所亲依之〔涅槃〕是由接近于〔尽〕而言为尽。〔问曰:〕何故不依本质而说〔涅槃〕耶?〔答曰:〕为极微细故。其〔涅槃〕极为微细,〔涅槃〕是由世尊之大热勤所故,又证明由圣眼所可见故。
又〔此涅槃〕不共一般,是具备〔圣〕道者所得故。〔又涅槃〕非有前际故,非于〔新〕發生者。〔问曰:〕于有〔圣〕道时有〔涅槃〕故,非不〔新〕發生。〔答曰:〕不然!〔涅槃〕非由〔圣〕道可令生起故。然,此〔涅槃〕是由道而得而非是使生起。故〔涅槃〕非〔新〕發出。非發生者故无老死。發生、老、死之[P.509]非有故〔涅槃〕是常。〔问曰:〕如于涅槃〔有常性〕,〔外学之〕微、〔自性、神我、时〕等亦得有常性耶?〔答曰:〕不然!无〔常之〕因故。〔问曰:〕涅槃是常故,彼等〔微等〕亦是常耶?〔答曰:〕不然,不得因相故。〔问曰:〕〔微、神我等〕如涅槃,生起等之非有故为常?〔答曰:〕不然,不能证明微等〔之存在〕故,而依上述自性之道理唯〔涅槃〕是常。超越色之本性故〔涅槃〕为非色。于佛等之究竟〔涅槃〕无〔互相〕差別故,究竟是一。
人由修习而得〔涅槃〕,由彼烦恼之寂灭与余依(身体即诸蕴)所施设(命名)故,与余依共所施设而〔言:〕「有余依。」〔是涅槃〕。又依彼集之舍断,〔又〕由业果之断灭,最后心之后不转起以生起诸蕴,已生之〔诸蕴〕灭没故无有余依。由当施设〔无余依〕故,于此无余依而言「无余依」〔涅槃〕。依紧张努力之成就与胜智可得达故,依一切知者所说故,又有第一义之自性故涅槃非不存在。即如次说:「诸比丘!有不生、不灭、不作、无为。」
此是苦灭解释决定说之论门。
〔四、至苦灭道之解释〕
其次至苦灭道之解释,所说八法(八正道)于蕴之解释,其义虽既说明,而于此一刹那转起令觉知彼等〔互相〕之差別而说,即略言之:
(一)为通达四谛之行道瑜伽者——涅槃为所缘,令根绝无明随眠——慧眼是「正见。」此正见为相,如(四谛)之显现为味,除去无明暗为现起。(二)具上如见之〔瑜伽〕者——相应其〔正见〕,破害邪思惟——攀著心之涅槃句为「正思惟」。其正心之攀著为相,安止(根本入定)为味,邪思惟之舍断为现起。(三)如上之见[P.510]且思惟之〔瑜伽〕者——相应〔其正见、正思惟〕而根绝恶行——以离邪语为「正语」。此和言为相,离〔邪语〕为味,舍断邪语为现起。(四)离如上〔邪语〕之〔瑜伽〕者——相应其〔正语〕正断邪业——离杀生等为「正业」。其〔离杀生等之〕等起为相,离〔邪业〕为味,舍断邪业为现起。(五)其次彼〔瑜伽者〕——成为其等正语、正业之清净,与其〔正语、正业〕相应,断除诡诈等——离所有之邪见此言为「正命」。其净白为相,正当之生活为味,舍断邪命为现起。(六)其次,称彼正语、正业、正命而住立于戒地之〔瑜伽〕者——随顺其〔正语、正业、正命〕,与此相应,正断懈怠——所有之勤精进,此言为「正精进」。此策励为相,未起之不善令不起等为味,舍断邪精进为现起。(七)有如斯精进之彼〔瑜伽者〕——相应于〔正精进〕,除遣邪念——心之不忘失为「正念」。此现住为相,不忘失为味,舍断邪念为现起。(八)依如斯无上之念守护心之〔瑜伽〕者——与其〔正念〕相应,除灭邪定——以心一境性为「正定」。此不散乱为相,等持为味。舍断邪定为现起。
此是至苦灭道之解释法。
当知以上是此〔四谛〕中之生等之决定说。
〔九〕「由智之作用」,当识知由谛智之作用。即随觉智与通达智之二种之谛智。其中,「随觉智」是于世间依随闻等以对灭、道〔之所缘〕而转起。「通达智」是出世间之灭为所缘,通达四谛为作用。所谓「诸比丘!所见苦者亦见苦之集,亦见苦之灭,亦见至苦灭之道」。然,彼〔出世间智之〕作用,当明示于智见清净〔之[P.511]解释〕。但此世间〔智〕之中,「苦智」是由克胜缠,遮止转起有身见。「集智」是〔遮止〕断见,「灭智」是〔遮止〕常见。「道智」是〔遮止〕无作见。又「苦智」是无常恒、净、乐、我之性,于诸蕴中有常恒、净、乐、我之性——〔遮止〕对果之异计。「集智」是由自在天、初因、时、天然等而世间生起——无原因之处起有原因之思惟——〔遮止〕对于因之异计。「灭智」于无色界或世界之顶上等,执有理想乡(涅槃)——〔遮止〕对于灭之异计。「道智」由欲乐或沈溺于苦行——以不清净之道以执为清净道而起——遮止对方便之异计。故如次言。
知如斯〔四谛〕智作用之决定说。
〔一〇〕「由内含者之区別」,曰,于苦谛中除去渴爱及诸无漏法,内含余之一切法。于集谛中,〔内含〕三十六渴爱行。灭谛是〔纯一〕无杂。于道谛中(一)属正见部门之观神足、慧根、慧力、择法觉支,(二)为正思惟所指示而出离寻等之三,(三)为正语所指示之四语善行,(四)为正业所指示之三身善行,(五)属于正命部门之少欲知足——又此等一切之正语、〔正〕业、〔正〕命之圣所爱戒故,又应由圣所爱戒之信手而把握故,依彼等〔诸信〕之有而有〔圣所爱戒之〕存在故——信根、信力、欲神足,(六)为正精进所指示之四种正勤、精进神足、精进根、精进力、精进觉支、(七)为正念所指示之四种念处、念根、念力、念觉支,(八)为正[P.512]定所指示而内含有寻有伺等之三定、心定(心神足)、定根、定力、喜〔觉支〕、轻安〔觉支〕、舍觉支。
如斯当知由区別内含于此〔四谛〕中之决定说。
〔一一〕「由譬喻」,苦谛如荷物,集谛如担荷物,灭谛如卸下荷物,道谛如知卸下荷物之方便。又苦谛如病,集谛如病因,灭谛如病之治愈,道谛如〔知〕药。或苦谛如饥馑,集谛如旱灾,灭谛如丰收,道谛如〔知〕适时雨。又怨恨、怨恨之根源、怨恨之根绝、怨恨根绝之方便,毒树、树根、根之断绝、其断绝之方便,怖畏、怖异之根源、无怖异、到达此之方便,到此岸、急流、彼岸、到达后之努力,当知此等〔四谛〕之譬喻。
当知如斯此〔四谛〕譬喻之决定说。
〔一二〕「由四法(四句分別)」(一)苦而非圣谛,(二)圣谛而非苦,(三)苦而且是圣谛,(四)非苦而且非圣谛。对集谛等亦同样。
其中,(一)道相应之诸〔心、心所〕法及沙门果,说:「无常者是苦。」故,依行苦之苦而非圣谛。(二)灭是圣谛而非苦。其次余之〔集、道〕二谛(A)是无常故,〔为行苦之〕苦〔而是圣谛〕。(B)又〔苦圣谛而〕依如之义为知通〔其二谛〕,于世尊之处若不行梵行〔圣谛而非苦〕。(三)其次,除渴爱之五取蕴,依一切行相(而全体是)苦而且是圣谛。(四)道相应之诸法与诸沙门果,若〔苦圣谛而〕依如之义为知通此,于世尊之处不行梵行者,非苦且非圣谛。亦通宜对如斯集等,当知由〔此四谛〕四法之决定说。
〔一三〕云「由空、由一种等」〔之句中〕,于此先「由空」是于第一义、一切〔四〕谛而无受〔苦〕者、作〔烦恼〕者、入灭者、行〔道〕者故,当知〔四谛〕是空。故如次言。
或前〔苦集之〕二即常恒、净、乐、我是空。不死句(涅槃即是灭)是我空。于道常恒、乐、我是空。于彼等〔四谛〕是空,或于〔苦、集、道之〕三灭是空,灭其他之三亦空。又因之〔集、道〕果〔之苦、灭〕是空。此集之中无有苦,道中〔无有〕灭故。如自性论者(数论派)之自性,〔于因中〕无含果。又果〔之苦、灭〕因之〔集、道〕是空。其苦与集及灭与道无并合故。如合论者(胜论派)之二微等,因是不与因之果合。故如次言:
当知如斯先由空之决定说。
[P.514]〔一四〕「由一种等。」于此一切之「苦」是转起性故为一种。名、色之故为二种。于欲、色、无色〔界〕生起之別故为三种。四食之故为四种。五取蕴之別故为五种。
「集」亦转起之性故为一种。与见相应、不相应故为二种。欲〔爱〕、有〔爱〕、无有爱之別故为三种。依四〔圣〕道所应断故为四种。欢喜、色〔、受、想、行、识〕等之別故为五种。六爱身之別故为六种。
「灭」亦是无为界故为一种。依经说而有余依、无余依之別故为二种。三有之寂灭故为三种。依四〔圣〕道可证得故为四种。五欢喜(色、声、香、味、触之五种欲)之寂灭故为五种。六爱身尽灭之別故为六种。
「道」应修习故为一种。止、观之別故为二种。〔戒、定、慧〕三蕴之別故为三种。然,此〔道〕有〔八〕部分故,犹如〔诸〕都市〔包摄〕于王国,依非部分之三蕴所包摄。所谓:「友,毘舍佉!依八支圣道,三蕴非包摄。友,毘舍佉!依三蕴已包摄八支圣道。友,毘舍佉!所有正语、正业、正命之此等〔三〕法是包摄于戒蕴中。所有之正精进、正念、正定之此〔三〕法是包摄于定蕴中。所有正见、正思惟之此等〔二〕法是包摄于慧蕴中。」
此中,正语等之三是戒。故彼等从自种〔类〕包摄于戒蕴。依〔上之〕圣典,「于戒蕴中」与位格(Locative)所说明,〔其〕作格(instrumental)〔即应「依戒蕴」〕读之。其次于正精进等之三,定是自己之法性而专注于所缘亦不能安止(入定),然,精进策励作用为果,念是沈潜(不忘失)作用为果之某时,得〔彼等之〕资助而得〔安止〕。对此有次之譬喻。
即:「我等行星祭。」入于庭园三人朋友中,一人见花盛开之素馨树,虽伸手亦[P.515]不能取〔花〕。时次者屈〔自己之〕背与彼,彼虽立于此者之背,因震动亦不能取。时今一人差出彼肩。立彼人之背,握住一人之肩,随其所思而摘花,〔以其〕饰星祭。知今情形亦同此。即一起入庭园三人之朋友,一起生正精进等之三法。如伸手亦不能取〔花〕者,虽为自己之法性而专注于所缘亦不能入安止定。屈身与背之友如精进。立而与之肩之友如念。犹如此等〔三人〕之中,一人与背,握住一人之肩,得随所思而取花。故精进以策动作用为果,念以沈潜作用为果之某时,定得〔彼等之〕资助一而得安止。
故此中定唯从自种,包摄于定蕴,精进与念依〔资助之〕作业而包摄于〔定蕴〕。于正见、正思惟慧是为自己之法性,不得决定所缘是无常、苦、无我。唯寻(正思惟)时冲击〔所缘〕为助而得〔决定〕。〔此譬喻〕云何?
譬喻行家置钱币于手中虽欲眺望〔其〕全部,但唯眼面不能展转其〔钱币〕。唯以指头始能反复展转而得眺望此处彼处,如斯慧以自己之法性,不能决定所缘为无常等,唯攀著〔所缘〕为相,接触、击触〔所缘〕为味,依寻(正思惟)冲击反复之资助得决定〔所缘〕。
故于此正见唯从于自己所包摄于慧蕴,正思惟是〔资助之〕作业包摄于〔慧蕴〕。由此等三蕴是道所摄。故言:「三蕴之別故为三种。」由须陀洹道等为四种。
又一切〔四〕谛不违如故,又可令知通故为一种。又世间、出世间,或有为、无为故为二种。见、修所舍断及不可舍断故为三种。徧知、〔舍断、作证、修习〕等之別故为四种。
当知如斯由此〔四谛〕一种等之决定说。
[P.516]〔一五〕「由同分、异分」,一切〔四〕谛不违如故,我为空〔无〕故,难通达故,于互相为同分。所谓:「阿难!汝对此如何思惟耶?由远方细小之键孔,引箭射而不失败令贯通,裂为百分之毛发而以〔箭〕射贯者,何者难为难达耶?」「尊师!裂为百分之毛发先端以〔箭〕射贯者是难为难达」。「阿难!如实通达此是苦……乃至……如实通达至此苦灭道之人人能射贯较此难射贯(通达)者」。
〔四谛各自〕依自相之差別者〔四谛〕是异分。前之〔苦、集〕二是难沈潜故、甚深之故、世间之故、有漏之故为同分。果与因之別故,可徧知可了断之〔別〕故为异分。后之〔灭、道之〕二亦甚深、难沉潜故、是出世间、是无漏故为同分。境、有境(有所缘)之別故,可作证、可修习之〔別〕故为异分。又第一与第三表示果故为同分,有为、无为之故为异分。又第二与第四表示因故为同分,一向是善、不善故为异分。又第一与第四是有为故为同分,世间与出世间之故为异分。第二与第三是非学非无学故是同分,有所缘与无所缘故是异分。
〔如斯知由四谛同分、异分之决定说〕。
校注
以下二十二根之解释全部,即至底本四九三页之三页半与 Sammoha-Vinodanī, pp. 125-128之文几乎一致。 參照底本四八一页(本书三.八五页)。 以下底本十数行之文,參照 Pṭs. A. I, P. 87。 底本四四四页(本书三.一五页)、底本四四六页以下(本书三.一八页以下)。 Tika. I, p. 5。 营作(kappa),于底本之 ukppa 是误植。 中庸之行相(majjhāttakāra),于底本之 majjhattāra 是误植。 以下底本至四九八页八行,有四页程度与 Sammoha-vinodanī, pp. 83-87 之文几乎一致。 Pṭs. I, p. 118。 Ibid。 以下底本至四九五页中顷之半页程度,參照 Pṭs. A. I, p. 54f。 以下底本十六行,是參照 Pṭs. A. I, p. 62。 S. V. p. 433 etc。 S. V. p. 435。 此等(etesam),于底本之 ekesam 是误植。 S. V. p. 433。 cf. S. V. p. 431。 以下底本至四九七页八行之不足一页与 Pṭs. A. I, p. 63f. 之文多一致。 S. V. p. 430。 苦等……于……总是于(dukkhādīsv avisesena),于底本有 dukkhādisvapi sesena,于暹罗本有 dukkhādīsu visesena,但今从缅甸本及 Sammohavinodanī, p. 85; Pṭs. A. I, p. 63 同文之处。 Dhp. 224。 出所不明。 Sn. 885。 Sn. 884。 Pṭs. I, p. 108; Vibh. p. 112。 以下底本至一九八页一页程度之文与 Pṭs. A. I, p. 197f. 大体一致。 cf. S. V. p. 428。 S. V. p. 428,參照杂阿含四一八经(大正二.一一〇c)。 其次(tato),于底本之 kato 是误植。 D. II, p. 305; M. III, p. 249; Pṭs. I, p. 37; Vibh. p. 99 etc。 D. II, p. 308; M. III, p. 250f; Pṭs. I, p. 39f; Vibh. p. 101 etc。 D. II, p. 310; M. III, p. 251; Pṭs. I, p. 40; Vibh. p. 103 etc。 D. II, p. 311; M. III, p. 251; Pṭs. I, p. 40f; Vibh. p. 104 etc。 以下之说明參照 Pṭs. A. I, p. 142; MNdA. p. 70f。 D. I, p. 81 etc。 A. I, p. 206。 Dāthu-kathā, p. 15。 V. I, p. 93。 M. III, p. 123。 A. III, p. 152。 M. II, p. 103。 以下底本至五〇六页十行之七页程度与 Pṭs. A. I, pp. 142-150 一致者甚多,又底本由五〇四页下至十行之五页余与 MNdA. pp. 70-75 之文多一。 以下底本二十行程与 Sammoha-vinodanī, p. 93f. 之文一致之处甚多。 Vibh. p. 99f。 以下底本至五〇六页十六行六页半程度与 Sammoha-vinodanī, pp. 96-110 之文多一致。 贤愚经(Bālapaṇḍita-sutta),M. 129(M. III, p. 163f),cf. S. 12, 19(S. II, p. 23f),中阿含一九九痴慧地经(大正一.七五九)。 仔山羊(eḷaka-potako),于底本单有 eḷaka,但从暹罗本。 Dhātu-kathā, p. 15。 Sn. 576。 末魔所突刺(vitujjamānamammānaṁ),于底本有 vitujjamāna-dhammānaṁ,今从暹罗本及 Sammoha-vinodanī, p. 102 之同文之处。尚且末魔(mamma, Skt. marman),亦言死穴刺此者,人即死。 不利益之状态(anatthabhāva),于底本之 anattabhāva 是错误,由暹罗本更订。 诸爱之別离(piyavippayogo),于底本之 viya vippayogo 是错误。 M. III, p. 250; Pṭs. I, p. 39; Vibh. p. 101。 苦无此等即不存在(vinā ete na vijjati),于底本之 vinā etena vijjati 是错误。 薪(indhana),于底本、暹罗本、缅甸本皆有 indana 是错误,今从 Sammoha-vinodanī, p. 110 之同文之处。 以下底本十余行是參照 Sammoha-vinodanī, p. 110f; Pṭs. A. I, p. 158。 以下说明之文句是前方底本四九八页(本书三.一一二页)所举四谛经之文。 參照底本五六七页以下(本书三.二三六页以下)。 以下底本十数行是參照 Sammoha-vinodanī, p. 112f; Pṭs. A. I, p. 160f。 Dhp. 338, cf. Netti. p. 42,法句经卷下(大正四.五七一a),法句譬喻经卷三(大正四.六〇一a以下),出曜经卷五(大正四.六三五b、c),法集要颂经卷一(大正四.七七八c)。 狮子矢飞来者,不顾其矢而向于射手。 犬被棍棒打者,不向人而咬棍棒。 S. IV, p. 2。 徒然而终(vañjhabhāvāpatti),于底本及暹罗本有 vañjhābhāvapatti(非徒然而终),但今如上。 不是非有(abhāvasambhavato),于底本之 abhavā sambhavato 是错误。 S. IV, p. 251。 又云(saṅkhatalakkhaṇattā yeva ca saṅkhatapariyāpānnaṁ, saṅkhatapariyāpannattā rāgādīhi aggīhi ādittattaṁ ādittattā dukkhañ cā ti pi āpajjati)之一文于底本脱漏,今从暹罗本及缅甸本补入。 可得故(pattabbato),于底本有 vattabbato 是误植,今从暹罗本及缅甸本。 有故(bhāvato),于底本之 bhavāto 是误植。 發生、老、死之(pabhavajarāmaraṇānaṁ),于底本之 pabhavajarāmaraṇaṁ 是误植。 It. p. 37; Ud. p. 80。 如之显现(tathappakāsa),于底本及缅甸本有 dhātuppakāsana(界之显现),但今从暹罗本及其注书。 以下本品至最后止,即底本至五一六页六页余与 Sammoha-vinodanī, pp. 87-93 之文几乎一致。 S. V, p. 437。 參照底本六七二页以下(本书三.四〇六页以下)。 初因(padhāna),于底本之 padāna 是错误,今由暹罗本更订之。padhāna 是梵语之 pradhāna,用数论派(Sāṁkhya)prakṛti(自性)之同义语,今之情形亦是自性。 以无色界为理想乡之说,以无所有处或非想非非想处为涅槃之阿罗逻仙人或郁陀迦仙人之主张。世界之顶上为理想乡之说,世间之最顶以超世间为解脱境是耆那教之主张。 三十六渴爱行,对十二处之各以欲爱、有爱、无有爱生三十六。 精进神足(viriyiddhipāda),于底本缺此语,由暹罗本补之。 以下底十三行与 Pṭs. A. I, p. 198 之几乎一致。 S. II, p. 53; III, p. 22 etc。 道相应之诸法或沙门果非圣谛之理由,其等是应无徧知、舍断、作证、修习故。 以下底本至五一三页之终之十八行与 Pṭs. A. I, p. 198f. 之文几乎一致。 以下底本二十四行与 Pṭs. A. I, p. 200 之文几乎一致。 參照 M. I. p. 301,中阿含二一〇经(大正一.七八八c)。 击触为味(Pariyāhananarasena),于底本之 pariyāhananavasena 是错误。 以下底本四行之文是出于 Pṭs. A. I, p. 200f。 以下本页至最后一页与 Pṭs. A. I, p. 199f. 之文几乎一致。 S. V, p. 454,參照杂阿含四〇五经(大正二.一〇八b以下)。 为令喜悦(pāmojjanatthāya),于底本之 pāmojjanattāya 是误植。【经文资讯】《汉译南传大藏经》第 69 册 No. 35 清净道论(第14卷-第23卷)
【版本记录】發行日期:2022-01,最后更新:2020-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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