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59]第二品 头陀支之解释
今依彼少欲知足等之诸德,如前说戒之净化,应成就此诸德,受持戒之瑜伽者(修行者),当行头陀支之受持——然,如是〔受持头陀支〕者,以少欲、知足、〔烦恼之〕损减、远离、〔烦恼之〕还灭、勤精进、〔少欲等〕善育等之功德水,洗净垢秽成极清净。〔彼〕诸务即成就〔头陀法〕。如是以无罪戒与务(头陀)之德,成徧净正行,是古人〔立住〕三圣种,令〔彼〕立住已,使〔彼〕值证得名第四修习乐之圣种。——是故,其〔次〕我始论头陀支。
即世尊不顾身命徧舍世间之味著。诸善男子勤欲〔证得涅槃〕之随顺行,即听许〔受持〕十三头陀支。即:(一)粪扫衣支、(二)三衣支、(三)常乞食支、(四)次第乞食支、(五)一座食支、(六)一钵食支、(七)时后不食支、(八)阿兰若住支、(九)树下住支、(一〇)露地住支、(一一)塚间住支、(一二)随处住支、(一三)常坐不卧支。其中:
[P.60]〔一三头陀支之语义〕
其中先由义者,(一)言任何道路、塚墓、尘埃堆等之处所,及由粪扫〔衣〕(尘埃)高堆积之义,〔其尘埃言尘埃堆是比丘所穿之粪扫衣〕,于其等处所如尘埃堆,是言粪扫衣(尘堆衣)。或又如尘埃速厌恶状态——言至厌恶状态——即粪扫衣。以如斯之语原,有粪扫衣之持著,是〔著〕粪扫衣。有〔著粪扫衣之〕习惯者,是著粪扫衣者。粪扫衣者之支分,是「粪扫衣支」。支分乃原因之谓。故当知此(支分),以粪扫衣者〔所示粪扫衣者〕受持〔粪扫衣之原因,以受持粪扫衣之思〕是同义。
(二)由同理法,称僧伽梨(重衣)、郁多罗僧(上衣)、安陀会(内衣)、〔持著〕三衣之习惯者,为三衣者。三衣者之支分是「三衣支」
(三)次称施食,团食之落下是行乞食。〔即〕言由他所施团食落集于钵中之〔义〕。行乞食是近各各之家集求者,为乞食者。或为团食而行为务者是乞食者。步行是巡回而行,乞食即是乞食者。其支分是「常乞食支」。
(四)分割是切断,分割之离是离分割——不切断之义——。离分割同时有离分割——言不切每家之〔义〕——。习惯于每家巡回〔乞食〕者为次第乞食者。其支分是「次第乞食支」。
(五)于一座食为一座食。其习惯者为一座食者。其支分是「一座食支」。
(六)谢绝第二钵故,只食一钵为钵食。今得钵食,作钵食想,习惯一钵食为一钵食者。其支分是「一钵食支」。
(七)实(khala)于遮止义之副词。〔食〕充足后而得食名为后食。食其后食[P.61]者为后食之食。食其后食时,作后食想,习惯食后食为后食者。非后食者乃实不后食者(时后不食者),由〔时后不食支之〕受持,拒绝〔后食〕故,此谓不食。然,义疏〔如次〕说:「khala 是一种鸟,其鸟以嘴捉果实,其〔离木〕落时,〔唯食此〕更不食其他。此(比丘)若如是者,是时后不食者。」其支分是「时后不食支」。
(八)习惯住阿练若(离人里处)者为阿练若住者。其支分是「阿练若住支」。
(九)住于树下为树下住。以此为习惯者是树下住者。树下住者之支分是「树下住支」。(一〇)于「露地住〔支〕」(一一)「塚间住支」亦然。
(一二)所敷者如从其所敷。此是「汝所受」,如是于最初之指定卧坐处之同义。习惯如其所敷住〔卧坐处〕者为「随处住者」。其支分是「随处住支」。
(一三)拒绝倒卧而习惯常坐而住者为〔常〕坐〔不卧〕者。其支分是「常坐不卧支」。
其次,此等一切〔头陀支〕,由一一之受持遣除烦恼是(头陀),故遣除〔烦恼〕是比丘之支分。或遣除烦恼,故得名遣除(头陀)智,言此等〔头陀支〕之支分为「头陀支」。或又彼等〔头陀支〕是遣除所对治〔之烦恼〕故为头陀,于行道故,言支分是「头陀支」。如斯先依〔语〕义,应识〔头陀支〕之决择。
〔相等〕
其次,此等一切是相(特征)受持之思。于义疏亦如斯说:「受持者是人。以要受持者,是诸心心所法。受持思者,是头陀支。所拒绝者,是此事(拒斥[P.62]对象物)。」一切是味之(作用)为摧破贪欲,现起(现状)无贪欲之状态。足处(近因)少欲等之圣法。如斯应知依相等决择〔头陀支〕。
〔受持、规定、区別、破坏、功德〕
其次,由受持与规定等五〔种〕,一切头陀支,世尊在世时,于世尊之准许即受授,〔世尊〕灭后应于大声闻之准许而〔受持〕。彼若无时,即由漏尽者……阿那含……斯陀含……须陀洹……三藏〔师〕……二藏〔师〕……一藏〔师〕……一合诵〔尼柯耶师〕……一阿含〔师〕……义疏师之〔准许而受持〕。彼若无时,于持头陀支者之〔准许而受持〕。彼亦无时,清扫蹲坐塔庙之庭,当如语等正觉者准许而受持。又自〔单独〕受持亦可。而此处〔自受持之例〕,于支提山,说二人兄弟长老之长兄于头陀支少欲之故事。此先〔受持〕是共通论。
今解说一一之受持、规定、区別、破坏与功德。
一 粪扫衣支
〔受持〕
先粪扫衣支,「我拒绝在家所施之衣,受持粪扫衣支」,此二语由任何之一而受持。此首先〔粪扫衣支之〕受持。
〔规定〕
如斯受持彼头陀支者,取塚墓之〔布〕、店前之〔布〕、路上布、尘中布、胞胎布、沐浴布、浴津布、往还〔布〕、烧残布、牛啮〔布〕、白蚁〔布〕、鼠啮〔布〕、端破〔布〕、缘破〔布〕、放置旗、塔衣、沙门衣、灌顶〔衣〕、神变所作〔衣〕、旅者〔衣〕、风散〔衣〕、天授〔衣〕、海滨〔衣〕,此等任何之衣,舍破弱部份,洗净坚强之部份而作衣,至今拒绝在家之施衣,以受用〔此〕。
此中,「塚间之〔布〕」,是落于塚墓。「店前之〔布〕」,是落于店之入口。「路上布」,是冀福之人人〔受其功德而施人〕由窗门中而弃于路上之布。「尘中布」,是弃[P.63]尘秽堆之布。「胞胎〔衣〕」,是取拭胎垢而舍弃之布。传说:帝须大臣之母令以值百〔金〕之布,取拭胎垢,弃于陀罗伟利路,应被「粪扫衣者取去。」诸比丘为〔修复〕旧部份而取。「沐浴布」,是由调伏恶魔者,令洗〔病人之身体〕与头,为黑耳(不吉)布而弃之。「浴津布」,是弃于水浴场之布片。「往还〔布〕」,是人人往还于塚墓,沐浴后而舍弃。「烧残〔布〕」,人人舍弃火烧〔布〕之部份。「牛啮〔布〕」等甚明瞭,如斯者亦是人所弃。「放置旗」是乘船之人人以旗缚于〔岸〕而出乘,至彼等不见此之时可取之,又缚置于战场之旗,亦至于两军去时可取之。「塔衣」,是绕蚁塔而供养之物。「沙门衣」是比丘所有物。「灌顶衣」,是放弃于王灌顶处之衣。「神变所作〔衣〕」,言「来!比丘!」〔佛许比丘出家,以神变化作而与〕之衣。「旅者〔衣〕」,是落于路中之物,而依所有主失念而落,暂等待〔不明所有主时〕取之。「风散〔衣〕」,是被风吹落于远处,此亦不明所有主时可取之。「天授〔衣〕」,是如诸天授衣于阿那律长老「海滨〔衣〕」,是由海波推上陆地物。
其次,「我等施于僧伽」之所施物,或为行乞布得〔与〕物,此非粪扫衣。〔虽信者布施〕于比丘,取于最上腊者而施于〔比丘众〕,或〔特定〕住所之衣,此非粪扫衣。取〔舍弃〕,非〔指定〕而施,是粪扫衣。又〔取其舍弃物〕中,由诸施者投于比丘之脚下,其比丘更与置于粪扫衣者手中者,依〔比丘〕之一方言是净物。〔由诸施者〕与置于比丘手中,彼更置于〔粪扫衣者之〕脚下,此亦由〔粪扫衣者之〕[P.64]一方是净物。置于比丘之脚下,彼更同样与置于〔粪扫衣者之脚下〕,此由两者是净物。〔由诸施者〕得置于比丘手中,〔而更〕置于〔粪扫衣者〕手中,此名为不胜衣。如斯知此粪扫衣之別而粪扫衣者可受用。此〔粪扫衣支之〕规定。
〔区別〕
其次,此是区別。有胜、中、劣之三粪扫衣者。其中唯取塚墓之布是胜。而置为「出家者所取」而取者是中。取置与于脚下者是劣。
〔破坏〕
彼等〔三者〕之中,于任何依自己之希求而甘受,味由诸在家之施,于刹那即破坏头陀支。此是〔粪扫衣支之〕破坏。
二 三衣支
〔受持〕
于次,其直后之三衣支,「我拒绝第四衣,受持三衣支」依此〔二语〕任何之一语而受持。
[P.65]〔规定〕
于次,彼三衣者得衣、布之后,〔身体之〕情况不佳,不能作〔衣〕,不得专门家(裁缝指导者),针等之任何皆不入手,于〔任何〕之间,当置存〔其衣布〕。由于置存而无过失。然,染〔其衣布〕时以后不得置存。〔置存者,言彼〕是头陀支之贼。此是其规定。
〔区別〕
其次,由区別亦有三种,其中为胜者,染衣时先染内衣,又染上衣已,应先著用而始染其他。又穿其(内衣或上衣)而染重衣。而染〔衣时〕不得缠著重衣。此于村边之住处彼务(头陀)。然,阿兰若(离人里处)居者,〔内衣及上衣之〕二者一起洗〔裸身而〕染亦可。然,若谁见者,〔立即〕取袈裟(重衣)得穿于身上。应坐于〔袈裟〕之近处。其次,中者,于染衣小屋中,亦有染衣著〔公〕用袈裟,缠此可作染衣事。劣者,著同僚诸比丘之衣,又缠著此可作染衣事。彼于其处〔缠著〕敷布亦可。然,〔缠此〕不得持往各方。时时受用同僚诸比丘之衣亦可。又三衣头陀支者为第四唯可肩袈裟,而其幅一张手,长度三肘即可。
〔破坏〕
其次,此等〔胜中劣之〕三者,味〔用〕第四衣,于刹那便破坏头陀支,此之此时破坏。
〔功德〕
其次,有此功德。(一)三衣比丘满足〔唯〕庇护身之衣,(二)彼如〔持鸟之翼羽〕,受持是衣而行,(三)少看顾,(四)避免蓄藏〔三衣以外之〕布,(五)轻便生活,(六)舍断多余衣之贪欲,(七)许可〔多衣〕亦致于适量,(八)损减〔烦恼之〕生活,(九)完成少欲等果,成就如斯等之功德。
此解释三衣支之受持、规定、区別、破坏、功德。
三 常乞食支
〔受持〕
常乞食支「我拒绝余分之得,受持常乞食支」,依此〔二语〕任何之语而受持。
〔规定〕
其次,彼常乞食者,不得味著于僧伽食、指定食、招待食、等食、月分〔食〕、布萨〔食〕、〔半月之〕初日食、到来者食、出發者食、病者食、看病者食、精舍食、〔村〕边〔家〕食、时分食之此等十四食。若又不言:「取僧伽食。」等方法,言:「于我等之取僧伽施食,尊师等亦取施食。」味此者可也。由僧伽〔所给〕亦不味著等〔食〕,受精舍所炊食亦可。此其规定。
〔区別〕
其次,由区別者,此亦为三种。其中,胜〔于行乞时由自己之〕前、后亦由〔俗者〕所持衣而取施食。〔比丘〕立于门外,〔家者施食而〕受取〔比丘之钵〕而与钵,〔盛食而由家中〕出持衣,取与施食。然,其日〔不行乞于自己之住处〕坐时乃不取施食。中者,其日虽坐,亦取〔信者持来之施食〕。然,不受诺于明日〔信者之施食〕。劣者,于明日之〔施食〕、于明后日之施食亦由〔今日〕受诺。彼等〔中劣〕两者不得无依住之乐。然,胜者得〔无依住之乐〕。
传说,某村有圣种〔经之说法〕。胜〔常乞食〕者,言其他之〔中劣〕者等:「诸友!我等往听〔说〕法。」彼等一人言:「尊师!我〔昨日〕由某人〔约束本日之施食〕要坐等。」今一人:「尊师!我〔昨日〕受诺某人〔至〕明日之施食。」如斯彼等两人拒绝同〔行〕。此人晨早行乞,往〔听说法〕觉受法味。
[P.67]〔破坏〕
其次,此等三者亦味得僧伽食之余分食,刹那便破坏头陀支。此是〔常乞食支之〕破坏。
〔功德〕
其次,此功德。(一)语:「出家是依团食片。」故适于〔四〕依行道之發生,(二)第二住立(知足食物)圣种,(三)独立之生活,(四)「价少而易得,且无罪过」是世尊赞说为资具,(五)除去懈怠,(六)徧净活命,(七)有学道之圆满,(八)不于他所养,(九)行施之饶益,(一〇)慢之舍断,(一一)味爱之蔽除,(一二)众食、不违反相续食之作持学处,(一三)随顺于少欲等之生活,(一四)正行道之增益,(一五)怜愍后生之人人。
然,如是
此解释常乞食支之受持、规定、区別、破坏、功德。
四 次第乞食支
〔受持〕
次第乞食支亦于「我拒斥贪欲行,受持次第乞食支」,由此〔二语〕之任何一语而受持。
〔规定〕
其次彼次第乞食者,立于村之入口,观察〔其村〕有无危险。若道路及村中有危险,舍此可以行乞于他处。于其家之门口、或道路、或村不得任何物,应作非村想而离去。若得任何物,不可舍弃此。又此比丘当晨早入〔村〕。然,如斯[P.68]〔晨早入村者〕,舍不安快之处,得行往他处。若行施〔食〕人于精舍,又〔施与〕之来人,于道中取彼之钵,供与食物是可以。又行村此〔比丘〕,在此行乞时如平素,不得越过而行。于其处无论得食或少得,应依顺次而行,此是彼之规定。
〔区別〕
其次由区別此亦有三种。此中,胜之〔行乞时不论于自己之〕前持来之施食,其后持来之施物,归来后持来而与,但〔任何之一〕亦不取,唯于〔行乞家之〕门口,〔为受食〕钵与其〔家人〕。实于此头陀支,无等于大迦叶长老。〔今当〕知与钵之处。中之〔行乞时〕,不论于前又于后或归还后而持来者亦受取,于门口亦与钵。然,不坐于精舍而待受施食。如斯彼随顺于胜之常乞食者。其日坐待而〔食〕是劣者。
〔破坏〕
其次,此等三者唯具生起贪欲行,即破坏头陀支。此是〔次第乞食支之〕破坏。
〔功德〕
其次,有此功德。(一)于〔檀越〕家,常(不厌)新,犹如明月,(二)舍断对〔檀越〕家之悭贪,(三)平等之怜愍,(四)亲近〔坛越〕家而过患,(五)不喜招待,(六)不望献〔食〕,(七)少欲等而有随顺之生活。
此解释次第乞食支之受持、规定、区別、破坏、功德。
[P.69]五 一座食支
〔受持〕
一座食支,亦「我拒斥多座食,受持一座食」,依此〔二语〕任何一语而受持。
〔规定〕
其次,彼一座食者,坐于食堂,不坐长老之座,观察〔此座〕适当于我坐者而坐。若彼食事未终,阿阇梨或和尚来者,应起立而作务(为弟子之义务)。而三藏〔师〕小无畏长老言:「〔不破坏头陀支〕当护座(食未终之间不得起立),又〔不破坏头陀支当护〕食(食未始之间可起立)。若食未终时,〔和尚或阿阇梨来者〕,彼当作其义务。而〔一度起立后勿再行〕食事。」此是其规定。
〔区別〕
其次,依区別亦有三种。其中,胜是不论食多、少,于放下手时,不得取其以外,若又人人于「长老还未食何物」,而持来酥等,唯为药而可以〔食〕,为食物即〔不可食〕。中是钵中之食物未尽之间,得取其他。然,由此名为食制限者。劣是由不起座之间可以食。因彼未取洗钵〔水〕之间〔可〕食故,言为水制限者,不起立之间〔可〕食故,言为座制限者。
〔破坏〕
其次,此等三者,皆食多座食,于刹那即破坏头陀支。此是〔一座食支之〕破坏。
[P.70]六 一钵食支
〔受持〕
一钵食支,「我拒斥第二钵,受持一钵食支」,依此〔二语〕之任何一语而受持。
〔规定〕
其次,彼一钵食者,饮粥时,得调味加添于容器中,应先食调味或先饮粥,若撒上〔调味〕于粥中,撒上腐嗅鱼等之调味时,于粥生厌逆。不厌逆者可以食,故如斯关于调味言〔不得撒上〕。而蜜或砂糖等非厌逆物可以撒拌。受者应受取适当之量,生茶亦可以手取食,非如斯之时,应入于钵中。拒斥第二钵,故其他树叶等〔亦不可受〕。此是其规定。
〔区別〕
其次,依区別,此亦有三种。其中,胜于啖甘蔗时,其外尘亦不得取掉。团饭、鱼、肉、菓子亦不得裂分而食。中是可以一手裂分而食。言此为手瑜伽者。次,劣是言为钵瑜伽者,彼凡入于钵中者,可用手或齿裂分其一切而食。
〔破坏〕
其次,此等三者具味第二钵,刹那即破坏头陀支。此是〔一钵食支之〕破坏。
〔功德〕
其次,有此功德。(一)除去种种之味爱,(二)舍断处处之〔食〕欲,(三)当知关于食所规定之量,(四)不烦持小钵等,(五)〔不食別別之器食物或调味故〕,不得取散食物,(六)随顺少欲等而生活。
此解释一钵食支之受持、规定、区別、破坏、功德。
[P.71]七 时后不食支
〔受持〕
时后不食支,「我拒斥残余食,受持时后不食支」,依此〔二语〕任何之一语而受持。
〔规定〕
其次,彼时后不食者,已充足虽更准备之食亦不得食。此是其规定。
〔区別〕
其次,依区別亦有三种。其中,胜是〔食〕第一食乃至食了。然,于某时将其咽下亦拒他〔食〕。如斯咽下食了第一食,不食第二食。中是食至食了之食然而劣是依座不起之间食。
〔破坏〕
其次,此等三者,食后更食准备者,刹那破坏头陀支。
八 阿练若住支
〔受持〕
阿练若住支,亦「我拒斥村边之住处,受持练若住支」,依此〔二语〕任何之一而受持。
〔规定〕
其次,彼阿练若住者,舍村边之住处,于阿练若(离人里之处)至朝阳上出。
其中,亦加村近边之〔住处〕是村边之住处。「村」者,不论是一屋、数屋、有[P.72]围壁、无围壁、有人住、无人住、乃至何等之彼队商住四个月以上者。「村之近边」,有围墻之村,如阿努罗达城,有两支之帝柱(境界柱),此,「立帝柱之内侧,普通力强之人,〔投〕石之落处」。其〔村近边之〕范围,是壮青者,示自己之力,伸手投石,由投石之落处以内,是持律者〔说〕。然,经师言为追驱鸟,〔由投石落处以内〕,无围墻之村,立最先端之家门口之妇人以容器弃水,其落处是家之近边。由上述之方法,投石落处〔以内〕是村。〔由其地点更投石其石〕次落〔以内〕是村之近边。其次,「阿练若」,如先依律之教说,言:「除村与村之近边,悉是此阿练若。」若依阿毘达磨之教说,言:「若出帝柱之外,悉是阿练若。」然,于何经师文教说,〔言:〕「阿练若之卧坐处者,最少由〔村〕五百弓之处。」此为阿练若之范围。其取经师弓,但有围墻之村是依帝住,无围墻之村是依最授石之落处,精舍之围墻起,测〔唯五百弓〕而确定。律之诸义疏言:「若精舍无围墻时,〔由村测而〕有第一最初之卧坐处,〔若不是最初之卧坐处,最初某〕食堂、常集会所、菩提树、塔庙,有〔其等〕如离卧坐处甚远,应以此等测量其界限。」然,中部之义疏,言:「精舍亦如村,〔由五百弓测量〕之扣除为〔精舍之〕近边,即由〔精舍与村〕两者之〔外外侧投〕石,以测量落石处之间。」此为阿练若之范围。
如近处有村,立于精舍之人人,闻〔其村〕人之声、而实为山、川等所遮阻不能直行者,即由于自然之道,或依舟而行,即由道〔测〕取五百弓。然,〔行绕道有五百弓以上之距离〕为成就〔头陀〕支,于此处彼处塞绝近村之道,此是头陀支之贼。
[P.73]然,阿练若住比丘之和尚或阿阇梨是病人,于彼阿练若处不得适当〔病人〕之物,当送至村边之卧坐处而看护。然,朝阳上出于晨早,出〔村边〕乃适于〔头陀〕支处。若朝阳上出时刻,若彼等因病重〔不得去〕,当看护彼等而非头陀支之净者,此是其规定。
〔区別〕
其次,依区別亦有三种。其中,胜是于一切时至朝阳出悉在阿练若。中是雨期四个月得住村边。劣是冬期亦〔得住村边〕。
〔破坏〕
其次,此等三者具一定之时,来村边之住处而听闻说法,听至朝阳出亦不破坏头陀支。听已离去,于途中〔朝阳〕出亦不破坏〔头陀支〕。然,若说法者起座,想:「我等暂寝而行。」睡至朝阳出,或于自所好村边之住处而至朝阳出者即破坏头陀支。此状态是破坏。
[P.74]九 树下住支
〔受持〕
树下住支,「我拒斥屋下住,受持树下住支」,此〔二语〕依任何一语而受持。
〔规定〕
其次,树下住者,避离境界内之树、塔庙之树、有脂液之树、有果实之树、住蝙蝠之树、有洞之树、立于精舍中央之树、此等之树;应选立于精舍边隅之树。此是其规定。
〔区別〕
其次,依区別亦有三种。其中,胜是〔自己〕选择所好之树,〔住此是适当,不令他人所〕为之准备,应〔自〕以足除去落叶而住。中是得令人到此为之准备。劣是呼净人(寺男)、沙弥令清除、以作平坦、撒砂、绕垣、立户而住亦可。然,〔布萨日等之〕大日,树下住者不坐其处而坐其他屋下。
〔破坏〕
其次,此等三者,作住屋下者,刹那破坏头陀支。知而唯于屋下至朝阳出时,〔破坏头陀〕是增支部诵者〔说〕。此〔是树下住支之〕破坏。
一〇 露地他支
〔受持〕
露地住支,「我拒斥屋下及树下住,受持露地住支」,此〔二语〕依任何一语而受持。
〔规定〕
其次,彼露地住者,为听法或为布萨,可以入布萨堂。若入而降雨者,降时不可出,雨止之时当出之。入食堂或火堂作务,以奉事诸长老比丘,教授〔圣典〕或学习时入于屋下,置外乱杂之床或椅子等,可搬入于内。若行路持年长者物品,时遇降雨,可进入途中之小屋。若不持〔年长老之物品〕时,不得急入小屋中避雨。以自步调而行入,避雨以至雨停止。此是其规定,〔前之〕树下住者亦同此。
〔破坏〕
其次,此等三者亦由〔露地〕住处而入屋下、树下,即刹那破坏头陀[P.76]支。知而于其处(屋下、树下)至朝阳出时唯〔破坏〕,是增支部诵者之〔说〕。此是〔露地住支之〕破坏。
一一 塚间住支
〔受持〕
塚间住支,「我不拒斥塚墓,受持塚间住支」,依此〔二语〕之任何一语而受持。
〔规定〕
其次,彼塚间住者,以人人建设村而此为塚墓,确定不住此处。然,死尸不荼毘时,此非是为塚墓。由〔最初〕荼毘时,若弃放十二年,是名为塚墓。其〔塚墓〕住者,不作经行处、设床或椅子,准备饮食物,不得为说法而住。此乃头陀支之大事。故为灭除生危险,〔豫〕先示知僧伽长老或王之官吏,以不放逸而住。[P.77]经行时应半眼视墓而经行。往塚墓当避大道而行侧道。昼间确知所缘之位置。然,如斯其所缘于夜间当不怖畏彼。诸非人夜间举声鬼叫,不应以任何投打之。不可一日不行于塚墓。于塚间过中夜,可后夜还归,是增支部诵者〔说〕。非人爱好胡麻粉,不食用豆饭、鱼、肉、牛乳、油、砂糖等之硬食、软食。不可入于檀越家(此比丘有死人之烟味,恶鬼随从故)。此是规定。
〔区別〕
其次,依区別此亦有三种。其中,胜是住于常烧、常有死尸、常有号泣处。中是〔上之〕三者任何之一即可。劣是于前述之〔荼毘后经过十二年〕唯至塚墓之相亦可。
〔破坏〕
其次,此等三者不具住塚墓,即破坏头陀支。此是〔塚间住支之〕破坏。
〔功德〕
其次,此有功德。(一)获得念死,(二)不放逸住,(三)得不净相,(四)除去贪欲,(五)常见身之自性,(六)多悚惧〔无常、苦、无我〕,(七)舍断无病之憍等,(八)征服怖畏恐怖,(九)非人所尊重,随顺少欲等而生活。
此解释塚间住支之受持、规定、区別、破坏、功德。
[P.78]一二 随处住支
〔受持〕
随处住支,「我拒斥住处之贪欲,受持随处住支」,依此〔二语〕任何一语而受持。
〔规定〕
其次,彼随处住者,「汝应受此」一住处,然,彼受之而满足。他〔已住其处〕不得移动,此是规定。
〔区別〕
其次,依区別亦有三种,其中,胜是对自己〔指定而〕得之住处,不得问远、过近、非人、蛇等所恼、热、凉等。中是可以问,但不得往探视。劣是可以往探视,若不合己意者,得取其他。
〔破坏〕
其次,此等三者具起住处之贪欲,即破坏头陀支。此是〔随处住支之〕破坏。
一三 常坐不卧支
〔受持〕
常坐不卧支,「我拒斥卧,受持常坐不卧支」,依此〔二语〕任何一语而受持。
〔规定〕
其次,彼常坐不卧者,夜之三刻(初中后夜)中,〔普通比丘当卧〕一刻,于(中夜)起而经行。然,于〔四〕威仪中,不得卧。此是其规定。
[P.79]〔区別〕
其次,依区別此亦有三种。胜是不可依靠物、以布为蹲坐,〔因不倒〕不可〔用〕布缚之。中是此三者之中可用其一。劣是依靠物、以布为蹲坐、以布缚,五肢椅子,七肢椅子亦可用。
五肢椅子是背后付作凭靠。七肢椅子是背后及两脇付作凭靠。传说此是为粪无畏长老而作。长老成何那含而般涅槃。
〔破坏〕
其次,此等三者,具致卧即破坏头陀支。此是〔常坐不卧支之〕破坏。
〔功德〕
其次,此有功德。(一)言绝断「耽住倒卧乐、转卧乐、睡眠乐」心之结缚,(二)适当一切业处之精勤,(三)随顺于信乐威仪、勤精进,(四)正行之精益。
此解释常坐不卧支之受持、规定、区別、破坏、功德。
今
〔三善法〕 其中,依「三善法」,一切头陀支是依有学、凡夫、漏尽者〔之[P.80]行〕,有善有无记,无头陀支之不善。然,或虽有说:「『有恶欲而败于欲之阿练若住者』之语故,头陀支亦有不善。」于彼答言:「我等不言无不善心住阿练若。然,住于阿练若者,〔皆〕是阿练若住者,此当然有恶欲者亦有少欲者。然,此等〔头陀支〕,依各各〔头陀支之〕受持而除遣烦恼,故为头陀(除遣)比丘之支分,或除遣烦恼,故言头陀,得通名为智,是此〔头陀支之〕支分。驱策故言头陀支。或以除遣敌对者,故此等为头陀(除遣),行道故为支分。驱策故亦言为头陀支。然者,若依不善任何物亦不能除遣,〔故〕此等〔头陀支〕是不可为(不善)之支。又不善是不除遣任何物,故彼等〔头陀支〕之支分为〔不善〕,即不可言头陀支。又不善即衣服之贪欲等亦不能除遣,亦不成行道之支分,故『不善无头陀支』,此乃善说也。」〔主张〕头陀支是离善等之三法〔单为概念——假设法——〕之人人(无畏山住者)〔彼等〕于〔第一〕义,头陀支是不存在。不存在者要除遣何物,故能名为头陀支乎!彼等亦犯语「受持头陀支而动作」之矛盾。故对其〔头陀〕不得取为〔概念之说〕。
此先解释三法。
〔分別〕「由头陀等之分別」,(一)当知头陀,(二)当知头陀语,(三)当知头陀法,(四)当知头陀支,(五)当知谁是适于修头陀行。
(一)其中,「头陀」,是除遣烦恼之人,又除遣烦恼之法。
(二)其次「头陀语」,于此处是有头陀非头陀语,有非头陀而为头陀语,有非头陀亦非头陀语,有头陀而为头陀语。其中,依头陀支除遣自己之烦恼,头陀支不由他人之教诫、教授者,此头陀〔者〕而非头陀语〔者〕,如薄拘罗长老。所谓:「此[P.81]尊者薄拘罗是头陀〔者〕而非头陀语〔者〕。」其次,不依头陀支除遣自己之诸烦恼,唯以头陀支教授、教诫他人者,此非头陀〔者〕而为头陀语〔者〕,如优波难陀长老。所谓:「此尊者优波难陀释子非头陀〔者〕而为头陀语〔者〕。」两者具缺者,此非头陀〔者〕亦非头陀语〔者〕,如迦留陀夷。所谓:「此尊者迦留陀夷非头陀〔者〕亦非头陀语〔者〕。」其次成就两者,此是头陀〔者〕而又为头陀〔者〕,如法将(舍利弗)。所谓:「此尊者舍利弗是头陀〔者〕又是头陀语〔者〕。」
(三)「当知头陀法」于头陀支之思所附随之少欲、知足、〔烦恼之〕损减、远离、求德之此等五法,「依于少欲」等语,故名头陀法。其中,少欲及知足,是随起于无贪中,损减及远离,是随起于无贪与无痴之二法中,求德即是智。其中,以无贪〔除遣〕诸拒斥事中之贪,以无痴除遣彼等(诸拒斥事)中覆蔽过患之痴。又以无贪由听许受用诸物,〔除遣〕起欲乐之耽溺,以无痴过于严肃行头陀支,除遣起苦行之耽溺。故此等诸法是当智头陀法。
(四)「当知头陀支」,当知十三头陀支。即粪扫衣支……乃至……常坐不卧支。
(五)「谁适应修头陀行耶?」是贪行者及痴行者,何以故?然,修头陀行是苦行道而且是严肃而住。依苦行道止息贪,依严肃〔住〕而舍断不放逸者之痴。此中受用阿练若支及树下住支,或亦适于嗔行者。然,不使〔他人〕所触娆,于〔阿兰若或树下〕住者,亦得止息嗔。
此解释头陀等之分別。
[P.82]〔总別〕其次「由总別」,(一)此等头陀支「总而言者」是三代表支与五单独支等之八。其中,次第乞食支、一座食支、露地住支,此等之三支是代表支。然,守次第乞食支者,亦守常乞食支,守一座食支者,亦应善守一钵食支、时后不食支。守露地住支者,〔其外〕有何守树下住支、随处住支之必要乎?如是此等三代表支与阿练若支、粪扫衣支、三衣支、常住不卧支、塚间住支之此等五单支而为八。复次,有二关系于衣服,有五关系于食物,有五关系于住处,有一关系于精进,如斯而为四。其中,常坐不卧支是关系于精进,余者明瞭。一切再以依止为二。依止于资具者有十二,依止于精进者有一。依于习惯不习惯亦有二。即习行头陀支而业处增长者则应习,习行而〔业处〕减退者则不应习。而且不论习行不习行,其〔业处〕唯增长而不减退者,彼为怜愍后生之人人而应习行。如斯由应习行不习行虽为二种,但一切依思是为一种。即一头陀支受持之思。故义疏亦说:「思者是言此头陀支。」
(二)其次,「各別而言者」,于比丘有十三,比丘尼有八,沙弥有十二,正学女及沙弥尼有七,优婆塞与优婆夷有二而为四十二。其次,若于露地中有塚墓成就阿练若支者,即一比丘而一时得受用一切头陀支。其次于比丘尼,阿练若住支及时[P.83]后不食支之二是由学处所禁止。露地住支、树下住支、塚间住支等,此三支是困难实行,比丘尼若无〔尼〕伴不可住。如斯场所难得同瞭之伴,则虽得之亦不免〔其〕众合住。如斯者,彼女等不能成就〔独住而〕习行头陀支之目的。如斯不得受用,故除〔右〕五种,当知比丘尼唯有八。其次,如说〔比丘比丘尼〕中,除三衣支,余之十二是沙弥之〔头陀支〕,当知七是正学女、沙弥尼之〔头陀支〕。其次,优婆塞、优婆夷适于一座食及一钵食支等此二,且得宜受用,故有二头陀支。如斯各別而言即为四十二。
此解释总及別。
以上「住立于戒有慧人」之此偈中,由戒定慧门所示于清净道,由彼少欲知足之诸德,如概述类戒之净化,为成就此等诸德,说受持头陀支之论。
此为令善人喜悦而造清净道论解释头陀支,名为第二品。
校注
三圣种(ariyavaṁsattaya),是衣服知足(cīvara-santuṭṭhi)食物知足(piṇḍapāta-santuṭṭhi)住处知足(senāsana-santuṭṭhi)第四即修习乐(bhāvanārāmatā)。 尘埃之堆丘(paṁsu kūla),此粪扫衣(paṁsukūla)之语源的说明。粪扫者是汉字苯须之表音而非义译。 如尘埃起厌恶之状态(paṁsu viya kucchitabhāvaṁ ulati),paṁsukūla 之通俗语原学的说明而以下线合为施物者成为 paṁsukūla。 粪扫衣支(paṁsukūlikaṅga),解脱道论「粪扫衣」。 三衣支(tecīvarikaṅga),解脱道论「三衣」。 团食之落下(āmisapiṇḍānaṁ pāta),此之语原的亦是说明行乞食(piṇḍapāta),下线合为施物成为 piṇḍapāta。 为团食而行(piṇḍāya patituṁ),此亦 piṇḍapāta 之通俗语原学的说明。 常乞食支(piṇḍapātikaṅga),解脱道论「乞食」。 离分割具为有离分割(saha apadānena sāpadānaṁ),此有分割(sāpadāna)之语原的说明。次之「每家〔乞食〕巡回」亦同样「次第乞食者」之语原的说明。 次第乞食支(sāpādānacārikaṅga)、一座食支(ekāsanikaṅga)、一钵食支(pattapiṇḍikaṅga)、时后不食支(khalupacchābhattikaṅga),解脱道论「次第乞食、一坐食、节量食、时后不食」。 实不后食者(khalu pacchābhattika),此是时后不食者之说明。 义疏(Aṭṭhakathā),于锡兰所传依锡兰语三藏之义疏。 阿练若住支(āraññikaṅga)、树下住支(rukkhamūlikaṅga)、露地住支(abbhokāsikaṅga)、塚间住支(sosānikaṅga)、随处住支(yathāsanthatikaṅga)、常坐不卧支(nesajjikaṅga),解脱道论「无事处坐、树下坐、露地坐、塚间坐、遇得处、常坐不卧」。 于头陀支少欲故事(dhutaṅgappiccnatāya vatthu),不执著头陀支之故事。即长兄受持常坐不卧支,谁亦不知事。或夜于寝床彼不卧而坐,依电光而弟见「长兄是常坐不卧者乎而」问。长老是于头陀支少欲,故立即卧之而后言再新受持(注书)。 共通论(sādhāraṇa-kathā),十三头陀支,共通为一般论。 塚墓之(sosānika)、店前之(pāpaṇika)、路上布(rathiya-coḷa)、芥中布(saṅkāra-coḷa),解脱道论「于塚间、于市肆、于道路、于粪扫」。 烧残(aggidaḍḍha),解脱道论「火所烧」。 牛啮(gokhāyita)、白蚁啮(upacikākhāyita)、鼠啮(undūrakhāyita)、端破(antacchinna)、缘破(dasacchinna),解脱道论「牛鼠所啮,或剪凿之余」。 沙门衣(samaṇa-cīvara),解脱道论「外道衣」。 陀罗伟利路(Tāḷaveḷi-magga),大村(东南锡兰之首都)之一街路。亦有说是阿奴罗达城之街路(注书)。 阿那律(Anuruddha),彼天授衣故事 Dhp-Aṭṭhakathā II, p. 173f. 參照。 最上腊者(vassagga),法腊最上者。 Vin. I, p. 58。 依(nissaya),衣服、食物、住所、医药之四依。今指衣服。 A. II, p. 26; It. p. 103。 张手(vidatthi)肘(hattha),一肘是二张手。一张手五六寸者,一肘是一尺余。 僧伽食(saṅgha-bhatta),解脱道论「僧次食」。 筹食(salāka-bhatta)、月分食(pakkhika)、布萨食(uposathika),解脱道论「行筹食、十五日食、布萨食」此中筹食,是由抽签而得食物。 精舍食(vihāra-bhatta)、村边家食(dhura-bhatta),解脱道论「寺食」、「常住食」,精舍食是指定精舍而施食物。村边家食是村之前端家置放施食物。时分食(vāraka-bhatta)是村人等于季节变时之施食物。 Vin. I, p. 58。 A. II, p. 26; It, p. 103。 众食(gaṇa-bhojana),三四人者或依种食受招待之食物一起食之。相续食(parampara-bhojana)是食事终后更受招待而食。详细单堕第三十二、三十三(Vin. IV, p. 71ff)參照。 由食制限者(bhojana-pariyantika)、由水制限者(udaka-pariyantika)、由座制限者(āsana-pariyantika),解脱道论「食边」、「水边」、「坐边」。 非残余食不缘再食无罪(anatirittapaccayā anāpatti),非残余食者未手之食物(后之时后不食支之注參照)。一座食者不食多座食,无犯罪再食非残余食过。 〔再食〕非残余食罪(anatiritta bhojanāpatti),食事终了食,残物言为残余食,食非残余食是有罪。单堕第三十五(Vin. IV, p. 82)參照。 Vin. III, p. 46。 Vin. III, p. 46。 Vibh. p. 251。 Samantapāsādikā p. 301 阿练若学处(araññasikhhāpada)中有说。 师范弓(ācariya-dhanu),标准大之弓。一弓为四肘相当于五六尺。 确定(vavatthapetabbaṁ),底本 va vatthapetabbaṁ 是错误。 A. III, p. 343。 净人(ārāmika),寺男,非出家行寺之杂务者。 沙弥(samaṇuddesa),「比丘之侯补者」,与沙弥(sāmaṇera)同一故如斯译之。 大日(mahādivasa),布萨等特別之日。 Vin. I, p. 58。 A. II, p. 26; It. p. 103。 乐普请(kammārāmatā),唯乐普请(navakammārāmatā)之事(注)。 火室(aggisāla),应是调理场,橱房。 蔽(acchannamariyāda),正是无「蔽止之限界」。于底本有 acchannamamariyāda 是误植。 布所糊(piṭṭha-paṭa),底本虽有 piṭha-paṭa(椅子布)今依暹罗本。于注书有坚布所糊 piṭṭha 是麦粉。 S. I, p. 199。 散布(vitānamhi),于底本有 vitānam hi 是误,应是 locative。 胡麻粉(tila-piṭṭha),胡麻磨为粉(palala)(注)。 豆饭(māsa-bhatta),混豆之饭(注)。 牟尼牡牛(muni-puṅgava),是佛。言牡牛亦为伟人之尊称。 五肢椅子(pañcaṅga)、七肢椅子(sattaṅga)、四脚及背为五肢,加两脇为肢。 M. I, p. 103; cf. A. III, p. 300。 此偈于本品之最初方既出。 善三法(kusalattika),言善、不善、无记。 A. III, p. 219。 概念(paññatti),属善、不善、无记离实在物,单是概念假设法。 无畏山住者(Abhayagirivāsika),无畏山寺是和大寺(Mahāvihāra)同于锡兰之阿奴罗达。西纪前第一世纪之建立,后由大寺独立为一派。 以下底本由八一页下至九行与 Manoratha-pūraṇī I, p. 161f. 相当一致。 求德(idam-atthitā),是智,有此智,故得头陀之诸德。故今「求德」而译之。 A. III, p. 219。 禁阿练若住是比丘尼第三僧残所摄。(Vin. IV, p. 230)又比丘尼不食残余食戒(比丘之第三十六单堕)无故,时后不食于比丘尼亦所禁止。【经文资讯】《汉译南传大藏经》第 67 册 No. 35 清净道论(第1卷-第7卷)
【版本记录】發行日期:2022-01,最后更新:2020-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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