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29]第八品 随念业处之解释
今,此〔六随念之〕后,来解释死念之修习。
〔死念之意义〕
其中,死者是属一有断绝之命根。而诸阿罗汉正断〔三界〕轮回之苦,称为「正断死」,如诸行刹那灭之「刹那死」、「树〔枯〕死」、「铜死(锖)」之状态是「世俗死」,非此之意义。于此〔死〕之意义,有「时死、非时死」之两种。
其中,「时死」为福尽,或为寿尽,或为〔福、寿〕两者之尽而起。「非时死」是断绝〔存命之〕业,为业而〔起〕。
其中,令寿存续之〔食等之〕缘虽完全存在,唯生起〔今世之福尽而来世之〕结生,此唯业成熟而起之死,谓「由福尽而死」。
〔如诸天〕趣〔之成具,如劫初人〕时〔之成具,如北俱卢洲人〕无食之成具等,如今时〔阎浮洲之〕人人,唯尽百岁寿量而起之死,此谓「由寿尽而死」。次如度使魔或迦蓝浮王等,于其处立即由业令〔堕无间地狱而〕死殁,由业断绝〔生命〕相续者之〔死〕,或因宿业以刀剑割切等手段,断绝〔生命〕相续者之死,此谓[P.230]「非时死」。如上述〔其时死、非时死之〕一切,〔属一有〕断绝命根所摄。〔属于一有〕断绝命根称为念死,是「死念」。
〔念死之修习法,其一〕
欲修习其死念者,于独居而禅思,应起「死将到来」、「命根将断」、或「死、死」之如理作意。然,不起如理〔作意〕者,以随念爱好人之死时,如母随念爱儿之死时而起悲伤,于随念不爱好人之死时,如怨敌随念〔自己〕怨敌之死时而起欢喜,随念与己无关系人之死时,如烧尸人(隐亡)见死骸时,〔对于无常、苦、无我〕不起悚惧,随念自己之死时,如见杀戮者举剑刺来而生恐怖、起战栗。如右之一切念、悚惧、智之缺故生。故于〔阿练若或塚墓等之〕任何处所,见有情之被杀,顾念曾见壮者之死,生起顾念、悚惧、智,依「死将到来」等方法当起作意。如斯起〔作意〕为起如理〔作意〕者。依〔此正〕方便乃起〔作意〕之义。然,起如斯〔作意之〕某者,镇伏〔五〕盖,以死为所缘,住立于念,达于近行〔定〕而生起业处。
〔念死之修习法,其二〕
然,以上〔之如理作意〕而不起〔业处〕者,(一)〔死〕之杀戮者现前,(二)隆盛则凋落,(三)推比〔自他之死〕,(四)身体与众人共通,(五)寿命危脆,(六)〔死是〕由无相,(七)于〔生命〕有时限,(八)〔生命〕刹那之短,当依此八相随念死。其中,
(一)「为杀戮者之现前」,依〔死〕如杀戮者之现前。即犹如:「我要斩此人之首。」杀戮者现前取剑举置〔其〕首,如是当随念死之现前。何以故?〔死〕乃与生俱来又夺生命故。然,犹如菌芽出而头带著尘土,有情亦带著老、死而生。又彼[P.231]〔有情〕之结生心生起之后既至老,如由山顶之落石,与相应之〔诸〕蕴共坏灭。如是刹那死是与生俱来,又生者心死故,此意义〔生命断绝〕之死亦与生俱来。故此有情由生以来,犹如太阳之升必向西行,由所行各处又回于〔东〕,或犹如由山起發小川之急流,持载〔落草或木叶〕之流下,不可能逆转〔上流〕,如斯一点亦不逆回于生,向死而行。故〔如次〕说:
如斯〔向死〕而行者,如夏日之热令小川乾涸,如水来「湿蒂」不〔湿柔〕果实,早上由树上落下,如以鎚打土器而坏灭,如露日照而消,唯有近于死。故〔如次〕言:
[P.232]此死与生俱来,犹如其持剑之杀戮者,举剑置于首颈之杀戮者,〔此〕必夺命,不夺则不退去。故〔死〕与生俱来,又以夺命,犹如持剑之杀戮者,为死而现前,如斯「杀戮者之现前」而随念死。
(二)「隆盛则凋落」之句中,隆盛是不被凋落所克胜为茂荣。然,已过凋落,当不可能存续隆盛。即:
又一切健康者,最后亦至病,一切青壮者,最后至老衰,一切之生命,最后亦至死,一切世间共住者,必随生而带老,为病之所征,于死则袭来。故曰:
如斯确知,命之隆盛,最后至凋落而死,「隆盛则凋落」当随念死。
(三)「推比」者,是推比自与他。即:(一)名声之伟大,(二)福之伟大,(三)体力之伟大,(四)神变之伟大,(五)慧之伟大,(六)辟支佛,(七)以推比等正觉者之七行相而应随念死。
(一)云何〔比较名声之伟大以随念死耶?〕此死者有大名声、有大眷属、具[P.233]足财宝驾兽之摩诃三摩多〔王〕、曼陀多〔王〕、大善见〔王〕、坚辐〔王〕、尼弥〔王〕等之上亦无疑死之袭来,然,何况于我之上不袭来耶?
如斯先〔比较〕名声之伟大而随念〔死〕。
(二)云何〔比较〕福之伟大〔而随念耶〕?
如斯〔比较〕福之伟大而随念〔死〕。
(三)云何〔比较〕体力之伟大而〔随念耶〕?
如斯〔比较〕体力之伟大而随念〔死〕。
(四)云何〔比较〕神变之伟大而〔随念耶〕?
如斯〔比较〕神变之伟大而随念〔死〕。
(五)云何〔比较〕慧之伟大而〔随念耶〕?
如斯〔比较〕慧之伟大而随念〔死〕。
(六)云何〔比较〕辟支佛而〔随念耶〕?由自己之智以精进力,碎破一切烦恼贼,虽得辟支菩提为麟角喻独存〔之辟支佛〕者,亦不〔能〕脱于死,然者,如何我〔得〕脱〔死〕!
如斯〔比较〕辟支佛而随念〔死〕。
(七)云何〔比较〕等正觉者而〔随念耶〕?彼世尊饰有八十随形好,有光彩三十二大人相之色身,成就一切种类之徧净、戒蕴等德宝之法身,达名声之伟大、福之伟大、身力之伟大、神变之伟大、慧伟大之极,是无等、无等等、无比、无双之阿罗汉等正觉者也。〔虽然〕如大火聚,水雨降来亦〔消失〕,由死雨之降来,佛亦即座寂灭。
如斯〔比较〕等正觉者而随念〔死〕。
于如斯等之死,具足名声之伟大等,比较其他人人与自己,如彼等殊胜之有情〔而起死〕,随念我亦要死之彼〔瑜伽〕者,起业处达近行〔定〕。如是随念「推比」〔自他之〕死。
[P.235](四)「身体与众人共通」,此身体是与众人共通也。先共通于八十〔种〕之虫聚。其〔虫聚〕中,依存于表皮之虫啖食表皮,依存于深皮者啖食深皮,依存于肉者啖食肉,依存于腱者啖食腱,依存于骨者啖食骨,依存于髓者啖食髓,〔彼等依止其〕处而成生、老、死、粪尿,身体是彼等之生家、病室、墓场、粪壶、尿桶。此〔身体〕是依彼等虫聚之乱动亦至于死。如八十〔种〕之虫聚,〔身体〕内数百之疾病,〔身体〕外之蛇、蝎等为死之缘,是〔诸有情〕之共通,犹如建于四衢大街之靶的,如四方八面飞来之矢、剑、鎗、石等,于身体亦袭来一切之灾难。此〔身体〕彼灾难之袭来,必于死,故世尊言:
「诸比丘!于此比丘日落夜时,作斯思惟:『我实有甚多死之缘,有蛇啮我、蝎啮我、百足啮我,如是我当命终,〔故〕其〔蛇等〕是我之障碍。』又:『〔我〕当踬倒,所食之食物于〔身中〕腐败,胆汁〔及淋巴液〕于我〔身中〕动乱,痰于我〔身中〕扰乱,〔如切身之〕剑风于我〔身中〕动乱。如是我当命终,〔故〕其〔食物等〕是我之障碍。』」
斯「身体是与众人共通」随念〔死〕。
(五)「寿命危脆」,寿命是无力危脆。不论如何,有情之寿(一)是于出入息之关系,(二)是于〔行住坐卧四〕威仪之关系,(三)是于寒热之关系,(四)是于〔地水火风四〕大之关系,(五)是于食物之关系。
(一)此〔生命〕唯得出入息之平衡时而存续。然吹出之鼻息呼不进来之时,又呼入〔之息〕不出之时,言〔其有情〕死了。
[P.236](二)又唯得四威仪之平衡时〔生命〕乃存续。然任何〔威仪之〕一依于增盛者寿行则断绝。
(三)唯得寒热之平衡时〔寿命〕乃存续。然不能胜于过寒或过热者〔生命〕乃消失。
(四)又唯得〔地水火风四〕大之平衡时〔生命〕乃存续。然,地界之〔动乱〕,或水界等其任何之一动乱,则强壮者之身体亦硬直(此由地界之动乱),为脂肪过多等使身体濡湿転秽(此由水界之动乱),胃于大热(此由火界之动乱),又关节之弛坏(此由风界之动乱)而至生命之终尽。
(五)又唯得段食〔之〕适当时生命乃存续。然,不得食者生命将尽。
如斯「寿命危脆」而随念死。
(六)「无相」者,为不确定、无限定之义。然,有情之
(1)其中,「命」者,如说:「必唯活〔此期间〕,不能再长。」是无确定,故为无相。然,有情亦有死于羯罗蓝之时,亦有〔死〕于頞部昙、闭尸、键南、〔入胎后〕一月、二月、三月、四月、五月、十月之时。亦有出母胎时而〔死〕,亦有其后百岁以前或以后而死。
(2)「病」者,如说:「有情必由此病而死,不由他〔病〕。」是无确定,故无相。然,有情有依眼病而死,亦依耳病等任何之一而〔死〕。
(3)「时」者,如说:「〔有情〕必于此时死而非他〔时〕。」是无确定,故无相。然,有情是午前死,或于正午后等之任何而死。
(4)「死处」亦如说:「死者之身体必倒于此处而于非他处。」是不确定,故无相。然,生于村内者身体倒于村外,生于村外者身体倒于村内。或生于陆者〔身体倒〕于水中,生于水者〔身体倒〕于陆上等而详说多种类。
[P.237](5)「趣」如说:「〔有情〕由此生而当死于此〔趣〕。」是无确定,故无相。然,亦有由天界死者而生于人中,亦有如说由人界死者而生于天界等之何处,展转于〔地狱、饿鬼、畜生、人间、天上之〕五趣界,恰如牛系于机械之〔牵臼〕。
如斯「由无相」而随念死。
(七)「有时限」,人人之寿命是于现在〔人寿百岁时〕为短时。长命者〔亦不过生存〕百岁内外而已。故世尊说:「诸比丘!人寿短促,〔不久忽〕至来世。故当作善、行梵行。生者无不死。诸比丘!长寿者〔其生存亦不过〕百岁内外而已。
更说:「诸比丘!往昔有师名阿罗迦。」详说七譬喻〔等〕以庄严诸经。
更宣说:「诸比丘!有比丘:『呜呼!我命实是一日一夜。〔于未死之间〕应作意世尊之教,我可说实多作。』如斯修习死念。又有比丘:『呜呼!我命唯为一日,〔于未死之间〕应作意世尊之教,我可说实多作。』如斯修习死念。又有比丘:『呜呼!我命于一食间,〔于未死之间〕应作意世尊之教,我可说实多作。』如斯修习死念。又有比丘:『呜呼!我命实于咽下四五口〔之食〕间,〔于未死之间〕应作意世尊之教,我可说实多作。』如斯修习死念。诸比丘!此等诸比丘,放逸而住,言为漏尽而迟徐修[P.238]死念者,然,诸比丘!比丘:『呜呼!我命实于咽下一口食之间,〔于未死之间〕应作意世尊之教,我可说实多作。』如斯修习死念。又有比丘:『呜呼!我命实于一出入息间。〔于未死之间〕应作意世尊之教,我可说实多作。』如斯修习死念。诸比丘!此等诸比丘,不放逸而住,言为漏尽敏速修死念也。」
如斯不依赖「啖四五口〔食之间〕,命时短少」而如斯「依有时限」而随念死。
(八)「刹那之短」,然,有情生命〔存续之〕刹那,若以第一义而言,极短促不过于一心转起〔之间〕而已。犹如车轮之转,依一辐部而转,停止亦由一辐部而停止,有情之寿命不过于一心刹那,唯其心灭,言有情灭。所谓:
「过去心刹那之〔有情〕是已生存,非生存于现在,非生存于当来。当来刹那之〔有情〕非已生存,非生存于现在,应生存于当来。现在心刹那之〔有情〕非已生存,生存于现在,非生存于当来。」
如斯「由刹那短促」随念死。
依斯此等八行相任何之一常常作意随念者,〔死念业处为所缘之彼〕心,得〔修习之〕修行,住念以死为所缘,镇伏〔五〕盖,现起〔五〕禅支。然,〔死念业处是其〕所缘,于〔第一义的存在〕为自性法故,又〔其所缘是无常、苦、无我而〕悚惧故,不入安止〔定〕而唯达于近分〔定〕之禅那。
若〔「所缘为自性法故不达安止定」者,虽有反问者,出世间定与识无边处、非[P.239]想非非想处定,以自性法为所缘,何故为安止定耶!〕而出世间禅与第二、第四之无色禅,虽以自性法〔为所缘〕,但修习之殊胜故得成安止。然,因清净修习之次第故得出世间安止,超越所缘之修习故无色〔禅以得安止〕。又于其处〔即无色禅〕,达于安止禅是唯超越所缘,〔以自性法为所缘,如其他之业处,不得执著所缘也〕。然,于此处〔死念〕,无其〔清净修习与超越所缘之〕两者。故〔死念〕唯达于近行〔定〕之禅。
〔死念之功德〕
其次修习死念之比丘,常不放逸,对一切有情获不爱乐想,舍命之爱著,为呵恶者,不多蓄藏,对一切资具舍离垢悭,彼熟达无常想,从此亦现起苦想、无我想。〔如是修习死念之比丘见〕不修习死〔念〕之有情,于突然为猛兽、夜叉、蟒蛇、盗贼、杀戮者所袭之人,于死时陷于怖畏、战栗、昏昧,如斯彼不陷于〔怖畏、战栗、昏昧〕,无怖畏、无昏昧而命终。〔彼〕若于现世虽不证不死〔之涅槃〕,身坏死后,来世亦至于善趣。
此是详论死念之门。
今未曾行于佛出世〔时〕以外,非为一切外学境界之身至念处,于一切诸经中:「诸比丘!多作修习一法者,〔彼对于无常等〕为至大之悚惧,为至大利益,为至大之瑜伽安稳,为至大之念正知,为至智见之获得,至于现法乐住,至作证〔三〕明、〔八〕解脱、〔沙门〕果。云何为一法?是身至念……。诸比丘!受用身至念之人人者乃受用不死〔之涅槃〕。诸比丘!不受用身至念之人人是不受用不死〔之涅槃〕。诸比丘!〔于受用身至念之人人〕是令受用不死〔之涅槃〕,〔不受用身至念之[P.240]人人〕是不令受用不死。〔舍身至念之人人〕是舍不死〔之涅槃〕,〔不舍身至念之人人〕乃不舍〔不死〕也,〔怠失身至念之人人〕是怠失〔不死〕,發得身至念之人人是令發得〔不死〕。」如是依世尊以种种之行相而赞说:「诸比丘!云何修习身至念、云何多作、有大果有大功德耶?诸比丘!于此比丘以至阿练若。」等之表现(一)安般节、(二)威仪节、(三)四正知节、(四)厌逆作意节、(五)界作意节、(六~一四)九墓节,依此十四节之所说示,来解释其〔身至念之〕修习〔法〕。
此〔十四节中之〕(二)威仪节、(三)四正知节、(四)厌逆作意节、(五)界作意节等之三,是依观而说。(六~一四)九墓节是依〔第二十一品八〕观智中之〔第四〕过患随观〔智〕而说。又此〔九墓节中〕于膨胀相等,应得定之修习者,于第六品之十〕不净解释中既说明了。其次(一)安般节、(四)厌逆作意节之二,是依定而说也。其中(一)安般节是安般念为单独之业处。其次「复次诸比丘!比丘由足跖以上由发顶尖以下为皮肤所围之此身,观察充满种种类之不净。即于此身谓如有发、毛、〔爪、齿、皮、肉、腱、骨、骨髓、肾藏、心脏、肝脏、肋膜、脾脏、肺脏、肠、肠间膜、胃物、粪、胆汁、痰、脓、血、汗、脂肪、泪、膏、唾、洟、关节滑液〕尿」,以脑摄骨髓,依(四)厌逆作意而说示〔观〕三十二行相业处,于此是身至念之意义也。
此先解释其〔身至念之〕修习〔法〕,注释此〔右〕圣典〔之文句〕。
〔身至念之圣典文句〕
「此身」者,是由此〔地水火风之〕四大种而成,为秽污之身。「由跖以上」是由足跖之上方。「由发之顶尖以下」者,是由发顶尖之下方。[P.241]「皮肤所围」者,〔身体之〕周围是所限于皮肤。「观察充满种种类之不净」者,观此身是充满种种类发等之不净。云何而〔观耶〕?〔观察〕于「此身有发……乃至……尿」。
其〔「于此身有发……乃至……尿」之文〕中,「有」是存在也。「此」是言由足跖以上,由发顶尖以下,于皮肤所围,充满种种类之不净之〔处〕。「身」者,是身体。然,身体是不净之积集故,又发等应厌恶之〔發生处〕,又眼病等数百病之發生处,故言为身(聚)。「发、毛」者,是此发等之三十二种。
其〔右之文〕中,言「于此身有发」「于此身有毛」,当知是各续〔「于此身有毛」之句〕。然,由足跖以上,由发顶尖以下,由皮肤以内唯一寻之躯体,考察一切行相,〔于此〕亦无有何等真珠、摩尼、瑠璃、沈香、郁金香、龙脑香、香粉等微尘之净性,且极恶臭,可嫌恶而不美,唯有种种类之发、毛等之不净。故言「于此身有发、毛……乃至……尿」。
以上依此文脉之注释也。
〔身至念之修习法〕
其次,初学之善男子欲修习此〔身至念〕业处,已如〔第三品〕所说,亲近善友,当把取此学处。于此〔瑜伽〕者,语业处之彼〔善友〕,应教〔一〕「七种之把持善巧及〔二〕十种之作意善巧」。
〔一〕〔七种之把持善巧〕
其中(一)由语、(二)由意、(三)由色、(四)由形、(五)由方位、(六)由处所、(七)由限界,应教七种之把持善巧。
(一)即于此厌逆作意业处,则如〔持〕三藏者,作意业处时,第一应作「由语」之读诵〔即音读〕。然,于某者,作读诵而明由业处。住〔锡兰中部地方〕之摩罗耶于大天长老之处把持业处,二长老是其例。
据传,〔大天〕长老由彼〔二人〕乞〔教〕业处,「于四个月间同行读诵」与圣典[P.242]〔说〕三十二种〔身〕。彼等「则虽彼等练达二三之尼柯耶,而〔且〕巧妙读诵四个月三十二种〔身之经〕,立即得须陀洹果」。
故说业处之阿阇梨应对弟子言:「第一先以语读诵。」〔其读诵〕者,当分別「皮之五种」等,由顺逆而读诵。读诵〔皮之五种〕即:「发、毛、爪、齿、皮。」其后而诵「肾脏之五种」即:「肉、腱、骨、骨髓、肾脏。」再逆诵:「肾脏、骨髓、骨、腱、肉、皮、爪、毛、发。」由此而诵「肺脏之五种」即:「心脏、肝脏、肋膜、脾脏、肺脏。」再逆诵:「肺脏、脾脏、肋膜、肝脏、心脏、肾脏、骨髓、骨、腱、肉、皮、齿、爪、毛、发。」由此而诵「脑之五种」即:「肠、肠间膜、胃物、粪、脑。」再逆诵:「脑、粪、胃物、肠间膜、肠、肺脏、脾脏、脾脏、肋膜、肝脏、心脏、肾脏、骨、腱、肉、皮、齿、爪、毛、发。」由此而诵「脂肪之六种」即:「胆汁、痰、脓、血、汗、脂肪。」再逆诵:「脂肪、汗、血、脓、痰、胆汁、脑、粪、胃物、肠间膜、肠、肺脏、脾脏、肋膜、肝脏、心脏、肾脏、骨、腱、肉、皮、齿、爪、毛、发。」由此而诵「屎之六种」即:「泪、膏、唾、洟、关节滑液、尿。」再逆诵:「尿、关节滑液、洟、唾、膏、泪、脂肪、汗、血、脓、痰、胆汁、脑、粪、胃物、肠间膜、肠、肺脏、脾脏、肋膜、肝脏、心脏、肾脏、骨、骨髓、腱、肉、皮、齿、爪、毛、发。」
[P.243]如斯当以语读诵百回、千回、百千回。然,由语读诵而练达〔身至念〕业处之经典,心不离散此处彼处,得明白〔身之三十二〕部分,如手指之列,围栅之列显现而〔明瞭〕。
(二)其次如「由语」,同样「由意」读诵当〔是默诵〕。然,由语之读诵是由意读诵之缘,由意读诵是通达〔特〕相之缘也。
(三)「由色」者,应确定发等之色。
(四)「由形」者,应确定其〔发等之〕形。
(五)「由方位」者,由身体之上为上方位,〔由脐之〕下为下方位。〔于三十二部分中〕之此部分是在此方位,故应确定方位。
(六)「由处所」者,如言此部分是在此处所之位,应确定各各之处所。
(七)「由限界」者,有自分之限界、异分之限界之二限界。其中,〔三十二部分之〕此部分,下是〔与此此之部分为界〕,上是〔与此此之部分为界〕,横是与此此之部分为界,当知以此谓「自分之限界」。如谓发非毛,毛亦非发,如截別〔与其他之部分〕,当知是「异分之限界」。
如斯由七种教授把持善巧者,其次,此〔身至念〕业处,于某经是依厌逆说,于某经是依界说,当知教授〔把持善巧〕。即:「此〔身至念业处〕于大念处〔经〕依厌逆而说,于大象迹喻〔经〕、大教诫罗睺罗〔经〕、界分別〔经〕是依界而说。然,于身至念经,是为观〔三十二身之〕色而分別四禅。其〔依厌逆与界之所说〕中,依界所说是观业处,依厌逆所说是止业处。于此〔厌逆作意节,所意义的〕是唯此止业处。」〔而应教授之〕。
〔二〕〔十种之作意善巧〕
如斯教授七种把持善巧已,〔其阿阇梨〕当教授:(一)依次第、(二)不过急、(三)不过缓、(四)散乱之除去,(五)假名(概念)之超越,(六)撤去次第,(七)定止〔定〕,(八~一〇)依三经典之十种作意善巧。其中,
(一)「依次第」者,然,开始读诵此〔三十二身分〕,应依顺次作意,一回亦不[P.244]得跳过而〔作意〕。然,若跳过一回而作意者,犹如无善巧〔步登〕之人,三十二段之阶梯,跳一段而登者,如身体疲劳则不能登,应完全修习而到达,不到达于满足故,心疲劳而不能完成修习。
(二)行次第作意者,应作意「不过急」。然,作意过急者,犹如行三由旬之道,不观察应进之道与应避之道,〔唯〕以急速之力,百回往还〔无用之道〕者,虽到达终点,而〔不知终点〕,不能不问〔终点〕而行,虽至全业处之终结而不明瞭〔业处〕,令〔彼〕不至胜住。故作意不应过急。
(三)如不过急,又〔作意〕亦不可「过缓」。然,作意于过缓者,犹如于日中欲行三由旬之道者,于途中闲逛树、山、池等者,不到达终点,要二三日始能到达,业处不终结,不达胜〔位〕为缘。
(四)「散乱之除去」者,舍弃业处,于外部种种所缘心起散乱者,应除去〔其散乱〕。然,不除去者,犹如一尺幅之断崖道,不观察足踏而左眄右顾者,一错误步法,则落百仞之断崖,于外部念散乱者时,使业处舍断而消失,故应除去散乱而作意。
(五)「假名之超越」者,超越此发、毛等之假名(概念),心置〔念〕于〔厌逆作意而〕厌逆〔发等〕。然,犹如〔旱灾〕水之难得时,人人见到林中水泉,于其处结置多罗叶等以为何等之标识,〔于最初〕依其标识来此沐浴且饮,然,彼等常常至[P.245]此而明瞭其行路时,则不必要标识,彼等每次如所欲而至彼处沐浴且饮,依前之发、毛〔等〕假名(概念)而作意者,〔发、毛等〕之厌逆已明瞭,其时,应超越发、毛〔等〕之假名而唯置心于厌逆。
(六)「次第撤去」者,应撤去〔三十二身分中,不善〕现起于心之部分,应作意次第撤去。即初学者要作意发,其作意〔却不作意发〕,去而至最后部分之尿而止。要作意尿,其作意却〔不作意尿〕,去而至最初部分之发而止。如是彼常常作意,何部分善现起〔于心〕,何部分不善现起〔于心〕。彼应对善现起〔于心〕者,先行作意业。二〔部分〕现起时,常常作意其中较常现起者,当生起安止〔定〕。
对此有次之譬喻。即譬如有三十二支之多罗树,猎师欲捕住多罗树林之猕猴,最初以弓矢射贯多罗树叶而作唤声,时彼猕猴则转移于一一〔之多罗树〕而移到最后之多罗树。猎师又于此同前一样,〔以弓矢射贯最后多罗树之叶而唤声〕,〔猕猴〕再以同方法〔逃〕来最初之多罗树。彼猕猴如斯常还复,由起唤声处〔逃至〕上面,止于一多罗树,坚执中央幼芽之多罗树,于〔弓矢〕不得射贯。当知〔此三十二身分次第之撤弃〕亦同样。
对照〔次第撤去〕此譬喻,即如次,此身中之三十二部分如多罗树之三十二根。心如猕猴,瑜伽行者如猎师。瑜伽行者之心求〔作意〕巡回所缘三十二部分之身中,猕猴如住于三十二根多罗树之某多罗树林。瑜伽行者开始发之作意,顺次行于最后之部分而置心,〔猕猴〕在最初之多罗树叶,猎师以弓矢射贯而唤声时,如猕猴传移一一之多罗树而至最后之多罗树。再还来〔最初部分或最初之多罗树〕时亦同样。[P.246]数数作意,于任何部分现起于心而舍弃未现起之〔部分〕,对已现起之〔部分〕而行徧作(准备定),如猕猴还复被〔追〕,于發唤声处而上〔逃〕。最后现起二〔部分〕时,以较常现起者,数数作意令生起安止〔定〕,遂止于一多罗树,坚执不得射贯其〔多罗树〕中央幼芽之多罗树叶。
再有次之譬喻。犹如乞食比丘,住于有三十二家村落之附近,于最初家得〔二家分〕之施食而略去次之家,翌日〔于最初家〕得〔三家分之施食〕而略去次之二家,第三日于最初〔之家〕得满钵,〔他不行乞其息侭〕行至坐堂(休息处)而食。当知〔作意此三十二身分〕亦同样。三十二种〔之部分〕即如三十二家之村落。瑜伽行者如乞食者。瑜伽者于三十二种〔之部分〕行徧作(准备定),如彼乞食者住其村落之附近。数数作意,舍未现起之〔部分〕,已现起之〔诸部分〕中,行徧作至二部分〔最善现起〕止,如最初家得二〔家分之〕施食,则略去次之一家,又翌日于〔最初家〕得三〔家分之施食〕,则略去次之二家。二〔部分〕中唯较善现起者,以数数作意令生起安止〔定〕,第三日唯于最初家得满钵者,则坐于坐堂而食。
(七)「安止〔定〕」者,〔于三十二身部分中〕,由作意〔令生〕安止〔定〕之部分。〔然〕,当知于发等之一一部分起安止〔定〕。此谓〔安止定〕之意义。
(八~一〇)「三经典」者,此三经典〔说〕增上心、清凉、觉支善巧,当知为结合〔此〕精进与定。是此〔三经典之〕意义。其中:
[P.247](八)「诸比丘!勤励增上心之比丘,应于时作意三相。〔即〕:应于时作意定相、于时作意策励相、于时作意舍相。诸比丘!若勤励增上心之比丘,唯专作意定相者,其〔修习〕心为理当赴于懈怠。诸比丘!若勤励增上心之比丘,唯专作意策励相者,其〔修习〕心为理当赴于掉举。诸比丘!若策励增上心之比丘,唯专作意舍相者,其〔修习〕心为理当不正确等持漏尽。诸比丘!然,勤励增上心之比丘,故于时时作意定相、策励相、舍相,其〔修习〕心则成柔软、适业、净洁而难破坏,为漏尽而正等持。」
「诸比丘!犹如金匠及金匠弟子之造炉,造炉已,于炉口点火,于炉口点火已而以火钳挟金投入炉口,时于送风,时于以水振潜,时于放置。诸比丘!若金匠或金匠弟子,以其金唯专为送风者,其金理当烧失。诸比丘!若金匠或金匠弟子,以其金唯专为潜水者,金理当冷却。诸比丘!若金匠或金匠弟子,以其金唯专为放置者,其金理当不至成熟。诸比丘!若金匠或金匠弟子,以其金时于送风,时于潜水,时于放置故,其金则柔软、适业、清净而难破坏,用于精密加工。〔即以其金〕若〔作〕带、或耳环、颈饰、金鬘〔等〕装饰具之希望者,立即可达其目的」。
[P.248]「诸比丘!如斯勤励增上心之比丘,〔应时时作意三相〕……乃至……〔其心成柔软、适业、净洁而难破坏〕,为漏尽而正等持。而比丘当以作证神通,为以通智作证各各之法而倾向于心,若有〔证得宿因等之〕原因者,得现证其各各〔之法〕」,当此经是〔说〕「增上心」。
(九)「诸比丘!具备六法之比丘,得作证无上清凉。六〔法〕者何耶?诸比丘!比丘于此,应抑制心时而抑制心,应策励心时而策励心,应喜悦心时而令心喜悦,应放置心时而舍置心,则心倾于胜〔道、果〕,乐于涅槃。诸比丘!具备此等六法之比丘,得作证无上之清凉」,当知此经是〔说〕「清凉」也。
(一〇)其次「觉支善巧」,「如斯诸比丘!有沈心之时,当非修习轻安觉支之时」,于〔等〕与〔第四品〕安止善巧论之所说示。
如斯善把握七种之把持善巧,又善确立十种之作意善巧,彼瑜伽者依〔此〕两善巧,当善把持业处。若瑜伽者与阿阇梨同一精舍而安乐者,如上不能〔一时〕详细学习,勤励业处而有所得者,从此次第向上学习。欲住〔阿阇精舍之〕他处者,如上所述之规定详细学习〔七种之把持善巧,十种之作意善巧〕,故数数还复〔以语、意读诵三十二身部分〕,了解一切难解处,于〔第四品〕地徧解释〔之最初〕所说同方法,舍不当之住所,住适当之精舍,断小障碍,当行厌逆作意之徧作(准备)。
〔三〕〔三十二身分相及厌逆性之把持〕
然,行〔徧作〕者,应先把持发等相。[P.249]云何〔应把持耶〕?拔一二根之发置于掌中,应先确定〔其〕色。亦可眺望剃发之迹。亦可眺望〔落于〕水钵或粥钵中之〔发〕。见黑〔发之时〕应作意〔黑〕,于白〔发〕之时,〔应作意〕「白」,半白之时应从多者而作意。如同于发,于一切「皮之五种」,见〔其等〕亦应把持相。〔其余之肉、腱等之部分,闻而应把取相〕。如斯把取相,一切〔三十二〕部分由色、形、方位、处所、限界而确定,依色、形、香、所依、处所而应确五种之厌逆性。对其〔确定法〕而一切部分于顺次论者则如下:
(一)〔发〕 先自然色是黑,如〔新〕木槵子之「色。」形是长圆而如秤杆之「形」。「方位」是在上半身。「处所」是耳朵之两侧,前以额间、后以首筋为限。有润缠头盖是〔生〕发之处所。「限界」者,发是缠头,如稻〔芒尖端〕插入皮肤,下以自己发根之面积,上以虚空,横是互相〔以发〕为限,无二根发长在一处,此〔发〕「自己之界限」。如言发非毛、毛非是发,不与混同发以外之三十一部分,发是为单独之一部分。此〔发〕为〔异分之界限〕。由色等以确定此发。
其次确定〔此发〕色等五种厌逆〔之方法如次〕:发者依此色是厌逆,依形、依香、依所依、依处所亦是厌逆。即心所喜之粥钵,或食物钵中,看到一少枝发色,如甚厌恶:「此混发,以持走。」即「依色」之厌逆。又晚上用餐者,触到发形之阿加树皮,或触到摩加羯树皮亦同样厌恶,如此是「依形」之厌逆。若不行使涂油、花香等,发之香是极可厌恶。投于火中之〔发香〕更可厌恶。发如依色或形虽有不厌逆,但[P.250]「依香」唯实厌逆。
即犹如幼童之粪色是郁金色,形是郁金块形,又弃于尘芥堆膨胀黑犬之尸体,色是多罗熟果之色,形展转被舍弃之小鼓形,又其(犬)牙亦如素馨之芽。如斯两者依色或形虽不厌恶,但依香即甚厌逆。同样依发色或形者,虽有不厌恶,若依香即甚厌逆。
犹如由村流出〔污〕物不净处所生之野菜,都市人厌恶而不食,于同样依发、脓、血、粪、尿、胆汁、痰等流出之所生,故可厌恶。此由〔发〕「所依」之厌逆。又此等之发,如于粪堆中發生之菌,生于三十一部分聚积中物,如生长于彼等塚墓、尘芥堆等之野菜,又如生于濠等〔污泥水中〕之莲、睡莲等花,生于不净处,故极厌恶。彼等〔发〕之「处所」之厌逆。
又如发,当确定一切部分由色、形、香、所依、处所之五种而厌恶。又依色、形、方位、处所、界限〔之五种〕亦当确定各自之一切〔部分〕。其中,
(二)〔毛〕 毛若依本来之色,非如发纯粹之黑色而为黑褐色。其「形」尖端至下为多罗树根形。若依「方位」是生于〔脐上下之〕二方位。「处所」是除有发之处所、掌、足跖,其余生于身体大部分之皮肤。「界限」,于身体之皮肤,唯在插入一虮之〔皮肤〕,下由自己毛根之面积,上于虚空,横由互相〔之毛〕所界限,二根毛不生在一处。此是彼等〔毛〕「自己之界限」。次「依异分之界限」是似同头发。
(三)〔爪〕 「爪」者,有二十枚爪之名。彼等悉是白「色」。「形」是鱼鳞之形。[P.251]「方位」是足爪在下方位,手爪在上方位,生于如斯二方位。「处所」是生在指之先端上。「界限」是〔左右〕二方面指端之肉,内侧指甲依肉,外侧以虚空,横是依互相〔之爪〕所界限,二爪不生一处。此彼等〔爪〕为「自己之界限」,而「依异分之界限」是似同头发。
(四)〔齿〕 齿是齿之完全者有三十二之齿骨。其等「色」皆白。「形」是种种形,先即于下方之列,中央之四齿(门齿)顺次如插立在粘土团中南瓜种子形。其〔四齿〕之两侧一支(狗齿),有一根及一尖端,如曼利加之芽形。其〔外侧〕一支(小臼齿),有二根及二尖端,如维持车之梶棒形。其〔外侧〕二支(小臼齿及大臼齿),有三根及三尖端。其〔外侧〕二支(大臼齿),有四根及四尖端。于上方之列亦同样。「方位」生在上方。「处所」在〔上下之二〕颚骨中。「界限」下生在颚骨中而由自己之〔齿〕根,上是虚空,横是由互相〔之齿〕所界限。二齿不生一处。此其〔齿〕「自己之界限」,而「依异分之界限」是似同头发。
(五)〔皮〕 皮是覆缠在全身之深皮。其上〔层〕有黑色、暗色、黄色等之色言为外皮,其〔外皮〕由全身集来唯枣核程度之量。其次皮之原色唯白,其白〔皮之色〕,受火所伤、被打掷而外皮剥脱时更为明显。「形」是以身体同形。此略说〔此皮之形〕。然,若详说者〔则如次〕:足指皮是蚕茧形。足背之皮如皮鞋套足之形。胫皮如包食物之多罗叶形。股皮如长袋装满米之形。臀皮如装满水之泸水囊形。背皮如铺张于楯之皮革形。腹皮如铺张于琴胴皮革之形。胸皮略如四角形。两腕之皮如张付于箭筒皮革之形。手之甲皮如剃刀鞘之形或如栉袋形。手指如键鞘形。颈皮[P.252]如缠首布之形。颜色有大小之孔如昆虫之巢形。头皮如钵袋形。
把握皮之瑜伽者,当送其智由上唇始至颜之上方止,于第一先确定缠盖颜面之皮肤。其次〔当确定〕额骨之皮肤。其次如手〔放入〕袋中钵与袋之间,遣送智于头骨与头之间,分离骨皮结合之状态,以确定头之皮。其次〔以确定〕肩之皮。其次顺逆〔确定〕右手之皮。又依同方法〔确定〕左手之皮。其次〔确定〕背之皮。其确定已而由顺逆〔确定〕右足之皮。又依同方法〔确定〕左足之皮。其次于次第确定阴部、腹、胸、颈之皮。如是于颈之后确定下颚皮,最终令智达下唇当完了〔确定〕。如斯把握次第之麤皮者亦明由细皮。
「方位」者,〔皮〕是生〔上下之〕二方位。「处所」者,是缠盖于全身。「界限」者,〔皮之〕内侧是由在内面,外侧由虚空为界限。此其「自己之界限」,而「依异分界限」是似同头发。
(六)〔肉〕 肉者,有九百肉片。其一切是赤「色」,似根斯伽花。「形」者,胫之肉块如包食物之多罗叶形。腿肉是小砥石形。臀肉如灶后部形。背肉如令乾〔固〕之多罗果汁板形。两侧肋之肉如涂于籾仓〔壁〕孔之粘土形。乳房之肉如圆团投〔于地上〕之粘土团形。两腕之肉如二双大鼠剥皮之形。如斯把握种种麤大之〔肉〕者亦能明白细肉。「方位」者,〔肉〕是生于〔上下之〕二方位。「处所」者,不越过[P.253]包住三百骨。「界限」者,〔肉之〕上下以附著骨聚之面,上方以皮,横以互相〔之肉〕为界限。此是其〔肉〕「自己之界限」,而「依异分之界限」似同头发。
(七)〔腱〕「腱」者,有九百之腱。若由「色」一切腱是白。「形」者,有种种形。即于腱中,由颈上之部分始之五大腱是络付于身体下行于前侧,五〔大腱在身体之〕后侧,五〔大腱〕于右侧,五〔大腱〕于左侧〔而下行〕。络付于右手之〔腱〕,于手之前侧五根向后侧亦五根。络付于左手腱亦同样。络付于右足腱,于足之前侧五根,于后侧亦有五根。络付于左足之腱亦同样。如斯支持身体为六十根大腱络付身而下行。彼等亦为筋,一切如睡莲之球茎形。其他腱散布于处处,较上述更细如纽绳之形。其他更细之〔腱〕如臭蔓草之形,其他更细之〔腱〕如大琴弦之形。其之〔腱〕如麤丝之形。手或足背之腱如鸟足之形。头腱如网幼儿头之〔帽子〕形。背腱如日所扩照之湿网形。其他于四肢五体各部之腱如付著于身体之衬衣形。「方位」者,〔腱〕生于〔上下之〕二方位。「处所」是结付于全身之骨。「界限」是下方由〔腱之〕面积在三百骨之上,上方由其处所连接肉或皮肤,横是由互相〔之腱〕所界限,此为彼等〔腱〕「自己之界限」,而「依异分之界限」是似同头发。
(八)〔骨〕 骨是除三十二之齿骨,其他六十四之手骨,六十四之足骨,依止于筋肉有六十四之软骨,二个踵足,于各足有二个踝骨,〔各〕二个之胫骨,(胫骨与腓骨),〔各〕一之膝〔盖〕骨,〔各〕一之〔大〕腿骨,二个臀骨(肠骨),十八[P.254]之脊椎骨,二十四之肋骨,十四之胸骨(肋软骨),一个心骨(胸骨),二销骨,二肩〔胛〕骨,二腕骨(上膊骨),各二之前腕骨(桡骨及尺骨),七颈骨(颈椎),二颚骨,一鼻骨(鼻腔),二眼骨(眼窝),二耳骨(听腔),一额骨(前头骨),一头骨(后头骨),九头盖骨(颅顶骨、颞颥骨等),以上有三百骨。此等之「色」皆是白色。「形」者,有种种形。即其中,足指骨(趾骨)尖如伽达伽种子之形。其〔尖端〕之后有中节骨,是巴那沙核子之形。元节骨是小鼓形。足背骨(跖骨)如打长百合球根聚之形。踵骨(跗骨)如有一核子之多罗果之种子形。踝骨〔如以丝〕结而〔令互相相触〕游戏〔二个〕之毬球形。附著于胫骨之踝骨处如剥皮之新提幼木形。小胫骨(腓骨)如小弓弧形而大〔胫骨〕如蛇乾背形。膝〔盖〕骨如缺灭一部分之水泡形。附著〔入于膝盖骨〕之胫骨处,其前端不尖如牛角形。腿骨如所削之斧或钺柄之形。附著于〔腿骨之〕臀骨处如游戏毬形。附著〔腿骨〕臀骨处,如切去尖端之大芬那果形。臀骨二之相接,如陶匠〔造土器之〕灶形。一个如铁匠结纽之鎚形。在〔脊椎之〕尖端尾闾骨〔及荐骨〕倒如捕蛇头之形,而七处有大小之孔隙。脊椎骨由内部〔之复见时〕上下贯通如铅板形。由外部〔之背见时〕[P.255]如环之列形。彼等〔脊椎〕之处似锯齿有二三之刺。二十四之肋骨中,不完全之〔四肋骨〕如不完全之剑形。完全之〔二十肋骨〕如完全之剑形。一切〔肋骨〕扩展〔全体〕如白鸡翼之形。十四胸骨(肋软骨)如古战车箱之形。心骨(胸骨)是杓子头之形。锁骨是小铜斧板形。肩〔胛〕骨之一部分缺灭如锡兰锄形。腕骨(上膊骨)如镜柄之形。前腕骨(桡骨及尺骨)如多罗树之二块茎之形。如相连摩尼骨(腕骨),令附著一部分如贯通[*]之铅板形。手背骨(掌骨)如打伸长之百合球根聚形。手指〔骨〕中之元节骨如小鼓形。中节骨完全如无〔实〕之巴那沙核子形。尖端节骨如迦陀迦种子形。七颈〔椎〕骨如笋棒切成环顺次而置之形。下颚骨如打铁店之铁鎚结纽之形。上颚骨如小刀剥〔甘蔗〕皮之形。眼窝、鼻腔骨取去髓如未熟之多罗果核子形。额骨(前头骨)如倒置之螺贝杯形。耳底骨(听腔)如床匠之剃刀鞘之形。前头与鼻腔之上部缠头巾处之骨,有皱瓮充满〔乳酪流于周围,如其流乳酪之〕膜片形。〔后〕头骨如椰子切歪口之形。头〔盖〕骨如缮缝古葫芦容器之形。「方位」者,〔骨〕生于〔上下之〕二方位。「处所」者,概言之则于全身。然,若区別而言,其中,头盖骨是在颈骨之上,颈朋是在脊椎骨之上,脊椎骨是在臀之上,臀骨是在腿骨之上,腿骨是在膝骨之上,膝骨是在胫骨之上,胫骨是在踝骨之上,踝骨是在足背骨之上。「界限」者,肉部以骨髓,外部以肉,两端互相以〔骨〕为界限。彼等〔为骨〕「自分之界限」。而「异分之界限」是似同头发。
[P.256](九)〔骨髓〕 骨髓是在其各骨内部之髓。其「色」是白色。「形」者,在种种大骨之内部之〔髓〕如入于竹筒中蒸之大笋形。在种种小骨肉部之〔髓〕如入于竹棒节中蒸之细笋形。「方位」者,〔髓〕是生于〔上下〕二方位。「处所」者,〔髓〕是在骨之内部。「界限」者,〔髓〕依骨内部之面积为界限。此〔为髓〕「自分之界限」,而「依黑分之界限」是似同头发。
(一〇)〔肾脏〕 「肾脏」者,是一连结之二个肉团。其「色」是淡赤色如巴利拔陀伽核子之色。「形」是如幼儿游戏之双连毬形。或如一支棒结二个庵罗果形。「方位」者,〔肾脏〕生于上方位。「依处所」,〔肾脏〕为根少由喉底出而〔下〕行,连结二分肥腱,围在心脏肉。「依界限」,肾脏是依肾脏〔周边〕部分为界限。此〔为肾脏〕「自分之界限」,而「依异分之界限」是似同头发。
(一一)〔心脏〕 心脏者是心脏肉。其「色」是赤色,如莲之花瓣外面之色。其「形」,〔心脏〕取除外部之花瓣倒而如莲蕾之形。外滑而内似苦瓜果之内部。有慧者之〔心脏〕如多少开花之〔莲花〕,劣慧者之〔心脏〕如〔莲花〕蕾。又心脏内有置芬那伽核子程度之间隙,于此在半握程度之血,依其〔血〕而意界、意识界亦活动。又此〔心脏〕,贪行者为赤色,嗔行者为黑色,痴行者如洗肉之水色,寻行者是乾豌豆之煮汁色,信行者是加尼加罗花色(黄色),慧行者是无浊澄净,清白徧净,如经磨良质之摩尼珠,称为有光辉。「依方位」,〔心脏〕是生于上方位。「依处所」,〔心脏〕于身体之内部〔相当于〕二乳房之中央。「依界限」,心脏依心脏〔周边〕部分[P.257]界限。此〔为心脏〕「自分之界限」,而「依异分之界限」是似同头发。
(一二)〔肝脏〕 肝脏是一对之肉膜。其「色」是赤色,淡赤而非浓赤,白莲之花瓣外部之色。「依形」,〔肝脏〕于根元一而于先端为一对,如库义罗罗叶之形。愚钝者其〔肝脏〕为大之一叶,具慧者为小之二叶或三叶。「依方位」,〔肝脏〕是生于上方位。其「处所」,〔肝脏〕在二乳房之内方而靠于右侧。「依界限」,肝脏是依肝脏〔周边〕部分为界限。此〔为肝脏〕「自分之界限」,而「依异分之界限」是似同头发。
(一三)〔肋膜〕 肋膜者区別覆蔽〔膜〕、不覆蔽〔膜〕之二种盖覆肉。其两者「依色」,是白色而〔织细〕如睹具罗布片之色。「依形」,于自己处所之形。「依方位」,覆蔽膜〔肋膜〕于上方位,其他生于〔上下〕两方位。「依处所」,覆蔽膜(肋膜)覆蔽心脏与肾脏,不覆蔽膜,包在全身皮肤下层之筋肉。「依界限」〔此膜〕下由筋肉,上由皮肤,横由膜之内部为界限。此其「自分之界限」,而「依异分之界限」是似同头发。
(一四)〔脾脏〕 脾脏者,为舌状于胃〔头部〕之肉。其「依色」是青色而如仁君提花之色。「依形」,〔脾脏〕以〔并〕七指〔程度〕大而如黑犊延舌之形。「依方位」,〔脾脏〕生于上方位。「依处所」,〔脾脏〕在心脏之左侧,靠近胃膜之上侧。其〔脾脏〕因打掷而外出时,有情之命尽矣。「依界限」,〔脾脏〕依脾脏之〔周边〕部分为界限。此其「自分之界限」,而「依异分之界限」是似同头发。
(一五)〔肺脏〕 肺脏者,分三十二肉片为肺肉。其「依色」,是赤色而如不过熟之无花果色,「依形」,〔肺脏〕如不恰好切厚菓子之形。于身体内部无饮食物时,由發生业生之热而〔肺脏〕害故,〔肺脏〕如啖藁团,无味无生臭。「依方位」,〔肺[P.258]脏〕生于上方位。「依处所」,于身体内部于二乳房内在心脏与肝脏之上方,在悬蔽〔心脏与肝脏〕,「依界限」,〔肺脏〕是依肺脏之〔周边〕部分为界限。此其「自分之界限」,而「依异分之界限」是似同头发。
(一六)〔肠〕 肠(消化管即指食道至胃肠全部),男子三十二尺、妇女有二十八尺长,于内脏屈折二十一个处。此「依色」,白色而如砂石〔制之〕水泥色。「依形」,〔肠〕于血桶中,如入进无头蛇之形。「依方位」,〔肠〕生于〔上下〕二方位。「依处所」,〔肠于〕上〔含括食道〕喉底,下连结于大便道故,以喉底与大便道为边际在身体之内部。「依界限」,〔肠〕是肠之〔周边〕部分为界限。此其「自分之界限」,而「依异分之界限」是似同头发。
(一七)〔肠间膜〕 肠间膜者以连结肠屈折处之〔膜〕。其「依色」,白色而如溜水之〔水草〕根色。「依形」,〔肠间膜〕如溜水之〔水草〕根形。「依方位」,生于〔上下〕之二方位。「依处所」,如以锄或斧作事等者,举上〔其锄或斧之〕工具时,以〔结〕纽于用具,其〔结不落〕于用具之板。〔肠间膜又肠〕不令离落而一起结连于肠屈折处,如〔卷作圆平〕之布绳,缝丝于足拭圆轮之间,〔一起连结〕于二十一肠之屈节处间。「依界限」,〔肠间膜〕者,是依肠间膜之〔周边〕部分为界限。此其「自分之界限」,而「依异分之界限」是似同头发。
(一八)〔胃物〕 胃物是在胃中,食饮啖味之物。其「依色」,咽下物之色。「依形」,〔胃物〕如入于泸水囊米之缓结形。「依方位」,生于上方位。「依处所」,在胃中。
胃者,〔如拭手〕湿布由两方压搾而中央生起似膨胀之内脏膜,外滑而内包転腐之肉,如腐秽之芒菓花,又可言似腐败巴那莎〔菓〕皮之肉部。在〔胃中〕起蛆虫,肿胀以破虫皮,谓虫、针口虫、如布丝之虫、条虫,三十二种之虫聚轰轰蠢动而住,[P.259]彼等无饮食物时,跳上起音〔喰〕伤心脏之肉,咽下饮食物时,口举上于最初所咽二三口〔食物〕以相争掠夺。其〔胃〕是彼等虫蛆之生家、厕所、病室、塚墓。其胃中犹如旃陀村之入口屠浮池,夏热时大降雨,其水始成尿、粪、皮喰、骨、腱之断片、唾、洟、血而流种种类之污物集聚〔其池,其污物〕混于泥水,在过二三日而蛆虫生,为太阳炎热之急煮,起沸噗噗水泡气泡,青黑色,有极恶臭可厌恶之物。不得近见〔其污物〕,何况其嗅又其味耶!如斯种种类之饮食物等,以齿杵粉碎,以舌之手为回转,以唾液为混捏,其刹那灭元之色、香、味等,成如织物之糊或狗之吐泻物,由杂缠下落胆汁、痰、风,由胃之消化热之急煮,混在虫聚,令沸起噗噗之水泡、气泡,有极恶臭成可厌恶之状态,闻其〔胃物〕对饮食物等而起不快,何况以慧眼观〔其胃物〕耶!又落其〔胃〕中之饮食物等分五种而行。其一分为生物〔虫聚〕所啖,一分为胃消化热所烧,一分为尿,一分为粪,一分为液状而生长血或肉。
「依界限」,〔胃物〕是由胃膜与胃物之〔周边〕部分为界限。此其「自分之界限」,而「依异分之界限」是似同头发。
(一九)〔粪〕 粪是大便。「依其色」,所咽下食物之色。「依形」,〔粪有粪〕处所之形。「依方位」,粪生于下方位。「依处所」,〔粪〕是在熟脏(S状之结肠及直肠)。
熟脏者,是在脐下与脊椎根元(荐骨及尾闾骨)之间,肠于最后部,有高八指[P.260](五六寸)程度似竹筒。犹如落高地之雨水,下来充满于低地。落于生脏所有饮食物依胃之消化热而泡之生起沸泡于十分所煮,如挽臼之捏碎而软,由肠管下于低下,压缩而如结入竹筒黄色之粘上,使积集于〔熟脏〕。
「依界限」,〔粪〕是由熟脏之膜与粪之〔周边〕部分为界限。此其「自分之界限」,而「依异分之界限」是似同头发。
(二〇)〔脑〕 脑者,是头盖内部之髓聚。其「依色」,白而茸团之色。亦可言不达酪状态之腐败牛乳。「依形」,〔脑〕于其处所之形。「依方位」,〔脑〕是生于上方位。「依处所」,〔脑〕是依头盖之内部四缝合线所结合,恰如结合所置之四麦团子。「依界限」,〔脑〕是头盖内面与脑〔周边〕部分为界限。此其「自分之界限」,而「依异分之界限」是似同头发。
(二一)〔胆汁〕 胆汁者,是停滞胆汁与流动胆汁之二种胆汁。其中「依色」,停滞胆汁是浓摩睹加色、流动胆汁是萎了之薄具罗花色。「依形」,两者皆于其处所之形。「依方位」,停滞胆汁生于上方位,其他〔之流动胆汁〕生于〔上下之〕二方位。「依处所」,流动胆汁是除发、毛、齿、爪等之无肉处及空硬乾燥之皮肤,弥满其余之身体恰如油滴〔弥满〕于水。〔人怒其流动胆汁〕激动时,两眼血走〔变黄〕而动摇,为四战动之源。停滞胆汁在心脏及肺之间,寄于肝脏之肉,恰似大葫芦囊在胆囊中。其〔停滞胆汁〕激动之时,有情發狂,心颠倒而去惭愧,作不应作,言不应言,思惟不应思之事。「依界限」,〔胆汁〕在胆汁之〔周边〕部分为界限。此其「自分之界限」,而「依异分之界限」是似同头发。
[P.261](二二)〔痰〕 痰者,在身体内部有满钵程度之痰。其「依色」,是白色而似那伽巴罗叶汁之色。「依形」,〔痰在其〕处所之形。「依方位」,〔痰〕生于上方位。「依处所」,〔痰〕胃膜中,其痰于咽下饮食等时,犹如水面上之苔及杂草,掉下木片及小石时裂成二,但再扩展而〔合为一〕饮食物等入于〔胃中〕时,〔痰〕裂成二,但再扩展而〔合为一〕。又其〔痰〕力弱时,如化浓之肿物,又如腐败之鸡卵,胃呈现极厌恶之污物臭,由此因發生臭气,于嗳气、口之恶臭似腐化之污物。其人可言:「去!汝吐出恶臭。」而〔痰〕增而厚者,其如厕所之盖板,在防止胃膜内部污物之臭气。「依界限」,〔痰〕依痰〔周边〕部分为界限。此其「自分之界限」,而「依异分之界限」是似同头发。
(二三)〔脓〕 脓者,由腐败之血生起为脓。其「依色」,似黄之萎叶色。又于尸体〔之脓〕似浓粥溢出腐臭之色。「依形」,〔脓于其〕处所之形。「依方位」,〔脓在上下〕二方位。次「依处所」,所谓之处所当然不集积在一定之〔处所〕。由杙、刺、打扑、火焰所伤身体之部分,血定住而化脓,生起脓疮等所有之处〔脓皆〕在。「依界限」,〔脓是〕依脓之〔周边〕部分为界限。此其「自分之界限」,而「依异分之界限」是似同头发。
(二四)〔血〕 血有集积血与循环血之二种血。「依色」,其中,集积血之色,似煮罗具之浓液色。循环血,以澄清罗具液之色。「依形」,两者皆〔存在其〕处所之形。「依方位」,集积血生于上方位,其他生于〔上下〕之二方位。「依处所」,血由循环除发、毛、齿、爪〔等之〕无肉处及坚硬乾燥之皮肤外,随徧全身之静脉网。[P.262]集积血有满钵程度,充满在肝脏处之下方,渐次扩展于心脏、肾脏、肺脏之上方,以润泽肾脏、心脏、肝脏、肺脏。然,其血不润泽肾脏、心脏等之时,有情生乾渴。「依界限」,〔血〕依血之〔周边〕部分为界限。此其「自分之界限」,而「依异分之界限」是似同头发。
(二五)〔汗〕 汗者,由毛孔等渗出水界(液体)。「依其色」,如澄净之胡麻油色。「依形」,〔汗是于有汗〕处所之形。「依方位」,〔汗〕生于〔上下之〕二方位。「依处所」,所谓汗之处所,汗如血不常止住于一定〔处所〕。而于火热或大阳热、气候之变化等而身体受热时,如不整齐切断由水拔起莲之幼芽或莲茎〔等由其束流出水〕,由一切发或毛之孔隙流出〔汗〕。故其汗形亦由发、毛之孔隙而知。而把握汗之瑜伽者,当作意发、毛之孔隙充满汗水。「依界限」,〔汗〕依汗之〔周边〕部分为界限。此其「自分之界限」,而「依异分之界限」是似同头发。
(二六)〔脂肪〕 脂肪是固形之肪。「依色」,似裂开之郁金色。「依形」,〔脂肪〕于身肥大者而置于皮肤及筋肉之间,似郁金色之〔纤细〕之睹具罗布片形。瘦小身者,使附著于胫肉、腿肉、脊椎附近之背肉、胃周围之肉等而折置二重三重郁金色〔纤细〕之睹具罗布片。「依方位」,〔脂肪〕是生于〔上下之〕二方位。「依处所」,〔脂肪〕肥胖人是徧满于全身,瘦身者附著于胫肉等。其脂肪虽称为肪,但为极厌忌故,〔人人〕不用〔其脂肪涂〕油于头及鼻等。「依界限」,〔脂肪〕下依筋肉,上依皮肤,横依脂肪之〔周边〕部分为界限。此其「自分之界限」,而「依异分之界限」是似同头发。
(二七)〔泪〕 泪是由眼渗出之水界(液体)。「依色」,似澄净之胡麻由色。[P.263]「依形」,〔泪是其有〕处所之形。「依方位」,〔泪〕生于上方位。「依处所」,在眼孔中。而〔其泪〕如胆囊中之胆汁,不常集积在眼孔中。但有情生欢喜之大笑时,生悲伤而悲泣时,如催泪食特別之食物时,又烟、尘、埃等入于眼中时,如以上之时,而以上之喜、悲、异类之食物、烟等皆泪生充满于眼孔,又由眼孔流出。而把握泪之瑜伽者,应把握〔泪〕充满在眼孔。「依界限」,〔泪〕是之〔周边〕部分为界限。此其「自分之界限」,而「依异分之界限」是似同头发。
(二八)〔膏〕 膏者,是液状膏脂。「依色」,是椰子油之色。亦可言如撒布于粥上部之油色。「依形」,〔膏〕洗澡时,扩展浮动于水面上之肪滴形。「依方位」,〔膏〕是生〔上下之〕二方位。「依处所」,〔膏〕多在掌、手背、跖、足背、鼻孔、额、肩膀。而此〔膏〕非常在此等处所为液状,但由火热、太阳热、气候异常、〔体内之地水火风四〕界之异常,其等〔掌等〕之部分生热时,其〔部分〕于沐浴时,如扩展肪滴于清水上,〔膏〕浮出于此处彼处。「依界限」,〔膏〕依膏之〔周边〕部分为界限。此其「自分之界限」,而「依异分之界限」是似同头发。
(二九)〔唾〕 唾是在口中与混泡之水界(液体)。「依色」,白色而是泡之色。「依形」,〔唾是有唾〕处所之形。亦言是泡形。「依方位」,〔唾〕生于上方位。「依处所」,〔唾〕是由两颊侧下而在舌上。而且〔唾〕非常集在舌上。但有情催生口唾,如见食物或忆〔酸物时〕,又热之苦、辛、咸、酸〔等之〕任何物置于口中时,〔成为异常之食物〕心脏起恶心,又何等可厌恶物之出现时,唾生由两颊侧而下止于舌上。而唾在于舌端是淡,在舌根是浓。以米、谷物、或其他何等之硬食入于口中[P.264]时,如在河堤之处掘穴时〔水出不尽〕。〔唾〕不尽之出是得润滑〔食物〕,「依界限」,〔唾〕是由唾之〔周边〕部分为界限。此其「自分之界限」,而「依异分之界限」是似同头发。
(三〇)〔洟〕 洟是脑由流出之不净。「依色」,不熟者是多罗果核心之色。「依形」,〔洟是在其〕处所之形。「依方位」,〔洟〕是生于上方位。「依处所」,〔洟〕是在鼻孔,而其〔洟〕不常集在鼻孔,但如人以凝乳包于荷叶,以贯串其下部,由其孔澄凝乳而落流于外,有情哭泣时,又因异样之食物或气候而生起界之动摇(四大不调)时,由头脑中变成腐化之痰状,开口盖之上部而流充满于鼻孔或由鼻孔流出。而把握洟之瑜伽者,应唯把握充满鼻孔之洟。「依界限」,〔洟〕是由洟之〔周边〕部分为界限。此其「自分之界限」,而「依异分之界限」是似同头发。
(三一)〔关节滑液〕 关节滑液,是于身体之关节内部能滑之転物。「依色」,似伽尼伽罗树指之色。「依形」,在〔其〕处所之形。「依方位」,有二方位。「依处所」,〔关节滑液〕是润滑骨关节作用任务,在百八十关节之内部。而少有此〔关节滑液〕者,起、坐、行、转、屈身伸身之时,其骨与骨發出格格之音,犹如弹指之音。〔彼〕行一由旬、二由旬之路亦风界之激动而四肢疼痛。然,多有〔关节滑液〕者,起、坐等骨与骨不發格格之音,〔彼〕长途行路亦不激动风界,四肢不痛。「依界限」,〔关节滑液〕是依关节滑液〔周边〕部分为界限。此其「自分之界限」,而「依异分之界限」是似同头发。
(三二)〔尿〕 尿「依色」,似〔烧豆枝〕灰汁之色。「依形」,〔尿〕如水瓮倒置之内部水出之形。「依方位」,〔尿〕生于下方位。「依处所」,〔尿〕是在膀胱内部。
[P.265]言膀胱是小便袋。犹如投弃睹普池之无口瓮、睹普之汁入其中,而且看不出〔水入瓮〕之道。则由身体尿入于膀胱中,而看不出〔尿〕入之道,但唯明白放出之道。又其〔膀胱〕中充满尿时,「我欲小便」而人人行用便。
「依界限」,〔尿〕是膀胱内侧与尿〔周边〕部分为界限。此其「自分之界限」,而「依异分之界限」是似同头发。
实如斯发等之部分,确定〔其〕色、形、方位、处所、界限,〔如前述〕之次第,由不过急等之〔十种作意善巧之〕方法,由色、形、香、所依、处所之五种作意「厌逆、厌逆」之〔瑜伽〕者,超越〔发等唯〕假名,〔由此起修习之〕最后,犹如有眼之士,见三十二之种种色花,以丝结于一根而〔作〕花环,其一切花何者是始,何者是终,难以显现,如斯观身「于此身有发有毛」〔等〕之〔瑜伽〕者,彼等〔三十二部分〕之一切法,何始何终,难如显现。故于〔前〕作意善巧之论,说「即初学者欲作意发,其作意〔不作意发〕去而至所谓尿之最后部分而止」。若〔瑜伽者不只自己之身体〕及作意外部〔他人之身体〕者,瑜伽者如斯明瞭〔他人之三十二〕一切部分时,有徘徊人或畜生等,〔由瑜伽之眼所见〕舍有情之形相,单显现〔三十二〕部分之聚。又彼等〔人或畜〕咽下饮食物等,如投进〔三十二〕部分中而显现。如斯由撤去〔三十二身分之〕次第等,常常作意〔身〕「厌逆、厌逆」彼〔瑜伽〕者,次第生起安止〔定〕。其时,发等有显现色、形、方位、处所、界限之〔相〕者,是「取相」。由〔发等〕显现〔色、形、香、依、处所之五种〕之一切行相:〔考察而〕为厌逆〔相〕者,是「似相。」修习其〔似相〕之瑜伽者,既于如〔十〕不净业处所说之方法,唯生起初禅之安止〔定〕。其〔安止定〕是唯明曰〔三十二身分之〕一部分而已,又唯于一部分达安止〔定〕,更于〔他部分〕,不行作瑜伽〔修行〕者,唯生起一〔安止定〕而已。然,明白〔三十二身分之〕多部分,又于一〔部分〕达〔安止〕禅而更于他〔部分〕亦行作之瑜伽者,唯〔行作瑜伽〕部分之数生起初禅定。如于摩罗伽长老。
[P.266]据说彼尊者〔摩罗伽〕取长部师无畏长老之手、「友,无畏!先〔能〕把握此问题」〔如次〕言〔应把握之问题〕:「耆宿长老于三十二部分得三十二之初禅。若彼于夜入一禅定,于昼入一禅定者,以半月余,彼成就〔三十二之初禅〕。若每日入一禅者,以一个月余,彼成就〔三十二之初禅〕。」
如斯此〔身至念〕业处虽由初禅而成,而且依念力成〔三十二身分之〕色、形等,故言身至念〔业处〕。
今依世尊:「诸比丘!实多作修习此安般念者,〔此安般念〕是寂静而胜妙,纯粹而乐住,又已生之诸恶不善法,即座令消失而寂止。」如斯赞叹后,又言:「然者诸比丘!云何修习安般念,云何多作者,〔此安般念〕寂静而胜妙,纯粹而乐住,又数数生诸恶不善法,即座令消失而寂止耶?诸比丘!于此有比丘,行阿练若、又[P.267]行树下、又行空屋而结跏趺坐,保身端正,于全面令现起念,彼〔比丘〕念而出息、念而入息。〔即〕,(一)长出息了知『我长出息』,又长入息了知『我长入息』。(二)短出息〔了知『我短出息』〕,又短入息了知『我短入息』。(三)『我觉知一切身之出息』而学,『我觉知一切身之入息』而学。(四)『我念安息身行之出息』而学,『我令安息身行之入息』而学。(五)『我觉知喜……(六)我觉知乐……(七)我觉知心行……(八)我令安息心行……(九)觉知心……(一〇)令心喜悦……(一一)令心等持……(一二)令心解脱……(一三)观无常……(一四)观离贪……(一五)观灭……(一六)我观舍遣出息』而学,『我观舍遣入息』而学。」如斯示十六事之安般念业处,来〔解释其安般念业处之〕修习法。而且其〔安般念业处〕从圣典之注释说时以完具一切行相,故先作〔其一切行相详细〕之解释,此处〔下举〕圣典〔文句之〕解释。
〔安般念之圣典文句〕
「然者,诸比丘!云何修习安般念」句之中,首先「云何」者,是为详说由种种方面以修习安般念之质问。「然者,诸比丘!修习安般念」,为详说种种方面,故对质问法之指示。对「云何多作……乃至……令寂止耶?」之〔文句〕亦同样。
「安般念定」,是把持安般(出入息)与念相应之定,又于安般念之定,是为安般念定。
「多作」是数数作也。
「寂静而胜妙」,是必寂静而必为胜妙,〔于寂静与胜妙之〕两方以加「必」语,当知是令决定〔其事态〕。〔由其决定语〕说何等事?谓,犹如不净业处,单依通达〔禅〕为寂静而胜妙,而〔不净业处之〕所缘麤故,又所缘之厌逆故,〔不净业处〕依所缘非为寂静、胜妙。如是〔此安般念业处〕以何法门下为不寂静、胜妙。即〔此安般念业处〕「所缘之寂静性」之故为寂静、寂止、寂灭,又称〔禅〕之通达「支之寂静性」之故为〔寂静、寂止、寂灭〕,又「所缘之胜妙性」故〔安般念业处〕而〔修习〕不满[P.268]足,又〔称通达禅〕「支之胜妙性」故〔胜妙而不满足〕。故〔此安般念业处〕「言为寂静而胜妙」。
其次谓「纯粹而乐住」之此〔文句〕中,无夹杂物故纯粹、无垢、无间杂、独一而不共。此〔安般念〕依徧作(准备定)又依近行〔定〕非为寂静,最初之入定以来,自己本来寂静而胜妙义也。然,某人人〔即北寺住者〕言:「纯粹是无垢、有势力而为本来美妙。」如斯纯粹此〔安般念〕得安止定之每刹那,至获得身心之乐故应知是「乐住」。
「屡屡生起」是未曾镇伏。「恶」者,是弊恶也。「不善法」者,是由不善巧之〔无明〕而生之法。
「即座令消失」,是令其刹那消失、镇伏。「令寂止」是善令寂静,又〔此安般念〕是顺决择分之故今次第增进以至圣道。断灭〔诸恶不善法〕言为安息。
其次,以上文之略义如下:「诸比丘!以何等方法、以何等行相、以何等规定而修习安般念定、以何等方法多作〔安般念定〕者,〔此安般念定〕是寂静……乃至……令寂止恶不善法耶?」今详说其〔质问之解答〕义而言「诸比丘!于此有比丘」等。其中,
「诸比丘!于此有比丘」者,〔谓〕「诸比丘!于此〔佛〕教有比丘」〔之义〕。然,此时候「于此」之语,是生起一切种类之安般念定者,示以〔佛〕教为所依,又于其他〔异学之〕教,〔显示〕无如斯〔安般念定〕。即如斯说:「诸比丘!唯于此有〔第一之〕沙门,……乃至……〔有第四之沙门〕,其他异派无此等之沙门。」故言:「于此〔佛〕教有比丘。」
谓:「行往阿练若〔又行于树下〕又行于空屋。」之句,是并举说明彼〔比丘〕适当修习安般念定之住处。然,于长时追求色等之所缘此比丘之心,不欲向安般念定[P.269]之所缘,如令恶牛所轭之车即走于邪道。故犹如牧牛者,欲调御吞饮恶母牛之乳而成长之恶犊,由母牛引离〔子犊〕,一方面打下一大柱,以绳系〔犊〕于柱、此犊虽挣扎焦燥此处彼处而不能遁逃。〔遂〕近于柱而坐或卧。同样,此比丘,亦欲调御长时多味色所缘等之味而成邪恶之心,为引离色等所缘之〔心〕,入于阿练若或树下或空屋,于其处以念之绳系〔心〕于出入息之柱。如斯者虽其心挣扎焦燥此处彼处,不得以前〔味〕惯之所缘,不能切断念之绳而遁逃。〔遂〕依近行〔定〕与安止〔定〕且近坐或卧于其所缘〔之出入息〕。故古人言:
如斯其住处〔之阿练若、树下、空屋〕是适当彼之修习。故言:「此〔句〕并举说明〔比丘〕修习安般念定适当之住处。」
或种种业处中而最上,是证得一切知佛、辟支佛、佛弟子等殊胜位,〔至〕现法乐住之足处(近因)之此安般念定业处,不舍弃男、女、象、马等之骚声村边〔之住处〕当难修习——声是刺〔障碍〕禅故——而于无村之阿练若,瑜伽行者把持此〔安般念〕业处而依安般念生第四禅,其〔第四禅〕为基础而思惟诸行〔之无常苦等〕,容易得最胜果之阿罗汉果。故示彼〔比丘〕适当之住处,世尊说「行于阿练若」等。
[P.270]然,世尊如宅地学之师。犹如宅地学之师见〔筑都市于适当之〕地而善考察,教:「建设都市于此处!」无事完成都市时,〔其宅地学师〕如得王家之大尊敬,彼〔世尊〕考察瑜伽行者适当之住处,教之:「应于此处精勤业处。」如斯于其处精勤业处之瑜伽行者,渐次得阿罗汉果时,〔世尊由彼瑜伽者〕受大尊敬:「彼世尊实是等正觉者!」
又言此比丘如豹。即犹大豹王依阿练若之草丛、森林之茂、山岩之荫埋伏,以捕野牛、大鹿、野猪等之兽类,同样,精勤业处于阿练处某比丘,亦渐次知捕圣道果于须陀洹、斯陀含、阿那含、阿罗汉道。故古人言:
故示彼〔比丘修习〕努力相应地之阿练若住处,世尊言:「行于阿练若。」等。其中:
「行往阿练若」者,「阿练若是出〔村〕帝柱(界标)之外,皆为阿练若」,「阿练若之住处至少〔隔离〕五百弓〔之处〕」,如斯所说范围之阿练若中行往于阿练若能〔得〕远离之乐。
「行往树下」是往近树,「往空屋」是行往远离之空处。而此中,除阿练若及树下,行往其他之〔山、洞穴、山窟、塚墓、森林、露地、藁堆之〕七种处,亦可言是行往空屋。
[P.271]如斯〔世尊〕随顺于〔寒暑雨之〕三时节,〔随顺〕于〔痰、风、胆汁之三体质〕界、随顺于〔贪行、嗔行、痴行、信行、寻行、觉行之六性格〕行,指定适当于修习安般念之住处已,又指示不陷于惛沈、掉举为寂静之威仪,言〔比丘于此结跏趺〕坐。又指示彼〔比丘〕要坚固坐禅、乐于起出入息,及把持所缘之方便,言为「结跏趺」等。其中:
「跏趺」者,是普便全盘腿而坐,「结」即是盘。
「保身端正」者是上半身置于端正,整列十八脊椎之端与端。然,如斯坐者,即不歪皮肤、筋肉、腱。若骨等歪曲,当刹那刹那生痛,〔令身端正〕即不起苦痛。彼等不起〔苦痛〕时心专一,不退堕业处,至〔业处〕生长增大。
「令全面现起念」面于业处而置念。或「全」者,是徧持之义,「面」是出去之义,「念」是令〔心〕现起之义。故言:「全面于念。」如斯说无碍〔道〕当知依表现此状态之义。〔即〕上旬之略〔义〕,此「徧把握出去之念」。
「彼有念而出息有念而入息」,彼比丘如斯坐,如斯令起念,不舍其念,有念而出息,有念而入息。可言彼〔比丘〕为有行者。
今,依何等方法而〔比丘〕是有念行为者?示其等〔之方法〕而〔世尊说〕:「长出息。」
盖,于无碍解〔道〕解说「彼有念而出息,有念而入息」〔之句〕,如斯说:「依三十二方法而〔彼〕为有念行为者。(一)了知依长出息不散乱心一境性者现起念,依其念与其智,〔彼〕为有念之行为者。(二)依长出息……乃至……(三一)观舍遣而出息,(三二)观舍遣而入息,了知不散乱心一境性者现起念,依其念与其智,〔彼〕为有念之行为者。」
〔安般念之十六事〕
其中:
[P.272](一)「长出息」是起长出息。律之义疏说:「出息者,是息出于外,入息者是息入于内。」然,于经之义疏所述相反,〔阿沂沂是息入于内,婆沂沂是息出于外〕。其〔两说〕中,一切胎儿出母胎时,最初内部之出于外,然后,外气与细麤共入于内,〔此更〕触口盖〔出外而〕灭,〔故律义疏之说为正当〕。以上应知先出入息〔之义〕。其次其〔出入息之〕长短,当知依时间(道程)。即如言扩展于空间之水或砂,长水,长砂,或短水,短砂,片片出入息,于象之身体或蛇之身体,谓彼等之肉体、长道程徐徐充满而徐徐出去,故言长〔出入息〕。又其〔出入息〕谓狗或兔等之肉体,短道程以急充满而急出去,故言〔狗或兔等〕是短〔出入息〕。而且人,或如象或蛇等依长时而长出息、入息、或人人如狗或兔等短〔出入息〕,故彼等〔出入息〕依时间〔要〕长时而出且入,此为〔出入息〕,〔要〕短时而出且入,当知是短〔出入息〕。
其中,此比丘以九种方法作长出息、入息,了知「我长出息、〔长〕入息」。彼如斯了知,依一方法当成就修习身观念处。如无碍解〔道〕所说:
「云何〔彼〕长出息而了知『我是长出息』,长入息而了『我长入息』耶?(一)〔彼〕长出息是以长时出息,(二)长入息是以长时入息,(三)长出入是以长时出息、入息。长出息入息是以长时出息、入息者,〔于彼〕生起善欲。(四)依〔其〕欲〔彼〕较以前长时出息为细妙而长出息,(五)依欲较以前为细妙长入息……乃至……(六)于长时出息入息为长出入息。依欲较以前细妙于长时出息入息为长出入[P.273]息者,〔于彼〕生起喜悦。(七)依〔其〕喜悦,〔彼〕较以前细妙于长时出息为长出息,(八)依喜悦较以前细妙长入息……乃至……(九)于长时出息入息为长出入息。依喜悦较以前细妙出息为长出息入息者,〔彼〕心由出息入息而转去,起舍。依此等九种之方法,〔彼〕有长出入息之身并现起念与观之智——身虽现起但非念,念现起而为念——〔彼〕依其念与其智而观其身。故〔在修习〕言:『于身观身,修习念处。』」
(二)于短亦同样。但次有差异,〔即〕彼处〔于右引用无碍解道文之长句〕,如言:「于长时出息为长出息。」此处〔短句〕叙述「于短时出息为短出息」,故以短字、「故言:『于身观身,修习念处。』」至〔最后之文〕,当换置〔长字〕。
如斯〔此瑜伽行〕者,依长时与短时,以此等〔名九种〕方法了知出息入息,当知〔说〕:「长出息了知『我长出息』……乃至……又短入息,了知『我短入息』。」如斯了知:
(三)「我觉知一切之出息」〔而学「我觉知一切身」之入息〕而学。「我全出息身之初中后令觉知明白出息」而学。如斯觉知明白〔出入息之一切身〕者,以智相应心出息、入息,故言:「我学出息、入息。」然,某比丘于〔出入息〕作片片扩展于〔体内〕出息身,又于入息身,初虽明白,中后即不然。彼唯得把握初,于中后而疲倦。[P.274]或者〔出入息身〕之中虽明白,初后不然。或者后虽明白,初中不然。彼唯得把持后,于初中而疲倦。或者于〔初中后之〕一切悉明白。彼得把持一切,于何亦不疲倦。示说有〔全不疲倦〕此〔修行者比丘〕而世尊言:「我觉知一切身而出息……乃至……入息。」而学。
其〔文句〕中,「学」是斯努力精进。如斯〔学出入息〕者之律仪,此言为增上戒学;如斯〔学出入息〕者之定,此言增上心学;如斯〔学入出息〕者之慧,此言增上慧学。〔彼瑜伽者〕以上之三学其〔出入息〕为所缘,依其安般念,以学、习、修。多作其〔安般念修习〕作意,当知此〔学之语〕意义。
〔今至此文句〕中,于前之〔(一)(二)之修习〕法,应专作唯出息与入息,而其他不作任何事,然其后于〔(三)以下之修习〕瑜伽(修行)应令生起智等,故彼〔(一)(二)之〕时,如言「我出息」而了知,「我入息」而了知,为现在时所说圣典,其后,应为〔出入息以外〕,为示生起智等之行相,依「我觉知一切身而出息」等之表现,当知圣典是以未来语法而述。
(四)「我令安息身行之出息」〔而学,「我令安息身行之」息〕而学者,是学「令安息、止息、灭、寂止麤之身行而我出息、入息」。
其〔出入息即身之〕麤细及〔此身行之〕安息,当知如次。即此比丘以前未把持〔出入息〕时,〔彼〕身、心不安为麤。身、心麤而不寂静时,出息入息亦麤荒荒而起,不能由鼻〔出入息〕,而至由口出息、入息。然,彼之身、心既持〔出入息〕时,身、心悉寂止、寂静。彼等〔身心〕寂静时,出息入息起微细,不注意「有否〔出入息〕耶」?即难辨认其状态。
犹如人走登山,或卸重荷而立,彼出息入息麤而不能由鼻〔出入息〕而至由口[P.275]出息、入息。然〔休息〕除此疲劳后,沐浴饮水,以湿布当胸,卧于清凉木荫时,彼出入息为微细。若不注意「是否有〔出入息〕耶?」即难办认其状态。以此同样,此比丘以前未把持〔出入息〕时、〔彼〕身、心不安而麤。身、心麤而不寂静时,出息入息亦麤而起荒荒,由鼻不能息而至由口出息、入息。然,彼身、心既行安般念修习时,身、心悉寂止、静寂。身、心寂静时,出息入息起而微细。不注意「有否出入息耶」?即难办认其状态。
其何因耶?曰,彼以前未把持〔出入息〕时,不思惟、念虑、作意、观察「我次第安息麤之身行」。然,既把持〔出入息〕时,〔有思惟、念虑、作意、观察「我令次第安息麤之身行」〕故既把持时比未把持〔出入息〕时,身行较微细。故古人言:
又把持〔出入息〕时〔出入息〕亦麤而初禅之近行〔定〕时细。其〔初禅近分定之〕时〔出入息〕亦麤,初禅之安止定时细。初禅与第二禅之近行〔定〕时〔出入息〕亦麤第二禅之〔安止定〕时细。第二禅与第三禅之近行定时〔出入息〕亦麤,第三禅之〔安止定〕时细。第三禅与第四禅之近行时〔出入息〕亦麤,第四禅〔安止定〕时极细而至不起〔出入息〕。以上是长部师及相应部师等之意见。然,中部师如说:「初禅〔安止定〕时〔出入息〕麤,第二禅近分〔定〕时细。」主张其各各上禅之近行定亦较下禅之〔安止定〕细。然,若依〔长部师、相应部师、中部师彼等〕一切之意见,皆未把持〔出入息〕时所身行〔即出入息〕既于时而安息。把持〔出入息〕时而起之身行,于初禅近分〔定〕时〔安息〕……乃至……第四禅近行〔定〕时而起之身行,谓于第四禅〔安止定〕时安息。以上此奢摩他(止)时〔身行之〕状态。
其次毘钵舍那(观)之时,未把持〔何物〕时而起之身行〔即出入息〕是麤,把持〔地水火风之四〕大种时〔而起之身行〕是细。把持其〔大种时之身行亦是〕麤,把持〔大种与所造色之〕一切色时而〔起之身行〕是细。把持其〔一切色时之身行〕亦是麤,把持〔受想行识等之〕无色时〔而起之身行是〕细。把持其〔无色时之身行〕亦是麤,把持色与无色时〔而起之身行是〕细〔——以上见清净——〕。把持〔其色与无色时之身行〕亦是麤,把持缘〔起之法〕时而〔起之身行是〕细〔——以上是度疑清净——〕〔把持其缘起时之身行〕亦是麤,见缘起与共名色时〔起身行〕是细〔——以上是道非道智见清净——〕。见其〔缘起及名色时之身行〕是麤,观所缘〔诸行之无常、苦、无我等之〕相时〔所起身行〕是细。观〔所缘相〕弱时〔之身行〕是麤,〔厌逆观以后之〕观强时〔所起之身行〕细〔——以上是行道智见清净及智见清净——〕。其〔毘钵舍那〕中,与前面所说〔奢摩他时〕同,当知其各前面之〔毘钵舍那之身行〕是依后之〔毘钵舍那之身行〕而止息。
当知以上是此〔身行即出入息之〕麤细及〔身行之〕安息。
[P.276]其次于无碍解〔道〕,〔令安息其身行等之句〕义,质问及解答皆如次之所说。
〔问曰:〕「云何〔比丘〕『令安息身行我出息』、『〔令安息身行〕我入息』而学耶?何者为身行?
〔答曰:〕长出息……〔长入息……短出息……短入息……觉知一切身而出息……觉知一切身而〕入息是身的,此等〔出入息之〕诸法是关系于身,故言身行。其身行令安息、令灭、令寂止以学〔安般念〕。依此等之身行如身前屈、侧屈、全屈、后屈、动转、颤动、动摇、震动,令安息〔麤〕身行而我学出息,〔令安息其麤〕身行,我学入息。依此等之身行,身不前屈、不侧屈、不全屈、不后屈、不动转、不颤动、不动摇、不震动如是寂静而细,令安息身行我学出息、入息。
〔问曰:〕若如以上〔比丘〕令安息身行我学出息,令安息身行而我学入息,若〔极微细安息身行〕,然,时心不起所缘〔出入息之〕风,亦不起出入息,念亦不起〔所缘〕安般,亦不起安般念定,贤者应无入定于〔安般念〕定和出定。
〔答曰:〕若如以上,〔比丘〕令安息身行而我学出息、入息者,然,时〔心起所缘出入息之〕风、起出息入息。起安般念、起安般念定,贤者于其〔安般念〕定应入定、出定。
〔问云、说其差別〕请以譬喻说明!
〔答曰:〕譬喻打金属〔器〕时,于第一起麤音。〔闻其音者〕善把持其麤音之相,令善作意、善省察故,于麤音灭后而起细音。善把持其细音之相,令善作意、[P.277]令善省察故,如细音灭后,心起所缘细音之相。同此于〔比丘〕于第一起麤之出入息,〔比丘〕善把持麤出息入息之相,令善作意、善省察故,麤之出息入息灭后,亦起〔彼〕细出息入息。〔比丘〕善把持细出息入息之相,令善作意、善省察故,细之出息入息灭后,细出息入息之相所缘之〔彼〕心不至散乱。如斯之时,心起〔所出入息之〕风,起出息入息,起安般念,超安般念定,贤者于其〔安般念〕定应入息、出定。令安息身行之〔比丘〕有出入息之身及现起之念并观智——身虽现起而非念,念现起而念——〔彼〕依其念、其智以观其身。故〔右之修习〕言为『于身观身修习念处』。」
以上〔之四〕是先依〔身、受、心、法之四念处中之〕观身〔念处〕而说,以解说「第一之四法」之顺次。
〔第一四法之修习法〕
其次此〔第一之〕四法,为初学者依〔身观念处奢摩他〕业处而说,然,其他于其他之〔第二、第三、第四之〕三种之四法,为此〔第一之四法〕既于得〔安止〕禅者,依受、心、法观〔念处之毘钵舍那业处〕而说。故修习此〔奢摩他〕业处,依其安般〔念业处〕以第四禅为足处(近因),以毘钵舍那(观),欲得〔四〕无碍解及阿罗汉果之初学善男子,应依前〔地徧之说明〕同所说之法,应作徧净戒等之一切所作,如〔于地徧修习〕之所说,在阿阇梨之处,有五节把握〔安般念〕业处。有五节,此(一)把握、(二)徧问、(三)现起、(四)安止、(五)相。其中,〔一〕「把握」,以把握业处。〔二〕「徧问」,以徧问业处。〔三〕[P.278]「现起」,业处之〔相〕现起。〔四〕「安止」,是业处之安止〔定〕。〔五〕「相」,是业处之特相。如斯省察有相与业处之自性而言。
如斯把握五节之业处者,亦不自疲倦,不搅恼阿阇梨,故求教小分而多时学诵此而把握五节之业处,〔住〕阿阇梨之处,又如前所说〔于修习地徧〕住其他〔适当〕之住处,除小障碍,食饭终了,除食后睡气而乐坐,随念三宝之德,令喜悦〔己〕心,把握阿阇梨之〔所教〕,一句亦不忘失,应作意此安般念业处。〔安般念业处之作意〕,有次之作意规定。〔即〕数、随结、触、置止、观察、还灭、徧净及彼等之各別观。其中〔一〕「数」,是算〔出入息〕。〔二〕「随结」,是〔出入息〕随行于念。〔三〕「触」〔是出入息身中〕之触处。〔四〕「置止」,是安止〔定〕。〔五〕「观察」,是毘钵那(观)。〔六〕「还灭」,是〔令还灭烦恼之〕道。〔七〕「徧净」。〔八〕「及彼等之各別观」,是观察〔还灭与徧净〕。
〔一〕〔数〕
其〔作意规定之〕中,初学之善男子,第一依「数」作意此〔安般念〕业处。数〔出入息〕不得五以下而止,不可取十以上,于中间不令毁缺(脱数)。然,若五以下而止者,心于狭迫之处生起窄紧,如牛群押进狭窄牛舍。若至十以上者,生起心依止于数而〔捉数不作意出入息〕。中间毁缺者,「我业处能否成就耶」而心动乱。故数〔出入息〕应避免此等之过失。又最初数〔出入息〕如以〔筒〕量谷人之数法徐缓而数。然,量谷物人,充填〔谷物于筒〕,言「一」而出,更充之见何等尘细杂物,弃此而言「一」「一」。言「二」「二」等亦同样。如斯〔瑜伽〕者于出息入息,把[P.279]取〔最初〕现起之〔息〕「一」为「一」等,其一一而起察有「十」,应至「十」数而止。如斯数之彼〔瑜伽〕者,有出有入,明瞭出息入息。其时,舍弃量谷物者徐缓之数法,〔如〕牧牛者之数法,依其急速数法以数〔出入息〕。然,熟练之牧牛者,砾若入于围裙,手持鞭,早晨往牛舍打牛背,坐于〔牛舍门口〕横木之柱头,牛〔出牛舍之〕门,对〔其等之牛〕,「一」「二」投砾而数。〔初夜、中夜、后夜之〕一夜中苦居于狭窄处之牛群,〔由牛舍〕出来互相拥挤,急速成群而出来。彼急速于「三」「四」「五」〔乃至〕「十」而数。如斯此〔瑜伽〕者,如依右之〔急速〕方法而数,但〔彼〕出息入息甚明瞭,〔其出入息〕越急速数数而行。如斯彼知〔出入息于急速〕数数而行,〔此出入息是于身体〕之内外不能捕捉,而唯每达于〔出入息之出入〕口以捕捉「一」「二」「三」「四」「五」,「一」「二」「三」「四」「五」「六」,「一」「二」「三」「四」「五」「六」「七」……乃至……「八」……「九」……「十」当唯急速而数。然,关系数之业处,唯依数之力为专一。犹如舵支之力于激流中令停止舟。如斯急速于数之彼〔瑜伽〕者,业处如不断之现起。如斯知「〔业处〕不断而起」〔身体〕内、外之息不能捕〔此〕而依同前之方法,唯〔达于鼻孔之息〕应急速数之。然,若入内之息悉入内心者,〔心〕于内部,如充满脂肪为息所害,出外之息共出于心者,心为外之多所缘而散乱。而且〔息〕之所触处〔即〕修习者唯置念〔鼻孔〕。乃成〔安般念业处之〕修习。故「于内、外之息不捕取,依同前之方法〔唯达于鼻孔之息〕急速而数」之。
[P.280]然者,需应长时间数此〔出入息〕耶?虽不数之,但以出息入息为所缘而至念〔自然〕住立而〔应数出入息〕。然,数是令断绝寻(杂念)向外扩展,出息入息为所缘而为念之住立。若如斯依数之作意已,〔其次〕应依随结而作意。
〔二〕〔随结〕
「随结」者,以停止数,不绝念而令随于出息入息,其〔随之方法〕非随行于〔出入息〕初中后之〔全部〕。然,徐出于外之息,脐为初、心脏为中、鼻端为后,入于内部之息,鼻端[*]为初、心脏为中、脐为后,而且随行其〔出入息之初中后〕彼〔瑜伽者〕之散乱心,至扰恼与动乱。所谓:「依念随行出息于初中后者,内因心之散乱,〔其〕身、心亦扰恼、动乱、颤动。依念随行入息之初中后者,外因心之散乱,〔其〕身、心亦扰恼、动乱、颤动。」故依随结而作意者,不应依〔出入息〕之初中后而作意,但当依「触与置止」而作意。
〔三〕〔触〕
然,数〔或〕如依随结之〔作意〕,触〔或〕依置止而〔作意〕者即无各別之作意。即〔出入息〕唯于所触处数〔出入息〕者,同时依数与触而作意。停止数,于其〔所触〕处,彼等依〔出入息〕念而随行,又依安止〔定〕而置止心者,言为依随结、触、置止而作意。
此意义于诸义疏说(一)跛者、(二)门卫之譬喻,又当知无碍解〔道〕说(三)锯之譬喻。其中,
(一)「跛者之譬喻」如次。譬喻〔自己之〕妻乘千秋而游戏,跛者〔由侧〕摇[P.281]动其千秋,坐其千秋之柱下,因见交互往还千秋之〔坐〕板,〔摇往左右之〕两端及〔来于〕中央而非摇动。如斯比丘,随结之柱念〔即置鼻端〕之下而摇动出息入息之千秋,对其〔鼻端等〕相依念而坐,〔出入息〕交互往还而〔于身体〕之处处,依念而随行出息入息之初中后,置心其〔所触〕处,〔虽〕见〔其出入息之初中后〕,而非为见彼等〔出入息之初中后〕而出入息。此为跛者之譬喻。
(二)「门卫之譬喻」如次。犹如门卫对居城市内、外之人人,不查问:「汝是谁?」「汝由何而来」?「往何处」?「汝手持何物?」——彼等居〔城市之人人〕,彼〔门卫〕〔查询〕之责任——但唯查询到城门之人人,此比丘亦对入内之息或外出之息,〔彼当无思惟〕之责任,但唯达〔出入息〕口〔鼻端之出入息〕,彼〔应有思惟〕之责任。此为门卫之譬喻。
(三)其次「锯之譬喻」,当知由初而〔举者〕如次。即如斯说。
云何〔相、出息、入息〕此等三法非一心所缘耶?云何不能不知此三法耶?〔云何〕心不至散乱耶?〔云何〕承认〔修习之〕勤励耶?〔云何彼瑜伽者〕成〔修习〕之加行耶?〔云何彼〕得殊胜耶?
犹如〔被伐倒〕之树木横倒于平地。彼人以锯截之,依其锯齿触树木而其人念生起,〔彼〕若不作意去来之锯齿,〔然〕非不知去来之锯齿,〔彼〕承认〔截断此之〕勤励,〔彼〕成〔截断〕之加行,即得殊胜之〔种种制品〕。〔出入息之〕近结门相〔即[P.282]鼻端或唇上〕如树木置于平地。出息入息如锯齿。比丘于鼻端或门相(上唇)令现起念而坐,非作意去来出息入息,而非不知去来之出息入息。承认〔安般念定修习之〕勤励,〔彼比丘〕以成加行而得殊胜,譬喻依锯齿触于树木而其人现起念,〔彼〕不作意去来之锯齿而非不知去来锯齿,承认〔截断树之〕勤励,〔彼〕加行而得成殊胜者。
勤励者何为「勤励」?为适宜勤精进者身、心之行作,此为勤励。何者是加行?于勤精进者令舍断随烦恼,寂止〔欲寻等之恶〕寻,此为加行。何者为殊胜?于勤精进者,舍断诸结,灭亡诸随眠,此为殊胜。斯此等三法,非一心之所缘而非不知此等三法,心不至散乱,承认勤励,〔彼〕成加行,以得殊胜。
此为锯之譬喻。
(四)〔置止〕
其次于此唯依去来〔出入息〕而不作意当知是彼〔瑜伽〕者之目的。作意此〔安般念〕业处者之中,某者不久生起〔似〕相,具足〔寻同等〕余他禅支之安止〔定〕,称为具成「置止」。然,于其他者唯依数〔出入息〕而作意时以来,于次第灭麤之出息入息,为寂止身之不安时,〔彼之〕身、心亦轻安,身体达到如跳上空中之状态。如于身有扰恼者,坐于床或椅子,床或椅子挠轧,舖俱成皱,然,于身无扰恼者坐之,床或椅子即不挠轧,舖俱不成皱床、椅子如充填儿罗绵。何以故?其无扰恼之身轻安也。同此,依数〔出入息〕而作意时以来,于次第灭麤[P.283]之出息入息,为寂止身之不安时,〔彼瑜伽者之〕身、心亦成轻安,身体达到如跳入空中之状态。灭麤之出息入息时,于彼心起细出息入息之相为所缘。其〔细出息入息之相〕灭时,于次第〔心〕更起微细相之所缘。
云何〔如言其状态〕?如人以大铜桴敲打金属皿,依一击生起大音,于彼心生起麤音之所缘,麤音灭后,心起细音相之所缘,此亦灭时,当知如斯,于次第心起微音之相所缘。又「如敲打金属〔器〕时」之云云亦既如〔前〕说。
诸他业处〔之相与修习向上之进展〕而次第越明瞭,如此〔业处之相〕于〔次第即不明瞭〕。但次第修习此〔安般念业处之相〕成微细而至不现起。如斯〔其出入息〕不现起时,彼比丘由座而起,不可拂去〔所坐〕皮革片〔之灰尘〕。应何为耶?不是为「问我阿阇梨」或「今灭失我业处」而起。然,若乱威仪而去者,业处愈越后退。故依坐原处而〔触出入息〕以取回〔业处之相〕。取回〔业相之〕方便如次。
即彼比丘,知不现起业处,应如次考察。「此出息入息者于何处有而于何处无耶」?又「谁有谁无耶」?而如右考察之〔彼〕,知「此〔出息入息〕于母胎中〔之胎儿〕没有、潜入于水中者没有、又无想者、死者、入定于第四禅者、生于色、无色者,入于灭尽定者悉〔无出入息〕」,自己应如次难结自己,「贤者!汝非在母胎内、非潜入于水中、非为无想、非死者、非入定于第四禅、非生于色、无色界、非入于灭尽定,〔故〕汝非真正无出息入息耶?然,汝之慧钝劣故不能把持〔其出入息〕」。如斯比丘当心置止〔出入息〕自然之触处而起作意。即〔自然之触处者〕,此〔出入息〕[P.284]于长鼻者,触于鼻孔而起,短鼻者〔触于〕上唇而〔起〕。故彼〔比丘〕「出息入息于斯处触」而相即置止心于〔触处〕。即为〔令现起安般念之方便〕,世尊宣说:「诸比丘!我非于忘念不正知者说安般念。」然,虽如于任何业处唯有念有正知者而成,而于〔此安般念〕以外〔之业处〕,作意〔此〕者〔谁亦〕明瞭。然,此安般念业处,重要而修习亦困难,唯佛、辟支佛、佛子等之大人物〔可〕作意地。〔此业处〕非此小,非些小之有情所习得。〔此安般念〕随所作意越發成寂静、细,故此之〔修习〕必须要强念与慧。
犹如缝美衣时必用细针,针孔通〔线之上具必要〕更细,似同此之美衣,似修习此〔安般念〕业处时,念似于针,通〔线〕于针孔之工具,似相应于念之慧必强力。
其次具备其念与慧之比丘,彼出息入息〔之相〕,不求于自然触处〔之鼻孔〕或上唇以外。
譬如农夫耕田后,放下轭牛令向草地,〔自〕坐于树荫而休息,其时,彼之牛急入森林。怜悧之农夫欲再捕其来耕作,无须仿徨于森林,尾行彼等之足迹,取手绳及鞭,直往彼等会集来浴、水池而坐或卧。其时,彼等牛〔食草〕行于日中后,集下水浴池而立,于水浴饮水,〔由浴池〕上立,〔彼农夫见此〕,以手绳缚〔牛〕,以鞭打之,牵来耕作,如斯再耕田。同此之比丘,彼出息入息之〔相〕不求于自然触处〔之鼻孔或上唇〕以外。即取念之手绳及慧鞭,应起作意置心于〔出入息之〕自然触处。然,如斯作意者,不久彼等现起〔出息入息〕,如牛集下浴池而立。如斯彼[P.285]〔比丘〕,以念之手绳缚〔出入息〕而轭其〔自然之触〕处,以慧鞭打〔出入息〕,应数数精勤于〔安般念〕业处。
斯精勤之彼〔比丘〕,不久而现起〔取相或似相〕。而且〔此相〕于一切者不同一,或者〔此相〕令生乐触,如儿罗绵,如伽婆沙绵,一部分人言如现起微风。然,诸义疏之决定说如次。即此〔相〕或如〔辉〕星之色、如宝珠之环、如真珠之环〔而现起〕、或者呈麤触而如绵之核子、如树心〔所作之〕针、如长丝纽、如花环、如火焰〔而现起〕,或者扩张如蜘蛛之巢、如入道云、如莲花、如车轮、如月轮、如日轮而现起。而且此〔相〕,譬喻甚多比丘坐诵一经时,一人之比丘问:「诸贤此经于云何相样而现起耶?」一人答:「我于〔此经〕如大溪流而现起。」今一人答:「我于〔此经〕如一列之林而〔现起〕。」又一人答:「我于〔此经〕如枝叶茂盛、充满果实、为荫凉之树〔而现起〕。」然,彼等于虽不过一经而〔彼等之〕想为多种,现起种种之〔经相〕。如斯虽不过于一业处而〔修习者之〕想为多种,以现起种种之〔安般念业处之相〕。然,此〔相〕由想而生,因想、依想而發生者,故知因想之多种,现起种种其〔相〕。
又此〔修习之〕时,以出息之所缘心及入息之所缘〔心〕与相〔即鼻端或上唇〕之所缘〔心〕,〔三者互〕相不同。然,没有此〔出息、入息、相之〕三法者之业处,亦不得安止〔定〕及近行〔定〕。然,有此三法者之业处,亦得近行〔定〕、安止〔定〕。即如次说:
[P.286]其次如斯而现起似相时,彼比丘往阿阇梨之处,应告:「尊师!于我现起如斯者。」其时,阿阇梨不应言:「此是〔似〕相。」或者「此非〔似〕相。」言:「〔于精勤修习者〕有如斯。」应言:「数数作意!」然,若言「〔此是似〕相」者〔比丘之修习〕陷于终了之思,若言「此非〔似〕相」者,〔比丘〕当至于绝望。故阿阇梨两者皆不说,唯勉励其作意。此是依长部师之〔说〕。其次中部师,应言:「友!此是〔似〕相,善人!数数作意业处。」而说之。
如是〔令现起似相时〕,彼〔比丘〕心应置止于〔似〕相。如斯〔令现起似相时〕以来,依置止而修习。即古人如次言:
如斯由〔似〕相之现起以后,彼〔比丘〕镇伏〔五〕盖,止灭诸烦恼,念现起,心等持近行定。
如斯〔比丘〕不应作意其〔似〕相〔如绵、星等之〕色,不应观察〔麤〕之特相。但避免七不适当之住处等,亲近七适当,如刹帝利皇后保护转轮王〔之〕胎儿,如农夫〔保护〕稻、麦之幼穗而善保护〔似相〕。
如斯保护其〔似相〕,依数数作意令增长增大〔其似相〕,令成就十种之安止善巧,努力〔得〕精进之平等。如斯努力之彼〔比丘〕,于说地徧之同顺序,所缘其〔似〕相而生四种〔禅〕、五种禅。
〔五〕〔观察〕
〔六〕〔还灭〕
〔七〕〔徧净〕
次如斯于此〔安般念业处得〕四种〔禅〕、五种禅之比丘,依「观察与还灭」令增大业处,欲得「徧净」者,以同样之禅令熟练通达五种自在,令确立名色,树立毘钵舍那〔观〕。
[P.287]云何〔为右之修习〕?曰,彼由禅定出,业生身、心以观出息入息之集(原因)。即如铁工匠以风箱吹火,风箱与人适当精进之缘而起风,身与心之缘而〔起〕出息入息。如斯〔彼比丘〕以出息入息与身体〔确立〕色,心以其心相应之诸法令确立无色。以上是〔确立名色〕之略说。而详细之名色确立而后当明〔于第十八品〕〔——以上是见清净——〕。如斯令确立名色后,〔彼比丘〕徧求〔起名色之〕缘。徧求〔缘起〕者而见其〔缘起〕,关于灭三世名色之起而离疑惑〔——以上是度疑清净——〕。离疑惑者由〔色〕聚之思惟而提起〔无明、苦、无我之〕三相,由生灭随观而舍断以前所生起光明等十观之随烦恼,解脱随烦恼之行道智令确立道〔——以上是道非道智见清净——〕,〔由把持生灭随观而〕舍断〔诸行〕之生而得坏随观,其后由坏随观,所现起一切诸行成为衰灭而厌离、离欲、解脱〔——以上是行道智见清净——〕,于顺次得四圣道,住立于阿罗汉果,达十九种观察智之最终,含天之世界为最上之应施者〔——以上是智见清净——〕。
以上彼〔安般念业处之〕「数」为最初,「各別观」为最后,安般念定修习〔之说明〕完毕。以上是一切行相第一四法之解说。
其次,余之三种四法,因无各別之业处修习法,故由逐句之解说法而知彼等〔三种四法之〕义。
(五)「觉知喜」,为喜之觉知,为明瞭〔喜〕,「而我学出息入息」。其中,由二方面觉知喜,〔即〕〔一〕由所缘,〔二〕由不痴。
〔一〕云何喜是「由所缘」而觉知耶?〔比丘〕有喜之二禅〔即〕入定于〔初禅、二禅〕,彼入定之刹那禅获得〔喜〕,喜是由所缘而觉知,〔于其禅之刹那〕所缘觉知故。
[P.288]〔二〕云何〔喜〕是「由不痴」而觉知耶?〔比丘〕入定有喜之二禅已而出定,相应于禅之喜,是「可灭」「可衰」而思惟,彼作〔其〕观,于刹那通达〔喜之〕特相,故喜由不痴〔正见〕所觉知。即无碍解〔道〕如次说:
「由长出息而了知心专一不乱者现起念。依其念与智而觉知喜。由长出息……由短出息……由短入息……觉知一切身而出息入息……令安息身行而出息入息,于了知心专一不乱者现起念。由其念与智,觉知其喜。顾念〔禅〕者,觉知其喜。以知者、见者、观察禅者,〔斯期间中欲入定〕,于决意者,以信解〔禅〕者、勤励精进者、现起念者、心等持者、依慧了知者、通达应〔通达者〕、徧知应〔徧知者〕、舍断应〔舍断者〕、修习应〔修习者〕,作证应作证者,觉知其喜。如斯觉知其喜。」
以此同方法,当知诸余之句义。而其次所述唯此之异点。
(六)当知由〔初禅、第二禅、第三禅之〕三种禅而「觉知乐」、(七)由〔初禅乃至第四禅之〕四〔禅〕「觉知心行」。心行者乃受〔想〕之二蕴也。又对「觉知乐」之句,为示其观地,「乐者乃身乐与心乐之二乐」及于无碍解〔道〕所说。(八)「令安息心行」者,令安息、灭麤心行之义。其详细当知〔令安息〕身行〔之句说明〕中所说之同方法也。
而此〔第二之四法〕中,(五)于喜之句由喜之名目而说〔其相应〕受,(六)于乐之句而说〔乐之〕自性受,(七)(八)于二心行之句而〔说〕:「想、受是心[P.289]所、此等〔二〕法连系于心为心行。」之语故是相应于想之受。如斯依〔四念处中之第二〕受随观〔念处〕之方法而知说此〔第二之〕四法。
于第三之四法,
(九)当知由〔初禅乃至第四禅之〕四禅「觉知心」。
(一〇)「令心喜悦」,是令心悦、令喜悦、令笑、令喜笑「我学出息入息」。其中,由二方而起喜悦,〔即〕〔一〕由定,〔二〕由观。
〔一〕云何「由定」而〔起喜悦耶〕?〔比丘〕于有喜之二禅〔即〕入定于〔初禅与第二禅〕,彼入定之刹那,由〔与禅〕相应之喜,令心喜、喜悦。〔二〕云何「由观」〔而起喜悦耶〕?〔比丘〕入定于有喜之二禅已而出定,与禅相应之喜为「可灭」「可衰」而思惟,〔彼〕如斯作观,于刹那与禅相应之喜为所缘而令心喜、喜悦。
如斯之行道者,言为「令心喜悦,我学出息入息」。
(一一)「令心等持」,〔一〕由初禅等而对于所缘心平等定置,平等置止。〔二〕或又入定其诸禅已而出定,与禅相应之心为「可灭」「可衰」而观者,于观之刹那通达〔无常等〕相,刹那之心一境性生起。由生起刹那之心一境性,对于所缘心平等定置,平等置止。〔如斯心平等定置,平等置止者〕,言为「令心等持而我学出息入息」。
(一二)「令心解脱」,〔一〕由初禅令心脱离、解脱〔五〕盖,由第二禅令〔心脱离、解脱〕寻、伺,由第三禅令〔心脱离、解脱〕喜,由第四〔禅〕令心脱离、解脱苦、乐。〔二〕又某〔比丘〕入定于其等诸禅已出定,与禅相应之心是「可灭」「可衰」而思惟。彼于〔斯〕观之刹那,由无常观令心脱离、解脱常想,由苦观令〔心脱离、解脱〕乐想,由无我观〔令心脱离、解脱〕我想,由厌离观〔令心脱离、解脱〕喜,由离贪观〔令心脱离、解脱〕贪,由灭观〔令心脱离、解脱〕集,由舍遣观令[P.290]心脱离、解脱执持而出息入息。故言:「令心解脱我学出息入息。」
如斯当知由〔四念处中之第三〕心随观〔念处〕说此〔第三之〕四法。
其次于第四之四法,
(一三)谓「观无常」〔之文句〕中,当先知无常,知无常性,知无常观,知观无常者。其中,「无常」即五蕴。何以故?〔五蕴是〕以生灭、异性为自性故。「无常性」是彼等〔五蕴〕之生灭、异性,又生起〔五蕴〕之有已而为无。〔此彼等五蕴〕不停止于〔生起之〕状态由刹那灭而灭之义也。「无常观」是由其无常性以观色等之无常。「观无常者」是具有其无常观者也。故如斯〔观无常〕者而出息入息,以此言:「观无常而我学出息入息。」
(一四)其次谓「观离贪」之〔文句中〕,〔于离贪〕是尽灭离贪与究竟离贪之二种离贪。其中,「尽灭离贪」是诸行之尽灭破坏。「究竟离贪」是涅槃。离贪观是观其两者而起观(毘钵舍那)与道。具有此二种离贪而出息入息者,言:「观离贪而我学出息入息。」
(一五)于「观灭」之句亦同样。
(一六)「观舍遣」之〔文句〕中,〔舍遣者〕有徧舍舍遣与跳入舍遣之二种舍遣。舍遣即观故言舍遣观。此〔舍遣观〕是观(毘钵舍那)与道之同义语。然,观是〔如由无常观以对治常观〕之由彼分(烦恼之反对者)以徧舍诸烦恼〔异熟〕诸蕴及〔业之〕诸行为共徧舍〔——以上是徧舍舍遣——〕,又〔观〕是观有为之过患而倾向反对〔有为之〕涅槃,〔此为〕跳入〔——以上是跳入舍遣——〕。故〔观〕徧舍舍遣亦言为跳入舍遣。其次道是由正断而徧舍诸烦恼之诸蕴及诸行为〔——以上是徧舍舍遣——〕,又〔道以涅槃〕为所缘而跳入于涅槃〔——以上是跳入舍遣——〕。故〔道是〕徧舍舍遣亦言为跳入舍遣。而且〔观智与道智〕悉随〔其等之〕前所起[P.291]其各智而观故言随观。其有此二种之舍遣〔随〕观而出息入息者,言为「观舍遣而我学出息入息」。
此第四之四法是纯粹唯观而说。然,前三〔之四法〕是由止与观而〔说〕。当知如右四之四法有十六事修习安般念。
〔安般念定之功德〕
次如斯由十六事〔苦修〕此安般念有大果大功德。
即(一)关于此〔安般念〕有:「诸比丘!若修习多作此安般念定者为寂静而胜妙。」等语故,当知由寂静之状态等于其〔安般念定〕有大功德。
(二)又得断灭寻故,〔当知于安般念定有大功德〕。然,此〔安般念定〕是寂静、胜妙、纯粹、乐住故,诸寻为定之障碍,心断绝驰驱于此处彼处而唯倾向于安般所缘心。故说「为断灭寻应修安般念」。
(三)又明以完成〔道〕与解脱〔果〕之根本,当于此〔安般念定〕有大功德。即世尊如次说:「诸比丘!若修习多作安般念,令完成四念处。修习多作四念处者,令完成七觉支。修习多作七觉支者,令完成明与解脱。」
(四)又〔命终时〕亦知识到最后之出息入息故,故当知其〔安般念定〕有大功德。即世尊如次说:「罗睺罗!如斯〔汝〕修习多作安般念时,皆知识最后之出入息灭,没有不知识者。」
其〔出入息之〕灭而有三种之最后〔出入息〕。〔即〕〔一〕以有为最后〔出入息〕,〔二〕以禅为最后〔出入息〕,〔三〕以死为最后之〔出入息〕。即〔一〕于诸有中于欲有起出入息,不起于色、无色有。故彼等〔之出入息〕是〔欲〕有为最后。〔二〕诸禅中于前三禅起〔出入息〕,不起于第四〔禅〕。故彼等〔出入息〕是〔前三〕禅[P.292]为最后。〔三〕其次由死心与前之十六心共生起,与死心共灭之出息入息,言以死为最后之〔出入息〕。于此所意义是此〔死〕为最后〔出入息〕。
精勤此〔安般念〕业处之比丘,善把握所缘之安般故,由死心前之第十六心生起之刹那,顾念〔安般之〕生起而明知彼等〔安般〕之生起,顾念〔安般之〕止住而明知彼等〔安般之〕止住,顾念〔安般之〕坏灭而明知彼等〔安般〕之坏灭。然,修习此〔安般念业处〕以外而得阿罗汉果之比丘寿命期间是有定有不定者。然,修习此十六事之安般念而得阿罗汉果之比丘寿命期间必定。彼知「今我应唯有此长寿命,更不得其以上」。自己〔近死期〕自然注意〔沐浴、剪发、剪爪等〕身体之行作,并行缠著衣服等之一切所作已而闭眼。如住库提山寺帝须长老,如住摩诃伽兰奢寺大帝须长老,如天子大国之乞食者帝须长老,如住质多山寺二人兄弟之长老。
其中一故事,据说〔住质多罗山寺〕二人兄弟长老之一人,于满月之布萨日说波罗提木叉(戒文)已,从比丘众往自己之住处,立于经行处眺望月光,察知自己之寿命而言比丘众:「汝等曾见比丘般涅槃?〔彼等比丘〕云何而〔般涅槃耶〕?」时某人人言:「我等曾见坐于座而般涅槃。」某人人〔言:〕「我曾见结跏趺坐于空中而〔般涅槃〕。」长老言:「我今使汝等于经行处见般涅槃。」由此经行处㓰一线而言:「我从经行处之此端行至彼端而还至此线处必般涅槃。」行往经行处之彼方还来,一足不踏过其线之刹那即般涅槃。
此详论此安般念之门。
其次,安般念之后,所举示是欲修习寂止随念者,于静居而禅思:「诸比丘!法虽唯有为〔法〕、无为法,彼等〔于有为无为之〕诸法中,称离贪是最胜。即〔离贪者是〕憍之破碎、渴之调伏、阿赖耶(执著)之破坏、轮回之断灭、爱之灭尽、离贪、灭、涅槃。」如斯称为一切苦之寂止,应随念涅槃之德。
〔寂止随念圣典之句义〕
右之〔引用文〕中,「唯」是多少皆有限。「法」是自性〔法〕,〔非言不实在之假法〕。「有为或无为」是由集合、合会而生者——〔即有为〕——或〔集合、合会〕而不生者——〔即无为〕——。「于彼等诸法中,离贪称最胜」,于彼等有为无为之诸法中,离贪称最胜,言为第一、最上。
其中「离贪」者,不仅是无贪,「即〔离贪者〕是憍之破碎……乃至……涅槃」,彼无为法,是得破碎憍等之诸名故其〔无为法〕亦是离贪。然,其〔无为法〕是其〔涅槃为所缘而起圣道〕,一切之慢憍、人憍等憍之亡灭成为非憍、无憍故言「憍之破碎」。又〔无为法〕是其〔涅槃为所缘而起圣道〕,灭没、调伏一切欲故言为「渴之调伏」。又〔无为法〕,由此〔对色、声、香、味、触〕五种欲之执著至害破故,言为「执著之害破」。又〔无为法〕,由此令三界之轮回断灭故,言为「轮回之断灭」。又〔无为法〕,由此至一切法之灭尽、离贪、灭故,言为「爱之灭尽、离贪、灭」。又此〔无为法〕是四生、五趣、七识住、九有情居,由其各状态而向缠结故,超出、脱出、离通称谓「vāna」之爱。故言〔无为法是〕涅槃。如斯由憍之破碎性等其等之德,[P.294]应随念称为涅槃之寂止。
又世尊于其他诸经中说:「诸比丘!我为汝等说示无为……诸比丘!我为汝等说谛……彼岸……难见……不老……坚固……无戏论……不死……吉瑞……安稳……未曾有……无灾……无恼……清净……洲渚……避难所……说示洞窟。」等于诸经说寂止之德,亦依其等〔之德〕随念〔寂止〕。
〔寂止随念之修习法〕
如斯依憍之破碎性等之德随念寂止彼〔瑜伽者〕,其无贪所缠之心,无嗔〔所缠之心〕,无痴所缠之心。而其时彼之心,关于寂止为端正等,由说佛随念等同方法而镇伏〔五〕盖,于一刹那生起诸禅支。而于〔此所得之禅定〕,寂止之德甚深故,又〔彼心〕倾向于种种类德之随念,不证安止〔定〕唯达近行〔定〕之禅。此由随念寂止之德而生起故,称为寂止随念。
又六随念,此〔寂止随念〕唯圣弟子所证得。虽如斯尊重寂止而凡夫亦应作意〔寂止随念〕。然,心由闻亦信乐寂止。
〔寂止随念之功德〕
其次精勤此寂止随念之比丘,安乐于眠、安乐于悟、根寂静、意寂静、具备惭愧,令〔他人〕信乐,心倾向于胜妙〔涅槃〕,受同梵行者等所尊重恭敬。即不通达于上位而来世亦至善趣。
此详论寂止随念之门。
令善人喜悦为造清净道〔论〕之定修习论中,名随念业处之解释第八品。
校注
死念(maraṇasati),解脱道论「念死」。 正断死(samuccheda-maraṇa)、刹那死(khanika-maraṇa)、世俗死(sammuti-maraṇa),解脱道论「断死、念念死、等死」。 时死(kāla-maraṇa)、非时死(akāla-maraṇa),解脱道论「时节死、不时节死」。 度使魔(Dūsimāra),是于过去之拘留孙佛时,在目犍连之前生,彼殴打此佛之弟子比丘,于拘留孙佛见而唯呵责之,立即堕于无间地狱。M. 50 Māratajjaniya-s.(I, p. 337),中阿含一三一降魔经(大正一.六二二a)Yaśomitra. Abhidharmakośavyā khya p. 276(Wogihara)等參照。 迦蓝浮王(Kalābu-rāja),是斩释尊前生菩萨忍辱仙人之手足耳鼻等,其后不久,此王堕于无间地狱。J. 313(III, p. 41f)J. V, p. 135 參照。 以下八在解脱道论:一如凶恶人逐、二以无因缘、三以本取、四以身多属、五以寿命无力故、六以无相故、七以久远分別、八以刹那故。 小川(kunnadī),于底本虽有 nadī,今依暹罗本。 J. IV, p. 494。 S. I, p. 109,杂阿含一〇八五经(大正二.二八四c)。 J. IV, p. 127. Sn. v. 567; MNd. p. 121。 D. II, p. 120. cf. Sn. v. 577; MNd. p. 121。 J. IV, p. 122。 不夺则不退去(na aharitvā nivattati),于底本虽有 āharitvā na nivattati 今依暹罗本而读之。 此二偈是于义疏类为古人之偈而存但不知出处。此阿育王之故事杂阿含六四一阿育王施半阿摩勒果因缘经(大正二.一八〇a以下)及 Divyāvadāna XXIX 阿育王传、阿育王经等參照。 十亿(koṭisata),如字义为百俱胝,一俱胝是一千万,百俱胝为十亿。 S. I, p. 102,杂阿含一一四七经(大正二.三〇五c),別译杂阿含七〇经(大正二.三九九a)。 摩诃三摩多(Mahāsammata),皆译为大平等、大同意、众许、民主、典主等。为世界最初之王,说释迦族之系谱出于诸传。J. II, p. 311; III, p. 454. 底本四一九页參照。 曼陀多(Mandhatu),亦言顶生王。由前注之摩诃三摩多王为四代或五代之(所传相违)王。述释迦族系谱出于诸传。尚 A. II, p. 17; Thag. v. 486 參照。 大善见(Mahāsudassana),述释迦族系谱出于诸传。尚 D. II, p. 169f; p. 146f,长阿含游行经(大正一.二一c以下),中阿含六八大善见王经(大正一.五一五b以下)參照。 坚辐(Daḷhanemi),是过去之转轮王。亦译为坚固、坚念。M. III, p. 59f,长阿含转轮圣王修行经(大正一.三九b以下)參照。 尼弥(Nimi),出释迦族王谱中之一王,大天王之子孙言住于弥稀罗城。M. II, p. 78f; J. IV, p. 96ff,中阿含六七大天㮈林经(大正一.五一一c以下),增一阿含卷四八(大正二.八〇九a以下)等參照。 殊提(Jotika),频毘娑罗王治下五大富者之一人。Dhp. A. I, p. 385; IV, p. 199ff. 底本三八三页,佛五百弟子自说本起经(大正四.一九五c以下)等參照。 阇提罗(Jatika),频毘娑罗王治下五大富者之一人。Dhp. A. I, p. 385; IV, p. 214 底本三八三页等參照。 郁伽(Ugga),毘舍离城之长者,对佛及众僧行大施,赞叹佛有八未曾有法。A. IV, p. 208f; p. 212f,中阿含三八郁伽长者经(大正一.四八〇a以下),中阿含三九郁伽长者经(大正一.四八一b以下)等參照。 文荼(Meṇḍaka),频毘娑罗王治下五大富者之一人。Dhp. A. I, p. 386; III, p. 363f; Vin. I, p. 240 底本三八三页等參照。 富兰那迦(Puṇṇaka),频毘娑罗王治下五大富者之一人。Dhp. A. I, p. 385; III, p. 302f. 等參照。 瓦频提婆(Vāsudeva),古传说之力士,J. IV, p. 79ff. 參照。 巴罗提婆(Baladeva),同上。 喜摩阇那(Bhīmasena),是般陀王之子而力强,J. V, p. 424ff. 參照。 优帝提罗(Yudhiṭṭhila),同上。 奢奴罗(Cānura),古传说之力士。于瓦桢提婆等所杀,J. IV, p. 79ff. 參照。 大力士(pi mahāmallo),于底本虽有 Piyada-Mallo,今从暹罗本。 皮阇延多(Vejayanta),于底本虽有 Vijayanta 但从暹罗本。三十三天之帝释天宫殿。底本三九九页參照。目犍连以足指令震动宫殿出 Divyāvadāna p. 398,杂阿含六〇四经(大正二.一六八a)等參照。 无比(appaṭimo),底本缺,依暹罗本补之。 依存于骨者(aṭṭhinissitā),底本之 aṭṭhanissitā 是误植。 A. III, p. 306f; IV. p. 320。 我之障碍(mam'assa antarāyo),底本之 mam assa antarāyo 是误植。 动乱(kuppeyyuṁ),于底本虽有 kuppeyvaṁ 从暹罗本及引用原本改之。 寿(āyu),底本 ayu 是误植。 羯罗蓝(kalala),译为凝滑。父母之两精初和合所凝结者,言胎后第一周间。译为頞部昙(abbuda)胞。于凝滑上生薄皮肤,言受胎后第二周间。译为闭尸(pesi)血肉,言受胎后第三周间之状态,血肉之渐次凝固。健南(ghana)译为坚肉,受胎后第四周间由液状完全为固态者。 生(nibbattanti),底本之 nibbattan ti 是谱误。 短时(paritto addhā),于底本有 na paricchedo na tathā addhā,今从暹罗本。 S. I, p. 108,杂阿含一〇八四经(大正二.二八四b以下),別译杂阿含二三经(大正二.三八一a以下)。 A. IV, p. 136,中阿含一六〇阿兰那经(大正一.六八二b以下)參照。 A. IV, p. 318f。 MNd. p. 42; p. 117f。 由死念之力(maraṇassati-balena),于底本虽有 satibalena,今从暹罗本。 身至念(kāyagatāsati),解脱道论「念死」。 以下底本二四〇页第四行止及二四〇页中央以下六行,由二四一页三行至十七行止,与 Khuddaka-pāṭha-A. p. 38f. 大体一致。尚且本业处全部之说明多与 Khuddaka-pāṭha-A. pp. 38-73 类似关系点。 A. I, pp. 43-46。 發得(āraddhaṁ),于底本虽有 aviraddhaṁ,今从暹罗本及引原本。 M. III, p. 89。 D. II, p. 293; M. I, p. 57,中阿含九八,念处经(大正一.五八三b)。 以下底本由二六五页下至八行约二十五页虽有多少具略之个所几乎全文与 Sammohavinodanī pp. 223-249. 一致。 其(tasmiṁ),于本与此字下之文连续是错误。 下方(heṭṭha),于底本此字虽附读点但是错误。 以下之七种于解脱道论有:一以口、二以心、三以色、四以形、五以处、六以行(?)、七以分別。 大念处(Mahāsatipaṭṭhāna),D. II, p. 290ff,中阿含九八.念处经(大正一.五八二b以下)。 大象迹喻(Mahāhatthipadopama),M. I, p. 184ff,中阿含三〇,象迹喻经(大正一.四六四b以下)。 大教诫罗睺罗(Mahā-Rāhulovāda),M. I, p. 420ff。 界分別(Dhātu-vibhaṅga),M. III, p. 237ff,中阿含一六二、分別六界经(大正一.六九〇a以下)。 身至念经(Kāyagatāsati-sutta),M. III, p. 88ff,中阿含八一.念身经(大正一.五五四c以下)。 猎师(luddo),底本之 ludde 是错误。 现起(upaṭṭhitesu),于底本之 upaṭṭhātesu 是错误,由暹罗本订正。 A. I, pp. 256-258,杂阿含一二四七经(大正二.三四二a)。 A. III, p. 435。(CBETA 按:汉译南传大藏此页注标所对应的本文位置不明,今于此处加上之注标。) S. V, p. 113,杂阿含七一四经(大正二.一九二a)。 底本一三一页(本书一.二二〇页)。 粥钵(yāgupatte),底本之 yagupatte 是误植。 茸(kaṇṇika),在辞书言茸无译语,「耳者」「突起植物之」意味,于英译茸为(mush-room),今从英译。 暹罗在此前面有 pakatilomā navutilomakūpasahassāni(普通之毛是有九万之毛孔之句)。 一虮(likkhā),于底本之 likha 是错误。一虮者是长度之单位,关于长度之单位,从于巴利佛教所传说明(Sammohavinodanī p. 343):36 极微(paramāṇu)= 1 微(aṇu)36 微 = 1 tajjāri 36 tajjāri = 1 rathareṇu 36 rathareṇu = 1 虮(likkhā)7 虮 = 1 = 虱(ūka)7 虱 = 1 dhaññamāsa 7 dhaññamāsa = 1 指节(aṅgula)12 指节 = 1 张手(vidatthi)2 张手 = 1 肘(ratana = hattha)7 肘 = 1 棒(yaṭṭhi = daṇḍa)20 棒 = 1 usabha 80 usabha = 1 gāvuta(= 2 krośa 俱卢舍)4 gāvuta = 1 由旬(yojana)= 普通有三里程度 paramatthamañjūsā II, p. 226 于暹罗本亦举同样之说后,异说而述 8 极微 = 1 微 8 微 = 1 tajjāri 8 tajjāri = 1 rathareṇu 8 rathareṇu = 1 虮 8 虮 = 1 虱 8 虱 = 1 穬麦(yava)8 穬麦 = 1 指节尚且大毘婆沙论卷一三六(大正二七.七〇二a)有部所说者:7 极微 = 1 微尘 7 微尘 = 1 铜尘 7 铜尘 = 1 水尘 7 水尘 = 1 兔毫尘 7 兔毫尘 = 1羊毛尘 7 羊毛尘 = 1 牛毛尘 7 牛毛尘 = 1 向游尘(trasareṇu = rathareṇu)7 向游尘 = 1 虮 7 虮 = 1 虱 7 虱 = 1 穬麦 7 穬麦 = 1 指节 24 指节 = 1 肘(aratni = ratana)4 肘 = 1 弓(dhanu)500 弓 = 摩揭陀 1 俱卢舍 = 北方半俱卢舍 8 俱卢舍 = 1 踰缮那(yojana)即依各诸说,一虮是一指节即指之幅之四五百分一之长度极为短距离。 阴部(vatthi),vatthi 元来是指膀胱,此时之应为阴部之总称。 籾仓(koṭṭhalikā),此字辞书无,koṭṭhaka 附译语。 不超越(nādhikāni),于底本虽有〔vi〕sādhikāni,今从暹罗本。底本虽读为 vīsādhikāni tīṇi aṭṭhisatāni(三百二十之骨),但如后出,骨是除三十二根之齿成为三百故如暹罗本读之。 睡莲(kandaḷa),于底本虽有 kandala,但从暹罗本。 伽达伽(kataka),是胡桃之一种,其种子以擦水瓮之内侧以除転之用。巴那莎(panasa),面包果(breadfruit)。 百合之球根聚(kansalakandarāsi),于底本虽有 kandala-kaṇḍararāsi 从异本、暹罗及 Sammohavinodanī 之同文个所。 新提之幼木(sindikaḷīra),如笋为食用。sindī 英译为 marsh-date palm。 七处(sattasu ṭhānesu),于异本及暹罗本有 sattaṭṭhaṭṭhānesu(七八处)。 贯通(vedhaka),于底本虽有 vethaka 从异本及暹罗本。 置(ṭhapita),于底本 ṭhipita 是误植。 瓮(ghaṭa),于底本虽有 ghata,由暹罗本改之。 白色(setaṁ),底本之 tesaṁ 是误植。 覆蔽、不覆蔽(paṭicchannāpaṭicchanna),于底本为 paṭicchannā paṭicchanna 是错误。 依部分(bhāgena),于底本之 bhāvena 是误植。(CBETA 按:汉译南传大藏经此页中缺相对应之注标,今于此处加上之注标。) 依部分(bhāgena),于底本之 bhogena 是误植。(CBETA 按:汉译南传大藏经此页中缺相对应之注标,今于此处加上之注标。) 摩睹伽(madhuka),是蜜树(honey tree)之果实。 婆具罗(bakula),于底本虽有 ākulī,今从暹罗本。bakula 花有芳香,美妇人口含神酒吹撒于开花。 烟等(utu),utu 之语应译为时节、季节、自然界、自然现象之意味,今指烟等故,烟等为意译。 共生(samuṭṭhahitvā),于底本之 samaṭṭhahitvā 是误植。 唾(kheḷo),于底本之 keḷo 是误植。 凝乳之澄净液(dadhimaṭṭhaṁ),于底本有 adhimuttaṁ,于暹罗本有 dadhimuttaṁ。今取暹罗本。 底本二四五页。 次第撤去(anupubhamuñcana),于底本之 anupubbamañcana 是误植。 耆宿长老(mahallakatthero),于底本虽有 Mallakatthero,今依暹罗本。 成就(sampajjati),于暹罗本为 sambajjhati(= pass. sambandhati)有「连络」,此字之前皆有 puna 字、puna sampajjati,「再成就」是由前后之关系不为意义,puna sabajjhati 可再连络〔最初之身分〕。而「再连络」是为「成就」之意义故,今单如上译出。(CBETA 按:汉译南传大藏经此页中缺相对应之注标,今于此处加上之注标。) M. I, p. 10,中阿含一〇.漏尽经(大正一.四三二c).一切流摄守因经(大正一.八一四a)。 安般念(ānāpānasati),解脱道论「念安般」。 S. V, p. 321; Vin. III, p. 70,杂阿含八〇三经(大正二.二〇六a)。 S. V, p. 322; Vin. III, p. 70f. cf. A. V, p. 111f; M. I, p. 425; III, p. 82f,杂阿含八〇三经(大正二.二〇六a以下)。 以下十六种之重要文句于解脱道论:一长息入,长息出、二短息入,短息出、三知一切身、四令灭身行、五知喜、六知乐、七知心行、八令灭心行、九知心、一〇令欢喜心、一一令教化心、一二令解脱心、一三见无常、一四见无欲、一五见灭、一六见出离。 以下底本至二九一页三行之二十三页余有多少之出入但与 Samantapāsādikā pp. 403-435 大部分一致。 纯粹(asecanako),底本之 secanako 是错误。依暹罗本订正之。 M. I, p. 63; A. II, p. 238。 他(aññehi),底本虽为 aññe,但由暹罗本订正之。 入(pavisitvā),底本虽有 pavesetvā,今从异本及暹罗本。 最上(muddhabhūtaṁ),底本之 pubbabhūtaṁ 亦无不可,今从异本及暹罗本。 瑜伽行者(yogāvacarena),底本之 yogāvacare 是错误,由暹罗本订正之。 第四禅(catutthajjhāna),底本及缅甸本虽有 catukkajjhāna(四种禅)但,由暹罗本及 Samantapāsādikā p. 406 之同文,且由教理的见地改之。尚底本由二七七页下九行目參照。 Mil. p. 369 亦有偈。于 Milindapañha 此偈为集法者(dhammasaṅgāhakā)之说。 Pṭs. I, p. 176; Vibh. p. 251, 底本七二页(本书一.一二一页)參照。 底本七二页(本书一.一二一页)參照。尚在大毘婆沙论卷一三六(大正二七.七〇二a),有去村五百弓,名「阿练若处」。 行(gato pi),于底本有 gato di 是误植。 皮肤.筋肉(camma-maṁsa),底本之 cammam-aṁsa 是错误。 不起时心(anuppajjamānāsu cittaṁ),底本之 anuppajjamānā sucittaṁ 是错误。 Pṭs. I, p. 176。 Pṭs. I, p. 176f。 底本三五〇页及解脱道论卷七(大正三二.四二九c)为此说。 Pṭs. I, p. 177。 Pṭs. I, p. 182f。 本书第十八品參照「见清净的解释」。 本书第十九品參照「度疑清净的解释」。 本书第二十品參照「道非道智见清净的解释」。 以相为所缘之观(lakkhaṇārammaṇika-vipassanā),是〔极微〕聚之思惟(kalāpasammasanā)。參照本书第二十品。 本书第二十一品參照「行道智见清净」。 Pṭs. I, pp. 184-186。 起(pabhāvanā hoti),底本之 pabhāvānā hoti 是误植。 安般念定(ānāpānasati-samādhissa),底本之 samādhi'ssa 是错误。 第四禅(catutthajjhāna),于底本虽有 catukkajjhāna(四种禅)但,依暹罗本及 Samantapāsādikā p. 415 同文之个处,且依教理的见地改之。尚參照底本二六九页。 于 Samantapāsādikā 此处 pp. 415-417 之二页余有互说明但,于本书于地遍之说明时已有所述。本书于此省略之。 于 Samantapāsādikā p. 418 此一文为偈形而揭举,但第二句之字数多而不成完全之偈。 以下之八种中解脱道论唯最初之五,说:一算、二随逐、三触、四安置、五随观。尚由最初之七除触,六种是出大安般守意经卷上(大正一五.一六四以下)、修行道地经卷五(大正一五.二一六)、大毘婆沙论卷二六(大正二七.一三五c以下)等。(CBETA 按:汉译南传大藏经此页中缺相对应之注标,今于此处加上之注标。) 鼻端(nāsikaggaṁ),于底本虽有 nābhikaggaṁ 但于暹罗本及 Samantapāsādikā p. 421 同文之个所有 nāsikā 或 nāsikāggaṁ 此合于理。(CBETA 按:汉译南传大藏经此页对应之注标与章节校注内容不符,故今将此处的注标修订成注标。) Pṭs. I, p. 165。 Pṭs. I, p. 170f。 此一句 Dhp. 172; 173 与偈之后句一致。 去来(āgatagata),于底本虽有 āgatāgata,但今由暹罗本读之。 底本二七六页。 自己之自等(attanā va attā),于底本虽有 attanā va attanā 但从暹罗本及 Samantapāsādikā p. 425 同文之个处。 S. V, p. 337, cf. S. V, p. 330。 其(tāhi),底本之 ta hi 是错误。 以下十数行 Samantapāsādikā 有其他之文,两者多出入。 七种之适不适于底本一二七页以下參照(本书一.二一四页以下)。 十种之安止善巧于底本一二八页以下參照(本书一.二二七页以下)。 精进之平等底本一三五页以下參照(本书一.二二六页以下)。 五种之自在于底本一五四页以下參照(本书一.三六二页以下)。 度疑清净于本书第十九品參照。 十之观随烦恼(dasa vipassanupakkilesā):一、光明(obhāsa)二、智(ñāṇa)三、喜(pīti)四、轻安(passaddhi)五、乐(sukha)六、胜解(adhimokkha 即信)七、策励(paggaha 即精进)八、现起(upaṭṭhāna 即念)九、舍(upekkhā)一〇、欲(nikanti)之十也。详细于參照底本六三三页以下。 道非道智见清净參照本书第二十品。 行道智见清净參照本书第二十一品。 十九种之观察智(ekūnavīsati bheda-paccavekkhaṇāñāṇa),于须陀洹、斯陀含、阿那含三者:(一)道、(二)果、(三)已断烦恼、(四)残余烦恼、(五)涅槃各各有五观察智,于阿罗汉残余烦恼以外有四种观察智,合为十九种观察智。參照底本六七六页。 智见清净參照本书第二十二品。 Pṭs. I, p. 186f。 Pṭs. I, p. 188。 底本二七四页以下。 Pṭs. I, p. 168。 异性(aññathatta),底本之 aññathattha 是错误。 有已而为无(hutvā abhāvo),于底本之 hutvā, abhāvo 是错误。 次(puna),于底本无此字,由暹罗本补之。 S. V, p. 321。 S. IV, p. 353。 M. III, p. 82. cf. S. V, p. 335,杂阿含八一〇经(大正二.二〇八a)。 M. I, p. 425f。 出入息是色法,然色法一生灭之间,心心所法行十七生灭(Sammohavinodanī p. 26f. 底本六一四页參照)。故与死心共灭最后之出入十息由死心与前之十六心共生起。 库提山(Koṭi-pabbata),于底本虽有 Kota-pabbata,但今从暹罗本。但不知何者为是。此山名不见其他文献中。底本一二七页參照(本书一.二一六页)。 质多罗山(Cittala-pabbata),參照本书一.二〇九页之注记。 寂止应念(upasamānussati),解脱道论「念寂寂」。 底本一一〇页(本书一.一八九页)。 A. II, p. 34; Iti. p. 88. 本书经卷七(大正一七.六九七a)。 S. IV, 369ff. 此非一经,十七经。 底本二一二页參照(本书一.三五六页)。 生起故(uppannattā),于底本缺此字,由暹罗本补之。【经文资讯】《汉译南传大藏经》第 68 册 No. 35 清净道论(第8卷-第13卷)
【版本记录】發行日期:2022-01,最后更新:2020-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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