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587]第十八品 见清净之解释
〔慧体之一.见清净〕
今说此等,「〔慧〕地之诸法,依把持、徧问而熟知,令成就〔慧〕根之戒清净及心清净之二种清净」,其中,「戒清净」是別解脱律仪等极清净之四种戒。而于其戒之解释已有详说。「心清净」与近行〔定〕为八等至。此亦由心之项目的定之解释中,依一切行相已有详说。故其等由详说于彼处者而知之。其次说:「见清净、度疑清净、道非道智见清净、行道智见清净、智见清净之五种,此是〔慧〕体。」其中,「见清净」以如实见名色。
〔一、名色之观察〕
〔一〕〔简略法〕
先述欲成就〔见清净〕之奢摩他(止)行者,除去非想非非想处,依余之色、无色界禅之任何一种出定,寻等之禅支及其相应诸法,应由相、味等而把握。若把握已,此一切面向于所缘故,由倾向之义而确知是「名」。由此,譬喻人于家中见蛇,其关连亦见其住处,此瑜伽行者亦徧观其名。徧求:「此名是依止何而转起耶?」见其所依之心色(心基)。由此为心色之所[P.588]依者,以把握所依之大种及余所造色之色。彼为此一切〔色〕所恼坏故而确知「色」。由此,向所缘为相是名,以恼坏为相色,于简略确知(差別)名色。
〔二〕〔四界差別法〕
其次,纯毘钵舍那(观)行者或奢摩他行者,于说四界差別〔之解释〕把握其各界门中依何门而简略,又把握详细之四界。时于彼,如实明瞭自性〔自〕相上之诸界中,先于业等起之发,由〔地、水、火、风〕之四界、色、香、味、食素、身净之身十法而有十色。同其〔发〕,由有〔男女之〕性而依性十法有十色。同其〔发〕,有食等起之食素第八。于时节等起、心等起有食素第八之各八法,〔最初举身十法、性十法之〕其他有二十四〔色。两者合为四十四色〕。如是〔三十二身分中有业、食、时节、心之〕四等起于二十四部分,是各有四十四色。其次,于时节、心等起之汗、泪、唾、洟之此等四者,是由二食素第八而各有十六色。于时节等之胃物、粪、脓、尿之此等四者,是唯时节等起之食素第八有各八色即明瞭。此先于三十二行相〔把握色法之〕方法。
其次,明白三十二行相时,其他之十行相亦明瞭。其中,先令消化食等之物,于业生之火部分,有食素第八〔之八法〕与命等之九色。同样于心生出息入息〔风界之〕部分亦有食素第八〔之八法〕与声等之九〔色〕。于四等起余之八〔部分〕有命九法与三食素第八等各三十三色,是甚明白。
如斯彼〔修习者〕,于详细对四十二行相,明白此等大种、所造色之种类时,为基(所依)、〔认识之〕门眼十法等之五及心基十法之六十色更明白了。
彼是以其等一切〔色〕由恼坏之相为一,以此为观「色」。彼如斯把握色,依〔认[P.589]识之〕门而明白非色法。即,二之〔前〕五识、三意识界、六十八意识界之八十一世间心。而其等〔八十一〕心及俱生之心所,总言有触、受、想、思、命、心止、作意之此等七。其次,出世间心即纯毘钵舍那行者及奢摩他行者亦不能到达故不能把握。彼以一切非色法倾向〔所缘〕相而为一,此为观「名」。如斯或者依四界差別门而详细差別名色。
〔三〕〔十八界观察法〕
又其他者依十八界而〔差別名色〕。云何?于此有比丘:「于此身体有眼界……乃至……意识界。」及顾念诸界,世人彩取白、黑球而依结付于眼窝中之腱筋,不解所想之有厚幅度〔圆球〕之肉团眼〔为眼界〕,即如说蕴解释之所造色中,以眼净差別(确知)为眼界。然而于〔眼中,眼净之其他〕为〔眼净〕所依之〔地、水、火、风〕四界,附随于〔眼净〕之色、香、味、食素四色,有保护〔眼净〕之命根九俱生色。同在其处〔眼中〕依身十法、性十法为二十业生色,依食等起〔心等起、时节等起〕等之三食素之第八有二十四之无执受色(非为业等起),如斯〔于眼中眼净〕以外有五十三色。其等〔五十三色〕非眼界及差別。于耳界等亦同此。而于身界〔除眼十法等〕有余之四十三色。然,或人人〔于身界〕时节、心等起〔色〕与声具者,其各为〔声九法之〕九色而说有四十五〔色〕。此等〔眼等之〕五净,与彼等之境色、声、香、味、触等为十色而成十界。其余之色皆为法界。其次依止于眼,以色为缘而转起之心是眼识界。如斯二〔前〕五识为五识界。三意界心为一之意界。六十八之意识界心是意识界。此一切八十一世间心是七[P.590]识界,其相应之触等为法界。如斯此〔十八界〕中十界半是「色」,七界半是「名」。如斯或者依十八界以差別名色。
〔四〕〔十二处观察法〕
又其他者依十二处〔以差別名色〕。云何?〔彼〕如于说眼界,除去五十三色唯以眼净差別眼处。又耳、鼻、舌、身处亦与前说之耳、鼻、舌、身界同样。为彼等之境〔之色等〕五法是色、声、香、味、触处。世间之七识界是意处。相应此之触等及余之色是法处。如斯此〔十二处〕中,十处半是「色」,一处半「名」。如斯或者依十二处以差別名色。
〔五〕〔五蕴观察法〕
又其他者更简略,依蕴以差別〔名色〕。云何?于此身中,四等起〔色〕之〔地、水、火、风〕四界,依止于此之色、香、味、食素、眼净等之五净、基色、〔男女〕性、命根及〔时节、心之〕二等起〔色〕之声此等十七色得被把捉,是完〔色〕、色色也。身表、语表、虚空界、色轻快性、柔软性、适业性、积集、相续、老性、无常性之此等十色是不得把捉,唯〔色之〕行相、变化、〔色〕间之区分而为不完〔色〕,非色色。然,亦为色之行相、变化、〔色〕间之区分〔故〕称为色。此等一切之二十七色是色蕴。与八十一之世间心俱生起之受是受蕴。以此相应之想是想蕴。行是行蕴,识是识蕴。如斯色蕴是「色」也,四非色蕴是「名」。如斯其比丘依五蕴而差別名色。
〔六〕〔简略观察法〕
又其他者,简略所有之色皆为四大种及四大种所造色,于此身体把握「色」,又以意处与法处一部分把握「名」。于简略:「此是名、此是色。此云名色。」以差別名色。
[P.591]〔二、令现起非色法之方法〕
若又依各各之门(观察法)而把握色已,进行把握非色彼〔瑜伽者〕,微细故不现起非色者,彼不放弃重担(修行),应几次亦思惟、作意、把握、差別色。然,彼色渐渐澄净,因无缠垢成极徧净,其〔色〕为所缘之非色法亦自成明白。
譬喻有眼之人观颜相于不徧净之镜而不见相。于彼因「不见相」而不放弃镜,但几次摩拭其〔镜〕,镜成徧净,彼之相即自明。又为得油而于桶中搅拌胡摩粉,注入少水唯压搾一次二次油亦不出来而不舍弃胡摩粉,但注汤于〔胡麻〕搅拌而压搾。彼如斯作,透明之胡麻油即出来。或譬喻欲清其水〔而磨水瓮〕者,取加达加之核子,入于水瓮之内侧以手擦一二次,水不净之〔间〕不放弃加达加核子,但以〔核子〕几次再擦瓮。彼如斯作,落掉〔瓮之〕泥垢,水即澄净。
如斯彼比丘不舍弃修行,几次再思惟、作意、把握,应差別其色。然,彼色因此渐渐澄净,无缠垢为极徧净,〔以把握非色〕妨止落沈诸烦恼,如离泥垢之水,心成澄净,其〔色〕为所缘之诸非色法亦自明净。此义之其他,譬喻榨甘蔗〔汁〕、捕盗贼〔拷打成招〕、以牛之〔调御〕、依酪〔取醍醐〕及〔捕〕鱼等来说明。
其次,如斯把握极清净色之〔瑜伽〕者,依〔一〕触、〔二〕受、〔三〕识之三行相现起非色法。云何?
〔一〕〔依触非色法之现起〕
先依地界坚固为相等之方法把握诸界,或者:「于[P.592]最初触集起,其相应之受是受蕴,想是想蕴,触并思是行蕴,心是识蕴。」及现起〔非色法〕,同样于发之地界为坚固相……乃至……于入息出息之地界,依坚固为相〔等之方法把握诸界者〕,「于最初触集起,其相应之受是受蕴……乃至……心是识蕴」与现起〔非色法〕。如斯依触现起非色法。
〔二〕〔依受非色法之现起〕
或者:「地界是坚固为相,尝味其所缘〔地界〕味之受是受蕴,其相应之想是想蕴,其相应之触、思是行蕴,其相应心是识蕴。」与现起〔非色蕴〕。同样于:「发之地界以坚固为相……乃至……于入息出息之地界以坚固为相,尝味其所缘〔地界〕味之受是受蕴……乃至……其相应心是识蕴。」与现起〔非色蕴〕。如斯依受而现起非色法。
〔三〕〔依识非色法之现起〕
又其他者:「地界是坚固为相,识別〔其〕所缘〔地界〕之识是识蕴,其相应之受是受蕴,想是想蕴,触、思是行蕴。」与现起〔非色蕴〕。同样:「于发之地界以坚固为相……乃至……于入息出息之地界,以坚固为相而识別〔其〕所缘〔地界〕之识是识蕴,其相应之受是受蕴,想是想蕴,触、思是行蕴。」与现起〔非色蕴〕。如斯依识现起非色法。
与此同方法,于业等起发之地界,依坚固为相等方法,而发等之四十二部分由各四界,又于其余眼界等之色把握门,从一切其各各之方法可为适用。又如斯把握色为极清净之彼〔瑜伽者〕,非色法依三行相而明瞭故,唯把握色为极清净者,当适用非色之把握,其他者即不能行。然,若一色法或二〔色法〕现起时,若舍色而开始进行把握非色,于地徧修习〔之解释〕如说山之牝牛,即由业处退失。然,为[P.593]令极清净把握色,于其上适用非色之把握者,业处即至增大、成长、广大。彼如斯依触等而现起四非色法为名之〔差別〕,为彼等〔非色法〕所缘之四大种及四大种所造色为色之差別。
构成十八界、十二处、五蕴之一切〔欲、色、无色之〕三地法,恰如用刀〔切〕开箱,如切裂为二之多罗树干,是名与色之二种差別,唯由名色以外而无其他之有情、补特伽罗、天、梵天之结论。
〔三、经典之名色差別与譬喻〕
彼如斯依如实自性差別名色已,为更舍所谓有情、补特伽罗此世间之想,〔又〕为超越有情之痴迷,又为置心于无痴迷之地,言:「此唯名色,而无有情、无补特伽罗。」之义。与照合多经典〔之说〕应以差別名色。即如斯说:
又说:「汝等!譬喻以木材为缘,以蔓为缘,以泥为缘,于虚空所围以称为家,如斯汝等!骨为缘、腱为缘、内为缘、皮为缘、虚空所围而称为色〔身〕。」又说:
如斯依数百之经典而唯说名色,非〔说〕有情,非〔说〕补特伽罗。故譬喻集合车轴、轮、车箱、辕等之部分以成物形时称为车,一一部分善于观察时,于第一义即无车,又譬喻木材等之家以木材围于虚空成一建物时,称为家,依第一义即无[P.594]家,又譬喻指、拇指之成为一形时,称为拳,胴、弦等〔成形为一物〕时,称为琵琶,象、马等成形一群时,称为军队,城壁、家屋、城门等〔形成一物〕时,〔称为〕城市、干、枝、叶等形成一物时,称为树,于第一义即无树。如斯有取蕴时,称为有情、补特伽罗,若一一之法善观察者,于第一义,即无有情之基础执著「有我」、「我」,于第一义唯名色而已。如斯观之〔瑜伽〕者之见,言为如实见。
其次舍此如实见,所执有「有情」者,即承认〔自己之〕灭亡,又〔承认〕不灭,承认不灭者堕于常〔见〕,承认灭亡者堕于断〔见〕。何以故?如酪由牛乳而出,其他之物不得由此而出故,执著「有情是常」者言为滞著,执著「〔有情〕是断绝」者,言为过失。
故世尊宣说:「诸比丘!缠结二恶见之天或人是滞著或过失者。唯具眼者是〔正〕见。诸比丘!某者云何为滞著,诸比丘!因为有乐有、喜有、喜悦有之天、人。现示法由有之灭时,彼等之心不踊跃、不欣乐、不住立、不信解。诸比丘!如斯某者是滞著。诸比丘!某者云何为过失?其次某者,此我之坏灭死后,是断绝、灭亡,死后不存在故,此〔非有〕是寂灭、此是胜妙、此是如真、惭恼有、嫌恶之,以欢喜无有。诸比丘!如斯是某者之过失。诸比丘!云何唯具眼者是〔正〕见?诸比丘!于此有比丘,如实见存在(五蕴),如实见存在,为其厌离、离贪、灭而行道。诸比丘!如斯唯具眼者是〔正〕见。」
[P.595]故譬喻木之机关〔木偶〕是空、无命、无动,但由木与丝之结合可见其行、止、有力用、有动作。如斯名色亦是空、无命、无动作,但由〔名色〕互相之结合,当知见有行、有止、有力用、有动作。故诸古人言:
此〔名色〕不仅喻木偶,又用其他芦束等之譬喻,应辨知之。即如二芦束于互相依止而立时,无一支持他,一倒他亦倒。如斯于五蕴,名色互相依止而转起,无一支持他,死而一倒他亦倒。故诸古人言:
又譬喻依棒打大鼓而音起时,大鼓与音是相异,大鼓与音不相混,于大鼓无音,于音无大鼓。如斯称基(所依)、〔认识之〕门、所缘而依止于色转起名时,色与名是相异,名与色不相混,于名无色,于色无名。然,如大鼓为缘而〔生〕音,以色为缘而名转起。故诸古人言:
又由〔名色之〕中,名乃无力,不能由自己之力转起,不食、不饮、不言事物、不行作〔行住坐卧之〕威仪。色亦无力,不能依自己之力而转起。然,于〔色〕不欲食、不欲饮、不欲言事物、不欲作威仪。但色依止于名而转起,名依止于色而转起。而名即欲食、欲饮、欲言事物、欲行作威仪时,色即食、饮、言事物、行作威仪。
其次,为辨知此义,〔人人〕引用次之譬喻:
〔即〕譬喻生来为盲人,欲往〔他〕方而不能步行。生来为盲人不能步行,如斯言:「我两足虽得完全步行,但我眼不能见道之凹凸。」步行不能者向生来之盲人言:「我眼虽完全得见物,但我无可往来步行之足。」彼满足喜之盲人,背负步行不能者。步行不能者被背于盲人之背上,如斯言:「请避开左方而行右方。」「避开右方而行左方」。其时盲目者体弱无力,依自己之力不〔能〕自己〔独〕力而行。步行不能者体弱无力,依自己之力,不〔能〕自己〔独力〕而行。然,彼等若互相依止即非不能步行。
如斯名若无力,依自己之力不能生起,行各各之所作即不能转起。色亦无力,依自己之力不能转起,行各各之所作而不能转起。然,彼等若互相依止,生起亦非不能转起,其次如说:
如斯依种种方法差別名色之〔瑜伽〕者,打破有情想而于不痴迷之地如实现名色者,当知是见清净。所谓名色差別,云何之分別亦不外是此〔见清净之〕同义语。
此为令善人之喜悦,造清净道〔论〕之慧修习论中见清净之解释,名为第十八品。
校注
參照底本四四三页(本书三.一一页)。 參照底本一五以下(本书一.二七页以下)。 由心之名目(cittasīsena),于底本之 cittasīlona 是错误,今从暹罗本订正。 本书第三品乃至第十一品。 參照底本四四三页(本书三.一一页)。 色、无色界(rūpārūpāvacara),于底本之 rupa rupavacara 是错误。 參照底本三五一页以下(本书二.二一四页以下)。 关于业等起等之色,參照底本三六六页以下(本书二.二三二页以下)、底本六一四页以下(本书三.三一二页以下)、底本六二三页以下(本书三.三二八页以下)。 关于身十法等,參照本书三.二〇八页对其等之语之注。 食素第八(ojatthamaka),地、水、火、风、色、香、味、食素之八法而成之物质,以食素为第八号八法之意味。尚关于此參照本书二.二四六页之注。 二十四部分者,是由三十二身分之中,以下除所说明汗、泪、唾、洟、胃物、粪、脓、尿之八。关于三十二身分,參照底本二四九页以下(本书二.三五页以下)、底本三五三页以下(本书二.二一六页以下)。 十行相是于底本三六三页(本书二.二二八页)所说之火界之四部分「(一)令热者,(二)令老者,(三)令燃烧者,(四)令食、饮、啖、味等之消化」及指风界之部分「(一)上行风、(二)下行风、(三)腹外风、(四)腹内风、(五)肢体循环风、(六)出息入息」——之十。 四十二行相是由三十三身分及火界、风界之十行相而成。 參照底本四四五页(本书三.一七页)。 关于完色、色色,參照底本四五〇页以下(本书三.二四、二七页以下)。 就于行相、变化、区分,參照底本四五一页(本书三.二六页)。 加达加(kataka),胡桃之一种,其核子用于洗水瓮。出于本书二.四八页,參照其注记。 參照底本一五三页(本书一.二六页以下)。 照合(saṁsandetvā),于底本有 saṁsanditvā,但今从暹罗本。 S. I, p. 135, cf. KV. p. 66; MNd. p. 439; Mil. p. 28,杂阿含一二〇二经(大正二.三二七b),別译杂阿含二一八经(大正二.四五四c以下)。 语(saddo),于底本有 satto,今从暹罗本及引用原文。 M. I, p. 190。 S. I, p. 135. cf. KV. p. 66; MNd. p. 439; Mil. p. 28,杂阿含一二〇二经(大正二.三二七b),別译杂阿含二一八经(大正二.四五四c以下)。 胴、弦 doṇi-tanti,于底本之(doṇitan ti)是错误。 It. p. 43(II, 12)。 死后(param maraṇā),此语于底本没有,引用暹罗本及原文补之。 本偈亦出于 Abhidhammāvatāra, p. 114。 当辨知(vibhāvetabbaṁ),于底本有 bhāvetabbaṁ,今从暹罗本。 本偈亦出于 Abhidhammāvatāra, p. 115。 由耳(sotato),而底本之 so tato 是错误。 由诸法处(dhammāyatanehi),于底本之 dhammāyatane hi 是错误。 转起(pavattituṁ),于底本有 pavattesu 是错误,今从暹罗本。 而名(nāmassa pana),于底本无 pana 之字,今以暹罗本补之。 于背中(aṁsakūte),底本有 aṁsakūtena,今从暹罗本。 以下之二偈亦出于 Abhidhammāvatāra, p. 115。 此(ctassa),底本有 ckassa,今从暹罗本。【经文资讯】《汉译南传大藏经》第 69 册 No. 35 清净道论(第14卷-第23卷)
【版本记录】發行日期:2022-01,最后更新:2020-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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