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606]第二十品 道非道智见清净之解释
〔慧体之三.道非道智见清净〕
其次:知「此是道、此是非道」及此道、非道之在智言为「道非道智见清净」。欲成就其〔道非道智见清净〕者,应先依称为聚思惟之方法观而行瑜伽。何以故?开始观者于光明等發生时即生道非道智故。然,开始观者于發生光明时,有道非道智,聚思惟为观之最初。故此〔道、非道智〕于度疑〔清净〕之后而举示。又起度徧知时,即生起道非道智,度徧知是在知徧知之后。是故欲成就其道非道智见清净者,瑜伽(修行)应先行聚思惟。
〔三徧知〕
对此有次之决定说,即有知徧知、度徧知、断徧知之三世间徧知。对此言:「知通之慧依己知之义为智,徧知之慧依度知之义为智,舍断之慧依徧舍之义为智。」其中,如说:「色是以恼坏为相,受是所受为相。」依观察各各诸法之相而转起之慧言为「知徧知」。其次如由「色是无常、受是无常」之方法,而举观彼等诸[P.607]法之共相而转起相为所缘之观慧言为「度徧知」。其次对彼等〔色、受等之〕诸法,依舍断常想等而转起之慧言为「断徧知」。
其中,由诸行之分別(名色之差別)以来,至把握缘止为知徧知之地〔范围〕。然,此间通达诸法个个之相为主。其次由聚思惟以来至生灭随观止为度徧知之地,然,于此间通达〔诸法之〕共相为主。最初以坏随观,其后为断徧知之地。然,其后随观无常者舍断常想,随观苦者以乐想……乃至……随观无我者断我想,厌离者断喜,离贪者断贪,灭者断集,舍遣者舍断取。此等三徧知中,成就把握诸法分別与缘,此瑜伽者证得知徧知,又非不证得其他〔二徧知〕。故言:「于度徧知生起时即道非道智生起,度徧知在知徧知之后。是故欲成就此道非道智见清净,应先行聚思惟之瑜伽。」
〔一、关于聚思惟之圣典〕
圣典中有次之〔文〕:「云何归纳过去、未来、现在之诸法差別慧为思惟智?所有色之过去、未来、现在,或内……乃至……远、近,差別(确知)一切色无常为一思惟。差別苦为一思惟,差別无我为一思惟。所有之受……乃至……所有之识……乃至……差別无我为一思惟。以眼……乃至……以过去、未来、现在之老死差別无常为一思惟。苦……乃至……差別无我为一思惟。过去、未来、现在之色,依灭尽之义为无常,依怖畏之义为苦,依不坚实之义为无[P.608]我,此归纳差別慧为思惟智。受……乃至……识……眼……乃至……老死……为思惟智。过去、未来、现在之色为无常、有为、缘已生、尽灭法、衰灭法、离贪法、灭法,此归纳差別慧为思惟智。受……识……眼……过去、未来、现在之老死为无常、有为……乃至……灭法,此归纳差別慧为思惟智。由生之缘而有老死,无生之时即无老死,此归纳差別慧为思惟智。不论过去世或未来世由生之缘而有老死,无生之时即无老死,此归纳差別慧为思惟智。由有之缘而有生……乃至……由无明之缘而有行,无明无之时即无行,此归纳差別慧为思惟智。依知之义为智,依知解之义为慧。故归纳差別过去、未来、现在诸法之慧言为思惟智。」
此〔圣典之文〕中,应知「眼……乃至……老死」之省略文,当知略说:〔认识之〕门、与所缘共同于门转起之诸法、五蕴、六门、六所缘、六识、六触、六受、六想、六思、六渴爱、六寻、六伺、六界、十徧、三十二〔身〕分、十二处、十八界、二十二根、三界、九有、四禅、四无量、四〔无色〕定、十二缘起支之此等法聚。
[P.609]即于知通之解释,说:「诸比丘!应知通一切。然,诸比丘!云何应知通一切?诸比丘!应知通色……眼识……眼触……依眼触之缘所生起之此所受之乐或苦、或不苦不乐。亦知通耳……乃至……依意触之缘所生起之此所受之乐或苦、或不苦不乐。应知通以色……识……眼……以意,以色……法,以眼识……以意识,眼识所生之受……意触所生之受……以色想……以法想……以法思……以色爱……以法爱……以地界……以识界,以地徧……以识徧,以发……乃至……以脑,以眼处……以法处,以眼界……以意识界,以眼根……以具知根,以欲界、色界、无色界,以欲有、色有、无色有,以想有、无想有、非想非非想有,以一蕴有、四蕴有、五蕴有,以初禅……以第四禅,以慈心解脱……以舍心解脱,以空无边处定……以非想非非想处定,以无明……乃至……应知通老死。」于其处〔知通之解释〕如斯详说故,于此(前圣典之文)依省略文而简略一切。又如斯所述简略中所有出世间法,此〔时〕不思惟故,不应取于此论中。又所思惟者之中,于其人为明瞭,所容易把握者,彼应开始思惟。
〔二、依五蕴无常等之思惟〕
〔一〕〔各思惟之十一种〕
其中,由蕴开始〔思惟〕者有次之修行规定。说:「所有之色……乃至……差別〔其〕一切色是无常为[P.610]一思惟。差別苦……无我为一思惟。」之此〔文〕中,比丘先以如斯不确定之一切色而说「所有之色」,此分別为十一部分:过去三法及四内等之二法,而「差別一切色是无常。」即思惟无常,云何耶?如后面所说。即:「过去、未来、现在之色是依尽灭义为无常。」故「此『过去之色』者,于此过去必尽灭,非达此有故,依尽灭之义为无常。『未来〔之色〕』者,当于后之有(来世)而生。此亦于其处(来世)必尽灭,不由此往后有故,依灭尽之义为无常。『现在之色』者,于此必尽灭,不由此往〔来世〕故,依尽灭之义为无常。『内〔之色〕』,亦必灭于内,不达至外之状态故,依尽灭之义为无常。『外〔之色〕』者,……乃至……『麤』、『细』、『劣』、『胜』、『远』、『近〔色〕』者,于其处必尽灭,不到达远之状态故,依尽灭之义为无常」而思惟。由此〔思惟〕:「此一切依尽灭义为无常。」为一思惟,区別之即成十一种。
又其一切「依怖畏之义为苦」。依怖畏之义者是有怖畏也。即为无常者以持此怖畏,如于师子喻经诸天持怖畏。如斯〔思惟〕言:「〔一切〕依怖畏之义为苦。」为一思惟,区別之即成十一种。
又与苦同样,一切「依不坚实之义为无我」。由不坚之义所徧计「我」、「住者」、「作者」、「受者」、「自在者」,此非有坚实之我,即无常者是苦。自己是无常性,又不能防生灭之逼恼。如斯者云何有作者等之性?故宣说:「诸比丘!若此色是我,此色不应至于病。」云云。如斯〔思惟〕谓:「此〔一切〕依不坚实之义为无我。」是一思惟,又区別之即成十一种。
[P.611]对于受亦同此。
其次决定无常是有为等之类,故为示〔无常之〕教说,或为示依种种行相作意之转起,于圣典更说:「过去、未来、现在之色是无常、有为、缘已生、尽灭法、衰灭法、离贪法、灭法也。」对于受等亦同此。
〔二〕〔依四十行相思惟五蕴〕
为令坚固彼〔瑜伽者〕,思惟于五蕴是无常、苦、无我、于分別依世尊言:「如何依四十行相获得随顺忍?如何依四十行相入正决定耶?」之〔句〕,谓依四十行相〔观〕:「五蕴(一)是无常、(二)是苦、(三)是病、(四)是痈、(五)是箭、(六)是痛、(七)是恼、(八)是敌、(九)是毁、(一〇)是疾、(一一)是福、(一二)是怖畏、(一三)是灾患、(一四)是动、(一五)是坏、(一六)是不恒、(一七)是无救护所、(一八)是无避难所、(一九)是无归依所、(二〇)是空无、(二一)是虚空、(二二)是空、(二三)是无我、(二四)是过患、(二五)是变易法、(二六)是不坚实、(二七)是痛恨、(二八)是杀戮者、(二九)是非有、(三〇)是无漏、(三一)是有为、(三二)是魔食、(三三)是生法、(三四)是老法、(三五)是病法、(三六)是死法、(三七)是愁法、(三八)是悲法、(三九)是恼法、(四〇)是杂染法。」〔即〕依:「见五蕴是无常者,获得随顺忍。见五蕴之灭是涅槃者,入正决定。」等之方法,而说分別随顺智以区分〔四十行相〕为无常等之思惟,依其〔思惟〕亦思惟此等五蕴。云何〔思惟耶〕?
曰:彼〔瑜伽者〕于一一之蕴,(一)是无常故,因为有初后(生灭)故为「无常。」(二)于生灭所逼恼故,以苦为基故为「苦」。(三)依缘而使活动故,或为病根故为「病」。(四)与苦性之穿相应故,流出烦恼之不净,又依生老坏而成膨胀、成熟、破坏故为「痈」。(五)令生逼恼故,因为突中而难拔出故为「箭」。(六)应该呵责故,[P.612]以持不增大,又为痛之基故为「痛」。(七)不生独立性故,为病恼之足处(直接因)故为「恼」。(八)不得自由故,又被支配故为「敌」(他)。(九)由病老死所毁坏故为「毁」。(一〇)持多不幸故为「疾」。(一一)不知而持广大之不利,又为一切灾祸之基故为「祸」。(一二)为一切怖畏之鑛山(藏处),又称苦之寂灭最胜入息(圣者)之相反故为「怖畏」。(一三)因随结甚多不利,具有如崇之过失,又无值得忍受故为「灾患」。(一四)受病老死及利得等之世间法所动摇故为「动」。(一五)不论手要下亦不能下已近于破坏故为「坏」。(一六)落下一切位,又无坚实性故为「不恒」,(一七)无救护而不得安稳故为「无救护所」。(一八)不值得滞著故,对需依靠之人人而无避难所故为「无避难所」。(一九)对依止人人而不遣布畏故为「无归依所」。(二〇)如所徧计的恒常、净、乐、我之状态是空无故为「空无」。(二一)又同空无故为「空虚」,或少故为〔空虚〕——然,如于世间少言为空虚——(二二)无有主、住者、作者、受者、决意者故为「空」。(二三)非有自主故为「无我」。(二四)转起(轮回)为苦故,又于苦有过患故为过患。或转起行至悲惨者故为过患——此为悲惨人之同义语——诸蕴亦如悲惨者,似悲惨者故为过患。(二五)又本来有老与死二种变易故为「变易法」。(二六)力弱又如树皮容易破坏故为「不坚实」。(二七)是痛因故为「痛根」。(二八)脸如朋友之敌人,信赖〔色是乐等〕而被辜负故为「杀戮者」。(二九)离去有或生非有故为「非有」。(三〇)是漏之足处(直接因)故为「有漏」。(三一)依因缘所行作故为「有为」。(三二)是死魔、烦恼魔之食味故为「魔食」。(三三~三六)本来是生、老、病、死故为「生、老、病、死法」。(三七~三九)是愁、悲、恼之因故为「愁、悲、恼法」。(四〇)是渴爱、见、恶行、离染之境法故为「离染法」,依如斯所说〔四十分相之〕区別由无常等之思惟而思惟。
[P.613]即于此〔四十行相之〕中,对无常、毁、动、坏、不恒、变易法、不坚实、非有、有为、死法之此一一之蕴作各十〔之思惟〕而有五十之「无常随观」。就于敌、空无、空虚、空、无我之此一一之蕴作各五〔之思惟〕而有二十五之「无我随观」。对其余苦、病等之一一蕴作各二十五〔之思惟〕而有二十五之「苦随观」。如斯由此二百种之无常等之思惟而进行思惟五蕴彼〔瑜伽者〕,称此方法令强化无常、苦、无我之思惟。此先于〔道非道智见清净之〕中,顺圣典之〔说明〕法为思惟开始之规定。
〔三、色、非色之思惟法〕
〔一〕〔依九行相诸根之锐利化〕
其次,为如斯之方法观,虽行瑜伽(修行),但不成就方法观者,无由九行相而锐利诸根,于次第观生起诸蕴之尽灭。其〔尽灭观〕中,(一)依恭敬而作〔修习〕,(二)由常时作而令成就,(三)由适宜之作而令成就,(四)取定之相〔令成就〕,(五)顺应于〔七〕觉支而令〔成就〕,(六)不顾虑于身,(七)不顾虑于命而〔令成就〕,(八)其时依出离(定)克胜〔所生之苦而令成就〕,(九)于中途不中止而〔令生〕,如斯所说九行相以锐利诸根,依地徧解释之方法,避离七种不适当而修习七种适宜者,应时而色、时而非色之思惟。
〔二〕〔色之思惟法〕
思惟「色」者,应观色之生起。即此色是由业等之四行相而生起,其中:
(1)〔业等起色〕
生起一切有情之色,最初由业而生起。即于结生刹那,先于胎生〔有情〕称基、身、〔男女〕性十法之三十色,为三相续而生起。而其等〔三十法〕,是在结生心生之刹那。或如在生之刹那,或有位之刹那、灭之刹那。其时,色迟钝而灭及沈重之转起。心灭迅速及轻而转起。故说:「诸比丘!我不见如斯有[P.614]其他〔任何〕一法轻快之转起。诸比丘!此即心。」然,色〔一次〕持续之间,有分心为十六次之生灭。心不论是生之刹那、住之刹那、灭之刹那〔其持续之长度〕为同一。然,色生、灭之刹那虽与彼等〔心之生灭刹那〕同一,但住之刹那较大,十六心生灭之间转起〔存续〕。结生心生之刹那,依止前生之〔心〕基达于生、住位、而生起第二有分。〔其第二有分〕共生而达住〔位〕,依止于前生之〔心〕基,而生起第三之有分。当知依此方法而心一生转起。其次临终者,唯依至住〔位〕,依止前生一〔心〕基〔为缘〕而生起十六心。于结生心生之刹那令生起色,与结生心以后之十六心共灭。于〔结生心之〕住刹那令生起〔色〕,与第十七心生之刹那共灭。〔结生心之〕灭刹那令生起〔色〕,以到达第十七心住之刹那而灭。只要有〔轮回〕之转起,即于如斯转起。化生〔有情〕之七十色亦同样依七相续而转起。
于〔业生色之转起〕,此当知区別为(一)业、(二)业等起、(三)业缘、(四)业缘心等起、(五)业缘食等起、(六)业缘时等起。其中:(一)「业」是善、不善之思。(二)「业等起」是异熟蕴及眼十法等为正七十色。(三)「业缘」相同于前〔之业等起〕。然,业为业等起之支持缘。(四)「业缘心等起」是由异熟心等起之色。(五)「业缘食等起」,于业等起中而达于住〔位〕之食素,令等起其他之食素第八为〔其第八食素〕。又于〔业缘食等起〕中,〔食素〕结合四或五而转起。(六)「业缘时节等起」,是业生之火界达于住〔位〕,令等起时节等起之食素第八〔为其第八食素〕。或于〔业缘时节等起〕中,时节(火界)〔达于住位〕,〔令等起〕其他食素第八,如斯而〔火界〕结合四或五而转起。当知如斯先述业生色之生起。
[P.615](2)〔心等起色〕
当知于心生起亦区別(一)心、(二)心等起、(三)心缘、(四)心缘食等起、(五)心缘时节等起。其中,(一)「心」是八十一心。其中:
即欲界之八善、十二不善、除意界之十〔欲界〕唯作、善唯作之二神通心合为三十二心,令生色及〔行、住、坐、卧〕之四威仪及〔身、语之〕二表。除去异熟其余之十色界〔心〕,八无色界〔心〕及八出世间心共二十六心,是生起色及威仪而〔不生〕表。欲界之十有分心、色界之五〔有分心〕、三〔异熟〕意界、一异熟无因喜俱意识界等之十九心,是仅生起色而不〔生起〕威仪及表。二之〔前〕五识、一切有情之结生心、漏尽者之死心、四无色〔界〕异熟共十六心,皆不生起色、威仪及表。而此〔诸心〕中,所生之色不在住之刹那,又不在灭之刹那。然,其〔住或灭之〕时,心之力量弱。但于生之刹那〔心〕力量强。故〔心〕于其〔生之刹那〕时,依止于前生之〔心〕基(所依)而起色。(二)「心等起。」是三非色蕴及声九法、身表、语表、虚空界、〔色〕轻快性、柔软性、适业性、积集、相续之十七种色。(三)「心缘」,是「后生之心心所法,对前生之此身〔是后生缘为缘〕」及依此所说〔业、心、食、时节之〕四等起色。(四)「心缘食等起」,于心等起色之食素达于住〔位〕,而令等起其他之食素第八。如斯〔食素〕令结合二、三转起。(五)「心缘时[P.616]节等起」,是心等起之时节(火界)达于住〔位〕而令等起其他食素第八。如斯〔火界〕结合二、三转起。当知如斯心生色之生起。
(3)〔食等起色〕
于食生亦应知区別:(一)食、(二)食等起、(三)食缘、(四)食缘食等起、(五)食缘时节等起。其中:(一)「食」是段食。(二)「食等起」,是有执受(属于身体)之业生色得到缘,住立其中而达住〔位〕由食素所等起食素第八、虚空界、〔色〕轻快性、柔软性、适业性、积集、相续之十四种色。(三)「食缘」,如斯说:「段食对此身而食缘为缘。」依四等起为〔段〕色。(四)「食缘食等起」于食等起色之食素达于住〔位〕,而等起其他之食素第八。于〔食素第八〕之食素亦〔等起其他食素第八〕。如斯〔食素〕结合十〔或〕十二次之转起。一日所食之食以支持七日间之〔身体〕。又天之食素可支持一、二个月。母所食之食亦循环于〔胎〕儿之身体令等起色。所涂于身体之食亦令等起食。业生色是言有执受(属于身体)之色。此亦达于住〔位〕而令等起色。又于此〔等起色〕中,食素亦等起其他〔之色〕。如斯〔食素〕结四或五而转起。(五)「食缘时节等起」,是食等起之火界达于住〔位〕,而等起时节等起之食素第八。其时此食对于诸食等起〔色〕是以令生者为缘,对其余〔之业、心、时节等起色〕以依止、食、有、不离去〔缘〕为〔缘〕。当知如斯食生色之生起。
(4)〔时节等起色〕
于时节生亦应知区別:(一)时节、(二)时节等起、(三)时节缘、(四)时节缘时节等起、(五)时节缘食等起。其中,(一)「时节」由〔业、心、食、时节之〕四等起为火界。而此为暑热时节、寒冷时节之二种。(二)「时节等起」是由四等起之有执受(身体中)之时节(火界)得到缘而达住〔位〕,于[P.617]身体令等起色。其〔等起之色〕,为声九法、虚空界、〔色〕轻快性、柔软性、适业性、积集、相续之十五种。(三)「时节缘」,时节(火界)由四等起色之转起及对灭亡为缘。(四)「时节缘时节等起」,是时节等起之火界达于住〔位〕,而等起其他食素第八。其〔食素第八〕中之时节亦〔等起其他之食素第八〕。如斯时节等起〔色〕在无执受分(非情物)于长时常转起。(五)「时节缘食等起」,是时节等起之食素达于住〔位〕,而等起其他食素第八。其〔食素第八〕中之食素亦〔生起其他之食素第八〕。如斯〔食素〕结合十或十二次之转起。此时,此时节对于时节等起〔色〕是令生者为缘,对其余〔之业、心、食等起色〕是以依止、有、不离去〔缘〕为〔缘〕。当知如斯时节生色之生起。
观如斯色之生起者,言:「于时思惟色。」
〔三〕〔非色之思惟法〕
思惟于色,正如〔观〕色之〔生起〕,同样思惟「非色」亦应观色之生起。而其〔非色〕若依世间心之生起者即为八十一。即为此非色者:
(1)〔结生之时〕
先于前有依行之业而〔结果于今世〕之结生,为十九种之心生起而生。而其生起之行相,应知同于缘起解释所说。其〔十九心〕,由结生心之后为有分而〔转起〕,命终之时为死〔心〕而〔转起〕。其〔十九心〕中,欲界〔心〕于六门有强力所缘时,为彼所缘〔心〕而〔转起〕。
(2)〔转起之时〕
其次于转起,因眼无破坏,且诸色境现来视野之前,依止于光明,作意为因,眼识与诸相应法共生起。即眼净住之刹那达于住〔位〕,唯色触击于眼。其〔色〕触击之时,有分二次生而灭。由此同以〔色〕为所缘,唯作意界是以转向作用为果而生起,之后见其同色,〔生起〕善异熟或不善异熟之眼识。由此[P.618]领受其同色而〔生起〕异熟意界。由此推度其同色而〔生起〕异熟无因意识界。由此确定其同色而〔生起〕唯作无因舍俱意识界。由此更于欲界之善、不善、唯作心中之一或舍俱无因心,〔生起〕五或七〔刹那〕之速行。由此在欲界之有情于十一彼所缘心中,适应于速行,〔生起〕任何之彼所缘。于其余〔耳、鼻等之〕门亦同此。其次于意门亦生起大心(上二界心)。当知于如斯六门非色之生起。
观如斯非色之生起者,言:「于时思惟非色。」
〔四、三相之提起〕
如斯某〔瑜伽〕者于时思惟色、于时思惟非色,以提起〔无常、苦、无我之〕三相,于次第行道,成就慧之修习。
其他之〔瑜伽〕者,依色之七法、非色之七法提起三相而思惟诸行。
一、〔由色之七法〕
其中,谓依〔一〕由取舍、〔二〕由龄之增大而灭没、〔三〕由食所成、〔四〕由时节所成、〔五〕由业生、〔六〕由心等起、〔七〕由法性色,由此等〔七〕行相提起三相而思惟,云:「由提起色之七法而思惟。」故诸古人言:
〔一〕〔由取舍〕
其中,取是结生。舍为死。斯瑜伽者,由于此等之取舍,〔由生至死〕区分一百年,而提起诸行中之三相。何以故?此〔一生〕中之一切诸行是无常。何故耶?生灭之转起、变易、暂时、常之反对故。又生之诸行达于住〔位〕,在住为老所恼,达于老〔位〕而必坏。故数数受逼恼故、有苦、为苦之基,乐之反对故为苦。又生之诸行欲勿达住〔位〕,达住之诸行而欲勿达老,达老〔位〕之〔诸行〕谓不欲坏,对此等〔生、住、老之〕三处之任何之一亦不得自在。斯为无自在力故为空、非主、不自在、我之反对。是故为无我。
[P.619]〔二〕〔由龄之增大而灭没〕
如斯取舍区分百年,于色提起三相已,由此更由龄之增大灭没而起〔色之三相〕。其中,所谓龄之增大灭没,龄之增大、增长为色之灭没。由此提起三相之义。云何?
(一)彼〔瑜伽者〕此百年区分为初龄、中龄、后龄之三龄。其中,最初之三十三年谓初龄。其后之三十四年谓中龄。其后之三十三年谓后龄。依此等三龄而区分:「于初龄转起之色不达中龄而在其处〔初龄〕必灭,故为无常。无常即是苦,苦故是无我。于中龄转起之〔色〕亦不达后龄而在其处必灭,故此亦是无常、苦、无我。于后龄三十三年间转起之色亦无至死后之能力,故此亦是无常、苦、无我。」以提起三相。
(二)如斯由初龄而龄之增大而灭没,以提起三相已,而更分为〔一〕钝十年、〔二〕戏十年、〔三〕色十年、〔四〕力十年、〔五〕慧十年、〔六〕退十年、〔七〕倾十年、〔八〕曲十年、〔九〕蒙十年、〔一〇〕卧十年,依此等十之十年龄之增大而灭没,以提起三相。
其〔十之〕十年,〔一〕寿命百年之人以最初十年谓「钝十年」。然,其时,彼为鲁钝、不安定之童子。〔二〕其后十年谓「戏十年」。然,其时,彼多为游戏。〔三〕其后之十〔年〕谓「色十年」。然,其时,彼之色泽达至广大。〔四〕其后之十〔年〕谓「力十年」。然,其时,彼之力、体力达至广大。〔五〕其后之十〔年〕谓「慧十年」。然,其时,彼之慧善住立,虽生来是劣慧者,但其时能生起多少之慧。〔六〕其后之十〔年〕谓「退十年」。然,其时,于彼之戏乐、色、力、慧灭退。〔七〕其后之十〔年〕[P.620]谓「倾十年」,然,其时,彼身体倾于前。〔八〕其后之十〔年〕谓「曲十年」。然,其时,彼之身体如锄端之曲。〔九〕其后之十〔年〕谓「蒙十年」。然,其时,彼蒙昧所为片刻而忘记了。〔一〇〕其后之十〔年〕谓「卧十年」。然,百岁者为多卧。
于此瑜伽者,此等〔十之〕十年由龄之增大而灭没,应提起三相。作如次观察:「于第一之十年转起之色,不能达第二之十年,必于其处〔第一之十年〕灭。故〔第一之十年之色〕是无常、苦、无我。第二之十年……乃至……第九之十年转起之色,不能达第十之十年而必于其处灭。第十之十年转起之色,不能达再有(来世),必于此世灭。故此亦是无常、苦、无我。」如斯提起三相。
(三)如斯十年由龄之增大而灭没,提起三相已,更以一百年分为五年之二十部分,龄之增大而灭没以提起三相。云何?即彼如次观察:「于第一之五年转起之色,不能达第二之五年,必于其处灭。故此亦是无常、苦、无我。于第二之五年转起之色……乃至……于第十九之五年转起之色,不能达第二十之五年,必于其处灭。于第二十之五年转起之色,不能达至死后。故此亦是无常、苦、无我。」
(四)如斯从二十部分,由龄之增大而灭没,以提起三相已,更于二十五部分,分为四年,四年〔由龄之增大而灭没,〕提起三相。(五)其次三十三部分,分为三年三年,(六)其次,以五十部分,分为二年二年。(七)以一百部分,分为一年一年。(八)更于各一年分为三部分,依雨期、冬期、夏期之三时节中之一一时节,其龄增大而灭没,提起色中之三相。云何?「于雨期四个月间转起之色不能达至冬期,必于其处灭。冬期转起之色,不能达至夏期,必于其处灭。更于夏期转起之色,不[P.621]能达至雨期,必于其处灭。故是无常、苦、无我」。
(九)如斯提起已,更以一年分为六部分,「雨季二个月间转起之色,不达秋季,必于其处灭。于秋季转起之色,不达冬季……乃至……冬季转起之色,不达冷季……于冷季转起之色,不达春季……于春季转起之色,不达夏季……更于夏季转起之色,不达至雨季,必于其处灭。故是无常、苦、无我」。如斯于其龄之增大而灭没之色,提起三相。
(一〇)如斯提起已,更于〔一个月区分为〕黑、白分:「于黑分转起之色不达白分,于白分转起之色不达黑分,必于其处灭。故是无常、苦、无我。」以提起三相。(一一)由此依昼夜之〔区分〕:「夜转起之色不达于昼,必于其处灭。昼转起之色不达于夜,必于其处灭。故是无常、苦、无我。」以提起三相。(一二)由此其一昼夜分为早晨等六部分:「早上转起之色不达中午,中午转起之色〔不达〕日暮,日暮转起之色〔不达〕初夜,初夜转起之色〔不达〕中夜,中夜转起之色不达后夜,必于其处灭。更于后夜转起之色不达早晨,必于其处灭。故是无常、苦、无我。」以提起三相。
(一三)如斯提起已,同样之色〔区分〕为往、复、前视、后视、屈、伸:「于往转起之色不达还时,必于其处灭。于还时转起之色〔不达〕前视,于前视转起之色〔不达〕后视,于后视转起之色〔不达〕屈时,于屈时转起之色不达伸时,必于其处灭。故是无常、苦、无我。」以提起三相。
(一四)更步行之一步时分为:举足、前步、伸步、下足、著足、蹶地之六部分。
其中,「举足」是足由地举起。「前步」是举足向前。「伸步」是见有否〔木株、刺、[P.622]蛇〕等之任何物,足即于此处彼处避开。「下足」是向下。「著足」是〔足〕踏至地面。「蹶地」是再举足时一足踏紧于地。其中,于举足时,地界与水界之二界劣而钝,其他之〔火、风之〕二〔界〕优而力强。于前步、伸步亦然。于下足时火界与风界之二界劣而钝,其他之二〔界〕优而力强。著足、蹶地亦然。
如斯分为六部分,彼于其龄之增大而灭没之色提起三相。云何?彼如斯观察:「于举足转起诸界及所造色,此等之诸法皆不达前步,必于其处(举足)灭。故是无常、苦、无我。又于前步转起之〔色不达〕伸步,于伸步转起之〔色不达〕下足,于下足转起之〔色不达〕著足,于著足转起之〔色〕不达蹶地,必于其处灭。如斯其时各各生起之〔色〕不达其他部分,于其时所区分为节节、结结、区区之诸行。恰如令热之瓦〔炒〕器投入胡麻粒發出吧之吧之的声音〔而区分之〕。故〔此色〕是无常、苦、无我。」如斯成为节节以观诸行之彼〔瑜伽者〕,思惟于色是成为甚微细。
而就其〔思惟〕之微细有如次之譬喻,即使用惯木、藁火炬之田舍人未曾见过灯火,或来城市见到店内灯火之光辉,或问人曰:「如斯美丽之物是何耶?」彼答〔田舍人〕曰:「此有何美丽,此是灯火而已,若尽灯心者,其〔灯火之〕灭去,连路亦认不得!」其他之〔第三者〕向彼言:「汝〔此说〕尚粗浅,不论如何,此灯心次第燃烧灯焰不能达三分之一其他处所之部分,灯焰必灭。」更他者如斯言:「汝〔此说〕亦粗浅,不论如何,因为灯焰于不达于〔灯心〕一指〔长之〕间……半指之间……一线〔幅〕之处、细丝之处不及其他细丝〔之幅距离〕之处而消灭。」除去细丝〔之幅〕即不能认知灯焰。
[P.623]此〔譬喻〕中:「若油尽、灯心尽者,灯火灭去连路亦认不得。」之人智,如瑜伽者取舍(由生至死)区分百年(单位)之色以提起三相。谓:「在灯心三分之一灯焰不达余他之部分即灭。」之人智,如瑜伽者区分百年为三分之一之部分于龄增大而灭没之色提起三相。「灯焰不达于〔灯心〕一指之间之余他〔部分〕即灭」之人智,如瑜伽者于区分十年、五年、三年、二年、一年之色提起三相。「灯焰不达〔灯心〕半指之间之余地〔部分〕即灭」之人智,如瑜伽者于一年別为三分或六分而区分四个月二个月之色提起三相。「灯焰不达于一粗丝〔幅〕度处之余他〔部分〕即灭」之人智。如瑜伽者由黑分、白分或昼夜、或一昼夜区分为六分而早晨时等之色提起三相。「灯焰不达于细丝〔幅〕度处之余他〔部分〕即灭」之人智,瑜伽者由复〔还〕等于色区分举足等之一一部分提起三相。
〔三〕〔由食所成〕
彼由如斯种种行相于龄之增大而灭没之提起三相已,更分別其同色,为食所成等之四部分,于一一之部分提起三相。其中,在彼〔瑜伽者〕,食所成色依饥饿及饱满而明瞭。于饥饿时之等起色如萎、疲、烧之木株,又如潜于炭笼中之乌鸦,其色恶形恶。于饱满时之等起〔色〕是肥满、柔软、润泽、快触。彼〔瑜伽者〕要把握其〔色〕,如斯其处:「于饥饿时转起之色不达饱满,而在此必灭。于饱满时等起之〔色〕亦不达饥饿时,在此必灭。故是无常、苦、无我。」以提起三相。
[P.624]〔四〕〔由时节所成〕
时节所成是由寒冷、暑热而明瞭。即于暑热时所等起之色是萎、疲而丑。寒冷时所等起之色是肥满、柔软、润泽、快触。彼〔瑜伽者〕把握其〔色〕于如斯其处:「暑热时所转起之色不达于寒冷之时,必于此而灭。于寒冷时所等起之色不达暑热时,必于此灭。故是无常、苦、无我。」以提起三相。
〔五〕〔由业生〕
业生〔色〕是由六处门而明瞭。即于眼门是眼、身、〔男女〕性十法之三十业生色。又支持彼等之时节、心、食等起〔之食素第八〕有二十四,〔计〕为五十四〔色〕。于耳、鼻、舌门亦同样。于身门是由身、性十法及时节等起等〔之二十四色〕而有四十四〔色〕。于意门是心基、身、性十法及时节等起等〔之二十四色〕而为五十四〔色〕。彼〔瑜伽者〕把握其一切色,如是其处:「于眼门转起之色不达于耳门,必于此而灭。于耳门转起之色〔不达〕于鼻门,于鼻门转起之色〔不达〕于舌门,于舌门转起之色〔不达〕于身门,于身门转起之色不达于意门,必于此而灭。故是无常、苦、无我。」以提起三相。
〔六〕〔由心等起〕
心等起〔色〕是从喜、忧而明瞭。即于喜时生起之色是润泽、柔软、快触。于忧时生起之〔色〕是萎、疲而丑。彼〔瑜伽者〕把握其色,如斯其处:「喜时转起之色不达于忧时,必于此而灭。忧时转起之色不达于喜时,必于此而灭。故是无常、苦、无我。」以提起三相。如斯把握心等起色,于其处进行提起三相,彼〔瑜伽者〕即明白次之义:
〔七〕〔由法性色〕
如斯于食所成〔色〕等提起三相已,〔瑜伽者〕更于法性色提起三相。所谓「法性色」是于外界与根无关系,如铁、铜、锡、铅、金、银、真珠、宝珠、瑠璃、螺贝(车渠)、宝石、珊瑚、赤玉、玛瑙、土地、岩石、山、草、树、蔓草等,是成劫以来生起之色。于彼〔瑜伽者〕由无忧树之芽等而明瞭。即无忧树之芽最初是淡红色。由此经过二三日而成浓红色,再经过二三日便成暗红色,由此成嫩色、幼叶色、成绿叶色,由此而成青叶色。由此青叶色之时以后相续继续同样之色,在年内即成黄叶离枝而落。彼〔瑜伽者〕把握此,如斯其处:「于淡红色之时转起之色不达于浓红色时而必灭。于浓红色时转起之色〔不达〕于暗红色时,暗红色时转起之色〔不达〕于嫩芽色时,嫩芽色时转起之〔色不达〕于幼叶色之时,幼叶色之时转起之〔色不达〕于绿叶色之时,绿叶色时转起之〔色不达〕于青叶之[P.626]时,青叶时转起之〔色不达〕于黄叶之时,黄叶时转起之〔色〕不达于离枝落下时必灭。故此是无常、苦、无我。」以提起三相,由此方法思惟一切法性。
如斯先由色七法提起三相而思惟诸行。
二、〔由非色之七法〕
其次,关于说:「由非色之七法。」有次之论母:「〔一〕由聚、〔二〕由双、〔三〕由刹那、〔四〕由顺序、〔五〕由见之除去、〔六〕由慢之除去、〔七〕由取掉欲求。」
〔一〕
其中,「由聚」,触为第五之法:〔识、受、想、思、触〕。云何由聚而思惟耶?于此比丘如次观察:「思惟此等之发是无常、苦、无我时而生起所触为第五法,又此等之毛……乃至……思惟脑是无常、苦、无我之时,所生起触为第五法,彼一切不达余他〔之状态〕成为节节区区而灭亡。恰如所热之瓦〔炒〕器投入胡麻粒發出吧之吧之之音声而〔烧〕。故是无常、苦、无我。」此是先由清净说之方法,其次圣种说中,前色之七法于七处〔思惟〕:「色是无常、苦、无我。」以转起之心亦由次〔刹那〕之心思惟无常、苦、无我,言为由聚而思惟。于〔此圣种说之思惟比前者〕更妥当。故其他〔以下六法〕亦由同此方法而分別。
〔二〕
「由双」,于此比丘取舍色(由生至死之色)思惟无常、苦、无我,其〔思惟〕心亦由次〔刹那〕之心思惟无常、苦、无我。龄增大而灭没之色、食所成〔色〕、时节所成〔色〕、业生〔色〕、心等起〔色〕、法性色是思惟为无常、苦、无我,其〔思惟〕心亦由次〔刹那〕心而思惟无常、苦、无我。言斯由双而思惟。
〔三〕
「由刹那」,于此比丘取舍色以思惟无常、苦、无我,彼〔思惟〕第一心由第二心,彼第二〔心〕由第三〔心〕,彼第三〔心〕由第四〔心〕,彼第四〔心〕由第五〔心〕,思惟各各是无常、苦、无我。龄增大而灭没之色、食所成〔色〕、时[P.627]节所成〔色〕、业所生〔色〕、心等起〔色〕、法性色,思惟无常、苦、无我,其〔思惟〕第一心由第二心,彼第二由第三,彼第三由第四,彼第四由第五,思惟各各为无常、苦、无我。如斯色之把握以后之四〔心〕思惟,言为刹那思惟。
〔四〕
「由顺序」,取舍色思惟无常、苦、无我,其〔思惟〕第一心由第二心,彼第二由第三,彼第三由第四……乃至……彼第十由第十一,思惟各各为无常、苦、无我。龄增大而灭没之色、食所成〔色〕、时节所成〔色〕、业生〔色〕、心等起〔色〕、法性色以思惟为无常、苦、无我,其〔思惟之〕第一心由第二心,彼第二由第三……乃至……彼第十由第十一,由斯顺次之观而一日中亦应思惟各各无常、苦、无我。然,至第十心之思惟止,若熟达色之业处或非色之业处者,其时应唯第十〔心〕为止,是〔于圣种说〕所说。如斯思惟言为由顺次之思惟。
〔五〕「由见之除去」
〔六〕「由慢之除灭」
〔七〕「由取掉欲求」
此第三者没有別別之思惟法。而把握前面所述之色,今又把握非色。观其〔色、非色〕者,于色、非色之以外不见有其他之有情。不见有情故,于此除去有情想。除去有情想已,由心把握诸行者,即不生起见,见不生起之时,言为除去见。除去见已,由心把握诸行者,即不生起慢。慢不生起之时,言为除去慢。慢除去已,由心把握诸行者,即不生起渴爱。渴爱不生起之时,言为取掉欲求。以上先于清净说而说。
其次,于圣种说,言:「见之除去、慢之除去、欲求之取掉。」以举出论母之后,现示其次之方法,〔即〕理解为「我作观」、「我之观(毘钵舍那)」者,即不是见之除去。然,理解为「唯诸行以观、思惟、确知、把握、分別诸行」者,成为见之除去。理解为「我善观」、「我快观」者,不成为慢之除去。然,理解为「唯诸行以观、思惟、[P.628]确知、把握、分別诸行」者,乃成为慢之除去。作「我得观」而乐味观者,不成欲求之取掉。然,理解为「唯诸行以观、思惟、确知、把握、分別诸行」者,可成欲求之取掉。然,「若诸行是我者,我是可以了解,但〔此〕非我而理解为我。故彼等〔诸行〕由不自在之义而为无我。由有已而无之义为无常。由生灭逼恼之义为苦」,作是见者,为见之除去。「若诸行是常者,则可以了解为常,但〔此〕非常而理解为常,故彼等〔诸行〕由有已而无之义为无常。由生灭逼恼之义为苦,由不自在之义为无我」,作是见者,为慢之除灭。「若诸行是乐者,则可了解为乐,但〔其〕苦理解为乐,故彼等〔诸行〕由生灭逼恼之义为苦。由有已而无之义为无常,由不自在之义为无我」,作是见者,为欲求之取掉。如斯见诸是无我者,为见之除去。见无常者,为慢之除去。见苦者为欲求之取掉。如斯此〔三种之〕观于各自为〔任务之主角〕。
〔五、十八大观〕
彼如斯通达色、非色之业处,更于坏随观以后,由断徧知而得一切行相之十八大观。先通达其等〔十八大观〕之一部分者,即舍断各面之诸行。十八大观是无常随观等之慧。其中:(一)修习无常随观者舍断常想。(二)修[P.629]习苦随观者舍断乐想。(三)修习无我随观者舍断我想。(四)修习厌离随观者舍断观喜。(五)修习离贪随观者舍断贪。(六)修习灭随观者舍断集。(七)修习舍随观者舍断取。(八)修习灭尽随观者舍断厚想。(九)修习衰灭随观者舍断增益。(十)修习变易随观者舍断恒想。(一一)修习无相随观者舍断相。(一二)修习无愿随观者舍断愿想。(一三)修习空随观者舍断住著想。(一四)修习增上慧法观者舍断取坚实住著。(一五)修习如实智见者舍断痴蒙住著。(一六)修习过患随观者舍断执住著。(一七)修习省察随观者舍断不省察。(一八)修习还灭随观者舍断结缚住著。
此〔瑜伽〕者由无常等之三相既见诸行故,其等〔十八大观之〕中,能通达「无常〔随观〕、苦〔随观〕、无我随观」〔之三观〕。又无常随观及「无相随观」者,此等〔二〕法,义一而文异。同样于苦随观及「无愿随观」者,此等〔二〕法,亦是义一而文异。无我随观及「空随观」者,此等〔二〕法,亦言义一而文义。故既通达其等〔无相、无愿、空随观之三观〕。其次一切之观是「增上慧法观」,「如实智见」是度疑清净中所摄。如斯既通达此〔增上慧法观、如实智见之〕二观,其余〔十〕随观智中,有既通达者亦有未所通达。其等之分別于后明之。然,关于既所通达者,言:「通达如斯色、非色之业处,更于坏随观以后由断徧知应得一切行相之十八大观。于此先通达其等〔十八大观〕之一部分者,舍断其相反之诸法。」
〔六、生灭随观智〕
如斯由舍断无常观等相反之常想等而智清净之彼〔瑜伽者〕,至思惟智之彼岸(最极),思惟智之后所说:「现在诸法变易随观之慧,是[P.630]生灭随观之智。」为证得彼生灭随观而开始瑜伽者,其开始先从简略开始。此有就次圣典之〔文〕:「现在诸法变易随观之慧,云何是生灭随观之智?生色为现在。其〔生色〕之生起相是生,变易相是灭,随观是智。生受……想……行……识……生眼……生有是现在。其生起相是生,随观是智。」彼〔瑜伽者〕由此圣典之论法而生,〔正观〕名色之生起相、生、生起、更新行相为生,正观变易相、尽灭、破坏为灭。彼如次知解:「此名色于生起之前未生起〔名色之〕聚,又不成为集类。进行生起者是〔名色之〕聚,没有由集积而来。进行灭者没有至〔四〕方〔四〕维〔或方向〕。已灭者没有〔名色之〕聚于某处,无集积、无蓄积而无藏置。但譬喻进行奏琵琶时,生起之声音,于生起以前染有集积,进行生起之〔音〕亦无由集积而来,进行灭亦无至〔四〕方〔四〕维〔或方向〕。已灭者亦无积集在何处,唯琵琶、弦及人之适当劳力为缘,〔音〕于前无而生,有已而灭去。如斯一切色、非色之法于前无而生,有已而灭去。」
〔一〕〔五蕴之生灭观——五十相〕
如以上简略行生灭之作意已,更于此生灭智之分別:「观无明之集(原因)而有色之集,由缘之集义而色蕴生。观渴之集……由业之集……由食之集而有色之集,由缘之集而色蕴之生起。观生起之相而亦观色蕴之生。观色蕴之集而观此等五相。观无明之灭而有色之灭,由缘之灭义而色蕴之灭。观渴爱之灭……业之灭……由食之灭而有色之灭,由缘之灭义而有色蕴之灭。[P.631]观变易之相而亦观色蕴之灭。观色蕴之灭而观此等五相。」而〔说〕,又:「观由无明之集而有受之集,由缘之集义而受蕴之生。观由渴爱之集……业之集……由触之集而有受之集,由缘之集义而受蕴生。观生起之相而亦观受蕴之生。观受蕴之集而观此等五相。观由无明之灭……由渴受之灭……由业之灭……由触之灭而有受之灭,由缘灭之义而受蕴灭。观变易之相而亦观受蕴之灭。观受蕴之灭而观此等五相。」如就于受,就于想、行、识蕴亦然。但有次之相异:识蕴是〔受蕴〕为触处,有「由有色之集……由名色之灭。」如斯一一蕴之生灭观有十种,说〔五蕴全部〕有五十相。由其等〔诸相〕:「如是为色之生,如是为色之灭,如是色生起,如是色灭去。」由〔生灭之〕缘,又由刹那,于详细行作意。
〔二〕〔由缘与刹那之生灭观〕
如斯作意之彼〔瑜伽者〕:「此等诸法实前无而生,有已而灭去。」其智益为明净。如斯由缘与刹那二种以观生灭,彼得明瞭谛、缘起种种之理与相。
(一)〔四谛之理〕
彼所观:「由无明之集而有诸蕴之集,由无明之灭而有诸蕴之灭。」之〔观〕,是彼由缘之生灭观。其次观生起之相、变易之相而观诸蕴之生灭,彼所〔观〕是刹那生灭观。然,于生起之刹那有生起之相,于破坏之刹那有变易之相。如斯由缘与刹那二种观生灭之彼〔瑜伽者〕,因为观由缘而生而了觉生〔因〕故,[P.632]得明瞭「集谛」。因为观由刹那生而了觉生苦故,得明瞭「苦谛」。因为观由缘之灭,为缘不生起于缘之具者而觉了不生起故,得明瞭「灭谛」。因为观由刹那灭而觉了死苦故,得明瞭「苦谛」。其次彼〔瑜伽者〕观〔缘与刹那之〕生灭,所〔观〕是此世间之道,故对其〔道〕除去痴惑故,〔彼〕得明瞭「道谛」。
(二)〔缘起等之种种理〕
其次,因为观由缘之生而觉了「此有故彼有」故,于彼得明瞭「顺之缘起」。因为观由缘之灭而觉了「此灭故彼灭」故,彼得明瞭「逆之缘起」。其次因为观由刹那灭而觉了有为相故,彼得明瞭「缘已生之诸法」。因为有为是有生灭而成为缘已生。又因为观由缘之生,以因果之结合而觉了相续之不断绝故,得明瞭〔因果之〕「同一理」,如斯〔彼〕更能舍断断见。因为观由刹那之生,觉了新新生起故,得明瞭〔因果〕「別异之理」,如斯〔彼〕更能舍断常见。又因为观由缘之生灭而觉了诸法之不自在故,得明瞭无〔自由〕「作务之理」,如斯彼更能舍断我见。其次因为观由缘之生灭而觉了随顺于缘而果之生起故,得明瞭「如是法性之理」,如斯〔彼〕更能舍断无作见。又因为观由缘之生而觉了诸法无自力关系于缘之生起故,得明瞭「无我相」。因为观由刹那之生灭而觉了有已而无故,又觉了前际后际之別故,得明瞭「无常相」。又〔因为观刹那之生灭〕而觉了由生灭之逼恼故,得明瞭「苦相」。又〔因为观刹那之生灭〕而觉了生灭之区別故,彼得明瞭「自性相」。得〔明瞭〕自性相之时觉了生之刹那〔即无有〕灭、灭之刹那无有生故,得明瞭「有为相之为暂时」。
[P.633]如斯得明瞭谛、缘起种种之理及相之彼〔瑜伽者〕,实如斯〔知〕此等诸法,未曾生起者生起,已生起者灭故,常新新现起诸行。不仅是常新〔现起〕,如日出时之露珠、如水泡、如棍棒㓰水之迹、如尖锥之芥子粒、如电光,为暂〔之现起而已〕,又如幻、阳炎、梦境、旋火轮、蜃气楼、泡沫、芭蕉等,无坚实、无体之现起。以上此〔瑜伽〕者,通达唯衰灭法生起,生起至衰灭此行相,正有五十之相而得「生灭随观」而证得初步之观智。证得此〔生灭随观智〕故,〔彼〕称为初观者。
〔七、十之观随染〕
其次,初步之初观者,能生起十之观随染。即得通达观随染已,圣弟子于邪行道及放弃业处之懈怠者是不得生起。唯正行道、如理加行之初观善男子仅得生起。然者,其等十随染者云何?〔一〕光明、〔二〕智、〔三〕喜、〔四〕轻安、〔五〕乐、〔六〕胜解、〔七〕策励、〔八〕现起、〔九〕舍、〔一〇〕欲求。即如次说:「如何于法之掉举而有异执意者?于无常作意者生起光明。〔彼于〕『光明法』而顾念(作意)光明。由此而(生)之散乱为掉举。其掉举而有异执之意者,不如实知解现起无常之〔法〕……〔不如实知解〕是苦,不如实知解现起之〔法〕是无我。又作意是无常者,智即生起……喜……轻安……乐……胜解……策励……舍……生起欲。〔彼以为〕顾念欲而『欲是〔如〕法』,由此而〔生〕散乱为[P.634]掉举。由其掉举而有异执之意者,不如实知解现起之〔法〕是无常……〔不如实知解〕是苦,不如实知解现起之〔法〕是无我。」
〔一〕
其中,「光明」是以观而生之光明。其生起时,瑜伽行者:「实从今以前,斯类之光明未曾生起于我之前。确实得〔圣〕道,证得〔圣〕果。」而于非道〔解〕作道,非果为果。以非道为道,非果为果,言彼之观道堕于邪迷。放弃自己之根本业处而唯乐味光明而坐。然,此光明某比丘唯生起照于结跏之处,有某〔比丘唯照于〕室内,有某〔比丘唯照于〕室外,有某〔比丘照〕精舍之全部、一拘卢舍(四分之一由旬)、半由旬、一由旬、二由旬、三由旬……乃至……有某〔比丘〕由地面〔生起照〕作至阿迦腻咤梵天之一世间。又世尊有生起照一万之世界。关于如斯此〔光明〕之不同如次之故事。
据传质多罗山之卓义屈达启哈(有二家之)内坐二人长老。其日是黑分之布萨日,四方蔽著雨云,至夜分实为具四支之黑暗。时一人长老言:「尊师!我今见塔庙庭师子座(佛座)五色之华。」今一人言彼:「友!汝之言非是希有,我今见大海一由旬处之鱼鼈。」
而此观随染多于得止观而生起。彼以定镇伏诸烦恼不现行故,心起:「我是阿罗汉。」此恰如住郁奢耶瓦利伽之摩诃那伽长老,如于奥加那加之摩诃达多长老,又住于质多罗山之尼加边那加、吧达那伽罗(精勤家)之周罗须摩那长老。
其中,为说明此一故事。据说,住于达兰加罗之昙摩陈那长老,一人达无碍解——为大比丘众之教诫者——是大漏尽者——彼某日坐于自己之昼〔住〕处,顾念[P.635](作意):「我等之阿阇梨住郁奢耶、瓦利伽之摩诃那伽长老,得完成沙门之所作否?」彼见他〔还在〕凡夫位,知:「我若不往〔彼处〕,彼当为凡夫而命终。」以神变飞于空中,下立于长老昼〔住〕处之坐前,礼拜而〔为弟子之〕务已坐于一面。言:「昙摩陈那!汝!何以非时而来耶?」曰:「尊师!我为质问而来。」如斯言:「汝问!知者则说。」而作一千之质问。长老对所问之问而无迟滞地说明。如斯言:「尊师!尊师之智过于锐利,何时尊师证得此〔无碍解之〕法耶?」言「汝!从今为六十年前」。「尊师!请行〔神变〕定」。「汝!此非难事」。「然,尊师!请化作一头象」。长老即化作纯白之象。「尊师!今使竖立其耳、伸尾、鼻入口中作可怕之吼声,令作奔腾向尊师来」,长老如是做,见此突然进来之可怕行相,起而逃走。此象便伸手〔鼻〕执漏尽长老之衣端,言:「尊师!于漏尽者有畏惧耶?」彼其时知自己是凡夫。言:「汝昙摩陈那!为我救助者。」即蹲坐于〔漏尽长老之〕足下。「尊师!我为尊师之救助而来,请勿忧虑」,而说业处(禅定之对象)。长老把持业处,于经行处上在第三步即达最上果之阿罗汉位。此长老是嗔行者,如斯〔嗔行之〕比丘〔恐〕动摇于光明(化作物)。
〔二〕
「智」是观智。曰:考量、推知色、非色法彼〔瑜伽者〕,所放如帝金刚(电光),不钝有速力、锐利、健、极明净之智生起。
[P.636]〔四〕
「轻安」是观之轻安。曰,彼〔瑜伽者〕于其时,坐于夜〔住之〕处或昼〔住之〕处,无身心之不安、无重苦、无有不适业、无病患、无屈曲而彼之专身心安息、轻快、柔软、适业、极明净、端直。彼以此等之轻安等把取身心,其时经验非世人之喜。对此如次说:
如斯彼成就此非世人之喜——为轻快性等与相应——生起轻安。
〔五〕
「乐」是观之乐。曰,彼〔瑜伽者〕于其时,有极胜妙现流于全身而生起乐。
〔六〕
「胜解」是信。然,彼与观相应——极心、心所之信乐——生起强力之信。
〔九〕
「舍」是观之舍及转向(顾念)之舍。然,其时,彼对一切诸行为无关心,观之舍亦强力生起,又于意门转向之舍亦〔强力生起〕。即其〔转向之舍〕,顾念各各之处彼〔瑜伽者〕放出如帝金刚(电光),如木叶之包投入热铁镘,其作用健而锐利。
〔一〇〕
「欲」是观之欲求。然,彼如斯依光明等所严饰之观而作执著(期待)——生起欲求——有微细而寂静之行相。此欲求,作为烦恼而把握尚且不可能。又光[P.637]明时同样,此等〔随染〕之中于任何之生起时,瑜伽者想:「实由今以前我未曾生起如斯类之光明……如斯类之喜……我未曾生起轻安、乐、胜解、策励、现起、舍、欲求,我确实得〔圣〕道、得〔圣〕果。」若以非道了解为道,非果了解为果。〔了解〕非道为道,了解非果为果者,彼〔瑜伽者〕之观道言为邪道。彼放弃自己根本之业处,唯为欲求之乐味而坐。
此〔观随染之〕中,光明等是随染之基故言为随染,并非不善之义故。然,欲求是随染,且为随染之基。若依其基者此等有十。然,若依执则为三十。云何?因我执光明之生起者为见执。执实可意之光明生起者为慢执。乐味光明者为爱执。如斯于光明为见、慢、爱之三执。其余者亦同样,由如斯执者正为三十之随染。不善巧、不聪明其等〔随染〕之瑜伽者,〔遭遇〕光明等而动摇心乱,以光明等之一一正观「此是我所、此是我、此我是我」。故诸古人言:
然,〔于随染〕具善巧、聪明、觉慧之瑜伽者,光时等之生起时,能以慧分別、考察、或思惟:「于我生起光明,而且此是无常、有为、缘已生、灭尽法、衰灭法、离贪法、灭法也。」〔正观察〕:「若光明是我,〔其〕我即可了解。然,此是无我而执为我,故由不自在之义为无我。由有已而无之义为无常。由生灭逼恼之义为苦。」应由说非色之七法而详知。如于光明,于其他亦同样。彼如斯考察已,正观光明:[P.638]「此非我所、此非我、此我非是我。」……以智……乃至……以欲求正观:「此非我所、此非我、此我非是我。」如是正观者,对于光明等而不动摇、不震动。故诸古人言:
彼如斯不至散乱,彼离缚彼三十种随染之缚。「光明等之法非是道,解脱随染而行〔正〕道之观智是道」,以差別(确知)道与非道。如斯:「此是道、此是非道。」以知道非道,当知以智为道非道智见清净。
〔三谛之差別〕
于以上彼〔瑜伽者〕应作三谛之差別(确知)。云何?先于见清净差別名色而为「苦谛」之差別,于度疑清净由缘之把握为「集谛」之差別,于此道非道智见清净,由正道之强调作「道谛」之差別。如斯先依世间智而作三谛之差別。
此为使善人喜悦,造清净道〔论〕,解释慧修习论中之道非道智见清净,名第二十品。
校注
关于聚思惟(kalāpasammasana),于底本六〇七页以下(本书三.三〇三页以下)有说明。 方法观(nayavipassanā),是以四十行相观五蕴之观法,參照底本六一一页以下(本书三.三〇八页以下)。 关于光明(obhāsa)等,參照底本六三三页以下(本书三.三四五页以下)。 Pṭs. I, p. 87。 对于生灭随观(udayabbayānupassanā),參照底本六二九页以下(本书三.三三七页以下)及底本六三九页以下(本书三.三五三页以下)。 对于坏随观(bhaṅgānupassanā),參照底本六四〇页以下(本书三.三五五页以下)。 喜(nandim),于底本之 nindaṁ 是错误。尚且底本于此之前后切句方法有错误。 此文于底本前页有。 Pṭs. I, p. 53f。 关于五蕴以下,于次段有说明。 Pṭs. I, p. 9. 5f。 然者……云何(kiñca),于底本有 kiñci,今从暹罗本及引用原文。 Pṭs. I, p. 53 前出。尚且以下至底本六一一页之第一行一页余与 Pṭs. A. I, p. 247f. 之文大体一致。 此中先(ettha tāva),于底本、暹罗本等有 ettāvatā,今从锡兰本。 四内等之二法即是内外、麤细、劣胜、远近四之二法。 Pṭs. I, p. 54。 师子喻经(Sīhopamasutta),S. III, p. 84f.(S. 22, 78)= A. II, p. 33f.(A. 4, 33)。 V. I, p. 13; S. III, p. 66。 Pṭs. I, p. 53。 Pṭs. II, p. 238。 Ibid。 Ibid。 无中止(abbosānena),于底本有 accosānena,今从暹罗本。 參照底本一二七页(本书一.二一五页以下)。 A. I, p. 10. cf. KV. p. 205。本事经一.六〇(大正一七.六七二c)。 彼等及(tehi),于底本之 te hi 是错误。 关于食素第八,參照底本五八八页(本书三.二七二页)同语之注。 令生者、不令生者(janakājanakā),于底本唯有 janakā,今从暹罗本、锡兰本。或就本偈全体,亦从暹罗本而译。 除意界十唯作者,是二无因唯作意识界及欲界有因唯作八意识界。 凡夫及阿罗汉,依欲界定行神通时,以欲界之有因善心及有因唯作心而行。 关于声之九法,參照底本五六〇页(本书三.二二四页)同语之注。 Tika. I, p. 5。 Ibid。 食等起(āhārasmuṭṭhānan),于底本之 āhārasamuṭṭhānānan 是错误。 參照底本五四五页以下(本书三.一九七页以下)。 于第十九之五年(ekūavīsatime vassapañcake),于底本之 ekūnavīsatim ev' assa pañcake 切句方法有错误。 成者(yāni),于底本之 yoni 是错误。 于其者(tam enaṁ),于底本之 tam evam 是错误,今从暹罗本。 半指之间(aḍḍhaṅgulaḍḍhaṅgulantare),于底本之 vuḍḍhaṅgulavuḍḍhaṅgulantare是错误,今从暹罗本。 以下之诸偈是引用 MNd. p. 42f; p. 117f。 使继续相续(santatim anuppabandhāpayamānaṁ),于底本之 santati-manupp 之切句方法有错误。 落下时(patana-kālam),于底本之 pahanakālam 是误植。 參照底本六一三页(本书三.三〇九页)。 慢(māne),于底本之 māno 是错误。 三相(tilakkhaṇaṁ),于底本此语之 前有 ti 之字是误植。 就以下之说明,參照底本六五八页(本书三.三八一页)。 以下一文,即 yā ca anattānupassanā yā ca suññatānupassana ime dhammā ekatthā byañjanam eva nānan,于底本脱漏,今由暹罗本及缅甸本补之。尚且此文于 Pṭs. II, p. 63 仍可發现其原形。 參照底本六〇四页以下(本书三.二九九页以下)。 參照底本六九四页以下(本书三.四三七页以下)。 此文句于底本六二八页(本书三.三三五页)有。 无常随观等之(aniccānupassanādi),于底本有 aniccānupassanā,今从暹罗本。 Pṭs. I, p. 54。 Ibid。 有(bhavo),于底本之 bhāvo 是错误。 以下底本十二行之文,亦出于 Pṭs. I, p. 253。 Pṭs. I, p. 55f。 五相者是无明、渴爱、业、食之四法之有、有为之相及色生起之相。 Pṭs. I, p. 56。 以下底本至六三三页之十行二页弱,大多与 Pṭs. A. I, p. 155f. 之文一致。 因为由观生(udayadassanena),于底本有 udayabbayadassanena,但今从暹罗本。 缘起(paṭiccasamuppāda),于底本之 samuppāda 是误植。 露珠之譬喻,參照 A. IV, p. 137。 水泡之譬喻,參照 S. III, p. 141; Dhp. 170; A. V, p. 173。 以棍棒㓰水迹之譬喻,參照 A. IV, p. 137。 尖锥上之芥子粒之譬喻,參照 Sn. 525; Dhp. 407; MNd. p. 43; p. 118。 电光之譬喻,參照 MNd. p. 43; p. 118。 幻之譬,參照 S. III, p. 142。 阳炎之譬,參照 S. III, p. 141; Dhp. 170。 梦境之譬,參照 Sn. 807。 泡沫之譬,參照 S. III, p. 140。 芭蕉之譬,參照 S. II, p. 241; III, p. 141; A. II, p. 73。 Pṭs. II, p. 100f。 质多罗山(Cittalapabbata),在锡兰南部鲁哈那(Rohaṇa)之首都大村(Mahāgāma)附近之山。 具四支黑暗者,一、黑分(新月)之布萨日(第一日),二、于空蔽盖两云,三、夜分,四、于欝茂林中之黑暗。 以下底本六三五页下至十行约一页,大多与 Sammoha-vinodanī, p. 489f. 之文一致。 谁(hohi),于底本之 hoti 是错误。 以上关于五种喜,參照底本一四三页(本书一.二四四页以下)。 以下之二偈引用 Dhp. 373-374。Abhidhammāvatāra, p. 121,參照法句经卷下(大正四.五七二a)、出曜经卷二九(大正四.七六五c)、法集要颂经卷四(大正四.七九六c)。 相应(sampayuttaṁ),于底本之 sampayuttā 是错误。 处(ṭhānaṁ),于底本之 ñānaṁ 是错误,今从暹罗本。 光明等(obhāsādi),于底本有 okāsādi,今从暹罗本。 光明之状态(obhāse),于底本之 okāse 是错误。 以下之二偈亦出于 Pṭs. II, p. 102。 參照底本六二八页(本书三.三三五页)。 本偈亦出于 Pṭs. II, p. 102。 以慧(paññāya),于底本、暹罗本、缅甸本皆有 paññā,今从 Pṭs. II, p. 102 之同文。 以下至本品之最后底本十四行之文,亦出于 Pṭs. II, p. 257。【经文资讯】《汉译南传大藏经》第 69 册 No. 35 清净道论(第14卷-第23卷)
【版本记录】發行日期:2022-01,最后更新:2020-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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