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95]第九品 梵住之解释
一 慈之修习
其次随念业处之后,所举示慈悲喜舍之此四梵住中,先欲初学修习慈〔梵住〕之瑜伽行者,断〔十种〕障碍,把持业处,食饭已为除去饭后之睡气,于远处所善设〔适当〕之坐而乐座,最初先观察嗔恚之过患与忍辱之功德。
〔嗔恚之过与忍辱功德之观察〕
何故〔应观察右之二耶〕?然,由修习此〔慈梵住〕而舍断嗔恚,得证忍辱,但未曾见过患,决不能舍之,未曾知功德即不能证得,故应见:「诸贤!由克胜嗔、嗔恚,〔嗔恚〕夺心者则杀害生物。」等经〔文〕所说嗔恚之过患。应知:
由此等而知忍辱之功德。
〔初学者应避慈之所缘〕
如斯〔彼瑜伽者〕见其过患,为远离嗔恚心,又知〔其〕功德为令相应忍辱〔心〕,应發勤修习慈。而發勤〔修习慈〕者,前不能不[P.296]知:「对此等之人于最初不得修习慈,唯对此等之人修习慈。」之差別。即此慈,(一)不爱之人,(二)极爱之友,(三)无关系者,(四)对怨敌人之此等四者于最初不得修习。(五)特別对异性不得〔常〕修习,(六)对死者亦绝对不修习。何故对不爱者最初不得修习慈耶?然,(一)若不爱者置于爱处〔之初学者容易〕疲倦。(二)极爱之友置于无关心处〔之初学者易〕疲倦。又于彼〔极爱〕者现起少许痛苦,〔修习者〕即至呈现悲泣之状。(三)无关系者置于尊重处或爱处〔之初学者易〕疲倦。(四)随念怨敌而起忿怒,故对不爱者等,于最初不应修习慈。
〔不可慈为所缘〕
次,(五)对于异性,为异性故〔特別为异性而〕修习慈者易起贪。
据说某大臣之子〔为自家所信〕亲近之长老问:「尊师!应向谁修习慈耶?」长老答:「对所爱之人〔修习〕。」彼〔大臣之子〕爱自己之妻。彼向彼妻修习慈,〔对彼妻生贪爱,欲入彼妻之室〕而终夜〔于彼妻之室外部〕叩壁。
故特对异性不应修习〔慈〕。其次(六)若对修习〔慈〕者,绝对不能证得安止〔定〕、近分〔定〕。
据说某年少比丘对〔自己之〕阿阇梨开始〔修习〕慈。〔然〕于彼不起慈。彼往大长老之处问:「尊师!我不仅不熟达慈禅定,亦不能入定于〔慈禅定〕,结果是如何之理由耶?」长老答:「友!且探求〔对慈之所缘〕相〔是否有生命耶〕?」彼探求〔相〕,知阿阇梨既死,对他者行慈,云安止于禅定。
故对死者绝对不可修习〔慈〕。
〔一、对自己慈之修习〕
而先于第一:「我乐而无苦。」又「〔我〕无怨恨、无嗔害、无痛恼、有乐而挥举自己」,如是数数对自己修习〔慈〕。〔反问曰〕若如斯〔先对自己修习慈者〕,于分別论言:「诸比丘!云何比丘以慈俱之徧满一方而住耶?犹如见某可爱可意之人而起慈,以同一对一切有情令徧满慈。」又无碍道说:「云[P.297]何依五行相,无限制徧满慈心解脱耶?于一切有情无恨、无嗔害、无痛恼、有乐而挥举自己。于一切生物、一切生类、一切人、一切肉体之所有者,无恨、无嗔害、无痛恼、有乐而挥举自己。」等。又慈经说:「一切有为有乐、安稳、幸福。」等〔所说〕矛盾,然,右〔经论之〕所说非对自己〔慈〕之修习。〔答曰〕与其〔所说〕无矛盾。〔反问者曰〕何故耶?〔答曰〕其〔经论之所说〕是依安止〔定〕而说,〔对此自己之修习慈〕是〔关于一切有情欲乐自己〕为证人而〔说〕。然,即如百年、或千年依「我是乐」等之方法对自己修习慈,彼亦无可能证得安止〔定〕。然,若「我是乐」而修习,如「我欲乐厌苦,欲生不欲死,其他诸有情亦同样」而自己为证人,至欲〔与〕其他诸有情利益安乐。世尊亦说:
以显示此理趣。
〔二、对可爱者慈之修习〕
故欲为证人,于第一令自己徧满慈,于其后为易起〔慈〕,可爱可意而可尊重恭敬之阿阇梨,又与阿阇梨相等之人,和尚又与和尚相等之人——〔自己对阿阇梨〕令起可爱可意之念——〔彼等之〕爱语等及——〔以自己对阿阇梨等〕令起尊重恭敬之念——随念〔彼等之〕戒、闻等,「令此善人有乐无苦」等方法而修习慈。对如斯类人容易成安止〔定〕。
〔三、对一切者慈之修习〕
然此比丘不唯此而满足,欲破坏〔自己、爱者、极爱者、无关系者、怨敌者〕之界限,其后对极爱之友〔修习慈〕。由于极爱之友〔修习慈〕而对无关系者〔应修习〕,由〔对〕无关系者〔之修习〕而对怨敌人应修习慈。而修习慈者,对〔爱者、极爱者、无关系者、怨敌之各部者〕而成柔软适业之心,其应〔令生起〕持〔禅心〕。次为无有怨敌之人,又生来为大人格者故由他蒙受不利亦不起怨敌想之人,如斯之人:「对无关系者我慈心是适业,今对怨敌者其〔慈心〕[P.298]而我赍〔起〕。」应无其所作。然,关于有〔怨敌者之〕人说:「由〔对〕无关系者〔修习慈〕而对怨敌人亦应修习慈。」
〔四、对怨敌者慈之修习,其一〕
若对怨敌者〔修习慈而起〕持禅心之彼〔修习者〕,随念受〔怨敌者〕之害恶,若生起嗔恨,然者,彼对前任何之〔爱者、极爱者、无关系者等之〕人人,数数慈〔修习禅〕入定已而出定,数数向其〔怨敌〕人行慈以除去嗔恨。
〔对怨敌者慈之修习,其二〕
若如斯精进亦不灭〔嗔恨〕者,然:
如斯以应为〔舍断嗔恨努力〕而教自己者,〔应如次教自己〕,而说:「呜呼!所忿之人!依世尊言:『诸比丘!若以两柄之锯而由盗贼恶人切断四肢五体,其时意嗔者,我则非行教者。』又说:
又说:『诸比丘!此等七法是敌者欲此、敌者行此,女人或男人悉起忿怒。七〔法〕者何耶?诸比丘!于此敌者希望其敌者如次,(一)「呜呼!彼实丑貌。」因何而然耶?诸比丘!敌者不喜其敌者之美貌诸比丘!此敌者有忿,被忿所打而败于忿。犹如彼虽善沐浴、善涂〔油〕、修整须发、著清白之衣,然彼被忿所打胜而丑貌。诸比丘!此敌者欲此敌者行此,不论女人,男子亦起忿是第一之法。复次诸比丘!敌者如次希望其敌者,(二)「呜呼!彼实受苦」……乃至……(三)「呜呼!彼实非财富」……乃至……(四)「呜呼!彼实非成享乐」……乃至……(五)「呜呼!彼实非有名声」……乃至……(六)「呜呼!彼实无朋友」……乃至……(七)「呜呼![P.299]彼实身坏死后不得生善趣天界」。因何然耶?诸比丘!敌者不喜其敌者至善趣也。诸比丘!此〔敌〕者有忿,被忿所打胜而败于忿,身行恶行、语〔行恶行〕,意行恶行。彼被忿所打胜,由身、语、意行恶行已,身坏死后,生于苦界、恶趣、堕处、地狱。』又岂非说:『诸比丘!犹如火葬用之薪,两端燃烧,中央涂転物〔而燃余〕者,于村落亦为无用之薪,于林中亦为无用之薪……以此同样,诸比丘!我说此者〔悉无用于自利、利他〕。』耶?今如斯忿怒之汝,当不是行世尊之教者,还忿之〔汝〕比忿怒人还恶而不能胜难胜之战,敌者所行诸〔不善〕法,汝应行自己,如火葬用薪,汝则〔不利于自他〕。」
〔对怨敌者慈之修习,其三〕
如努力精进之彼〔瑜伽者〕,若寂灭其嗔恨,其最好。若不寂灭之〔瑜伽者〕即依任何方法,某人对此寂静、徧净,彼〔瑜伽者〕随念〔其法,自己〕持信乐,如法随念而折伏嗔怒。即(一)某者唯身正行为寂静,某身正行为寂静之〔彼〕,多行受持时,为一切人人所知。然〔彼之〕语正行及意正行不寂静。〔瑜伽者对斯人〕不思念彼之彼等〔语正行及意正行〕而应唯随念〔彼〕身正行。(二)某者唯语正行寂静,其〔语正行之〕寂静为一切人人所知。即彼生来慇懃而亲切乐语,以话喜他,以明朗之语先问好,以甘美之声说法,以完全之文句行说法。然〔彼之〕身正行及意正行不寂静。〔瑜伽者对如斯人〕不思念其人之彼等〔身正行及意正行〕而当唯随念语正行之寂静。(三)某者唯意正行为寂静,其〔意正行〕为寂静,是〔彼〕行礼拜塔庙等之时,一切人人善知之。然,心不寂静者,以礼拜塔庙、菩提树或诸长老,不恭敬礼拜。于听法之座心亦散乱,或坐在打瞌睡。然,[P.300]心寂静者,信受〔礼拜塔庙等〕而恭敬礼拜,于〔听法座〕亦有倾听求法之心,以身或语现心之信乐而听法。斯某者唯意正行寂静,身、语之正行不寂静。〔瑜伽者对斯人〕亦不思其人之彼等〔身、语之正行〕而应唯随念意正行之寂静。(四)其次,某者此等〔身语意之〕三〔正行〕法之一亦不寂静,〔瑜伽者〕对斯人,「彼如今虽在人间界,若过几日,当堕于八大地狱、十六小地狱」而起悲心。然,依此悲心而寂灭嗔怒。(五)某者此等〔身语意正行之〕三法悉寂静时,其人之〔三法中,瑜伽者〕应随念所欲者。然,对斯人是不难修习慈。为令明瞭上述之义,「友!有此等五种之嗔怒折伏法。于比丘起嗔怒时,应〔依此折伏法而折伏此〕一切」,详细之说在〔增支部之〕五集中此嗔怒折伏经。
〔对怨敌者慈之修习,其四〕
〔对敌者慈之修习,其五〕
若又彼如斯训诫自己,嗔恨亦不寂灭,然,彼应观察自己与他人等业,被所有〔业之支配〕,其中先〔如次〕观察自己所有之业,「汝!汝何以作忿彼耶?汝依此嗔恚业,岂非作不利益耶?然,汝所有业〔被业所支配〕,以受嗣业,以业为母胎而〔生〕,以业为亲寂〔而关系于业〕,汝依存于业,汝作业,汝欲受嗣,而此〔所起嗔恨之〕业,令汝不能得等正菩提、辟支菩提、声闻地、梵天、帝释、转轮王、王侯等之任何位。但此业令汝离去〔佛之〕教,令至受残食之〔畜生〕等状态,又生于地狱令受极苦。汝行此〔嗔恚业〕,犹如以两手取无焰之炭火或污物欲打他人,必先烧自己,恶臭自己」。奴斯若观自己所有业已,其次如斯观察他人〔所有业〕,「彼何为忿怒汝耶?彼因此业岂非令彼至不利益耶?然,此尊者所有业〔被业所左右〕……依存于业,彼受嗣彼所作业。而且此〔嗔恨所起之〕业,令彼不能得等正菩提、辟支菩提、声闻地、梵天、帝释、转轮王、王侯等位。但此业令彼离去〔佛之〕教,令为受残食〔畜生〕等之状态,又生于地狱等至受极苦。彼作此〔嗔恚之业〕,犹如立于逆风欲扬尘于他人,唯自受〔尘〕而已」。世尊即如次说:
〔对怨敌者慈之修习,其六〕
若观察如右所有业〔被业所左右〕亦不能寂灭〔嗔恨〕者,然,应随念师〔世尊〕宿行之德。其观察法如次:「汝出家者!汝师〔未成〕正觉以前为未等正觉之菩萨,四阿僧祇十万劫之间,完成诸波罗密,于此处彼处受诸杀害者、敌者〔所杀害时〕,亦不念心嗔怒耶?
(一)先于具戒王本生谭,〔菩萨之具戒王〕与自己之妃行恶事而〔出奔国〕,恶大臣迎来敌王,为蜂起防护将被占领三百由旬〔具戒王之〕王国,令〔自己〕之臣下不许触动武器。〔此具戒王因无抵抗被敌王所捕〕与千人之臣下,虽掘土埋于新墓至首之高,心中亦不起嗔恨,为来啖食尸体之野干由除去尘土,〔手得自由〕而行人间之动作,〔由坑出而〕全一命,依夜叉之威神力,降立于自己之宫殿,卧于〔自己〕之王床,虽见敌王亦起嗔怒,行誓而互相〔和好〕,言彼〔敌王〕为友:
(二)于忍辱主义者本生谭,〔菩萨为忍辱主义者时〕,由恶慧之迦尸王问:『沙门!汝何主义者耶?』答曰:『我是忍辱主义者。』即以有刺之鞭笞之并切断其手,亦不起嗔恨。
(三)长大之出家者,如右所为不算希有。然,小护法〔王〕子本生谭,〔菩萨为〕仰卧之〔婴儿〕。
斯母为之悲叹,名大威势之父王,如〔切〕竹笋,令切断〔菩萨护法王子之〕[P.303]手足,唯此王还不满足,令『斩彼之首』时,〔护法王子曰〕:『今此乃善抑制汝心之时。今汝!对令斩护法首之父,斩首之人,及有悲泣之母,乃至〔护法〕自己之四者于汝有平等之心。』作坚决之意,不示嗔恨之样子。
(四)人为如右事亦不希有。然,〔菩萨〕为畜生名六牙象,虽以涂毒之矢射串脐部,对其加害者猎师不起嗔心,所谓:
如斯言而〔猎师〕答:『尊!因迦尸王之大妃为得汝牙而遣我。』〔六牙象〕为满足彼女之愿,令切断放六色光美丽自己之牙而与。
(五)〔菩萨〕为大猿猴,自己由山之崖〔底〕救出人,〔其人〕:
如斯思念以石投之而打粹〔猴〕头之时,〔猴〕两眼含泪而见其人:
言而对其人无嗔心,又不思自己之苦,使其人安稳达其他。
[P.304](六)〔菩萨〕为普利达多龙王,遵守布萨〔义务〕条颈,卷绕于蚁塚顶上,如劫火虽灌〔恐怖〕药物于全身,押进笼中,令舞踊于全阎浮洲,对其婆罗门不起丝毫之嗔意,所谓:
(七)又〔菩萨〕亦曾为瞻波龙王虽为捕蛇者所恼,一点亦不起嗔意,所谓:
(八)〔菩萨〕为护螺龙王,以诸利刀突刺〔身体〕之八处,由〔其所刺之〕伤通串棘蔓草,以粗绳串进于鼻,由十六人残忍之儿童等,以捧抬去,引折地面,身体受大苦痛,唯以忿眼相视虽得惧其童子等,故闭眼而不嗔,所谓:
[P.305]不只如以上,更于养母本生谭等〔菩萨〕多作其他之希有事。为一切知者于含天之世界,任何人皆无双德之彼世尊师为证人,此汝!今起嗔恨之心者极不相应不适当。」以〔随念师宿行之德〕。
〔对怨敌慈之修习,其七〕
若如斯随念师宿行之德,亦长时受烦恼所驱使,不能寂灭其嗔恨者,然,彼应观察无穷之轮回。即有关此而说:「诸比丘!难得有有情如非往昔之母、非往昔之父、兄弟姊妹、非往昔之子女!」故对彼〔敌害〕者,应起如次之心:「此人实于过去为我母而〔我〕宿于胎内十个月,〔生后〕不嫌恶我大小便或唾咦等而取去〔此〕如黄栴檀,抱我于胸,负之于腰而养育。〔又此人于过去世为我〕父而行适〔通过〕山羊崄路或〔渡杭谷悬崖之〕路等,为舍生命,入两军对峙之战争,依船乘出大海,行其他诸艰难,『欲养育子』以种种方便储财以养育我。〔此人于过去世为我〕之兄弟姊妹、子女,作种种之饶益。故对其人,我使意嗔怒实不相应。」
〔对怨敌者慈之修习,其八〕
若如右亦不能灭〔嗔〕心者,然,彼如次观慈之功德。「汝出家者!世尊斯说耶?『诸比丘!若习、修、多作、行守、确立、习熟、善勤修慈心解脱者,当得十一之功德。云何为十一?(一)安乐于眠,(二)安乐于悟,(三)不见恶梦,(四)于人人所爱,(五)于诸非人所爱,(六)诸天守护,(七)火不烧,(八)心速等持,(九)频色润丽,(十)不昏昧而终,(十一)虽不[P.306]通达上位亦至梵天界』,若汝不灭此〔嗔〕心,汝则无与此等〔十一种〕之功德」。
〔对怨敌者慈之修习,其九〕
如右亦不能灭〔嗔心〕者,应作如次界之简別。〔即〕:「汝出家者!汝虽忿恨此人,但忿恨〔此人之〕何耶?汝是忿恨〔其人〕之发耶?或对于毛、对于爪……乃至……对于尿而忿恨耶?或汝对于发等地界而忿恨耶?对于水界、对于火界、对于风界而忿恨耶?或依五蕴、十二处、十八界而此尊者言为某名,汝对其〔五蕴、十二处、十八界〕中之色蕴而忿恨耶?或对受、想、行、识蕴而忿恨耶?汝或对眼处而忿恨耶?对色处而忿恨耶?……乃至……对意处而忿恨耶?对法处而忿恨耶?汝或对眼界而忿恨耶?对色界、对眼识界……乃至……对意界、对法界、对意识界而〔忿恨耶〕?」然,如右作界之简別,如锥尖端载一芥子之种,又如空中悬挂绘画,〔对于敌者〕应无置忿怒之处。
〔对忿敌者慈之修习,其十〕
其次不能作界之简別者,应作施物之颁与。〔即〕应以自己所有物给与他人,自己亦受他人之所有物。若他人〔不徧净〕破其生活而〔不能生活〕至无受资具之资格者,应与自己之所有物。如右之作时,〔自己〕对其人之害意于一向寂灭。又对方于过去世以来〔对自己〕怀忿怒亦刹那寂灭。
犹如〔锡兰南方奴哈那,大长老憎恶〕于质多罗山寺,三次被追出其住处,乞食长老〔对大长老〕言:「尊师!此八两价值之钵乃我母优婆夷所施,为正当得之物。尊师〔受此钵〕令大优婆夷得福。」而与之,受此钵大长老〔之憎恶即刻寂灭〕。
即此布施有如斯之大威力。亦如次说:
[P.307]如斯对怨敌者而寂灭嗔恨者,如于爱者、极爱之友、无关系者,对其〔怨敌〕者亦起慈心。
〔五、平等慈之修习〕
如斯彼〔瑜伽者〕数数行慈,对自己、爱者、无关系者、怨敌者之四种人得平等心,不得行不破坏〔四者〕之限界。〔破坏其界限〕之特相如次。若此〔瑜伽者〕与爱者、无关系者、怨敌者共自己为第四人坐于某处时,诸盗贼来:「尊师!〔四人之中〕,一比丘与我等。」〔于瑜伽者〕问曰:「何故耶?」盗贼答曰:「杀其人取喉血,欲作献供。」其时此〔瑜伽者〕比丘若思念:「令捕某或某。」即不破坏此〔四人〕之限界。若思念:「令捕我〔又令捕〕他之三人。」亦无破坏〔四人〕之限界。何故耶?谓彼〔四人中〕欲令捕某一人者,欲彼者之不利,欲他〔三人〕之利。而且于四人中之一人不见应与盗贼者,对自己与他三人起平等心时,即是限界之破坏也。故古人言:
如斯破坏限界之同时,此比丘证得〔限界破坏之〕相及近行〔定〕。又作限界之破坏时,其同〔依限界之破坏〕以习、修、多作〔奢摩他〕相者,于地徧所说同方法,容易至得安止〔定〕。以上彼舍断五支,其备五支,三种善而具足十相,达慈俱之初禅、达其〔初禅〕时,其同〔依限界之破坏〕习、修、多作〔奢摩他之〕相者,[P.308]次第于四种禅得第二、第三禅,又于五种禅得至第二、第三、第四禅。即彼依初禅等之一,「以慈俱之心徧满一方而住。同样于第二〔方〕同样于第三〔方〕、同样于第四〔方徧而徧满而住〕。如斯于上下横一切处,一切见做自己,含一切有情之世界,为广大、伟大、无量无怨恨、无嗔恼、慈俱之心徧满而住」。然,依初禅等心证得安止〔定〕之人完成此变化。
〔慈定圣典之句义〕
以上〔圣典之文〕中「慈俱」是俱有慈。「以心」是依心。「一方」于一方角依最初把持一有情,故说〔其〕方角所含于〔一切〕有情令徧满〔慈心〕。「徧满」是触为所缘。「住」是令超梵住取威仪住(姿势)。
「同样于第二〔方〕」是东等之方角中于任何一方徧满〔慈心〕而住,而后同样于第二〔方〕、第三〔方〕、第四〔方〕亦〔徧满慈心而住〕等义。
「斯上」同前之方法而言于上方〔徧满慈心而住〕。「下横」于下横之方角亦如斯〔徧满慈心〕。其中「下」是下方;「横」是〔四〕维。
如斯于一切诸方令还至慈俱之心.犹如于马场中使马〔环回〕。以上把持一一之方角而显示徧满有制限之慈。
其次于「一切处」等为显示〔徧满〕无制限之慈而说。其中「一切处」是一切处所。「一切见做自己」是以一切之劣、中、胜、友、敌、无关系者等类〔之人人〕见做与自己〔同样〕。不立「此是他有情」之区別而见做与自己同样而说也。或又「一切见做自己」是一切心之部分一点亦不令向外散乱而说也。「含一切〔有情〕」是含括一切有[P.309]情,与一切有情相应之义。「世界」是有情世界也。
其次显示「广大」等之异问,故于此处更说「慈俱」。或如于徧满有制限之〔慈心〕,于此处更言「同样」,又不说「斯」之语故,更说「慈俱之心」。或说此〔「慈俱心」之语〕是结说。
「广大」当知是〔此慈俱心之〕徧满广大。其次若依地此〔慈定〕为「伟大」之〔色界〕。〔善修习而〕熟练,以无量之有情为所缘故为「无量」。舍断恚敌故是「无怨恨」。舍断忧故为「无嗔恼」,言为非苦之义。
以上依「慈俱心」等之表现而说〔慈梵住〕变化之义。
〔种种之慈心解脱〕
又此变化,其心唯得安止〔定〕之人为完成。同样于无碍解〔道〕(一)依五行相无制限徧满慈心之解脱,(二)依七行相有制限徧满慈心之解脱,(三)依十行相〔十〕方徧满慈心之解脱与所说之〔变化〕其心唯得安止〔定〕者为完成应当知。其中:
(一)「〔愿〕一切有情无怨、无嗔恼而有乐以振举自己,(二)〔愿〕一切生物、(三)一切生类、一切人、一切肉体所有无怨恨。〔无嗔恼、无苦恼而有乐以〕振举自己,云当知此『依五行相无制限徧满慈心之解脱』。」
(二)「(1)〔愿〕一切女人无怨恨〔、无嗔恼、无痛恼、有乐而〕振举自己,(2)〔愿〕一切男子、(3)一切圣者、(4)一切非圣者、(5)一切天、(6)一切人、(7)一切角〔恶道〕者无怨恨〔、无嗔恼、无痛恼、有乐〕而振举自己,当知此云『依七行相有制限徧满慈心之解脱』」。
(三)「(1)〔愿〕东方之一切有情无怨恨〔、无嗔恼、无痛恼、有乐〕而振举自己,(2)〔愿〕西方之一切〔有情〕、(3)北方之一切〔有情〕、(4)南方之[P.310]一切〔有情〕、(5)东隅之一切〔有情〕、(6)西隅之一切〔有情〕、(7)北隅之一切〔有情〕、(8)南隅之一切〔有情〕、(9)下方之一切〔有情〕、(10)上方之一切〔有情〕无怨恨、〔无嗔恼、痛恼、有乐而〕振举自己。(1)〔愿〕东方之一切生物、生类、人、肉体所有者,无怨恨〔无嗔恼、无痛恼、有乐而〕振举自己。(2)〔愿〕西方之、(3)北方之、(4)南方之、(5)上方之一切女人、〔一切男子、圣者、非圣、天、人〕、堕〔恶道〕无怨恨、无嗔恼、无痛恼、有乐而振举自己,当此云『依十行相〔十〕方徧满慈心之解脱』」。
右之〔引用文〕中,「一切」是包含此而无余。「有情」是对色等之诸蕴而欲贪、染著故为有情。世尊即如次说:「罗陀!〔有情〕对于色有欲、有贪、有喜、有爱、由其〔欲等〕而执著,由此而転著故言为有情。〔有情〕对受、对想、对行、对识而有欲、有贪、有喜、有爱、由此而执著、由此而染著故言为有情。」然,为一般之用法,此〔有情之〕语亦用于离贪者,恰如对持竹制特殊之扇,语为多罗茎〔扇此是用于一般之用法〕。其次文典家,不考察〔有情之语〕义,主张此〔有情之语〕是唯名而已。考察义之〔数论家等之〕人人亦主张纯质与相应故为有情。
生息故为「生物」。依存于出息入息而生活故为义,于生存故为「生类」,于發生故,于生起故为义。「pun」言地狱,「堕」其处〔地狱〕故为人(补特伽罗)。〔堕者〕是以行为义。
肉体即身体或是五蕴〔所成〕,〔肉体〕依其〔五蕴所成〕者,本来唯是假名(概念)而〔不实在〕。有有其肉体者为「肉体所有者」。所有是所限定、所占领之义。
如有情之语,一般亦取为余〔之生物等之语〕意,当知此等一切是有情之异名。[P.311]而诚然其他异名亦〔显示〕「一切生者、一切寿者」等之一切有情,而依此唯取此等〔有情、生物、生类、人、肉体所有者〕之五,言「依五行相无制徧满慈心之解脱」。
其次「有情、生物」等〔之五语〕不单依语而为〔各別〕,又有依〔语〕义亦主张为各別之人人,指「无制徧满」〔之语〕为矛盾。故不取〔各別〕义,而此五行相中依任何之〔一行相〕无制限令徧满慈。
〔依此五行相无制限慈之徧满〕中,(一)「一切有情无怨恨」令〔慈徧满〕此是一安止〔定〕。(二)「〔一切有情〕无嗔恼」令〔慈徧满〕此是一安止〔定〕,无嗔恼是无嗔恚也。(三)「〔一切有情〕无痛恼」令〔慈徧满〕此是一安止〔定〕,无痛恼是无苦。(四)「〔一切有情〕有乐而振举自己」〔令慈徧满〕此是一安止〔定〕。故右〔四种〕之句中为依一般的令慈徧满。对如斯五行相而由〔各〕四安止〔定〕,〔依五行相〕无制限慈之徧满者,有二十之安止〔定〕。
其次于有制限〔慈之〕徧满,对七行相而由〔各〕四安止〔定〕,即有二十八〔安止定〕。
而此〔有制限徧满之文〕中,「女人、男子」是依性而言。「圣者、非圣者」是依圣者与凡夫〔而言〕。「天、人堕〔恶道〕者」是依生起〔之生存而言〕。
其次于〔十〕方徧满慈心之解脱,「东方之一切有情」等是〔依五行相徧满〕法,于一一之方角各为二十〔安止定〕,〔于十方〕即为二百〔安止定〕。「东方之一切女人」等〔依七行相徧满〕法,于一一之方角,为各二十八〔安止定〕,〔于十方〕即为二百八十〔安止定〕。如斯〔合二百及二百八十而〕为四百八十安止〔定〕。
以上于无碍解〔道〕所说之一切,〔依五行相无制限慈之徧满是二十安止定,依七行相有制限慈之徧满是二十八安止定,于十方徧满慈心之解脱是四百八十安止定〕,即合为五百二十八安止〔定〕。
〔慈修习功德〕
如斯依此等〔五百二十八〕安止〔定〕中任何之一修习慈心解脱,此瑜伽行者,以〔前之一五四页〕所说「安乐而眠」等之表现得十一之功德。
(一)「安乐而眠」者,无如其他之人人转侧鼾声之苦而眠,为安乐而眠。〔彼〕陷于睡眠恰如入定。
(二)「安乐而悟」,无如其他人人之呻吟、转侧伸腰哈息之而悟,如开花之莲,无变调安乐而悟。
[P.312](三)「不见恶梦」,不见恶梦而见瑞祥之梦。如礼拜塔庙,如献供物,如听闻说法〔等梦〕。而如其人人为诸盗贼所包围,如为猛兽所追,如坠落断崖,不见如是之恶梦。
(四)「人人所爱」,如挂于胸前真珠首饰,又如饰之头饰,为人人所爱所悦。
(五)「诸非人所爱」,如为人人〔所爱〕亦为诸非人所爱,如毘舍佉长老。
据说彼〔长老〕于华氏城之富家,彼住其处〔华氏城〕时,闻:「赤铜鍱洲〔即锡兰〕以花饰庄严塔庙,袈裟辉耀,于此处得自所欲处坐或卧,于此处为适宜之气候、适宜之住处、适宜而易得闻法。」彼以自己之财聚让与妻子,上衣之端结一两之金,由家而出,于海岸待船进一个月。彼巧于经商故,于此土地买品物而卖于他处,为正当之买卖,唯一个月间储金千〔两〕,稍后来至〔锡兰首都阿奴罗陀城〕之大寺求出家。彼为出家而导之于〔戒〕坛,其带在腰间金千〔两〕之袋落地,问:「此何耶?」答曰:「尊师!千两之金。」言:「优婆塞!出家时以后不得用〔金钱〕。现在当用之。」彼思:「态态来毘舍佉〔自己〕出家处之人人不得使空手而去。」〔毘舍佉即解钱袋,从〔千金〕散于〔戒〕坛庭院,出家而受具戒。彼〔法腊〕五岁,通晓〔比丘戒、比丘尼戒〕之二本母,〔第五回次雨安居〕之自恣,把取适合自己之业处,于一一之精舍过四个月,即〔到处〕游行住平等住。如是游行:
[P.313]彼往〔南部锡兰之〕质多罗山寺而遇岐路思念而立:「此道?或彼〔道〕。」时住此山之天神伸手示彼言:「此道也。」彼往:质多罗山,住其四个月,「于早晨欲出發」而想卧床。住经行处摩尼罗之天神〔知此〕而坐阶梯板悲泣。长老问:「是谁耶?」〔天神:〕「尊师!我是摩尼罗之天神。」〔师〕:「何故泣耶?」〔天神:〕「因尊师欲离去故。」〔师:〕「我若住此处汝有得耶?」〔天神:〕「尊师!尊师若住此处,诸非人互相得慈也。今尊师若他去,彼等即行争斗,又以语麤恶〔之语〕。」长老言:「若我住此处于汝等有乐住者那是好事。」更四个月住其处,又起「离去」之心。天神亦同更悲泣。由此方便,长老即唯住其处,言于其处般涅槃。
如斯住于慈之比丘为诸非人所爱。
(六)「诸天所守护」,如父母之〔守护〕子,为诸诸天所守护。
(七)「火不烧、不中毒、刀所不害」,住于慈之身体,如郁多罗优婆夷于火〔不烧〕,如相应〔部〕诵者之小尸婆长老〔不中〕毒,如桑揭奢沙弥刀不侵,谓其身不受伤。又于此人人说〔如〕牝牛故事。
即一牝牛正立为犊子哺乳。一猎师「刺彼牝牛」振转而投长柄之鎗。其鎗虽触彼牛之身体而〔不伤其身〕,如多罗叶而落下。非依近行〔定〕之力,亦非依安止〔定〕之力,单为对犊子强力之爱心。
慈有如是之大威力也。
(八)「心速等持」,人住慈之心,急速于等持,于彼无迟徐〔等持〕。
[P.314](九)「颜色光丽」,如离蒂而落之多罗熟果,彼〔慈住者〕之颜色光丽。
(一〇)「不昏昧而命终」,住于慈者,言不昏昧而死,必不昏昧如陷于睡眠而命终。
(一一)「即不通达上位」,虽不能得慈定上位之阿罗汉果,由此死而如睡眠之醒,生于梵天界。
此详论慈之修习。
二 悲之修习
其次欲修悲者,观察无悲之过患及悲之功德,当开始悲之修习。而始其〔悲之修习〕者,第一不应由喜爱人等开始。然,〔于初学者〕,爱者唯为爱者而显现,极爱之友唯为极爱之友而〔显现〕,无关系者唯为无关系者而〔显现〕,不爱者唯为不爱者而〔显现〕,怨敌者唯为怨敌者而显现。异性与死者永远不为悲之对象。
而于分別论所说故:「又云何比丘以悲俱心令徧满一方而住耶?譬喻见逆境之堕人而悲愍,对一切有情〔之比丘〕如是令徧满悲。」第一应令起何等之悲愍,见丑恶达最贫困堕于逆境而哀伤之人,久不得食而〔空〕碗置于前,坐于孤独堂,由手足流出蛆虫之郡而入呻吟之声,「此有情实陷于困穷,应令彼脱出此苦」而起悲愍。
若不得斯人,〔现在〕虽幸福而为恶行人,应比入死刑囚而悲愍。云何〔比作耶?〕譬喻共盗品而被捕之盗贼,王命「处彼于死刑」,被王臣所缚,于十字路给与百打而[P.315]带往刑场,人人给与彼〔盗贼〕之硬食、软食、发饰、香水、涂油、蒟酱。如彼〔盗贼〕食受用其等〔所与之物〕,幸福受用毕而行,而谁亦不想彼人「实此大受用是幸福」,「确实是可怜者,今将被杀,彼所行之每一步,彼实近于死」,人人悲愍彼。与此同样,修悲业处之比丘,对〔现在〕幸福之人亦如次悲愍:「此可怜者,今虽幸福善受用所给之财富,而由〔身口意〕三门之一亦不为善业故,今彼不少于恶趣受苦忧。」如斯悲愍其人,而后亦由同此方法,对可爱之人〔起悲愍〕,由此对无关系者、对怨敌者,应依顺次而起悲。
若彼〔瑜伽者〕如前说同样〔悲之修习〕,若对怨敌者而起嗔恨者,其〔嗔恨〕同样于慈之所说而应令寂灭。又在此世间虽是行善之人,见〔其人失〕近亲者、生病、失财富等遭遇任何之灾难,〔彼〕即无彼等之〔灾难〕亦难脱轮回之苦故,〔今又见闻其灾难而更加〕由是事「彼实不幸」而当悲愍彼。如斯既〔于慈〕所说同样,对于自己、所爱之人、无关系者、怨敌等四者,破坏限界,习、修、多作〔其限界破坏之〕相,与慈所说同样,令由于〔四种禅中初之〕三〔禅〕、〔五禅中初之〕四禅应令增大安止〔定〕。
然,于增支〔部〕义疏,最初应悲愍怨敌者,对其怨敌者而令柔软心已,〔应悲愍〕逆境者,由此而〔悲愍〕所爱者,而后〔悲愍自己〕说是顺序。此〔顺序〕是〔引用前分別论之说〕,「堕于逆境者」〔云云〕与圣典不合致,故〔修习此悲之〕时,亦同于〔慈〕所说之方法为初修习,〔于次第〕作限界之破坏,令增大安止〔定〕。
此后,依五行相无制限徧满,依七行相有制限徧满、依十行相〔十〕方徧满之此〔变化〕,「安乐于眠」等之〔悲十一之〕功德,当知于慈所说同样。
此详论悲之修习。
[P.316]三 喜之修习
开始喜之修习者,最初不可对爱者等开始〔修习〕。爱者〔于初学者〕唯为爱者故,不足为喜之足处(近因),何况于无关系者、怨敌者耶?异性及死者绝对不为〔喜梵住〕之对象。但极爱之友可为〔喜梵行之〕足处(近因)。义疏中所说之「饮喝朋友」,此不外是乐游者、先笑而后语故,于彼〔极爱之友〕最初令徧满喜,或可受人充足幸福、见有喜或闻:「实此有情在喜,呜呼善哉!呜呼幸哉。」当起喜。故依此义分別论所说:「又云何比丘令喜俱心徧满一方而住耶?譬如见一可喜可爱者而起喜,如斯对一切有情而〔比丘〕令徧满喜。」
若彼饮喝朋友或可爱者,于过去虽是幸福,但现在堕于逆境,唯随念彼过去幸福之状态,「彼于过去如斯有大财富、有大眷属、常喜也」,唯把握彼之行相而令生起喜。或又:「于未来得更成功,〔彼〕乘于象肩、马脊、黄金之驾等而行。」把握彼未来之喜行相而令生起喜。
如斯对可爱者生起喜已,其次对无关系者,而后对于怨敌者,于顺次令生起喜。
若于前所说〔慈修习〕之同样,对于怨敌若生嗔恨者,〔于前修习慈〕所说同方法令寂灭其〔嗔恨〕,对此等〔爱者、无关系者、怨敌〕之三者及自己为四者而以平等心性,作〔四者〕限界之破坏,习、修、多作而依于慈所说同方法〔破坏限界之〕相,依〔四种禅之前〕三〔禅〕、〔五种禅之前〕四禅令增大安止〔定〕。
其后依五行相无制限徧满,依七行相有制限徧满,依十行相〔十〕方徧满,所谓此变化,〔安乐于眠〕等之〔十一〕功德,应知同样于慈之所说。
此详论喜之修习。
[P.317]四 舍之修习
其次欲修习舍之修习者,于慈等获得〔下〕三〔禅或下〕四禅,熟达而由第三禅〔或五种禅之第四禅〕出定——〔慈悲喜之三〕由「〔愿彼〕幸福」等,对有情受执作意及相应故,嗔恨与爱著接近而行故,由喜相应为麤故——见前〔慈悲喜三者之〕过患——〔舍是〕以寂静为自性故——见舍之功德,舍置本来无关系者而令生起舍,由此对爱者等〔应修习舍〕。即如次所说:「又云何比丘以舍俱心令徧满一方而住?犹如见一非可意、不可意者而舍,如斯对一切有情而〔比丘〕令徧满舍。」故依上述之方法〔先〕对无关系人令生起舍,次对爱者,而后对极爱之友,由此对怨敌〔而令生起舍〕。如斯对此等〔爱者、极爱者、怨敌之三〕及自己,一切为无关系者以破坏〔四者之〕限界,习、修、多作其〔限界破坏之〕相。
如是而行之彼〔瑜伽〕者,依于地徧所说同方法生起第四禅。然者,于地徧等生起之第三禅,于彼生起耶?不生起耶?不生起,何故耶?〔徧业处与舍业处〕所缘异故。而依慈等〔之三〕唯生起第三禅是于彼〔舍修习者〕生起。〔慈业处与舍业处〕同所缘之故。
次,其后之变化与获得〔十一〕功德,应知同于慈之所说。
此详论舍之修习。
五 杂论
〔慈悲喜舍之语义〕
即对此等慈悲喜舍先说〔其语〕义,「慈」者是慈爱,为[P.318]慈爱之义。或「慈」是对朋友之态度或对于朋友之行动。「悲」是于他人有苦时,诸善人对〔其人〕示同情。或「悲」者是除灭杀他人之苦,或「悲」是散布于人人之不幸,扩展而徧满者,「喜」是依具有此之人而喜,又自喜,又其唯喜悦之谓。「舍」是「无怨恨」等舍断〔慈等之〕所作,至无关系者之状态,〔一切为〕无关心。
〔慈悲喜舍之相、味、现起、足处、成就、毁失〕
次说此〔慈悲喜舍之〕相等,「慈」是利益〔有情〕起行相为相,于〔有情〕赍利益为味(作用),恼害之调伏为现起(现状),有情见可爱者为足处(近因)。嗔恚之止息为此〔慈〕之成就,爱著之發生为〔慈〕之毁失。
「悲」是除去〔有情之〕苦起行相为相,不堪忍他人之苦为味,不害为现起,见打胜于苦者是无怙为足处。害之止息为〔悲〕之成就,忧之發生为〔悲之〕毁失。
「喜」是喜悦为相,无嫉为味,不乐之打破为现起,见有情之幸福为足处。不乐之止息为〔喜〕之成就,〔世俗〕笑之發生为〔喜〕之毁失。
「舍」对有情起无关心之态度为相,平等见诸有情为味,止息嗔恨与爱著为现起,「诸有情为业所左右,彼随业而幸福,又脱苦,又既得之幸福无退失」,见如斯业所左右〔祸福〕之起为足处。嗔恨与爱者之止息为〔舍〕之成就,發生世俗无智之舍为〔舍之〕毁失。
〔四梵住修习之目的〕
次得毘钵舍那(观)之乐与有之成就(善趣),此等为四梵住之共通目的。嗔恚等之打破为〔四梵住〕不共〔各別〕〔之目的〕。即此中,慈是嗔恚之打破为目的,其他〔之悲喜舍〕是害、不乐、贪之打破为目的。又如次所说:「友!此实是嗔恚之出离,即慈心解脱。……友!此实是害之出离,即喜心解脱……友!此实是贪之出离,即舍心解脱。」
〔四梵住之敌〕
次此〔四梵住之〕中,于各各有近〔敌〕与远〔敌〕之二种敌。即:
[P.319]「慈梵住」(一)如近人之敌而徘徊,贪是〔慈梵住〕之近敌,〔贪是「有情为可爱者」〕见〔有情之〕德,与〔慈〕同类故。其〔贪〕起极为容易,故由其贪善守护慈。(二)〔又〕如人敌依于深山等,嗔恚是〔慈梵住之〕远敌,〔嗔恚与慈〕全为异类故。故不怖畏其〔嗔恚〕而行慈。行慈而〔同时〕当无起怒。
「悲梵住」(一)「未得好愿望可爱、可意适意而与世间味相应眼所识之色,未得〔此〕由随念而〔起忧〕,由随念既得〔眼所识之色〕变容、灭为过去而起忧,斯忧谓世俗之忧」等之表现,所述世俗之忧是〔悲梵住之〕近敌,见〔此忧〕之毁失为与〔悲〕同类故。(二)害是与全为类故,为〔悲梵之〕远敌。故不怖畏其害当行悲愍。行悲愍而同时无以手等加害之。
「喜梵住」(一)「既得好愿望可爱、可意适意而与世间味相应眼所识之色,随念既得此而〔起喜〕,由随念既得〔眼所识之色〕变异、灭、为过去而起喜,如斯之喜谓世俗喜」等表现所说世俗之喜,是〔喜梵住〕之近敌,见〔此喜是有情之〕幸福与〔喜梵住〕同类故。(三)不乐是与〔喜梵住〕全为异类故是〔喜梵住之〕远敌。故怖畏其不乐而应修习喜。行喜悦,同时无对边境之住处〔抱不满〕,亦无于〔止观等〕殊胜善法抱不满。
「舍梵住」(一)「不胜愚者、痴者、凡夫、〔烦恼之〕制限者、不胜于异熟者、不见〔恶法之〕过患者、无闻之凡夫、以眼见色而起舍,如斯之舍不超越此色,故此舍谓世俗的」等表现所说世俗之无智舍是「舍梵住之」近敌,不伺察〔此舍之〕过失与功德而与「舍梵住」同类故。(二)贪、嗔是与〔舍〕全为异类故是「舍梵住」之远[P.320]敌。故不怖畏贪、嗔而行舍。行舍而同时当无贪求与嗔害。
〔四梵住之初中后〕
又欲行此等〔四梵住〕一切〔其修习〕,愿为初,〔五〕盖之镇伏为中,安止〔定〕为后。
〔四梵住所之增大〕
为假法之一切有情,又多有情是〔四梵住之〕所缘。得近行〔定〕或止〔定〕时,所缘之增大。其中,令增大〔所缘〕之顺序如次。譬如农夫以耕地限界而耕,先以一住处为限界、对〔其一住处〕内诸有情,依「此住处内之有情怨恨」等〔习修〕法而修习慈。由此次第于第三、四、五、六、七、八、九、十住处〕、一字、半村、一村、一地方、一国土、一方角,斯〔扩大〕至一轮围〔世界〕,或更以上为〔限界〕,对其处之诸有情而修习慈。悲等亦同样。此是〔四梵住〕所缘增大之顺序。
〔四梵住之等流关系〕
又例如〔十〕徧〔定〕之等流是无色〔定〕,〔色界及下三无色界〕之等流是非想非非想处,观之等流是果定,止观之等流是灭尽定,于此〔四梵住中,前三梵住之等流是舍梵住。然,犹如不建柱,〔其上〕不上梁而于空中置屋顶之木是不可能,于前〔三者〕无第三禅即不能修习第四禅。
〔关于四梵住之四个问题〕
此处有〔如次之质问者〕。(一)然者,何故言此等之慈悲喜舍梵住耶?(二)又何故〔梵住〕唯四耶?(三)此等〔四梵住〕之顺序如何?(四)又阿毘达磨何故言〔梵住〕为无量耶?
(一)〔答曰〕先依最胜义,又依无过失,应知此〔四〕是梵住。即此等之〔梵〕住对诸有情为正行道故是最胜。又如诸梵〔天〕无过失心而住,与此等〔四梵住〕相应之瑜伽者亦等于梵〔天〕而住。故依最胜义,又依无过失,言〔此等之四是〕梵住。
[P.321]还答:「又何故〔梵住是〕唯四耶?」以等质问:
(二)即此等〔四梵住〕中,慈是多嗔恚者之〔清净道〕,悲是多害者之〔清净道〕,喜是多不乐者之〔清净道〕,舍是多贪者之〔清净道〕。故于〔一〕是赍〔他人之〕利益,〔二〕除去〔他人之〕不利,〔三〕喜〔他人之〕幸福,〔四〕依无关心于〔他人〕唯四种对诸有情为〔清净如理之〕作意。譬如母对幼儿、病者、青年、自活者四人之儿子,〔一〕于幼儿欲养成,〔二〕病者欲愈其病,〔三〕青年是欲青年永久幸福,〔四〕自活者对其任何行为无挂意,无量住者亦对一切有情以慈等。是故「依清净道」而无量〔住〕「唯四」。
(三)又欲修习此等四〔梵住〕者,〔一〕于第一示现利益〔他人〕之态度而对诸有情而行〔慈梵行〕。而示现利益〔他人〕之态度不为特相者是慈。〔二〕次〔修习者〕愿令得利益,见诸有情克胜于苦,又闻、又见做〔克胜于苦〕,示现除去〔彼等〕苦之态度,〔对彼等而行悲梵住〕。而示现除去〔他人〕苦之态度为特相者是悲。〔三〕如斯〔修习者〕愿令〔得〕利益,愿除去苦,见彼等〔有情〕为幸福,喜悦〔彼等之〕幸福,〔对彼等应行喜梵住〕。而喜悦〔他人之幸福〕为特相者是喜。〔四〕其以后更无所应作故,称为舍置,依无关心之态度而行〔舍梵住〕。示现无关心之态度为特相者是舍。是故「又〔持〕利益等之行相」于第一说慈,而后〔说〕悲喜舍故,当知「有此之顺序」。
(四)次对此等一切〔四梵住〕起无量之境。然,无量之有情是此等〔四梵住〕之境界。又对一有情,如言:「应修习唯此〔身体之〕部分慈等。」不设定量必徧满全〔身〕而起慈。故所说:
〔四梵住与色界诸禅之关系〕
如斯依无量境,前之三〔梵住〕虽与此〔任何亦〕同一特相者,但属于〔四种禅中之前〕三〔禅〕、〔五种禅中之前〕四禅。何故耶?〔彼等〕与喜相应故。然,何故与此喜相应耶?出离忧与等起之嗔恚等故。于次后者〔之舍梵住〕唯属之〔第四禅或第五禅之〕一禅。何故耶?与舍受相应故。然,〔舍梵住〕对诸有情而起无关心之行相故,梵住舍无舍受而不起也。
然,〔或有反问者如次〕言,〔即〕世尊于〔增支部之〕第八集有关四无量不区別〔其等〕,说:「诸比丘!由此汝应修习此有寻有伺定、修习无寻唯伺定、修习无寻无伺定、修习有喜定、修习无喜定、修习乐俱定、修习舍俱定。」故四无量一切皆属四种〔禅或〕五种禅。
答彼〔反问者〕:应「不如斯」言。然,若如斯者,身随观(身念处)等应属四种〔禅或〕五种禅,然,于受随观等尚无初禅,何况第二〔禅〕等耶?故唯取文句之影,勿诽谤世尊。然,世尊之语为甚深,亲近于诸阿阇梨应把取其〔世尊语之〕真意。然,彼反问者引用彼〔经〕中有次之真意,「尊师!世尊若为我略说法者甚幸。我由闻世尊之法,单独离愦闹处,当热心不放逸自努力而住」,如斯请世尊说法之比丘,世尊他以前亦闻法而其尽住,但沙门不欲行法故,「于此某痴人亦请我〔说法〕,虽说法〔不如其所说法至空闲处单独修行〕唯思随从我」,如斯责叱彼,[P.323]更彼〔比丘〕具应得阿罗汉果之近因(强因)故,〔世尊〕训诫彼而宣示:「然者比丘!汝应如次学:『我心要住立善确立于内,心不取著生起恶不善法。』如斯比丘!汝应当学。」而由训诫彼而于自内〔一刹那〕不过〔生起〕心一境性,说〔最初步之〕根本定。由唯此于〔初步之根本定〕不为满足,为示此〔初步之根本〕定令如次增大,「比丘!汝之心住立善确立于内,又心不取著生起恶不善之法,故比丘!汝应如次学:『我修习、多作、行、守、确立、习熟、善勤修慈心解脱。』如斯比丘!汝应当学」,如斯对彼更说慈之修习,「比丘!汝修习、多作此定故,比丘!汝亦应修习此有寻有伺定……乃至……亦修习舍俱〔定〕」。其义说:「比丘!如斯此根本定由慈修习时,汝不以唯此为满足,依〔地徧等之〕他所缘,此根本定令至四种〔禅〕、五种禅,而应修习有寻有伺等〔之定〕。」如斯说更先行悲等残余之梵住,依〔生起地徧等〕他之所缘当作四种〔禅〕、五种禅之修习,为教示彼,说:「比丘!汝如斯修习、多作此定故,比丘!汝应如次学:『我云悲心解脱?』」如斯先行而〔生起〕慈等,以示四种〔禅〕、五种禅,更先行〔而生起〕身随观等,为示〔四种禅、五种禅〕,而说:「比丘!汝如斯修习、多作此定故,比丘!汝应如次学:『而我住身随观。』云云。」「比丘!汝如斯修习善修习此定者,比丘!汝虽行往何处必安乐而行,[P.324]虽立何处必安乐而立,虽坐何处必安乐而坐,虽卧于何处必安乐而卧。」以阿罗汉果之顶点,说法完毕。
故慈等〔之前三梵住〕唯属于〔前〕三〔禅或前〕四禅,舍〔梵住〕当知唯属于残余之一禅。又阿毘达磨〔法集论之心生起品等〕亦与此同样之说明。
〔依四梵住之各各所达之最极处〕
如斯唯〔前〕三〔禅或前〕四禅,残余之一禅为此等〔四梵住〕,当知最高之净〔解脱〕等有互相不同特殊之威力。即 Haliddavasana 经依此等〔四梵住〕最高净〔解脱〕所区別而〔如次〕说。即:「诸比丘!我说慈心解脱是最高之净〔解脱〕……诸比丘!〔二〕我说悲心解脱是最高之空无边处……诸比丘!〔三〕我说喜心解脱是最高之识无边处……诸比丘!〔四〕我说舍心解脱是最高之无所有处。」然,何故此等〔四梵住〕如右所说耶?〔四梵住〕为其各〔净解脱乃至无所有处之〕近依(强因)故。即:
〔一〕慈住者不厌逆有情,如是〔彼对有情〕习熟而不厌逆故,对〔有情〕不厌逆之青等徧净色而彼心专注、彼心容易进入〔徧净色〕。斯慈是净解脱之近依(强因)而不为以上〔之近依〕。故说「〔慈是〕最高之〔净解脱〕。」
〔二〕悲住者随观有苔打等色相有情之苦而生起悲愍故善知色之过患。〔彼〕善知色之过患故,舍去地徧等之任何之一而由色出离,彼心专注于虚空,彼心容易进入〔其虚空〕。斯悲愍为空无边处之近因而不为以上〔之近因〕。故说「〔悲是〕最高之空无边处」。
〔三〕喜住者依种种喜悦之原因而生起喜悦,随念有情之识而生起喜故,〔彼〕心习熟识之把取。如是次第得达超空无边处,虚空相为境,彼心专注于识,〔彼〕心[P.325]容易进入其〔识〕。斯喜为识无边处之近因而不为以上〔之近因〕。故说「〔喜〕是最高之识无边处」。
〔四〕舍住者,谓无念虑故愿「有情幸福」、又「解脱苦」、又「所得之幸福勿脱离」,把持苦乐为第一义、〔彼〕心把持于〔第一义之〕不存在者而苦恼。如是彼心习熟由把持其〔苦乐等〕第一义而解脱,又把持于第一义不存在者而苦恼彼〔舍住者〕之心,于次第得达超越识无边处,为第一义之识是无,即专注于自性上之不存在,〔彼之〕心容易进入其〔识之无〕。斯舍为无所有处之近因而不为以上〔之近因〕。故说「〔舍〕是最高之无所有处」。
〔四梵住是令圆满十波罗蜜等之一切善法〕
如斯知最高净〔解脱〕等之此等
〔四梵住〕之威力已,便当知此等〔四梵住〕令圆满一切施〔波罗蜜〕等之一切善法。即〔一〕〔以慈〕意愿诸有情之利益,〔二〕〔以悲〕不堪忍〔傍观〕诸有情之苦,〔三〕〔以喜〕愿有情永远有殊胜之幸福,〔四〕〔以舍〕对一切有情而无偏颇,于〔一切有情〕起平等之大士(摩诃萨)不分別「应施于此者」「不应施此者」,为一切有情之乐因而「布施」,避开加害彼等〔一切有情〕而「持戒」,为圆满戒而「出家」,为诸有情无痴于利益、不利益而清白「慧」,为诸有情之利益而常勤「精进」,又由最上精进而勇猛「忍辱」诸有情以种种之非违〔加害自己〕,「此给与汝等,〔此为汝等〕」行约束而无违约(「谛」=真实),令利益安乐彼等〔有情〕有不动之「决意」,对彼等〔有情〕依「慈」之不动而施因惠,依「舍」而不希求报酬。如是〔菩萨〕完成十波罗蜜,乃至令圆满十力、四无畏、六不共智、十八佛法等之一切善法。故此等〔四梵住〕如斯令圆满施等之一切善法。
此为令善人之喜悦造清净道〔论〕之定修习论中名梵住之解释第九品。
校注
出底本一一一页(本书一.一八九页)。 A. I, p. 189 參照。 经(suttānaṁ),于底本缺此字,但由暹罗本补之。 D. II, p. 49; Dhp. v. 184,法句经述佛品(大正四.五六七a)。 Sn. v. 623; Dhp. v. 399,法句经梵志品(大正四.五七二c)。 S. I, p. 226,杂阿含一一一九经(大正二.二九六c),別译杂阿含五〇经(大正二.三九〇b)。 无嗔害(avyāpajjho),底本之 avyāpajjo 是错误。 Vibh. p. 272。 Pts. II, p. 130。 Sn. v. p. 145; Khp. p. 8。 S. I, p. 75; Ud. p. 47。 爱念自己者(attakāmo),底本之 atthakāmo 是错误。 M. I, p. 129, cf. Thag. v. 445。 S. I, p. 162f; p. 163; p. 222; p. 223; Thab. vv. 442-443. 前偈是杂阿含一一五二经(大正二.三〇七b)、別译杂阿含七五经(大正二.四〇〇c),后偈是杂阿含一一一〇经(大正二.二九二c)。 A. IV. pp. 94-96,中阿含一二九怨家经(大正一.六一七c以下)。 受苦(dukkhaṁ passeyya),是暹罗本及引用原文,虽有 dukkham sayeyya(苦而卧)两者之意味皆同。 A. II, p. 95; It. p. 90。 现在(avikaronto),于底本虽有 karonto,今从暹罗本。 八大地狱(aṭṭhamahāniraya),于巴利三藏虽出八大地狱之名,不见一一之列举。然后世之书,例如十四世纪顷所著 Pañcagati-dīpana 之第一品(J. PTS 1884, p. 154f)有举八大地狱之名,即一、等活地狱(Sañjīva = Saṁjīva)二、黑绳(Kāḷasutta = Kālasūtra)三、众合(Saṅghāta = Saṁghāta)四、叫唤(Roruva = Raurava)五、大叫唤(Mahāroruva = Mahāraurava)六、焦热(Tapa or Tāpana = Tapana)七、大焦热(Mahātapa or Patāpana = Mahātāpana or Pratāpana)八、无间(Avīci)之八。于汉译长阿含世记经地狱品(大正一.一二一c)、增一阿含卷三六(大正二.七四七c以下)、大毘婆沙论卷一七二(大正二七.八六六a)等所述。出其他之经论诸处,尚 Mahāvastu I, p. 9ff; Mahāvyutpatti 214 參照。 十六小地狱(soḷasa ussadaniraya),ussada 是增盛之意义,于各大地狱之四门言各四宛张出十六之小地狱,亦译为隔子。其一一之名前揭之 Pañcagati dīpana p. 155f,长阿含世记经、增一阿含卷三六、大毘婆沙论卷一七二等參照。 当起(upaṭṭhapetabbaṁ),于底本虽有 ṭhapetabbaṁ 而从暹罗本。 所欲(yaṁ yaṁ icchati),底本之 naṁ yaṁ icchati 是错误,由暹罗本订正。 A. III, p. 186,中阿含二五水喻经(大正一.四五四a)。 彼力所不及(tassāvisaye),底本之 tassā visaye 是错误。 底本此最后附似疑问,偈之符(?)为疑问文,是错误。 自己所有业(kammassakataṁ),于底本 kammassa kataṁ 是错误。 S. I, p. 13; p. 164; Sn. v. 662; Dhp. v. 125,杂阿含一一五四经(大正二.三〇七b以下)、同一二七五经(三五〇c),別译杂阿含七七经(大正二.四〇一a)、同二七三经(四六九b),法句经恶行品(大正四.五六五a)。 具戒王本生话(Sīlava-jātaka),J. 51(I. p. 261ff)。 J. I. p. 267。 忍辱主义者本生话(Khantivādi-jātaka),J. 313(III, p. 39ff); Jātakamāla, 28, Kṣānti(p. 181ff)。六度集经卷五(大正三.二五a以下)贤愚经卷二(大正四.二五九c以下參照)。 小护法本生话(Cūḷadhammapāla-jātaka),J. 358(III, p. 177ff)。 J. III, p. 181。 彼(hohi),于底本虽为 hoti,今从暹罗本。 六牙(Chaddanta),本生话 J. 514(V, p. 36ff)六度集经卷四(大正三.一七a以下)杂宝藏经卷二(大正四.四五四a以下)大庄严论经卷一四(大正四.三三六b以下)等參照。 J. V, p. 51。 大猿(Mahākapi),本生话 J. 516(V. p. 67ff)六度集经卷五(大正三.二七b)參照。 J. V, p. 71。 J. V, p. 71。 普利达多(Bhūridatta),本生话 J. 543(VI, p. 157ff); Car. 12(p. 85)六度集经卷五(大正三.二九a以下)參照。 Car. p. 85。 羌境耶龙王(Campeyya-nāgarāja),本生话 J. 506(IV, p. 454ff); Car. 13(p. 85f)。 Car. p. 85f。 遵守(upavutthaṁ),于底本有 upavuttaṁ 不可,由暹罗本及引用原文改之。 桑伽婆罗龙王(Saṅkhapāla-nāgarāja),本生话 J, 524(V, p. 161ff); Car. 20(p. 91)。 J. V. p. 172f。 养母本生话(Mātuposaka-jātaka),J. 455(IV, p. 90ff)杂宝藏经卷二(大正四.四五六a以下)參照。 出所不明。 于抱胸(ure nipajjāpento),于底本有 ure nacchāpentī 取暹罗本。若取底本 ure naccāpentī 是(于胸游)。对底本此语及前后之语皆现在分词之女性形,而暹罗本皆是取男性形。在文法上何者皆无不可似的。 A. V, p. 342; Pts. II, p. 130; J. II, p. 60f; Mil. p. 198.,增一阿含卷四七(大正二.八〇六a)。 D. I. p. 250f; M. I, p. 283; p. 297; p. 351; p. 369; A. II, p. 128f; p. 225; V. p. 299,长阿含三明经(大正一.一〇六c)、中阿含一八三马邑经(大正一.七二六b)、杂阿含七四三经(大正二.一九七b)等參照。 以下底本至三〇九页第十七行之一页余 Sammohavinodanī p. 377f. 几乎一致。 于一方角(ekissā disāya),于底本此前 ekaṁ 之语不要。今从暹罗本,暹罗本之注 ekaṁ 以 etaṁ 代置。底本有 etaṁ 误为 ekaṁ。 上方(uparimaṁ),于底本虽有 purimaṁ 是误植,由暹罗本订正。 如斯(evam eva),于底本为 Evam evaṁ 此语附后,此应附于前文。 Pts. II, p. 130。 Pts. II, p. 130f。 Pts. II, p. 131。 Pts. II, p. 131。 S. III, p. 190,杂阿含一二二经(大正二.四〇a)。 本来(sabbhāvato),直译,若由自性,于底本有 sambhāvato 从暹罗本。 袈裟𪸩耀(kāsāvapajjoto),于底本为 kāsā va pajjoto 是错误。 平等住(samappavattavāsa),于何处之寺非为客比丘之态度,应与常在比丘一样行作务,又对一切有情要平等慈梵住(取注书之意)。 唯其处(tatth'eva),于底本 tath'eva 是错误。从暹罗本订正。 于此住者(mettāvihārissa),于底本为 mettāvihārassa 是错误。 郁多罗优婆夷之故事,底本三八一页 Dhp. A. III, p. 310f. 參照。 桑揭奢沙弥之故事,底本三七九页 Dhp. A. II, p. 240f. 參照。 Vibh. p. 273。 食(khādanto),于底本虽有 khādento 但从暹罗本。 Vibh. p. 274。 令生起(uppādetabbā),于底本之 uppādetabbam 是不可。从暹罗本。 Vibh. p. 275。 以下底本三二二页至十二行四页半程度 Atthasālinī pp. 192-198 几乎全文一致。 随于业(kammassa ruciya),底本之 kassa urciya 是误植,由暹罗本及 Atthasālinī p. 193 之同文个所订正。 D. III, p. 248; A. III, p. 291. 大集法门经卷下(大正一.二三二a以下)。 M. III, p. 218,中阿含一三六分別六处经(大正一.六九三a)。 M. III, p. 217 同上(大正一.六九二c)。 M. III, p. 219 同上(大正一.六九三a)。 以梁(tulāsaṅghātaṁ),于底本为 talāsaṅghātaṁ 是误植,由暹罗本及 Atthasālinī p. 195 之同文个所订正。 又(pana),底本虽无此字,由暹罗本补之。 欲修习者(bhāvetukāmena),底本之 bhavetukāmena 是误植。 A. IV, p. 300。 受随观等(vedanānupassanādīsu),于底本虽为 vedanādisu,今从暹罗本。 A. IV, p. 299。 不欲(na……icchati),于底本虽为 na……gacchati,今从暹罗本。 A. IV, p. 299。 同上。 A. IV, p. 299f。 A. IV, p. 300。 同上。 同上。 A. IV, p. 301。 法集论(Dhammasaṅgaṇi)pp. 53-55。 S. V, p. 119ff,杂阿含七四三经(大正二.一九七c)。 有情之苦(sattadukkhaṁ),于底本为 patta-dukkhaṁ,从异本及暹罗本。 法(ugghāṭetvā),底本之 ugghaṭetvā 是误植。 波罗蜜(pāramī),于巴利佛教不说。北方佛教之六波罗蜜乃至十波罗蜜,说独特之十波罗蜜。即:一、施(dāna),二、戒(sīla),三、出离(nekkhamma),四、慧(paññā),五、精住(viriya),六、忍辱(khanti),七、谛(sacca),八、决意(adhiṭṭhāna),九、慈(mettā),一〇、舍(upekkhā)。出于 Buddhavaṁsa p. 13f; Jātaka Nidāna-kathā(J. I, p. 20f); Apadāna p. 5f; Cariyāpiṭaka; Jātaka; Papañcasūdanī I, p. 45 等。然,关于十波罗蜜无一一之说明。本书之注(Paramattha-mañjūsā II, p. 149 由暹罗本)详细之说明虽于 Cariyāpiṭakavaṇṇanā 有,但此书未出版。于解脱道论卷六(大正三二.四二七b)有十波罗蜜之译语,为施、戒、出、忍、谛、受、持、慈、舍、精进、智慧。 十力(dasa-bala),如来十力是:一处非处智力、二业异熟智力、三徧趣行智力、四种种界智力、五种种胜解智力、六根上下智力、七禅解脱定等至智力、八宿住随念智力、九死生智力、一〇漏尽智力,于南北传共通。于巴利文献说十力于 M. I, p. 69ff; A. V, p. 33ff; Pts. II, p. 174f; Vibh. p. 317f; 335ff. 解脱道论卷六(大正三二.四二七c)參照。 四无畏(catu-vesārajja),一正等觉无畏、二漏永尽无畏、三说障法无畏、四说出道无畏,亦是南北共通之说。于巴利尼柯耶说四无畏,是于 M. I, p. 71f; A. II, p. 8f。 六不共智(cha asādharaṇa-ñāṇāmi),为六不共智,唯巴利佛教所说,北方佛教无此名称。说六不共智于 Pts. I, p. 121ff; p. 133 言:一、根上下智(indriyaparopariyatte ñāṇa),二、众生意乐随眠智(sattānaṁ āsayānusaye ñāṇa),三、双示导智(yamakapāṭihīre ñāṇa),四、大悲定智(maḥākarunāsamāpattiyā ñāṇa),五、一切知智(sabbaññuta ñāṇa),六、无障智(anāvaraṇa ñāṇa)之六。于解脱道论卷六(大正三二.四二七c)译为诸根智、众生欲乐烦恼使智、双变智、大慈悲定智、一切智、不障碍智。Milinda-pañha p. 285 參照。 十八佛法(aṭṭhārasa buddhadhammā),说十八佛法于巴利文献甚为稀少。唯名目虽出 Milinda-pañha p. 105; p. 285 不见举其一一之名称。然,于解脱道论卷六(大正三二.四二七c)述,一于过去佛智不障碍、二未来佛智不障碍、三现在佛智不障碍、四随于佛智徧起身业、五随于佛智徧起口业、六随于佛智徧起意业、七欲无退、八精进无退、九今无退、一〇定无退、一一慧无退、一二解脱无退、一三无可疑事、一四无诬师事、一五无不分明、一六无有急事、一七无隐覆处、一八无不观舍之十八佛法。此于大般若大宝积、诸佛传类等之诸经及显提圣教、集大乘相等诸论所说十八不共法大体一致。例如于 Mahā vastu I, p. 160 有:aṣṭādaśāveṇikā buddhadharmā 为 1. atīte aṁśe tathāgatasya apratihataṁ jñānadarśanaṁ. 2. anāgate aṁśe apratihataṁ jñānadarśanaṁ. 3. pratiyutpanne aṁśe apratihataṁ jñānadarśanaṁ. 4. sarvaṁ kāyakarma jñānapūrvaṁgamaṁ jñānānuparivarti. 5. sarvaṁ vācākarmajñānapūrvaṁgamaṁ jñānānuparivarti. 6. sarvaṁ manokarmajñānapūrvaṁgamaṁ jñānānuparivarti. 7. nāsti chandasya hāmiḥ. 8. nāsti vīryasya hāniḥ. 9. nāsti smṛtiye hāniḥ. 10. nāsti samādhīye hāniḥ. 11. nāsti prajñāye hāniḥ. 12. nāsti vimuktīye hāniḥ. 13. nāsti khalitaṁ. 14. nāsti ravitaṁ. 15. nāsti musitasmṛtitā. 16. nāsti asamāhitaṁ cittaṁ. 17. nāsti apratisaṁkhyāya upekṣā. 18. nāsti nānātvasaṁjñā. 此大事之十八不共佛法与其于北方诸文献之名目虽一致,但其顺序谁都不符合。然与比较前之解脱道论十八佛法,最初之十二是明瞭,两者共其顺序及名目为一,后之六项中之一三乃至一六之四,两书其顺序及名目亦思是为一,唯最后二者其顺序有异。斯解脱道论之十八佛法,想是与大事之十八不共佛法有何等之关系。干潟教授于国译一切经解脱道论之解题四页上,解脱道论之十八佛法是依大乘佛教影响而论。然,此影响不仅单独于解脱道论。既于 Milindapañha 存有十八佛法之名,又出本书 Visuddhi-Magga,于南方上座部一般采用此说似的。尤于现存巴利文献十八佛法不见一一之述,果然是 Milinda-pañha 或 Visuddhi Magga 之十八佛法是出大事或解脱道论,是否指十八不共佛法,是不明。然,南方上座部之十八佛法以非等于有部所说之佛十力、四无畏、三念住、大悲之十八不共法。盖巴利之十八佛法是与十力、四无畏等共列记,但如有部等之十八不共法者是同一物之重复为无意义。故恐怕今之十八佛法亦应与解脱道论所说者为同一。【经文资讯】《汉译南传大藏经》第 68 册 No. 35 清净道论(第8卷-第13卷)
【版本记录】發行日期:2022-01,最后更新:2020-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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